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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06 22:25:15

矿产资源论文

矿产资源论文篇(1)

关键词:契丹/矿产/冶炼

契丹民族是中国北方的一个历史比较悠久的民族,有先进的金属开采、冶炼和制造技术,契丹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自己的金属冶炼和制造技能,同时在自己的手工业基础上广泛的吸收和采用了中原的先进技术,使其金属冶炼和制造技术有了很大的发展。契丹境内矿产种类较多,储量丰富,为契丹的矿业开发和金属冶炼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辽代的矿产资源概述

契丹民族的金属冶炼和铸造业历史很早,早在耶律阿保机之前,契丹民族就有了自己的采矿和冶铁及制造技术,有曷术部落,其地多产铁,“曷术”即契丹语铁的意思,根据《辽史》记载,契丹民族有金、银、铜、铁等矿产资源。并且“部置三冶:曰柳湿河,曰三黜古斯,曰手山”[1]的开采记载和管理机构。

契丹民族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历史很早,早在公元900年左右就开始开采和利用金属矿产。耶律阿保机在占领室韦的领土之后,“坑冶,则自太祖始并室韦,其地产铜、铁、金、银,其人善作铜、铁器”《辽史·食货志》,室韦在契丹的东北部,在现在的黑龙江省境内,但根据契丹国志记载,应该是蔑劫子,“其国三面皆室韦,一曰室韦,二曰黄头室韦,三曰兽室韦。其地多铜、铁、金、银,其人工巧,铜、铁诸器皆精好,善织毛锦”[2]。“太祖并诸蕃三十六国,室韦在其中”(《契丹国志·诸蕃记》),蔑劫子也应该在其平定之列。耶律阿保机在平定北方诸国之后,不但取得了其地的矿产资源,也得到了冶炼和制造技术,并且设立了专门的“铁坊”、“军器坊”等管理部门。

渤海国在辽宁和吉林的东部,公元907年,耶律阿保机征服了渤海国并取得了其地的铁矿资源,《续文献统考》和《辽史》都记载“神册初,平渤海,得广州,本渤海铁利府,改日铁利州,地亦多铁,东平县,本汉襄平县故地,产铁矿,置采炼者三百户,随赋供纳”[3],就是现在的鞍山和辽阳一带,考古挖掘也证实了在鞍山市首山“现炼铁炉址和炼渣,堆积厚达一米多。辽初已具备了一定的金属冶铸技术和原料等条件”[4]。

在燕山山麓的北部,即现在的平泉、宽城、滦平、隆化等县也发现大规模的辽代采矿和冶炼遗址,辽史记载“太祖征幽、蓟,师还,次山麓,得银、铁矿。命置冶”(《辽史·食货志》),可能即是此地。据河北省承德地区文管所调查,有银矿、铜矿、铁矿等开采和冶炼遗址多处。

辽史记载“泽州,采炼陷河银冶”(《辽史·地理志》)即位于此处,“辽泽州即今平泉县会州故城,陷河,即今平泉、宽城两县境内的瀑河,陷河银冶所指是分布在陷河两岸的多处银矿,我们共发现古矿洞26眼”[5]。另外还发现了大量的居住址和冶炼遗迹,有生活用具、辽代的砖瓦、冶炼炉渣和金属块。

1993年10月,在龙烟铁矿矿区发现的古炼铁遗址(在河北省赤城县田家窑乡境内),经国家考古部门鉴定,为距今900多年前的辽代炼铁遗址。“龙烟铁矿地处河北省赤城县、宣化县境内,因赤城县龙关、宣化县烟筒山在同一矿脉上,这一绵延百余里的铁矿得名龙烟铁矿。‘其矿层之厚、铁质之佳,亦足为世界太古纪以后,水成铁矿之罕见者,且水成铁矿之属元古界者,推龙烟为首创,肾状、鲕状矿并生,亦为它矿所未有。’并在遗址上采集了炉渣和渣铁标本,经宣钢中心化验室鉴定,渣铁中含有7%的Fe2O3,属用赤铁矿冶炼,含硅18%,全铁54%,正与辛窑一带的矿质、品位相同”[6]。并测定其年代为964±60年,为公元1020—1170年,应属辽、金时代的炼铁遗址。

契丹人除了开采金属矿床,也开采砂矿床,“柳河馆,河在馆旁,西北有铁冶,多渤海人所居,就河漉沙石,炼得成铁。”(《契丹国志·王沂公行程录》)

除了上述矿产之外,《辽史》还记载有其他矿产地,在“圣宗太平间,于潢河北阴山及辽河之源,各得金、银矿,兴冶采炼”(《辽史·食货志》)。

2辽代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

契丹民族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和金属冶炼技术总体上讲,已经和中原的冶炼水平相当,这可能与大批的中原技术流入契丹有关,契丹民族无论对开采、冶炼还是锻造分工十分明确,有专门的开采、冶炼等部落和管理机构。有专门的“打造部落馆。惟有番户百余,编荆为篱,锻铁为军器。”《契丹国志·王沂公行程录》从现在考古情况推断,辽代的冶炼地多在矿产地附近,但也有在异地的。现已发现冶炼遗址多处,有铜、铅、铁等冶炼遗址和打造遗址。

根据河北文馆所调查,在隆化县隆化镇辽北安州故城北侧,发现铜作坊一处,曾出土了作为原料的残破铜300余斤和大量的炊具。在宽城县龙须门乡王家店村,发现铅锭五块,在隆化县隆化镇北,发现大面积的铸铁遗址,残存有熔炉的部分残体,在隆化县韩麻营村出土有完整的辽代铁锄,并有铁砧子等铁器出土[5]。其他的考古发掘也证实“辽上京附近坑冶遗址规模相当大,鞍山市首山、河北平泉罗杖子、赤峰辽祖州、饶州、中京遗址都有发现炼铁炉址和炼渣,堆积厚达一米多”[4]。

3辽代矿产资源的利用

辽代的金属制品种类较多,从现今的考古发现辽代制造的金属产品主要有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军事武器等几大类,主要以农业生产工具为主,还有手工工具、生活用具及兵器,其中铁制工具占很大比重。生产工具类:生产工具是契丹民族利用金属制品的主要方面,主要以铁制品为主,现今的考古发现,在承德地区发现有大量的生产工具,如铁犁铧、铁锄、铁镰、铁刀、铁铲、铁镐、铁槌、铁砧子、铜犁铧、铁凿等。考古工作者在中国东北地区出土了大量辽代的镐、锄、铧、镰、铡刀、叉等铁制农具。在北京地区(辽南京)也有辽代铁制农具出土,“通县东门外,顺义大固观、上辇,怀柔上庄,房山焦庄等处出土过几批,多是农具和生活用具,有铧、犁镜、耘锄、镐、镰、铡刀、禾叉……”[7]。生活用具类:此类物品的金属种类较多,有金、银、铜、铁等,考古发现的物品也比较丰富,出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铁锅、铁炉、铁剪、铁熨斗、铁提梁壶、三足铁鼎、六折金铁釜、铜锅、铜釜、铜壶、铜盆、铜铃、铜车川、带钩、铁勺、铁锁、铁铃、铜镜等。其他如:刀、斧、钩、钳、刀斗勺、漏勺、双耳釜、叉、矛、甲片、锤、镐、马蹬、脚镣、铁链、熨斗、剑刀、剪刀、锁、锄、犁等,应有尽有。特别是随葬品类:有鎏金银冠、银碗、鎏金银琢、铜琢、银琢、银盖脸、铜盖脸、铜盂、铜丝网、鸡冠壶以及辽代的碗、碟、杯、盘等瓷器[5]。辽代的兵器类制品以铁制品较多,如铁剑、铁刀、铜骨朵、铁镞、铁棘藜等。

契丹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逐渐的掌握了金属开采、冶炼和金属制造技术,无论从历史文献记载和现今的考古发掘来看,契丹的金属开采规模很大,冶炼和制造技术先进。所制造的物品以兵器类、生产工具类和生活用具类为主。

参考文献:

[1](元)脱脱.辽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宋)叶隆礼.契丹国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3]张鸿钊.古矿录[M].北京:地质出版社,1954.

[4]马利清.从铸币业的发展看辽代经济的盛衰[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3(3):32—35.

[5]田淑华,石砚枢.从考古资料看承德地区的辽代矿冶业[J].文物春秋,1994,(1):76—78.

矿产资源论文篇(2)

关键词:矿权;矿业权;矿产资源权属演变

0引言。

目前,一般的观念都认为矿产资源也是有归属的,要么国家所有,要么私人所有;矿业权是一种新型物权,类似用益物权,但是,这并不符合人类历史上矿产资源权属演变的实际。私权是从占有开始的,私权是靠强权和法律来维护的,先有占有权,在既得利益的安排下,占有权演变成所有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大部分对物的占有权基于法律成为所有权;而矿业的发展仍然处于高风险时代,单纯的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分析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和处理当今矿业发展的现象,相反,丛林法则仍然在矿业界持续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虽然原始矿权人拥有势力范围的自然资源占有权,但如果地下的矿产资源没有被发现和开采,并不能真正为原始矿权人带来权属利益,原始矿权人必须对发现矿产资源的风险承担者给与授权,让社会资本勘探和开发自己占有的矿床,继而实现自己占有矿床的现实经济利益。

1资源、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

什么叫资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认为:“所谓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的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上述资源的概念是农业和工业社会的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初露端倪,资源的概念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可以说资源就是现实或潜在资产的来源,是人类创造社会财富的起点,其组成包括一切可资利用的有形物质和无形要素;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精神上所需的所有物质、能量、信息、劳力、资金、技术、机能和环境要素都是资源。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各种各样的资源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了一个结构复杂的资源系统。每一种资源内部又有自己的子系统。资源系统可从性质、用途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资源的自然属性不同可以将资源分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下对人类有益的天然物质和条件;人文资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对生产发生作用的社会经济因素,其中人口、劳动力和技术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条件。

自然资源可划分为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地球表面以下的资源)、国土(海洋)资源(地球表面资源)、水资源和气候资源等。将自然资源按照在使用过程中的消耗特性把其分为不可耗竭性的资源和可耗竭性的资源,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属于可耗竭性资源,国土(海洋)资源、水资源和气候资源属于非耗竭性资源。

2矿产资源占有权。

目前,世界上矿产资源有私人所有和国有2种所有制形式,同国家政体及社会制度没有关系。美国和英国等国矿产资源大部分属于私人所有,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该土地表面下面的地下储藏的矿产资源。法国和德国等国家没有直接规定矿藏属国家所有,但土地所有人并不想当然是矿藏的所有人。矿产资源国有化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通过立法确认矿产资源作为社会财富归国家或全民所有,联合国《关于自然资源永久宣言》也明确了这个原则[1]。

2.1矿产资源归属的历史演变。

矿产资源从它的原始生态看显然是属于大自然的,人类作为一种物种也是属于大自然的,显然,矿产资源和人类都是自然系统的一部分,也是自然资源系统的组成部分。

在人类进化的早期,人类、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是和谐共生的,大自然各物种之间是由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互相提供食物而形成的相互依存的食物链条关系。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出于生物本能,利用程度非常原始,部落以势力范围(但却是经常变动的)的方式控制着资源。

随着环境的改变,人类开始直立行走,手的分化使人类于旧时期时代学会利用石头做工具,例如,将石头加工成石斧等,部落和部落联盟实际控制着势力范围内可资利用的地球表面资源。

人类在青铜器时代和铁器时代才真正开始能够从矿石中提取金属(深加工),再用它去制造器具,用于改造自然。青铜器时代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也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青铜业的发展,又促使百工的出现,并带动各个行业一起兴盛起来。青铜器时期社会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发展到私有社会,以此为标志,矿产资源的利用从原始部落控制变为王侯、奴隶主、封建地主及资本家所有。

到了近现代,随着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生产技术的加速发展,大部分国家立法确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使坚持矿产资源“私有”的国家,也开始强调资源的社会价值,强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满足社会的需求。

2.2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质。

到目前为止,研究矿产资源的产权属性(矿权)的学者无论持有何种意识形态都认为矿权要么属于私人、要么属于国家,即矿权是一种所有权。其实,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矿业资源系统和人类一样是自然系统的一部分,是相互依存、互不隶属的。历史上,人类先是依靠生物系统的食物链获取食物,后来学会了种植,开始利用非生物系统种养生物获取食物和营养,同时,伴随着利用矿产资源制造先进的工具使得这种向非生物自然系统的“索取”超过了原始的获取生存资料的采摘和狩猎方式的效率,由于自然资源价值的增加,对国土和资源的占有成为民族和国家生存的根本需要,人们不断依靠丛林法则和强权宣布对领土的,同时将土地和矿产资源划归王侯、贵族、地主和资本家,并允许他们自由买卖和处置,从而将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稀缺资源变为私人的财产,赋予了占有者“所有权”!

但是,暂时的“所有权”被人口迁移、战争和法律一遍又一遍的改变着,资源的主人从来都无法向社会证明他们是为什么对其拥有所有权的。社会的进步反而说明矿权实质上是一种占有权,由于自然资源和非人格的生物资源不具有“民事诉讼权”,这种占有权就像“狮子咬死野马后对马的占有”一样,狮子可以无可争议地拥有死马的肉体。

矿产资源是属于大自然的,原始意义上的矿权实际上是一种对自然资源的“强制占有权”,将占有权变成所有权是人类的历史“精英”对自然的傲慢造成的,今天矿产资源的破坏性利用给环境造成的危害已经为人们所知。矿产资源私有化或集团化的另一个借口是只有产权明晰资源才能被有效利用,否则会“产生公地的悲哀”,这是至今无法彻底返还自然资源原始归属权的原因之一,但我们宁愿意将其理解为一种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也许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规律的表现。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深入,人类将摆脱过分依赖自然资源的情况,同时,信息社会的到来和市场经济的成熟将使人类对资源的综合利用、优化利用、科学利用和统一利用的要求变成不可回避的现实,矿产资源终将变成整个人类和自然交流的条件。因此,迫切需要强调矿产资源的原始自然属性,降低矿产资源的私人和集团占有权对资源利用的影响,只有这样,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才能可持续化,矿权将最终消失,矿产资源的利用或将从一种少数人的权利变成人类共同的生存福利条件。

2.3矿产资源占有权的分析。

人类之所以依靠强权对矿产资源进行占有,并通过一定法律将其私有化、集团化或国有化,是因为矿产资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2],表现为使用矿产资源可以生产更好的工具和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大大提高人类在食物链上获取生存条件的效率和效益,同时改变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方式和程度,甚至形成新的生活方式,使人类可以更好适应自然条件的变化,促进社会发展。

受几千年来私有社会的影响,矿产资源私有化被誉为最佳的经济模式,但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之一是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地球生态系统遭受重创,矿产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不佳。现在人们认识到对资源的利用必须是可持续的开发和利用,一方面开发过程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社区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又要加大科技投入,使人类利用现有资源形成的经济实力变成进一步利用新资源为人类提供阶段性发展新动力的推力,从而使人类在历史的长河中可以不断发展,永续生存。

那么,矿产资源系统的利用就应该保持和它所属的自然资源系统的和谐,同样地也要和自然系统的自然演进保持和谐,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既然是占有者,利用矿产资源就要照顾出产矿产资源地的福利,在大自然的统一规律下约束自己,使矿产资源的利用过程变成生态系统的开发、调整和重新平衡完善的过程,增加生态系统的综合福利。资源的开发利用要考虑周边环境、不同代人和时间的因素。

矿权本质上是一种人类内部因划分势力范围和获取个人利益而形成的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权,和原始的采摘权和狩猎权具有同样的性质。由于客体的非人格特点,矿产资源占有权事实上被竞争中的胜利者随意处置,具有了所有权的一切特点。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矿权以占有为特征的物权特性逐渐淡化,公益性越来越明显,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更多地通过合理科学的矿产资源勘查权、开发权和利用权的设置和管理来实现。[论-文-网]

3矿业(开发)权。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时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在法律的层面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上,探矿权与采矿权并无区别。

矿业权这个概念在古罗马时就出现了,罗马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人要向所有者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其余部分。

近代矿业权演变成一种授权———探矿人发现矿床后在承诺缴纳国家税费和原始占有人权利金后自动拥有采矿权并拥有矿床的剩余价值,是矿产占有者为了发现矿产、实现矿产的经济价值而对社会资本实行的进入鼓励政策和授权,是人类经过几千年的矿产开发史而逐渐形成的被社会公认和接受的最佳矿业开发模式。由于矿产占有者对矿产的占有在现实中表现为2种形式:一是现实的可以被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是潜在的需要被发现的但真实存在的“矿产资源”。前一种形式的矿产资源占有人出于经济实力和效率的考虑往往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授权社会资本开采;后一种情况更需要吸引社会资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由此就产生了“矿业权和矿业权一级市场”。

探矿权的招标在市场经济国家比较少见,大约仅占这些国家探矿权总数的5%左右。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招标主要见于以下3种情况:①不少国家针对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勘查采用招标制度,并且这也是一个国际惯例。石油和固体矿产在矿业经济行为上有其内在固有的差异,因此,对石油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可以实行招标制度,而对固体矿产一般不实行招标制度。②不少国家针对砂石土等普通矿产资源的开发,常采用招标制度。但是,对于砂石土资源,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设置探矿权的,所以,所招标的对象是价值容易确定的砂石土资源的采矿权。③部分国家对因种种原因被没收或原探矿权人放弃的探矿权地而重新设置的探矿权、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中所发现的特别有远景的成矿带/区段,可以以招标方式确定矿业权人。这是因为,这些对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勘查目标,竞争也可能较为激烈。市场经济国家未见到探矿权授予的挂牌方式[3]。

市场经济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矿业权设置方式,但探矿权人发现可采矿产后均可以自然取得采矿权。

探矿权的一个基本属性就在于其“排他性”。国外矿业权的设置方式存在4种类型:①仅设置一种权利,称之矿业权。这种设置方式大约占国家总数的15%,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对常见。②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矿业权设置方式,大约占国家总数的65%~70%。在这种情况下,探矿权人可以“自然”取得采矿权,所以权利本质是一种,即矿业权。③将矿业权划分为非排他性探矿权、排他性探矿权和采矿权。这实质上是2个阶段划分法的一种变体,其中,非排他性探矿权(一般系指区域性矿产普查等活动)不是作为财产权的矿业权的一部分,设置非排他性探矿权的目的是降低权利人的风险。约占国家总数的5%~10%。④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矿产评价权(或称之为保留权,该权利人可以进一步开展勘查、可行性研究和环境调查等项工作,或保留该地区暂不做工作以待市场或其他条件好转)和采矿权。这实质上也是2个阶段划分法的一种变体,约占市场经济国家总数的5%~10%[3]。

在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人在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后,取得采矿许可证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一定的资金条件和技术条件等,但这属于行政许可。而采矿权则一直是只有探矿权人才有资格申请的,虽然探矿权人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无法取得采矿许可,但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对该矿权地提出要求,不准申请取得该矿权地的采矿权。也就是说,探矿权是内在的,固有的和本质的;行政许可是外在的,有条件的。

由此可见,矿业权是矿业原始占有者对探矿权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授权,对于风险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从某种意思上讲,这是一种占有权的协议分配和共享,对于“一级市场”,国家或矿产占有者收取矿产资源价值的一部分后,矿产的其余价值归矿业权人占有。而国家或矿产原始占有人收取的价值一部分通过市场运作一次性获取,另外部分可能通过权利金逐年收取。至于原始占有人收取的多些还是被授权的探矿权人获得的多些,实际上就是一个政策调控和市场问题,取决于国家矿业开发的政策走向,也取决于市场的状况。

矿业权是依矿产资源占有者授权而产生的,是由矿产资源原始占有人授予矿产发现人的一种分享矿产资源价值的权利,采矿权同林木采伐权、取水权、采摘权、狩猎权和捕捞权等一样,即具有不动产物权的特征又具有动产物权的某些特征。矿业权不是一种需要被重新阐释的新型的物权形式,而是一种因协议享受的对矿产的部分占有权,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原始占有人将占有权和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部分分离,极大地发挥专业人员、机构和社会资本的作用,促进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利用,从而实现自身占有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

由于矿业权是一种因契约、协议和约定俗成获得的对所发现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同时因此权利获得了开发矿产资源价值的一部分,因此,这种权利具有了经济价值。可是矿业权的价值大小一开始和发现矿产资源的价值大小没有必然联系,所以矿业权本质上是一种占有者对探矿权人的授权:首先是拥有在规定地块进行矿产勘探的权利,其次是发现了具有回采价值的资源后自然取得开采权的权利。基于这种授权,矿业权体现了原始占有人对占有矿产让渡的部分占有权的属性。

由于过去关于矿业权的分析总是基于所有权来分析,所以总觉得矿业权是一种新型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类似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从人类社会的发展看,占有权早于所有权,虽然目前在法律中将占有权解释成基于合同的占有,但在矿业界由于资源发现的难度大、风险高,以占有为核心的丛林法则依然在起作用,而对矿产的所有确确实实在占有之后,这也许是法律发展的客观不平衡的结果吧。有人说矿业权是一种和承包经营权类似的权利,但其实还是有很大的不同。

4矿产价值与矿业权价值。

矿业资产是在矿产地中发现的矿产资源实物,一个确定的矿产资源包括矿床赋存状况、矿体特征、矿化情况、矿床储量和远景区推测等指标,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矿产资源有2个基本权属主体:占有者和授权开采者(协议占有人),对应于这2方面的价值分别是矿产价值和矿业权价值。按照国外惯例,从矿业公司(开采者)的角度,矿产价值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当前市场评估价),矿业权价值等于矿产资源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的价值部分。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原始占有者占有P,价值R=Q-P。而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通过市场机制运转。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的只是Q的一部分,即矿业权价值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市场的角度看,P是原始占有者得到的实际资产,Q是原始占有者拥有的名义资产,R是所有者让渡给发现矿产的矿业权人的资产,原始占有人将从政策法规和市场的角度进行权衡确定R/Q的比例。

矿业是典型的先有产品市场价值,然后根据矿床条件来研究确定是否值得开采的行业,其他行业既有市场决定产品的情况,也有产品创造需求的情况,而矿业更强调市场决定生产,所以矿业权的价值具有一个实现的不同情形:如果探矿后没有矿或发现的矿不值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开采,矿业权价值为0,探矿人亏本;如果发现的矿产资源价值小于探矿投入,矿业权价值存在且等于探明矿产资源的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但探矿人要实现矿业权价值就会亏本,那么实际上矿业权价值可能得不到实现,也为0;只有矿业权价值大于探矿投入加上采矿投入后,矿业权人才可能实现盈利。

矿业权价值最大等于矿产资源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一般情况下,矿床在开采过程中很难实现矿业权全部价值,经济上可行的采出矿量的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的价值为矿床开采价值,矿床开采价值才是矿业权价值的实现形式。

正是由于矿业权价值有实现形式的不同,矿业权无论是采取探矿权自动过渡到采矿权的形式还是有条件过渡到采矿权的形式,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显示出必要性。实际情形是,当发现的资源价值小于探矿权价值时,虽然存在矿业权价值,但由于矿产资源价值无法回收采矿成本,矿业权价值仍然实现不了。只有当矿产资源的价值大于最低限度的采矿投入时(大多时候还必须考虑国家税收和所有者提取部分),探矿权人才会计划开采或有人购买采矿权,矿业权价值才会实现。

另外,由于公司专长和实力限制,很多拥有探矿权的公司会将已经发现的具有很好采矿盈利能力的矿产出卖,这时对探矿公司而言矿业权价值在采矿前就实现了。出卖的最大价值等于矿产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者提取的部分再减去探矿者的投入和预期的合理利润。所以,对于一个矿床而言,拥有其矿业权者的探矿权价值和采矿权价值是一样的,但2种权力操作过程中得到的收入和实现的利润可能是不一样的。

5结语。

矿权本质上是一种人类内部因划分势力范围和获取个人利益而形成的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权,由于被占有物的非人格特点,矿产资源占有权事实上被竞争中的胜利者随意处置,具有了所有权的一切特点。

矿业权是一种矿权原始占有者对发现矿体的人的一种授权,允许他们占有发现矿床价值的一部分,而且不可被剥夺,事实上矿业权是一种协议享受的对矿产的部分占有权。根据矿业界依然存在的丛林法则,由于原始占有者的占有权等同于所有权,那么,实际上探矿权人的这种被授予的部分占有权从发现矿床后变成了部分“所有权”,也就是说,一个被发现的矿床按法律和约定俗成具有2个“所有者”,他们按比例享有整个矿床的价值———共有矿床,他们的关系一经市场博弈确定后不可剥夺,神圣不可侵犯,就好像夫妻共同占有家庭财产一样。

当然,矿权和矿业权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矿权在先,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是不可以放弃的;矿业权在后,是一个具体的对实际矿产的开发权(是通过对矿产的部分占有来实现的),是可以放弃和转让的。虽然矿权往往为国家所拥有,但两者对同一个矿床而言都是全覆盖的,要么同时实现,要么同时搁置。

分析清楚矿权和矿业权的实质对于指导矿业开发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更好地建立起矿业开发管理的市场模式,根据矿产品市场和共同占有的关系合理界定和划分双方的利益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权属关系运作给矿业开发企业造成的经济压力,发挥好2个占有者的作用,处理好矿业开发相关利益方的关系,为矿产资源的和谐开发、有效利用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扈纪华。物权法知识读本—理解与适用[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7:156-162.

矿产资源论文篇(3)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潜在地质灾害威胁、危害的矿山项目要严把评估关,并对出具评估报告结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终生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督促检查。

3、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认定制度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权申请之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采矿权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的必备报件之一。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要分期分批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并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必备报件之一。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国土资源部应将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必经门槛,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出具由相应资质的核算机构编制,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如果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代价超过开采矿产资源的预期收益,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有权直接驳回采矿权申请,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可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的依据。

5、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从各省市相继开展得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来看,保证金收缴标准不一。另外对于收缴的额度是否足以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的恢复也缺乏衡量尺度。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时,可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中的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数额,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采矿权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保证。对于未缴纳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只能保障对矿产开发所造成的可以恢复治理的地质环境破坏的补偿。要完全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总体效益低于总体地质环境代价的开发行为,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不可治理恢复的地质环境破坏,必须建立补偿赔偿制度。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就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不能治理恢复部分的补偿赔偿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管理机制督促和责成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实施方对受损对象及其权益人进行补偿或赔偿。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来保障矿业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地质环境事故对矿区居民生命财产造成的破坏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和保障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矿产资源开发责任主体是否投保了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业务,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治理环境义务的保证之一。对于未进行投保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构成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现场巡查制度现场巡查制度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和依法行使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重要措施,可以说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防监督工作的核心环节。目前矿山地质环境现场巡查制度的实施不规范,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建议修订矿产资源法时对现场巡查制度进行较具体规定。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监测制度建议尽快修订出台《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指导各省(区、市)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层层落实。切实健全各级监测机构,落实职责,明确任务。有关部门应尽快起草和出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尽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队伍建设,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质量,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社会地位。

3、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采取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在内容上只设立信息公开的下限而不设立上限,同时要求必须使用通俗的语言,让一个平均文化程度的公民能够读懂;在形式上由政府指定一种或者几种的强制公开的信息平台,其他的平台可以由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单位自愿选择。为了防止信息异化,除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自行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外,必须由地质环境管理部门来审核信息的真实性。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就是用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公民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公共决策的权利。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可以有效制约矿山地质环境主管部门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促进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中各个利益方的合作。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首先要明确公众参与主体范围,只要认为该矿产资源开发行为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影响自己利益的公民都有权利参加到公众参与机制中来,使公民的环境权得到切实体现;其次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为公众提供法律保障,即建立地质环境保护NGO、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众参与程序的完善。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中政府职能定位

1、明确地方政府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因此,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出台规划,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2、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按照“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优化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的要求依法提高行政能力。地质环境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行政管理必须定位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是一项以社会公共服务为主题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保护领域应把工作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推进立法,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和管理要求。二是谋划基础工作布局,构建管理服务平台。主要是组织技术支撑单位,通过调查摸底,让公众了解其所处地区的地质环境状况;根据调查成果科学制定满足地质环境承载力的区域发展规划;利用监测手段,掌握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预报预警信息;加强保护与治理,保持良好的地质环境状况,使之满足公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制定标准,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地质环境保护职责任务,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四是组织科普宣传,普及有关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公众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矿产资源论文篇(4)

[论文摘要]基于油田图书馆知识资源的分布状况,了解油田图书馆所处的网络环境,针对油田图书馆科研读者的需求,设计知识资源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并阐释各功能模块的运行模式。

石油勘探开发是高科技、高风险、高投入的知识密集型行业。随着知识成为企业资本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石油企业在战略中重视并研究自己的知识管理已成为必然。目前国际上许多油气公司都在积极探索,寻求实施知识管理的办法,试图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管理体系,以提高勘探开发决策水平,减小风险,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增强企业实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江汉油田勘探开发业务的开展基于现有的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搭建一个网络环境下开放的分布式知识共享平台,整合现有的文献信息资源,构建知识资源的管理系统,促进相同区域和不同区域之间的知识交叉共享,引进外部的知识,对提高整个油田的创新能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油田图书馆知识资源分布状态

油田图书馆现有的知识资源由两部分组成:即纸本文献资料和数字信息资源。

1.1图书馆馆藏纸本文献资料

截至2007年底,油田图书馆馆藏图书158,890册;各类期刊现、过刊53,000多册,以石油地质类图书和期刊为主馆藏。日常业务由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系统(ILASII)运行。

ILASII系统不包含了传统的图书馆自动化业务,而且设计了征订订购系统、联机编目系统、专项服务系统、电子阅览室系统、预约/预借/闭架借书系统、联合目录管理系统、期刊目次管理系统、网上流通系统、我的图书馆等等,形成了一个大的系统家族。

1.2图书馆数字资源

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让数字化文献在网络上传播、安全共享,对油田图书馆带来了很深远的影响。主要数字资源包括自建电子期刊、自建数据库、引进数据库和因特网上的公共数字资源:

1.2.1自建电子期刊

三新科技信息网于2001年9月25日正式开通。从2002年3月开始每周都有新信息上网。现已累计报道文献量达到900篇、330万字。其主要栏目有:①腾飞进军号:刊登有关领导的讲话和指示;②科技新视野:主要登载当今世界“三新”技术的最新动向和原始研究论文:③神州嘹望塔:主要登载国内油田、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及动向;④江汉科技城:报道江汉油田在勘探、开发和科研攻关等方面的进展情况;⑤网上读书城:登载《江汉石油科技》和《国外油气地质信息》的摘要供读者查阅;⑥创新金点子:选择性地刊登一些有关“三新”技术方面的读者来信或论文。

1.2.2自建数据库

《江汉油田科技成果数据库》是由研究院开发建没的二次文献型数据库,是江汉油田图书馆文献、技术档案等信息部门以及各二级厂处、科研单位了解我局科技成果、开展科研工作、成果查新、信息检索的必用工具。

《江汉油田科技成果数据库》收录了1973年至2005年江汉油田的科技成果,专业范围包括石油地质与勘探、石油物探、测井、钻井、油气田开发与开采、油气田建设工程、机械设备与自动化、油气田环保与综合利用等专业。约220万字。

该数据库的检索路径有分类检索:主要按石油地质、石油物探、钻井工程、测录井工程、油气田开发、地面建设、计算机应用、油盐化工等类别;关键词检索、课题完成人姓名检索以及综合性检索等检索方式。

该数据库目前链接于江汉油田局域网可供8000多个用户直接查询。

1.2.3引进数据库

江汉油田图书馆引进了《中国石油文摘数据库》、《国外石油文献数据库》和《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12个数据库。

①中国知网

江汉油田图书馆购买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有关本行业的理工A、理工B两专辑。开通了镜像站,月访问量约15000次,下载5000篇,该网信息量大,资料更新快,资料比较齐全,给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现在已成为科研人员的主要文献资料获取方式。

②万方学位论文数据库

江汉油田图书馆引进的第一个镜像资源,该馆根据油田科研生产的实际需求引进了理学和工业技术分类中的石油、天然气工业及地球科学。它的引进,填补了油田在学位论文信息方面的空白,给科研工作者的科研工作又提供了一个强大的技术支撑。经过几年的运行,科研工作者对它的普遍反映是文章专业性、可参考能力强,由于它是作为一个镜像资源,所以它的访问速度也相当地快。访问量累计已达236030次,累计下载53600篇。

③《中外石油文献数据库》

该数据库包括《中国石油文献数据库》和《国外石油文献数据库》,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开发建设的综合性、二次文献型数据库。

两库分别收录了中文期刊256种,外文期刊近200种(包括,英、俄、日、法、德等语种)。此外,还收录了会议论文、科研成果报告、学位论文、考察报告、技术讲座总结、专利、技术标准和科技图书等多种类型的中、外文文献。两库收录石油文献的专业范围包括石油地质与勘探、石油物探、测井、钻井、油气田开发与开采、油气田建设工程、海上油气勘探与开发、油气加工、油气储运、机械设备与自动化、油气田环保与综合利用以及石油工业经济和企业管理等石油工业12个专业大类。

④《美国石油文摘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Tulsa(美国塔尔萨)大学编辑出版,是一个查找石油勘探开发有关文献和专利最权威的英文数据库,收录的文献包括:地质、地球化学、地球物理、钻井、油气开采、油藏工程和开采方法、管道及储运、生态学和污染、替代燃料和能源、辅助工艺和其他矿产品等。

⑤《中国科技成果数据库》

该数据库始建于1986年,是国家科技部指定的新技术、新成果查新数据库。数据主要来源于历年各省、市、部委鉴定后上报国家科技部的科技成果及星火科技成果。其收录成果范围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涉及化工、生物、医药、机械、电子、农林、能源、轻纺、建筑、交通、矿冶等十几个专业领域。《中国科技成果数据库》数据的准确性、详实性已使其成为国内最具权威性的技术成果数据库。

1.2.4因特网上的公共数字资源

因特网上的公共数字资源可免费获取,根据油田科研生产需要,主要以专利文献数据库为主:

①《中国专利数据库》

该数据库记录了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的全部中国专利文献的全文,面向公众提供免费专利检索服务和全文提供服务。提供检索的内容包括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相关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的摘要与全文。

②《美国专利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供,可以检索并浏览美国专利全文。收录了1790年至今的美国专利,1790至1975年的专利只能通过专利号和现行美国专利分类号进行检索,1976年至今的专利可以通过多个检索人口进行检索。

③《欧洲专利数据库》

该数据库是由欧洲专利组织(EPO)及其成员国的专利局提供的,可以免费检索。在数据库中可以查到文摘、著录信息和说明书全文的国家有:欧洲专利组织(EPO)、法国、德国、瑞士、英国、美国、专利合作条约组织(EPO。可以查到文摘和著录信息的国家有:中国、日本。仅可以查到专利文献著录信息的国家有澳大利亚、俄罗斯、香港、印度、爱尔兰、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丹麦、埃及、埃拉、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欧亚专利局(EurasianPatentOffice)等。检索结果记录中可以得到的项目内容:发明名称、专利号、公开日期、发明人、申请人、申请号、优先权号、国际专利分类号、欧洲专利分类号、等同专利号、权力要求项、专利说明书全文、专利附图等。

从以上分析可知,油田图书馆知识资源比较丰富。但各模块分别链接于江汉油田局域网,向油田读者提供初级服务,尚未构建统一的服务平台,知识化服务体系尚未建立。

2江汉油田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的构建

根据笔者对油田图书馆部分科研读者所作的调查表明:科研读者目前利用图书馆文献资源的途径以局域网下载资料为主。到馆借阅逐渐递减;现有的电子资源能满足大部分的科研工作基本需要,但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数宅资源还不能满足需要;大部分读者希望建立门户网站,提供简便检索方法,让读者自由使用电子资源。由此本文提出了江汉油田图书馆知识资源管理系统的构建方案:

2.1门户网站系统

江汉油田图书馆门户网站是在网上访问图书馆知识资源的入口点。主要任务为:

信息。包括新闻公告、专题资源、新书推荐、专题服务、读者指南、下载浏览器、FAQ等。这些栏目具有动态更新的特点,属于图书馆日常业务工作范畴,需要进行授权管理,规范数据加工过程与数据格式,及时、及时更新。这些栏目的实现是通过图书馆网站的功能来完成的。

系统嵌入。如电子资源、馆藏检索、咨询台、馆际互借与原文传递、站内导航等,各栏目分别由一个个功能独立的应用系统支持,构成了图书馆数字服务平台。这些子系统的建设可以引进第三方成熟产品,也可以自主开发。在建设过程中,网站系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实现对这些栏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管理操作,以便支持这些功能。

2.2电子图书库

江汉油田图书馆目前尚没有图书数据库。为了满足油田广大员工对电子图书的需求,目前急需建设一个能够与已建资源相互补充的电子图书库。由于之前的期刊、论文等资源相对比较专业,所以此项目需建设一个集石化、采矿、工业技术图书及综合社科类图书资源为一体的综合性图书数据库。

江汉油田电子图书数据库的读者定位为江汉油田的内部员工,所有江汉油田的员工将可以通过江汉油田内部局域网或互联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访问江汉油田的电子图书数据库。超级秘书网

为了能够使得电子图书数据库与传统纸书起到相互补充、相互带动的作用,江汉油田的电子图书数据库需要与现有的纸书管理自动化系统实现无缝连接。通过纸质书系统与电子书系统的互联和互检,读者将能够从纸书图书馆到电子图书馆进行自由的切换访问并获取相应的借阅、查询等服务。

电子图书库应该具备资源管理、系统管理、用户管理等主体功能,为了能够及时监控电子图书的借阅、流通和使用情况,电子图书库的管理平台需要提供相关统计功能,并能定期生产统计报告,以方便图书馆迅速了解图书借阅情况,并调整相应服务策略或进行相关决策。

用户管理方面需要实现两者管理方式,lP范围用户管理和非IP范围用户管理。资源管理方面可以设置相关的检索方式,读者可以通过系统检索电子图书,实现简单检索、模糊检索、全文检索、分类导航等多种检索方式,无论是从书号、书名、作者还是图书类别或图书内容等都可以实现查询。为了能够保证广大江汉油田员工能够第一时间获得更多好书和新书,电子图书库的图书资源需能够定期更新,更新后的资源能迅速上架。

矿产资源论文篇(5)

1、矿山企业对土地的一次性投入过大,成本过高据对某公司的来调查了解,因为国家规定,矿业公司如果使用出让的方式获得采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就需要对每亩土地支付征地费、土地出让金以及耕地占补平衡费等总共是52000元,如果企业完成开采后要进行土地的复垦,还要再支付7000元,也就是说企业每占有1亩土地,就要花费59000元.这就相当于某公司产品成本的三分之一。如果在加上企业以后上缴的补偿费、矿产资源费以及采矿权使用费等其他的费用,这些花费就相当于矿石总成本的一半。严重地影响了某公司的长期稳定生存与发展。

2、企业承担对土地的出让与复垦,影响复垦效果作为采矿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企业要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费,在完成开采之后,还要对毁损的土地进行有效地复垦。而有的企业对某些采矿用地占用了较短的时间,却依然要在短时间内肩负起出让与复垦的双重重担,在短期内对国家进行金钱与实物两种形式的补偿,这对企业的压力非常的大。高额的用地成本严重影响了企业对于复垦投入的积极性。

二、解决措施

1、对土地实现年租制在最近几年,提出了土地年租制的设想。这是一种有期限的、有偿性的用地方式。从本质上看,土地出让制与土地年租制两者都是在租用土地,但两者对土地租用者允许的使用时间却不同。对于年租制,就是按年支付土地使用期内的租金,而出让是在尚未使用土地的时候就一次性地给政府支付高额的出让金。其实,对于采矿企业,进行土地年租制还具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对于年租制,没有最低年限进行限制,其可以签订较短的合同年限,对临时用地以及短期用地非常适合。第二,年租制是每年交一次租金,不需要一次性地就支付巨额资金,有效缓解了采矿企业的经济压力。第三,对土地保护利用与矿产开采之间的矛盾进行了一定的协调,使矿区的资源能够进行可持续性利用。

2、对土地实行股权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土地股权制进行考虑:一方面,对于矿区中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及经济效益良好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考虑用土地进行作价入股,来实现收益共享。另一方面,在完成开采之后,将已经复垦好的土地按所占农民土地的比例,对农民进行配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者是按照农民自己的意愿,将土地转包给农业大户,有效扩大经营规模,进行农业的现代化生产。这样一来,既充分利用了农民的剩余劳动力,也让农民提高了经济效益。对传统的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了有效的改善,使我国提前走向现代化农业的发展道路。

三、结语

矿产资源论文篇(6)

1.1皎施县城是矿区粮食、蔬菜、水果、医疗用品的主要补给地。通过路线地质调查和地质点调查,在重点追索先前地表发现的1号石英脉的基础上,又新发现了2条石英脉矿化体,使东矿带的成矿潜力增加2倍。这是开展地质工作以来的最大发现之一。施铜铜矿床主要呈陡倾斜大脉状产出,矿脉总体呈北北东向展布,长3000余米,赋存在F1、F2和F3断裂组内。皎施石英脉型铜矿床属于典型的脉状矿床,矿脉呈大的单脉产生,以陡倾斜平行(局部切割)岩层,脉壁清晰,主要金属为铜,伴生金属为金银。矿石较富,铜平均品位在0.11%-7.15%。含矿石英脉均出露地表,矿脉沿走向延伸稳定,长度大,倾斜延伸大,厚度较稳定,脉长3000余米,含矿石英脉为北北东-南南西向,以构造裂隙充填为主。含矿石英脉倾角较陡,近于直立。矿脉地表次生富集带发育,深度约35-75m。矿石以黄铜矿、辉铜矿、斑铜矿为主,地表发育孔雀石、铜蓝等,脉石矿物以石英为主,矿物粒度粗。皎施矿区位于实皆大断裂以东的实皆多金属成矿带。实皆多金属成矿带近南北向贯穿缅甸3000余千米,是中国三江多金属成矿带西带的南延,是缅甸重要的铜、金多金属成矿带(图2)。

1.2矿床开发经济价值估算

1.2.1评价方法的选择类比云南省铜矿现有生产成本进行概略评价。

1.2.2技术经济指标①采矿制造成本:137元/吨•原矿;②选矿制造成本:52元/吨•原矿;③铜精矿产出率=铜平均品位×回收率/铜精矿平均品位=1.40%×85%/21%;④生产1吨铜精矿(平均含铜21%)的采选直接成本:=(采矿成本+选矿成本)/铜精矿产率;⑤资源税:0元/吨•原矿计;⑥管理费用:143元/吨•铜精矿(含资源补偿费、摊消费、工资及福利和其它费用等);⑦精矿运输费用:420元/吨;⑧税金(矿物税加出口税):613元/吨;⑨资源有偿使用费:7元/吨•铜精矿;⑩总计生产1t铜精矿的成本费用=生产1吨铜精矿(平均含铜21%)的采选直接成本+每吨铜精矿的资源税+管理费用+精矿运输费用+税金。

1.2.3经济效益指标估算总利润估算公式为[4]:F∑=(Pr×r-C)×Q×e×ε1-I-R式中:F∑———矿产开发总利润(元);Pr———1吨铜精矿的销售价格(元),取1吨铜精矿的销售价格为9345元;r———铜精矿产率(%);C———1吨原矿所有生产成本、税收、人员工资等费用(不含选矿折旧费),取:(生产1t铜精矿的成本费用)×铜精矿产率;Q———资源量(吨);e———资源量的精度;ε1———平均可采系数(含设计损失和采矿回收率),取0.90。根据以上公式计算结果如下:年总利润=总利润/服务年限/20=0.87亿元投资利润率=年总利润/总投资135,000,000=64%投资回收期=总投资/年利润=1.5年以上结果表明在目前市场价格一般的情况下,都具有较好的开发利用价值。展望铜价格可能在未来逐渐上涨的远景,该项目可能具有更好的开发利用价值。

1.2.4矿产开发利用的优势和建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曼德勒投资矿业具有以下优势和建议:①从缅甸国内来看,十多年来政府首次开始同意境外投资人以合资的形式合法入境投资,外国人在缅甸的投资不再用遮遮掩掩,投资政策环境得到了根本改善。中国有色集团的达贡山镍矿已经进入建设尾声,紫金矿业集团正在商谈梅登镍矿的开发,北方公司的孟育瓦铜矿项目也已签约,其他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也纷纷进入缅甸进行矿业资源的开发,北部自治邦更是有很多当地政府默许的外国投资的小型矿产开采,缅甸的矿业开发正在拉开大幕,矿业投资进入缅甸的最好时机已经到来。②缅甸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较为落后,区域性的矿产资源调查尚属空白,特别是研究区所在的中东部地区,大面积属于找矿处女地,找矿的勘察难度并不大,矿产资源缺乏投资,全国70%的矿区未进行勘探。所以寻求大矿的机会较大,竞争不激烈,目前在缅甸开发的大公司不多。因此应该把握机遇,邀请国内的地质专家前往考察,对一些具有潜力的中小型矿山和矿点进行投资,然后派遣地质人员入缅进行勘察,增加探矿力度,查明已有储量和前景资源量,增加矿山的经济价值,为今后进一步的开发利用打下良好的基础。③投资缅甸的另一个优势是投资成本低。一个储量100吨的金矿采矿权在中国价值2-4亿元,500吨储量的矿权在10亿元以上。而在缅甸的投资比在中国低5-8倍,只需要5千万元至一亿元,有的矿几百万元就可拿到采矿证。目前在中国已找不到大而富的矿。即是大而富的矿,价格也是天价,投资成本特别高。缅甸的探矿权证十多万元几可拿到。对于矿区附近同一成矿带内的多处矿点进行资源整合,适宜于整装勘查。此外缅甸的用工便宜,每个工人每天收入20-50元人民币,而且吃苦、老实,因此充分利用国内技术人员的技术优势和当地劳动力的廉价优势,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实现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

2矿区矿业投资环境分析

2.1矿业环境指标体系建立①通过对指标数据进行有目的性的数学运算可以揭示出一定的客观规律,通过现象发现事物的本质特征,所以指标在对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进程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②指标分类:根据属性不同,指标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主观性指标与客观性指标;2)正向指标、负向指标及中性指标;3)描述性指标与数值指标。③指标选则:指标的不同所反映的现象不同,所以要选择与所研究对象相关程度大,能够明显反映对象属性的指标。在这一原则基础上对矿业投资环境选择如下指标:地理指标;劳动力指标;经济指标;政治指标;基础设施指标;矿业指标。

2.2指标体系计算本文主要针对缅甸六个省份的各项指标进行比较和计算,由于选用指标单位不同,为更方便准确对各项指标进行分析,运用离差标准化方法对以上指标进行标准化。将各省按矿业投资指数分为优、良、中、差、极差五个标准。标准划分依据为:优为50-58;良为43-50;中为36-43;差为29-36;极差为21-29。缅甸曼德勒省:由矿业环境指数图可以看出曼德勒省是缅甸矿业投资环境最好的省份之一,该省处于实皆多金属成矿带,目前已经发现的矿产资源有金、银、铜、油气等。因此该地区投资环境好,交通体系发达,是矿业合作的首选之地。

3小结

矿产资源论文篇(7)

1.1矿业权出让市场化程度不高

目前,受各方面因素制约,我国新设矿业权的完全市场化程度仍不高,部分矿业权以低价甚至无偿出让,不利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也不利用实现资源资产价值最大化。据统计,2013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257宗,仅占全年探矿权出让总数13%。此外,为招商引资,一些地方出现了行政配置矿业权现象,以无偿、低价形式将资源直接配置给企业,有碍于资源最优配置。

1.2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

一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标准偏偏低。国外相对于我国资源补偿费的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而我国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起步费率低,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甚至低于众多发展中国家。此外,矿业权使用费征收标准自1998年以来一直未调整,明显低于世界主要矿业国家的类似收费标准。二是矿业权价款评估底价不科学。受矿业权价款评估制度不完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不发育,监管不到位,以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基础不统一等因素影响,我国矿业权评估价款的真实可靠性较差,损害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

1.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不科学

一是缺少全国具有指导意义的征收标准和验收标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统一征收标准,部分地区征收标准过低,可能导致企业因缴存保证金太少而放弃矿山环境治理;同时受全国统一验收标准缺失的影响,制约了治理工程验收和保证金的返还工作;二是征收方式不合理。据了解,目前各地保证金收缴方式为一次性缴纳,这对于矿山规模大,服务年限长的矿山企业来说,势必增加资金压力,对矿企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同时,这种方式因矿山生产时间跨度长,收缴额度难以与矿山环境治理实际成本的同步。

1.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差别化不够

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普遍是全区域、全产业一刀切,缺少灵活性和差别化,直接影响其执行效果。一是区域政策差别化不够,目前,除矿产资源补费分成对自治区稍有倾斜外,其他税费的征收和利益分配均全国统一,对少数民族自治和资源富集地区的倾斜力度不够,难以激发资源地政府严格执行现行政策的积极性;二是产业政策差别化不够,《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稀土、钨、锡等矿产资源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材料,但目前对这些战略性矿产资源未制定差别化税费政策,支持其勘查开发,以保障新兴产业发展的必要原料需求。

2深入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2.1大力提升新设矿业权市场化程度

针对目前矿业权市场配置程度不高情况,要进一步完善新设矿业权出让方式,除按规定可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外,一律以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同时积极探索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出让方式,即:出让方式不再按矿种风险高低确定,而是依市场供求状况而定,只要具备竞争条件,有多家申请的矿业权,均采取竞争性方式出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源头推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2.2有序调整矿产资源税费政策

根据矿业活动的基本特点和规律,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应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政策调整工作。近期,保留现有资源税费制度体系,通过修改《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规、适度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完善矿业权评估制度等方式,适度调整矿产资源税费政策,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同时,积极探索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改为权利金的可行性,为全面改革资源税费体系做准备。远期,应全面调整现有矿产资源税费政策体系,最终形成以权利金制度为核心,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为补充的税费联动体系。

2.3继续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在于贯彻“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责任,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不新增环境问题。针对目前存在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工作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一是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统一验收标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和返还有据可依。二是灵活调整保证金征收方式,根据矿山规模和服务年限,由现行一次征收变分期征收,对于服务年限在5年以内矿山,保证金一次性缴纳;超过5年的,可根据开采规模分期评估、分期缴纳,这不仅能缓解企业一次性缴纳的资金压力,还能让缴存的保证金更接近环境治理实际成本,有助于防止企业因保证金缴存过低而放弃环境治理现象发生。

2.4积极探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差别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