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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审计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05 01:15:41

基金审计报告

基金审计报告篇(1)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内容,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确保社保基金和资产上划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我与学习联系点的同志,共同对新浦区、海州区和连云区(以下简称三区)劳动人事局,截止20*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此次调查为社保基金市区统筹上划提供了依据。现将审计和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年三区社保基金情况

20*年度三区的劳动人事局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市区统筹方案,社保基金上划后,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管。截止去年12月末,三区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分别为31957人、38799人、33015人、20324人、17940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8%、9%、3%、0.5%—2%、0.8%;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的人数分别为8738人、1493人、34人和292人;五项基金社会发放率均为100%。

三区上年社保基金结余22694.48万元,当年收入27224.01万元,当年支出16771.87万元,基金滚存结余33146.62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结余18295.58万元、失业保险结余1636.67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结余10638.*万元、工伤保险结余257.35万元、生育保险结余325.40万元、其他社会保险结余1993.54万元。

审计及调查结果表明:三区政府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监管,劳动人事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做到专款专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金管理安全,基本上实现了“基本平衡、略有节余”的目标,也符合市区统筹的要求。

二、20*年三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x区自收自支事业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分账核算。该区自1993年以来自收自支养老保险的收支便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放在一起核算,征缴与发放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截止20*年末参保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99人,退休153人,每月征收养老保险费约17万元、支付约22万元,每月赤字5万元,不符合社保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三区社保处及医保处截止20*年12月末经费账面反映,固定资产原值总计137.57万元,通过实地盘点,实际在用资产47.36万元、已报废待核销资产价值90.21万元。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三)往来款清理不及时

某区医保处20*年垫付应由市医保处报销的费用,至20*年底仍挂账未清理,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基金收入入账不及时

某区医保处20*年预收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基金469.86万元挂暂收款未及时记入收入,直至2009年2月才将此款转记收入,不符合社保基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强化市区社保基金监管的建议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施市区统筹,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社会保险抵御风险能力、扩大筹资渠道、保障和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一)扩大基金筹措渠道,努力增加收入。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加大基金征缴力度。要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联系,及时勾通信息,做到应收尽收,收缴及时,不断扩大资金征缴来源。同时要积极探索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二)加强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要定期监盘,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各相关部门对基金中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避免基金损失,切实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基金审计报告篇(2)

一、美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做法及特点

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发达、最复杂和最重要的国家。除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之外,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宪法赋予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职责,相互间基本独立。政府通过税收法律强制无偿取得财务资源,为体现受托责任,同时满足政府管理的实际需要,政府财务报告应运而生,它的主要目的是评估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披露政府履行受托责任情况。

(一)存在两套政府会计准则

美国有两个专门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的机构。其中,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FASAB),主要负责制定联邦政府财务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主要负责制定州和地方政府财务会计准则。两个机构受政府的干预较少,且相互独立。

(二)报告主体范围界定合理

根据法律规定,除预算规模小于或等于2500万美元的单位外,联邦政府所有部门和单位都要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同时,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GASB)还对其他政府报告主体的界定进行规定,明确如何判断潜在的报告主体是否应纳入政府财务报告主体范围。比如,如果政府有法定义务为某单位弥补赤字或者提供财政支持或对某单位的债务承担义务,就认为政府与该单位间存在财务受益和负担的关系,该单位应纳入政府财务报告主体范围。

(三)实行基金会计制度

这是美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一大特色。目前,基金的类型标准主要分三大类,基金财务报告根据不同基金类型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有所不同,其中,政府基金反映普通政府职能,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接近于收付实现制;权益基金主要核算政府的商业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信托基金主要核算政府单位为其他一个或多个政府单位或者为其他个人或私立组织而持有的资产,采用权责发生制。此外,美国还设置了非基金账户组作为政府基金的补充,主要核算政府的资本资产和长期负债。基金会计将政府的各种资源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避免在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时单个项目的散碎、重点不够突出的问题,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政府资源运营情况。

(四)注重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根据规定,审计师应在联邦机构财务报表审计中检验和报告内部控制,联邦政府公开的年度财务报告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运营净成本表、运营活动和净资产变动表以及社会保险报表,全部都应接受审计署(GAO)的审计。财务报告必须经过独立审计部门的审计批准方可正式递交国会和向公众披露。从实践情况来看,基本上各州和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中都附有审计意见。

二、对我国财务报告编制的借鉴

由于国情不同,我们不能完全照抄照搬美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一些做法,但可以借鉴美国财务报告编制中合理且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做法。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会计制度

目前,我国政府会计细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多种,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逐步消除不同类型单位编制财务报告的阻碍。

(二)合理界定报告主体范围

财务报告主体是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空间范围。根据我国目前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指南(试行),会计报表的主体至少包括资金主体和单位主体。其中,资金主体是指本级政府财政管理的各项资金,以及土地储备资金和物质储备资金等;单位主体主要是指纳入编报范围的部门及其所需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但没有明确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是否纳入财务报告主体范围。由于我国国情复杂,各级政府与许多相关的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政府出资设立的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国有独资企业),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已明确的基本报告主体之外,提出一些统一的判断标准,便于各地实际操作执行。

(三)借鉴基金会计管理理念

目前,我国已将政府支出明确分为“支出功能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两类。其中,支出功能科目主要按照部门单位的履行职责不同进行划分;经济分类科目主要按照支出的用途进行划分。从实务上来看,上述科目很难准确反映资金的专款专用性质。同时,由于科目较多,若单纯使用两类科目进行财务报告编制,不仅繁杂,而且也很难准确反映政府支出情况。因此,有必要引入基金会计理念,完善现行政府支出科目设置,如。同时,我国的政府资金划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不同的预算资金使用具有科目使用限制,增加了编报的复杂性,有必要进一步优化预算体系,突破资金使用科目的限制。

(四)加强财务报告审计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的核心基础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提高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在加强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的基础上,有必要强化对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管理。比如,由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随机抽取不少于一定比例的部门进行审计;同时,适时引入外部审计机制,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级部门或下级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参考文献:

[1]陈平泽.美国联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与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2011(3).

[2]何晴.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综合年度财务报告体系及其启示[J].地方财政研究,2013(9).

基金审计报告篇(3)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法律关系;重构思路;上市公司审计基金

在发现的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案中,负责对信息披露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人员多数都难脱干系。大家开始从各个方面思考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的症结所在,并提出了许多的解决办法。从审计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有助于更加深刻地认识这一问题。

一、上市公司审计法律关系的理论和现状

从制度安排的角度看,上市公司审计法律关系中审计者的独立性是有法制保障的。然而,实践中的情况却与理论和制度大相径庭。实践中,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实际上拥有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的决定权,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应有的独立性被严重践踏[1]。

出现这样的局面,人们通常把原因归结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例如“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等弊病的存在。但我认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并不是根本原因。即使不存在“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目前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全体股东也会倾向于与管理者合谋以得到积极的审计报告,即使该报告会与实际情况相背离。因为审计报告直接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也就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行情,股东作为股票的持有者,无论是留是卖,都希望股票市值上涨。积极的审计报告可以促成这样的结果,因而无论是主动促成还是被动接受,股东一般都很乐意看到积极的审计报告。而市场上持币观望的潜在投资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以及政府等同样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却希望从审计报告中获悉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因此,要解决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的问题,关键在于使使用审计报告的人成为审计委托人。

二、几种重构思路的评析思路

一:审计业务转移

从会计师行业剥离审计业务,还原审计的公共监督色彩是这一思路的基本出发点。政府负责组织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实际进行审计的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会计专业人员。这种思路通过割断审计者与被审计者之间的利益联系和消除审计业务领域的竞争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审计人员不再仰仗上市公司的“俸禄”,因而不必看管理者和大股东的脸色行事;审计人员无需担心没有业务来源,因而不会为了生存而违背职业道德去迎合客户。

美国1933年制定《证券法》时就曾经设想由联邦政府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审计,这个方案最终被放弃了[2]。这从反面证明了这个方案的不适宜性。首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人员会提出强烈反对,因为审计业务一直是会计师行业的重要业务之一;其次主张缩减政府开支的人士会提出反对。因为要供养一支庞大的会计师队伍将大幅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更为重要的是,由政府包办一切不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应起主导作用,只有当市场机制失灵时政府才能介入。如果出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管理者合谋的情况,政府就将审计业务收回,市场经济就很难发展。

思路二:审计委员会委托

这一思路是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而设计的。以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四方,在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形成隔离带。这种制度主要效法于美国《奥克斯莱法案》中关于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且至少有一位财务专家。由审计委员会直接聘用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决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酬及其支付形式;被聘用的注册会计师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其负责。为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要求其成员除董事津贴外,不得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方或公司的下属企业领取任何报酬,而且要求他们必须是不受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影响的非关联人士。应该说,这种思路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出发,通过对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来营造一个适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良好公司环境,从而解决“独立审计不独立”的问题,是一个“标本兼治”的模式[3]。但从我国目前引进独立董事的实践来看,效果不容乐观:谁能保证从公司领取董事津贴的独董们就能为追求事实的真相、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保持独立性呢。

思路三:监管当局委托

审计收费监督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这一思路试图通过由监管当局行使审计委托权来保持上市公司审计的独立性。由于我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都确认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因此这一思路又可分为国家证券监管当局委托和证券交易所委托两种模式。

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下设审计收费监督委员会,接受公司委托聘任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收取审计费用和手续费;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支付审计费用;将审计报告转交给企业;全面协调各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这样,审计关系主体三方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了独立性,注册会计师避免了来自被审计单位由于审计收费金额而产生的压力[4]。但是,由监管当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思路与将审计业务收归政府负责组织的思路一样,将大大增加政府的开支,监管当局面对1300余家的上市公司将没有能力为之一一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次,由监管当局来切“蛋糕”,割断了审计市场的供需关系,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再次,当出现审计失败时,监管当局是否应承担至少是选择失误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监管当局是不可能也不应该既作为委托方又作为监管者而存在的。

证券交易所委托的基本思路是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同时制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招投标制度。证券交易所按此制度,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能力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5]。有学者指出,由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切断公司与会计师之间的“衣食父母”的联系;可以从维系审计市场的竞争力的角度出发,适当多指定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改变审计市场垄断的局面。但与此同时,该学者也看到了问题所在:证券交易所本质上是由职业经纪人组成的行业团体,与会计职业之间并不存在高低之分,由证券交易所来指定上市公司的审计者,会计职业人员未必服气,上市公司也未必满意[6].另外,这一思路存在与国家监管当局委托思路一样的弊端。

三、一种新的构想——上市公司审计基金

如上所述,这几种思路都存在着自身无法解决的缺陷,因而笔者在此提出一种新的构想,以期既能解决现有的审计独立性缺失的问题,又能避免出现上述思路所存在的缺陷。

这一构想就是通过设立一个独立于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益基金来代表众多审计报告使用者行使审计委托权。首先,基金名称可命名为上市公司审计基金,是经证券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代表广大审计报告使用者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支付审计费用的非盈利法人。其次,基金的资金组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金成立之初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政府拨款,成立之初的拨款是启动经费,运行过程中的拨款则是在现有基金不足而进行整改尚需时日时的补充;第二部分是在每笔证券交易中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买方或双方另行收取的审计报告使用费。由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频繁,而每年公司审计费用相对固定,具体到每笔证券交易中,此项收费金额必定不会太高,因此不必太过担心推行此项收费的难度;第三部分是上市公司初次发行股票或增发新股时从所募股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审计报告预支费;同样作为使用者的债权人则可免费使用审计报告,因为债权人受审计报告影响最小,而且向其收费也最不现实。再次,为了避免基金管理层利用手中的委托权进行权利寻租,应加强监督, 基金的使用即审计委托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库,随机抽选每次招投标的专家组成员,根据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业绩、问题率和竞标价等因素决定中标者。由于上市公司数量众多,为解决人力问题,招投标宜按照主营范围或经营规模等标准将上市公司进行分类后分批进行。最后,由证券监管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基金,制定章程,并成立基金管理机构。为保持基金管理层的问责性,首先要在基金内部设立监事会,实现内部监督与制衡;其次,基金管理层应实行充分信息披露,通过年报等各种形式的公开文件实现财务会计公开,每年的审计委托情况尤其应予以公布,实现外部使用者对审计报告的监督;最后,委托问题应成为考核管理层的一个最主要的依据。

笔者认为,既要解决现有的审计独立性缺失,又要避免出现新的问题,设立这样一个上市公司审计基金不失为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首先,与现有模式相比,设立基金的思路可以解决审计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合二为一的问题。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是作为一个公共产品而存在的。正如前文所述,“审计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合二为一导致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的问题要解决,关键在于使使用审计报告之人成为审计委托人”。现实生活中,是谁在使用审计报告呢?股东、潜在投资者、公司债权人甚至政府都是使用者。由以上多个使用者共同作为委托人来聘请事务所并支付审计费用,实现“谁使用,谁委托,谁付费”,才能真正维护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这个委托人必须独立于政府、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益性基金的思路能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其次,基金模式可以克服监管当局委托思路和将审计业务“上缴”思路存在的弊端:设立基金可以避免政府开支的大幅增加,基金的资金来源中政府拨款只需占较少的部分;设立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不会改变社会审计的性质,而监管当局委托思路则难免有“计划经济”之嫌;基金独立进行审计委托事务,但接受审计报告使用者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充分监管,这样既可以避免出现监管当局委托思路中委托方和监管者合二为一的弊病,也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保证基金的委托权利不被滥用。最后一点,尽管不排除出现基金管理层会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寻租交易、狼狈为奸的可能,但由于基金独立于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层并不代表被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出现前述可能的情形时也不大会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只可能是中标事务所的决定权,而这完全可以通过专家库的随机抽选以保持其独立性来克服。最坏的设想是上市公司、基金管理者与中标事务所出现三方合谋,但实现三方合谋要较之现有模式下的两方合谋困难得多,何况在内外部的充分监督下,实现这种三方合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唯一遗憾的是,笔者尚未发现有哪个国家或地区正在采用或曾经采用了上市公司审计基金这样一个思路,因而无法通过介绍国外的成功经验来证实该思路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王雅敏。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J].经济师,2003(3):3435。

[2]刘燕。会计职业改革任重道远———《索克斯法案》评述之二[J].金融法苑,2003(3)。

[3]裘宗舜,郑佳军。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探讨[J].财会月刊,2005(2):3132。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监管问题研究课题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监管制度分析及政策建议[J].会计研究,2005(3):1115。

基金审计报告篇(4)

绩效审计的基本要素

(一)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活动的既定方向和要达到的预定结果。政府绩效审计的基本目标定位是:

1.对被审计单位是否经济、有效地执行有关政策进行独立审计检查。

2.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实现既定目标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种进行报告,为决策机构提供相关的评价意见。

3.发现并审计对象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方面存在的迹象或绩效不佳的领域,提出审计建议,以帮助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审计范围

1.财政性资金(或称公共资金)支出。其主要有:

(1)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行政单位涉及各级政府部门、人大、政协、以及由国家财政提供工作经费的党派机关和部分团体;事业单位包括文化、科研卫生、社会福利及其它社会公共事业部门。

(2)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由财政性资金 (财政拨款或财政融资)投资的各种建设项目。有些项目并不全部是由国有资金投入的,但只要是属于政府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投资项目都可以进行绩效审计。

(3)其他各种专项公共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或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自行组织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比如行政事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农业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4)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2.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和金融机构。

(三)审计职能

审计目标决定了审计职能。绩效审计除了一般审计所具有的监督职能、服务职能外,还特别强调评价职能即在监督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也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比如,被审计单位所选用的执行方式是否体现了经济性?所获得的结果是否与所使用的资源相匹配?结果是否与政策目标保持一致?对社会的影响如何?等等。

(四)审计程序

政府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阶段,绩效审计也不例外。绩效审计准备阶段的关键工作是建立具体、明确的审计目标和绩效标准,为此,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基本情况,比如相关法规、协议、工作目标或项目目标、内控制度,单位或项目的产出情况包括产品或服务、社会影响等。

(五)审计报告

绩效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集中体现审计结果、反映审计目标实现程度的一种书面文件。报告的写作应当行文简练,突出重点,体现实质。与财务审计报告不同的是,绩效审计报告是对外报告,报告接收人是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人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组。绩效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相关的背景资料。说明该审计事项为什么值得审计注意,介绍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项目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并说明在评价绩效时有哪些特别的考虑,比如被审计单位受到了什么影响和限制等。

2.绩效标准和结论。评价绩效的标准和结论以及支持结论的依据,必须一一列出,不管是好的方面还是差的方面。对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还要指出根本原因。

3.审计建议。审计建议针对的是重要领域,要客观、合理、具有可行性。

美国和加拿大的绩效审计报告中有一点很值得我们借鉴。在其报告的最后通常增加一项内容,即被审计单位对报告的反馈意见,其中包括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结果、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的意见,计划采取的改进措施,以及审计机关对于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看法和对报告的修改说明。这样的报告更具说服力,所提供的信息也更加全面、完整,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绩效审计的技术

(一)信息收集技术信息收集就是审计取证。绩效审计沿用了一部分传统财务审计的方法,比如审阅法、核对法、函询法、观察法、盘点法、抽样法等,但也有自身独特的方法。

1.实地观察。对整个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布局情况加以观察,了解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看其工作功能的发挥,并获得对组织的整体印象;对存货、设备状况进行实地观察,注意发现是否有多余积压、废弃等浪费现象;对于项目、工作现场进行实地观察,可以了解项目的运作过程。

2.面谈。向有关人员分别提问并获得回答,采用口头询问同时做文字记录的方式。被询问者可以是被审计单位的高级主管、一般管理人员、当事人,也可以是有关外部人员包括某方面的专家等。

3.座谈会。也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多元式的面谈。在召开座谈会之前,可以事先将有关调查表提交给被审计单位,以便他们有时间适当做些准备,并选择相关的人员参与座谈。

4.调查问卷。当涉及的人员或单位很多、以致无法进行必要询问时,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关键的环节是设计一整套合理的表格,要求所有采用问答方式,这些应该非常明确,切忌模棱两可或带有某种诱导性。对于受益面比较广的资金支出,特别是具体到某一类公众个体的资金,比较适合这种方法,比如扶贫资金、三峡移民资金等。

5.审阅法。审查阅读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以前年度的审计报告,从中找出有用的信息。

(二)信息评价技术

1.比较分析法。比较就是将实际情况与一定的参照物或基准进行对比,基准可以是计划、预算、标准、设计、、同行业等。

2.因素分析法。对事实进行分析找出成困。比如某单位的办公费用明显超支,那么,是因为人员增加还是工作量增加?是因为浪费还是预算不合理?

3.统计抽样。统计抽样方法适用于总体比较庞大的审计事项,同样也需要机软件的辅助。统计抽样的方法有如系统抽样、分层抽样、货币单位抽样、随机抽样等。随机抽样有时会被误以为随意抽样,其实后者并不是统计抽样方法。在传统财务审计实务中比较经常使用的就是随意抽样,要么是主观选取数额较大的,要么是任意选取。而随机抽样是有严格的,可以使用随机数表,但最好是借助于计算机产生随机数。

基金审计报告篇(5)

一、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必须明确两法提出的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预算执行审计提出四个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对预算执行审计时限提出新要求。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但没有明确何时提出报告。”在过去的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定提出报告的时间不一,有早有迟。早的在二、三月份,这样造成审计机关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时间很短,很多事项难以审深审透,审计工作报告质量受到影响。晚的安排在第四季度,从而使预算执行审计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达不到通过预算执行审计促进搞好预算管理的目的。新颁布的《监督法》重视这一实际,在报告时间上作了科学安排。《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就是说,国务院的审计工作报告必须在每年六月提出,地方人民政府的审计工作报告必须在每年六月至九月间提出。这种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时间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对预算执行审计时限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在报告提出之前必须完成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法》作出这条规定,既为预算执行审计实施留出了比较多的时间,有利于保证预算执行审计必要的覆盖面和审计质量,又使预算执行审计能在人大审查批准决算时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

二是对预算执行审计内容提出新要求。《监督法》除在第十七条对预算调整、重点支出调减的审查批准作出原则规定外,根据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预算执行监督方面进行的探索和积累的经验,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要求,在同《预算法》、《审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同时,区别中央与地方的不同情况,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这里讲的是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实际上也就是规定了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内容。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突出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又有利于做到预算执行审计更好地为人大加强对财政的监督服务。

三是对预算执行审计效率提出新要求。针对以往国家审计很少讲审计成本,审计实施时间过长的情况,《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这条规定不仅同样适用于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而且是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是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提出新要求。两法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从三个层次上提出要求。首先是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提出新要求。《审计法》第四条规定:“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这是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进行规范,要求我们必须围绕预算执行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而不能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变成包罗万象的一般审计工作报告。其次是在落实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决议的力度上提出新要求。《审计法》第四条明确:“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这一条还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监督法》第二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这体现了一旦启动监督程序就一抓到底的立法思想,也表明两法更加注重预算执行审计的效果。再者是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处理提出新要求。《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有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条规定是要求增强预算执行审计的透明度。

二、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必须形成乘势而上的新思路

在两法对预算执行审计提出新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调整工作思路,使之既与之相适应,又能推进预算执行审计的不断深入开展。可以这样说,确立新思路,是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的必然选择。而要做到这一点,现在看来主要应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确立预算执行审计目标。刚开始我们把预算执行审计目标确定为“摸清家底,揭露问题,促进管理”,后来又确定为“促进规范管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这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现在看来这种目标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在新的形势下需要调整和充实。根据两法的规定,我们应当将预算执行审计的目标定格为“促进实现依法理财,规范财政分配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改进财政管理”。确定这样的目标,一则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二则符合现实情况和长远要求,三则有利于充分发挥预算执行审计的作用。

第二,关于构建预算执行审计体系。我们曾经提出预算执行审计要“以检查预算执行情况为主线,以对财税等部门组织和参与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为重点,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为基础,以预算外资金审计为补充”,这一体系基本上是可行的,在实际工作中也起到了引导作用。根据两法的规定,以及后来我们强调以支出为重点,现在可以提出构建“以检查预算执行情况为主线,以对财税等部门组织和参与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为主导,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为基础,以重大支出、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以及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审计为重点,以预算外资金审计为补充”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构建这样的体系,要求审计机关重点关注五个方面:一要关注预算安排的合理性。特别要重视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的检查,了解在财政资金分配中财政权力行使的规范性,看其有无滥用权力的问题;二要关注预算内容的完整性。目前不少地方未将接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财政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也不很规范,造成这部分资金失去人大监督。审计机关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既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又要促进完整反映预算;三要关注预算收支的平衡性。《预算法》规定:“中央政府预算不列赤字;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地方政府为了解决推进城市化、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中的资金缺口,又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纷纷建立各种形式的投融资公司进行举债。为此,审计机关要在关注预算内资金平衡的基础上,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开展审计,真正把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负债纳入审计视野,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四要关注预算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力度,揭示资金闲置而没有发挥效益或使用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五要关注预算执行的刚性。预算一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就要得到严格执行。但目前未经法定程序,自行调整预算、各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相互调剂的情况比较普遍,这既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怎么样对待和处理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研究提出积极性的审计意见,以切实加以解决。

第三,关于突出预算执行审计重点。预算执行审计,顾名思义是指对预算安排的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的审计。从两方面的审计内容看,支出是重点。这在前面已经提到。现在的问题是怎么去突出这个重点?笔者以为,以支出为重点,就必须沿着资金的流向去开展工作,按照“财政资金到哪里,就审计到哪里”的思路,坚持从财政部门分配和拨付预算资金情况的审计入手,延伸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方面使用预算资金情况,突出对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及效果情况的审计,并加强分析研究,提出积极性的审计意见。这三方面的审计工作要形成一个链条,一环扣一环,力求把情况调查清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审计结束后做到审计工作报告重点突出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第四,关于提高预算执行审计效率。这是一个新问题,过去我们很少研究,现在看来也非解决不可。怎么解决?笔者觉得首先应该分析一下提出审计效率问题的原因:从外部讲,主要是因为我们现在现场实施审计的时间太长;从内部讲,我们确实也需要加强审计效能建设。在明确这一点的前提下,我们要研究怎么去提高审计效率,缩短在现场实施审计的时间。现在看来,提高审计效率关键是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培养审计人员的现代审计理念,帮助审计人员掌握现代审计技术、方法。具体地讲,一要加强审前分析,在进行多维分析、把握总体的基础上明确审计主攻方向;二要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切实体现突出重点的方针,做到始终围绕重点开展工作;三要切实推进包括审计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方法、技术手段在内的审计技术进步,突出抓好计算机审计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的应用。既要把计算机作为一个工具,发挥其辅助审计的作用;又要把计算机作为一个系统,实现必要的联网审计;还要把计算机作为一个对象,开展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和软件的审计。

第五,关于凸现预算执行审计效应。预算执行审计应当对规范财政资金的运行、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起到很好作用,但现在一些问题屡查屡犯确实对这项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当然,现在人们所说的屡查屡犯与实际情况的屡查屡犯不完全相同。由于审计机关每年确定的审计对象不同,而每年查出的问题有些相同,这不能叫屡查屡犯,只能认为是查出同一类型问题。如果同一被审计对象,每年都查出同样的问题,才应该认定为屡查屡犯。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审计都应当起到威慑作用。现在的情况是我们的威慑作用还不够。解决这个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三方面的制度:一是督查制度,即对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要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二是公告制度,即将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告各项审计结果。这样可以促进搞好整改工作,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三是问责制度,即实行对预算执行审计所查出问题的问责,并视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以起到惩戒威慑作用。如此从制度上保证预算执行审计发挥作用,其效果才能凸现,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新举措

(一)加强统筹谋划,坚持逆向思维,从需要出发安排审计项目。现在有些地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搞得不怎么好,责任不在审计人员,也不在审计机关的各个业务部门,主要是因为领导没有好好统筹谋划。统筹谋划是搞好预算执行审计的关键,也是先决条件,特别是在《审计法》明确提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的要求后更应当做到这一点。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说明计划或者说策划是很重要的。对预算执行审计我们要采取逆向思维的方法来策划,也就是说要从实现预算执行审计的目标、做好最后的审计工作报告来考虑和安排工作,研究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并抓好计划的执行。这样,才不至于在审计结束时总感到还有什么没有做好,或者差了什么,使报告的内容不丰富,不能满足政府和人大的要求。

(二)加强组织协调,坚持整合审计资源,实行一体化审计。《监督法》对审计工作报告时限的规定给预算执行审计留下较多的时间,这对我们组织好预算执行审计比较有利。我们在作好计划的基础上,应该围绕预算执行组织开展各方面的审计,在预算执行审计这个大框架下整合审计力量,做好各自的工作,做到一切着眼于突出预算执行审计这个主题,一切融入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一切充分考虑满足预算执行审计的要求。也就是说,要实现各个方面、全部财政性资金一体化审计。这样,才能既保证预算执行审计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又使预算执行审计内容丰富、形成整体效应。

基金审计报告篇(6)

第二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核范围、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审核报告日期是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确认和签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日期;

(七)附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第二十六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

第二十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会计师事务所

基审[2×x×] x 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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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x x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单位提供的x x建筑安装公司2x××年×月x日编制的x x单位工程(土建、安装等)竣工结算书,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x建筑安装公司的责任,保证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x委托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工程结算发表审核意见。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审查分项工程结算的编制方法,核对项目与图纸及有关变更情况,会同施工、建设单位现场查勘、会审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根据我们的审核,上述x x单位(土建、安装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金额为x x元:比原送审结算金额x x元核减金额x x元,核减x x%,业经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鉴证确认,在重大方面足以公允地反映了x x单位(土建、安装等)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

(如果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有不同意见对应在此增加解释性说明)

附件:(一)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二)审核说明

(三)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x x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注册造价师 (签名并盖章)

二×××年×月×日

基建预决算审计业务查询 *

(一)基建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与委托方(一般多为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审计委托合同。

2、听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总体建设情况介绍,实地查看现场工程情况。

3、具体操作阶段:

(1)审计人员熟悉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

(2)根据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等进行工程量计算,并由专人负责复核(审计最关键阶段);

(3)套用各种专业定额,需要组价的同时按规定进行组价;

(4)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工程类别,套取相应费率

4、对帐阶段:

具体操作阶段结束后与送审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对比、分析,汇总所有问题,一般先向建设单位汇报审核情况,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然后与施工单位对帐,交换工程量、定额套用、取费等方面的不同意见(一般时间较长)。

5、对帐结束意见一致后,审计人员汇总审计结果,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签字、盖各单位公章,最后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二)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审计需提供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包括土建、水、电、暖通、市政、园林、房修等相应各专业图纸一套;

2、工程结算书及编制说明书,各专业至少一份;

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书;

4、工程项目会议纪要、技术联系单、甲方签证单;

5、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开竣工报告;

6、提供工程量计算书、钢筋配料单;

基金审计报告篇(7)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拨付专项用于个人家庭的补贴补助、上级拨付明确到单位和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上级拨付没有明确到单位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本级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政府性各类专项融资。

第二章项目的设立和申报

第四条本级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实行预算管理,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各部门应积极向上级申报专项资金,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专项资金申报计划。需要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同财政部门一起联合申报。

项目申报计划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经公示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批上报,其中100万元以内报分管副县长审批,100-200万元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200-400万元以上报县长审批,4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项目管理及审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纳入预算进行分类管理。实行科学预算、使用公开、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用于个人家庭补贴、补助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具体的发放名册,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第八条已具体到单位且明确到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由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指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后,按照经县政府领导审定的项目申报计划予以拨款。

第九条没有具体到单位或明确到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使用安排方案,经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超过20万元以上的要报县长审批,重大项目要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本级安排已具体到单位且明确到项目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具体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本级安排没有具体到单位或明确到项目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由项目主管单位按资金总量的70%提出具体方案,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财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集体审定。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审批的项目资金额度应控制在2万元以内。资金总额中预留的30%作为预备金,年底按规定程序进行安排。

各项涉农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应尽可能实行捆绑、整合使用。

第十一条成立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评审中心)和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变更及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集体审定;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施工设计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设计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合格书》,不合格的应将施工设计资料退还项目实施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施工设计审查机构不得与设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设计审查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评审中心共同做好现场技术交底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客观可行性,便于科学组织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

上级下达的由上级统一组织设计、招标和评审的专项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基建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项目预算和项目用款计划报项目评审中心和资金结算中心审查,由项目评审中心、审计和相关技术部门一起进行预算审计。未进行预算审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

预算审计必须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其中总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100-200万元的项目由县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长召集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县财政局长等集体研究。审批后的项目预算和项目用款计划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款项拨付、办理决算的依据。通过审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资金结算中心按项目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招投标和开工的,资金结算中心可拒付基建资金。

第十四条经过审批的施工图文件和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因实施过程中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评审中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技术部门现场确认工程量,形成分析报告,按以下权限分别报批后方可实施:

(一)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二)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三)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评审中心组织监察、审计及有关技术部门联合会审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四)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项目评审中心组织监察、审计及有关技术部门联合会审后报县长审批;

(五)单笔项目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召集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分管项目实施的副县长以及监察、财政、审计和相关技术部门集体研究;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县财政不予增拨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国家制定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经过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能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的实行财政直拨,不再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尽量减少资金拨付环节。上级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应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应采取转帐支付方式,拨付给个人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应通过相关补贴网络直接发放。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前财政部门预留30%的专项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并通过投资评审后按评审金额拨付。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建立基建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在县财政局设立基建项目资金专户,对基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结算中心负责管理基建项目资金专户,按照经过审批的项目预算、项目用款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办理收付业务。

第十九条基建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好财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档案管理,保管好设计图纸、工程预算、合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招标中标通知书等基建资料,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保存会计资料,按季向项目评审中心和资金结算中心、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报送财务报表和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凡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核拨基建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中的应纳税项目,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协助税务部门将税款征收到位。

第二十一条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列支单位经费、奖金、津补贴等费用。项目资金如有滞留、截留、挪用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核拨基建项目资金,并追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投资评审

第二十四条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监察、审计、质监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专项资金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基建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聘用工程计量专业人员,按工程进度分段制作工程计量报告单,相关人员签字后报项目评审和资金结算中心审定,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六条基建项目县财政应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按规定拨付。县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时须按支付资金的10%预留税款。对、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完工前县财政预留20%的项目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并通过投资评审后,按评审金额拨付。

第二十七条项目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来的工程竣工资料,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验收合格的基建项目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审计报告办理决算。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出具投资评审报告,并根据投资评审报告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投资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实施单位对评审机构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如有异议,应在自收到评审结论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实施单位不履行以上义务的,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其相关项目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财政部门应做到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二条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要定期召集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三)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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