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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精品(七篇)

时间:2022-05-28 19:57:43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1)

2、驾驶员考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是由公安局车管所举办的资格考试,只有通过驾驶员考试才能取得驾照,才能合法的驾驶机动车辆。

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理论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知识理论考试科目(简称“科目四”)。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又称“理论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俗称“桩考”,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俗称“路考”,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2)

1、科目一,又称科目一理论考试、驾驶员理论考试,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

2、科目二,又称小路考,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是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的简称,考试项目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曲线行驶五项,是必考科目;

3、科目三,又称大路考,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是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的简称;

4、科目四,又称科目四理论考试、驾驶员理论考试,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

(来源:文章屋网 )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3)

关键词:驾驶员;审验;制度;安全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大幅增长,但交通事故量呈现下降趋势。这主要是国家在交通实施上加大了投入,在交通安全预防的宣传和管理上加大了力度,在交通违法处理上也更加严厉和规范。但我国每年仍然有几万人在交通事故中伤亡,每年登记的交通违法行为上亿起。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的研究发现,目前驾驶员审验制度需要完善。

1 目前驾驶员审验制度的缺陷

1.1 不能确保新的规章制度宣传效果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明确了相关机构和部门组织安全教育的义务,但是没有明确宣传效果的考核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都没有明确驾驶员都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只要求对累积记分达到12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教育和考试。显然,这些规定无法保证驾驶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前接受安全继续教育的效果,出现了相关机构和部门组织安全教育老驾驶员不愿意参加,而老驾驶员对新法规又不够了解,对汽车新技术要求的新的驾驶技能不知道或不熟练,出现驾驶操作错误。

1.2 延长审验期隐患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要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明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这个规定有利于鼓励一部分驾驶员学习法规、遵守法规,但有较大隐患。一部分驾驶员在一个,甚至多个审延期内根本就没有驾驶车辆,实际的驾驶素质和技能已经达不到最初考证的水平,出现了“本本族”。即使部分每天都开车的驾驶员,由于所遇到的路况相对简单,不仅没有学到新的法规和技能,对没有遇到的理论法规知识和操作技能已经被遗忘,实际掌握的理论法规知识和操作技能已经达不到申请驾驶证时的考核要求。

2 驾驶员年审形式的改革建议

很显然,让不符合现行申请驾驶证考核要求的驾驶员通过年审是非常危险的。为了保证通过年审的驾驶员尽可能符合现行申请驾驶证考核要求,应当提高审验考核要求。但在我国,私家车还在普及阶段,目前新增驾驶员的考核工作和老驾驶员的年审工作的工作量已经较大,要在目前年审工作中增加内容,势必进一步增加公安部门的管理难度。应当建议实行上机理论年考制、实际操作抽考制、特殊情况网络临时审验制。

2.1 上机理论年考制

目前驾驶员理论考试的题库和网络系统已经成熟,只要在目前基础上增加计算机的数量就可以让驾驶员非常方便的在某个时间段在指定地点参加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上机理论考试。由于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主要投资为类似网吧的计算机房,需要的管理人员也较少。由于上机理论考试容易实现,为了便于考核驾驶员对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和科目三中的掌握程度,也可以将科目二和科目三中驾驶技能转换成上机理论考试题,减少实际操作抽考执行的压力。

2.2 实际操作抽考制

不管是场地驾驶技能还是道路驾驶技能,不仅需要较大的场地,而且考官和驾驶员只能一对一进行,所以实施比较困难,但通过实施抽考制度,不仅便于公安部门掌握老驾驶员的实际驾驶技能水平,而且将促使驾驶员主动重视自身驾驶技能的提高。根据驾驶员职业和拥有准驾车型情况,对驾驶员实际驾驶经历进行分类,不同驾驶经历的驾驶员不同对待。对于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和单位乘用车专职驾驶员,不仅有用人单位对驾驶员技能水平把关,而且他们属于经常驾驶人员,技术都比较熟练。这两类驾驶员完全可以不在抽查范围之类,他们的信息可以通过与交通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交流获得。除了以上两种类型,其他的驾驶员可以根据是否是车主、家庭是否有准驾车型、获证时间、上次抽考时间等信息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抽查比例。这些人员的信息公安部门内部就可以获得。公安部门根据实际财政资助和人员配备情况确定每年的抽考的总人数,对被抽中的驾驶员采用提前预约,强制到场的方式,既可保证考试到场率,又可以尽可能方便驾驶员。

2.3 特殊情况网络临时审验制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很显然,这两个法规从通过到施行的时间间隔较短,在开始施行时,实际的知晓率不高,遇到了执行难的问题。

如果将驾驶员、车主管理平台网络化,当出台新的法规时,就可以第一阶段通过通知、新闻、网络告知驾驶员及车主,要求驾驶员必须在新法规施行前完成网络学习登记和测试,对于第一阶段没有进行学习登记的,再进行短信、电话、信件的形式通知参加学习登记和测试,通过测试的可认为通过临时审验,否则被认定为驾驶证审验过期,车主承担对驾驶员临时审验检查的责任。这样,可以确保在新法规施行时驾驶员的知晓率,才能保证新法规的正常施行。对于在新法规施行以后参加上机理论年考的驾驶员,车主不需要再检查驾驶员临时审验情况。通过驾驶员、车主管理平台网络,还可以及时交通管制消息和临时通行登记申请,便于驾驶员出行和交通疏导。

3 建立驾驶员审验网络平台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驾驶员必须及时参加学习和考核。为了方便驾驶员,减少公安部门的工作量,应当利用目前普及的信息网络和智能手机,建立驾驶员审验网络平台。驾驶员不仅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方便的登录驾驶员审验网络平台,也可以到驾驶员审验机构专用机房登录驾驶员审验网络平台。驾驶员审验网络平台不仅可以进行驾驶员审验,还可以信息,接受投诉。

驾驶员审验主要有五个步骤。第一步:凭驾驶员个人信息登录后,确认驾驶档案信息和违章信息。第二步:完成反应周期内主要驾驶车型、车号、里程、区域的调查表,以及下一个周期内可能驾驶车型、区域调查表。第三步:完成网络学习。被筛选参加驾驶实践考试的确认参加考试时间、地点。第四步:通过网络考核,被筛选参加驾驶实践考试的通过驾驶实践考试。第五步:确认通过审验。为了保证驾驶员审验信息的可靠性,系统数据需要与居民身份证信息、车辆年审信息等数据库建立通讯关系。为了保证网络学习与考核的真实性,在进行学习和考核时,需要开启视频功能,记录网络终端前操作人员信息,便于管理人员随机审查。

4 结束语

上机理论年考制实施时投资少,场地小,运行费用小,考核面广,便于实现和推广,应当普及,在初期也可以执行抽考制。驾驶技能抽考制度投资相对较大,涉及的安全因素多,运行费用大,实际考核面小,但在主动提高驾驶员实际技能方面必将发挥主要作用,同样具有推广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S].2011.

[2]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S].2009.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4)

第一条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登记注册

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

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五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人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业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第三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第十七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四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五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二)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

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驾驶证;(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

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一)申请注销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三)死亡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作业安全

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

第三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十八条联合收割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九条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第四十条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第四十一条与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第四十二条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第四十三条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运载货物。

第四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当切断作业离合器,锁定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第四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二)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三)将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五)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

(七)在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麻醉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联合收割机;

(八)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离开驾驶室;

(九)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十)其他违反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农机监理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作业地点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暂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联合收割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第五十六条农机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相关表格的式样和规格由农业部规定。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5)

一、报名受理时间

*年9月15日至20日,共六天。具体安排为:*地区一天(9月15日)、*地区一天(9月16日),*、*、x地区共一天(9月17日),*(含*开发区)、*、*、*四个地区共三天(9月18-20日)。报名时,须申请人本人亲自申请,不得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

二、报名和考试地点

福建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市台江区排尾路中段,长乐南路18号)。

三、报名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规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的经历;

2、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

3、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4、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

5、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6、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7、低速汽车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低速汽车的经历;

8、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

9、其他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四年以上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

四、报名程序

符合报名条件的自然人均可参加报名。报名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报名的相关手续:1、申请表一份(附表1);2、交验驾驶证、身份证、学历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3、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各一份(附表2);4、一寸红底彩照7张。省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省局在申请人在交纳考试费和教材费后,发给培训教材、示范教学考试光盘及准考证。

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考试的申请人可自主参加教练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省局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造册,由设区市运管处负责向交警支队确认教练员安全驾驶经历,凡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由省局通过“福建运管网”等途径告知申请人不予参加考试,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申请人自负。

五、考试时间

从*年10月20日开始,申请人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到福建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进行考试。

六、考试内容和考试分值

教练员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示范教学考试两门。理论考试,采用电脑无纸化考试,考试时间60分钟/人;实际操作教练员示范教学考试时间15分钟/人,理论教练员示范教学考试时间20分钟/人。

理论考试试卷根据考试题库的内容通过电脑随机生成,由申请人在计算机上用鼠标进行操作考试,考试试题有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三种类型,每套试卷100题,其中判断题40题每题1分,计40分,单项选择题40题每题1分,计40分,多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计20分(题库见培训教材)。

实际操作教练员示范教学考试的内容为操作要领讲解和实际驾驶教学指导的教学能力考试,共9个方面内容:1、上下车动作;2、转向盘;3、驻车制动器操纵杆;4、变速器操纵杆;5、离合器踏板;6、行车制动器踏板;7、加速踏板;8、平路起步;9、坡道起步。由学员从上述9个方面内容中抽取2个方面内容选择1个进行讲解。(考试内容见培训教材或示范教学录像)。

理论教练员的示范教学考试从如下12个考试内容中由申请人准备2个考试项目的教案抽取一项进行现场授课。(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3)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4)交通安全心理与安全意识;(5)车辆结构与安全性能;(6)特殊环境安全行车方法;(7)应急驾驶;(8)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9)车辆维护与故障车的处置;(10)环保与节能;(11)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12)车辆安全检视。上述考试项目中(1)、(2)项必须准备其中一项,(3)至(12)项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准备其中一项。通过申请人现场讲解,评价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教学项目示范教学的能力。

理论考试和示范教学考试两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七、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及合格标准

理论考试成绩90分及以上,示范教学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人员,方能取得相应的教练员证。

八、成绩确认及有效期

每个科目考试成绩必须由2名考试员签字确认,本次考试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由省局统一安排,如补考后不合格的,需重新申请教练员资格考试。

九、补考时间

*年度下半年教练员考试补考时间为*年12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6)

科目三:又称大路考,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是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的简称。

考试内容:不同的准驾车型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不同,一般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四:又称科目四理论考试、驾驶员理论考试,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

考试试卷组成:由50道题组成,题目以案例、图片、动画等形式为主,满分100分,90分合格。

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篇(7)

【关键词】计时计费 RTK差分技术 B/S分布式部署 理论课 科目二 科目三 科目三理科 单放 重车互动 考核

一、行业现状及行业热点分析

目前国内驾驶培训行业驾校数量多办学条件优劣不齐,收费混乱,传统的管理模式制约了驾培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业中存在大量学员学时不足,质量不保。监控缺失、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缺乏诚信。空置车辆、额度买卖。投机取巧、违规舞弊等潜规则。培训过程失控,管理方式仍然延用计划经济时额度管理驾校模式,它制约了驾培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滋生了行业中各种潜规则 ,致使学员不能达到正常的训练效果,社会投诉率和新手事故率居高不下给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二、行业培训理念转变

(一)国外现状

国际上有些国家实行驾校和学员之间“终身联系制度”,有什么新的交通法规出台,会即使和学员沟通;有什么交通状况(包括天气变化)会及时告知提醒,驾校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也会将驾驶员有关状况(包括交通肇事)告知驾校,甚至作为一种考核制度,某些驾校培训的驾驶员交通事故频繁,政府管理部门将会对驾校进行相应的处罚,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向驾校提出索赔,

(二)系统设计目标

以人为本,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信息化技术)改进教学方法,落实交通部教学大纲,提高培训质量,通过科技信息化,强化监管,维护驾校、教练员、学员各方利益,开展场内单放训练,实现桩考无摆车员、场内小路考无引车员考试,研究场内场外教练车分类管理,杜绝教练车漫天飞现象,提高实际道理驾驶能力;建立分段计时培训的教学计划、制定训练场设施设备的标准。

(三)计时计费设计

分段计时采用“分段计时、一人一车、分段计费、自主预约”的全新理念,打破了沿袭了几十年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制。传统模式中学员按“天”预约训练,多个学员同乘一辆车,大多数时间是待在车上陪乘陪练,没有得到实际的训练效果;新模式中按“小时”预约训练,在预约时间段内只一人上车,提高了培训效率,也节省了油耗。

分段计费采用加规范、明确。学员每上车培训一小时,就收一小时的费用,先学后付,保护了学员利益.传统模式采用一次性收取全部培训费用。驾校、教练员要赚钱,普遍存在缩减学员培训时间的现象;新模式收费更加规范、明确。学员每上车培训一小时,就收一小时的费用,先学后付,保护了学员利益。并且由于不同时段收费标准也不同,提高了教练员和教练车出勤率,增加了效益。

自主预约的传统模式 由驾校统一为学员安排教练员;新模式由驾校把所有教练员集中起来,供学员挑选预约。学员自主选择预约教练员和培训时间,如果对现在的教练员不满意,可以选择其他教练,整个培训过程不再“从一而终”。同时也极大提高了教练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培训内容设计

教学模式创新做到实施安排教学,合理安排课时,科学设置课程;其内容为理论教学(必修课、选修课、网络课、自修课、滚动开设)、驾驶模拟器教学(模拟驾驶)、场内项目驾驶培训(基本训练、单放训练)、场外道路驾驶培训(基本训练、重车训练、夜间训练)阶段测定综合考核(科目二、科目三综合考核)

(五)收费方法及方式

理论课程学前一次性收费;实车、模拟驾驶先学后付计时收费;差异化学时收费学员自主选择

三、机动车驾驶人计时计费培训系统

机动车驾驶人计时计费培训系统是一套集嵌入式控制、GPS定位、视频监控、生物指纹识别、3G通讯等先进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能够切实有效针对学员从报名、预约训练、理论教育、交通法规考试、模拟驾驶教育、场内培训、场内测定、单独驾驶、场内报考、场外道路培训、场外道路测定、场外报考等驾驶员培训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管和控制,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有利于提高学员的实际驾驶操作水平。

计时计费管理系统功能设计

计时计费管理系统采用B/S结构的分布部署技术架构平台,可实现驾校管理员和学员自行网上预约时间及车辆等,其功能如下:

驾校培训能力核定:根据相关规定,设区市运管处可以综合驾培机构的训练场地、教学车辆及教练员数量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核定。

学员管理:对本辖区内所有在学学员、毕业学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培训进度、结业考核及考试情况进行查询,并可打印台帐。

教练员管理:对本辖区内所有教练员基本信息、教练证信息进行查询,合同信息、区内变更信息、工作履历进行确认,并可更新教练员IC卡信息。

教学车辆管理:查询本辖区内所有教学车辆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二级维护信息、GPS定位信息、车辆轨迹、培训图片信息等。并可核发教学车辆标识。

教学场地管理:查询本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的教学场地信息,包括教练场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等相关信息。

信息查询:查询本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及全省教学大纲、学时有效性审核条件、科目阶段对应关系等相关信息。

统计分析:通过各类统计报表,对本辖区内学员报名情况、培训情况、学员毕业情况、结业考核情况等相关数据进行统计,为行业数据分析及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监督管理:通过系统对本辖区异常数据和驾培行业实行监督管理。

行业信息:可以将适合本辖区的驾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重要通知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便于行业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相关行业信息。

四、智能化训练车系统及设计

(一)评判技术与原理

利用RTKGPS高精度实时差分解算法,可得到实时厘米级的精度。在培训考试过程中,通过识别考车轮廓及轮胎模型与各项目几何模型之间的图形关系判断考车在项目中是否应该扣分。

以倒车移位项目中车身出线评判为例,当训练过程中的特定阶段,车轮廓模型与库位线模型有相交关系时判定为扣分。

(二)系统组成

监控中心、无线通讯系统、智能化车载设备、场地考试专用设备及项目测绘建模、场地视频监控设备等。

监控中心特点,考试管理软件设计全面,功能强大,可实现过程的有序组织和管理。满足用户对考试任务和驾管业务流程要求;具有良好的持续开发能力和技术保障能力;学员待考组织采用自动排队叫号方式,学员到场签到、考试车辆的安排调度、信息显示屏公告、语音叫号等过程完全由计算机自动完成,自动化程度高;控制中心具有可扩展性,并预留今后的扩容空间,可根据用户实际情况要求,随时增加各类“考试辅助管理系统”设备,并实现自动无缝连接和自动升级。在中心配置不变的情况下,允许考试项目和考车数量任意增减。

控制中心和所有考试车之间,采用无线局域网架构,基站设备采用电信级蜂窝基站,信号覆盖范围大,接收灵敏度高,可确保整个考试区域被无线信号覆盖;通讯设备使用5.8G公频段,抗干扰能力强,无线基站组件具有较强的抗电源浪涌能力,有效防止静电和感应雷;系统无线局域网系统采用多项安全措施,可确保非授权的连接无法通过无线局域网系统侵入考试内网。

考试车安装有RTK-GPS移动站,具有精度达厘米级的定位能力和测向功能;考试车具有语音提示功能,当车辆进入考试项目时,系统能够用语音自动提示考生考车已进入相应考试项目;考试过程可实现考试车本地评判,在停电或者关闭控制中心设备的情况下,车载系统可以脱网自助评判,实现自主独立考试,待故障解除后自动回传成绩。

整个考试场地和考试项目通过专用测绘设备和软件进行厘米级精度的测绘,并以数字化地图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结合实时考试车轮廓轨迹进行考试过程评判;场地考试项目设施主要以考试项目标牌和路面标线组成,无须安装任何传感器,对路面的材质无特殊要求,不需要对路面进行任何改造。

五、综述

该系统是一套集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卫星定位、惯性导航、数字化通信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训练设备。该系统引入动态实时差分GPS技术,利用其实时获得厘米级定位精度的测量方法,通过对比训练车几何模型与道路和项目的几何模型之间的图形位置关系,判断训练车在道路或训练项目中是否出现违规情况,提高训练质量。

该系统以人为本,建立分段计时培训的教学计划、制定训练场设施设备的标准。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信息化技术)改进教学方法,落实交通部教学大纲,提高培训质量,通过科技信息化,强化监管,维护驾校、教练员、学员各方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028.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