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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现象精品(七篇)

时间:2024-04-08 17:47:05

网络现象

网络现象篇(1)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网络暴力现象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而日益频发,通过侮辱、诽谤、谩骂、搜集和泄露他人隐私的方式,为网络的绿色健康发展和互联网秩序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和挑战。追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现有的本身特点,如匿名性、虚拟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与网民结构以及网络经营者等“人”的行为密切相关。本文试图通过深究网络暴力的概念、成因,尝试提出网络暴力现象的有效规制方法,还网络环境一片碧水蓝天。

关键词 :网络暴力;法律规制;权利;危害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23-04

互联网在过去十几年的爆炸式发展中,带来了信息传播的便利以及人们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传播知识、交流信息、发表意见的能力、范围和效率。在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它的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隐形软暴力——“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的出现,不仅使网络世界本身遭受污染,而且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堪重负,其现实生活也受到了严重的摧残。那么,究竟何为“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为何?如何才能实现对网络暴力现象的规制?显然,以上问题是我们在营造绿色网络环境,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积极效应的过程中必须直面的,而且是亟待我们深入研究解决的。

一、网络暴力现象概述

(一)网络暴力现象的概念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于网络暴力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一方面,网络暴力属于近年来新兴的社会现象,学界对此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得出各学科领域兼顾的广义概念;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网络暴力进行明确的规定,故也无法从我国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出法学视角下的狭义概念。

目前,针对网络暴力现象的概念,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观点:一为“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这一观点的预设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认为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VirtualSociety),是一个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域,而“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二为“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①

结合以上观点,以及传播学、社会学等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的概念,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的定义:网络暴力现象是指,在网络空间上的众多不特定主体,基于互联网现有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出于不合理的公共关切而对相关事件进行持续关注,并对当事人强制施加侮辱、谩骂、诽谤以及窥探、曝光隐私,造成当事人精神或实质受到伤害的群体性网络失范行为。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特征

1.行为主体的广泛性。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②现有情况下,网民的现实身份与网络身份也并不是一对一的,而有可能是一对多的,数量众多的网民,在进入门槛极低的互联网中,只要注册一个甚至多个“马甲”,便可以轻松浏览穿梭于各个论坛网站。而上述的众多网民,均有可能在虚拟、匿名的网络空间中,成为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

2.行为过程的简便性。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人性化,只要网民会打字——甚至无须会打字,只要通过语音识别录入的功能,即可实现在互联网上发表评论,阐述意见。更多的时候,网络暴力的施行甚至不需要录入发表自己个人的意见,而是仅仅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剪切”、“删减”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即可实现,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

3.行为后果的不可控性。

由于互联网交互性和即时性的特点,网络信息的传播往往是极其迅速的。且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和普及率的不断提升,其传播的范围也是极其广泛的。这样的特征导致网络暴力现象一经发生,就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很难对事件的发展方向、发展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合理的预判和控制。

4.行为本质的潜意识性。

集体的力量形成道德上的审判,这是中国现阶段网络暴力的一种突出表现。③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性要远甚于现实生活中,在作出一项决定时,往往不能经过审慎的思考,带有一定的跟风性。他们经常会因为别人的观点、意见、言论不符合自己的想法,而轻而易举的把对方送上“断头台”,然后其他网民就会出于盲目跟风的心态分别加入到两边的阵营中,形成阵营之间的对峙,最终导致集体的迷失。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

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变化的特点,下面针对其中相对稳定且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讨论。

1.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

“人肉搜索”行为的雏形,最初发端于猫扑网。当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Mp”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这个贴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

人肉搜索是有别于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机器搜索的搜索信息方式。它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更加强调搜索过程的交流和互动。这种信息搜索方式,一方面弥补了原有的单向性搜索方式的缺陷,体现了集体智慧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借助这种搜索方式窥探、泄露他人隐私的过激现象。所以,对于人肉搜索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只有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才属于网络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2008年4月17日,一名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引发网友对其丈夫王菲及父母、第三者的“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不堪忍受压力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网站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告上法院,也使“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正式上升为法律问题,成为全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2.网络谣言行为。

2012年3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

2013年3月,一则“六小龄童于3月12日在浙江绍兴市慈济医院去世,享年53岁”的新闻让很多网友惊愕不已,但是很快六小龄童本人立刻通过微博澄清。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④

3.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行为,是指一种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欺凌或霸凌事件,是一种涉及对信息及通信技术技术的应用,以支援针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的、重复的、敌意的,以使其他人受到伤害的行为。

网络欺凌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重复并且不断地对其他网民使用言语暴力;

②重复并且不断地对特定网民或网络群体进行集体抵制;

③模仿特定网民外表及行为特征,并且加以羞辱;

④把受害人容貌移花接木至他人相片中,或在这些相片旁加上诽谤性文字;

⑤重复并且不断地伤害跟受害人有关的人士与朋友藉以孤立受害者;

⑥使用不同的帐户及身份攻击同一名受害人,导致受害人误以为很多人讨厌及攻击他。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原因

网络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亦是多元的,以下仅从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论述:

(一)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

互联网自面世以来,就伴随具有虚拟、匿名等特点。这样的特点,一方面为网民能够尽最大可能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提供了充分的保证,但从另一层面来看,也降低了网民承担责任的风险与成本。互联网上的网民互不相识,也并不用担心被认出,可以尽情地、不负责任地随意发表意见,而不用担心像现实生活中那样可能带来的社会评价降低、追究相应责任等风险。此时的网络暴力施行者就像一群戴着面具的伪“道德审判者”,完全可以不顾现实生活中的底线与规则,而对他人肆意地进行侮辱、诽谤、谩骂,对他人隐私进行窥探与曝光。

(二)网民结构的年龄、学历偏低化等特点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31.2%,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和2012年底网民结构一致。而低龄和高龄网民略有提升,这意味着互联网的普及继续深入。2013年,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的占比为11.9%,相比2012年有所上升,保持增长趋势,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⑤

低龄化的特点导致网民易情绪化、娱乐化,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影响而盲目跟风,成为“不明真相”的网络暴力参与者,在不经意间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蔓延起到了助力作用。而低学历的人群往往普遍同属于低收入人群和低社会地位人群,在社会转型期间,处在压力的中心,而在现实生活中又缺乏合理有效的宣泄路径,此时网络上借助“网络暴力”的实施,来释放压力、排解愤懑的,便成了他们的不二选择。

(三)网站经营者借此提高知名度、谋取隐形利益的心态

目前中国各大Web2.0本质上并没有创造出更新的盈利模式,仍是靠点击和流量换取广告,其他的赢利模式缥缈难见。这样的盈利模式,促使网站经营者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提高网站访问量之上,而网络暴力的产生显然能够实现其这一目的。随着网络暴力行为在互联网全境内不断的发酵,会有越来越的网民参与其中,成为网络暴力的施行者、助推者以及围观者。在此过程中,就会有大量的网民点击进入相应的网站,这对网站提高知名度、扩大点击率具有绝对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大多数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站本身持有消极的放任态度,甚至有时可能起到的是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现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缺乏一定的执行能力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互联网立法,只是在网络安全、网络管理和域名管理方面有单独的立法,而且这样的立法大多数是以管理为目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解释网络犯罪主要涉及的4种罪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但是,具体应当如何界定“谣言”,实现刑责相符,不出现执行层面的“跑偏”,这在学界和舆论层面仍然存在着不小的担忧。如果被诽谤人雇佣他人转发、点击、浏览,故意陷举报者或者诽谤者于刑罚,该怎样处理?《解释》出台是否意味着官方“反谣”扩大化,导致网络言论自由受损,如何在《解释》的执行层面深入贯彻宪法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仍然需要我们静观其效。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规制方法

(一)技术规制

互联网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本身的问题。如果说解铃还须系铃人,那么我们似乎首先就应该从技术本身的角度来寻求规制网络暴力之道。比如针对网络信息泄密而大力发展网络加密技术,充分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针对网络侮辱、诽谤、谩骂,应开发相应的“过滤技术”等等。但是,技术的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不能由技术本身解决的,甚至会带来更多的其他问题。比如对

关键词 的“过滤技术”,无法智能辨别信息在出现在某一位置的恰当性,而会“一刀切”地将有关

关键词 当做负面信息而予以过滤、删除。况且这样的方法,极有可能触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导致公民无法正确客观的阐述自己的观点,进而走向“因噎废食”的另一个极端。

(二)道德自律

网络道德是传统道德规范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要求当个人参与网络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上网的道德底线是“于己无害、于人无损”。网民要加强自律。与传统道德比较,网络道德的一个突出特点或发展趋势,在于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明显变化。

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像传统道德那样,主要依靠舆论来规范个体行为,而是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因此,网民要自我约束自己的网上行为,在网上对社会有用和有益的信息,不做有损于网络道德的事。

道德自律无疑是规制网络暴力的最有手段之一,不仅因为其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而且还因为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事前预防效果。但从另一层面来看,在现有网络特点及网民构成结构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行业规范

互联网经营者和运营商,作为网络言论载体的提供者,有义务自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与网络环境绿色,一旦发现侮辱、谩骂、诽谤等暴力言论,发现触及他人隐私的过激“人肉搜索”行为,应该主动积极地采取删帖等行为,控制网络言论暴力的进一步扩散。

但必须承认的是,作为网络经营者中负责监督与纠察的自然人,对于什么是暴力言论,什么是“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也存在着主观判断的一面。况且网络平台上,可自由发表言论的人数众多,因此需要参与到监督与纠察中的成本过大。与此同时,监管的过程带来了丧失提高知名度、扩大点击率的的可能,这是不利于运营商自身利益的实现的。这些都是网络经营者很难实现行业自律的原因之一。

(四)法律规制

1.建立“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网络实名制度。

如前所述,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为网民戴上了一个难以挑破的面具,使得网民在发言时无所顾忌,可以全然不顾现实生活中的规则底线。采用网名实名制的方法,就可以实现“刺破面具”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论述的实名,是后台实名,而前台依然是匿名的。换言之,网民不必顶着自己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依然可以申请使用不同的昵称、“马甲”,也不会将网民的真实信息暴露于公众面前,而是仅要将信息在后台进行备份登记。一旦发生造成严重损害的网络暴力事件,相关部门可以快速高效的通过后台,进行事件责任人的锁定,进而实现追责的目的;可以有效地阻断网络暴力现象的扩散与发展,进而起到减少损害的目的。

设立网络实名制,将会有数以亿计的网民信息汇集到一起作为备份,就会涉及到公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只有这些信息的安全要得到绝对安全地保护,才能讲网络实名制的引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这里,建议可以设立第三方机构,作为网民身份信息的接受和管理部门,纳入到国家相关机关的管理范畴内,建立类似公安网户籍管理系统的内部运营模式,来管理网民的个人身份信息。

2.建立网络信用评价机制。

在网络实名制的前提下,引入“网络信用评价机制”。对于某些曾经实行网络暴力行为的网民,尤其是所为行为情节不足以纳入到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制裁的范围,但的确起到一定恶劣影响的网民,可以通过第三方结构限制其可浏览网站的范围,或者可以对其施以特定的标注,降低其在网络环境中的公信度与社会评价,以便实现网民之间相互监督的目的。

3.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

截至目前为止,全世界范围内制定并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和地区合计有四十个左右。⑥大陆地区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是大势所趋,具备了比较成熟的条件。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有权收集和公布他人信息的主体。并明确规定不得非法收集和公布他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者必须以合法目的为出发点,以正当程序为手段,必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一方面为网络实名制中的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规制网络暴力中的过激“人肉搜索”的规制提供了正当理由,能够对网络暴力的防和控起到双重的积极作用。

注 释: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的概念、根源及其应对[J].浙江学刊,2011(6).

②⑤CNNIC:2014年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民篇。

③彭兰.网络传播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5.

④中国国情网.“网络谣言”名词解释china.com.cn/guoqing/2012-04/01/content_2504 4828.htm.

⑥梁丽莉.法律规制视角下的网络暴力现象研究[D].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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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彬彬.网络暴力言论治理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J].行政与法,2014(1).

〔3〕王晓瑞.中美网络表达自由制度比较[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4〕蓝麒.从德国判例透视我国网络言论的法律监管[J].科教文汇,2007(9).

〔5〕郭敏峰.虚拟暴力:归罪抑或入罪——增设网络暴力罪的正当性考量[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6).

〔6〕张学敏.言论自由保护伞下的网络暴力[J].青年记者,2014(1).

〔7〕刘晨.杜绝网络暴力[J].求是,2013(11).

〔8〕谢鸿飞.言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艰难调和《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规则之解读[J].检察风云,2010(03).

〔9〕陈立洋.“老外撞大妈”舆论背后的网络言论自由[J].法律与生活,2014(1).

〔10〕曹岩.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3(7).

〔11〕武文静.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以人肉搜索为例[J].新闻世界,2013(7).

〔12〕Daniel J. Weitzner. Free Speech and Child Protection on the Web[J]. IEEE Internet Computing, 2007, Vol.11

〔13〕Brady Teufel. Gauging the influence of America´s legal decisions regar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on the World Wide Web. [M].University of Missouri - Columbia,2004.

网络现象篇(2)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和它的平民化趋势日益明显,山寨现象也成为电视、电影和网络传播中一个很普遍和热点的话题,其主要特点为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山寨”一词最初兴起于手机、数码产品、游戏机等不同领域。本文从山寨现象的特点出发,浅析其迅速扩张和流行的背景和原因及其从山寨现象到山寨文化的蜕变过程。

关键词:山寨现象 网络传播 山寨文化

2008年底,“山寨”一词红遍大江南北,山寨手机、山寨明星、山寨工厂,只要是和正统的相关,又不及正统的规模的都被人们称之为山寨,“山寨”渐渐从一个名词转变为一种现象,从一种现象转变为一种产业,又从一种产业转变为一种文化。

山寨文化――年轻一代独特的话语方式

“山寨”一词的原始意义指的是那些占山为王的地盘,有着不被官方管辖的意味。“山寨”一词最早出现在手机行业,而随着这种手机的低价位、高性能的特点,又与某些大牌、高价位的手机在外形上有着惊人的相似度,在一大部分人群中流行起来,进而成为一种模仿的代名词。恶搞、山寨文化之所以能够迅速地广为传播,是因为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一代年轻人特别是80后、90后的年轻人有着自己独特的话语方式,他们对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强,喜欢与别人分享自己的生活、感受以及经验。而受数千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约束与规范,老一辈表现出的话语方式是严肃、认真、内敛和不苟言笑;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发展迅速,给了年轻人多元化的文化,也受到外国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他们更倾向于在娱乐中成长、在消遣中生活。传统的话语方式与他们自己的话语方式不一致,势必造成他们对传统话语方式进行反抗。同时,在飞速发展的时代,年轻一代要承受更多的学习、工作等方方面面的社会压力,迫使他们寻找一种最便捷的话语方式进行释放。而恶搞和某些山寨行为正好切合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和话语方式,恰好可让他们放松积聚的疲惫,这便是他们进行恶搞的直接目的。在这种背景下,恶搞和山寨行为成为一种张扬个性的捷径,也是吸引外界注意的简单而行之有效的手段。

网络传播与山寨文化

网络传播成为新媒体时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传播方式不同,网络传播时代成为一个真正的大众说话的时代。它的出现改变了受众由上到下的线性信息接收方式,传统媒体从诞生那一天起就代表着官方的说法,是权力的象征,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在这种代表着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的控制下,我们接收信息的内容和方式也是被控制的。随着网络的出现和兴起,打破了传统媒体一统天下的局面,人们接收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多,通过网络平台,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者和传播者。另外,网络由一点到多点的信息传播方式,变为多点到多点的信息传播方式。让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同时也成为信息的消费者,打破了传者与受者的界限。网络的兴起和普及,让原本高高在上的媒体成为“众声喧哗”的媒介。

推动山寨文化传播的另外一个主要动力无疑是信息网络通信的不断发展,手机、小型电脑的不断开发,为恶搞和山寨提供了更多的便利;IT技术的兴起为恶搞、山寨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思路;Photoshop等图片编辑软件、Premiere等视频编辑软件让恶搞作品层出不穷,并借助网络广泛传播。山寨手机、山寨笔记本、山寨《新闻联播》等山寨产品和作品,也是借互联网的便利,得到迅速传播和普及,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网络论坛和网络即时通信工具让互联网与受众有了更多的互动性,让受众可以参与其中,从而使恶搞和山寨成为一场全民的狂欢。

网络传播与平民创作

毋庸置疑的是,网络上的一部分山寨视频确实显示了平民的智慧和创造力。随着DV数码相机的普及,制作软件越来越简约、傻瓜化,视频的创造已经为那些有思想和不懂创作的“志愿者”们敞开了大门。国内某影视下载论坛的负责人曾表示,其实一直以来硬件和软件都是限制网络短片创作的瓶颈。比如,掌握专业的视频软件需要大量的时间去学习,而且处理视频软件对计算机性能有非常高的要求。但是随着电脑越来越便宜,各种软件的功能越来越强大,易用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有能力实现一些自己的想法。原来困扰他们的改变配音、字幕、剪辑等工作完全可以通过当今普通的电脑和一些简易的软件来完成。那么网络上这一股恶搞大潮也可能随之就此由“PS”(指利用专业图像软件Photoshop进行图像再创作)向着网络短片转变。对此,业内人士指出,中国有1亿网民,这些人又大多集中在18至30岁的年轻人中。他们对一切难以在传统媒体上出现的新鲜玩意儿感兴趣,这会让他们得到颠覆的快感。网络则无限扩张了他们的触角和欲望,一旦他们发现什么,就会火速通过“自己的网络”再度传播出去。这样广泛的接受人群,也为山寨文化的传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山寨现象――文化与反文化的冲撞

山寨文化的草根性、大众性、民间性、娱乐性、自发性、参与性,决定了山寨文化有着绝对雄厚的群众基础和受众群体。在百度上输入“山寨”二字就能找到39,400,000条搜索结果。如果深入地看下去,会发现真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山寨小说、山寨诗歌、山寨征婚、山寨广告、山寨电影,应有尽有,而其中也不乏很多有才之士。山寨文化的产生,其实是一种自然现象,它是民间孕育多年的草根文化的一次集中爆发,也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民意表达。山寨现象已经不是什么新生事物,2005年的《超级女声》风靡全国,开了大众选秀的先河,也成就了一批真正意义上的草根明星。

应该注意的是,虽然山寨现象早已经出现,却与以往的以模仿为主的现象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知道,虽然电视、报纸、杂志如此发达,其传播内容仍然由“把关人”所限制,其传播方式仍然是由上到下的传播形式。换句话说,我们看到的内容是经过很多精英阶层过滤后的结果。互联网的出现,把这种方式给彻底否决了,大众开始自己生产传播内容,每个受众既是产品的生产者,也成为产品的消费者。山寨文化正因为有了这样的背景,在大众传播的时代里,为全民提供了一个自娱自乐的文化场所,也成了某种意义上的民意表达。

然而,在过度宽容的网络世界,山寨文化的一部分消极影响正在慢慢地显现出来。山寨文化已经超越了草根文化的范畴。2006年初,网友胡戈根据电影《无极》剪辑制作成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经网络传播引发广泛讨论,“恶搞”一词频繁出现在网络上。在2009年的山寨春晚中,让我们看到更多的是恶搞抑或是戏仿、拼贴或者是复制,缺少的是平民百姓的智慧和创新。而且它的对象都是大众熟知的人物或者是影响较大的事件,又或者是一些社会丑闻。换句话说,没有商业价值的内容,是不会与山寨扯上关系的。恶搞或是戏仿也无妨,但是当把这个矛头对准中国的传统文化或是一些红色经典时,这种网络恶搞确实就和民族文化形成了对立。

日本的藤竹晓较早地指出了“信息环境的环境化”。他指出,许许多多的“拟态事件”,包括语言、观念、价值、生活和行为方式,等等,最初并不见得有代表性或普遍性,但一旦进入了大众传播的渠道,很快就会演化成为社会流行现象,变成随处可见的社会现实。

结语

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下,基于数字技术的新媒体大量涌现。在这种数字化的发展背景下,网络传播成为越来越多人表达情感和宣泄情绪的重要表现形式。数字化成为当今媒介发展的大趋势。在数字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网络也将成为继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之后的第四大媒体。网络传播这种新的传播方式给人类传播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在计算机和网络以及电子设备日益普及的条件下,人们已经擅于利用这些便利互相表达情绪。山寨文化的出现让我们看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草根文化和大众文化的崛起,但是就目前来说,山寨文化仍然停留在模仿和恶搞的阶段,给我们带来的是一种审美缺位的遗憾,缺少创造性和对社会的洞察力。就网络这个推动山寨文化和草根文化的推手来说,也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在这种环境下,必须给予普通网民积极的引导,给予网络和山寨文化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其健康发展和成长。

参考文献:

1.詹珊:《析评网络恶搞现象》,《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2.余建清:《网络恶搞:仪式下的狂欢与抵抗――基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分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3.詹珊:《论恶搞行为在中国当代大众文化中的生存形态》,《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4.胡疆锋:《恶搞余庆年亚文化》,《中国青年研究》,2008(6)。

网络现象篇(3)

随着新浪、腾讯等微博服务商的用户过亿,这些平台已经成了网络争议的主要战场,而在各类争议中,网民围观、甚至直接参与纷争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很多争议由过去的“某某和某某之争”变成“全民之争”。

客观地讲,网络上各种争议的存在和激化有其客观环境。首先,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历史阶段,社会矛盾多发和利益多元化是不可回避的大背景,不同人群中间的不同的思维方式和利益诉求也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这些都是网络争议的直接诱因。

网络论战的三种类型

这里我们将网络论战大体归为三种类型:其一,事件看法分歧之争。这是一种最普遍也最基本的争议类型,在整个网络舆论场中,绝大多数争论都是由对具体事件的看法而引发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成长经历以及利益关系等因素使得不同人在看待某一件事时呈现出不同观点,这再正常不过了。

无论名人之间、名人和“草根”之间,还是“草根”之间,都有大量的纷争存在。比如,前段时间西安的“药家鑫案”,网友们以要不要判处药家鑫死刑为出发点分成了观点截然对立的两派,各自摆出自己的道理。

一部分人要求严格执法,判处药家鑫死刑,维护司法公正;另一部分则基于对生命的珍惜,高喊“我们已经失去了张妙,不能再失去药家鑫”,认为不应该判处药家鑫死刑,以期实现人道主义思想和人权理念的追求。

在这种类型的争议中,当事双方往往都有自己的道理,也都有自己的“软肋”,很难说服对方,因为在某些方面事件本身没有绝对的对错可言。

其二,学术型争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民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学术型争论也逐渐成为网络观点交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术争论的发起人和主要参与者大都是精专于某个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名人,普通民众因为知识结构和社会地位的差异,往往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在互联网时代,学术争议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了非常吸引眼球的一类网络热点。

一些自然科学类的学术型争论,按理说应该有一个较为客观的对错答案的,然而受科技发展水平和人民的认识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很多问题只能暂时成为“糊涂账”。比如在近几年,转基因粮食是否安全的话题就是网络中最为显著的争议点之一,针对我国是否应该大力发展转基因粮食的问题,网络舆论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支持派和反对派都引经据典,但迄今为止依然没有结果。

此外,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透过这些学术型争论,我们看到许多传统的专家、学者因为观点的标新立异和摇摆不定,其权威地位极大降低,网络声誉受损,一些被舆论广泛质疑的专家、学者甚至被网友用“砖家”、“叫兽”等词汇加以调侃。

其三,思维方式和理念的根本分歧。与前面两点相比,这类争议往往是最激烈、最难以调和的,因为其折射出的不仅仅是某种显性的分歧,更是不同人最本质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之争。

网络环境较传统媒体宽松许多,在沟通交流方面有着巨大的便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互联网作为传播思想,宣传理念的平台和载体,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理念在这里发生激烈的碰撞和争鸣,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持有不同思想的网民,在长期的思想争鸣之后,逐渐形成了很多规模不一的网络舆论阵地。例如,对传统体制优势感情较深的网友一般都汇集在“乌有之乡”,向往西方民主、自由的网友则喜欢活跃在凯迪社区之中,在豆瓣网等社交网站中容易冲动的年轻网民则较多。社会管理、民生、公平争议等,在思维方式和理念争论中都是比较常见的话题。“每一个人其实都是强拆政策的受益者”,“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2010年,署名“慧昌”的江西宜黄官员的这些观点就曾在网上引发异常激烈的交锋。

网络论战背后的推手

越来越多的人善于在网络舆论场中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己方的观点。面对无处不在的网络争论,“为何争议,争议为何”则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关于此问题有很多种解释,其中较容易被人接受的当属“探究真理说”,此观点认为,真理越辩越明,争论者基于追求事情真相,探究社会真理才去辩论。但笔者认为,“探究真理说”只适于用小部分网络争论,并不能解释绝大多数现象。

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争论背后,还隐藏着一只无形的推手,就是利益博弈。利益博弈既是激发大多数网络争论的原动力,也是网络争论要达到的目的,现实社会中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演变到网络舆论中,从某种意义上看有其必然性。

博弈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直接的利益博弈和间接的利益博弈。

直接的利益博弈关系是指争议各方之间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利益冲突,而且这种关系往往是一种“零和博弈”,一方得益势必会造成其他方的利益受损。因此,各方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必须展开争论,夺取舆论资源和优势。

例如腾讯和360之争,双方互给对方冠以窥探用户隐私的罪名,给对方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造成巨大伤害,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在此事件中,腾讯和360就在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方面形成零和博弈的直接利益关系。无独有偶,蒙牛和伊利之争、王老吉“红绿之争”、京东商城和当当网的论战等舆情事件争议形式都属于此范畴。

间接的博弈关系是指争论各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博弈一方追求的是某种公共的利益诉求。例如唐骏“学历门”事件中,方舟子与唐骏并无直接必然的“零和博弈”关系,但是究其本质,方舟子代表绝大多数人的观点,维系了基本的社会诚信和道德底线,因此在博弈中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支持者,唐骏则越来越陷入被动。

间接的利益博弈不只是“一对一”,还可以是“多对一”。例如,双汇“瘦肉精”事件引发的争议就属于这个范畴。在这种类型的博弈中,双汇在舆情事件中处于单独面对整个消费者群体的地位。尽管很多人不是双汇的顾客,但是为了维护整个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他们也会与直接受害者一起声讨无良企业。消费者群体围观式的集体声讨,促进了食品安全进步,使消费者之间共同利益达到了最大。

网络争议既是一种正常的观点交锋,也是利益驱使的客观呈现,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曾表述,人的社会行为中隐含着一定的自私性。所以,网民在看待和参与网络争议时应该更加客观、理性,避免激化和被利用。

网络现象篇(4)

    【关键词】拍客;自媒体;宪法;人文关怀

    如果要追溯拍客的历史,我想“拍客”该是跟照相机的出现而出现的。但在照相机特别是数码照相机没有普及的年代,“拍客”其实只是极少数人自娱自乐的专利,我们也可以把这些人称作“摄影爱好者”。它们所记录的内容范围比较狭窄,一般限于人文景观、家庭生活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摄录一体的相机、DV机、手机等数码产品已不再是奢侈品,摄影摄像成了绝大多数人们都能消费得起的一种生活方式,他们所记录的内容也大大拓展,人文景观、风俗习惯、社会事件几乎无所不包。而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后,人们的这种生活方式衍生出了这么一种独特的人群——网络拍客。拍客的涵义也在发生了悄然而深远的变化,即从图文影像到视频影像的过渡。对于网络拍客,百度百科的阐释是:互联网时代下,利用各类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摄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网络并分享、传播影像的人群。可以说,“网络拍客”的诞生,代表了一种新的社会流行文化的盛行。

    一、网络拍客存在之依据

    首先,网络拍客存在有法之依据。我们生活在法制社会,言行当不能僭越于法律,“法有明文规定方可行”,这是常识。但“彭城第一拍客”在为DV爱好者介绍其拍客经验的时候说的“法无明文禁止就可行”令笔者印象深刻,“就是说只要是在法律允许和限制的条件下,才能够决定取舍与否,就公民采访权来说,没有哪一条规定说公民没有采访权,或者是公民采访以后,触犯了哪一条可以制约的法律,受到约束和法律的制裁,现在可以说没有,那么如果说没有,就是默许,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会称其违法,所以公民采访权应该和法律的约束没有冲突。”如果说“彭城第一拍客”的说法还有点打法律的擦边球的话,那么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则可以说是为拍客的存在提供了法之依据。拍客们把所拍的图片、视频及文字等通过博客、播客等分享他们的信息,就笔者的理解,该属于言论、出版的自由。此外,如果“拍客”将拍照、录像当作一项艺术创作的话,国家不仅不限制,而且是积极支持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因此,从以上两方面来说,只要拍客们所拍的内容不庸俗、不侵权、不违法,他们都可以把自己的作品上传到网上与网民们分享。

    其次,网络拍客满足了大众所需,颠覆了传统媒体的话语权,适应了当今社会民众对信息的多元需求。网络拍客可以说是自媒体的一种典型。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对“We Media(自媒体)”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自媒体时代,网络技术和数码产品的普及,信息传播的技术门槛和价格门槛大幅度降低,这使得大众从新闻接收者向新闻传播者的转变成为了可能,也使得社会百态得以在广大民众中呈现,而不仅仅只是传统媒体所呈现的信息。拍客利用数码工具拍摄的各种内容,满足了市场经济时代人们对信息的多元需求,不少内容还成为了广大民众关注的焦点,这也给拍客们以精神动力并把拍摄之行为进行下去。

    再次,网络拍客弥补了传统媒体的不足,打破了媒体的局限,并与传统媒体形成互动,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记者的角色。在一些突发性事件上,拍客们的镜头成了传统媒体获取新闻素材的一个有力的途径。伦敦地铁爆炸案、中国南方雪灾、汶川地震等,在传统媒体上都留下了拍客的烙印。在优酷、土豆、酷6拍客网上,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拍客的视频内容都是关于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的,而且在传播中也有对事件当事人的采访。为了更贴近百姓生活,把媒体办得更有特色,我们也看到,目前不少传统媒体也设置了相应的栏目或节目。如河南电视台《拍客行动》是全国首档以照片为载体展示人生百态的融情感、娱乐于一体的大型演播室节目。它以摄影爱好者的独特视角,讲述图片背后的故事,关注社会热点、关注百姓生活,受到百姓欢迎。再如《齐鲁晚报》推出了“拍客”版,在该版打造“拎机一动”、“拍客聚焦”等专栏,打造最佳“拍客联盟”品牌。一年多来,“拍客”版从每周1个版,增加到每周4个版。在实践过程中,一些优秀的拍客,已从单纯的摄影或摄像爱好者转为社会特殊生活的记录者。如“用平民眼光记录百姓故事”的“芝麻拍客”刘远祥所拍的网络视频《西单女孩》、《中国阿甘的故事》等等就曾感动了网民们,点击率甚至超过千万。他也因此于2010年月10月26日得到新华社“中国网事”邀请,并参加了新华社“中国网事”的选择策划会。

    二、网络拍客存在的问题

    尽管网络拍客有其存在的合理原因,他们对信息的传播确也起到了延伸和补充的作用,但其所暴露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1、不少拍客所拍内容趣味低下,只为赚取点击率

    有些视频或图片以夸张的文字命名,如“史上最牛”、“不看后悔”、“绝美”等。但看了之后,不少视频或图片与上传者所说却大有出入,真实性根本得不到保障。一些恶搞视频或图片不仅不能让公众吸取营养,反而会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造成很坏的影响,与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显相悖。

    此外,随着拍客文化的盛行,一些厂商开始介入,他们雇佣知名拍客为其商品打造植入广告的网络电影。“这类拍客从网站上接任务,根据特定的主题拍摄视频,范围涉及MTV、各种体裁短句、公益广告、宣传片等,一个五六分钟的视频广告开价千元左右。”而对于植入性广告,目前是学界一个正在讨论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仅对广告主制作、委托、广告都有非常明确的流程,并且规定了在每个环节中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拍客作为一个拍摄、制作者,他们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责任?这个很难监督。

    2、拍客与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的冲突问题

    对于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这“三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指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网络拍客在传播视频或照片影像的时候,往往忽视相关法规,以个人喜好或是个人利益为中心而不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也因此常常与国家相关法规相冲突,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中国传媒大学南广版“艳照门”事件、海南师范大学女生宿舍遭偷拍事件以及郭晶晶的“红外线镜头偷拍事件”可以说是此中的典型案例。

    3、拍客所引起的部分职能部门的管理错位问题

    例如,为了有效的遏制交通问题,广州、武汉等地曾悬赏拍客拍相关交通违规行为。但对于该种举措,不少学者对此却并不认同,他们认为,拍客在进行该项工作的过程中,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拍客拍摄各种违规车辆的违规行为,然后把所拍录像传给交警队审阅,实质上是一种间接执法行为。而作为拍客个人,显然不存在这种执法权力。从权力的规范和赋予角度来说,交管部门应没有这种权力的赋予权力。所以,严格说来,拍客们的行为正当性值得怀疑。”就笔者看来,规范交通行为本来就是交管部门的责任所在,拍客的出现,可以说是交警权力的下移,但换种角度看,这又未尝不可说是交管部门自身的懒政。因此,这种结果,很可能会导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错位问题。

    4、拍客与人文关怀的冲突

    中共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理念。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这两个新名词透露了中共“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变化”,体现了执政党对人的关怀、社会对人的关爱,也拉近了执政党与人民的距离。如前所述,就交通执法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好的执法应该是着重预防和管理,而不是为了罚款经济。而职业拍客为了取证,更愿意违规者将违规行为完成,而不是得到及时纠正,这不仅背离了交通管理部门的初衷,显然也背离了《行政处罚法》的宗旨和十七大报告精神。

网络现象篇(5)

关键词: 5A级景区; 网络游记; 共现; 社会网络分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消费逐渐成为我国居民生活中重要的消费方式。同时,由于网络交流的实时性、交互性和易用性特点便于旅游者利用网络相互分享旅途体验或感受,从而使得有关旅游的大量舆论信息在网络平台上得以有效地交汇。一般来说,游客在表达旅途中的感受时,往往会提及当前景区内的一个或多个景点,并与以往游览过的景区(景点)加以对比。因而,作为一种相对自由而本色的表达形式,网络游记或评论能够反映出游客对相关旅游资源的基本偏好,这无疑为景区深入了解游客行为并以此为基础调整营销策略提供了新的路径。

1 文献回顾及研究思路

互联网的兴起及其在旅游业中的广泛应用,不仅为游客获取各种旅游信息提供了新的途径或方式,也使得有关学者借助网络研究游客行为成为可能。曹新向(2007)研究发现,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未来的旅游研究和旅游决策将会更多地通过网络来进行。李君轶(2010)以陕西省国内旅游市场为例,综合运用Web数据挖掘、旅游市场学、旅游经济学、旅游地理学、消费者行为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详细阐述了旅游界关注互联网的原因和研究者们提出的相关分析模型,构建了基于Internet的旅游市场分析框架。于海波(2011)探讨了利用网络话题获取定性数据的方法,并以旅游动机研究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

随着网络媒体影响的不断扩增,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网络口碑对消费者的影响,如:Bickart和Schindler(2001)的研究表明网络口碑能增强消费者对产品或品牌的信任度;Thomas等(2006)认为网络口碑对消费者的价值观和忠诚度可产生显著影响;林巧和戴维奇(2008)构建了旅游目的地网络口碑信任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型,并实证了其可行性;柴海燕(2009)将网络口碑与目的地营销相关联,基于旅游地的网络口碑,研究了游客行为的变化并给出相应的营销策略。

本文着眼于游客发表在不同类型网络社区(垂直门户、论坛、博客等)上的相关游记,通过统计这些游记中呈现的景点共现次数和烈度指标来探寻游客对旅游景区及其所辖景点的偏好,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描绘这些景区之间的共现关系,并依据各景区距共现核心位置的远近及其所辖景点的冷热均衡状况这两项指标,对景区进行了类型划分,在此基础上为不同类型景区营销策略的选择提出一些建议。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取

本文以华东地区首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5A景区”)为研究案例。华东地区首批5A景区有18家[注:2007年5月,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首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共有66家,覆盖28个省、市、自治区。],其分布如表1所示。

针对携程旅行网的“游记攻略”、驴妈妈网的“旅游论坛”、同程网的“精华博客”这三个网站版块,借助火车头采集器,我们编制了相应的采集模块,采集了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发表在上述网络社区中有关本文案例景区(具体见表3)的游记,共计14700余篇。我们确定在每类网络社区中选取每家景区的游记各20篇,并采用人工识别的方法选取样本。样本的识别和选取遵循以下两个原则:① 时间新,对采集的游记按时间倒序排列,首选排列靠前的游记;② 内容相关,首选那些直接描述景区或景点的游记(含连载);若样本量不足20篇,再选景区所在城市的游记以作补充。经过人工识别共选出符合要求的游记1080篇。

2.2 共现处理

“共现”一词指的是有关两事物的描述在同一样本中出现的现象。在本文中:景点共现指的是某一景区所辖景点在本景区的样本中被提及;景区共现指的是在某一景区的样本中出现了对其它景区的描述。具体来说:在给定的一个5A景区中,以其范围内的样本游记为总体,那么该景区所辖景点在这一总体中出现的次数称之为景区内景点的共现次数;其它5A景区在这一总体中出现的次数称之为景区间的共现次数。同时,为了避免景区(景点)在某一样本中重复出现而导致数据偏移[注:比如:黄山景区样本中,个别样本多次提及光明顶、飞来石等景点。],我们认为在单篇游记中指定景区(景点)只要被游客提及,其共现次数为1。

在统计共现次数时,我们通过设计相关计算策略构建共现处理平台[注:共现处理平台的开发环境采用Windows XP操作系统,MySQL数据库,Visual Studio 2008开发工具,C#编程语言。],借助计算机自动完成。图1以景区内景点的共现次数统计为例,描述了具体的计算策略。

2.3 社会网络分析

“社会网络”是指社会行动者(Actor)及其间的关系的集合,即一个社会网络是由多个点(社会行动者)和各点之间的连线(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组成的集合(朱庆华,李亮,2008)。社会网络中各点之间的连线(称为“边”)可以是有向的,也可以是无向的。社会网络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SNA)就是对这一社会网络中行为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量化的分析,其形式化描述可分为社会网络关系矩阵(表3)和社会网络关系图(图3)。

由前文可知,景区间的共现指的是在当前景区样本中出现了对其它景区的描述,也就是说当前景区和其它景区之间有着一种指向性关系。本文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来揭示景区之间的这种关系。

3 共现信息分析

3.1 景点的共现分析

我们利用自主开发的共现处理平台,自动找到各景点在其所属景区样本游记中的共现次数。景点的共现次数越多说明其越能得到游客的认同;若把景区中共现次数排列在前5位的景点称之为“热门景点”,研究共得到89个热门景点[注:武夷山景区的景点仅有4个,全部列为热门景点,故18个景区的热门景点共89个。],表2以浙江省和山东省的部分景区为例加以列举。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景点和它所属的景区是同名的,在对这些景点作共现统计时,系统会把对同名景区的描述当作对景点的描述,继而增加了该景点的共现次数;“蓬莱阁”既是一例,它作为景区被提及时,系统会把它当作景点来记录。因而,在遴选热门景点时,将存在此类现象的景点排除在外。

表2中的烈度指标可以衡量游客对景区内各景点认可度的均衡性,即景区内各热门景点的烈度之和越小,说明景区内各景点越能普遍地被游客接受,该景区所辖景点的冷热现象不明显。

如图2所示,若将一景区内各景点之间是否存在冷热现象的阈值设为0.6,那么在这18个5A景区中,有9个景区存在着景点冷热现象,有8个景区不存在景点冷热现象。武夷山景区由于所辖景点过少(4个),此项统计对其不具意义。

3.2 景区间的社会网络分析

本文采用目前较为成熟的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来描述景区间的共现现象及其关系。首先,我们统计出每个景区与其它景区的共现状态,形成华东地区首批5A景区的社会网络关系矩阵(见表3)。

然后,我们借助可视化工具NetDraw将表3转换输出,形成华东地区首批5A景区的社会网络图(见图3)。

图3表明,在华东地区首批5A景区中,浙江省的杭州西湖景区显然居于核心位置,几乎所有的景区都与它有着共现现象。黄山、泰山、周庄古镇、庐山和普陀山景区位于西湖核心景区周围,与区域内其它景区也存在着较强的共现现象。

共现现象源自游客对景区的描写,景区间较强的共现现象既说明了这些景区能够受到游客的青睐,也说明这些景区的某些要素在游客的感知中形成了某种关联;共现现象越强,则说明这种关联越密切。基于这一思路,我们认为,相关景区可以在对这种共现现象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联合营销等手段寻求景区间联动合作的可能。

同时,从表3和图3(箭头指向)中可以直观地看到,部分景区(如井冈山、雁荡山等)的游客在其游记中多次提及其它景区,而在其它景区游记中这些景区却从未或很少被提起。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游客对同处华东地区的5A景区的偏好存在较大的差异。

结合图2所示,我们发现,处于共现核心位置及其周围的景区,它的所辖景点之间往往不存在明显的冷热现象,而那些存在冷热现象的景区则远离共现的核心(仅周庄古镇例外)。可见,一个景区距区域内景区共现核心位置的远近,与其所辖的景点之间是否存在冷热现象,有着较强的关联性。

4 游客对景点的偏好与景区官方网站宣传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探寻旅游者对一个景区内景点的偏好与该景区官方网站宣传之间的关系,我们以表2中所列举的景区为例进行分析。首先按照景区内景点间是否存在冷热不均现象把4个景区划分为两类:冷热不均类和冷热均衡类;然后将表2中呈现的20个热门景点与其在景区官方宣传[注:研究中官方数据选自各大景区官方网站中的景点介绍等版块。]中的地位进行比对,从中可以发现,旅游者所表达的偏好与景区官方网站的宣传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的关联。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冷热不均类景区

表现为游客所追逐(或有针对性地参观)的个别景点也是景区官方所极力推荐的,此类景点在景区官方宣传中多被置于较为醒目的位置。在以雁荡山、蓬莱阁为代表的冷热不均类景区中,游客偏好与官方宣传之间表现为一种“默契”的关系,即在官方网站有关景点介绍的版块中都能很方便地找到从游客的表达中遴选出的热门景点。这一现象在雁荡山景区中最为突出,官方宣传中排名靠前的5个景点,均出现在表2中。

(2) 冷热均衡类景区

表现为景区中多数景点对游客都有较强的吸引力,同时景区官方似乎也并不刻意推广某个景点,而是推出一些经典的旅游线路。在以杭州西湖、泰山为代表的冷热均衡类景区中上述现象十分明显,即游客所表达出的热门景点在景区官方网站中均能找到,但是官方并不认为这些景点是其主流或宣传的亮点,因此,并未将其置于重点推荐的醒目位置。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景区的推广模式有重点培育与宣传其特色旅游线路的趋势,如泰山风景区依次推出了泰山中路、泰山西路等特色旅游线路,且游客所喜好的十八盘、南天门、玉皇顶、岱庙等热门景点在泰山中路旅游线路中均能得以体现。

5 景区类型划分及营销策略分析

5.1 景区类型划分

借鉴管理学中的二维象限分析法,我们以景区距共现核心位置的远近为横坐标、景区内景点冷热现象的强弱为纵坐标,形成景区分类的二维四象限图(图4)。

根据图4,我们依次将本文研究的18个5A景区“对号入座”,得到了如表4的类型划分:Ⅰ类景区5个、Ⅱ类景区3个、Ⅲ类景区9个、Ⅳ类景区1个。

5.2 不同类型景区的营销策略分析

(1) 类型Ⅰ景区,强化跨景区或区域协作意识

该类景区有着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完善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可通过跨景区或区域协作的营销方式进一步扩大客源市场;同时,尝试各种创意型营销往往具有良好的效果。

(2) 类型Ⅱ景区,细分游客市场,宣传做到有的放矢

该类景区有着浓厚的人文历史特色,游客群体特征较为明显。可通过细分游客市场,有针对性地投放广告宣传景区的特色,提高知名度,并通过策划各类主题活动吸引潜在游客。

(3) 类型Ⅲ景区,推动景点间协调发展

该类景区应着重考虑如何优化旅游资源,改变各景点受访率不一致的现状。由于官方很容易把握游客对各景点的偏好,可依托热门景点优势,采取冷门景点“攀附”策略,优化和推广旅游线路,增加冷门景点的曝光机会,缓解热门景点压力。

(4) 类型Ⅳ景区,突出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

该类景区应重视如何发挥自身旅游资源的最大效益,通过培育新的热门景点、推广冷门景点增强吸引力。周庄古镇景区的门户网站在介绍景点时,将其分成古桥水巷、明清建筑、水乡名胜等几个子类,这将有利于引导游客形成对古镇风貌的全面认知。

6 结束语

本文在借助共现次数和烈度等指标分析网络游记信息的基础上,探寻游客对华东地区首批5A景区及其所辖景点的偏好;借助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来描述景区间的共现现象及其关系,试图从中发现哪些景区之间实行联动合作的条件较为成熟;依据各景区距共现核心位置远近及其所辖景点的冷热均衡状况对旅游景区做了类型划分和简要的营销策略分析,为各大景区进行自身现状的评估和营销策略的选择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仅从携程旅行网、驴妈妈网、同程网三家网站的相关版块中选取样本,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样本来源的全面性;而原始资料来源于网络的研究结果缺少实地调研数据的佐证,这也是本研究的欠缺之处。

参考文献:

[1] Bickart B,Schindler R M.Internet forums as influential sources of consumer information[J].Interact Market,2001,15(3):3140.

[2] Thomas W G,Talai O,Andrew J C.eWOM:the impact of customertocustomer online knowhow exchange on customer value and loyalty[J].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2006,59(4):449456.

[3] 柴海燕.旅游地网络口碑对消费行为的影响及营销对策[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05107.

[4] 曹新向.充分利用网络为旅游研究和决策提供服务[J].旅游学刊,2007(5):1112.

[5] 李君轶.国内旅游市场研究――Internet环境下的新透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6] 林巧,戴维奇.旅游目的地网络口碑信任度影响因素研究[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8(7):1622.

[7] 于海波.网络话题作为定性数据来源的研究方法探讨――以旅游动机研究为例[J].旅游科学,2011(1):4653.

[8] 朱庆华,李亮.社会网络分析法及其在情报学中的应用[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8(2):179183.

An Analysis of the Cooccurrence Phenomenon of Scenic Areas in Online Travel Notes

YAO Zhanlei, XU Xin, LI Limei, YANG Yong

(School of Business,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1,China)

网络现象篇(6)

关键词:高中生 网络成瘾者 网络学习行为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它给我们提供交流的信息、平台等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现如今,越来越多的高中生沉迷其中,形成一个网络成瘾的高危群体。本文以高中生网络成瘾倾向和沉迷网络的相关因素为主线,来分析高中生沉迷网络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一、高中生网络成瘾现象分析

1.高中生网络成瘾现象的一般情况――娱乐。在目前看来,娱乐是高中生上网的主要目的。高中生上网的主要内容包括聊天(QQ、淘宝等)、看电影,听音乐、玩游戏等。加之手机的高度普及,城市在校高中生几乎人手一部,上网非常便利。据CNNIC的最新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3.68亿,使用率从2013年底的54.7%升至58.2%,扭转了使用率一直下滑的趋势。手机游戏使用率为47.8%,增长4.7个百分点,规模增长3648万,成为整体游戏用户增长的主要动力。

2.高中生网络成瘾现象的基本情况

(1)男生网络成瘾现象高于女生。男生易被新鲜实物吸引,冒险性强。加之处于青春期,攻击性也强于女生,容易出现成瘾现象。

(2)非示范性高中成瘾现象高于示范性高中。示范性高中校风、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均优于非示范性高中,促使学生正确使用网络,所以较少、甚至不出现网络成瘾现象。

(3)城市高中成瘾现象高于农村高中。城市发展较快,条件优于农村,诸多网吧为高中生上网提供便利。加之许多学校为广大教师、学生便于查阅资料,开设校园网。由于高中生自控力不足,难免出现成瘾现象。

二、高中生沉迷网络的相关因素

1.个人因素。学生从初中到高中的跨度阶段是经历从被动到主动的过程,一切行动取决于自身,个人在网络沉迷与否中处于核心地位。从生理角度来看,成瘾者有两大障碍:人际交往和自我控制能力。性格孤僻、不善言辞的学生长时间脱离社会和现实,产生强烈的自卑感和孤独感,在网络世界中寻求自我,进而影响正常的人际交往和生活。从心理角度来看,现如今孩子基本为独生,依赖性较强,缺乏独立性,对事件心理上表现过分担忧,人际交往极为敏感,具有较强的敌对性,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就成为他们的栖息地。

2.家庭因素。父母的过度溺爱和缺乏关爱,容易导致高中生自我价值的认识偏差,随即上网寻求自我价值的实现。长时间游离于虚拟世界,导致学生行为退缩,不善交际,以自我为中心,逐渐辨不清幻想与现实。

3.学校因素。大多数学校为方便教师和学生查阅资料,基本都设立校园网。网络给学生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相应带来了负面的冲击。一些成瘾学生自我管理失控,过度上网。

4.社会因素。网络具有交流方便、快捷、高效等优点,因此社会人越来越依赖网络。网络为高中生提供课外辅导和开拓学习视野的资源,大多数高中生也已经意识到了网络强大的教学功能。例如MOOC,2012年,美国顶尖大学陆续设立的网络学习平台,给许多学生提供了系统学习的可能,这也可称之为网络成瘾现象。

三、矫正高中生网络学习行为

1.将教育作为高中生上网的主要目的。教育功能在家长和社会眼里,是高中生上网的主要目的,应及时杜绝学生将娱乐作为上网的直接目的。

2.任课教师对高中生的网络学习提供指导。教师一般只针对网络学习给学生进行简单介绍,没有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解读。这就说明网络作为课堂教学辅助手段不仅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反而被淹没。教师首先要做到熟知,才能够为学生提供全面解读。

3.学生提高自控能力。高中生成瘾者对于网络依赖性较强,难以自拔,如果自我感到出现网络沉溺现象,可以采取一些自我调节措施:(1)深入了解网络成瘾知识。(2)分析网络成瘾给自己和他人所带来的危害。(3)可实行家庭上网监督制。(4)积极参加社交活动,杜绝孤僻。(5)寻求辅导员帮助指导。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全球信息化的深入,高中生将比以往更加频繁和全面地接触网络。在包罗万象的虚拟世界里,高中生网络成瘾的危险系数不断加大,成为引人关注的问题。网络成瘾涉及个人、学校、家庭和社会四个方面,要想杜绝网络成瘾现象,就要四方齐心协力,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共同干预网络成瘾,有效的维护高中生的身心健康,将避免形成不良行为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廉鹏 卢贵铃 张向辉 中学生网络成瘾症患者的心理状况调查[J].社区医学杂志,2004,2,(4),1-2。

[2]罗庆华 中学生网络成瘾的研究[D].重庆:重庆医科大学,2005,10-45。

网络现象篇(7)

【关键词】网络流行语语言变异

综 述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深入,网民总是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信息并发表自己的评论。于是诞生了“次奥”“路过”“打酱油”等流行语,表示第一时间对某事件形成关注和讨论。而像“蛋疼”、“拙计”、“中二”等词也都是在网络爆红之后,才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之中。语言变异现象始终是汉语言文学研究的热点,网络流行语中这些特殊的词语变异现象当然值得注意,即词语原有的能指与所指的关系被打破,或者改变词语原有的能指形式,或者赋予词语原有能指以新的所指内容,使词语的感彩、语体色彩甚至语义内容都发生某种程度的偏离。

一、网络流行语的形成原因

语言是时代的反映,网络流行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当前网络时代的反映,与现代人的生存方式和思维状态密切相关。网络上的年轻人思想活跃,思维灵活,喜欢新鲜事物,渴望交流,崇尚创新,追逐时尚,而且不愿意承受现实生活中太多的约束,同时由于他们又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熟悉英语及计算机语言,这就使得网络流行语的产生具有了必然性和可能性。

1、网络载体的普及性使表达途径提供了可能

网络互联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网络流行语的形成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互联网信心中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3.03亿,是拉动中国总体网民规模攀升的主要动力;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是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预示着更多的经济活动步入互联网时代。网民已然成为一个特殊的社区群体,在网络社区里,人们有自己的语言习惯,有自己的名称地位,有自己的权利自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2.0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移动终端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普及,传播的方式也更是日新月异。而其中对传播影响最大的非自媒体莫属。当前,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已成为网络传播最活跃的主体和新兴舆论场。而微博最大的特点就是简短,有着140字的限制。正是因为这样的限制,强制规范了我们使用简短的语言概述自己的表达。另一方面,因为简短地表达很难系统的“字明其意”,这就需要利用大众公认的意义符号来传达文本内容的实质。

2、网络交际的娱乐性使表达方式变得幽默生动

网络流行语借助旧词新用、语义别解、谐音、重叠等词汇变异形式,在调侃中不但非常形象,而且调节了气氛,形成一定的幽默轻松效果。这也是网络流行语得以蹿红的重要原因。如“淘宝体”的亲切,“咆哮体”的激动与幽默,“甄体”的“说人话”带来的反转喜剧效果,“高晓松体”的生动表现在对行业的调侃描述上等等。

网民的相对年轻化使得网络流行语充满青春与活力,他们创造出许多生动有趣的网络流行语,营造出了轻松幽默的阅读气氛。如:黑旺财――《唐伯虎点秋香》中的一条狗,狗者,犬者,黑犬,就是默。驴友――泛指爱好旅游,经常一起结伴出游的人。菜鸟――原指电脑水平较低的人,后来广泛运用于现实生活中,指在某领域不太拿手的人。

3、网民群体的极化性使表达实质得到民意共鸣

近几年,网络的迅速发展也在一定意义上拓宽了民意表达的渠道,尤其是微博的发展更是将民意表达推向一个高潮。而随着“自由”、“民主”、“权利”等意识的渐渐觉醒,广大群众要求自由表达的呼声越来越大。在还没有达到一个完全开放的社会条件下,以一种幽默、调侃、简洁的话语形式传达大众心声的方式受到大家的认可。

心理学家梅厄斯在《社会心理学》一书中指出:“群体极化就是指群体成员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或态度从原来的群体平均水平,加强到具有支配性地位的现象。”因此,网络用语一旦诞生就会以无法预知的速度迅速传播开来,成为网络流行语。“给力”一词从网络到现实的爆红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与过去“偶”、“稀饭”、“94”等网友自娱自乐独创的网络流行语不同,很多的网络流行语均是“背后有故事”,连接着社会热点事件,若不了解这些热词的出处,仅从字面上很难理解他们的社会含义。如“神马都是浮云”、“我勒个去”、“非常艰难的决定”、“羡慕嫉妒恨”等,这些网络流行语蕴涵着人们的爱憎与喜悲,表达着态度与意见。或许它们稍纵即逝,但在这些词语背后透露出公众对公共事件抱着怎样的心态和意味,反映出一定的舆论“切口”与暗示,很值得玩味和思考。

二、网络流行语的构成方式

零度偏离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王希杰先生在修辞学界提出的语言学理论,它以修辞研究为出发点,运用“零度”和“偏离”这两个基本概念,在“四个世界”的参考框架中对语言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新的阐释,是独具特色的汉语语言理论。

其实,网络流行语中的语言变异现象对这个零度偏离理论也是适用的。根据这个理论,我认为,网络流行语的构成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语义偏离

有的网络流行语词语构成不变,但使用环境发生了改变,尽管同音同形,但意义效果已不可同日而语。这在理论上说,就是语义发生了隐喻抽象化的偏离,由较具体的动作域延伸向较为抽象的认知域。

如“打酱油”、“做俯卧撑”,这是两个动宾结构短语,原表示两个具体的动作行为。这两个词到了2008年的网络上,词义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流行语中的“打酱油”表示网络上不谈政治,不谈敏感话题,与自己无关,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就用此话回帖而已,相当于“路过”。“做俯卧撑”的网络流行语,源于贵州省公安厅发言人王兴正关于李树芬之死的介绍,表达了对时事不关心、不评论,只做自己事的态度。

2、语法偏离

如“雷人”,本义是云层放电时击倒某人。目前网络上流行语“雷人”有新的含义,是出人意料且令人格外震惊,很无语的意思,有时也引申为因为事物的某些属性而使看到的人产生无限热爱的一种情况。

“雷”字作为网络流行语,用法比较随意,已经由本意的名词向动词、形容词发生偏移。

用例一:当动词使用,“我被那个视频雷到了”、“那人的舞蹈真是雷死人不偿命”。

用例二:当形容词使用,“你看到过山寨飙车队了吗,真是巨雷啊”、“娱乐圈里的人真是一个比一个雷”。

用例三:当名词使用,用作对某些事物的回应,“好大一个雷啊!”

用例四:成语,“天雷阵阵,气死我了,没费拉”。

3、借形赋义

如“”,音:jiǒng。“”其实是“”的衍生字,现代的字典里都查不到。两个字的读音相同。的意思为“明亮、光明”。“”字是生僻字,一般古代常用。

网络流行语“”的语义是借形赋义:“八”像眉眼,“口”像一张嘴。因此根据形状,“”被赋予郁闷、尴尬、悲伤、无奈、困惑、无语等等意思,示意很好很强大,也指处境困迫,喻尴尬,为难。同“窘”一样,表示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极为窘迫的心情。

再如“”,由两个“呆”组成,音méi。在200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中可以查到“”字,它是“梅”的异体字。从字形来看,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没有发生变化。

但在今天的网络文化中,“”的音义却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呆+呆”组合而成,网民们直接看形读音,通常把它读作“呆呆”或者是“双呆”,在语义上赋予它“很傻、很呆、很天真”的新义。

三、网络语言的影响价值

从语言变异的角度来看,网络流行语既是一种语言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网络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语境,网络语言就是在这种环境之下产生的一种变体,这种变体是特殊的语言现象,是和网络社群相对应的。

如果在时代性的文化背景下考察网络流行语,那么它是以“碎片式文化”的形态存在。青年群体热衷网络流行语的文化现象是对传统和僵硬制度的全面解构和反抗,同时,也反映了网络人的生活状态与生活态度,他们追求的不是建立体系严密的宏大叙事,而仅仅是对当前心境的即兴表达。这样,一元选择被网络否定,人们的社会文化、生活样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

网络流行语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潮而产生的一种反映社会风貌与民众思想状况的文化现象。作为语言符号,网络流行语最能反映出当代青年对待社会变革以及思想意识领域的现状。而当文化这个本身就非常复杂多元的词前面挂上“网络”、“高校网络”等字眼时,它的意义就更加明显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流行语也反映了当代大学生关注社会时事、关心国家发展的先进性趋势。

网络流行语的涌现,预示着某种新力量、新思潮、新观念的崛起。使用网络的主流人群从80后延伸到90后,90后这一新兴网络主体,在思想上、生活上有着更多的创新意识。而网络流行语的出现实则是网络群体的集体想象力和创造力的产物。网络流行语是网络时代的身势语,他以简单的符号、惟妙惟肖的形象性和创意十足的创新意识,创造出了网络时代特有的语言,既满足了青年网民不同的喜好和需求的多样性,也遵从了他们自主选择的个性,更加符合他们追求个性化的口味。

结束语

语言的稳固是相对的,而发展却是绝对的;语言规范是相对的,而变异却是绝对的。网络流行语的语言变异现象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是一种言语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对它应作全面审视、具体分析,我们不宜作简单的肯定或否定。

青年人追求时尚、求异求新,这是网络流行语中词汇变异得以盛行的心理基础,也是多元多彩社会现实的折射。网络流行语中的词汇变异现象,是一种特殊的言语现象,有积极的修辞价值,所以不宜按照一般的语言规范去衡量和纠正。

对待这种现象,我们更应该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随着时间的推移,符合交际需求的词语变异形式会保留下来,成为经典语言,而不符合规范的词语变异现象,则会在“约定俗成”中自然而然地淘汰掉。

参考文献

[1]戴庆厦 社会语言学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萨丕尔 语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3]盛若菁 网络流行语的社会文化分析[J] 江淮论坛,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