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消费合同论文

消费合同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6 16:00:46

消费合同论文

消费合同论文篇(1)

关键词: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合同;违约责任

Abstract:Ourcountrytourismdevelopedinrecentyearsveryrapidly,itwasourcountry''''sneweconomicalindustry,butourcountrytravelinglegislationlaggedbyfarinthetourismdevelopment,thuscausedthetouristmarkettopresentmanynotstandardphenomena,notonlythetouristUygurpower''''sspacewasverysmall,Touristbusiness''''sbenefitwasalsoverydifficulttoobtainthesafeguard,itsbasicreasonlacksnationwidetravelingbigmethod,thuslackedlegaltheadvantageoussafeguard.Here,weonlyemphaticallydiscussedthattravelsbetweenthetouristwhoandthetravelingoperator''''srightandthedutyandthelegalliabilitytheexpensecontractmaintains,inordertoexplainedthatourcountryformulatesaunifiedtravelingmethodnecessityandthepressing.

keyword:Travelingexpense;Travelingexpensecontract;Violationresponsibility

引言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一个行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来,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但由于旅游的异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时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纠纷层出不穷。在对旅游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时,我们发现大多的旅游纠纷发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商之间,可见旅游消费合同的制定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费合同的概述

要谈旅游消费合同,我们先看一下合同。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学说,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基于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达成的协议;而在英美法系,采取“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从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协议说。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其中就包括了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在这几种合同中都隐含了旅游消费的内容。而鉴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单独将旅游消费合同列出来进行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意义。《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游客提供全部给付(旅游)的义务。游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又要考虑旅游的特殊性,应强调对旅游者利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旅游消费合同:它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给旅游者,旅游者按约定支付报酬,旅游经营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的合同。旅游消费合同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就是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作为债的关系,其内容为合同权利义务,它们也由合同条款固定。①对于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我们就从债的角度谈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也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债权具有四项权能,即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我们从债权的这四项权能来浅析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债权权能:

(1)给付请求权。在旅游消费合同上表现为: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如要求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订票服务等,要求旅游交通部门提供交通服务、饭店经营商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而旅游经营者则有要求游客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支约定金以及服务提供后支付旅游费用的权利。同时由于旅游的综合性,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种种其他复杂的约定义务或旅游规则,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对这些方面提出请求,达成协议,尽量保证旅游消费合同的完备性。请求权为合同债权的第一权能,如果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其请求力。

(2)债权保护请求权。我国旅游发展采取的是超前型的发展战略,旅游立法各方面都不完备,导致旅游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旅游者的成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旅游消费合同制定后,如果旅游经营者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旅游者就可依据该项债权权能请求国家机关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给予保护,强制旅游经营者履行,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当然合同纠纷的另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寻求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①旅游消费合同中的双方可以就其存在的纠纷向仲裁结构提起。同样,如果旅游者不能按照旅游消费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旅游经营者同样可以寻求相同的解决途径。

(3)给付受领权。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在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即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有效的受领该给付,乃为旅游消费合同债权的本质所在,也是债权人(即本质上的受领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4)处分权能。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处分权能是指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可以撤销、免除、让与债权等。旅游业是一个相对比较敏感的行业,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如战争、经济因素如汇率、社会因素如去年的非典还有天气因素的影响。当不可控因素发生时,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都可以协商重新界定自己的权能。

2、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债务是指旅游服务经营者或是旅游者依其约定应该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旅游者支付费用),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如旅游经营者擅自修改服务承诺,旅游者任意要求增加服务内容)。债务履行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一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二是使债务人失去其既有的利益而处于一种不利益的状态之中。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在旅游消费合同中,给付义务就是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约定的基本义务,具体而言就是旅游经营者要满足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同时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也会承诺自己独特的服务和给予旅游者特定的优惠;旅游者要支付服务费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法律对合同约定义务的扩张,属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表现在旅游消费合同上,就是旅游经营者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要时应该向旅游者公开整个旅游费用的构成;以及其他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旅游者也要按时交纳定金和服务费用,遵循诚信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核心内容,要处理好此殊合同债的关系,就必须协调好经营者和游客之权利、义务关系。鉴于旅游是一综合性产业,涉及到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景区等多个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关系,每个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特点都各有不同,我们必须慎重对待旅游消费合同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规定,即维护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以保证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旅游消费合同之法律责任问题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民事责任。在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未加区分,二者都被称为“法锁”,并用obligatio一词加以表示。①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着密切联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合同债务即无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并非债务本身,而是债务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者是有区别的。

鉴于旅游消费合同的特殊性,我们提出以下问题来探讨一下此种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由第三方侵权造成损害时,旅游者能否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在追究旅游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时,旅游者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在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能否使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旅游者在接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时,鉴于两者间存在着旅游消费合同关系,经营者负有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但在由第三人非法侵害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旅游者能否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经营者既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这当中也包括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的保护义务。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形成旅游消费合同关系后,旅游者在因他人非法侵害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看作是旅游经营者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旅游者可以以旅游经营者违反保护义务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是强制性的,可以作为追究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即便在旅游消费合同中没有明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可将该义务解释为旅游消费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鉴于合同法理论中附随义务不得单独诉请损害赔偿的论断和维持附随义务与合同基本义务之间平衡的需要,同时由于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服务提供存在很大的不可预测性,第三方的侵害难以有效控制,以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为诉因来追究其违约责任,在理论和操作上均存在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笔者认为旅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非附随义务。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的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进了宪法。生命安全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合同都不得以侵害他人的生命作为约定内容。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是旅游经营者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得以契约的形式放弃或者限制。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旅游消费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以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为依据来确定其违约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法定义务。因此旅游经营者应该持有合法且有效的经营证件,对旅游者开放的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于特殊旅游场所,服务经营者必须配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应该安全可靠,对具有不安全因素情况的进行提示、警告,严格防范他人对旅游者的侵害,在旅游者有危险或困难时,对游客实施救助。反过来讲,如果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他就应当对游客受到的损失或伤害承担违约责任。

(二)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之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旅游消费合同应强调对游客利益的保护,而处于民法之公平原则,其目的就在于填补损害。但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倾向于保护国家利益或国有单位的利益,而漠视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他们担心一旦判决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就会大大增加其经营风险,影响整个旅游行业的发展,这违背了民法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是在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之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旅游经营者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可以直接依据过错原则追究其赔偿责任,但只要求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如果侵权发生原因竞合,即损害是由旅游经营者的原因和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旅游经营者对该第三人有求偿权,受害游客有重大过失时,可减轻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旅游消费之法律责任还存在除以上涉及的很多问题,我们只是谈到了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个问题,社会是发展的,而法律又是社会的调节器,法也应该适时而动,唯有如此,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在追究旅游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时,旅游者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在第三人非法侵害游客造成损害时,游客以侵权为由旅游服务提供者,如果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②(也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游客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这对游客非常不公平。立法应否考虑旅游消费纠纷中游客举证困难的现实。

在旅游消费纠纷案件中旅游者举证存在的困难和各级法院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会很大程度影响到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风险及利益的分配,因此,我们应该慎重对待侵权举证问题。如果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旅游消费侵权纠纷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游客在旅游活动中遭遇第三人非法侵害向旅游经营者索赔时,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旅游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举证难度加大,更使得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之不合理,不利于旅游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经营者相比旅游者来说,无论在经济力量、对旅游设施及旅游环境的安全性了解以及对旅游信息的掌握等方面都优于旅游者,这使得旅游者负责举证对方存有主观过错非常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立法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举证责任倒置。游客在遭遇损害时,有权推定旅游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对侵权责任负责。

结束语

旅游业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阳光产业,其发展后劲实足,但由于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单靠地方制定的旅游法规是不能妥善解决旅游中存在的问题,而正相反,不同地方制定的不同的旅游法规,使得旅游秩序非常之混乱,严重干扰了我国旅游业的稳定和发展。旅游消费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由于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人们跨地区和国界的旅游已经相当的普遍,伴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出现了许多旅游纠纷和问题,这些纠纷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无法可依使得纠纷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旅游立法。旅游消费合同是旅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对游客利益的保护,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公司)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在此,我们浅析了此种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法律问题,由于水平有限,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众多学者的共鸣。

参考资料:

[1]参见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参见魏振瀛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参见常怡著:《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参见陈自强著:《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参见张驰、傅鼎生、郑幸福著:《侵权赔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

[6]参见黄进、徐前权、宋连斌著:《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参见杨立新著:《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8]参见李天元编著:《旅游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消费合同论文篇(2)

关键词:边际消费倾向;收入差距;总消费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067-02

一、引言

杨汝岱和朱诗娥于2007年发表在《经济研究》第9期的文章《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吗? ――基于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研究》(以下简“杨文”)通过理论推导得出: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并不是缩小收入差距可以提高总消费的充分条件(简称结论一),并进一步证明,当收入与边际消费倾向呈“倒U型”时,缩小收入差距可以提高总消费(简称结论二)。该文存在三处错误,即:边际消费倾向的定义错误,结论一和结论二的错误。鉴于本文的研究范围,笔者仅对其前两处错误进行辨析。与此同时,在知名学者余永定等主编的教材《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也存在着对边际消费倾向的类似定义。由于消费问题和收入分配问题是重要的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对其进行辨析有深刻的意义。

二、关于边际消费倾向的定义辨析

凯恩斯(1936)较早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对边际消费倾向进行了定义: 所谓消费倾向者,乃以工资单位W 计算的所得水准YW与该所得之用于消费支出者CW(亦以工资单位计算)之函数关系X,写作CW = X( YW) ;所谓边际消费倾向,也即个体每增加( 最后) 一单位收入所增加的消费量,数学定义(微分或差分)为: dCW /dYW(或CW /YW)。那么,很显然,边际消费倾向 MPC= dCW /dYW=X'(YW),即以收入为变量的消费函数的一阶导数。在这里,并不知道消费函数的具体形式,而且边际消费倾向的定义也与消费函数的具体形式无关。在“杨文”和余永定等的教科书中,都错误地把消费函数具体化为 Cw = a + bYw,这里a和b都是常数。通过对消费函数具体化为线性函数后,上述学者都把b定义为边际消费倾向。

基于线性消费函数,定义收入变量的系数b 为边际消费倾向本身并没有错,问题在于线性消费函数的假设并不符合所有情形。线性消费函数实际上蕴含假定“收入y 与系数b 没有函数关系”,此时b 才能体现“每增加一单位收入所增加的消费量”的含义。但是,如果研究收入与边际消费倾向的关系,即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体有不同的边际消费倾向(即b),则b 就是收入y 的函数b = b( y) ,此时边际消费倾向MPC= dc /dy = b'( y) y + b( y) ≠b,从而b 并不等于边际消费倾向,这与线性消费函数家定下b为边际消费倾向的结论显然是矛盾。可见,对考察不同收入个体的不同边际消费倾向而言,采用线性消费函数是不妥当。就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特征而言,其内在地蕴含了消费相对于收入是一种非线特征。即使不考察边际消费倾向的差异,采用线性函数来定义边际消费倾向,也是不严谨的。

三、关于收入差距影响总消费的理论条件辨析

“杨文”由于采用错误的边际消费倾向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即: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并不是缩小收入差距可以降低总消费的充分条件。这似乎有悖于常识,实际上凯恩斯(1936)早就基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假设,认为缩小收入差距可以提高总消费,扩大总需求,并认为这个结论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七十多年后还出现这样的争端,说明这个结论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事实上,Blinder(1975)对凯恩斯的结论有进行了严格的数理证明,王宋涛和吴超林(2013)也利用了常见的收入分布,以基尼系数表征收入差距,对上述结论进行了严格的代数证明,鉴于证明的复杂性,本文采用一个简化的方法来证明。

假设有2个个体,其具有同样的消费倾向(函数) c=f(y),其中c为个体消费,y为个体收入,函数f(y)二阶可导,并且 f’(y)>0,即收入越高,消费越高;设f’’(y)

假设个体一收入为y1,个体二收入为y2,且 y1>y2,令 r = y1/y2 为收入差距,则 r>1。

记 Y为总收入,则y1 = Yr/(1+r),y2=Y/(1+r)

记为总消费,则,则 ,因为 r>1,所以 Yr/(1+r)>Y(1+r),又因为 f’’(y)

这样就证明了,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假设下,缩小收入差距可以提高总消费。对于N人的社会,则需要选择一个更复杂的指标(通常是基尼系数)来表征收入差距,严格证明可参考上文所述文献。

四、关于边际消费倾向的递减性辨析

关于边际消费倾向的递减性,凯恩斯把其当作不证自明的结论,这也似乎符合人们的主观心理。但是,Kuznets(1942)用美国的历史数据检验,发现消费函数是线性的,即边际消费倾向是一个常数。不过,凯恩斯也指出,由于随着收入的变化,人们的心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是一个无法证实或证伪的命题。Modigliani 和Brumberg (1954)基于生命周期假说的理论模型推导得出边际消费倾向为一个常数,Blinder(1975)则提出了基于遗赠动机的广义生命周期理论,得出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结论。也就是说,模型假设不同,结论也不同,这意味着,边际消费倾向递减似乎是一个实证性命题。较多的研究都倾向于认为边际消费倾向是递减的,王宋涛和吴超林(2012)使用中国的消费和收入数据检验表明,我国居民消费函数的线性特征是显著的,方程拟合度(仅收入变量)高达90%;但消费函数的二次函数拟合也是显著的,方程拟合度高达95%以上。这意味着,在一定的收入区间内,消费函数的确是线性的,而超过了临界点后,消费函数开始呈现非线性特征,也即边际消费倾向开始递减。总而言之,边际消费倾向的递减性是存在的,但是这种递减性的强弱程度会因不同的群体及不同的历史时期而改变。

参考文献:

[1] 王宋涛,吴超林.收入分配对我国居民总消费的影响分析――基于边际消费倾向的理论和实证研究[J].经济评论,2012(6).

[2] 王宋涛,吴超林.中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宏观消费效应研究:模型、数据和方法[J].经济评论,2013(6).

[3]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西方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4] 杨汝岱,朱诗娥.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吗? ――基于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研究[J].经济研究,2007(9).

[5] Alan S.Distribution Effects and the Aggregate Consumpti-

on Function[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5(3) :447-476.

消费合同论文篇(3)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旅游消费的专门研究较为少见,主要的工作是附带在相关专题或系统研究中进行的。从国外100余年的旅游研究史来看,尚未找到专门系统研究旅游消费的著作。从近期研究动态来看,也未将注意力摆在旅游消费的系统研究上来。从国内的旅游科学研究情况来看,旅游消费的系统研究已经起步,但从严格意义上来看,相关学科所作的工作更多。

旅游消费的研究,已有工作大致可从两条线索中追溯:一是从消费经济学的角度,二是从旅游科学研究中附带或从其他相邻科学角度所从事的专题研究。

1.从消费经济研究中产生的旅游消费研究成果

从消费经济角度探讨旅游消费问题,在我国是尹世杰教授最先敏锐地感觉其意义,并率先倡导的。还是在80年代初期,尹世杰教授就指导研究生从事过这方面的研究,同时他也认为董辅@①较早就具有旅游消费经济思想,主要是旅游资源价值问题和旅游资源开发保护问题的研究。实质上,在80年代就有从基本理论研究入手进行探讨的,如龚晓宽、宋维真的研究,但是总的说来未形成体系,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另外,主要从消费文化的角度,涉及了旅游消费的研究,1994年底,由《消费经济》杂志社首先发起的消费文化的讨论中,就出现了许多观点,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旅游消费的研究,如尹世杰教授认为消费文化包括优美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人们精心创造的实物生活资料和精神文化产品,以及富有创造性的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的消费行为;周淑莲等则认为与旅游密切相关的茶文化、酒文化、服饰文化等是消费文化在消费品上的表现,风俗、风格、地方特色等是在消费方式上的表现。这些认识,与国内国外旅游文化研究的范畴有十分类似之处,当然,也是各有侧重。值得指出的是,消费文化对旅游文化的较细致的研究也有成果,如梁琦对生态旅游消费的研究;近年来兴起的闲暇消费研究,也有不少涉及了旅游消费问题,如曹茉莉的工作;从旅游消费的分析入手进行部分预测的研究工作也有开端,如池进的工作。

2.从旅游科学进行的旅游消费研究的成果

从旅游科学的角度研究旅游消费现象,已有较多的成果。主要工作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旅游消费供给与旅游消费需求的研究。旅游消费供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地的规划和区域旅游开发两个方面,可以说近20年来这两个方面的研究是最丰富多彩的,仅90年代以来从地理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关论文就多达千余篇,论著和教材达30余部。据统计分析,1980~1993年旅游地理论文的63.6%为旅游资源与区域开发内容。旅游供给的研究有过以国内国外两种对象的研究,面向国外旅游市场的研究,如谢彦君的工作;面向国内的研究又有两类,一类是传统的和旅游资源非常优越的旅游地的开发研究,这是主要的;另一类是旅游资源不是很优越的旅游地的开发研究,这是一个重要的有希望的新研究领域,如许春晓的系列研究。从旅游科学角度研究旅游消费需求的专题论文较为缺乏,谢彦君作过国际旅游市场对中国旅游消费需求的研究工作,但旅游经济学中的旅游消费研究以及旅游市场研究等领域,就是为了揭示这一类问题的。值得一提的是牛亚菲在这方面的突出的有特色的工作,将旅游消费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特征研究推向地域空间,将旅游地与旅游市场的空间组织模式及动态平衡关系揭示了出来,并以大城市为中心分析了不同地域的旅游供需关系。

②旅游消费力与旅游消费关系的研究。关于旅游消费力的研究,国内一般用人均GNP水平与旅游消费关系来探讨,并已成为一个经典范式。许春晓提出“四力诠释”(资源吸力、城市挤力、收入动力、时间助力)观点,细分了形成机制;旅游消费力的实证研究,往往与其它研究夹在一起进行,常见于其它标题下的论文之中。对于旅游消费关系的研究,近年来成为热点,一方面,继续对旅游消费的正面影响给予充分肯定和更加深入的研究,甚至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措施研究,如蔡雄等和陆林的工作;另一方面,对旅游消费的负面影响,旅游开发对旅游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冲击的研究,这一课题近年来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有不少研究成果,如全华等的工作。

③关于旅游消费模式的研究。首先是旅游消费的行为模式研究,率先工作是陈传康教授指导的硕士生研究课题,之后又有许多更深入的研究,如吴必虎等的工作以及曾尊固教授指导的陆林博士的工作;其次是旅游消费组织形式的研究,目前对团队和散客两种形式都有较多的研究。现代旅游业最初的旅游消费都是力图通过团队形式去组织的,进而在90年代以前大多把研究注意力放在团队组织上,有一批成果,如阎纲的工作。自90年代始,旅游消费观念明显的变化,散客市场迅速扩大,研究工作随之出现,如李海瑞和向才德的工作。更有人开始了自助式旅游的研究。

④旅游消费水平和旅游消费效果的研究。旅游消费水平高低的研究,确实是一个少有人深入的研究领域,目前的工作还停留在旅游消费的人均花费分析及其原因探究上,这些工作也较为分散,可见于旅游开发的现状描述和前景分析的研究工作中,如刘德谦的工作;当然,对旅游消费群的扩大速度及其旅游消费总需求的研究,也可在一些对旅游业发展的预测性研究工作中见到,但也不深入。主要工作如苏敬之和石建国的研究。关于旅游产品的精细化以适应提高了的旅游消费水平的研究,有两方面工作比较突出:一方面从旅游地的形象定位角度进行了较深入研究,如陈传康等的工作以及李蕾蕾博士论文的部分内容;另一方面,对旅游产品加工和包装的研究,如马永立和王晓云的工作。关于旅游消费中审美情趣高尚化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研究,近年来虽有人涉足,如陈光照的工作,但尚不多见,是一个应加强的研究方向。关于旅游消费效果优化的研究,集中于旅游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战略研究,如谢彦君、沈兵等的工作;对于旅游地开发后各种关系的调查及其协调途径的研究,有部分成果,如李海瑞的工作。

⑤旅游消费结构的研究。旅游消费结构研究主要分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是旅游消费结构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有旅游消费的类型划分和层次认定,如陈传康的工作;旅游消费结构的形成机制研究,如李中的工作;也还有旅游消费结构的研究方法的探索,如卫海英的工作。第二是旅游消费结构的实证研究和发展趋势研究,专门研究较为少见,多夹于旅游市场分析和区域旅游开发的有关文章中,如陈传康的许多区域旅游开发研究就涉及这类工作。

二、旅游消费研究的近期热点

鉴于旅游业迅速发展和旅游消费研究的现状,1997年6月,在尹世杰教授的倡导下,由《消费经济》编辑部和湖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在湖南师范大学联合举办了中国首次旅游消费学术研讨会,会议收到了30余篇论文(主要论文由《消费经济》陆续发表),到会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及湖南省社会科学界的代表,湖南省政府及旅游局也派了代表,会议汇集了旅游管理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旅游实业家和经济、哲学、旅游、地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大会的主要论文和讨论的热点问题,反映着旅游消费研究的近期热点。

1.旅游消费基本理论问题的讨论

以尹世杰教授《略论旅游消费》的发言为主线,就旅游消费的作用、当前我国旅游消费的主要问题、如何提高旅游消费质量等进行了具体的讨论,同时引发了旅游消费概念、对象、内容的讨论,如彭明朗教授提出了对旅游消费的初步定义,并划分了旅游消费的几种类型,其余专家也各持己见,因没有这方面的专题论文,未能深入而形成相对一致的看法,肯定了旅游消费不仅是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一种文化活动的说法;翟辅东教授《旅游消费问题浅议》的发言,对旅游消费形成条件、特点、存在问题及引导途径进行了论述,研究生黄芳《浅析旅游消费有关特点》一文也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这些理论问题的讨论特别热烈,在以下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旅游消费作用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对人的发展有很大作用,赞同其具有经济性、闲暇性、异地性、文化性;旅游消费问题有基础设施、环境污染、软环境落后、产品类型少等;旅游消费质量的提高途径要针对问题采取措施,特别强调了服务质量和旅游消费者素质提高两方面的作用。

2.关于旅游消费趋势的讨论

以许春晓《香港回归与湖南旅游消费趋势》的发言为引子,对香港回归后湖南旅游消费趋势,湖南旅游发展的新机遇及其旅游消费趋势下的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对策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特别是旅游消费趋势问题,引起了观光旅游的命运、旅游消费热点演替问题的深层次探讨;讨论后基本同意旅游消费趋势为旅游消费供给和旅游消费需求开始转型并渐渐趋向平衡,旅游消费力增强且旅游消费关系进一步改善,旅游消费模式将现代化并且旅游消费内涵化将明显,旅游消费水平提高而且旅游消费效果将优化,旅游消费结构将变化,具体是观光旅游形式、自然风光旅游产品消费份额将下降,商务、度假、生态等旅游形式和文化旅游消费份额将上升,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观光旅游还将占大份额,自然风光旅游产品还是主体。梁琦通过对中国国际贸易中旅游业份额的增长趋势的分析,谈了中国旅游业发展的趋势。

3.关于旅游消费和文化消费问题的讨论

以赵学增教授《旅游与文化消费》的发言为主线,认为旅游是文化消费的基础形式之一,旅游管理的核心是文化管理,并就旅游的文化内涵和特征作了深刻论述,认为其有复合性、情景文化、本性复归、路上文化、移植文化五大特征;郑炎博士等也就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4.关于旅游消费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讨论

以曾坤生《生态旅游消费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发言为代表,既强调旅游本身的发展,也强调旅游资源的保护,认为生态旅游的发展为中西部发展提供了机遇,区域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莫一心研究员就《发展旅游业,促进持续发展》作了发言,重点就发展旅游业与转变消费方式作了论述,特别指出了旅游消费者素质提高的意义;柳思维教授和刘醒夫研究员也就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谈了湖南的战略;徐飞雄《关于旅游购物品消费的几点思考》就旅游购物品消费的特点、消费水平的意义及其提高途径作了细致的研究。

三、旅游消费研究的近期主攻方向

1.学科基本理论建设

由于旅游消费的专门研究还不是很普遍,不是很成熟,夹于旅游学科中的旅游消费研究又注重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而旅游消费基本理论问题未被提到应有的高度来加以认识和研究。而今,这一工作就显得紧迫而又艰巨起来。因为旅游消费研究的独立发展,已迫切需要基础理论的指导了。

学科基本理论的建设,对旅游消费来说还是开头,故而急需解决以下问题:①旅游消费的基本概念问题,包括旅游消费的定义、内涵、外延,旅游消费活动的特点;②旅游消费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由于旅游消费问题的研究具有综合性和边缘性,并且目前的状况是学科相关研究走在前头,自身系统理论研究尚为起步阶段,故而明确旅游研究对象和内容,实质上是明确自身与相邻学科的界线,守住自己的阵地;③旅游消费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任何一门独立的学科或相对独立的学科,都应该有十分切合解决自身独特研究内容需要的有特色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论的形成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借鉴相邻学科的研究方法,在研究过程中不断应用筛选,精选出适合者;其二是创新研究方法,根据旅游消费研究的特点,设计出一套新方法。

2.学科应用理论建设

现代科学的发展都是围绕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主题展开的。旅游消费要加强研究的呼声,也是在旅游业日益壮大,旅游消费现象日益普及,旅游消费课题日益增多的时代大背景下提出的;旅游消费研究必须面向实际问题,立足应用研究。当然,作为指导应用研究的应用理论,是一不可缺少的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目前急需解决以下几大问题:

①旅游消费的发展规律与预测方法研究。旅游消费的发展变化,其总体风格是与社会文化心态的变化密切相关的,其变化速率是随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提高而同步的。而总体风格的具体形成机制与结果,变化速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水平,还是很难建立精确的数量模型作中长期的预测。这又是一个意义十分巨大的工作。

②旅游消费对旅游开发影响与供需平衡研究。旅游消费会拉动区域旅游开发,这已是定论,但具体作用机制及过程尚未清楚;现今多数学者主张的旅游开发适度超前理论,也未找到这个“度”,以致旅游界在供需之间难于找到平衡点或适度点。

③旅游消费的引导方法和措施研究。旅游消费的发展在方向上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在速度上存在快与慢,特别是在一些旅游消费习惯不普遍的地区,往往经济发展已到了旅游经济快速发展的水平,但是没有旅游消费的引导就是不能很好地发展。

④旅游消费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旅游消费与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互动关系,旅游消费的水平依赖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增长,旅游消费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的提高,特别是对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意义尤为重大。深入探讨这种关系十分必要。

3.旅游消费的典型现象研究

①典型现象的调研。任何学科的实证研究都十分注重典型现象的研究,典型现象的调研,为实证研究积累样板,为理论研究提供素材和证据。这种典型旅游消费现象,是全国范围出现的各种富有代表性的各类型事象的研究。

消费合同论文篇(4)

摘要:高校体育消费市场的定位对大学生体育消费的行为走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对高校体育消费市场进行理论分析,旨在为高校加强引导大学生进行体育消费提出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体育消费市场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科基金项目(05JY245)“对华东区普通高校学生体育活动消费现状的调查研究”。

本人通过对华东区普通高校学生体育活动消费现状的调查和研究,认为高校要大力开发大学生体育消费市场必须注重对高校体育消费市场的理论分析,切实加强对本校体育消费行为走向的引导,对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我国体育消费市场的含义及特点

体育市场是一个复杂和特殊的市场,对体育消费市场的定义应从营销的专业实际出发,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基点,是消费者对所有与体育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根据体育消费的外在表现形式,可将体育消费品分为体育实物型消费品和体育非实物型消费品,其中体育非实物型消费品又可细分为体育精神型消费品和体育劳务型消费品。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体育消费市场形成了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局面,一是体育产业蓬勃的发展必然带来了参与体育消费人数的增长和人们在体育消费中所投入费用的增多。二是消费需求的分化。地理位置、年龄以及收入的差异己不足以区分消费者的体育需求差异性,人们对体育的需求不再是停留在简单的锻炼身体上,为了缓解压力,寻求体育刺激的活动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观看大型运动会已成为青少年男女的时尚,体育明星也成为体育消费者追捧的对象,体育、足球也吸引了不少体育消费者的眼球。

2、高校体育消费市场的细分理论

高校的体育消费市场要逐渐步进入正轨要求我们针对大学生体育消费需求的异质性和企业在有限资源下竞争的要求,同时充分了解体育消费市场细分的重要性,选择恰当的细分变量进行经营。

首先,高校的地理位置可作为重要的细分变量来应用。地理环境和气候的不同可以导致不同地区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和生活习惯的不同,使得大学生在选择上有不同体育消费的类别,大学生对体育消费的运动也有很大的偏向,能如实地反映大学生的共性和差异性。其次,大学生体育人口的统计变量在体育消费市场细分中要得到很好的应用,专门针对细分市场和健身俱乐部,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而生产的不同档次的体育消费用品,体育人口统计变量细分比较其他的变量更容易测量,也更加容易操作,但同时也要重视大学生的个性化消费。第三,体育类别细分要站在从事体育消费经营企业的视角来细分体育消费市场,优点是具有明确的消费群体,容易确定消费者具体的体育需求,不足是没有从大学生消费的角度出发,所以对消费者整体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不能整体把握;因此,还应重视体育作为媒体的巨大功能,了解大学生在其他消费品方面的消费行为。第四,对大学生体育消费的利益细分是新兴的一种细分方法,要寻求大学生利益需求的不同,为大学生设计一整套的运动方式、乃至生活习惯,为大学生释放学习压力等需求而建立的体育消费活动经营实体;利益细分能够确认大学生深层多方面的消费需求,也会给经营带来便利,但同时应重视把握大学生行为的本质。第五,关注大学生的心理细分,包括大学生的生活方式、个性、价值观念等进行合理的运用。

3、高校体育消费市场的营销理论

高校体育消费市场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它作为体育本身要求大学生参与,另一面它作为媒体的功能被企业所利用,因此,对高校体育市场的营销策略就显得十分的重要。

在高校体育消费市场中首先不能忽视体育赞助,不要把体育赞助作为单纯的公关活动,而是要求企业或个人对体育项目、体育比赛、体育组织提供金钱或物质的支持,与赞助商真诚合作。要极大地提高体育赛事营销的宣传潜力,使投资者踊跃投资体育赛事冠名、体育赛场冠名、体育赛事赞助、体育赛事现场广告。努力打造高校著名体育团队或运动明星,依靠他们的魔力将大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他们的产品上。创造文化营销氛围,体育营销与其他营销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代表的是一种文化,要寻找到品牌与体育文化的结合点,借助体育文化就可以建立品牌文化系统,与企业内部、企业文化系统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文化系统,拉近与大学生之间的距离,不断提高体育文化的魅力。合理运用体验营销,在体验营销中充分应用引导和创造大学生个性需求的全新的体验营销方式,把体验营销合理地、有效地与体育营销结合起来,这也符合时代的必然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营销,利用互联网来提高企业知名度及收入或与一些体育组织联合创办网站,给体育营销提供独特的机会。

4、结语

高校体育消费市场的细分理论决定了高校体育消费目标市场的选择和市场定位抉择,也决定了之后的营销活动成败。对于高校体育消费市场,体育营销要结合地理细分和大学生体育人口统计细分实际,要有效地指导营销策略的制定,借体育运动使企业和大学生产生共鸣进而改善两者的关系,更好地促进高校体育消费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夏强.大学生体育消费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3(2).

[2]邹师等.辽宁省大学生余暇体育活动的比较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4).

消费合同论文篇(5)

关键词:经营者;假一罚十;法定赔偿承诺;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F418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9.27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9-76-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2月9日,学生黄静以20900元购买了1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计算机,使用中坏了2次,经华硕维修中心维修后仍然存在问题。2006年4月4日,黄静认为华硕存在欺诈行为并向华硕提出索赔500万美元。对黄静的这一要求,华硕认为是敲诈,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黄静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6月5日,黄静委托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检察机关在发给黄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中认为,黄静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作为一名消费者,在经营者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是否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如果经营者对赔偿金额有高于法定赔偿额的承诺,是否应该根据经营者的承诺进行赔偿。下文将从经营者有明确赔偿承诺的情况进行系统分析。

二、司法判例的整理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至今,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条款已经深入人心,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武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假一赔一,虽然在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解决,但法院判例已经在实践中充分运用该条款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打击不法经营者。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假一赔一得到广泛确认和应用后,商家开始以高于一倍的赔偿承诺来加强消费者的信心,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商家以假一赔十作为促销手段,却遭消费者以此索赔,假一赔十是否应该得到承认。截止目前,这仍然是一个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争论的话题。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并未公布过类似案例,笔者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判案解析以及网络上搜索到假一赔十案件进行整理,案例收集截至2009年12月。鉴于《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明文规定了假一赔十,在此案例收集不包括《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内的案例。

在以上个案中,有1例是法院不支持消费者假一赔十的诉求,在该案审判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家假一罚十的承诺并非合同意义上的承诺,实际是一种欺诈消费者、意图将假冒手机推销出去的行为,这种行为正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据此,该公司应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而一审将“假一赔十”的欺诈作为合同上的承诺……显系不当。终审裁定消费者败诉,驳回其“假一赔十”的要求,而改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赔偿两倍。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回避了假一赔十的问题,未对经营者售假行为作出评判,这并不可取。另一例高新奇诉谢冬云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营者承诺假一赔十万,而消费者购买的手机价值1000元左右,经营者的承诺可以说是假一赔一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盛某到被告谢某商店购买手机,双方即形成了手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为促销作出“水货、假货赔十万”的承诺,虽系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出售“水货、假货”时进行赔偿的约定,但该承诺与被告为自己赢得商业机会不等价,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如履行该承诺,则显失公平。其余案例,消费者假一赔十的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但各法院支持的理由不尽相同。例如:在夏子林与上海市徐汇区明晟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假一赔十的承诺属于要约的范畴,即假一赔十是买卖合同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按照《合同法》支持消费者的诉求。而在郭燕诉北京众弘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假一罚十的承诺不应认定是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规定,而属于一种单方允诺行为。因此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另外,在单学泽与包中鹏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虽然法院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支持消费者假一赔十的诉求,但判决中酌情减少赔偿金额为5倍。可见,在审判实务中基本上承认了经营者假一罚十这种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承诺效力,但对于比假一罚十还要高的赔偿额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是未知数。如果说假一罚十是公平的,那么假一罚百为何显失公平呢?法院判决的相互矛盾需要我们研究探讨其背后的法理。

三、理论分析

从上文各个案例中法官的不同判决可以看出,对经营者明确的高于法定赔偿额的承诺的争论焦点,一是假一赔十承诺的法律性质为何?二是经营者明确的高于法定赔偿额的承诺是否显失公平?对此,笔者从实务界与理论界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并陈述己见。

(一)观点一:“假一赔十”是合同违约金条款

大部分法院在支持消费者假一赔十的诉求时,都以经营者的假一赔十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条款为由,认为是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了合意。内容明确具体,且经营者表示其将受此条款的约束。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法条进行判决。至于根据《合同法》判决是否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冲突时,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就消费品的买卖首先表现为买卖合同关系,一旦经营者提供假冒商品即在实际上构成违约,故消费者自然可以依据合同追究经营者违约责任。此外,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也构成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在此类纠纷中,买受方既可以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主张消费者权益,对此当事人可以作出具体选择。①

笔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平等主体间建立的合同如果一方出现欺诈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实际所受损害计算。《合同法》将消费者的情况单列出来,这是因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是弱势群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假一赔一条款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假一赔一的数额是固定的,其优点是不受法官主观因素影响。如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判断,消费者能够且仅能够获得一倍的赔偿。

如果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看作是普通合同来处理,即使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了10倍赔偿金,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10倍赔偿也无法兑现。因为我国《合同法》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对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我国通说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属性,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惩罚性违约金为辅。有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签订协议、履行合同的情况、违约方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程度、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由法官斟酌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为防止权力滥用,仍有必要确立一个参考标准,宜以总标的20%-50%或损失的120%-150%或者未履行部分的总额中数额高者为标准,超过该范围的,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的,则予以调整。因此,无论是从法理或者实务观点来看,10倍的违约金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综上,笔者认为经营者承诺高于法定赔偿的赔偿是一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而且通过这样的承诺,可以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以便带动销售业绩的上升,增加商业利润。这样看来,经营者的承诺是风险和利益并存,不存在显失公平。但将假一赔十作为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来看待,如果将消费者和经营者处于平等地位以《合同法》作为判案依据,消费者至多可获得1.5倍的赔偿;如果将消费者和经营者处于不平等地位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判案依据,消费者至多可获得2倍的赔偿。因此,消费者十倍赔偿的诉求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观点二:“假一赔十”是商家的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是指一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部分法院认为,经营者自愿作出的高于法定赔偿的承诺是意思自治下的单方允诺,不存在显示公平情况。经营者“假一赔十”的承诺应看作是附条件的单方合同要约,只要消费者完成合同指定的行为,就是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和条件的成就,单方合同即告成立。笔者认为,按照此观点,将“假一赔十”条款看作是商家作出的对自己不利的悬赏广告。我国《合同法》虽未明文确定悬赏广告,但依《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商家对消费者作出“假一赔十”的允诺,而该允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商家就应兑现允诺,该悬赏广告应具有拘束力。在此,商家所负的是一种合同义务,而“欺诈售假,退一赔一”,商家所负的是一种法律责任。“假一赔十”作为悬赏广告是独立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与“欺诈售假退一赔一”是存在于两个法律关系中,此时消费者对商家的请求权属于其他请求权范畴的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因此,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一”和“假一赔十”是基于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消费者向商家可以同时主张,消费者对商家的“退一赔一”和“假一赔十”的请求权以两种不同的给付为内容。依此观点,法院应判决赔11倍而非10倍。因此,法院以单方承诺来认定假一赔十条款的性质并不合适。

四、结论

目前,欺诈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层出不穷,因此笔者支持“乱世当用重典”,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建立良好的市场制度的角度,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敢承诺假一赔十的经营者不应手软,法院对其重罚才可能产生威慑和惩罚作用。这种做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时借鉴民间缺一罚十的价值取向相一致。但法院在判案过程中应该依据法律而非情理,无论以合同违约金条款或者单方承诺来判定假一赔十条款的性质都无法使法院的判决获得理论上的支持,这使消费者要么得不到赔偿,要么经历重重艰辛获得赔偿但“名不正,言不顺”。为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上议事日程的前提下,不妨借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适当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赔偿倍数,使其符合现今市场发展的需要,这确实是平息目前纷争的最好方法之一。

注释:

① 鲍贤明.判案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19.

参考文献:

[1] 刘承韪.商家“假一赔十”合同约款的法律效力之考辩[EB/OL].

[2] 3・15最大维权案:2.1万买水货笔记本获赔21万[EB/OL].省略/articles/79263.html

[3] 家乐福卖假被判赔案发回重审[EB/OL].

[4] 邱彦.“假一赔十”条款的法律效力[J].法人杂志,2007,(07).

消费合同论文篇(6)

这个年头能抛弃喧嚣的世界坐下来写部书,尤其写一部鸿篇巨著的经济类著作,在这个教授院士们纷纷抄袭的时代,简直就是一个另类的学术狂人。

吴炳新的《消费论》是决然不会抄袭任何人的。而这个命题的本身,也无从可抄。经典著作里无从引证,大学院校里无处可寻,就要一笔一笔的写。吴老先生伸出右手的中指给我看,由于不会电脑打字,150万字的巨著,生生的把它磨出了一块儿老茧。

知道《消费论》是去年的事。当时的第一感觉就是,老爷子所选的命题够大的。马克思写《资本论》,他写《消费论》,能驾驭的下来么?这个联想的本身,无意问引伸出了一个著作关系:从直观的命题上着眼,相对于“消费”的定义,《资本论》应是经济学“上游”的论著;而《消费论》则理应是“下游”的论述。坊问对此也有共识。但是,当着面,吴董决然的给予否定了。

他说,《资本论》论述的经济学领域比较窄了。它的核心就是要证明“剩余价值”存在,从而证明资本家的剥削本质。为划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社会阶层找到了理论依据。时过境迁,150年后,翻天覆地的世界经济形态早已颠覆了诸多传统的经济学定义。同是经济学论著,《消费论》所涉及的领域就要比《资本论》远远宽泛的多。

其一是,吴炳新将《消费论》定位为“消费社会经济学”。提出了“消费社会生产力学”的观点。指出消费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行为和过程。在经济学中,传统的消费行为分类是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方面。而《消费论》则把消费分成三大类,即生活消费、生产消费和社会消费。

“人们只要一出生,就要消费。”吴炳新认为,整个一部人类发展史,是由消费产生的动力推动着人类生命的延伸和社会的发展。这个动力的运行规律是呈螺旋发展状。即:消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既是一个运行规律又是一个逻辑过程。这个运行规律与传统经济学观点不同的是:消费是生产的起点,也是终点。

他在导论中论述:“人类的全部经济发展史表明:每个社会细胞的经济行为的终极目标都可归结为消费,任何产品的最终指向也都是消费。一切庞大的社会活动都在围绕消费而展开。从英雄豪杰到平民百姓,从宏观到微观,从局部到全局,从个体到群体,整个人类社会只要存在着活力,就一定是在消费和创造消费的过程之中。”

吴炳新结合多年积累的的企业管理经验和成功案例,不仅从经济学、管理学、营销学的视角全方位地解析消费、阐释消费的经济杠杆原理,更在行文中综合了哲学、社会学、文化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理论角度,对古今中外关于消费的学说进行了全新的解读。并在理性的分析与吸收下,融汇到自己的消费理论中。最令人惊叹的是,书中在细数孔子、老子、管子、墨子等诸子各家的消费思想,点评亚当・斯密、凯恩斯、马克思的理论巨著,纵贯中华5000年文明,兼顾东西方数百年来的政治历史变革浪潮、人文环境的改革与科学技术发展的纽带关系论证方面,做出了大量有机的联系。必须承认,没有博大的思维空间以及不同学科的知识涉猎,是决然难以付诸文字的。

如果没有不同观点的来颠覆这个学说,显而易见,这是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学界对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一大贡献。或者说,《消费论》就是一部“古今中外消费史”。

消费合同论文篇(7)

关键词:农村居民;消费函数;误差修正模型

中图分类号:F323.8;F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065-04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很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经济运行存在下行压力,物价上涨压力持续不断,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强。在此情况下,广大学者提出以扩大内需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方向,切实加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消费是国民经济生产与再生产运行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消费既是生产的出发点,也是生产的落脚点。农村居民是我国人口构成的主要部分,其消费行为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农村居民消费问题已成为政策制定者关注的核心内容之一。利用消费函数理论和模型进行农村居民消费数量经济研究对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与改革、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西方消费函数理论的发展

消费函数理论是建立在消费者行为假设基础之上、阐述消费与收入之间存在相关关系的系列假说。凯恩斯(1936)提出绝对收入假设,开创了消费函数理论的先河。杜森贝里(1949)提出了相对收入假设,莫迪利安尼提出生命周期假说,霍尔(1978)提出了随机游走假说,促进了传统消费理论的进一步发展[1]。这些假说以及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共同构建了西方消费函数理论的研究框架体系。

(一)绝对收入假说

凯恩斯(1936)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中首先提出了消费函数理论。他指出,消费支出与收入水平密切相关,消费水平取决于收入的绝对水平,即为绝对收入假说。该假说的基本思想为:当期消费水平随绝对收入水平的变化而变化,且边际消费倾向递减[2]。数学表达式如下:

Ct=b0+b1Yt+ut

其中,Ct表示当前消费支出;Yt表示当前收入;b0表示自发消费;b1表示边际消费倾向(0

(二)相对收入假说

杜森贝里(Duesenberry,1949)在《收入、储蓄和消费者行为理论》中提出了相对收入假说。他认为,消费并不取决于现期绝对收入水平,而取决于人们的相对收入水平。他假设消费者的偏好是互相影响的,且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不可逆的。示范效应说明人们的消费行为存在相互影响,棘轮效应解释了平均消费倾向具有长期稳定性[3]。其数学形式如下:

Ct=b0+b1Yt+b2Ct-1

其中,Ct表示当期消费支出,Ct-1表示上一期的消费支出,Yt表示当期收入,b0表示自发消费,b1表示边际消费倾向,b2表示本期与上一期的消费比例。

(三)持久收入假说

弗里德曼(Friedman,1957)认为,人们的消费支出并非取决于现期收入,而是主要由其持久收入决定。持久收入是人们可预计到的长期收入,是其一生中可得收入的均值。该假说的基本观点是:将消费者的收入和消费分为暂时性、偶然性和长期性,消费者的长期性收入决定其消费水平[4]。

(四) 随机游走假说

霍尔(Hall,1978)在借鉴卢卡斯的思想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随机游走假说。他认为,按PIH寻求效用最大化、具有理性消费预期的消费者的消费轨迹是一个随机游走过程,不能通过任何变量进行下期消费的预测。随机游走假说的提出推动消费函数理论研究进入新的阶段。该假说引入了理性预期,将马尔科夫过程应用于消费函数的研究中,使消费问题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研究成为可能[5]。其数学形式为:

Ct-1=Ct+εt

其中,Ct+1和Ct表示下期和当期消费,εt为不可预测的误差。

(五)预防性储蓄假说

预防性储蓄理论将不确定性引入分析框架,在吸收了理性预期思想的基础上,分析消费者跨期优化选择行为,拓展了生命周期—持久收入假说。里兰德(Leland,1968)首次分析了产生预防性储蓄的必要条件[6]。迪顿(Deaton,1989)指出,美国战后消费路径的实际斜率显著高于由随机游走假说得到的理论估计值,而预防性储蓄假设可以合理地解释这一现象,即消费的过度平滑性。弗莱文(Flavin,1981)提出的消费的过度敏感性虽与“过度平滑性”看似矛盾,但都可被预防性储蓄假说解释。

(六)流动性约束假说

扎德斯(Zeldes,1989)、迪顿(Deaton,1991)提出了流动性约束假说。他们认为,流动性约束可能导致消费者当期消费对可预测收入变化的过度敏感性,较高的消费信贷利率使得消费者放弃消费信贷以平滑消费[7]。具体消费者最优消费路径如下决定:

Max;st.Ct+(At+1-At)=Wt+rAt;At≥0

其中,P表示消费者的时间偏好或者主管贴现率,At表示消费者在第t期所有的财富,Wt表示劳动收入,r表示利率。

二、我国消费函数理论与模型的研究进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居民消费行为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此形势下,对于我国居民消费函数理论与模型的研究成为经济理论与实证研究的热点之一,国内学者也获得了一些研究成果。目前,针对我国农村消费行为的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应用现有西方消费函数理论与模型对我国农民消费行为进行检验;二是借鉴西方消费理论,根据我国农村实际特点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理论与模型,以此来解释农民消费行为。

(一) 绝对收入假说理论的研究

臧旭恒(1994)从中国改革前后的两个时期,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群体验证了确定性条件的消费函数模型,其数学形式如下:

Ct=β0+βtYt+μt

其中,Ct表示居民消费,Yt表示居民可支配收入,β0为自发性消费,βt为长期边际消费倾向。凯恩斯绝对收入假说可以解释我国1978年以前的消费模式,但对之后的居民消费进行解释时并不合适。王宏伟(2000)通过对我国农村数据的实证分析也证实了两阶段论。

刘建国(1999)对《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指出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倾向明显高于农村居民,与凯恩斯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相违背。而王检贵(2000)对1985—1997年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倾向低于农村居民。杨天宇和文焕瑾(2008)也证实了我国农村消费不存在特殊性。

(二)相对收入假说理论的检验

臧旭恒(1994)对1981—1991年间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群体进行实证计量研究时发现,相对收入假说可以更好地解释我国居民消费行为。许允彬和赵卫亚(2007)把绝对收入假说和相对收入假说进行了整合,建立了更符合我国农民消费实际的模型,提出城镇消费给农村消费带来的示范效应会影响农民的消费行为。

(三)LC-PIH理论的研究

厉以宁(1992)研究后发现,LC-PIH假说不能合理解释改革开放以来全部时期的数据。王信、赵志君(1996,1998)检验后发现,通过该模型得出的理论值与中国实际值拟合度不够理想。然而,臧旭恒(1994)分别采用时间序列总量数据和家庭预算抽样数据两类数据进行分析,都证明该模型可较好地解释我国居民消费行为。高梦滔等(2008)利用1995—2002年8个省份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后指出,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行为与LC-PIH的预期较好吻合。艾春荣和汪伟(2010)发现LC-PIH假说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农村得到了证实。

(四)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消费函数理论研究

臧旭恒(1994)通过对1978—1991年相关数据实证研究后发现,随机游走假说不能适用于我国居民的消费实际。万广华等(2001)利用农业部的农户家庭调查面板资料分析影响农民储蓄的因素,发现我国农民的确存有显著的预防性储蓄动机。朱信凯(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我国农民消费行为表现出较强的过度敏感性,其主要原因在于农民预期收入的不稳定性及较强的流动性约束。周建(2005)使用变参数模型构造状态空间模型,研究了1979—2003年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的过度敏感系数。田青和高铁梅(2009)检验了不同收入群体消费的过度敏感程度,发现我国居民消费存在显著的过度敏感性,且不同收入水平具有不同的过度敏感性,收入越低其消费敏感性越强[8]。

三、我国农村居民消费函数模型的实证分析

本文整理了1985—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相关数据,且都经过历年农村生活消费物价总指数平减,然后采用误差修正模型(ECM)进行检验,以消除可能存在的虚假回归现象。

(一)ADF检验

通过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检验来判断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XFt和人均纯收入SRt是否具有平稳性,同时确定它们的单整阶数。令SR为人均纯收入,XF为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由表1可得,从1985—2011年末,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年均增长率为5.15%,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5.95%,收入的增长率略大于消费的增长率。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5.7%,而同期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1.1%,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额是农村居民的3.3倍,城乡消费差距水平较大。

由于XF和SR序列数值较大且增长呈非线性趋势,本文采用lnXF和lnSR序列,对两者进行ADF检验,结果如下:

从上可知,lnSR的ADF Test Statistic=-0.846 913,大于其1%—10%的临界值,表明lnSR是非稳定的。通过一次差分变换,t值通过检验,说明lnSR是一阶单整序列。

从上可知,lnXF的ADF Test Statistic=2.768 517,大于其1%—10%的临界值,表明lnXF是非稳定的。通过一次差分变换,t值通过检验,说明lnXF是一阶单整序列。

建立lnXF与lnSR的回归模型,如下所示:

LNXF=0.924 309 002 113*LNSR-0.060 543 121 596 7

R-squared=0.992 811,Durbin-Watson stat=0.323 611,

F-statistic=3 452.632

由于DW=0.323 611,说明模型中参数项有较强的一阶自相关性,通过在模型中加入滞后项,生成滞后模型,并进行检验,如下所示:

DW=1.728 149 044 040 314、F=3 273.920均通过,修正后的R2=0.997 765,拟合度很高。滞后模型如下所示:

LNXF=0.856 477*LNXF(-1)+0.845806*LNSR-0.707 902*LNSR(-1)-0.039 426

通过以上步骤,便消除了lnXF与lnSR的自相关性,由此可初步认为lnXF与lnSR具有长期稳定关系。然后对lnXF与lnSR进行协整检验,生成et=resid序列,并对其进行ADF检验,检验结果如下:

et=-0.898 275et-1

t=-4.583 098 R2=0.465 758 DW=2.100 848

ADF Test Statistic=-4.583 098,小于其1%—10%的临界值,表明lnXF与lnSR存在(1,1)阶协整关系,具有长期稳定性关系。

(二)建立ECM模型并检验

以上步骤建立了lnXF与lnSR的长期稳定关系模型,然而,我们还要对其短期稳定性关系进行检验,同样以1988—2010年数据为依据,建立并分析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增量ΔlnXF和纯收入增量ΔlnSR之间的关系模型。此处以DLNXF表示,以DLNSR表示,建立模型,如下:

DLNXF=0.845 806*DLSR+0.137 904*LNSR(-1)-0.143 523*LNXF(-1)-0.039 426

即:Δlnxft=0.845 806*Δlnsrt+0.137 904*lnsrt-1-0.143 523*

lnxft-1-0.039 426

ECM模型形式如下:

Δlnxft=0.845 806*Δlnsrt-0.143 523*(lnxft-1-0.274 67-0.960 84lnsrt-1)

R-squared=0.799 916 Durbin-Watson stat=1.728 149

此回归模型显示在1985—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量与其人均纯收入增量存在稳定关系,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量的0.845 806倍用于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同时我国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增量还受到之后一期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量和生活消费支出增量的影响,但影响并不太显著。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以上ECM模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农村居民消费倾向较强。而郑璋鑫(2009)通过相同方法测算我国城镇居民的长期消费倾向为0.753 7,并指出库兹涅茨等认为美国的长期消费倾向接近0.84-0.89 [9]。该模型实证结果符合凯恩斯绝对收入假说中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即我国农村居民收入低,所以农民的消费倾向应该比较高。当然,采用不同的模型和来源不同的数据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相差较大。不过,大多数学者研究后发现,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倾向的确较高,如王检贵(2000)、杨天宇和文焕瑾(2008)对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倾向较高,进一步提高农民消费倾向已经非常困难。农村居民是我国人口的主体部分,与城镇居民在收入和消费上的较大差距严重阻碍了我国“扩大内需战略”的进展。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攻坚时期,“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整体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势头的根本途径,而拉动内需的首要条件是居民持有充足财富、拥有消费信心,因此,切实努力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是关键之举。同时,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政府部门加大对农村的投资力度,为农民提高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为农村居民的增收打好基础;

2.加快打破我国当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格局,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完善农产品定价机制,保证农村居民收入的稳定性;

3.加大农村地区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方面的投资力度,逐步健全农村医疗体系,促进农村人力资本存量的积累,以增强农村居民的收入预期,进而促进消费支出;

4.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保证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水平,并立法以保障农村就业人口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莫迪利安尼.效用分析与消费函数一对横截面资料的一个解释[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4.

[2] 刘维奇.西方消费函数理论评析[J].生产力研究,2006,(3).

[3] 王学军.西方消费函数理论的新发展[J].工业技术经济,2010,(6).

[4] 史玉伟.消费函数理论主要假说述评[J].经济经纬,2005,(3).

[5] Hall R.《Stochastic Implications of the life Cyele-Permanent Income Hypothesis:Theory and Evidenc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78,(86)。

[6] 孙艳,蔡杰.我国消费函数理论研究综述[J].统计与决策,2004,(3).

[7] 朱信凯,骆晨.消费函数的理论逻辑与中国化:一个文献综述[J].经济研究,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