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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整改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1 16:25:17

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监督检查整改报告篇(1)

一、检查问题反馈

1. 缺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2. 缺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3. 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

4. 建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二、整改结果情况

1.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已制定;

2.缺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已制定;

3.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已制定;

4.建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已制定。

监督检查整改报告篇(2)

2020年7月30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我支部进行了综合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了以下问题:一是未将《党章》纳入日常专题学习;二是主题党日活动落实不到位,缺少活动记录和档案;三是党费收缴未按月收缴。

一、研究部署。在纪检委检查后第二天(7月31日下午),我支部立即召开了支委会,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做出整改决心,会后逐条进行了整改。

二、部署决策:一是针对未将《党章》纳入日常专题学习问题,于7月31日将《党章》纳入日常专题学习清单中,并通过微信群传达于每个党员。二是针对主题党日活动落实不到位,缺少活动记录和档案问题,会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了主题党日活动记录与归档。三是党费收缴未按月收缴问题。从8月份开始,党费收缴按规定按月收缴。

三、整改情况:以上三个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四、针对出现问题的原因及以后工作目标。以上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是:一是对党建工作认识不够;二是工作中有未及时归档现象;三是未按规定收缴党费。通过此次检查,我支部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并积极主动积极整改,在今后工作中要做到坚持不懈推动党内政治生活经常化、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健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党员监督、党务公开等各项制度,深化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运用党的最新理论指导实践和解读运用上级精神的自觉性和能力;要结合工作需要,加强各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拓宽党员群众视野和知识面、提高知识水平。

监督检查整改报告篇(3)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全过程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医疗机构制剂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情况;以及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符合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等。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制剂室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等级评定;负责制订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下称“县局”)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负责市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存在缺陷项目和质量监督抽验不合格产品的督促整改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等级的初评;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抽验工作。

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检查计划,并上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市局、县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管档案。

监管档案内容包括制剂配制许可证明、每次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监督等级评定相关资料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

AA表示优质级(诚信),A表示稳定级(守信),B表示波动级(基本守信),C表示不良级(失信)。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者,被确定为AA级:

(一)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的;

(二)三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剂质量抽验合格率为100%;

(三)三年内无重大制剂质量事故;

(四)三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否决条款缺陷,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超过70%,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五)三年内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

(六)三年内没有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没有提供虚假资料;

(七)三年内没有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没有制剂广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剂。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被确定为A级:

(一)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的;

(二)一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剂质量抽验合格率为100%;

(三)一年内无重大制剂质量事故;

(四)一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否决条款缺陷,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超过70%,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五)一年内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

(六)一年内没有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没有提供虚假资料;

(七)一年内没有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没有制剂广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剂。

第八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被确定为B级:

(一)一年内存在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1次的,但无主观故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二)一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抽验不合格制剂不超过1批次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制剂质量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一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否决条款缺陷,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超过60%,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五)一年内按规定要求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后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剂,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符合要求的;

(七)未发生上述行为,但不符合监督等级A级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被确定为C级:

(一)一年内存在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1次的,并具有主观故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一年内存在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超过1次的;

(二)一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抽验不合格制剂超过1批次的;

(三)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重大制剂质量事故的;

(四)一年内监督检查存在一项否决条款缺陷的,或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低于60%的;

(五)一年内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一年内存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制剂广告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调剂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发生上述行为,但不符合监督等级B级的。

第十条市局按照监督等级评定标准,对全市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展监督等级的评定。评定程序为:

(1)初评:

县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监管档案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等级评定标准,于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初评,填写评定表,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

(2)市局复评:

市局根据监管档案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评定标准对全部评定情况进行核实,初步确定监督等级。

(3)征求意见:

市局将监督等级的评定意见征求相关县局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4)确定监督等级:

市局综合相关县局、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意见和必要的调查核实,确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等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等级评定主要按年度进行,并在年内实行动态管理。

经监督检查发现并经核实医疗机构制剂室按照监督等级评定要求符合监督等级变动条件的,在年内按照新的监督等级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有计划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按要求组织配制的持续监督和检查。检查方法可具体分为系统检查和简化检查。检查类别可分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

系统检查是指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0〕275号)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简化检查是指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和监管情况开展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部分配制质量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主要针对合法性项目和易出现质量问题产品或环节的监督检查。

有因检查仅限于医疗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或出现制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情况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的频率及检查类别由上年度的日常检查次数、监督等级、产品风险大小等情况决定。

日常检查根据检查计划,应尽可能与其他检查结合进行。日常检查每年一次,可视具体情况及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等级增加或减少检查频率。一般情况下三年内应有一次系统检查。

申请改(扩)建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可免当年验收剂型的日常检查。

监督等级为AA级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可减少检查频率;连续两年监督等级为AA级的制剂室,三年内可免系统检查,实施简化检查。

监督等级A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每年实施一次系统检查,如实施简化检查,必须在年初计划中说明原因。

监督等级B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必须实施系统检查,必要时半年检查一次;

监督等级C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应半年实施一次系统检查;

监督等级下降,次年实施系统检查;

新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次年实施系统检查。

第十四条市、县局组织日常检查时,应先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方法、检查类别、检查标准、时间安排等,实施现场检查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人员对知悉的医疗机构制剂技术秘密应当保密。

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以便审核部门进行正确判断。确因具体原因,无法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情况,可以用检查员现场检查记录表的形式反映。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的检查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现场检查不宜当场宣布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等结论。

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方法;检查类别;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配制地址、车间面积,配制线数量,配制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缺陷项目;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对有证据证明危害人体健康的制剂及其有关证据材料,检查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降低配制条件或认为配制的制剂存在质量可疑,应进行监督抽验。

对需要抽样检测的制剂一般应抽取全检三倍量,分三份封存,其中两份送药品检验所检验,一份留存抽样现场,注明该样品为“复验样品”,由相对人按照制剂储存要求进行保管。

对国家、省、市局抽检存在不合格制剂的,在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市局组织跟踪监督抽验。

第十八条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及限期整改的通知。对严重违法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要求后,将整改报告上报市、县局,县局应适时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县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总结以及检查报告上报市局;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总结、制剂室监督等级上报省局。

第二十条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日常检查结果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上载明。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检查次数、检查类别及结论;

(二)配制的制剂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不合格制剂受到药品质量公报通告;

(三)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有违法配制行为及被查处情况。

(四)制剂室当年是否无配制制剂行为。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组织配制,并建立自查、自律制度。根据自查结果,每年对实施《医疗机构制剂质量配制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总结,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

“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制剂室组织机构、配制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配制、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当年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全年配制品种、批号、数量;全年配制偏差调查及结果;全年退货情况及处理情况;全年不合格制剂情况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不合格制剂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全年制剂调剂情况;年度评价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时,医疗机构应当向检查员提供“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及检查员要求审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省局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省局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室部分制剂的个别特殊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应向省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室发生重大制剂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局、市局、省局和有关部门。

重大制剂质量事故包括因制剂质量原因已经造成医疗事故的;在制剂有效期内,因制剂质量问题而造成整批报废的;制剂中发生混药、混批或严重的异物混入等。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制剂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县局可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局可将监督等级为B、C级医疗机构制剂室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内部政务网站或工作简报中公示。县局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通报或公示的,应书面报市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监管人员对企业应检查而不检查,对不良行为应记录而不记录、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按规定执行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否决条款缺陷项目是指《〈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0〕275号)中规定的否决条款;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是指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0〕275号)中规定的总得分率;监督抽验是指根据市局“台州市年度药械抽验工作方案”进行的监督抽验。

监督检查整改报告篇(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强化依法行政,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水利厅、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武鸣城区2021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采取各种检查方式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批不查”、“不批不查”等行政不作为和监管不到位行为。

(二)推进监督检查规范化管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项目清单、检查方式和重点检查内容。严格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行为,做到检查前有明确通知、现场检查时规范记录、检查后及时印发检查意见,并跟踪落实,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迹可寻。

(三)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要依法依规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在水保方案编报、方案变更报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落实防治措施、保障水保设施安全运行、落实水保监测、定期报告方案实施情况、组织水保设施自验、履行验收申请等工作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监管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自觉履行法定职责。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落实情况。对武鸣城区区域内2020年以来已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严格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严肃查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报备擅自投产使用、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弃土弃渣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方案管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后续设计情况,主体工程布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措施变更情况。

(二)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方案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进度;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各级水利(水保)部门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重点对大型弃渣场和取土场、高陡边坡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检查。

(四)规费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五、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从2021年2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

六、现场检查程序

(一)准备阶段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全年监督检查计划安排、检查项目及检查方式。

2.印发检查通知,明确具体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提前7天告知参检各方。

3.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做好迎检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准备书面汇报、设计文件等材料,并通知水土保持施工、监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二)检查阶段

1.检查项目建设现场。对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检查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用地的表土剥离和利用情况,弃渣是否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位置等,对大型弃渣场、取土场和高陡边坡应重点检查。现场检查应详细记录检查地点(如标段、桩号)、措施类型、设计要求、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并拍摄现场照片(照片上应显示日期)。

2.检查内业资料。查阅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人员安排和工作制度等资料,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及招投标工作资料,水土保持监理机构组建和人员组成文件以及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报告(月报、季报、总结报告)、监理日志,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组建和人员组成文件以及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报告(季报、年度报告),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报批资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和整改落实资料等。

3.交换意见。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应与建设单位现场交换意见,做好现场笔录。

(三)整改落实阶段

1.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核实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监督检查意见送达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2.督促整改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根据监督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并在收到监督检查意见2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应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咨询。

3.跟踪落实问效。对生产建设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落实整改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议、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要求,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七、廉政建设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要强化廉政意识,杜绝腐败行为。检查过程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生产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水土保持监测、评估、方案编制等单位应当坚持廉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本职工作,不得瞒报、漏报、编造数据。

监督检查整改报告篇(5)

据了解,目前国企的监管,包括监事会工作并没有成熟、统一的模式。在地方层面,江苏省在提高省属企业外派监事会的权威性、有效性方面进行了力度颇大的探索,并形成了一些自己的“品牌做法”。

监督“尖刀班”

江苏国资委2003年成立时,旗下44家省属企业,设立4个外派监事会;目前是26户企业,4个监事会。江苏省属企业资产规模较大,截至2012年年底,资产总额5918亿元,该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80亿元,利润192亿元。

全国来看,国企监事会有采用公务员编制、事业单位编制、聘用制(如浙江)、混合四种方式。江苏采取的是公务员编制,监事会主席为副厅级干部,每个监事会配置3到4名专职监事。

江苏省国资委对监事会的定位是,全部的监督业务流程中,国资委的各个处室处于监管的后道工序,基本上属于审批性监督;而监事工作才真正处于整个监督工作的前沿阵地、火线战场,监事会处于全部国资监督管理的尖刀班、突击队、一线位置。

其主要工作内容有三:第一,列席董事会,重点是对“三重一大”发表专业意见;第二,日常财务监督,根据企业的财务分析会议、经营业绩分析、财务异常情况、重大担保等,做出专题性财务信息报告,报送国资委;第三,年度检查,每年形成一个重大的财务检查报告。

据江苏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人员介绍,2012年,监事会参加企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时,都会针对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会后都及时将会议主要内容及监事会意见报送国资委,使国资委领导和相关处室能及时了解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巡视也是监事会的一项工作内容。比如按照江苏省纪委和国资委党委要求,2012年,以监事会为主体、纪委等处室参加的企业巡视组,对江苏粮食集团、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开展了巡视工作。省国资委依托派驻监事会,组织开展部分省属企业的巡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监事会通过对企业财务的年度检查,了解企业的风险控制情况,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帮助企业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三位一体”品牌做法

江苏省属国企监事会工作的不少做法很有特色。比如,日常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三个结合的工作格局基本已经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监督特点已经基本具备;还有一年一次的监事培训及“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这些被称为“江苏省监事会工作的品牌”。

在日常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三结合方面。监事会就日常财务监督信息形成专题性财务信息报告报送国资委后,由分管副主任、主任批复。年度检查时,监事会会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步进行,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形成年度财务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工作处在此基础上凝炼成省属企业财务监督检查结果报告,由国资委向省政府报告。报告之后是落实整改。

江苏国资委的规定是:企业在接到《财务检查整改通知书》1个月内报整改方案,6个月内报送整改结果,国资委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参与指导整改工作。

所谓“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是指江苏省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本、管预算和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出资人财务监督为核心,以出资人监督为主渠道,以事前、事中监督为重点,逐步建立了外派监事会与企业巡视组、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人员组成方面,由派驻监事会主席兼任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组长和企业巡视组组长,派驻监事会成员为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成员,符合条件的派驻监事会成员为企业巡视组成员。履行职责方面,外派监事会工作以财务审计监督为主;巡视工作侧重于监督检查国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依法经营等方面情况;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在履行巡视工作有关职责的基础上,根据授权受理涉及反映派驻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举报,初步核实有关问题。“三位一体”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企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弱、腐败风险控制难等问题。

监督检查整改报告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作业场所以及其他需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位、场所。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依法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

第七条各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危险程度以及安全生产需要,确定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检查。确定的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市和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街道)对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周期,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分行业或地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抽查单位,也可以事先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或采用突击检查、约见法人代表等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条监督检查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同时,需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三条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及调阅有关资料,也可以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记录有关证据资料,制作询问笔录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

检查完毕,现场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不能当场立即纠正或排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发出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整改的期限进行跟踪复查,并做好复查情况记录。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对发现的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举报、投诉,应当派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核查;对查实的举报、投诉内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形成记录备查。

监督检查整改报告篇(7)

关键词:监事会外派制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监督检查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自1998年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制度建立实施,经历了2003年国有企业监事会归口国资委管理的转变,截至目前,国有企业监事会外派制度已历经17年。实践证明,外派监事会制度是适应我国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但是,某种程度上还是存在一定缺陷,其职能定位、监督方式、工作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发展进程及如今现状

1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决定建立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制度,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代表国家出资人行使监督权。

1999年9月,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构派出,从体制和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

2000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为监事会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2003年国有企业监事会划归国资委管理。

2003年以来,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国资委的管理下,依据《条例》赋予的职责权限,紧紧围绕出资人的需要,深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逐步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当期监督,加强事前和事中动态监督,提高监督效率。监督手段也从单纯财务检查转变为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同时运用法律、审计、工程等专业手段,综合分析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当前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监事会监督职责定位还不够明确

监事会是政府加强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由国务院(地方由地方政府)派出,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管企业重大决策和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着力发现并报告企业存在的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资本权益的问题、风险和线索。但是,基于国有企业所有人主体模糊和监事会的行政化色彩,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定位始终无法明确,常常会出现躲着问题绕路走、发现问题不报告,甚至借用发现问题谋取个人利益等危害国有资本权益的事情发生。

2.监事会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17年来,虽然监事会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由事后监督向当期监督和事中监督转变,通过列席企业重大会议,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动态,进而分析了解经营风险,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针对性检查。但是,由于监事会队伍力量薄弱,监管企业又较多,根本没有足够力量同时对多户企业实施事中监督,造成监事会监督检查常常滞后于企业经营行为。另外,监事会检查报告要上报国资委和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报告逐级上报,如果出现中间个别领导公务繁忙无暇顾及监事会报告,结果就会出现时隔一年才会有国务院或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监事会再根据批示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这种成果反映和成果运用的滞后性对国资监管起到的积极作用微乎其微。

3.监督检查成果运用不够充分

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以检查报告的形式向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和国资委反映,国资委成立十多年来,虽然检查报告出具了上千甚至上万份,但是,检查结果的运用始终达不到应起的作用。首先,监督检查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闭环。监事会通过检查把企业存在的问题揭示出来,也要求企业认真整改,但后续的整改跟踪落实不到位,企业整改与不整改没人再监督。其次,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与国资委其他职能处室的监督检查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存在很多重复性工作。由于监事会的主业是监督,涉及企业经营行为的方方面面,而国资委其他业务处室主要职能是管理,理论上讲,只要监事会和其他职能处室工作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检查成果,就会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4.监事会队伍配置不够合理

就山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而言,人员配置不够合理。一是监事会主席配置不够合理。《条例》规定了监事会主席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但是,国有企业监事会成立以来,监事会主席岗位某种程度上成了安置需要给予相应待遇、即将退休老领导的地方,他们多数是经济管理专业不熟悉,甚至之前并未从事经济管理业务,这样的监事会主席如何能领导监事会队伍从事专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二是监事会构成人员较少。目前,山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一个办事处的组成人员只有3到5人,监管的企业3到4户,为了履行好党和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责,可是,监事会力量太薄弱,分身乏术。三是监事会人员专业构成单一。《条例》规定,监事会监督检查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检查范围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职工薪酬、法律事项等方方面面。但是,目前监事会队伍基本是财务专业人员组成,加之日常缺少各方面专业学习培训,监事会检查手段显得不够全面,容易给人直观印象就是监事会类似于审计。

5.监事会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实行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外派制,天生具有行政行。监事会人员是行政编制,薪酬待遇由财政统一支出。监事会需要长期驻守各个监管企业,并根据需要延伸检查至二级三级企业,深入一线,经常出差在外,但是监事会并未得到相应的出差补贴,况且没有与国资委其他业务处室岗位轮换的机会,缺少激励机制,不利于年强干部尽心尽责履职。监事会的考评机制和公务员是一样的,按照“德、能、勤、绩、廉”考评标准统一实施,考评并未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工作质量挂钩,评价机制无法完全有效,容易造成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不能有效约束。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监督职责定位

《公司法》和《条例》都规定了监事会的职责权力,监事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将监督作为主业,将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事项和风险作为监督的主线,将及时发现问题、客观报告问题、督促解决问题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在企业董事会权力日渐扩大的情形下,将监事会的知情权、经营建议权、任免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写入公司章程。

2.进一步优化监督工作机制

强化促进当期监督和事中监督。监事会要充分国资监管机构内部信息共享的优势,通过列席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访谈座谈等方法,运用财务手段,分析掌握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和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一步深入检查。将“一事一报“制贯彻检查过程,及时报告反映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同时,要畅通监事会报告渠道,缩短逐级上报时间,提高报告成果运用的时效性。

3.进一步强化监督成果有效运用

一是加强监事会对企业整改的跟踪落实力度。监事会通过下发建议函、提醒函、建议书等方式要求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限期整改,同时,要加强后续的跟踪落实,通过再评估工作,评估企业整改情况是否到位,对于不到位的,监事会可以约谈企业领导人,并要求企业继续整改,直到整改到位。二是建立完善监事会与国资委职能处室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这种沟通协调是双向联动的,职能处室的管理批复文件要抄送监事会,监事会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分解至相关职能处室,互相运用工作成果,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4.进一步增强监事会队伍建设

一是消除监事会主席任免的历史弊病,选拔有能力、能作为的领导干部出任监事会主席职位。二是扩充监事会队伍,增加人员配置。不仅需要财务专业人员,也可以适当引入法律等其他专业人员。三是加强监事会人员日常专业知识的自学和培训,以适应面对企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检查需要,作为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做到自身过硬。

5.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监事积极性

要改进监事的考核评价制度,监事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工作,监事的考核评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要根据监事的工作特点,加强日常工作日志的建立和考核和管理,对监事日常出席会议次数、检查企业户数、报告撰写份数等事项形成日常工作日志,依据日常工作日志记录及监事会主席的考核建议等,形成年终考核评价,并以此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轮换的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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