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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精品(七篇)

时间:2024-04-06 09:35:03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篇(1)

【关键词】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重要性

引言

我国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中,市政工程是其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城市的基础建设水平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与市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优劣息息相关,可以说,市政工程建设的好坏决定着一个城市现代化发展程度的高低。因此,市政施工的重点应该是加强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这也是目前的热点研究问题。

一、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市政工程在城市的基础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市政工程牵涉的人力,物力和专业非常多,所需的投资也异常浩大。市政工程建设是经济进步和发展的原动力,不仅关系到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而且关系到城市本身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加强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市政建设工程进行强有力的质量监督,严格把握各个建设环节的质量要求,由此才能有效地控制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虽然市政建设工程随着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其质量较之过去来讲已经有了本质上的飞跃,但受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影响,在取得可喜成绩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所示:

首先,部分城市缺乏完整的监理机构。目前,我国城市大部分城市都属于中小型城市范畴,所要面临的问题来自各个方面。人手不足的问题在许多中小型城市的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普遍存在,甚至还不能配备最基本的专业监理人才。在具体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建设工程使用的监理人员往往都是一些工民建相关人员或者建筑工程监理师,这样一来监理水平很难得到保障,进而就很难把握市政建设中的质量要求,导致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达不到有关标准,整个市政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由此受到严重影响。

其次,监督处罚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市政建设工程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监督处罚力度的问题,监督处罚力度过大与过小同时存在,主要是监督处罚力度过小。因为市政工程项目绝大多数属于政府工程,是由政府直接管理,各地区政府参与下开展的,这直接导致了当市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往往是处罚的少,整改的多,整个市政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由此受到严重影响。

二、强化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途径

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壮大离不开市政建设工程的不断强化。大力发展基础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城市要发展,市政建设工程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目前由于过多的大型建设工程得到实施,使得市政建设工程的项目数量过多,投入过大,市政工程中的新技术和新材料工艺应用也日益得到广泛提高,因此,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任务异常繁重。由此可见,当前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在于要切实执行相关的质量管理政策方针,对质量管理方法进行积极主动的研究,对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队伍建设要进行全面规范。

首先,要对市政工程建设市场进行全面规范。要实现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实行公平公正的招标和投标原则,体现竞争性。监理人员,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审核都必须进行招标和投标,对于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应该尽量减少,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体现公平原则,保证任何具备招投标资格的单位都可以进行投标。在目前形势下,虽然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具备较为严格的投标管理,但对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管理来说其竞争性还不够强,通常都是由甲方直接委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因此,为了最大程度上强化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必须健全和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全面实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招投标管理,使竞争性得到全面体现,这是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2)全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审核施工设计单位相关资格,在设计方面要强化前期的质量把关;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于施工企业的信誉和各方面的实力要把握好,加强监理的监督力和质量否决权。实际上,施工质量的管理向来就不是质量管理的唯一侧重点,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以及监理的执行力同样是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方面,设计单位不能在设计工程项目时进行反复修改和越级设计,而项目分包和转包同样是施工单位应该极力避免的,尤其要重视的是,必须详细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和人员信誉。对于建立单位来说,其人员的专业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了监理单位的执行力大小问题,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应该加强建立人员的素质建设,以建筑工程监理代替市政建设工程监理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要全面加强监理单位监督。在加强建设单位行为监督方面,应该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力度进行重点强化,这其中要以监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对竣工验收备案等四项程序为重中之重。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监督重点是要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这也是工程质量水平得到提高的基本保证。今后的工作重点应该是采取进一步措施,对以上四项程序进行严格监督,才能使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得到制度上的保证。对于监理单位来说,其质量行为监督应侧重于对工序和材料把关是否严格,工作是否到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规范是否得到严格执行的监督。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强化建设工程管理,使投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义务和责任时监理单位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把关不严格,工作不到位,行为不规范,人员素质不够高等方面。今后的工作重点应该是提高监理单位的监督力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督促该整改的要整改到位,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总而言之,只要监理单位能够严格把好质量关,整个工程的质量水平才能得到显著提高。

三、结论

市政建设工程师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建设。从监理到质检,从招投标到施工建设,从详细设计到具体拆迁,从可行性研究到立项,从总体城市规划到各专业管线规划等等都要求每一个干部职工,每一个相关单位都能够以对城市居民,对城市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去工作。各级主管单位要责权分明,及时加强协调管理,形成科学的,持久的,有效的制度,才能建设好市政工程,进而建设好我们的城市。

参考文献

[1]郑建英,胡淑香.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的若干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4[10].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篇(2)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监理 工程质量

1引言

自从我国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建设监理事业得到很快发展,但是在实施监理中还存在监理质量不高的问题。究其原因,有的单位设立了监理机构,但在形象、现场和文档标准化管理方面不健全,监理工程师素质不高,缺乏或根据没有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有的监理工程师只凭自己的经验,不是以科学态度用数据说话,以理服人,失去了监理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服务工作,必须坚持监理的客观性、科学性,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监理的质量和监理工作的高水平。建设部颁布的建监[1996]612号文《关于强化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强华质量检测手段,凡是以人的感官检测为主进行工程质量监测的单位,要尽快强化监测手段,配备常规必要的监测设备、仪器、而且要力求先进、科学”。要提高工程是质量,除了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外,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监理手段建设,监理检测仪器和设备,这是完善建设监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2工程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我国建设监理由于受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的制约,监理内容主要以质量控制为主的监督和管理。质量控制的目的是达到预期的工程质量目标。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中必须具有独立的质控手段。为了确定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质量,对其进行控制,以及确定监理效果,单单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检测和试验报告是不够的。有时应当另作检测和试验,才能证实其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时还要委托一些专业检测单位进行特殊的检测和试验。监理工程师要从每道工序严格把关,这样才能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保证工程质量,从而实现控制目标。材料是构成工程结构的“细胞”,如不严格检验,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会影响工程产品的使用,严重的会发生倒塌事故。因此,在监理工程中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对使用的材料严加控制,施工单位要提供材料的物理、化学试验技术资料和必要的证明,监理工程师还应对其进行抽检,以验证其可靠性。在国际上采用“FIDIC”合同条款的工程,监理对工程的检测试验是非常严格的。在老挝某公路施工中,由印度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现场监理工程师有自己一套专用的施工检测试验仪器与设备。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凡是施工单位应进行的试验项目,监理工程师都要复测,而且监理工程师给承建商提出要求,承建商使用的检测仪器应和监理工程师的规格、型号一样,否则试验结果出现不允许的误差,由承建商负责。承建商提供的测试数据应和监理工程师及质检部门的数据一致,否则监理工程师不予确认。由于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用了检测和试验手段,保证了工程质量,该公路工程全部达到优良标准。工程检测与试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当予以充分重视。

3 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的策划

监理工程师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理工作进行策划,在详细了解掌握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应对本项目见证取样、平行检验、涉及结构安全及功能的抽样检测工作进行详细策划。编制质量检测监理计划表,内容包括试验项目、部位、检验依据标准、检验方法、检验频率、检验责任人及检验认可程序等。

4 科学监理手段作用搞好监理工作

科学试验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科学,是检验产品成果的重要手段。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都是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取得的。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准则、规定等都是通过试验确定的。科学实验给产品一个公正的判据。应当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加强试验手段的建设,做到监理工程师对在监项目心中有数,处处以数据说话,以保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公司在某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在填筑路基中,不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施工,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建商仍不改正,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假数据。我们采用先进的核子密度仪进行检验,一连测了数点,都达不到规定密实度,事实说服教育了施工单位,使其承认错误并全部返工,以后便再也未发生类似事情。这说明监理单位有了监理手段,不仅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而且也是一种“武器”。用数据说话,可以以理服人,对弄虚作假的人是一种威慑。

当前,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的原因之一是部分监理单位缺乏必要的监理手段和懂得试验的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的好坏,都是由一系列数据判定的,现在这些数据都是由承建商提供的,有的承建商在施工中弄虚作假,欺骗业主和监理。要克服这种弊端,监理单位除要选派素质较高的监理工程师外,还应当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与仪器。

5 加强监理手段建设提高监理水平

在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中央下了很大决心。从推行监理制以来,取得了很大进展,不论是监理队伍建设上,还是监理质量、监理业务水平方面都有很大提高。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的监理还主要集中在质量控制,而且还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当前,我们除了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队伍整体素质外,对监理手段的建设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在监理工作中加强监理手段建设,首先应当提高对监理中开展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可忽视,当前不少监理工程师只凭自己的地位(受业主委托)和经验,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不经检查核实就签认。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送交的资料不进行复检,就很难保证这些资料的可靠程度,也就很难保证监理工程的质量。要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应当重视和不断加强监理手段建设。

增加建设监理投入,完善监理手段。当前影响工程建设监理实施检测的原因,除了对监理手段的认识、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外,另一个原因是监理费用低,对监理手段的投入少。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于1992年以价费字479号行文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标准,本来就是一个偏低的收费标准,有的地方、部门还一压再压,加上物价上涨因素,监理单位收入低,除少派监理工程师外,就是少上或根本不进行工程检测。对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适当加大对监理费用的投入,以增强监理手段建设,提高我国建设监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何伯森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999年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北京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篇(3)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问题;措施

前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由建设工程中各参加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这种组织实施方式是由构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制度所决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控制,保证达到预定目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而现阶段,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因此我国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作者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应当完善的措施。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政策和法规还不完善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由于政策和法规不够健全,变动周期短,变动范围大,缺乏连续性。①监督管理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缺乏适度可行的处罚依据。②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相应的新规范和新标准还未出台,使得质量监督标准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③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建设和施工企业变动性和流动性增强,缺乏有效措施,质量责任难以追究。

1.2 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

客观上把工程质量与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这就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以微观管理向客观管理、以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步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1.3 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把握上不够准确

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工程质量核验制被备案制取代后,整个质监系统都存在着重新定位工作性质的问题。但是几年过去了,这一问题始终没有明确,严重阻碍了质监机构的调整和发展。同时,质监系统缺乏外界激励机制,无论施工企业还是监理单位,始终遵循着“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而质监机构在发展之初,就依靠的行政文件,缺乏竞争机制,对社会的适应能力越来越弱,系统自身对市场的免疫力最终将丧失殆尽。

1.4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定位不明确

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机构究竟是行政执法单位还是专业技术部门,监督人员是政府雇员或者是专业技术执业人员。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仅有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没有行政处罚权,造成发现问题时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无威慑力。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性质与地位不能准确定位,造成了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不统一,监管效率不高。

1.5 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

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1.6 监督工作手段单一。技术含金量低

建设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己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年来,质监机构在质监手段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20年过去了,质监手段基本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锤敲阶段,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即使增加了一部分现场检测也是有限的辅助手段,主要工作方法的革命并没有完成。

1.7 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现有质监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高级职称人员偏少,新进人员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有的专业不对口,存在专业结构配备不齐,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完善的措施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新模式。

(1)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同时,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同时,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4)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制度

传统的三到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监督)质量监督模式,不仅与监督检查随机性、动态性的根本要求相矛盾,而且容易造成因停工待检而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彻底加以改进。建立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巡查、抽查制度,把施工前预控、施工中检查与竣工验收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随机抽查,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通过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控制,有效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同时,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

(5)随着工程监督机构工作方式由微观重点检查向宏观巡查转变,以及旁站监理制度的实施,积极探索全面确立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安全质量监控的新地位和新作用。质监系统应当是在监理之上的高端监督部门、它不可能像监理一样,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只能是有针对性的实行动态式巡查。

①将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监控推向第一线,确定新地位;同时工程监理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把关职能,发挥新作用。

②全面增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科学发展观,应将工程监理列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即各类建设工程均应按规定一律实施工程管理制度。

③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全面加强对工程监理履行安全监理、质量监督行为和责任的监督管理。

(6)加强竣工工程备案管理。竣工工程备案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工作职能,但由于涉及公安消防、人民防空、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部门职能,具有一定复杂性,加之其他种种原因,容易导致竣工工程不能按时备案。对此:①要求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②提前完善消防等验收条件;③加强备案工作管理。房屋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工程不得进行交接。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篇(4)

【论文摘要】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工程质量问题仍然不容忽视,质量事故时有发生。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线,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弊端,对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进行了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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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篇(5)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现状;问题;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更加完善。但是在现实的具体的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模式

(1)由建设单位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2)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3)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查处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4)监督机构参加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竣工验收监督,在此验收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虽然应该履行的是监督验收的职责,事实上却成了工程验收的参与方。(5)监督机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7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其他文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 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2.1 单一的监督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

目前大部分都是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筑工程有着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是不行的。建筑工程有着工期长,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2.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素质,影响其工作的有效性

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决定在全国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史了。在此期间,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并不绝对,还有少量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然存在着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等问题,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2.3 社会对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存在着误解

社会各界容易把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于一般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第一反应就是找质量监督机构问责,而且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谁核定,谁负责”的现象,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

3 建立新的质量监督模式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效能,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必须建立新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3.1 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

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督职能,执行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性质,监督机构应定位于准行政机构,应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者说全额财政拨款。只有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为全额拨款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才能真正理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影响到工程量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在明确了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后,加紧对监督机构进行改革,使之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3.2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

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项目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按权限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3.3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3.4 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3.5 建立多种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

改变以前单一的实物监督模式,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3.6 建立随机检查的监督方式

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3.7 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篇(6)

关键词:工程 , 新模式,质量监管

Abstract: the socialist market system is a legal system of the market system, and now some of the quality assurance link has not legislation, some construction regulations of execution is not strong, make law enforcement in the process of enforcing not for specific operation of the legal basis, lead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all parties, legal responsibility supervision procedure is not clear,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ifficult to implement, enforce the law behavior not unified problem exists, the impact of the supervision work of justice, authority. This article from the practice, puts forward optimum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measures to improve.

Keywords: engineering, the new model, the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当前的工程建设实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和建筑市场尚不完善的现状,促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提高与保证工程质量必须有新的思考。

1、当前建筑市场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1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一个法制化的市场体系,而目前一些质量保证环节没有立法,一些建设法规的执行性不强,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供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导致了责任各方对监督程序、法律责任不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难落实,执法行为不统一的问题存在,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

1.2现行监督机制还存在责权不一致的问题。近几年,由于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违法建设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政府投资、引资项目,究其原因就是行政干预难以抵挡,质量监督机构缺少足够的自由裁定权和行政处罚权,影响了执法的时效性。

1.3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开发商成为推动建设市场运转的根本动力,而开发商的违规行为逐渐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因此,对开发商如何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使之成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主力军成为监督管理部门首要解决的问题。另外,具有合格资质的监理队伍不足, 建设市场的管理跟不上,致使监理单位出现外聘监理人员多、离退休人员多、无证人员多以及同体监理等现象,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施工企业越级承包,非法层层转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降低了工程质量。

1.4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权威性得不到体现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2、新形势下,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2.1 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有了健全的制度,才能使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影响。各项制度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监督机构内部督察制度、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质量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网上公布制度、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制度、学习考核制度等等。

2.2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特别要以建设单位为源头,坚持以预防为主。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

2.3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采取不定期、不告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容易出现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工作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抓住要害,注重反馈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起到警示作用,对工程质量实现多层次、全方位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2.4 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监督和指导,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扭转被动局面。

2.5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6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2.7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提高监督工作科技含量,用科技武装监督手段,用科学数据说话,杜绝质量检查的主观性,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篇(7)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措施

工程质量是企业的生存资本,发展之道,是企业追求的永恒主题。建筑工程质量,是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除具有一般产品共有的质量特性,如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及其属性外,还具有特定的内涵。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十分重视。建国以后就提出“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颁发了许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反复强调,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海北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指导意义

海北州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要求。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成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及质量控制原则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

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是由建筑工程本身和建筑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建筑工程及生产的特点:一是产品固定性,生产流动性;二是产品多样性,生产个别性(单件性);三是产品形体庞大、生产周期长、投入高、具有风险性;四是产品的社会性,生产的外部约束性。正是由于上述建筑工程及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工程质量如下的特点:

1.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多。建筑工程质量受决策、设计、人员素质、材料、机具设备、环境、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工期、工程造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2.工程质量波动大。由于建筑生产的单件性、流动性,工程质量容易产生波动,其中任意一因素发生变动,都会使工程质量发生波动。

3.工程质量的隐蔽性。建筑工程在施工生产中,分项工程交接多、中间产品多、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等隐蔽工程多,因此存在隐蔽性。

4.工程项目终检的局限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无法进行工程内在的质量检查,难以发现隐蔽的工程质量。这就要求工程质量控制以预防为主,重视并加强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5.工程质量评价方法的特殊性。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及验收是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价方法体现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二)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实施工程质量控制时,应遵循GB/T19000-2000的八项质量管理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第二,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第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第四,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第五,恪守国家与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第六,坚持事先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第七,坚持全面质量控制的原则。

三、加强海北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加快监督机构改革,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根据海北州工程任务分散,各县相对距离较远的特点,结合目前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很有限的情况,应从如下各方面做好监督机构改革,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第一,认真研究现有机构的特点,认真学习政策,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第二,认真领会法规,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第三,建立监督机构内部激励机制 ;第四,结合地区特点,合理安排人员,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第五,改变监督方式,将传统的、一直沿用的“监督管理”改为“监督执法”;第六,完善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二)创新质量监管模式,建立质量监督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简报制度,形成内部监督和监察的压力。依靠行政手段构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的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

1.建立对项目全过程实体质量和行为质量的监督检查内部通报机制 ;

2.建立法定建设程序的内部审批公示制度;

3.强化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示制度。

(1)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要求,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

(2)对有问题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进行验收备案。

(3)质监机构不但直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的竣工验收,并且对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的以每户为单位进行检验后形成的质量合格文件,数日内到场监督抽查,检查其质量的真实状态,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地监督。

(4)对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实物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将其发现质量行为、质量缺陷及质量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4.建立较为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结合本地的特点,实现州、县工程质量及管理一体化机制,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

(1)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

(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

(3)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强化不良记录管理。巡查工作要与不良记录管理紧密结合起业,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记录在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有效保证巡查的效果和权威性。

(5)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技术权威。质监机构应该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充分运用技术和法律手段,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地保障工程质量。

5.提高工程质量和监督侧重点。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1.正确认识监理地位,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监理公司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从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来说,这两个负责是协调一致的。

2.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推进监理公司素质的提高。监理公司在用人上,相对稳定性较差,监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自己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总而言之,目前监理工作很不规范,部分监理人员素质很低、职业道德很差,工程监理是我们整个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规范监理工作,并使监理工作继续推进。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优势。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又称群众监督、公众监督,主要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直接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监督意识。要紧紧围绕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行使监督的参与意识,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2)加强建章立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建章立制,实现社会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是保障;(3)深化政务公开,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政务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监督的基础。社会监督必须在充分了解和通晓政府运作过程中每个环节信息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得以充分实现。

总之,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督模式,建立起一种“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保障机制。无论公建、市政工程.还是住宅工程,就质量监管而言,目标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建筑精品工程,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需要。

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的层次多、范围大、角度广,它不仅仅是建设主管部门一个部门就可以建立起来的。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要建立这样的机制,还需要做很多深入细致的研究工作,也需要一定的实践来进行摸索和总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