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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精品(七篇)

时间:2024-04-03 15:39:23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篇(1)

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比较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不同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而美国是一个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金融监管制度被视为规范管理的典范,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随着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使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

从监管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过去监管当局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但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有鉴于此,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实现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双管齐下”,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四)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在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他们把这作为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贯穿于整个经营管理体制工作中。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上的缺陷或执行上的不力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在震惊之余,纷纷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以免重蹈他人覆辙,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五)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便在所难免,如1997年7月东南亚爆发的危机就蔓延到了许多国家,使整个世界的都受到了强烈的震动。金融国际化要求实现金融监管本身的国际化,如果各国在监管措施上松紧不一,不仅会削弱各国监管措施的效应,而且还会导致国际资金大规模的投机性转移,国际金融的稳定。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保持着合作与交流。国际化的另一体现是,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给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于1998年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构造了一个符合国际潮流的金融集团的雏形。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国外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将给予我国的金融业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

比较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二)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要依据国内金融业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以及人世后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及时做好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其次,必须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金融监管执法监管职能,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等。

(三)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四)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篇(2)

    关键词:金融 发展趋势 监管

    金融机制改革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受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改革滞后的约束以及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和技术进步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金融创新速度相对落后,但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又将为金融创新及金融发展带来新的机遇,金融创新定会进入新的周潮,与此同时,由大量金融业务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及不断增加的混合经营趋势,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我国金融机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量将迅速扩大,需求层次不断提高,金融创新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外资金融机构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将直接带来创新业务,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结构加快创新步伐,同对,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金融管制必将趋于放松,宽松的外部环境也将推进金融创新的发展。毋庸置疑,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同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高潮,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

    1.在现行金融管制范围内的金融业务创新将出现突破性进展

    当前,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地域限制已基本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将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全面业务竞争。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公司均为实力雄厚、经营历史久远、技术先进的跨国公司,为了在竞争中获取优势,其必然迅速推出各种金融创新业务,如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商人银行等,以优质服务争取优质客户;还将以先进技术挖掘国内金融机构尚未开发的潜在优质客户——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企业,扩大在传统金融业务和中介服务中的市场份额,为了在竞争中求取生存,获取发展空间,国内金融机构也将在国外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示范效应的带动下迅速跟进,从而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的深化发展。

    2.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将扩大金融创新的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逐步拓展,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已实现自由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进程也必将加快,而一旦实现利率自由化,实体经济与金融机构将产生对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的需求,与利率相关的金融业务创新必将应运而生。如何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浮动利率抵押贷款、背靠背贷款以及可实现储蓄收益最大化的现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技术等都是金融界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颗。

    3.资产证券化和证券投资机构化将成为金融发展的新兴领域

    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很高,蕴藏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1999年剥离1.4万亿不良资产之后,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仍在25%以上。为化解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1999年,我国金融机构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等方式专门处理已剥离的1.4万亿银行不良资产,但面对巨额的且不断增加的不良资产,仅仅通过债转股和出售等方式显然不能满足金融业尽快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现实需求。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正在考虑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当今国际金融业流行的方式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必将成为未来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业务创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崛起也将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发展机遇,同时,国外保险、证券投资机构的涌入也将加快国内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一样,我国证券投资机构化的趋势也将不断增强。

    4.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成为必然的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外贸易的规模会迅速扩大,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不断深化,国内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同时将面临更多、更直接的国际市场风险,对规避市场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如商品期货、外汇期货、汇率期权、远期外汇交易等,会产生日益强大的需求;外资流入规模的不断扩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及其与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也会引起对汇率、货币衍生工具以及互换交易的需求;为完善国内股票市场,引进期权交易也是现实需求。因此,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迅速提高和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将成为我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5.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

    我国日前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受制于这一原则只能在各自经营业务范同内进行,但逃避监管以获取竞争优势始终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活动的主要动力之一。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和同内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将加剧,各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拓展生存空间,必然将通过业务创新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走向混业经营。对国内金融机构而言,通过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战略结盟是当前不同金融机构实现资金融通和业务相互渗透的合法途径。这一合作方式将会进一步深化发展;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母公司多为混业经营的金融财团,即使母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按中国金融法规从事严格的分业经营,但从事不同业务的分支机构仍可通过母公司实现混业经营。当前,外资金融机构介入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是收购、兼并或成立合作公司,大量合资金融机构借助上述两种方式将进一步增强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双向的,即外资金融机构将广泛介入国内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进入世界金融市场,而世界其他同家金融业多数已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内资金融机构即使在国内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其国外分支机构也将进行混业经营,国内部分金融机构将因此而成为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

    二、金融业务创新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

    金融适度发展是经济实现最优增长的必要条件,而金融发展,特别是适应实体经济结构升级而进行的金融结构提升,又是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实现的。因此,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看,金融监管机构应鼓励而非限制金融机构为满足个体经济需求而进行的金融、业务创新活动,但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许多在成熟市场条件下已操作多年的金融创新工具在新的环境内推出,依然会产生新的风险;对不熟悉多数金融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是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工具发展,也会对我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严峻挑战。这种挑战是:其一,在国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而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又难以在短期内迅速化解的情况,金融监管机构如何把握创新与发展的关系以及如何避免国内金融机构盲目创新所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其二,如何处理同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关系。如果片面抑制国内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譬如当前对内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需要审批,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没有任何限制的不平等规定,这会使内资金融机构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而没有持续发展的支持,内资金融机构更难以化解现存的不良资产,有引发内资金融机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险,并会危及金融安全。其三,由业务创新引致的混业经营趋势必然会对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冲击。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以顺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

    为了化解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笔者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改革与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手段尽快剥离和外置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其次,应改变监管理念,实现从管制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不断增强市场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再次,统一对内外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管理,对传统业务领域的创新活动予以鼓励以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的深化,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必要限制,根据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和监管机构对风险的控制能力逐步推进,以控制金融风险。最后,改革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加强协调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监管的职能体制。

    参考文献:

    邵敏.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中的运用[J]国际金融研究,1999(3).

    张亦春,许文彬.风险与金融风险的经济学再考察[J].金融研究,2002(3).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篇(3)

关键词:CAFTA框架;金融监管;金融合作;救助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4-0126-04

自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东南亚国家意识到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中国—东盟加强合作的愿望也愈来愈迫切。特别是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合作的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意识也不断地增强。尤其是2007年以来,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不仅发达经济体受到重创,发展中经济体也遭殃。2010年由于越南盾的大幅贬值,引发了越南金融危机,并对周边邻邦产生了冲击。为抗击金融危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就成为中国—东盟区域合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CAFTA框架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背景分析

发端于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不仅影响了整个东南亚经济体,而且波及到了东亚地区,日本、韩国等国首当其冲地受到了冲击,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日本、韩国等国采取以邻为壑的政策措施,纷纷宣布本国货币贬值,只顾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使东南亚经济一度陷入困境。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中国政府没有袖手旁观,更没有隔岸观火,不仅表现出了负责任大国的风范,更表现出了中国政府加强区域合作的愿望和诚意。为了帮助东南亚国家摆脱危机,尽快实现经济复苏,中国政府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并对东南亚国家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帮助东南亚国家迅速从危机的困境中走出来。由于中国政府的积极帮助,东南亚国家很快就摆脱了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经历这场金融危机之后,东南亚国家加强区域合作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在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倡议下,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就成为双方的共识,并得到了东盟国家的积极响应。2002年,双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国—东盟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之后不久,双方便陆续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2007年东盟十国领导人在新加坡举行的第13届首脑会议上签署了《东盟》,《东盟》成为了东盟迈向更深层次一体化的新引擎。随着中国—东盟经贸关系发展,金融合作也日益得到了加强和深化。2008年,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来势之猛,冲击之大,始料未及,发达经济体至今未从金融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东南亚经济也受到了冲击。中国经济虽受到了影响,但仍然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对于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011年,在广西南宁举行的第3届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备受各方关注,与会金融官员、金融机构领袖、专家学者均发出携手合作的强烈呼声,强烈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第3届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的举办,标志着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迈向了新的历史阶段。

二、CAFTA框架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进程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使东盟各个国家不仅重视加强金融监管工作,而且非常重视加强金融监管合作。东盟国家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之后,也倍加重视加强金融监管合作,采取切实措施,并付诸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东盟监督机制的建立

东盟监督机制是东盟地区加强合作防范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和政策创新。东盟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更好地协助东盟成员国发现潜在的危机并采取相应措施;有利于评估东盟成员国可能导致金融动荡和危机的各种弱点,对薄弱部门进行审查,改善东盟成员国的同行监督环境;有利于监督成员国金融部门的能力建设;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2000年5月,“10+3”监督进程第一次同行会议召开,与会者一致同意加强政策对话和区域合作,包括对资本流动监管,建立自助和支持机制,促进国际金融改革等。这意味着原来仅适用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东盟监督机制在“10+3”框架内得到了认可和发展,开始适用于“10+3”范围内。2001年5月举行的“10+3”财长会议进一步肯定了建立东亚“10+3”早期预警系统方向,这一系统的建立为有效防范未来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国—东盟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供了实践依据。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篇(4)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 混业监管模式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但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明显落后于当今时代的发展,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那个时候我国其实无所谓金融监管。当时由于经济落后,金融产业也不发达,证券业、保险业等都还未正式成型。所以当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独大,对我国的金融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1995年以前。在这一时期正值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适应经济发展和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探索。在这期间,在我国银行业成立四大国有银行,并先后组建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四大国有银行陆续开始经营证券业务,并向房地产、保险等业务领域渗透。这个阶段金融监管模式主要还是大一统的监管模式,但逐渐出现了分业监管的一些征兆。

第三阶段,1995年至今。这一时期正式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原则。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开始设立各种专业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分类监管。1992年10月26日设立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将保险业从银行业分离监管;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从此银行业也有了专门的机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变得非常纯粹,仅仅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由此我国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形成了。

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分业监管模式加重了金融监管的成本。金融监管要注重效率和成本,但我国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中,“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和行动一致性,从而加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二,混业经营的大量存在,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力兴起,其控制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还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中信、平安等集团控股了多个金融机构,对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同时由于经济发展,金融创新日益增多,然而我国的分业监管,各个监管机构实行直接监管,对市场风险监管过于谨慎,可能阻碍金融创新。

第三,分业监管极易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漏洞,同时也难以协调各个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机构自成系统,只关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机构,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缺乏明确的权责,极易导致监管重复和漏洞,同时三大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程度低,协调难度大。

第四,这是我国适应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融入全球化必然要面对的挑战。随着金融机构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涌入,其中多数都采取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这对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3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

当前,在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的主流趋势下,面对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行。然而在现阶段如何创新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我国当前加强金融监督的最重要的目标。一个合理的制度,既要关注我国传统模式,同时又要注意未来发展趋势,因此,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从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形势来看,虽然金融业有了巨大发展,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也逐渐出现,但相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刚确立不久的分业监管模式还能基本适应其发展。暂时还不宜立即将我国的分业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这也不符合我国国情。而应坚持分业监管模式,同时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不断改革,逐步实行金融统一监管。

第二,从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看,金融控股公司将日益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业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将会进一步加强,这个形势下如果依然适用分业监管模式,将导致金融监管重复,并可能提高监管协调成本。所以从未来世界的金融业的总的发展趋势来看,统一监管模式将是我国未来金融业的必然趋势。

第三,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要考虑未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和变化,同时也要满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需要,能使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因此在当前阶段,我国适宜选择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监管模式。从今后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当前我国宜采取一种“一局三会”的综合监管模式,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

具体对我国来说,就是根据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国务院下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局,直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筹监管并从宏观统一监管;在其下保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专门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业分业监管基础。其中,银监会负责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宏观上把握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确保我国各项经济金融目标的实现。另外,各行业的自律性的约束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发挥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又避免了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不足,很好地协调了央行和“三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将有效地改变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从而明显地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和实力,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金融监管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

4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路径选择

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我国融入世界的速度不断加快,为适应我国金融现状,我国必须建立从分混结合的综合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但考虑到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统一监管的路途遥远,其最终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根据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程度分三个阶段来实现。

第一步,建立国家金融监管局。在现阶段,主体依然保持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变,设立由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金融监管局,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体制不变。国家金融监管局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且有自身独立的组织体系与行政设置,功能在于一方面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筹监管;另一方面,由国家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和经常会议制度,并不断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联系,协调央行与“三会”之间的关系。

第二步,完善国家金融监管局的综合监管能力。随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系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顺应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壮大,不断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实施整体综合监管,不断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分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三会”的综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通过此种安排,建立双层的金融监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确保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另一方面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职能部门后,不仅能使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在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同时也能够最佳地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同“三会”的关系。经过上述组织设计,可有效解决我国在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混业和分业经营行为并存而引发的监管难题。

第三步,把国家金融监管局改善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统一监管机构。如果混业经营趋势蔓延到中小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组织形式时,管理层就可以对上述监管组织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具体而言,就是取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将之转变为我国金融监管监管局的内部分支部门。同时,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机制,设立协调委员会,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样金融机构的设置成本和协调成本将大大降低,同时能够提高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效率。

在我国现阶段,依据“三步走”的设想,通过从“分业监管” ――“混业监管”――“统一监管”的步骤,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改革。既可针对我国金融业目前混业经营程度还较为有限的现实,在保护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持监管组织结构的稳定,保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专业监管机构;又能顺应我国金融经营体制转变的这一渐进过程,在“三会”之上设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并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管局”,同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只负责货币政策。通过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逐步改革,始终保持金融监管体制与经营体制的一致性,使监管体制为经营体制的转变提供必要的监管保障。上述构想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相适应,能够在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同时,促进我国金融业在面对外来的激烈竞争的形式下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锦.金融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科技创业月刊,2007 (4):35~36.

[2]王志勤.我国建立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思考与立法建议[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 (1):73~74.

[3] 黎.综合经营模式下的金融监管模式初探[J].企业经济,2005(5):181~182.

[4] 肖扬清.功能性监管: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最佳选择[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7 (2):5~8.

[5] 贾慧娣,刘景亮.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未来制度安排的探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 (10):47~48.

[6] 刘康华.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势及我国金融监管的创新[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 (10):46~48.

[7] 周建胜.金融风险与金融改革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5):12~16.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篇(5)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篇(6)

关键词:金融业;动向;金融

近几十年来,金融业的变革一直未曾中断过,其发展动向究竟应该怎样来描述才更加合适,也许还有待深入研究和探讨。这里,根据金融理论知识、以及接触到的资料和实际情况,初步归纳了金融业发展的十大动向。

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呈现多样化

进入新世纪,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金融机构在办理好存、贷、汇等传统金融业务的同时,加强了金融工具的研制和开发,不断创造出全新特征的新金融工具,且种类多样。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创造出了离岸金融、金融远期、股票指数期货、证券交易中的股票指数期权、货币互换(SWAP)、利率互换等金融工具。有的金融机构推出了大面额可转让存款单(CD)、旅行支票、存贷结合的信用卡等金融商品。部分金融机构研发出了贷款转证券、存款转证券、债券转股票或股票转债券等可转换式的金融新产品。还有的金融机构创造出了存款与保险单间、股票与债券间、基金与证券间等等各种融合式的金融工具。

二、金融体系愈渐完善,表现为多元化

简而言之,金融体系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存在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彼此间形成的关系。伴随着经济的快速

发展,金融体系逐渐走上完善,且向着多元化趋势迈进。不仅有各种银行,如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专业银行、综合银行等,而且有很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

近来,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又产生了。有的国家或地区成立了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网上银行,有的创立了专门为家庭服务的家庭银行,有的创办了机器受理业务的机器银行。另外,还出现了超越国家或地区界限的跨国银行,强强结合的联盟银行,集银行、保险、租赁、信托和商贸于一体的超大型复合金融机构。此外,新出现了一些所谓的“金融超级商店”或“金融百货大厦”,犹如超级市场一样,里面金融商品品种繁多,能迎合多种需求。

三、直接融资比重上升,且融资趋向证券化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融资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直接融资比重开始上升。上升的理由主要是,将来直接融资能更好地适应环境的变化,它具有间接融资所没有的许多优点。直接融资的一大好处是不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融资的成本较低。其次,直接融资风险较小,避免融资风险过多集中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好地分散了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融资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对经济的服务效率。但在我国,由于直接融资起步较晚,且金融市场与国外相比还不很发达,再加上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很完善,直接融资在许多地方尚需进一步的提高和改善。现在,在金融交易中,直接融资的比重有所加大。尤其是在国外,更是如此。许多国家的融资甚至脱离了银行这个媒介机构,出现了所谓的“脱媒”一说。也有一些国家,不仅长期资金依赖发行有价证券来融通,有的连短期资金融通也靠有价证券的买卖等直接融资的方式来进行,且直接融资中证券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四、金融业发展加快,向全球化趋势迈进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金融全球化将成为金融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势。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高级阶段,是生产一体化和贸易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当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金融管制放松了,金融业务开放了,资本能够在全球各地区、各国家的金融市场自由流动时,金融全球化也就实现了。金融全球化的表现很多,但主要表现大约有3种:

(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

金融市场随着电脑及光纤通讯的发展,几乎全世界连在一起,出现了离岸金融市场,如香港、新加坡、巴哈马等国际性金融市场。

(二)金融业务的全球化

金融业务已超越了国界,各种金融机构能在全球范围内调配资金,经营多种业务。

(三)金融机构的全球化

银行的跨国兼并重组、收购、超大型跨国金融集团、强强结合的跨国联盟金融机构的出现是金融机构全球化的一种体现。

五、混业经营是众望所归,但需要一个过渡期

随着社会的进步,金融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业经营的某些弊端开始凸现,毕竟分业经营在某种程度上人为地分割了金融市场,这就造成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在业务上不能形成互补,也造成了社会公众的长短期资产和负债难以适时转化,妨碍了金融业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环境的变化呼唤金融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金融产品的开发能力、金融信息的传播速度、金融机构业务的扩张能力、金融监管水平都大大提高,使金融机构可以涉足原先没有能力涉足或不敢涉足的非传统领域。另外,混业经营也是分散金融风险和提高金融业竞争力的需要。从全球大环境看,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但普遍实现混业经营还需要一个过渡期,因为实施混业经营需要一些前提条件――金融市场化程度要高;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法律制度要完善;要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完善的法人治理

结构。

六、金融信息化已成大势所趋,且速度很快

全球步入了信息化时代,金融业也加入了这个潮流。金融业只有以信息技术支撑其发展和创新,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随着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机构纷纷开展了把由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和人四要素组成的国家信息基础结构(NII)作为主体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建立具备智能交换的、提供金融经营、管理、服务的多种以计算机为主的金融电子信息化系统工程。由此出现了网络银行、信用卡、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零售店终端机(POS)、自动打印交割信息机等新型产品或服务。这些服务已超越了服务领域与服务时间的限制,它把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金融业紧密结合起来,使金融业能更快、更准确地把握信息,更好地适应复杂变化的环境,更迅速地融入世界金融市场这个大氛围。

七、金融监管将更加灵活,且向着国际化方向进军

在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浪潮中,伴着金融业鲜明的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出现了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国际风险等问题,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提高金融效率,各国加强并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更加灵活有效,且向着国际化趋势迈进。其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金融监管将会更灵活。灵活主要是指监管方法的灵活性。有定期监管与不定期监管、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事前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等多种监管。

第二,金融监管会更加全面,包括从金融机构的设立、运作、甚至到退出市场时的破产清算,都要合理有效地进行监管。

第三,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业的正常秩序、提高其运作和服务效率,各国开始联手进行金融监管。

八、金融服务将会更加全面,且中间业务呈扩大化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下,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各种金融机构需要提供全面的、优质的金融服务,才能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和形势的变化,才能增强竞争力。另外,金融服务全面化也是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获取更多利润的需要。因此,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就成为了金融业发展的一种潮流,不仅提供传统的存、贷、汇服务,还有代交水电费、工资、代为理财、提供信息咨询、提供银行担保(如保函)、证券承销、票据发行便利(NIFs)等多种服务。在金融业务全面化的同时,中间业务又呈扩大化趋势,金融机构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中间业务,如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托存贷款、信托投融资、委托存贷款、承销债券和股票、金融租赁业务、收付款、清偿债权债务、资产保管、信息咨询、财产评估、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代销等等。

九、金融创新的脚步加快,表现得更加丰富多彩

出于回避风险、提高金融业竞争力的考虑,金融机构广泛采用新技术、不断形成新市场、极力推出金融新工

具、经常提供新服务,而所有的这些都可以冠以“金融创新”的名号。金融创新对经济发展和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它使金融机构传统的分工格局被突破,彼此业务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它使投融资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它也突破了金融活动的国界限制,形成了金融业全新的局面。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更加丰富多彩,主要表现在:制度层面的金融创新;包括货币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监管制度等多种制度创新。业务层面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技术、金融市场、金融商品、服务种类等多方面的创新。组织结构层面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业结构、金融机构及其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

十、金融自由化浪潮不可阻挡,将席卷全球

出于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有序竞争的考虑,许多国家曾经制定法规对金融业的某些方面如存贷款利率、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等进行了限制或管制。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某些限制或管制已妨碍了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一种新的趋势――金融自由化浪潮开始席卷全球。金融自由化主要体现在:

(一)价格自由化

即取消对存贷款利率、汇率的控制,使其按金融市场的行情自由浮动。

(二)资本流动自由化

放宽或解除外国资本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或管制,让资本能够自由地流动。

(三)金融业务自由化

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可以打破按照传统领域划分的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等进行的行业分工,允许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内经营,甚至还可以跨越到非金融领域,实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四)金融市场自由化

金融机构不但能进入国内金融市场,而且还可以进军国际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何德旭.我国金融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J].理论前沿,2009(2).

2、任倩.我国银行业经营制度的变迁与混业经营趋势[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1).

3、路婷.金融业全面开放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转变的影响[J].时代金融,2007(5).

4、李海平.融资方式演变及商业银行发展趋势[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

5、刘伟.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学术研讨会综述[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8(1).

6、黄珂.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方向[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篇(7)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经济金融的全球化,银行业加快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加入WTO后,尽管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体系发展综合运营的优势,其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中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日趋融合,走混业经营的路子已是必然趋势。这些都对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监管内容标准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内容的挑战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标准等。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均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通过反馈和沟通等方式修正监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国金融监管虽正在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总体上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随着金融创新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业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使应纳入监管的内容扩大,这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内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式的挑战

金融监管的内容决定金融监管的方式,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因此监管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同时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管。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实现了通过电子联网进行业务实时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中资银行也将增加海外分支机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向国际看齐,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

(四)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央行监管队伍的挑战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其经营范围将逐步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融理论和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外语和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这也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市场、社会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四、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

!]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加入WTO的应对之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目前对国际金融发展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三)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四)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蜀t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