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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宣传方案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0 14:54:48

产品宣传方案

产品宣传方案篇(1)

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所(队):

根据广元市工商局转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广元地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广工商函〔2017〕56号)要求,为认真开展好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结合xx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今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创新创造改变生活 知识产权竞争未来”。各所(队)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扩大宣传面和影响力,增强宣传时效,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各所(队)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集中宣传活动,主要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党委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打击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双打”)取得的成果。向广大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增强保护和辨识能力。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形式,各所(队)要将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周活动作为二季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队宣传周活动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实际,开展好宣传周活动。

三、认真开展宣传周活动

2017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至4月26日。

(一)各所(队)要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展示,积极受理和及时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投诉举报,曝光一批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件。

(二)利用新闻媒体、张贴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品牌商标。以商标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和商标监管的成果。同时,大力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助农增收典型事例。

(三)加大对企业商标品牌建设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各所(队)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围绕“商标品牌提升行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商标的注册、运用、管理、保护能力,运用商标战略创品牌、抢市场,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 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使我市企业做大做强。

产品宣传方案篇(2)

(一)档案文化意识观念淡薄,缺乏品牌建设社会环境。当前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档案文化意识观念淡薄,且缺乏品牌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首先,医院档案部门普遍认为档案工作即将所有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提供档案查阅服务,并没有建立文化品牌的必要。其次,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大众也普遍认为其只是一种历史记录,并没有实际文化价值,更不会成为主流文化。久而久之,档案部门在医院文化建设中的参与度较低,影响力越来越弱,无法有效开展档案文化品牌建设。

(二)档案文化研究利用不足,品牌建设缺乏产品支持。由于错误的档案文化观念,档案部门对于档案文化的价值没有正确认识,导致其对于档案研究和开发等相关工作缺失。档案人员只注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完成本职工作和传统工作,未能在工作上进行创新发展。档案文化研究利用不足,档案编研工作未有效开展,导致档案相关的文化产品缺失,文化记忆工程缺乏产品支持。就品牌建设而言,没有档案文化产品作支撑,即便开展相关工作,也因缺乏具体和高质量的产品而没有说服力。

(三)档案服务和宣传不到位,品牌建设质量受到制约。品牌的形成,重要的手段和途径即通过积极宣传,不断扩大在群众中的影响力,逐渐形成口碑效应,实现价值品牌的建立。而当前医院的档案文化品牌建设工作中,由于档案服务内容较少,服务质量不够高,也就很难形成积极宣传,产生良好的宣传作用。当前开放的档案服务项目极为有限,仅为档案资料的查阅服务,且服务人员的水平有待提高,电子化和信息化档案服务未有效开展,导致品牌建设质量受到制约,很难快速有效建设起品牌。

(四)缺乏专业品牌建设人才,档案室未参与中心工作。要想有效开展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就应当具备充足的人才资源,在保证基础档案工作有效开展的同时,通过创新性和高效和宣传,实现文化品牌的有效树立。目前情况是,许多医院缺乏专业的品牌建设人才,档案工作人员仅能完成基础的档案工作,在品牌建设上缺乏专业知识和有效经验。同时,人才的缺失,导致档案室未能参与到医院的中心工作当中,也就无法有效跟进医院的发展和建设,档案文化品牌建设缺乏有效支持。

(五)档案室藏资源利用不足,档案文化特色不够鲜明。医院由建立到如今,经历了较长的发展历史,其积累的档案室藏资源丰厚,对于档案文化建设和档案服务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而实际情况时,医院档案部门对于档案室藏资源利用不足,许多具有历史价值和现实参考价值的档案被封存在档案室内,造成极大的浪费和损失。同时,在发展医院档案文化时,未充分展现其特色,既未展示出地方特色,又未展示出室藏特色,对于品牌建设的积极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

二、新形势下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的有效策略

(一)创新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新形势下,要想实现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应在提高档案文化意识和观念的同时,积极创新档案管理工作机制,以达到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的目的。首先,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机制,使得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大大提高,为档案文化品牌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其次,探索并创新医院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大大提高档案服务的便捷性,提升档案服务的价值。建设电子阅览中心,开通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数字档案室,实现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提升。

(二)树立档案管理行业标杆,主推档案文化品牌建设。当前情况下,医院的档案工作一直处于边缘化地位,对于医院中心工作的参与度不足,在整体医疗行业中的地位也一直没有提升。为有效改变这一现状,就应当积极进行档案工作创新,改变过去的被动模式和地位,在做好基础工作和服务的同时,主动深入到医院的不同工作领域当中,使得档案部门在医院的分量和地位得到有效提升。同时,加强与医院其他部门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树立档案管理的行业标杆,为档案文化品牌建设提供巨大推动力。

(三)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积极开发医院档案文化产品。高素质人才是实现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的重要保障,为此,应当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提供源源的创新动力和品牌维护力量。在档案人才的选拔上,应注重其基础知识水平,还应看重其现代科技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学习能力,确保整体档案人才队伍的素质水平。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发医院档案文化产品,深度挖掘档案文化价值,结合医院特色和优势所在,开发出既有医院特色又有创新价值和实用价值、长远价值的档案文化产品。

(四)加强档案服务创新,树立良好档案文化品牌形象。加强档案服务创新,是推动医院档案工作不断进步、提升档案文化价值、扩大社会影响的重要和必要途径。服务创新应首先保证基础服务全面、细致和到位,保证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在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上进行创新和发展。注重优质服务的建设,一切以服务医院和社会为主要目标,结合当前的条件,进行服务升级,对于难度较大、过程复杂的服务需求,应利用创新式方法努力满足具体需求,以树立良好的档案文化品牌形象。

(五)加强档案文化宣传,建立医院档案文化宣传基地。加强档案文化宣传,使医院档案文化从被动和偏门地位中脱离出来,被更广大的人员认知并接受,使更多的人体验到档案服务。档案文化宣传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在通过口碑实现有效宣传的同时,可开展多种文化宣传活动。建立医院档案文化宣传基地,以举办档案资料展览活动的方式,是宣传方式中较为高效的一种。将医院的档案资料进行有效整合和归纳,制作多样化的档案文化产品,既展示档案历史记录的一面,又充分展示其现代化和便捷化的一面,极大促进档案文化的品牌建设。

三、结语

产品宣传方案篇(3)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主要总结去年国家和省档案宣传工作会议以来全省档案宣传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明年工作。刚才,__同志宣读了省档案局的表彰决定,对全省档案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__同志对去年10月以来全省档案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我们欣喜地看到,一年来,全省各级档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档案宣传工作会议精神,把档案宣传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靠上抓,全员参与,群策群力,丰富宣传内容,活化宣传形式,创作宣传精品,在档案宣传机制建设、宣传品牌建设、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新成绩,初步勾勒起档案“大宣传”的格局。希望通过这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加大全省档案宣传工作的力度,为推动档案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做好档案宣传工作,去年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今天着重强调一点,就是档案宣传要突出做好特色文章。__月__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和档案宣传工作也必须体现这“四个特色”,注重理论创造,注重实践探索,注重彰显民族精神,注重高扬时代旋律,切合档案存史、资政、惠民、育人功能作用发挥,做好档案宣传的特色文章。

做好特色文章就是要做结合的文章。从大处讲,无论是中国的革命、建设,还是改革开放,都是在探索特色之路,做结合的文章。这是一条重要的基本经验,也是做好工作的法宝。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把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党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紧密结合起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制度体系。档案事业发展以及档案宣传工作也应着力做好结合的文章,创自己的特色。近年来,我们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把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的部署要求与山东档案工作实际相结合,创山东档案工作品牌,在档案文化体系建设、理论学习研究、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开发利用、编研展示展现、民生档案和新农村档案建设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体现山东特色的工作,收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具体到档案宣传工作,走特色之路,做结合的文章,要在“高”“深”“实”“新”上下功夫。

所谓“高”,就是要坚持高境界、高起点、高标准,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大局意识,善于从全局的高度分析、把握档案工作,开拓档案工作,升华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和理性认识,努力打造高质量的档案宣传精品。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善于登高望远,科学谋划,从世界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高度审视档案和档案事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大政方针,积极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自觉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寻找档案和档案宣传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结合点。档案宣传具有传播信息、普及知识、舆论先导、服务发展、引领公众等重要功能作用,是扩大档案工作影响、提高档案工作地位、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档案宣传要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省档案事业科学化发展的角度科学定位,积极作为。无论是档案宣传载体建设还是档案宣传产品创作,都要凸显档案特色,发挥档案宣传的独特优势,注重创意策划,注重精益求精,力求多出有权威、有影响的力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品质的档案宣传文化产品,力创全国宣传知名品牌。

所谓“深”,就是要深化理论与实践研究,注重探讨档案工作以及档案宣传规律、特点,深度挖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档案宣传精品。要重视理论学习研究。理论成熟是一个政党成熟的标志。档案理论成熟是档案事业科学化发展的前提要件,也是档案工作者成熟的标志。档案宣传创特色、创经验、创品牌亦必须具备理论成熟。宣传工作源于实践,但不能局限于实践,宣传产品要高于实践。这就要多做挖掘、提炼工作,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分析生动具体的档案实际,从个性中寻找出带有共性的宣传成果。档案宣传工作者要认真学习研究档案专业理论,通晓档案工作知识,尽量成为档案工作以及档案宣传的专家学者。档案宣传工作者要善于学习,善于研究,善于总结,善于提炼,要多做深化的工作,多在深度上下功夫。

所谓“实”,就是实际。档案宣传要务实,在务实的过程中求档案工作之真、档案工作之是、档案工作之理、档案工作之效。档案宣传要切合档案工作实际,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形成以党管档案、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的档案宣传工作话语体系,充分运用好档案部门的话语权。要大力发扬实事求是的实践探索精神,通过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档案宣传,把国内外每时每刻档案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做法、新经验以及重大事件通告公众,包括对热点、难点以及前瞻性问题研究,提供对策性意见、建议。档案宣传要注重发现档案事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新生事物,以生动鲜明、活泼的典型引领档案事业发展。特别要注重身边人、身边事的研究,培养典型,倡树新风正气,强化档案宣传的针对性、鲜活性以及亲和力、感染力。通过典型推广、运用,发挥其带动示范作用。同时,要对档案事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认真研究,积极引导。同时,对于工作实践中创造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予以及时传播。档案宣传与档案工作者应是“零距离”,要自觉贴近、及时抓好档案宣传服务,切合档案工作者的诉求,不断提升档案宣传的实效性、知识性以及服务水平。

所谓“新”,就是要突出时代特色,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和善于创新、创造,努力打造档案宣传 新产品。档案宣传要研究内外部宣传环境,把握宣传的大趋势,善于站在时展的前沿阵地思考把握问题。要善于吸收借鉴,一方面要继续发扬光大我们自己在以往实践过程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另一方面要学习借鉴他人的好经验、好做法,包括全国乃至国外档案工作以及其他行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学习吸纳运用。当前,要认真研究新兴传播媒介的特点,发挥好新兴媒介在档案宣传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新的文章,关键在创新。要积极探索档案宣传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路径,务求在新形势下做出新贡献。在宣传策划和工作组织上,要善于借势、借力作为,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宣传、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公众媒体等部门,整合资源。在宣传内容上,不断丰富档案宣传内涵,突出宣传重点。在宣传形式上,要顺应信息传播手段发展和各类受众兴趣的变化,进一步拓展宣传形式、手段和载体,丰富和创新传播渠道。在宣传阵地建设上,要发挥好档案报刊杂志等传统档案媒体的作用,办好《山东档案》,学好用好《中国档案报》、《中国档案》杂志等全国性档案报刊。要扩大新兴媒体阵地建设,加强网络建设的管理力度,积极发挥网络宣传优势。档案宣传工作涉及面是全方位的,横到边,竖到底,从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到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无不涉及。因此,档案宣传要突破单纯面对档案工作者的小宣传格局,形成面对社会各方面人群的大宣传格局,强化档案宣传工作的公信力、影响力。

产品宣传方案篇(4)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恩怨怨在2012 年备受我国知识产权界关注,甚至影响了国人的生活,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商标许可案刚结,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未了之日,广药集团又在广州加多宝虚假宣传,申请法院判决加多宝的多个宣传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并申请诉中禁令。

一、具体案情【1】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定两被告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不能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二是请求判令两被告无条件撤销、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媒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12 年因商标争议,我们将这一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本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2012 年12 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举行了 2012 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会,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占据凉茶行业 72.96%的市场份额。因此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客观事实。根本不存在广药所称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遂作出上述诉中禁令。

本案诉讼双方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本文关心的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如何从学理上认识判定该案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

虚假宣传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虚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跟实际不相符合”的意思。【2】可见,它既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也包括根本不存在的情况。宣传,《辞海》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宣布传达;二是个人或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3】由此,虚假宣传的含义可以解释为,个人或者企业等以跟实际不相符的内容借助各种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念或者主张,以影响市场参与者心里和行为的活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上的概念,有关专家降其解释为“以捏造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4】我们现有立法对虚假宣传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探知一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虚假宣传的规定主要有第 5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虚假广告。

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几个关键词汇:引人误解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考虑到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意思基本相同,这里不做分析。虚假宣传的中心含义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般来说,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虚假宣传的范围之内。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共同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必要内容,二者缺一不可。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立,既要有宣传者的虚假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心里,又要有相关市场参与者确实受到误导。例如本案中,被告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符合虚假宣传内涵的本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判断宣传的内容是否虚假,还要判断其宣传是否误导相关主体。

三、虚假宣传行为判定要素的剖析

虚假宣传行为的科学判定从来就不是亘古不变的,我们应该根据理论和实践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概念、立法规定和 司法解释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最佳描述,概念分析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5】对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概念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方法之一。但是概念毕竟是抽象的,有时难以化入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当中。因而,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根据立法的规定来判定,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再次,考虑到概念的抽象性和上位及立法的滞后,我们有时还参考反映活生生实践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可以说,每一项司法解释都是该领域最新司法实践的结晶。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司法解释的参考,也是重要的方法之一。为了指导法官更加准确地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这说明判断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是相关经济生活领域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宣传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相关公众中的一般主体是否产生误解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标准虽然具有自由裁量性,但不能脱离一般的社会基础,具有一定的客观约束性。【6】《解释》第 8 条第 1 款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请记住我站域名/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结合上述学理上的概念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属性是“引人误解”,通常要具有引人误解的目的或者后果,其构成要件一般应该包括四个要素,一一剖析如下。

(一)竞争关系的存在

竞争关系就是经营者因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而受到竞争上的损害所形成的关系。【7】本文认为,这里的竞争关系,不仅仅指狭义上的竞争关系,还包括广义上的竞争关系。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要求不正当竞争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理念则认为,受害的诚实竞争者的范围不受此限。【8】《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1 条第 6 款指出:本示范规定亦适用于从事某种行为的当事人与因该行为而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况。可见,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要求竞争者从事相同的业务,即使竞争者从事不同的业务,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的都是凉茶,属于相同业务,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二)实施了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

误导的本质是使他人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企业产生不真实的印象,进而左右消费者的信息判断和决策。【9】《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误导性商业行为包括法定情况下的不真实的或者其他的足以导致欺骗的宣传的商业行为。【10】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 4 条第 2 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即误导的概念并不局限于本身即为虚假的言论,或者局限于使消费者已实际产生虚假印象的言论,只要有关言论易于产生误导作用便已足够。可见,在这个因素里,是否产生了误导更为关键。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目前流行一种突出的误导方式,即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活动。这些中介组织违反其宗旨,采取不正当手段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而参评企业借此在各主流媒体加大宣传,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针对这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信息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含有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11】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采取类似做法。如在四平制药厂诉华康制药厂不正当竞争一般中,法院认为华康制药厂在其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用语,属于虚假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行为损害了同行业其他厂家的利益,属于不当竞争行为。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两种特殊的情况:其一,真实的宣传可能构成误导。如法律禁止在饮料中添加多菌灵,若行为人在其广告中强调他生产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这是真实的宣传,但可能欺骗相对人,因为这样的宣传会导致相对人可能以为只有他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暗射其他竞争者饮料中含有多菌灵。这对其他诚实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宣传者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其二,过分夸张的宣传可能不构成误导。因为竞争者过分夸张的宣传,虽然与真实不符合,但消费者一般难以相信,因而不会给相对人造成与事实不符的理解。

(三)对诚实竞争者造成了损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可见,该法不仅保护诚实经营者,也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虚假宣传往往可能损及多方利益,一方面,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导致对相关消费者的误导。这里的消费者,应该指通常可能成消费该商品的人。判断是否会误导相关消费者,要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不一定要在市场交易中已经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后果,只要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情况产生错误理解,即可构成虚假宣传。另一方面,虚假宣传还可能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如导致诚实经营者市场份额的减少、利润的减少等。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造成损害应该从是否切实损害了诚实竞争者的利益来分析。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质上是调整竞争者之间竞争关系和利益归属的法律,消费者的利益只是该法引申意义上的保护。而且,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还可以求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本案中,加多宝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广药集团是否因此受到实际损害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考量。只有加多宝的行为对广药集团造成了实际损害,加多宝才有可能对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四)虚假宣传者有过错

停止侵害与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他们的构成要件不仅相同。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侵权行为是出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停止侵害不仅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也可以作为纯粹的程序救济,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行为的继续会给相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需要立即制止,法律允许相关人在前请求司法机关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因 而无需具备过错。【12】在分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错构成要件时,本文试图区分停止侵权和侵权责任这两种民事责任。对于损害赔偿的责任,应该遵循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被告才承担损害赔偿。而且,如果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本质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宣传,且以误导为目的或者达到了误导的效果,行为人的行为当属于明知而为,故该行为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心里指示下发生的。若是仅仅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责任,只要证据充分,则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无论故意或者过失,均需承担停止不当竞争。如本案中广药集团向法院申请停止加多宝的宣传行为,如果满足条件满足,法院则无需考虑加多宝是否有过错,就可以对其下达禁令。但在判断加多宝是否应该对其宣传行为向广药集团承担损害赔偿时,则必须考虑加多宝是否存在过错,且其错过的程度将影响赔偿的额度。

四、虚假宣传判定中必须注意的新问题

我国的商业受到计划经济的桎梏,商业言论极不发达。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实践大大改观了我国的商业环境,竞争活跃。尽管如此,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透明度与人们的理想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定中考量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透明度两个因素,有着极为重要的时代意义。

虚假宣传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行为之一,此类行为的规制不仅涉及相关竞争者的利益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还关涉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的透明度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判断时,应该从长远考虑判决结果对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透明度等的影响。

(一)商业言论自由

宣传是指个人或者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由宣传者、宣传内容、宣传媒介、宣传对象诸因素构成,具有目的性、社会性、依附性等特点。企业宣传是指企业自主投资制作文字或图片或动画宣传片或宣传画或宣传书,主观介绍自有企业主营业务、产品、企业规模及人文历史,以提高企业知名度的行为。企业宣传是一种广告行为,也是企业的一种商业言论。言论自由是各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可以分为商业言论和非商业言论。关于商业言论,至今没有一个统一而清晰的概念。美国在不同的案例中对其有不同的定义,如“仅仅是提议进行交易的言论”,“与发言者及其受众的经济利益相关的表达”。【13】商业言论的保护在国际上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商业言论曾经一度被拒绝提供保护。现在,商业言论与非商业言论同等受到宪法的保护,在观念上已经深入人心,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而我国对商业言论的及其严格的管理是值得深思的。政府对商业言论的干预应当有其正当的价值和利益追求,且应该符合法治原则,应该符合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市场透明度

市场透明度是市场参与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对市场行情(即对供求数量、质量、价格及其发展趋势)的了解程度。市场透明度不是市场本身的属性,而是市场参与者的属性,因人而异。市场透明度不仅关涉竞争秩序的有序,还关乎消费者知情权等切身利益。市场透明度是否高,这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竞争者的道德素质等息息相关。作为诚实竞争者,在宣传方面,应当以增加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为目的进行宣传,而不是相反。如果企业宣传的目的是为了澄清事实,而不是以不当竞争或者误导为目的,则不应该划入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范围。比如本案中,如果加多宝宣传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告诉消费者加多宝凉茶“改变的是名称,不变的是配方”这样一个客观事实。这实际上是在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是不违背竞争法目的的,更不违商业伦理。相反,这样的宣传行为若能得到保护,不仅能够促进市场公平、公开竞争,还能激励竞争者做诚实经营,维护商业道德和伦理。

综上,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诚实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败坏了商业伦理,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然而,我们在具体实践中,在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该综合考察各种因素,用理性思维,辨别基本事实,并考量判决的示范效果。毕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关乎市场竞争秩序、关乎商业道德,还关乎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

五、对本案的相关思考

尽管法院针对本案已经向诉讼双方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但本文认为,就本案而言,若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则必然是其行为引人误导。所以,核心问题是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导致引人误导。而本案的实情是加多宝生产主体未变,凉茶产品配方未变,仅仅因为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而变更了凉茶产品的商标名称,即商标名称由“王老吉”变更为“加多宝”。因此,加多宝改的是商标名称,非凉茶产品配方,所以,加多宝陈述的是事实,非但没有虚假宣传,也没有导致消费者误导,相反,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澄清了事实,明确了主体,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是一种商业言论自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构成虚假宣传。相反,王老吉虽然商标不变,但配方变了,这才是真正的误导消费者。

注释:作者简介:李芬莲(1976 - ),女,汉族,湖南邵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编辑部副部长、副编审。

【1】?tj =1.访问日期:2012 年 12 月 1 日。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第 1536 页。

【3】《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487 页。

【4】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93 页。

【5】邱昭继:《法学研究中的概念分析法》,载《法律科学》2008 年第 6 期。

【6】蒋志培、孔祥俊、王永昌:《<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7 年第 3 期。

【7】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

【8】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35 页。

【9】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35 页。

【10】范长军:《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56 页。

【11】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产品宣传方案篇(5)

XX年,全体同志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形成了共识,党员的党性意识得到增强。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做到了学习、工作两不误,两提高。全司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总局中心工作的大局,以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主线,以修订《商检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重点,认真做好立法、执法监督、普法、宣传、对台工作和报刊出版管理等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立法工作成果显着

(一)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

会同计量司开展了《计量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地方调研,形成了报局务会的送审稿。目前已提交国务院审议。

会同标准委开展了《标准化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国外调研,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后,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求。目前已准备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完成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启动工作。

(二)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同时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英文译审工作。 起草完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正案)。起草完成了《设备工程监理条例》、《缺陷汽车召回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规章制修订工作。

根据XX年总局立法计划,严格规章立法程序、认真完成规章的立法审查、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以及规章工作。本年度主要出台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地理标识产品保护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和《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草案的立法审查工作并已通过局务会审议。

(四)积极协调,扎实有效,做好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工作。

一年来,法规司认真完成全国人****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草案的书面协调。对涉及质检职能以及关系国民经济重大问题和涉及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等20xxxx件法律法规草案进行了协调,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协调,代表总局提出了回复意见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五)一丝不苟,按照规定,认真完成质检系统涉台工作。

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质检系统对台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今年以来法规司一方面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对台交流工作,对赴台湾地区的对台交流活动,严格执行立项、审批、行前教育、归后总结规定,总共完成十几个团组的赴台工作;另一方面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宣传赴台各项政策,帮助赴台团组解决困难,积极稳妥地推进两岸检验检疫技术交流。

(六)办理了人大议案、政协议案。

承办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议案、提案,圆满完成了答复意见。

(七)加强对地方的法制工作的指导,对地方局的请示及时做出法律解释。

二、法制监督扎实有效

(一)抓好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重点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加强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抓好两个典型和一个办法。

一是抓江苏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公开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典型。9月份,法规司约请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部分法制处长共同对江苏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案件公开审理进行了实地观摩,并进行了专门座谈研讨。该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坚持公开监督、民主监督,于XX年5月开始对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各行业专家的建议,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这种做法得到了较好社会反映,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对此多次做了正面报道。考虑到这项制度实施时间较短,有待于进一步总结完善,法规司已经督促江苏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推广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力争为全系统的法制监督工作提供较成熟的做法。

二是抓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层级监督制度方面新做法典型。新疆地域广阔,区局与各下属机构之间往来时间较长、经济成本较高,一些在内地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办法在新疆就不一定适应。在此情况下,该局对下属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除常规办法之外,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开发了一套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软件,通过计算机程序来控制案件办理的进度,所有案件办理均在内部局域网上实施,不仅案件办理可以做到内部公开,而且上级领导机构也可以实时监控,该软件有效地抵制了系统外对案件处理的说情等干扰,对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规范案件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底行政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法规司正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指导全局的意见,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推广。

三是重点抓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程序建设。根据近年来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业务量上升较快的趋势,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对行政处罚案件也有新的要求,原有的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司组织系统有关专家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是进一步完善了方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等工作程序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根据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合人事司在检验检疫机构设置稽查处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专门的案件调查机构和案件审理机构,提高行政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办理流程科学规范。

(二)继续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一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在质检系统的贯彻实施,总局党组把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作为今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总局先后下(转)发了《关于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法函〔XX〕178号)、《关于转发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质检办法〔XX〕111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抽查方案的通知》(质检办法函〔XX〕158号)等三个文件,按照部署,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总局组织xxxx检查组分赴1xxxx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和1xxxx直属检验检疫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了抽查。通过这次检查,了解了全系统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底数,发现了问题和不足,为总局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思路,明确了重点、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发现了各地的好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这次执法检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是法规司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后续管理的措施,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配合新修订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调整部门行政审批依据;及时对卫生司、认监委的xxxx许可项目公示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总结动植物检疫审批等项目电子审批的实施经验,加快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三是随时掌握国务院的最新改革动态的同时,密切关注系统的相关情况,对系统进行了专项调研,起草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意见》。

(三)抓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几年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经验,几乎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开展对近年来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分析,特别是将败诉案件作为重点分析对象,查找出系统业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这些案件所在的问题,指导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法规司整理了全国上报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从中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汇总,针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业务工作的不足,及时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改进建议,从源头上解决发生问题的因素。同时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下发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其行政执法工作;选取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突出案例,在《国门时报》上开辟以案说法专栏,加强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通过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总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逐年较少。截止到目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xxxx,正在审结过程中。协调处理直接总局行政诉讼案件xxxx,均未立案。对总局下属单位诉讼案件进行业务指导。指导业务司(局)、地方局案件调查及行政处罚2xxxx。处理投诉、申诉等非行政复议案件4xxxx件。

三、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真作好法规宣贯培训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后总局及时召开条例宣贯工作会议,会上总局领导作出了重要的动员讲话。分别于10月27日至10月31、11月8日至12日,分两期在北京和广州对系统南北两片的业务骨干进行了《商检法实施条例》培训,对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叙述,并对条例逐章逐条进行了讲解。

组织召开了一期新规章培训研讨会,向省局法规、执法人员宣贯了近期颁发的新规章xxxx。

(二)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XX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法规司一是制定了总局“四五”普法验收方案,对江苏、江西、广西进行了检查验收。二是对全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向全国普法办递交了书面报告。三是对“四五”普法先进表彰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三)开展了纪念普法二十周年系列活动。

为配合纪念普法二十周年,总结质检法制工作,法规司一是设计制作了质检法制宣传画发放全国质检系统、大力宣传质检工作;二是举办了质检依法行政成果展;三是开展了质检法制工作论文征集活动。

四、宣传和报刊出版管理工作成效突出

XX年,质检宣传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xx大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为主线,结合总局党组对XX年质检系统工作总体部署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大力宣传质检工作在提升我国总体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实际效果,宣传质检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做好315、质量月系列宣传等重大宣传活动、坚持不懈地结合业务工作宣传质检严格把关、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从源头抓质量打假扶优的工作业绩,取得良好宣传效果,对树立质检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开创质检工作新局面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的宣传。

(二)按照全国整规办的统一安排,对质检系统“食品质量安全周”工作进行了正面宣传报道。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

(四)认真组织、精心策划,做好《工业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的系列宣传活动。

(五)认真策划,立意创新,做好XX年“质量月”系列宣传活动。

(六)对总局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全面推进以质取胜战略,从源头抓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成效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七)积极宣传了质检部门以促进出口为重点,积极为扩大开放服务的新措施和新实效。

(八)集中力量,做好质检部门按国务院分工和要求做好防治禽流感的宣传工作。

(九)突出重点,着力宣传了质检部门严格把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的措施、做法和取得的效果。

(十)大力宣传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和标准化工作进展和成效。

(十一)继续巩固和扩大宣传阵地,灵活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努力扩大质检工作宣传效果。

(十二)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积极做好台湾输入大陆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宣传工作。

(十三)做好新闻热点的捕捉和应对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报刊监管。

1. 认真开展报刊出版单位自查整顿工作,严格执行报刊出版的有关规定.

产品宣传方案篇(6)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恩怨怨在2012 年备受我国知识产权界关注,甚至影响了国人的生活,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商标许可案刚结,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未了之日,广药集团又在广州起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申请法院判决加多宝的多个宣传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并申请诉中禁令。

    一、具体案情【1】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定两被告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不能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二是请求判令两被告无条件撤销、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媒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12 年因商标争议,我们将这一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本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2012 年12 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举行了 2012 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会,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占据凉茶行业 72.96%的市场份额。因此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客观事实。根本不存在广药所称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遂作出上述诉中禁令。

    本案诉讼双方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本文关心的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如何从学理上认识判定该案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

    虚假宣传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虚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跟实际不相符合”的意思。【2】可见,它既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也包括根本不存在的情况。宣传,《辞海》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宣布传达;二是个人或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3】由此,虚假宣传的含义可以解释为,个人或者企业等以跟实际不相符的内容借助各种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念或者主张,以影响市场参与者心里和行为的活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上的概念,有关专家降其解释为“以捏造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4】我们现有立法对虚假宣传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探知一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虚假宣传的规定主要有第 5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虚假广告。

    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几个关键词汇:引人误解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考虑到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意思基本相同,这里不做分析。虚假宣传的中心含义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般来说,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虚假宣传的范围之内。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共同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必要内容,二者缺一不可。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立,既要有宣传者的虚假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心里,又要有相关市场参与者确实受到误导。例如本案中,被告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符合虚假宣传内涵的本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判断宣传的内容是否虚假,还要判断其宣传是否误导相关主体。

    三、虚假宣传行为判定要素的剖析

    虚假宣传行为的科学判定从来就不是亘古不变的,我们应该根据理论和实践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概念、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最佳描述,概念分析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5】对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概念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方法之一。但是概念毕竟是抽象的,有时难以化入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当中。因而,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根据立法的规定来判定,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再次,考虑到概念的抽象性和上位及立法的滞后,我们有时还参考反映活生生实践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可以说,每一项司法解释都是该领域最新司法实践的结晶。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司法解释的参考,也是重要的方法之一。为了指导法官更加准确地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这说明判断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是相关经济生活领域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宣传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相关公众中的一般主体是否产生误解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标准虽然具有自由裁量性,但不能脱离一般的社会基础,具有一定的客观约束性。【6】《解释》第 8 条第 1 款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结合上述学理上的概念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属性是“引人误解”,通常要具有引人误解的目的或者后果,其构成要件一般应该包括四个要素,一一剖析如下。

    (一)竞争关系的存在

    竞争关系就是经营者因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而受到竞争上的损害所形成的关系。【7】本文认为,这里的竞争关系,不仅仅指狭义上的竞争关系,还包括广义上的竞争关系。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要求不正当竞争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理念则认为,受害的诚实竞争者的范围不受此限。【8】《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1 条第 6 款指出:本示范规定亦适用于从事某种行为的当事人与因该行为而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况。可见,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要求竞争者从事相同的业务,即使竞争者从事不同的业务,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的都是凉茶,属于相同业务,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二)实施了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

    误导的本质是使他人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企业产生不真实的印象,进而左右消费者的信息判断和决策。【9】《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误导性商业行为包括法定情况下的不真实的或者其他的足以导致欺骗的宣传的商业行为。【10】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 4 条第 2 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即误导的概念并不局限于本身即为虚假的言论,或者局限于使消费者已实际产生虚假印象的言论,只要有关言论易于产生误导作用便已足够。可见,在这个因素里,是否产生了误导更为关键。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目前流行一种突出的误导方式,即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活动。这些中介组织违反其宗旨,采取不正当手段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而参评企业借此在各主流媒体加大宣传,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针对这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信息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含有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11】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采取类似做法。如在四平制药厂诉华康制药厂不正当竞争一般中,法院认为华康制药厂在其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用语,属于虚假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行为损害了同行业其他厂家的利益,属于不当竞争行为。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两种特殊的情况:其一,真实的宣传可能构成误导。如法律禁止在饮料中添加多菌灵,若行为人在其广告中强调他生产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这是真实的宣传,但可能欺骗相对人,因为这样的宣传会导致相对人可能以为只有他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暗射其他竞争者饮料中含有多菌灵。这对其他诚实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宣传者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其二,过分夸张的宣传可能不构成误导。因为竞争者过分夸张的宣传,虽然与真实不符合,但消费者一般难以相信,因而不会给相对人造成与事实不符的理解。

产品宣传方案篇(7)

200*年上半年县农业执法工作总结

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农业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按照省市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大农业执法力度,逐步健全农业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宣传、实施、监督的工作机制,我县农业执法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将半年来的工作小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农资质量监管。年初,我局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农资打假护农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春耕期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把领导精力和执法力量集中到春耕生产上来,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打假行动,确保了我县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到位、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二、营造氛围,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局立即组织农业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县开展宣传周活动。积极采取广播、电视、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受理投诉举报电话、组织现场咨询等方式,围绕“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这一主题,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并利用乡镇墟日,深入到夏茂镇、富口镇、青州镇、高砂镇、大洛镇等地,为当地农民现场解答相关的农业生产技术问题、农资识假辨假、如何拔打投诉举报电话及如何科学选购农资产品等知识。在宣传周期间共发放“识别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兽药简易方法”宣传册;“动物防疫法”及“禽流感防疫”宣传图片;“农业155服务典型事例”及“农业155专家咨询手册”等资料19000多份,展示假伪农资产品12个样,已接受农民咨询问答800多人次,切实增强了农民的维权意识,提高了农民科学选择、使用农资水平。

三、整合力量,加大力度,清查和整顿农资市场。按照上级农业部门全年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开展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等农资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是从加强源头治理,狠抓市场监管,强化服务指导和加强制度建设四个方面入手,严把生产、流通和使用三个关口,上下联动,打假扶优,对城区及12个乡镇的农资生产、经营、使用三个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并结合关键农时,重点加大对本县区农资批发市场和乡、村农资集散地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在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狠抓种子、农药、疫苗等重点品种的监管。依法认真开展“五查”行动,积极配合春季农业中心工作,开展肥料、兽用生物制品等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搞好禽流感防控工作。目前,全县已出动执法人员305人次,检查农资市场53个次,检查农资经营企业77个次,完成兽药经营许可证换证24本,查处违法农业案件38起,查获违法种子30公斤,伪劣农药935公斤,不合格兽药420公斤,涉案货值共达8.9万元,挽回经济损失达30.53万元。

四、结合开展“餐桌污染”治理工作,建设“农产品放心工程”。积极配合工商、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开展种养业农产品污染治理工作,主要从抓好两个方面工作入手,一是控制源头,认真监管,做到三查:即查使用农药情况,制止使用高、剧毒和高残留的农药在蔬菜水果上的应用;查饲料有无添加违禁药品,现共查了10种饲料和添加剂;查兽药有无销售违禁药品。二是做好宣传工作,规范使用药品,深入基地宣传用药的规范和程序,利用墟日下乡宣传如何防止农业污染等知识讲座达6场,发放《国家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使用的农药》宣传单1000多份,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熟读法律条文,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加强监督检查,更加有效地保证我县农产品消费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