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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6-01 04:03:29

矿业投资论文

矿业投资论文篇(1)

1地质、矿产潜力与矿产工业

爱尔兰地质与成矿环境多样。分布的岩石年龄从元古宙到现代都有出现,以古生代碳酸盐类岩石居多,无太古宙岩石出露。根据爱尔兰地质调查局资料,爱尔兰已发现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铅、锌、银、石膏、金、煤炭、铜、重晶石等,其中,优势矿产为铅和锌等,其探明储量在欧洲国家中占有重要地位。爱尔兰的铅锌矿资源主要分布在该国的中东部地区,形成于古生代沉积盆地中,其中,最主要的含矿盆地是中爱尔兰盆地(CentralIrelandBasin),在芒斯特盆地(MunsterBasin)中也有高品位铅锌矿产出。在这些盆地中,有3种类型的铅锌矿化:层控型、密西西比河谷型和脉型,其中最重要的矿化类型是产出在纳文群(NavanGroup)和沃尔索特(Waulsortian)灰岩中的层控型(部分呈层状),也称爱尔兰型矿床。多年来,爱尔兰一直是欧洲重要的铅锌矿生产国。2012年,其锌精矿产量约占全欧洲(包括俄罗斯)锌矿山产量的32%,是世界第10大锌精矿生产国,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2.5%。爱尔兰也是欧洲重要的铅精矿生产国,产量占欧洲包括俄罗斯铅矿山产量的12%,是世界第12大铅精矿生产国,占世界总产量的1%。

2主要矿业管理机构​

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下设的勘探和采矿局(ExplorationandMiningDivision)(EMD)是爱尔兰矿产工业的主要管理机构,其职能是:①管理和许可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②促进矿产勘探投资;③在矿产勘探和开发领域,制定矿产政策;④作为矿产所有者,代表和保护国家利益。爱尔兰勘探和采矿局由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对矿业所有相关管理问题具有全面支持服务功能,包括以下方面:①立法条款;②有关所有勘探许可证地理区域的参考信息;③对在爱尔兰所开展勘探和采矿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评估;④有关环境敏感区信息;⑤以数字形式,公布自2000年1月1日以来的勘探公司报告;⑥公布勘探公司提交的航空地球物理调查资料;⑦有关在爱尔兰的咨询师和承包商的信息;⑧接触对爱尔兰不熟悉的公司,或有兴趣成立合资企业的公司等。在爱尔兰,矿产资源或为国家所有,或为私人所有,或是两者的结合。在各种矿产中,国家拥有的矿产约占60%。大体上说,国家拥有的矿产主要包括金属矿产、工业矿物和能源矿产;砂、石、粘土等大宗性非金属矿产则主要属于私人。法律规定,无论矿产所有权如何,开发矿产的权力都在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部长手中,但矿产开发者要对矿产所有者进行补偿。在爱尔兰进行矿业开发活动,除要获得采矿许可证外,还需要获得两种其他类型的许可证。一是《规划和开发法》(PlanningandDevelopementActs)之下的规划许可证;另一是《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Acts,1992to2007》之下的一体化污染预防和控制许可证(Integrated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Licence,IPPClicence)。申请这两种许可证时,都必须要有环境影响评估(EIS)。

3矿业权设置

根据爱尔兰《矿产开发法1940~1999》,爱尔兰的矿业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①勘探许可证;②采矿许可证/采矿租约。爱尔兰矿业权的获得一般通过申请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也会出现竞争性状况。竞争性区域是最新放弃的区域或已提供但被拒绝的区域。

3.1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在许可证指明的区域内开展所指明矿产的勘探活动,包括土地准入等。可采出合理数量的矿产进行分析、化验和试验,但开采、出售或其他处置勘探许可证土地上的矿产是违法的。勘探许可证的申请需向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勘探和采矿局(EMD)提交。申请须采用规定的格式,并提供:①技术能力和财务能力的证据;②为什么寻找这些矿产的理由和这些矿产的适当勘探计划;③最低投入要求的承诺;④适当的以防第三方诉讼或环境损害而投的保险证据。勘探许可证申请在“先来先处理”基础上进行办理(竞争的许可证除外)。如果申请成功,申请者将收到一封通知书,陈述勘探许可证的条件和期限。在许可证最后授予前,拟授予的许可证必须在当地报纸上登出广告。相关人可在21天内提交正面或负面意见。如果没有严重的妨碍,EMD将发放许可证。在一般情况下,勘探许可证可在申请的4个月内发放。勘探许可证一般涵盖面积约35平方公里,有效期一般6年,可续期。续期时,一般要求工作量和花费投入要不断增加。每两年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保持机密6年或直到许可证放弃。区域航空调查是例外。其数据在4年后公开,除非地面仍然为该委托调查的公司持有。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一般要伴有机密工作总结表(ConfidentialWorkSummaryForm)和资质说明表(StatementofQualificationForm)。在许可证期满前,如果持有者希望延长期限,应提交勘探许可证续期申请表;如果持有者不打算续期,则必须要提交勘探许可证终止/放弃表。在爱尔兰,授予勘探许可证的区域有3种类型:①普通开放区;②鼓励开放区;③竞争性区域。普通开放区是划定的许可证区域,可在任何时候申请矿产勘查许可证,其原则遵循“先来者,先服务”。对于鼓励开放区,许可证申请费和工作投入要求降低,目的是鼓励对新区的勘探活动。对竞争性区域,评估申请的考虑因素,不是根据“先来者,先服务”原则,而是着重考虑勘探项目计划的进取性和质量、申请者的职业记录和资金可得性等。

3.2开发许可证

开发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开发采矿许可证/租约所指明的矿产,并进行所采矿石的相关处理活动,包括粉碎、选矿等。对于贱金属矿床,开发许可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①要租约的矿产、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区域,包括矿产所有关系(是国家所有还是私人所有及权利关系搜寻的细节)、在申请区域内土地所有关系的信息(特别是有哪些土地处于公司控制中,哪些土地已被租约等分离(隔离))、相关成员(在采矿租约/许可证中常规定,只有在申请者拥有的土地上或拥有土地所有者的事先书面协议,方可允许进行露头采矿);②矿产,包括矿产储量的数量和品位以及其计算的细节资料;③开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包括采矿和处理方法(包括开发和生产安排、雇员数目和设备等)、估计的资本和运作成本(包括总估计资本成本和每年的运作成本)、营销计划(包括要出售的产品、目标市场、预期价格、销售合同细节等)、资本来源、运作最初3年的财务预期,包括现金流和盈亏账目;④矿山关闭计划,包括场地的复垦等;⑤规划许可,包括在采矿运作期间所有将被使用或占有土地的规划许可或已进行申请的证书;⑥完税清单证书。对于贱金属以外的其他矿产,开发许可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①要租约的区域,包括储量/资源、矿产所有权信息以及权利搜寻的细节、在申请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信息,包括哪些土地处于公司控制中,哪些土地已被租约等分离(隔离);②矿产,包括矿产储量的数量和品位以及其计算的细节资料;③开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包括采矿和处理方法(包括开发和生产安排、雇员数目和设备等)、估计的资本和运作成本(包括总估计资本成本和每年的运作成本)、营销计划(包括要出售的产品、目标市场、预期价格、销售合同细节等)、资本来源、运作最初3年的财务预期,包括现金流和盈亏账目;④矿山关闭计划,包括场地的复垦等;⑤规划许可,包括在采矿运作期间所有将被使用或占有土地的规划许可或已进行申请的证书;⑥完税清单证书。国家采矿许可证/租约的授予一般在个案基础上进行,相关授予条件多通过谈判解决。根据爱尔兰勘探与采矿局的规定,对于国家所有的矿产,采矿租约的授予一般在18个月;对于私人所有的矿产,采矿许可证的授予时间略长。爱尔兰各矿业权基本特征如表2所示。

4矿业税费

在爱尔兰矿业投资时,相关税收包括公司税、权利金、增值税、关税、二氧化碳税等。

4.1公司税

根据爱尔兰勘探与采矿局2011年发表的财务框架(fiscalframework),一般企业的公司税是12.5%。对矿山企业,公司税税率是25%。可有各种补贴和扣除(包括资本补贴)等。

4.2权利金

在爱尔兰,没有权利金的具体规定,一般权利金收取比例按个案处理,由单个协议规定(尤其对新租约),即由谈判决定。目前对贱金属来说,权利金率是净收入的百分之几。有一个每年最低支付额,称为“死租金”(“DeadRent”),其并入权利金中。如是工业矿物,权利金从量计算,一般是每吨0.5~1欧元。

4.3增值税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爱尔兰政府对应税企业在爱尔兰所提供的所有商品与服务的价值,征收增值税(VAT)。增值税标准税率是21%,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税率是9%和13.5%。

4.4二氧化碳税

对化石燃烧,每吨收取15欧元的二氧化碳税。

5主要矿业投资政策与管理政策

5.1矿业投资政策

爱尔兰政府奉行鼓励和支持矿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向国内的矿业投资。对外国的矿业投资没有限制,矿业利润可自由汇出。2007年12月2日,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长埃蒙赖安(T.D.EamonRyan)宣布,禁止在爱尔兰勘探铀矿。

5.2矿产勘探政策

在爱尔兰勘探矿产资源,必须要持有爱尔兰勘探许可证。对于矿产勘探工作,爱尔兰政府设有明确的最低工作投入要求。根据规定,对于普通开放区(或曰标准区),第一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0000欧元;第二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5000欧元;第三个两年,最低花费为20000欧元。对于鼓励开放区,第一个两年,最低花费为2500欧元;第二个两年,最低花费为5000欧元;第三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0000欧元。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应向EMD提交最低工作计划,细节需要EMD同意。勘探工作必须每两年提交一次报告。勘探公司必须要保持所有挖掘工作或与地下水试验工作的适当记录,包括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官员和地方官员检查时的投诉登记。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向部和相关地方政府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包括相关的数据。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应尊重土地所有者有关准入土地的希望,在进入土地前应获得相关地主的允许,并应在环境保护上承担责任。虽然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划和开发法1963~1993》,勘探活动可免于管控,但被许可人应按EMD的良好环境实践指南行事,在打钻时应提前两周通知,进行槽探时要获得EMD批准,槽探后应立即复垦等。

5.3矿产开发政策

在爱尔兰,要开展采矿活动必须要获得采矿许可证,可以是《矿产开发法1940》之下的国家采矿租约(StateMiningLease),也可以是《矿产开发法1979》之下、专门针对私人所有矿产的国家采矿许可证(StateMiningLicence)。无论如何,开发私人所有矿产,必须要给予补偿。补偿数额或由协议规定,也可通过《矿产开发法1979》所规定的仲裁程序决定。根据《矿产开发法1940》,采矿租约在个案基础上谈判获得。基本要求是:①坚持最佳实践;②确保矿产充分提取;③防止地面下沉(沉陷);④适当复垦采矿区;⑤支付权利金等。

5.4环境保护

对于矿山开发,爱尔兰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爱尔兰政府要求,在矿山投入生产前,经营者必须要获得一张一体化污染预防和管控许可证。相关矿山环境保护涉及向空气和水体的废物排放、噪音包括振动、废物储存与处理等。要获得一体化污染预防和管控许可证,必须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必须要由开发商自行准备。环境影响评估必须含有项目可能影响的分析,包括对人、动物、植物、土壤、水、土地景观、文化遗产等的影响。5.5矿山安全爱尔兰政府重视矿山安全。在矿山安全方面,爱尔兰政府的基本措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①不断完善和细化有关矿山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②明确矿山所有者责任和义务;③明确矿山管理者责任和义务;④明确矿山管理者资质;⑤明确矿山每日的运作条件;⑥确立矿山安全检查机制和制度等。

6结语

矿业投资论文篇(2)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矿业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矿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矿产地质勘查投资状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投资总额稳步增长,投资结构不断改善,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已初见端倪,整个行业的资金市场有所扩大,矿业权市场正在建立并不断完善,境外投资逐渐增加。中国矿产地质勘查投资向着开放的、法制的、市场化方向发展。

但是,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与其他产业相比,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行业的投资增长较慢,计划性财政地勘投入正在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11.83%下降到2003年的6.02%;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不断增加,由1999年的64.58%上升到2003年93.55%。但是,如果除去油气矿产,这一比重则要大大改变,自2003年以来,我国非油气矿产的矿产地质勘查资金还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发展后劲显得不足。而且,市场化程度较低,中央部门投资比重过大,社会投资和外资投资比重过小。整个资金市场规模偏小、发育不健全。投资体制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矿产地质勘查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探、采”的体制,没有真正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了“国家投资低效、社会投资进入受阻”的困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的发展。

2.勘查权益的保障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滞后,政策法规的稳定性、透明性等还不能完全满足商业性投资的要求。

3.市场发育的程度不高,矿产地质勘查要素市场不发育。矿业资本市场缺失,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的投入规模偏小;专业技术服务市场和中介组织不发育,数量少,不规范。市场主体改革滞后。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老矿山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继续依赖于旧的运行机制,对市场信号和市场调节不灵敏。我国符合完全市场主体要求的涉勘企业并不多,大多是事企混合运行的地勘单位。

4.探矿权流转不畅。我国目前探矿权的流转不活跃,转让方式单一。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市场仍然是为“大而全”的国有地勘单位所垄断,缺少机制灵活、经营有进有退的中小型勘查公司和找矿人,整个矿产勘查市场缺乏活力。在矿业权融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家往往作为矿产勘查风险企业的股东参与运作,并充分利用自身的金融、财务等专长,一方面保证矿业权融资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又在谈判中保障了风险企业原有股东的权利。

二、构建我国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配套措施

现在将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构建我国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几点具体配套措施如下。

1.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

矿业权市场是矿产地质勘查和矿山开采的中介,只有矿业权市场运转灵活而高效,中小型高风险勘查企业才能实现其潜在的高收益,真正的融入风险投资市场中。为了迅速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矿业权市场的进程:(1)尽快完善国家法律法规体系。(2)建立合理的矿业权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矿业权资产交易成功后的收益分配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阻碍矿业权资产进入市场。因此,要制定出一个合理的分配办法,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3)维护良好的矿管秩序,没有良好的矿管秩序,就无法建立规范的矿业权资产交易市场,应加强矿管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矿业权资产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

2.努力拓宽退出渠道

风险投资只有顺利地实现退出,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但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需大力加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做:(1)探索建立专门服务于勘查业的资本市场;(2)利用国外的勘查风险资本市场,在合适的时候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和筹资需要选择合适的上市地点。

3.加快地勘单位市场化改革

中小型的地勘企业是勘查风险投资机制中的客体,该机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地勘企业的发展。要加强对企业化经营的行政指导和理论指导。地勘单位改革遇到的政策,如企事业离退休待遇的不同、财政预算管理的新规定等,以及在改革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或改革的方向性问题,都需要加强行政和理论指导。地勘单位要正确处理好事业牌子和企业化经营的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实施企业化经营上。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尽快制定国家有关勘查风险投资的指导原则、战略方针、中长期规划;尽快出台政府低息贷款制度、银行贷款政府担保制度、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勘查补贴制度、勘查税收减免政策等;进一步完善矿业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建立勘查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完善矿权流转市场。还要注重培养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人才,以运作好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活动。

三、结论

矿产地质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而且在当代日益呈现出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趋势,这些特点决定了矿产地质勘查业很难像一般产业一样从普通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而结合风险投资的特点,在矿产地质勘查中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就成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选择。现阶段财政支出在矿产地质勘查中仍占相当比重,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对资源保障的需求。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吸收和借鉴了大量的前人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矿产地质勘查的现状和风险投资的特点,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创新。这集中体现于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机制的构建研究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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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战英.内蒙古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的保护与管理[J].矿产保护与利用,20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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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汪东波,梅友松,徐勇.重点成矿(区)带综合研究的若干问题探讨[J].地质与勘探,2001,37(5):1-2.

[7]王智民.重构地质勘查机制迎接矿产资源短缺的挑战[J].地质与勘探,2006,42(1):81-83.

矿业投资论文篇(3)

关键词:DCF法 实物期权 互补性

中图分类号: 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1-136-02

1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业权的有偿取得依法转让、合理取得制度已经开始实施。国家为了推动行业自律管理,政府的职能转向以监督管理为主;政府不再承担本来应由评估机构和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评估机构也因此成为独立执业、自我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我国矿业权评估业自1998年诞生以来,已走过了十多年的辉煌历程,它主要服务于矿业权出让、市场转让交易、矿山企业资产重组等方面,完成的矿业权评估项目一共10477个,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改革上取得可喜的成果。

2矿业权及其评估

2.1矿业权及其属性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有偿获得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内勘察或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矿产品的权利,其内涵是由探矿权和采矿权组成。矿业权作为一种资产,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出让、转让、融资扩股和资产投资入股,矿业权一旦发生流转进入市场,就必须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但矿业权是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对其评估必须依托矿产资源实物资产,矿产资源具有供给上的可耗竭性、稀缺性、垄断性和丰度上的差异性和地理位置固定性的特点,则其价格不容易为众人识别,所以矿业权的评估更有特殊性。

2.2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实质上是对矿业权所依附的矿产地的价值的判断即相关人员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地信息和市场信息,对现在或未来市场通过综合运用地质分析、经济分析和数学计算等手段,将地质、矿产、经济等参数进行量化,并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的估算。影响评估指标的各种因素未来状况处于不确定的变化之中,矿业权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影响矿业权价值因素的复杂性,决定了矿业权评估工作是一项主观性较强的工作,迄今为止矿业权价值评估问题在西方国家也没有得以完全解决。鉴于我国矿业权交易刚起步,矿业权市场刚刚建立,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实践上对矿业权的评估加以研究。

2.3矿业权评估所依赖的信息资料包括:地质、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市场等。

根据可得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人员根据自己在矿产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因此,需要对矿业权的评估报告加以研究,归纳总结,从而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方法,使得矿业权评估人员既能有效地借鉴利用前人的评估经验,又能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评估方法,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并对已有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鉴定其优劣,恰当地降低对评估过程的主观性。

3矿业权评估方法的评述

3.1国内矿业权评估方法

综合国内外情况,根据地质勘查程度和评估目的的不同,目前主要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地学排序法、勘查费用倍数法、粗估法、可比销售法、重置成本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等。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已经开始注意到实物期权对矿山项目投资分析的重要性。主要介绍了用净现值方法和基于期权定价理论对矿山投资价值对比分析,提出了投资战略柔性思想在矿山投资项目中的作用。提出传统的折现现金流法(DCF法)有预期现金流不准、折现率选取困难的缺点,对项目价值评估不准确;同时它不能反映管理的灵活性而容易低估项目的价值。

3.2国内矿业权评估方法的不足

DCF法来评估矿业权易低估项目的价值;地学排序法的不足是评估结果依赖于购置成本;勘查费用倍数法人为、随意地选择调整系数;粗估法因极其明显的主观性及不透明性而遭受多方怀疑;可比销售法许多矿业权交易信息因保密而不公开,可参照的矿业权交易数量有限。成本途径评估矿业权仅限于探矿权的评估,重置成本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的基本原理及它们的技术路线构成含有较大的主观因素。

4 ROV与DCF的比较

4.1DCF法的不足及原因

贴现现金流量法不仅理论基础非常完善,且在实践上已经被矿业界广泛运用,且其计算简便,易于操作;当相关参数可得时计算出的结果精确、客观;尽管在贴现率等参数选取方法上仍有许多不同意见,但对具有预示级资源量并作了一定可行性研究的矿业权评估,DCF法为首选评估方法。由于在矿业投资活动中有许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矿产品价格的波动,再加上DCF法本身的一些弱点,使得用DCF法来评估矿业权有其致命的弱点:容易低估项目的投资价值,导致有价值、有潜力的项目被错误评的舍弃。

造成DCF法低估项目的投资价值的原因有:①主要原因是预期项目的寿命期每年的期望现金流不准确;②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十分困难;对折现现金流法而言,折现率的选取是否得当又是至关重要的,它严重影响方案的取舍;③DCF法不能反映管理的灵活性:矿业公司管理层有推迟开发选择权和停采、闭坑等的生产规模选择权,改建扩建、开采率选择权等,管理灵活性使企业可以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择机选择,对有利的状态加以充分利用,对不利状态加以规避,使企业存在争取更大价值的灵活性,而这一切DCF法都无能为力。

4.2实物期权方法的优势

期权指期权持有者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规定的到期日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资产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入或卖出的义务。实物期权是金融期权理论在实物投资领域的延伸,指以实物投资为标的资产的期权,在经营、管理等经济活动中,投资或决策的权力。实物期权理论的突破点在于它建立了不确定性能创造价值的观念,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收益并随着不确定性增大而增加,从而增大资产的投资价值。实物期权投资理论的核心是指出并强调风险被规避所能获得的额外收益。

基于期权理论的投资决策模型为:项目价值=传统的净现值+项目所含管理选择权的价值。实物期权定价方法一般可以分为:

(1)在离散条件下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通常是采用二叉树期权模型;

(2)在连续条件下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常用的方法是Black-Scholes定价模型,其推延实物期权价值的价值为:

其中:

N(x)为标准正态分布的累计概率分布函数。

在金融交易活动中,期权持有者是否执行期权取决于执行价格和标的资产的现价的比较结果。投资管理者拥有自主决策权,当矿产品价格高于开采成本时,矿业投资者主动选择期权,开采矿山;当矿产品的价格低于开采成本时,便会缩小投资规模或停产。可见期权定价方法较传统DCF法更具优越性,这是由于期权定价法不需要预测现金流量和估计折现率,尤其在矿产品价格不确定时比较实用,实物期权理论使投资者对不确定性的评价更合理科学可靠外,并启发投资者形成新的投资决策思想。

5ROV与DCF具有互补性

5.1运用ROV与DCF互补性的原因

不同类型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于风险较小的开发或经营阶段矿山投资项目,理论基础较完善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已为矿业界广泛接受。在风险较大和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矿业权评估中,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就比较容易造成评估结果与项目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导致项目取舍错误。矿业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DCF法存在的问题可以借助于实物期权方法解决。基于矿山投资项目的风险的不确定性,对于某种矿山投资项目我们可以尝试将二者的优点结合起来运用。

5.2运用ROV与DCF互补性的理论依据

2001年 Lint & Pennings在资产评估中以ROV与DCF具有互补性为基础,提出了四象限分析法。他们根据收益和风险的不同将项目分为四个象限,如图所示:

在第一象限里,项目具有高期望收益与低波动率即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小时,且收益较高,应用DCF分析,项目应尽快实施;在第二象限里,项目具有低期望收益与低波动率即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小时,但收益也较低,可运用DCF分析,项目应尽快放弃;在第三象限里,项目具有高期望收益与高波动率即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时,且收益较高,应使用ROV量化风险,出现新信息来时决策;在第四象限里,项目具有低期望收益和高波动率即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时,但收益较低,运用ROV分析,当有利信息来临之时实施项目。

5.3结论

由于大多数矿业评估项目的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大部分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因此四象限分析法不仅适用于一般的资产评估,而且更适用于矿业权项目的评估。将ROV与DCF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矿业权评估,能够提高矿业权投资项目取舍的准确性,还给投资者带来额外收益,实现项目的增值。项目的增值是管理者最优决策的结果,是隐含在项目中的期权价值。这样以来矿山企业既节省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又适当控制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的力度,有利于矿产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

6结束语

随着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矿业权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也要随之完善,由于评估方法是矿业权评估的量化工具,因此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完善尤为重要。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矿业权评估师要想提交一份既客观合理又能让各方面满意的评估报告,就必须洞察众多评估方法的优缺点,然后矿业权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要全面分析投资项目,而且要抓住重点。灵活运用评估方法,尽可能发挥他们的长处,使评估的结果跟接近实际。

参考文献:

[1]谢英亮.运用平均回弹过程模拟评估项目的风险[J].中国钨业,2001.

矿业投资论文篇(4)

一、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简介

2008年,甲公司通过“熟人”介绍获悉拉丁美洲某国矿产资源项目投资机会。为获取该项目,甲公司很快与该介绍人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BVI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BVI公司代表人(即介绍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和居间服务费用。由于各种原因,该项目收购工作终止,而BVI公司和介绍人拒不退还甲公司款项。甲公司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向位于北京的仲裁委申请仲裁。但BVI公司和介绍人故意混淆事实,以从未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进行抗辩。甲公司律师团队精心组织、严密论证,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举证和质证工作,历经14个月后终于胜诉,仲裁委裁决:BVI公司全额返还甲公司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息,介绍人承担连带责任;BVI公司返还剩余居间费用。

二、法律纠纷原因分析

该居间合同纠纷案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情形:

1、在境外矿业项目拓展初期,没有充分评估其中的政治法律风险,未对目标项目、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不充分,便急于支付款项锁定目标项目。当合作进程出现变故导致合作不成功时,对方拒绝退还已付款项,由此引致法律纠纷。由此造成中国矿业公司需承担付款及追索已付款项的风险和额外费用成本,即便仲裁结果对中国矿业公司有利,但还存在能否执行回款的风险。

2、在合同签署后及在合同履行中,中国矿业公司对因非己方责任原因引致的合同变更或者双方当时口头协议认可的合同变更情形未及时进行书面声明或与对方进行书面确认,致使对方事后反以中国矿业公司未按合同履约进行抗辩,甚至追索。

三、防控法律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1、科学把握投资项目拓展进入关

合理进行矿业资源项目拓展,提升具备竞争优势开发成本的后备资源储量是关系到中国矿业公司自身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海外项目拓展投资必须站在经济角度,以增加投资价值作为出发点,不能为了“拓展”而拓展。

中国矿业公司应摆脱原来靠“熟人”介绍项目的模式,按照资源全球化的现实和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以统一标准分析矿产资源开发风险,从而筛选出可靠的投资项目。

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高度重视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及时全面收集矿产资源信息和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提高前期进入阶段的预判评估水平,科学把握矿业项目的拓展进入关。

2、规范投资评审与决策程序

中国矿业公司海外项目拓展法律纠纷的发生,往往暴露出公司内部管理运作不规范问题,项目没有经过充分论证或缺乏严格评审程序就拍板投入资金等。因此,必须加强和完善企业自身管理和决策程序履行方面的欠缺,进一步规范公司决策程序,防控经营风险

3、加强合同管理,重视合同签约与履约资料记录

该居间合同纠纷案,甲公司能最终胜诉,得益于该居间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中对BVI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介绍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仲裁条款的约定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同时,也得益于合同谈判与履约资料的记录,为案件证据收集与梳理以及质证等提供了支持。因此,中国矿业公司应注重并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重视合同签约与履约资料的记录与归档,有效衔接合同谈判、订立与履约工作,认真梳理项目尽职调查与合同谈判及签约中发现的项目投资与建设运营中涉及的各项风险,及早发现问题,及时了解、分析、防控经营风险。

4、加强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中国矿业公司应以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强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配备,逐步提高企业法律人员素质与管理技能,最终实现依法治企整体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结语

中国矿业公司在海外矿业项目拓展进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难免“交学费”、“走弯路”,但必须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吸取教训,正视自身缺点,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完善。同时,应善于学习国际矿业项目拓展成功模式,逐步开辟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矿业资源拓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高建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2).

[2]梁开银.论中国海外投资立法的路径和体系[J].河北法学,2006(02).

[3]杨贵生.矿业企业海外投资政策法律环境分析杨贵生[J].矿产勘查,2010(02).

矿业投资论文篇(5)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与改进。

中图分类号:O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该通知实施以来,对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源头管理,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资源开发利用模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随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方式的规范化不断推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认真总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现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方式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新要求下,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与改进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前置条件,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源头管理,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主要手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对拟开采矿山从技术、工程和经济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多方案比较,确定资源的利用方案、产品方向、利用率及效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从矿床开采、采选工艺、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三废”处理等方面提出可行方案,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对资源的科学利用进行综合论证,量化各项生产经济指标,为政府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提供重要依据;三是提供矿业权评估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效实施矿业权有偿授予,维护矿业权公平交易的主要依据。

二、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中存在的问题

1、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和对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过简或缺失

根据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要求,开发利用方案重点对资源储量利用、产品方向进行论证,并从矿床开采、采选工艺、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方案,来实现已确定的资源利用目标,要求对工程项目扼要综合评价,并提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编写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相同,技术经济评价环节稍低于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当前,除国家项目和外资项目外,大多数矿山企业都没有对矿山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从某种意义来讲取代了可行性研究报告。

但是,较多时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和技术经济评价仅是一笔带过或缺失。由此导致方案矿山建设规模、设计利用资源储量的确定等都缺乏充分的理由。另外,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依据,自然要对资源如何利用、怎样发挥最大效益、如何合理地建设矿山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比如根据项目投资额的大小确定矿山企业最小注册资金等,都必须有经技术经济评价的指标数据。由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时对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和项目技术经济评价是必要的。

2、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模糊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虽然主要是对资源的利用、开发效益、产品方向进行重点论证,对资源的开采方式、工艺、矿山安全、设备选择等只是一个宏观设想方案。但初步设计、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或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均是在开发利用方案已确定的前提下,对资源的开采方式、工艺、矿山安全、设备选择等进行综合设计。根据矿山安全相关要求,矿山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对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不明确,而初步设计等提出更合理的设计方案,出现较大改变时,必然会影响到矿山企业按照方案实施,返过来必须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另外,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的投入应作为矿山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估算,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对此未作明确要求,由此,较多方案在编写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时较为模糊。

3、“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合理性论证不够严谨

地质报告提交资源量一般分为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基础储量、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方案编制过程中往往不加分析论证,对地质报告提交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全部作为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利用或依据设计规范对内蕴经济资源量进行可信度系数调整后加以利用(《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露天矿设计规范》和《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均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和政府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依据,对内蕴经济资源量全部作为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或进行可信度系数调整后加以利用,显然是不够严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自然要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经济评价,在对项目的可行性评价同时自然确定了矿山资源量的经济类别,由此,对内蕴经济资源量的利用与否应该在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评价后加以确定,属经济的、边际经济的加以利用,属次边际经济的就不采用。

4、矿山建设规模过于注重委托方要求

合理的矿山建设规模是根据具体矿山资源储量规模、矿床赋存条件、开拓运输方式、采矿方法、工艺流程、设备和市场等条件,综合考虑投资、生产成本、矿山服务年限、投资回收期、矿山就业人数及资源的合理利用等确定的。特别是露天矿山,在产品堆场能够满足要求情况下,开采技术条件和市场因素对矿山生产规模的制约大大降低,设备选型、折旧与矿山服务年限成了确定矿山建设规模的主要因素。

然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时往往注重委托方要求,未对矿产品市场进行有效调查,忽略了设备利用率和人工效率,随意确定矿山建设规模,甚至为了降低方案的行政管理审批级别与编制资格级别降低矿山的设计规模。特别是露天建筑石料矿山的方案编制时,往往会人为的将矿山建设规模定在略低50万吨/年,甚至出现小数点后两位数的设计生产规模,而从主要生产设备的产能考虑,显然是不最合理的。从多年的矿产储量动态监管情况反馈,较多的建筑石料矿山产能远远大于设计的生产规模,当然这样的方案是不切实际的,也无从谈起指导矿山生产了,更不要说为政府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提供重要依据和提供矿业权评估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效实施矿业权有偿授予,维护矿业权公平交易了。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改进

1、增加“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章节,加强技术经济评价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但技术上要可行,而且经济上必须合理。建议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中增加“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章节,对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编写内容和工作深度作出规定。根据基建工程量、设施、设备、占地等估算矿山建设投资,计算年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和投资总额、投资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投资还本期限等指标。通过这些指标初步可以判断项目经济上是否可行。从而进一步论证方案确定的生产规模、设计利用资源储量等指标是否合理。

2、增加“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章节,明确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

建议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增加“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章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阶段就应根据矿山建设条件及生产特点,分析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应配套的安全设施以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3、加强矿山现状研究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提高开发利用方案的合理性

矿山建设规模、矿产品方案矿床开采、采选工艺、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三废”处理等方案的确定均与矿山现状和矿产品需求相关。只有对矿山现状和矿产品需求充分了解后,才能提出符合矿山实际、合理可行的相关方案。

4、严把编制资格审查关,通过各种渠道的组织培训,提高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专业技术;严把方案审查关,提高开发利用方案质量。

四、总结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实施已有十多年,随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方式的规范化不断推进,特别有是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实施以来,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对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应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中增加“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和“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章节,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使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真正成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政府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和矿业权评估重要依据,成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指导矿山有序、高效、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主要技术性文件。

矿产资源的开采事关社会、环境、资源、安全等公共的利益。地矿行政管理、方案编制与评审的部门要切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要有科学、客观、公正地态度去编制与评审开发利用方案;对采矿权人来说,开采必须走规范化、集约化、科学化的路子,实实在在的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去实施开采,以保证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资源、社会、经济与环境的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矿业投资论文篇(6)

【关键词】上市公司 涉矿 疯狂

“涉矿”是指通过以现金、定向增发、资产置换等方式收购或参股矿产企业,从而新增矿产开采业务或者原矿产业务比重加大的上市公司。本文从上市公司公告中统计,统计“涉矿”公司披露信息发现,“涉矿”事项的资金规模多为1亿元至5亿元之间,而收购规模在10亿元及以上的“涉矿”公司仅有5家,ST天一以30亿元的交易规模居首;“涉矿”规模最小的则为超华科技,不足100万元.剔除了一些低于上千万涉矿规模资金的涉矿企业。将近190家矿公司中五成为半路出家,除去本身就是矿投资的公司,2010年涉矿企业不是很多,2011年将近达到了60家,而在2012年已经达到了将近百家上市公司,收集到为92家,分布在房地产、建筑建材、化工、机械等多个行业,基本覆盖了A股市场的所有重要行业领域。下表为上市公司涉矿企业行业分布。

然而在A股市场上,涉矿概念股价反复逞强,涉矿概念慢慢呈现一些乱象,由于最近两年涉矿股份疯狂的上涨,出现大量疯狂的涨停潮,近两年来的涉矿热潮充分说明了涉矿并非矿企的专属,不管是酿酒还是制药,理论上只要有闲置资金均可涉矿,很多公司都想涉足这块香饽饽。收集到的92家上市公司涉矿企业中是ST个股的就有31家(含有曾今是ST个股,受益证监会摘帽新政的),剔除了一些市盈率为负的上市公司和一些市盈率达到几千的公司,也使平均市盈率为260多倍,远远高于主营业务为矿产资源开发公司以及矿产金属加工公司近50多倍的市盈率平均值。同时在涉矿上市公司在2011到2012年用于公开增发对矿产投资的达到25次可见,涉矿概念股用股权增发融资次数明显多如下表2所示。涉矿公司股价暴涨浮华的背后,成功取得矿产投资的实为少数。

市盈率统计为2012年三季报,用于矿产投资增发次数为2011年到2012年。

一、疯狂涉矿到底意欲何为

(一)自身的条件不足,想一夜暴富,大肆涉矿

企业并没有结合自身的条件而是怀揣着涉矿一夜暴富的美梦而涉足矿产投资如发展,TCL,大元股份等。

发展本业是加工和销售啤酒,长期以来,发展的啤酒业务在同行业当中没有明显优势。而主业并无明显优势的发展之所以能成为2011上半年第一大牛股,就是因为沾上了2011年火热无比的稀土概念。公司股价近乎疯狂的上涨了一年,从2011年1月25日最低的8.59元一路上涨到2011年6月10日的38.37元,上涨幅度令人咋舌,高达350%,而在随后的9月23日公司公告中宣称“鉴于目前相关条件尚不具备,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没有结合自身实际而矿产投资流产,股价回归基本面最终下跌到11元左右。如果投资者就此报以能一夜暴富的梦想,在高位买进,其损失程度可见一斑。

(二)纯属概念炒作

只是为了概念炒作以达到高位套现,如多伦股份,正和股份以及斯米克等。

多伦股份于去年6月一度被传将涉足价值高达4000亿元的稀土资源。该上市股价从2011年6月23日的最低价5.76元上涨到2011年8月8日最高价14.60元,短短一个多月间上涨幅度高达153%,而在此期间,多伦股份大股东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却借机减持1600万股,套现1.6亿元。在多伦股份澄清公告后,其股价崩盘式下跌,但大股东却实现了高位套现。

(三)公司定位不明确,盲目跟风,迎合资本市场

几年前房地产景气就涉足房产,这两年涉矿大热,就涉足矿产如中珠控股,万好万家等。

中珠控股最近五年已连续两次谋转型。2008年之前,中珠控股前身为潜江制药主营医药,2009年涉入房地产,2010年四季度开始剥离房企,并在2011年涉矿。循其转型轨迹可以发现,颇有迎合资本市场的意味。每次有涉矿公告时,股价总是飞涨,如11年涉及稀土矿,公司从最低的10.98元上涨到28.23元,之后梧州稀土矿宣布破产,股价下跌至最低15.4元,之后又涉及矿产投资,立即在一个多月中涨升至27.9元,如此涉矿,基本上是市场热衷什么,中珠控股就追逐什么。

二、浮华的背后是一场赌局

无论从经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际生产的角度来说,矿产投资都属于高风险的投资。一般情况下,矿业项目具有投资大、实施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上市公司获得采矿权后,后续的矿产资源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即使不受风险的影响,仅仅“涉矿”,短期内对该公司的业绩增厚也难以发挥显著作用。

上市公司涉足矿产投资,有些甚至转型主营矿业。无论是对公司的资金面和管理层面来说都是一次巨大的挑战,首次涉矿的公司不确定性更高。涉矿成功的实为少数,有些公司只是涉及矿产,之后出售矿产资源补充资金量而已,并不会对公司业绩有直接的影响,上市公司在全体涉矿热的疯狂心态下,也会失去应有的理性判断,有些甚至是毫无根据的涉矿,管理层浮躁的心态使他们也没做好充分的计划涉足矿产投资,股价在二级市场的疯狂热捧下,之后迅速褪色,回归基本面,迅速被打为“原形”。“疯狂的矿石”也许只是想像的那么美丽。

矿业投资论文篇(7)

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是指矿产资源使用者主要以支付出让金的形式从矿产资源所有者或其他使用者手中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则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进行了规定。1996年,我国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对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作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省份,贵州省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其矿业权有偿取得处置工作已步入制度化、常态化阶段。笔者在认真总结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矿业权有偿处置工作经验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和参考省外先进经验,对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调研和大胆思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对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做出了方向性思考,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建议意见。

一、存在的问题

当前,由于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政策的不统一,各省在实际执行时呈现了多样性。笔者结合贵州省多年实践,认为当前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1.矿业权价款定义问题

对矿业权的有偿取得,主要表现为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虽然是有偿取得的一种表现形式,但由于按面积征收,根本不能反映矿业权的价值。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矿业权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需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业权价款依法被解释为出让经过国家出资进行勘查的矿产地的矿业权。随着矿业经济的发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将价款的内涵不断外延和拓展,如国土资发[2004]97号文将价款定义为国家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规定第二类85种矿产的探矿权和第三类5种矿产的采矿权均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成交价即为矿业权价款。事实上,对于未经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在竞争性有偿出让的时候,所收取的“价款”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价款”概念超出了法律的定义。有偿取得“双轨制”的存在,也给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建设带来不少负面影响。双轨制的存在,影响到矿业生产领域,造成竞争双方的成本支出不公平,另外,“双轨制”的存在,还会形成示范效应,使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阻力增大。

2.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科学性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是依附矿产资源而产生的,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应符合矿产资源的自然特性。研究使用费与价款的科学性,有助于揭示矿业权有偿使用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有偿取得制度。国务院第240、241号令做出了两项规定:一是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按照矿区面积和法定价格逐年缴纳矿业权使用费;二是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规定缴纳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矿业权价款。这样的法律定位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国家权益和社会公平原则,是否体现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国家权益?众所周知,矿产资源大部分深藏地下,属隐蔽性资源,需通过地质勘查工作才能发现,并且受不均匀性、伴生性、品质性和储量变化性,以及地理、埋藏、环境和矿产品市场差异等条件的影响,矿产资源的可利用性及其经济价值是不一样的,甚至出现极大的差异。我国从1998年开始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其中,探矿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仅100~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仅1000元,单纯以单位面积和法定价格来实现矿业权的有偿取得,不考虑矿产资源特性及其产生的经济价值变化,显然缺乏科学性,国家权益、社会公平也未能得以有效维护。矿业权的有偿取得门槛低,不能有效遏制探矿权采矿权人“跑马圈地”、炒买炒卖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不利于发挥使用费对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调控作用,难以形成合理的勘查、开采区块退出机制。

3.国家所有权益与勘查投资权益问题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矿产资源法做出的法律规定,但矿产资源从经济价值不明的实物形态转变成可产生经济效益的货币形态,是地质勘查投资人出资的结果。矿产资源属隐性资源,经济属性要依赖于地质勘查工作,没有勘查投资来探明矿产资源,何来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益是依托勘查投资权益而存在的,投资权益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无关,勘查投资权益应归投资人所有。因此,建立国家所有权益和勘查投资权益概念,并在法律上明确其各自的合法地位,有助于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建设,有助于维护国家、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充分调动投资人勘查积极性,有助于地勘基金有效使用,有助于解决国家、非国家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4.社会资金与国家地勘基金合资勘查的利益分配问题

由于受矿业权价款必须先入库再分成规定的限制,社会资金与国家地勘基金合资共同勘查时,利益分配成了难以跨越的障碍。当前,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各省方式不一,较为普遍的有先进行利益分配后再入库、基价入库溢价进行利益分配和国家地勘基金不与社会资金合资等作法。前两种做法虽然解决了社会资金与地勘基金合资出入勘查市场的利益分配问题,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勘查,但严重违反了国家对矿业权价款的管理规定,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后一种作法虽然维护了国家权益,符合国家规定,但却阻碍了社会资金的进入,显得过于保守。一边是国家要求,一边是社会需求,如何才能协调统一呢?笔者认为,建立勘查投资权益与国家权益分体运行制度,采取勘查投资人(可以是国家、是企业、是地勘单位、是合资人)出让探矿权收取勘查投资权益金,国家出让采矿权(具唯一性,无论投资人是谁,只能国家出让)收取采矿权价款的有偿取得方式,是解决社会资金与国家地勘基金合资勘查利益分配问题的有效途径。

5.矿业权评估问题

多年实践表明,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一是受价款评估资料(特别是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企业营销、财务报表)准确性、中介机构诚信度和评估机构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影响较大,这些因素的可靠性,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查所不能解决的,但却直接影响评估结果。二是矿产资源的稀有性、不可再生性决定其经济价值总体将呈上升趋势,而价款评估要求采用的均是评估时前几年的经济参数,并且还要用该参数预测后30年的价值,实质上是损害了国家利益。例如,贵州省某铝土矿探矿权转让评估,在相同时段、相同资料的情况下,两个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相差巨大。一个是由转让方委托,评估结果8.6亿;一个是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结果1.2亿,相差近8亿元。又如,某煤矿采矿权价款评估,第一次评估为39.4亿,评估结果公示期,矿业权人提出评估资料收集不全应重评的请求,评估机构补充资料后,第二次价款评估为3.6亿。两份报告对比显示,仅产品方案、产品销售价格、固定资产投资价值等发生变化,微小的价格差,价款评估结果则相差35.8亿元。这种不能真实反映矿权状况的资料,其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准确与合理性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二、改革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主要思考方向

1.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实行国家权益和勘查权益分体运行制度

探矿权人出让探矿权(勘查投资权益)的收益统称勘查投资权益金,归勘查出资人所有。勘查出资人可以是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各种形式的合资人。国家出让采矿权的收益称采矿权价款,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侵占。

关于探矿权勘查投资权益金。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需要投入资金进行勘查才能查获矿产资源储量、品质、埋藏条件,并论证可采性、评价经济价值。矿产勘查一般会有两种结果,一是没有查获矿产资源,勘查投资人承担不能转变成有价值矿藏的勘查风险,投资不能产生回报;二是查获了矿产资源,经济价值不明的实物形态转变成了可产生经济效益的货币形态,出让具有经济价值的探矿权,可产生投资回报。矿产资源的勘查特性决定了探矿权权益必须是由勘查投入形成,这种勘查投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出让这个权益所获得的收益,可称勘查投资权益金,归投资人所有。勘查投资权益金是动态的,随地质勘查程度和矿产品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采矿权权益及其经济价值(价款)。采矿权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探矿权转化而来,二是由法律确定(指具显现性经济价值的第三类矿产)。根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和上述观点,采矿权具有勘查投资权益(第三类5种矿产除外,以下同)和所有权益双重属性,经济价值由勘查投资权益金和价款构成,出让采矿权形成的收益由勘查投资权益金和价款组成,勘查投资权益金归投资人所有,价款应归国家所有。对法律确定直接出让的采矿权,因不需进行勘查投入,经济价值仅由价款构成,有偿取得收入归国家所有。

根据以上论述,探矿权权益与采矿权权益具有不同的所有权属性,并且是相互独立的。勘查投资权益金是勘查投资人将探矿权转化为具有可以交易的产品价值的收益,这个收益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无关。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人实现将矿产资源转化成经济价值所支付费用,这个收益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体现,法律明确规定属国家所有。由于经济属性和产生属性的相对独立,利用勘查投资权益金来维护勘查投资人的权益,用采矿权价款来实现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分体运行制度是可行的,既维护了国家权益,也保障了勘查投资人和采矿权人的利益。实行出让探矿权收取勘查投资权益金,出让采矿权向国家缴纳价款的有偿取得制度,是矿产资源特性和探矿权、采矿权自然产权属性决定的。由于产权清晰,有利于实施国家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和探矿权、采矿权二级流转市场的建设。

2.建立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国务院第240、241号令颁布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规范性文件,价款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突破了国家矿产地的范畴。国土资发[2004]97号规定,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要求第二类85种矿产的探矿权只准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第三类5种矿产的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只有第一类矿产允许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在一定意义上靠近了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有偿取得制度,体现矿产资源的自然科学性,但仍然不彻底。按照《物权法》规定,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人虽可以通过对国家探矿权、采矿权的占有、使用而获得收益,同时也应为社会提供财富,使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有效的体现,社会的整体效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用益物权制度不是单纯为维护用益物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而是在维护用益物权人权利的同时,也维护所有权人权利的制度。当前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来施行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实质上是违背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国家所有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采矿权的本质特性就是由国家来授予企业开采的权力,这个授予权力属国家所有,企业要想获得这个权力就应有偿。只有所有矿产的采矿权一律有偿取得,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偿取得。目前,我省按照国土资发[2004]97号、国土资发[2006]12号文要求,在国内对出让空白区属于第二类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收取了价款,在一定程度上向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迈进了一步。

三、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策略建议

结合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们对此问题的思考方向,提出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建议,这一制度改革具体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1.建立统一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矿业市场仍存在大量无偿建立统一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因此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理应作为全民资产。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首先就必须将矿业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制度,同时建立规范有效的矿业权交易市场,通过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建立矿业权战略储备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开发与使用。建立统一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往往无法必须回应一些现实问题,如价款数目较为庞大的交易项目,企业可能无力一时间全额给付价款。针对此问题,山东省就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可按照生产规模与资源量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的方式向矿山企业出让采矿权,并按规定收取采相应的矿权价款,以此实现采矿权的有偿取得。

2.以矿业权价款取代使用费

根据矿业权评估理论,矿业权价款是在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征、储量、品质、开采条件、当前市场价格和营销运行成本等因素后确定的,这种考虑将自然特性与市场规律相结合的方法,能够较好地体现矿产资源特性与经济价值,既能有效维护国家所有权益,也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但法律法规却将其赋予在国家出资的狭窄领域,没有充分发挥其自然功能。笔者认为,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费不能准确表述维护国家权益的法律定义,而矿业权价款则是比较科学表现矿产资源特性及其经济意义的特征值,因此应全面统一矿业权价款以取代使用费来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这既是符合自然规律也是满足市场需求的。

3.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与勘查投资权益分体运行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国有地勘单位提出,为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找矿积极性,应参与矿业权价款分成。然而根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规定,价款也应为全民所有。国务院第240、241号令规定使用费、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国有地勘单位如果独享部分价款必然带来对公众利益的侵害,违反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此,应建立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与勘查投资权益分体运行制度,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归国家所有,勘查投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逐步形成了多元化投资矿产勘查的新机制,以破解矿产资源勘查投资于收益中的发展瓶颈,及其对公共利益的侵害问题。

4.建立专业评估机构,提高矿业权价款评估水平

当前矿业权价款评估存在着乱象,针对此,就必须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提高矿业权价款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评估水平与职业操守,避免评估乱象。在进行评估工作时,还应加大勘察力度,精确勘探储量,使矿业权的勘察结果具有公信力,保证挂牌转让的矿业权的出价和竞价能够在理性评估下遵循市场规律而进行,尽量减小少估、多估等现象,以专业的合理的评估使得出让人和受让人都能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进行交易。为了实现矿业权的有效使用,还应建立浮动制的价款评估制度,可采取招拍挂等方式,保障矿业权权益。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报备与审批制度,对其进行监管。

5.建立地质找矿激励制度

我国当前正处于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发展过程中的矿产资源需求巨大,因此地质工作在缓解我国矿产资源瓶颈问题,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的任务非常艰巨。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形成真正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导致地质勘查工作无法发挥最大效用。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在矿业资源发达国家,矿业权交易市场已成为矿业运行的重要纽带。完善的交易市场不但能够投入与回报机制鼓励企业矿产勘查工作的开展与投入,而且可以通过规范的交易流程以及及时的信息,还可以形成商业勘查的价格信号,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作为全民性资源,还应建立国家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以扶持地质勘查工作,研究制定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有助于矿业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找矿的重大突破。通过专项资金投入,实现勘查人员素质、专业结构以及技术装备上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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