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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体系理论精品(七篇)

时间:2024-01-08 15:14:33

市场体系理论

市场体系理论篇(1)

管理决策与市场脱节断链

市场如战场,不论哪一级指挥员,如果对战场态势不了解,那就注定会打败仗。媒体经营也一样,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离不开对受众市场和广告市场的深入调查及准确判断。市场是媒体经营的起点,同时也是终点。但事实上,媒体在这两个市场上长期“跟着感觉走”,凭街头巷尾的议论下结论,靠几个“秀才”分析判断作决策的现象屡见不鲜。

严格地说,收视(听)率调查数据才是电子媒体节目设置和调整改版的依据。设置什么节目、安排在什么时段、时长多少,都应该根据市场调查数据来决定。而不是有什么样的主持人就设置什么节目,因人设岗,无视受众市场需求。收视(听)率调查数据可以揭示媒体在市场上所处的位置,发现商机,所以它还是制定市场竞争策略和组织经济活动的依据。

领导专家标准与受众意愿断链

如果说创优是对一年一度的宣传质量的检验,那么,日常节目又应该如何把控呢?现在多数媒体的做法是在内部成立一个评审组织,定期来评审节目。由于这个评审标准要经领导同意才能生效,所以不管由谁来评,评审结果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出了领导意志。能不能说受众一点发言权也没有呢?不能完全这样说。优秀的节目收视(听)率相对要高,从哪里看出收视(听)率高呢?从受众来信、来电和手机短信等渠道可以有直观体现。问题一方面是,这些受众意愿是否被吸纳进了评估体系中?另一方面是这些评点媒体节目的受众往往不是高端受众。高端受众虽然接触媒体但少有反馈,所以真正能对节目优劣做出有一定专业水准评价的受众并不多。由此看来,对节目质量做出真正科学的评估,必须建立市场通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满意度才是产品的试金石,媒体产品的好坏最终要靠受众来评判。目前情况下,受众满意不满意、认同不认同虽然不能作为节目质量评估的全部标准,但至少也是重要标准。恰恰在这一点上,媒体与市场并没有完全对接。

媒体产业经营与宏观经济运行缺乏关照造成断链

地区经济总量决定媒体广告市场总量,这样得出的结论只是一个宏观数字,真正进入操作层面,形成有效广告市场还取决于其他多种因素,它包括:地区人口数量、人口受教育程度、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市场繁荣程度等。比如最近股市走势看好,居民投资固定资产以保手中货币增值的倾向就有所变动,与此相关的房产消费就会有所降温,那么作为广告大户的房地产商会怎么动作就很值得研究,不仅仅是房地产商,其他的广告商也是媒体研究的重点对象。事实上,众多的广告商都在研究媒体,他们对各家媒体的特性、实力等了如指掌,在进行广告投放谈判时游刃有余。相反,很多媒体并没有把对广告商的调研列入工作日程,这不禁令人啼笑皆非。

媒体产业经营的空间有多大、发展潜力能够释放到什么程度,还取决于国家对媒体发展的政策。现在媒体产业发展战略并不明确,市场准入政策、限制还很严格,开放度还很不够,诸多方面的政策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这一切都是媒体制定产业发展战略中的变数。应该说,上述因素都是经营媒体不可缺少的参考指标,撇开国家媒体宏观产业政策不说,至少媒体在制定产业经营策略时,不能不进行本地市场调查,但相当一部分媒体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绩效管理中传统模式与创新发展要求的断链

长期以来,媒体采用的是行政机关化的管理模式,人员使用等级化,日常管理控制化,工作要求平庸化。这种模式的最大特征是指令式管理,下级只要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就行了,这对引领时代的媒体来说,已经很不适应,在世界日新月异、人类活动节奏显著加快的情况下,必须创新管理模式,鼓励员工自主工作、创造性地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员工成长、发展和实现自身价值的组织环境。创新管理模式,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机制非常重要,这套评价机制不能少数人说了算,而应该让受众介入,与受众市场无缝隙对接。因为媒体出售的产品是大众化的,受众不叫好,产品就是废品,这不仅是资源的浪费,而且是无效劳动。无效劳动是不应该获得报酬的。反过来说,媒体的优秀员工通常是社会公众人物,社会评价很容易获得,引入受众评价机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更何况媒体经济是影响力经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员工形象也是生产力,所以在管理体系中引进受众评价十分必要。如果把媒体的管理体系看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那么这个链条必须以市场为起点并回归市场。脱离市场制定的管理办法,看似面面俱到、应有尽有很完整,实际上是孤立的,相互之间是断裂的,不能彼此照应。抓住市场这个关键,才算是抓住了总纲,才能使管理形成完整的链条,自成体系。

市场体系理论篇(2)

关键字:亚当・斯密;马克思;凯恩斯;比较

亚当・斯密是古典经济学之父,他的"国富论"被视为对市场经济理论的第一次系统阐发。经济学说史的研究表明,无论是马克思的经济学说,还是现代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学说,都可以说直接渊源于亚当・斯密。然而,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对亚当・斯密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辩证批判。而英国现代经济学之魁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在其名著代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下称《通论》)一书中,基于现代西方经济的现实及其发展要求,对传统市场经济理论的缺陷与运行流程的弊端作了鲜明的批判、扬弃和补充,从而构架起了具有经典意义的现代市场经济模式。

多年来,学术界一般认为亚当・斯密是市场经济万能论者,马克思则是市场经济的彻底否定论者, 凯恩斯的混合经济是一种由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经济。而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区分三位经济学家对市场经济的观点,从特定的时代和历史视角出发,认真探讨三位经典作家对市场经济所持的基本态度,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理解,从而大胆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为了考察亚当・斯密、马克思和凯恩斯对市场经济所持的基本态度,有必要扼要地陈述他们在此问题上阐发的基本观点。

一.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

斯密对市场经济理论的贡献就不仅在于揭示了具体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而更在于他确立了一种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理想或信念。这种理想是自由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为现代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建立打下了理论基础。

(一)自然秩序论--为自由市场经济奠定了思想基础

"自然秩序"就是用来保证竞争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能得以充分开展并且贯彻下去,使价值规律的各方面作用得以充分施展出来的秩序。[1]这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经济模式,而人为的秩序是以各种干涉性措施和通过建立只对某一小部分生产者有利的特殊制度。

(二) 经济人--为自由市场经济奠定了微观基础

让个人广为追求自己的利益,可以最有效地将分散在社会的知识整合起来,结合成一个共同的资源,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单个人的非理性和无知对他人的伤害。

(三)"看不见的手"揭示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内在运行

探索市场经济的运行就是使自然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内的运行规律具体化,使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序上有意识地去遵循这种内在运行机制。他运用"看不见的手"的比喻来揭示这种内在运行或自然趋势。

二.马克思的市场经济理论

马克思对亚当.斯密阐述的关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谐、万能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和批判,其基本观点是:

(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基础之上的,以等价交换为内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对公开强制掠夺性的宗法经济的第一次否定,但以榨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市场运行的最终结果,使商品所有权规律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这是对等价交换原则的破坏。[2]

(二)以追逐私利为目的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极大的盲目性。私人企业生产行为与目的同整个社会再生产的行为与目的的背离,将导致尖锐的市场"实现"问题。因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盲目导向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必然导致个别企业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

(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盲目性的深层原因是由于受剩余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驱使,以私人占有制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制度不能使其生产目的与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相统一。马克思看来,以资本主义财产私人占有制度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运行具有极大盲目性和破坏性,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围内是无法克服的。

三.凯恩斯的市场经济理论

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是在总结了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理论既继承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的优点,又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其缺点,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结合起来,把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结合起来,既保留了市场机制调节的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公平,是一种比较成熟、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理论。正是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才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

凯恩斯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混合经济

混合经济是一种由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经济。凯恩斯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权基础不仅有私有产权的私人经济,而且还有政府经济以及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相混合的经济。[3]

(二)政府干预

凯恩斯革命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调节经济生活。《通论》一书,在批判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

四.造成三个理论不同的原因

比较一下三位经典作家的上述观点,不难看出,亚当・斯密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持极端肯定和颂扬的态度,而马克思则是持辩证批判的态度。凯恩斯既继承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的优点,又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其缺点,形成一种由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何以会产生三种不同的态度?我以为有必要从三位经典作家所处的时代、所持的历史观和所代表的阶段利益去考察:

(一)不同的时代孕育不同的经济理论

亚当・斯密所处的时代是封建宗法式生产关系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过渡的时代。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能够实现自己的利益,确立其统治地位就要求摆脱封建宗法式生产关系的束缚,借以解放生产力。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普遍确立的时期。凯恩斯所处的时代是1929 年经济危机,严重依赖世界市场的经济陷入停滞状态。

(二)不同的历史观和方法论导致对社会经济形态存在方式上的两种不同态度

亚当.斯密所持只看到市场在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力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从而断言市场经济形态是人类经济形态的唯一存在形式。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经济形态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 ,市场经济只能是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的一种过渡形式。凯恩斯通过对资本主义内部机制的研究,顺应时代的需要对传统资本主义提出了批判与改变。

(三)三位经典作家代表各自阶级的经济利益,导致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分歧

在亚当・斯密那里,市场经济原则是唯一和谐、公正、合理的原则,是所有经济主体平等的基础。而在马克思看来,以等价交换为内容的市场经济活动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财产占有的不平等正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之一。凯恩斯作为"修理资本主义的工程师"认为,在不改变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可以通过政府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加以克服。

以上分析说明,斯密、马克思和凯恩斯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分析之所以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是因为所处的时代、所持的历史观和所代表的阶段利益不同。既然实践已经表明,市场经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既然单纯的计划经济既不能解决有限资源的合理和高效率的配置问题,那么,对市场经济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这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315,35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6 卷Ⅰ)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48.

市场体系理论篇(3)

长久以来,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在人们的讨论之中,直到2001年其独立的地位才最终确定。但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成果,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运行,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体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

一、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一)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1.北京大学杨紫?@教授所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①杨紫?@教授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主要是立足于“管理”这个角度来构建经济法体系。按照他的观点,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在这里,除本身就带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市场管理法这一部分它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杨教授在关注“市场规制”这一部分时也有“宏观调控”的倾向,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的观点总结为“国家协调论”了。

2.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李昌麟教授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首先是经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在这里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还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其次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最后一部分是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将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囊括其中。

3.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提出来的管理协调论或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部门法。③史际春教授所提出来的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首先同样是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主体。其次就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他的观点是典型的二分法,即严格区分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以此为基石构建经济法体系。

4.中南大学漆多俊教授提出的国家调节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④漆多俊教授所提出来的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除总论部分外,将经济法规则分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其中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改革法。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将具有国有属性的企业规制法从市场规制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单列出来,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二)全新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相对于上述经济法体系,湖北大学邹爱华教授抛弃了传统的将经济法体系一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观点,以“国家调控市场的具体规则”为分析框架提出了如下全新的经济法体系:

第一编:总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地位;第二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法,包括市场主体设立法;市场主体消灭法;第三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准入法,包括金融市场准入法;专卖专营市场准入法;外贸准入法。第四编:国家调控市场行为法,包括市场主体的积极义务和市场主体的消极义务,简单地说就是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五编,国家调控市场结构法,包括国家调整市场主体结构、地区结构、产业结构的规则。第六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法包括国家形成收入的规则国家收入支出的规则、国家收入储备的规则。

二、传统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评析

从整体上来看,上述四种传统理论都把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看成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但是,当把他们的观点摆在一起时就很容易发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各个学者根据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领域划分全然不一样。比如,价格法在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和国家调节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市场规制法;对外贸易法在国家协调论和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需要国家干预论中属于市场规制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在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和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国家调节论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法。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整个经济法体系逻辑存在很强的可变动性和主观性。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不断增加的新的类型的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这个时候难免就会产生很多关于这些新出现的法律规范是归属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的争论,当这些争论最终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时,就会影响法律到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从社会实际层面来看,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宏观调控法可以起到市场规制的作用市场规制法可以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比如我们熟知的税法,按传统经济法体系的观点,它属于宏观调控法。但是它可以通过改变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和行为方式起到市场规制的作用。而产品质量法本属于市场规制法,但它里面存在的国家标准又很明显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再比如市场规制中的反垄断法,它就可以利用其中的合并审查标准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由以上分析,上述四种理论虽然从外部结构上看是逻辑清晰合理全面的,但是从内部结构上看则是体系庞杂.其内容虽包罗万象但是却缺乏有机联系甚至于彼此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

三、全新的研究成果评析

相对于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笔者更加倾向于新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必要性

1.它可以有效克服以上四种传统理论的不妥之处

从外部结构上看,邹爱华教授的上述理论涵盖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始和结束全过程,使得经济法所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与此有联系的各类经济关系形成全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内部结构上看,整个总论分论部分协调一致、前后呼应,且各个部分之间不存在相互叠加重复的矛盾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学科分析框架。从稳定性和变通性来看,由于邹教授建立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是贯穿整个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因而,无论是将来的经济社会发生什么样的变革,这套理论也足以开放发展,吐故纳新。从现行性和超前性来看,这套经济法体系由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并且结合了国内国外诸多经济因素,既衔接了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国情又借鉴了国际先进经济法法治经验制度,兼具先行性和超前性。

2.它可以更好地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

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构建经济法体系使得国家作为经济法永恒的一个主体处于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超然地位。它发挥着指导、监督、调控的作用。这样,无论是赋予或收回市场主体资格,使其取得或丧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国家都充当着裁判者的角色,显然这就使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分更加容易。

(二)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具有可行性

1.从现有基础理论来看

1992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上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主要提出了以下五种经济法理论:(1)国家协调论;(2)国家干预论;(3)国家调节论;(4)经济管理经济法论;(5)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分析以上五个论点,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无论哪种经济法基础理论,其核心都离不开国家干预或者说是国家宏观调控。因而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来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广泛稳定的理论基础。

2.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来看

就目前而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学界众说纷纭,杨紫?@等学者认为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几种。而刘大洪、吕忠梅等学者则将其概括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但是,无论它们怎么划分,都无可避免地陷入界限混乱的状态。可是,我们注意到,在讨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之前,学者们却有这样一个共同的认识:这个特定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因而,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或者说调整的经济关系来看,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可行性。

3.从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来看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问题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组织和管理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那么,从这个角度上讲,国家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的地位,就像是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一样,是个核心常量。所以,我们将国家这一主体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依照它对市场主体的存在、进入、退出、行为、成果分配等过程的规制为线索建立经济法体系具有极强的可行性。

市场体系理论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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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祖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双重博弈与伙伴相依.江海学刊,2006(2):106-111.

[4] 查尔斯・沃尔夫. 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 谢旭,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4:132.

[5] 江飞涛,李晓萍.中国式产业政策的取向与根本缺陷――中国产业政策批判纲要[EB/OL]. [2011-07-05]. http:///show.aspx?cid=16&id=5956.

[6] .现代化的陷阱.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120.

[7] 中编办35号文留隐患.东方早报,2009-11-5.

市场体系理论篇(5)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

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涉及到以下问题。

首先,首要问题在于确定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还是以西方的法的体系为标准来确定和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呢?目前,经济法学界一致认为应以实践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杨紫煊:《论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笔者认为,这一出发点是正确的。其一,从法理上看,法的部门是实质意义上的,即它是由特定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而不是指某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确定法的部门有违常识。所以,显然不能想当然认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一出,经济法与民法便泾渭分明了。其二,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西方的法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对于我们而言,有必要进行扬弃,而在扬弃中,其基本依据必然是从实践的需要出发。因此,在具体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时是否应充分尊重民法、商法传统的调整领域,以维护中国本不发达的私法体系的完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否正“日趋缩小”或越小越好?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符合现实的要求,并不一定拘泥于现已被认可的法的体系。法的体系是主观的产物。法的部门的存在与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方面,人的认识可能落后于实践,囿于各种原因,人们可能认识不到已经存在的事物,或虽有所认识但混同于其他事物。另一方面,人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随着知识的积累、现实发展的要求,人们的认识逐渐提高,已有的法的体系将会被打破,更为科学的法的体系将会建立起来。

其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是特定的,是由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虽然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有不同的表述,但均认为经济法不调整非经济关系,也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再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应当区分清楚。如果不能划分出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则经济法无从建立;如果不能严格划分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界限,则经济法的体系也不可能严谨科学。因此,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交叉”或“重叠”等说法只能说是对经济法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或相当程度的认识,但还不能说完全科学地界定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应有地位。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在深化中走向一定的趋同,如均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均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但还在一些领域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调整问题

市场经济主体是指市场活动的参加者(或参与市场的交易者),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或国家等。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应否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在法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有人认为它主要属于民商法的范畴。那么,是否应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为标准划分法的部门的范围呢?笔者认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在不同的场合是会发生变化的,如国家或政府不仅具有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也可以消费者和和经营者的身份直接进行市场活动,成为市场主体,其身份随着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发生了变化。因此,只能以市场主体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来判断其应受何种法的部门的规范。可以说,同一个市场主体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可以由不同的法的部门进行规范。

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也是由其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只要参加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协调的经济关系,该市场主体,不论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是国家、政府、企业、个人等,均成为经济法规范的对象。

在市场主体中,企业是市场最具活性、最具拓展力量的经济实体。它既是生产者,又是初次分配承受者,还是交换主体,以及同时面对生产、生活的消费主体,它是市场上最经常、最大量的需求者和供应者,它体现了所有市场经济关系,决定市场的发展和功能。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是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它应当由民法、行政法还是经济法调整呢?笔者认为企业也应依其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不同受不同的法的部门调整。经济法是规范企业经济关系的重要的法的部门,但不是唯一的法的部门。

企业经济关系可分为企业外部经济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其外部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的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与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经济协作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之间、各内部组织之间的平等的经济协作关系。

笔者认为,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应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是在国家协调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它虽然有国家或政府参与,但不是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应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企业在市场中的自治行为,主要体现为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应当由民法进行调整。但在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中,还有一部分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但体现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如国家合同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关系等,这一部分关系与前面一部分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已有质的不同,因有国家干预的成分,实际上属于广义的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

关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论。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只调整组织、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它们之间的外部关系,因而,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传统上不受任何法的部门的调整。但是,各国立法均涉及此方面的内容,从企业立法的发展看,此部分关系的法律调整将十分重要。传统的法学理论有待突破。

对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国内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经济管理经济法论”完全否认经济法调整此类经济关系:“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国营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经济管理与经济运

行经济法论”均认为经济法应调整该类关系,但表述不同:“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认为企业内部的协作关系也由经济法调整。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具体范围在不同的体制下是不同的,而且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仅企业内部管理关系,企业内部协作关系均是受国家协调的,企业几乎没有自主范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内部的经济协作关系逐渐成为企业自己的事情,国家对之的行政干预已不被法律认可;在市场经济时期,只有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受到法律规制,但不同国家以及相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其范围仍有所不同。所以,一般而言,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对企业组织规范的内容,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但是否所有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均应由经济法调整呢?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只有部分企业的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二是是否只有企业内部的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国营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归经济法调整,其他企业的内部管理关系由民商法调整。(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8页,第25页。)对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其认为国家管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一般只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规则,国家并不直接以一方主体参与该种法律关系;二是国家需要直接同企业发生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立法予以调整。前者主要是民法,后者为经济法或行政法。(注: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其一,按传统法学理论,民商法并不调整组织内部关系。其二,国营企业内部关系与其他企业内部关系并无质的不同,均需国家调节。从目前看,“国营”一词已改为“国有”,与其他经济成分统一按照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规范,国家作为所有者与其他经济成份的所有者是平等的。其三,国家本身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也不可能以国家机构作为经营机关,国家企业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与国家在国有企业中行使所有权是应当分开的。(注:199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其四,国有企业的情况也非常复杂,如有股权较分散的和国有独资企业,有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企业,有国家进行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产权和经营方式,因此,划分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并以此确定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缺乏说服力,实际上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划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只有体现国家意志的,受国家干预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才是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这一范围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是不同的。

总之,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的范围是由市场主体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对于企业这一最重要的主体,只有企业外部经济管理关系和有国家协调因素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市场运行关系是指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可以从参加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划分为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也可从市场运行关系中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划分为市场管理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后一划分对确定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较有意义。

市场管理关系是对市场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交易关系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密切相关: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对市场交易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干预的市场交易关系;市场交易关系有有国家干预因素的市场交易关系和无国家干预因素的市场交易关系之分,前者即为市场管理关系;两种关系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国家干预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两种关系是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应由不同的法的部门分别调整。

市场交易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市场交易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是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即通过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国家对于市场交易不应干预,国家对此管不了,也管不好。但市场交易也需要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交易的条件需要法律形式的规范,市场交易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也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民法就是确定这些市场交易秩序法的部门。

市场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市场机制对市场交易的调节并非是万能的,一方面取决于市场的状况,即是否存在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市场调节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打破行政垄断、地方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需要国家的干预;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也需要国家干预。在国家干预市场交易,对市场进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管理关系,与前述由民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有质的不同,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市场的功能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目前,在经济法学界,一般均认为市场运行中的“市场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国家经济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其中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经济管理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因市场管理而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指的是“市场管理关系”:“国家协调论”划分了市场运行中的两种性质不同的关系,明确指出只有其中的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但许多观点并没有对市场运行关系中“市场管理”与“市场交易”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加以区分,从而未能划分清楚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例如,“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市场运行关系”,但是将应当由民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关系)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调整“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其具体内容实质是市场管理关系),也因为没有对市场运行中的关系进行区分,认为此类关系“不仅只受经济法调整,民法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原则对其调整,但主要的方面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注: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从而模糊了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范围的界限。

总之,市场运行关系,根据其所组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性质不同,应分别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市场运行关系中的市场管理关系。

(三)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对于经济法是否调整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存在很大的分歧。在赞同的观点中,也存在范围大小不同的问题。这涉及到如何理解此

类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有人认为,社会保障涉及多种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多种部门法(包括经济法、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综合予以调整,经济法虽在其中占重要地位,但不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唯一部门。(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156页。)还有人认为,社会保障关系不属于一种经济关系,也不属于国家干预经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范畴;应由社会法调整。(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西安)1996年第1期。)需要对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加以分析。

目前,关于社会保障并没有一个明确一致的定义,但有一些共识: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的需要;它主要以收入的形式提供扶助;它是由国家参与,一般通过立法而确立的制度。(注: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3页。)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具有与经济法相一致的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功能。社会保障关系属于经济关系,但严格而言,社会保障关系与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和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有一定的区别,它并不一定是直接在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还包含有与经济运行密不可分的经济关系,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和要素。

从范围上看,社会保障涉及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三大领域。首先,劳动经济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是企业的组成要素之一。为追逐利润,企业有压低劳动力价格的偏好,劳动者需要国家在劳动条件等方面的保护。此外,国家还要保障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和后备力量。其次,劳动力市场是重要的要素市场,是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劳动力市场的障碍也需要国家干预予以排除,市场秩序需要国家管理,劳动力资源也需要国家提供社会保障以进行有效的保护。再次,在宏观经济的领域,投资与就业、通货膨胀与失业是对应关系,起连锁反应。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必然包含劳动经济的因素。可见,虽然社会保障关系涉及的领域很广,包含不同种类的关系,但这些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即它们都是经济关系,都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经济法调整。

从社会保障的运行看,社会保障涉及到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直接影响到经济运行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同时也是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的基础。从基金的组成看,有国家、企业和个人三部分,国家投资的部分是预算的内容,企业拿出的部分涉及到微观经济并需要国家的强制和保障,个人的部分不仅涉及到劳动者的生活条件、还有社会储蓄和金融状况。从基金的运营看,基金投资需要国家的监督和规范,并由国家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基金对市场的作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十分重要,已成为一些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市场体系理论篇(6)

[关键词] 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教学体系;创新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2-0179-02

一、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教学体系创新的必要性

(一)实际的必要性

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市场提供了多数量多品种的商品选择,多样化的客户需求,促使企业经营方式不断创新,企业间的激烈竞争,促使人才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生存,企业急需一批不仅具有良好专业知识而且注重实践技能,能为企业开拓新市场,具备开拓创新能力的营销人员。

针对社会以及企业对营销人才的要求,高校应加大创新力度,不断创新市场营销专业教学体系,从过去的重理论培养模式过渡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系统性教学,为社会培养更多的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技能应用型营销人才。

(二)理论的必要性

市场营销教学体系的研究在实践教学上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学生素质的提高仅靠课堂讲授、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具体可行的实践教学指导。多数高校盲目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不仅不能够实现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而且耗时耗力,造成资源浪费。为此需要一个系统性的教学体系指导。创新市场营销教学体系,科学配置实践教学,更好的协调理论和实践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教学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一)教学目标不明确,缺乏专业教育特色

社会对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提高,而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就业“跳槽率”和“转行率”也持续不下,营销人才供需出现矛盾。一方面,营销专业毕业生职业能力较低,理论知识扎实却难以进入实战角色,难以适应职场环境;另一方面,企业对营销人才的要求不断增强,不仅注重其实践能力还注重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并不断创新的能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市场营销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还沿袭传统方式,重理论轻实践,缺乏职业教育特色。

(二)市场营销专业教学体系缺乏系统性

调研中发现,多数学校的市场营销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不合理。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比例不协调、课程设置不系统,未能达到教育部对实践学时占总学时的比例要求。学生素质的提高不仅依赖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也需要校内校外实践的不断丰富。系统性的市场营销教学体系需要创新多层次的课程实践教学,协调课时比例,这对学生营销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

(三)校内教师营销实践教学能力不足

市场营销专业是一个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这就要求营销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把握科学的理论知识,也要掌握相应的营销实践能力。“教育的质量是教师质量的反映”。教师的专业指导是学生把握能力的直接渠道。现有的校内教师队伍理论知识扎实,但对营销实战的把握有限,缺乏相应的实践指导能力。促使学生难以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

(四)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

市场营销专业的教学评价体系应结合市场营销专业的专业特色。在过去的教学评价中,评价的主体是学校,多采用校内评价,评价依据大多是教师发表的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数量、级别以及课时量。而市场营销作为一门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应用型专业。实践教学的评价同样重要,这就需要不断的纠正和完善以前的评价体系,让实践教学评估纳入专业教学评价体系。更好的反映教学成果。

三、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教学体系的创新构建

(一)根据市场需求构建人才培养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对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知识、素质和实践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强调岗位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求毕业大学生能更快更好的投入实际工作,减少了毕业学生在企业的培训时间,进而给高校市场营销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应全面理解市场营销实践性、应用性、综合性强的专业特征,针对社会和企业的需求,多方位、多渠道的培养社会、企业所需的应用型的营销人才。

(二)完善市场营销专业教学体系,注重实践教学

根据市场用人企业对营销人才的需求,高校应全面构建市场营销专业教学体系。在原有的教学体系中,巩固实践教学。让理论在实践中寻求探索,在实践中巩固理论应用。从理论到实践,从校内到校外,从教师到学生,加深校企合作,构建完善的市场营销专业教学体系。

1.课堂实践教学

课堂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有课堂陈述、案例分析与专题讨论、角色模拟教学等。是提高学生参与、培养主动学习兴趣、综合分析以及创造性解决问题的基础实践教学方式。课程实践教学不仅锻炼了学生搜集资料、归纳要点的自觉性,还通过情景设置、小组讨论、角色扮演,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促进实际操作中的随机应变。

2.集中实践

开设市场营销专业特色实践课程,利用集中时间进行专业指导,集训时间的安排视具体的课程做相应的要求。教师严格明确集训目的,提前制定好集训方案,把握集训周期,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积极性。

3.校内“仿真企业模拟实践室”

为训练学生的综合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锻炼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建立校内仿真企业模拟实验室。将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进行结合,建立一个有效且无风险的营销环境,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参与扮演企业营销中的各个角色,从角色、部门、职责、工作性质等方面真实的体验企业环境。亲临企业营销过程中面对的问题,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战能力,拉近理论与应用、课堂和企业的距离,更好的掌握企业营销岗位职业技能。

4.校外实习

学校应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寻求多元化的校企合作项目,规范校企合作制度。为学生争取更多优秀的实践机会。在校内,为学生配备专业的指导教师解答学生实践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在校外,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担任校外指导老师,及时的解答学生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双重管理让学生在理论和实践双重进步,为进入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设“内外互补”“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创新教育师资队伍

1.提高校内教师教学实践能力

鼓励校内教师到校外企业实践,不断学习实际岗位的工作知识,体验市场营销各岗位的实战经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实际应用的能力,促进教师课堂案例教学的真实把握。建立一支既具备扎实基础理论知识又拥有实践应用能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2.引进校外“兼职”教师队伍

学校严格把关校外导师引进制度,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把握市场前沿动态的业界人士,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指导,加强校内外教师的沟通,形成资源互补的创新教育师资队伍,保证市场营销教学的有序进行。

(四)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体系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和反馈,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价体系能调动教师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参与的积极性,帮助教师把握整个教学体系的进展,有效协调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更好的提高教学质量,进而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发展潜力。评价体系应围绕课堂实践教学、校内实践教学、校外实践教学三方面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采取教师、企业、学生以及专家多角度,多层面参与的评价方式。

[参 考 文 献]

[1]安强身,柳兴国.基于CDIO教育理念的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J].太原大学学报,2013(3):115-124

[2]丁杰.新建地方本科院校青年教师队伍现状透视及策略[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3)

[3]李明骞,肖爱清.浅议应用型本科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教材与教法研究,2009(10):77-78

[4]许虹洁.基于能力导向的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2(6):155-156

市场体系理论篇(7)

1.以史为据回溯了我国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思考与探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1992年正式诞生,而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选择商品、市场、经济体制等经济关系的探索早就开始。回顾历史,于光远谈到:世界社会主义国家最初均无一例外地选择计划经济体制;从理解和使用上的差异来看,广义计划经济指有计划发展的经济,狭义计划经济指社会资源主要由计划来调节,而不是由市场来调节的一种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一家独存局面早就存在,十月革命后才形成狭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格局。很明显,此处未区分市场手段与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吴易风在分析社会主义国家最初都选择计划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背景基础上,阐述了我国领导人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探索。在科学社会主义史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未来社会,“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那么商品生产将被消除”。列宁最初也坚持马恩设想,但在实践中发现排除商品经济关系在生产力水平整体不高的基础上,反而局限生产力的进步,通过引入和利用商品、货币、市场的新经济政策,解决了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过渡时期的难题。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斯大林继列宁之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地进行了进一步探索,初步解决了这一历史性难题。20世纪50年代,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以及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我国得到重视和传播,在20世纪50年代末潜心研读这两部影响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著作,结合国内外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研究,科学说明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根本区别在于商品生产为谁服务,科学社会主义史上这是对相关问题获得的第一次明确答案,回应实践提出的商品生产及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条件、范围、积极和消极作用、计划和价格的关系等疑问;陈云进一步深入研究了社会主义社会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邓小平深入思考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问题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是他多次论述这些问题的积淀。有学者归纳我国认识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经历,第一个阶段是从“限制论”转变为“补充论”,即从认为市场与计划经济互相排斥,因而应限制市场,转变到认为市场可以作为计划经济的补充;第二个阶段是从“补充论”转变为“结合论”,即从认为市场只是计划经济的补充转变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第三个阶段是从“结合论”转变为“基础论”即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转变到要使市场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2.按中共中央基本精神梳理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任务、性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要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学术界以邓小平经济改革思想和中共中央经济体制改革相关决定决议为基本依据,梳理了改革内容是改革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环节;改革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性质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刘国光指出,“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坚持社会主义,不坚持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我们要全面地坚持邓小平南方谈话这一精神,它关系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前途和十几亿人民的命运,我们应该把这个精神讲清楚,这个问题太重要了。李慎明强调,促进和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3.通过比较分析提炼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

定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一种视角是相对传统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两个参照系而言:我国要建立的是公有制资料基础上,有一定的计划指导和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第二种是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特定的阶段,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具体形态(吴敬琏,1993);第三种是突出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的结合,1992年十四大提出的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权威的定义。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异同,有从社会制度层面区分;也有从所有制结构不同、收入分配依据不同两方面区别;还有学者从三方面区别: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使得市场活动中的规则、规范和市场竞争产生的后果都有别于资本主义社会;二是计划和协调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大;三是两者的群众基础不同。学者们都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应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性特征,还必须有社会主义的制度特性。但在这一问题的对比分析上,有的对照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配置资源具体环节分析,也有的对照俄罗斯的市场经济路径阐述。高校思政课教科书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特性作出了官方背景的也是权威的归结: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二是在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注重社会公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三是在宏观调控以实现最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使社会主义的优势与市场经济的优势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4.探索性地归纳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包含的内容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出发,吴易风归纳这一理论的要点:(1)计划和市场都是发展生产力的经济手段。(2)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3)社会主义经济可以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4)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5)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相同点是方法,不同点是所有制。(6)要避免市场经济滑向资本主义,必须确保所有制上占主体地位的是公有制经济,社会财富分配始终坚持共同富裕、避免两极分化。从现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著作看,都涉及的内容有:我国经济体制历史沿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与我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的逻辑关系、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内涵与基本框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政府职能转变。但在强调市场经济服务于社会主义制度、学科落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重大问题等具体内容方面,不同的著作差异明显。

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取向上进行了激烈交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理论上,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已经十分明确,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另一方面,毫无疑问,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具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科学性与阶级性有机统一的双重指导价值,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基础。但是,毋庸讳言,现实与理论有不小的差距。程恩富提出重建中国经济学,超越马克思与西方经济学。认为应该“马学”为体,“西学”为用,重建中国主流经济学范式,他剖析了理论经济学研究和教学的若干问题,评述了近年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若干重大理论创新,指出了中国经济学理论模式的缺陷,构想了对此全面重建思路。他指出中国理论经济学在具体演进中,创新、改革的同时存在若干不良倾向:改革前模仿苏联经济学,改革后模仿西方经济学。我国要重建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必须注意世界经济和人类经济的发展历史大背景,对照多类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以中外多种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经济事物变动的基本现象实证描述为重点,科学凝练符合经济事物本质规律性的范畴和原理。他还强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专门理论和应用经济学研究者要面对中国现实问题发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凸显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危机,几位经济学教授就“经济学理论多元化与中国经济学构建”问题的谈话从侧面反映了理论交锋。孟捷提到诺奖得主克鲁格曼2009年尖锐地指出:“过去30年,宏观经济学即以卢卡斯经济自由主义理论为代表的宏观经济学,说得好听点是没用的,说得难听点是有害的”。贾樟良强调,要警惕和防止发达国家和金融垄断资本对中国发动“经济学战争”,而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是他们的战略工具。“经济学战争”四个方面的主要表现是:第一,高校讲授的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实际上都基于发达国家利益,这些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利益有损害。其间的诸多理论假设如要素价格均等化、自由贸易等都不现实,通过这些理论,垄断资本打开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实现了金融自由化。第二,“模型误国”。中国经济学研究把西方主流经济学当精神鸦片,在国外刊物,特别是发表数学化论文成为经济学学术研究标准,数学形式主义使中国经济学“殖民地化”,其结果是发达国家的垄断资本实现了支配中国的经济学教育,国际垄断资本面前的中国变得麻木不仁。第三,当代多种范式只要不符合新古典经济学和新自由主义教条均遭攻击和打压,这里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包括当代一些其他经济学的范式。第四,经济史和经济学说史研究的停滞。经济学说史上,丑化促进英国、德国和美国崛起的重商主义经济学、德国历史学派、美国学派等。

二、国外学者的有关研究多定性与对比性分析

国外有不少评价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性质、模式等方面的观点。

1.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性质多正面评价而不乏微词

俄罗斯学者杰柳辛较早指出中国改革坚持社会主义,摆脱了僵死的教条主义的框框,且能灵活地推行各种政策。他强调,邓小平很清楚,要坚持作为社会主义理想和改革目标,必须进行彻底改革,坚决放弃那些过时和不符合现代要求及中国民族特点的原则。美国前总统尼克松也认为:“虽然中国发生了各种变化,但据此断定中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是天真幼稚的。中国领导人仍是共产党人,不是资本家。广泛进行经济改革的目标不是改革中国本色,而是为了引进那些能应用于中国的东西,使中国强盛,而又不改变它。邓作为一个共产党人,他不愿中国成为资本主义或民主主义国家。”美国学者指出,党和国家还强调和致力于集体主义,也就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更多自和市场更多的自主,大大地刺激了生产力。虽然邓小平准备对意识形态进行改革,但他从来不是“走资派”,他不会改变对马克思描绘的社会哲学信仰。日本首任驻华大使认为,邓小平决不是一边倒的人,他脑子里改革开放观念和坚持社会主义两种观念是同时存在的,他的发言中“有时强调改革开放,有时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有时是两者一起谈”。1997年2月20日,新加坡《联合早报》在邓小平逝世特辑指出:“邓小平虽然强调要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要把经济建设当成第一等要事来抓,但这有一个前提,即决不可动摇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决不可偏离社会主义路线,这是要和中国打交道的世界各国所必须注意到的信息。”海外也有偏颇之词。《时代》周刊1979年第一期序言谈到,“邓和他的支持者们开创了一条崭新的道路,这在有人看来,可能会是一条‘资本主义道路’。”1986年第一期序言又谈到,邓的改革“对西方世界和马克思主义世界怀疑论者来说,这几乎就是把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相结合的一种尝试。”在《中国社会主义的转型:国家社会主义的遗产和市场改革》一书中,美国学者索林格称邓小平倡导的是“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他认为,中国企业兼并或破产、股票和股票市场等,是“有中国特色资本主义的措施”。

2.较多中俄比较分析褒扬中国

国外学者研究中国改革的一个视角是进行中国与其他国家改革的比较研究。基于中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相似经历,中印都在地域和人口环境等方面具有可比性,所以较多比较中俄、中印市场取向的经济轨迹。苏联解体前,日本学者从引进市场机制等整体看,认为中国经济改革要比苏联进展顺利。苏联解体后,美国学者分析了中俄两国改革战略和实际成效。俄罗斯有学者对比了2000年中国的GDP相当于1989年的293%,同一时期俄罗斯只达到57.3%,指出无论社会的实际经济表现还是经济发展模式的生存能力,中国都遥遥领先于俄罗斯,中国市场转轨的理论模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选择地并以俄罗斯自己的方式用于俄罗斯。马丁·雅克的《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国的崛起和西方世界的衰落》一书对比中国强劲的发展态势和西方体系面临的问题,给出中国将统治世界的判断。“中国模式”是国外学者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路径的总结,也是一个集成性评价,这类文献较多,形成一类专门研究。中国学者指出,国外学者对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主要有肯定近年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成功应对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正式加入WTO、提出科学发展的理论,中国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成就,对世界经济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中国经济和经济改革发展中提出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成为愈来愈多国外学者研究的重点。

三、理论成就、问题、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发展至今,由“摸着石头过河”向有的放矢的方向完善。

1.总体成就

历经20余年的潜心专业性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取得丰厚的成就。第一,就研究层次而言,学界已经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充分的研究,大量研究成果奠定了学科基础。现有研究已经回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础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涉及理论整体性的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我国会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计划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满足怎样的目标、我国的体制转轨面临哪些约束条件和采取怎样的路径等。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存在的焦点问题,如各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时怎样践行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应对全球关注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与公平矛盾的原则与策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取向等,学术讨论上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迄今为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已经思想性、学术性、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兼具,也成为一个集经济学、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知识于一体的重要交叉学科,现有的大量研究成果奠定了学科基础。第二,现有研究在诸多关键理论问题上取得了一致性共识,有利于理论发展既不断开拓,又通过共识和整合丰厚有效地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社会科学以探索社会运行规律为基本任务,与自然科学探索的对象相比,社会运行更具多变性、复杂性,往往社会运行的实际过程发生在先,对其的理论精细化探索在后,这使社会科学一定意义地呈现滞后于实践的特点。但这恰恰符合科学的求真、求实精神,因为社会实践没有现成的可以完全复制抄搬的现成教条,抄搬必然失败已经被无数次社会实践所证明。社会科学大家庭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同样不可能例外,现有研究在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过程中,有一个先发散的百花齐放过程,理论探索是“摸石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是“过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在理论没有充足的准备,从而难以供给足够的体系式智慧条件下现行一步,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然而,的具体化和落到操作层面,诸多问题的处理通常是多方案的。对此,这场旷世大转型中,最理想的只能是把握住关键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达到把握住全局与根本的目的。事实证明,这种理论发展路径与模式,总体地、基本上胜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间当然也借助了强大的意识形态力量,广大劳动群众整体上较为平静地接受转型带来的一些冲击也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人们认同了改革性质、目标模式、标准、根本目的、基本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等诸多关键问题的政策设计,这对20余年来社会在整体的稳定中获得发展至关重要。理论界也在改革性质、目标模式、任务、标准、根本目的、基本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等诸多关键问题上,取得了一致性共识,政府、学界、民众的共识,有利于有效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

2.问题

作为重要却又新兴的理论,20余年的发展还不可能达到非常完善与成熟,目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缺乏足够鲜明的理论自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既旗帜鲜明、又极具学科基础性和前沿性的问题,但现有理论对此问题回应不足,且无足够鲜明的共识,仅刘国光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家,十分重视和强调马克思主义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程恩富以建构中国经济学为主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其中的原因既深刻也较为复杂,市场经济是中国的新生事物,需要学习、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理论,在模仿、习作市场经济工具的过程中,淡化了工具的服务对象必须是社会主义制度,新自由主义等社会思潮还不遗余力地有意诱导去社会主义制度、去马克思主义,“向钱看、要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使西方经济理论事实上成为我国市场化取向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这种现象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初期不易避免的,也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育还需更加成熟,使之建立在牢固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还需要明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基本理论版块,目前没有定论,凝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内容对于理论的完善成熟十分必要,现行一些读物鱼目混珠或各说各话的现象比较普遍。与此同时,明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方向有重要影响。目前,这些问题的研究不足以回答实践的考问。第三,罕见大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认知认同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卷入的是全民,大众无论从生活、还是从社会生产活动实践,无论从交往方式、还是从思维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在近20年发生质的变化。从实证的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大众化程度是最广泛最深刻,但是。大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了解和认同的理论研究基本还没有开始,这一现状显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大众的巨大影响不相称。

3.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