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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2 17:38:09

中国发展论文

中国发展论文篇(1)

关 键 词:错位发展 中国画学院 特例发展 专业化人文通识教育

中国画在古代大体为自律发展,数千年守望着它的精神家园,根植于中华文化沃土自成独特体系而辉煌璀璨。但近代以降,中国画便在西化霸权下错位发展。俞剑华指出:“……国画即吾民族最丰富之宝藏,最高尚之文化,且为世界所独具者也。国人醉心欧化蔑视国画,直视吾国如无画者久矣!”②由于醉心西化者把西方进化论史观奉为神圣教条,无视中国画本体发展规律,用西方科学主义及写实主义标准丈量中国画,导致价值判断严重失衡。

一、 错位发展——“拉开距离”:百年反思的反思

20世纪最先对中国画发难的康有为认为:“中国画学至国朝而衰弊极矣。”“今宜取欧画写形之精,以补吾国之短。……”甚至应“以郎世宁为太祖”。③自引进西方美术学院,中国画便进入他律发展的境地。(见表1)

为推行西化,蔡元培礼聘反对中国画改造的陈师曾为首席导师,在北大成立“画法研究会”。WWW.133229.COM⑤(那不过是蔡氏的一个手段)他还排挤传统派的夏震武和辜鸿铭。⑥仅此,中国画在西化霸权下的边缘化处境已可想见。继而,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画“改造”、改名(称“水墨画”“彩墨画”);⑦“批黑画”“革毛笔的命”、山水画家被迫改画人物;⑧70年代的“打倒”自不待说;80年代的“穷途末路”、90年代的“打倒中锋”“笔墨等于零”……中国画不知经历多少劫难,它仅凭特有的文化再生力顽强走下来。

无疑,我国学院美术教育究竟是培养了一些人才的,但与要求相比极不相称。为什么至少近代画坛一些举足轻重的中国画家并非出自美术学院?⑨西方学院化这鞋子对中国画究竟合不合脚?仅从中西美术教育整体特征看:(见表2)

可见大相径庭!百年中国画竟是个“倒栽葱”的错位发展。我们却一直把中国画教育的西化大旗虔诚地扛到今天。或许错位发展可能带来错位的某种枝节的 “小得”, 但那毕竟是以对经典文化整体发展的“大成”根本的被解构、被自毁为代价的。而由此导致的文化建设中的价值无根性尤是后患无穷。经历了完善与辉煌、冷遇与劫难的西化霸权下的异化与错位发展,一个中国画自主发展的理路日渐清晰:(见表3)

潘天寿作为坚持中国画本体价值的大师、美术教育家,他提倡人格教育。50年代在国立艺专创办了全国第一个中国画系,又将国画系分山水、花鸟、人物三大科进行教学。建立起包括文学、书法篆刻在内的较为完备的中国画教学体系。应该说,他著名的中西绘画发展要“拉开距离”的思想,已初步体现中国画自主发展的历史要求。

二、惯例发展——浮出水面:中国画学院现象

历史要求从形成到实现却经一番历史过程。当黄宾虹、潘天寿等深谙中国画本体价值的精英们试图扭转错位发展、争取自主发展之时,惯例发展的迷雾也伴随其中。若说错位发展属文化建设的方向性问题,而惯例发展也并不仅仅是方法策略问题。实质上它们都是以科学主义、欧洲中心主义及文化殖民主义为文化价值根源的。诚然,惯例发展也是以西化的错位发展为前提的,但惯例发展更以造型中心主义、画种平均主义、美术教学自由主义等为表现形式并狃守画种分类学框框而阻碍对中国画的本体艺术探寻,以至于长期跳不出他律、他化、被消磨、被淹灭的泥潭。不同的是,前者还易于识别,而后者则难以觉察,包括主张者本身。因此这也是问题的要害。中国画惯例发展的具体表现显而易见:

一是中国画总体学科地位的人为下跌严重。在1999年修订的国家专业目录中,“美术学”作为“艺术学”下的二级学科(社会上,美术在“小三科”中无论“体音美”“音体美”,都是“美在最后”),到“绘画”已是三级,而中国画至多只是一门“课程”,与本相对举的“西洋画”下的油画、水彩等相邻排列,所谓“国、油、版、雕”的排列即是。建国后在哲学、文学、美学、美术史、画论、音乐、戏剧、医学等学科的中学部分都是与西学部分基本成对举之势的,中国画却在“绘画”中被下压到它应对举的“西画”(现在连“西画”一词都不提了)的下一层级(如油画、水彩、水粉)并列。

二是中国画的现实发展境遇的失控滑坡急速。即便在深谙传统价值的大师那里,无论是通过著书立说的“画语录”方式呼吁主张(如陈师曾),还是身体力行地施于办学规模调整或行于教学过程(如黄宾虹、潘天寿),都因缺乏专门深入论证的科研品格而影响着本来富有价值的预见的传播信度和效度以至于被漠视、被“悬置”,仅停留于分分合合的就事论事层面(上世纪50年代国、油、版的分合拉锯,对学生有意义,而对学科地位及“拉开距离”并无价值),湮灭在层出不穷的现代新学科、新课程之中。至今,在一些普通高校美术教育那里仍是“国画、平面构成、静物”这样排列。而“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以空前规模大发展、大扩招,二级学院、新兴专业如雨后春笋,美术高考热蔚成新景。2005年全国2521个新增专业,中国画又面临“汽车模特儿”“空间技术”等爆炸性的专业覆盖。在“造型”“设计”“视觉传达”“媒体”“传播”等时尚话语下,中国画在美院曾招不到学生或勉强维持,而在师范院校等为数众多的综合大学的美术教学系统,也只是一门“课程”而已。我们亲手把作为自己国家形象代表、优秀民族文化和艺术品牌的独特艺术沦落至如此境地。中西绘画发展“拉开距离”的初衷至多达到个“与时俱进”的效果。

这样,中国画的自主发展虽经几代人的抗争和努力,却迟迟没能实现主体在文化建设进程中的文化自觉,没能实际地推行更妄谈开花结果。我们需要在中西错位发展和惯例发展的误区中猛醒:中国画不只需要保护,更需要发展。但在信息化社会,这种发展仅仅寄希望于一些杯水车薪的局部性努力或跳跃式的行动都是远远不够的。船高水更涨的境遇下要浮出水面、脱颖而出就必须借助学术的力量,通过科研上升到文化自觉达到意义共识,才可能实现中国画的科学发展。

力主“中国画应该姓中”的画家邵洛羊,2001年7月在一次全国美院教改研讨会上就提出:“中国画正处于青黄不接的时期,趁部分老国画家还健在,及时采取措施,挽救中国画,是时代赋予我们刻不容缓的责任。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办一所‘中国画学院’。”

陈绶祥是中国艺术研究院美研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著名美术理论家、新文人画领军人物,他尖锐地指出:“在这一百年的新兴的美术教育中,从来没有过一个中国画学院,这难道不是笑话吗?我们能否指望从外语学院里面教出一个中国文学家?既然我们承认绘画是一种语言,又怎么能从一个教授西方绘画语言的美术学院中培养出当代中国画家来?”他与广西艺术学院院长黄格胜精心筹措,2002年3月1日,在桂林西郊风景秀丽的燕山成立了我国第一所以中国画命名的学院——桂林中国画学院(由陈绶祥任学术主持,院长:黄格胜,副院长:余永健、伍小东)。

潘公凯作为中央美术学院院长,颇得其父潘天寿的艺术精髓及中国画教育思想的陶养。他在2001年全院教改研讨会的八大板块办学规模中,先将中国画作为“系”设在造型学院之下,后于2005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了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画学院(院长:田黎明,副院长:唐勇力、胡伟)。

两所中国画学院的相继问世,无疑成为中国画教育的里程碑(但还不是终点站)。中国画学院现象标志着中国画开始跳出惯例发展误区,但中国画自主发展的“梦想”真的“成真”仍须付出许多努力。

毋庸讳言,两所学院都从“西化”走来。但作为把中国画教育带入西方学院的中国最高美术学府,在把学院真正带入中国画教育的步伐中显得暧昧而乏魄力且不无包袱感。笔者以为,在今天只是搭建一个中国画发展的新平台并不难,可中国画教育的平台仍搭在西式的美院,这对“拉开距离”的机制的保证意义不会很大。难说他们对时代性和世界性的“包容气度”不会影响办学特色的鲜明性。而桂林中国画院的国学本体文化指向倒明确得多。

“天下一致而百虑,殊途而同归。”现代社会的文化学术价值多元,达成某种决策性共识的依据,只能是学术决策(即科学决策)。通过学术研究,经过科学论证求得共识,再付诸实施。教育史表明,教学上自由主义的大学往往难以成就大事。桂林中国画院不仅首开大学学术主持人体制之先,院长黄格胜还就中国画学院申报并主持专题的科研立项研究。

三、 特例发展——根植沃土:专业化人文通识教育

中国最早的也是古代唯一的国立绘画学院性质的机构是北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创立的国子监画学。这是中国画学院在古代的雏形。这里培养了大批优秀画家,造就了宋代院体画在中国绘画史上的崇高地位。它经过仅有的六年历史,就把一个中国画良性发展的教育教学系统留给我们总结借鉴。相对于今日西化下的美术院校中国画教育系统而言,它给我们以启示并可借以看到中国画发展的理路前景:(见表4)

中国画学院本身当然不是目的,我们不是要把它固定为中国画教育的唯一模式。而中国画的特例发展这一中国画学院现象所代表的意义和历史要求才至关重要。

按照表4“分析”栏,除第5、6、7点外,都形成鲜明的反差:(见表5)

另就表5的第8点而言,画史上特定画科成就显著之时通常是该画科单独“立名”“分科”并被不同程度地重视之时。试想,山水画及花鸟画如果仍作为人物活动的背景,白描画仍作为彩绘和设色画的底样,就不会有它们后来的发展高度。万法归宗但术业有专攻。规律相通却不相同。虽然建国后重视人物画而极大提高了国画人物的造型水平,但这人物画的造型能力对花鸟、山水不一定会适用。素描万能的造型主义基础观对于中国画起码是文化错位。整体观之,宋代画学教育系统是以完整而独特的中国文化为依托的。这表明中华文化是中国画发展不可离弃的沃土。这也正是西化下的院校中国画教育的薄弱之处。虽然中国画的特例发展不是一种模式、一种规定,而是一个方略、一个理路、一种状态、一种重建。而以下要点对实行专业化人文通识教育并进入特例发展至关重大:

学科地位:国家决策者虽不会都像宋徽宗那样嗜画,但人民喜闻乐见与国家文化发展所需在今天就是“圣旨”。这就必须通过国家决策并在国家专业目录中将中国画按特例提升,或为二级学科,与“美术学”并列都无不可。这样,即使在不单独办中国画学院的各高校中,其课程设置、课时量与学科地位结构也都会得到特别提高。分科分系以至成立中国画学院都不等于“拉开距离”。中国画要开通“地铁专列”,它至少应在“绘画”中与西画以两大板块形成对举之势。(见表6)

学术研究:以科研开路,结合实践,围绕中国画特色规律对中国画教学从文化特征、办学理念、教材系统到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学术研究,科学论证,早日形成中国画当展的完整体系成果并应用于教学。

学术主持:中国画学院设学术主持是一个重要经验,同时,院长也至关重要。应由学术理想一致、坚持中国画本体价值、中国画教育科研成果卓著的资深教授等学术精英人物担任学术主持,并坚持在教学、研究和办学方面对学院持续给予方向性学术指导。

教育目标:以人格教育为首务,全面实行特例发展的专业化人文通识教育。

学术依托:以国学文化为本。可与中国哲学、宗教、文学、京剧、中医、堪舆、武术、民族民间美术等学科置于同一办学空间,同根互证,特色发展。

挂靠大学:以往挂靠美术学院和艺术学院仍难以达到中国特色文化品牌特例发展的特殊要求。应挂靠国学学术资源丰厚的文科类综合大学,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南京大学国学院等。

课程设置:组织编写精选的文化理论课时比重不少于1/3,改变重技轻文的倾向。

招生考试:不考素描色彩而代之以书法、白描、命题画、古汉语、历史、美术史等。

教学理念:从经典与创作的画稿摹写设计能力入手,扭转西方素描写生为中国画造型基础的做法。

中国画的特例发展理路的具体环节尚待进一步探讨。它期待有识之士的共识与多方协同合作,更需要广大同仁悉心建构并付诸实行。

注释:

①见美术观察.2002.5.4—6.“观察家”栏目

②俞剑华.国画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6

③梁启超.饮冰室文集[m].转引自许冠三.新史学.岳麓书院2003.19.引自林木.历史认知与历史真实的严重错位——20世纪进化论史观在中国美术史研究中的干扰与失误[j].载美术观察.2006.12.81—85.并参见中央美院编.中国美术简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246

④⑤表1左栏根据朱青生的归纳作.见朱青生、(德)史耐德.主动误取——关于中国绘画西化过程中一个史实的研究[j].载传统的延续与演进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世纪中国画[m].杭州:浙江美术出版社,1997. 80—82

⑥同④83

⑦卢辅圣、徐建融、谷文达.中国画的世纪之门[m].上海科技出版社,2002.249

⑧卢.艺术大师之路丛书.潘天寿[m].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2002.29,另见.艺术.2005.7.88—92

⑨邵洛羊就说:“我国院校教学近一个世纪,培养中国画人才数以万计,但历数中国画坛成功的良材,仍多靠师徒授受,没有几个是从院校培养造就的(如上海画院的吴湖帆、贺天健、江寒汀、张大壮、唐云、程十发、刘旦宅三十岁左右已誉满春申,他们是师徒授受造就的)。”还说:“沈尹默、启功、周汝昌、黄秋园、张朋、陈子庄、黄永玉、黄胄等一大批书画家都不是美院培养的,但他们的中华文化底蕴都很厚。”见邵洛羊.中国画应该姓中[m].上海画报出版社,2001.46.徐建融也感慨:“像张大千、黄宾虹、吴湖帆、齐白石、陆俨少、谢稚柳,包括潘天寿本人,这类传统型画家,美术学院至今没有能培养出来。”同⑦153

⑩由笔者归纳

11恩物(gifts)一系列可供儿童在玩中学习的教具,共10种。德国佛里德里希·福禄贝尔1835—1850年发明。滕守尧、(美)阿瑟·艾夫兰著邢莉译.西方艺术教育史[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157—160

12同⑨84

13同⑧33

142004-03-15-08:47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15同⑨84.山西大学李德仁教授赞同邵的主张并助写文稿。参见⑦153

16陈绶祥.中国画教育,失误,还是错误?美术观察[j].2002.5.14

17 2005-12-29.光明网

18刘炜.宋画院的教育功能与院体画的发展.美术观察[j].2005/12.89

参考文献:

[1]李永林.中国古代美术教育史纲[m].南宁:广西美术出版社,2004

[2]陈绶祥.国画讲义[m].南宁:广西美术出版社, 2004.2

中国发展论文篇(2)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作为高度创造性的科学活动,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要使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得到有效发挥,概括出科学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必须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尊重学术规律。首先,尊重学术规律与坚持学术自由是统一的。学术自由是指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专家学者要打破框框、敢于担当。学术自由对于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专家学者而言是个前提条件,陈寅恪先生提出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学术理念,仍然是今天创新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路径的追求。其次,尊重学术规律与坚持学术自治是统一的。哲学社会学工作者享有一定的学术自和独立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在国家和政府统筹安排的课题任务和社会需要的前提下,从哲学社会科学自身的规律出发,结合自己的优势和专长来具体决定研究什么、如何研究、何时研究。

靠行政命令强行指派、横加干涉或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自己只是一味紧跟“时政热点”的话,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无从谈起。既然是创新,就是前人所未曾做过,或做得不多、不深的地方,而有了学术自主,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就能排除各方面不必要的干扰去关注学术本身,去关心如何能够揭示真理、发现规律。当然,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享有一定的学术自,并不是说要鼓励一味闭门造车。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享有学术研究相对独立性,更重要的一层意义在于,使他们养成尊重真理、实事求是、不畏强权的独立人格,“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这也是知识分子良知和风骨的内核。最后,研究者享有的学术自和独立性是统一的。在目前浮躁的大环境下必须为学者内外兼修创造条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是一项艰苦卓绝的事情,没有始终如一的专注与钻研精神就想侈言创新,无疑是痴人说梦。恩格斯指出:“即使只是在一个单独的历史事例上发展唯物主义的观点,也是一项要求多年冷静钻研的科学工作。”经济上可能有人一夜暴富,学术上却绝不可能,没有充分占有前人成果、没有打破习见的理论勇气和详细周密的论证,创新成果几乎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有的甚至需要耗费数年甚至几十年之功。

这是创新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路径的基本要求,就是必须要紧跟时代、植根实践。一个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只有扎根于本民族的生存实践,并为其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和智力支持才能获得新生。离开了时代主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将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必须提出、研究和回答中国、时代问题。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需要哲学社会科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去进行研究。同志指出:“最广大人民改造世界、创造幸福生活的伟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动力和源泉,脱离了人民群众的实践,理论创新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就不能对人民群众产生感召力、对实践发挥指导作用。”

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哲学社会科学界提供了大有作为的广阔舞台。鲜活的实践,有着大量的案例可供研究,大量的现象有待解读,大量的问题需要回答,大量的实践经验需要提炼和概括。这些都是科学研究、理论创新、学术发展的不可多得、不容错过的条件。因此,从国际国内的宽广视野观察和思考问题,不断创造体现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的新的学术观点;立足中国实际,借鉴世界各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有益成果;继承传统研究方法,借鉴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跨学科研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科研方法和科研手段创新,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全面提升创新能力等等,成为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推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必由之路。

中国发展论文篇(3)

1918年春,几个日本商人也在租界内发起成立证券交易所,并由日本驻沪领事馆发给营业执照,取名“上海取引所”,资本100万日元,以经营棉花、棉纱期票及日本帝国公债为主。日本人为收买人心,特聘请上海工商界一些有名望的华人如王一亭、胡梅庵等为其董事,朱葆三为监察人,花纱业头面人物吴麟书、徐庆云为经纪人,还拉拢股票商业公会的几个会员当其股票部经纪人。该所开业后,所经营的纱布证券颇为兴旺,曾一度垄断了上海的花纱交易。

在1922年爆发的信交风潮中,该所又从中兴风作浪,扰乱市面,为中国人民所厌恶。以后业务日益清淡,于1929年宣告停业。在外国人设立股票公所的影响下,一些中国商人也在积极仿效。1907年,上海商人袁子壮、无锡丝商周舜卿等,在上海仿照日本证券交易所的形式,筹办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于清政府不予批准,加上上海工商界对于证券交易的底细尚不太了解,因而没有办成。真正由中国人自办的证券交易所,是在民国以后创立的。1913年9月,张謇就任北京政府农商总长后,积极提倡证券交易。这年底,张謇在北京召开全国工商会议,讨论中国工商业的发展大事,证券交易是这次会议上的热门话题。会后,张謇组织力量,仿照欧美及日本的证券交易法令,制定了《交易所条例》8章35条,于1914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1915年5月,又进一步公布了《证券交易所法施行细则》26条、《证券交易所法附属规则》13条。《证券交易所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凡为便利买卖,平准市价,而设之国债票、股份票、公司债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交易之市场,称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所需“察经农商部核准设立”。在第二章中明确“证券交易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证券交易所限于其经纪人得参加买卖”。经纪人的条件是:“中华民国商人,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关于证券买卖或与证券买卖类似之营业曾有经验者,由其证券交易所察经农商部核准注册,得为其证券交易所之经纪人”。第五章还规定了证券交易所之买卖,分为“现期及定期两种”。《证券交易所法》的公布,初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性质、经营的范围及方法,为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法律依据。于是在国内第一次掀起了证券交易的热潮。

1914年以后,由于上海的股票交易越来越多,在茶馆茶会上参加股票交易的掮客也越来越多,遂有人提出成立“股票商业公会”的动议,以协调股票交易。经协商,上海股票商业公会在这年正式成立,地点在九江路禾兴坊的一座两开间小楼上,推举石路(今福建路)永和祥呢绒皮货店老板周韶笙为会长,并订有章程,规定每天上午集会,交易方式仍和茶会一样,由会员自行协议定价,尚无一定的标准时价,买卖的债券有政府发行的公债券,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外国货币。股票公会从中收取5%的佣金。买卖的股票中有江苏和浙江铁路公司的股票,中国、交通、中国通商等银行股票、招商局、汉冶萍、中华书局、南通大生一厂及三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既济水电公司等股票。到1918年底,该会会员数已增加到40余家,这些会员大多是商人,原来是以经营纱布、皮货、杂货、生丝为主,由于经营股票交易后,所得的盈利大大超过原来经营的盈利,于是纷纷把商店改名为股票公司。在福建路九江路和汉口路一带,一时股票公司林立,形成了熙熙攘攘的华商股票市场。1916年,孙中山为筹集革命资金,采纳日本友人意见,联络上海商界要人虞洽卿、赵士林、朱执信、洪承祁、盛丕华等,筹组上海交易所,租赁四明银行楼上办公室作为办事处,挂出“通记”招牌,并着手对证券、棉花、棉纱、金银、布匹、食油、粮食七类商品的交易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年底,以孙文、虞洽卿、戴传贤、张静江、盛丕华等9人联名,向北京农商部呈请立案。翌年2月,农商部批复准予备案。但其物品交易要“咨请江苏省县复查”。与此同时,李书平等也在上海发起成立证券交易所。后迫于张勋在北京搞复辟,孙中山赴广东发动护法斗争,政局发生变化,上海的证券交易所没有办起来。

1918年,在北京也掀起了证券交易热,由王璟芳、岳守堃、李景铭等人发起成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得到北京政府的批准。这一行动,大大刺激了上海的工商界。这年4月,由上海商会会长虞洽卿、纱业公会会长闻兰亭、皮毛公会会长邹静斋、花业公所董事沈润挹、杂粮油饼公会会长张乐君,以及顾馨一、盛丕华等人出面,组建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证券、花纱、金银三种。北京政府先批准其证券部,后批准其物品部。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后,由于有上海各行业公会为其后台,信誉较好,业务发展很快。初定资奉总额为500万元,分作10万股,每股50元,先收1/4,实收125万元。推选虞洽卿为董事长,理事会下设场务、会计、计算、总务四科。该交易所还耗银20万元,在四川路爱多亚路(今延安路)口长发客栈三层上设立交易所址,除设办公室、会议厅、经纪人事务所外,还设立三个交易市场和完备的娱乐设施。1920年7月1日正式开业,到场作贺的中外宾客达3000余人,所送礼品、联幛、贺电、贺信不计其数,蔚为壮观,轰动上海。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开业后,生意兴隆,财源滚滚而来,在头46天的交易中,仅手续费一项收入达82000元,平均日收入1700余元;不出半年,盈利达500万元,超过了原定的资本总额,年终每人分到的红利,少则百元,多则千元至数千元。于是原有的股东竞相缴足股金,使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声誉鹊起,交易所自己发行的股票也顿时身价倍增,每股价由50元猛涨到100元,许多官僚和投机商人纷纷把证券物品交易所的股票视作发财来源。抢购囤积,使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股票成为主要交易品。据说当时因购买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股票赚钱最多的是时任京沪、沪杭两铁路局长的孙天孙(又名孙鹤皋),他大批吃进廉价股票,并做多头买卖,等股票上涨一倍后,及时卖出,发了大财。孙天孙的投机成功,使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内部的人也眼红起来,于是由赵士林、张澹如等人暗中组织“多头公司”,在南京路上挂出“大庆银公司”招牌,对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股票进行套购和哄抬,以牟取暴利,曾把该所的股票一度哄抬到150元以上大关。他们还使用“反套利”的办法,把近期股票和远期股票间的差价拉大,吸引顾客买进近期,进行套利投机;待客户吃进相当数量后,又反过来抛出近期,吃进远期,做反套利活动。他们把套来的大量资金,再用于其它投机活动。这批投机商在股票交易中赚了大钱。在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开业不久,上海另一家证券交易所——华商证券交易所也在密锣紧鼓声中开业。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开业后的兴旺发达景象,刺激着许多人。上海股票商业公会依仗人多力强,也在跃跃欲试开办证券交易所。他们首先撤除了暗中与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有所往来的周韶笙的会长职务,另推范季美等人进行筹备。1920年5月,定名为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正式在汉口路上挂牌亮相。

1921年1月正式开业。该所冠“华商”两字,表明区别于上海已经存在的两个洋商开设的证券交易所,另一意图是指责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内渗有日本人的投资,可见当时竞争激烈之一斑。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以上海股票商业公会的全体会员为发起人,初定资本额为25万元,分12500股,每股20元,先收1/4。初定经纪人40名,全部由会员担任。推举范季美为理事长。该所在经营方法上,采取“继续买卖”方式,上、下午各做两盘交易,既做现货,又做期货。开业后,由于已有股票商业公会多年积累下来的经营经验,驾轻就熟,交易兴旺发达,尤其在经营北京政府发行的“整理六厘”和”七年常厘”公债中,获得丰厚的利润。1921年4月,该所在《申报》上刊登增股广告,把资本扩允到100万元,分5万股,每股20元,所有的2万旧股,每股补缴7.5元,经纪人数也由40名增加到55名,并以30万元巨款在汉口路昼锦里买了房地产,兴建企业大楼。这年五、六月间又进行第二次增资,资本额扩大到300万元,分15万股,经纪人扩充到80名。华商证券交易所大量增资,目的是想仿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办法,把自己发行的股票做多头买卖,哄抬起价,牟取暴利。经一番策划后,华商证券交易所每股价一度被哄抬到50元。但真正购买该所股票的人不多。大多为该所经纪人做空头。1921年底,该所经纪人吃进本所的股票竟达7万余股,几乎占总发行股的一半,致使该所流动资金枯竭,周转不灵。范季美在危急关头,接受了中易信托公司会计顾问徐永祚的建议,与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等价交换积存的本所股票3~5万股,由中易信托公司为中介人,股票由中易公司保管,并由中易公司承担两所流动资金的责任。事情进展很快,两家证券公司两厢情愿地交换了股票。不久,矛盾开始暴露。因两所发行的股票面额一为50元,一为20元,但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发行的50元面额股票市价已涨到180元,而华商证券交易所发行的20元面额的股票仅值30元,前者可以1股换取其6股,显然对华商证券交易所不利。并且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已存有兼并华商证券交易所的意图,双方交保的中易信托公司的总经理,又是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理事兼总务科长。范季美觉得上了当,匆匆提出结束两家股票交换。事后华商证券交易所虽无直接经济损失,但苦于缺乏流动资金,业务一蹶不振。为挽回颓势,该所理事长一换再换,仍无起色,只得把所存股票以每股20元的原价卖给股东,以渡危机。1922年下半年后,该所在经营北京政府发行的“整理六厘”、“七年常期”、“六九公债”等方面赚了大钱,情况才有所好转。

事实上当时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也在走下坡路。1921年起,由于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内银根偏紧,物价低落,产品难销,原来一度兴旺发达的股票交易也冷落了下来,股票指数下跌。尤其是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自己发行的股票,虽然每股价格被抬高至3倍以上,实际是靠自己大量吃进方能维持其身价。当金融市场银根偏紧后,许多股票持有者纷纷抛出,换取现金。1922年该所到了几乎无现金交割的地步,形成了第一次“股市风潮”。后来由张静江出面向孙中山求援,得到孙中山20万元的现金援助,再搭上一笔公债券,才勉强渡过了难关。从此,红极一时的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一蹶不振,开始走下坡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新颁布的《交易所法》中规定:“买卖有价证券或买卖同种物品之交易所,每一区域以设立一所为限”。因上海一地有同类的交易所多家,遂进行了归并。1929年10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三个部——花纱部归并于华商纱布交易所,金银部归并于金业交易所,证券部归并于华商证券交易所。华商证券交易所遂成为上海唯一的证券交易所。

中国发展论文篇(4)

关键词:国外德育;德育发展;传统审视;中国化;立足点

转型期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动、社会控制的弱化、外部世界的影响等带来了全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德育功能表现在社会上的凝聚力和经济繁荣上的原动力受到挑战。科技革命高涨、知识经济崛兴与中国现代化新进展对它提出时代要求;业已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它产生正负效应;全球化浪潮和霸权主义压力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包括“入世”给它带来新的课题;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赋予它的历史责任,现代社会生活和作为个体的人的生存,发展向它突现多方面的关注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德育发展本身更使它产生内在的改革需要,德育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了解国外德育的发展趋势,寻求与中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德育新路径,其意义不言自明。

一、国外德育的发展趋势

1.时代主题趋势。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学校德育。许多与我们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也都采取具体措施,大力加强学校德育建设。美国一些人认为:之所以存在教育问题,是没有把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花在道德教育上;日本认为:轻视德育投资的思想值得反省,只有重视德育投资,才能使日本经济得到高速发展;英国认为:只有不吝啬在品德教育上花钱,才能使智力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原联邦德国认为:德育投资并不是非生产性投资,它会很快得到经济补偿。各发达国家几乎都把德育改革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美国高校强调要培养学生“理解和忠诚于自由社会”。90年代初提出有针对性的10点建议,呼吁全国各界人士通力合作,建立一个有利于学校培养道德成熟公民的社会环境,共同担负起道德教育的义务。英国教师受命从1994年开始对不守规矩的学生采取较强硬的行动。在此之前,英国政府还曾对一些学校纪律不严发出警告。日本80年代末将德育作为社会改革的一项迫切任务,并在加强道德教育全国大会上提出了改革的原则和措施,强调道德教育的目标在于形成“人”;还提出道德教育不能单靠学校进行,必须使学校、家庭、社会密切结合起来。

可以说,重视和加强德育之所以成为时代主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西方发达国家面对种种尖锐复杂的矛盾,陷入深刻危机的必然选择。

2.综合化趋势。公民教育(包括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和价值观教育是德育的共同课题。公民教育一般都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设置特定学科进行道德教育,一是通过学校的整个教育过程进行道德教育。战后,尤其近年来,德育内容和方法都朝着综合化方向发展。目前国外在德育理论中都注意到多学科基础的综合,力图广泛吸收人文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中的新研究成果,加以借鉴和补充。在日本高校,德育课被称为“综合课”,全国大体有25类综合课程和500多个这类课程的专题讲座。文部省规定“学校的道德教育以通过学校的整个教育活动进行为原则”。它不同于内容单一的“修身课”,开始形成德育内容序列化综合特征。由于杜威的“生活即教育”原则渗透到学校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欧美发达国家普遍打破就学校德育论学校德育的传统,实行开放的“大德育”。美国形成了传统方法(即理论教育方法)、现代教育方法(通过课外活动潜移默化)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系统方法。

3.适应性趋势。国外德育非常强调适应性,有人称之为“适应道德教育”。这种趋势表现为:在制定德育目标时明确提出,从本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的水平出发,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培养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开拓性的人才,同时又要考虑到学生个体身心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可接受程度。新加坡在编制道德教科书的过程中,不仅对在校的学生、教师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而且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还对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进行反馈性调查,制定出一套既适合社会发展需要又适合学生成才需要的道德教育计划和内容,日本则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把德育内容分解为不同的层次、深度和侧面,在各年级反复循环,由浅入深,形成循序渐进的过程。

4.实用性趋势。受杜威教育思想的影响,国外特别强调德育的实用性。美国一方面把一些具体的、实用的、相对稳定的道德规则通过课堂教学灌输给学生,另一方面强调通过课外活动(诸如学术活动、文体活动、咨询活动等)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美国大学进行德育的一个突出环节,包括有组织的和无组织的。总之,美国学校德育的突出特点可概括为“轻理论,重行为;轻说理,重管理”。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德育方案都是力求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有的把道德教育教材编制成易于操作的程序。美国的教育方案除提供了完整的理论说明、具体的教育安排、教育建议、实施方法外,还提出了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的策略和手段。

5.素质教育趋势。注重提高人的素质,是国外德育的普遍发展趋势,在各国的德育目标、教育内容、德育方法的应用中,都十分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品质,提高整体素质。德育不单单是传授“美德”,解决眼前的社会规范问题,而是想方设法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能力,以形成完善的个性。美国在90年代初提出的10点建议中,要求学校注重向学生传授正义、勤奋和尊重他人等美德,并在行为上有所体现。日本强调学校应当成为学生的“精神食堂”,必须给学生以丰富的精神养料,培养学生追求真、善、美和富有同情心。新加坡于1992年开始起用一套新的公民与道德课程,给学生灌输一些公民应有的道德心、社会责任感及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同时也采取一些更有效、更富有新意的辅助课程,来提高学生在学业、人格和社会意识等方面的发展,这一切在于培养学生成为既温情又能独立思考的公民,为他们步入急剧变化的技术时代做好准备。

6.重视传统趋势。当代世界范围内激荡着一股“传统热”、“寻根热”、“儒学热”,成为国外德育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向。1988年,75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在巴黎集会时宣称: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顾2500年,去吸取孔子的智慧。新加坡原总理李光耀说:“儒家思想深深地影响着我们东方的言行思想,是我们的精神支柱。”日本筑波大学教授高桥进说:“东洋思考方式、伦理观,对面临21世纪的人类来说,可发挥领导作用的时代业已到来。”甚至有不少学者大倡“儒教资本主义”、“儒教工业文明”、“复兴儒学”。当然,正像欧洲“文艺复兴”那样,这种“复兴”绝不是简单地恢复传统文化,而在继承、弘扬古代人文传统的基础上,酝酿创造人类更新、更高的文化。这一点在新加坡表现得十分突出。

二、中国德育实践的审视

审视我们的德育实践,由于受“左”的影响,教育方法僵硬,教育内容“窄化”,把认识问题、实际生活问题、生理和心理问题同思想道德问题“一锅煮”的现象仍然存在。传统的不完整的社会主义德育的内容占居主导地位,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高度政治化的内涵。革命战争中强调阶级关系、阶级感情,这是传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基础。建国后,长期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政治挂帅”方针,政治主宰一切文化形态,思想道德被高度政治化,强调思想道德的阶级性、政治性,否认思想道德的普遍性、独立性,思想道德成为政治的附庸,从而抹杀了思想道德的独立性及其内涵的特殊性,最终妨碍了思想道德自身的建设,削弱了对整个社会生活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对传统思想道德的家族伦理、血缘亲情全面抵制、彻底否定,造成传统思想道德的某种断裂。对西方道德的人道主义也持批判态度,从而造成“五四”新道德传统的失落。政治化的思想道德被“左”倾思潮利用,在“”中成为践踏人性和人类价值规范的工具。

2.群体本位的价值取向。由于国家与社会价值一体化,国家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上都高度政治组织化了,其基本细胞就是工作单位,不存在与之分离的独立个体。在这种体制下,个人没有特殊利益,完全融合于集体利益之中;个人没有特殊选择,只能服从集体安排。在这种公私对立的格局下,必须无条件地肯定或高扬群体价值,否定和抑制特殊的个体价值,个体价值不能独立存在。集体主义道德要求个人服从集体,把集体需要当作自己的需要,不计个人得失,不追求个人成功,提倡谦虚忍让、守纪律、听话等。这种集体主义道德在战争年代和尚未摆脱落后面貌的艰苦创业年代是非常必要的,它抵制了个人主义,维护了国家、集体的利益,鼓舞了人们的献身热情,强化了纪律性,树立了一代新风。但是,这种思想道德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主要是对特殊个体价值的否定,压制了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碍于个性全面发展。

3.理想主义的强化。传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原则是高度理想主义的,它继承了传统思想道德的理想化倾向,把个人设计成理想化的革命者,基于这种人格理想,传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仅有思想道德“提倡”和道德“禁止”两极,缺少规范人们现实行为的思想道德“允许”部分。这种理想化的思想道德曾经鼓舞了人们的革命热情,培养了一大批模范典型。但是,它又有对人约束过紧、脱离现实、令大多数人可望而不可及的弊病。把思想道德提到一般人达不到的程度,只能培养圣徒,不能指导人们的行为,从而失去其现实功用。

4.思想道德的抽象化。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和计划经济体制使行政关系成为基本纽带,各个独立的人际关系领域尚未分化出来,因而形成了普遍的思想道德,而具体的思想道德规范则缺失。普遍的思想道德在社会关系未分化、社会生活单一的历史时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取代具体的思想道德而发生规范作用。但是,普遍的思想道德脱离具体的思想道德规范就难免陷于空泛,使其可操作性大打折扣。一些特殊的思想道德领域,如婚姻、家庭、朋友、师生等人际关系方面,普遍的思想道德的普遍适应性更差。由于缺乏具体的思想道德要求和可操作性,“大原则下开小差”是常有的现象,人们往往口头承认道德原则,而具体行为上又违背它,甚至走向反面。

三、国外德育的中国化

记得有位哲人说过这样一句话:以肯定开始的事物往往以否定告终,而以否定开始的事物,又往往以肯定告终。现代市场经济具有较大的制度弹性、意识形态弹性、文化弹性和地域弹性,具有较强的吸纳能力和兼容能力,它既可以吸纳伊斯兰文化,也可以吸纳基督文化;既可以兼容欧美文明,也可以兼容大东亚华夏文明。学习和研究国外德育的成功经验,不仅要掌握和运用现代世界各国德育发展的共同趋势,同时也要研究其相异特点,要分析和研究一定国家和地区形成某种特色的德育模式和体系的原因和社会条件。

对于中国来说,我们绝不能以“中国特色”为借口,来排斥人类社会共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从而堵塞我们步入世界共同发展的大道;但是,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德育模式,都不能成为送货上门的进口物,都不能像现成衣服一样拿来就穿,都必须经过我们自己的“肠胃”消化吸收,创造性地成为我们可行、可用的东西。就像世界上没有两片绝对一样的树叶一样,我国不同地区尤其不同学校的德育模式也不会绝对一致。这就要靠我们以丰富多彩的实践,以人为本,创新德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四、我国德育的立足点

1.立足于德育的主体性建设。德育的主体性主要是德育工作主体和德育对象主体。“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1)德育工作,除了要与德育的社会化、终身化相适应外,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德育工作主体职能和角色的根本转变。要使德育工作者的职能,由单向灌输现成的思想道德理论,转变为关心、指导、帮助受教育者实现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使自己也受到教育,获得发展。由此,德育工作主体的角色也相应地要由凌驾于受教育者之上的“灌输者”、“管束者”,转变为受教育者主体德性发展的“良师益友”、“人之师表”。为此,德育工作者要面对新时期世界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变迁,具有宽广的视野和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讨自身的育人使命有清醒的认识,树立现代德育思想、观念;系统掌握现代德育知识、技能,提高德育的创新智慧和实践能力;在开放的环境中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文化和道德修养,对受教育者真正能够做到启人心灵、为人师表。道德是调整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规范系统,德育是一个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的独特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有教育环境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且也包含受教育者作为主体的自我选择、自我塑造、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如果把道德仅仅看成是个体对社会、对他人的就范,道德建设就无法形成主体性的建设,也无法释放个体的潜能,发挥个体的积极性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人的主体活动是道德活动的原动力。德育心理研究表明,道德品质是个人自觉意志的凝结,是一种基于自觉自愿选择的行动过程,对行为实行自我调节是人们道德发展的关键,深刻的自我认识和适当的自我评价是行为自我调节的重要前提。把德育作为提高人的素质的一项主体性建设,就是要注重挖掘和发展主体内在的能动因素,使人摆脱盲目必然性。德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培养人高尚的需要和情感。这是动力学意义上的主体导向、推动、调控的机制。马克思曾经指出:理想社会中的人,不仅是“国民经济意义上的富有”,“富有的人同时就是需要有完整的人的生命表现的人,在这样的人身上,他自己的实现表现为内在的必然性、表现为需要”。(2)把人的低层次的需要和相应的情绪,引向高层次的社会性的精神文化需要和相应情绪,促进人的精神完善,就必须培养人的需要。德育的另外一个机制是面对具体道德情境时主体的智慧操作机制,关键在于发展人的道德思维能力。现代道德教育复兴运动中最著名的人物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格提出:道德发展取决于一种“基本的思维——组织”;对一个道德问题的反应不只有特定的知识决定,而是由一个“基本思维——组织”决定的。只要个体形成了某种思维方式,即有了某一道德判断结构,那么,在大部分道德情境下,个体就会运用这种方式或结构从事道德思维,指导道德行动的。他据此提出了一个道德教育的“认知——发展方法”。(3)这些研究对我们改变德育中存在的“重知识灌输、轻能力培养”,“重结论、轻过程”的做法,是大有启发的。

2.立足于科学性的德育方法。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发展水平落后,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成熟,双重体制在一定时期的并存、交织和冲突,使得德育对现代化发展的智力支持缓慢和困难。理论“灌输”为主和形式主义的德育方式还没有完全改观。因此,我们不仅要培养受教育者以积极的情感驱动,以科学的理性精神来进行道德实践、道德批判和道德创新,而且要更多地运用观察、调查、实验、个案分析等科学方法和先进的科技手段,来研究道德现象,总结经验,揭示规律。让他们在实践过程中学习和运用正确理论,并使之转化为自己的思想认识和道德信念,在实践基础上实现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3.立足于双向交流的德育过程。德育不是居高临下单向灌输,是工作者和受教育者两个主体的互动过程。把德育作为教育者的教和受教育者的学相互作用并通过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实现的活动,真正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建立民主平等、教学相长、亲密友爱的关系,是创设受教育者主体人格发展的必要前提。从受教育者的现实生活和成长实际出发,循循善诱、启发引导,唤起受教育者内在道德需要和思想自觉;优化环境,交流情感,让受教育者在潜移默化的熏陶和动人心弦的共鸣中主动实现思想道德的“内化”;教育受教育者学会自我教育、自我激励、自我调控、自我完善、自我创新,让他们在开放的情境中锻炼自辨是非善恶、自主正确选择价值和行为的能力,在生活里学会自我修养,在思想道德上不断适应新的客观要求,则是德育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和重要举措。

4.立足于生活化的德育内容。德育要贴近、关注受教育者的个体生命和现实生活,把体现社会要求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联系起来,构成适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受教育者并使之成为他们由衷的需要、喜闻乐见因而卓有实效的具体教育内容系列。学校德育课程,要打破旧的“课程”框框和“学科”模式,以理论、规范和一定阶段学生生活实践为教材,除了显性的课程内容,还要注重开发、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和环境中一切积极的隐性课程内容,改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环境,把其中对学生思想品德产生消极影响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5.立足于开放式的运行方向。当今的社会是名副其实的“国际社会”。随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日益全球化,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思想文化将会更为“相互激荡”。面对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流和多元多彩多变的现代世界,德育应该是一个开放系统。为了造就开放社会中能够自学自强自律的思想道德主体,而让受教育者置身于开放的教育环境和过程中,在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开放中,不断实现着自己的发展和更新。德育思维的变革也要开拓新的视野,不断吸收世界文明的新成果,德育内容要有一个基础性相对稳定的系统向时代和生活开放,不断从经济社会变革和文化创新中吸纳新鲜的思想道德养料,关注人们生活中所遇到的思想道德上的新挑战、新矛盾、新问题和新热点,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个性得到张扬,思想道德批判和创新能力得到发展,实现德育内容的不断创新。

6.立足于综合型德育空间。根据人的素质发展的整体性和影响人思想道德素质发展的因素的多样性,德育要从整体着眼,打破单一的旧格局,建成整体性和开放性的“大德育”新体系。一要整体规划,既有区别又相联系地安排各教育阶段的具体内容、实施途径和方法,形成科学序列和整体衔接。二要整体实施,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等其他各育有机结合,寓于学校各学科各课程之中,并以社区为重要依托,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教育力量的组织合理配合,构成德育的社会网络和整体合力。努力使受教育者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促进其素质的全面提高和整体发展。

7.立足于信息化的德育载体。信息化的生活方式已不是一种遐想,而是活生生的现实。随着网络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不断普及,它将成为最重要、最快捷、最富有生机活力的大众传媒方式。德育如不介入和运用这种载体形式,就不仅仅是失去一块阵地问题,而是其他形式工作的成效也将受到冲击甚至被抵消。网上思想交流和观念碰撞,不像做大“报告”,一切按部就班;也不像面对面交谈,碍于诸多因素而有回旋余地,而是即时应对,是真正意义上的因势利导、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网络道德问题的发生,无疑将推动德育工作以及其他学科工作功能的整体化体系建构,德育工作的依附载体形式由“真空传播”向媒化载体转变迫在眉睫。

8.立足于显隐结合的德育效果。德育不再单纯是从外部施加给人的说教和约束,而是以人为本,把道德作为人的内在需要,把受教育者作为成长着的思想道德主体来培养,以主体德性的发展和德性主体的建构为根本目的。因此,它将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切实实行德育的民主化,注重激发受教育者的道德自觉,着力提高他们的是非善恶辨别能力、自我教育能力、道德创新和实践能力。与此同时,德育又要重视“规范教育”,把合理规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类道德文明与群体自律精神的集中体现,致力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型道德规范的养成教育,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学生日常行为等规范的养成教育,使这些规范化为主体内在“自律”的要求,从而形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人际关系和道德风尚,建立更加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为主体德性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使主体真正获得对道德必然的把握。

总之,高度抽象化的道德原则并不能处理具体的道德关系,只有适用于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不同情境、不同职业的道德要求和规范,才具有道德教育的实际意义。中国德育的发展,依赖于德育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有赖于体现人、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新道德理念的树立,有赖于用萌芽于现实又超越于现实的道德理想来引导人、培育人、激励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1.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9.

[3][美]柯尔伯格著.魏贤超,柯森译.道德教育的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5.

[4]靳诺.德治法治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4.9.

中国发展论文篇(5)

传统中国社会的分工是男主外女主内,男耕女织。男子(主要指成年男子)主要管理家庭之外大大小小的社会事务如治国理政、保家卫国、商贾农耕,国治与否、天下太平与否责任就在他们身上,人君、人臣、人子、人夫、人父是他们既定的社会角色。社会是男子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舞台,他们人生价值主要体现在继承家学德业与仕宦立功上,即如何为学与为官。女子(主要指成年女子)主要管理家庭内部所有的事情,包括照顾年迈的父母亲、教养子女、孝养舅姑、敦亲睦族、纺织中馈,家齐与否就看她们,人妾、人女、人妇、人母是她们既定的社会角色,家庭是她们施展才德的人生主舞台,相夫教子,维护家庭礼法、秩序、安稳是她们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当然,她们并非与社会事务隔绝,绝不介入,她们对社会事务的参与主要通过教子来完成,并不直接介入家庭以外的社会事务之中(历史上也有直接参与、介入社会事务的女子如北魏胡太后,唐武则天,宋佘太君、穆桂英等,但这只是少数)。新文化运动以后,随着西学的输入,受西方女性解放运动、女权主义观念的影响,中国女性开始正视自己作为人的存在,她们视家庭专制为“牢笼”,要打破要挣脱,传统中国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男人治国、女人齐家的观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许多女性不再安于古之以来既定的人妻、人媳、人母的社会角色分工,她们要求取得和男性一样的社会地位和平等权利,和男性一样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要求从共同的人性层面来理解男人和女人,认为只有人,而没有男人和女人之分,“只有人性,没有母性”成为她们对抗男性权威的一个深具哲学意味的口号_。一些女性甚至拒绝与“男’相对应的性别、角色特征,不愿成为人妇、人母,她们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和男性一起参与职场的竞争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国女性的觉醒与出走,有人称好,有人不安。“五四”以来直至今天,关于“女性的出走与回家”、“女性是否该工作”的讨论、争论一直不休,人们或从男性立场出发,或从女性立场出发,见见智,但都无法给出一个令男人、女人双方信服的理由和结论。

二、中国当代母教文化发展现状

传统中国社会中,结了婚的女性只需于家教养子女、奉养公婆、敦亲睦族、纺织中馈即可;当代社会中的女性既要照顾好家庭又要做好工作,人的精力毕竟有限,能够内外兼顾、家庭工作两不误的不多。较之传统中国社会中的母教,当代中国社会中的母教存在以下状况:

(一)生养分离

生养分离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农村母亲和留守儿童身上。据全国妇联2008年2月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农村留守儿童的总数已达5800万人,其中52.86%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儿童中的25.56%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5.72%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11.58%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超过半数的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33%的父亲、25%的母亲外出5年以上I。2013年5月IOH,全国妇联又《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研究者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增至6102.55万人,其中46.74%留儿童父母双双外出,32.67%的留守儿童与祖父母一起居住,10.7%的留守儿童与其他人_起居住,还有3.3的留守儿童单独居住,高达205.刀人。近20%的务工父母在儿童1岁前外出,其中30%在儿童出生1—3个月外出,相当数量留守婴儿由于母亲外出不能得到足够时间的母乳喂养p。以上数据表明,绝大多数的农村孩子在他们的成长岁月中得不到母亲的养护。如果说留守儿童的出现是由于农村父母生养分离造成,那么寄养儿童的出现则是因为城镇父母与孩子生养分离造成。许多城镇父母是因为工作、学习、事业等原因没时间照顾孩子,而有些则是教育观念使然,在孩子刚会说话的时候即把孩子送进“全托”幼儿园,或者早上送去晚上接回,或者周日送去周五接回,一天或一周只见孩子一面。这种情况在都市高级白领或富裕阶层家庭之中最为常见。这些家庭因为经济条件好,孩子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完全托付给保姆照顾,孩子长大一点稍能自理就送去贵族学校,交给老师照顾。由于与母亲相处的时间太少,孩子和母亲的感情非常生疏,不愿意跟母亲说话,甚至不愿意跟母亲单独相处,反倒和保姆的感情深。《论语•阳货第十七》中孔子说:“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孩子三岁之前非常幼小脆弱,容易受到伤害,需要父母亲(主要是母亲)时刻抱在怀里呵护着,因为这三年之抱,所以父母去世之后,孩子也要守三年的孝以报父母三年的怀抱之爱。父母如果只是给孩子吃饱穿暖供他(她)上最好的学校,那不过是孟子所说的“犬马之养”,而非‘人养”。‘人养”除让孩子吃饱穿暖外,还要有母亲的陪伴,让孩子感受到温暖的怀抱、慈爱的眼神、温柔的话语、肌肤的。中国人常用“有无教养”来评价一个人,在传统中国人看来“教”和“养”是一体的,密不可分的,“养”即是“教”,“教”在“养”中完成。孩子在与母亲的朝夕相处中,观察并模仿她待人(己)接物时的言行举止,这是一种不言之教,对孩子一生才情气性的养成具有巨大的影响。养是需要一定相处的空间和时间的,然而现代社会的结构与分工的变化确实让众多的母亲没法给孩子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来养之教之。事实早已表明,母亲的抚养是任何人包括父亲都无法取代的。一般来说,在中国孩子的世界里,母亲的存在远比父亲的存在重要。传统中国人看待母子关系非常感性,认为母子血肉相连,孩子在母体里经过10个月的孕育然后生出,孩子的出生是母亲身上的一块“肉”掉下来了,母亲对于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这块“肉”必定会呵护备至,形成了中国人独特的对母亲的依恋情结。2007年朱滢等人用中西方大学生两组被试进行了“母亲参照效应”的脑成像研究,结果发现,中国人的自我与母亲是住在同一个脑区的。东方文化背景下的中国人的自我概念中,母亲是密不可分的成分。中国人把母亲摆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就算是长大成人了,对母亲的情感联结,也早已渗透到个人的认知与行为甚至生理结构中。然而,西方文化的输入与影响,让中国孩子与母亲从那个曾经共同居住的脑区中分离出来,造成了中国当下社会母亲与孩子生养分离的尴尬处境。

(二)不容乐观的母教

当下母亲并非都不施教,但母亲施教的状况不容乐观。首先,城镇的母亲存在重养失教、重智轻德的施教偏差。对于孩子的养,城镇母亲可说是费尽了心思,从孩子还在娘胎的时候就开始讲究吃什么、补什么。出生之后,关于孩子的口腹之养,母亲们想尽各种办法提供给孩子她们认为的最安全最营养的食品;至于教的方面,孩子刚会说话,母亲即送他(她)去参加各种各样的培训班,从幼儿园开始,给他(她)选择最好的学校、最好的班级和老师。母亲只管于其中接送或陪读,其余则完全交由老师来完成,而不必像古代的母亲,既要亲自课读,教孩子识字、通经,还要教孩子如何为人处世,从小就对他们进行品格的陶冶和砥砺。但是,当代母亲的劳心劳力似乎并不是都能换来孩子的感恩之情,从各种媒体上我们不难看到、听到不少大中小城镇好孩子、好学生残杀母亲的事件。在讨论这些弑母事件发生的根源时,很多讨论者都归咎于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归咎于学校和老师,认为学校忽视了学生的品格之教,老师督导不严或太严,以致于学生走偏。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上的各级各类教育部门、林林种种的教育培训机构,他们能够给予孩子的也不过是知识的授受、生存技能的培训(即“智教”),孩子良好品性的养成(即“德教”)只能由家庭尤其是家庭中与孩子相处时间最多、最了解孩子个性的母亲来承担。其次,农村母亲存在养教两失的施教状况。养教两失是农村母教中存在的令人担忧的现象。近年来,大量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调查报告和数据表明,绝大多数的农村孩子在他们的成长岁月中既得不到母亲的养,也得不到母亲的教。现实已表明,如果孩子在其成长的岁月中没有母亲的朝夕相伴,其后果是严重的。心理障碍、情感缺陷、人格扭曲等问题,对城里孩子来说是因为母爱太过造成,而对于农村孩子来说却是因为母爱严重缺失而导致。近年来,尽管农村留儿童的生存和教育现状得到了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予以改善,各级各地的相关部门也做了很多切实的工作,诸如建立留剖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活动室、寻找妈妈、指导培训留儿童的监护人,等等。但笔者认为,国家政策法规再完善,政府工作人员、志愿者的工作做得再仔细,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爱心再大再多,都不如建立农村母亲的生活保障机制,切实改善农村母亲的生存环境,帮助她们解决实际的生存问题,让她们重新回归家庭,还留守儿童一位能够朝夕陪伴他们看着他们长大的母亲。以上所述是农村母教其中的一面。农村母教的另一面是母亲不能教。在中国很多农村地区,一是因为贫困,二是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女童失学现象严重。有很多落后贫困地区的女孩在小学毕业后就被迫辍学,到城市打工养家糊口,无法接受系统、完整的教育,这些孩子长大之后都有可能成为人母,但她们或者是文盲或者教育程度不高,且绝大部分处于生活贫困、身体孱弱的状态之中,对于母亲这个角色应当承当的教养孩子的责任,她们没有能力去完成。据笔者长期以来的观察,中国农村当中,母亲(包括父亲)没有能力教孩子是农村母教的突出现象。当孩子不听话或做错事时,母亲(包括父亲)先是骂,骂了还是不听不改即拳脚、棍棒加身,除了骂和打他们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去教育孩子。单纯惩罚的教育,很多时候会带来孩子更大的逆反,这样的教最终等于无教。

三、中国当代母教文化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人类文化与文明进程的历史表明,母教不可或缺,事关家国命运和民族兴衰的问题。中国当代母教要走出当前的困局,寻求新的发展,其路有三。

(一)回归优秀传统,向传统寻求发展的智慧

当下母教文化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何在?是接纳西方先进的教育思想还是回归传统、向传统寻求发展的智慧?众多崇尚西学的人士以为,中国当下母教的许多失误是中国传统观念所致,因此,需要对“中国传统观念”进行拷问,解除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社会与人的禁锢,以求得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他们还以为,造成目前中国家庭教育的困局是因为我们没有学习到西方先进的教育理念,故我们解决当下母教问题的唯一出路就是向西方学习。笔者则认为,中国传统母教观念具有合理性,正是其合理性,使得一代又一代的豪杰在母教之中走出来,承继中华文化与文明的命脉,使得中华文化不断走向辉煌,成为世界上唯一不中断的文明。将某些人认为的先进的西方现代教育理念与中国传统的母教理念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西方学者在一两百年前提出的所谓的家庭教育理念、母教理念,我们的祖先早在两三千年前就已提出并形成体系。比如“胎教”问题,西人称“早教”。“早教”的观念十几年前从西方引进,引进之后形成了异常火爆的早教市场,市场份额已经达到千亿元规模。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先秦时期,中国的早教理论就已形成并且成熟完善,从《列女传•母仪》《韩诗外传•孟母教子》《大戴礼记•保傅》《论衡•命义》《新书•胎教》等典籍的记载及历代名母教子的案例看,中国人的早教观念远比西方早教理念先进、系统、完善且具极强的可操作性。如中国人为人讲“慎始”,不仅其生之后要讲,其未生之时也要讲,故母亲对子女的教化自胎儿形成之日已经开始,此为胎教。如母亲怀孕之时,要做到“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跸,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这么做是为了保证腹中胎儿的营养与安全。为让孩子出生以后“形容端正”,“才德过人’,怀孕期间,母亲要注意调控、理顺自己的情绪。人的情绪受其所见、所闻影响,所以母亲的情绪调控要从眼睛、耳朵做起,多看悦目的、正色的事物,多听和柔愉悦、平和中正的音声:目不视于邪色,耳不听于淫声。夜则令瞽诵诗,道正事。母亲对于外界的一切“音声滋味”,都要“以礼节之”,不可“邪视”,“妄听”,“妄吃”I6l。孩子出生之后,十岁之前,若是儿子,母亲品格上教之“礼、义、廉、耻”,“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勤苦、节俭、宽厚”;经业方面教之书史、礼经、艺术等,包括择友、政事、军事等内容;若是女儿,除教之基本生存技能和家庭常务及如何为人妇、母外,也要教其经史诗书画及其他于日后为人妇、母所需的德性、才艺。可见,中国传统的早教其实是一个非常系统全面的人生奠基性的教育。中国传统母教中可供后人借鉴的智慧因子与值得传承的观念,我们可以如数家珍地列出很多,篇幅有限,择列以上,余不一一。中国传统母教观念非常先进,是我们漠视甚至抛弃了我们的传统。因为漠视和抛弃,我们失去了成长的根基,迷失了前进的方向。对此,笔者提议回归传统母教,从传统母教文化中吸收有利于当代母教文化发展的养分,以对中国当代家庭教育有所裨益。回归母教传统,并非如某些众论所言:让女性回家,做全职妈妈,而是整个社会尤其是女性在观念上应有所转变,认识到“闺门万化之原””,“家庭母教,乃是贤才蔚起,天下太平之根本”,“母德在教”不是男权社会压抑女性的文化缰绳。观念转变了,才能在行为上作出改变。

(二)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予以重新估价,给予家庭教育

尤其是母教以应有的权重传统中国非常看重家庭教育,母亲自觉承担起“胎养子孙,以渐教化,以成其德,致其功业”的责任,奠立“家齐”之基,开启“治国”、“平天下”之门。汉代以来,尽管中央朝廷及各地方官府设立的官学(相当今日的学校教育)在中国人的受教史上作用不小,但家庭教育始终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孩子基本的教育格局及人格养成均在家庭之内,由母亲来承担主要的责任。随着西学的传人,现代学校陆续开办,家庭母教的功能逐渐减弱。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全面兴办学校教育,教育的功能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则完全或绝大部分托付给了学校和老师,家庭及母教更加被边缘化,其功能几近被人淡忘。进入新世纪后,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教育日显綦重,父母对孩子教育投入的力度也在加大。但绝大多数父母的教育投入还是在学校教育上做文章,如给孩子选择一所好学校、好的补习老师,让他(她)参加各种各样的兴趣培训班等。父母把孩子完全交给了学校和老师,对学校~些不合理的做法也全力支持与配合甚至迎合。由于父母赋予了学校与老师太大的权重,以致忽略了家庭及自身的责任。随着这种重学校、轻家庭的教育弊端日显,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是子女教育更为重要的场所,但这还未成为社会共识。笔者认为,要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必须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予以重新的估价,给家庭教育尤其给母教以应有的权重。这需要社会三方的共同努力:一是学术界通过对家庭教育及母教问题不断的多方面的讨论,引起全社会尤其是为人父母者的关注与思考,使得家庭教育与母教观念深入人心,扩大其影响力;二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就业及社会生活参与等方面要给母亲及育龄女性以政策上与行动上的支持;三是为人父母尤其是为人之母要认识到家庭远比学校更重要,再好的学校也比不过一个普通的家庭,再厉害的老师也不如一位平凡的母亲,家庭才是孩子最好的学校,母亲是孩子的第一位也是一辈子最好的老师。母亲不仅是孩子生命的创造者,更是孩子灵魂造就者。作为母亲,当紧握教育之大权,把自己孩子的教育权完全交付给他人是一件不负责任和极其危险的事情。上述三方,若缺了任何一方的努力,则此路不通;唯有三方共同努力,此路才通畅。

(三)提高母亲的教育素质,保证母教良好运行

母教綦重,母亲是家庭教育的主要执行者,作为教育者的母亲若其教育素质低下,是没办法承担起教育的任务的,如部分城镇、村屯及“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母亲。母亲要想教育好孩子,自己首先得接受教育,但这个教育和一般的教育不同,必须是针对母亲的教育,即教其如何为母、如何教子的教育。提高母亲教育素养不仅是母亲(包括所有愿意为人母的女性)个人的责任,除了母亲自身的自觉受教,更需国家、社会的大力帮扶。总而言之,提高母亲素质,保证母教良好运行是社会、国家、家庭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近年来,我们国家和社会在提高母亲教育素养方面也做了很多切实的工作。2004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大学副校长韦穗递交大会发言,呼吁把对母亲的教育列入基本国策,并建议人大应该组织法学家、教育家、社会学家等起草《母亲教育法》,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几乎是同一时间,天津市妇联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母亲教育”工程。该工程以“弘扬母亲精神,提高妇女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宗旨,通过施教于母亲,提高妇女思想道德素质;通过母亲素质的提高,影响家庭与社会,言传身教于未成年人,促其健康成长;通过母亲和未成年人的进步,促进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构筑“母亲播种爱、子女传承爱、人类充满爱、世界享有爱”的精神生态链,使更多的“自然母亲”成为“合格母亲”,为未成年人营造幸福和谐的成长环境『刚。此外,于2006年4月20日开始实施“百万母亲进学堂”活动计划,拟在5年内使天津市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母亲中的50%能够接受到较为规范的家庭教育知识培训和学习[1”。天津市的“母亲教育”工程产生了广泛的、积极的社会影响,在提高母亲素质、呼吁社会关注母亲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之后,湖南长沙,浙江宁波、奉化、慈溪,湖北宜昌、襄樊,黑龙江五常,河北邯郸,河南洛阳,山东烟台,天津,江苏常州,安徽铜陵等地先后启动“母亲素养工程”,通过成立母教协会、举办“母亲素质培训班”、开设母教课程和讲座、创办母亲教育网站等形式,对子女在18岁以下,处于婴幼儿期、儿期、青春期的母亲群体开展普及型教育培训活动。与此同时,其他社会组织和教育机构也主办了系列的母亲教育活动,如中央音乐学院于2008年发起的“母亲音乐教育工程”,包括创建音乐教育培训中心,创建母亲音乐教育网等子工程,旨在通过提高母亲音乐素养,提升孩子的音乐修养,使孩子更加健康、全面地成长。

中国发展论文篇(6)

回顾刚刚过去的20世纪中国文学理论走过的历程,从总体上也许可以说是一个现代转型与发展的历史过程。20世纪中国文论现代转型与发展的理论成果,可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在文学基本理论的变革与建构上,体现在各个时期文学理论的教科书中,因为正是在这些阐述文学基本原理的教科书中,比较集中地整合了一定时期文学观念变革的成果,显示了文学理论学科化、科学化、体系化建设的努力。基于这种看法,本文试图主要从文学基本理论的突破创新(尤其是在文学理论教科书中的体现)来观照和探讨20世纪中国文论现代转型与发展的一些问题。

一、中国文论现代转型发展的几个阶段

追溯我国文论的发展历程,在近代梁启超、王国维之前,传统文学理论形态是“诗文评”,其主要特点,一是偏重于对作家作品的品评、评点、议论,其中可能涉及对诗文的基本看法,但往往是有感而发,不成系统;二是多为分体文论,如诗论、赋论、词论、文论、戏曲论、小说论等,少有综合性的、着眼于一般文学原理的探讨与理论建构,其原因也许在于,我国的各种文体类型是渐次发展成熟的,并且文学观念也是与时推进,不同时代相距甚大,还不大具备从总体上观照各种文学类型、探讨一般文学规律的条件。被称为“体大思精”的《文心雕龙》,虽然具有综论的性质,但毕竟是产生在中国文学和文论发展的较早阶段上,其理论的涵盖面仍然有限。清人刘熙载的《艺概》,谈文论艺,概而述之,似有点综论、概论的意思,但也只是文体及艺体之“概”(并且只论及文、诗、赋、词曲、书、经义,未涉戏剧、小说等文体),是各有关文体发展及人们的认识看法之“概”,说到底,仍未超出“诗文评”的范围。

以梁启超、王国维为起点,标志着我国古典文学理论形态即“诗文评”形态走向终结,开始向现代文学理论形态转型。

所谓“现代”文学理论,我以为有两个最主要的特点:一是具有现代文学观念,或者说体现了文学观念现代性的自觉追求;二是具有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体现了文学理论学科化、科学化、体系化的努力。

中国现代文学理论作为新的知识形态,显然不是从古典文学理论形态中自发生长出来的,而主要是在对国外现代文论的借鉴接收中、在中国现代教育体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转型发展而来的。纵观20世纪中国现代文论转型发展的历史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形成和积累了一定的理论成果。

第一阶段是世纪初至40年代,是中国现代文论转型的发轫期。王国维借引叔本华的美学观作《〈红楼梦〉评论》,既显示了全新的现代文学观念,同时也开创了中国现代文学批评的新形态,令国人耳目一新;梁启超则深谙西方启蒙主义文学思想,以长篇论文的形式,大倡改良主义小说理论,给文学界以极大震撼。在他们的启发和策动下,文学界纷纷把目光转向国外,以寻求新的思想理论资源,探寻现代文论转型的道路。当时的一条主要途径,是经由日本而接受欧美文论,据有学者研究统计,从20年代至40年代,我国共翻译出版文学基本理论著作三十多种(其中有影响和有代表性的如日本学者本间久雄的《文学概论》和美国学者亨特的《文学概论》),但以日本文论的影响最为深远独特。[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本世纪初期中国人更多是到日本留学,加之东方相似的思维方式,因而中国学者和翻译家更习惯从日本转译欧美、俄苏的文学理论著作。而日本文论借鉴了大量的欧美文论家的新说新见,引证的材料广博,论述问题简明扼要,明白易懂,知识体系新颖。其次也是更重要的,受当时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思潮的影响,采用的多是社会学研究的方法,注重文学与社会生活关系,符合当时文化启蒙人士的需要。”“这些译作不但成为中国现代文学理论与批评的重要知识资源,而且改写了中国传统文论的样式,直接提供了思想、观念及研究方式方法。”[②]

与此同时,新式教育体制的确立和新知识的普及,也为新文学理论的普及推广创造了条件。早在1914年,作为新式大学的京师大学堂开始开设“文学研究法”课程,但所讲主要还是古人作文的“义法”,或者充其量是一门融通中西文学知识的课程。1920年,与译介日本本间久雄的《文学概论》差不多同步,北京大学始开“文学概论”课程(由周作人任教,后来由张凤举讲授),但所讲内容仍比较杂泛,除“论一般文心之内容及形式”外,还包括文学史概要、诗文名著选等。及至30年代,才进一步明确这门课程的授课目的:“本学科先从文学论本身之源流,然后将历来关于诗歌、戏曲、小说等内容形式之发生嬗变的理论,作一系统的叙述。俾修习此科者能获得纯文学之正确的概念”。至此,“文学概论”作为大学课程才具备现代知识形态。30年代至40年代,我国学者已从单纯向外求借转向自己编著,出版的文学概论或文学基本原理之类的著作有三、四十种之多,模式不外模仿外来、中国传统及交融杂糅三种,[③]显示了构建中国现代文学理论的新知识体系的不懈努力。从老舍于30年代初在齐鲁大学任教文学概论课程时所编著的《文学概论讲义》,可见这一新知识体系之一斑。

第二阶段是五、六十年代,是中国现代文论系统的形成、普及时期。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表现为对苏联文学理论的全面接收与转化。

这种接收与转化,应当说从四十年代的延安时期就已经开始了,只不过当时的影响还是局部的。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贯注了反映论和意识形态论的文学观以及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基本文学思想;周扬1944年在延安编印了《马克思主义与文艺》一书,分“意识形态的文艺”、“文艺的特质”、“文艺与阶级”、“无产阶级文艺”、“作家、批评家”五辑,辑录了马、恩、列、斯、高尔基、鲁迅、毛泽东的有关论述,贯穿了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学观念和毛泽东文艺思想,为后来全面接收、转化和普及苏联文论奠定了一个基础。也许正是在这种文学观念的影响支配下,巴人于建国前后修订了他的文学概论式的著作《文学初步》,于1950年初出版发行,被一些大学作为教科书使用,此后数年内多次再版,至1954年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充实后,更名为《文学论稿》再次出版,并在“内容提要”中说:“这是一本以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结合中国社会及其文学的具体情况而写成的文艺理论书籍。……其中关于文学的社会基础的理论,关于文学与现实的关系,关于文学与阶级斗争的关系,关于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理论,关于语言与民族形式的问题,都比较着重地讲到。”[④]也许可以说,这是在苏联文学理论引进之前,我国理论家试图参照苏联文论,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阐释文学问题的一次较早的尝试,是构建中国现代文论知识体系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成果。

50年代中期,在全面向苏联老大哥学习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一些著名大学纷纷聘请苏联文艺理论专家来华任教,如依·萨·毕达可夫1954年春至1955年夏在北京大学中文系为文艺理论研究生讲授“文艺学引论”;维·波·柯尔尊1956至1957年在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为俄苏文学研究生和进修教师讲授“文艺学概论”,然后,他们的讲稿也都被翻译出版。此外,理论界还相继翻译出版了其他苏联理论家的文艺理论教科书,如谢皮洛娃的《文艺学概论》等。苏联专家的讲学以及他们编著的讲义教材,培养了新中国的第一代文艺理论人才。这批苏联原版文艺理论体系培养出来的人才,分布在全国各主要大学任教,他们照样运用从苏联专家那里学来的理论知识进行教学,并以苏联专家的讲义为蓝本编著教材以应急需,在50年代后期,各地出版了一批新中国第一代文艺理论教师编著的文学概论教材,这些教材差不多都是苏联文艺理论的翻版,正是这些教材,使更多的青年学生接受了苏联模式的文艺理论,其影响不言而喻。

到60年代初,在高度集中统一的时代条件下,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各学科的教科书,文艺理论学科组成了两个编写组,一是在北京组成由蔡仪任主编的编写组,编著出版了名为《文学概论》的教材;二是在上海组成由以群任主编的编写组,编著出版了名为《文学的基本原理》的教材。虽然从这两部统编教材仍然可以看出苏联文艺学所打下的深深烙印,但应当说,这两部教材集中了当时文论界学者们的智慧,是中国文论界在全面接收和充分消化苏联文艺理论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次创造性转化与建构,是马克思主义文论中国化的一次卓有成效的努力,是中国现代文论体系形成的一个标志。自此,这两部统编教材借着教育行政的力量,确立了它的权威地位,在全国得到普遍采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经历“文革”劫难之后,文艺界拨乱反正,大学恢复正常教学,这两部教材仍然作为通用教材在全国各大学广泛使用,虽然随着教育改革开始启动,各高校纷纷另行编著和出版了各式各样的文学概论教材,但平心而论,这些教材在基本文学观念和体系框架上都并没有超出上述两部权威教材的模子,可见其地位和影响。

第三阶段是80年代中期以后,是中国现代文论系统在突破中寻求创新、在解构中寻求建构的时期。文艺理论中的观念变革,应当说从70年代末就开始了,但真正比较自觉的突破创新,是在80年代中期,也就是在大量引进、接收西方现代文论之后,引发了文艺理论界关于文学批评与文学研究方法问题、关于文学主体性问题等一系列广泛而深入的大讨论,促成了20世纪中国文论再一次重大的现代性变革转型。对此,下面再详加探讨。

二、新时期中国文论在突破解构中的创新发展

一切所谓现代性发展,可以说都是一个在突破中寻求创新、在解构中寻求建构的过程。这一方面表现为对既有文论传统的突破解构而实现现代性转型发展,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建构中的文论自身的突破解构而实现自我蜕变式的现代性发展。

20世纪中国文论的第一次现代转型,是从突破“诗文评”的传统文论形态、接受和转化外国文论的过程中实现的,其间经历了主要接受日本及欧美文论和主要接受转化苏联文论两个阶段,经历了从多元探索到多元归一、形成统一的理论系统的漫长过程。上面之所以把五、六十年代视为中国现代文论系统的形成时期,是因为以蔡仪、以群主编的教科书为代表,标志着现代形态的中国文论,在特定的层面(比如文艺社会学的层面)上较为充分地转化和整合了传统文论、外国文论(尤其是苏联文论)的理论资源,具有在那个时段上所特有的现代观念,具有十分坚实的哲学理论基础,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标志着中国现代文论学科化、科学化、体系化的努力所达到的程度,并且它在理论上和对文艺实践的作用上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对于这样一个被理论界称为“认识论文论”的理论体系,在20世纪末的历史语境中,人们对它进行了充分的世纪反思与历史总结,[⑤]总的看法是这个理论体系长短互见,功过并存。首先从长处、功绩方面看,这个理论体系最主要的特点和最基本的文学观念,是始终从社会生活出发来看待和说明文学活动,同时又特别关注和强调文学对于认识现实、促进社会变革的能动作用;它既是在20世纪中国现实主义文学思潮中形成和建构起来的,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现实主义文学思潮的发展,而这一现实主义思潮又正是与中国社会的变革进步及现代化发展进程联系在一起的,判断其历史功绩,不能离开社会的变革进步。但另一方面,这一理论系统及基本的文学观念,显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理论本身的偏颇片面,比如过于强调文学对社会生活的依存性、政治意识形态特性、思想倾向性、阶级性、社会功利性,而遮蔽或忽视了文学其他方面的特性,如文学的主体性、审美特性、个体的自由创造性、价值功能的多样性,等等,这样就造成了理论视野的狭小,超不出认识论、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范围,造成了自身的局限和偏向,而且越来越偏;二是在越来越强调集中统一的大背景下,这一理论走向了一元独尊、排斥其他,把诸如情感论、审美论等文学观念都排斥、压抑下去了,使文学观念与理论显得十分单一,文学天地显得过于狭小,这显然不利于文学的繁荣发展。因此在新时期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必然要求突破这一理论系统的局限,在对它的适度解构中寻求创新发展。

80年代中国文论在对既已形成的文论系统的突破解构中寻求创新发展,大致走出了这样几种路向:

第一种路向是在原来认识论文论的基础上,对其中过于简单片面以及被庸俗化了的一些基本理论命题进行纠偏与拓展。比如,以往的理论是直接套用哲学“反映论”原理来说明阐释文学现象,把文学看成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只不过是用形象的方式反映生活。在新时期之初的相当一段时间里,理论家们既不满意于用这种一般反映论来说明文学,同时也并不抛弃反映论原理,而是顺此进一步深入和拓展到艺术审美特性的层面,提出“审美反映论”的命题,并着力深入探讨文学审美反映的特殊规律,其中尤其注重文学主体的审美意识和审美理想在在审美反映中的作用,这应当说是一种深化。与此相联系,对于文学反映生活以及文学的功用,也从过去主要关注政治生活的层面,拓展到更为广阔的社会现实、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等多个层面;对于审美反映中的主客体关系,也从过去的偏于强调客体即社会生活的决定性制约作用,转化为充分重视主体因素如“情思”的作用(在此过程中,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原理及心理图式同化理论曾被广泛用来修补传统的反映论或认识论的文学观念);此外,关于文学的社会性、阶级性与创作个性的关系,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思想、情感与艺术的关系等等,过去文论系统中几乎所有重要的理论命题,都被提出来重新加以探讨、修正、纠偏和深化,从而形成更为辩证一些的认识。这种努力的取向,是要打破僵化,克服片面与局限,但未必要解构整个认识论的文论体系。

第二种路向是避开原来认识论文论系统,另辟蹊径,探索构建别种文论系统。当然,这种探索的前提,也许是深感到认识论文论的局限性,不是进行一些局部的修补所能完善起来的,并且,如此丰富复杂的文艺现象,也不是一种理论(尤其是象认识论文论这样)所能完全解释得了的,因此有必要、也完全有可能从别的角度别种途径来探寻认识文学之道。这方面的成果,就笔者所见到的而言,如被吴组缃先生极言称道的裴斐的《文学原理》,从“文学的对象是人生”、“文学是直接诉诸心灵的语言艺术”、“文学的最大功利是按照美的原则塑造人的心灵,使人更加热爱人生”等文学本体观和文学价值观立论展开论述,与以往习见的文论迥然不同,似可称之为“人生论”或“心灵论”的文论。[⑥]畅广元等的《主体论文艺学》,是在80年代中后期文学界关于文学主体性问题大讨论的热潮中应时而出的一项成果,它从人的主体性实现的角度立论,把文学界定为“主体的特殊活动”,是“主体对人性的审美把握活动的产物”,这里的核心范畴是“人性”、“主体性”,仅此可见与以往文学观念的区别。[⑦]林兴宅的《象征论文艺学导论》,认为文艺的本质特性不是“认识”而是“象征”,文艺即是人的生存境况及理想追求的一种象征,因此他认为,应把“象征”作为文艺学的核心范畴,从这一观点立论,构筑起象征论文艺学的逻辑构架,由此展开对文艺的基本问题、尤其是艺术本质与价值问题的探讨。[⑧]这其中可能既有作者的独特领悟,也包含着对象征论美学(如高尔太的美学思想)的某些借鉴。[⑨]

第三种路向我姑且称之为多元综合或宏观整合,就是突破和超越原来认识论文论的框架,也超越从某种特定视角立论的其他文论形态,站在一个更为宏观的立场,把包括认识论、审美论、感兴论、主体论等文学观念的合理部分都整合到一个更为宏观、更具有包容性的理论系统中来,从而对各种文学现象或文学形态都能给予合理的观照与阐释。这种宏观整合的思路,首先是在思维方式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即由如原来认识论文论那样比较偏狭的、平面的、线性的思维,转变为更为宏阔的立体的思维,这种思路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从主要着眼于把文学看作一种静止的、“物态化”的存在(作品),转换到把文学看成是一种“活动”,即由作家、作品、读者以及文学所依存的世界所构成的一种立体的、动态的活动,它关涉到文学活动的各个方面及各种要素,从而彼此关联形成一个有机“系统”(从中可以看出对美国当代文论家艾布拉姆斯关于文学“四要素”及批评坐标理论的某种借鉴)。这方面的理论探索这里也略举数例。如陈传才等编著的《文学理论新编》,开篇第一部分(第一编)即为“文学活动论”,它的侧重点是从哲学、美学的层面,从主体与客体的互动关系来看待文学作为一种“活动”的存在,由此而追溯“文学活动的发生”,界定“文学活动的特性”,观照“文学活动的系统”,然后在这样一个活动系统中,再展开来探讨文学的本质、规律及相关问题,从而将认识论的与审美论的、社会学的与人学的、本体论的与形态学的等各种文学观念、范畴加以有机整合,形成一个理论系统,其逻辑关系颇为明了。[⑩]再如童庆炳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其正篇第一部分(第二编)也是“文学活动”,其中一方面直接引用了艾布拉姆斯关于文学“四要素”的理论,以此构建“文学活动”系统的立体宏观的结构框架,另一方面则将马克思关于“人的活动”的范畴引入文学理论,力图将二者结合起来用以考察界定“文学活动作为人类活动的性质”,追溯“文学活动的发生和发展”,然后再进一步探讨“文学活动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文学创造活动、文学接受活动和文学批评活动的规律,以及使这些文学活动得以成立和联系起来的“文学作品”的特性,在这个过程中,也尽可能把中国传统的与西方现代的种种文学观念、范畴(包括认识论的与审美论的)都整合进来,构建了一个比原来认识论文论框架宏大得多、内容也丰富得多的理论系统。[11]在将文学扩展为一种动态的活动系统进而整合多种理论资源探寻其规律方面,可能还有不少理论家进行过这种努力(包括笔者也曾进行过一些思考探索[12]),这里恕不多加论列。

三、当代中国文论创新建构的发展趋向及其问题

如上所述,新时期中国文论在突破解构中的创新发展,已经形成了多种探索路向,可以预期在今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仍将保持这种多元创新探索的态势。就具体的探索途径而言,我以为大致有三种走向。

一是马克思主义文论的探索发展,即主要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资源,以其中的某一原理作为理论基点或逻辑起点来阐释文艺问题,建构理论系统。这方面的探索,除了我们上面论到的认识论文论和实践论文论思路之外,比如还有“生产论”的文论,即以马克思主义“生产论”(文艺生产是人类的生产活动之一)作为逻辑起点来探索建构文论系统;再如“掌握论”的文论,即从马克思“艺术掌握世界的方式”的思想出发,把“艺术的本质在于人类的以艺术方式掌握世界”作为逻辑起点构建文论系统;[13]此外则是前面曾提到的,还有一些学者致力于从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出发来思考探讨文艺问题,看来这一研究思路也将为当代马克思主义文论的创新发展开辟广阔的前景。

二是综合性的探索创新,即未必固守某种“主义”或某个学派,而是着眼于文艺的基本原理,尽可能综合各种理论资源,构建比较宏阔的、具有较大包容性和涵盖面的理论系统。由于新时期以来文论界已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多元探索的过程,因此近年来人们都愈来愈重视理论整合,不少学者都极力主张走综合创新之路。当然,如何综合,在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上进行综合,就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前面提到的“活动论”文论的理论综合,一方面是在理论基点上,努力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活动论思想与艾布拉姆斯的文学活动及“四要素”的理论进行综合,另一方面则是在一些具体理论学说上,将中外各种理论资源纳入到所构建的理论系统中进行综合,显示出综合创新的积极努力。近期来似乎又正在形成一些新的综合性探索的趋向,比如以宽泛的人学理论为基础进行综合创造,或者从文化研究的思路或以“文化诗学”为理论基础进行综合创造,等等。这些综合性的探索将如何发展,一时还难以预测。

三是从某些特定的视角对文艺现象进行观照思考,在某种特定的理论视域内立论,探索建构某种特异性的文论系统,如上面所说的“人生论”文艺学、“主体论”文艺学、“象征论”文艺学。此外还有别的一些思路和理论探讨,如“生态文艺学”、[14]“网络文艺学”等等,都仍然显示着这种探索努力的趋向。

总的来看,新时期以来我国文论的创新发展,在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突破创新之后,正在走向积极的建构。当代文学理论的创新建构,无论在具体的探索途径上有怎样的不同,可能都会面临着一些探索中的实际问题,对其中有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以为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首先是关于当代文论的现代性问题。中国文论自从20世纪初走向现代转型发展以来,现代性就成为它的一种内在品格,对现代精神的追求也成为它不断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然而“现代性”始终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一种不断被赋予历史具体性的、内涵不断丰富发展的现代精神。在中国文论曾经走过的现代转型发展的历程中,这种现代性曾表现为从古典文论形态和传统文学观念中冲决而出,开拓现代转型发展的道路;表现为积极而广泛地引进、接受、转化国外的各种文论学说,并在对这些文论资源的消化吸收、模仿整合以及探索创造中逐步建立起中国现代文论新的知识形态;表现为这种现代文论形态紧紧追随着中国新文学和新文化的发展方向,追随着现实主义文艺的发展潮流,同时也是追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人民民主革命是这一现代化运动的直接动力),并在促进这一发展潮流及历史进步的过程中实现和确证自身的价值。进入新时期,中国文论的现代精神重新觉醒,这一方面表现为重新积极而广泛地引进、接受、转化国外的各种文论学说,从中获得世界性的现代视野、现代眼光和现代学术滋养,其意义自不待言;而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既往理论的自觉反思、突破与解构,因为从现代性的辩证发展规律来看,过去曾经属于现代性的东西,在现代化进程的新阶段,就可能不具有现代性、甚至成为相悖的东西了,更何况在经历了一个思想僵化和文化专制的时代之后,曾经具有的现代精神也早已失落了。不过问题在于,当代文论的现代性追求,是否仅仅表现为对西方文论新潮的不停追逐,是否仅仅体现在对自身文论传统的不断解构?从文论界的现实情况来看,不少人确实对引介国外文论新说表现出过于高涨的热情,对解构自己的(包括古代和现代的)文论传统表现出难以抑止的冲动。然而当今更为需要的,恐怕还是呼应当今社会现代化发展和文学自身发展的要求,致力于综合创新、重新建构,尤其是重建中国文论的现性精神。坚持这样一种现代性追求,也许可以说是当代文论创新建构的一个基本前提。

其次是关于当代文论的学科化问题。如上所述,中国文论在现代转型发展的进程中,追求体系化、学科化、科学化始终是它的一个目标,并且也在某种意义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建构了一定的理论体系,如“认识论”的文论体系。但是,当经历了一个时代的变革,进入新时期后进行理论反思,就发现这个理论体系的局限性或某种非科学性,实际上不利于文艺的发展,于是就对这个理论体系进行突破、解构,并寻求多向度的探索创新。在这个过程中,当代文论一方面是进行解构,另一方面则要致力于建构,即重建当代文论的学科体系。钱中文先生曾把文学理论自身的科学化,文学理论走向自身、走向自律、获得自主性,看作当代文论现代性的表现之一。[15]但问题在于,应当如何理解和看待文学理论的自主性和自律性,如何实现当代文论的学科化。钱先生是主张以现代新理性精神来推进当代文论的学科化建设,这是笔者所深为认同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文论界也存在另外一些观念,比如把文学理论的自律性和学科化建构理解为走一条与原来“认识论”文论完全相反的道路,即无须顾及文学的外部关系(有的将此归结为“他律论”),而只着眼于文学的内部关系,只注重进行文学的内部研究,如果是这样也显然是有问题的。我以为对于原来的“认识论”文论也不应只是简单地解构和背弃,而是应当进行扬弃与超越,在此基础上整合新时期探索创新的成果,按照文学本身的“存在”状态,全面认识文学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才有可能真正把握文学的本真规律,实现当代文论的科学化、学科化建构。

与此相关的是当代文论的综合创造问题。综合精神应是现代学术精神之一。在讨论当代文论创新建构的问题时,不少学者都认为,新时期文论的再次转型发展,在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的突破创新之后,当今尤其应当重视综合创造。而要真正实现综合创造,也许首先需要解决一个辩证立场与辩证思维方法的问题。新时期文论在一个较长时期的突破探索中,往往主要是站在解构性立场,以单向拓展性思维,努力去突破乃至否定既有的文学观念,发现和开掘过去所忽视或被遮蔽的方面,从而提出一些新的理论命题和理论观点;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又可能会转到别的方面乃至另一个极端,重新提出一些理论命题和理论观点,并努力使其成为新的理论热点。就是在这样一种单向性的、极端化的突破中,或者是在两个极端的摆动中,往往造成理论突破和探索创新中的顾此失彼,一些理论问题的某一个方面或层面得到了突出和强调,而另一些方面或层面则又重新被忽视被遮蔽,终难形成比较辩证的认识。倘若站在辩证的立场上以辩证的思维方式来看,文学理论中的许多命题本来就是辩证命题,如文学的主体性与客体性、个体性与社会性、审美与意识形态、自律与他律、内部研究与外部研究,还有形式与意义、科学与人文、感性与理性、历史理性与人文情感,等等。在以往的理论发展和新时期的讨论探索中,这些不同的方面其实都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关注和开掘,为进行新的综合创造奠定了基础。只不过文论界长期来单向性的突破创新已成为一种原欲性的冲动和思维定势,总是以批判、解构和提出新命题新理论为快慰,总是热衷于以一种理论打倒另一种理论,以一种观念取代另一种观念。当代文论要走向创新建构,恰恰需要克服这种片面性立场和单向性思维定势,回到辩证立场和辩证思维,回到理论命题的辩证要求本身,把这些辩证命题本身被遮蔽了的辩证关系揭示出来,并把这些辩证关系研究得比较清楚透彻,在此基础上寻求各种创新成果的辩证整合,从而实现当代文论的综合创造与发展。

当代文论的综合创造,可能还需要解决一个在怎样的基础上综合的问题,这也就是关于当代文论的理论基点问题。一种成熟的文学理论,是应当有其哲学理论根基的。过去认识论的文论虽有很大的局限性,但这个理论是有其坚实的理论根基的,它的内在理论逻辑性很强,具有相当的“自洽性”,仅就这一点而言,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的。当今文论要走向建构,特别是如不少学者所主张的走综合创造的建构之路,即充分吸纳中外古今的各种理论资源、尤其是整合新时期以来我们的理论突破和探索创新的既有成果,进行综合创造,建构具有广泛的涵盖面和广阔的阐释空间的文学理论系统,那么问题就在于,我们要能够找到有可能进行这种有机综合或整合的共同的理论基础,就是说要能够找到所要综合的各种理论都可以彼此通约的共同的理论立场和逻辑起点,也就是一切都要能够归结到一个共同的理论根基上,否则就仍将的一种悬浮状态的、无根状态的、非结构状态的综合。那么能否找到以及如何着力建构这样一个共同的理论根基,应当说也是进行综合创造的一个关键性和前提性的问题。

此外,当代文论的创新建构,可能还需要考虑一个现实基础问题。从一个时期以来文学理论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形来看,可能也存在着某些偏向。比如在有些阶段上,我们过于急切地追求理论本身的突破创新与超越性发展,过于急切地追求实现当代文学理论的科学化、学科化,因而往往热衷于引进国外现成的理论观念加以阐发与整合,以求快速地实现我国文论的“更新换代”,这样实际上也就导致比较忽视从我们自身的历史语境和现实要求出发来提出问题和论证问题,导致某些理论创新难免玄虚蹈空;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们有些创新性理论,过于追求从现实中超拔,过于强调文学自身的价值,极力寻求建构纯粹的“审美论”、“自律论”的文论,而将文学反映现实、介入现实、影响现实变革的观念完全当作过时的“他律论”观念予以否定解构,其结果只能是促使文学和文论本身远离现实。文学和文论一旦离开了现实的土壤而“超凡入圣”,也就难免丧失生命活力而从“绿色”变为“灰色”。当然问题也还有另一个方面,就是在另一些阶段或另一种情况下,有一些理论探索与建构,则又十分轻易地放弃了应有的文化立场,过于认同和拥抱世俗化的现实,从而为消费主义的文学现实作注解作论证。如果当代文论的根须过于伸展到这些腐蚀性很强的世俗主义的土壤中去,也很容易丧失理论品格,造成现代性精神的缺失。因此,当代文论的创新建构如果不能扎根于现实土壤,或者不能正确面对现实,不能超越世俗化潮流而从现实中汲取现性精神,也将难以获得应有的现代性品格和持久的生命活力,对此也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①]傅莹:《中国现代文学基本理论的发轫及检讨》,《文艺报》2001年4月

3日。

[②]同上引。

[③]同上引。

[④]巴人著:《文学论稿》,新文艺出版社1954年出版。

[⑤]参见《文学评论》1998年第5期杜书瀛《新时期文艺学反思录》、王元骧《中国文学理论研究的世纪回眸》等。

[⑥]裴斐:《文学原理》,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0年出版。

[⑦]畅广元等:《主体论文艺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

[⑧]林兴宅:《象征论文艺学导论》,人民文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⑨]高尔泰:《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⑩]陈传才等:《文学理论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11]童庆炳主编:《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出版。

[12]参见拙文《当代文艺学体系论纲》,《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1、2期连载。

[13]曾庆元编著:《文艺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中国发展论文篇(7)

一、引论 如果我们要确定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律发展问题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法律发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本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为方向的社会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发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研究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分析当代中国法学的法律发展问题上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而只打算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即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发展研究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本文从七个方面对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进行比较分析。 二、法律的定义:一元论——多元论 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在法律观上的根本分歧表现在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界定上。现代化范式从政治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坚持一元论的法律观。而本土化范式则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规则,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指国家法,还包括民间通行的规则(民间法),因而持多元论的法律观。 现代化论者的法律一元论完全建立在对现代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无论是走在现代化前列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后来陆续走上现代化道路的第三世界国家,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与现代法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两个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不同方面。一方面,现代民族国家创造了制定、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政治权力体系,将反映现代社会生活需要的社会规则确认为国家法律,并以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保证其实施。另一方面,现代法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运作规则,强化了国家的权力及其功能。统一的普遍的、理性的现代法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或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民族国家取代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权威的过程。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现代化范式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必然联系,并以国家为中心来观察法律现象,认为法律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 这种一元论法律观决定了现代化论者的研究兴趣主要在国家法或正式法。他们所关心的法律发展问题主要是国家法或正式法的发展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如国家的政治法律体制、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问题。这种一元论法律观也决定了现代化论者的理论思维必然是国家中心主义。现代化论者往往以国家或国家法为中心来观察、分析法律发展问题。在现代化范式看来,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与规则是旧的、落后的,必将为新的、先进的、现代的规则所取代。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国家所确立的现代法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与规则的过程,法治就是国家所确立的现代法一统天下的局面。由于国家法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而国家法在自上而下推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犯罪,往往被归结为旧的、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与思想观念的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重要的措施是自上而下地在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弘扬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使人们抛弃传统的思想观念,转而接受国家法所代表的现代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 本土化范式所坚持的法律多元论(又称法律多元主义)观念始于人类学的研究,特别是西方人类学者对非洲和拉丁美洲殖民地社会中部落、乡村的文化和法律的考察。这些人类学家逐渐发现,在殖民地社会存在着多种文化以及相应的多元法律体系共存的状态,即所谓法律多元的状态。一方面,西方殖民者带来了现代西方的文化和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殖民地人民并未完全接受强加给他们的文化和法律,在很多地方和很多情况下,他们仍习惯于按本地法行事。后来,法律人类学者、法律社会学者进一步发现,法律多元的状况不仅仅在殖民地社会存在,而是在所有社会、包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显然,法律多元主义是从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理解法,认为真正的法是在人们的生活中起作用并被人们认为理所当然的规范与秩序,社会生活的秩序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而且也不应当仅仅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构成。因此,法律多元主义实际上扩大了法的概念的范围。 本土化论者非常重视法律多元论的学术和实践意义,认为这一观念有助于打破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法律观念和世界单线进化的观念,并以此来研究中国的二元法律 格局,论证法律二元格局存在的必然性与长期性,而不是象现代化论者那样主张以现代的方面去取代传统的一面,以实现法律的一元格局。当然,他们所谈的法律二元格局与现代化论者的角度略有不同,即他们主要不是谈传统法与现代法的关系,而是谈更多包含传统因素的民间法与更多包含外来因素与现代因素的国家制定法的关系。“由于中国现代化的目标模式,中国当代国家制定法的基本框架以及许多细节,更多的是依据近代以来从西方输入进(原文为”近“,似为打印错误)来的观念,更多的是借鉴了西方的法制模式;但在中国广大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受之制约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却还是比较传统的,人们所惯以借助的民间法更多是传统的,尽管这种状况已经并仍在发生变化。这意味着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在某些时候、某些问题上必定会发生冲突。但作为一种短期内已无法消除的现实,这两者必定会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同时存在。”本土化论者更为强调民间法的意义,并强调民间法与国家法的适当妥协、合作。“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否则,“结果只能是强化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隔,造成两败俱伤”。(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 7、268—291、19、21、6—22页。) 从法律多元论出发,本土化范式对国家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变形、法律规避及违法犯罪的现象,提供了一种不同于现代化范式的解释。本土化论者指出,民众规避乃至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并不简单是民众愚昧无知或不懂法所致,而可能主要是中国社会中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法律多元格局所致。国家正式法建立在一种本土之外的知识传统之上,其所代表的是一套中国民众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与中国社会生活的逻辑并不一致,也很难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结果,人们往往规避法律,或者干脆按民间习俗办事,而不管是否合法。民间的规范和秩序并不因为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无益的和不合理的,相反,它们为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提供了一套使得社区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框架。人们之所以尊奉这些长期存在的规范,是因为它们具有根植于社区生活的合理性,为社区成员带来的好处更多于其害处。法律规避完全有可能是当事人作出的合乎民间情理的、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甚至可能是在明知国家所提供的正式法律保护或制裁的基础上作出的理性选择。 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本土化论者更强调后者,强调前者向后者的适当妥协。他们指出,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我们即使承认制定法及其相伴随的国家机构活动是现代社会之必须,也不能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任何正式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不能不考虑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的正式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虽然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建立某种秩序,但这种秩序只能建立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性,无法形成和发展为人们偏好的、有效的秩序,也缺乏自我再生产、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动力。(注: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 1998年第1期。) 三、法律的功能:积极论——消极论 在如何看待法律功能的问题上,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的分歧在于,法律仅仅是维护既定秩序的力量,还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工具。现代化范式认为,法律不仅是维护既定秩序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工具,这是法律功能问题上的积极论。本土化范式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而不在于变革。这是法律功能问题上的消极论。 在现代化论者看来,现代法与传统法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传统法来自于历史、传统与习俗,而现代法是立法者有意识地制定的理性的规则,是立法者实现各种社会目的的工具。也就是说,现代法的作用不仅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更主要的是塑造和建构理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现代法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也是实现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重要手段,具有积极地、能动地变革社会秩序的功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统治社会的精英集团往往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来实现社会的现代化变革与发展的目 标。下列三种观点属于典型的积极论法律功能观: 一是法律先导论,即主张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应当以法律为先导。这种观点认为,在法治社会中,社会的变革始终以法律为先导,社会变革的要求、观念首先通过法律的途径转换为社会现实,法律在社会发展中保持着排头兵的作用。(注:参见蒋立山:《法官??法律??社会》,《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正是基于这种思路,相当多的人都主张,由国家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创设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从而指导人们对社会各领域进行系统的、彻底的、深刻的变革。国家的立法应具有超前性,至少要与改革同步,以引导、保障和推进改革。 二是法律干预论,即强调以法律为手段干预或解决社会问题。持这种观点的人寄望于法律手段来解决当前诸多的社会问题,而不管法律干预是否适当和有效。在学者的著作、文章中,在人大、政协和党政机关的提案、意见中,建议或呼吁立法之声此起彼伏。似乎只要某某法一制定,并且执行得力,合法的利益就能得到有效保护,非法的行为就能得到有力遏制,社会就能进入良性循环的有序状态。 三是法律主导论,即强调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按照这种观点,现代社会是由法律主治的社会,现代社会秩序是以法律秩序为基础的一元化的社会秩序。以这种观点去透视、解读现代社会生活,必然得出现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必须法制化或法治化的结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法制)经济,现代民主政治是法治(法制)政治,甚至于现代精神文明也是以法治为基础的精神文明。这样,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制的引导、保障和推动。 本土化论者反对法学界盛行的这种积极论法律功能观,主张重新理解法律的功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可以确定的行为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64、66、71、7、268—291、19、21、6—22页。)法律总是同秩序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律本身并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现代化范式将法律视为是建立一个未来理想社会的工具,过分强调法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塑造作用,具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可以按照某种意志随意塑造。 在本土化范式看来,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样一点,即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相反,一些初看起来并不激烈的、甚至保守的法律制度变革却获得了成功。对于社会来说,频繁的变法不仅会打乱旧的秩序,甚至会打乱在现代化进程中可能正在形成和生长着的回应现代社会生活的规则,使社会生活无法形成秩序;对于个人来说,频繁的变法会破坏人们基于对昨天的记忆而建立起来的预期,使人们感到不安和急躁。“对于生活在变革时期的一个个具体的、生命有限的个人来说,他们的感受往往是,频繁的变法不是在建立秩序,而往往是在破坏秩序:频繁的变法不是在建立法治,而是在摧毁法治。”(注: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四、法律发展的历史观:现代化——平面化 法律将按照什么样的历史轨迹发展,这无疑是法律发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而法律的发展史观与社会的发展史观又是密切联系的,解释近现代历史发展的流行的理论是现代化理论。现代化范式吸取了西方现代化理论的历史观,认为法律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的过程。而本土化范式则从后现代主义的历史观出发,反对从传统到现代的单线发展观,而强调传统与现代的平面化共存。 现代化理论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即传统社会阶段与现代社会阶段,并将世界的近现展史理解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进化或转型的历史,认为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乃是社会发展之必然而又合理的趋势。根据这种历史观,现代化论者认为,中国近现代社会变革或变迁乃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转变的历史嬗变过程,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带来法制的相应变化。伴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中国法制也同样发生了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转变。这个转变过程也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注:公丕祥先生对这种现代化历史观有过反复的阐述,并对法制现 代化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作了具体的解释,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构架》,《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具体来说,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在经济上的特征就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政治上的特征就是由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在法制上的特征就是由人治型法制向法治型法制的转变。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集权政治与民主政治、人治与法治,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分别构成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与法制结构的基本内容。(注:参见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 期。) 按照上述理解,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是两种异质的、甚至对立的社会类型,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亦是异质的、甚至对立的法制类型。虽然现代化论者从历史连续性观点出发一般都承认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一定联系,但认为二者在根本上是判然有别的或格格不入的。虽然现代化论者强调要继承和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但他们从整体上对传统法律文化持批判和否定的立场。他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说是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因此至少从整体上说是必须抛弃的、不能继承的,能借鉴和继承的只能是某些具体的、个别的做法和观点。 在这种传统——现代对立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现代化论者不断设定乃至制造出传统法与现代法对立的各种具体形式。譬如,有的学者从法的价值取向角度,将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差异概括为 11对方式变项:人治与法治,强制与自由,专制与民主,特权与平等,义务与权力,一元与多元,依附与独立,集权与分权,社会与个体,他律与自律,封闭与开放。(注:公丕祥先生对这种现代化历史观有过反复的阐述,并对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作了具体的解释,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构架》,《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有些学者从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权力至上,权力支配法律,法律是权力的工具;现代法治社会是法律至上,法律支配权力,权力来源于、受制于法律。(注:蔡定剑:《论法律支配权力》,《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有些学者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的法是义务本位法,现代社会的法是权利本位法。有些学者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权力本位社会,权力支配权利,现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权利制约权力。有些学者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公法优位主义,现代社会是私法优位主义,(注:梁慧星:《市场经济与法制现代化 ——座谈会发言摘要》,《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或认为传统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公法文化,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私法文化,法律现代化即从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的嬗变过程。(注:周永坤:《超越自我——法律现代化与法文化的转型》,《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有些学者从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出发,把社会区分为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认为从身份到契约就是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从团体(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从人治到法治。(注:邱本等:《从身份到契约》,《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5期。)有的学者从法律与伦理的角度,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礼俗社会,其民族精神是伦理精神;现代社会是法理社会,其民族精神是法理精神。(注: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有的学者从国家与社会角度,认为传统的人治社会是国家优位主义的社会,现代法治社会是社会优位主义的社会。(注: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有的学者从个人与集体的角度,认为传统的自然经济是集体本位,现代市场经济是个人本位。(注:张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 现代化论者承认当前中国的法律现实是传统与现代并存的二元法律格局,但他们认为这是一种过渡性的、不利的状态,必须尽快采取措施结束这种状态,实现法律从传统向现代的彻底的转化。“如果我们承认二元结构是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现实,二元结构的存在是中国走向法治的最大障碍,那么,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其出路就是:打破二元文化格局,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整合;中国法制建设的战略选择就应是:……高度重视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 性法律文化相协调”。(注: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这种二元结构式的法律秩序状态不应当长时间地持续下去,而应当通过法制改革来促进人治型统治体系向法治型统治体系的尽快转化,避免和减少二元法律秩序结构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注:参见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因此,他们对待二元法律格局的基本立场是,以现代的方面同化或取代传统的方面,实现现代法一统天下的一元法律格局。 后现代主义反对因果化、时代化的历史观。在后现代主义看来,这种历史观把历史设想为按照某种模式或规律单线发展的过程,设想为由某些连续递进的时代构成的统一整体。后现代主义认为,这种历史观不过是理性主义的构造,历史从来都不是单线发展的,历史也不存在那种本来仅仅作为便利分析工具的古代、近代、现代之时代划分。历史的发展过程充满了变异、断裂、错位和偶然性,生活世界以它自身的丰富性和众多的可能性而呈现着,历史并不存在着一种必然性、整体性和终极目的。本土化论者正是从这种历史观出发反对“传统与现代”的简单的二分法,而认为传统与现代往往是平面化的交错共存。同一个人、同一学科或设置在某些方面可以是传统的,在某些方面可以是现代的,在另外一些方面还可以是后现代的。我们自己和我们周围的人并非都生活于或即将生活于同样的“现代”,许多人实际上是生活在不同的世界中,人们看的似乎是同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又不是一个东西,因为他们所理解的意义很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7、268—291 、19、21、6—22页。)因此,不同的知识、思想、制度需要的是互相理解、沟通和共存,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曲解和征服。 他们也反对把传统与现代截然对立起来,认为传统的东西并不一定就落后,传统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并非“现代性”的简单对立物,相反,它们可能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相当积极的作用。人们所见的中国历史不是与“现代社会”截然对立的“传统社会”,而是一个孕育了新社会萌芽的温床。农村经济改革中的许多“创新”与“创举”(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是国家的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因此,在传统性和现代性之间,并不简单地在价值上评判谁优谁劣,或在时序上断言谁将取代谁。法律的发展并非是现代法取代传统法,而往往是传统法与现代法以越来越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平面化的交错共存。 五、法律发展的途径:建构论——进化论 在社会发展的途径问题上,历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基本思路:一种是建构论,即主张以人的理性认识为基础,摧毁旧事物、旧秩序,建构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破旧立新。持有理性主义——激进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一种是进化论,即主张从旧事物、旧秩序中演化出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推陈出新。持有历史主义——保守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在法律发展的途径问题上,现代化范式倾向于建构论,本土化范式倾向于进化论。 伴随近代科学革命和工业革命而兴起的理性主义思潮表现出强烈的建构论倾向。理性主义者高度肯定与推崇人类理性的力量。他们相信,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去发现自然界的运动规律,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并凭借这些理性认识建构一个更加符合自己需要的理想社会。因此,理性主义者在政治上往往是激进主义者。在他们的眼中,历史传统是旧的东西,是建构理想社会的绊脚石。因此,在社会发展途径问题上,他们往往主张进行激进的改革乃至革命,摧毁旧制度、旧秩序,创造新制度、新秩序。与理性主义思潮针锋相对的保守主义则坚持进化论的立场。保守主义者并不否定人类理性的力量,但他们强调人的理性能力是有局限的,也是有缺陷的。任何人都不可能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社会的制度和秩序不是由任何人设计出来的,而是以一种演化的方式发展起来的。因此,他们反对按照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理论或理想对社会进行彻底的改造或激进的革命,而主张从传统的制度和秩序中演化出新制度和新秩序。保守主义者极为强调传统的意义。在他们看来,传统是千百年来人们的理性、智慧和经验的历史积累,比建立在纯粹的理性和抽象的推理基础之上的事物更具可靠性、可行性。 现代化范式深受理性主义的建构论的影响。在现代化论者看来,古代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很大程度 上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障碍,顶多也只是一个在建构理想的法治大厦时可以利用的废旧物品储存库。现代化论者在对传统持否定态度的同时,热衷于设计理想的法治国家。什么是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国怎样建设法治国家,是他们最为关切的问题。虽然不同的学者对法治的解释和对法治模式的设计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但基本观点大同小异。这些设计完全基于理性人——抽去了历史、民族、文化属性而只考虑功利的人——的立场,力图描绘出一幅最合理的法治图景,因而具有强烈的理性主义和普遍主义色彩,而没有充分尊重与体现中国社会特殊的历史、文化与传统。在法律发展的途径上,他们往往强调法制的变革与创新。在他们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无法转化或生长出能够与现代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全球性国际交往相适应的现代化的法制。因此,他们主张通过移植等方式,创立一个全新的、完善的现代法律体系。 本土化范式承袭了保守主义的进化论立场。本土化论者强调人的有限理性。任何一个社会中的现代法治的形成及其运作都需要大量的、近乎无限的知识,包括具体的、地方性知识。试图以人的有限理性来规划构造这样一个法治体系是完全不可能的,任何一个法治建设的规划也不可能穷尽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因此,我们不可能仅仅依据我们心目中的理想模式或现有的理论来规划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现代法治。事实上不可能有先验确定的中国法治之路。“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国人将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在人们的互动中(即相互调整和适应)逐步形成一套与他们的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 71、7、268—291、19、21、6—22页。)本土化论者反对理性的建构与规划,而较为强调传统的转换、再生与再造。他们认为,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许多制度创新,并不是国家的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比如,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经营形式,多种经营的生产方式,满足农村商业需求的集市贸易,以家庭联系为纽带的合作方式,土地制度中的承包和转包,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互助和民间借贷等,都具有相当久远的历史渊源。改革中出现的传统经济形式,如家户经营等,并不是对旧事物的简单复归,而已经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创新。(注: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页。) 六、法律的知识论:普适性知识——地方性知识 如果从广义的知识——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来分析,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均可视作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某一特定社会中所形成的法律知识,仅仅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还是同时也是普适性知识,这是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在法律知识论问题上的分歧之所在。现代化范式强调法律知识具有普适性,而本土化范式则强调法律知识具有地方性。 现代化论者承认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各有其特殊性,但同时也认为世界法律文明中存在着某些共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和精神。这些共同的法律要素能够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并且会体现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法律之所以具有普适性,这是因为人们虽然生活于不同的国度或地区,但具有人之为人的诸多共同属性与特质,同时又面临着生存与发展方面的诸多共同问题。这样,不同国家或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之间必然具有共同性或相通性,可以相互吸取和移植。特别是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交往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已经相当密切,很多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的法律越来越相互融汇和接近。有人称这一发展趋势为“法律趋同”。(注:参见李双元等:《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3期。)从普适性知识论出发,现代化论者强调我们可以大量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来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可以大量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来加快中国法律的发展。 针对现代化范式的观点,本土化论者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里所说的“地方”,不仅仅是一个空间概念,而是说法律总是一定时间、一定地点、一定人群、一定文化中的法律。也就是说,法律是由不同的人群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场合 ,基于不同的看法、想象、信仰、好恶和偏见而创造出来的,表达了不同的文化选择和意向。世界上并不存在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这样,从认识上说,只有从地方化的语境或文化背景中,我们才能获得对法律之意义的深刻而真实的理解。从实践上说,不同民族、地域的法律相互移植和借鉴的可能性与意义极为有限。本土化论者指责现代化论者从普适性知识论出发,把西方的法律概念、理论当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把西方的法律规则或制度视为世界普遍适用的通则。前者试图把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变成某一种或某几种西方理论的注脚,后者试图把中国社会推上西方法制这张“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 七、法律发展的主体:政府推进论——民众主导论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化的二元社会格局下,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追求私人利益的民众无疑是法律发展的两种基本力量。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的分歧在于何种力量在法律发展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现代化范式从法律一元论和建构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政府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而本土化范式则从法律多元论和进化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民众在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主导作用。 现代化论者希冀依靠国家的力量来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主张权威主义的“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他们认为,从世界历史进程看,有两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一种是早期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然演进型或社会演进型的法制现代化,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主导型或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注: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特征分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 期。)中国属于后一种类型。诚然,不断成长、日益壮大的现代市民社会能够为现代法制的形成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但是,仅仅依靠市民社会的自发机制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法律生长的现实需要。拥有强有力的现代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那些原先不发达的国家(尤其在东方)迅速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化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注:参见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根据现代化论者的分析,政府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观念启蒙作用,即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全民性的法律启蒙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大力宏扬和传播现代的民主法治精神与价值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更新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二是总体设计作用,即对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和实施方略作出宏观决策和总体设计,自上而下地领导和推动法制现代化运动;三是法制创新作用,即通过总结本国实践经验和大量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创设一个现代化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全创新;四是实施保障作用,即通过改革行政与司法体制,加强法制队伍建设等措施,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注: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征分析》,《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中国法制(法治)改革的基本框架与实施步骤》,《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 《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上、下),《中外法学》1998年第3、4期。) 本土化论者对政府推进论提出批评,指出现代化论者希冀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通过加强立法来人为地、有计划地创造一种社会秩序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尽管现代社会中的法治已经与国家权力不可分离,但法治不可能依靠国家创造出来,也不应当依靠国家创造出来。知识是地方性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任何法制建设的规划都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也无法对社会中变动不居的现象作出有效的反应。无论立法者有何等的智慧或者法律专家有何等渊博的知识,也不论他们可能是怎样地不讲私利,他们都不可能对中国这个特定社会中的秩序的形成、构成要件及复杂的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并且预先的了解。他们所拥有的知识是历史上或外国的已经或多或少一般化了的知识,而不可能成为完全适合于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操作指南。依靠国家权力变法,推进现代化,可能会以另外一种方式强化国家权力,使法律成为国家权力的工具,而不是象现代化论者所期望的那样使法律有效约束国家权力。 本土化论者提出了“民众主导”的法律发展模式。人类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不 是人们设计的结果,而是人们行动的结果。秩序的真正形成是整个民族的事业,必须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反复博奕而发生的合作中产生,因此它必定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强调民众的主导作用,也就是尊崇人民的创造力。“我们切不可在赞美民主的同时又鄙视、轻视中国民众以他们的实践而体现出来的创造力,不可高歌平等的同时又把中国人(包括古人)的实践智慧和理性视为糟粕。”(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7、268—291、 19、21、6—22页。)从实践来看,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最重要的、最成功的制度和法律变革在很大程度上由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兴起的,那些比较成功的法律大都不过是对这种创新的承认、概括和总结。相反,一些精心策划、设计的立法或复制外国的立法很少获得重大成功,一些曾被某些法学家寄予厚望的立法甚至还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就不得不重新修改。 八、法律发展的资源:外来资源论——本土资源论 任何新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出来的,而总是或多或少来自于已有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这样,本国或他国已有的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就构成了法律发展过程中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在法律发展的资源问题上,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虽然都认为对本国的制度资源和外国的制度资源都应利用,但二者所强调的制度资源并不一样。现代化范式更为强调外来资源,即强调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而本土化范式则更为强调本土资源,即强调利用本土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 现代化论者从功能主义的逻辑出发,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家族文化的基础之上,因而不可能为发展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现代化法制提供充分的制度资源。从法律普适论的立场出发,现代化论者主张借鉴或移植外国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外来资源,解决本土资源不足的问题。因为“中国是一个无市场经济传统的国度,中国的法制史对今日中国建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无以提供有力的支持,这决定了当今的中国立法不是对传统与现实习惯的总结与提炼,而是理性建构的‘制度化’过程。理性建构的内容或来源于立法主体的创造,或来源于他国经验的摹仿,而在发展中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创造往往是微小的,摹仿则是主要的,日本、台湾、新加坡及韩国的历史皆是如此。”(注:王涌:《社会法学与当代中国法的理念与实践》,《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走在现代化前列的西方国家创造了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因此我们移植的对象主要是西方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法制现代化都必定要包含的市场经济、民法、民法观念(自由、平等、权利神圣)三大要素,它们是由西方民族率先确立的,是西方人民奉献给整个人类的文明成果。所以,后起的现代化国家和民族都无法拒绝这一文明成果,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为移植西方法律也应势所必然。”(注:见郝铁川:《中国法制现代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法学》1993年第9期。) 现代化论者还从多方面为进行法律移植或者说利用外来资源作了具体论证。首先,法律移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这是一条在论证法律移植之必要性时被使用得最多、也被认为最有力的理由。市场经济具有同构性。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的规律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而且有可能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注: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1、212页;另见刘少荣、操敬德:《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与法律移植之思考》,《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注: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9—70页。)其次,法律移植是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趋势。“自从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来,现代世界各国法律制度都不是封闭地、不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交往而自我发展的。……当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不仅发生在同一法律集团(无论指法的历史类型还是法系)内部,而且在大的法律集团之间也发生相互吸收、借鉴的现象。比如,所谓西方两大法系之间趋同就是这一现象的反映。 在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借鉴、利用对方的某些制度、规则、经验的现象也是人所共知的。 ”(注: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其三,法律移植有助于加快法律现代化进程。对于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大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需要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切莫把自己封闭起来,对发达国家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成果置之不理,一切从头做起,或者故意另起炉灶,那只能在发达国家的后面爬行,只能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本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其四,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需要。一个国家要对外开放,走向世界,就必然要使国内法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注:以上观点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另外,法律移植有实验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的特点,有助于及时调整改革与发展所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防止改革中出现法律滞后的现象,最大程度地参考国际惯例及各国普遍作法,避免国际间不必要的个性差异而人为地增加交易成本。(注:参见吕志强等:《中国经济特区法律移植研究》,《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 本土化论者从地方性知识的法律知识论立场出发,指出外来资源的有限意义,强调本土资源的主导地位。他们指出,外国的法治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和帮助,但这种启示和帮助是有限的,不可过高希望。首先,社会活动中所需的知识至少有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因此,这些地方性知识不可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其次,外国的经验也不可能替代中国的经验。第三,由于种种文化和语言的原因,任何学者尽管试图客观传达外国法治经验,却又都不可避免地有意无意扭曲其试图作真实描述的东西。他们还从法律多元角度指出,在中国社会,特别在农村中,许多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正组织着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和秩序是不可能仅仅以一套书本上的、外来的理念化的法条所能代替的。除非移植的法律能与这些本土规范相容,或提供某种功能上的替代品,否则,无论一个移植的法律在理论上是如何之好,都可能只是外生物而不能被接受。 本土化论者认为,中国的法治只能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何谓 “本土资源”?在他们看来,一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即活生生的、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行为的观念以及在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模式;二是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如各种本土的习惯、惯例,这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除了因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之外,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出法治的重要性还在于,与外来的法律制度相比,从本土资源中产生的法律制度更容易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更易于贯彻实施,因而有利于减少国家强制力,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建立比较稳定的社会预期。(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7、 268—291 、19、21、6—22页。) 九、总结 长期以来,我们受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总是习惯性地认为一个问题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真理性认识。其他认识不是错误的认识,就是肤浅的认识。因此,在对待理论上的各种争论和分歧时,我们也总是习惯于用谁对谁错这种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这种思维既不符合主体把握客观对象的认知规律,也不符合思想发展的历史规律。从认知规律来看,客观对象往往是内含多重要素和属性的复合结构体,而人们对客观对象的认识总是有视角和视域限制的,因此任何理论认识都不可能构成穷尽客观对象全部方面的终极真理。而且,任何理论都必须具有一定的逻辑自洽性和首尾一贯性,而客观对象往往呈现出截然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属性和规律,因此一种理论认识一般只能从某一或某些方面把握客观对象的属性和规律。从人类的思想发展史来看,思想史并不是某一代表绝对真理的思想的发展史,而是多种思想通过相互争鸣和影响而发展的历史。那种宣称某一思想为绝对真理而禁锢其他一切思想学说的时代,如西欧的中世纪、中国的秦代,恰恰是学术衰败、思想倒退的时期。正因为如此,我们对待各种理论争鸣不能简单地肯定一方 或简单地否定一方,而应当把握各方的基本立场和认知角度,区分各方在理论上、方法上的优势、长处和缺陷、弊端。 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认为,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正是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来认识和把握极为复杂的中国法律发展问题,在理论和方法上各有优劣短长。从建设性的意义上说,这两种范式与其说是对立的,不如说是互补的。譬如,在法律发展的主体问题上,现代化范式比较全面地揭示了国家(或政府)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本土化范式比较全面地揭示了社会(或民众)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这两方面的合理性认识合在一起,我们就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国家(或政府)与社会(民众)这两种主体各自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