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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4:37

研究生法学论文

研究生法学论文篇(1)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其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法律专业技能以及书面表达能力的综合体现,是衡量硕士研究生学习、科研能力和教育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为了确保学位论文质量,笔者认为应该从研究生一进入写作阶段就严抓、严管。保证选题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加强开题报告的指导与管理,特别136是博士生的开题报告应当由一个教授小组来对开题报告进行评价。通过导师指导选题和开题报告会以及思想教育等各类形式,首先教育研究生在思想上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要在论文写作上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要有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踏踏实实的严谨学风,这些是能否通过论文答辩的必要前提。在论文选题上,作为导师要把好第一关,学位论文不应当视为学校毕业前的一个作业,在两年或者三年的研究生学习期间,连贯的科研指导与教育过程是导师长期以来要坚持的,逐渐根据学生的特点与兴趣帮助学生选好研究方向。研究生的选题质量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应该是整个研究生群体的培养结构。调整培养结构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学位点的设置、院系管理模式和学位管理的组织体系之间的关系处理、导师的研究方向的不断更新,对调整学科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资金投入政策等等。从更为宏观的层面来看,只有培养的结构符合当代科技发展、国家社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及遵守科学本身发展规律,整个研究生群体的培养质量才能展现比较高的水平。就一个具体课题而言,高水平的选题是高水平论文的基本前提,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是导师发挥指导作用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确定论文课题,特别是博士生的课题并不容易。一个好的选题也许要占到整个成果的30%或者更多一点,因为,首先选择的课题要为学生留有相当的创造空间;其次,课题应该或者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或者具有工程和开发应用的价值;第三,课题要在规定的时间、给定的研究条件下可以完成。最后,选题的难度应当与学生的自身水平相当,这样才能创作出真实的成果。在满足这四个条件下,导师还要把获得创新成果的机会留给学生。选题这一关非常重要,从研究工作来说,选题好就意味着方向对头,不至于半途返工。从近年来我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有一些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如有的导师将自己的科研项目分解为若干子题目,作为所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这样既便于导师自己进行科研工作的同时随时了解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进度,也鼓励学生积极参与高水平的学术实践,在开放的学习环境中进行学位论文创作。当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选题不当,中途改变论文题目的情况。此外,开题报告是检查研究生论文准备情况重要环节,是保证论文质量的前题。

多年来,我校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会已经形成相应的制度,并有效实施。但是,近年来,有的专业开题报告有流于形式的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无法按时举行开题报告会西南政法大学近两年的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都是在第四学期末,个别专业甚至推迟到第五学期初进行。按照培养方案,研究生的硕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博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由于开题报告的滞后,造成一系列恶性循环,如学生论文写作时间有限,导师指导时间仓促,给最终的成果制作、评阅、审核造成很大压力,从而影响学位论文的质量。因此,为了保证学位论文的创作时间充足与合理,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开题报告应当安排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末至第四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论文创作时间未达到一年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予推荐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博士论文的创作时间,导师可以根据论文写作情况,可推迟一年时间但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其理由,导师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推迟。

(二)对开题报告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对开题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首先是研究生对开题报告的准备不充分,包括本有的开题报告资料不充实,所选题目没有明确的写作目标,对写作中的难点无法预计。其次是开题报告会的时间安排较为紧张,个别专业有时一天要进行十几个研究生的论文开题,使得参加开题的老师根本没有时间思考研究学生的报告,提不出实质性的学术建议。所以就经常出现个别研究生在写作中途更换论文题目的情况,甚至在答辩中为论文题目是否成立引起其他答辩老师的质疑。因此,要认真完成开题报告的一系列步骤方能事半功倍,在导师指导下选好论文题目,研究生在调查研究、查阅大量资料和文献的基础上写出开题报告。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选题的学术价值,即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目前国内外的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本人拟研究的具体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2.论文的总体构想。3.论文工作的安排与进度计划。4.资料占有情况和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与解决的办法。参加开题报告会的导师和其他老师,应当在认真听取和评议每个研究生的书面报告和口头汇报后,再经集体评议并填写相应学位的论文开题论证报告书。要将开题报告当做是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的正式总结和考核,凡未获通过者,都不得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只有顺利通过开题报告会之后,研究生再根据大家提的建议,与导师一起共同修改、商定学位论文的写作计划。如此,从一开始就注重对学位论文的方向把握与态度纠正,使论文能够具有明确的既定目标与合格的水平,使研究生在论文创作时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抓好论文工作阶段检查,认真举行论文工作报告会

在顺利开题之后,研究生就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期间导师不仅要注意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独立性,而且还要经常注意论文工作的检查,给予适当与及时的指导。简而言之,要引导研究生把本科生以听课、考试为主的学习方式转变为开放式的思想交流、独立思考、研究创新以及追求完美的学术思维模式上来。其中,衡量博士学位论文最重要的标准是创造性,导师要鼓励同学们发展个性,独立思考,形成卓有见识的认知模式与知识领域,鼓励学生突破导师的研究领域局限;要克服与杜绝极少数学术腐败的现状,提供机会让学生比较正规地独立发表他们自己的研究工作成果进展;对于研究生的工作和成果要不断地提出新指标、新目标。另一方面,阅读和修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同样是导师指导作用的重要体现。通过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论文,使学生不轻易放弃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磨砺学生大胆分析矛盾和重视实践的学术品格,培养学生勇于创新和追求完美的治学态度①。按照学校规定,研究生至少每月向导师汇报学习和论文工作的进度情况。但是,近年不少研究生利用论文写作阶段到全国各地考公务员、联系毕业工作,少则二三月,多则半年之久无法及时给导师汇报论文进度,这就使得导师无法了解学生的论文进展情况。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坚持和贯彻导师见面制度,只有双方有效的交流沟通才能保证学位论文的撰写质量。其次,认真举行论文报告会(预答辩)同样是行之有效的措施。论文报告会就是研究生在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完成初稿之后举行的汇报会议,时间一般会安排在第五学期开学初。各学科指导小组在教研室组织3一5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对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初稿进行评议以及提出修改意见,因此研究生必须在报告会前完成论文初稿,至少应该有详细的提纲。这个环节是为了对研究生的学位论一次中期的督促检查,实际上也是对研究生论文质量的一次筛选,同时也给他们的学位论文提供了最后一次质量提高机会。西南政法大学对近几年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都举行了预答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参照该种方式扩大到对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求,这种方式对修改学位论文和最终答辩都能提供很好的帮助。最后,法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打造并非临门一脚,更要重视日常的学习积累。作为科研型人员,在独立学习研究的同时,更要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导师应当鼓励学生参加多种多样的学术活动,聆听国内外知名专家的学术报告,这样不仅能使研究生了解本领域的前沿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表达能力,而且可以开阔研究生的专业视野、丰富研究生的知识储备。同时,在学术活动中提倡和鼓励研究生批判学习,积极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形成一种良性的交互式开放环境,以提高学生开展法学研究的兴趣,启发和完善创新思想的重要途径②。在课题组内的学术讨论可使导师了解、把握学生的写作方向,学位论文的进展,使学生有必要的紧迫感,同时启发、引导学生关注学科前沿和研究热点,促进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进行积极交流和借鉴,以便能从不同的研究视角来审视自己的现有成果。综上所述,学术活动的作用是单纯的课程学习所不可替代的,也是学位论文研究所必须的条件。

三、严格要求论文撰写规范

内在质量是指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主要包括论文研究的题目、观点、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资料和语言文字等方面。外在质量不仅仅是印刷、装饰等物质载体方面的质量,更重要的是指论文的形式与格式,即学位论文写作所要求的一些固有规范。一丝不苟的态度,怎么会容许肤浅的形式错误?因此很自然地,学位论文规范就成为评价学位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应当引起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普遍重视。一般认为,合格的学位论文在规范要求上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学位条例和培养学位管理办法对学位论文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是针对学位论文这一个对象的特殊要求,也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最需要重视的部分。二是学术著述的一般规范,它是指学术界所公认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学术成果方面的体现,作为接受学位教育的研究生必须懂得自觉遵守,一般在研究生的学习阶段都应当熟悉与贯彻。三是所有正式出版物共同遵循的文字印刷规范。它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以文件条例的形式所作出的正式规定③。这类文字印刷规范代表着整个中国文化在当代最正式的表达形式,因此每个受教育的有文化的中国人都应当遵循,研究生更应当在自己的论文中自觉遵守这些规范。除了以上要求,虽然我国高校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上有不少规章制度,但是在工作中还是存在普遍的不足。一是有些研究生未理解学位论文摘要的重要意义,学位论文摘要简而言之是对学位论文的一个简要介绍,目的是使读者通过阅读摘要对学位论文整体有一个简单而又清晰的全面了解,因此它是对全文的高度概括,但是区别于一般论文的摘要,学位论文的摘要需要更简练的语言表达和更丰富的内容涵摄。学位论文摘要主要是有利于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在较短的时间里对论文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其次,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要给予充分保证,如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期为一个月,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期为二个月,只有这样,评阅人才有合理的学习时间,对学位论文作出公正有益的评价,毕竟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普遍具有较高的水平,即使是教授级别的专家也需要好好消化。最后,为了保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我们可以尝试构建一种导师回避制度。即导师不得参加自己学生的答辩委员会,让答辩委员会在讨论中无所顾忌,畅所欲言,实事求是,开放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评价论文水平,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匿名投票表决。相对应的,为了保证对每位研究生作出公正的评判,我们设计了一套检验学位论文是否合格的量化指标,在现场让答辩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对论文的各项指标进行打分,这样就对该学科专业的优秀论文评选有了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重要依据。目前实施的这一系列做法,得到了我校导师和答辩委员会的广泛认可和大力支持,对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以及促进答辩的效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深化管理机制

研究生法学论文篇(2)

关键词:文艺生态学;方法论;天人合一;类比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3-0067-05

不言而喻,探取文艺生态学源头的一个必要前提,是探明文艺的起源。文艺的起源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历来的解说多种多样。现成的种种解说,如劳动说、模仿说、游戏说、巫术说之类,不是着眼于天(客体),就是着眼于人(主体),都是从单一的视角溯源,归源于单一的存在。这在统观天人,主张在天人互动的辩证关联中溯及文艺源头的吴济时看来,都不大可靠,不足以取信。“天人合一”与“天人相分”相对,一向被用以区分中西文化。可见“天人合一”是以西方文化为参照系从大量中国古典作品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在“元典”如《周易》,儒家经典如《礼记》,以及众多有名的史籍文论中,都不难找到相关的论述。吴著《文艺生态论――文艺生态学纲要》在导论部分说明,《周易》视自然为一大活的生命体,认为“三才(天、地、人)”相融互动,都不是孤立的存在,古人在观察、揣摩天地万象及其运转的过程中,发现天地万象的变化与人的生命活动和生存状态有着一一对应的关联,因而形成了“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观念。由天人交通看文艺的起源,任何单源论无疑都是片面的,根本站不住脚。吴济时以《周易》有关包奘献靼素缘拿枋鑫例,证实最初的人文符号就来源于人天的互动。

人文符号的源起如此,人类美感的源起何尝不是如此!人类的美感和美感经验同样来自天人的互动。离开了天地万象,离开了天人互动,人类的美感和美感经验便无从谈起。吴济时认为,美感是人类观察自然、受到自然启示的产物,人类在对虫鱼鸟兽、红花绿叶的关注和感悟中滋生美感,产生审美意识,进行审美活动。人类只有拥有了美感经验,才有可能合目的地挑选模仿对象,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创造文艺作品。美感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先天的,审美意识的根扎在自然的沃土之中,审美活动的动力出自一定的社会环境。无论主体还是客体,都不是法力无边的上帝,主客体的共感和彼此呼应,才是人类审美活动和文艺作品的活水源头。人类的审美活动本身就是主客体共感共生的一种生态运动,天人或主体与客体只有在人类的审美活动中才能达成协调和统一。这种协调和统一凝练的表达叫“师法自然”。我们知道,“师法自然”至少是“庄禅美学”一路追求的“至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溯及人类美感和美感经验的源头,或者说,审美活动(艺术创作)的源头,也就是溯及文艺生态学的源头。这是因为,文艺生态学原本就是一种以文艺为核心探讨天地人如何关联互动的学问。我们发现,吴济时对20世纪的西方文论也有所涉猎,他注意到了一味从文本层面论述文艺的结构主义、形式主义文论的“偏至”,单纯从接受角度论述文艺的接受美学、读者―反应理论的偏向,强调只有统观天人,注重整个文艺生态,才能看清文艺发生、发展的真相。

“天人合一”一向被我国学界视为中国珍贵的特产。吴济时显然也持有这个看法。他说,在外国,直到近现代才有了“类似的文艺观和‘天人合一’、‘天人感应’思想”①。言下之意显然是外国原来并不存在“天人合一”的思想。他举以为证的是法国史学家泰纳的《艺术哲学》。《艺术哲学》是西方文艺学中的一部“正典”,其时代、种族、环境三要素说早在“五四”时期便传入中国,在中国的文学研究领域产生了持续的影响。泰纳以自然气候类比精神气候,以植物类比艺术,以自然气候与植物的关系类比精神气候与艺术的关系,直接把美学看成一种“实用植物学”。吴济时认为这完满地体现了“天人合一”的观念。果真如此吗?不一定吧?《艺术哲学》脱胎于实证主义时代,透着浓重的机械论气息,无处不可以窥见科学主义的幽灵,与以直觉经验打底的颇为神秘的“天人合一”观相去不可以道里计。仅就类比而言,我们就能轻易地见出牢牢盘踞在泰纳头脑中的实实在在的“天人相分”的观念。天是天,人是人,天人并无共感,共生更是无从谈起。人感天识天,是单向的,天理或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类比,只不过是泰纳(人)感知进而理知天理(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的一种论述“策略”。

其实,“东海西海,心理攸同”,中国以外的地方又何尝不曾存在“天人合一”的观念。古埃及人就笃信由人格化诸神所控制的自然具有无边的魔力,在他们的头脑中,“宇宙是神性的活的生灵,人类的生存与太阳和月亮的运动,与季节转换的节律,是联系在一起的”②。 宗教是美索不达米亚人生活的中心,是他们理解自然、社会以及自身(三才)的思维框架,诸神是肉眼不识的无所不在的超人,支配和引导着宇宙和人类社会的一切,人世间的生老病死,无一不关系到老天爷的喜怒哀乐。法国人类学家列维・布留尔的名著《原始思维》,30多年前就有了中文译本,“集体表象”、“互渗律”和“原逻辑思维”这三个关键词渐为我们所熟悉。“互渗律”亦被译作“混沌律”,意指物我互渗、天人混成的认知法则。这种认知法则是原逻辑或前逻辑的,不关理性,带有诗意化的神秘色彩,由此形成共同的认知表象。古埃及人和美索不达米亚人所认知的物我或天人,岂不正是这种彼此共同认知的表象!人类原初认知天人的路径,差异也许永远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何况万物有灵的观念和泛神论,并不仅仅存在于远古的东方或西方。那些原始思维的遗存,如现今仍然分布在世界各地的萨满教和与宗教同源的神话,就是人类认知遵循同一路径的最为有力的物证。意大利思想家维柯的名著《新科学》,全称《关于各民族的共同性质的新科学原则》,其中论及“诗性智慧”,说原始人以我观物,使物皆著我之性彩(隐喻),以物观物,使物物连类相通(类比)。这个说法既可以拿来印证《周易》有关包牺氏“始作八卦”“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的生动描述,也可以用来参证昔贤从《诗经》中提取的比兴说。因时地转移,人类的认知分了岔,产生了不同的路径,出现了不同的思维取向,譬如中国的“天人合一”与西方的“天人相分”。浸透在希腊神话和罗马基督教中的理性精神,与逻格斯中心主义相得益彰,早已传达出人天相揖别的消息。在18世纪启蒙主义时代,理性王国至高无上,主体极度膨胀,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被启蒙论者推向极致。在我们看来,晚清以前的中国文化之所以被许多学者认为有别于西方文化,恐怕主要是因为它还没有隔离天人、分辨主客,一直是在物我互渗、天人混成的直观思维中构造的诗意化的“集体表象”。黑格尔也认为,与西方解析式思维相区别的是中国诗性的直观思维。试想:中医在天人同体的认知支配下形成的察颜观色的诊治方式,中药对于动植物原料的依赖,是不是与中国人对天(物、自然)的感悟和崇敬有关呢?这种尽物性、顺天意、替天行道的做法所体现出来的诗意化的中国智慧,与庄禅美学返朴归真的审美旨趣可以说是如出一辙。

不难理解,作为1950年代跨入学界的老一代学者,吴济时不可能不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为基本的理论依据,论及“天人合一”的时候不可能不考虑主客体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看到,他在行文中不时要顾及物质和存在的第一性这个原点。至于这个原点如何与历来被中国学界用作唯心主义例证的《周易》达成“契约”,天人如何与客主体结成“同盟”,却惜未详加阐说。我们想,吴济时在说到泰纳的《艺术哲学》完满地体现了“天人合一”观的时候,是不是就无意间忽略了天人与客主体同一的关系呢?既然“三才”互渗相通,那么物质第一性明显就成了一个问题。而打通“三才”,依据“天人合一”的观念探取文艺生态学的源头,相对于单源论的劳动说、模仿说和游戏说,历来被认作唯心论的巫术说岂不是理应成为最令人信服的一个学说!因为巫觋的基本职能就是沟通天人。马克思与巫术说,无论怎么说也是联系不到一起的。作为一个坚定的唯物论者,马克思从来就不相信在天地万象中潜藏着什么神灵,更不可能相信神秘莫测的“天人感应”说。把出自不同思维路径的两种互不相干的东西搅拌在一起,要想自圆其说,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天人合一”能否运用于在“天人相分”的思维模式中形成的如文艺生态学这样的学科,这是问题的前提,也是问题的要害所在,其次才谈得上如何运用的问题。我们觉得,运用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就像把中国古代文论的范畴转换成现代学术术语一样困难。不构成矛盾的双方,相反而不相成,谈同一,谈融通,几乎是不可能的。吴济时似乎就碰上了这样的困难。我们发现,吴济时对于文艺生态系统要素的分解,对于文艺生态运行法则的探讨,其理论视角就游离于“天人合一”之外,而以与之关系不大的生物生态学为基本依据,始终在文艺生态与生物生态的异同类比上做文章。

吴著对于环境的分类以及文艺生态系统要素的分解,给我们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吴济时沿用其旧著的分类法,把环境分成大、中、小三种。大环境是指作为文艺之源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精神气候,中环境是指作为文艺之流的各文艺品种及其作品在相互作用中所构成的环境,小环境是指构成文艺生态系统的三大要素,即作者所说的三大功能类群――文艺生产者(作家、艺术家)、消费者(接受者)和分解者(文艺研究者),在相互作用中形成的环境。大环境不用多说,很容易理解,从文艺产生的时代和社会背景阐释文学是我们惯用的一种方法。中环境也不用多说。作者把名目繁多的文艺品种分成五大艺术种群,即语言文字艺术种群(各种文类)、造型艺术种群(绘画、雕塑等)、表演艺术种群(音乐、舞蹈等)、综合艺术种群(电影、电视、戏剧等)和实用艺术种群(建筑、书法等)。这种分类很有意义,但分类取不同的标准(介质、形式、功能),也许并不妥当。

需要多说一点的是吴济时对文艺生态系统三大要素的分解。这三大要素的关联互动,关联互动的三大要素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与“天人合一”有关系吗?作者给出了说明吗?没有。要素是系统论中的一个概念,在文艺生态学中,作者称之为功能类群。功能类群这个提法来自生物生态学。据作者介绍,生物生态学中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三大功能类群的分法,生产者是利用无机物制造有机物的自养者即植物,消费者是直接或间接地利用绿色植物有机物为食物的异养生物,分解者是细菌、真菌一类的微生物,这三大功能类群与环境共同构成生物生态系统。仿照这种分类法,作者把与环境共同构成文艺生态系统的要素也分为三大类。吴济时认为:“文艺生态系统的运转与生物界的生态系统运转表象是基本相同的。”③ 这个“运转表象”是:三大功能类群之间、三大功能类群与环境之间,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和转换。称“表象”可见作者的谨慎,表明作者意识到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既然说“基本相同”,那么区别只能是无关紧要的枝节。其实,区别是实质性的。这种实质性区别的关键,在我们看来,可以归结到一个字――人。人际关系跟动物与植物、跟动植物与微生物的关系是完全不一样的。吴济时在对生物界和文艺界的“残留物”作类同比较时,好像就产生了“不很恰当”的疑虑。要知道,动物“残留下来”的屎溺和腐尸经转化会无迹可求,文艺消费者和分解者“残留”下来的审美经验经传承则会永世长存。接着他论述二者的区别,引证的例子还是“残留物”。这意味着作者取用了同一个证据论证二者的同与不同。到底是“基本相同”还是基本不同?这成了一个怎么也说不清楚的问题。

我们以为,仿照生态系统要素分解的方法辨识文艺的功能类别未尝不可,但论述文艺生态系统各功能类群之间的关联互动,一一加以机械类比,则不无胶柱鼓瑟之嫌。文艺生态系统的运转含有远比生物生态学丰富的社会学、历史学和诗学等学科的内容。事实上,接下来论述文艺生态系统运转的独特性,作者就不时或许并非自觉地从生物生态学中跳脱出来,更多地从社会―历史层面进入论题,更多地援引古今中外文学的史例,更多地运用诗学的理论方法。文艺生态的独特性,作者论列了三点: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互动性;功能类群角色的可转换性。生产与消费相依为命,生产者与消费者唇齿相依,离开一方,另一方便不复存在。生产与消费相互促进,生产者与消费者相互作用,并且有可能在相互作用中实现角色的相互转换。然而,我们发现,作者在跳脱出来的时候并未忘却机械的类比。要知道,作家、艺术家不是植物,文艺受众也不是动物,文艺研究者更不是细菌、真菌一类的微生物,进行机械类比,没有这个必要。微生物与动植物的关系,无论怎么看也难以看出它与文艺三大功能类群的关系相同的地方来。就此而言,恐怕连使用类似这样一个词都显得过于牵强。动物取食植物转化为微生物,文艺受众享用作家、艺术家的作品能转化出什么来呢?而作为分解者,文艺研究者分解出来的难道是屎溺和腐尸?

毋庸置疑,文艺生态自有其并非生物生态学可以解释清楚的独特的运行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密尔顿出于像春蚕吐丝一样的必要创作《失乐园》,能动地展现了他的艺术天性,他是非生产劳动者;一个自行歌唱的歌女如同密尔顿,也是非生产劳动者,如果她被剧院老板雇佣歌唱则是一个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的是资本而不是艺术。在康德那里我们也可以看到相似的论述。康德在区分艺术品与手工艺品时说,前者是自由的艺术,后者则是雇佣的艺术;因为前者的生产“好像只是游戏”,是一种使自身感到愉悦的工作,后者的生产则是一种为谋生赚钱使自己“困苦而不愉快”的劳动。④ 马克思和康德都认为艺术生产的本质是自由,艺术生产纯粹出于艺术家创造的天性,按照康德的表述,就是艺术生产无目的而带有合目的的性质。他们显然都考虑到了艺术生产过程中的动机和目的。这种生产过程牵涉到消费,与生产者的动机、产品的效用有关,因而也就牵涉到诗学、社会学尤其是经济学方面的内容。考察这样的生产过程,我们实在看不出生物生态学可以从哪里下手发力。艺术生产别有蹊径,艺术品的消费和分解也应该别是一种情境。这里仅示一例。一部外国名著进入中国,首先须经译者消费和分解,然后译出流通,再经受众消费和研究者分解。这个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涉及时空或社会―文化语境的转移,不是生物生态学能够解释清楚的。如果有多个译者,出有多种译本,又关系到不同的译者不同的艺术修为和旨趣,多种译本的市场效应也应当有所不同。为什么要翻译这样一部作品,在什么情况下翻译这样一部作品,译本在流通或“文化旅行”的过程中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异,原著与译本在来源国与目标国不同的社会―文化语境中有着怎样不同的际遇……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比较文学中法国学派的影响研究、接受美学和阐释学肯定要比生物生态学具有更大的效力。

当然,吴济时在论述消费者(接受者)时也有限地运用了接受美学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如前所述,接受美学的视角在作者看来是单向的,并不能满足笃信“天人合一”说的作者的理论诉求。接受美学有一个说法,是说一个文艺作品出来并不表明它已经完成,完成它的是接受者,换句话说,一个文艺作品是作者和接受者共同完成的。接受者无法指使作者怎么写,作者同样无法限定接受者怎么接受。接受者接受文艺作品是主动地参与而非被动地接受,接受者会根据“前理解”“改写”文艺作品,对文艺作品进行想象性的“再创造”,在文艺作品中融入自己的主观意愿和艺术嗜好。英国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说,这可印证接受美学这个富有创意的说法。1950年代中国学界讨论人物形象的典型化问题,何其芳提出“共名说”以解答文艺作品的典型人物为什么在不同文化语境中也会引起共鸣的难题,他举的例子是阿Q。罗曼・罗兰说他在法国大革命中看到了阿Q,越南人说在他们那里也可以看到阿Q,这说明阿Q的“精神胜利法”不限于个别国族而具有相当的普遍性,阿Q成了这个世界上所有能够体现这种精神现象的人的“共名”。前“异”后“同”,二者之间,从文艺作品接受的角度看,实际上并无差异,都能吻合接受美学的相关命题。

文艺生态与生物生态在运行法则上的不同点,吴济时认为达尔文揭示的生物界“物竞天择”、“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法则,并不完全适用于文艺领域,文艺的生存竞争,“优胜是常见的,但‘劣’并不一定都被淘汰掉”⑤,自然灾害可以导致某些物种消亡,社会灾难反倒可能促使某些艺术品种进抵更高的艺术境界。当初他讨论当代戏剧的危机及其出路,认为当代戏剧在遭遇生态危机时存活下来的唯一理由是葆有自身的独特性。十多年后他仍持这个看法。他说:“经过反复思考后,我认定任何文艺品种,都是具有独特性的……独特性是它安身立命的根基。”⑥

问题的关键在于,独特性或唯一性固然是任何一个文艺品种安身立命的根基,但绝对不可能是它永盛或永生的根由。湖北原来有很多流传地域有限的地方戏曲品种,现在有幸留存在世上的还有几种?就算有幸留存下来,如天沔花鼓(荆州花鼓)、汉剧和楚剧等,也不得不依靠政府的政策保护和资金支持。即便如此,这些地方戏种仍然境遇堪忧,再也难现昔日的盛况。湖北地方戏曲的衰落只是全国戏曲衰落的缩影。哪怕是覆盖面遍及全国的京剧,情况也好不到哪里去。由此可见,独特性并不足以保证一个文艺品种永盛或永生,一个文艺品种“活着还是死去”、兴还是衰,完全取决于它所赖以生存的变动不居的社会。湖北那些戏曲品种的消失,是城乡结构变动、人员流动的必然结果。我们认为,讨论任何一个文艺品种在文艺生态的变化中所面临的危机及其出路,着重点都应该放在追索它在困境中为求取生存的权利而谋新图变之上。重要的不是刻意坚守自身的独特性以获取新生,以不变应万变,而是自我更新,以“变”来应对文艺生态的变化。

在我们看来,文艺生态学模拟生物生态学就像制造飞机潜艇假手仿生学,文艺生态不是自然生态就像飞机潜艇不是飞鸟大鱼,自有其特殊的运行轨道。借壳生蛋,相似而不相同,只是一种策略而已。一一比对,牵强附会,吃力不讨好不说,还容易模糊我们的视线。动植物的生死存亡取决于“天择”,完全是被动的;文艺的兴废进退则取决于“人择”,完全是主动的。被动的如恐龙无可作为,主动的如文艺却大有可为。就拿源远流长的诗歌来说吧。诗歌从口耳相传到刻写于龟甲青铜,到笔书于竹帛纸张,直到靠互联网传播,其形制“转益多师”、屡经变通而呈现千姿百态。再看小说。小说从最初的“丛残小语”到魏晋志怪,到唐传奇宋话本,到明清说部,直到“五四”以来的白话小说,“文变染乎世情”,“兴”亦“系乎时序”。与小说和诗歌有所不同,戏曲“合歌舞以演故事”(王国维语),是一门综合性艺术,其定型经历了一个由分到合的漫长的变化过程。戏曲从无到有的变化过程告诉我们,决定文艺命运的是顺应时移世易的变通。

自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发展迅猛,极大地改进了人类的交际方式。人类的交际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交际即面对面交际,一类是间接交际即通过媒介交际。间接交际最大的局限在于缺少现场感和交互性,最大的优势是可以超越时空的限制。间接交际的所长正是直接交际的所短,而间接交际的所短正是直接交际的所长。我们认为,克服间接交际的局限,吸收直接交际之长,回到直接交际的现场,无疑是推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发展的原动力。交际方式的这种变化证明,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类本能的视听欲求所诱发出来的创造力。与人类交际方式的改进相应的,是文艺生态的巨变。上世纪后期,紧随戏剧危机而来的是电影的不景气,紧随“诗歌死了”的惊呼而来的是“文学死了”的哀叹。近年来,且不说报业呈现了怎样的衰相,就连曾经占尽春光的电视也有了日薄西山的暮气,电视开机率直线下滑,“电视将死”的悲观论调充斥于电视业界。所有这一切都可以归因于媒介的更新或创新。新媒体为媒介融合提供了可能。所谓媒介融合,说到底,是旧媒体屈尊向新媒体靠拢,被迫吐故纳新,而不是相反。新媒体强势进入旧媒体世袭的领地,致使长期以旧媒体为载体、一向自视甚高的文艺感到“”受到侵犯,地位下降,有失尊严,面子挂不住,于是发出这死了那死了的悲叹。其实,这是杞人忧天,于事无补。新媒体不但没有葬送文学,反而为文学的创新提供了新的可能。网络文学之所以有别于传统文学,只因为它充分利用和发挥了新媒体新增的现场感和互动性这两大特长。那些极力捍卫传统文学的权利和尊严的人也许还没有意识到,如今尚不入主流的网络文学将会有着一个怎样广阔的发展前景。仅凭感觉和印象就可以推断,如今网络文学至少在数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传统文学。至于网络文学在体裁、题材和语式上令人称奇的翻新,凡是接触过一些网络文学作品的人,都是不难体验到的。不是穷则思变,这个道理在这里不管用。文学什么时候步入了穷途末路?网络文学不是文学还能是什么?说“文学死了”,是只拿纸载的文学当文学,就没把网络文学放在眼里,充满了歧视的意味,却并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文学是不死的精灵,它借助新媒体的翅膀飞向更广阔的天空。

总之,动物的生存法则并不能机械地套用到文艺领域。动物与自然的关系不同于文艺与社会的关系,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所在。

注释:

①③⑤⑥ 羌檬保骸段囊丈态论――文艺生态学纲要》,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101、10、10页。

② 佩里等:《西方文明:思想、政治与社会》,霍顿・米弗林公司1989年版,第16页。

研究生法学论文篇(3)

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Costing,简称ABC)是西方国家于八十年代末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和研究、九十年代以来率先在先进制造企业应用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业成本计算法以作业为间接费用的归集对象,通过资源动因的确认、计量,归集资源费用到作业上,再通过作业动因的确认、计量,归集作业成本到产品或顾客上去的间接费用分配方法。ABC为产品、服务、客户等提供了一个更精确的间接成本分配方法。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针对作业成本研究展开言论,让我们更多的了解作业成本。内容如下: 作业成本法在生产部门的设计研究 在中国,作业成本法在理论上的研究比较深入,然而在具体应用上尚处于探索阶段。本课题组根据一年多时间对国内上市的某大型生产制造企业的调查研究,并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设计了一套既有利于理论研究,又可用于实践操作的作业成本核算体系。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结合该公司所属的制造部来详细论述作业成本法在生产部门的设计研究。该公司制造部作为事业部的生产平台、承担自动化系统部、继电保护产品部、铁道系统保护部等几乎所有产品线产品的生产。其主要子部门有办公室、计调室、技术室等。组织结构图如下。 上表中:办公室—负责制造部的综合管理、人事、核算等事务性工作。计调室—主要负责(按合同)生产计划的安排,包括总计划、成品计划、零件计划等。计调室同时还负责采购、生产领用、库房、资料室的管理。技术室—主要负责有关生产工艺的协调。生产上,装置校验工序为各产品线服务,即其调试的装置用于各个产品的生产线。各产品生产线主要负责各自产品的大屏安装、大屏配线的工作。其中包括端子安装、打号牌等。 我们具体设计步骤如下。 一、分析定义作业中心 作业中心划分的正确、详简得当与否是整个作业成本核算体系的关键所在。在一个生产部门中可能有几十个,甚至数百个作业。作业是指基于一定的目的,以人为主体,消耗了一定的资源的特定范围内的工作。RobinCooper将作业区分为单位级作业、批次级作业、产品级作业和管理级作业这四类。在实践中,确认作业可以以作业贡献于最终产品或劳务的方式和原因,即作业动因为依据进行分析和划分。这些作业分别以不同的形式吸纳资源,又分别以不同的方式为最终产品提供服务。同质的资源应整合为一个作业,同类的作业应整合为一个作业中心,不同类的作业应分解为不同的作业中心。作业中心不一定正好与组织的传统职能部门一致。有时候,作业中心是跨部门的;有时候一个部门就包含好几个作业中心。具体作业中心分析和确定可以根据人员名单对每一工作部门和生产部门走访后,并结合流程图来完成。该公司制造部流程图为: 结合制造部的流程图,我们把制造部分为以下几个作业中心: 1.计划调度。 (1)范围制造部计调室的所有活动。 (2)划分依据计划调度室的职能之一是根据生产合同下达计划,一般每周下达一次计划,每一次计划下达5—6个合同。下达的计划包括生产计划和零件计划,按照变电站自动化设备、继电保护设备和其他设备分成三个工段下达计划。另外还有三个库房,负责领料和发料。计调室的主要职能是协调生产,保证大屏能按期交货。其费用的发生不能和合同及产品直接挂钩。 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Costing,简称ABC)是西方国家于八十年代末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和研究、九十年代以来率先在先进制造企业应用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业成本计算法以作业为间接费用的归集对象,通过资源动因的确认、计量,归集资源费用到作业上,再通过作业动因的确认、计量,归集作业成本到产品或顾客上去的间接费用分配方法。ABC为产品、服务、客户等提供了一个更精确的间接成本分配方法。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针对作业成本研究展开言论,让我们更多的了解作业成本。内容如下: 作业成本法在生产部门的设计研究 在中国,作业成本法在理论上的研究比较深入,然而在具体应用上尚处于探索阶段。本课题组根据一年多时间对国内上市的某大型生产制造企业的调查研究,并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设计

研究生法学论文篇(4)

论文摘要:近年来,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了过于沉重的赔偿责任,严重影响高校的正常发展。为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充分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几方面,对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以期为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高校 伤害事故 法律关系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发展。加上部分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了诸多不应该承担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监护关系说” 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其他亲戚朋友,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学校不在其列。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作出明确规定。 (2)监护关系说不符合实际,不能解释多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田睑由此可见,监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中国高校在校学生绝大多数都已经年满18周岁,而且高校不招收精神病人,如果学生入学后患精神病,高校可劝其退学。因此,主张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在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2.监护关系转移说 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院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有人据此认为,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就转移到 了学校。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将监护职责转移给被委托人。家长如果要把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那么双方之间就要达成一个监护职责转移的合意或者契约。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一所高校在接受学生人学时与家长就监护职责转移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在校未成年大学生的监护职责不可能从其监护人转移至学校,除非校方与监护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3.合同(契约)关系说 所谓合同关系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是平等主体,学生交纳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虽然高校在授予学士学位时被授权履行行政职能,但从总体上看并不影响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这一本质。当然,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同一般的合同关系相比,仍然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是“特殊契约关系”。对此,笔者将在后文加以论述。 从以上分析可见,多数家长以及部分教育工作者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认为监护人把学生送到学校、监护权即转移到学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任何伤害或实施的任何伤害,学校都要承担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要准确把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准确把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法律。如果学生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那就应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如果适用侵权法,则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1.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适用的争论 (1)观点一:学生在校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 有人认为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签订教育合同,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该按照合同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看法,有待推敲。学校虽然和学生或监护人之间成立契约关系,但这种教育培训契约和一般的合同相比至少存在以下不同:第一,教育内容并不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规定,可以视为高校和学生之间契约的当然内容,双方都要遵守。从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看,并没有要求高校对学生一切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学校和学生之间也不存在有关伤害事故责任分担的约定。换言之,合同内容中并不包含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条款,无法适用合同法解决学生伤害纠纷。第二,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并没有完全支付对价。对于一般合同而言,双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各自支付相应的对价,但学生缴纳的学费并不是其受到学校教育服务的对价。仅靠学生的缴费并无法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学校相当比例的资金来源仍然是国家投资即财政拨款。 既然学生支付的费用只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部分费用,学生或监护人就不能要求学校对学生一切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学生并没有为学校对其提供更高更全面的安全保护支付对价。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监护人没有理由要求学校按照合同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三,作为合同一方的学校具有公益性质。学校是一种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担负着培 养青年的艰巨任务。学校不能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对学生一切伤害提供完全的赔偿。如果这样赔偿,很多学校都将走向破产,最终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因而,在处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时,不能根据合同法的无过错原则追究学校责任。 (2)观点二:适用侵权法 首先,根据对学生和学校关系的分析,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侵权法是适当的。其次,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立法机关正是通过侵权法来处理学生伤害引起的纠纷。例如,《民通意见》第168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 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对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而该条正好处于《民通意见》第五部分法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之中。由此可见,司法机关是通过侵权法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对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赔偿做出约定,更明确表明司法机关对学生伤害事故适用侵权法的态度。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对学校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唧由于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适用侵权法,而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因而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就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点得到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的确认。如上面所引的《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40条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学者主张学生伤害事故也适用公平原则,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的补偿。[41v43对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法律明确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学校无过错的,学校即无责任,这样也就排除了适用公平原则的可能性。至于有学者指出,如果学生实施使学校受益自身受损的行为时,学校不予赔偿,则显失公平。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学校对实施使学校受益自身受损行为的学生不存在赔偿,因为学校没有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其二,学生在实施使学校收益自身受损行为时,学生可以通过债法上的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获得学校补偿。 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前文分析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有可能承担责任。是不是只要学校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符合哪些要件,学校对学生的伤害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要求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学生伤害事故中,必须存在学生受到伤害的事实,包括身体权、生命权等人身权受到伤害以及因人身权受到伤害带来的财产损失。如果学生不能证明受到伤害的事实,则无权请求学校赔偿损失。 2.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学生伤害事故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学生的伤害是学校行为、学校教职员工的行为,或者学校的设备设施造成的,则可以认定学生损害与学校之间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无。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认定学校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学校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学生伤害是多个原因集成的结果,那么学校按照其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对于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如果学校没有过错,不管学生遭受多大损害,从法律角度说,学校都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的违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违背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学校或教职员工有过错。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正当的法律授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过错。譬如,辅导员对不遵守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正常的、适当的批评教育,导致学生 离校出走或采取其他过激自残行为,不能认定辅导员有过错。除非辅导员批评教育手段粗暴,有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等不当之处。 四、降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法律责任的对策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最大限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安全。同时,可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1.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学校应该对学生加强校纪校规教育,特别要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必须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则可以认定学校有过错,并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学生仍然违背安全制度导致伤害,一般可认定校方无过错。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校园建设。高校在校园建设、教育教学设备添置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即使学生出现有关事故,因为学校没有过错,学校在法律上也就没有责任。譬如,两学生在四楼走廊上玩耍,其中一学生坠楼身亡。如果栏杆的建设强度、高度符合国家标准,则学校对学生的身亡不负责任。反之,学校存在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过错,则要对学生坠楼承担法律责任。 3.恪尽职守、避免过错。学校教职员工一定要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学校规定的职责。并要认真备存履行职责的有关材料。如果教职员工没有履行法定或者学校规定的职责,则可以认定存在过错,从而导致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4.制定切实可行的约束员工的规章制度。由于生源不足,招生竞争激烈,部分学校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纷纷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督促教职员工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一做法对于提高办学水平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一些学校,特别是大专类院校,在制定教职员工的职责规则时,往往对教职员工提出过高的要求,许多教职员工即使付出很大的努力,仍然难以达到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的要求。这样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受害方只要证明教职员工没有完全履行学校规章制度,就能轻松证明学校过错。从而导致学校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制定规章制度不考虑实际,过分拔高,而多数教职员工无法达到此要求。这时学校就踏上了对学生任何伤害事故都要承担责任的不归路。 总之,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 责任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要再把监护人的责任揽到自己头上,并且要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降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风险。这对于学生、学校都是一个特大的福音。

研究生法学论文篇(5)

【论文摘要】在高等学校中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健康思想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校大学生中不懂法甚至违法的现象,暴露出了当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薄弱的问题。

大学生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他们在学习科学知识的同时,其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如何,将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部分,高校要提高对法制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搞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都需要社会调节机制来维持正常的秩序,道德和法律就是社会的两大调节机制,两者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把某种价值体系、价值观念、行为和观念的准则灌输到人的意识中,使其形成相应的信息、品质和习惯,达到自我调节控制和自我监督的目的。法律代表了阶级的意志,是推行国家、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强制手段。人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

道德和法律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社会规范:

首先,道德与法律联系密切,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互补性。

其次,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除了受到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以及法律自身条件的约束外,还必然要受到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最后,法律以道德为价值取向,并以道德为社会支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如果法律背离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精神,将失去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

(二)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1.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关系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学大纲和教学实践中,高校的法制教育一般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在当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在有些高校甚至全部是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德育教育的一个补充。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已经逐步成熟,法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虽然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有其必然的联系,但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合理的。正是这种思想政治教育比例关系的失衡,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发生违法问题。综观在校大学生发生的不同方面的违法问题,一方面是其本身道德素质低下导致的;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意识的不足和淡薄造成的。

2.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应当并重。基于上述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道德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是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的。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仅靠德育教育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当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宜采用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形式。

加强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法律意识融入到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中,将道德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观念,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大学生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来满足法制社会的需要。

二、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紧迫性

(一)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减少大学生违法行为,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的需要

(二)加强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这些重点院校的大学生频频犯法说明我们不能只重视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已经迫在眉睫了。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其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

大学生毕业后是要踏上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法制意识强的毕业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意识差的毕业生可能有意或无意的违法违纪,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造成终身的遗憾。

三、目前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目前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但是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却非常少。由于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制教育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不够重视,只是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课程来对待,而没有将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与修养的重要举措。

(二)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课师资是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担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

(三)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

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未能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仅限于几部法律,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

(四)法制教学考核方式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阅卷考试,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惟一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一边了,并未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加强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基础课有其自身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我们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

(二)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运用现代的多媒体手段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形式。如组织学生观看、收听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带等,让大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列席旁听审判过程,增加其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纯的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更好。

(三)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

提高教师队伍是搞好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不同的学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精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现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五、结语

高校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课程设计、教学安排、教师选拔、教学方式、考试考核等多个方面。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教育工程,特别是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机融合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崔长珍.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06,(3).

研究生法学论文篇(6)

【关键词】话语分析 学位论文 研究方法 多元化

一、引言

提高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水平,不仅要求学生要掌握毕业论文写作基础知识,而且要求学生学习掌握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所运用的研究方法。本文针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的研究方法上的问题作了较深入的剖析。

二、文献综述

研究方法,是指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新的现象、事物,提出新的理论、观点,揭示研究对象本质及发展规律的工具和手段。蔡鸣龙(2002)将研究方法按使用范围、概括程度划分为三个层次:基本方法,一般方法和专业方法。在语言学等一般学科的研究领域一般使用一般方法:主要为以下四种:1.定性分析和定量的分析相结合;2.分析与综合相结合;3.归纳与演绎相结合;4.比较和分类相结合。

刘晶波、丰新娜、李娟(2007)的《1996-2006年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研究方法的运用状况与分析――基于三所高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对学前教育领域常用的思辨法、文献法、质的方法、量的方法、行动研究法、混合方法等六种研究方法的总体运用状况以及六种研究方法各自的运用情况从不同级别的学位论文、不同校别、不同的研究选题进行了分析。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文献为样本,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在对所选文献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了解研究生在学位论文中研究方法的使用情况及研究方法一章撰写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语料中某外语大学的10篇论文,来自该大学图书馆的自建数据库。本文中的“全国英语优秀论文”是指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随机选择的话语分析的硕士论文。

本文主要的研究问题:第一,话语分析方向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方法种类的使用情况。第二,话语分析方向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方法撰写中存在的问题。第三,某外语大学话语分析方向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方法的使用和撰写与相应方向的全国英语优秀论文是否存在较大差距。

四、数据分析与结论

1.对研究方法使用种类的分析。通过对比话语分析方向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的使用,发现某外语大学与其他高校的话语分析方向的研究生在研究方法的选择方面差别不大。基本情况均为:研究方法种类使用比较单一,主要为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只有个别论文在使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搭配调查问卷、访谈、语料库研究或多模态的分析方法。

2.对研究方法撰写规范性的分析。以文秋芳的论文研究方法的撰写要求为参考依据,分别分析了20篇论文的研究方法一章的撰写是否完整,清晰。具体的分析情况如下:

在所选的20篇论文中,大部分全国优秀论文研究方法的写作相对比较完整,思路较为清晰。例如《基于需求分析理论对中国专门用途英语教材评价的实证研究――以外贸英语函电教材为例》一文,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针对开设外贸英语函电课程的两所院校的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部分学生及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进行了访谈。在研究方法这一章对研究设计和本章概况简述的非常明白。对研究对象做了详细的阐述,写明了研究对象的人数,背景情况和挑选程序,以及研究价值。在研究工具部分,详细介绍了定量分析、定性分析、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概念,优缺点及选择的理由。在研究过程部分详细分析了调查问卷和访谈的过程,保证了研究数据的信度。

3.研究方法写作改进方案。针对研究方法写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应该学习全国优秀论文研究方法写作中的优点,保证写作格式正确,写作内容完整。对此,建议参考文秋芳《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中,“研究方法撰写”一章的内容。此外,在写作的过程中,对于具体的研究方法、研究工具的介绍要简介明了。最重要的是在写作过程中要保持思路清晰,保证论文写作的逻辑性、连贯性。

五、结论

通过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某外语大学话语分析方向的研究论文的研究方法的使用和撰写方面与全国英语优秀论文的相应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第一,研究方法比较单一,主要为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为辅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有待于向多元化发展,如个案研究以及混合研究。其次,部分研究方法的撰写不够严谨,缺乏完整性和规范性。应加强研究生对研究方法的研究与训练,提高对研究方法的驾驭能力;优化定性与思辨研究的结构,重视定量与实证方法在研究中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蔡鸣龙.谈谈毕业论文写作中的研究方法[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51-53.

研究生法学论文篇(7)

关键词:美术教育;论文;实证研究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美术学论文历来多重视定性研究,较少采用实证研究。直接后果就是学生的大量抄袭,失去了毕业论文的根本作用。同时对实证研究的不重视亦导致教学研究的惰性和停滞不前,毕业论文选题毫无方向等等诸多问题。近三年来美术学专业对毕业论文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其中就包括研究方法的实证性研究。

一、实证研究方法

在教育研究中,实证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观察法、谈话法、测验法、个案法、实验法。

(1)观察法:研究者直接观察被调研对象的行为,并把观察结果按时间顺序系统地记录下来,这种研究方法叫观察法。

(2)谈话法:是研究者通过与调研对象直接面对面的交谈,获取第一手信息的方法。

(3)测验法:是指通过各种标准化的测量量表对被试者进行测验,以评定和了解被试者想法的方法,包括问卷测试。

(4)个案法:对所研究事物在较长时间里连续进行调查、了解,收集全面的资料,从而研究其发展变化的全过程,这种方法称为个案法(个案研究)。

(5)实验法:研究者在严密控制的环境条件下有目的地给被研究事务对象一定的刺激以引发其某种反应,并加以研究的方法称为实验法。

实证性研究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产生于培根的经验哲学和牛顿、伽利略的自然科学研究。法国哲学家孔多塞(1743-1794)、圣西门(1760-1825)、孔德(1798-1857)倡导将自然科学实证的精神贯彻于社会现象研究之中,他们主张从经验入手,采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会现象的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孔德1830到1842年《实证哲学教程》六卷本的出版,揭开了实证主义运动的序幕,在西方哲学史上形成实证主义思潮。实证主义所推崇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并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根据以上原则,实证性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第一手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按照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NatinalReserarchCountil)关于“科学研究”定义,只有实证研究才属于“科学研究”。实证研究是主流的、科学的、重要的研究方法。而非实证研究最多只能称为“研究”,至于其结论是否科学则还有待于实践检验。

查找80年代――90年代研究论文、著作,可以发现国内高校研究采用最多、最广泛的方法就是定性研究,这大概是怕实证研究的麻烦和急于求成的追求功利的虚荣、浮躁心态,造成的后果是文章抄来抄去,引文出处缺乏规范。这是过去、现在和将来制约学生创新的一个最重要因素。

二、历年美术教育毕业论文研究方法统计(浙江外国语学院为例)见图1示

三、美术教育毕业论文中的实证研究

在历届最初交上来的开题报告中,我们发现学生犯的几大错误:

(一)选题过大、宽泛。如“浅析中学美术教育”

(二)没有创新如“课堂教学中对学生兴趣培养”

(三)没有观点如“中小学美术教育”“对中学美术教育的思考”等等。

(四)缺乏对实际问题研究

(五)缺乏方法论研究知识

针对以上问题,通过交谈改变综述性的选题,要求并指导学生就实习时所感受到的美术教育的实际问题进行选题研究,研究方法要求采用调查问卷、直接访谈的方式进行。定量分析的数据必须采用一手数据,即学生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实验研究得来的数据;研究中的二手数据,如引用各类统计年鉴、公报、报表以及他人论著中的数据时,必须要求被引用者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依据这样的数据得出的研究结论才有可信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四年制大学毕业论文除了考察毕业论文本身的学术水平和质量之外,还要考查学生的认识能力,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1]而毕业论文的质量,一方面反映了学生在校学习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个学校师资的水平,也反映了学校教学管理的水平。美术教育专业的毕业论文考察的是学生对美术教育的认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如果综述性题目比例偏大,这样的毕业论文的选题就会相对缺乏实际应用价值。

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选题为了达到研究的目的要尽可能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在我校历届美术学专业毕业论文研究中,可以看到实证研究方法在近三年采用的愈来愈普遍。尤其在2005级、2006级毕业论文中,论文研究方法一律要求采用问卷、谈话调研方法,并要求进行数据统计分析。通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有效避免了学生论文抄袭现象,同时由于调研的可信性,论文研究结果也相应具有了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同时提高了学生的研究能力。

四、结束语

确立好的选题是做好论文的前提,它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引导毕业生工作以后的研究,所以需要指导老师和学生重视起来。因为毕业论文同时也是对教与学四年结果的双向考察,它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学生对美术教育专业的认识程度,理解的范围,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而对于教师来说,则是检验指导教师本身对美术教育的研究与理论水平以及学术敏感。采用实证研究指导毕业论文有利于形成一套相对科学、系统、规范化的毕业论文指导方法,形成相对稳定的与社会实际密切结合的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另外通过严谨、科学的论文指导,学生将学会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方法,以及严谨、正确的写作方法,对其将来步入工作岗位具有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