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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04 04:28:55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 [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 [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 [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

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 [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 [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54]。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2)

素养是教育法的基本要求关于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可以从1980年通过的《学位条例》中找到答案。该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从第4、5、6条分别规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可以看出,学位的高低与学位获得者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高低成正比。由此可见,提高学术水平是设立学位的重要原因,而获得学士学位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在要求上的重要区别就是学位申请者的理论水平不同,即研究生只有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才能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更高。对法科研究生来说,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是其获得学位的必备条件。培养研究生的理论素养,在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中也有体现。《高等教育法》第16条规定了高等学历教育中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分别应当符合的学业标准,其中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这一规定强调研究生应当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从《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看,法科研究生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这是其成为合格研究生和获取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中设立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就是从整体上培养人才的理论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培养单位对此必须有明确认识,在界定培养目标时必须把培养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放在重要位置。当前一些培养单位不重视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显然是对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误解。

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是法学学科的品性要求

法学具有实践性,但不能把法学完全界定为实用学科。“从学科的本质来看,法学天生就应当是一种应用性的学科。然而,从诞生之初,法学就有一种脱离具体的法律实践而自成一体的倾向。作为大学最早的系科之一,法学的诞生并不是源于对实定法的经验研究,而是出于对古代罗马法的学术性探究。”[2]法学的发展历史表明,法学研究中的许多内容即使与研究者所处时代的法律实践有一定的关系,研究的成果对法律实践也难以产生多大影响。而且,法学研究中有不少领域属于纯粹的学术领域,学术观点只能增加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而无法指导实践。关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关系,应当明确三点:(1)法学研究不可能完全为法律实践服务。法学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当服务于法律实践,以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使命,但这不是法学研究的全部,有相当一部分法学研究并不服务于法律实践。正因为有些法学研究不服务于法律实践,法学才得以具有或者保全其学术品位。如果法学研究完全为实践服务,那么这种研究将不再是学术活动,而是对法律实务机关的疑问给出的咨询意见。这样的话,法学研究人员将不再是独立的知识分子,而是法律实务机关的参谋。(2)法学研究总是会脱离法律实践。由于理论存在于头脑中,大多属于理想状况下的认识,而实践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理论与实践很难统一起来。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统一起来更难,这是因为法律活动调整的是个人、社会、国家等主体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而不是研究者或者认可某种法学理论的人调整自我的行为,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任何一种理论成果都难以做到让所有社会主体心悦诚服地接受并指导自己的法律实践活动。特别是当前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之间有较大的距离,更加剧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脱离。(3)脱离法律实践的法学同样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法律实践活动、研究者个人兴趣、各种利益的诱惑等,都可能成为法学研究人员进行学术研究的动机。因此,研究者既可以关注实践问题,也可以完全不考虑实践,只从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出发而探讨相关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具有实践性的学术研究才属于法学。脱离法律实践而仅仅关注与法有关的抽象问题的研究不仅属于法学,而且属于法学中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这种研究或许对法律实务活动不会产生影响,但对关注法律实务问题的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影响。由此看来,尽管法学具有实践性,关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但说到底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理论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理论上的探讨和深入,法学的兴盛往往通过学术研究的繁荣表现出来,法学的成就往往通过理论成果的丰硕表现出来,理论性、学术性是法学的重要品性。研究生教育要求培养对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法学领域许多理论性、学术性的内容显然属于研究生必须掌握的理论和知识。退一步讲,法科研究生教育即使是以培养法律人的职业技能和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被培养对象也必须掌握较高的理论知识,这是法学学科的品性要求。否则的话,“既然法学和非法学本科生有同等机会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又可以被3周左右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所代替,用四年攻读法学本科、用三年攻读法学硕士、用三年攻读法学博士,也就变得没有什么理由了”[1]。

培养单位的培养能力决定了只能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3)

之所以问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我们看到,博士后都是外来的博士,而且来自五湖四海,每个人的情况往往就显得过于参差不齐。有的博士后受过严格、正规的学术训练,水平也很高,有的却非如此;有的刚刚开始工作,有的却已经是部级干部;有的法学背景深厚,有的则是社会学、历史学或经济学等学科的博士;有的能够专心致志地做研究,有的却只能主要用业余时间做研究,还有个别人的学风也不够好。这些问题,与近年来我国博士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布局调整有关,也与某些大学博士学科点的门槛降低有关,可以说,对我们的博士后培养工作提出了挑战。

“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外来的博士却未必。近两年来,在教授委员会和李明德教授的倡导下,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进一步从严管理,严进严出,收到好的效果。今年,进站人员的数量更加严格控制,还有几位博士后没能通过出站答辩或推迟出站。按说,博士后管理,只管“后”,不管“前”,但是,既然我们开了这个门,既然各位进了这个门,不论博士后本人,还是所属的导师组和导师,我想,还是应该根据法学研究所“正直精邃”的所训,按照我们秉持的信念和标准,全方位地严格要求。

什么是博士后?博士后当然先是博士。那么,什么是博士?在法律意义上,博士就是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人。在文化意义上,博士就不大好讲了。在中国文化传统里,士是一个了不起的概念。古之“士”在字源上与“王”同形或形近,在涵义上原本是男子的大号,后来则指学习道艺、“德能居位”、有一德一艺者,也就是那些用知识技艺为国家做事的人们,特别是那些,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说法,自道统与政统相分裂后,以师道学统而立身的人们。士君子人格乃是中国文化璀璨中的璀璨。《荀子》“强国”篇说,“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在今人眼里,包括荀子在内的古之士大夫,则是那些在操守上讲究修齐治平,秉持仁、义、礼、智、信,在政治上相信“君轻民贵”,而且能够做到“苟利国家生死与”的人们。那么,今天的“士人”应当是怎样的呢?

我想,既然称“士”,首先就应当学习和承续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然后再结合时代的要求,把传统发扬光大,并让我们的创造沉淀为新的传统。具体到法律领域,士还应该有特殊的要求。记得上一次研究生毕业典礼上,梁慧星先生在致辞时强调,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应当树立“自由、平等、博爱”的信念,树立正义的信念。在这里,我觉得还要特别注意树立法治的信念。我从1978年开始学习法律,真正形成比较正确的法律观念,树立比较健全的法治信念,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社会为什么需要规则,国家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规则背后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如何用法律来保护人,如何通过法治来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当代中国为什么必须走向法治,回答好这些问题,无论是研究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的,还是研究各部门法学的,都要认真琢磨人,琢磨事,琢磨社会现象,琢磨中国的实际。把这些道理琢磨透了,再反过来贯穿到自己的专门研究中去,的确需要一个过程。

博士是博学之士,按古代的讲法,已经算得上“国子”、“国士”、“大士”。得到了博士学位,就应当懂得以品德和才艺立身,而不是以官位和财富立身,更不能做鄙薄之士,为贩夫计,逞匹夫勇。博士后当然要比博士强。博士后是一个高级研究职位。获得这个职位,就是要继续在学问上下功夫。做好博士后,关键是注意一个“后”字。这里谈几点建议,供各位参考。

第一,在选题上,博士后要注意和博士阶段的连续性。博士后研究是博士论文的“后研究”,所以,在选题的时候,最好不要完全另起炉灶,而要以博士期间的研究为背景,就某一个问题或方面,加以提升和深化。学贵在精专,这样容易出学问,出成果。我在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的时候,所在的项目里有一个成员50多岁了,据说此生已经断断续续在几个学校做过好几回“postdoctoral fellow”,而且,每次的题目都变化不大,但导师仍然认为有继续做的价值。现在,我们有些人选择了很好的题目,也做了很好的研究,但一旦毕业了或者发表了就“拉倒”了,这是很大的浪费。

第二,在水准上,博士后必须高于博士。在有的国家,如在美国,做博士后研究的人,不过是某个比较高级的研究项目的成员,有的还不一定获得了博士学位,还有些是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博士。导师申请到一笔经费,就设立博士后项目,根据课题需要和项目预算来选人。钱花光了,项目就撤了。在我国,博士后制度不仅比较正规,而且“国家化”了。国家人事部设有专门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计划内的博士后还由国家发工资、给房子。博士后出站以后,一些单位给的待遇也高于博士。博士后俨然成了一种头衔,一种级别。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要求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定得比博士论文强。从这几年的情况看,有的博士后

在站期间做的研究同他们在博士期间做的研究相比,的确达到了新的高度和深度,有的却今不如昔,甚至全面放松了自己,退步了。为了促进博士后研究质量的提高,我们开始编辑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文丛》,现在出了第一卷,以后每年出一卷。每一位博士后,都要把研究报告的精华部分,以五万字的篇幅,编入文丛,这既是对自己的一个学术交代,也是接受学界的检验,接受社会的监督。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4)

1 背景

1.1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设置背景及特色

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是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的。198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在医科院校着手研究专业学位的设置。通过对全国8个省市的不同类型医院和不同层次临床医师及管理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8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我国有必要设置医学专业学位。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主要内容是:医学门类设置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学士学位不设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学位分为“医学科学学位”和“医学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医学科学学位”要求侧重于学术理论水平、实验研究和科研能力训练,以培养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人才为目标;“医学专业学位”要求侧重于从事临床实际工作,以培养高层次临床医师为目标。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科教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联合颁发了《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目前,我国共有37个临床医学博士、48个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1]。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是我国医学学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为加速临床医学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而设置的学位制度。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学科,临床实践则是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尤其是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来说,重点就是要培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因此,临床实践贯穿于整个研究生学习阶段,同时也成为一个受教学和医疗法律法规双重制约的综合行为。

1.2 法律环境的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近年来,我国有不少与医药卫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相继出台,与临床医疗行为关系密切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规定了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地点、类别、范围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规定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为规范行业行为、避免和解决行为中的矛盾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法律指导作用[2],使临床实践的教学工作有法可依,推进其向法制的轨道发展。

2 现状

2.1 医学院校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2.1.1 国家对研究生培养的规范要求 199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规定了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同层次教育在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3]。其中第十六条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2.1.2 医学院校对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各医学院校修订了具体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现以《复旦大学关于修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上海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手册》为依据,来概括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主要培养要求。

① 招生要求和学习年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医学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报考年龄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历届本科毕业生等。硕士专业学位学习年限3年,博士专业学位学习年限3年,硕博连读专业学位学习年限5年。其中第1阶段2年,第2阶段3年,在第2学年末进行阶段考核分流,经阶段考核未能升入第2阶段(博士阶段)者,学制为3年,阶段考核后继续学习1年,完成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可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已获硕士学位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者可报考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直接进入第2阶段学习。

② 阶段学习要求。第1阶段培养以二级学科的各专业轮转为主。掌握各专业基本诊断、治疗技术、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及处理方法等,学会门急诊处理、重危病人抢救、病历书写、临床教学等技能。第二阶段根据各学科特点进行二级或三级学科的专科训练。主要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完成专科病房高年住院医师工作,如承担专科院内会诊,带教实习医师查房等,安排一定的门急诊工作,担任不少于半年的住院总医师或主治医师工作,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

2.2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实践和考试注册

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目前由于医院人手紧张、工作繁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医院临床实践训练期间承担了大量住院医师的工作,其中有部分研究生尚未取得医师资格就独立开展诊疗工作,部分虽取得医师资格但未注册或未按照注册的范围和地点执业。与此同时,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如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举证倒置等,患者的维权意识也在提高[4],这使他们面临“非法行医”的指控,直接影响了临床实践工作。

3 问题及分析

3.1 培养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脱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具有医师资格并注册才能独立工作。结合医学院的培养要求,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入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实践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而不能独立工作;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历届本科毕业生和已获硕士学位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在临床实践时应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应变更注册或者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践。但这样又不符合医学院校对研究生独立处理疾病的要求,也不能担当住院总医师工作。

3.2 考试注册制度与实际操作缺乏衔接

1999年9月16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对医学研究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作了规定,认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了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已基本具有了相当于2年的临床实践训练(含大学本科期间的生产实习和研究生期间的临床实践训练),并且上述人员均经过了较高层次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训练,故1999年(含1999年)以前毕业的上述毕业生,可以参加1999年的医师资格考试。同时规定了2000年以后(含2000年)毕业的上述毕业生,学习期间教学计划和时间安排,必须保证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1年以上;其中七年制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必须保证相当于大学本科的生产实习1年和严格临床实践训练1年以上,方可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

在此基础上,2001年又颁布了《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1年生产实习和1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根据上述规定,研究生要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那么在读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并注册的,就不能按照医学院校的培养要求独立处理疾病,不能担任住院总医师的工作。另外,对已取得医师资格的研究生,由于所在的临床实践机构不一定是聘用单位,一般不会为其注册。因此,依然存在后期临床实践阶段不能独立执业的问题。

4 对策和建议

4.1 完善和补充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标准

妥善解决临床教学与法律法规的脱节问题,关键就是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临床实践活动既受法律法规制约又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环境,使研究生的临床实践在法律保障之下进行,也促使教学模式的不断改进。同时,制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为规范,对从事的诊疗工作范围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使临床教学和法律之间有所衔接,对研究生的临床实践学习和患者的健康提供双重法律保障。

4.2 采取有效措施,使研究生临床实践训练合法化

4.2.1 政策保障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一群特殊的群体,在临床实践活动中存在着能力上具备医师资格和身份上仍为学生的矛盾性,由于他们经过了较高层次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训练,临床知识和技能比普通的医学生要高,拥有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也比较复杂,有的原已从事过临床工作,能够独立承担一些临床甚至教学工作。因此,建议对这一特殊群体的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定实施相应的优惠政策。

① 目前已有规定研究生可以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是对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规定相同,建议可以将博士生参加考试的时间适当提前,缩短待考时间,在完成相当于硕士阶段的学习后即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因为这时已具备足够的临床实践训练和生产实习时间,在实际能力上也符合医师的要求,可以参加资格考试,而不需要等到博士毕业当年。

② 对取得资格证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由临床实践训练所在医院对其进行独立行医能力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办理临时注册手续,获得“临时医师执业证书”,这样就能在临床实践中独立开展诊疗活动,有助于提高实践能力。对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硕士研究生可以设立“实习医生执照”制度,允许其申请“实习医生执照”,并制定其在临床导师的指导或委托下接触患者进行医疗活动的规范[1]。

4.2.2 严格带教 对于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保证医疗安全。

4.3 分类监督管理

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处罚时应区别于一般的非医师行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鉴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殊情况和医学本科生及无资格的人员不能完全等同,在处罚时应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可以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4.4 严格依法行医

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运行环境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进行规范、长效的管理,从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着手,使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掌握法规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性,提高维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医疗权利。

5 参考文献

[1]汪玲,包一敏,吴海鸣.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和专科医师准入制度的相互作用[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06;4(26):78-80.

[2]梁勇,杨云滨,杨洪波.构筑我国临床教学法律法规体系的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8):473-476.

[3]梁勇.我国医药卫生法律法规与临床教学面临的问题[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1:48-49.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5)

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第一,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上看,如果是大学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专门课程以外,法律院系还要开设相当分量的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而在法律职业训练中,则几乎是提供“纯粹”的法律课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专业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学、经济法等),课程的门类及其内容的深浅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专门课程来讲,课程设置是以现实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为基本依据的,它们最终决定着法律教学内容的置废和变化。但课程体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因为有的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体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课程则可能会兼跨几个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教学的时间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来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以本国现行的法律或法学为主导的,同时考虑历史的和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因素。这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课目,也包括一般性较强或纵横跨度较大的课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间,由于教师的结构或学术传统方面的差异对课程的设置或教学质量也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是以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分别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下面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计划为例,来对其课程设置略作考察。 该计划要求学生在4年中必须修满196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堂教学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学习、毕业论文)17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是7∶3.全部课程由政治理论课(20)分、文化基础课(31分)、法律基础课和法律主干课(两类共83分)三部分构成。

法学专业四年的必修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汉语外语(一年)体育(一年)法理学中国宪法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第二年哲学国际政治外语(一年)体育(一年)计算机基础民法(一年)经济法概论中国刑法刑诉法民诉法

第三年商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证据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经济管理

第四年律师制度劳改法犯罪学法医学

选修课比较集中地在

第二、三年中开设。非专业方面的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国际关系史、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应用数学等。法律专业选修课有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立法学、外国宪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民诉法、港台法律制度、罗马法、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审计、自然资源法、产品责任法、房地产、国际投资法、外贸管制法、国家赔偿法、知识产权法、犯罪心理学、仲裁、公证和调解、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法律文献检索等。

法学类其他专业开设的政治理论课和文化基础课与法学专业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也基本一致,仅个别课目的学时较法学专业略有缩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将侧重于各自专业的一类课程设为必修。如经济法专业就将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劳动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列为必修,而这些课目作为单独的课程在法学专业中仅作选修。其他的法学专业(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情况亦同此类。

(五)教学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由担任某一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即所谓的讲授法。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客观上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对法律规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另外,注释法学家在研究和传播罗马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为教学中进行讲授提供了一个传统。 这种教学“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学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学方法却采取了相当具体的实用主义态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优劣对比情形相类似,讲授法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反之亦然。

从中国近年来对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讨论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学中应广泛推行判例教学法,以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或者理论脱离实际需要的被动状态。然而,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法律院系实行判例教学法提供现实基础。尽管在课堂讲授中,特别是在讲授部门法时,教师往往插入一些经过挑选的判例。但这实质是以举例的方法来补充有关原理的讲授。其目的是让学生具体形象地理解并进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教学。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吸收或借鉴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素,也会成为法律院系今后教学改革的一个内容和方向。

在以课堂讲授法为基本教学法的同时,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还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

)、被告人、律师及证人等角色,来模拟(假设)法庭的审判过程。然而,法律学生在整个四年当中惟一与本专业的实际接触最多的一次机会,就是为期二个月左右的毕业实习活动。这时,要求学生在某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参加所在机构的司法业务工作。它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s)。

(六)毕业生水平和就业选择

法律教育的最终结果就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某种法律职业人员。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水平及其任职资格,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国外的大体情况看,德国的大学一般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而设法学博士学位。 法律系毕业生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时,才能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及政府机构官员。法国的学位制度略为复杂。法律系学生在第二年结束时一般被授予法学专科毕业资格(bachelier);第四年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学位分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学博士学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两种。 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又须先取得某一法学学科的“高级研究文凭”(简称DES)。另一方面,获法学学士学位者若要从事司法实际工作,还须经过国家司法学院一至二年的实务训练。日本对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若从事“法曹三者”之一种,还须参加相当艰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并对通过者再进行由司法研修所组织的二年的法律实务训练。而准备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那些人,则可进入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二年)或进而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世界各国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即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取得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因此,学生在完成三年初级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学位以取代原来的L.L.B.(法学学士)学位。 有的法学院为准备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开设了L.L.M.(法学硕士)以及S.J.D.(法律科学博士)学位。但为从事律师职业所须通过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仅要求具有J.D.学位。

从学位制度方面看,中国与日本的学位制度类似,与德、法两国不尽一致,与美国的学位等级相同,但学位层次的含义完全不同。

根据中国的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学学位也像其他门类学科的学位一样,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硕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两个层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毕业生就要在继续攻读法学研究生和从事实际工作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参加每年初举行的考试(当然,符合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考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考生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两门所报专业的主干课和相关的法学综合课共五门。其中,前两门为全国统考课目。口试在笔试通过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3年核准试行的草案,法学学科可以招收以下13个专业的研究生,即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由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院系和科学研究机构(目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来承担。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也需通过入学考试。目前,上述的13个法学学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仅个别专业除外。培养单位分别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八个机构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学位教育外,还应提到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通称法学双学士)。它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报考的主要条件是已经获得除法学类专业的任何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目前开设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主要是一般法学专业和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法专业,学制为二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显然,法学双学士教育接近美国的法律教育方式,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有区别。法学双学士教育尚不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法律职业人员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不像日、美等国那样仅培养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实际上,除了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他们也和法学本科生一样,在就业选择中,面对着一个比较广阔的职业领域,甚至有可能进入一个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相去甚远的领域,而不仅限于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所意旨的那些领域。

就目前主要的几个法律职业领域而言,惟一规定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就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目前尚无专门的任职资格规定。因为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限制,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受过专门正规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说,那种经历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重视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专门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职资格规定能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建立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论

从中国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废兴衰同国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法律教育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视的时候,这无疑就为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还远不能够像立法那样较快地得到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法学家的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学知识以及各种法律经验材料也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连续性就成为法律教育进步和成长的一个内在要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围绕着有没有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所应给予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就是,中国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教育-一个比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够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仅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出重要作用,也还应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推进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中国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广阔的,

而任务又是十分艰巨的。

注释:

[1] 近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关注基本上是法学家们的一个自觉意识。这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议题、一般法学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关的学会或机构等方面。但在中国,至少就目前法学家的学术活动范围而言,该领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满意。除少数有素的学者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外,很少有关于法律教育的论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史记·商君列传》。

[3] 在中国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创设,有其历史背景。《三国志·魏书·卫凯传》载,“《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页。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书四四·选举志一》。

[7] 《旧唐书·选举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试更进入鼎盛时期。有“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明法”、“新明法”、“试刑法”、“铨试”、“呈试”、各色各样。参见徐道邻《宋朝的法律考试》,载《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页。

[10] 在伯尔曼(Berman)举出的西方法律传统总体上具有的十大主要特征中,与法律教育紧密相关的以下一些特征尤为引人注目:(1)在于政治、宗教和其他类型的社会制度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意义上,法律是相对自治的;(2)法律交由一批职业法律专家、立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律学者们培植;(3)在法律制度被概念化和达到某种程度系统化的地方。法律培训中心是兴旺的;(4)法律学问构成一种超法律的因素,并可以此评估和解释法律制度和规则。这些不仅仍然构成目前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而且从历史传统上讲,是许多非西方文化所不具有的。而自11世纪末起在北意大利的波伦亚等地凝聚在一起的三个因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下所汇编的法律作品的发现、用于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的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以及研究罗马法的大学环境-都属于创造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起因。参见Harold J. Berman, Law and Revolution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p.7-10, 37-38,123.贺卫方等合译中文版《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9-13,43-44,147页。

[11] 沈家本《寄文存》卷六,《法学通论讲义序》。

[12] 此前于同治元年(1862年),清政府曾在北京设同文馆。其课程中即有万国公法(国际公法)一科目。这是中国在文教机构中最早开设的法律课程。此外,1898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今北京大学)中也设有法学分科。

[13] 薛铨曾:《我国大学法学课程之演进》,载《中华法学杂志》,第三卷(1944年),第八期。

[14] 同上注13.

[15] 参见民国三十四年教育部长朱家骅的报告。转引自刘清波《现代法学思潮》,(台)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6年初版,第19页。

[16] 1949年退居台湾后,在台湾原来仅有的一所法律系的基础上,于50-60年代初,复设国立政治大学、台湾省立中兴大学(后改为国立)、私立东吴大学、私立辅仁大学以及私立中国文化学院。这些机构均设有法律系。目前台湾的法律教育即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教育之实施,大抵一仍旧惯,乃在大陆时代法律教育之继续。”同上注,第20-21页。

[17] 全文参见《法学基础理论教学参考资料选编》(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初版,第184-186页。

[18] 见《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初版,第85,89,218-219页。

[19] 见《关于筹设中央政治干部学校方案的说明》,同上注18,第162页。

[20] 从当时情况看,新中国成立后接受政府时期高等学校共227所(包括国立的138所,私立的69所,教会学校20所),在校学生13万余。其中设有法律院系的学校53所。在校的法科类学生7338人,占全国在校学生比例的6.3%.参见陈守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第154页。《中国法律年鉴》(1987)法律出版社,第1104页。全面调整法律院系的主要理由是:(1)旧中国法律教育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经济的上层建筑,它是直接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2)设有政治、法律科系的大学多集中于少数大城市,布局很不合理;(3)政治、法律学科设置庞杂重复,在整个教育中所占比重过大;(4)法律教育制度基本沿袭资本主义国家教育思想;(5)教学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要求。针对此,1952年暑期,教育部根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大学”的方针,进行了第一次较大调整。1953年,随着有计划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为使高等学校院系分布进一步趋于合理,集中人才、物力,进一步明确培养专门人才的目标,教育部遵照中央文委提出的“整顿巩固、重点发展、提高质量、稳步前进”的文教工作总方针,再次对政法类院校进行了调整。参见蔡诚主编:《中国司法行政大辞典》,法律出版社,1993年初版,第89页。

[21] 清末时有“法政”这一名称。新中国成立后,普遍的提法是“政法”。除政法学院一词,还有“政法教育”、“政法工作者”、“政法建设”等。当时之所以称政法学院,并不是对其所设专业的一种简称,而是基于将政治和法律混同的一种“左”倾认识。此外参见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初版,第478页。

[22] 以上统计数字见李逢江《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概况》。另外,1957年法学类在校生数占全国大学在校生总数的1.9%,是1952年院系调整后至1984年间的最高比例。同上注,《中国法律年鉴》88年本,第99页。9年本,第1104-1105页。

[23] 见陈守一《新中国法学三十年一回顾》,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第2页。后编入《中国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1984年初版,第16页。

[24] 见《西南政法学院1958年修订教学计划》等。

[25] 同上注,!23.

[26] 仅在“”后期几年中

招收过448名不经考试而被保送的工农兵学员。同上注20,《中国法律年鉴》(1987年),第1105页。

[27] 有关总结或介绍近十多年来法律教育成就的一般性论著较多。较权威的和专门的资料参见甘绩华的《中国法律教育的成就,改革与对外交流》(China‘s Achievement in Legal Education, Its Reform and Exchange with the Outside world),北京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论文(英文)第109号。1990年4月22-27日。正文不再赘述。

[28] 自1977年以来恢复和新设的法律教育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多,而且它们的规模也在不同程度地逐年扩大。因此,有关这些机构的各项数字也是经常变动的。

[29] 同上注,《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本,第100页;1989年本,第1106页。

[30] 第二、三、四中的统计数字均截止于1988年。同上注20,《中国法律年鉴》1989年本,第1113页。

[31] 同上注21,引沈宗灵著,第154页。

[32] 参见朱剑明在高等法学教育座谈会上的讲话,(1983年12月31日),载《法制建设》1984年第2期,第17页。

[33] 同上注20,陈守一文,《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第157页。

[34] 同上注32,第17页。

[35] 同上注,第43-44页。

[36] 郝克明《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应当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载《法制建设》1984年第2期,第30页。

[37] 法学类本科专业目录及其简介详见《中国法律年鉴》1989年,第1116-1118页。

[38] 与其他的法学类本科专业不同,知识产权法和环境法专业主要招收已取得理、工、农、医等学科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制为二年。

[39] 北京大学法律系陈守一教授提出,法律教育的专业设置似乎应当有个整体计划。自流发展,未必有利。法学二级学科是否都可以设置专业很值得研究。同上注,引陈守一文,第157页。“专业的设置总的说来宜宽不宜窄,其划分应以知识结构确有明显特点为准,不宜为过分专门的学科单独设置专业。”同上注,引朱剑明文,第17页。

[40] 上述有关规定详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9条、第22条、第23条。应注意的是,现行的高考制度及有关招生和毕业分配方面的体制正在进行改革。至于有关报考法学类专业的学生数量与法律院系录取数的比例,尚缺乏专门的统计数字。

[41] 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为完成法学基础教育和法律实务教育所需的期限依次为5-6年,6年,5年和7年。这是仅就通常情形而言。

[42]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初版,第15页。

[43] 见《中国政法大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一览》(1994年)。此处仅以法学专业的课目为例。

[44] 各法律院系普遍实行的是学年学分制,即在规定的四年期限中,学生在春、秋两季任一学期中每周上课1小时(一般是50分钟)为1学分。但根据此处的计划规定,学生有可能在修满196学分后提前毕业。

[45] 这里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如法学、知识产权法和环境法专业的课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理论和文化课被认为已是在前一本科教育中学习过了的。

[46] 对教师使用何种教材并无统一指定的要求。因此,既可选用由国家教委或司法部委托编写并推荐使用的教材,也可使用各院系教师集体或单独编写的教材。一门课程较为完备的教材是由教学大纲、教科书和教学参考资料配套组成的。

[47] 同上注10,Berman著,英文版第131-132页,中文版第157-158页。

[48] M.卡佩里蒂等合著《意大利法律制度》(1967年),第89页。转引自沈宗灵《比较法总论》,第155页。

[49] 美国早期的大学曾效仿William Blackstone在牛津大学讲授法律的方法。但到了1875年,哈佛法学院教授C.C.Langdell (1826-1902)结合美国的判例法实际和法学院的职业教育方针,创立了判例教学法,从而取代了传统的讲授法。至今,虽然判例教学法也曾受到来自某些方面的指责,但“美国法律学生仍然发现判例教学法是他们大部分课程的基本教学形式”。E.Allan Farnsworth《美国法律制度概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1978), 马清文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27页。

[50] 仅靠近法国的萨尔布吕肯大学设有法学学士学位,并对本国的和外国的学生开设欧洲法学硕士学位。其他大学一般仅对外国学生提供德国法学硕士学位。因此,“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不是联邦德国大学法学院的一般学位制度。”参见魏民侠(Michael R. Will),黄进《联邦德国的法学教育》,载《法学评论》(武汉大学法学院)1992年第4期,第57-58页。

[51] 自1959年改革国家博士学位以来,两种博士学位间的差异已经减小。见勒内·达维《法国法学教育》,中译文载《法学译丛》1983年第3期,第79页。

[52] Edward I. Chen, The National Law Examination of Japan, Nol, Vol 39 J. Legal Educ. (1989)

[53] J.D.中文直译为“法学博士”,但这仅是在法学院取得初级学位,不同于中国的法学博士学位。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1986年)。

[55] 同上注21,引沈宗灵著,第482页。

[56]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1987年)。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6)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能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的高级人才。

二、招生规模

本校2018年博士生招生规模数暂定182名(实际招生数以国家下达计划为准)。

三、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及往届硕士毕业生(应届生最迟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报考条件见第7条)。

3.报考专业资格要求:

(1)临床医学院(含联合培养单位)招收的医学专业,仅限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和临床医学专业生源报考(符合国家医师资格报考条件的本科、硕士毕业专业)。

(2)为鼓励培养交叉学科人才,校本部各专业允许跨专业报考。

4.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5.有两名与本专业有关的专家推荐,其中至少有一名为正高职称;

6.考生报考时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需本单位人事部门明确是否报考定向培养并盖章确认,未明确报考类别和无人事部门盖章者均视为报考材料不齐全不予报考。

7.同等学力报考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后连续工作满6年(从获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

(2)已获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日语考试四级证书,或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者,或获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合格证书、或四级笔试合格证书;

(3)已完成硕士学位课程,并由培养单位出具硕士学位课程证明(原件);

(4)近4年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5)经初试合格者,须加试两门硕士主干课程。加试合格,方可复试。

8. 按国家规定,博士生招生不接受外单位考生调剂。

四、报考专业、导师

每位考生报考一个专业的一位导师,详见“上海中医药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统考考生请勿报考已通过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形式完成招生计划的导师。)

五、报考方式

(一)统考

1.报名时间:2017年12月11日至25日。

2.报名方式:所有考生一律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考生自行登陆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网页,注册并登陆“博士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在2017年12月25日前将相关报名材料邮寄我办(以邮戳为准,也可至招生办现场提交);报名材料清单如下:

(1)报名表(网报完成后自动生成PDF文件三页,勿装订);

(2)两名专家推荐书原件(须盖专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以认证专家身份);

(3)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在入学报到时补交);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学籍学历验证报告:可登陆学信网(chsi.com.cn/xlcx/bgcx.jsp)进行办理;应届毕业生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生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接受现场提交报名材料时间:12月11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

3.报考费:(1)经邮局汇款报考费250元(经审核因报名材料不齐或不合格而不准考者报考费一律不退)。汇款请寄: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要写个人姓名)收,注明博士报考费、报考者姓名、报名号。(2)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考生可在当天缴纳现金(周五下午不办理缴费)。

4.资格审核:网报信息、报名材料完整,报考费按时缴纳者为报名成功,所有材料经我校审查后,对符合报考条件者,在我校博士网报系统中显示“已审核”,考生务必随时关注网报系统的审核情况,经审核不符合报考要求或报考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准考,报名材料一律不退。准考证于考前1-2天凭身份证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

5.复试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往届生提供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提供研究生证或硕士研究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2)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一本,论文答辩专家评议书二份(应届生暂无学位论文和答辩评议书者可提供论文大摘要一份);

(3)身份证原件;

(4)政治审查表(盖所在部门党组织公章,下载地址:上海中医药大学主页-研究生院-下载专区)。

(二)硕博连读

符合我校《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实施办法》规定的我校2016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按照《关于2016级硕士生申请硕博连读计划的通知》,进行申报遴选。

(三)申请考核

2018年,继续试行部分导师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网上报名时间为11月22-27日,申报资格要求、名额、申报流程等见《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做好2018年“申请—考核”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的通知》(附件3,已,见官网)。

六、考试时间及地点

1.初试:时间2018年3月10日-11日(具体时间届时见我校2018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告),考试地点在校教学楼内,详见准考证。

2.复试:在2018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进行,复试具体要求和内容详见研究生院网站招生办公室公布的“研究生复试条例”及各学院复试办法。

报考临床医学院的专业学位考生,学院根据需要在复试时进行临床技能考核,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七、体格检查:体检工作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细则》的要求进行,初试合格的考生必须参加体检。体检由我校组织,在复试后进行。

八、政治审查:根据教育部要求进行。初试合格的考生,在复试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九、录取: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政审和体检情况,德、智、体、能全面衡量,择优录取。2018年6月底以邮政快递邮寄录取通知书。

十、学习方式及学制:

2018年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均为全日制培养。学制3年,最长可延至5年。

十一、学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13〕15号)文件精神,我校博士研究生收费标准如下:

学生类别

学位类型

学科性质

收费(元/学年)

全日制

博士研究生

学术学位

基础学科

非定向生8000

定向生 10000

一般学科

10000

专业学位

所有学科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7)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科有深厚的历史积淀,上世纪五十年代钱端升、吴恩裕、楼邦颜、杜汝楫等老一辈政治学家先后在此任教,为学校政治学学科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八十年代在杜汝楫、云光、徐理明、李殿勋、王桂厚等学者的努力下,在全国较早地恢复政治学科,1983年获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1985年组建政治系,先后设置政治学、行政管理本科专业。1998年政治学理论学科被评为司法部重点学科。

目前学院已成为国内政治学、国际关系与公共管理学科的一方重镇。形成了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多层次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格局。拥有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两个博士点,政治学硕士一级学科授予权。拥有政治学、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和国际政治本科专业;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外交学、科学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公共管理(MPA)硕士点;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科博士后招收权。现在校本科生860余人,硕士生159人,博士生37人,在站博士后2人,MPA专业硕士生72人。

学院下设政治学研究所、行政管理研究所、国际政治研究所和公共管理教研室四个教研实体;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有专职教师47人,其士生导师11人、教授17人,12位教师具有海外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学科经过多年积累,在中外政治思想与政治文化、公共治理与政府改革、全球化与全球问题、东亚安全与地区合作等领域形成自己的研究特色,并取得可观的研究成果。2001年以来,学院教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项,省部级项目10余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一项,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一项,“马克思主义理论工程”项目一项,国家精品课程一门,与福特基金会、欧盟、全球环境研究所国际合作项目三项。在《中国社会科学》、《政治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国际问题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等著名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学术著作30余部(含合著),两项科研成果获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人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主要专家学者有:

石亚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管理学与政府改革。

张桂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

蔡拓教授,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全球化与全球问题、政治学理论。

丛日云教授,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文化与公民文化。

朱维究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与公共行政。

孙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日本政治外交、亚太政治与国际关系。

潘小娟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政治制度、公共行政与社区治理。

杨阳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政治思想与政治文化。

刘俊生教授,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共行政、公务员制度与比较人事制度。

屈超立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政治制度史。

林存光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国政治哲学。

学院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邮政编码:10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