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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0 14:52:44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篇(1)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此之外,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范围明显过窄,不利于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

(一)通奸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看,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是无法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而笔者认为,婚姻法确立通奸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和可行的。婚姻法应当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作例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陈述,并明确将通奸行为作为另一方配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直接将通奸规定为提起精神损害损害赔偿的事由,法官可以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判定精神抚慰金的多少,这样对行为人和受害人而言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也不会出现滥诉的情形,能更好地起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离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由于偶然的事情发现自己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的骨肉,自己多年来对子女的感情付出突然付之东流,面对这样的打击男方往往会愤而提出离婚,要求女方返还抚育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情形,不给予受欺骗的男方适当的精神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受欺骗者不仅无端支出的抚育费有去无回,受到欺骗后心中的郁闷、愤怒、伤痛是可想而知的,法律对其伤害视而不见,有失公正。

(三)配偶一方有**嫖娼行为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实**嫖娼行为,显然与通奸一样,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其应当作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事由的理由与通奸相同,笔者不再重复。

(四)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

对于有精神病史或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配偶,在婚后发作,而另一方在婚前基于一般的接触又是无法发现的,并且患病一方具有故意隐瞒情形的,受害人因此受到精神损害,应当赋予其赔偿请求权。

(五)一方骗取结婚证导致婚姻被撤消或无效的

一方在结婚时隐瞒对方,弄虚作假,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构,或隐瞒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最后导致婚姻被撤消或无效的,另一方在这个过

程中势必有可能身心受到打击,特别是对于女方而言,在农村结过一次婚会影响其再次择偶,或错误的婚姻浪费了其宝贵的青春,使其失去许多择偶的机会,这样往往会使其精神受到伤害,法律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权方显法律的公正。

(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犯罪行为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篇(2)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篇(3)

关键词: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实践与思考

一、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环节的意义

法律事务专业和其他文科专业一样,毕业论文环节的设置是检验学生几年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指导教师悉心指导的成果体现,是学校发现和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于高职法律专业而言,除了给学生讲授法学专业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完善他们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学生在毕业论文的选题、写作和修改过程中体现的是其写作能力和对某一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认知能力。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在具体的设置上,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

以期能最大程度的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同时还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德的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二、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现状

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设置的现状大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时间是在三年级第一个学期。之所以选择第一个学期让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是基于第二个学期学生会有顶岗实习的任务。其次,在具体毕业论文设置上,教研室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题目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自己的具体写作目标。第三,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

经过近几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们发现,对学生而言,毕业论文写作是一个对既有知识“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到了以往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也得以反馈。

三、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调查问卷

为更好地完成课题,我们在法律事务专业三个年级中进行了问卷调查。一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7份;二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5份;三年级发放4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7份。问卷调查主要涉及12个问题。其中涵盖了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被调查者对于毕业论文写作的了解程度、如何选题、写作中遇到的困难、是否了解写作规范、是否有必要开展论文写作专题讲座、论文写作是否能创新、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创新形式、是否可以与技能大赛结合、对论文答辩环节的知晓度及建议等问题。

针对有效问卷,我们做了相应的归纳总结:

四、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存在的问题

历经十余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发现学生在毕业论文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既有写作态度、写作能力问题,也有选题陈旧和答辩中不熟悉论文内容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如下:

(一)选题方面,学生缺少创新性和挑战性,选题趋于陈旧和集中

部分学生在选择论文题目和题材时,考虑的不是热点社会法律问题或热点案件,而是过于保守的选择了成熟甚至有些陈旧的话题。他们认为,成熟的题材在资料的收集上比较容易,风险小,容易进行答辩。这样导致的是在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如“夫妻财产制”、“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等论文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格式和内容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论文写作不同于我们日常习作,它有着统一的规范和格式要求。毕业论文环节开始前,老师都会将标准格式和注意事项告知学生,但仍有部分学生在论文格式不规范的现象,甚至连字体、行间距等都不符合要求。部分学生喜欢在论文中引入案例说明法律问题,但往往引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引例的概括和表述上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学生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自己对毕业论文缺乏一个系统化和整体化的认知。部分同学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少数学生能在第一稿完成时格式标准,内容明确,错误率低。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

部分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时,存在大篇幅抄袭他人作品的现象,还有部分学生引用他人作品或表述缺失注释或说明。态度不端的问题不仅仅使得毕业论文环节意义缺失,更重要的是学生诚信缺失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

(四)缺乏系统化的毕业论文写作培训

目前,没有针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环节设置专门的培训或讲座,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完成认知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毕业论文写作水平的良莠不济。

(五)缺少对缺失学术规范或写作水平不高的毕业论文的惩处措施

基于毕业、就业率等问题的考虑,对于论文完成水平不高的学生往往提出批评教育,必要惩处措施的缺失也使得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度不够。

(六)毕业设计环节形式传统且过于单一

十余年来,毕业论文设计缺乏更多渠道、多方式的探索和创新,传统的论文写作与各项比赛或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未能很好的借鉴、融合。

五、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改革探析

针对呼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综合调查问卷中学生的各项需求和建议,我们可以对毕业论文环节做如下改革探索:

(一)深化解析毕业论文环节存在意义,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构建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因此,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在论文题目设置上,尽量突出新颖性和实用性。如果对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或各项技能大赛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允许他们以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完成毕业设计的考察。换言之,调查研究学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或典型案例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法律建议的这个过程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能提升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学生更愿意去写他们感兴趣或有感触的事情,这样可以避免说空话、说大话,更加符合毕业论文环节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二)强化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论文格式和内容

端正的学术态度不仅有利于学生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毕业论文的创作,也会对其诚信观的养成起到很好的作用。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的要求是严谨的态度和踏实的行动,因此,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十分重要。

(三)开展系统化的毕业论文专题知识讲座

在调查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学生对毕业论文选题、论文规范、论文写作、论文答辩等问题不是十分了解,因此,有必要在毕业论文写作前请有经验的老师进行专题知识讲座,为学生创作毕业论文扫除障碍,更好的发挥学生的积极创造性,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四)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

对于毕业论文写作上存在严重有失规范并拒不改正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更为优秀的人才,针对有瑕疵的环节要及时修正。换言之,优秀的学生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要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而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

(五)强化毕业论文答辩环节,丰富毕業设计形式

毕业论文答辩环节是学生将其论文写作的精华展现的舞台,传统的一问一答形式可以朝着趣味性、多样化的方向改革,在调查中,这样的环节改革也是学生需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在毕业设计的形式上,我们可以把眼界打开,不必拘泥于论文的写作,形式上可以做大胆的创新和丰富。调查报告、职业技能大赛的作品、法律意见、热门典型案例的分析等形式都可以添加进来,甚至可以跨专业合作。只要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方式我们都应该去尝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篇(4)

[关键词]法学专业大学生 就业 原因 对策

[作者简介]梁斌(1975- ),女,河北保定人,中共保定市委党校,讲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夏玉芬(1971- ),女,河北易县人,中共保定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与民法。(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2-0088-02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已有三十多年。1977年全国法学专业招生的人数只有223人,但自1997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和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飞速发展。法学一直被认为是热门专业。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有六百余所,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九百多个,法律专业在校学生达七十多万人。根据麦可思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全国2006届、2007届、2008届、2009届、2010届毕业半年后的高校学生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状况调查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已经连续几年垫底文科类专业。就业难成了高校法学毕业生和家长的心病,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本文从法学教师的角度剖析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一、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现状

1.就业率低。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并非近年的事,20世纪末就有显现,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老末”,此后一直名列榜尾。

2.专业与职业不对口。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对口”是指进入公检法机关或是从事律师职业。而麦可思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现在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行业排名前5名的依次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这意味着法学类毕业生从事与法学相关工作的比例较低。《中国2008届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显示,2008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与法学相关工作的比例为45%,而高职高专法科毕业生的比例仅为25%。《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工作与法律专业的对口率为47%,而高职高专的对口率仅为29%。2011年就业蓝皮书显示,三年后专业对口率最低的是法学,为55%。

3.失业率较高。根据北京市2009年的一份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报告显示,“法学”这个曾被称为热门的专业却在大学生失业和离职排名中位居榜首,其失业率更是高过计算机、英语等专业。麦可思公司的数据显示,2010届本科专业失业率排第二的是法学,2010届本科毕业人数最多的100个专业中,法学失业率排第6位。

二、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1.高校扩招导致法律人才相对过剩。我国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一些高校追求建设学科门类齐全的综合性大学,不管是文科院校还是理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并大规模招生(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有六百三十余所),但有些学校的师资、硬件设施甚至还不完善。办学的形式有全日制、函授、电大、自考、夜大、职大等,办学层次涉及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5个,法学在校学生有几十万人。这影响了法律人才质量的培养,也造成了法律人才的大量“过剩”,为就业难埋下了隐患。但从我国的人口总数来看,目前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并未过剩,比例还很低,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仅占总人口的5%左右,而美国是35%,日本是23%,我们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目前存在的大学生就业难实质是高等教育、人才配置、就业观念等方面出现了问题。

2.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脱离。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学历教育,主要是培养普通的法学通才。因此,课程设置偏重法学理论,即学生在修读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外语、计算机等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必须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的14门必修课,加上选修课,几乎涉及了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教师的授课方法也多是通过灌输性的填鸭式教育方式,很少使用启发引导式的教学方式,忽略了对学生的思辨、应用、职业实践等能力的培养,虽然学生获得了抽象的知识与基本的法律理念,但缺乏对学生职业技巧的系统训练。事实上,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精髓在于利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对此,美国大法官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即法律学习者只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掌握从事法律实践的职业技能。而我们的法学大学生由于缺乏了解社会和参与实践的渠道,难以学以致用,导致就业困难。

3.传统的公检法机关、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门槛高、职位少。以前,一个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国家司法机关,但近年来进入司法机关当公务员,成为了大多数法学大学生的奢望。现在要想做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考试,如司法考试和公务员招考,而这两种考试都存在一个特点,即竞争激烈、通过率很低,甚至因为报名的人数众多,招录的人数有限,而出现了几千人争一个岗位的情况。做律师,我国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都是注重利润最大化的合伙制、合作制,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缺乏长期人才储备培养的积极性。做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业来说,并不是他们所急需的,需要时多为临时聘用,而对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他们需要的是高层次的、有工作经验的法律人才,致使应届法学毕业生陷入两难的境地。

4.许多学生存在就业地域限制,就业扎堆现象严重。在就业地区倾向方面,许多法学大学生期望较高,对个人职业生涯缺乏长远规划,一味追求经济发达地区,只愿意留在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就业,而对基层、西部、农村等急需法律人才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毕业生都不作考虑,即便是来自县、镇和农村的法学大学生也存在此种倾向。大中城市就业相对处于饱和状态,因此人为设置的就业地域限制以及选择就业地区的集中性,导致了法学大学生就业的表面过剩和实质缺乏的结构性矛盾。

5.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影响。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都规定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行业必须具有本科文凭,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一方面,这一规定的司法资格考试将大量法学毕业生拦在就业门槛之外,因为我国每年司法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仅为百分之十几,很多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大学毕业时未能取得司法资格,有的甚至需要几年的艰苦努力才能取得。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中的本科文凭条件使许多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并通过的学生“抢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饭碗,我国出现了非法学专业毕业的考生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于法学专业毕业考生的情况。而许多发达国家的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是没有资格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如美国法律规定只有美国ABA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才有资格在全美、各州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才有可能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三、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

1.整合法学教育资源,控制法学招生规模。国家要重新严格审查招收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大学院校的主体资格,对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对不符合的院校进行教育资源整合,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保证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法学大学生。今后如果条件成熟,在招生方面还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目前可以选择一两所法学院校进行试点),即只有在其他领域或学科取得了学士学位后,才有资格成为法学学生,这样不同的专业背景、不同的工作经历,有利于学生知识结构的多样性,有利于学生从多方面、多角度思考问题。另外,在职业资格准入方面,应对法学毕业生与非法学毕业生设置不同的条件。

2.创新课程设置,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完成教育部规定的14门基本课程的基础上,坚决改变过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做法,规定实践教学的时数,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如聘请一些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官等担任兼职法学教师,为学生讲授一些实践性强的课程,通过大量亲身经历的案例教导学生,从而使学生深刻地理解法学理论的精髓;增开一系列专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训练实践课程,通过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预审室、模拟律师事务所等教学场所,使学生体验各种法律实践;与本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合作,建立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法律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在服务过程中,将学生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化为实践;推行“分类培养”模式,针对学生的兴趣专长、就业规划等情况,增加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课程,开设司法考试、律师实务、企业非讼法律实务等课程;在考试环节,改变对法律概念和原理以记忆为主的考试方法,多采用通过生动的案例考查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从而使学生经历一个实践性、经验性的法学学习过程等。

3.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一是正确认识自己,认真对待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拓宽就业视野,改变做公务员、到公检法系统、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稳定行业工作的陈旧观念。二是取消到大城市就业的地域限制,勇于到基层、边远地区、祖国最需要的地区的法律部门工作。三是有能力的学生可以选择自主创业,如凭借专业特长,尝试建立法律咨询服务、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创业过程中,实现用所学法律服务社会的目的。四是跨专业就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实施,市场化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中国转型为一个成熟的法律共同体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行业门类均将有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用武之地,其就业空间将是全方位的。社会上很多看起来与法学专业不相关的行业,都将需要法学专业知识,因为社会生活中处处有法、处处需要法,也将处处受法的约束和制约。这样,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率会随之上升,即使去一些看起来与法学专业不相关的行业工作,不能发挥其全部的法学专业知识,但在工作中,懂得法律规则,知法守法用法,也能避免因不懂法而面临或遭受法律制裁,可以说是一种“学有所用”。

对于就业冷门的法学专业高校生来讲,转变就业观念是根本,提高就业能力是方法,拓宽就业渠道是关键,鼓励自主创业是捷径。国家及有关教育部门的政策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相信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一定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黄荣.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思考[J].衡水学院学报,2011(2).

[2]汪习根,汪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对策研究——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3]刘胜红.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发展模式的思考[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4]李佳.高校法学毕业生就业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篇(5)

(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1.医院是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渠道。五届毕业生到各级公立或民营医院就业的比例达20%,原因在于:第一,医院亟需医法结合的人才。“通过调查,现今只有22.7%的医院会配备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近乎68.2%医院会配备比较擅长沟通的医生,而会配备专业的律师仅仅占11.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医院在人才的配备与需求上出现了严重偏差。”[1]随着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加强,医疗纠纷的投诉、调解和应诉的增加,医务部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人员需求也随着增大。以往仅从临床医生中吸收医务人员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务部招录的首选。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医生都倾向选择临床实践的部门,较少选择医务部等理论性较强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医务部工作涉及到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仅有医学背景的医生从事医务部工作,知识结构上存在欠缺,不利于医务部的发展,而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院医务部招录人员的首要选择。第二,医院招考条件相比公务员系统要求较低,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远远没有公务员系统高。例如,省级三甲医院在招录时,只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给毕业生许多留在城市的机会。与此同时,相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医事法学毕业生由于具有一定的医学教育背景,在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和面试中具有一定的专业特色优势。第三,医院行政人员待遇高于基层公务员。2.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单位全部为基层单位。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体制的改革,省级、市级甚至省会城市的区级单位招录公务员一是人数减少,二是法学专业学历要求都在硕士以上,大部分还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所以法学本科专业适合的岗位绝大部分是县(区)级或乡(镇)级单位。

(二)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招录和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到医院就业存在的问题:(1)公立医院的招录门槛较高,要参加省、市一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2)能够单独设立法律岗的情况要求较高,多为规模大,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投诉管理、医疗纠纷调处明确分工的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而县、乡一级医院规模较小,单独设立法律岗位的不多。(3)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招录医事法律人才的编制体制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虽然医院亟需招录医事法律人才,但是长期以来医院的事业编制名额首先满足一线临床医生,而对类似医务部岗位的招聘人员则以签订合同制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如果长时间没有编制,有的医事法学毕业生会考虑换工作。(4)即使在医务部有事业单位编制,但法学毕业生在职称评定时只能走管理岗位系列,不能走专业技术岗位系列,职业发展相对于医学专业毕业生有所限制。(5)私立或民营医院招录较为灵活,但是出于医院规模、业务量和经济利益的因素,专门设立法律岗的需求十分有限,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此类医院会考虑找法律顾问或律师解决。其次,到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存在的问题:(1)每年招录人数有限。(2)在法检系统考试中,与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生相比,医事法学毕业生只有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其所具备的医学知识在招录中很难凸显优势。一般来说,进入法院工作的毕业生大部分在民事审判庭,从事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等案件审理。此外,法检系统招录考试的面试环节———模拟控辩———对考生的法律知识、实务技能要求很高,医事法学学生由于法律课程学时和实务训练比普通法学专业学生少,这对面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3)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部门本来应该是医事法学学生报考公务员的主要单位,但每年招考人数比法检系统还少,有的要和医学专业、卫生管理学专业毕业生竞争,有的还要被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所限制。所以,五届毕业生中只有4%的毕业生能够进入该系统工作。(4)卫生行政管理用人单位希望医事法学毕业生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具备卫生统计和信息管理的能力,能够进行卫生政策分析或立法调研。(5)一些公务员岗位,如税务系统,会将招录的法学专业限制在综合大学或政法院校,医事法学毕业生虽然也取得法学学位,但往往会在审核中不予通过。第三,到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就业存在的问题:(1)人才需求量大,入职程序自主、灵活,但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要求高,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办公自动化、驾驶技能、文体特长等。(2)多种职业技能证书具有优势,如司法考试、计算机考级等。(3)对毕业生的心理素质要求高,包括吃苦耐劳、抗压力、开朗外向等心理品质。(4)医事法学毕业生会出现诸如公司法、保险法等民商事法律知识、经济、管理方面知识的欠缺。(5)毕业生流动性大,两极分化明显。学习能力强、适应性好的毕业生会在公司站稳脚跟,升职较快,收入也可观;而一些毕业生则会因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淘汰率高等原因换单位或追求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相对稳定的工作。第四,报考研究生存在的问题:(1)国内专门设有医事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院校数量不多,且多为211重点院校,竞争激烈。(2)报考法学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诉讼法等,招生院校较多,需要与普通法学专业学生竞争。由于医事法学学生的法学核心课程本质上属于通识性、应用性和应试性教育,因此,在传统部门法学,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学等学科的理论深度和科研创新能力方面会有一定的局限。另外,研究生入学考试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这种情况也增加了医事法学生报考研究生的难度。(3)学生考研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人数较多,近年来就业竞争激烈;二是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三是医学院校人文社科学术氛围稀薄,对学生把握医事法学前沿问题以及学术研究方法上的引导不够。虽然医事法学专业立足于培养应用型、实务类人才,但如果缺乏学术型研究人才,学科的重大理论、前沿或新兴问题就难以得到发展和解决。现在很多医事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的学历教育要么是医学,要么是法学,同时兼具二者的并不多,而二者兼具又恰恰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基础,所以医事法学学生应当是未来医事法学的教育、研究人员的主要来源;如果高层次的医事法学教育吸引不了具有学术研究潜质的学生,这将成为医事卫生法学学科发展的遗憾。2.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心理存在的问题。第一,入学后缺乏职业规划,就业时比较盲从。有的学生入学后不了解所学专业的就业方向,通过四年学习也不能认识自我兴趣所在,不能为职业目标积累竞争优势,就业时什么单位都报名,但往往因准备不足或竞争力弱而被淘汰。第二,对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不够重视,就业时达不到用人单位需求。这是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最突出的问题。“市场亟需专业类法律人才。尤其是近年,医事法律、知识产权类案件频出。仅有单一背景的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以医疗行业为例,很难想象,一个涉足医疗纠纷的律师,可能对病例、病理一无所知、甚至看不懂病历。专业医事法律的从业人员,在整个上海都不到20人。”[2]医事法学就业“用工荒”和“就业难”现象并存。“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能力有限,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3]具体来讲,学生的医学知识、法律知识是否掌握得扎实全面,两者是否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到医事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关系分析,证据调查能力、法律服务能力等。[4]四年要实现这一目标,时间紧张,课堂教学也有限,所以学生不仅要利用课堂时间学好基础知识,还要利用一切机会进行医务管理、医疗纠纷调处、诉讼以及卫生执法流程等社会实践。根据昆医大医事法学专业就业情况看,其能够进入医事法学专业对口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大多为学习态度认真、专业知识扎实,要么通过司法考试、要么参与过教师科研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调查、思考和自学能力。

二、开展医事法学学生全程化就业指导的措施

当前,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强化通识基础、拓宽学科平台、凝练专业主干、灵活专业方向”[5]。就医事法学专业而言,贯彻这一教育要求,进行全程化就业指导是十分重要的,具体包括:

(一)大学一年级阶段———开展专业认识教育,尽早进行职业规划第一,通过专业介绍、师生交流会、毕业生交流会、走入工作现场等方式使学生熟悉医事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培养目标、培养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了解课程体系结构和教学要求,掌握公共基础课、医学基础课、法律基础课、临床医学课、医事法学特色课之间的关系及其学习方法;了解专业就业方向、就业现状和前景。第二,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和性格测评、职业规划大赛等,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职业的能力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和性格特征,尽早树立职业理想,有意识地进行职业选择和就业规划。第三,对新生的不同就业期望进行深入、具体、分类、分层次的引导,使其了解不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学习和实践中能有所侧重。例如,法官、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要侧重部门法学和关注司法考试;医务管理人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医学知识,重视医事法学特色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公务员要突出组织管理能力、文字写作、统计和信息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教师或研究人员要加强法学理论修养,对学科前沿或有争议问题应有思考力、语言表达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提高英语水平以及关注研究生考试和学位教育等;公司企业法务或管理人员要侧重相关部门法学的学习和运用,如保险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还可以利用全校性选修课、其他专业的课程或自学补充经济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知识。

(二)大学二、三年级———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拓展综合素质学生在认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该通过课外阅读、学术讲座、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等形式,了解医事法学的社会作用和学习、研究的方法,围绕职业目标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检验学习效果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未来求职的优势所在,例如,获得本科生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通过司法考试、参加学生或社会活动获奖等。学生通过典型案例讨论会、社会调查、临床见习、法律咨询、法庭观摩和模拟法庭、假期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形式,获得以下医事法实务能力:其一,从基本案情中判断法律关系,找到适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其二,具有开展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庭审准备、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三,具有规范写作各类法律文书、公文的能力和庭审控辩的语言表达能力;其四,具有综合运用医学和法学知识,查找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处置不当、侵害病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了解不同临床科室医疗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其五,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与法律服务对象进行有效交流,能初步开展法律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的能力。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篇(6)

高校扩招以来,中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化教育,随着大学生人数的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就是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在这一竞争巨大的就业压力下也不容乐观,转变就业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一条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就业道路就显得迫在眉睫。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就业

一、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及特点

据麦可斯《2014大学生就业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大学生的毕业人数突破700万,达到了727万,是继2013年的“史上最难就业季”之后的“史上更难就业季”,大学生的就业人数以近4%的速度增长,而近三年的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仅为70%左右,这就导致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无法就业。据教育部的就业率最低的十大专业来看,法学专业已经连续三年上榜,毋庸置疑的被亮起了“红牌”。当前,无论是传统的法律名校还是新建的地方性本科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都十分严峻,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 就业的对口率低

医学和法学都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但是法学毕业生显然是供大于求,不如医学类毕业生较多地从事专业相关工作。在2013届本科学科门类中,工作与专业相关度最高的是医学(88%),其次是工学(73%),最低的是法学(53%)。这也意味着接近一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专业职位的就业门槛高,另一方面是迫于就业压力而选择了“先就业再择业”。

(二) 就业面窄

按常理说,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应该很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企业和其他组织都理当有需求。但实际情况却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很多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审查中都会被筛掉,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更低,往往一家单位就算要招法律人才,也仅仅只有1-2个名额,而企事业单位,除了法律顾问这个职位,也没有更适合法学专业的职位了,而往往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通常都需要有丰富经验和名气的律师来担任,对刚毕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这种就业机会是非常渺茫的。

(三) 就业地域的不均衡

一方面是经济发达地区法律专业人才的饱和,另一方面又是经济落后地区法律人才的缺失,法学专业的就业形成了一种怪圈。在某些落后县城或乡镇,专业的执业律师往往都只有一个甚至更少,懂一些法律知识的法律工作者也不多,这往往也就造成了这些地方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淡漠,在解决矛盾和纠纷时采取的往往都是村规民约或以暴制暴,而不是法律手段,这也有可能会使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也就根本得不到实施。而伴随着法学专业就业难的现象,相关法律人才的缺失却成为人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

(一) 高校急剧扩张的结果

法学专业投入少成本小,有了师资就可以从事教学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基本都开设法学专业。1997年恢复法学教育时,全国只有3所大学设有法律系,每年招收200多人。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为292所,2005年增长到559所,如今全国已有610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加,每年法学毕业生达到10万多人。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国高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

(二) 法律专业职位门槛高、难度大

前些年,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基本有机会进入国家司法机关等行业,但是由于近些年“逢进必考”的体制,公检法系统的职位均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进入,且这些职位大部分都还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在双重考试的压力下,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对这些职位就望而生畏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修订后,只有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够参加司法考试。这样,除少数符合放宽条件的毕业生外,绝大多数法学专科毕业生都不具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资格,这也成为法律专科学生进入司法系统工作的一大阻碍。因此,司法行业竞争力大、门槛高也就制约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取向。

(三) 毕业生就业观念陈旧

受家庭、社会舆论的左右和几千年 “学而优则仕” 的传统观念影响, 大学生大都热衷于考公务员,进国企等体面的工作岗位,而不愿去广大的基层锻炼,忽视了从基层干起自主创业的最佳就业选择。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背景下,很多法学毕业生不愿意到基层去就业,尤其是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他们大部分都来自于偏远地区的农村,他们比城里的学生更希望跳出“农”门,希望进政府部门工作,在大城市里发展。另一方面,不少大学生主观上认为自己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不愿意到边远艰苦地区去实现人生价值,不愿意从事简单劳动的岗位,眼高手低,大事干不来,小事不愿干。缺乏奉献精神和服务热情,吃不了苦。这就形成了基层对法学专业需求大而许多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窘况。

(四) 毕业生的培养与地方经济发展存在脱节的现象

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学历教育,以培养普通的法学通才为主。因此,在进行课程设置的时候,大多数以偏重法学理论为主,即学生在修读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外语、计算机等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必须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的 14 门必修课程,几乎涉及到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虽然教师授课的时候全书贯通,但是这种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很少能够引导学生对知识掌握的深度。很大程度上忽视学生对知识的思辨、应用以及职业实践等能力的培养,虽然学生获得抽象的知识与基本的法律理念,但是对职业技巧的系统掌握还是很缺乏的。因此,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很难深入了解,就很难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对此,美国大法官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即法律学习者只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掌握从事法律实践的职业技能。而我国的法学大学生由于缺乏了解社会和参与实践的渠道,难以学以致用,导致就业困难。

三、解决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局的几条出路

(一)政府应多角度多层面地为大学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政府作为就业指导思想的实施者,要发挥主导性作用,招商引资引进外来企业入驻本地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加强与企业的区域人才培养合作战略,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大学生就业。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依法治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就业机制,鼓励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并提供一系列的创业优惠和帮扶政策,稳定灵活就业,鼓励引导大学生到基层、中西部地区就业,提供政策保障。

(二) 拓宽就业渠道,转变就业方向

1、为中小企业输送复合型法务人员

建立企业自身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是企业规避自身法律风险的必然出路。企业的法务人员不同于企业聘请的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法务人员主要是从事法务相关材料的归档、管理,负责日常合同的登记、审核,起草相关法律文件等辅工作。在有必要的时候,协助律师开展相关工作。从工作性质上可以看出,选聘的法务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但又不需要具备很资深的法律知识,且与公司单纯外聘的法务人员相比,这些法务人员无疑具有更强的责任心和对企业的认同感。这样,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法务人员的招聘和培养,成本也远低于专业律师的聘请,而对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而言,这无疑也帮助他们叩开了迈进广阔职场的一扇大门。

2、培养基层法官、 检察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指在法官的指导下完成庭前准备工作;打印、校对、送达法律文书;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其他辅工作。检察官助理则是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侦查讯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文书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同时完成检察工作相关的其他辅工作。

目前我国正在着力打造职业化的法官、检察官助理队伍,已提出在基层法院、 检察院,法官、检察官与辅助人员配额可以达到1:1或者1:2,逐步实现法官、 检察官的精英化,将法官、检察官从日常琐碎的案头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处理案件的审理、侦查等工作。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基层法官、检察官队伍更是出现严重断层,为基层法官、检察官配备适合的辅助人员,能够缓解人员短缺的现象。而这些法官、检察官助理的培养也不需要有太强的专业知识,不需要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条件,可以通过聘任、合同等形式来实现。培养一大批具备法学知识、留得住、用得好的地方院校法学毕业生充当法官、检察官助理,也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突破口。

3、 培养社区矫正工作者。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司法所) 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人员。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推行,社区矫正人员呈现快速增长势头。2012年至今,全国每月达到近万人的净增长。而与之对应的却是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明显滞后,矫正工作者严重不足。现有的矫正工作队伍普遍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知识, 欠缺基本的刑事执法经验。在目前的情况下,应当长期谋划,建立一支稳定的专职队伍。地方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具备相关的法学知识,学校的正规教育使他们具备较高素质,经过岗前培训,便可担任此项工作,可以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输送大批的合格人才。

4、 培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

我国确立了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看,人民陪审员、 人民调解员可以直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具备不可替代的作用。部分地区选配人员时,只是考虑选择在当地有威望、年长的群众,却忽略了对这些人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的考察。因此,当他们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问题时,就显示出能力方面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果。最近一段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要求各级法院实施 “倍增计划”,确立2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标,力争将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左右。这也为地方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打开了又一扇窗口。

(三)高校应加强对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

1、高校应重视实践教育的改革和创新

高校努力研究实践教学经验, 主要是改革和创新法学专业的教学实践教育的模式, 也是增强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实践教学的关注力度。目前,结合我国法学实践教育的实际情况,需要采取适合现状的方式把实践性教育贯穿于整个法学教育过程的各个环节。高校还可以聘请一些有实务经验的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等担任兼职法学教师,为学生讲授一些实践性强的课程,让学生通过实例更加深刻理解法学理论的精髓; 还可以增开一些职业教育和职业实训实践课程,使学生通过各种实践掌握理论知识。

2、学校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大量公检法实习机会

高校法学院应该积极与本地法院、检察院以及法律事务所、各类企业等单位进行合作,建立一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践,更好地将多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因此,在实习基地的安排上,要尽量满足学生自己选择实习基地的要求,这样能够为学生毕业后进行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 法学专业毕业生自身要转变就业观念,努力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

法学毕业生应正确认识自己,认真对待各行业的考试。以此拓宽自己的就业视野,改变以往做公务员、必须到公检法系统和进入国企、事业单位等稳定行业工作的旧观念,而是应该到祖国需要的地区进行法律工作。因此法学毕业生应该改变必须到大城市就业的想法,不要一味朝着经济发达地区,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外资企业等体面的少数部门、 单位和职位去挤,而应把目标放在广大农村、 边远地区,基层的法律部门工作。其次, 法学专业毕业生还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进行自主创业,凭借专业的特长,尝试建立法律咨询服务、社区法律服务、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创业过程中,实现所学知识服务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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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晓.地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就业难问题及其对策思考[J].才智,2013(10)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篇(7)

体系。目前许多独立学院及研究者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仍然存在着人才培养无特色、

课程体系设置不科学、法律实践应用技能训练缺乏,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本文从转向应用型

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法学教材选定和教学内容体系、完善教学方式方法、选聘法学专业教学师

资等方面构建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进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作为三本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应根据生源情况、就业前景等,与其母体学校甚至高职高专有所

不同。针对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法学教育模式体系现状,导入多样可行的切合实际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通

过多方位展开合理的法学实践教学,对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进行改革是独立学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人才培养模式无特色,毕业生未能脱颖而出

近十年来,法学专业发展规模空前,但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面临考验。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进入法学教育

和理论研究机构就业的比例很少,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就业是理想的选择。但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通过国

家司法考试的比率不高,在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就业率较低。大部分毕业生就业于与法学专业关系不大甚至

无关的工作,就业层次也不高。独立学院显示出教育培养模式低效益、无特色,就业率低。从目前的法学教

育与培养模式现状来看,独立学院呈现大众化且无优势可言,培养出的学生质量也有影响。独立学院本身处

在母体学校与高职高专的“上下夹击”的状态下,如果不能实事求是,扬长避短,即三本学生不浓于钻研理

论知识,但实践操作能力强的优势未能充分挖掘和发挥,培养的学生就没有特色和优势,毕业生未能在实际

工作中脱颖而出。对现有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正确定位是独立学院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课程体系设置过于传统片面,学生知识体系单一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注重的仍然是传统法律教学,把大学的黄金时期几乎全部安排在传统法学课程上,就

是修学学分也集中体现在传统法学科目上,对新兴领域法学内容涉及不够、开课不多。例如证券、金融、保

险、商业谈判、环境保护、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课程,即使部分有开课也是选修课,课程学时设置较少,

科目结业测试也是通过开卷或者其它形式轻松了事。学生自修时间大多应付于英语过级和各类考试中,对新

兴领域的法律知识学习重视不够,因此法学专业知识体系传统而片面。经过大学四年象牙塔的应试教育模式

专业学习,学生也许对法学课程体系有系统性的了解,但独立学院对法学临近领域的课程设置涉猎得很少,

难以满足社会需要。我们知道,法学所研究和解决的是法律化的社会现象,法律问题就是社会问题,往往得

心应手解决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多种学科、多门知识基础方能成功。但目前大多独立学院规划的知识体系、设

置的具体课程缺乏现实复合性。

(三)法律实践应用技能训练缺乏,难以胜任实践工作

独立学院法学教学多是填鸭式理论讲授,整堂课甚至整个学期下来都是老师唱独角戏,学生动脑、动口

、动手程度不够。期末考试包括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都是测试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并没有实实在

在考核实践应用能力。于是,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也是注重课堂和书本上的理论专业知识传授,法律实践

应用技能训练较少。记得澳大利亚教授Craham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每次理论考

试的分数是不错的,但缺乏现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今我们所培养的学生,就

是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没有多少人能得心应手同当事人交谈、解答法律咨询、书写法律文书

、协调法律纠纷。不少独立学院如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湘潭大学兴湘学院针对这些问题而专门设立了象

法学协会、法律援助部、法律诊所也收效不大。培养四年的法科生毕业后面对实务工作策手无策,很难把实

际案件与法学理论知识联系一致,很难快速、自如地担负起工作任务。据调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法学专

业学生毕业后到实务部门工作,至少需要三、四年时间,才能独立处理具体案件、承办法律事务。

(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独立学院成立时间不长,教师队伍普遍年轻,执教时间较短。独立学院聘任的法学教师大多是硕士研究

生、助教和讲师,博士生、副教授、教授非常稀缺。独立学院由于身份特殊性讲究经济效益层面重,一般很

少或者没有制定激励措施多投入来留住、引进人才,于是高学历、高资历的教师不愿意进入或者长期留在三

本院校发展。同样,与教学上重理论、轻实践有关,独立学院法学教师基本上是理论研究出身。教师要么是

从母校转调来的,要么是从各高校毕业后直接来执教的,他们在各自领域理论研究上都会有一定见地,但是

较少接触甚至从未实际接触应用性法律实践活动。曾经在一所独立学院的模拟仲裁庭上,出现过一位执教六

年的法学教师不能办理一件简单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尴尬局面。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性科学,作为

知识传授和实践指导的教师面对法律应用性实践操作无从下手,于是也会影响实践教学和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指导。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路径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是在申办高校的优势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实践教学上没有经验可循,几乎是照

搬母体学校的体系模式。这在独立学院创办初期对考生具有相当强的吸引力,但培养的毕业生没有竞争性,

未能体现三本学生的特有优势,不符合独立学院创办的初衷,影响了其旺盛的生命力,于是改革和创新势在

必行。

(一)转向应用型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专业一般是申办高校的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为了生存,独立学院也开设这样的热门、低成本专业

,但又要避免与母体高校的恶性竞争,避免与高职高专之间办学模式趋同。独立学院要大胆跳出母体高校尤

其是研究型大学的办学传统,走向独立的办学模式。在专业理论知识体系培养保障下,转向更加注重学生应

用性实践能力培养,充分挖掘、发挥三本学生的潜能。推行“错开定位,配套发展”方略,建设法学应用型

专业体系,构建“横向可以转移,纵向可以提升”,以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

标。

(二)创新法学教材选定和教学内容体系

独立学院法学教材选用,要从三本实际出发,统一规划、规范要求和突出实用性。教材具体选用避免仅

是重述现有法律规定的版本,慎用纯理论型教材,坚持以理论结合实践、能够反映法治实践现状、解决实践

困惑的新型教材为主,同时创造条件组织编写适合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使用的部分教材。

在教学课程设置问题上,突出开好核心课程,有选择性的重点开设一些新兴领域法学课程,还可适当开

设一些与法学联系紧密、能切实反映应用性实践现状的相关课程。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为例,法学专业按

照一年通识教育、两年专业教育、一年自主教育的思路设计,形成“1+2+1”的法学教学新体系。通识教育

突出基本素能教学,如开设思想政治、近现代史纲要、音乐舞蹈基础课等;专业教育包括学科基础课和专业

方面课程,强调学科基础性和法学专业教育规格要求,为学生培养法科专业知识,通常包括法学14门核心课

程和新兴领域法学课程;自主教育包括极少数毕业生的研究型教育和绝大多数毕业生的应用性教学。研究型

教育是对外语好且希望继续深造的法学生进行专业理论研究引导和学科探索启发教学;应用性教学是独立学

院的主航标,强调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完善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开设法律实践性及相关课

程,如开设演讲与口才、辩论学、社会交际学、法律文书写作、谈判学、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

诉处理、谈判技巧等,呈现出更多的实务特点。

(三)完善教学方式和方法

由于受应试教育的影响,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方式多采取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主要是以传授理论和概念

为主,缺乏现实性考虑,导致教学和实践严重脱节,无助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发挥,毕业后解决实际

问题能力不强。于是在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下,改革和完善现实应用性的法学教育方法。在课堂教学为主的

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如法庭模拟、多媒体演义、案例讨论、问题诊断、专家讲座等,培养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

问题的素质能力。同时,根据各独立学院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传统模式,逐步更新教学方法,如把

以往的案例教学从只局限在课堂里和司法机关的实习基地,还可以拓展到政府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等见习

单位。实践性教育方式不仅包括以往的如案例分析、法庭模拟、庭审观摩、毕业实习等,还包括仲裁模拟、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业务辅助办理等形式,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提高法学理论素养,也可以培养和提

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选聘或者培养双师型法学教师

建立独立学院自己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聘用的教师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综合素质,即不仅具有扎实

的法学理论功底,对社会学、经济学、计算机等相关领域知识有所了解,而且又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教

师除了具有高学历的要求,还要具备培养本科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相关实践经验条件:即合格的双师型教师。

当然,并非所有现任教师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求独立学院在把关教师课堂教学以外,还要鼓励教师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从而兼职从事律师、仲裁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实务,更多地接触司法实践,提高教

师自身的技能水平,提升“双师素质”。同时广泛聘用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人员

担任兼职教学,教学环节中除教师外还有学者、律师、法官等共同参与,壮大和充实独立学院法学教师整体

力量。在这方面,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的做法很好,如今的7位法学专职青年教师均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并且在律师事务所、法院从事兼职律师、陪审员工作,学院还长期聘请当地司法部门的双师型人才到学院从

事兼职教学。

(五)建立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相匹配的管理机制

成立专门教研小组,设立通识教研组、专业教研组、实践教研组,其成员由相应专长的骨干教师担任。

每个班级都要配备班主任,掌握和管理学生的学习动态和生活惯性,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改革应试测评机制

,期中、期末科目测试采用试卷笔试、论文书写、口头测试或者模拟面试方法,努力培养和发展学生素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