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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3:00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篇(1)

第二条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原则。依托市中心医院东门分院建立市城市惠民医院(以下简称“惠民医院”市中心医院为惠民医院的指导医院。

第三条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为户籍在市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属于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范围。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违章违规等不良行为和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惠民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惠民医院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予以下优惠措施。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一)十项免费项目指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门诊肌肉注射费、门诊静脉注射费、住院诊查费、住院肌肉注射费、住院静脉注射费、救护车费(住院)院内会诊费。

(二)十项减半项目指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透视费、X线摄片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常规检查费、尿液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空调费。

(三)药品优惠5%

(四)手术费优惠10%

(五)大病医疗救助的服务对象。

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惠民医院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对全市医疗救助资金进行测算后,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进行专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医疗费用优惠办理程序:

(一)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在惠民医院就诊。并做好相关资料登记、汇总工作。

(二)确因病情需要或因技术原因惠民医院不能提供诊治服务的惠民医院应及时告知患者转诊。

(三)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自愿在其他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理。

第七条惠民医院医疗救助管理组织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慈善总会、市总工会、市中心医院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城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城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惠民工作的开展及费用减免、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审核。

(二)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惠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惠民优惠措施落实的指导和督查;组织制定惠民医院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细则。

(三)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核和《市城市惠民医疗优惠证》发放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物价局负责对惠民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和惠民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惠民医院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

(八)市审计局负责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审计。

(九)市慈善总会要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优势。

(十)市中心医院负责设立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减免优惠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承担与医疗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结算业务,并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库”对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负责为惠民医院提供技术指导,落实有关职能科室做好惠民医疗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与费用报销:

(一)惠民医院对每例医疗救助对象优惠或减免的医疗费用情况实行专册登记。并将情况报送市城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专帐拨付。

(二)惠民医院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救助对象的就医优惠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

第九条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一)强化医疗服务。惠民医院要加强医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简化门诊流程,免挂号手续,并在候诊处、挂号处等标明相应指示标牌,努力为患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切实做到真心惠民、真正惠民”要在医院设立宣传栏,积极宣传医疗救助政策、就诊流程等相关内容。

(二)加强质量管理。惠民医院要加强人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各项诊疗规范,做好门诊日志、处方及病历书写、三级查房、疑难病历讨论等医疗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惠民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因病施治、规范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控制门诊、住院费用,努力减轻惠民医疗救助负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医院及当事人的责任。

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市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院的指导与监督考核。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篇(2)

  口腔科护士工作总结1

  从年9月1日开始,本人继续担任口腔科总住院医师工作。一年来,在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科及口腔科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忠实履行住院总工作职责,在努力提高自身业务及综合素质的同时,踏踏实实工作,在临床、教学及科研等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汇报如下:

  一、继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保障医疗及病人安全

  病人安全及医疗安全是医院生存的生命线,也是患者和医生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如何保证病人安全是每个医务工作者也是每一个医院管理者共同关心的话题。对患者安全管理,程度的保证患者安全也是实行住院总制度的预期目标。保障病人安全归根结底要靠制度建设。我院口腔医学院刚刚成立,许多制度需要完善。在本人担任总住院医师期间,协助科室领导先后制定了各种制度,如:1、恢复晚查房及危重病人床边交接班制度:2、坚持月阶段及周阶段总结汇报制度:3、实行主任每周主题查房制度:4、制定口腔肿瘤病人的随访及登记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规范了各级医生的职责,使大家有章可循,工作规范了,许多医疗隐患杜绝了,更好地保障了医疗安全,全年口腔颌面外科病房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及差错事故。

  二、积极参与口腔医学院(系)的各项建设及宣传工作

  情系口腔,积极参与我院口腔医疗事业的各个里程碑式的事件诸如:建立口腔医学院、口腔医学硕士点评比、博士点申请、承担广州市口腔执业医师技能考试等。在硕士点评比中,连夜加班加点撰写文章、协助整理资料、联系评委等具体琐碎工作;在口腔执业医师技能考试工作中,担任考官,严格执行考试标准,圆满地完成了考试任务。我院口腔医学系成立刚刚一年,许多同仁还不了解。口腔医学的分支日渐精细,口腔临床科室分工也日渐专科化,口腔各分支学科的知识需要普及,住院总是联系各科室的桥梁也是科室的宣传员。我平时积极写稿件,对我科新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及时总结,在《质量管理简报》及《南方简报》上发表简报多篇。参与协调制作我科宣传活页,口腔科的不同科室如牙体牙髓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儿童牙病科、口腔黏膜病科等选出本科室最常见的1-2种疾病制作成宣传活页,普及口腔医学知识。有意识的进行临床资料收集及保存分类整理工作,遇到有典型病例总会亲自拍照片,留资料。尤其是术前术后的资料对比,典型病例的影像、病理及手术照片都要收集。凡是我独立管床的病人都保留各项资料。按疾病的不同分类、姓名及住院日期建立不同索引,有利于查找。典型病例制作光盘,单独保留。临床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分类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繁杂的工程,我经常牺牲周末节假日整理资料,希望为我院口腔医学系的建设和积淀做自己的一点贡献。在今年七一前夕被口腔科支部推荐为南方医院“优秀*员”称号。

  三、参与口腔科病房各种手术及口腔科的急诊及会诊工作

  口腔科病房目前开房床位26张。我科病房分三组,分别为肿瘤组,创伤组及唾液腺组,我参与了三个小组几乎所有手术。在肿瘤组中担任一助,在另两组中任二助。不同主刀医生的不同风格,高强度及大量的手术机会使我的业务能力、手术技巧大大提高。在病房三位教授的培养及关心下,目前已经能独立完成各项常规中小手术,手术操作日渐规范和熟练。急诊及会诊工作是每个住院总的主要工作,和兄弟科室的住院总一样,遇到急会诊,我总是及时到达,与相关科室医师一道积极处理病人,参与危重病人的急救。有许多许多忙碌的夜晚,有许多病人转危为安的时刻,有许多许多可以回忆的惊心动魄,许多许多的历历在目,正是这种辛勤劳动为住院总赢得了荣誉,为病人挽回了生命。同时,去相关科室会诊及和各位住院总的合作使我拓展了知识,开阔了视野。

  四、口腔颌面外科学的带教及教学工作

  我科承担有全校口腔科学及口腔系的各项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同时我科有许多实习医生、轮训制医生及新参加工作的医生需要培训。我参与了口腔颌面外科的临床带教及教学工作,如为XX级预防医学系讲授口腔颌面部感染;为暨南大学的口腔本科实习医师讲解病历书写规范及医疗核心制度;多次为住院医师及护士讲解口腔颌面外科诊疗常规及基础理论知识;参与制定口腔医学系口腔颌面外科的临床课程计划制定工作。在年度的口腔医学系的本科教学中担任口腔颌面外科的教学秘书工作,承担了大量的理论课及实践课的教学工作,协调来自南方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的口腔外科教员,共同高质量地完成了口外的教学工作。在本年度末口腔医学院的教学总结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

  五、质控员工作

  从年7月份起,我开始担任口腔科第三届质控员,参加质控员岗前培训,参与质量管理科各种有关质控员会议,承担起口腔颌面外科病房环节病例及出院病例的检查审理工作;协助主管科主任每月检查病例;通报病例质量及协助病房教授检查病历书写;每月检审他科环节病历20份。在年度的质控员评比中,经过对环节病案检审、终末病案质量、各种质量检查的参与、例会参与以及科室测评等情况的综合考核,本人被评为年度南方医院“优秀质控员”。

  六、科研工作

  在本年度中注意临床科研能力及实验技能培养,继续从事博士期间成釉细胞瘤瘤的基础及临床应用研究工作。对成釉细胞瘤瘤细胞进行原代培养观察各种因素对其侵袭性的影响;将实验研究与单囊性成釉细胞瘤瘤的开窗减压术治疗相结合,探讨治疗前后肿瘤的生长特点尤其是侵袭性的改变。积极申请相关课题及基金,撰写相关科研文章。

  一年的住院总工作结束了,我感受最深的一点是总住院医师不仅是科室的一个重要职位,是联系本科室和其他科室的一个有用的桥梁,同时更是一种荣誉,各科室住院总的辛勤劳动赢得了他人的尊重更赢得了病人的信任,这是一个医生的荣誉。另外,住院总工作可以提高自身素质。例如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的能力:科室及机关的关系;相关科室关系;科室领导与普通医师关系;床位医生与教授的关系;医生与病人的关系。住院总工作还教会我去尊重别人,注意聆听,有效沟通。在处理急诊病人及突发事件中的沉着冷静,敢于承担,综合分析,及时汇报。能力这些都是在书本中学不到的,在读书中难以得到的,感谢这个职位,两年住院总,我无怨无悔。一年来,本人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没有因私请过一天假,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口腔科的各项工作中去。协助科主任完成病房的业务管理及日常规章制度的监督实施;协助病房三位教授完成各项手术;及时处理院内会诊,每有急会诊或值班医生报告病房急症,我总是冲在临床第一线,辛勤的劳动得到了领导的肯定。成绩的取得是医疗质量管理科和口腔科领导关心支持的结果,没有领导的信任不可能很好的开展工作,没有领导的信任也不会有锻炼的机会。本届总住院医师工作结束后,我将到口腔颌面头颈外科门诊工作,主要职责是口腔外科门诊的日常工作,包括拔牙及牙槽外科中小手术等。

  我一定不辜负领导希望,把从事住院总工作中所取得的本领应用于新的工作岗位中去,把工作做得更细、更具体,更好地为科室服务,为病人服务。

  口腔科护士工作总结3

  口腔科,医院中就诊患者排行第四的科室,一年中来就诊的患者数之不尽,最忙的时候,真的是饭都来不及吃,作为口腔科的一名护士,我深刻的体会到了口腔科的辛苦,这一年即将结束,我也能得到短暂的休息,我就趁这个时间,对我这一年的工作,做一个简单的工作总结。

  虽然我只是一个口腔科的护士,一个科室最底层的工作岗位,但是我认为整个科室最忙的就是我们护士,一天的工作下来辛苦,丝毫不亚于跑了一场马拉松。每天所服务的患者太多了,但是我们科室的护士仅有不到40个,虽然说这比有些科室多得多,但是我们的人手还是那么的不够用,所以分配下来,每个人的工作量是很重的,我们需要面对各种形形色色的病人,随机应变的能力一定得拉满,还得需要非常好的耐心,不能有任何的负面情绪,我们是服务患者的护士,我的工作态度、心情会直接影响到患者,所以我们得一直保持着积极向下的心态去安抚病人的情绪,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告诉患者怎么缓解疼痛,每个患者这么处理下来,根本没有任何的休息时间。

  在这一年里,协助xx主任进行口腔手术200多次,并且我做到了没有犯一次失误,在每一次手术中我都保证自己能够精神高度集中,不管手术的大小,我都会认真对待,这是我对我这份工作的最基本的尊重,遇到自己状态不好的时候,我会主动的提出来,让其他护士来协助医生手术,我在这一年中做的最多的就是对就诊前的患者,进行洗牙的工作,这就让我想到了大人们经常教育小孩子的一句话,“我走过的桥,比你这辈子走过的路还要多。”

  那我以后教育新来的实习护士了,我就可以说,“我看过的牙,比你这辈子用过的棉签还要多。”在这一年中我也带过几个来实习的护士,看着他们面对患者的口腔皱纹作呕的样子,就忍不住的想批评她们,来我们急诊科就诊的患者有几个嘴巴里是没有味道的,身为口腔科的护士这点小问题都受不了,一般我带着她们处理的患者都是一些极为简单的口腔病,比如口轻溃疡、拔智齿、牙龈炎、矫正牙齿等等,那些更加可怕的口腔疾病我从来没带她们体验过,比如急性化脓性腮腺炎,腮腺那么肿大,我是怕她们受不了那种场景。

  这一年的结束,就意味着来年就是我来到口腔科的第四年了,按照这个护龄来说,微胖已经是一个非常资深的口腔科护士了,人总是能在压力与挫折下更快的成长,我就是属于那种越挫越勇的人,我在工作上从来没有跟任何人吐过苦水,说自己多累什么了,我相信我终有一天我能得到科室所有人的尊重,我能成为大家的模范、榜样!

  口腔科护士工作总结3

  20xx年上半年门诊口腔科的护理工作在部、科领导及总护士长的领导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都不断提高。门诊口腔护理组本着提高技术操作,提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不断开拓创新,推行标准年高标准的护理原则,深化专科护理教育,以病人为中心的展开优质护理服务,圆满完成了口腔科门诊的各项护理工作数质量指标。

  一、上半年口腔门诊共接诊、分诊、配合诊治患者69642人次,配合种植手术139例,配合门诊牙周手术120台,正畸支抗49例,植骨4例。科室加大器械消毒供应周转,严格各项感染检测,共消毒各类器械、手术包119726次,提高了无菌物品的使用效率,并进一步规范了无菌用品和各项操作,在护理部和外科临床部的检查中各项指标均达标。

  二、科室在每周一中午开展学术讲座,讲解临床疑难病例和专科知识,要求全科医护人员参加,鼓励护理人员积极参加全科讲课,既提高临床医疗配合水平,又帮助解决了临床常见的疑难杂症,提高了大家的基础理论知识水平。

  三、要求口腔助理人员加强学习,提高沟通能力,做好各项交流培训,提高配合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加大了护理服务质量培训力度,组织全体人员参加了服务礼仪培训、开展了幻灯讲课竞赛,提升了护理配合人员的专科知识和讲课技能,加强医护、护患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了为病人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预防和处理不良事件的能力,实现了护理服务零投诉、零纠纷。

  四、加强专科理论和操作技术的学习,请专科主任为护士授课,讲解口腔科的专科知识,组织参加新技术新业务的学习,同时加强临床带教工作,定期更新带教培训大纲,讲授新知识新技术的配合工作技巧,提高了工作质量。

  五、加强诊前辅导教育,特别是针对九诊室老年首长和儿童牙科小朋友及家长要求较高等情况,加大了诊前健康教育力度。征求病人的意见并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正补充了诊前辅导教育手册内容,耐心做好讲解,帮助病人就诊前了解整个就医过程和注意事项,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受到病人的好评,同时也提高护理人员自身素质和沟通交流的能力。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标准年高标准为契机,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对各个诊室的物品进行了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加强了模型检查登记情况,并集中登记保管,确保安全,美化了诊室环境。

  七、根据口腔科各专科的护理特色,组织有经验的口腔助理人员编写了护理专科专病工作流程,规范了从接诊患者到诊疗结束的全过程,并不断进行修正,使口腔护理更加路径化、规范化。

  八、器械的消毒管理:继续严格按照口腔器械的消毒灭菌要求进行各类器械的消毒灭菌工作,对破旧的器械和器械盘进行了更新,加强了器械消毒效果的检测,确保了医疗安全,杜绝了交叉感染的发生。

  九、护理教学:共带教实习口腔助理25名,护理部实习生1名,针对口腔门诊专业特点,对实习生合理排班轮转,使之尽快全方位掌握各诊室操作技术和专业特点,同时对新近留科的9名口腔助理加大培养力度,实行口腔助理各诊室半年一转科的轮转制度,全面加强了护理人员的专科知识和护理配合能力。同时对科室人员和实习学员更新了讲课内容,并制作了讲课幻灯,受到实习学员好评。

  十、举办会议:今年1月25日,承办了xx口腔科护理学术年会,并邀请xx会主任、副主任及xx市的全体口腔护士长参加,并由老年口腔专家做了精彩的讲座,xx主任做了精彩的讲话,为全国口腔护理界工作的开展和技术的交流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同时协助科室做好了xx大会、xx口腔会、xx会和xx口腔会等重大会议的筹办、协调、会务等工作并组织编排了精彩的节目。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篇(3)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遵循“政府主体救助、公平合理、及时绩效、部门配合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建立以“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为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审核,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五)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

(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

(三)负责部分通过民政网络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服务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资助救助

第十六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低保户酌情资助。

(三)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于城镇三无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三)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县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糖尿病(Ⅱ型)、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期卧床不起)、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炎、类风湿(有关节变形)的慢性病中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1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晚期腹水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2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每年3月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审核名单填写《门诊救助证》发到各乡镇民政办,再由乡镇民政办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复审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后填写《门诊救助证»,由乡镇发放至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门诊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出示《门诊救助证»,结算时,由医院(药店)经办人员在《门诊救助证》上进行登记核减。此外,经办人员还须填写好《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由患者签名或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用于同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门诊(药店)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超越该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门诊救助证》不取现,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

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的,不再纳入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

第三节住院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住院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救助。

第二十三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住院救助认可书》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和2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20%和15%。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5%,其中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按20%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0%。

第二十六条农村对象住院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城镇对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对五保、三无对象自负部分在最高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救助管理局审核结算.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救助管理局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农合办或医保站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提供在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

第三十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救助对象在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审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节临时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一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三十二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农村按不低于5%-1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按不低于2.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三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等,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第六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彩票资金和慈善资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第三十六条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资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金以及小额临时救助金,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各乡(镇,场),由乡(镇、场)民政办直接发放。

第三十八条门诊救助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将救助金拨付到医疗机构帐户。

第三十九条参合参保资金经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医疗统一等基金专户。

第四十条较大额临时救助和县外医疗的住院救助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直接发放。

第四十一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此行。

第四十二条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其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篇(4)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

(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审核、结算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

(五)及时协调、解决、反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统计、汇总和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第十一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参保及参保人员异地发生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负责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总结汇报工作;

(四)指导、检查、监督、评估本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居委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办公室的职责:

(一)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注册登记及医疗保险卡发放工作;

(二)负责个人缴费的归集并及时上缴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三)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总结、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低保户的参保金拨付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核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工作,定期审计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发展;药监部门负责农牧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计生、人社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在政策宣传、健康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人、老年人、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也可直接退出城镇居民医保,但个人当年所缴纳的参保金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对城镇居民医保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履行规定的义务。其义务是: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医保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保参保金;检举、揭发和抵制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破坏和干扰城镇居民医保的行为。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不同年龄实行不同的标准缴费:

18岁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缴纳40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18岁以下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75.2元,州财政补助20.4元,县财政补助20.4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4.2元,州财政补助15.9元,县财政补助15.9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89.2元,州财政补助23.4元,县财政补助23.4元。

(三)民政部门从城市特困医疗救助基金中为城镇低保户按标准缴纳参保金,残联为重度残疾人按标准代缴参保金。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筹资标准按国家规定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缴费,逐年滚动筹资。城镇居民的年龄按照截止筹资当年1月1日的实际年龄计算,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和身份证记载为准。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以自然年度计算保险年度。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缴费由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主动上缴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收到居民在指定银行缴纳参保金的凭据后,向居民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详细注明参保人数、年龄、性别、缴费金额、缴款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减少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

第二十二条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告知参保城镇居民相关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补助范围以及医药费用报销办法。

第二十三条州、县政府安排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参保个人缴费到位情况,于当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医保基金专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及其它资金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制定城镇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其资助资金于当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对患大病经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确定的低保户以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的数据为准。重等残疾人以残联核查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州医管局在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城镇居民医保资金全部进入银行基金专户,分别设置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其利息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如果借支、截留、挤占、挪用,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医药费用后,提出支付申请,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做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转下年按原项目继续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一)门诊基金。占总基金的25%,主要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二)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0%,主要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三)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凡在参保年度内未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医疗费用的城镇居民,可将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冲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结转后城镇居民应当继续缴纳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应缴未缴的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三线控制,即起付线、封顶线和报付线。起付线是指住院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才开始补助,规定数额以内的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封顶线是指超过一定数额的费用不予补助,也就是一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额。报付线是指在起付线和封顶线内的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助。

(一)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450元,二级医疗机构350元,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250元。

(二)报付线: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

(三)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00元。

(四)建立参保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从新的参保年度起,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补助在规定补助的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增加补助一个百分点,住院费用补助最高可提高十个百分点。

(五)建立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制度。将慢性胰腺炎、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肺心病(肺功能II级)、冠心病(陈旧型心肌梗塞)、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排斥药物治疗等特种慢性病给予门诊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发生门诊医药费用的50%,每年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400元。

第三十二条门诊医药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多补助额不超过80元。对集体参保的各大、中专及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金40元,有校医务室的全部返还学校统一调剂使用,无校医务室的由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补助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外出务工或在省外长期居住的居民,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本地区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对待。门诊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一)诊疗检查费:包括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各种诊疗检查费。

(二)药品费: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药品费。

(三)住院费: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等。

(四)门诊费: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等。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助的范围:

(一)家属陪住费、伙食费、取暖费和手术矫形、镶牙、美容、救护车费、就医交通费以及保健药品费、营养费等。

(二)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不予补助医疗费用的诊疗项目。

(三)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服毒、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草山、水事、土地等纠纷和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未在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州外医院医疗费用。

(五)未经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六)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七)诊疗项目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刷卡就医。

第三十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刷卡费用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垫付直报制,由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初审并垫付应补助的医药费用,然后持费用发票,结算单等有效凭据到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由病人或家属持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出院证明及转诊审批手续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局核报。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居民就医的需求,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书,给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而不能对患者实施正确有效的治疗时,可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情危重或疑难病例、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确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

(二)经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一条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和住院单病种费用限额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等现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凡近期内做过检查,一般不重复检查;能用一般检查达到目的的,不做特殊检查;一种检查能确诊的,不做两种以上检查。参保居民需到州外医院就诊住院时,必须要有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转诊证明,并且必须到医疗保险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承诺医疗优惠服务。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和内部管理,各种收费项目要公开公示,明码标价,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方和虚假发票及疾病证明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考核、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度工作。

第四十四条由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监督检查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防止挪用、截留、侵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透明度。保证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居民的监督,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增强城镇居民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下达书面审计结论,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基金管理办法、转院转诊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其稳步发展。

第四十八条社区居民医保办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社区,调查了解情况,对参保居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反映。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章制度,贪污挪用和虚报冒领医保基金,隐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情节较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不合理医药费用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处罚,并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结算弄虚作假。

(二)将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同次门诊开两张或两张以上相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并将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病人利益,增加城镇居民医保开支以及其它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

(七)对病人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小病大治,增加住院天数,多开医药费用的。

(八)开虚假疾病证明的。

第五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报销的医疗费用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居民医保卡转借他人、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三)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五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回违法所得,通报批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自缴费之日起享受,保障期限内患病治疗者方能享受各种补助。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篇(5)

第二条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简称精减老职工);

(五)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六)参合参保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收入且达到一定额度,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救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建立“资助参合参保、诊疗费用减免、门诊定额补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援助”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前四种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二)诊疗费用减免

前五种医疗救助对象,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救助对象凭《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以及与身份相对应的证件,享受免收普门诊挂号费、诊疗费、观察床位费的优惠。

(三)门诊定额补助

前五种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有下列重大疾病:⑴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⑵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⑶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⑷肝硬化、重症肝炎;⑸重症结核病;⑹重症糖尿病(长期使用胰岛素);⑺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确需长年门诊治疗的,每年发给600元门诊定额救助金。

(四)住院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职工医保报销后,对符合补偿范围和报销范围的自负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医疗费用)给予适当的住院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救助,2000元以上部分按低保对象标准救助,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职工医保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救助,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3.前五种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第六种救助对象的起付线为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农村居民个人负担2万元、城镇居民个人负担3万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2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五)重病慈善援助

对已享受医疗救助后,需要继续治疗或已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如白血病、尿毒症等),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民政局和市慈善基金会另行设定。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打架斗殴、交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吸食、工伤事故、康复医疗等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医疗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合参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精减老职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镇乡、街道每年10月根据确认的对象落实下年度资助人员,填制《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助对象登记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对象登记表》,制成电子文档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核审后,测算资助所需资金,制定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资助前四种对象缴纳个人应负的资金。

(二)门诊定额补助。前五种医疗救助对象患有本文件规定的重大疾病,确需长年门诊治疗的,可申请门诊定额补助。每年3月前申请人(户)向所在镇乡、街道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市医疗救助门诊补助审批表》,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五保、低保、精减老职工、特困职工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城镇“三无”人员须有镇乡、街道证明;

3.门诊诊断、治疗相关资料;

4.若继续享受者,只需提供就诊医院门诊复印资料,不再报送以上材料。

相关材料经村(居)委会初审及所在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复核后,由镇乡、街道编报《市医疗救助门诊补助汇总表》,于每年4月5日前以电子表格报市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于4月底前完成审批后,返回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将定额补助打卡发放到户。

(三)住院医疗救助。前五种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本市住院,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证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收费窗口当场结算,转市外就诊的按市合管办或市医保中心规定程序结报。

第六种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在每年末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医疗救助住院补助审批表》,如实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凭证或职工医保报销凭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证》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经村(居)委会盖章后报各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各镇乡、街道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各镇乡、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及时签署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由市财政医疗基金专户支付;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此类对象每年集中审批一次。

第五条救助基金筹集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按人口数筹集,市镇两级按8:2比例分担,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市福彩公益金10%、市慈善基金会当年筹集20%和省市医疗救助专项补助作为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充。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捐赠和资助。

市财政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医疗救助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工协作,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服务、监管结算平台,建立起制度衔接合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用、数据互联互、结算支付同步、监管及时有效的运行机制。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为成员的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民政局,定期研究分析实施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总体方案,做好上下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救助政策,完善救助办法。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及时将各类救助对象核定造册,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名册,实行动态管理。过网络平台了解把握救助运行情况,研究动态,做好信息反馈,加强监督。

(二)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救助政策及民政部门核定的人员名册,制作、调整结算软件并实施网上运行。指导监管医疗服务机构救助并即时结报,住院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医疗服务单位垫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医保中心审核汇总并按期按实拨付。

(三)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核定,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并加强财务监督。

(四)市监察局、审计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实施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合理正确使用,杜绝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五)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协助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的有关走访和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材料。

第七条监督与处罚

(一)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如数追回全部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三)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作出处理。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篇(6)

诊所在我国的作用十分显著,由于我国农村人口较多,分布不均匀,大型医院满足不了数量如此之多分布区域如此之广的农村人口。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武昌余谨文中医内科诊所,又称为昱仁堂,一年来,诊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到依法执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认真学习贯彻“”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将诊所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科目是中医内科,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行医,没有违法开展静脉用药。

二、诊所现有执业医师2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三、诊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按照要求上墙公布。制定有医师和护士岗位职责,制定有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热情周到为病人服务,关心病人疾苦,耐心细致询问病情,认真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全年诊疗患者没有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门诊病历、转诊登记本、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用药开具有处方。

六、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七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在诊所进行宣传。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平时做到经常打扫诊所内外环境卫生,保持诊所环境整洁。

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二__年-20__年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对实现和谐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好我区全年的医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人的个体中医诊所在市卫生局及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进行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__年-20__年救治患者达千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二、加强中医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中医服务作用。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近40年的医疗工作中,中医强调的是要达到内部肌体功能的自身协调平衡,增强免疫力,削弱和排除致病的不利因素。激活有利的内因,调解平衡状态,消除疾病,保持健康。本人能够很好运用中医为广大患者服务,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治愈患者达数百人。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三、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严格依法行医

本人持证上岗,按执业范围行医,并根据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及要求,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发,本人定期参加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__年-20__年在市医院,防疫站等会议室,学习了肺结核、乙肝,非典,手足口病,爱滋病,鼠疫等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办法及医药管理质量的报告。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断治疗水平得到了提高。

__年月9月13至__年年9月16日,由区卫生局、区防疫站4人组成的医疗检查小组,对全区个体医疗诊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个体医疗诊所医药处方填写不完善。二是对中医诊所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三是中药饮片质量把关不严。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中药饮片的管理,和处方填写的不足,使区个体医疗诊所在管理方面及药品质量当中得到了提升。本诊所发现的问题,即时整改,杜绝一切隐患。

本诊所还存在不足,房屋布局不合理,中医和中医药知识的宣传不足,今后在工作中,大力推动传统中医的健康发展,并且为广大患者提供质量好,价低廉的医疗服务,争创合格优秀的个体诊所。

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三张道才中医诊所在市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医疗法律法规,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社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进行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年救治患者千余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二、加强中医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中医服务作用。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30年的医疗工作中,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三、争创合格优秀的中医诊所

近期本诊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还存在不足,从现在开始积极加以改进,在诊疗中,大力推广中医特色,为广大患者提供高超技术,优质服务,低廉价格医疗服务,争创合格优秀的中医诊所。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篇(7)

一、各地除了应当根据1963年2月9日国务院国经周字100号文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部、煤炭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精神,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外,对于已经患有矽肺病的职工,还应加强医治和疗养工作,尽可能地增进他们的健康。

二、各级卫生部门应当把治疗矽肺病的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计划。应定期进行职工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矽肺病人的保健指导,诊断治疗;调查研究矽肺发病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治疗矽肺病的技术水平和治疗效果。

三、矽尘危害较大的地区,要指定一定的医院增设矽肺病门诊,并抽出一定床位收容二期、三期病情较重的矽肺病人进行治疗。在矽尘危害较大的厂矿企业的医院内要设置矽肺病科,并设一定数量的床位,专门负责矽肺病人的门诊和住院治疗。

四、矽肺病人较多的江西、湖南、辽宁三省应根据条件单独成立矽肺病防治研究机构,或指定有条件的医院,配备一定的人员和设备,收容矽肺病人,开展临床研究工作,进行科学探讨,逐步解决矽肺病医疗保健工作中的问题。其他地区的卫生部门也要指定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矽肺病的临床研究工作。

五、为了统一矽肺病的诊断工作,地方卫生部门应指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矽肺病的诊断,其他医疗机构在门诊遇到矽肺病人时,应介绍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有困难时,再请求本地区的矽肺诊断指导小组进行最后确诊。地方卫生部门应将指定的医疗机构通知本地区各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对矽肺病在未确诊以前,不要告诉病人。矽肺的诊断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诊断为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要将矽肺诊断直接告诉病人,应通过组织手续通知病人工作的单位或地区的卫生部门来确诊。

六、在疗养方面,以就地分散疗养为宜,应以厂矿企业举办的疗养院、休养所、疗养农场等进行疗养为主,同时各地工会和卫生部门举办的疗养机构也应将矽肺病人列为收容对象之一,进行轮流疗养。

七、地方工会组织和卫生部门必须认真协助厂矿企业做好矽肺病疗养工作。首先应充分利用厂矿企业现有的疗养所和业余休养所收容矽肺病人,同时还可组织有条件的厂矿企业举办专门收容矽肺病人的疗养所。厂矿企业举办的疗养所的收容对象与疗养时间的长短,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但必须做好矽肺病人与结核病人、矽肺合并结核病人的隔离工作,以防感染。

八、工会组织和卫生部门管理的一般慢性病疗养院、所,可根据矽肺病人的多少,抽出一定数量的床位,作为矽肺病人轮流疗养使用。收容的对象为一二期病情不严重的矽肺病人。疗养期间为每期三个月,遇有特殊情况,每人疗养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期。

九、对有条件而又自愿回家疗养的矽肺病人,应让他们回家疗养。对回家疗养的病人要妥善安置,加强管理,卫生部门要做好治疗工作和保健指导。

十、患矽肺病的职工去疗养院、所的来往路费及伙食费补助,可根据1954年5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疗养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即来往路费按因工处理,由企业行政负担,其伙食费一般应补助二分之一,有困难者可增加补助。但最多不超过三分之二。补助金由劳保基金直接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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