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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医学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09 10:13:55

精准医学论文

精准医学论文篇(1)

【关键词】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课内评价;方式方法;思政课

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课堂上对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教育、考核和评价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堂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通过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讲授,教育和培养并逐步提高广大医学生的人文素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以根据医学生课堂上的实际收获和学习态度对于其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考量。在考量中,学生的考试成绩是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这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一个最有效的方式方法,同时这也是判断医学生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对于当中有关人文素质教育思想理论掌握程度的一个衡量标准。考试的内容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侧重于思想政治理论与医学人文素养精神的有机结合,从侧面考察医学生的人文素质、人文精神、人文理念,和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马克思曾指出:“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物质力量”[10]。对实践具有重大的反作用。对于医学生而言,其人文素质、人文精神、人文理念的提升,同样会对他们的实践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在实践中处处体现着其人文素质、人文精神和人文理念。理论的掌握是实践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必须要高度重视对于医学生人文精神思想理论的教育和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理论素质水平提高了,人文精神素养提高了,这才能为在实践中实施和运用这些人文精神和思想理论,培养合格的具有人文素质精神的医疗卫生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除学生的课内学习考试成绩外,课堂内学生的学习态度也是对其进行人文素质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否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学生学习是否有积极性,是否主动学习和研究课程的相关内容,是否认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是否积极参与问题的讨论和回答,是否注意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不随意出入,不随意接打电话,不玩手机,不大声喧哗,保持课堂安静,创造良好有序的学习环境等,同时在对医学生学习态度考核中还应注意考核学生是否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这也是衡量医学生人文素质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其学习态度的一个最直观最真实的反映。同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作为医学生人文素质能力和水平的考核者,也必须不断地强化自身人文知识的学习和人文素养的提高,提升国内人文素质理念和精神,并以此指导自身的教育教学实践,这样才能够以身作则,形成榜样的示范作用,才能有资格成为一名对于医学生人文素质能力和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的合格师者[11-12]。

2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上医学生之间在人文素质教育方面的互相评价

医学生是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上的受教育者和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同时也是将其所学习的知识理论加以运用实施的实践者,在课堂的共同学习过程中,同班同学相互熟识,彼此之间了解、接触、互动较多,对于彼此之间在人文素质教育方面评价具有较大的发言权。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可以根据这一现实情况,在课堂上,以学生为主体,进行同学之间的人文素质教育考核与评价。教师可以根据预先设计好的题目和问题,针对于医学生的在人文素质、人文精神和人文理念等方面的表现和实际,充分发挥广大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参与其中,按照一定的客观标准和规程,在思想政治理论教师的主导下,使学生之间进行相互的人文素质评价,但应注意,特别要强调的是,教师应提醒学生要出于公心,认真对待考核评价问题,不能敷衍了事,强调提升人文素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找出各自在人文素质方面的不足之处,及时通过学习和教育弥补,以进一步地提升完善自身的人文素养、人文精神和人文理念。由于同学之间相互比较熟识,因而评价结果也相对客观和较为准确。

精准医学论文篇(2)

    论文摘要:完整意义上的科学教育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具体层面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的传授;二是抽象层面的科学精神的培养。如果说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的传授是科学教育的实体的话,那么科学精神的培养则是科学教育的灵魂。不断现代化的中医学已经为融现代与传统为一体的科学精神创造了一种契机,我们应当善于抓住这一契机,归纳符合中医学形态的科学精神,把握中医学为我们创造的科学精神,培育中医药教育的科学灵魂。

1科学精神的内涵

    科学精神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逐渐形成和不断发展的一种自觉崇尚科学的精神状态,它蕴涵着科学的理念、科学的手段和科学的方法,是开启民智、彰显理性的先锋。科学精神所造就的是人类对科学的追求和探索,是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1.1科学精神的内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在继承中不断创新与发展。科学精神所张扬的,是贯穿于一切科学活动、一切科学探索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依据和准则,包括思维所依据的准则,判别所依据的准则,行动所依据的准则等等。一个人若自觉不自觉地违背了这些依据和准则,就必定会陷入背离或远离科学方向、科学道路而滑向认知的误区,滑向离真实、离真理、离真情越来越远的道路上去。由此可见,科学精神实际上是从科学中提炼、升华出来的科学理性成分,其内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它与人类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在总结科学精神的内容时,既要考虑其时代特征,又要关注其继承性,既不能泥古不化,又不能以现代科学偏废传统.

1.2现代科学精神的内涵是与现代科学体系相伴而生的,是西方古代科学精神的延续。以古希腊为代表的西方古代科学精神,有一种为“科学而科学”的精神。亚里斯多德曾说:“探索哲理只是为想脱出愚蠢”。这种对待科学的态度也正是整个古希腊文化的根本精神所在。兴起于以培根为代表的感官唯实主义的西方近现代科学教育强调科学的工具价值和功利性。培根说科学的真正的、合法的目标应当是“把新的发现和新的力量惠赠给人类生活”。海森堡为近现代科学被功利性推进的图景作了如下描绘:“知识的每一步进展都和从它能引导出什么实际应用的问题相联系,科学的进展被描绘为征服物质世界的十字军,实用成了时代的口号”。应该说古代的西方科学远远落后于中国,但西方人对待科学的态度使西方人无形中在不断地进行科学知识的积累,进行科学手段和方法的探求,同时科学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得以不断地开发和利用,并在运用中得到发展。18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后的西方科学开始走到了我们的前面,近、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夭文学、地理学等等应运而生。在医学史上,显微镜的发明就使西方人对疾病的认识步入了新的阶段,结束了数千年来与疾病抗争过程中的被动地位.正因为如此,西方古代科学为现代科学奠定了基础,现代科学精神也就萌芽于西方古代的科学精神。

1. 3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科学精神创造了早期科学的辉煌,我们不能因其衰微而否认其合理而深刻的内涵。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科学精神是一种建立在中华传统文化和哲学理念上的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态度,蕴涵着深刻的科学方法论。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科学精神倡导的是“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和以伦理为本位的实践观,强调要认识自然万物运动、变化和相互联系的普遍规律,并倾注精力去寻找利用这些规律的方法,从而达到认识真理、改造世界的目的。传统的科学精神为我们民族的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医药就是中华传统科学精神的杰作。在数千年的发展中,中医药诞生了完整、丰富、而又无法取代的理论体系。在天人合一观的指导下,中国传统的科学没有进入微观世界去分析物体的构成及其运动、变化和联系的规律.在科学发展的早期,人类的科学手段极其落后,科学知识的积累刚刚起步,人类对绝大多数自然现象槽懂无知,天人合一的观念,使科学能够跨越许多障碍,创造出中医药的奇迹。但夭人合一的观念也推动了以自省、自我完善为特征的文化形态,形成了注重人文领域的间题,而对自然之物漠然处之、被动顺应的态度,并进而造就了泛道德主义的传统文化特质.当人们总是以伦理的眼光来观察自然的时候,就不可能赋予自然本体的地位,就缺乏一种按照自然本来的面目客观地认识自然的动机。中华传统文化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就不再张扬科学领域的理念,科学精神被剥离了出来,并逐步消失。但我们不应该否认传统科学精神曾经所开辟的科学途径,对今天的科学仍具有指导意义,重新挖掘传统科学精神对培育完整的现代科学精神体系是十分为重要的。

2科学精神在中医学中的体现

    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是一对卵生兄弟,是人们在抛弃谬误、获得真理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思维和行为。但科学精神是激励和规范人们创造活动的强大的精神力量,是激励人们进行实践创造活动的精神支柱。正是在科学精神的推动下,人们看到了理性力量的伟大,开始不断地进入微观和宏观世界,深刻反省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认知和发掘更强大的科技力量。科学方法是认识自然或获得科学知识的程序或过程,是程序、途径、手段、技巧或模式,从总体上看,科学方法不外三大部类:经验方法、理性方法、臻美方法。科学方法在科学精神的指导下产生,科学方法中蕴涵着深刻的科学精神,我们研究中医学中的科学精神,必然要从中医学的方法论入手,从中不断提取科学精神的元素。

2.1中医学的科学精神,其实质在于开发人类思想最大的潜力.中华传统科学精神的这一特质与现代科学精神所倡导“发展性、创造性、突破性”的高级思维是不谋而合的。人类社会正是依靠了这三性思维,才达到今天这样的高度文明的。从现代科学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中医学“天人相应”、“阴阳五行”学说,实际上是古代的系统辨证哲学方法,“从象测脏”实际上是原始的黑箱方法,“取类比象”实际上是原始的同构方法以及辨证方法、原始的系统分析法或状态变量法。这种发散性思维、立体性思维、辐射性思维、求异性思维,从不同的方向、途径和角度去构思中医学的理论体系,另辟蹊径,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人类的智慧,使科学能够突破科学手段不足、科学知识有限的难题和科学研究与道德、伦理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取得发展。这也是一种提倡深思熟虑、勤于并善于观察、事事留心、善于哲理思考的科学态度。

2. 2中医学中的科学精神在于倡导一种唯物、辨证的价值观。在人类还处在原始的神话与迷信的时代,中华民族就能诞生这一新颖的医学学科,一直为世人所惊叹。中医学之所以成为科学史上的一个奇迹,之所以能按照自己独特的方法论独自发展,就在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科学精神渗透着唯物观和辨证地看待世界和自然界的方法论。“天人合一”的观念、“道”的概念就是强调要研究自然界、适应自然界,把人作为自然界的一个部分来思考、来观察.远古中国巫术盛行,但巫术既研究神学,也研究自然规律,甚至包含着对自然规律的顶礼膜拜,乃至神秘化。远古中国对神学的研究、对自然界的研究以及哲学家对社会人与事的研究,互相包含与肯定,互不干扰,为唯物观、辨证观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 3中医学中的科学精神在于为中医药创造一种宽松的发展环境。中医学采用整体观去研究人体和疾病,想尽一切办法,调动一切思维,摸索科学的方法论,不断地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创造出辉煌而惊人的科学奇迹,与宽松的意识形态环境有着相当大的关系。中医学的书籍浩如烟海,可谓学派纷呈而又海纳百川,相互借鉴,共同发展。这一点与西方中世纪教会统治下把愚昧的意识形态强加给学术界,科学环境极为黑暗形成了鲜明的比照。

2. 4中医学中的科学精神在于倡导积极的、多元的思考方式。中医学研究人体和疾病,要求医学研究者必须要“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中知人事”。因为没有对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的深刻研究,既使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也不可能认识人体的发病规律的.事实上中医学在研究人体系统的同时,对人体系统、自然系统、社会系统及其三者的相互关系都有相当深刻的研究。中医理论体系的源泉—《黄帝内经》就是古人“上穷天纪、下极地理、远取诸物、近取诸身、更相问难”而成的。

3弘扬中医药中的科学精神对中医药发展的重要意义

    科学精神是人们达至思想、观念现代化的最重要基石,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科学精神对中医药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3.1弘扬中医药学中的科学精神,可以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中国的近代史上,对科学的认识曾经走过一段弯路。现代科学传入我国之时,正值内优外患,在救亡图存的背景下,科学成为最有魅力的名称,开始由形下之“器”上升到形上之“道”,演变为一种绝对的、终极的信仰体系。陈独秀便明确主张“以科学代宗教”。胡适曾说:“这三十年来,有一个名词在国内几乎做到了无上尊严的地位;无论懂与不懂的人,无论守旧与维新的人,都不敢公然对它表示轻视或戏侮的态度,那个名词就是“科学”。这里的“科学”当然是指发端于西方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这种对科学的极度尊崇,把科学奉为信仰的态度,恰恰违反了西方科学精神对新知识的探求,泯灭了怀疑的意识和理性的批判。因为信仰不能包容怀疑,怀疑的产生标志着信仰的动摇。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些人不是去研究中医学所确立的未知领域,而是把中医学排斥在科学之外.中医学从疾病证候出发,通过探讨疾病现象及其相互作用的规律,进而研究人体内部生命活动的规律,从一个西方医学未能进入的角度探求生命的本源和疾病的防治,这种学说此时此刻开始经历了惊涛骇浪的考验,屡遭摒弃。事实上,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科学精神和西方的科学精神,都包含了极其深奥的科学准则和依据.中华民族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医药学,而西方科学也曾经走过了一段漫漫的长夜,在痛苦中摸索,在中世纪的黑暗中挣扎。这就证明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科学精神的伟力。东西方科学发展在不同的阶段都各有偏废,都曾经为背离、远离科学方向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解放后,摒弃中医药成为逆流,中医药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但中医药仍然在人们对传统的误读中艰难地前进,中医药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极为困难,部分中医药专业学生专业思想不稳定.弘扬中医学中的科学精神,可以回归科学精神的本质特征,使人们真正理解科学精神的内涵,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精准医学论文篇(3)

【关键词】精神专科医院 临床医生 继续医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R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1-009-02

【Abstract】Objective psychiatric hospital in China's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knowledge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specific management imperfect.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we propos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such as new ideas, to enhance the clinician's attention to continuing education; improve the system, clinicians continu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Key words】psychiatric hospital clinicians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院校教育毕业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继续医学教育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成为社会教育钓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随着医学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研究临床医生继续教育使其理论化,搞好在职临床医生知识更新,以适应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当前我国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中的一个十分紧迫而重要的问题。

精神科医疗质量的高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因素是精神科医师业务技术水平的高低。而精神科医师的业务技术水平,不仅取决于其在高校受教育的质量,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在职业务教育的质量,现代精神医学不断向精神科医师提出新的挑战,各种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新观念的不断涌现,为精神科医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掌握现代的医学理论与先进技术,又要不断发扬精神领域医学理论,突出专科特色,因此对他们的继续医学教育就要区别于综合医院。目前我们国家精神专科医院的继续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1 存在的问题

1.1 对继续教育的认识不足。受传统的教育观念的影响,许多人仍然认为医学教育是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在这种观念的长期影响下,使部分医务人员对继续医学教育缺乏应有的认识,这点无论是专科医院还是综合医院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一是重工作,轻培养;二是重深造拿文凭,轻实践;三是重经济效益轻技术效益,重近期效益忽视远期效益。所以,继续医学教育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容易被医院的业务工作所干扰。

1.2具体管理不完善。具体来说,轮转制度是精神专科临床住院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方式之一,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对精神科临床住院医师轮转的管理只是在简单的接收、安排等低层次上转圈,而不能在临床发展需求、科研等高层次上进行探索,管理方式也比较松散,学科管理也无专管人员;另外,临床科室支持不足。有许多科室接收轮转医师不能很好地从培养角度出发,也有一些科室对新分配来的住院医师以科室人员缺乏等理由不让他们轮转。这给临床住院医师轮转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1.3 没有采取精神专科与综合结合的继续教育方式。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差别,它的临床医生既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运用现代医学的手段解决一些医学问题,同时还要熟悉精通精神医学,所以精神专科医院的临床医生有必要采取专业针对性强的方式,而我们目前很多的精神专科医院的临床医生达不到这样的要求,这就需要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继续医学教育以满足这一点。

1.4 继续教育的激励机制不全:目前不管是中医医院、西医医院、精神专科医院都没有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同继续医学教育挂钩;没有建立健全各层次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制度;没有把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工资级别挂钩。由于受晋升条件的影响,加上近几年来,在梯队建设、人才选拔上,也较注重学历层次与科研业绩,而较少从临床能力上来评估,这些客观因素,使得越来越多年轻医生一味追求高学位、重论文、读外语而轻视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而严重影响了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

1.5继续医学教育的方式方法太单一:现在很多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方式太单一,大都是让临床医生参加一些继续医学教育的培训班,获得一些继续教育学分而已,这样的继续教育方式远远不能满足精神专科医院的发展需要。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

2继续教育的实施 精神科医师在职继续教育面临着业务技术水平的不同对象,这些不同层次的对象均有各自不同的特殊性,在实施继续教育时,要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作需要,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内容。

2.1 低年资精神科医师教育 这是毕业后教育的基础,一般需要三年左右时间。主要培养目标是:加强“三基”、“三严”训练,打好基础,练好基本功,并实行有计划的轮转培训和理论学习,要求他们集中精力钻研精神科知识,牢固掌握精神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与精神科较密切的相关知识,学会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部分担任实习医学生、进修生的临床指导,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系统学习精神科有关论著和书刊,完成上级医师指定阅读的文献,建立系统、分类的读书笔记和卡片。能初步掌握一门外语,并做部分笔译。在这三年期间,还要养成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熟悉精神科有关常规制度,能及时、完整、准确、清晰地书写病历,能胜任和做好本职工作。

2.2高年资精神科医师教育 一般指第四、五年的住院医师,可进入定向培养阶段。我院精神科实行了二级分科,包括老年精神病专业、儿童精神病专业、神经症专业、戒毒治疗专业及医学心理学专业等。该阶段主要培养目标是:巩固基础培养,确定专业发展方向,进一步熟悉精神科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在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大量实践中提高和发挥专业特长。同时,我们还有计划地让医师去上一级医院进修培养,通过专业定向培养,使其扎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能,熟悉本专业的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以及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能独立完成本专业医疗工作,能指导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能独立开展临床科研工作,进行资料分析,撰写论文和文献综述,能基本运用一种外语阅读和笔译专业书刊。经过这一阶段培训,要注意发现人才,进行重点培养,成为医院技术骨干的后备力量。

2.3 高层次教育 这是毕业后教育中最重要、时间最长的一千阶段,它持续到一个精神科医师退休为止。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教育内容应伴随时间的变迁而不同。总之,在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理论和技能的同时,着重学习和掌握精神医学的新理论、新技术,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并开展科学研究,撰写论文和专著,在精神医学发展中有所成就。

3 继续教育的形式

3.1 个人自学和老师制相结合 自学是继续教育培训的基础。自学者必须刻苦钻研,持之心恒,要按不同层次医师要求制订自学计划,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科室领导要帮助建立导师制,指派上级医师给下级医师以必要的指导,对于有培养前途的人才苗子,指定导师专门培养,实行传、帮、带。

3.2 实践中学习与带职脱产学习相结合 有计划地组织有经验的上级医师进行实际技术操作全过程示教,或结合查房、会诊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教学查房及病例分析,结合病人具体情况讲授有关知识,实施技术示范和床边教学.也可以通过参加临床教学和科学研究,举办专题讲座,开展临床病例讨论和死亡病例讨论,以及参观考察、轮转进修、参加学术活动等不同方式进行培训,在具体方法上要从实际出发,因人施教,灵活多样。脱产学习包括临床进修、精神医学讲习班及在职研究生教育,要根据培训重点,结合专业定向选派精神科医师。这类教育一般都聘请本学科的专家任教,特别注重新知识教学及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是当前精神科在职业务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4 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根据精神科医师不同层次要求,制定出相应的考核标准,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的原则不仅要评定被考核者的知识水平,而且要评定被考核者如何应用医学知识解决医疗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操作和检查程序的能力,以及学术论文、外语水平、科研能力和教学能力。在具体操作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性考核方法是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经过民主评议、科室鉴定、医院评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合格四个等级。定量考核采用百分制,包括书面考试、专业技术操作考核,论文、译文数量及刊登刊物质量,科研成果等级及名次进行量化,成绩分别记入技术档案。

5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后的体会

继续医学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经过几年的实践,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5.1 与晋职、晋升挂钩,是落实在职教育的有力措施。以往继续医学教育与晋升、晋职不挂钩,对这类不具学历效用的培训方式,无任何吸引力,往往流于形式。要使继续医学教育顺利开展起来并持久下去,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有政策做保障,要把竞争机制引入到继续医学教育中,使临床专业技术人员清楚地体验到考核成绩高低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从而激发与调动起精神科医师钻研业务技术的积极性,出现刻苦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的良好气氛。

5.2 全员提高是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我们在研究精神科及其二级、三级分科临床特点、精神医学人才规律的基础上,制订出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使教育内容紧密围绕医疗实际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激励不同层次精神科医师脚踏实地在临床实践中努力进取,提高临床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从制度上克服目前精神科医师不愿多管病人、不愿管重病人,重理论轻实践,重医疗仪器轻基本功,重临床轻论文或仅停留在一般临床工作水平上的不良倾向,使临床医师全面均衡发展,培养德、能、勤、绩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5.3 方案标准化、规范化是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的关键环节。过去,这种培训由于缺乏计划性,目标不明确,层次不分明,因而效果不好。我们按不同层次、不同年资制订出规范的专业教育内容,不仅目标明确,计划性强,教育形式灵活多样,而且还要严格考核制度,有相应的措施保证,从而保证了继续教育计划的落实,并达到预期效果。

5.4 转变观念是开展继续教育的基础。近年来,我们认真宣传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性,把继续医学教育当成加强精神科医师队伍建设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去抓,不断更新“一次教育”观念,在全体精神科医师中树立起终身教育的思想,使全体精神科医师认识到:面对精神医学飞速发展,每位医师无论处于何种地位,都必须不断学习,提高技术水平,及时更新知识内容。就是对已经受过培训的人,在达到新的技术高度后,同样还要在新的标准下进一步提高,这样才能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跟上精神医学发展的步伐。

参考文献

[1]杨辉,张玫,李桂娇等.重继续医学教育以提高医务人员诊疗水平.医学教育探索,2009,3,8(3):323―324.

[2]袁锦玉.从现代要求看医学继续教育服务意识的转变.卫生职业教育,2009,27(7):41―42.

精准医学论文篇(4)

【关键词】中医病名;诊断;标准;病证结合

病名是中医在长期临床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重要概念,是中医学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辨病是中医临床不可缺少的内容[1]。任何疾病都有原因可查、病机可究、规律可循、证候可辨、治法可用、预后可测,临床治疗的目标主要也是针对病。但目前中医病名几乎处于被取消的状态,临床诊断、论文著作、科研课题等,大部分都使用西医病名,中医病名被弃而不用,或仅称属中医“××范畴”。因此,必须制定中医标准病名,作为国家标准加以颁布实施,以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维持中医知识体系的完整性。

1病证结合是中医诊断学的精髓

中医对疾病本质的认识最早即是确定病种,并赋予病名。《黄帝内经》所记述的病名逾200种,张仲景著《伤寒杂病论》,无论是《伤寒论》论外感病,还是《金匮要略》论内伤杂病,都是以病为纲,病脉证治并重。此后历代医著如《诸病源候论》、《景岳全书》、《医宗金鉴》、《证治准绳》等,以及近代临床各科的中医教材,基本上都是以病(症)为纲,进行辨证论治。因此,继承中医学的病名及诊断十分必要。

病证结合是中医认识疾病本质的基本方法,诊断疾病可以有效地把握疾病全过程的根本矛盾,而辨析证候又能准确地把握疾病某一阶段的病位与病性等主要矛盾。对病和证的分层认识,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二者的关系犹如经纬纵横交错,使中医对疾病本质的认识在病位的表里上下与脏腑经络,病性的阴阳寒热虚实,以及病势的进退深浅3方面达到3维统一。中医病名融于中医理论体系,能正确引导临床辨证与施治。与证名诊断一样,病名诊断是中医临床诊疗不可或缺的内容,取消中医病名不仅仅是病名被取消了,中医认识疾病本质的病证结合诊断特色也没有了,更谈不上中医的优势、生命力和发展。

2中医临床必须使用中医病名

就临床诊疗的目标来说,中医与西医所针对的都是疾病,在这一点上中医病名与西医病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但由于认识论和方法学的不同,所导出的病名体系必然不同。中、西医的病名,一般都是由病因、病性(病理)、病位和病状相互组合而构成。在病因病性方面,中、西医的概念基本不同,中医的风寒湿热、痰饮瘀血、阴阳虚实、劳瘅痹厥、胀脱痿痛、癌瘤瘕、痈疽翳障等,西医称之为细菌、炎症、变态反应、免疫紊乱、功能亢进、减退、衰竭等等,而气、血、水、脓、毒、火(炎)等概念,中、西医则都将其视作基本的病理改变。在病位方面,虽然中、西医的解剖名称基本相同,但中医学的认识相对笼统而西医学的概念以精细为特征,由于中、西医对各组织器官的生理、病理及相互关系的认识上有所不同,因而对疾病的命名诊断,西医有病因诊断、病理解剖诊断、病理生理诊断、功能诊断、临床综合征诊断等不同形式,并注意几个方面的结合而作出完整诊断,因而其病名限定清楚,但较冗长而复杂。与之不同,中医学病名极为精当简炼,每个病名实际用词一般只有2~4个字,不一定将每个病的病因、病性、病位等本质属性概括无遗,而可通过辨证诊断使之得到补充。正是由于病名诊断与辨证诊断之间的这种互补性,使中医学的病证诊断完整地融入中医学理论体系并具有中医之特色。可见中医病名与西医病名既有关联而又不等同,中、西医病名的对应关系是模糊的,即“是也不是,不是也是”。

中医临床必须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使用准确而规范的中医病名。中、西医病名只能并存和相互对照,而不能并用,更不能以西医病名取代中医病名。某些中医病名目前尚不为广大群众所熟悉,主要是由于受西医病名的冲击,加之近代中医一味地强调辨证而不重视病名诊断所致,而不是中医病名脱离了实际,导致广大群众不能接受。只有规范中医病名,坚持并强化中医病名诊断,方可使中医病名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接受,才有益于中医学的发展,也有利于发挥中医学的优势。

3中医病名诊断的必要性

中医的许多病名,如破伤风、托盘疔、胬肉攀睛、鹅口疮、舌菌、痄腮、阴吹等,精炼简捷,见名知义,易于掌握。中医有不少好的病名,如历节风、破伤风、感冒、红丝疔、缠腰火丹、蛇头疔、乳岩、天行赤眼、蟹睛、骨槽风、鼻渊等,其命名科学确切,名实相符,正如宋·张杲《医说·疾症》所谓“古之论疾,多取象比类,使人易晓”。因此,这些中医病名一直沿用至今,为人共晓,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有些病名如痢疾、霍乱、伤寒、破伤风、风湿热、感冒、麻疹、癫痫、子痫、白喉、痔、痈、痛风、风疹、云翳、脚气病、牛皮癣、梅毒等,在西医传入中国时,便为西医所引用。

中医强调辨证,并多以症为病。但辨证毕竟只是反映疾病某一阶段的情况,症则只是疾病本质的外在表现,而通过诊断所确定的病名,代表着对疾病最本质的认识。病名诊断在中医医疗实践中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把握疾病的全局和全过程的一般规律,有利于临床施治,这是中医学术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徐灵胎《医学源流论》指出:“欲治病者,必先识病之名……一病必有主方,一病必有主药。”说明不同疾病可以有自己的专方、专药、专法治疗,如肺痨若不治痨杀虫,则辨证治疗效果欠佳。虽然异病同证时应当同治,但治疗也应根据病而有所区别,如胃疡、久泄均可见脾虚证候,在补脾益气同时,胃疡者常结合理气止痛,久泄者则常兼利湿止泻。同时病名诊断亦可指导辨证,因为每个病演变过程的一般规律往往可体现为不同的“证”,各证出现的频度也不一致,如风眩最常见的证型为肝阳上亢,而阴阳两虚则较少见,有时病人可能仅有血压增高,而其他症状不明显,以致无症而出现无证可辨,此时则可根据风眩而首先考虑为肝阳上亢,采用平肝潜阳的治法。

4取消中医病名必将导致中医学的灭亡

有学者提出,中医病名改革应大部分采用西医病名,或中、西医病名并用,这样方有利于中医现代化,并能成为中医走向世界的桥梁[2]。也有人认为“取消中医病名中医灭亡不了”。这些观点显然都是不对的。中医临床是在中医学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中医学需要与国际接轨,但绝不能用西医病名取代中医病名。因为中、西医学是不同的理论体系,中医的阴阳五行、脏腑经络、气血津液、病因病机等基本概念不同于西医学的解剖、生理、病理等理论,把西医的病名搬过来,套在中医学的头上,则名实不相符,无异于穿西装戴瓜皮礼帽,这无疑会给中医的诊断和治疗带来思维方面的负面效应。

中、西医这两种不同的医学理论体系,认识疾病的角度不同,那种“西病中证”式的诊断无异于“人头马、美人鱼”之类,似是优势互补、强强相合,但实际上只会使中医学走向灭亡。因为用西医学理论来衡量中医学,不仅只是病名不科学,中医学的阴阳五行、风、寒、暑、湿、燥、火、喜、怒、忧、思之类病因,肝之开窍于目,脾主运化与统血,经络的解剖结构,以及四气五味、升降浮沉等中药理论等等,统统都无科学可言,都应在废弃之列。坚持中医病名是保持和发扬中医学体系的要害所在,是中医学生死攸关的大事。设若中医学取消了病名,则说明中医学对“病”没有认识,中医只知辨证施治,不会诊病治病,那么中医学还有何“术”可言呢?取消病名,就会使中医学术一溃百溃,一发不可收拾。

中医是中华传统文化最优秀的部分,由于西学东渐,中国人已逐渐远离自己的民族文化主体,出现了文化自卑,不少人对中医的知识财富不相信,甚至抵触,这并不足为奇。癀瘕、卑傈、旭痹、瘅等字都不认识,这是由于近现代文化举措对中医学带来的负面影响。落叶知秋,病名的取消就是中医学术消亡的前兆,面对日渐远离传统文化的中医,如何恢复昔日中医与传统文化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如何使中医能够按照其自身发展规律良性发展,这或许是今天有志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人们所应当迫切思考和解决的问题”[3,4]。

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否认中医理论体系,妄以西医病名取代中医病名必然失败。1933年下发的《中央国医馆学术整理委员会统一病名建议书》、《中央国医馆审定病名凡例》及《中央国医馆审定病名录》,之所以遭到反对而没有实施,其主要原因就是武断的认为中医病名不科学,要统一则必以西医病名为标准,这是其夭折的致命之处。现在虽然时过境迁,中医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变化,但可以断言,取消中医病名只会是重蹈复辄的命运。恽铁憔在《论医集·对于统一病名建议之商榷》说:“今若以西名为主名,不废中医学说,则名实不相符。若废中医学说,则中医即破产,不为此,则为彼,更无回旋余地。例如《伤寒》一书,包括支气管炎、肋膜炎、胸水乃至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日射病、虎列拉等等,假如使用此诸名色,初步,《伤寒论》本文,将渐次无人研读;进一步,必《伤寒》方无人能用;及后一步,必讲究注射灭菌。如此,则中医消灭、中药消灭。是故用中医病名为统一病名,在此必争,是非得已,不止名从主人而已。”先贤之见在当代中医界已被印证,这不正是废弃中医病名之恶果吗?

我们应从病证结合的角度,站在发展中医理论与保持中医特色的高度,坚持中医病名诊断,并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摒弃“重证轻病”、“西病中证”等错误观点,在中医学理论指导下,深入开展对“病”的研究,以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5规范中医病名体系

任何学科都是在继承前人学术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医病名学术也不例外。中医病名规范化的研究,首要而根本的原则,必然也只能是继承性原则,要从蕴藏前人丰富经验和理论的历代医籍中整理、挖掘中医病名,切合临床实际者用之,不符合临床实际者改造之。在此基础上本着特色性、实用性、创新性、准确性等原则,全面系统地开展病名体系研究,形成完整而规范的中医病名学术体系。近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5]疾病部分即是本着继承和发展中医学理论的宗旨,采用继承、挖掘、引申、创新、引进等方法对病名进行分化定义,从而使中医病名学术在相对完整的意义上形成体系。

现代医学制定有国际疾病分类(1CD)等国际标准和国内的《疾病分类与代码》。但中医学是具有独特理论和丰富经验的传统医学,中医学是我国的宝贵文化遗产,它与西医学有很大的不同,因而不可能用ICD等外来名词规范中医疾病名称。现在临床上中医的病名被弃用,没有中医的病名体系,这将使中医学术处于灭亡的境地,因而必须加紧中医病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研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中医学者开展中医标准病名的研究,建立中医标准病名体系,一方面充分吸取、反映以往研究的合理内容,另一方面弥补前段标准化研究的不足。中医标准病名研究应按照中医理论体系,严格区分病、证、症概念,在继承原有病名的基础上,参考西医病名,按中医学的理论创新、分化、扩展中医的病名。该研究可为中医学术提供全面标准的“原件”,不断完善中医疾病体系,并能对临床诊断及鉴别诊断起到指导作用,也有利于保护中医学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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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玉仑.中医病名应改革[J].中国中医药报,2000,5:31.

[3]刘理想,张其成.近现代文化举措对中医的影响[J].中国中医药报,2006,10(13):8.

精准医学论文篇(5)

【关键词】 卓越医学人才; 职业道德教育; 实效性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the significance of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education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the article further discusses the specific content and status of professional ethics education,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professional ethics education--it is necessary to carefully plan both the education about professional ethics of medical education for each stage of the whole process and carefully plan the campus culture construction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arrier,science with high professional ethics,professional medical students professional ethics education of full-time teachers,pay attention to the medical students vocational moral education appraisal mechanism of scientific,reasonable and provide the powerful thought to improve the training quality of excellence in medical personnel guarantee.

【Key words】 Excellent medical personnel; Professional moral education; Effectiveness

First-author’s address:You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Baise 5330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6.26.032

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战略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三个坚持”: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如何坚持德育为先?《纲要》指出,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坚持“三个加强”,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可见,深化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已成为医学院校义不容辞的历史重任。医学人才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一环,其时效性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日益凸显。

1 加强和改进卓越医学人才职业道德教育的重大意义

1.1 医学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 2008年9月16日,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指出,医学毕业生必须具备11个方面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目标,并将“医德”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3]。2012年5月7日,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指出:“开展五年制医学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推动高等医学院校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确定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医学生医德素养和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医教结合,强化临床实践教学环节,严格临床实习过程管理,实现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培养医学生关爱患者、尊重生命的职业操守和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4],进一步彰显了培育医学生医德素养和职业操守的时代呼唤。

1.2 解决医患纠纷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随着医疗模式的转变(指由“床边医疗”转变为“医院医疗”和“实验室医疗”)和技术进步、医疗水平的提高,患者的话语权和参与权却被严重削弱。“医学发展中的技术属性与人文属性从此失衡,医疗技术带来健康的同时,也使医患关系变得隔离和疏远,医疗纠纷也在不断增多”[5]。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层出不穷,由医患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不时见诸于媒体。医患纠纷不仅遍及全国各大城市的三甲医院,在偏僻乡村的基层医院也十分常见,而且纠纷的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2010-2011年,全区医患纠纷数为1905起,其中重特大、群体性医患纠纷数为136起,引发暴力事件数为48起,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6]。目前,医患之间的信任已达冰点,医患纠纷成为社会的焦点,其解决方式成为政府的难点,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耦合剂和催化剂。

1.3 提高本校卓越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然要求 右江民族医学院是桂、滇、黔三省交界地区最大的高等医学教育中心、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医学科学研究中心,是区域医药卫生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多年来,学校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大医讲坛、道德讲坛、医学人文大讲堂等活动为载体深化职业道德教育和医学人文教育,为培养“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医学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2012年,学校获批教育部卫生部“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2014年,学校正式启动临床医学卓越班教育培养工作,旨在打破传统医学生教育培养模式,进一步转变教育教学理念,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医学生的职业素质、创新精神和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可见,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已成为事关本校卓越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一环。

2 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具体内涵及现状

2.1 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具体内涵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工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在《纪念白求恩》一文中对“爱岗敬业”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他指出“白求恩同志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表现在他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白求恩同志“以医疗为职业,对技术精益求精,在整个八路军医务系统中,他的医术是很高明的。这对于一班见异思迁的人,对于一班鄙薄技术工作以为不足道、以为无出路的人,也是一个极好的教训。”[7]这说明,在进行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时,不仅要教育学生强化医师职业责任,端正医师职业态度,还应教育学生努力提高医师职业能力。

我国于2005年开始《医师宣言》的推广工作,并于2011年正式推出《中国医师宣言》,提出了“平等仁爱、患者至上、真诚守信、精进审慎、廉洁公正、终生学习”的医师职业道德规范。2014年6月25日,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公布《中国医师道德准则》,同时启动“医和道德建设专项基金”。《准则》共40条,规范了医师的道德底线,促使医师把职业谋生手段升华为职业信仰;医师应遵从行业自律的要求,以医师职业为荣,笃行中国医师道德准则,赢得社会的尊重,让医学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中国医师协会会长张雁灵更是指出:“医务人员要‘厚德’,才能‘载物’,才能承担守护生命和健康这个大任。”[8]

2.2 本校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 医学生的伦理素养是职业道德素质的核心内容,提高医学生的医学伦理素养,是提高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环节。本校历来高度重视《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工作。目前,根据本校编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2013版)的规定,医学伦理学共有36个学时,其他行为科学、人文科学课程492个学时,约占临床课程总学时数的13.6%,能有效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学校重视通过典型医德案例专题讨论、案例考试检查等医德案例教学,提高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效果;通过指导医学生进行研究式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开展医德“床边见习”教学,培养学生良好的医德行为;开展医学伦理学知识竞赛和优秀论文评选,培养学生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开展课堂辩论活动,提高学生医德综合分析能力[9]。

但是,笔者曾对本校600名医学生进行过医学人文教育现状调查,发现目前本校医学生存在的职业道德素质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职业目标或职业信仰、医德认知水平较低、医德实践动力不足等方面。当问到“选择学医的目的是什么”时,54%的调查对象选“医生救死扶伤,是一份高尚的职业”,而选“收入高”、“社会地位高”却也高达35%。当问到“医学院校在临床阶段是否应适当增设《医学人文概论》等人文课程”时,也有40%的调查对象选“没必要”或“意义不大”。可见,当前本校不少医学生的学医目的尚不够明确,在主观上对医学生职业道德的认识程度不够,缺乏道德实践的方向和根本动力。本校部分医学生的医学人文素质还比较欠缺,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念还存在一定偏差。

可见,本校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医学人文课程比重偏低,人文缺失现象还比较普遍;追捧“技术至上”,重疾病、轻患者,重仪器检查、轻患者身心感受,重医疗技术处理、轻沟通技巧应用;医学人文课程不系统、彼此割裂,教学和考核方式单一,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脱节,人文素质和伦理素质的教育效果难以保证,致使医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出现了伦理思想缺位、医学目的异化、医患关系物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医师职业精神教育的效果[10]。

3 提高卓越医学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分析

3.1 顶层设计及整体构思 医学生职业道德的伦理和人文精神本质,决定了其不仅要重视医学伦理学、医学人文概论等核心课程的课堂教学,也要重视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实践教育,坚持课内和课外相结合,坚持技能教育和道德教育相融合,以达到“德才兼备、德艺双馨”的教育效果。要认真坚持“以底层创新的成果来赢得上级的认可和支持,并为顶层设计提供更多经验”的原则[11];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认真搭建职业道德教育的载体,全面拓宽职业道德教育的渠道,不断丰富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充分发挥网络文化、医学文化和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使职业道德教育“入心入脑”。在有效提升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实效性的同时,将职业精神、医学人文精神、医患沟通、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育融入医学教育的全过程,形成常态化的职业道德教育,将学生培养成关爱患者、尊重生命、救死扶伤、医术精湛、医德高尚的卓越医学人才。

3.2 对策建议及路径选择 全方位提升本校卓越医学人才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必须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原则,科学配备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专职师资队伍,强调“以医学生为主体,以校园文化为主阵地,以实践活动为主渠道,以考核测评为保障,贯穿于医学生从入学教育到毕业离校,从理论学习到临床实践的全过程”[12-13]。

3.2.1 认真筹划医学教育全过程各阶段的职业道德教育

3.2.1.1 新生入学阶段 通过有效引导和教育,使医学生初步认识医师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为医学生今后形成良好职业道德奠定基础。具体办法是:组织参观解剖学实验教学中心、模拟医院和附属医院,参与医学生誓言宣誓及白大褂授予仪式,阅读与分享医学人文经典,营造校园医学人文环境,邀请优秀校友回校讲学,使医学生在这些“隐性课程”中多角度体验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帮助医学生逐步树立医生职业目标和职业信仰,为构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理想打下坚实的基础。

3.2.1.2 理论学习阶段 近年来,随着医患纠纷的负面报道日益增多,使部分医学生出现了专业危机意识,甚至出现认知冲突,影响了对医师职业道德的追求与渴望。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通过三类课内外活动帮助医学生调整认知冲突,回归对医师职业的正确认知。一是充分利用百色革命老区的红色教育资源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以学校艰苦创业的生动事例教育和引导学生到广大基层建功立业。二是认真开展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医学生坚定医师职业理想,明确职业责任。具体办法包括:通过义务献血、社会调查、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提高医学生对社会和未来职业的认知;合理开设相应的医师职业道德和医学人文课程,不断培育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医学人文素养。三是科学引导医学生参与初步的医疗实践,积极开展医院见习、医院导诊、医生助理、社区义诊、“大体老师”的感恩、祭奠、告别仪式和“致谢实验动物”感恩活动等;积极推动优秀医务工作者入校宣讲,“以他们的敬业精神、高尚的道德品质激励学生把内在的成才需求和实现社会价值的要求相结合,把个体的道德体验内化为自觉追求,把外化的道德行为变为职业道德自觉”[14],利用他们的先进事迹教育、熏陶、感化学生,勉励学生自觉追求关爱患者、尊重生命、敬业奉献的职业操守。

3.2.1.3 临床实践阶段和毕业离校阶段 这一时期,要认真探索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形式。一是注重发挥医德医风及医学人文经典读书活动等的引导作用,主要包括:举办医学生岗前知识技能培训、开展医学人文经典读书活动或赏析著名医学题材影视、认真组织参加附属医院医德医风与人文教育活动月系列活动等,帮助医学生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二是高度重视临床实习生的医德教育工作。要系统开展医疗服务用语教育,推动医学生全面掌握医疗服务用语,“用语言温暖患者”,达到药力之外的治疗效果;要坚持每日伦理查房制度,不当着患者的面讨论病情、不直呼患者床号、不暴露患者隐私、重视患者的各种权利和合理需求、向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等;要坚持举办诊断技能大赛、临床病例分析大赛、病历书写大赛、医疗微电影创作大赛、医学生临床技能大赛等竞赛活动,以赛促学,并形成常态化机制;要加强实习带教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其言传身教和榜样示范作用。三是重视毕业生的医德教育工作,通过重温医学生誓词、学习宣传《中国医师宣言》和《中国医师道德准则》、职业医师资格考试经验交流、医学生考研体会分享等活动,进一步培养医学生的医德素养和职业精神。四是认真开展医学生交流工作,选派一部分具有外语基础的优秀医学生赴国外进行短期交流学习,进一步培养他们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

3.2.2 精心谋划校园文化建设和实践载体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3.2.2.1 校园文化建设 多年来,本校先后建立了李时珍、希波克拉底、南丁格尔等医学名人的雕塑,在学校图书馆、教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张贴了医德格言和医学大家名言警句,有效发挥了学校文化环境独特的育人功能。

3.2.2.2 实践载体建设 以大医讲坛、道德讲坛、医学人文大讲堂等活动为载体深化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和医学人文教育,为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搭建实践平台;以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培育基地(广西医学人文研究中心)为主阵地,进一步打造独具民族特色的“立德树人”教育新模式。同时,应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积极开辟学校官方微信及微博公众平台、“易班”、“时珍网”等作为医学生职业道德实践教育的网络平台;充分挖掘本科生导师制的职业道德教育功能,鼓励医学生积极申报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进一步培育医学生的职业道德、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3.3 科学配备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专职师资队伍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新时期以来,党和国家多次强调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在第30个教师节来临之际考察北京师范大学时,强调全国广大教师要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规定:“新任教师原则上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工作期间应兼职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15]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选拔和配备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专职教师队伍。选拔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专职教师队伍的标准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既重视“才”,更要重视“德”。古人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高尚的道德情操,是教书育人的前提条件,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专职教师首先应该是以德施教、以德立身的楷模。同时,应加大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教育的投入,设立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及研究专项经费,努力实现“全员、重资、专精尖”的医德育人新格局。

3.4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考核评价机制 目前,本校对医学生的考核绝大部分局限于对医疗专业知识的考核,缺乏行之有效、全面细致的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考评标准和考评体系,致使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方向不清晰、培育内容不明确。因此,必须科学设置和全面细化医学生《毕业实习鉴定手册》、《综合测评登记表》等医德评价体系及测评量表,认真制定符合实际、易于操作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测评细则,记载医学生各个学年的德育、智育、社会实践、医德医风、医患沟通、医疗服务用语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和个人感受,对各阶段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效果进行个人总结和科学评价。通过构建和完善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考评标准和考评体系,从总体上全面了解和掌握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成效,对进一步培育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起到参照作用。

本校卓越医学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实效性研究,是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出台的大背景下,针对本校医学生各阶段的学习实际提出的立体化的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案与设想。这些方案和设想,必须与传统的医师职业道德教育模式相互参照、相互借鉴,才有可能为提高学校卓越医学人才的培养质量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为医学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和医师职业道德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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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医学论文篇(6)

答记者问认为, 条例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第49条2款)应当被解释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当被解释为排除了医疗机构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认为条例该条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 )相抵触, 因为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上述见解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的含意, 二是条例的该项规定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的理由。笔者认为, 答记者问对这两个问题的解答也都是不妥当的。

1. 答记者问对条例第49条第2款所作的解释, 并不符合条例的原意

基于下述情况, ① 不仅条例的该项规定含意明确, 既没有附加限制性条件, 也没有设置例外情况, 而且无论条例自身还是条例的制定史, 都没有迹像表明, 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在意识到两类医疗过失侵权案件论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是以两类医疗过失侵权案件的区分为理论前提的; ② 条例制定史显示, 在条例起草者看来, 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在外延上已经扩大, 包括了应当赔偿的医疗过失侵权引起的损害, 在医疗事故损害以外不存在应当赔偿的医疗过失侵权损害; 条例关于赔偿的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作出的; ③ 条例的制定目的之一是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 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的原意, 是排除医疗机构在其医疗行为被认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对患者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以此来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如果答记者问仅仅将该条款规定的含意解释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也许算不上违反条例的原意。但是, 答记者问却从该条款的规定进一步推出了医疗机构“仍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这一结论显然违反了条例的原意, 有强加于人之嫌, 是没有说服力的。事实上,答记者问为了证明条例第49条第2款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 对该条款作了不符合其原意的解释[42]。

2。 答记者问关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 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论断本身就是根本错误的,甚至是违反宪法的。以其为据, 当然不能证明条例第49条第2款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这里, 答记者问不是直接回答(更不用说阐明理由)条例49条2款到底是否与民法通则106条2款相抵触的问题, 而是特别突出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地位, 从行政法规不可能违反作为其上位法的法律这一根本脱离实际的因而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前提出发,极其武断地作出了条例不可能违反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判断。笔者实在难以相信, 这一论断竟会出自于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庭负责人之口, 并且是通过答记者问这种带有浓厚官方色彩的形式出现在最高法院的机关报上( 因而使人们不得不将其视为最高法院的见解)。

众所周知,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保障宪法的最高性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立法法明确赋予了最高法院请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适合性的权力。宪法之所以要建立以宪法保障为中心的制定法审查制度, 是基于下位法存在着违反上位法甚至宪法的现实可能性。立法法之所以要充实宪法所确立的制定法审查制度, 将法规审查请求权赋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是因为我国已经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现象, 宪法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已经受到了诸法乱立的严重挑战,而宪法设立的审查制度由于缺乏具体程序和起动装置又难以有效地应付法制混乱的严峻现实。答记者问根本无视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现实可能性, 根本无视立法法赋予最高法院法规审查请求权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十分轻率地以条例是行政法规为由, 作出了条例不可能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论断[43]。无庸质疑, 这一论断是完全错误的,根本不能成为证明条例第49条第2款符合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的正当理由。

(第一部分注释)

[1]“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之语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 是答记者问对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所作的概括, 而非通知中的用语。尽管答记者问的这一表述至少在字面上与通知中的有关表述存在不同之处 ( 比如,对条例, 通知仅用了“参照”一词, 而答记者问则用了“适用”一词, 并且强调“应当优先适用”, 还把优先适用条例解释为就是通知所说的“参照条例”, 在二者之间画上了等号 ), 笔者不得不怀疑答记者问是否确切地解释了通知的精神。但鉴于答记者问所具有的权威性 (后注2), 笔者在本文中姑且将其对通知的精神所作的解释视为符合通知的原意, 反映了最高法院在医疗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立场。

[2] 人民法院报记者王连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2004年4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1及第3版。由于答问人是以最高法院民一庭(该庭负责审理最高法院管辖的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和起草涉及该类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负责人的身分回答最高法院机关报记者的提问, 所以答记者问被认为具有官方性质。它不仅是我们据以理解通知精神的权威文献, 也是我们据以评价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这一原则是否具有妥当性的重要素材。

[3] 附加几点说明。

(1)卫生部根据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医疗事故标准》也是与此问题的处理有关的实体法规范。

(2)关于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 我国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见解 (显然是受到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理论的影响 ),一种是侵权行为构成论, 一种是合同不履行(或曰债务不履行)构成论。两种构成论似乎都能成立,不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119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而且第106条第1款和第111条112条 (关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定), 都有可能被视为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体法上的依据。不过, 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似乎倾向于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统一地理解为侵权责任。本文所讨论的答记者问也是如此。笔者鉴于,① 在存在这类议论的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日), 合同不履行或债务不履行构成论的提出的主要目的原本是为了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即在采用侵权行为构成论的场合, 原告应当承担证明医疗侵权成立的责任, 在采取债务不履行构成论的场合, 被告应当承担医疗债务履行的证明责任); ② 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就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有利于减轻原告举证负担的规定 (即规定被告对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损害后果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从而使债务不履行构成论失去了其主要的实际意义; ③ 一般而言,关于两种法律构成的议论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实体处理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实际意义,所以在本文中不再言及两种法律构成论的问题,只从侵权责任构成论的角度展开议论。

(3)现实中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医疗致害行为多种多样, 对其中某些行为, 如适用民法通则, 未必能从法律上恰当地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应当根据该致害行为的法律性质, 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比如, 医院配售或使用伪劣假冒药品或器具材料(比如某医院对十几位心脏病患者植入劣质无牌号心脏起搏器)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 法院可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以下是笔者就这些规定的意义和射程范围、与条例的比较、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关系等问题所作的若干说明。

(1)上述规定是作为法律、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对侵害他人身体导致伤害或死亡的民事责任所作的基本规定, 除非存在特别法(限于法律), 当然适用于包括医疗侵权在内的所有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2) 第106条第2款采取了概括主义, 是一个包括性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 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 无论该侵害行为发生在什么生活领域或具有什么特殊性, 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过错侵害患者身体导致伤害或死亡的, 当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 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发生, 不应当以系争医疗过错行为构成条例所定义的医疗事故为条件。

(3) 第106条第2款中所说的“过错”, 包括过失和故意这两种情况。作为侵权一类型的医疗侵权, 其民事责任的构成也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在主观要件方面, 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条例所规定的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限于过失(条例第2条), 不包括医疗上的故意侵权。

(4) 第119条列举的赔偿项目虽然很有限, 但由于是不完全列举, 所以现实的医疗侵权所引起的该条规定未列举的损失也有可能(虽然未必)被法院认定为应当予以赔偿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 尽管条例列举的赔偿项目较民法通则第119条所列举的广泛, 但由于条例所作的列举是完全列举, 没有扩张的余地, 所以在确定赔偿范围时, 适用民法通则较之适用条例,在存在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以外的损失的情况下, 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救济而言可能有利。比如, 民法通则第119条虽然同条例第50条一样未列举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但在适用民法通则的场合, 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的患者, 其本人有权就其因残疾而丧失的收入获得残疾赔偿金; 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患者, 其亲属(作为继承人) 有权就患者因死亡而丧失的收入获得死亡赔偿金。在适用条例的情况下, 则得不到这两种赔偿。

问题在于, 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列举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条例列举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适用民法通则而不适用条例, 是否意味着被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因而对被害人的救济反而不利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民法通则第119条如何解释。理论界较为流行的意见似乎是, 民法通则第119条在事实上排除或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释评》china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学者论坛)。这类意见的理由大致如下。① 民法通则制定史表明, 起草当时,被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意识到的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主要存在于名誉权等精神性权利的救济方面, 当时主流的见解似乎认为, 根据我国的国情, 用赔礼道歉的方式来解决精神损害的救济问题比较合适(尽管最终成立的民法通则,在其第102条将赔偿损失规定为名誉权侵犯的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至于侵犯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导致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问题似乎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的注意或关心。② 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列举该项损失的赔偿。③ 民法通则第119条尽管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 但由于其列举的赔偿项目在性质上是侵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 因此在解释上难以将精神损害这种非财产性质的损失作为无名损失归入该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不过据笔者观察,在这个问题上, 法院判决的立场似乎并不一致。另外, 值得注意的是, 起草条例的卫生部认为,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 所以 (在条例实施以前的医疗侵权赔偿案件的的裁判中 ) 法院判令医疗机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而是不合法的。后注5,卫生部汇报。

笔者认为, ① 即使民法通则制定当时的国情确实如当时的主流见解所认识的那样 (笔者并不认为所谓的主流见解对当时国情的认识是正确的, 并不认为主流见解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采取消极态度是符合当时的民心的 ) , 国情也是会改变的, 事实上有关国情确实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即权利救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需求明显增长; 社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同程度明显增长 )。因此, 我们对所谓的主流见解应当作出这样的理解, 即她尽管认为在当时的国情下未必有必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她并不否认随着国情的变化, 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 依据民法通则所体现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对精神损害进行救济。② 在论及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在法律上的许容性的问题时, 应当考虑民法通则所体现的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正义的要求, 而不应当拘泥于第119条的规定。③ 以第119条未列举该项损失的赔偿为由,断言第119条否定该项损失的赔偿,或以列举的赔偿项目是经济性损害为由, 把该条未列举的项目说成只能是经济性损害, 似乎是没有充分说服力的。④ 民法通则的立法史并不存在任何迹像,表明民法通则第119条未明文列举精神损害抚慰金意味着否定或排除该项目。⑤ 最高法院制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表示该解释以民法通则为根据, 表明最高法院认为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符合民法同通则的基本原则。⑥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 即使是在大陆法国家, 法院也往往通过判例承认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根据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正义的要求被认为应当赔偿的某些损害。我们不应当以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为理由, 束缚法院的手脚。综上所述, 尽管民法通则确实存在不明确之处, 它的有关具体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定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 但根据她的基本精神, 在审判实践中, 作为对民法通则第119条的合理解释,承认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是可能的也是妥当的。

如果人们同意笔者的上述意见, 那么就应当认为,即使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在医疗侵权的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方面, 对被害者的权利救济而言, 适用民法通则也比适用列举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例有利, 因为条例对该项赔偿的数额作了低标准的限制, 而民法通则体现了实际赔偿原则 ( 如下所述 )。

(5) 由于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计算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 所以人们大都认为该条规定采用了实际赔偿的原则。判决的立场似乎也大都如此。条例对赔偿项目和部分项目的金额作出限制, 所以人们一致认为条例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政策。这被人们视为条例与民法通则在赔偿问题上的基本区别。

不过,我国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在法律上到底意味着什么,似乎是个未必完全清楚的问题。不少文章把实际赔偿原则说成是“损失多少赔多少”。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虽然似乎通俗易懂,但却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它过于简单化了。事实上,法律上的赔偿对象或赔偿范围是立法者(或司法者)根据一定的政策考虑所确定的,它未必与事实上的损失即实际损失相一致。从比较法上看,不受限制的赔偿制度大概是不存在的(在英美侵权法上,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预见可能性的法理的限制;法国民法则实行限制赔偿原则;即使在实行完全赔偿原则的德国法上,赔偿范围也受到相当因果关系的法理的限制;在历史上受到法德民法影响的日本民法,在解释论上,赔偿范围也被认为是受到某种法理,比如相当因果关系的法理或保护范围的法理的限制的)。简单地把我国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说成是损失多少陪多少,并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精神和民法通则的制定史,也不符合我国民事审判的实践(此外,损失多少赔多少的说法,对于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似乎也是不适宜的。因为精神损害本身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用金钱来计算的。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的数额完全是法官根据有关案情和社会的通常观念作出的裁量性的判断)。

笔者在本文中将条例第50条所体现的赔偿政策说成是“限制赔偿政策”,仅仅是相对于民法通则第119条而言的。仅仅是指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实际上小于民法通则;条例对部分赔偿项目作出了低标准的数额限制,民法通则未作出这样的限制。并不是说根据民法通则的实际赔偿原则,任何能够证明存在的事实上的损失都能得到赔偿。

(6) 最高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明言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根据。但有种意见认为,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与其说是在解释民法通则的适用问题, 还不如说是在事实上修改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创造了新的赔偿法规范, 因而它的制定超越了最高法院的权限。如前所述, 笔者并不这样认为。

(7) 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同样明言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该解释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列举的赔偿项目。大概由于这些项目在性质上是经济性的, 所以一般认为它们属于民法通则第119条所可以容纳的损失项目,该解释将它们明确纳入赔偿范围符合民法通则第119条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但是,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毕竟也限制了赔偿范围和部分赔偿项目的数额。虽然其所作限制在程度上明显宽于条例, 但与条例一样, 也存在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第119条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的问题。不过人们对此似乎并不在意。

[5] 条例与其前身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际上是与地方政府制定的办法实施细则)相比,不仅增设了赔偿项目而且提高了赔偿标准。见《卫生部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所作的汇报》(以下简称卫生部汇报。该汇报是笔者所见到的唯一的条例制定史文献 )。

[6] 有的文章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理解为对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并将其与条例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加以比较(认为前者远高于后者)。但是,只要看一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就会发现,该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被害人死亡所引起的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而是对被害人死亡所引起的被害人自身在继续生存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的财产利益 (收入)的损失的赔偿金 (当然, 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是死者本人, 而是死者的继承人)。请见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解释所作的答记者问中的说明, 人民法院报2003.12.30.第3版。

[7] china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学者论坛、医疗法律专门网上有不少这方面的文章。另外,中国私法网、卫生法学网和健康网上也有一些这方面的文章。

[8] 这方面的文章似乎不多,议论大多也很简单。比如,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china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学者论坛。在此附带指出一点,在批评条例有关赔偿规定的部分文章中,某些议论是不确切的。比如,署名许先明黄金波的《略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缺陷》(出处同上)认为,条例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第1款)关于确定有关赔偿金的根据因素的规定存在冲突;而且,其中的死亡抚慰金标准远远低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前者的上限仅为6年的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而后者与丧葬费合计的总额却高达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但是,如果该文作者注意一下《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也许就不会把这种所谓的“冲突”当回事了;如果能再确认一下《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也许就不会作这种比较了。

[9] 条例的起草机关卫生部持这一见解。前注5卫生部汇报。该汇报指出, 此次修订, 要“将现行的医疗事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制度改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建立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不过,笔者认为,卫生部的这一说明是不能成立的。正如本文三所分析的那样,条例关于赔偿问题的规定存在严重违反民法通则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之处。

[10] 比如,杨立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和审判对策》,china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学者论坛.。

[11] 同前注。

[12] 前注5,卫生部汇报。

[13] 答记者问共包括如下六项答复意见。(1)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 2)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4)完善医疗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 (5)正确认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6) 司法正义的目标是人权保障和医学科学发展双赢。其中第5项意见超出了答记者问的主题范围, 与本文的主题亦无关系, 所以本文对其不加以讨论。

[14]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办法仅在其第18条作了如下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医疗事故补偿费, 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15] 卫生部副部长顾英奇就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答记者问(1987.7.13)。答记者问指出,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对病员或其家属“给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 同时病员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支付。由于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

[16] 有的学者解释说,因为办法对损害赔偿标准规定过低,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权利,违背了民法通则的精神,所以最高法院在复函中提出了适用民法通则和办法的原则。如果适用办法的补偿标准能够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就适用办法,如果适用办法不能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就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见前注10杨立新。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显然是与最高法院在复函中所表达的见解相矛盾的。

值得注意的是, 最高法院在复函中对办法的评价与办法的起草者和解释者卫生部先前已经表明的观点有明显的矛盾之处。见前注15卫生部副部长答记者问。十五年后, 卫生部又在事实上否定了最高法院在复函中对办法的这一评价。卫生部汇报承认,“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不完全一致”,表示要“将现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制度改为民事赔偿制度”,要“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建立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见前注5卫生部汇报。

[17] 在笔者看来, 似乎第三种推测是能够成立的。因为笔者不太相信最高法院真的认为办法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18] 前注5卫生部汇报。

[19] 历史已经证明, 最高法院提出的并用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有时是根本行不通的。地方法院有时不是抛开民法通则而适用办法和实施细则, 就是抛开办法和实施细则而适用民法通则 (一些认为办法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地方法官, 搬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这一宪法规定的原则,“片面地”执行并用方针, 将民法通则和办法的“并用”变成了民法通则的优先适用, 在事实上排除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作出了不少令办法的起草者卫生部和办法的坚决执行者最高法院不能容忍的赔偿金额高得离谱的判决)。如果说前者也许符合最高法院的真正意愿, 那么就应当说后者是最高法院所始料未及的, 是违反最高法院采取并用原则的初衷的。笔者推测, 并用方针的失败是导致最高法院在条例时代排除民法通则,采取单独适用条例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

[20] 笔者曾想起了行政诉讼法关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52条),“参照”规章(53条)的规定及学者们对“参照”的含义所作的近乎一致的解释,试图从那里找寻有助于理解通知中的“参照”含义的线索。结果失败了。笔者从答记者问中得到的启示,见前注1。

[21] 两点说明。

(1)关于上述原则所解决的裁判问题的范围

任何案件的审理都包括两个实体意义上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一个是关于定性标准的选择问题,第二个是关于处理标准的选择问题。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也不例外。首先, 法院必须确定选择什么“法”作为定性标准, 来判断系争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 如果选择民法通则第106条作为定性标准, 那么法院只能得出系争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结论。只有选择条例第2条作为定性标准, 那么才能得出系争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只有在得出了定性结论的情况下, 法院才面临着选择什么“法”作为处理标准的问题。本文讨论的最高法院所提出的法律适用原则,从通知对该原则的表述来看,其射程范围只涉及第二个问题,即处理标准的选择问题,未涉及第一个问题,即定性标准的选择问题。从此意义上讲,把该原则称为医疗侵权纠纷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未必确切,称为医疗侵权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才恰如其分。

(2) 关于条例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中所处的实际地位

那么,最高法院事实上就医疗侵权案件的定性标准采用了什么法律适用原则呢? 人们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 既然最高法院就处理标准问题提出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以系争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定性结论为前提的,而系争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判断又只能以条例第2条为标准才能作出, 所以在定性标准的选择问题上, 最高法院必然要求选择条例。据此, 法院在判断系争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时,必须以条例为标准, 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 如果认为构成医疗事故(包括几级医疗事故的认定),则定性阶段到此结束; 如果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则法院以民法通则为标准,进一步作出是否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当然,也可以先以民法通则为标准,作出系争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如果认为构成侵权,再以条例为标准,作出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要言之, 在最高法院看来,条例不仅仅是通知所说的法院确定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而且是法院对系争医疗行为定性的必要法律依据,即答记者问所谓的“区分不同案件”的必要法律依据。

笔者的上述议论是想说明, 由于最高法院在其通知中所作出的选择, 条例在我国医疗侵权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取得了完全的支配地位。

[22] 值得注意的是, 无论是最高法院的通知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都没有表明最高法院在理论上接受了这一定义。通知并未对医疗赔偿案件一词下定义, 通知关于第二类案件的表述也未言及该类侵权的主观要件。那么,答记者问所作的分类到底是否与通知所作的分类相同呢? 如前注1所述, 鉴于答记者问的权威性,笔者在此还是作出肯定的理解。

[23]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8)。从比较法上看, 这似乎可以说是我国民事证据法的一个特点和优点。不过, 不少文章对这一规定的意义的阐述和法院对这一规定的运用似乎都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笔者对此将在另稿《关于医疗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近期发表预定)中加以讨论。

[24] 笔者认为, 就医疗侵权要件事实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判断而言, 原本就没有必要在民法通则以外作出专门规定, 更不应当以行政机关的自主立法的方式作出专门的规定。条例对医疗事故下定义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是有害的。法院适用条例对医疗侵权民事案件的裁判而言是不利的。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 请见本文四。

[25] 这一推测是针对我国医疗侵权的法理和诉讼的现状而言的。

精准医学论文篇(7)

【摘要】 临床诊断时,西医重视辨疾病,中医重视辨证候;而辨病与辨证的结合点,实际上是西医的“病理”与中医的“病机”之间的大融合。中医的“证候”与“病机”二者,反映的是疾病的表象与本质的关系。中医病机学形成的基础是五脏为中心的藏象理论,而藏象理论又是中医理论体系的核心,是认识疾病和辨证论治的理论基础。因此,中医要正确认识疾病,要确立证候诊断标准,要抓准病机,都离不开藏象理论的指导。文章旨在以“疾病——证候——病机”的研究思路为指导,以藏象学说为基础,明确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制定的方法,以期更好地指导临床实践。

【关键词】 证候; 病机; 藏象; 中医证候诊断标准

现代医学在治疗大多数病因复杂、影响因素众多的疾病方面往往疗效欠佳。以“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为特色的传统中医药日益彰显其优越性。辨证论治是中医学诊疗疾病的特色,在中医学理论体系和医疗实践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课题旨在基于辨证论治基础上,以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为切入点,建立此类疾病的系统治疗方案和疗效评价体系,填补学术界在该项研究中的空白。藏象理论是中医研究疾病的前提和基础,更符合中医临床辨证论治的本质和规律。本文旨在探讨藏象理论对证候标准制度的意义,以期更好地指导临床实践。

1 证的相关概念

1.1 证(证候)的概念

1986年,在全国中医证候规范研究会议上,初步对“证”的概念作了界定:证候是疾病发生和演变过程中某阶段本质的反映,它以某些相关的脉症,不同程度地揭示病因、病位、病机、病势等,为治疗提供依据。这一界定,可以说“证”是对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因、病性、病位的概括。这一对证候概念的规范目前仍被基本认定[1]。

1.2 辨证的方法

辨证就是将四诊所收集的资料、症状和体征,通过分析、综合,辨清疾病的原因、性质、部位,以及邪正之间的关系,概括、判断为某种性质的证。

辨证的方法有多种,计有:①传统辨证方法:病因辨证、气血津液辨证、脏腑辨证、经络辨证、六经辨证、卫气营血辨证、三焦辨证等。其中,脏腑辨证是根据脏腑的生理功能、病理表现,对疾病证候进行分析归纳,借以推究病机,判断病变的部位、性质、正邪盛衰情况的一种辨证方法,是临床各科的诊断基础,是辨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其直接的理论基础是藏象学说。②辨证要素辨证:田代华[3]认为,体质、病因、病位是形成证候的三大要素,提出辨证应在综合临床各种症状和体征的基础上,利用掌握的中医基础理论知识,重点分析确定患者的体质要素、病因要素和病位要素,从而做出正确的证候诊断。③证素辨证:朱文锋[4]在建立辨证新体系中引入了证素的概念。“证素”,即辨证的基本要素。认为证素是依据证候而辨识的病变本质,主要指辨证所确定的病性与病位,是构成证名的要素,是具体诊断单元而非分类纲领。基本证素[5]包括病位与病性两大类约60项左右。辨证过程包括了证候(症状、体征等临床信息)获取、证素识别、证名判断3个环节。④证候要(因)素应证组合的辨证方法体系:证候要素[6]是与生理病理相关联、以病机学说为基础、并能由可测量和观察到的症状体征等信息集合直接表达的病机单元,同时它又是诊断学的概念。在辨证中引入证候要素这一概念的目的是降低证候的维度,便于分析探讨其病机,实现辨证的目的。王永炎[7]提出以证候因素应证组合完善辨证方法体系的建议。研究认为,中医辨证可采用归纳病因病机、提炼证候因素,进而应证组合进行辨证。

1.3 判定病机的方法

从字面上看,病机便是“疾病的机理”,亦即疾病之所以发生、变化以及出现种种临床征象的机理。《素问·至真要大论》强调“谨候气宜,无失病机”,说明病机的概念之于疾病诊断已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至少在《黄帝内经》的时代,病机已成为中医疾病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病机分析仍然是临床辨证的关键环节,也是考察医生综合水平的重要指标。病机的概念具有持续性、阶段性、多变性、兼合性及不稳定性等特点[8]。

辨证论治为中医治病的主要方法,辨证作为辨证论治的第一个环节,其目的显然为了明确疾病的病机与发展转化,进而为治疗确立原则。辨证的对象是“证”即病机,辨证的依据是“证候”,辨证的结果是“证候诊断”[6]。

2 中医证候诊断标准研究开展的现状

现代医学在治疗大多数病因复杂、影响因素众多的疾病方面往往疗效欠佳。以“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为特色的传统中医药日益彰显其优越性。辨证论治是中医学诊疗疾病的特色,在中医学理论体系和医疗实践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其自身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中国中医研究院教授史大卓谈及:“和现代西医学相比,传统中医整体宏观推测演译诊察疾病的方法在病理诊断、微观诊断方面显得模糊,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中医要发展还是要走向客观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因此开展证候标准的研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吴秀艳等[9]提出中医证候诊断标准研究的思路:①从病证结合入手,逐步建立证候诊断标准体系;②以证候要素的提取为证候诊断标准体系建立的前提;③运用符合中医特点的数理方法分析临床研究结果是建立证候诊断标准体系的关键。李建生等[10]总结出证候诊断标准建立的思路与方法:文献研究是证候研究的基础、临床调研是构建证候标准研究的关键环节、专家问卷调查提高证候标准的指导性、症状/体征量化是证候标准建立的关键、计算智能方法的介入,将为证候诊断研究提供技术平台。

胡金亮等[11]总结了中医证候诊断标准的研究现状,包括:证候宏观标准的研究、证候诊断标准与微观指标的研究、证候诊断标准与证候的量化研究、证候诊断标准建立的方法学研究。证候诊断客观化、标准化是辨证论治规范化的基础,而证候诊断标准的研究关键是方法学的合理应用。目前,研究证候诊断标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采用文献研究与临床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应用临床流行病学的方法、采用计算智能的方法和应用多学科交叉的方法等。

基于目前中医证候诊断标准的研究现状,本研究将以“动态演化”和“证候要素”为重点,建立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的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将病机与病位两个层面的演化规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最终建立起以时空为结构单位的立体诊断标准,即以证候要素(病机和病位两个层面)及其相应症状、指标为空间内容、以时间序列为时间内容的证候诊断标准。从空间角度确立的证候诊断标准,大致相当于西医学对疾病的分型;从时间角度确立的证候诊断标准,大致相当于西医学对疾病的分期。

3 藏象研究与证研究的关系

3.1 “藏象”及藏象学说“藏象”的概念

首见于《素问·六节藏象论》:“帝曰:藏象何如?”王冰解释“藏象”的“象”说:“象,谓所见于外,可阅者也。”张介宾《类经·三卷·藏象类》说:“象,形象也,藏居于内,形见于外,故曰藏象。”可见,“象”是“藏”的外在反映,“藏”是“象”的内在本质,“藏象”则是人体系统现象与本质的统一体,是内在脏腑的生理活动及病理变化反映于人体外部的象征,而这种象征客观地反映了内在脏腑的机能变化,从而作为推论或判断脏腑机能变化的依据。藏象意为藏于体内的脏腑和脏腑机能反映于外的征象及脏腑的实质形象[12]。

藏象学说[13],是研究藏象的概念内涵,各脏腑的形态结构、生理机能、病理变化及其与精气血津液神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脏腑之间、脏腑与形体官窍及自然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学说。中医藏象学在中医基础理论中,不仅涵盖了中医解剖、生理、病理等多个基础医学方面的内容,还外延于中医发病、辨证、诊断、治疗等多个方面,换言之,它不仅是阐明人体生理活动与病理机制的中心环节,也是临床治疗学的理论依据。中医学的基础理论说到底是对人体生命活动和疾病变化规律的理论概括,藏象实质也就是人体生命的实质[14]。由此可见,中医辨病、辨证施治是以藏象学为理论基础的。

3.2 藏象理论

更符合中医临床辨证论治的本质和规律藏象学说是中医理论的核心,是中医对人体生命功能和形态结构的根本认识,是中医的精髓——“证”的基石[12,15]。因此,“证”研究的开展是要以藏象理论为前提和基础的。

在整体观念指导下的藏象学说,一直是中医辨证论治的理论基础,据此,严世芸提出,这种“辨证论治”应该名之为“藏象辨证论治理论体系”。藏象辨证论治理论体系,能极大地提高辨证水平和临床疗效,更符合中医临床辨证论治的本质和规律,为中医辨证论治实现统一、规范、完整的目标奠定基础[16]。

藏象学说的现代研究主要从理论探讨(对某一脏腑功能的专题讨论,探讨某些术语的概念,阐发各家理论,引用系统论、控制论等进行阐发)、临床研究(阐发脏腑辨证,探讨某些脏腑虚证、实证,肾实证,五脏治法,脏腑同治)和藏象实质的探讨及实验研究等几个方面开展[14]。目前,中医藏象学说以“证”的研究为主[17],而证研究又集中在证候规范化、标准化等方面,可见,中医证候诊断标准确立的源头、基础是藏象学说。

4 中医证候诊断标准的藏象学基础

“证”是中医临证诊断疾病所特有的工具,证候诊断标准则可谓是辨证的准绳,而辨证又是基于藏象理论指导之下的,因此,证候诊断标准的确立,若在藏象学说指导下,沿着“疾病——证候——病机”的研究思路,并以证候要素为中心环节,则结论更准确、可靠,以期更好地指导临床实践。

以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的中医证候诊断标准研究为例:中枢神经退行性疾病是指神经组织非正常退变引起的一类严重威胁人类生存质量的重要疾病。主要包括阿尔茨海默氏病(Alzheimer disease,AD),帕金森病(Parkinson’s Disease, PD)、亨廷顿病、糖尿病等引起的神经性疾病和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克-雅氏病(Creutzfeldt disease)和多聚谷氨酸类疾病(Polygutamine disease)等。此类疾病的发生多以肾藏象病理改变为源头,以辨证论治为前提,深入研究此类疾病在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共同病机——肾中精气亏虚的基本特征,拟定病机层面的基本证候要素——精虚和气虚,病位层面的基本证候要素——肾,结合此类疾病的基本特点,确定证候要素的相应症状和其它特异性检测指标。深入观察证候要素“精虚”和“气虚”在疾病发展过程中的动态演化内容,研究不同时间阶段证候要素的类型及表现规律,系统阐释此类疾病从虚(精虚、气虚)瘀(血瘀、痰瘀)风(实风、虚风)的病机变化规律和具体内容。同时观察疾病在病位层面的传移过程,研究不同时间段疾病病位从肾到脾、肝、督脉等的病位传移规律和具体内容。本研究将遵循此研究思路,确立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的中医证候诊断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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