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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1 17:09:30

市场机制论文

市场机制论文篇(1)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1],B+Bf[,2]],其中,f[,1]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1)公布起拍价格。如以每股净资产的某一百分比作为起拍价格,将欲拍卖的国有股按占总股本的比例划分为若干等分,如每2%为一个出售单位,由欲参加投标的公司提交标书,列出其每股投标价格、每一价格下投标购买的份数(为避免新的一股独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股东购买的份数),并按欲购买的总有效份数的某一比例缴纳竞拍保证金,然后按事先规定的竞价日进行集中投标竞价。没有递交标书的单位不可以参与竞价日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2000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仅适用于国有股协议转让,也同样适用于新股的发行、大宗同质物品的分拆拍卖等,因此,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巴能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战略构想与具体路径[J].新视野.2001,(3).

市场机制论文篇(2)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始终存在一对基本矛盾,这就是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的客观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来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计划经济是由政府首脑或中央计划机关利用行政权力、通过行政渠道下达指令性计划来分配经济资源、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经济放任,由市场的力量来组织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而国家只能为此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条件,承担某些不适合由市场来组织的经济活动,市场应该由“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自发调节[1]。大危机之后,凯恩斯在经济理论上实现了“凯恩斯革命”,提出了必须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基础上加上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实行国家干预主义,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并限制私人经济活动,由政府直接从事大量经济活动[2]。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

一、现代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心脏

中国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外国的商品价格低廉以及某些商品质量较好,服务业的服务质量较好,服务项目较多,我们如何同他们争夺客户?外国企业以高工资吸引人才,我们如何把人才留住?在外国商品涌入后,国内的就业压力在一段时间内会加剧,我们如何应对[3]?目前我们存在的通货紧缩、需求不足、供给过剩等一些列问题,使经济快速增长面临巨大压力。唯有企业的活力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改善了,成本降低了,技术创新了,生产出价廉物美、适销对路的商品到国内外市场中去竞争,才能解决目前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才能使中国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客观地说中国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表现是产权不清晰,投资主体不明确,企业盈亏责任无人承担,部分行业和企业垄断地位没有打破。虽然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改制成为上市公司,但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董事会是清一色的,都是由政府派出,监事会同样是政府部门派出的,基本上是一种摆设,连公司的经理都由政府提名任命。使企业无法真正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形象地将这比成“带着枷的林冲”[4]。国有垄断企业的存在,严重地损害市场经济的环境,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在同一条件下竞争,别的企业的成本远远大于垄断企业,有的连这一领域都不让进入,因而无法与其竞争,挫伤这些企业的积极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我们要从明晰投资主体入手,探索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实行政府社会职能与管理国有资产职能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的分开,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要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战略调整,特别是要加快民营企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加快实施破产、兼并、重组的步伐,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要大力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解脱企业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债务负担,增加企业资本金;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妥善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在未来的几年内,要加速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赢利性领域中退出,还企业自由人的地位,还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脑

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作用,指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二是参与调节作用,指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调节和干预;三是间接的资源配置作用,指通过规划、政策、总量调控以及适度的直接参与,来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但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对市场引导来实施的。政府高于市场,政府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调节经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大脑,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系实施监督和调控。但这种监督与调控必须是间接的,即只有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政府才能发出调节指令:(1)市场调节、社会调节失灵;(2)经济总量严重失衡;(3)市场主体显失平等;(4)市场竞争显失公平;(5)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外部性为负。从这一意义上说,政府是消极的大脑,而不是积极的大脑。就连一直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也说:“政府的当务之急,不是去做那些人们已经在做的事,无论结果是好一点还是坏一点;而是要去做那些迄今为止还根本不曾为人们付诸行动的事情。”政府要在市场经济大海中畅游,更要跳出大海看大海。

三、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手

市场经济是一部精良而复杂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和市场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它也是传递信息的机器,能将成千上万的各种不相同的个人的知识和活动汇集在一起。在没有集中的智慧或计算的情况下,它解决了一个连当今最快的超级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等问题。并没有人去刻意地加以管理,但市场却相当成功地运行着。这就是市场的神奇之处,市场将买者和卖者汇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商品的价格和成交的数量。

人们经常认为,没有人为干预的经济其秩序必然是混乱的,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在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干预的经济照样有序进行。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最早为亚当·斯密所揭示。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该原理表明:当个体自私追求个人利益时,他或她好像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而去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斯密认为所以可能出现的结果中,这是最好的;政府对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理论和实践都进一步表明,这只看不见的手确实有神奇的作用,它能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自动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客观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强制实行优胜劣汰。因此,市场机制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是调节的第一手段,是调节的基础手段,是调节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如果说把它比喻成人的一只手的话,那它也是右手(左撇子除外)。

实践证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人类发现和运用的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但另一方面,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市场必然导致经济上的垄断,不能消除有害的外部性,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不能保证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不能自动保持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这些统称为“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对此,西方经济学界一些流派主张用政府的干预作为“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笔者在上面已经论述了政府高于市场,它不能也不应该与市场平行。政府要做的事是通过采取一些列措施,对市场体系进行医治和修补,使之重新恢复生机与活力。但是当市场体系中的一些问题非政府能予医治与修补时怎么办?这就要求市场体系中另一只手左手——社会机制予以帮助。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对经济活动施加影响,以此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

四、供给与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足

商品经济是供给与需求的统一体,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神为了让人看见需求与供给,给了两只眼睛。”[5]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供给与需求就像一对孪生兄弟一样,形影不离。在货币诞生之后,供给与需求相对分离,因而产生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但供给与需求作为矛盾的统一体,始终存在并贯穿于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之中,两者既相互排斥、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转化。一段时期,供给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一段时期,需求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就好像人的左右脚一样,时而左脚迈在前面,时而右脚迈在前面。当一只脚迈在前面时,另一只脚就应该主动跟上,并跨到另一只脚的前面,否则就无法前进。但这只是前和后的关系,不是长与短的关系,一长一短,便成为跛足。因此,供给与需求的暂时不平衡并不可怕,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表现。但作为大脑的政府,要善于发现问题,当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时,也就是经济出现跛足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方法,予以医治,使经济健康运行。

判断经济生活中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总供给与总需求是宏观经济的核心变量,是宏观经济活动的轴心。在宏观经济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宏观经济的变化状态及趋势,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内容及走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为中心的,并且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的协调为目的。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当需求明显大于供给时,就叫短缺经济,当供给明显大于需求时,就叫过剩经济。由于中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后,才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1997年之前,中国始终受到短缺经济的困扰,在解决供需矛盾的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生产增加供给上,这时的经济就是短缺经济,这一判断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政府都没有异议。1997年之后,供求关系的变化使我们始料不及,商品零售价格持续走低,需求不足,供给相对过剩。中央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刺激经济,拉动需求。但结果并不理想,相反还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对民间资本的挤压。中央采取的政策显然是基于过剩经济这一判断作出的。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出版社,1997.

[2]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理论[M].重庆:改革出版社,2000.

[3]储东涛.按照WTO规则转变政府职能[N].新华日报,2002-05-06.

市场机制论文篇(3)

信用交易机制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通行的交易制度,也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繁荣,使投资者趋于成熟的重要手段。所谓信用交易(margintransaction)是指证券金融机构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时以投资者提供的部分现金作保证或有价证券作抵押为前提,为其代垫所需的其余现金或有价证券,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故又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主要有保证金买空(marginpurchase)和卖空(shortsale)两种交易形式。以信用交易行为为核心而形成的信用关系,运作方式,操作规程,监管法规等要素及其相互联系而形成的一套交易体系,便构成信用交易机制(margintransactionmechanism)。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其本质特性的反映。

1.资金疏通性。我们知道,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必须保持顺畅状态,如果相互之间资金流动的通道阻塞或狭窄,势必使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衰减。信用交易机制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一头联结着银行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着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因此,从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功能看,它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重要的资金通道,具有资金疏通性。

2.信用双重性。投资者以部分自有资金(或证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其余部分资金(或证券)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其不足部分,即向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垫付款(或证券)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可以是其自有资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是它向银行的贷款,银行在放款后它作为贷款方将来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第二重信用关系。因此,从信用关系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信用双重性。

3.财务杠杆性。由于信用交易机制是以信用授受关系为基础的,因而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贷款)和虚拟的证券供给(贷券)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但这种虚拟供求却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相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被放大,获取更大收益;相反,如果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逆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则被逆向放大,蒙受更大损失。因此,从财务运作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财务杠杆性。

4.可调控性。信用交易机制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决定了这一交易机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然而信用交易的成立,必须以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前提。保证金通常分为初始保证金(initialmarsm)和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marg㈩两种,前者由金融管理当局根据社会货币松紧状况规定和调整,是一种重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后者由证券交易所和经纪商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和调整。这就为管理者控制风险,实现货币政策和市场稳定目标提供了可调控的工具。因此,从宏观管理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又具有可调控性。

(二)信用交易机制的市场效应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市场效应:

1.流动性效应。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灵魂,是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标志之一。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公正价格的形成,必须以相当数量的交易量作保证,仅靠市场内的实际交易量,市场有时难以激活。引入信用交易的虚拟供求,使投资者能够超出自身实力进行大量的交易,以维持足够的交易量活跃市场,维持证券价格运动的连续性,从而提高市场效率。

2.市场缓冲效应。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向运行,在供求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与现货交易配合运作,可增加证券的供给弹性。当证券价格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价格下跌,会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证券的供给,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证券价格如预期下跌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促使证券价格回升。显然,信用交易机制发挥了对市场的缓冲效应。

3.对冲避险效应。“卖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包括投机性卖空、对冲性卖空、持有卖空,套利性卖空、做市商和经纪商卖空等多种形式。如为避免证券价格下跌导致损失,投资者出于对冲的目的可进行“持有卖空”。投资者卖空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其持有的证券价格下跌的损失可以从卖空的盈利中得到弥补;如果证券价格上升,其卖空的损失可以从实际持有的证券价格上升中得到弥补。利用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进行对冲,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回避风险的工具。

4.机构盈利效应。毫无疑问,信用交易机制扩大了市场交易量,增加了证券商的佣金收入;同时信用交易机制复杂,需要证券商提供更多的服务,也为证券商开辟了增加服务收入的渠道。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融资交易须支付所借资金的利息;投资者以现金作为担保,证券金融机构可对其适当运用获取利差收入;证券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用于抵押的证券也可进一步进行操作,融券或出借以获取收益。当证券金融机构向银行机构再融资时,银行机构也可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二、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10年前就有学者提出这一主张(韩志国,1994),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实行银行业和证券分业管理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受到阻塞。近两年来,这两个市场之间的“防火墙”开始松动,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间拆借市场融资和进行股票抵押贷款,银行资金通过这种有限的通道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但事实上因通道狭窄受到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冷淡。同时,金融管理高层人士(戴相龙,2000)也曾提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建立短期融资公司沟通两个市场通道的设想,但这一设想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近来。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问题在理论界和证券界又开始引起关注。在今年4月举行的“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高级论坛”上,证券管理高层人士又提出要“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对接渠道”(尚福林,2003),“允许组建证券融资公司”(周正庆,2003),而这正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一直排斥信用交易机制,原因似乎主要在于:一是理论界对这一机制的内在机理、基本功能、市场效应及其所蕴含的风险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人们看到的更多的只是风险的一面,而它所具有的功能和效应却受到人们的漠视。二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人们对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尤为敏感和担忧,自然也就一直难以被管理当局所接受。很显然,对信用交易机制不作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而一味地排斥,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运作机制残缺,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市场效应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对其风险及其监管进行分析研究,对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这一机制的可行性和制度架构作初步探讨。

三、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与国外的监管经验

如上所述,信用交易因其所具有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在给投资者可能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它所蕴含的风险也是不可小视的。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风险是可以识别的,也是可以控制的。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

证券交易机制的风险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从类别上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体制风险。这种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存在缺陷而隐含的风险。由于信用交易机制具有创造虚拟供求的功能,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扩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可能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信用交易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二是信用风险。这是指交易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说,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三是市场风险。这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对信用交易如果失控,实力雄厚的投资者更容易操纵市场,甚至与证券商联手操纵,可能会引发市场巨幅震荡,损害投资者利益。这恐怕也是我国目前仍排斥信用交易机制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交易机制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结算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从层次上判断,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基本的风险,其他风险属于派生风险。

(二)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

由于信用交易是一种蕴藏着较大风险的交易机制,一些国家对这一机制也是毁誉参半。尽管如此,这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交易机制,并在市场运作中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扬长避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通常采用以下做法:(1)法律监管。把信用交易纳入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之内是各国证券市场通常的做法。美国最为典型。在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前,美国对信用交易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股市大崩溃之中,许多采用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和经纪商蒙受了重大损失。为防止历史重演,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作了相应规定,在第七条中规定美联储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并授权美联储制定了下、U、G、X等条例,对信用交易在法律法规上作了规范。(2)调整保证金比率。信用交易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是国外通常的做法。对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调整,美国自1934年到1974年大萧条时期,共调整了24次韩国从197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3次;日本最为频繁,从1951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00多次。(3)规定信用限额。日本的一些交易所把最低保证金限额规定为30万日元,但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将这一限额规定在100万日元以上,以限制风险承受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为防止信用交易过度,韩国证交会规定了保证金贷款的最高限额:证券公司提供的信用交易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096,其中卖空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一家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提供的垫头贷款最高限额为5000万韩元;股票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万韩元等。(4)限制卖空行为。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防止空头投机者故意扰乱市场,操纵股价,子1938年公布了×10A-1、×10A-2、×10A-3等三项法规,限制信用卖空者的交易行为,这就是所谓“波幅检测规则”(tick-testrules)。(5)实行抵押制度。一是认定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资质。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开展证券抵押业务的经纪商必须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会员,或为全国性证交所会员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自营商和经纪商。二是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的垫付价款的抵押品。此外,如提高信用交易保证金中现金部分的比率、限制抵押证券的种类,降低抵押证券换算比率等,都是常用的做法。

(三)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经验

纵观国外一些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不难看出,这些证券市场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

1.法律法规是监管的前提。美国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法律法规监管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法律法规监管的框架内运作。目前,国外一些发达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完整成熟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反过来又推动了信用交易机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时,借鉴成熟市场的这一做法,使信用交易机制很快进入发展轨道。可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信用交易机制的运作和监管提供了法制平台。

2.保证金比率是监管的直接工具。保证金比率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一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规定了买空卖空保证金的比率。初始保证金比率的高低及松紧调控,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结构,引导资金的有序流动;各交易所和经纪商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对信用量进行调控。

3.证券金融机构是监管的关键。证券金融机构处于中介地位,是金融管理当局联结投资者的纽带。其资金实力、风险承受力和资信状况等,对于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监管甚为关键。对证券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证券金融机构和银行机构融资额度对其资本净值的倍数。一家金融机构对一家经纪商或证券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对其净值的比率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融资机构通过信用融资可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服务收入,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行为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相悖,因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证券金融机构要有高度的自律性和法律意识。

4.供抵押的优质证券是监管的基础。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抵押证券的规模、质地和流通性都有严格要求。根据市场化的程度不同,对可供抵押的证券的要求也不同。日。韩当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因而要求较严,即必须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各抵押证券都规定了相应的换算率。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要求较松,将抵押证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豁免三类,除不合格证券外其余两类都可作为抵押证券。

四、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与证券市场其他交易机制一样,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基本成熟和具有相当规模的条件下,适应市场需要而自然产生的一种交易制度。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看,笔者认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因而具有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1.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吸引居民储蓄流入证券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到今年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首次突破10万亿大关,比年初增加5894亿元,同比增长18%。其中,定期储蓄存款比去年初增加3877亿元,活期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2017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将使风险集中到银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激活证券市场,使资金分流出来,可促使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合理结构。实际上。从居民储蓄存款的走势可以发现,居民储蓄与证券市场走势具有相关性。前几年证券市场行情趋旺时,居民储蓄存款呈下降趋势;近年来证券市场行情陷入持续低迷,人们投资股市就显得比较谨慎,居民储蓄存款持续增长,即使央行进行了第八次降息,储蓄存款仍然得到人们的高度认可。可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分流居民储蓄就显得尤为突出。

2.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拓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除居民储蓄存款外,我国的社会资金也相当充足。根据有关机构测算,今年内可入市的潜在社会资金估计在2400亿元左右。目前。这些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银行资金可以通过银行拆借市场、股票抵押贷款等两种方式为券商融资,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二是社会资金(包括三类企业资金、保险机构资金、GFII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入证券市场。从目前运作状况看,尽管管理层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但因资金通道狭窄,不能满足当前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需要,降低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为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宽了资金通道,可提高资金使用和配置效率。

3.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微观结构。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在1987年美国大股灾之后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其核心是说明在既定的市场微观结构下,金融资产的定价过程及其结果,从而揭示市场微观结构在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狭义的是指市场价格的发现机制,广义的是指市场各种交易制度的总称,包括价格发现机制、买空卖空机制、清算交割机制和信息传播机制等诸方面。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处于残缺状态,只有现货交易,排斥信用交易,期货交易也被取消,这种单向结构在现实生活中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只有做多而没有做空机制,缺乏避险工具。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将做空机制导入市场,改变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残缺状况,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4.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遏制“透支”交易,规范市场行为。事实上,从融资的角度出发,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就或明或暗地存在着,简而言之,就是资金方为投资者“透支”,其中以券商利用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最为普遍。从程序上比较,我国证券交易中存在的“透支”行为与国外大体相似。一般而言,“透支”双方签定一个协议,规定“透支”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平仓规则等。目前券商的“透支”行为是被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了不少由于“透支”给券商带来巨额损失的事件。但由于竞争的驱动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券商对投资者的“透支”屡难禁止。引入用交易机制,“开正门,堵暗道”,将有效地化解券商“透支”带来的信用风险。

(二)可能性分析

1.信用交易机制特有的功能,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理论前提。如前所述,信用交易机制具有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两个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我国政府控制证券市场冷热的基本手段一是依靠控制企业上市的节奏,二是依靠控制由货币市场向资本市场的流动通道。可以说完全隔离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或不加限制地允许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自由地出入,都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前者会导致证券市场因后备资金不足而萎缩;后者又会因为货币市场资金规模过大导致对证券市场形成冲击。恰当的做法只能是在进一步疏通其他资金流通管道的同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疏通与调控功能。

2.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规模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运作空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有可供选择。流动性好的优质证券作为抵押物等基本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虽然还处于发展初期,但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3月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326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1215家,B股上市公司111家)。A股总市值41860亿元,流通总市值13000亿元;上市封闭式基金54家,总市值643亿元国债现货上市品种35只,总市值3584亿元;可转换债券11只,总市值也达到120亿元。投资者开户近7000万个。应该说,我国目前的市场规模和已有的证券品种,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较大的市场运作空间。

3.我国证券市场机构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截止2002年底,我国证券公司126家,总资产5700亿元,营业网点2900多个。基金管理公司21家,证券投资基金71只,基金规模132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较有实力,有一定信誉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不仅经营规模较大,而且在多年来的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这就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

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交易设施如委托报价系统、清算交割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等已趋完善,这也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基础条件。

五、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探讨

从一些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运作实践和经验看,一个较完整的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理设置证券金融机构,建立规范的交易规则体系和确立严格的监管框架。

(一)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

1.证券金融机构设置的两种模式。证券金融机构是将证券商和投资者联系起来,以证券商和投资者为融资融券主体,提供证券金融服务的专门性的证券金融中介机构,是信用交易机制运作的核心。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可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外证券市场目前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集中授信模式,即只存在一个制度化的,集中的、统一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主管机关和交易所可通过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行为,对流出和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量进行调控。日、韩和我国的台湾属于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分散授信模式,即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由大量的经纪商办理,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统一集中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融资机构主要是各个经纪商。这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

2.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宜采用分散授权模式。我国证券金融机构应确立为何种模式?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直接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在全国设立一家或几家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部信用导入的桥梁,专司直接对证券商授信,然后由证券商向投资者直接授信(万国华,2003);二是主张先期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建立过渡性的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待时机成熟后再过渡到分散授信模式(席迎春,2002);三是(陈晓舜,2000)主张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认为采用集中授信模式,设立专门的证券融资机构,使得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融资融券链条过长,降低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笔者赞成第三种主张,除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原因外,还因为:(1)我国证券市场虽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可以利用后发优势,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没有必要非得先搞个“过渡”不可。所谓“条件成熟”是个模糊概念,我国证券市场“条件”何时“成熟”、达到何种程度为“成熟”都难以把握,所谓“条件”也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2)实际上,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看,信用交易机制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手段。而不是等到成熟之后再引入。日本证券市场1949年重新开张,195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韩国证券市场1956年建立,197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我国台湾证券市场1953年正式形成,1974年也开始了信用交易。可见信用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运作机理的内在要求。(3)我国证券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与国外证券商相比还较弱,但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如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植进一步充实实力,是可以承担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初期可挑选若干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证券公司放开。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国先试点后推开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3.选择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证券公司,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是要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可以从银行贷款和向同业拆借,但自身必须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没有雄厚的实力是难以胜任的。考虑到我国目前证券公司实力都还不是很强。可选择相对比较强的证券公司予以扶植,如发行金融债券、增资扩股。收购兼并等扩充实力。二是必须为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采用先在某一地区试点而后再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开即“由点到面”的办法,要根据市场的履盖面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同时设立一家或几家融资融券营业机构。三是要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和较强的自律意识。对于内部管理混乱,或在过去的经营中有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的证券公司,应排除在入选范围之外,使入选的证券公司保持很好的社会信誉。

(二)制定信用交易规则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在设计信用交易运作规则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1.证券资质与抵押率。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较大,将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这方面可借鉴日、韩和台湾的经验,只限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容易成为投机对象的证券应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这样便于管理。我国目前上市的证券品种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仍然良莠并存:作为可抵押的证券必须进行筛选。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流通,选择时还需考虑股票流通盘的大小,流通盘过小容易引发投机。每种证券的资质不同,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同,融资抵押证券的折算率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国债的折算率较高,股票则低些。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在初期,证券折算率标准可定得略低些为宜。国债折算率以85g6为宜,股票的折算率以60%为宜。认定证券的资质和确定折算率标准的权利可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

2.保证金比率。关于初始保证金比率。美国在1934-1974年初始保证金比率在4096—100%之间浮动调整,1974年后固定在50%并不再进行调整。韩国1977年规定为40%以上。我国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初期这一比率可设得高一些,以60%为宜。关于维持保证金比率,各国大都在2096-2596之间。我国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2596为宜。各金融证券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出于审慎原则考虑还可略为提高。建立维持保证金规则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另外,还要制定限制性规则,如证券商不得将维持保证金用于自营业务、未经客户允许将保证金和抵押证券用于其他业务交易等。

3.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客户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证券商每种证券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和每种证券融券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

4.卖空。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映,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升标(uptick)或零加标(zero-uptick)。前者指卖空申报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报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必须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

5.期限与清算。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个月,短则150天,一般为6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容易引发投机。我国信用交易期限可考虑以3个月为宜。同时还要制定对;中清算与实物清算的细则和流程。由于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由证券公司行使,仍然采用二级市场两级清算交割体制,即证券交易所与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清算交割。

6.抵押证券存管。其关键在于:应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不得串户运作;要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要建立融资融券合同。

(三)确定信用交易监管框架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目前的主要难点是法律障碍。《证券法》尚未将信用交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首先必须适时修改《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允许银行业与证券业适度的混业经营。《证券法》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实际上其中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修改已是势在必行。

机构监管结构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关,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确定和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制定证券金融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法规,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机构确立后,再根据以上两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三是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交易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对信用交易、清算交割等过程进行监管;要根据价格的波动状况确定和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保持市场正常运行;在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限,如提高维持保证金比率、降低抵押证券折算率、限制或停止信用交易等。

各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责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履行着证券经营机构与经纪商的双重职能,因而要加强法规自律意识,在内部,融资业务、融券业务、自营业务要严格分开运作,制定出严格的内部运作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还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构,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市场机制论文篇(4)

(一)技术导向创新机制近年实行的科技政策是一种带有很强刚性色彩的技术导向型机制。在十七大明确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原则指导下,为早日实现科学技术在经济转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目标,不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具体到各部门、地方,都制定了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的内容含盖了从科技人才培养到科技项目审批、经费投入与资助、科技成果评价以及相应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其制定许多情况下都带有急功近利的色彩,以技术为导向的创新驱动机制表现明显。技术导向是高度重视高新技术的发明及应用,通过高新技术提高企业和区域竞争力,满足社会发展进步需求。这种理念以预设社会和顾客需求的是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和服务为基础,通过高新技术的发明与应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从劳动力密集型及资源密集型到技术密集型转化,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实施。总之,技术导向的创新驱动机制,追求发挥高新技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出台和落实的措施积极促使研发部门将注意力集中于高新技术。近年实施的科技政策,通常带有明显的技术导向色彩,这种驱动创新机制特点通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度强调技术的作用,这种作用被提升到足以决定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命运的高度。技术导向建立在对新技术的认可和追求上,倡导技术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发挥至关重要作用,在高新技术创新方面注入资金与提供政策支持,给予了技术以其他因素难以比拟的评价。第二,忽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带有很强主观色彩。技术导向将创新定位于新的技术,这种模式下往往忽视市场需求和品牌建设,在此基础上的技术发明与市场严重脱钩,不能满足人们生活的现实需求,因此不能实现持久的生产和创造能力,无法积聚广泛的客户资源,也难以获取充分的后续资金支持。第三,将注意力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往往忽视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目前我国的科技发展表现出浓厚的急功近利色彩,忽视科学发展进步的一般规律,希望通过高投入在较短时间内摆脱我国在高科技技术领域的桎梏,这些政策的制定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忽视市场和群众的实际需求以及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导致这些政策往往不科学、不合理,可操作性也较差。第四,重视微观角度的技术投入,忽视配套制度建设,技术发明难以实现转移。在技术创新驱动机制下,许多走在前沿的技术从发明之日起就被束之高阁,最新的调查表明,高校专利的平均转化率不到20%[4]。技术导向的创新驱动模式在集中解决技术落后的问题时,忽视了实现技术工业化和商业化的制度建设,对权利没有进行有效的配置。与此种模式相比对的是,美国通过1980年的《拜杜法案》以及后续一系列法律文件,构建实现技术转移的渠道和途径,很好地解决了技术转化问题。

(二)市场导向创新机制本文所探讨的市场导向是从国家到各地方、企业层面,技术创新立项和投入着眼于市场需求,追求在适应市场需求的方面具有竞争力,对品牌、顾客等外部无形资产予以重视,技术创新活动是对市场信息作出的反应。面向市场的技术创新,着力于实现创新技术大规模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从而为下一步的创新活动积累更加广泛的资金支持和社会资源,为持续创新活动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技术、品牌和客户关系积累,以积累高附加值无形资产价值,形成高层次市场竞争优势[5]。技术创新的价值应当通过市场来实现,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技术研发方向、资金投入、技术方案选择、技术要素价格制定方面的创新资源配置的基础导向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第一,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定位于市场和用户需求,重视经济效益的实现和品牌等无形财产的价值积累。与技术导向不同的是,这种机制是在现实地考察市场及用户对新技术的需求之后,由市场决定创新立项及其实施,其评价最终也是由市场决定。越来越多面向市场的技术成果可以更好地实现其转化,为转型升级、驱动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持续支撑,实现技术的价值和效益。第二,以市场导向的创新机制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企业是沟通技术创新与市场的桥梁,最能把握市场现实需求,同时也最可能实现技术工业化和商业化。促使高校等研发机构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协同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制,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明确要求。此种机制的技术创新强调产学研机构要善于调查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市场对所在领域技术产品的需求,从而确定技术创新的主攻目标。第三,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着力于基础科学技术建设与人才培养,遵循科学发展一般规律。技术导向机制中,为实现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突破,制定政策强调先进性,忽视基础学科的教育和发展,没有形成完整稳定的科学技术研究结构。薄弱的基础科学技术不仅制约着技术进一步创新,也使企业商品化生产更容易遭受来自拥有完整技术体系国家的专利狙击。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重视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的遵循,制定完善和发展基础科学技术和人才教育,努力建立完整的科学技术体系,保障对基础研究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避免国家经费过度倾斜于高精尖人才培养,保障技术创新持续良性进行。第四,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重视配套制度建设,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技术创新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实现,离不开一整套市场评价、相应财政、金融、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配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多个层面开展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借助众多制度的有机配合,确保技术创新成果实现,为这些成果开拓宽阔的转移和应用渠道,有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追求给企业和市场购买者带来实实在在利益,实现技术创新的最终成功。

二、技术导向创新机制的症结和瓶颈

长期以来,政府制定科技政策、产学研从事技术创新往往按照自己的思维活动,市场和用户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盲目的做法在发明与市场之间人为设立了一道阻隔:技术创新与寻找市场的错位使得已经具备工业化生产条件的技术成果因不是根据潜在市场开发而难以转化,造成技术资源浪费。技术导向型创新机制随着国家科技发展态势变化以及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经验积累适时改变,这也是由此种机制自身缺陷导致,这些问题具体体现在:

1.技术导向机制片面追求数量的增加,以专利为代表的技术的质量和经济价值较低,创新能力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目前,我国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世界第一,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存在严重的专利质量低、经济价值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第一,发明专利所占比重小,在关键领域的发明专利少。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比例仅为13.9%①,专利布局有待加强。发明专利是最能体现国家、地区和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因素,虽然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比重不断提高,但是发明专利所占比重仍然很低,许多专利申请是基于职称评选、课题经费申请等目的,这些非以生产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增长中存在大量“泡沫”,质量发展水平滞后,专利制度难以激励创新。此外,体现基础性、原创性的发明专利仍然比较少,我国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还比较低,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国内拥有的发明专利还比较少,改进型发明占多数[6]。第二,专利维持时间短。据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专利维持率为1.39%②,有效发明专利中,国内维持时间10年以上的仅有5.5%,而国外则有26.1%。专利维持时间体现技术创新主体的专利运用和管理能力,也是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专利制度的好坏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我国专利维持率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技术创新资助政策及评价体系的不科学导致不当的低质量申请现象突出,技术创新主体研发的动因并非是面向市场的应用,市场在技术创新中的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知识产权申请的高质量要求未得到充分考量。第三,专利市场化水平低,运用情况不佳。以专利申请为代表的技术创新的目的应当主要面对市场的运用活动,创新动力原本应当主要源于创新的利益机制和对创新成功的预期,但是在技术导向机制下,高校为代表的研究机构将专利与职称、工资等挂钩,成果评价机制不完善、技术成果运用的奖励措施不健全。同时,产学研运用体系未完整建立,技术创新整体规划和策略安排欠缺,低水平重复专利层出,推动技术成果转移的配套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这些问题导致技术成果转化失灵,技术创新活动没有实现经济效益,造成技术资源的严重浪费。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技术导向机制下,发明创新活动的直接目的在许多情况下并非以实现转移为目的:高校和企业为获取资金支持,研发人员希望通过增加专利数量提高职称和工资待遇。产学研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成果运用水平自然低下。2012年知识产权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我国31个省市中,知识产权运用发展指数高于80的仅有上海和北京,而低于60的有16个省市,技术成果转移问题在不面向市场的机制下很难得到解决,必须通过新的驱动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并且通过转移获取的资金促进新一轮的技术创新活动。

2.急功近利导致基础科学技术研究与人才培养薄弱,关键领域技术受制于发达国家为改变长久以来科学技术落后的局面,缩小与技术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我国在实施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政策时,跨过基础学科建设和人才教育培训,片面强调科学技术的先进性。政策制定者制定政策时违背科学发展规律,掺杂强烈的主观意志,使这些政策不能做到科学合理,实施起来稳定性也不足。此外,作为技术创新成果实施者的企业很难享受到这些政策的激励,中小企业能够从中获取的支持就更小了,这又严重限制基础科学技术体系发展。虽然我国近些年来在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领域实现了质的飞跃,但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却始终受到知识密集型国家的制约。跨国公司凭借其严密的知识产权体系,利用在电子、汽车、通信等领域的专利技术,不仅获取了丰厚利润,而且也制约了我国在这些领域的发展。关键领域技术受制于发达国家,往往使我国在国际合作和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IDC严重违反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授权中对华为公司以歧视待遇就是我国关键领域缺乏技术支持的结果。虽然华为公司获得司法上的保护,但我国企业整体面临着技术专利胁迫的困境的局面仍未发生根本改变,要想破解这一难题,就必须强化基础科学发展和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和发展是一个持久的活动,仅仅依靠单项高新技术不能扭转不利局面,必须建立科学完整的技术研究体系,以技术为导向的驱动机制应当转变。

3.技术创新资源分配不均,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举步维艰影响技术创新的条件包括创新主体、创新激励以及创新资源配置。在从事技术创新的主体当中,企业是最面向市场、也是最具有创新活力的主体,但是在目前激励创新的国家支持规划中,未能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给予足够支持,直接从事关乎国计民生的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就更难获取政策资源分配。在技术导向机制下,国家规划主要是科技规划,在政策分配体制上,政府管理部门偏重于项目而忽视产业的协调发展,偏重于专门研发机构与大型企业而忽视中小企业创造活力的激发,政策体系存在不够配套的问题,国家创新资源难以落实到中小企业中,市场与政策未能实现统一。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是发挥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变现的重要形式,就政府而言,需要从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企业知识产权的资本运营活动[8]。技术创新需要足够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支持,而获取资金是实现其他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但是对我国中小企业来说,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等融资方式不健全,企业筹措资金的条件有待改进,我国目前的资本体系尚不能适应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需求,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陷入融资困境。目前政策支持的创新项目大量流向研发高新技术的大型企业和高校等机构,这些研究往往不面向市场化生产活动,许多技术在实现创新后搁浅。而对从事商品化生产的中小企业来说,缺乏资金支持的困境使这些创新主体一方面缺少支撑研发的资金,另一方面,这些企业难以承受研发失败的压力,双重问题使这些能够尽快将知识产权运用的企业艰难甚至没有能力从事技术创新活动。

4.技术创新成果评价机制不科学,资源浪费严重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成果评价体系对推动技术创新,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不仅关系到对技术创新成果价值的正确认识,还关系到对技术创新主体的正确评价、创新资源分配、科研价值取向等。但是,目前我国技术导向机制下,成果评价机制显现出僵化的局面,技术项目评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误区。首先,绩效指标与产出指标不一致,许多指标在设置时将课题级别、经费与申请人的职称、学历等挂钩,重视数量轻视质量,重视形式轻视技术创新水平,往往应用性很强的创新项目因未能获取政策支持而流产。其次,评价方法不透明,不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会导致知识产权费用机制失灵,从而导致泡沫产生。我国的科研计划评价理论上采取科学计量的方式,但在操作过程中缺乏一个透明的阳光标准,一些管理者常常暗箱操作,对技术成果的不科学评价导致费用机制不能有效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最后,技术评价的行政化明显,按照行政标签判别项目的质量和级别,忽视技术创新的实际贡献,创新成果的运用价值不能得以体现和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果不能改变不科学的政府介入行为,尊重和发挥市场机制在技术创新和评价中的作用,就不能实现科研项目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效果。技术导向机制下决定技术创新立项、实施和评价的主体是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在评价时抛开市场和用户,忽视技术成果转化及其带动性,不能把握市场对创新的需求,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技术创新应当注重其实际贡献,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等与科研人员的评价挂钩的方法不能形成正确评价导向,技术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得不到激发,大量发明被闲置,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要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技术创新驱动机制的改革创新对解决目前技术研发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推进科技实力和市场化水平提高,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是驱动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关系到技术创新战略能否得到顺利实施,关系到新一轮科技革命中我们国家及企业核心竞争力能否得以有效提高,是关乎国家命运和前途的关键策略。为此,我国在新一轮机制调整中,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知识产权创新中的作用,具体应当做到:

1.转变技术创新思路,实施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战略,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党的十四大明确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政府仅从宏观角度对经济建设进行调控、监管。但是,在以往的技术创新过程中,行政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仍然过多介入微观创新活动,不科学的科研立项、评价导致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水平低,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因得不到原本应当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的科研体系的支持而致使知识产权费用机制失灵。建立市场导向机制,就必须明确市场在技术创新机制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改变行政机关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科学不合理的行政介入行为,必须尊重和发挥市场机制驱动创新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对照其应有职能,对于市场能够独立解决的问题,就要将权力放掉,而对遵循了市场规律并且市场因其自身局限而不能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及主管部门就应妥善做好监管和调控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环境,确保技术创新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障创新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2.建立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产学研协同创新是指企业、高校与研究机构之间在技术创新领域的合作,通过教育、研发、生产的不同社会分工在资源优化和功能实现上协同化、集成化,从而确保技术创新活动的高效顺利进行。产学研协同是技术创新不同环节的有效衔接,是技术创新的基本形式,对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有积极作用,已经成为知识转化为经济最有效的途径,为世界各科技发达国家所认可。企业是沟通研发和市场的桥梁,应当是开展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发达国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已是常态,甚至有企业从事基础研究。调查表明,美国企业的研究开发人员约占全国研究开发人员的80%,日本占67%,而我国仅占20%左右,我国近2/3的大中型企业还没有研究开发机构,近一半的大中型企业还没有开展创新活动[9],国家的技术研发力量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这些情况严重制约我国的技术创新发展。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就必须突出企业在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产业化为目标,将国家产业和企业发展战略结合在一起,以国家政策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应当有重点地支持一些有竞争优势的大企业加快创新步伐,突出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骨干作用;同时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运用能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大型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在加快集成创新方面有突出作用,产业结构重组、国家投资、技术支持、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应当协调综合构建,推动大型企业加快创新。中小企业有着非常敏锐的市场观察力,是积极从事创新活动的主体,应当着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中小企业虽然在实力、竞争力、创新力方面要弱于大型企业,但是中小企业通常更加关注市场的现实需求,有很强创新意识。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基本创新能力,提供必要的补贴贷款、技术信息、减免税费、教育培训、产权保护,将中心企业的创新压力和风险控制到最低,对其技术创新成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产学研协同是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的同时实现技术、资金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是调整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失调的有效手段,是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结合的有效形式。实施专项及综合措施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协同创新。首先,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联系,利用学研提供的高素质人才和信息技术,实现科学技术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采取科学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及生产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企业掌握应用技术和信息,提高生产工艺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稳定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其次,高等院校在人才资源和智慧成果方面拥有优势,决定其应当肩负起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责任。高等院校应当发挥学科综合优势,在教学上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质量人才,充分发挥其发展基础科学理论和探索高新前沿技术的作用;在科研活动中,紧紧联系市场和企业,丰富技术创新内容,促进科研和人才向产业输出,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体现出高校与市场、企业密切结合的优越性。再次,科研机构在专门技术人才和设备中具备优势,拥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在协同创新活动中,应建立建成高校人员技术实践基地和企业技术支持基地,使其成为信息、知识、技术与产业的沟通地,应当使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活动更加面向市场和需求,推动成果产业化,使创造发明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生产水平。最后,政府应当在推动产学研协同中积极发挥作用,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平台,变产学研间自发合作为系统有规划的战略性一体化创新合作。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在产学研间架起合作的桥梁,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创新战略和科研规划,指导一体化创新活动,推动各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同时,政府要将眼光放远,为产学研合作寻找契机的同时,也要为技术成果的实现和市场开拓提供帮助,既做好宏观调控,又为技术创新和发展提供服务。

3.完善创新配套制度建设,改革技术评价体系落实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驱动机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落实技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细化抽象规定,形成一个有效制度体系,实现政策与资源配置的优化结合。同时,针对我国目前技术评价体系僵化的情况,应当建立一套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综合评价方法,客观、科学地评价技术创新,侧重强调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也存在技术转移问题,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因复杂的审批程序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政府没有动力和能力将技术发明产业化。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拜杜法案》使这一情况发生了根本转变,该法案明确了政府资助研发成果专利权的归属,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建立政府、产业界和大学之间的相互协作机制,并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在《拜杜法案》颁布之后,美国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转让法律,如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4年的《商品澄清法》、1984年的《全国合作研究法》、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91年的《国防授权法》、1992年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让和发展法》等,这一系列的立法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法律体系。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国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但是这一文件的规定相对抽象,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例如仍缺少政府资助研发专利的归属的具体规定,法律的可诉性受到削弱;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项目承担者利益,确保资金投入得到妥善利用的监管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为避免重复发明和资源浪费的协调各技术创新主体研发的预见性科学规划整合体制没有构建,政府部门协调技术创新机制应得以建立;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技术创新项目的公开透明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技术开发水平的资源共享平台应当适时建立起来。此外,针对《科学技术进步法》所确立的基础性制度,对照科技事业发展的制度需求和科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从配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多个层面开展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其他一些相关配套制度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细化,使《科技进步法》的规定通过配套制度得到落实。科学的技术成果评价体系对推动技术创新,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有重大现实意义,我们必须改变技术驱动机制下僵化的评价体系,改革和完善技术创新成果的评价体制,提供利于实用人才培养的条件。首先,应当改变评价体系过度强调高新技术的倾向,良好的评价和激励体系应当更加侧重于产业化,重视市场在技术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改变成果评价与科研人员的职称、层级、薪资挂钩的错误,在评价体系上形成正确的导向和驱动机制,增加创新成果运用能力在评价体系中的比重。再次,成果评价标准应当作出科学调整,改变以往过度追求科研成果数量而严重忽视质量的情况,今后更加强调高质量技术成果对现实推动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的意义。最后,成果评价体系的程序应当予以完善,使其更加透明阳光,扩大考核范围,将更多高质量、应用性成果纳入体系当中。

4.提高技术质量,增强创新成果产业运用我国技术创新整体质量较差,发明所占比重较小,原创性技术少,申请专利质量低并且存在泡沫,PCT国际申请比例低。这种局面从长远来看会制约我国技术创新,综合技术导向机制下的其他一些问题,进一步限制了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运用。为扭转我国目前高数量下低质量的尴尬局面,必须走出重视数量而轻视质量的误区,调整技术创新战略,综合其他措施,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这些措施具体包括:第一,明确专利申请质量优先,确保专利申请质量提升。首先,严格专利授权标准,提高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专利申请质量。其次,避免对实质上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防止仅仅字面有差异、缺乏创造性的技术成果造成资源浪费。最后,规范专利行业经营活动,努力营造专利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做好专利行业申请工作,引导专利从业人员合法从事业务,防止不适格技术获取授权或者重复申请。第二,引导技术创新面向市场和用户,针对性地从事开发活动。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下,通过敏锐的市场嗅觉,发掘市场和用户现实需求的技术,根据科学的市场评估确定技术科研项目。第三,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和实用人才培养,奠定技术创新长久进行的基础。从长期来看,过度强调高校技术发展而轻视基础科学研究和实用人才培养的技术策略具有很强危害性,这种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应当在尊重科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技术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在这个规划中应当占据重要地位。国家政策、项目支持与税收优惠等应当鼓励基础研究的进行,确保科研活动长久稳定进行。实用人才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后备储蓄,过度重视高精尖人才培养而忽视基础和实用人才培养,将会导致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市场驱动机制下,应当重视基础和实用人才的培养及机会创造。第四,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技术产品附加值,实现创新成果的经济效益。市场驱动机制下,技术创新主体的优势资源与品牌结合,以知识产权支撑品牌发展,同时又通过品牌引导技术创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品销售等,实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企业的强大竞争力,实现品牌与技术创新结合的知识产权和企业发展战略,变知识产权优势为市场和品牌优势,提高和实现技术成果价值。第五,拓宽技术创新融资渠道,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推动技术创新与金融结合,加大对企业补贴扶持力度,支持天使投资、风险资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评估作价参股融资等途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研发与应用的信贷支持,放宽资本进入技术创新融资领域的条件。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完善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加大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发展技术市场,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集成化服务等技术交易,不断提高技术交易质量。

四、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取向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交换形成社会生产领域的分工协作,以竞争激励生产创新、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方式,以价格条件机制调解供求关系,引导以最小投入实现最大产出,发挥价值、竞争、供求规律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对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提高生产力和技术水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商品,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仍属于民事权利,产权特征仍是私有性和独占性,具有私权属性。吴汉东教授也认为,“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所具有的共同属性”。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中重要一环,其创造活动日益专业化及规模化,无形财产的增加及智力成果在市场中的传播交流,知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自发地通过市场条件资源配置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使知识产权逐渐成为独立社会生产部门。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市场经济土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仍应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确立知识产权的市场导向,就应当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关系,尊重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市场对知识产权创新与发展的激励作用。首先,发挥知识产权领域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改变政府违反市场规律的介入行为。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破除政府不当干扰知识产权发展的关键在于对政府的简政放权。为了快速提升科学技术水平,我国行政机关,特别是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往往不当地介入技术创新活动,不科学的项目支持及评价体系造成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失灵,权力错位导致了技术创新中前述的诸多问题。知识产权作为具有明显公权特征的私权,其发展与保护与行政机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在这一领域仍不能放任政府的职能错位行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放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发挥市场通过价值、供求、竞争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更好地激励知识产权创新与发展。其次,发挥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宏观调控作用,弥补市场调节不足。市场调节在知识产权领域仍具有自发滞后盲目的特点,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市场调节的实现,推动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政府在放掉该放的权力的同时,应当着力运用好应当行使的权力。面对目前我国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监管活动,保障智力成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纠正市场调节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此外,政府应该尽力提供优质服务,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为积极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造积极有益的发展环境,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平台。而在一些民营资本难以承担技术创新压力的领域,如国防事业和航空航天技术等,政府要主动承担这些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运用,确保国家知识产权体系的完整。

市场机制论文篇(5)

[关键词]共同治理制度环境变量嵌入性中国企业

虽然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普遍趋势,但这并不等于世界各国的企业制度都必然会趋向于同一种模式。这是因为,企业制度是“嵌入”[1]在制度环境当中的,企业制度变迁不仅遵循了效率追求的逻辑,同时也是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这就是说在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假设前提下,企业制度必然也是异质性的。据此,可以对中国制度环境条件下的独特企业共同治理机制做某些前瞻性的思考。

一、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一般原理

历史地考察发现,在企业治理的角度,企业制度安排经历了一个:

单边治理双边治理三边治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的拓展过程。(1)所谓单边治理,主要是就古典企业所遵循的物质资本逻辑而言,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是其典型代表,企业契约中物质资本所有者对于雇佣工人的绝对优势和支配地位是其显著特征。(2)所谓双边治理,是就企业作为物质资本与(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合约性质而言。人力资本职能开始从古典企业家当中分离出来而开始成为企业的重要制度性要素是其显著特征。(3)所谓三边治理,主要是就企业“员工参与”亦即“同质性”人力资本拥有者参与企业的治理以及剩余的分享而言。“员工参与”的逻辑起点,是企业员工对其自身人力资本的产权;“员工参与”的现实状况,取决于企业契约中其人力资本所决定的谈判实力。三边治理的显著特征,是企业员工、经理人员、股东之间的博弈制衡关系。(4)所谓共同治理,是就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的治理而言。共同治理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企业制度演进的共同趋势。

企业不同制度形式之间并非全然的纵向替代关系,也大量并存于现代经济社会当中。结果,在企业治理结构的争论中,形成了以物质资本逻辑为核心的委托理论和以利益相关者博弈均衡逻辑为核心的共同治理理论两种主要观点。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人力资本构成企业的制度性要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纯粹的物质资本逻辑已经不能解释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另外,事实上如科斯所说的,影响他人损益的行为也可视为生产要素和权利[2],结果凡是能给企业带来损益或其行为受企业行为直接影响的行为人均有可能参与或影响企业契约、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进而企业制度的设定,也就是说成为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单从理论逻辑上推断,企业制度就是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合理配置;进而,企业治理也就应当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当然,企业利益相关者也有“潜在”与“真实”之分[3],在一般情况下,对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产权主体可视为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而其他利益相关者角色如顾客、其他企业等则具有一定的派生性质,往往处于潜在状态。

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看作为一系列契约的联接,其内在遵循的是博弈均衡的原则。这就是说:企业制度安排的具体情况取决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实力对比格局;企业的技术性特征、以及企业生产要素各自的特性是决定利益相关者谈判实力的主要因素。在此基础上,从理论上说设计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必须遵循同权原则、均占原则、市场原则和边际调整原则。[4]所谓同权原则,是说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均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所谓均占原则,是说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也都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所谓市场原则,是说企业制度的达成应该坚持通过谈判达成不应有不合理的人为干扰;所谓边际调整原则,则是就企业的再谈判机制和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性”而言。

二、制度环境变量的引入及其对企业共同治理机制的影响

“共同治理”并不等于按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等的原则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产权进行“平等”的分配,甚至也不等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企业治理权利都可以在现实当中得到实现。这是因为企业的技术特征以及生产要素的特性决定了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具有不同的谈判实力。但是,考察各国的企业制度发现,即使企业在技术特征和生产要素特性等方面几乎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制度之间仍可能存在显著的差异。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存在的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就是一个例证。这种现象如何解释?

有学者对美国、日本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历史比较制度分析[5]发现,企业制度是效率追求和制度适应的统一。[6]这就是说,企业制度不仅仅是在效率追求逻辑下对自身内在因素的调整,而且还要同外在的制度环境尽量达成高度的“契合”;或者说企业制度不仅是(狭义)效率原则的体现,而且也是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由此可以推论,在对企业制度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上应该坚持“存在即合理”原则;制度环境必然会给其中的企业制度打上自己独特的烙印,而任何一种企业制度模式也只有在相应制度环境下才有意义而不可能具有普适性。由于技术特征和生产要素特性对企业制度的影响一般不以国别而不同,并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技术和生产要素的高度流动性已经大大减弱了其在国家之间造成企业制度显著不同的可能,因此可以说不同国家制度环境的“异质性”是形成多样化企业制度模式的真正根源。可见,有必要拓宽视野引入外在制度环境变量的因素,以使我们对企业制度的研究进而对企业共同治理机制的设计更加趋近真实。

尽管制度环境的异质性是企业制度多样化的真正根源,但现代企业理论作为西方企业理论所本来固有的“一维性”色彩,以及众多国家迷惑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经济绩效的眩目光环而对其制度安排的盲目追随,却严重影响了经济理论对制度环境与企业制度安排之间的契合关系以及异质性制度环境条件下企业制度不同模式的关注和考察。经济学领域的这一缺陷,被新经济社会学(TheNewSociologyofEconomicLife)敏锐的感知并捕捉,并运用“嵌入性”和“社会建构”理论对其进行了修正[7]。

新经济社会学认为,从宏观方面看,经济组织都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的,经济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从微观方面看,现实的人都是带有历史和社会属性的经济人。可见,如果说传统经济学主要遵循了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的话,那么新经济社会学则依据现实整合了整体主义的方法和个体主义的方法。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使企业研究更加逼近现实。

总体上,新经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经济社会学首先提供了一个宏观制度背景的维度,这正是对经济学自身所固有一维色彩的扬弃或有益补充;其次,修正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整合经济学的“经济理性”和新经济社会学的“社会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狭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人的选择集或效用函数的多元化,就可以对现实人的选择过程展开微观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平台上,在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纳入进去,就可以对现实的多样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释。就是说,与传统经济学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对经济人的单维度界定而对制度创新的:

单维度经济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

的特定路径不同,现实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事实上是:

多样化制度环境不同经济人行为特征多重均衡样式多样化次优制度安排

这就是说,给定不同社会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区别,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博弈可能会存在多个均衡点或者多重的均衡样式,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并且虽然不一定臻至那种理想的最优效率的境界,但在相应的制度环境下也都是最具有“适应性效率”[8]的,也就是说特定情境下“次优选择”即是“最优选择”。

对于西方社会而言,由于其制度变迁的自然演进性质,也由于其许多国家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文化渊源,其制度创新过程一般不涉及“异质性”制度环境之间的碰撞和摩擦问题。因此,虽然事实上其制度安排仅仅代表了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特定制度均衡样式,其企业制度也仅仅意味着“企业制度特殊”,但在其发达经济的眩目光环之下,由其自身“致命的自负”以及后发国家的盲目崇拜,却被不恰当地赋予了普适性和一般性的色彩。而对于许多后发转轨国家,一方面其制度演进路径就与西方社会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其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一种“过程”的创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其制度环境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的差别,与此适应,企业制度创新也必然是一种“目标”的创新,也就是说只可能有一种与特定制度环境高度契合的企业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而决不能把西方的某些经验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来为我所用。事实上,虽然后发国家企业制度建设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不可避免,但是引进来的制度安排要想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其一般也要经过一个特定的制度创新过程:首先,附着其上的那些与西方制度环境相适应的制度特征将被逐步剥离;其次,引进制度也必然会逐步打上本国特定制度环境的烙印从而逐步实现企业制度安排的“适应性效率”。

具体来说,不同企业制度模式的宏观制度根源,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的影响来体现出来的。这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真实利益相关者及其谈判实力和博弈均衡状况会有显著的不同,并进而体现在企业契约和企业制度安排当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在东南亚一带普遍存在着的家族制企业。东南亚各国或地区的家族制企业与一般所说的家族制企业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主要体现了一种纯粹的交易成本节约的逻辑,世界任何地方的初创企业都可能会采用;而前者则主要是一个文化地理上的概念,其后潜藏着特殊文化背景的深层根源。这就是说,在家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东南亚一带,经济行为人所拥有的家族、血缘关系以及忠诚、信义、情感这些特殊“人力资本”的“质”和“量”,是判定其是否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其在企业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要因素,并体现于企业契约、企业制度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方方面面当中。这一逻辑也可以对其他的企业制度模式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中国制度背景下企业共同治理机制的若干特征

考虑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性和文化传统的深远历史渊源,中国企业的共同治理机制可能会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社会主义的和谐竞争理念与企业利益相关者“共赢”的利益格局

同一般而言制度环境“决定”企业制度特殊的“消极”含义相比,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建设应当内涵一种特定的“积极”意蕴。就是说,居于后发转轨国家的位置,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也可以用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政府主动的制度创新,来尽量避免马克思所严厉批判过的,那种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曾严重存在的种种紧张、矛盾、冲突所付出的巨额交易成本甚至由此造成的灾难,比如说古典企业当中劳资双方之间的种种斗争现象,而应当反过来主动地倡导一种和谐的理念,通过相关的制度设置,在中国现代企业当中形成一种各利益相关者共赢的利益格局。这是因为,在传统经济学那里,由于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私利,因此“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冲突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9]。这种自斯密以来逐渐形成的“竞争”的经济学体系,在较大程度上包含着霍布斯所谓“个人永远处于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的悲观主义理念。而事实上,不仅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同“竞争”同样的广泛,而且由于合作是人们之间展开可持续性竞争的普遍基本框架,“合作”更加符合人类的终极价值追求。[10]

第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企业治理的“劳动者参与”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企业制度将会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还不能达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个人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对生产条件的社会的直接的结合,劳动还是人谋生的手段,而不是人生存的第一需要,但是,毕竟我国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现阶段,企业制度即使不能臻至劳动者主导的理想境界,也必然会因由公有制主导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照劳动者的命运、关注劳动者的地位,从而促进劳动者对企业治理的参与,形成“劳动者参与”的鲜明企业制度特色。

第三,我国文化传统与企业制度的家族色彩

家文化体现了中国文化传统的突出特征,几千年文化传统的社会心理积淀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环境对嵌入其中的经济行为人进而企业制度都产生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在不同制度框架下活动着的经济人其选择集是不同,对于侵淫家文化传统几千年的中国人来说其选择集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就是信任、忠诚、情义,或者说是家族范围内部的利他主义世界观,这是一种内化了的精神效用;另一方面,嵌入家文化非正式制度之中的企业,其经济行为人所拥有的家族关系,以及所拥有的信任、忠诚、情义这样一种特殊人力资本的质和量,是企业据以判定自身真实利益相关者的一条重要标准,也是一种据以分配物质资源、经济利益和企业剩余的重要标准,由此成为影响企业利益相关者谈判格局和博弈均衡格局的决定性因素,使企业治理打上鲜明的家族烙印。显然,这种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和一般所理解的在企业发展初期阶段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而采取的家族式管理具有本质的不同,也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不可否认,家族式企业治理方式在成功地避免企业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绩效等方面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内生性的制度缺陷。但是,这只是说明我们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既有的家族制度进行创新以提高其“适应性”,而决不意味着我们对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的有效性视而不见甚至否定。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在正处于新旧制度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由于制度真空因而以一种异化了的方式引进西方那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结果形成社会普遍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可能更主要地发挥着一种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⑦参见: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②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p191。

③杨瑞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p132。

④参见:《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设计》,张立君,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三期。

⑤参见:王东,《美国日本企业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载《经济评论》2002年第二期。

⑥参见:孙早,《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经济效率与制度适应的统一》,载《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六期。

⑧“适应性效率”是说,当某一种制度能在不同的环境下得以生存和发展,那么该制度就是有效率的;假定生产费用不变,一个具有适应性能力的制度从投入来看就是最能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由于一种有效率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作出的;同一种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会有不同的效率表现;制度安排只有“适应”制度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动态地看,制度安排只有同制度环境高度契合才有效率。本文对制度的“适应性效率”作此理解。

市场机制论文篇(6)

关键词: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测度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国务院于2006年11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我国银行业将自12月11日起全面对外开放。这是我国兑现WTO承诺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银行业对外全面开放迈出的重大一步。作为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核心内容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其承诺水平到底如何、在世界中大体处于什么位置等,已成为国内外金融界、监管当局和众多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将对正确判断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现状,进一步确定未来的金融开放和金融发展目标,并在对外开放进程中能始终正确防范、控制风险,维护和保持银行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国或一地区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是反映该国或该地区银行业对外开放具体承诺水平的基本内容。到目前为止,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已有很多研究:Mattoo(1998,2000)曾首先对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加入WTO所有西欧成员的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进行了初步研究[1-2];后来,Valckx(2002)利用同样的方法对世界不同区域和不同收入群体国家的平均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进行了测量;而Pontines(2002)和Dobson(2002)不仅对APEC成员国和主要OECD国家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进行了估计,而且还测量了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的真实水平[4-5]。Qian(2006)对WTO成员国1995年和1997年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进行了类似的研究,并与主要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以上对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定均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服务的具体提供模式进行的,尽管它们能在一定程度上刻画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但并没有给出全面衡量一国或一地区银行业整体承诺水平的同一方法。

国内学者薛伟贤等(2002)、方友林等(2004)、郭根龙等(2004)和李雁玲等(2005)众多学者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了研究[7-10];姜学军(2003)等初步探讨了对外开放承诺的金融监管[11];另外,李国安(2003)、李金泽(2003)、贺小勇(2004)、周菊(2004)、李祎征(2006)、邱润根等(2006)从法律法规角度,系统地对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承诺的内容、新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与入世承诺的差异性、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局限性以及银行业对外承诺的法规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研究[12-17]。但是,对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以及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等方面的测度研究,尚未涉及。

论文具体内容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将构建测度银行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具体模型;第三部分将利用所构建的模型对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测度和比较分析;最后给出主要结论和建议。

二、银行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测度模型的建立

本节试图给出能定量刻画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基本模型。为此,下面首先介绍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之间的关系,然后构建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模型,进而给出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具体测度公式。

1.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之间的关系

根据金融服务贸易规则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件》、《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及1997年达成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协定》(GATS第五议定书)和各成员对金融服务贸易所作的承诺等。,市场准入承诺是指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而国民待遇承诺是指对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根据以上定义,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共性”和“差异性”两个方面:

(1)从共性方面看: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是一成员国向其它成员国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时承诺的基本义务,是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最低标准,并且这些承诺均通过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具有可预见性和透明性,这无疑对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的顺利实施与今后国际金融服务自由化的顺利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2)从差异性方面看:市场准入承诺是一成员国对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所作的承诺,是允许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性规定,其开放对象是所有成员国。与市场准入不同,国民待遇承诺要求对进入本国境内的非居民享有与本国居民同等的待遇,即对于本国领土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和非居民,国内法律应平等适用;并且规定,国民待遇的标准是事实上的,而非仅法律上的,其开放对象是对已进入本国从事服务贸易的成员。因此,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所处的层次是不同的,国民待遇承诺是以市场准入承诺为前提的,是建立在市场准入承诺基础之上的,它是对市场准入的又一次深化。

一般而言,银行业的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存款、贷款和货币经纪业务由于货币经济业务量相对有限,影响力较小,因此,本文主要考察存款和贷款业务。,并通过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和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rePersons这四种服务提供方式来具体实现跨境交付是指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这也是国际贸易理论中所谓的“跨国界可贸易型服务”,如一国银行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境外消费是指在成员方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国银行对外国人的旅行支票进行支付的服务;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这种跨国金融服务是目前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形式,为全球性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进一步渗透的重要战略手段;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提供的服务,如风险评估、顾问咨询、经纪等。。基于此,可建立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模型。

2.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测度模型的建立

本文所建立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测度模型,其测度指标共分为三个层次:目标层、准则层、因素层(如图1所示)。需要说明的是,在因素层指标中,类似于Sorsa(1997)和Mattoo(1998)的处理方式,由于与“自然人流动”模式有关的金融服务项目在对外开放的金融服务项目体系中所占比例很小,影响甚微,所以本文将不予以考虑。

3.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公式与计算

(1)“因素层”指标的计量

根据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测度模型的指标结构,因素层指标的计算主要按照银行业中“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这三种服务模式所涉及到的金融服务项目及其法规限制来进行,而这些指标可根据Mattoo(2000)和Pontines(2002)对金融服务承诺的具体赋值来进行计算(具体赋值结果见表1)。若某一项目的受限不止一个时,可取其平均值。

(2)指标权重的设定

根据Mattoo(2000)等对权重的设定方法,本文对“因素层”指标权重的设定如表2所示表1—2是Mattoo对世界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金融业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所作的研究,是对金融服务业务度量方法的基本概括和总结,因而对中国以及其它国家对外开放承诺水平的测量是同样适用的。;“准则层”权重的设定为各具体项目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即银行业的存款权重=银行业存款额/(银行业存款额银行业贷款额),银行业的贷款权重=银行业贷款额/(银行业存款额+银行业贷款额)在对我国加入WTO过渡期间(2001年12月11日—2006年12月10日)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测度时,其权重的计算可采用过渡期间具体项目资产和资产总值在这一段时间内的年均值来表示;而在下文计算过渡期后(2006年12月11日以后)对应项目的权重时,由于当时还没有统计出具体的资产数额,因此本文将采用2005年1月—2006年6月对应项目的资产数额的年均值来近似计算。

(3)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公式

设i=1、2分别表示图1中对应的存款和贷款项目,k=1、2、3依次表示“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这三种服务提供模式。B1i,t表示图1准则层中第i个项目下t时刻的具体承诺测度值,α1i,t分别为B1i,t对应的权重;r1i,t表示图1因素层第i个项目、第k种服务模式下的最低限制措施取值;m1i,k,t分别为r1i,k,t对应的权重。如此,根据因素层指标的具体赋值或其平均值(如表1)及其对应的权重,就可以利用公式(1)计算出图1准则层中第i个项目下t时刻的具体承诺测度值。

然后,利用公式(2)即可得到银行业在t时刻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测度值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测度模型的建立是依据GATS中的金融服务建立起来的,是金融自由化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因而更具有一般性。对于世界各国,无论是否加入WTO,市场准入的具体内容均涉及到该模型的具体指标及其具体内容,因此,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衡量均可采用此模型。

另外,利用完全类似的方法,即可得到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公式;即,将公式(1)和(2)中对应的“市场准入”的具体指标,依次替换为“国民待遇”的相关指标,可得到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F2t。

三、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及比较分析

根据上述测度模型及其计算方法,下面将对我国加入WTO过渡期间(2001年12月11日—2006年12月10日)和过渡期后(2006年12月11日以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和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测度,并分别与世界各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比较。根据现有数据本文所用数据主要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国际金融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有关银行、保险、证券的国内、外网站,IMF、WTO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金融网站,等等。,利用公式(1)—(2)即可求出我国及其他14个国家或地区过渡期间与过渡期后银行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如表3所示)。根据表3,本文将对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和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

1.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纵向”比较

(1)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纵向”比较。加入WTO以后,我国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在过渡期间的测度值为0.616,在本文所选择的国家和地区中处于第14位;而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在过渡期之后的测度值为0.690,处于第12位;相对于过渡期间,过渡期后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值提高了12%,名次提前了两名。其主要原因是:在过渡期间,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在境外交付方面,对接受公众存款和其它应付公众资金、所有类型的贷款等业务没有作出实质性承诺;在商业存在方面,仍然存在人民币地域、客户限制以及营业许可限制等。然而,在过渡期之后,根据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将向外资银行开放对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它非审慎性限制我国政府于2006年11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已全面履行了扩大开放的承诺,全面提高了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水平,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我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并且,对于在我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实行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全面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因此,与过渡期间相比,过渡期之后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有所放宽。

(2)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纵向”比较。我国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在过渡期间的测度值为0.862,在所选择的国家和地区中处于第14位;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在过渡期后的测度值为1.000,与其它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同处于第一位;相对于过渡期间,过渡期后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提高了16%。其主要原因是:在过渡期间,我国银行业的国民待遇虽然在跨境交付、商业存在方面没有限制,但在商业存在方面,也仍然存在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然而,在过渡期之后,根据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将在过渡期间承诺的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这意味着我国外资银行将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基于WTO审慎性风险管理的思想,我国也在规则框架内实施了审慎监管措施:自在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对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同时,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简化了业务许可层级,下调了营运资金数额。这体现了我国政府既要扩大开放又要控制好风险的战略思维。

2.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横向”比较

(1)国内外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比较。在我国入世过渡期间,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从排名来看,相对靠后(处于第14位),其测度值与排名第一的日本相差很大(测度值相差0.230);然而,过渡期之后,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排名第一的日本的差距已有较大缩小(测度值相差0.165)。

(2)国内外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比较。在我国入世过渡期间,我国银行业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国民待遇水平的测度值排名也非常靠后(处于第14位),其测度值与第一名相差0.138;然而,过渡期之后,我国银行业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其它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已无差异。

产生上述状况的原因可通过“作出承诺的国家”和“提供服务的方式”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从作出承诺的国家来看,发达国家因其金融业发展水平高而普遍愿意开放银行业市场,对市场准入和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国民待遇的限制相对很少;对我国银行业而言,虽然我国也愿意引入外资银行,但由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为保护我国银行业在短期内免受外资银行的巨大冲击,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然而,在5年的过渡期中,我国银行业成长很快,已拥有一定的竞争实力与防范风险冲击的能力,所以过渡期结束后,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开始放宽人民币等业务经营的相关限制,以保证外资银行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另一方面,从允许提供服务的形式看,发达国家允许其它国家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本国设立银行机构,以向本国消费者和公民提供跨境服务;而我国在不违背入世规则的同时,仍采取了更为审慎的管理方式,以便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例如,对在我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而对没有在境内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其经营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这主要是为有效保护国内存款者利益以及我国金融体系安全而采取的措施,理由如下:外国银行分行是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者支付危机,我国在外国银行分行进行存款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能传递到分行,我国监管当局难以对外国分行实施风险隔离;而对于当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我国监管当局可以对其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

(3)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比较。由表3中过渡期间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来看,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相比,二者还很不均衡,这与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都比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第一名的日本相差0.235,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第一名的差距仅为0.088,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相差较大;与此相反,表3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排在前7的国家或地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差距很小,二者的承诺水平呈现出同步协调均衡的状态。

过渡期之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值由过渡期间的0.616提高到过渡期后的0.690;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由过渡期间的0.862提高到过渡期后的1.000。因此,相对而言,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第一名的日本相差0.165,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值与其它发达国家或地区一样,同处于第一名。由此说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呈现出同步协调的趋势,但相对而言,二者仍存在较大差距,仍处于不均衡状态。

之所以仍存在上述不均衡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我国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为严格,而对其国民待遇的限制相对宽松所致。

总之,相对于过渡期间的我国银行业,过渡期后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均有大幅提高,但提高的幅度仍存在较大差异,市场准入的承诺水平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四、结论与建议

为探究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国民待遇承诺的具体水平及其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的位置,本文首先构建了市场准入承诺水平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测度模型,并给出了具体的测度公式;然后对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了测度,并与我国入世过渡期间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及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进行了比较研究。主要结论为:

第一,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纵向”比较看,我国银行业过渡期后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为0.690,比过渡期间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0.616提高了12%;而我国银行业过渡期后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为1.000,比过渡期间的国民待遇承诺水平0.862提高了16%。由此表明,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提高幅度较小,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提高幅度相对较大。

第二,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横向”比较看,全面对外开放以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仍不高,与排名第一的日本的差距仍较大;而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则与其它发达国家或地区相差无异。由此说明,虽然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的提高幅度均较大,但相对而言,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第三,通过比较入世过渡期前后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二者之间的测度值差距来看,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呈现出同步协调的趋势,但相对于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比较高的国家或地区而言,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相比,二者还很不均衡。

通过以上结论容易看出,相对于发达国家,全面开放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而且从自身来看,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也还存在着不均衡的情况。那么,面对上述状况,我国应采取怎样的应对策略呢?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我国银行业不应只为减少差距而加速开放,而必须根据我国国情保持适度开放。也就是说,我国银行业既要避免开放过度的冒进倾向,又要摆脱开放不足的保守倾向。因此,我们应根据全面开放后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利用本文方法对我国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进行准确定位,并通过与其它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比较分析,发现和改进不足,对目前中国银行业的开放是否适度进行准确测定和判断,然后进一步找到并实施适合我国银行业未来稳步发展的对外开放路径,同时应不断适时地确定、调节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和速度,以防止未来任何时候出现开放过度或开放不足的情况。

第二,解决我国银行业所存在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不均衡问题是需要前提条件的,不可一蹴而就。首先,在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进展过程中,我国银行业应继续坚持有针对性的深化改革,加大金融制度、法规和监管等方面的建设力度,逐渐解决我国银行业所存在的脆弱性问题,尽快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特别是与外资银行的竞争能力,这是我国银行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解决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不均衡问题的前提与基础。其次,在对外开放的驱动机制方面,适当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适时加大开放外汇市场的力度和步伐,逐步完善人民币利率与汇率的市场形成机制,为我国银行业内部改革与对外开放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的协调发展建立良好的运行驱动机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扩大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步伐,逐渐解决我国银行业所存在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与国民待遇承诺水平不均衡的问题,确保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充分性和协调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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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论文篇(7)

一、水钢营销管理体系的现状分析

1.水钢营销管理体系的现状。水钢营销管理机构由价格领导小组、市场部、销售分公司、原燃料分公司(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物资供应分公司构成。水钢现阶段主要产品有建筑钢材、加工材、化工产品。由于不同产品具有不同的市场特性,因此实行了相应的差异化营销模式。1.1建筑钢材模拟订单式和虚拟库存销售模式,由于钢铁生产的持续不间断性和规避市场风险的必要性,贴近市场,均衡销售是适应水钢实际的营销最佳途径,也是差异化营销的最高形式。1.2加工材订单式销售模式,即加工材的生产销售按照订单计划的批次组织进行,一般情况下无订单则不组织生产。1.3以及化工产品邀标竞价(议价)销售模式。这是为规范化工产品销售,结合水钢化工制品生产和运输条件实际情况,依据招标、拍卖的市场竞争原理,通过网络投标体系所建立的销售模式。

2.水钢营销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四十多年的历程,水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西南地区赢得了举足轻重的市场地位。但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新的困难和挑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2.1营销的观念不适应,区域内传统竞争钢厂不仅在产能上迅速增长,而且初步实现了产品结构的重大调整,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显着增强。2.2传统营销信息体系的缺陷,钢铁企业市场营销信息体系现状营销机构设置的不合理营销信息的有序、及时、准确的流动受营销机构设置的影响,机构设置的分散与重叠很容易形成信息孤岛,从而使信息的交流与获取受到制约,甚至造成很多有用信息的紊乱与丢失。2.3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推动了现代营销信息体系的发展,同时也是加强市场营销信息体系构建的一个主要原因。2.4企业营销决策缺乏营销信息的支持;而不同的决策内容需要的信息点不一样,信息来源方式也有差别。2.5经济效益低,经济增长速度慢。面对问题和挑战,如何主动寻求合理的市场定位,规避钢厂之间同质化产品的恶性竞争,赢得企业竞争优势,为水钢创造更大经济效益,这是水钢营销工作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水钢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过程

1.水钢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的构建。通过建立内部报告体系、营销情报体系、营销调研体系和营销决策体系,以把握政策导向、宏观经济趋向、行业竞争对手动态、钢铁市场行情为立足点,建立有效的市场信息收集、分析体系,预判市场趋势,充分实现购销两头市场、生产组织与购销市场的管理体系,主动适应和把握市场节奏,为及时、有效调整购销策略提供决策参考作用,为增强营销体系防范市场风险和抢抓市场机遇的能力提供参考与借鉴,促进水钢购销、生产经济效益提升。

2.实施过程。2.1建立内部报告体系。促进信息及时、迅速流转是实现信息价值的重要环节,在构建市场营销信息体系的过程中首先加强市场信息载体的开发和信息收集、反馈渠道的建设,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子体系,形成稳定的信息反馈渠道、多样化的信息传递形式和共享平台。2.2建立市场营销情报体系。市场营销决策需要获取充分有价值的市场营销信息,做到对市场变化充分了解,才能积极主动应对市场竞争。2.3建立市场营销调研体系。市场调研是及时获取真实营销信息的直接有效方法和手段,加强对市场调研的计划、管理,加大调研力度,是完善市场营销信息体系的重要一环。2.4建立市场营销分析体系。在充分收集市场营销信息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关的信息分析处理流程,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分析预测市场、指导购销价格的作用,加强市场营销分析,优化公司经济效益,为增强营销体系风险防范和抢抓市场机遇的能力提供决策参考。2.5建立内部管理与协调体系。为保证市场营销信息体系有效运行和使获取到的信息得到充分的应用,发挥在营销管理中的参谋、协调作用,加大对内部营销管理的研究,努力协调、推进营销管理,强化部门内部管理。

三、取得的实效

1.提高了原燃材料市场趋势判断的准确性。通过矿石、煤炭、合金等大宗原燃材料进行市场跟踪了解,为采购定价、限价提供依据,提高了原燃材料市场趋势判断的准确性,为采购定价、限价提供了有效参考作用,降低了采购成本,提升了公司经济效益。

2.规避市场风险。钢材销售紧贴市场,优化资源的区域和品规配置,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增强库存管理和控制能力,规避后市看涨价格调整不及时效益损失或后市看跌库存过高减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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