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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1 17:12:09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1)

各县(市)区农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法制工作,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农业法监督与管理,努力把我市农业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就2004年农业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5年农业法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目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机关工作法制化,切实加强农业执法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制售假农资的违法经营行为,为促进我市农业发展,保障农村稳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农业法制工作

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农产品供求关系,市场单键环境和农村经济运行机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的形势下,依法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越来越重要。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农业法制工作,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推进农业局系统事业的依未能治理,使农业各项管理工作走上法制轨道。

三、抓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一是组织好干部职工的普法学习,按照“四五”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二是继续抓好《农业法》、《种子法》等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依法治农的环境,要对领导宣传、争领导的支持;要对社会宣传,使农民群众能够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不拘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活动,力争达到家喻户晓,对一套大案要案,要敢于曝光大造舆论声势,为农业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农业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各县(市)区农业局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做到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经常化。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搪法监督机制,严格贯彻执法与经营分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增强执法的公正性。要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加强法律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1、要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农业局要建立法制工作机构,不能建立的,要明确专人负责,以便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原有规章制度要重新审查修订,重点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各单位都要设立永久性政务公开栏,将执行公务人员,岗位职责、法律依据、办事程序、承诺内容等事项进行公开,严格按公开内容抓好落实。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把执法管理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2)

一、农业局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权限、机构设置

农业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市种子管理站、市农药管理监测站(市植物检疫站)、市农机监理站和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其职能权限为:

(一)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1、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2、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制止非法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3、负责全市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监督和审计;

4、负责对乡镇、街农村经济管理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经济联合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其它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5、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经济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二)市种子管理站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检验管理;

3、审核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4、负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调解种子纠纷,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5、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市植物检疫站与市农药管理站合属一个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管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4、对违反《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检疫知识。

6、拟订和实施当地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7、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8、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复检。

9、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10、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四)市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发绿色食品;

4、宣传普及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5、组织、指导农村生产、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6、负责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7、行使农产品监督检验职能,负责市农产品的定点、定位检测;

8、监督农产品质量,提供农产品质量信息;

9、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农产品进行检验;

10、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等项工作。

(五)市农机监理站

1、负责上道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2、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

3、农机事故处理。

二、行政许可、批准、审核、审验、确认、登记等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八部法律、法规。

(二)、种子管理站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条件:1、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者的 《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3、品种审定证明文件4、质量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5、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证明6、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的照片及产权证明7、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的照片及产权证明。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时限:10天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条件:①经营许可申请表②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③检验人员资格证书④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和照片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实地考察审批发证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时限:30天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农药管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条件: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农药经营审批时限:30天

(四)、市农机监理站

①申报农业机械驾驶证条件:年龄在16-55周岁;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0厘米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的辖区内居民或以申领暂住证的外埠人口。

程序:申领学习驾驶农机者,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暂住证),到农机校报名,参加学习;到乡(镇)以上医院体检;培训学习结业后由监理机关进行考核;主管人员审批签字;吉林市所制证;内勤登记建档;核发驾驶证。

时限:考核合格的驾驶员一周之内核发驾驶证。

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管理办法》。

②拖拉机检验、核发牌照、行驶证。

条件:须持车主身份证明,农机来历证明(购车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

程序:提交相关材料;检验;登记建档;交费;审批签字;制证;核发牌照、行驶证。

时限:相关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三、行政处罚、税费征收、行政仲裁、优抚救助、社会保险、考试录用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及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等

(一)、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处罚依据:《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农村审计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对凭证、帐薄、报表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违法、违纪处罚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武刑事责任结论、立卷、存档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23421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处罚程序:立案阶段:举报登记立案审批案件调查、证据核实提交案件处理意见。处理阶段:违法行为处理事告知(符合听证条件履行听证告知)重大案件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存档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43738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举报立案检查告知处罚结案

服务承诺:审核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申请、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繁育单位提出的产地检疫申请、七个工作日内田检完成。调运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调运检疫要求,不论节假日两天内办理完毕。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30611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处理程序:举报人举报 确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进行现场调查组织专家分析鉴定并作出结论下达调解书作出裁决决定送发当事人。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是6224949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填写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当事人造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便民措施:1、实行一站式办公,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提供方便,节省时间;2、深入基层考核驾驶员3、上门服务,为养机户检验车辆办理牌证。

服务承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做到“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申领牌证者,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落籍手续。对培训考验合格的驾驶员,7日内核发驾驶证。深入基层现场办公,上门服务。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知情权、拒绝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等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农村审计实行一级复议制。被审计单位对农村审计站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农村审计站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村审计站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经其上一级农村审计站批准。

被审计单位对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具有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具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诺行为的监督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申诉控告途径等

(一)、坚持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分配,听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二)、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办私事;

(三)、事业心和责任心要强,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服务态度好,对群众和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

(四)、上岗执勤要两人以上,着装整洁,配带胸签,使用文明用语。工作专心致致,精益求精,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工作时间不准玩扑克、打麻将、下象棋;

(六)、认真参加站内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度;

(七)、积极参加局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种活动。

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与被管理对象拉关系,交人情;

(二)、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到企业或基层吃、拿、卡、要;

(三)、不准参加和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准在工作期间酗酒闹事、误事;

(五)、不准失去原则,为被查处的违法者通融说情;

(六)、不准失密泄密,将举报线索,执法检查内容等情况透漏给他人;

(七)、不准在执法过程中耍“特权”不讲文明。

(八)、不准用公款互相宴请,正常招待不超标准。

(九)、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娱乐场所活动。

(十)、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消费用品的费用。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的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较轻的,给予警告。

(三)、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比较大的,追究行政责任。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3)

关键词:创业型新农村 战略 创业型农民

0 引言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扩大就业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这标志着党中央吹响了构建创业型社会的号角。而创业型社会的两大组成部分包括创业型农村和创业型城市。为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系统思考构建创业型新农村的战略,以更好地扩大农民就业、发展农村生产、改善农民生活、保护农村生态。择其要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构建创业型新农村的政治战略

为了确保创业型新农村的顺利推进,科学实施正确的创业战略,需要我们党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深入调研和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后提出构建创业型新农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举措。与此同时,党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提出并经实践检验的创业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支持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促进创业;支持政协有序履行职能,就促进创业型新农村的科学推进建言献策;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妥善处理创业型新农村推进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2 构建创业型新农村的行政战略

为了加快创业型新农村的进程,须臾离不开创业行政管理机关的努力。农村创业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机关、农民创业审批机关、农民创业财税优惠机关、农民创业融资机关、农民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机关、农民创业平台建设机关等农民创业管理机关要协同配合,共同努力。各级政府涉农创业管理机关要本着全心全意为农民朋友服务的精神,统筹搞好创业型新农村的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切实为创业农民提供优质的全程服务,真正为创业型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3 构建创业型新农村的经济战略

众所周知,创业型经济是以创业精神和创业活动为经济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日益成为比传统管理型经济更为优越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引起了各国政界、学界和企业界的高度关注。社会主义创业型经济作为创业型经济的一定历史形式,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作为资源优化的创新方式,社会主义创业型经济具有创业型经济的内在属性反映了现代创业型经济的一般规定性;社会主义创业型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它与资本主义创业型经济相比具有社会主义的制度特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中心任务是搞好经济建设。我们要成功构建创业型农村,其重中之重当然是又好又快地发展农村创业型经济。为此,广大农村地区的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制订区域创业型经济的发展战略、发展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统筹促进创业、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和社会稳定。

4 构建创业型新农村的文化战略

广义的创业文化是指人类在创业过程中创造积淀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创业文化是指人类在创业过程中创造积累的创业思想、创业理论、创业道德、创业教育、创业培训等精神方面的内容。我们要加快构建创业型新农村,就必须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创业文化战略。社会主义新农村创业文化建设主要包括农民创业思想道德建设和农民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建设两个方面的内容。农民创业思想道德建设解决的是创业农民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农民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建设要解决的是亿万农民的创业文化素质和创业技能问题。

5 构建创业型新农村的社会战略

国内外发展经验表明,农民自主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受创业环境优劣的影响。因此,各地创业管理和创业服务部门要注重营造有利于农民自主创业立业的社会氛围,旗帜鲜明地宣传农民创业的意义和价值。为此,我们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在农村地区大张旗鼓地进行群众喜闻乐见的创业宣传,激发亿万农民树立创业意识、参与创业培训、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与此同时,要及时发现和树立农民创业的成功典型,形成鼓励创业、尊重创业、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创业氛围,激发广大农民争相创业的热情。

6 构建创业型新农村的人才战略

城乡统筹,农村为本;农村建设,人才为本。要想实现构建创业型新农村的宏伟目标,须臾离不开一支规模宏大的新农村创业人才队伍。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有计划、有不走地实施新农村创业人才战略,为创业型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当前,我们必须重视新农村创业人才制度建设,主要包括新农村创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制度、科学使用制度、全面评价制度、激励与约束制度。其中,新农村创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制度是基础,通过规范的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可以强化农民的创业意识,丰富农民的创业知识,提升农民的创业技能;新农村创业人才的科学使用制度是重点和难点,也是我们完善农村创业人才教育培训制度的目的所在;新农村创业人才的全面评价制度是关键和核心,是联系创业理论教育和创业实务工作的中间环节;新农村创业人才的激励与约束制度是保障,只有对创业人才的创业行为进行有效地激励和规范的约束,才能保证农民创业的正确方向。

7 构建创业型新农村的教育战略

众所周知,农民自主创业可以实现自主就业、扩大就业,是化解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难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路径,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剂。创业教育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的一种现代教育理念。创业教育广义上是指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创业者综合素质的培养;狭义上是指以创业基本素质与具体创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创业教育。一般说来,农民创业教育的目标体系包括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创业心理、创业能力四项基本要素。因此,我们必须有针对地从这四个方面着手加强农民创业教育,培育一支规模宏大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又好又快地提升亿万农民的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

8 构建创业型新农村的法治战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近年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建立。为了有序推进社会主义创业型新农村建设,我们也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使依法创业、合法立业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风尚;使亿万农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序参与新农村创业事务管理,保证创业工作依法进行,并努力确保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各地党政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各地党政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参考文献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4)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我局对四五普法工作、依法治农工作十分重视。2006年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的“四五”普法领导小组,制定了《“四五”普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确定了普法宣讲员和信息联络员,局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制定计划,明确任务,并落实人员和经费,每年向县普法办提供普法信息10多篇。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领导带头学。领导干部学法是“四五”普法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领导的法治意识、法制化治理水平直接影响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我局认真贯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实施意见》,做到领导带头学法。一是多次派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青年干部参加县、市委党校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二是领导参加县委中心理论组学习《行政执法和行政救济》等法制理论扩大学习会,参加人员为副局级以上领导;三是按照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完成县普法办布置的全县党政机关干部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学习与思考》作业;四是局领导结合局里中心理论组学习和局长会、党委会等时机,按照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的要求,学习《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材料,增强依法治农的能力。

干部认真学。首先加强对农业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这是我局推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加快农业执法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执法大队成立以来,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常抓不懈,除定期安排人员参加省、市的培训之外,还多次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和讨论。通过观看电教片、听讲座、集中学习、分组交流等学习方式,加深执法人员对《农业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并以学习为契机,及时总结,及时整改,切实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在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执法大队成立以来查处的232件农业违法案件中,无一错案。

另外我局还以周一晚学习为契机,抓好机关党员干部的法制学习和教育。以全国“四五普法”统编教材及浙江省公务员培训教材《wto基本规则与公共管理》、《依法行政读本》等为基本内容,坚持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定期学习法律知识。2006年我局还从浙江大学请来专家,做了“wto与农业发展”的专题讲座。通过这些学习,普遍提高大家的法治观念,增加了法律知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积极宣传,认真普法。

2006年—2006年的春季,我局都开展送科技和法律下乡活动,除了给农民送科技,还对广大农民进行《农业法》、《土地承包法》等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四年来供发放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资料1260份,普及了农业法律知识,提高了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另外几年来还在德清电视台《新农村》栏目制作和播出了《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等有关知识的专题节目,进一步宣传和普及农业法律知识。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除法律宣传外,我们还十分重视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农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到目前为止,已组织农药经营人员培训5期,1130人次;兽药经营培训5期,312人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律法规培训3期,164人次;动、植检培训11期,396人次。通过这些培训,使管理相对人进一步了解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同时也促进了我们执法工作的开展。

(四)普治结合,依法治农。

普法是基础,治理是关键,依法治农工作是一项长期、持久、系统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好的,因此,我们认为依法治农工作必须“经常抓、抓经常”。我们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围绕中心和全局,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机制、制度和操作程序,做到了常抓不懈。

1、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章立制是促进文明执法、规范行政的前提。几年来我们相继制订了《农业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农业行政执法处罚〈处理〉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农业行政执法廉政制度》、《农业行政执法八不准》、《农业行政执法建设目标》、《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和《周一晚上学习制度》等多项制度和内部规定,并设立了公开举报电话(某),由局法制科负责监督。

另外我们还进一步规范了政务公开制度。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将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我局结合县统一办证的机制,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管理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结果等都向社会公布,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有力地推动了我局农业行政执法的内部建设。2006年至今,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现象,未发生一次与执法检查对象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2、加大农业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农的关键,我们将普法与治理相结合,平时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不断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力度。2006年至今,共查处农业违法案件152起,其中简易程序48起,一般程序104起,查处较大案件(处罚没款5000元以上)56起,每年处罚没款10—36万元,共收缴罚没款约93万元。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有:

(1)2006年--2006年,我县东部地区家蚕“辛硫磷”农药中毒案件,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没款9.2万元,并与厂方谈判争取农户的损失赔偿金50万元。

(2)2006年,我局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共捣毁制假窝点六个,没收并销毁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60吨,我局依法处罚没款7万元。

(3)2006年—04年,对上海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销售没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转基因食用油(金龙鱼等)的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共处罚款10.7万元。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5)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农业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增强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我县农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农业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特色精品农业,以“保供给、保安全、保民生”为核心,积极推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农业普法宣传,提升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和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的能力,强化行政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农业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发展我县现代农业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二、加强农业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一)强化农业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不断增强法律素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落实理论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等学法制度,组织开展宪法、常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职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学习,切实增强农业系统领导干部“法言法语”的水平。

(二)高度重视农业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单位特别是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农业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配强法制工作力量,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实现农业法制工作机构健全、人员专职、专业适应。切实加强农业法制队伍能力建设,通过法制业务培训、专题学习、研讨座谈等方式,提高法制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着力树立作风硬、素质高、能力强、绩效高的农业法制队伍新形象。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继续积极推行法制联络员制度,从承担执法监管和行政管理的机构中,挑选政治素质好、法律素养高的同志作为法制联络员,发挥其法制宣传服务、法律指导咨询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农业法制工作借助外力的机制,继续通过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升我县农业法制工作能力。

(三)切实加强农业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农业综合执法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巩固强化农业综合执法,推进以农业综合执法为重点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装备,增强执法手段,不断提高执法队伍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查办能力。加大执法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法律知识更新、执法业务、执法技能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农业执法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执法积极性。

三、进一步提升农业管理行政效能

(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按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的法律顾问参谋作用,逐步建立重大政策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违规决策或者决策重大失误的责任追究。

(二)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重点推进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审批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认真履行依申请公开职责,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及时予以答复、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利用县数字农业、农民信箱等载体,及时维护、更新网站信息,加快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三)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健全各类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救灾种子、农药、兽药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进一步健全农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以及跟踪监测。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建设,落实责任,明确职责,组织培训,开展演练,切实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事故、重大动植物疫病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处置水平。强化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为农业应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和规范农业执法

(一)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绿剑”执法品牌效应,突出农业执法重点,抓住重要农事季节,采取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规范、净化农资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从源头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使用违禁药物、销售不合格初级农产品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抽检频度、立案查办力度,始终保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高压态势。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完善农业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农业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加强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农资产品可追溯监管机制,重点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扩大试点覆盖面,基本建成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资产品两大基础数据库,依法对农资流通、使用环节进行全程监管,构建“信息数据化、购销实名化、监管实时化、服务网络化”的农资监管体系。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权限和程序的有关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强制执法行为、文书格式和内容,确保农业行政强制行为依法、规范实施。

(四)改进农业执法方式。注重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积极推行说理性行政执法,切实防止“重强制处罚,轻引导规范”的现象。深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指导制度,采取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政策指导、技术支持,引导其自觉守法,做到疏堵结合。

五、依法预防化解涉农矛盾纠纷

(一)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涉农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依法受理案件,公正审理案件,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调解、和解机制,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承办。

(二)切实做好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和农业工作。健全农业生产事故调处机制,畅通“12316”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并充实事故鉴定专家队伍,及时、公正调处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完善农业处理工作规则,落实责任,畅通渠道,切实保障人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疏导情绪、化解矛盾,防止引发恶性。

六、强化农业法制监督

(一)健全农业法制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完善农业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晰、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保障程序公平公正。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及备案审查制度,坚持行政处罚等执法案件统计分析和案卷评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积极探索建立非行政处罚行为监督机制,全面规范农业行政管理行为

(二)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机构、岗位、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必须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对发现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加强农业执法证件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完善农业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推进农业执法证件信息化管理,加强执法证件的审查,做好执法证件的审验、清理、换证、注销工作,健全执法人员管理档案,确保执法主体合法。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农业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要从建设“法治政府”和推进“两区”建设同步发展的全局高度出发,把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推进依法行政任务与发展现代农业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将农业依法行政考核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明确考核内容和分值,加大考核力度。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6)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在多元主义理论、系统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体系进行建构研究,研究结果有:评估主体建构以混合评估主体为佳、评估标准建构以综合评估标准为佳、评估目标建构以多元评估目标为佳、评估方法建构混合评估方法为佳。

关键词:“精准扶贫”;农村;政策评估;建构

1前言

2013年11月,到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作出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1]的重要指示,“精准扶贫”一词进入公众视野。2017年3月8日两会期间,参加四川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强调“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脱贫攻坚越往后,难度越大,越要压实责任、精准施策、过细工作。现在扶贫关键是要精准发力,向基层聚焦、聚力”[2]。毋需讳言,“精准扶贫”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是,其落实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亦是阻碍复兴伟大“中国梦”的沉疴与顽疾。农村,作为扶贫攻坚战的主战场,所需帮扶之“贫”不仅仅是农村层面上经济的“贫”,更是农民层面上精神的、身体的“贫”,欲要实现农村真正意义上“脱贫”,亟待以农村体育工作为抓手,推动落实“精准扶贫”战略。遗憾的是,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作为农村体育这一抓手不可或缺的要素,在当前我国学术界研究甚少,鲜有成果,而其体系构建,更是无人问津。因此,本文旨在对农村体育政策评估概念进行厘定,在理论模型下对其体系进行建构,将有利于精准扶贫政策的推广与实施。

2农村体育政策评估概念界定

欲要建构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体系,必先厘定农村体育政策评估概念,因概念是个人对于某种事物的基本理解与诠释,概念的模糊,必然造成实践的混乱。农村体育政策评估的概念,须依据其上位概念“农村体育”与“政策评估”进行界定。我国学者卢元镇教授认为农村体育是“在县及县以下广大农村开展的,以农民为主要参与对象,以增强体质,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3]。而虞重干教授将农村体育界定为“县及县以下广大农村所开展的体育活动,其活动主体是广大的农民”[4]。根据上述概念即可达成一个共识,农村体育是以农村地区为活动范围,以农村居民为活动对象,以增强体质,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在厘清了农村体育的概念后,政策评估的概念又成为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政策评估作为政策科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在20世纪随着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现代科学方法的发展成熟及其在政策研究中的广泛运用而首先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诞生和发展起来的。当前,我国专家学者对政策评估的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学者谢明在对政策评估一词进行研究后认为“政策评估,就是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和事实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步骤,对政策实施中的价值因素和事实因素进行分析,目的在于利用这些政策相关信息,对政策结果和政策未来走向作出基本的判断”[5]。而陶学荣等学者则将政策评估界定为“政策评估主体依照一定的标准,运用特定的方法,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实施后的效果、效益与效率进行的分析、比较与综合后所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6]。基于上述学者的观点,结合公共政策的现实理念,笔者认为,农村体育政策评估是指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主体依据特定的价值标准与事实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体育政策的效果及效益进行分析,提出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达到改善政策结果,预测政策未来走向,从而增强农村居民体质,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目的的价值判断。依据政策评估的过程划分方式,可将农村体育政策评估划分为事前评估、过程评估及事后评估。

3农村体育政策评估理论模型

实现对农村体育政策评估的良性反馈,核心在于构建一个良性的评估机制体系,而本文将运用两个模型对其进行架构。

3.1多元主义理论模型

依据政策学多元主义模型,从整体上将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体系划分为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目标、评估方法几个模块,筛选出混合评估主体、综合评估标准、多元评估目标、混合评估方法的评估方式(如图1),力图突出多元主义模型的核心概念———政治权力高度分化。

3.2系统论模型

依托系统论中“输入—转换—输出—反馈—再输入”程序反馈基本原理,基于农村体育政策的演化过程构建出“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施行效果—政策返回及修正”的农村体育政策评估理论模型(如图2)。农村体育政策评估理论模型是政策评估系统的运行平台,其系统中的每一个过程反馈均会重新作用于政策的返回及修正,以便政策的更新与完善。如政策施行效果过程,其作用机制是通过“施行效果—与预期效果对比—找出偏差—修正偏差再制定”来运行。

4农村体育政策评估的体系建构

迄今为止,我国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体系还未形成。纵观政策评估领域,主体多为政府部门,即政策的制定者就是政策的评估者,或称为自评估。评估标准、评估目标、评估方法也多是由政府部门主导进行制定。此种评估方式虽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办事效率较高,速度较快,但缺乏科学有效的指导,对于基层居民的需求了解较浅,容易形成“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现象,未能全方位、高精准地对政策进行评估,从而达到政策评估的预期效果。由此,本文欲对多种评估方式进行利弊分析,力求在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目标、评估方法几大模块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体系。

4.1评估主体建构

4.1.1高校专家评估

主体高校专家评估主体是指由我国高校的相关学科专家、学者、研究生等高级知识分子所组成的对我国农村体育政策进行评估的主体,高校尤其是体育类院校对于体育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多,具有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的特点,对农村体育政策的评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4.1.2农村基层管理者评估

主体农村基层管理者评估主体是指由我国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基层管理者所组成的对我国农村体育政策进行评估的主体,此类主体的组成人员皆为农村基层人员,长期于农村一线工作,具有本土性、基层性、普遍性的特征,对于农村体育现实情况较为熟悉,能够充分把握和反映农村居民的体育需求。同时,基层管理者作为管理人员,便于督促国家政府制定具备特殊性和针对性的农村体育政策。但此种主体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基础较差,容易对农村体育政策的客观性、权威性造成影响,实施较为困难。

4.1.3商业性评估

主体商业性评估主体是指由商业公司、企业运用市场化方式对我国农村体育政策进行评估的主体。此种主体顺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化的时代需求,可以有效地协调政府与农村居民之间的沟通,合理地配置政策资源,使国家、农村居民利益最大化。但囿于商业团体追逐利益化的诟病,可能会造成缺乏公平、利益失衡和其它市场性问题。

4.1.4混合性评估主体

混合性评估主体是指由政府组织、高校专家、农村居民、商业公司和企业等构成的对我国农村体育政策进行评估的主体。此种评估主体符合多元主义核心理念,兼具政府部门的集中性、公平性,高校专家的权威性、专业性、独立性,农村居民的基层性、亲民性,商业公司、企业的市场性、高效性等特点,能够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优势,对农村体育政策进行全方位、高精准的评估,不失为我国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体系建构的不二评估主体。

4.2评估标准

建构标准,据其字面意思理解为“标榜、准则”,而较为深层的理解是衡量某一事物发展是否正确的范式、榜样。由此,标准的确立对于事物发展正确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体育政策评估工作应采取何种标准,便成为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瑞典学者Vedung在其专著PublicPolicyandProgramEvalu-ation中针对政策评估标准问题,归纳出了3大模块———效果模型、经济模型与专业模型。本文依据我国农村地区体育的现实状况,将选取效果模型中的综合评估模型、用户导向模型与经济模型中的效率模型3种可行性较大的评估模型进行分析,而第3类专业模型(专家参与指导)因专业性要求较高,由此仅在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中提供参考意见。

4.2.1综合评估模型

一项政策的落地,犹如一件商品须经过投入—实施—产出的工作流程,而一项政策的评估,如果仅从实施的效果来进行探究未免有失偏颇,缺乏针对性,应有的理路是将各个阶段的实施全部纳入评估的体系当中,形成综合评估模型。与其它评估模型相比,综合评估模型具有的优势在于:1)将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全部纳入评估体系,具有公正性,全面性;2)对于政策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较为透彻,具有针对性,便于对症下药;3)切合多元主义理论核心理念,能够将权力高度分化,乃是构建我国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体系的最佳评估标准。

4.2.2用户导向模型

用户导向模型与综合评估模型相比较具有显著的差异性,综合评估模型是基于政府的角度所制定的标准模型,而用户导向模型是站在农村居民的立场所提出的标准模型,旨在表达农村居民的需求,关注点等。此种模型所具有的优势在于:1)能够较大范围的涉猎农村居民对于体育政策的需求,具有普遍性;2)能使农村居民最大限度地理解和参与农村体育政策评估工作,具有亲民性。但是,此种模型立意角度较狭小,未能充分发挥政府—农民之间有效的“上下”联动作用,局限性较为明显。

4.2.3效率模型

农村体育政策的效率,基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便是政策的投入与产出比值,即某项农村体育政策的制定、实施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与该政策所产出的效果的比较。该种标准模型有助于得出统计数据,实现理性分析,能够顺应当今时代体育市场化的发展趋势,较为直观地展示出政策的有效指数,具有客观性。然而,此类模型重效率、轻公平的弊病一览无遗,一味地追求高效率、高回报,忽视了人类的主体性。因此,不完全适用于我国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体系。

4.3评估目标建构

评估目标,是评估主体采用评估方法等措施进行评估后想要达到的境地或得到的结果,即一种追求的理想状态或价值目标。囿于“强健筋骨”,“休养生息”的传统体育观念,当前我国的体育评估目标被框制局限于单一的强身健体价值目标,缺乏全面的、长期的、富有时代性和创新性的目标,未能有效地推动我国体育工作朝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方向发展。据学者调查,我国城镇居民对体育的作用与价值的排序为:强身健体>娱乐休闲>欣赏>发展经济>教育>旅游>其它[8]。由此表明,囿于政策评估目标的单一性,我国城镇居民对体育活动的主要关注点多在于强身健体,价值目标取向单一,并逐渐造就我国“精准扶贫”战略掣肘。在“精准扶贫”的时代背景下,单一评估目标必然是无法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而为有效实现农村体育政策科学化、全面化发展,应然的理路是将体育评估目标与经济发展、政治改革、文化活动等围绕在农村居民身边的要素综合起来形成一个利益相关体,实现评估目标的多元化、综合化,从而促使农村体育发展成为农村地区发展的强力抓手,农村地区发展作为农村体育发展的有力支撑点。

4.4评估方法建构

在进行了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目标的建构选择后,评估方法的选取也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评估方法贯穿于评估工作的整个流程当中,对评估工作具有支柱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中,我们可以将评估方法归纳为以下几种:

4.4.1定量评估方法

当前,常用的定量评估方法有文献计量、专利数据统计分析、经济计量学方法、投入—产出分析,动力学模型分析等。此类方法通常采用大数据分析,指标易精确量化,能够简单、直观地看到农村体育政策本质,得出结论。但此类方法由于对质的区分较为困难,因此遇到某些特殊案例时难以使用。

4.4.2定性评估方法

在我国学术界,较为普遍的定性评估方法有同行评价、问卷调查、当面访谈、电话采访、案例研究等。此类方法的优势在于能够深入案例之中,处理多面概念问题,反映农村体育政策的复杂性、特殊性、抽象性。但此种方法未能大批次地处理普遍数据,带有局限性。

4.4.3混合评估方法

混合评估方法,即定量评估方法与定性评估方法的混合使用。此类方法契合多元主义理论模型,能够有效弥补定量评估方法与定性评估方法单一使用时的不足,有利于充分发挥两类评估方法的优势,乃是我国农村体育政策评估方法的应然理路,从而推进我国农村体育政策评估科学化、全面化发展。

5结束语

新中国成立60余年,扶贫工作在各个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就,尤其是提出“精准扶贫”战略后,再一次为农村地区发展注入一股新的动力和活力。但是,“精准扶贫”战略在落实时亦面临众多现实问题。为解决这些棘手问题,厘清农村体育政策评估概念,构建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体系,不失为促进农村发展的理性选择。仅有立足政策评估模型,结合农村地区现实状况,科学地、全面地对农村体育政策评估体系进行建构,才能少走弯路,有的放矢地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参考文献:

[1]人民网.扶贫新论断: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和精准扶贫[EB/OL].

[2]中国网.解读两会重要讲话:精准扶贫永远在路上[EB/OL].

[3]卢元镇.社会体育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43.

[4]虞重干.体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纽带[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6,30(1):39-40.

[5]谢明.公共政策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336.

[6]陶学荣,崔运武.公共政策分析[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295.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7)

农业法学已成为一门法学学科。本文主要对农业法调整对象、基本属性和基本特征以及基本原则若干理论问题作一深入研究。

一、农业法的概念

农业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法,是指调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或农户)等农业法主体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强有力工具。

狭义的农业法,是指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法》不仅是指导和统帅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而且也是制定各项具体农业法律的直接法律依据。据统计,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环境保护法》、《乡镇企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税条例》等20多部农业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以及农业部制定的460多部部门规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颁布了许多农业地方性法规和农业地方性规章,可以说农业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本文研究的农业法是指广义的农业法。

二、农业法的调整对象

传统大陆法学理论是按照法(即指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最基本的标志,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结合成一组,即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理论在划分、规范法律部门方面起过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我们仍然应主要坚持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现代市民社会,平权的民事关系与非平权的管理关系以及隶属性的行政关系日益交融、难以分辩;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征和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呈现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即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调整有着内在统一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或一种社会关系也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调整。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点与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同时,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特点之决定,目前一个法律部门无法调整全部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应由目前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方法进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综合性调整。

笔者认为,农业法的调整对象应是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这个词是农业法概念中起决定性的重要词语,含义是:农业法不是调整所有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也不是调整非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只是调整特定或重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即部分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我国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包括以下四类:

1.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它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土地租赁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关系、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关系、乡镇企业联营和合伙关系、农业技术开发和转让与咨询和服务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特点:(1)民事关系为横向方面社会关系;(2)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自愿、公平、互利、协商达成这类关系;(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应是对等的,即等价有偿的;(5)当事人可以相对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益。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民事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民事关系只包括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民事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民法中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这类民事关系主要由农业民事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2.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它是指农业行政主体(职能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农业行政职权时,与相对主体(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农业行政主体产生行政职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农业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又如《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等等。二是行政授权。如村民委员会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因法律法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有的是一个行政主体依法把自己行政职权的部分或全部赋予给另一个组织,从而使后一个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通过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植物检疫证书、兽医卫生合格证、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成这类关系,还可以通过进口饲料许可、农药登记许可等发生这类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即纵向的命令与服从;(3)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5)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并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在农业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农业行政主体;(2)这类行政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3)农业行政主体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这类行政关系,即农业行政经济关系或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不涉及政治、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领域的行政关系;(4)这类行政关系主要由农业行政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3.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实施国家管理农业经济职权时发生的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和农民在组织、管理、调控、监督中产生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纵向方面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四类:第一类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管理关系,它是国家对农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农业生产流通直接有关的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的关系。第二类国家机关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第三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第四类农业经济监督检查关系,这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银行、审计、统计、会计、海关、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依照农业经济法律、法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形成的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经济管理关系的特点:(1)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为纵向方面社会关系;(2)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对称经济关系;(3)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具有指挥和服从、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性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地位是非平权的;(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5)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中,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即行使经济职权,对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经济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采用的重要形式;(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由农业经济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4.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如农业环境保护关系,农村劳动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其他经济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其他经济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其他经济关系主要由其他农业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三、农业法的基本属性

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而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也从不同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显然,农业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这三个法律部门联系最为密切。

(一)农业法的民法属性

民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亲属、继承六大部分。民法其性质:为权利法,为私法,为实体法,为平等者的法律,为人法(即规制人的行为),任意性规范为主。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农业法调整对象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之具体类型之一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也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如农业法中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已成为民法中物权之重要内容;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与转让应遵循民法中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越来越多,理所当然这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业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充分体现民法属性

(二)农业法的行政法属性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中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既调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又规范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两条。国家法律赋予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实施的是行政行为。显然,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时,必须依据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律规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此,《农业法》第87条第2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可见,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从行政的角度来看是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是具有行政因素的经济关系。但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都具有行政隶属性质,一方下达指令、命令,一方必须服从,遵照执行。显然,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应属行政法调整内容之一,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农业行政管理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农业法中的行政法律规范充分体现行政法属性

(三)农业法的经济法属性

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整体利益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得到法学界和其他理论界以及社会实践的共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经济组织本体利益和充分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相结合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不得滥用经济权利的原则。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划法、统计法、产业政策法、计量和标准化法、银行法、价格法、自然资源法、财政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合作社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家采购法、产业结构调节法、对外贸易管理法等等。农业法主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目前,国家颁布的农业法律中,主要是农业经济管理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农业税条例》等。因此,农业法中的经济管理法律规范充分体现经济法属性

四、农业法的特征

1.农业法其管理手段特征。农业法作为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种手段,与其他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手段相比较,有它自身的特片,即具有以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那些共有的特征。概括地说,农业法在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时的主要特征是:(1)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具有高度的权威和普遍的约束力;(2)以明确的、具体的而又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规定了人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贯彻实施;(4)能建立和维护稳定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以保证其他各项管理手段的正常运转而发挥各自的作用。

2.农业法其法律属性特征。即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兼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多元性。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在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中,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由民法调整,民法属私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属公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属社会法领域。从涉及经济关系中的调整对象上看,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平权性质的平等经济关系;公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性质的不平等经济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管理性质的不对称经济关系。显然,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具有多元性。

3.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的多元性。从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上述三元法律结构来看,公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主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意思自治”为其原则;社会法调整表面平等、实质不平等的不对称关系,为矫正不对称关系的内在利益失衡,“倾斜保护”原则应运而生。

4.农业法其调整方法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方法上的多元性。私法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进行调整;公法主要依靠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社会法以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为特点。

5.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的多性。私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从上述农业法的特征来看,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应由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调整,因此,农业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五、农业法基本原则

(一)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农村法制建设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为农业法所确认或体现的根本法律准则。这一概念蕴涵下列要义:其一、农业法基本原则对整个农村法制建设具有指导作用,它既是农业立法的原则,又是执行法律、进行法制治理和处理法制问题的根本准绳,即它是包括农业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农业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其二,农业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任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及其它农业法主体在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在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中,农村经济管理机关在监督、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活动中,都必须以农业法基本原则为根本依据,严格遵守,否则,即构成对农业法律法规的违反,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确立我国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2)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法律依据;(3)农业基本政策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政策依据;(4)《农业法》颁布实施为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指明了基本方向;(5)农村改革和实践的成功经验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现实客观依据。

(三)农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首要地位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行保护的原则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母体产业。但是,农业的基础地位并不意味着其基础本身是天然牢固的。恰恰相反,农业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典型的风险型产业、天生的弱质产业:(1)农业的自然风险无时不在;(2)农业的市场风险也很大;(3)农村政策风险经常出现;(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共享性和见效慢的特点;(5)农业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6)农业生产的调整周期长且生产有刚性;(7)农业生产分散性,特别是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现代化水平低、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都较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也处于不利的地位;(8)农民的无组织性,使得农业和农民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9)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工农业发展速度比例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不平衡以及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农业的上述特性的综合作用的直接结果,正如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的那样:“农业无论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中,还是在经济资源的竞争中,常常处于软弱和不利的地位。因此,农业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也指出:“经济建设,必须始终把农业真正摆在首位,切不可农业状况一有好转,就忽视和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2.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

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一种法制经济或法治经济,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资格需要由法律来确立;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由法律规范来界定;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竞争的公平开展需要由法律来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由法律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由法律定分止争;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靠法律来建构。因此,国家除制定《农业法》外,还需要尽快制定配套健全的农业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否则,没有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有序运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无法律环境的切实保证。

3.调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发展商品经济积极性与尊重他们生产经营自和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践已反复证明,农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民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决定,把调动亿万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作为制订一切农村经济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来自经营自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而农民的物质利益又是同生产经营自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即不尊重农民的自,也就是损害农民的物质利益;同样,不保护和承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也就是削弱农民的自,其结果必须会挫伤和打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使广大农民从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工作中得到实惠”。这也是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同时,在现阶段,尊重和保护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经营自和物质利益也尤为重要,《农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4.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

农业生命的对象是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是经济再生产过程同自然再生产过程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这是农业生产区别于工业和其他生产部门的根本特点,而农业生产的这一根本特点,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不会发生根本的改变。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表明,它要求人们进行农业生产时,不仅需要遵守经济规律,而且同时必须遵守自然规律。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对农业的领导,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同时,农业是一种资源型产业,它对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依赖程度比工业要大得多,珍惜和合理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搞好资源保护,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

5.坚持从农业、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农业的原则

我国农业,除具有一般的季节性、地域性、分散性、周期性、连续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外,还有我国自身的一切特点,诸如人多耕地和林地少,农业资源分布不均匀且地域差异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业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农民的文化落后、技术缺乏,农业生产能力还处在不高、不稳、不平衡状态,自然灾害频繁且抗灾能力还不强等。上述这些特点,要求在发展我国农业时,必须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条件各不相同,农林牧渔业各有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分类指导发展农业的原则来制定农业法律法规,来解决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注意防止一刀切,脱离实际,照搬照套。正如彭真同志所说:“是法律服从实际情况,还是实际情况服从法律?谁是母亲、谁是儿子?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法理是儿子”。同时,在加强中央统一立法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之作用,并实行中央与地方立法的合理分工,上下结合,法制统一,加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6.转变政府职能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原则

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也必须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努力推进和尽早实现上述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对农业实行宏观调控,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科学化与现代化管理。根据国家对农业确定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基本方针,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具体表现在:(1)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2)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3)从生产的计划管理转向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管理与服务;(4)从主要指导农林牧渔业转向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5)从依政策行政转向依法行政;(6)从只重行政执法转向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并重。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