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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接待工作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3 11:19:29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篇(1)

【关键词】接待工作;办公室;业务

【中图分类号】G647;C9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433-01

接待工作是办公室的一项任务和职责。什么是接待工作?字典中对接待的解释是迎接招待的意思。接待工作就是为完成组织和单位的接待任务而进行的筹划、组织、协调、实施和服务等一系列的活动。

为什么要做好接待工作呢?因为接待工作是企业办公室工作系统的重要环节,接待工作水平高低能够集中反映一个企业的整体形象,能够展示出接待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对于推动工作开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何做好接待工作呢?笔者认为:

一、明确接待工作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按来访者的国别分类,接待可分为内宾接待和外宾接待。按来访者事先是否预约分类,接待可分为有约接待和无约接待。按来访者的人数分类,接待又可分为个别接待和团队接待。按来访目的分类的话,还可分为商务接待、政务接待、会议接待等,不同的接待类型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明确是什么接待类型,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接待工作。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接待工作,其目的和作用都是相通的,接待工作就是要起到服务保障作用,交际结缘作用,形象展示作用,促进工作开展的作用。

二、做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

接待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是保证接待工作质量的前提。首先,沟通情况,了解意图。在接到上级部门或对方的通知或电话后,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主动与对方取得联系,了解清楚上级或对方来访的人数、身份、民族、性别、日程安排等,还应掌握上级领导来检查指导哪些工作或来访客人的主要目的、有什么要求、活动的方式等等,以便安排好餐饮、车辆,确定参观或会务类型及地点等各项工作。

其次,制订接待计划。就是要确定接待规格,拟定日程安排,提供经费列支等。制订好接待计划后,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征求领导意见,并按照领导要求进一步完善接待准备工作。

第三,明确职责,周密安排。在了解掌握以上情况后,明确接待人员的职责,对接待工作进行准备,主要包括所需材料的准备、会务地点的确定、餐饮的安排、结束送行的礼节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细化每项任务、每个环节,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使每项工作都有人负责、有人承担、有人落实。

从近年来的接待任务来看,有些接待任务给予基层的准备时间很短,事先来不及通气,等接到正式通知时,客人马上就要到了,时间很紧。接待方案、计划也经常在变动,有时一个活动一天要变几次等等,这些都对我们接待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提出了新挑战。为此,在做接待准备时,除遵循相应的机制外,也要有相应的套路,即:第一要以变应变,第二要以不变应万变。所谓变,就是方法要灵活一点,要求具体一点,时空更准确一点,机动反应更敏捷一点。所谓不变,就是无论接待任务如何紧急,如何复杂,接待规则不能变,明确指令不会变,运作程序不能变,以免发生重大偏差和失误。

总之,要把接待前的准备工作考虑周全,准备充分。

三、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工作

要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工作,就要在迎客、待客、送客的环节中注意礼仪。礼仪是指人们在社交活动中所共同遵守的礼节和仪式,即必须严格遵守的一种礼貌行为规范和法则。

接待工作人员要注重学习各种礼节、礼仪方面的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接待工作人员是“第一窗口,第一张面孔,第一环境”,是一个企业及地方的形象大使。接待人员的言谈举止,不仅能折射出—个企业的企业文化或一个地方的精神风貌、文化品位和工作作风,而且也会给客人留下难忘的“第一印象”。接待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接待工作的好与坏,优与劣,小而言之,影响某次接待工作质量,大而化之,影响—个企业或一个地方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在具体接待工作中,首先,要迎接引导,沿途介绍。来访的都是客人,要尽好地主之谊,尽量为客人提供方便。迎接时要根据客人人数安排好接待车辆,参加迎接的人员要与客人在级别或身份上对等或稍低一点,并提前到达与客人约定的地点。接到客人后,沿途要主动向客人介绍或接待安排情况,征求意见,让客人对此次活动有大体的了解,特别要注意别冷场,要显示出热情。迎接引导客人还要注意引导客人时自己行走的位置、问候握手时的动作、介绍双方领导的顺序、乘坐车时的礼节等。

其次,接待活动中如有座谈,要根据人数提前安排好座谈的地点。房间安排要适中,人少房大,显得太空落;人多房小,显得太拥挤。座谈地点要注意悬挂横标、座次摆放、茶水供应、花草、音响照明、材料摆放等事项。

再是,参观考察要提前安排好车辆,人多时注意将车辆编号,引导客人按顺序乘坐。根据需要前面可安排引导车辆,交待清楚行走路线。每个参观点要提前准备好茶水或矿泉水,并要有专人做情况简介,同时要安排好休息地点、方便地点等。如有就餐、住宿等要求,要事先打印好房问号,与日程安排、作息时间、就餐地点等一并发至客人手中。就餐要严格按照接待标准,突出地方特色,根据客人习惯安排就餐方式,特别要注意饮食卫生。

再一个,要礼貌送客。“出迎三步,身送七步”是迎接宾客最基本的礼仪。送行,是决定来访者能否满意离开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能否将这最后一个环节的工作做好,是能否善始善终地接待好来访者的具体表现,送要有送的语言,要说“再见,欢迎下次再来,慢走”等礼貌用语,还要有送的姿态和行为,当客人告辞时,要与客人握手话别,要送到办公楼外或单位门口,如果以小轿车送客,还要注意乘车的座次,并主动把车门打开,请客人上车。

在整个接待工作中,要注意安全工作和保密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确保来宾的安全,同时,也要做好企业或地方相关的保密工作。

四、全面地做好接待后的总结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篇(2)

一、以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促进后勤队伍自身建设

一是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程序若干工作制度》等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全区工作和办事程序,规范办文、办会制度,切实提高了机关运转效率,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也取得了实效。

二是做好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成立了桑海开发区招投标办和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对项目金额1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阳光操作。在今年统一采购新办公桌椅的工作中,总预算金额68万元,采购中标价48万元,节省了经费20万元。

三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和报上及时公布党工委、管委会发生的信息,使机关干部和区内群众能随时掌握和了解开发区最新动态,同时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效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琐碎繁杂,涉及面宽。在具体的工作中,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一是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在车辆管理上突出一个“严”字。对车辆实行“三定”制度,即“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洗车”,在维修上做到先审批后维修,坚持大额维修要领导签字的严格制度;在加油上,统一办理了加油卡,每月定期充值到卡上,并实行油本制度,对每辆车百公里耗油量建立台账,做到公里数与油量相吻合,并在每个月对节省油费最多的司机实行物质奖励。与去年相比,节省油耗2100公升,计人民币1.3万多元。二是制定了食堂管理制度,在食堂管理上谋求一个“俭”字。针对不同的接待档次制定了三套接待标准,在烟酒的招待上也是严格执行,按照“突出特色、厉行节约”的公务接待理念,一般接待只用普通烟酒,并大力提倡使用本地酒水,如本地三花酒、蓝莓饮料等,有效地降低了接待费用;对管委会的招待,只有在接待领导和客商的时候才能签单,并且要经过办公室审批,在结账前都认真核对菜单和款项,12年各部门招待费执行指标情况良好,较11年同期节省接待费15%,合计节省接待经费26.5万元;在工作餐的规范上,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在工作餐就餐后及时在食堂的签单本上确认并签字,防止食堂承包商作假帐。三是制定了卫生管理办法,在卫生管理上力求一个“洁”字。机关卫生是开发区形象的一个体现,在外部卫生管理上,首先是低价购置了一批垃圾箱,其次是创造性地与深圳长城物业公司合作,由公司聘请专业的保洁员负责机关外部卫生保洁;在内部卫生管理上,通过与深圳长城物业管理公司比较,与食堂承包商合作,以每年8万元的低价将办公室内部卫生承包出去,与深圳长城物业公司相比节省了7万元经费,通过这一系列制度管理,开发区形象得到了很大提升,对招商引资工作和对外形象展示工作发挥了很大潜在作用。四是制定了会务接待管理制度,在会务管理上追求一个“精”字。会务接待是开发区管委会对外的重要形象窗口,是办公室的重要工作之一。由深圳长城物业公司聘请专门的会务接待人员,专门负责管委会的接待活动;在接待时及时通知会务人员做好各项接待工作,保证服务周到、及时、舒心,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客商对我区的会务接待水平的高度评价和肯定。12年全年共接待475批次,2375人次,其中市级168批次、840人次,有效地提高了机关工作服务水平。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篇(3)

1.1美国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与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美国是一个移民组成的国家,由不同民族、种族及的人组成,利益比较多元化,群体问很难形成一种平等、团结、合作的认同感。建国初,美国几乎是一个无人居住的荒野,早期移民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这片荒野上建立了一个“新世界”,并过上了相对富足的生活。这使得他们极端信奉个人主义,认为通过自我奋斗、勇于冒险等努力可以达到自己想要获得的目标,每个人都被平等地提供了成功的机会,导致贫困、失业等的责任在于个人而不是社会。总之。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极端信奉个人主义、崇尚自由竞争及利益多元化等,决定了美国社会只能实行“自由主义模式”的社会福利制度。这种制度体制的非商品化效应极低,因此也就注定了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给付水平很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较大程度的提高。美国失业保险制度:据1995年的规定,缴税率上,联邦税为0.8%,但联邦政府对联邦失业保险税采取减免政策,一般减免90%,以鼓励各州积极开展失业保险,而州失业保险税一般采用经验税率法确定,通常在0—10%;缴费基数上,雇主以雇员工薪总额缴纳;支付标准上,实行周津贴额与工资收入的逆相关,即失业前有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如1/25,而低收入的人则采用高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如1/20;支付周期上,以周为支付单位,期限通常为26周。

1.2德国

1927年7月16日,以《劳动介绍和失业保险法》的颁布为标志,德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该制度的特点与历史文化传统及人口结构有关。德国存在着互助传统。一战结束前,德国始终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解决失业问题主要是依靠非政府性的劳动介绍所和工会失业保险。这些传统互助组织对解决德国的失业问题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失业问题的严重程度尚未超出传统的互助组织所能应对的范围,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就始终缺乏一个有效的推动力。1925—1926年的经济危机使德国失业问题开始严重化。为应对失业局面,1927年7月16日,德国颁布《劳动介绍和失业保险法》,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就恰恰说明了这一点。此外,也正是由于这些互助传统,当失业者在失业保险期限内未就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仍可享受由联邦政府提供的失业救济,即德国失业保障制度的类型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制度。

文化上,德国人有着根深蒂固的统一思想。他们对抽象思维比较热衷,讲究逻辑以及严格管理。这种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也呈现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上。例如对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享受期限与标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等有着详细而又严格的规定。人口结构上,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德国面临着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问题。德国政府为鼓励生育,实行对子女补贴的政策。这在失业保险制度给付设计上也有所体现。德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若失业者家庭中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纯工资的67%,反之,则为60%。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据1995年的规定,缴费率为6.5%,由雇主与雇员各承担一半,即3.25%;缴费基数上,雇主以投保工薪总额、雇员以投保收入缴纳;支付标准上,考虑家庭抚养情况,即失业者家庭若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则为67%,反之,则为60%;支付周期上,通常为78~232天。

1.3日本

日本作为一个与我国具有许多相同历史文化传统的亚洲发达国家,对其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将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和完善提供更为直接的借鉴和启示。1947年12月《失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受国内经济、社会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呈现出一定的国别特色。

社会文化上,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脱亚人欧,进入工业化社会,西欧资本主义思想开始在日本传播。二战后,美国占领军司令部在日本实施民主改造,资本主义民主之风更吹拂着日本大地。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同时也是一个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尊老爱幼、重视家庭等传统在日本也受到认同。加之近年来日本面临人口结构老龄化对失业带来的严峻挑战,这使得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待遇给付的设计中既注重效率的原则(如强调个人的责任,待遇给付高低与工作年限正相关),同时也不忘对高龄劳动者进行关怀(设置高龄劳动者的失业保险以及一般失业津贴中以年龄作为其中的一个分类依据来划分给付标准,年龄越高,失业者得到的给付标准也越高)。

经济上,以1973年石油危机为起始,日本从持续高速增长转为中低速增长阶段。同时,各大企业也由战后采用的终身雇佣制转向短期雇佣、临时雇佣等方式。这些经济上的变化,使得失业保险制度也需相应的调整。1974年,《雇佣保险法》取代了原来的《失业保险法》,1979年又经修改,新的《雇佣保险法》规定,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由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两部分构成,并特别规定了雇佣安定事业、能力开发事业及雇佣福利事业。这些雇佣促进事业是日本雇佣保险制度的特色,它充分体现了日本抑制解雇与预防失业等的政策取向。

日本失业保险制度:据1995年的规定,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即一般行业,总费率为1.15%,雇主缴纳0.75%,雇员缴纳0.4%:建筑业总费率为1,45%,雇主缴纳0.95%,雇员缴纳0.5%;农林水产、清酒制造业总费率为1.35%,雇主缴纳0.85%,雇员缴纳0.5%。而雇佣促进事业的费用完全由雇主负担,资金从雇主缴费中以一定比例提取。政府财政负担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的25%,就业促进支出的10%及管理费用。

缴费基数上,雇主以工资总额,雇员以个人收入缴纳;支付标准上,失业保险津贴额采用逆向原则,即收入高者,采用低的计发比例,反之,则为高的计发比例,比例区间通常为60%~90%;支付周期上,通常为300天。

2.各国经验总结

2.1美国

(1)美国的州失业保险税采取经验税率确定法是其失业保险制度的一大特色。所谓的经验税率确定法,是指临时解雇工人比较频繁从而对失业保险体系资源需求大的雇主缴纳的失业保险的税率应当较高,即解雇率越高,则税率越高。每个州失业保险税率都有~个最低值与最高值。相关部门依据对雇主解雇经历的鉴定,进而确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之所以实行这种浮动税率的做法,是因为对非自愿性失业者来说,解雇的决定是由雇主做出的,因而雇主对失业者负有一定程度上的责任,这也是美国大多数州的雇员无需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失业保险经验税率确定法将失业成本更多地由解雇雇员造成雇员失业的雇主承担,因此可以鼓励雇主稳定就业,使失业保险费用合理分配。

(2)美国的失业待遇即周津贴额,以失业前1年本人最大季度收入为基数,体现了失业待遇的权利与投保缴费的义务对应的原则。与此同时,为了贯彻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尽可能地缩小失业保险待遇之间的差距,照顾低收入者,美国有些州在此基础上实行周津贴额与工资收入的逆相关,即失业前有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而低收入的人则采用高的失业保险替代率。这种将失业待遇水平通过逆向的计发比例与工资联系起来的方法,有利于避免低收入者因失业前工资收入低而导致领取的周津贴额也低,进而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它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宗旨。此外,美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一般情况下为26周,但当遇到经济衰退,失业率较高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延长13周,只要总领取期限不超过39周。这种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失业率的高低灵活调节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做法是比较人性化的,它符合现实的需要。

2.2德国

(1)德国失业待遇的发放充分考虑到失业者负担的家庭抚养义务,如所需抚养的子女,认为只有顾及到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才有可能保证劳动力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可能。因此,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若家庭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小孩,则为纯工资的67%,反之,则为60%;而领取失业救济待遇时,若有至少一个18岁的小孩,则为纯工资的57%,反之,则为53%。

(2)德国实行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相结合的双重失业保障模式。对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者无需缴税,并且劳动部门还为这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继续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费,而对于无权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或者本来就没资格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则可以享受由联邦政府提供的从税收收入拨付资金的失业救济。这种将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方法,较好地保障了社会上的所有失业人员。无论其是否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通过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先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内仍未就业,符合条件的,转领失业救济金的方式,使他们全部都纳入到失业保障制度中,应保尽保,并经过一系列有效衔接与整合的制度安排,减缓失业对他们在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各种冲击,使他们得到全方位的、人性化的保障。

2.3日本

(1)日本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而是依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如农林水产、清酒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失业风险大,失业率较高,因而其失业保险费率高于一般行业。此外,日本的失业保险费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失业率的高低、基金积累规模灵活变化。例如依据已有经验,其失业保险基金积累的最佳规模是当年保险收入的1倍一2倍,因此,当基金积累的规模超过当年保险收入的2倍或低于1倍时,则相应的降低或提高失业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的失业保险费率。

(2)日本在发放失业待遇时,以失业者失业前18O天平均日工资为基数,并将平均日工资额划分为区间,每个区间设定不同的计发比例。例如60%~90%。为了照顾低收入者,体现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当失业者所处的日工资额区间越高时,所适用的比例越低,反之,则越高,呈逆相关。

(3)日本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不是统一的,用于失业待遇的资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而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则来源于雇主一方,这是臼本与其他国家的不同之处,并且这两项的支出不相互调剂使用。而是专款专用。这种做法使得基金的专属性非常强,可以保证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不因失业待遇支出的不足而被挪用,较好地实现雇佣促进事业政策的贯彻执行,使促进就业工程真正地发挥作用。

(4)日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非常注重劳动力的质和量,在1974年《雇佣保险法》取代《失业保险法》时就提出了雇佣促进事业,后经修改,发展为雇佣安定事业【预防失业、改善雇佣状态及其他雇佣稳定工作等)、能力开发事业(促进贯穿整个职业生涯的能力的开发与提高)及雇佣福利事业(职业生活的环境改善及其他福祉的促进),它体现了日本抑制解雇与预防失业的政策取向。与德国的解雇保护法不同的是,日本的雇佣政策并非政府限制解雇,而是采取通过向雇主提供援助金,间接进行政策目标诱导的方式来实现。

3.外国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从缴费率上看,国外典型国家基本上是由雇主及雇员共同负担,总费率大部分高于3%,并且这些国家大部分实行弹性费率,这有助于发挥失业保险费率抑制雇主随意解雇雇员,达到稳定就业的作用。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的缴费率为3%,它是依据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的。这一缴费率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及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当时来讲是比较合理的。然而经过11年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有了较大的飞跃,企业利润与个人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随之相应增加。若此时失业保险费率仍停留在1999年的低水平上,在一定的失业率下,一定的筹资水平代表相应的待遇水平,可见失业者领取的保险待遇水平必然也低,这必将与当前的消费水平不相适应,使得失业保险待遇无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此外,我国实行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无论失业风险高还是低,各行业都执行相同的缴费率标准,这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并且由于缺乏惩罚机制,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某些行业随意解雇员工的行为。因此,借鉴国外如美国、日本的做法,实行弹性费率,并依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相应地调整失业保险费率,便成为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亟须调整之处。

第二,从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失业待遇的参照基准的关联看,各国在这两者的设计上都体现出了一致性,即缴费基数与失业待遇的参照基准都是以工资为标准,而这与国际上的规定——失业津贴的厘定,或以失业者在业期间的工资为依据,或以失业者的投保缴费为依据的原则是相吻合的。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依据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介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两者之间。这意味着我国的失业者在职时以自己的工资为基数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却只能领取与本人工资无关、略高于社会救济水平的失业保险金。这种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参照基准,既不利于激励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符合,某种程度上它是一种倒退。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此项的设计,将本人工资作为失业金的参照基准,以体现缴费义务与待遇给付权利的统一。

第三,从支付标准上看,各国的失业待遇都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收入的一定比例,但具体执行时,各国略有不同。如美国、日本,采用逆向原则,失业人员失业前若收入高。则适用低的计发比例,反之则适用高的计发比例,以照顾低收入者;德国则注重孩子与家庭因素考虑,对失业者适用不同的计发比例。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支付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法定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即不同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待遇的计发比例是相同的,它既没有体现与工资挂钩的效率原则,也没有比较人性地从家庭状况的角度考虑失业保险金给付,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如何合理设置的问题值得深思。

第四,从支付周期上看,各国的失业待遇领取期限都在26周~43周。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期限最长为2年,相当于112周。众所周知,合理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可以较好地维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使其免除后顾之忧,积极寻找与其能力最佳匹配的工作。但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如果过长,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如工作搜寻模型中的抑制效应——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增加会提高失业状态的“价值”,使得失业人员丧失寻找工作的动力而长期陷于失业状况,不利于再就业。因此,无论从各国通行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规定,还是从防止道德风险,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看,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期限过长的问题都应当引起注意。

第五,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制度设计上看,日本、德国在此方面做得非常出色。例如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开展了能力开发事业、雇佣福利事业、雇佣安定事业,并将就业促进资金与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分开筹集,单设账户,使得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有可靠而稳定的物质保障。德国则从职业培训、职业恢复补助、提供开工不足补偿金、对建筑业实行:N''''P2i等多个支出项目来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补贴引导企业抑制自身的解雇行为。当前,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制度设计非常不完善。例如存在失业保险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少,享受对象范围窄,基金支出占整个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比重设置不合理,保障基本生活支出与促进就业支出同在失业保险基金这个大账户中,并未单设,致使促进就业基金专属性不强,不能依据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需要相应地调整支出额等问题。而德国、日本在相关方面的做法则对我国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篇(4)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

遇到重大接待工作和活动,可由总经理室协调若干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

二.总则对外接待是公司行政事务和公关活动的重要部分,为使对外接待工作规范有序,具有统一的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

三.对外接待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接待范围主要是公司及所属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接送、食宿、购票、会谈和陪同参观等方面的安排和工作。

接待的对象分为内宾和外宾。

四.对外接待原则

接待应遵循“平等、对口、节约、周到、保密”的原则,使客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去。

平等原则。对来宾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平等相待、落落大方、不卑不亢。一般情况下,级别与权限相等,同级别出面,特殊情况高规格接待。

对口原则。各职能部门对口接待。综合性接待时各部门应予以协调,谁出面接待谁结帐。

节约原则。内部成本效益核算。招待来宾从简,不铺张浪费,不重复宴请,主方人数不多于宾客人数。

周到原则。接待程度应衔接周密,接待方式应完善,以礼相待,使客人感到热情、周到。

保密原则。向不定期宾介绍情况,注意保守公司情况、国家机密。重要会议要有记录。巧妙回避不宜回答的部题。

五.接待规格的确定。

高规格接待,陪客比来宾职务高一些。适用于上级机关派员来人、其他企事业单位来员洽商重要事宜、下属企业领导来访汇报情况。

对等接待。适用于一般性接待活动。

低规格接待,陪客比来宾职务低一些。适用于经常性业务往来。

六.接待礼仪

见面。原则为主动、热情、礼貌。

××接待:主动起迎,问明来意。

××安排交谈地点:

⑴根据来客来意和身份,安排适当地点(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进行交谈;

⑵手前头忙,一时难以抽身时,应向客人说明暂请他人代接呀另商时间;

⑶切忌让客人久候而无人问津。

⑷客户提出国家领导或他人交谈,应立即联络,并将客人引至约定地点等候会面,介绍后再行离开。

七.引见。

首先向领导介绍客人(单位、职务、姓名)。

引见顺序;

⑴把身份低、年龄轻的人介绍给身份高、年纪大的;

⑵按职务高低,依次介绍一行来客;

⑶职务相同,先介绍年纪大的。

⑷领导与来宾见面交谈后,对客人原定日程有变化的,与客人共同协商安排。

八.行路。

陪同客人行路,请客人行于自己右侧;

乘坐车、上下楼梯、电梯,礼让在先,主动开关门;

自己处于主陪地位,应并排在客人旁边,不要落在后边。

九.其他。

穿着不得过于随便,按规定着装,衣着整洁,有风度;

主动照顾来宾中的老人、妇女、儿童和残障人士;

尊重属不同国家和民族来宾的风俗习惯和礼节。

因故未能准时赴约,尽早通知对方,并以适当的方式致歉。

十.接待内容和程序

㈠接待内宾。

接受任务。弄清来宾的基本情况:单位、人数、姓名、性别、职务和使命、抵离时间、乘坐交通工具及车次或航班。

布置接待。提出接待意见:接待部门、人员、规格、方式、安排、费用预算,并报请上级批准。

迎接安排。根据来宾身份、人数、性别,预订招待所或宾馆,安排好伙食标准、进餐方式、时间、地点,按抵达时间,派人派车迎接。

看望、商议日程。来宾住下后,公司有关人员前往看望,表示欢迎和问候,了解来访日程和目的,商定活动日程并通知有关部门。

安排有关领导会见。按接待规格和礼仪,安排有关领导去住所看望,接待人员安排会见地点、时间、陪同人员。

组织活动实施。按参观、考察目的,组织业务部门向客人介绍情况,参观现场;对上级检查,安排汇报、座谈会。

送别。根据客人意见,预定车、船、机票,协助客人结算食宿帐目,话别送行,派人派车送至车站、码头或机场。

小结。每次较大规模接待完成后进行一次小结,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后续工作。

㈡接待来宾。

接待内容与程序基本相同,主要内容和注意点为:

迎送。

安排迎送陪同人员和译员,要有与外宾身份相当的对口、对等人员迎送。

对身份较高的外宾,事先应在机场(车站、码头)安排贵宾休息室,并备有饮料。

会见会谈。

会见会谈的时间、地点、双方人员名单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对方,并尽量不改变计划;会见时,我方主要人员要高于或等于外宾身份;会谈时,身份一般对等。

我方人员应提前到达,并在门口迎送。

对会见会谈场所、座位事先精心安排,留定座位。双方人员较多、场所较大时,宜装扩音系统,桌上放置中外文座位卡。

会见的座位排列:外宾在右边,我方人员坐左边。团长安排在我方主谈人右手第一位,副团长坐第二位,其他外宾可依次随便落座。

会谈时用长桌的,中外各一方,请外宾坐上方,我方主谈人坐自己一方的中间位置。

如有合影,事先安排合影图。合影一般主人居正中,按礼宾次序,以主人右手为上,主客双方间隔排列。

宴请。

有宴会(早宴、午宴、晚宴)、招待会(冷餐会和酒会)、茶话会、工作进餐。

举办何种宴请活动,根据活动目的、对象、经费开支等因素确定。

文艺晚会。

根据活动目的、外宾兴趣、接受能力,安排和选定节目,根据客人身份安排好座位,一般以第

七、八排座位为佳。

参观游览。

根据来访目的、性质、外宾意愿和兴趣,选择有针对性的游览项目,安排身份相当的陪同人员和解说员、导游。

接待标准

⑴用餐标准。

1、招待官员、关系户80~×××元/人·餐

2、较重要官员、关系户50~×××元/人·餐

3、地方一般干部、外单位来人10~×××元/人·餐

4、公司分支机构来人×××元左右/人·餐

5、常客员工标准

较重要官员200~×××元/天总经理

较重要官员150~×××元/天总经理

公司分支机构按公司标准

常客自愿

十一.附则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篇(5)

自加入**公司以来已经一年多的时间了。在这里我从学校的一名学生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为一名员工,学到了更多的知识技能,各方面都有了的提升。在领导的支持和同事们的帮助下,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很感谢当初公司领导给我这个成长的平台,让我可以在工作中不断成长,不断学习,提升了自身的素质,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日常工作方面

1、把事情细节化、条理化、规范化

前台的工作比较琐碎,收发传真、邮件、报纸,维护办公设备、送水、接待不同的来访人员等。刚接触工作时,有时候事情赶到一块就会有些应付不过来,显得手忙脚乱。虽然完成了工作,但是在工作过程中有些细节就没能注意到,做事情也显得没有条理。效率也就低了下来。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总结,我意识到要想优质的完成这些工作,首先要把工作从全局统筹好,再从细节入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效率。只永不懈怠的提高自己,才能胜任看似简单的行政工作。现在,已能较好的统筹安排工作,并努力把工作细节处理得当。争取给大家最到位的支持和服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按职业化的标准时刻要求自己。同时,规范化方面还需要加强,我也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注意这一点。

2、保持较好的工作状态

人低为王,地低为海。行政本身是一个服务性和支持性的工作,尤其是前台接待。当有客户到访或是公司有大型会议时,前台就会负责一些茶水准备和服务工作,要了解到每个人的需求,适时地为大家服务。在接待其他人员,如送报、送水、来访人员的司机,也要服务周到,体现出公司的良好的形象。

只有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才能提升服务质量。在工作过程中,我要求自己避免消极情绪,谨记工作职责,时刻把自己的位置放到一个合适的高度,本着为人服务提升自己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这也是一个行政人员必备的素养。

3、学会沟通和团队协作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篇(6)

日前,贵州省政府出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的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内容。

意见指出: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称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2014年10月1日以后(以下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改革范围包括三类人员

本次改革适用于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意见提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作人员12月份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只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该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怎么计发?

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改革前已经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不再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其中: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级统一管理。

满70岁仍工作者可继续参保缴费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篇(7)

    第二条  凡持有本省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原则,即不论保障对象单位性质,隶属关系,统一归当地民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的审批、复核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应承担管理审批机关交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统计、审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各级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国家政策性调整外,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州(地、市)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水电、燃料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六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查,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将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接到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发给《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应当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九条  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机构)分别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7日,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检举或投诉;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不予批准。

    第十条  家庭收入核定的内容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学徒期间的生活津贴;

    (三)接受的赡养费、扶养费或其他馈赠;

    (四)领取的救济费、失业保险金等。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付实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批准的当月开始计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

    第十二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公布领取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保障对象及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保障对象凭《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每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领取当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审批机关应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除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资金坚持分级负担的原则,省、州(地、市)承担资金的比例,由省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各地的保障资金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给州(地、市)财政,与州(地、市)承担的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民政部门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预算。财政部门应将拨付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保证按月发放,年终决算。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付给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专用帐户。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总帐、明细帐和各项规章制度,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明细帐和保障对象台帐,并于每月底前由县级民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管理审批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企业应当如实填报保障对象基本情况调查表,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其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告知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企业,由居民委员会或企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籍变动时,取消保障资格,收回《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户籍变动后其在省内新的户口所在地,如家庭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可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在就业、就学、就医、从事个体经营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下列照顾和扶持:

    (一)免费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培训和就业咨询、指导服务;

    (二)免收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

    (三)考入省内外大中专院校的,其在校读书期间仍按家庭成员计算,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入校时可持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校申请助学金;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注册费和工商管理费。

    第十九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治安、环保、卫生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经有关部门二次推荐提供就业岗位,无故拒不就业的,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条  管理审批机关在受理和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任何费用,也不得附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应如实告知家庭成员和收入的变化情况,并接受管理审批机关的检查和监督。违反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在核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和真实情况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数额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