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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09 01:23:5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医疗保险制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医疗保险制度

篇(1)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城乡,资源分配

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保险制度组成,但该体系呈现“碎片化”的局面,制度分设、管理分离、资源分散,在筹资渠道、缴费标准、补偿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别,影响了人力资源的流动和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统一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完善全民医保、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从分散到整合的完善过程,可以为我国完善全民医保提供借鉴。

1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及特征

1.1逐步扩大覆盖面,注重保障公平

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得比较晚,1963年,朴正熙政府才开始制定《医疗保险法》,但是,由于财政紧张,并没有强制推行,参加医保的人员寥寥无几。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韩国经济迅猛发展,但社会保障滞后,引起民众的极大不满,朴正熙政府不得不于1977年7月正式实施职场医疗保险。职场医保最初在500人以上的大企业强制实施,随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职场医保和公务员、教师保险已经覆盖了总人口的大约44%[1]。但是,5人以下的小企业劳动者、农民、城市自营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没有资格参加医疗保险。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政治民主化浪潮日益高涨,全斗焕政府于1988年1月在农村地区开始实施医保,1989年7月城市地区也开始全面实施医保。此时,韩国医保覆盖率达到90.39%[2]。由此可见,韩国用12年的时间,从雇员保险扩大到全民医保,实现了人口的全面覆盖。韩国政府还选择了低水平广覆盖策略,一是缴费率低,医保统一之前,缴费费率一般在3%~6%,统一之后,缴费率为3.9%,企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轻,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二是实行差额缴费制度,低收入者可以免除10%~30%的保费,65岁以上老年人或残疾人最高可以免除30%的保费[3]。由此可见,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1.2政府部门发挥了良好的宏观调控作用

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快速发展与政府部门在立法、政策制定和科学管理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立法在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起到了先导作用,1963年,朴正熙政府为了稳定政局,制定了《医疗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虽然由于财政紧张,这一法律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却为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77年7月,正式实施职场医疗保险,也是通过制定法律在500人以上的大企业强制实施的,加快了医疗保险的人口全覆盖。因此,法治建设对促进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韩国政府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对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朴正熙政府实行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韩国经济获得快速发展,1977年人均GDP达到1042美元,是1963年的10倍[4],这一年开始实施强制性职场医疗保险,同年针对低收入群体,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1986年~1988年,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0%,1989年人均GDP达到5430美元,是1977年的5.2倍,政府有能力为非正式部门的地区医保提供财政补助,这一年实现了医疗保险人口全覆盖。可见,经济的高速增长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此外,政府部门对医疗保险进行科学、高效的管理。政府部门通过颁布法律、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通过非营利组织国家健康保险公司管理全国健康保险的各项事务,非营利性组织保险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各主体之间分工明确,医保系统运作高效。

1.3医疗保险制度经历了从分散到整合的过程

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由雇员保险和地区保险两部分组成,参保对象分为两部分,一是雇员参保人,指企业雇员、公务员、学校教职工及其被抚养人,2010年,占总人口的比例是64.0%;二是地区参保人,指农民、渔民、城市自营业者等人员,2010年占总人口比例是32.7%,其他无力负担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群依法享受医疗救助,占总人口的3.3%[4]。韩国医疗保险机构不仅数量多,而且管理分散,1998年之前韩国共有367个医疗保险社团,并且自主经营、独立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存在许多弊端:一是筹资不公平,虽然不同保险社团的成员都能得到相同的保险待遇,但他们的保险费率不同,低收入居民缴纳的保险费用占其收入的比例较高。二是农村地区基金压力大。伴随着城镇的发展,许多年轻人移居到城镇生活,农村人口日益减少,且老龄人口多,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多,筹资能力弱,因此地区医疗保险社团普遍缺乏资金。三是保险社团多造成保险资金分散,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减弱了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针对上述问题,金大中政府于1998年开始对医疗保险进行整合,把将近400种医疗保险组合合并到一起,由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管理,到2000年,全国所有的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到一起[2]。目前,医疗保险覆盖了约96%的人口,其余4%的人口由政府医疗补助负责。制度整合后,由于统一了保险费率,解决了筹资不公平的问题,增强了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降低了管理成本[4]。

1.4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自负比例较高

保险费的缴纳根据参保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雇员参保者中,公务员和一般劳动者缴纳的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私立学校教职工由雇员、雇主和政府分别负担50%、30%和20%,缴费标准计算公式是:月保险费=标准月酬数×保险费率(在月工资的8%以内,目前为4.31%)。在地区参加者中,年收入超过500万韩元的家庭,根据收入和财产确定缴纳比例,年收入在500万韩元以下的家庭,根据性别、年龄和财产等确定缴纳比例,家庭成员共同负担保险费,缴费标准计算公式是:每户保险费=标准收入点数×金额/点(目前每点126.5韩元)[5]。同时,政府也为地区参保者提供20%的医疗费用,韩国医疗保险费一般占个人工资的3%~8%。在各种医院住院,参保者都自负住院费用的20%。在门诊看病,个人自负比例不同,综合医院个人负担医疗总费用的50%,小型医院个人负担40%,诊所个人负担30%。由此可见,在医院门诊看病的自负比例要高于诊所,从而引导病人多去诊所看病。目前,在卫生费用方面韩国个人的自负比例仍然比较大,2009年,韩国卫生总费用占GDP的6.5%,其中个人自付比例为35%,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国家20%的平均水平。

1.5承保范围从治疗领域扩展到预防领域

韩国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疾病诊疗等服务,而且还包括预防、保健等项目。注重疾病的预防,为参保人定期提供健康检查;为残疾人购买医疗设备提供补助;当残疾人购买轮椅、手杖、助听器等医疗设备时,可以享受80%的价格优惠。

2韩国医保制度对我国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启示

2.1制度设计要不断凸显公平性

韩国社会保险制度不仅逐步扩大覆盖面,而且对低收入者减免保费,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日益增强。目前虽然我国已初步建成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总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医疗保险制度没有充分体现公平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公共医疗资源供给不公平;(2)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不公平[6];(3)参保机会不公平;(4)目前我国一些医院还存在过度检查等问题。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加强医疗保险的制度创新。第一,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报销部分门诊费用。第二,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逐渐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第三,对少数特别困难的贫困人群减免医保费用。

2.2逐步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韩国在1989年开始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但这一制度是分立式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强,2003年医保体系才整合到一起。目前,我国虽然已初步建成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该制度是分割式的,呈“碎片化”局面,造成许多不利影响,如增加了管理成本,影响了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不利于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第一,统筹管理部门。三项医疗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第二,统筹医保机构。首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合并,统一经办机构,建立新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第三,统筹医保层次。先推进市级统筹,再进行省级统筹。逐步建立全国统一、档次有别的医疗保障制度,此时,全国范围内建医疗保险联网,每个参保者都有一张以身份证为编号的可在全国通用的医疗保险卡,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7]。

2.3政府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在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立法和监督等各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宏观调控作用。我国政府部门在推动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也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第一,加强宏观调控。尽快制定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规划,建立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尽快出台指导意见、明确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第二,增加对非正规部门人员的财政补助。第三,加快医疗保险法制建设,保证城乡医保制度的顺利衔接。第四,突出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

参考文献

[1]李莲花.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东亚道路”:中日韩全民医保政策比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1):1-7.

[2]李莲花.后发地区的医疗保障:韩国与台湾地区的全民医保经验[J].学习与实践,2008(10):144-151.

[3]丁雯,张录法.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借鉴[J].国际经济,2010(9):57-59.

[4]孙菊.全民覆盖视角下的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6(6):83-89.

[5]金钟范.韩国国民健康保险[J].中国医院院长,2014(11):80-81.

[6]申曙光,吴昱杉.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关键问题分析[J].中国医疗保险,2013(6):33-35.

篇(2)

1.1欧盟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2009年欧洲理事大力促进成员国罕见病计划的制定。根据建议,每个成员国都应该尽快地在适当的水平内建立和实施罕见病计划或战略,目标是保证欧洲所有的罕见病患者都能平等地享有优质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目前欧洲各国孤儿药的可获得性和居民可及性不尽相同。孤儿药指定、方案援助和上市批准这些程序集中由欧盟负责,但这些产品的定价和报销工作仍然由各成员国自己负责,罕见病治疗可及性方面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医疗保险体系和相关疾病基金中的药品定价与报销系统。对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和荷兰4个典型国家的研究发现,孤儿药定价主要以价格管制为主;报销体系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主要基于预算决定是否报销,部分国家同时考虑成本效益指标,大多数药品全额报销;均存在孤儿药同情用药程序,部分国家拥有孤儿药标签外使用程序;孤儿药处方权主要由专科医生掌握,通过医院药房发放。

1.2澳大利亚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澳大利亚境内采取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全体居民均享受全民健康保险,部分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健康保险。其全民健康保险包括医疗服务保险项目,药品收益计划,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提供全民健康保险项目上的责任合同和专项补助基金,并且在其国家医疗保险基础上配套建立了罕见病特殊药物计划,部分药物补偿比例高达95%-100%。澳大利亚的药品受益计划(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旨在为澳大利亚居民提供可负担的、有质量保证的处方药物。通过实施该计划,患者可以及时地获得其所需要的处方药物,并能够负担药品费用,政府对处方药物进行高达80%的费用补偿。对于药品受益计划未涵盖的药品,经澳大利亚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可以将其纳入到救命药品项目(LifeSavingDrugsProgram,LSDP)中,基本实现对处方药的全面覆盖。PBS采取的是共同支付机制,受益者在支付费用达到一年的共同支付限额后,每一份处方药政府补偿的比例为80%。对于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等符合评审标准的患者补偿比例更高。救命药计划不设置共同支付机制,该计划主要针对高度专业化的药物进行保障,只有专门认定过的医院才能使用,以保障治疗药物的高品质。而患者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医疗、非医疗的条件,才能获得该计划里面的药物支持。

1.3加拿大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加拿大的卫生保健计划(PublicServiceHealthCarePlan,PSHCP)是联邦政府的综合项目,保障对象主要是联邦政府雇员,包括国会议员、联邦法官、部队成员、指定机构和企业的雇员以及服务过这些部门的退休人员等。该计划较大幅度的保障了该部分人群的用药需求。对于没有覆盖在PSHCP中的人群,加拿大有扩展健康服务(ExtendedHealthProvision)提供支持,该计划涵盖了一些特定的服务及产品(未覆盖在省或地区的医疗保险计划内),同时也为加拿大境外的居民提供。扩展健康服务中设有灾难性药物保险计划(Cata-strophicdrugcoverage),为承担高额医药费用的患者提供帮助,一年内药品费用低于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的部分,符合报销条件的药品可报销80%的费用,超过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部分,符合条件的药品不用自己支付,政府全部覆盖该部分药品费用。

2我国罕见病医疗保障现状及建议

篇(3)

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占总人口的8.87%,比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调查数据增加了1.9个百分比。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普及以及世界领域医学技术的进步,老年人平均寿命已经有了质的提高,据老龄化趋势研究预测,2050年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将会上升至3.34亿,占总人口数量的22.6%。老年人口的增长态势对目前的养老、医疗等相关制度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有学者研究表明,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经济上的主要支出是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他们的人均医疗支出是65岁以下人群的3至5倍。面对如此庞大的医疗费用和老年人口的激增趋势,现阶段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为老年人口的医疗负担分担多大的压力是目前学界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

二、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医疗负担的影响

(一)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就医负担影响显著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大数法则的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强制筹集的基金。广义来说,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王德文、谢良地通过对厦门市老年人医疗负担的实证研究指出医疗保险制度对减轻老年人就医负担影响显著。毛正中在研究中表明,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这种效应尤其体现在对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影响上。

(二)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医疗负担影响效果不明确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就医负担的经济效应分析多数属定性分析或是简单的逻辑推理,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持。本文旨在通过对太原市城乡老人走访调查,研究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医疗负担的影响。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性收费,他对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负担存在挤进效应。同时,参保老人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制度下的费用报销,这又对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负担有挤出效应。两种效应都存在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实证分析论证哪种效应在特定的情行下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通过对太原市65岁及以上城乡老年人口走访调查,发现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负担确实存在不确定性。在走访个例中,阳曲县的一位参保新农合的杨大妈反映自己家庭生活条件不好,儿子女儿常年在外务工补贴家用丈夫5年前去世后大妈一直一个人在家生活,去年她在市医院做了搭桥手术后住院观察了半个月。这期间共花费了3万多元,回到县里拿到政府批准报销的2万多元的分段补偿医疗费用。她认为参加新农合事给自己老年生活的一个保障,是花小钱办大事的好政策。而在走访的另一位裴大爷嘴里得到了不同的看法。裴大爷是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工龄超过35年,在过去的职业生涯中每月都会被扣少则几十多则几百块的医疗保险,为了给子女减轻养老看病负担三年前又在外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每月300多元的保险金。他平时身体基本健康几乎不往医院跑,在他看来医疗保险制度并没有减轻自己现在或未来的医疗负担,反而增加了过去和现在的经济负担。所以针对不同群体的老年人医疗保险对老年人经济负担的效应是不确定的。从本次走访中可以得到以下有益启示:第一,从整体上来看,多数老人认为医疗保险对老年人家庭医疗负担具有明显的挤出效应且挤出效应大于挤进效应,即最终可以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第二,老年人健康状况对其医疗负担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来说,健康的老年人所需要的医疗服务较少,医疗保险的挤进效应大于挤出效应,医疗保险对健康老人来说反而增加了医疗负担。而对于不健康的老年人来说,医疗保险的挤进效应小于挤出效应,医疗保险减轻了老年人的经济负担。第三,老年人医疗负担具有显著的城乡差异。在农村中,农民收入较少,新农合的缴费比例也较低,而农民医疗保健需求较高,新农合对老年人医疗负担具有明显的挤出效应。在城市中,除公费医保的特殊案例外,由于老年人生活水平相对较高且子女经济能力也较农村家庭高,于是有更多条件和动机支持老年人口购买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从总支出来看反而增加了人老年人的医疗负担。第四,年龄因素对老年人医疗负担具有明显的城乡差异。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城镇老年人口的年龄因素对老年人医疗负担并没有明显的影响:高龄老人和低龄老人同样存在购买更多医疗服务的动机和经济能力。而在乡村调查中,低龄老人更加容易得到更多的医疗支持,高龄老人对政策接触较少,医疗保健理念比较淡薄且多为空巢老人,得到的医疗支持较少。

三、结束语

篇(4)

关键词: 统筹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5-0064-0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制度分设、管理分离、资源分散,不仅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而且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不利于社会公平的体现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不少地方在现有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基础上,开展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目前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有天津、重庆和宁夏3个省级行政区,21个地级城市和103个县(区市)。虽然各地模式不同,进展不一,但通过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将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提供有益经验。

一、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模式

各地在探索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情况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为了清晰地说明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和进展情况,以主管部门为基准,结合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等情况,将目前探索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分为“社保部门主管”、“卫生部门主管”、“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合作管理”三种模式。下面就不同模式典型地区的进展及特征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社保部门主管模式

社保部门主管的模式借助社保部门的平台优势(如已经比较健全的“金保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中,建立起由社保部门主管、负责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探索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绝大多数采用社保部门主管的模式。

在由社保部门主管的制度模式下,根据经办管理机构的不同,又可划分出“五险合一统一经办管理”、“医保机构分设经办管理”、“商业保险参与经办管理”三种形式。

1.五险合一统一经办管理

五险合一统一经办管理模式,即将社会保险所包括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征收、统一监管,代表地区有东莞市和天津市。

东莞市2004年把曾先后由农业部门、卫生部门管理的农村合作医疗调整为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划入社保部门,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将全市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并轨,建立了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且在险种管理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全部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经办管理。[1]天津市2008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门移交给社保部门管理,为城乡医疗保障工作统筹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9年将新农合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至此建立起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

2.医保机构分设经办管理

医保机构分设经办管理是在社保部门下设统一的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该地区城乡医疗保险经办工作,代表地区有成都、重庆。

成都市2009年将原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属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机构设置上,2007年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经办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机构分离出来,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和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中心合并,成立了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市城乡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

重庆市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城乡差距较大,区域发展很不平衡。2007年,重庆市开展“重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区县统筹,各区县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该经办机构直属当地政府管理。具体执行中,有的挂靠到卫生部门,有的纳入社保部门,有的则实行第三方独立管理,独立于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直属当地政府管理。2009年,统一管理部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由社保部门负责管理。[3]

3.商业保险参与经办管理

商业保险参与经办管理模式以湛江市为代表。湛江市于2009年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并轨,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管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湛江地处广东西部,属欠发达地区,出于市情和财力的考量,2009年引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参与服务管理,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购买“人保健康”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不增加政府投入、不增加参保居民缴费的情况下,较大幅度提高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

(二)卫生部门主管模式

篇(5)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探索

中图分类号:F840.6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尽管我国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但是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切实完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我国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现状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国家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未成年人以及没有工作的人员为对象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是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并列的一项医疗保险措施。从2007年开始试点,在2010年在全国铺开推广,逐步覆盖了城镇非就业居民。从以上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城镇户籍,二是非就业居民。因为这一部分人群是城镇居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能否给予这一部分人群有效地医疗保障是我国全民医保实现的关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有效承接,是实施全民医保的重要手段。不过其在推广实施中发现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统筹层次低,资金来源不稳定。当前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一般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财政补贴向低保、残疾人员倾斜,与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比,他的资金来源不稳定,稳定性差;其次,缺少医疗保险险种之间的承接和转换机制。当前社会流动人员较大,社会变化较快,比如有些农村人口在农村时享有新农合,后来成为城镇职工,而有些城镇居民参加工作后由于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等等这些角色职位的变换非常频繁,可是这三种保险却从属于三个不同的部门,难以实现一个账户在各种保险之间的转换,因此,对于那些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是一个巨大浪费;第三,城镇居民的异地转移困难。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的医保水平也不同,若参保人发生异地医疗的问题,就会非常麻烦,尽管当前一些地区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规定,但在实施起来仍有相当多的制约因素;第四,参保期限不够灵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保费仅在一年内有效,这一年期过后,又要重新缴纳,若不能在有效期内缴费,则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若在这期间,发生医疗事项,那么其以前交的费用作废。

二、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措施

面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当前的诚征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一)建立完善各种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

为了保证各种险种之间可以实现自由的相互转换和续接。各省可以考虑将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部划归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由于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都是互助合作医疗模式,因此,一些地区已经试着将二者合并,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与二者在筹资方式、水平、和经费比例上存在着差异,因此,较难与二者合并,不过我国一些地区,采用相互折算的模式进行了探索。在当前尚未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办理各种险种的唯一识别码。对于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村人员到城镇中就业可以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参加新农合还是当地城镇职工保险体系。当劳动关系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终止的农村户籍人口,可以凭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申请新农合。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保障资金来源安全稳定

资金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要保证它的正常运行,必须保证其资金来源稳定,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统筹的层次,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实现统筹层次的提升。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坚持“广覆盖、低缴费”的模式,在民众的缴费能力和支付比例之中寻找平衡点。要不断寻找新的融资办法,建立一套完善的稳定的融资管理制度,同时政府要做好制度保障。

(三)设定不同的缴费层次

由于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不一,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度也不同,若都参保了,参保缴费约为城镇职工工资的三分之一,对一些相对困难的群体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给广大群众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此,笔者认为,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城镇居民的不同需要来设立不同的缴费层次,采用少缴费少保障,多缴费多保障的形式和原则,来增加城镇居民的选择性。

(四)设立医疗救助制度

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相应的医疗救助制度。使我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国家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帮助那些无力参加医保的人群,做到全民参保。同时应制定明确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救助对象和救助原则,确保将有限的资金用到那些最需要的人身上。并建立相应的公开制度,让社会监督,审查救助对象的合理性。

(五)加强监督,促进信息系统的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的基础—医保基金,必须得到有效地监管,防止医保基金的违规使用,从而导致医疗费用虚增,基金支出增大等问题的发生。这样他就会危及到医保的执行效果,危及到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支付能力。因此,必须为医保基金建立相应的医保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结语

完善我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补充,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已经铺开,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对实现我国的全民医保是一个有力的保障,相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断发展,其自身也会不断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代宝珍,毛宗福.城镇化进程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性发展策略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0,29(02):23-25.

[2]于建华.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设想[J].卫生经济研究,2010(07):13-15.

篇(6)

一、目前国际上的医疗保险制度及付费方式

(一)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指当人们患病或受到伤害以后,由国家或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世界各国因为其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医疗卫生状况的不同,其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区别,这与我们查阅文献的结果相一致,我们在查阅文献的过程中发现,不同的国家其医疗保险制度相差较大,覆盖范围也存在差异。在国际上,暂时还没有一套通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分类方法。因此,我们在这里只介绍国际上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

(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

医疗保险费用偿付方式种类繁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分。

1.按偿付时间分类

(1)后付制(postpayment)是指在医疗服务发生之后,根据服务的数量和偿付标准进行偿付的方法。后付制目前使用最广泛,其典型的代表就是按服务项目收费。(2)预付制(prospectivepayment)是指医疗服务发生之前,保险机构按照预先确定的标准,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偿付医疗费用。总额预付制、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以及国际比较先进的按疾病诊断组付费(DRGs)均属于预付制。

2.按偿付内容分类

付费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对医生进行偿付,如按人头付费制、工资制等;二是对医疗服务进行偿付,这里医疗服务包括对门诊医疗服务、住院医疗服务及药品和护理服务等。

3.按偿付对象分类

可把医疗保险付费方式分为直接偿付和间接偿付两类。被保险人在产生医疗费用后,直接偿付是指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医疗服务提供方进行偿付;而间接偿付是指被保险人先向医疗服务供方支付费用,然后按相关规定向保险机构报销。

4.按偿付水平分类

将付费方式分为全额偿付和部分偿付。前者是指被保险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保险机构偿付。后者则指被保险人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剩余的部分由保险机构进行偿付,包括起付线、按比例自付、封顶线等方式。5.按偿付主体分类付费方式分为分离式和一体化方式。分离式是指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方相互独立,保险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与偿付,医疗服务提供方则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一体化方式是指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职责进行合并,如美国的健康维护组织(HMO)。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付费方式主要有按服务项目付费、总额预付制、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五种方式。

二、泰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及付费方式概述

泰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公务员医疗福利计划、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30铢医疗保险计划。目前,30铢医疗保险计划覆盖面最广,而且在实施过程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优势,从2001年4月到2005年9月,30铢医疗保险计划覆盖的人数由1390万增至4730万,占到全国人口的75%。

(一)泰国的医疗保险制度1.30铢医疗保险计划内容和发展

2001年泰国由他信.席尔瓦领导的泰爱泰党开始执政,实施了一系列惠民政策,其中便包括30铢医疗保险计划。该计划覆盖泰国除公务员和企业职工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员;参保人在自己所在辖区的医院、诊所及卫生中心看病时,每次只需一次性缴纳30泰铢(约6元人民币),即可享受门急诊或住院医疗卫生服务,无需再支付除此之外的任何费用。2.30铢医疗保险计划的参保登记需要事先注册登记才能享受该计划,本着公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此医疗保险计划的登记资格为拥有13位身份证号码且没有享受到公务员医疗福利计划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泰国公民。

(二)泰国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

如病人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除去其自费的30铢外,其余的医药费用由中央政府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政府资金主要来自于税收,国家将用于卫生的财政拨款,扣除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教学科研以及艾滋等疾病防治的专项经费后,全部用于此计划。另外,近10%的新增卫生经费也投入到该计划。政府在向医疗机构付费时,一般采用混合支付方式,主要是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方式。门诊和预防由国家财政按人头付费的方式支付给医院,住院则实行总额预算下的按疾病诊断组(DRGs)付费制度。

三、马来西亚的医疗保险制度及付费方式概述

(一)马来西亚的医疗保险制度马来西亚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公立医疗保险和私立医疗保险,其筹资有以下三种途径:

1.卫生部直接编制预算

按照预算一次性支付公共医疗体系的开支,其中运营预算主要支付管理、公共卫生、医疗照护、支持服务等各项支出;发展预算主要用于培训、设备采购及医院的设立和扩展方面。

2.社会安全基金

月薪1000马币(随国民平均收入水平调整)以下的雇员必须强制投保,保费则由雇主全额负担。

3.私人保险公司

政府大力推动国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在特约的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并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马来西亚实施居民基本免费的医疗服务,但是近20余年来,随着经济领域私有化程度的加速和政府卫生预算的闲置,政府正推动私人医疗机构和私人保险公司发展。国家规定购买私立医疗保险的公民可以部分减免个人所得税。马来西亚的私立医疗保险主要有3家保险公司提供,截至2005年,其市场份额超过60%并持续逐年递增,保险覆盖范围主要是住院、手术以及部分重大疾病等。

(二)马来西亚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

马来西亚的公立医疗保险对卫生事业的财务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费用根据国家预算安排支付。卫生部门的卫生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均属国家公务员,国家对公务员及其家属实行公费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事业的支出均由国家负担。私立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的费用。2005年开始,马来西亚在几家公立医院试点一项“病人完全付费计划”(FPP计划),在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但只适用于特定的疾病。FPP计划是指病人在医院内所有的费用都需自费支付,但可以自主选择专家,不需排队或缩短排队时间,也可享受一些特需服务如头等病房等。目前,马来西亚在几家公立医院试点按疾病诊断组(DRGs)付费制度,但是仍在试用过程中,目前没有试点的结果,我们期待其试点效果早日出炉,以便我国进行参考。

四、启示

中国最初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上世纪80年代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1998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此项举措标志着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并在全国58个城市首先进行。随后,又先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属于混合式,既存在按项目付费等后付制,也存在按人头付费等预付制,大部分地区采用后付制的支付方式。总体而言,我国的付费方式所呈现的趋势是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化,并逐渐与国际领先水平接轨。通过分析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医疗保险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政府宏观调控,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相对于泰国的“30铢医疗保险计划”及马来西亚的免费医疗,我国对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提高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率

随着2001年医保全覆盖计划的实施,泰国成为中低收入国家中第一批实现全民医保的国家,目前泰国的医疗保险覆盖了全国96%以上的人口;马来西亚继承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也致力于打造全民医保。对于我国的三种医保制度,结合近年来的农村改革,应该重点解决失地农民以及无业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问题,因为这类人群生活在社会的底层,他们需要政府的支持帮助。

3.继续对付费方式进行改革

篇(7)

关键词: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社会公平

一、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概况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是一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参保对象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当参保者因病治疗发生医疗费用时,相关办理机构会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从而减轻参保人因疾病所造成的经济负担。该医保于1994年开始试点,1998年在全国范围推开。表1显示,全国职工医保参保人数逐年增加,2009年为21937万,到2013年上升至32212万。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是城镇居民,不建立个人账户,以居民个人或家庭筹资为主,政府适当地进行补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该医保于2007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范围推开,随着制度涉及面不断拓展和延伸,参保率也不断提高。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年已有31个省市区覆盖城镇居民医保,2013年参保人数已增加到49750万,参保率超过90%。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对象是农村居民,通过政府组织和引导,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共同筹资,具有自愿性。设立目的是将大病进行统筹。该医保2003年开始试行,到了2008年新农合的覆盖已较为全面,截至2012年,参保人数超过8亿,参保率超过98%(见表3)。

(四)三大制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比较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设立的目的都是解决百姓看病又难又贵的问题,都是通过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建立医疗基金,防范大病风险,并享受政府补贴。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区别有:一是覆盖人群不同。新农合针对的是农村户籍居民;居民医保针对的是具有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但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也能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二是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不同。新农合的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均低于居民医保。三是管理部门不一样。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分属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

2.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的比较

表5显示,两者之间的差异包括:一是覆盖人群不同。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保障对象虽然均为城镇居民,但居民医保针对的是城镇无业人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而城镇职工医保针对的是城镇参加工作并与工作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是缴费方式不同。居民医保一年缴一次,一般一年一百多元,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而职工医保是每月扣款,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三是保障水平不同。职工医保个人帐户中的钱可作为门诊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以上可以再从统筹费用中报销一定比例;而居民医保报销限制性较多,报销点只能是市二级以上医院,且只报销50%~70%的住院费,门诊费用自费。四是保障时效不同,城镇职工医保只用缴费25年,期满后终身享受医保待遇,而居民医保保险期限是一年,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综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三项制度构成我国目前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但由于各项制度按不同人群分设,缴费标准及保障水平上存在差异,各项制度分开运行、分开管理、难以衔接,造成了参保人员区域性流动后医保账户无法完善衔接,参保人身份发生变动时不能使用同一帐户参加相应的医保,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如果继续按照人群分设,容易引起群体矛盾,诱发道德风险,既难以发挥制度优势,又影响社会公平。因此,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统筹发展极为必要。

二、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因

(一)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含义

所谓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是指在建立与完善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城乡统筹的理念,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统筹规划和统筹安排,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形成的二元医疗保障体制,使城乡居民能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权益。但是,基于城乡经济发展与地区发展的差异,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不能一蹴而就,只能分步实施,首先实现新农合与居民医保两项制度的统一,待条件成熟再实现与职工医保的统一。本文所指的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是指职工医保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医保制度,不论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筹资、管理、结算方式的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1]。通过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打破城乡医保制度的差异化、管理的分割化、资源的不均化等格局,最终实现一体化,这是实现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步骤[2],也是实施国家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原因

1.重复参保现象突出

随着人员流动性不断扩大,有必要实现医保城乡统筹。如果一个农村户口的工作者已参加新农合,但在城市工作,同时也参加了职工医保,这样一来,他就重复参保;又如,在城市上学的农村户口学生既参加了居民医保,又参加了新农合。类似的流动性人员重复参保问题突出。2012年人社部就查出有7万人冒领社保补贴,冒领金额达11807万元。之所以会存在冒领社保补贴现象,主要就是因为重复参保。

2.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

由于城乡间的差距,使得现行医疗体制下的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最普遍的现象是城镇大医院分配较多的医术较高的医务人员,而农村一般是村卫生室或乡村医生[3],关键是村里的卫生员很少接受常规训练,而且有很多村卫生所没有相关的消毒仪器和设备。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只会让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加大,农村人口的幸福健康指数下降,不公平待遇现象更为严重。这显然脱离了国家实现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对待每个公民的政治理念,不利于公平社会的建设。

3.管理成本高、效率低

现行的医疗体制下,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居民医保,而卫生部门负责统筹新农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开管理,由不同的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正是因为城乡居民医保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使得政府管理成本较高,部门之间相互交叉、分开经办,而在交叉重叠部分上,各部门间争抢参保资源,导致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效率[4]。

4.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据2015年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湖北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4852元和10849元,分别增长9.6%和11.9%,湖北农民收入首次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尽管取得可喜成绩,但是从全国排位来看,湖北城镇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分别居全国第四和第七位,后者落后于前者3个位次,城乡居民差距仍很大。加上我国对城市设立一系列福利政策,给予城镇居民大量隐性的补贴,包括住房、医疗和财政补贴等[5],使得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更加巨大。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上,新农合是先自费后拿着医院开具的发票去所在区机关申请报销,报销程序复杂,报销比例低,并且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报销;而城镇居民可以直接报销,报销比例相对较高。这样一来,城乡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差距又进一步加大了。

三、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必要性

(一)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发展是实现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需要

据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全国医保覆盖率超过90%,基本实现全民医保。但是,医保制度的“碎片化”造成制度间的衔接转移不紧密不顺畅,仍有部分人没能享受到医保,尤其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这类流动性人口的医保需求和保障难以得到满足。首先,流动性人口参加医保经常受户籍或地域限制,如外出务工的农民,一般是参加新农合,而新农合缴费必须回户籍所在地,造成参保的不便。其次,由于新农合规定参加医保的农民必须到定点的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报销,当这些农民工外出务工时,就算生病了也难回到户籍地就医报销,这样一来,他们就没有享受到医保福利,新农合对他们而言就失去实际意义了。如果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发展,那么这些流动性人口就不用再为医保关系转移、医保办理和医保报销受限而烦恼了,从而确保有保可依、有保可用、有保可享,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全民医保,并有利于实现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二)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发展是实现医保制度长久发展的需要

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虽已形成基本框架,但是制度的碎片化所导致的各种问题无法解决,结果也导致制度本身难以持续发展。无论是重复参保问题,多头管理、效率低下问题,还是待遇不公问题,无不与制度的碎片化相关,更是增加了经营管理成本,还浪费了大量的资源[6]。显然,实现城乡医保统筹发展是大势所趋,对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发展是建设公平社会的需要

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注重公平公正,实现城乡医保统筹就是实现公平社会的重要举措。现行医保制度,是以城乡居民的户籍身份来分别设置的,制度间在缴费标准、保障水平上的差异不能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7]。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医务人员短缺,技术骨干流失严重,使得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很难及时跟上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如果农民选择去省市大医院,医疗费用又会相应提高,加重其医疗负担。而城镇居民在省市医院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即便医疗费用较高,也可以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一定比例。因此,实现城乡医保统筹,可以让农村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享受公平的医疗服务,有利于公平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可行性

遵循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结合各项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实际,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发展的第一步是实现新农合与居民医保的并轨统一,基于两种制度的设计本身来看,是具有可行性的。

(一)两种制度的设计原理相同

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设计原理都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参保的人越多越有利于建立起巨额保险基金,越有利于风险分散。新农合和居民医保承保的医疗风险也大致相同[8],都是着重于大病统筹。

(二)两种制度的筹资主体相同

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筹资主体都是个人和政府相结合的形式,筹资主体完全一致。有了这个基础,实现城乡医保统筹就容易多了,只要在筹资比例上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或衔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就大有希望了。

(三)两种制度的筹资额度差距不大

在三大基本医保制度中,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较高,而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水平相当,差距不大。以湖北为例,2014年新农合的缴费水平已经达到人均500元/年,包括个人缴纳的120元和政府财政补贴的380元,农村和城镇居民个人每年平均缴费90元左右,这两部分人群的保障水平接近,两种制度的筹资额度相差不大,因此,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两种制度的衔接在操作上难度不大。结语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不仅具有重要意义,也具备可行性。这是打破户籍制度后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是国家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但是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分步实施。

作者:王贞琼 宋小婷 邓丹玲 单位:江汉大学

参考文献:

[1]郑功成.城乡统筹是医保制度定型稳定的首要任务[J].中国医疗保险,2012(3).

[2]赵湘平.城乡统筹已成为完善全民医保的必然选择[J].中国医疗保险,2012(3).

[3]曾飞.关于乡镇卫生院改革的现状与思考[J].中国证券期货,2013(7).

[4]熊先军,孟伟,陈玮,高星星.纳计献策谋“统筹”——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系列之四[J].中国社会保障,2011(9).

[5]仇雨临,黄国武.从三个公平的视角认识医疗保险城乡统筹[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3(2).

[6]张友军.荆州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J].法制与社会,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