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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行业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09 13:58:30

母婴行业

母婴行业篇(1)

终端利润低

小店主没有找厂商议价的能力

供应商除了超级大户,就只剩下超级小户。超级小户可以给终端较高的利润,但婴儿用品是一个极特殊的产品,父母一般不会选择小品牌。因此,在母婴用品店,打折特价并不是好的促销手段,销售员终端推荐也收效甚微。

在丽家宝贝、乐友等母婴用品店的奶粉货架前,放在最显眼位置的奶粉除了雅培就是惠氏,都是进口奶粉品牌。而国产品牌往往被放在货架的最上层或者最下层。

除了桶装奶粉,也有一些品牌采用小袋装的小包装。销售员表示,新生宝宝也有口味的挑剔,小包装是为了让父母知道宝宝更喜欢哪种口味。

在两家超市前,几位前来购买奶粉的宝宝妈或者宝宝爸,选择进口奶粉的比例远远高于国产奶粉。像奶粉一样,奶瓶、纸尿裤、婴儿辅食在母婴用品店里也都是由少数几个大品牌占据最好的货架位置。

而调查中,大多数新生儿父母都认为宝宝用品花费太贵。尽管贵,在以上四类产品的花费中还是坚持选择大品牌。他们的心态几乎惊人的一致:这些东西不能省,省了钱就是省了对宝宝的爱。

比较普通超市与母婴用品超市的奶粉价格,发现差距也就在几毛钱之间。两种业态的销售员都说,奶粉几乎不赚钱,一桶奶粉甚至只有一元钱的利润。对于超市来讲,婴儿奶粉只是其上万品类中的一个,薄利对于超市影响并不大。而对于专业母婴店来讲,这却是个无奈的事实。

原来,婴儿用品市场上,奶粉、纸尿裤、奶瓶、婴儿辅食等,这四类产品主要是几个超级厂商的天下。虽然这些产品利润很高,可这些“超级大户”通常只给终端5~10个点的利润。

凯尔文德咨询公司总经理刘毅分析,在过去20年,中国出生率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去年到达最低点,而今年是一个拐点。年轻父母除了图个金猪宝宝、奥运宝宝的彩头以外,上一个生育高峰出生的子女已经全面进入生育期,未来几年内,中国都会处于高出生率的状态。

市场需求骤然出现,而在短时间内,母婴用品的终端还比较弱,除了好孩子、丽家宝贝、乐友等连锁企业已经小有规模以外,母婴用品领域没有出现超级终端。这样一来,小终端对于大供应商没有任何议价能力。因此,以上提及的四种产品在这些终端利润极低。

而提品来源的供应商,除了超级大户,就只剩下超级小户。超级小户虽然可以给终端较高的利润,但是婴儿用品又是一个极特殊的产品。由于对一些不知名品牌的不了解,或者对其生产的卫生状况、生产标准等方面的担心,新生儿父母一般不会选择小品牌。因此,品牌知名度在婴儿用品行业非常重要。幸福贝贝在行业内首家设立了首席健康官,就是适应了这一原则,这一举措也使该公司一举跃升为超级大户。因此,在母婴用品超市,消费心理非常复杂,打折特价往往并不是好的促销手段,销售员终端推荐也并不十分奏效。

缺少有效率的经营模式

个人创业前景不乐观

目前个人投资的母婴用品店中,70%都不赚钱。原因是没有找到好的赢利模式,而竞争又异常激烈。不过,以会员制服务为特征的大型社区母婴超市,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值得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关注。

据一位行业资深人士介绍,目前,几家大的母婴用品连锁,无论直营还是加盟店,近70%的店面不赚钱。而在医院门口采取目录营销的无店铺模式,日子稍好一些,但如果配送规模不够,物流费用足以吞噬掉所有利润。

造成母婴用品店不赚钱的原因是这些店并没有找到好的赢利模式。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行业缺乏中等规模的供应商。超级大户和超级小户的不平衡现象使得超市处于很尴尬的状态,尤其终端竞争异常激烈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表现得更明显。

在北京某中等规模的社区,调查发现,在不足500米的距离内,除了有丽家宝贝、乐友等,还有一家不足100平方米、以加盟形式开的个体小店。在这家小店里,店主毛莉艳表示,自己的店开业最早,但随着两家连锁店的开业,她明显地感觉到竞争压力,营业情况时好时坏,少的时候一天卖几百元,多的时候进账过千元。依托亲戚关系,毛莉艳的店面几乎免租金。这使得她在与两家连锁店竞争时可以有足够的价格优势。粗算了一下,如果有租金负担,这家小店几乎不赚钱。

即使在免租的情况下,毛莉艳在经营上还是颇花费了些心思,自己需要不断加强学习,以给一些新爸爸新妈妈们提供一些育儿方面的咨询。努力记住每位会员的名字,并与他们交朋友,打感情牌。另外,给会员送货上门,送些小赠品,让会员感受到亲切和贴心等。在与大型超市、连锁店竞争过程中,打感情牌、服务牌是她别无选择的选择。

母婴行业篇(2)

有人说过,母婴行业互联网营销应该具有“跟着妈妈走”的思维,了解妈妈们在哪里,想要什么,有什么要求,才能做到精准定位营销。如今,80后和90后女性已经进入生育年龄,她们是跟随互联网时代成长起来的,对互联网的依赖非常高,网上购物比例超过半数,而且更倾向于通过网络了解产品口碑。说了这么多,究竟怎样才能做出明确定位呢?这就是今天要说的第一个重点内容。

如何做到明确定位

这里包含有对目标客户群体的定位,对核心产品的定位,以及对关键词的定位。

1、目标客户群体

首先,我们要明确自己所面向的是哪些消费群体。如果我们的产品是一款高端奶粉,那么就要明确哪一类人是我们的目标客户,他们是属于哪一年龄段的,属于哪一个阶层,他们平常的爱好是什么等相关信息,通过调查和分析明确下来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宣传。重要的一点是会选择的同时也要懂得放弃。

2、核心产品的定位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核心产品的定义。“任何一个产品都是由三层构成的,最里面是核心需求,第二层是需求,第三层是外延需求。核心产品就是指向顾客提供的产品的基本效用或利益,也就是顾客真正要购买的利益,简单来说,就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对于一般母婴用品,消费者所需要的就是实用和放心,而像婴儿奶粉、婴儿米粉等产品,消费者最关心的是安全和营养。

3、关键词的定位

这里所说的关键词是指输入搜索框中的文字,关键词,不一定是一个词语,可以是输入一个,也可以输入两个、三个、四个,甚至是输入一句话。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客户会用哪些词或句子来搜索我们的产品,主动的找到我们?切记是需要从客户的角度去定自己的关键词,而不是想当然的以自我为中心来制定。

发掘消费者兴趣点

在明确好定位之后,我们要做的是发掘消费者兴趣点,这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对消费者的洞察,过去消费者都在营销价值链的尾端,而现在消费者在数字平台上,行为更加透明。营销人需要与消费者做互动沟通,让消费者对产品、品牌产生兴趣。

其次,可以通过数字化平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与兴趣点,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与服务。当然,产品的优质性是基础。

最后,要通过用户去做口碑传播,这会提升整个营销价值。就像文章开头提到的,80、90后消费者更倾向于通过网络了解产品口碑,同时,他们也更重视口碑。

母婴行业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据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省县乡两级助产技术服务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及其服务项目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开展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县(市、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凡有效期满,继续开展该项技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按照原审批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及标准

(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产士资格并在合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经一年以上本专业进修培训;

2.通过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母婴行业篇(4)

近日,葆婴公司率先在公司设立了母乳喂养室,以此来倡导提高母乳喂养率,保护母亲和儿童健康。这是葆婴公司为母婴健康服务文化的一次有益地实践。

支持橙丝带行动

此次“橙丝带——母乳喂养”系列活动倡议在公共场所建立母乳喂养室。为了支持这一行动,葆婴率先设立了母乳喂养室,为哺乳期的妈妈们提供更多独立私密的空间。

设立母乳喂养室的初衷,除了给怀孕和哺乳期的女员工提供可以不受打扰、安静休息的场所之外,也是为了提供给背奶妈妈们一个私密的挤奶、存奶以及交流的区域,减少可能引起的感染,提供温馨、私密的哺乳空间。

目前母乳喂养室配备了婴儿秤及移动式紫外线消毒灯,并有专人负责进行卫生消毒。“我之前是在卫生间里面挤奶的,虽然封闭、有味道,但也没办法。现在公司设立了母乳喂养室,每天可以在单独的空间里挤奶,不受任何打扰;还有紫外线消毒灯,避免可能引起的感染。”葆婴新妈妈Selina说。此后葆婴还将根据使用体验,逐步提升母乳喂养室的环境和配备,为哺乳期女性提供更舒适的空间。

据葆婴·葆苾康营养中心主任戴耀华教授介绍,“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品,是任何母乳替代品所代替不了的。母乳含有婴幼儿生长发育必需的各种营养成份,对婴幼儿存活、生长、发育、健康和营养都极为重要。”

葆婴公司的此番举动,不仅体现了其关爱母婴的企业文化,也为呼吁全社会关注母乳喂养做出了自己的表率。

倡导母婴文化

对于葆婴公司而言,类似设立母乳喂养室的举措并不少见。2011年葆婴公司曾首倡“带孩子上班”,葆婴的员工带着孩子来到办公场所,公司安排特别的场地与体验项目,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这些都体现了葆婴公司以人为本、关爱母亲和孩子的文化。

母婴行业篇(5)

2017年4月18日,艾瑞联合家庭亲子App亲宝宝了《2017年中国母婴家庭人群白皮书》。巧合的是,4月10日,京东刚刚了其联合21世纪经济研究院共同完成的《2017中国母婴线上消费趋势报告》。

各家研究机构和企业对中国的母婴市场如此关注,究其根源,在于这一市场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和未来的无限潜力。

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京东联合21世纪经济研究院了《2017中国母婴线上消费趋势报告》预测,受出生人口增长和消费升级的推动,未来五年,中国母婴市场预计每年将以不低于16%的增速增长,到2020年整体市场规模将超过4万亿元。

罗兰贝格日前公布的报告则预计,经过了16个年头发展的母婴行业,到2020年,整w规模将达到3.6万亿元,2016年至2020年复合增速高达17%。

据艾瑞联合家庭亲子App亲宝宝的《2017年中国母婴家庭人群白皮书》预计,到2018年末,母婴家庭市场群体规模将达到2.86亿,与2010年相比,增长21.2%。

虽然各家报告的数据略有差异,但一致显示,中国的母婴市场于2010年以来呈高速增长态势,加之二孩政策的放开,未来几年更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决策方式正在变化

艾瑞联合家庭亲子App亲宝宝的《2017年中国母婴家庭人群白皮书》指出,与以往人们对女性作为家庭消费决策主导者的固有印象不同,从调查结果来看,母婴市场的决策方式正在变为家庭决策的集体行为。这一决策行为的变化与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不无关系,85后、90后已经成为母婴市场的消费主力,新的消费主体人群带来的是思维方式和消费行为的变化。由于85后、90后,大多是独生子女,其家庭结构呈倒三角式,包括四个隔代长辈――父母――婴儿在内的6个人参与到母婴产品的消费决策中。

亲子App亲宝宝的数据显示,在其用户中,母亲占40%,父亲占29%,隔代亲属占16%,其它亲友占15%。育儿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家庭集体决策事件,除了妈妈外,爸爸甚至祖辈的参与度不容小觑。

调查显示:在母婴消费决策方面,91.7%和51.9%的家庭分别将爸爸和妈妈作为主要决策者之一,还有的家庭选择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母婴消费主要决策者之一。

众电商圈地竞争

随着用户群、消费观念等方面的变化,中国的母婴企业也面临着多方面的升级,准备进入业界所说的“新母婴”时代。而在新时代,扮演着重要角色的将是母婴电商。2017年初,世界化妆品巨头欧莱雅与贝贝网达成协议,进军中国母婴市场,这是继外资巨头强生入局后,又一个巨头进场。中国母婴市场已经成为跨境电商重要的突破口。

分析人士指出,电商是很多种母婴行业形态最终都想走的一条路,工具、媒体和社区,大部分都不会纯粹地只做老本行,变现的便捷之路,就是电商。

母婴行业篇(6)

【关键词】保育人员;在职培训;台湾

无论是在幼儿园、托幼机构还是家庭中,幼儿的保育工作都是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和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1995年,国家劳动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和《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对保育人员应该接受何种培训、拥有何种技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自当年起,能够在正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中从事保育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并持有相应证书。

在我国台湾省,“保育人员”也被称作“保母人员”,对于保母人员的专业培训有着严格而全面的系统。本文就台湾省关于保姆人员培训的文献进行梳理和评介,从中对我国大陆地区保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启示。

一、台湾省保母人员专业训练的历史演变

台湾省保母人员的训练始于1987年台北市政府委托台北家庭扶助中心(现更名为台湾儿童暨家庭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南区分事务所)试办“邻里托儿-保母训练”,1989年起台北市政府正式委托民间团体办理保母人员训练方案,每期上课60小时;高雄市则是自1989年和高雄家扶中心合作推动“家庭托育人员服务训练”;1992年起,全省各县市陆续开办保母人员基础训练;1997年《儿童福利专业人员训练实施方案》规定保母人员至少需训练满80小时才可以参加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各县市政府与民间团体陆续开办保母人员训练,协助有医院从事保母工作者参与保母人员技术士考试,以提升保母人员的素质。

1987年台北市政府委托台北家扶中心办理免费的保母人员训练,训练课程内容为:①婴幼儿营养与食物调配;②婴幼儿发展与辅导;③婴幼儿保育(卫生保健);④婴幼儿教育与实习;⑤亲职沟通;⑥婴幼儿服务的展望;⑦家庭托育中心的环境;⑧婴幼儿沟通;⑨婴幼儿游戏与玩具;⑩邻里托儿服务之认识;⑪儿童保护观念与作法;⑫婴幼儿疾病;⑬亲子关系与管教;⑭托儿的法律常识;⑮专题演讲与讨论等。

1997年台湾省内政部规定保母人员的基础训练类别为职业伦理、婴幼儿托育、幼儿发展、婴幼儿保育、婴幼儿卫生保健、婴幼儿生活与环境与亲职教育,课程内容如表1:

2000年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以《社区保母支持系统实施计划》作为推动保母人员督导管理制度之依据,将保母人员的督导管理内容分为职前训练、媒合转介与支持辅导(包含咨询、家访辅导、在职训练),同时将保母人员的基础训练界定为保母人员的职前训练,是参加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的资格条件。自此,台湾省保母人员训练分为了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两种。

2005年内政部儿童局将保母人员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修订为7学分126小时,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包括儿童及少年服务法规、婴幼儿发展、亲职教育、托育服务概论、婴幼儿环境规划及活动设计、婴幼儿健康照顾、婴幼儿照护技术等七类。保母人员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内容如表2:

从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内容可以了解到台湾省保母人员应具备婴儿发展、健康照顾、营养、托育环境规划、学习活动设计、托育相关政策法规、亲职教育等知识与技能,对于只完成了台湾省义务教育或者非幼保相关科系毕业者必须先接受保母人员职前培训的核心课程,完成核心课程训练才能参加台湾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举办的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

而从台湾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制定的《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规范》可知,保母人员检定范围包括学科及术科测验两部分。学科部分,主要是测验儿童及少年福利专业人员保母人员核心课程的内容,即职业伦理、婴幼儿托育导论、婴幼儿发展、婴幼儿保育、婴幼儿卫生保健、婴幼儿生活与环境和亲职教育的内容。术科测验则包括游戏学习区、清洁区、调制区、安全医护区等技能检定。

从保母人员专业训练发展的演变可知,在专业训练上是由局部地区扩展到全省实施的,训练时数由80小时增加至126小时。训练期分为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并由职前训练与保母技术士技能检定两部分相结合,强制非幼保相关专业者接受专业训练。

二、台湾保母人员在职训练的实施

台湾省保母人员在职培训开始于1999年,台北市政府委托信谊基金会与台北家扶中心试办了“保母督导系统”。该系统首次以训练、媒合以及督导三合一的方式,让完成训练的保母人员能继续接受督导——一方面给于保母人员支持,另一方面透过督导系统督导保母人员的托育品质。2000年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正式将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纳入《社区保母支持系统实施计划》的文本中,以提升保母人员照顾幼儿的服务品质。

(一)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自2000年起规定各县市的社区保母系统每年必须办理系统内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训练经费由内政部儿童局补助;未参加训练的保母必须退出社区保母系统,完成训练后才能重新加入社区保母系统。由于大多数保母人员的托育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所以社区保母系统多利用假日举办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同时,为了节省训练经费与训练时间,一般而言在职训练多采用密集式课堂授课方式进行。

各社区保母系统对保母人员安排的在职训练内容多以内政部儿童局每年所规定的训练内容为范围进行课程规划,并且在办理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前必须将训练计划陈报各县市政府备查。2007年内政部儿童局《社区保母系统实施计划》规定,保母人员必修的在职训练内容为:儿童保护、卫生保健、发展迟缓儿童筛检、婴幼儿发展与学习、保母情绪管理、托育伦理。2008年规定保母人员必修的在职训练内容为:分享育儿照顾新知、育儿经验分享、提升保母自我照顾能力、儿童保护、卫生保健(视力保健、口腔保健以及健康)、发展迟缓儿童筛检保育、婴幼儿发展与学习、保母情绪管理、意外事故预防与处理、托育伦理等。

(二)台北市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

将2006年至2008年台北市所办理的保母人员在职训练课程内容警醒归纳整理如下表:

表3:2006年至2008年台北市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内容一览表

年 在职训练内容

2006 幼儿肠胃功能认识与保健、中年妇女之身心适应、婴幼儿过敏疾病认识与照护、婴幼儿卫生与保健、幼儿生活教养、保母日志撰写、婴幼儿感觉统合与潜能开发、儿童保护、口腔清洁与龋齿防治、婴幼儿身体发展与医疗保健、行为观察与处理原则、游戏学习设计、保母情绪管理、婴幼儿按摩理论与实务、婴幼儿副食品、亲子活动设计、说故事研习营、幼儿创意语文、儿童发展迟缓、社区保母系统计划说明、急救CPR、更年期妇女的保健、谈幼儿情绪、亲职沟通、如何与家长签订保母任务契约、动手做玩具、哺育母乳、保母责任险说明、婴幼儿发展评估相关资源整合及运用、0-3岁幼儿发展认识与协助、培养婴幼儿注意力、幼儿听力发展认识与协助、应用音乐启发婴幼儿学习与发展、婴幼儿意外紧急处理、保母与家长沟通技巧、婴幼儿营养之均衡发展、早产儿的居家照顾、家庭托育环境的规划与布置。

2007 新生儿与婴儿疾病观护与急救、从营养与副食品谈婴幼儿健康、幼儿常用食品营养成分与体质关系分析、0-3岁亲子音乐游戏、危机预防与处理、从清洁与收纳谈托育环境维护、保母托育相关政策、各类营养素对各年龄层之重要性、婴幼儿急症的处置与照护、由医学观点看学习障碍、感觉统合、幼儿语言发展与唇腭裂幼儿之照护、幼儿独立人格训练、幼儿按摩技巧、育儿工作者易发生的职业伤害、受虐儿童与目睹家暴的认识与处遇、儿童视力保健、0-4岁发展检核表实作技巧、婴幼儿教具制作、0-6岁儿童行为改变技术、说故事研习、保姆情绪控制管理、保母专业伦理、儿童哲学与教学、如何帮助情绪障碍的孩子、托育事件个案探讨、文化古迹参访、意外保险、游戏治疗活动设计、保母职场压力管理及心理调适、学龄前幼儿口腔保健、用药安全、保母与家长的沟通技巧、婴幼儿发展检核、以只能治疗角度看0-3岁的幼儿发展、保母形象建立、会谈技巧、儿童托育政策与居家式儿童照护服务管理自治条例说明、保母系统与劳动权益、婴幼儿常见的皮肤病、早产儿照护、婴幼儿意外预防与处理、0-3岁激发孩子的学习潜能、0-3岁分离焦虑情绪与处理、宝宝腹泻与便秘的预防与照护、新生儿的照护、发展迟缓儿童筛检、婴幼儿发展与学习、婴幼儿的感觉统合、婴幼儿的安全-CPR。

2008 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幼儿脑力潜能开发、托育经验分享、如何与0-3岁幼儿说故事、如何培养孩子学习力、专注力、记忆力、托育契约权利义务说明与签订原则、保姆自我照顾分享、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预防、图书故事与幼儿发育、幼儿色彩学、幼儿游戏心理与行为、善用学习策略提升学习成效、传媒对幼儿早期发展的影响、多元文化与幼儿教育、家庭与法律、儿童发展筛检介绍、保母情绪与压力管理、早产儿居家招呼、系统政策及托育辅助业务说明、0-2岁婴幼儿适性发展游戏活动设计、卫生保健(视力、口腔及)、新CPR训练、儿童保护、穿出自信(保母形象管理与沟通)、婴幼儿良好饮食习惯、认识孩子与照顾者的依附关系、有效的家计管理、认识母乳、认识儿虐与法律常识、增进幼儿适当的表达能力与改善构音、托育环境规划与安全、婴幼儿的发展与学习、托育伦理、宝宝日记书写技巧、如何和家长做有效的沟通。

台北市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从1999年起实施已10年,起初由台北市政府委托民间团体办理,2000年起依照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的规定由各社区保母系统办理。多年来各社区保母系统办理的保母人员在职训练为配合保母的时间多于假日举办,训练方式则以课堂讲授方式进行,在职训练内容依循当年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规定的必修课程进行调整和规划。

综上所述,从台北市各社区保母系统自2006年至2008年所举办的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内容观之,每年的在职训练内容差异并不大,这应该与内政部儿童局已对保母人员在职训练课程内容做了原则性规范有关。而各区保母系统办理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前亦会参考保母人员的建议对训练内容进行调整,保母人员多建议增加工作上需要的知识技能或保母人员自我照顾的需求。

三、对我国大陆地区保育人员专业培训的启示

对台湾省保母人员职业培训的历史沿革以及训练课程内容的梳理,可以看出在台湾省对于保育人员训练的内容不仅包括了幼儿保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也涵盖了对于专业伦理和个人发展的素质培训。

而在我国的大陆地区,对于保育人员的专业培训目前还只是对职前培训有着严格的要求,在职培训并未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促进其继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中对于保育员的要求来看,对于保育员的专业培训内容还仅仅是关注对幼儿生理心理的了解、幼儿常见疾病和护理方法以及对幼儿教育保育的技能等,而对于保育人员的专业伦理、职业发展、与家庭和幼儿的沟通以及共创支持保育人员专业发展平台的关注较少。

基于以上对于我国台湾省保育人员专业培训的述评以及对于我国大陆地区保育人员培训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在保育人员的专业伦理、在职培训、专业发展以及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给予更多的重视,为提高保育人员自身素质和保育质量打造更好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关于颁发保育员、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J].创业者,1997(6)

[2] 李慧娟.家庭保母训练方案之评估研究——以台北家庭扶助中心邻里托儿服务方案为例[D],1989

[3]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福利专业人员训练实施方案,1997

[4]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儿童福利专业人员保母人员核心课程,2005

[5] 台湾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规范,2007。

[6]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试办保母督导系统计划,1999

[7]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社区保母支持系统实施计划,2000

[8]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0年度业务报告,2001

[9] 张美美.台北市保母人员在职训练需求之研究,2009

[10]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7年度业务报告,2008

母婴行业篇(7)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