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的含义精品(七篇)

时间:2024-04-09 16:05:23

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的含义篇(1)

关键词:金融稳定;金融安全网;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1-0084-02

我国对金融业的发展十分重视,在尽量减少金融危机爆发对金融业乃至国家经济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提出了金融稳定的问题,这引起了国内外相关学者的广泛关注。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安全网的弊端,使其对我国金融经济发挥积极的作用就需要对金融网的建设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一、关于金融稳定的相关分析

(一)金融稳定的含义

不同国家对于金融稳定的含义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瑞典中央银行把金融稳定的含义定义为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在此定义中提出,金融稳定的支柱是一种监管框架,其中包含规章与法令的内容,并且结合个体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违规检查,瑞士中央银行对金融存在的风险可以实时地展开监察,并实行各种危机管理措施。在德意志联邦银行,把金融稳定定义为金融系统处于能够有效执行关键功能的稳定状态,并且可以应对各种突况。从这些定义中,我国学者对金融稳定的内涵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点内容:首先,金融稳定主要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能够发挥最大功能的状态,在这种状态指导下,宏观经济可以更加健康地运行,并且货币政策以及经济中的相关财政政策也能发挥更加稳健的效用,在长期金融稳定的干预下,金融环境发生逐步的改善,金融基础设施能够发挥出更加稳定的作用,如果遇到种种外部冲击,那么金融体系在社会中仍然可以有效运行。其次,金融稳定的特点可以从宏观性、动态性以及复杂性几个方面出发进行研究。金融稳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技术以及法律层面进行全方位的协调,然后以此确立投资人、保护人以及经营者的各方面义务、权利等等。

(二)金融稳定的影响因素

1.内在因素。影响金融稳定的内部因素主要是指在金融体系中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此种脆弱性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一方面,从事金融服务的需求者和金融服务供求者之间具有信息的不平衡不对称性;另一方面,很多金融机构处于高负债经营状态中,也属于行业特点。另外,金融机构因为存在信用扩张的现象,在较为强烈的利益动机驱动下会产生一定的风险。简单地讲,金融不稳定的内因可以归结为,信息不对称、高负债经营、过度信用扩张,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基本为金融系统监管不力,处理不及时,最后导致金融不稳定。

2.外在因素。影响金融稳定的外部因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首先,经济基本面改变。经济基本面改变主要是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不断变动引起的经济波动。例如,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变化引起的经济放缓或者衰退,这样市场价格会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其次,宏观政策变化。宏观政策变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金融不稳定,宏观经济政策包含了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内容,从社会特定行业来讲,这些税收政策会引起企业经营业绩的预期,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财务实力有所降低。最后,外部事件冲击引发的金融不稳定。外部事件主要是指国家自然发生的各种灾害、安全恐怖事件以及各种丑闻等,会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例如,在2001年,轰动世界的美国“911事件”,就给美国金融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给美国的股市以及社会信心造成很大的影响,金融市场面临休市的问题。

二、金融安全网建设的措施

(一)审慎监管措施

1.我国审慎监管存在的问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了关于国务院提出的金融机构改革方案,在方案中涉及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公司等,这些机构的监管职能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有所区分,在中央金融工委的支持下,成立监管委员会,由此形成监管审慎体系,也被称为是“一行三会”。在这些监管体制中,有明显的分工和界线区分,这对于有效提升我国的金融稳定监管水平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此种监管机制也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人民银行与其他机构地位平等,仅靠平级的协调难以起到约束的作用。在监管职能被分离以后,人民银行收集到的金融信息与曾经直管机构所获得的信息有非常大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信息的完整度、信息的时效性方面。人民银行在对金融风险进行处理时,需要与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交流和沟通,建立信息交流网络,但是现实工作中却没有建立此种交流方式,只是通过一些临时的信息沟通来获取监管方面的风险信息,这样会造成多种信息的遗漏和损失,给金融风险判断带来失误。其次,银行监管部门缺少信息共享机制。我国只有少部分地区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以及保监会一直在强调加强合作,建立监管沟通信息共享机制,但是在实践上并没有突出成效。目前,大量金融集团、金融机构的出现,使过去的金融监管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发展情况,在实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重复监管的现象,也有监管的真空地带,这样监管标注就不能在统一战线上,由此给金融风险控制和金融安全留下极大的隐患。

2.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以及方向。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在维持现有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伞状的监管模式。具体做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此委员会主要是促进三会之间的共同合作以及相互协调。从法律层面讲,该委员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为其只对国务院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属于平等关系。该委员会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三会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带动下,需要及时地上报各种金融信息,以便于委员会可以做出各种金融安排。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存在可以解决一些分业监管体制不够流畅的问题,也可以对监管各自为阵,欠缺合作力的现象进行监管。其次,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是对货币稳定做出贡献,并不直接参与到监管工作中。在金融信息的使用上,要和金融监管委员会来共同享用信息数据库,由此中央银行在这种状态下就可以获得更多所需要的金融信息,能够极大地提升工作效率,货币政策的相关问题与动向可以通过委员会下达到各个监管部门,然后监管部门根据货币的变化制定出相应的稳定性措施。

(二)最后贷款人制度

1.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含义以及实践情况。最后贷款人制度主要是让中国银行在恐慌过程中进行自由贷款,并实行惩罚性利率。贷款人能够有能力提供贷款担保。最后贷款人制度主要是避免因为各种恐慌事件的发生造成货币储备的减少,利用有效的措施支撑整个金融体系,并不是对某一个金融机构进行金融风险的关注,但需要注意的是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存在,并不能避免危机现象的发生,而是将这些危机对金融产生的影响进行最小化的缓解。最后贷款人可以为有良好信用记录的银行提供贷款业务,并不是对信用记录不好的银行进行挽救,这样做的目的是将恐慌程度对较好银行的影响降到最低,拯救性贷款应该是利息较高的,并且具有惩罚性。

最后贷款人制度在国外有了一定的实践活动,例如,在英格兰,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需要掌握流动性标准,同时注意对道德风险的防范。在市场面前,中央银行要进行必要的金融干预,充分考虑市场处置方法和市场原则,中央银行建设各项制度以此来维护社会利益,并将其分享到整个金融体系当中。最后贷款人制度指出,个别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也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因此要加强对其的救助,对内容进行保密。英格兰在此方面的实践积极的发挥了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功能,对于一些因为内部管理不善遭受损甚至破产的银行不采取救助措施,他们认为这种风险是个别银行内部所特有的,因此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比较小,所以不予支持。

2.最后贷款人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我国在20世纪末开始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为了保持金融稳定,人民银行对一些金融机构提供了紧急贷款,有效化解了金融危机。这种做法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缺少完善的救助标准。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行因为缺少完善的执行标准,尤其是对救助对象以及救助时间没有准确的实行标准。例如,我国一些农村基金会的关闭、商业银行的关闭以及信托公司的破产等等都产生了金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是流动性风险也可能是清偿性风险,但是共同面对的问题都是支付问题,人民银行面对这种状况开始为这些破产机构埋单。

三、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网的建设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可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避免对央行的过度依赖,有效改善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促进银行和各个金融主体之间的协调平衡发展,增强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应用,以此提升金融发展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丁同民,王运慧.构建中原金融安全区的路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7):35-41.

[2] 邹兴军.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安全研究[J].财经界,2015,(6):5-11.

金融监管的含义篇(2)

【关键词】国有银行;金融全球化;银行监管

长期以来,央行的监管商业银行设立和市场准入,资本成本,其各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更严格的控制,并伴随着信贷政策和强制投资的限制,使得金融效率得到了一定的损害。事实上,随着上市商业银行逐步加快内部控制制度的步伐,逐步完善,一些银行已改制上市,商业银行的自我管理,提高自我约束的程度,以及其业务策略,内部管理。此外,通过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具体措施,以调整财务管理的发展思路后,宣布将推进市场化利率的时间表,这也需要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察,势必走上国际化的道路上,从限制竞争,以促进公平竞争和提高安全性,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努力确保金融部门的最佳平衡的效率和稳定性。世界各地的金融实践证明,以寻求国际监管合作是金融业改革的趋势。然而,由于许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考虑到经济转型国家和新兴市场的发展我们现有的金融,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然很高,即使是少数的支付风险,因为在最近几年,许多国内金融机构破产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是有可能导致加强监管的金融风险逐渐转化为金融危机。因此,要加强监管,央行也必须成为金融监管的另一种音色。当然,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不会放松控制及管起来更加严格,而不是放松和加强那些尚未管理这应该管起来的内容,以便加强的必要的监管目标要能适应中国的金融市场,以保证效率和质量监督。

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也使得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着许多创新,它不仅体现在监管模式,监管的变化,更多的监管还体现在平衡。

所谓监管的平衡,它包含两层含义:含义,第一层是指监管部门在“监狱”和“管理”字的转换,监督和管理应适当分离,前者应比更重要后者。调控一直是中国的中央银行是偏重于行业,视为变相的监督行为管理行为削弱了监督职责。该条例的第二层含义是指监管当局在整个过程从开始由监管机构来结束运行,不仅要注重监管的发展规划,落实监管措施,同时也着眼于监管成果的执行情况,全行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在监管机构监管事项,监管的重点应该转移到监管和市场风险市场进入退出方面,为了有效地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此同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监测应进一步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不难看出,对监管风险,世界各国的银行今天应该是监管部门监管的发展方向。所谓的风险监管,是指银行资产质量按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建议,衡量流动性,盈利能力和内部管理,提高监管要求,及时和有针对性的方式,以减少银行的风险损失。这是强调事前预防。在监管当局后来应建立激励机制和惩罚,严格执行监管结果,建立监管当局的权威。形成以遵循所需的监管条件机制,否则控制成本逃脱逃亡由此获得得不偿失,以超过其收敛和“没有好”的行为。由于中国仍然缺乏有效的处罚标准,一些监管规定数额的具体问题和问题数量不足,除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不上质量监督强烈冲击,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简单,有相当多仍然停留在从轻处罚的再教育水平,受到一定的监管当局挑战的权限级别。

应该注意的是,银行监管的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开放银行业,以及监管标准加入WTO后国际化趋势的需要。具体体现在:

(1)“中国法学的人民银行”,解决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权力的问题,但其规定过于原则。要解决现行法律的弱点,尽快修改“中国法学的人民银行” , “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市场退出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完善制度,提高关节的中小金融机构,兼并,重组的法律规范和新业务的金融法律体系的研究。

(2) “担保法”规定,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以及多种形式的对外抵押担保,其中包括:信贷资产,实物资产,或资产等。

(3)处罚的现有手段适合风险监管的需要。目前,央行是受惩罚手段的规定,包括警告,罚款,赔偿,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等,这是罚款的最强制措施的应用程序的实际执行。由于法律规定的低限处罚,这是违法所得相对于商业银行,独立罚款金额的严重性,因此,惩罚的对象将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而使监管部门处于被动和尴尬。

(4)银行监管法律范围窄,是与全面的监管趋势格格不入。综合监管在发达国家,除了银行的全面风险监管的实施,也需要对银行的母公司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外及其附属机构的执行情况。中国的现行法律只授权资格的人民银行的监管审查作为股东,无权审查银行股东的财务状况实施时的市场准入审批,也没有义务监督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

与国内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再加上上市银行的步伐加快的提高变得清晰产权制度的演进的必然趋势,提高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首先,监管机构上市银行多元化的现象,如果央行的监管手段和市场为导向的步伐保持不变,将难以有效地发挥对上市银行的监管作用。其次,促进全球金融一体化,协调和世界各地的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得到了加强,并逐渐形成普遍接受的监管原则和标准,一个国家监管机构。为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组委会文件并与银行监管,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FSA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国际监督的当前水平低,会加入WTO后带来极大的挑战监管。

【参考文献】

[1]王丽娜,王亮.论金融全球化下国有银行的国际竞争力[J].软科学,2003(05).

金融监管的含义篇(3)

【关键词】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探讨

一、引言

近些年来说,世界上金融业中混业经营的发展越来越迅速,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会带来挑战和风险。一些金融危机的发生会给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在现代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混业经营的普遍发展导致金融监管风险的提升,面对这样现象要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提升重视程度。金融监管主要是指在金融管理中从金融规划出发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管理。

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新型经营模式承担了重大的收益性,混业经营方式在我国也进行了实际性的应用,并且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相应的挑战。“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模式中分业经营的一种模式,目前国内外对混业经营的概念并不统一,并且缺少直接的概念含义。近年来国内外混业经营的模式已经成为有足够的经验,并且发展也逐渐成熟,但是对于模式的概念还缺少明确的界定。这样会对我国经营模式的理解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我国混业经营中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的探讨。

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

金融分业的含义是指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是与工商业部门的业务脱离的体制。金融混业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业务之间相互交叉但是有不局限在自身营业范围内,并且实现混业的比较利益,从根本上能够提升金融业的运行效率以及竞争水平。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种属于业务上的混业,另一种属于金融控股权混业。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也逐渐深入。传统中分业经营的条件已经产生改变。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监管水平的有效提升,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并且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经营体制的理念认识也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提升金融安全理念受到了质疑,并且制度中的效率优先已经代替价值有限目标。发展现状表明,分业经营的方式已经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在这时期,分业经营的方式开始逐渐向混业经营转变。目前世界金融行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导致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失去联系,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会制约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已经把混业经营当成金融业经济体制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的大背景下,已经放宽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管理,根本的意义在于实现金融机构的效率和价值的提升,提升我国金融行业应对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对的主要问题在于,要适应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

四、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够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有效监管,并且现阶段实行的监管模式不能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适合的管理和监管。其次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这就会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中混业经营的风险得不到有效的预防,要尽快实现相关的立法。对于目前进行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监管法律方面存在法人管理和内控制度的空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相应的内控制度还存在区别,这就需要建立起更严谨的法人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机构的内控制度。

五、完善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要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要想实现长期发展,要改变我国监管体系现状,调整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实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合一”,改变多方运作的现状,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O管的具体实行中,要保证“三会”合一发展,建设“三会”之上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利用“三会”职能继续实现对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的管理。在实际的管理中要保证“三会”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保障信息流畅。面对两种不同经营模式,相关监管方式也要实现不同的监管。

(二)建设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导致出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是保证混业经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现代我国对混业经营的法律管理的管理,导致出现金融机构控股和非金融机构控股的遐想,同时公司发展的状况也不同,存在监管交叉和空白的现象。立法的落后会导致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发展受到影响,并且也会影响金融行业。要保证立法的完善,在法律的影响下实现市场选择混业经营的发展。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近些年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会导致越来越多问题的出现,并且会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面对这样的现象我国要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上包含存款保险制度的预防措施。

六、总结

综上所诉,金融行业发展环境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市场环境造成影响,改变了我国金融结构体制。混业经营是当下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是在市场竞争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我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不能够全面实行混业经营,也要结合我国实际市场情况,选择适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要保证制度建设的稳定发展,以此来实现金融防范风险体系的建立,提升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胡照青.金融混业经营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建设[J].中国发展,2006,03:30-35.

[2]罗莹,王子立.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制度探析[J].河北金融,2011,05:36-38+42.

金融监管的含义篇(4)

1金融科技的定义

Fintech是Finance和Technology的合成词,中文译为金融科技。金融科技来源于20世纪90年代花旗银行发起的一个发展项目“金融服务技术联盟”(Financial Services Technology Consortium),后被简称为“Financial Technology”,即Fintech。在国际层面,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的核心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6年3月首次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其中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即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

2金融科技的分类

根据国内外从业人员结合研究和实践,金融科技主要有两种角度的定义。第一种是将金融科技定义为金融和科技相融合后所形成的业务模式,具体包括数字支付、网络借贷、数字货币以及智能投顾等。第二种是将金融科技定义为一种科学技术,即国内常提及的金融科技。牛津词典将金融科技定义为用来支持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的电脑程序和其他科技,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等,投资百科称之为21世纪运用于金融领域的所有科技的集合。

3金融科技行业的主流技术及应用

31大数据

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相应地,大数据技术是指从各种各样类型的数据中,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的能力。IBM提出大数据具有五大特征: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Veracity(真实性)。目前,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体现在了信贷、征信风控、金融安全以及差异化营销方案等。金融的关键环节是风控,而风控的关键在于权威的大数据征信体系,这关乎整个行业的健康成长。

32云计算

云计算最广为认可的定义源自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它指出云计算是一种按使用量付费的模式,这种模式提供可用的、便捷的、按需的网络访问,进入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共享池(资源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软件、服务),这些资源能够被快速提供,只需投入很少的管理工作,或与服务供应商进行很少的交互。企业可以通过布置云计算应用,拥有强大的计算能力。同时,安全云服务通过远程提供安全保障,可以提供基于云端庞大病毒库,进行实时的采集、分析以及处理,有效地保障了金融企业的数据安全性。

33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是指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作为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实践,智能投顾以长尾客户为目标客群,在全球迅猛发展。智能投顾指具有人工智能的计算机程序系统根据客户自身的理财需求,通过算法和产品搭建数据模型,来完成传统上由人工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具有投资门槛低、管理费用低、信息透明度高三大显著优势。

34区块链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中主要的优势是去中心化和极大地降低成本。区块链(Blockchain)是指通?^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区块链中的“区块”指信息块,信息块中含有的特殊信息为信息戳,含有信息戳的信息块彼此互联,形成的信息块链条被称为“区块链”。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对于金融管控门槛不断升高,而反恐战争导致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范围也让监管的广度和深度逐渐扩大,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成本急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区块链技术能够通过防篡改和高透明的方式让整个金融系统极大地降低成本。

4发展问题及建议

41大数据

目前政府、金融机构等都在积极地、大规模地搜集个人的数据,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搜集,但也更加容易被广泛地传播。信息泄露问题层出不穷,2016年网上公开售卖20万济南婴幼儿的信息,包含姓名、联系方式,甚至能精确到门牌号。我国信息化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对隐私权的保护尚不重视,我国应建立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如《个人数据保护法》,使个人数据隐私权案件审理有法可依。

大数据需要收集和提取私人数据,但私人数据与公共数据的界限一直尚未明确。因此,需要法律对公有、私有数据的标准进行制定。

42云计算

使用云计算服务后,企业的应用程序和数据会受第三方云计算服务方控制,因而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就显得至关重要。技术安全一直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短板,交易的数据和用户的资料会在平台上沉淀,这也是引来黑客的最主要根源。据统计,有90%的网贷平台因黑客的攻击而倒闭,黑客盗取客户信息用假身份申请贷款导致网贷平台损失了近300亿元。云供应商作为各大金融机构的IT支持者,需要不断地在数据迁移、备份、加密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保障金融机构的技术安全,同时云计算相关法律法规仍需不断完善,增强金融机构使用云计算的信心。

43智能投顾

随着智能投顾企业规模的逐渐壮大,行业本身也开始对监管产生明确的需求。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曾经明确指出这一领域的监管不足。面对如此新兴的行业,如何监管已经成了人工智能带来的一大难题。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在于:监管对象已经发生了改变。在当前的监管法律法规中,被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证券投资账户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无论什么形式的证券投资账户,如果采用人工智能的智能体,由于可以做到完全的“无人驾驶”,那么此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将发生改变。不难看出,监管部门面对的监管对象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了。目前监管框架中对于行为边界和智能体的行为的责任主体并没有明确地涉及,监管政策迫在眉睫。

同时,目前智能投顾鱼龙混杂,由于国内散户风险意识低、风险管理能力较差,如果智能投顾与证券销售人员结合,很有可能沦为销售工具,建议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经营牌照来规范管理这个行业。

44区块链

区块链技术涉及密码学、计算数学、人工智能等很多跨学科、跨领域的前沿技术,一般的工程师在短期内很难掌握。如果能够在底层基础上开发出一些更加便利的技术平台,吸引更多的工程师参与区块链的建设,区块链技术会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同时,区块链的应用场景需要进一步拓展,目前的应用主要在比特币领域,参与的用户较少,只有依靠庞大的用户群,才能进入主流市场,新的应用场景有待培育。

金融监管的含义篇(5)

论文摘要: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文章从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出发,根据入世后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设计符合金融发展趋势的监管方法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统一监管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的含义篇(6)

关键词:影子银行 监管 启示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McCulley)是提出影子银行体系概念的第一人,但是其并未明确界定该词的含义,他认为,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大部分属于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尽管影子银行体系这一概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不同的专家和研究机构,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但就影子银行体系自身定义而言,一直未有一个明确而广泛接受的定义。继麦卡利之后,美国财长盖特纳(2010)、美联储主席伯南克(2010)以及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2010)均给出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后,研究报告(2011a)把影子银行定义为“传统银行体系外发挥信贷中介作用的实体及其活动”。此定义包括两个互相联系的标准,一是传统银行体系之外从事类似吸收存款、进行期限和流动性转换操作、承受信贷风险转移以及使用直接或者间接金融杠杆等活动中任意一种的实体;二是这些活动(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对非银行部门融资起到重要的资金来源作用。

长期以来,欧美金融市场秉承自由放任型监管理念,金融创新方兴未艾,影子银行体系也经历了膨胀式发展。据金融稳定理事会估计,全球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大约从2002年的21万欧元增长到2010年的46亿欧元,复合增长率高达11.85%,规模约占全球金融体系的25—30%和银行业资产的一半。2005年到2010年期间,欧洲影子银行体系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规模占全球影子银行体系的比例快速提高,其中:英国从10%增长到13%,荷兰从6%增长到8%,德国从4%增长到5%,西班牙从2%增长到3%,而法国和意大利则分别从6%下降到2%。

二、金融危机后欧盟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

(一)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直接监管

2009年以来,欧盟陆续出台了一些直接措施以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2009年4月,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IFMD)规定,管理资金超过1亿欧元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需得到母国的许可并且需向东道国披露其风险暴露、业绩表现等情况,该指令完善了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等影子机构的监管和国际间协调;2009年7月,出台关于MMFs和ETFs监管措施,要求限制投资,限制平均加权期限,进行每日的净资产价值计算;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也对评级公司(CRAs)进行严格监管,2010年6月,欧盟委员会提议对将于该年年底生效的《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修订,并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这一专门机构将负责信用评级机构的注册和日常监管,并对违反《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的评级机构进行处罚,以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的透明度。欧盟偿付能力(Solvency)II加强了对于保险的监管,包含“谨慎人”原则的风险管理要求和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全面监管,解决了一系列影子银行问题,尤其是明确覆盖了资本要求的信用风险,当实体和敞口适合集团监管时需要提供完整的资产负债表。

(二)通过银行和保险监管对影子银行活动的非直接监管

欧盟已经采取重要步骤解决证券化结构所带来的影子银行问题。在2009年欧盟银行资本要求指引的修订中,要求证券化资产的发起者保留一定量的份额来承担风险,可以避免银行把资产暴露在相关风险下。在2010年,要求进一步强化,银行在投资复杂的再证券化产品时,需要遵循额外的披露要求和保持足够的资本来覆盖风险。在最新的修订版中,委员会建议引入明确的流动性要求。2011年在对国际金融报告标准的修订版中,提高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性标准。

(三)扩大现有谨慎性监管到影子银行活动

尽管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MiFID)已于2007年生效,但是技术进步以及交易的日益复杂化,为使现有的监管扩展到新的实体和活动,有更广泛的覆盖面以解决系统性问题,2011年10月委员会建议重新制定指引和监管要求,以扩大监管框架的范围。尽管MiFID已经覆盖了多边交易设施和其他受监管的市场,但修订后的MiFID在监管框架里会加入有组织的交易设施(OTF)这种新型的交易场所;更新后的MiFID还充分考虑了技术创新,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的算法交易和高频交易引入新的保障措施;增加了透明度,并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还强化监督权力并未商品衍生品市场设立更严格的框架。

三、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监管的含义篇(7)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一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概念

(一)金融衍生品含义

金融衍生品是以基础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其价格亦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的金融合约或支付互换协议。基础金融工具是货币和资金的直接收付工具,金融衍生品所涵盖的基础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等。

(二)金融衍生品经济特征

(1)杠杆性。在金融理论中,杠杆性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小搏大,以提高投资收益与资金效率的操作方式。典型的金融衍生交易方式是以原生工具的价格为基础,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而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

(2)虚拟性。虚拟性是指证券所具有的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却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征。当金融衍生品的原生资产是股票、债券之类的虚拟资本时,金融衍生品具有双重虚拟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甚至远远地脱离原生市场。

(3)未来性。衍生品是给予交易的一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对某种基本的资产(或者是对某项资本资产的现金值)拥有一定债权和相应义务的合约。对于所有的金融衍生交易而言,都具有一种“未来性”,即是在从事交易时,订约与履约的时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分离。

(4)高风险性。由于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因素使得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程度,相对于传统金融品,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交易有关的资产或权益在未来的损益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发生未预期损失的可能性也很大。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理论

立法管制派赞成加强立法和行政执法,主张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必要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机制容易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且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交易链条当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连锁反应,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将影响整个金融系统。其次,当前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规模急剧扩大,业务类型复杂多样,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而政府监管当局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各不相同,也没有掌握其交易全貌,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有效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再次,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及时准确披露衍生品交易的盈亏状况,已不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最后,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使金融衍生品事故不断,从巴林银行倒闭,到法国兴业银行、中信泰富等企业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上爆出巨亏,以及次贷危机,使得公众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能力产生了疑问。

金融衍生品事故反映出的监管问题如下:

(1)多头监管制度的弊端。

(2)监管机构职责没有履行到位。

(3)监管目标互相冲突。

(4)场外交易市场成为监管重灾区。

(5)对危机的发生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应对措施作用有限。

(6)国际监管协作远远不足。

三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及政策建议

(一)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

要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一变事后监管、被动监管为超前监管、主动监管,防患于未然。金融监管也应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及功能性监管转变。从注重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向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完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

主要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加强“一行三会”的自身建设,二是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作。具体而言:一是健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规体系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瓶颈,法律法规的滞后制约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借鉴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适时修改,以法律形式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四)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

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动力,应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首先,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参与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保障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再次,加强内控机制。

(五)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

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应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的多种监管手段。改革现行的会计制度,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能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有效披露,并尽快开发一套非现场监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业的同步监管和对金融数据的积累。还要重视其它金融机构的监管,构筑规范合理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六)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不断增加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的背景下,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其稳健经营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