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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3-12 04:27:36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篇(1)

    当前社会整体向前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利益分配不公平,表现为贫富差距过大、城乡差距过大、区域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涉及民生的紧迫问题,包括社会保障、就业、失业、失地、不公平等;滥用公权力、公权力行使不当引发的问题,特别是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等让群众深恶痛绝;网络虚拟社会提出的挑战等。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利益冲突复杂化、交织化、多样化,群体性社会矛盾呈现激化的倾向,内部矛盾受到国际因素影响,矛盾的化解难度增加,传播化,易引起连锁反应等。为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实现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良性运行的关键,而法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治本之策。

    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的活动。社会管理的价值追求在于秩序、人权、公平正义、民主参与,而这也正是法治追求的价值理念。其一,秩序。秩序主要是指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连续性、一致性、确定性。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对秩序都有一种自然的需求,都倾向于避开混乱、无序的状态。在人类社会进程中,总体上还是有序压倒了无序,否则社会无法向前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而法治简而言之就是法律的统治。法律规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使得社会生活呈现出连续性、确定性。其二,人权保障与公平正义。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社会管理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质言之,社会管理就是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障公民的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何谓良法?尽管学术界的看法不尽一致,但是人权是否得到保障、国家权力是否得到控制,公正正义是否得到实现应该是判断良法与否的基本标准。其三,民主参与。社会管理要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而法治本身也要求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民主立法、参与式的执法,让政府了解民意,及时回应民意,以实现政府、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篇(2)

【关键词】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社会管理

立法立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是否科学、行使程序是否公正以及运行是否和谐顺利,都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的稳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是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是民族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的依据和保障,也是民族地区社会建设领域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解决民族地区社会问题,推进民族地区依法治国进程,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梳理当前众多学者对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相关研究,能使我们更加清晰地掌握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研究现状,探索出符合各民族地区实际的社会管理立法之路。

一、社会管理的概念

在探讨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之前,需要对社会管理的概念进行明确,有助于界定社会管理立法的内容和范围,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提供理论基础。邓联繁(2013年)指出社会管理概念是社会管理立法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1]。学术界普遍认为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2]。社会学家郑杭生指出:“社会管理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管理指整个社会建设和管理,包括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四个子系统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3]。风笑天、张小山、周清平(1999年)认为:“所谓社会管理,就是把社会看作一个有机整体,通过运用计划、沟通、协调、控制、指导等手段,使社会系统协调、良性运行的过程”[4]。风笑天等人的“社会”也是广义的,它涵盖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由此可见,学术界关于社会管理概念的界定主要立足系统理论,涵盖整个社会系统的各方面,因而形成社会管理广义概念的普遍共识。狭义的社会管理主要指与经济、政治、文化各个子系统相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管理。笔者认为,在社会急剧变迁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社会转型期,为适合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型,狭义层面的社会管理之义更符合社会转型的时代要求。社会管理应着重解决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诸如就业、住房、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医疗、教育、交通、公共安全等民生问题。民族地区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应以狭义的社会管理概念为指导,因为狭义的社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更为具体和明确,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界定了方向与范围,也使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研究表明,当下立法文本中的社会管理概念变更滞后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因而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要密切关注社会治理研究动向和社会事务管理实践,以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可以借助社会学、管理学、民族学中社会管理的概念来深入剖析民族地区现有立法中的社会管理概念,这是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关键。

二、民族立法与社会管理立法

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属地方社会管理立法的范畴,指在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管理领域中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处理民族地区社会事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范性活动[5],使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有法可依,为促进民族地区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学术界从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民族学和法学等学科对社会管理立法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杨宗科(2011年)指出创新社会管理应当首先创新社会管理的立法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立法的评估机制、完善立法供求的整合机制、创新立法动力的引导机制、完善立法决策的民主机制[6]。邹世允、尚洪剑(2013年)指出社会管理立法相对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有着更为突出的地域性立法要求;社会管理立法不仅需要国家立法作为强有力的支撑,也需要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步伐和策略相互协调[7]。由此可见,社会管理立法有明确的内容范围和地域范围。贾宇(2013)指出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对既有的社会利益做出新的调整,必须通过优化法律制度的方式有序平稳地完成,改善大众民生,促进平衡合理的社会结构早日形成[8]。关于民族立法研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主要表现在民族经济立法、民族教育立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完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等。其研究视角主要立足于民族立法与民族政策关系、民族立法自治权、民族立法体系、民族立法观、民族立法的问题、城市民族立法、社会管理创新立法、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立法等。如文晓波、郎维伟《民族立法与民族政策关系》(《人民论坛》2014年第12期)[9];杨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实践与思考》(《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1期)[10];刘振宇《我国地方民族立法体系述评(《满族研究》2011年第4期)[11];胡纪平、彭建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12];潘志成《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我国民族立法的完善》(《民族论坛》2012年第6期)[13]等等。如民族立法自治权与民族立法原则的研究,学术界已明确民族地区立法权限和民族立法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我国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权限有别于一般行政区、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享有程度不同的自治权、变通权和补充权。刘新瑞(2009年)指出:“民族地区立法要遵遁宪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科学立法原则,少数民族地区要结合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灵活加以运用”[14]。田玉华(2010年)指出:“加强民族地方立法要坚持法制统一与民族特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国家整体利益与自治地方局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15]。也有部分学者立足具体区域来探讨民族立法的问题,如杨春华(2014年)针对贵州民族地区的立法工作,他认为贵州民族地区立法动力不足,缺乏科学的立法选项机制,缺乏地方性和民族性;提出要加强民族地区立法的理论研究,规范程序立法,找准立法工作的着力点,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16]。王飞、吴大华(2014年)进一步指出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需加强调研,做好立法规划,完善立法程序;突出民族特色和反映地方特点,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务实管用;用足立法权限,加强民族自治立法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注意适度超前,增加社会效益[17]。刘玲(2012年)立足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实践,提出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的理论、政策和现实依据,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18]。田玉华(2010年)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指出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文化立法,为民族文化传承提供有利条件;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立法,为地方社会建设提供重要保障[15]。关于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方面的研究,华南理工大学张帆(2013年)在其博士论文《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以贵州省为例》中指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滞后制约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他以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为例,对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问题进行了综合探讨。文中指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比较薄弱,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健全民族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进一步指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在地方法律法规体系中所占的比例普遍偏低,立法数量不够,质量不高,难以满足人们的现实生活需要;法律规范制度层级较低,公共投入少,保障水平低,尤其是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等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19]。市场经济是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基本动力,但现在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制定、修订或颁布的有些法律法规还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影响社会管理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协调性,也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可见,社会转型期,随着市场经济、城市化的深入发展,社会改革的深入推进,利益格局的深入调整,民族地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不断涌现,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研究工作任务紧迫。民族地区应随转型社会的发展,不断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为新形势下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国内学术界关于民族立法和社会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也比较多见,如冯昀,金海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问题刍议》(《满族研究》2008年第4期)[20];李继扬《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族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9期)[21];邹世允,尚洪剑《对我国地方社会管理立法问题的研究》(《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7]等等。归纳学者们对民族立法和社会管理立法研究提出来的主要问题是:授权立法的规定不一致,引起立法权的混乱,导致国家法制不统一;立法主体受到限制,立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官方立法占主导,社会各利益群体参与缺位;立法研究方面较为薄弱。而对于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较少人谈及,参考民族立法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存在数量少,立法体制不科学,管制色彩浓厚,民族性、地域性考虑欠缺,少数民族人口没有能够参与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等问题。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属地方社会管理立法范畴,既要避免地方社会管理立法的问题,也要避免民族立法的问题,应当从国家整体社会环境、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导向、具体的立法工作缺陷、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环境等角度分析问题之根源[22]。国外关于地方社会管理立法方面的研究,同样要强调立法中“社会管理”概念的界定。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谈到:“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23]。言论中说明加强社会管理立法,需要先澄清现有立法中社会管理之概念,不以现有立法中社会管理概念为基础来加强社会管理立法,难保社会管理立法的统一与权威。西方综合法理学家普遍认为立法工作的理论指导应来源于西方法哲学思想的历史考察,必须从价值、社会等因素综合解释法律制度,然后从人性论的理论预设和对于价值与社会因素的解释,这也是立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国外对于地方社会管理理论的研究一般融合于社会管理理论研究之中,经历了传统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三个理论发展阶段[24],这些理论对于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工作有着重要的启示与指导意义。另外,西方的立法程序较为完备和详细,在信息公开、听证等环节有许多好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三、研究述评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关于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立法、民族立法和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积累了一些基础资料。尤其是民族立法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但民族立法与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有差别,二者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目前大多数学者在研究范围上关于民族地区大而全的立法研究,不能足以考证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的立法问题。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有其特殊性,民族立法的问题未必是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问题,但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是民族立法存在的问题。民族立法大部分研究成果是从宏观和整体层面进行系统概括和总结,主要反映在民族立法的政策层面;同时,研究工作系统性差,探讨操作执行层面不足,忽视多学科多部门交叉研究与合作。基于立法角度对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管理进行研究的成果还比较少,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尤其是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西部民族地区的研究是很有限的。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折射出民族立法工作在解决民族地区社会问题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方面法制保障力度的薄弱与无力。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并不等于民族地区政府把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用法律管起来,不能管得过细、过死,只能管最重要的部分,要给生动甚至有创造性的社会生活留下足够的空间。在有些学者的研究中,把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等同于地方社会管理立法也不科学,二者无论是立法的内涵,还是立法的外延都有明显的不同。在中华民族传统的民族文化影响和统一的政治体制下,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体现了我国地方社会管理立法的一般规律,但由于民族地区独特的民族文化、地域环境、社会结构、社会政策等方面的诸多差异,而使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呈现出特殊性。国外关于地方社会管理立法的理论分析是以西方国家的实际为出发点,同时带有明显的时代和社会形态的烙印,由于文化和社会背景的显著差异,西方的地方社会管理立法理论是否适用于解释我国当前深刻的社会转型期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四、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

(一)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理念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关系民族地区整体立法工作,影响国家法治体系的不断建立与完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因此,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意义重大。邹世允,尚洪剑(2013年)指出地方社会管理立法需要地方立法机关创新立法理念,遵循立法规律,厘清立法重点,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7]。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立法机关要创新立法理念,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是前提,而且是很有必要的,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课题组(2015年)提出:“需要从学理上重新认识创新社会管理主体、客体和方式,确立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价值导向,明确社会管理立法范围,协调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把握地方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25]。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的一个方向就是在社会建设的大框架下开展社会管理[26],适应创新社会治理新形势的要求,切实转变社会管理立法理念:从重从属性向重自主性转变,从重经济型立法向多样化立法转变,从重社会管理而轻社会建设立法向通过社会管理立法以促进社会建设转变。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要在尊重民族自治地区不同族群文化、等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民主机制的法律信仰尤其是宪法信仰确立国家认同,尽可能有效解决民族地区社会转型中的社会问题和民族问题。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立法,明确“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工作导向,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要立足于民族地区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民族地区全体成员整体利益的均衡;通过社会管理立法化解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强化社会管理法律的社会管理功能[27],促进民族繁荣,使民族地区各项社会建设有序开展。

(二)制定与完善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律法规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篇(3)

关键词:社区教育;社会管理;协同治理

一、从协同治理的视角看社会管理创新

“治理”一词最初的含义是指控制、操纵和引导,基本上与“统治”同义,随着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该词的内涵也不断丰富起来,如民主、参与、自治、协商等涵义的纳入,逐渐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治理理念。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1]此处的“治理”落脚点在于增进公共利益。

(一)协同治理理论的基本涵义

“现在的社会管理已经不是国家的‘独角戏’,而是四方共治的‘群英会’。”[2]协同治理理论就是为了改善治理的效果,用自然科学领域中协同论的知识基础和方法论来重新检视社会科学领域的治理理论,其核心内容在于强调治理权威的多元化,政府在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政府不是治理的唯一主体,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个人等其他社会主体是社会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主动性并体现其权威性,众多社会主体有机配合,实现有效治理。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再仅仅依靠强制力,而是注重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通过协商对话、相互合作等方式增强与其他主体的互动,并在一个持续的过程中不断沟通,引导其他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积极作为,协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1.治理权威的多元化。源于民主和法治思想的有限政府理论表明,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个人可转让的那部分自然权利,其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协同治理理论将自然科学的理性因素引入社会治理范畴,主张政府、民间组织、企业、个人等都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符合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2.治理主体间的协同性。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协同治理就是从治理的内在本质出发,强调主体间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良性互动。“协同治理就是强调政府不再仅仅依靠强制力,而更多的是通过政府与民间组织、企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对话、相互合作等方式建立伙伴关系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同治理要求治理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时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分担相应的责任,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减少矛盾冲突,从而达到提高治理效果的目的,这也是协调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3.善治规则的形成。无规矩不成方圆,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协调各方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良序社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5]协同治理强调多元化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作用,目的是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建立伙伴关系,同样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创新社会管理,应当在承认社会分工和社会差别的基础上,对社会利益进行有效协调,形成各类利益主体统一遵循的基本规则,从而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张文显教授在《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文中指出,中国语境下的善治包含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和公共治理三个方面的内容。[6]因此,协同治理理论下的善治规则也应当由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以人为本即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通过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上的自主作用,优化社会管理的效果。依法治理即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以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为目标,通过强化各类社会主体基于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协同性,增强其自律性或者说是守法的自觉性,提升法治效果,共同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共治理,就是让公众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既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又对自身事务实行高度自治。”[6]以最优的方式凝聚共识、化解分歧和冲突,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念和思想。

(二)协同治理视野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需求

1.坚持法治化的发展方向。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坚持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华东政法大学刘松山教授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是在依法治国大方略之下的创新。”[7]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坚持法治化发展方向,就要发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促使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既确保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又保障主体权利的充分行使,从而有效缓解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冲突,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2.鼓励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传统的社会管理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政治权威自上而下地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单向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作为被管理者,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难以被充分激发。协同治理理论倡导管理对象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强调通过政府与其他各类社会自治主体间的对话与协商,使整个社会系统内部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增进管理的效用。“社会治理必须要将顶层设计和底层设计结合起来,在底层社会力量的自发努力和国家权威性资源的合法运用之间形成制度变迁的合力。”[8]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上,为了实现管理过程的上下互动,客观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3.培植各类社会自治主体。治理的目的在于以公众需求为基础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从本质上讲,无论是政府、个人还是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主体,都有共同利益和目的,因此他们参与社会活动都应当围绕增进公共利益这个共同的目标而进行。只有了解公众的需求才能更好地增进社会管理的效用,增进公共利益。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是准确地了解公众需求的重要途径,而培养各类社会自治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而且,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发展也要以各类社会自治主体自身得到充分发展为基础。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培植各类社会主体。4.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社会治理体制能否得到创新,其创新的成果能否得到认可,其重要的一点是要具有各种必要的制度滋生的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公民对它的认同感。”[9]社会公众对社会管理的理念、制度、运作方式等的认同是取得社会管理实效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法治背景下创新社会管理,就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社会制度的认同。

二、社区教育在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上的独特价值

开展社区教育,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教育服务和谐社会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以传授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各种类型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相比,社区教育形式多样,面向的对象广泛,在内容的选择上也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终身学习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也担任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彰显着独特的价值。

(一)化解社会矛盾

社区本是一定区域的居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它扎根于社会基层,能及时发现并密切关注基层冲突的产生根源、基层民众的利益诉求,并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扎实的依据。另一方面,作为服务居民的场所,可以采取开展各种文娱活动、宣传教育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措施消减负面情绪,缓和矛盾冲突,释放社会张力。社区教育以专题讲座、送教进社区、知识竞赛等活动为载体,将法治思想、传统文化、文明知识、生活常识等向基层居民普及,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

(二)形成价值共识,增进基层民主

“行政民主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自主管理提供更多选择机会。”[10]社区应当是居民生活的共同体,但是,目前城市社区居民的居住现状表明,以行政区域划分出来的社区、小区实际上只是生活在同一区域的陌生人群体。在这种状况下,居民们缺乏一种归宿感,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很低,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很少,对社区事务、政府决策等大多持事不关己的态度,在这种状况下,很难达成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共识,基层民主也没有牢固基础。而社区教育的出现却能巧妙地解决这个问题。“通过社区教育丰富多彩的教育学习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共同活动的平台,在活动的互动中,原本处于零散状态的社区居民开始转变为社区学习团队中的成员,随着持续的社区教育活动的开展,团队成员间的心理距离逐渐拉近,社区共同体由此形成。”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得到提升,无形之中提高了居民的组织化程度,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也相应地被激发。

(三)促进社会公平

教育是提高人的素质和能力的基本途径,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与人们在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教育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导致教育机会不均等、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根本原因。社区教育作为实现终身教育的重要途径,面向社区全员、指向社区成员的终身发展的全程、满足居民全方位的教育需求,是缓解传统的教育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教育公平、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方式,其着眼点在于使教育更好地为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也可以说,社区教育通过满足居民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方式追求教育公平的实现,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

三、社区教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

基于社区教育的独特价值,通过社区教育这个平台,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对话、合作,不失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可行途径。

(一)坚持终身教育理念,合理规划社区教育计划

终身教育理念下成长起来的社区教育,在本质上应当积极地关注教育均衡,最大限度地运用公共资源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教育公平。“非正规的社会教育,要走上现代化的发展之路,适应现代社会对教育的需要,必须走专业化道路。”[11]因此,一方面,社区教育要根据终身教育、教育社会学等理论,以居民学习和社区发展为目标加强社区教育的专属性和专业化建设;另一方面,社区教育要在实施全民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底层群众、社区老年人、外来务工等群体,着眼于就近、方便、参与的原则,立足于满足这些群体急需的、非正规教育培训与学习需求,制定社区教育教学计划,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必要的学习平台。尤其要结合不同区域的实际需求,从关注就业、提高居民素质等方面着手,安排有针对性的教育课程,促进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二)树立全民教育的视野,构建社区教育资源体系

丰富、实用的资源体系是开展社区教育的必备条件。社区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性活动,不仅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和互相交往提供了一种教育和沟通的平台,还能通过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管理目标等正能量的课程内容,对学习者产生积极的引领作用。在全民教育视野下建设社区教育资源,不仅要考虑不同区域社区教育资源的现状和需求实际,实行差别对待、特殊策划、特色发展,还要将民主、平等、和谐、法治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理念融入进去,发挥社区教育的教化功能,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促进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加强既有资源的整合开发与共享。根据居民学习的需求建设多样化的课程资源,搭建完善的社区教育学习平台,同时采取妥善的措施,稳步推进优质科学、文化、教育资源向公众开放,充分利用各类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博物馆等优质资源,为市民提供更多有效的学习机会。另一方面,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社区居民学习需求的特点推进特质教育资源的开发。如为提升市民素质,衡阳市社区大学组建讲师团队,开发特色课程资源,向全市居民推出“相约文明”系列讲座课程。

(三)维护利益均衡,建构参与式的社区教育

协同治理理念下的社会管理必然要求居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成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人”,从而建构参与式的社区教育。1.立足市民生活区域,挖掘社区教育的潜在价值,搭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沟通桥梁。一是开设民情专题讲座,针对社区居民关注度比较高的民生问题,邀请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兼备的基层干部担任主讲,为居民宣讲相关的知识和政策,并当场快速地反馈问题,提供解决办法,有效化解矛盾,同时实地听取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从社区居民中选拔威信较高的居民到社区学校定期进行主题培训,然后由这些居民到其所在社区去宣讲相关的政策及知识。三是将时事政治、法律知识、传统文化、文明礼仪等知识纳入社区教育的教学内容。2.立足社区教育网络平台,充分利用文体活动、主题讲座、志愿者行动等方式,构筑社区人际关系新平台,促进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关心和参与。通过社区教育平台,社区居民之间的熟识度增加,对社区公共事务也更加关心。同时,在社区教育各种学习活动的设计上,注重适当融入公德教育、普法教育、市民教育等内容,培植以平等为主要特征的公民社会文化,能有效地激发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从而为实现法治背景下的社会治理打下牢固基础。3.积极推进社区教育与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的融合。以重大创建活动为契机,如在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承担市民素质提升项目,通过社区教育平台的优秀课程,充分展示出社区教育在提升市民素质和参与意识方面的独特功能,促进社会对社区教育的支持和参与的同时,彰显社区教育服务于社会管理的独特价值。

四、结语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篇(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战略方针,释放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面临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而产生的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党始终把理论创新作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力量源泉。邓小平始终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强调社会管理,他说:“管理两个字很重要,管理好不好大不一样”,“你讲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就要比人家管理得更好,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很重要”。邓小平认为,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社会管理的保障。他说:“中国的问题,压到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他重视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发挥,认为人民群众的参与是管理的重点;他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贫富差距的控制作为社会管理的目标;他主张将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相结合。他说:“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所有的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与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他提出要打破平均主义,把社会效益作为社会管理的最高准则。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这个宏伟目标,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社会管理的系统思想,进一步提出了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统一,双管齐下抓好社会管理。他在十四届五中全会上进一步指出,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必须处理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各种关系,特别是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这是国家管理的重要原则。他主张以加强社会治安为抓手,推进社会管理工作。他强调:“社会治安,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社会治安不好,群众不能安居乐业,不仅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也会影响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2001年1月10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政治文明”的科学论断,党的十六大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形成“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这一“三位一体”的社会建设与管理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社会管理理念日渐成熟。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社会建设和管理”被列入“五个统筹”之中,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方面和必然要求。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门做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七大正式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列,社会体制改革正式提上党和政府的工作日程。2011年2月19日,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着重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思路和举措,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凝聚强大力量。

2011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形成了“一个工作格局”“三个最大限度”“五个全新理念”“七项基本任务”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总布局。

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共同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由强调政府自上而下的层级管辖变成了强调减少管理层次、资源下沉和抚育基层发展;由主张“政府包打天下”转变到运用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种力量;由单纯的行政管控手段转变到依赖包括非强制、非官方和非正式的方式在内的多种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以“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作为探索的关键点,着力探索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成为各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共同点,这显然契合了治理理论的核心理念,赋予社会管理“治理”色彩。

党的十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由“格局”上升为“体制”,并且强调“法治保障”,表明社会管理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继续推进理论创新,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意味着党的执政理念由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转变为政府自上而下与社会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这显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标志着“治理”取代“管理”,成为新时期深化改革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

从“管理”到“治理”,体现的是治理主体由一元到多元的转变。“管理”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也包括了各种社会组织乃至个人。从过去的单个主体变为多个主体。多个主体构成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治理体系。这并不是削弱社会治理,而是强化社会治理。这样一来,老百姓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就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各级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也将会更加公正和公平。

从“管理”到“治理”,反映的是治理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化。由于“管理”的主体单一,权力运行单向,而且往往存在“我强你弱、我高你低、我说你听、我管你从”的现象,因此在管理方式上往往出现居高临下、简单生硬的人治作风。而“治理”不再是简单的命令或完全行政化的管理,而是强调多元主体的相互协调。社会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转变,就意味着社会治理不能走上人治的老路,必须以法治作为协调各种关系的共同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篇(5)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社会转型;政府职能;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11-0085-03

近十年,国内学术界对非政府组织的研究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与极高的热情,推出了一批学术见解深邃、学术影响广泛的研究成果。非政府组织研究已突破单一学科领域的局限,成为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法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尽管学界同仁对非政府组织研究中的若干问题尚存争论,但是,令人欣喜的是既有研究主题及研究共识的形成必将推进非政府组织研究的系统化、本土化。

一、研究背景

国内非政府组织研究的勃兴缘于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方式的变迁与社会治理理论的嬗变。

社会治理方式的变迁引发和促动了理论界对非政府组织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众参与社会服务和管理的积极性不断高涨,中国原有的社会结构面临着社会治理方式变迁的巨大挑战。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加速资源流动,不断解体社会的整体性、同质性,使得中国社会的自治空间逐步扩大,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时代缓步进入由市场和社会主导的时代,社会权利已开始逐步回归和转移到社会领域本身。以公民为自治主体的社团组织、社会基层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改变了旧有的社会管理格局与模式,使人们彻底走出对国家、政府的依附心理。转型期社会管理方式的变革无疑为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提供了社会生态背景。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基金会1697个,社会组织41.6万个,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有了飞跃性的增长。非政府组织的空前发展吸引了不同研究领域众多学者的关注,非政府组织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

社会治理理论的嬗变打开和拓展了非政府组织研究的理论空间。毫无疑问,非政府组织的理论研究依然归属于社会治理的理论范畴,必须借助社会治理的话语体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俞可平、徐勇、邓正来、景跃进、马长山等中国学者就提出了适应中国社会转型的本土化社会治理理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从对象来看,治理具有广泛适用性,包括国家、公共组织、私人机构及社会个人等各种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社会治理理论的视角发生了很大的改观,研究者“开始关注诸如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更加一般的理论问题,双方开始找到理论的切合点。”社会治理理论为非政府组织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分析架构,而非政府组织研究则契合了社会治理理论的研究主旨和根本精神。

二、研究主题

综观十年来国内学术界非政府组织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非政府组织兴起的社会背景的考量,还是非政府组织承担的角色功能的分析,无论是非政府组织与国家、政府关系的理论阐释,还是非政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探寻,诸多学理追问与实证研究都是围绕如下三大主题深入展开的。

一是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建构方式的转型。林尚立博士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建构方式,“使中国原有的组织化社会的社会建构体系面临社会组织化的社会建构体系的挑战”。组织化社会与社会组织化,是不同类型的两种社会建构方式,前者是依靠政治力量支持的组织体系来建构社会,发生于1949年后的中国;后者是依靠经济力量支持的市场要素(如自由的资本、独立的个体、多元的网络等)来建构社会,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为非政府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留下了广阔空间,”政治控制的松动和市场化带来的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产生了政府控制之外的资源,使得非政府组织有可能不完全依赖于政府而独立生存与发展。同时,市场化带来的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需求的多样性、社会中间层的形成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增加,也成为非政府组织发展与社会建构方式转型的外在动因。

从一定意义上讲,非政府组织的成长又是推进社会建构方式转型的内生动力。现代化是社会建构方式转型的价值追求及终极目标,然而,现代化的过程“是一种现代性不断排挤传统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不稳定现象,严重的如战争,暴力冲突,轻微的如不服从法律。不稳定的潜台词是对权力和秩序的缺乏认同、信任和忠诚。大量涌现的非政府组织以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及精神慰藉避免了社会动乱的发生,因为非政府组织可以为公民提供政治体系之外的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的渠道,承接由政府剥离、转移出来的那部分公共事务管理;同时,社会公民从管理实践中学习和训练了自治、守法等民主素质。

二是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在中国现实的政治境遇下,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存在着冲突与合作的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由于政府在社会领域的部分退出与非政府组织在社会领域的迅速崛起,两者在价值目标的追求及公共资源的占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局部性冲突。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与权力结构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以政治权威表达对国家利益的维护,以公共赋税支持和实现公共管理;与政府组织不同,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合法性来源于行政许可与民主自治,是社会治理结构转型中制度选择的产物,以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对民主进程的关切,以公众的捐献或财政补贴分享或争夺公共管理的有限领域。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适时提出的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目标,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设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为构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政治空间转换的进程中,现代化目标可以调动和整合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以帮助政府解决它所关心的社会问题,非政府组织可以利用国家权威及其符号合法化自己,主动把自己纳入国家行政体系,充分利用私人关系等非制度性手段,积极主动和政府沟通,取得政府的信任,建立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扮演与政府合作者的角色。

毫无疑问,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的互动关系直接影响社会治理价值目标的有效实现。重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的互动关系必须建立有别于西方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框架,破除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互动关系中的一些模糊概念,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权能及行为边界,给予非政府组织成长适度宽容的舆论氛围、更加理性的制度考量。

三是非政府组织与公共治理范式的选择。非政府组织

的发展是推进社会民主管理与建立公共政府的重要前提。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进程中,“具有现代特征的国家与社会并列的二元架构已经开始逐步形成,在这样的架构中既有私人领域中的利益和自由的主张与诉求,也有公共领域中的关怀和秩序的期望与认同。”两大领域管理范围与管理权能的差异使公共治理范式的选择成为必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制度的变迁是公共治理范式创新的动力。市场“完全理性”的缺乏使政府在制定规则与提供服务这两个方面常常陷入“错位”、“越位”、“缺位”等尴尬境地。如果政府不能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及公共精神的追求,那么人们会质疑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民主秩序框架下成长起来的非政府组织正好契合了政府的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理念,为公共治理范式的选择提供了实践依据。

三、研究共识

因学科视角及研究方法的差异,学界同仁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观点尚存分歧。但是,他们对非政府组织角色功能的研究已经形成共识。

首先,非政府组织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动员和社会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一个社会结构分化的现代社会,传统的政治参与和社会整合方式显然无法适应专业化、团体化社会表达和社会参与的需要,也无法满足多元化社会的民主政治诉求。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它在给公民带来普遍利益的同时,也造成公民之间的利益差距;在满足公民利益愿望的同时,又激发公民更大的利益期望和利益追求。因此,“公民在争取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了解和参与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的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的深度及广度,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及公信力,在这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可以发挥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19世纪法国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通过对美国式民主的考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以社会力量制约公共权力是现代民主的最佳选择。托克维尔发现,美国存在着无数为了各种目的而组织起来的自愿性社团,在这些社团中,美国人有了自治的经验并养成了自治的习惯;这些社团形成强大而有序的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起到了制约和平衡作用,使美国的民主制度得以实现。近十年来,国内学者一致认为,中国社会转型的目标是构建一个自主的能够自我建设与自我协调并能够有效监督和影响公共政策的健全社会,而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使这一目标的实现得以成为可能。社会自治开辟了以社会力量制约公共权力的新路径,它主张社会权力向社会自身的回归,通过公民参与基层自治(包括村民自治)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新型公共管理架构,实现政府、市场与非政府组织三者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相互制衡的理想社会境况。非政府组织的存在与发展代表了社会自治的发展方向,它可以在社会管理中培育公民的主体意识,满足公民的各种合理诉求,消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转型期的社会稳定。

其次,非政府组织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型的微观社会基础。在现代政治学及经济学研究中,政府职能体系可分为政治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两大部分,而公共管理职能又分为经济管理、文化管理、社会管理等三类职能。当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全方位干预时,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日益成为社会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与此同时,政府职能转变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人们需要政府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从政府职能演变的过程来看,政府职能转型的实质就是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就是要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

不可否认,政府职能转型及管理范式创新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与合作。历史上,政府曾经被视为公共事务管理的唯一负责人。现如今,当政府管理手段的变革成为社会的共同期盼时,非政府组织可以在多元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扮演与政府组织在公共管理中“合伙人”的角色。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动了政府职能的调整和分化,政府在管理和服务两个领域都需要借力于社会力量的参与,需要激发更多非政府组织介入公共事务治理的热情,在这一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可以有效吸纳相关民众的利益要求,并向政府输送这些利益要求,减少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成本。“如果人类准备保持文明化或准备变得文明化,那么联合的艺术必须同增进地位平等以相同的比率增长和改进。”政府有选择地退却,非政府组织有选择地进入,二者只有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依赖,开展多种契约性、制度性的联合,建立良性、友好的伙伴关系,才能实现对现代社会的有效治理。

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有效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当大量的非政府组织承载了一部分“全能政府”的职能时,政府就可以从纷繁复杂、直接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社会的宏观规划、间接管理和服务。唯有如此,政府职能转型才会落到实处,真正的“小政府”、“大社会”得以建立。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成熟可以推进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和政事分开,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建立“以政府主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中”的新型公共事务管理模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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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篇(6)

管理在人类社会三个发展阶段的表现与特征

为进一步认识管理,我们有必要按人类历史阶段对管理进行划分,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与特征。按照生产力发展水平,人类社会可以划分为四大发展阶段: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第一次工业革命到1945年)与现代社会(第三次产业革命至今)。[3]由于现代社会的管理体系一直在发展,近些年出现新的特点,使这一阶段的管理特征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在此不加以详细讨论。

(一)原始社会的管理

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对自然的认识缺乏,认知能力差,因此管理体系没有有效形成,处于萌芽阶段。管理在这一时期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简单的管理系统。在这一阶段,人类社群以氏族、部落的形式存在,由于人口少且变动大,部落的管理者只有首领和原始祭祀,管理机构通过集体会议形式存在即部落会议。管理者经常由于争斗、捕猎及自然灾害不断变更,且机构的组织松散,效率低下。其次,习俗化的管理方式。原始社会的管理,集中体现为捕猎、食物的分配及祭祀活动。在这三种活动中,管理依循旧例开展,没有规章制度可循。管理者不会灵活变通,使管理形式具有极大的固性。更改管理方式会遭到部落人员的极大质疑,阻力重重。最后,管理意识的缺乏。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人类还无法真正成为食物链的顶端,时刻面临食不裹腹的状态,所以只存在协作意识、服从意识而无法形成道德观念,例如,原始社会的混乱关系,弱肉强食状态。且人们对事物缺乏认知,没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概念,整个族群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管理观念。

(二)农业社会

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取得较大发展。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农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形成,人们开始掌握较为充足的资源,强烈的私有意识出现后,为维护管理者取得大部分资源的权利,国家暴力机构应运而生。原始社会完成了向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华丽转身。在这一时期,人类文明不仅在生产力方面取得较大进步,创造出许多工具改善了人们生活,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在管理水平上也得到较大提高。由于农耕文明相较于农牧文明的巨大优越性,在管理方面,农耕文明集中代表了当时先进的管理体系。下面,我们就农业社会较之原始社会的管理特征进行探讨。

第一,管理体系的初步确立。随着统治阶级的出现,国家机构的建立,一个初步的管理体系得以产生。为维护统治,权力者建立了系统化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机构,并供养了大量的暴力武装以镇压叛乱或起义。例如,秦朝时,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实行郡县制,同时全国推行严酷的连坐法。公元前73年,斯巴达克起义爆发,罗马帝国的统治者动用大量军队展开持续十年的镇压。

第二,管理复杂化,管理机构层次化、专业化。农业社会时期,管理内容不断增多,统治阶级为方便管理,维护自身统治地位,建立了较多的管理机构。从纵向层次看,统治者在中央建立了间接管理全国的中央机构,在地方建立起对人民直接管理的组织。从横向职能上看,管理机构分为民事和军事两大类。民事又划分为财政和农事两块;军事分为了中央军、地方军,正规军和非正规军。以唐朝为例,在中央设立三省六部制,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省,吏部、礼部、兵部、户部、刑部、工部等六部,其分别管理官吏的选拔,贡举、祭祀、典礼的举办,军事调遣,财政、国库的开源节流运用,司法审计事务,工程建设管理等;在地方实行道州县制,将行政与军事分开。而远在11世纪之初,罗马天主教会就成功解决了大范围活动的组织问题。天主教会按照地理区域划分基层部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职能划分,将区域划分与职能划分相结合,实现了对欧洲各个角落的神权统治。

第三,管理初步制度化,规范化。农业社会,统治者在建立大量管理机构的同时,对管理进行了初步的制度化、规范化的尝试。这些制度规章,极大地促进了管理的有序化、正规化,从而使管理从混乱状态中挣脱出来,实现了管理的秩序化目标。从历史学的角度讲,此所谓“政治清明”。然而我们应该看到,虽然管理出现制度化的形态,但这一时期的管理仍然是人治,而非法治。

第四,管理思想出现,并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状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这一时期都出现了大量的管理思想,虽然这些思想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成熟,没有形成比较完备、系统的管理理论,加之受到传播方面的限制及统治者的阻碍,大部分没有发挥指导管理的作用,却仍为管理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春秋战国时,中原出现“九流”即道、儒、墨、法、阴阳、名、纵横、杂、兵,分别提倡无为而治、仁爱、非攻尚贤、“法治”等,其中儒家被统治者确立为正统思想二千多年,为政权的维护提供了思想保证,同时为管理的发展奠定基础。其后,在明末清初,王夫之提出“反对君主专制独裁,提倡法治”的思想,黄宗羲反对重农抑商,提出“工商皆本”,都极大地开拓了人们的思维局限,为近代管理起到一定的思想启蒙作用。而在国外,公元前4世纪,柏拉图著有《国家篇》和《法律篇》,其学生亚里士多德作出《政治学》,都为欧洲的近现代大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成为人类文明的巨大财富。[4]

第五,人治管理,经验型管理。在这一时期,统治者为维护秩序,颁布法典,规范被统治者的行为。例如,古巴比伦的《汉莫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法典,规定了行政管理的形式;[5]明朝颁布《大明律》,利用严刑重罚确立中央权威,维护统治。但此时的管理依然主要依靠习惯、经验,成文的法律作用很小,且不针对统治者,不具有最高权威。在整个管理系统里,长官是管理围绕的中心。长官的意志处于最高地位,使得管理随意性强,人治的印记相当明显。

第六,管理道德化。随着人们对秩序的追求,道德观念的深入人心,被管理者对管理者提出道德化的诉求。[6]同时最高统治者为维护政权和管理的顺利,对管理阶层提出了道德化的要求,即所谓“选贤任能”、“任人唯贤”。[7]在管理过程中,权力者也通过道德的强大力量实现社会的稳定,呈现出管理道德化的现象。

(三)工业社会

从人类社会纷繁复杂的活动中,科学技术得到全面发展,尤其欧罗巴在摆脱神权等思想的束缚后,人类开始开拓新世界,原料资源增多,市场不断扩大,经济发展开始从农业、小作坊向大作坊、工厂形式转化。随着经济的起飞及思想的不断解放,各种思想观念应运而生,进入空前的思想活跃期。社会化大生产对管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推动了管理实践和管理体系方法的快速发展。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亚当•斯密就当时的经济发展出版了《国富论》,主张自由市场政策,支持劳动分工和专业化以提高经济效率。不久,英国政府开始借鉴其观点开展管理活动,使之成为行动指南。此后,管理理论先后出现,分别为科学管理理论、一般管理理论、行政组织理论、行为科学理论、需求层次理论等。[8]那么,在这一时期,工业社会的管理又存在什么特征呢?下面我们一起探讨。

第一,管理科学化。正如上面所讲到的,随着各种管理理论的出现,各种创造活动纷纷在管理理论与科学技术的指导下进行,并取得巨大的成果。这些成果又反过来推动了人们对管理科学的认识,使管理理论不断完善和发展。管理开始摆脱艺术的范畴,进入科学的视野,是管理史上的巨大飞跃。

第二,管理法制化、制度化,推动了民主化。在这一时期,法律取得了最高权威,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了社会公平正义。人们开始广泛接受法律制度并将其引入各个领域。管理的体系被法律覆盖,成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以法律规定职权,用制度保证分工,协调行为。管理者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并按规章办事,通过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克服随意性,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被管理者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遵循法律秩序。这些都使得管理更加规范化、民主化,也使管理体系更加牢不可破,成为人们意志的集中代表而坚不可摧。

第三,管理的效率化。这一时期,人们的思想开始公然追求欲望,古代的“禁欲”观念被人们所摒弃。为获得经济和权力的最大化,人们开始不断追求管理的效率最大化。哪种管理的效率最高就用哪种管理模式。人们因效率而成功,因管理而发展。第四,管理模式的变更性强。[9]在高速发展的工业化大生产时期,管理模式不断更新。它们未发挥完指导作用的余热,就被另一种更新更加强大的管理模式所取代。在这一时期,企业先后出现公司治理模式、福特管理模式、行为主义管理模式、系统化管理模式等;政府管理先后出现自由放任政府和凯恩斯主义。随着管理理论的丰富化,权力者在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管理观念基础上,在不断工业化的过程中建构了工具理性的官僚制度。第五,管理社会化的萌芽。在这一时期,尤其是20世纪初,各种工会、红十字会、救济医院等相继出现,并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它在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充实了管理体系,在客观上也促进了社会发展。管理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管理系统不断成熟的过程。其在历史上的状态可以用三大社会时期管理特征示意图更加直观生动的表达出来。管理随着历史的发展由宏观走向微观,由粗陋走向细致,越来越进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随着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管理也愈发重要。

管理的问题回应

由上面对三个历史时期管理特征的探讨(如图1),我们可以总结出管理的几个问题并寻求答案。在认识管理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非常重要。完整清晰的解答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加明确地认识管理这一庞大的体系。下面,我们将进行逐个分析。

(一)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以生存为目的。管理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类族群的生存需要,这是一切其他存在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管理,人们可以有效组织起来共同劳动,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获得较为充足的生存资料。这种以生存为目的的现象贯穿着整个原始社会。以发展为目标。管理是为适应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而不断变更的,这是其主观能动性。用政治学语言为,管理为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创造越来越多的财富。为此,发展成为管理的目标。管理通过不断创新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管理技术,实现生产的效率化,体现人类社会发展的正当诉求。这种发展的目标在三大历史时期都有表现,并以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尤为突出。

(二)管理的价值(作用)是什么?

管理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管理的发展过程就是生产力不断发展,人类社会持续进步的过程。例如,公司模式于1602年荷兰建立东印度公司而产生,在当时有效的管理了这一庞大组织的各项事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利润。但公司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瓶颈阶段,对效率极致追求的福特模式进入管理体系,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20世纪初的30年创造的劳动总值比过去历史上的总和还高。管理维护秩序,是统治阶级稳定政权的工具,是新兴事物发展的强大推动力。管理代表着秩序。管理只有在秩序下才得以生效,发挥作用。管理在权威下运作,又有力地加强权威的力量,维护了权威的地位。而管理的发展使生产力持续提高,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变革的产生。所以,管理是旧秩序的维护者,新秩序的推动者。管理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加速人类向“先进人”的演化。管理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方面。[10]管理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进步,使人们的各项素质不断提高,为人类社会向更先进文明前进提供强大动力。

(三)管理的影响因素是什么?

管理以现实为基础,受下列因素的影响而运行:自然规则、科学技术、经验感受、思想观念、文明体系。这些因素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因素的缺失都不能使管理得到发展,任何因素的发展都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四)管理的趋势是什么?通过管理历史的分析,我们可以较为明确的推断出其发展趋势,即系统化、科学化、复杂化。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及管理的发展,管理体系必将更加完善,系统化趋势不断增强;在新的更多的科学技术条件下,管理为更加吻合客观规律,管理的科学化需求会更加强烈;新鲜事物必定不断产生,管理事务必定越来越多,从而使管理更趋复杂。[11]

结束语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篇(7)

关键词:互联网;社区治理;智慧社区;评估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7-006803

l 引言

近来,我国的城镇化与现代化建设已进入关键时期,以政府为首的社会管理模式问题受到了学界广泛关注。由于结构失衡、规范失序、伦理失范等社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了网格化管理模式,将城市划分为网格进行整合与管理。然而,就实施效果来看,网格化管理并未很好地解决目前的问题。为优化政府服务、提高社会福利,学界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由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演变的思路,即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转变为横向的治理。鉴于网络化只是一个理念性的变革方向,究竟选择网格化管理、网格化治理或网络化治理作为管理模式,快速转变或渐进式作为变革方式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当前,我国处于互联网新时代,网络融人社会各个方面,尤其是社会治理模式面临着由“线下”向“线上”扩展,以及由“线上”向“线下”延伸的两种不同趋势。在新的治理模式下,社会服务智能化、治理主体多元化、社会治理困境有效解决、新的社会关系正在建立。从社会现实角度看,“互联网+”时代,新模式是否促进跨界融合?从“善治”角度看,“互联网+”时代,新模式是否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惠及民生?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拟从我国对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创新需求出发,以互联网时代下的大数据应用为切人点,深入分析武汉市百步亭社区、昙华林社区、江汉社区和常青花园社区的治理模式及其效果,探究社区治理模式的本质,构建完整的评估框架,并提出政策建议,以优化公共服务、提高政府的管理质量,最终探索出社区一智慧服务云平台,打造线上线下智慧社区。

1.1 理论意义

第一,拓展了社会治理模式理论。目前研究成果过于偏重管理技术方面的应用,对理论本质的研究较为缺乏。

第二,拓展了效果评估理论。注重宏微观信息的综合,结合宏观的社会治理理论与微观实证方法;注重社会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的结合。

第三,拓展了大数据、云治理和智慧社区的理论应用。把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互联网充分地运用到社会治理中,丰富了信息采集、分析和处理系统,为实现“善治”提供理论支撑。

1.2 现实意义

第一,使用大数据技术帮助政府进行治理思维与模式的变化,有利于提高城市社区管理和政府服务水平,社会福利得到改进。

第二,有利于实现社会服务智能化和人性化、治理主体多元化,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调动非政府主体参与社会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使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成为一种新常态。

第三,将评估框架纳入管理流程,有利于政府针对性地完善模式不足。

第四,有利于信息的采集与整合,为构建智慧社区与数字城市、云治理进行铺垫。

2 研究现状评述

第一类文献主要关注不同模式中网络本身和主体的构成。Heeks(2001)认为必须充分利用包括政府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的专有资源和比较优势。Rosenau(2006)认为社会治理模式下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需完全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Stephen和Eggers(2008)认为网络化治理应包括第三部门政府、协同政府、数字化革命、消费者需求等。(2011)、田毅鹏(2012)、赵语慧(2013)、郭春乔(2013)等指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经纬网格。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是“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类文献主要关注社会管理手段从网格化管理到网络化治理的转型。徐晓林、刘勇(2006)提出“政府善治”是城市政府在信息技术背景下治理模式的进化方向。孙建军等(2010)认为网格化管理实现了从“管制”向“服务”的转型,这一模式具有行政理念民本化、行政范围有限化、行政职能服务化等八个方面的特征。王名等(2011)通过分析北京市网格化管理成效提出网格化管理应结合各地实际而无全国统一模式。(2011)认为基于单元网格的网络将政府的垂直管理导向了扁平化管理,同时使单元网格间的信息流动、人员流动、物资流动更为便捷和顺畅,从而城市网格化管理转化为城市网络化治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第三类文献主要关注网格化管理和网络化治理的效果。姚引良(2010)研究发现,参与网络合作的主体间信任和协同、环境因素中的上级支持和公众广泛参与,均会对网络治理效果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汪习根等(2013)对宜昌网格化管理从信息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矛盾联动化解制度、特定人群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评估总结。杨海涛(2014)从管理成本、处置效果、服务效果三个指标进行绩效分析,提出将网格化管理技术与网络化治理理念相结合的创新性研究思路。夏玉珍(2014)认为分析网络治理的重点应放在政府、市场、社会这些不同工具和机制的相互协作上,并将“场域”和“资本”引入公共服务供给的治理网络中加以考察。

综合上述文献来看,目前针对管理模式的研究仍然属于零散式的、浅层面的研究,缺乏对社会管理模式内在本质的深入挖掘。其次,应用性研究较多,比较局限于对所取得成效及经验的概括总结分析,缺乏理论上的抽象与升华。另外大多文献关注管理模式的背景、特征和困境,较少涉及不同模式中“网”的构成、设计以及效果的分析,缺乏系统全面规范的研究范式和评估体系。

3 方法基础

3.1 结构方程模型与多项目评估相结合

参考Heckman(2010)的框架,将四个社区的案例抽象为社会管理模式的四个项目。构建结构方程分析多元主体(个体、社区及地区等)对网格化管理效果的影响机制,模型为:

Y=∑ax+∑βy+∑γZ

其中Y为结果衡量指标(信息下载使用次数、满意度、点击量等),x、y、z分别为个体、社区及地区特征变量。

通过多项目评估探析各管理模式的相对服务效果、各自优劣及适应人群。

3.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运用以网络理论(Martin Kilduff)为基础的定性分析,对武汉市不同社区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的特征属性进行抽象概括和比较分析;与结构方程、多项目评估的定量分析相结合,构成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完整评估框架。

3.2.1 定性分析

一是以网络理论为基础(Martin Kilduff)的定性分析。将不同城市的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抽象,比较其基本特征,对其演变轨迹做出定性分析,确定其演变轨迹属于目标引导或偶得。

内涵假设网络成长路径结构动力冲突机制对个体行动者的意义

二是变革四象限的定性分析。以Greenwood和Hinings(1996)和Weick和Quinn(1999)的理论为基础,利用网络演变的属性对不同城市社会管理模式的变革幅度进行界定,即不同城市采取了“持续”式变革还是“间断”式变革。

3.2.2 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以结构方程与多项目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3 宏观分析与微观评估相结合

将武汉市四个典型社区的网格化管理模式视为自然实验,从微观个体层面、中观社区层面和宏观地区层面对网格化管理的本质与效果进行评估,系统区分不同层次因素对网络结构的影响程度。

4 研究主体及研究内容

4.1 研究内容

研究内容包括两个主体:一是网格化管理本质的研究;二是网格化管理代表性社区研究。具体内容如下:

(l)分析网络化管理的本质。网格化作为一种媒介,是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在社会网络研究理论的基础上,需要理清网格化的本质,为探析“互联网+”下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效果奠定基础。

(2)网格化管理代表性社区的研究,其中包括对不同管理模式特征、属性、实际效果的评估。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将江汉模式、百步亭模式、武昌模式以及昙华林模式四种典型模式进行抽象总结、对比分析,以此得到网格化管理模式的效果。

4.2 百步亭模式

百步亭社区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打破了传统的“行政化一统天下”的社区建设的局面,政府职能发生了转变,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进而体现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社区发展要求。治理结构中,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建设的领导核心,整合了社区的党组织资源,使得社区党组织成为了社区居民的主心骨。社区居委会是社区自治体系的核心,百步亭社区实行社区建设取得了丰厚的成果。(l)形成了现代的、文明的社区文化氛围,大大提高了居民的素质,使得社区的精神品味得到飞跃的发展。(2)在百步亭社区内已经建立起了初步的社会信任,包括社区居民对百步亭花园社区的信任、社区居民彼此之间的信任感。(3)充分发扬社区民主,社区居民可以对社区工作者乃至社区自治组织进行一定的控制。

4.3 武昌模式

常青花园社区属于现代商住小区型社区,它形成了一种类似于传统社区才具有的融洽、紧密、互助的邻里关系,成为一种新型“熟人社会”社区。社区建筑面积400万平方米,43%的绿化率。社区内有1家三甲医院,7所幼儿园、4所小学、3所中学、1所全日制大学和1所老年大学。不仅有丰富多彩的中心活动场所、健身路、健身房、大舞池,还有完善的视频监控体系――治安邻里关照网、治安巡逻网、保安安防网、公安监控网的四级防范体系。

社区分为五个,每一个社区的管理人员,包括网格员在内为15人左右。在常青花园社区治理体系中,社区党总支起领导作用,管委会、居委会发挥主导作用;其他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包括社区党小组、物业、业委会,还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单位;由社区居民组成的志愿团体、自治组织也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在多元治理主体中,社区党组织呈现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和楼栋党员核心四级网络。社区与物业、职能部门、辖区单位联合,建立多层次共驻、共建、共享机制。社区建立了党建联席会轮值主席制,建立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三方联动机制及社区与政府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等机构,从而形成了常青花园社区共驻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系。

4.4 江汉模式

江汉区地处长江与汉水的交汇处,是武汉市最繁华的中心城区,面积33.43平方公里,实有人口65万人,辖116个社区。2000年,江汉区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十年多来围绕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江汉模式”被民政部在全国推广。2002年和2009年先后被民政部评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区。

4.4.1 背景和动因

江汉区社区管理体制创新源于“四进社区”工作的推进带来居委会工作中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一是由于各类社区专干之间缺乏统一管理和相互协作,存在职能交叉、工作重复、忙闲不均、工作效率不高、信息孤岛等现象;二是政府各职能部门把工作向社区延伸,不仅增加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负担,使社区工作行政化,而且使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难以体现;三是社会组织的发展虽有所加快,但仍存在着数量偏少、规模偏小、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参与社区建设不足等问题。四是各类社会管理主体管理职责不清,各自分工不明,相互对接困难,社会管理中交叉错位与断层缺位的现象同时并存。五是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管理呈现出管理对象日趋多样、管理事务日趋复杂、管理活动日趋开放等特征,各种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不断凸显,传统的管理体制和公共服务手段、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与社会建设的要求。为破解这些问题,江汉区启动了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实践创新。

4.4.2 主要做法

一是构建街道社区综合服务协管机制。在街道层面设立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将街道与社区公共服务和协管相关的人员集中到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成立综合服务部和综合协管部,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和城市协管工作。二是强化社区居委会的主体地位。赋予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公共服务站行使五大权力,即:人事建议权、评议监督权、事务协调权、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格评议初审权、经费使用把关权。三是创新社区自治载体,提高居民自治的专业化水平。实施社区建设项目制管理,提高居民自治的有序化程度。四是推进区域化党建,统筹辖区发展。

4.4.3 成效

通过街道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一是构建了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以社区为基本单元设立社区公共服务站,推行“一专多能”,有效地整合了资源,强化了服务群众的功能。任务承担由过去的苦乐不均向同岗同责转变,信息资源由过去的分头采集向综合共享转变,协调配合上由原来的各负其责、纵向联系向分工协作、横向互动转变,实现了社区管理的扁平化、精细化、信息化,社区服务的全覆盖、全天候、零距离,促进了惠民工程的实施,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二是打造了集约聚力的共建共享平台。强化了社区自治功能,既理顺了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也促进了社区居委会职能的归位。使居民自治由“无序化”向“有序化”转变、由“零散化”向“组织化”转变。三是提升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管理凸显实效,江汉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始终走在全市中心内城区前列,2009年江汉区相继获得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全国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荣誉。

5 结论及政策建议

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主线,围绕幸福武汉、生态宜居武汉、文明武汉建设,作为优秀社区对武汉市社区模式改革进行经验借鉴。城市网格化管理是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以街道、社区、网格为区域范围,以事件为管理内容,以处置单位为责任人,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区联动、资源共享的一种城市管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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