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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流程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5 15:42:16

企业所得税流程

企业所得税流程篇(1)

一、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重要意义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特点分析

当企业的业务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时,就会征收企业的营业税,例如销售的应税劳务、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以及个人所获得的营业额,营业税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着重复性征收税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增值税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增值税征收的过程中,实行的是逐个环节的扣税与收税,增值税的征收,消费者是最终的税收负责人,属于一种流转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值税保留了传统的,按照流转税进行的全值征收与逐步收税的特点,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所实行的是税款抵扣的税收制度;二是增值税不会进行重复性的收税,与营业税形成了互补,对于企业的生产组织、经营模式以及决策等都不会影响到税收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值税对于市场经济中的资源分配有着主导与积极的作用;三是实行增值税的企业财务有着一定的及时性与稳定性,由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比较广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连续性,因此,使得市场经济中有稳定的交税人与充足的税收,同时,最快使得国家的财政税收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与稳定性;四是有利企业的出口商品退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进口商品税收不足的现象。从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与保护作用。与此同时,在对外贸易上运用了积极出口限制外出的经济措施。通过把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特点相比较,由此可以得出,增值税的实施有效的避免了企业进行重复性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重要意义

1、有效的避免了企业进行重复性征税

营业税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着重复征收的特点,而增值税的实行,有效的避免了企业这种重复性征收的情况,有助于改善我国的税收体制改革,如果企业同时具有营业税与增值税两个税种,就无法进行抵扣的方式。由于营业税具有重复征收的特点,为了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积极鼓励企业的发展,因而向企业推行了增值税这一改革政策,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对增值额的那一部分实行税收,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产生增值额度,就不用缴纳税费,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如果在第三服务行业与商品也有着非常高的消费值,如果增值税没有取代之前的营业税,那么增值税的抵扣价值就会被中断,从而有效的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是把相关的税收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而不是向经营者征收税费,同样也会加重消费者的消费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增值税在企业的税收中起着一定的中性作用,就目前增值税的全面实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重复性的税收,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降低了企业税负,并完善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从目前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情况来看,对于企业的财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有效的降低了企业当中固定财产的支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增加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利益,有效的避免了企业在财务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信息。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之后,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除此之外,企业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增值额可以把税额相抵消,从而有效的避免了企业进行重复性的征收税款,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资金流动。通过营改增,为企业减少税收负担的同时,可以使得企业运用这一部分资金进行机械设备与技术方面的投入,并通过改进先进的设备来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总之,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有助于消除企业进行重复性的缴纳税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与此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内部财务运营状况。

二、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对企业财务所产生影响

(一)对企业会计核算影响

当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之后,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需要把企业的收入与成本都进行价税分离的方式,来进行企业相关账务的处理,对于纳税人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需要运用销售额与销项税合并定价的方法,按照其计算公式,计算得出不含税的销售额,从而确定企业的收入与相应的销售税额,如果是对于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则需要以不含税的价格对其存货、固定资产以及成本费用等进行价值的入账,与此同时,还要确定其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在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中包括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资金活动以及筹集资金活动等内容,在进行营业税的征收时,按照服务或者劳务的价格需要一定现金流的支出,而对于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之后,实现了价税分离,因此,在需要缴纳增值税时会有一定的现金流支出,而且,有进项抵扣的同时,就会有现金流流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F金流的提出流出,对于企业而言,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三)对企业税务申报的影响

首先是每个月的抄税,当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之后,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的申报时,需要对当月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信息进行抄税操作,而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销项税额的数值与IC卡中所抄报的数据进行相对比;其次是认证流程,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进项税额发票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认证后进行抵扣,而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认证与比对的,是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与此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也会对其认证的数据与进项税额时所申报的数据进行核对;三是认证的期限,无论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还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与抵扣。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所实行的增值税征收时,增加了进项税的抵扣环节,即进项抵扣凭证与金额,因此,对于购买货物与劳务的企业,要及时的向销售企业取得正规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还要做好对抵扣联的保管。

(四)对出口退税状况的影响

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进一步的体现出口退税深化制度的效应,对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力有着积极促进的作用,同时也提升了商品与服务的出口竞争力。

企业所得税流程篇(2)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积极意义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相关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这次税改,对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现金流量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设备所支付增值税抵扣方式的调整

1.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全国范围、各个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增加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2. 对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和外购的原材料已纳税额一样,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不再采用试点地区实行的退税办法。

3. 采用全额抵扣方法,不再采用试点地区的增量抵扣办法。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整

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把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分别由6%和4%统一调低至3%。

(三)其他调整

与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率恢复到17%。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1. 直接降低企业外购设备的入账价值,减少企业所购设备折旧期内每期的折旧额,进而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持有期间的经营成果。

本次增值税转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用、非增值税税款、保险、安装费等)。

税制改革后将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中就不再包含增值税这一项。以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可以直接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因此,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旧,从而使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额也相应地降低了15.54%,设备折旧额的降低导致企业当期营业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营业利润。由于税制改革并不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如营销成本、管理成本、资金成本)和其他业务经营,所以,企业当期的营业利润也相应提高。

2. 减少企业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经营成果

根据本次税改的规定,企业外购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允许从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当期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将减少,并且以企业应交增值税为基数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随之降低,即降低了企业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并最终提高企业的营业利润。

3. 减少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经营成果

根据2008年颁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2007年起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入账价值是一致的,不论企业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是否一致,企业购入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不再包含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所以企业每期计提的折旧额都会不同程度的减少,并考虑税改对企业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和所得税费用也随之减少。并最终提高企业的经营净利润,其幅度为:15.54%×(1-25%)=11.655%。

(二)增值税转型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1. 增加企业营业收入,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经营成果

本次增值税转型,把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分别由6%和4%统一调低到3%。当企业对外销售货物的含税价不变的前提下,企业的营业收入有一定程度的增长。其幅度:工业企业为[(1+6%)÷(1+3%)-1]=2.91%,商业企业为[(1+4%)÷(1+3%)-1]=0.97%。与前段所述的一般纳税企业一样,由于税制改革并不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如营销成本、管理成本、资金成本)和其他业务经营,企业当期的营业利润也相应提高,并最终提高企业的经营净利润,其幅度:工业企业为2.91%×(1-25%)=2.1825%,商业企业为0.97%×(1-25%)=0.7275%。

2. 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经营成果

由于本次税改使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企业每期应交的增值税将有一定程度的减少,因此,企业每期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将随之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也随之降低。企业经营成果有所增加。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分析

1. 减少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当期应交的增值税

从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影响来看,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企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税制改革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具体范围见第一段中增值税转型内容)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当期将比过去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将少交纳增值税,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过去基础上的增加。

2. 减少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当期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前述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当期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分析,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当期将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加。

3. 增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前述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分析,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将比过去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每期将多交纳企业所得税,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原有基础上的减少。

(二)增值税转型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分析

1. 减少企业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前述增值税转型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本次增值税转型,小规模纳税企业营业收入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但增值税征收率降低,企业整体应纳增值税税负额有所下降。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原有基础上的增加, 其幅度:工业企业为[1-3%×(1+6%)÷(1+3%)×6%]=48.54%,商业企业为[1-3%×(1+4%)÷(1+3%)×4%-1]=

24.27%。

2. 增加企业每期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前述增值税转型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本次增值税转型,小规模纳税企业营业收入有一定程度的增长,而企业应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却有所减少,所以,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综上所述,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除能直接增强企业经济效益,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外,还有如下积极意义:

(1) 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扩大企业的需求。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对不同的企业虽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总的说对所有交纳增值税的企业都有减税效应,尤其是小规模工业企业,在同口径下,增值税税负减少了48.54%。加之《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中小企业实行20%的优惠性所得税税率,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单一、流动资金不足有一定的缓解,发展后劲有一定增强,需求有一定增加。

(2) 有利于促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尤其是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企业能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有利于刺激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3)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本次增值税转型中国家对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恢复按17%税率征税,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4) 有利于增加出口退税,促进出口企业的发展。本次增值税转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外购的机器设备已纳税额可以抵扣,在出口环节,增加了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强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

总之,我们要充分利用本次增值税转型的机会,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综合国力的增强,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中国南通网.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eb]./art/2008/

12/2/art_7140_155063.html,2008-12-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b].2007-03-19.

[4]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eb].2007-12-11.

企业所得税流程篇(3)

增值税是以指商品或劳务在流转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企业的生产和商品的流通过程中,我们很难算出商品的新增加的价值和附加值,所以,我国的增值税也是根据国际上多数采用税款抵扣的模式,也就是说是我们根据了企业在生产商品(劳务)的过程中,以商品的销售额按一定的税率来计算出的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所得的部分就是增值税所要缴纳的部分。

我国是在70年代末期开始实行增值税的试征,在1994年,我国实行增值税的第一次改革,逐步的改革原先实行的增值税的税制,使新的税制更好的适应经济的蓬勃发展。到2004年国家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逐渐的在东北实行允许购进资产的进项抵扣,在之后的几年,该政策扩大推广到中部6省,在2009年,我国有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2012年1月我国又在上海实行增值税改革试点,使增值税改革不断的深入。

二、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2.1 我国的增值税经过了多次的改革和转型,其目的就是降低税负,为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生产型的增值税税制下,进项税额不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相对较高。同时,由于固定资产在消费型的增值税中是可以扣除的,使得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降低。这样的改革使得企业开始对生产的转型,开始重视生产的技术投资和应用,注重对经营模式和条件的改革,提高了生产的效率,是企业的生产朝着良性的方向健康发展。

2.2 增值税的改革和转型,对企业的所得税影响重大,在生产型的增值税税制下和消费型的增值税税制下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是不同的,这就造成了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存在在差异。较比较而言,生产型增值税转消费型增值税会使企业的所得税增加。

三、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3.1 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企业投资的当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全部进行抵扣,并且是一次性的。这样使得投资当年的利润增加。与此同时,固定资产的增加会使折旧费增加还有可能使得财务费用也相对增加,这样,一部分增值税抵扣带来的费用会被抵消掉。之后各年的利润也是取决于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所得的回报和折旧费用、财务等之间的关系。

3.2 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在投资的那年,增值税的支付会减少,在经营过程中现金的流量会有所增加,当年的投资的资金通常会高于生产型的增值税,使得融资现金流支付的利息有所增加。

四、对企业的投资影响

4.1 在企业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计划会发生偏移,企业对设备的投资会增大。企业为了能够投资带来进项税额折扣,往往会选择对企业的设备投资加大。

4.2 缩短了企业的投资周期。企业增值税的改革,使得企业更有利于改善企业的技术水平,进而加快了企业对企业设备的更新和换代,企业设备和技术的更新越快,企业投资的周期也就越短。

五、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影响

5.1 企业增值税的改革会加快企业的投资计划,也更容易消化企业的自身积累。最重要的是有可能造成利润的增长。目前企业可以实际用于分配的利润是依托于现金流的。在投资的开始阶段,增值税的折扣会减少企业的纳税额,减少了资金的流出,增值税的转型,企业就会增加了投资,资金的流出也会增加,这样有可能使企业总体的现金的流量减少,不会增加企业的分配利润。

5.2 增值税的改革对企业利润的表现有很多的方面,最主要的表现为1增值税转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的金额会降低,也相应的使得折旧资产的折旧额减少,是企业总利润有所增加。其次企业的增值税改革使得企业营业额的减少,也可以带来利润的的提高。

六、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企业增值税的改革使得企业当期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存在了很大差异,第一增值税的改革增加了企业资金的流量,第二,因为增值税的减少会造成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对减少,这样企业资金的流出会减少,第三,增值税的的改革后,会导致每年的折旧资产的相对减少,销售不变,也会增加企业的利润。使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增多。

七、企业如何应对增值税的改革

增值税的改革对不同行业的影响有所不同,对于对固定资产有很大需求的行业来说影响会更大。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慎重,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增加对固资产投资计划,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时,要不断的论证,以免投资的盲目。根据税务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只有小于销项税额的时候才可以全部抵扣掉。不然,只能在以后的月份进行抵转。

7.1企业采购固定资产。企业在对固定资产采购时,通常选择从一般纳税人那购买。一般的纳税人因为可以增值税的发票,当然如果小规模的纳税人可以提供更好的优惠,我们也可以考虑其他的购买渠道。

7.2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降低财务带来的风险。企业增值税的改革,使企业更倾向于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这样企业对现金的流出会增大,如过在管理中出现漏洞,会造成资金链的衔接不上甚至出现断裂,这样会是财务产生风险。所以在投资的过程中要慎重,同时也要加强企业的管理。

八、总结

我国的企业增值税的改革是根据我国的企业经济的特点不断完善的一种转型,然而在我国的增值税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行业收购的发票管理困难,设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难度很大,增值税的起征的范围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我国的税负不问题,等等。我国增值税还应该结合国外优秀经验和国内实际情况在改革中不断总结,促使增值税改革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流程篇(4)

关键词: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现代物流

中图分类号:F8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026-02

物流业在发达国家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由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国际运输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人WTO以后,国际大型跨国物流公司的涌入,给我国的物流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而我国物流业目前又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对此,近些年来国家十分重视这一问题,先后多次召开部级和省市级的高层次专题会议。

本文立足点是,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其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及其他涉税财务活动事先做出合理筹划与安排,采用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的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的活动。目的是研讨如何尽快地发展我国的物流业,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物流企业在国际物流市场的竞争力。

一、现代物流及其主要特点

什么是现代物流?至今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可以这样理解,即现代物流是采取了集采购、运输、仓储、分拨、包装、配送、与销售等环节为一体的管理形式;应用现代高科技的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从而成为企业在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外的重要利润源泉,是种对物流的先进组织方式和管理技术。

现代物流发展到今天,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很成熟的新兴行业,服务范围、服务体系、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主要手段及作业标准等方面都比传统物流要先进得的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物流服务范围全程化:传统物流服务只限于产品从生产厂家到消费者过程中的各种活动的服务,而现代物流服务是在传统物流服务从基础上向两端延伸,即包括原材料采购、产品的生产、物流咨询以及退货和废弃物回收等服务活动。

物流服务体系社会化:随着社会分工日趋深化和市场需求的日益复杂,生产经营者和供销商希望把大量复杂而且对其本企业又不具有优势的物流业务交给专门从事物流专业工作的企业来承担。第三方物流企业以提供部分或全部物流服务。

二、税收筹划的含义及其意义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者股东财富最大化,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其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及其他涉税财务活动事先做出合理筹划与安排,采用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的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的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1.直接降低成本,有利于企业收益最大化

在企业的收益中,除正常经营支出,最大的非经营性支出就是税款。在企业的现金流量中,支付税款是现金净流出,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而形成现金流入。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的收益与企业的收益是直接挂钩的。

2.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佳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既要熟悉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和其他经济法规。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在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不一致时允许企业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在此情况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并允许企业正确进行账务处理、计税、编报财务报告,同时进行纳税申报,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的多重功能。

3.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改制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表面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向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方向发展,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和对策

1.提高企业有关人员的素质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企业特别是物流企业纳税筹划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最基本的途径是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管理者、会计人员的素质。企业可以通过外出学习、自己培训等形式提高这些人员的素质,使企业的有关人员消除对纳税筹划认识上的误区,不要把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要使他们充分掌握税收方面的相关知识,以便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

2.物流企业应该熟悉纳税筹划的方法及如何运用

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主要发达国家对企业的税收都采取了一定的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我国也不例外,物流企业应该熟悉纳税筹划的方法。

3.物流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风险的防范

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进行税收筹划的物流企业首先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的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随时随地注意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4.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筹资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内部积累、银行借款、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企业间相互拆借等等。这些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不同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即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税负最小而获利水平最大的方法。通常情况下,不同的筹资渠道其税前和税后的资金成本不一样,如果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以上各种筹资方式中,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体上讲,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税收筹划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

5.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流程篇(5)

关键词:房地产业;需求方;营改增;会计核算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给房地产业带来了重大的税制变革。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将按11%计征增值税,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房地产业实行“营改增”后,不仅能减轻开发企业自身税负水平,有利于其长远发展,同时也能惠及到那些从开发企业取得其开发项目的企业。本文站在需求方企业的立场,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对房地产业实行“营改增”后的相关影响进行研究。为使研究内容清晰,本文所针对的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同时也只是比较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两个税种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并没有将业务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如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一并加以研究。

一、“营改增”对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影响

(一)“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的变化

从开发企业购入其开发完工的土地项目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重要方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实行“营改增”前,开发企业发生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时,需按照实际转让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这部分营业税作为价内税被计入购买方企业外购土地使用权成本,进入其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在实行“营改增”后,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为增值税纳税行为,企业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11%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这部分税额并不进入购买方无形资产的价值,而是计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例1]某企业从开发企业购入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新建厂房,该土地使用权的预期转让价格为114万元,预计摊销年限10年,按平均年限法摊销。2年后,企业放弃了厂房建设计划,并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34万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购买方企业会计核算变化情况如下:在实行“营改增”前,由于开发企业需按照转让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为保证能实际获得114万的转让收入,该土地使用权所计算确定的定价=114÷(1-5%)=120万元,即购买方企业需支付转让价款120万元,因此,该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20万元。按平均年限法,每年末需摊销12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费。2年后转让时,企业需按转让价134万元的5%缴纳营业税,再扣除此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余值,最终转让利得=134-134×5%-(120-2×12)=31.3万元。在实行“营改增”后,开发企业是按照转让价款的11%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征税,开发企业无需进行税负转嫁考虑,该土地使用权的定价直接确定为114万元,但企业在支付转让价款114万元的同时,还需支付增值税12.54万元。此后,按平均年限法,每年末需摊销11.4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费。2年后转让时,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34万元,同时按转让价的11%收取14.74万增值税的销项税,价税合计为148.74万元,由于增值税为价外征税,由购买方承担,因此,转让价扣除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余值后即为转让利得=134-(114-2×11.4)=42.8万元。“营改增”前后,相关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结果见表1。

(二)“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变化对会计要素的影响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变化影响。购买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企业“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在“营改增”后减少了。如例1中所示,土地使用权的预期转让价为114万元,由于另需支付5%的营业税,为此开发企业将转让价提高至120万元,扣除其承担的营业税6万元,即可获得114万元的转让收入。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征税,由购买方企业承担,开发企业无需进行税负转嫁,转让价格即为其预期转让价。但是企业需另外支付11%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计入资产的价值,然而其会导致企业结算资金增加。(2)持有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变化影响。“营改增”后,企业在持有土地使用权期间的每个会计期间负担的摊销费用减少了。这是由于“营改增”后土地使用权初始计量成本减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时,摊销费用也会相应减少,从而降低了每期负担的期间费用。如例1中所示,“营改增”后每年摊销费用为11.4万元,减少了0.6万元。(3)处置土地使用权时的变化影响。在处置土地使用权时,“营改增”前后企业获得的转让利得相差较大。在实行“营改增”前,转让方需承担转让收入5%的营业税,这部分营业税直接从转让利得中扣减。实行“营改增”后,企业不再承担营业税的缴纳,而增值税是价外税,由购买方承担,在企业向购买方收取转让收入的同时也收取了销项税,因此,企业获得的转让收入扣除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后即为转让利得。如例1中所示,“营改增”前后企业转让利得相差11.5万元,其形成原因为初始计量成本之间6万元差额的摊余价值4.8万元及无需缴纳的营业税6.7万元之和。总体而言,对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而言,房地产业“营改增”后会减少其在购买期间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会增加其结算资金,但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性会减少该期间应交税费负债,而摊销期间每期费用会减少,转让期间企业利得会增加。

(三)“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从资产负债表分析,资产项目中非流动资产的金额有所减少,这是因为消除了开发企业会转嫁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中的营业税,使得企业无形资产的购置成本降低;负债项目中流动负债的金额会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而减少,相对于存货类流动资产进项税额产生的抵减效果而言,由于无形资产增值税抵扣链的时间要长得多,销项税额是到无形资产处置时才会出现,因此,无形资产购进时产生的进项税额抵减效果对企业更加有利。从利润表分析,费用项目中每期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减少,企业税前利润得以提高,同时也会导致企业负担的所得税费用提高,但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只是所增加税前利润的25%部分,也就是增加出来的税前利润中有75%的部分留归企业拥有,总体影响的结果仍然是企业整体利润的提升。从现金流量表分析,在购置业务发生期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中购建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增加了。“营改增”前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中含有转嫁来的营业税部分,这部分税负增加率约为预期转让价格的5.26%,即5%÷(1-5%),而“营改增”后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增值税税率为11%,超过营业税税负率的5.74%。如例1中所示,“营改增”后企业在购置日支付的银行存款比“营改增”前多6.54万元,形成的差额为114万元的5.74%部分。同时,由于企业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进行税额抵扣,为及时取得开发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在购置时需要采用货币资金方式进行结算,从而增加了企业现金流的支出。虽然这部分进项税会通过抵减当期应缴纳增值税方式转回,但如果当期销项税不够抵减而转入到后期抵减,则会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负担。从三张报表总体影响结果分析,对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而言,房地产业“营改增”后会降低企业在非流动资产上的购置成本,减少企业当期的应交税费,从而有利于改善企业财务状况;购置成本的降低也减轻了企业以后各期的负担,提高了企业经营成果;支付的进项税会增加购置期间企业现金流负担,但这个负担只是暂时性的,随着销项税额的形成,这些支出的现金会得到回收。

二、“营改增”对购入不动产的会计影响

(一)“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的变化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实行“营改增”前,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需按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等构成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5%的营业税,这部分营业税作为价内税被计入购买方企业外购不动产成本,进入其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在实行“营改增”后,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并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这部分税额并不进入购买方固定资产成本,而是作为可抵扣项计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与一般增值税抵扣要求不同的是,按相关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不是在取得的当期一次抵扣,而是在两年内分期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2]某企业从开发企业购入一栋商品房用做职工宿舍,该商品房的预期房价总额为22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20年,按平均年限法提取折旧,假设净残值率为5%。3年后,企业将该商品房转让,转让价格为28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会计核算变化情况如下:在实行“营改增”前,由于开发企业需按照房价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为保证能实际获得2280万的转让收入,该商品房的定价=2280÷(1-5%)=2400万元,即购买方企业需支付转让价款2400万元。若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影响,该商品房的初始成本为2400万元。按平均年限法,每年需计提120万元的折旧费。3年后转让时,企业需按转让价2800万元的5%缴纳营业税,再扣除此时房屋的账面余值,最终转让利得=2800-2800×5%-(2400-3×120)=620万元。在实行“营改增”后,开发企业是按照房价收入扣除该房产项目对应土地价款后余额的11%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征税,开发企业无需进行税负转嫁考虑,该厂房的定价直接确定为2280万元。若按房地产业平均土地成本占比30%来算,企业在支付房款2280万元的同时,还需支付增值税=2280(1-30%)×11%=175.56万元,这项进项税额需分2年进行抵扣,第一年抵扣60%,剩下40%的部分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在第二年进行抵扣。此后,每年需计提折旧费用为114万元。3年后转让房屋时,企业取得转让收入2800万元,同时按转让价的11%收取308万增值税的销项税,为转让利得=2800-(2280-3×114)=862万元。“营改增”前后,相关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结果见表2。

(二)“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变化对会计要素的影响

(1)购置不动产时的变化影响。企业在购买不动产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在“营改增”后减少了。其原因就在于实行“营改增”后,取消了原来需由销售方承担的营业税,其商品房售价即其预期售价,购买方可直接按预期房价购入不动产。因此,相比之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少了120万元营业税的部分。但是购房企业需另外支付11%的进项税额,这部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计入资产的价值,不会增加“固定资产”成本,只会影响“应交税费”负债项目,由于本期只能抵扣60%的进项税,还有40%的部分需要垫付1年以后才能得以抵扣收回,因此,会导致企业结算资金压力的增加。(2)持有期间的变化影响。“营改增”后,企业在持有不动产期间的每个会计期间负担的折旧费用减少了,这是由于“营改增”后不动产初始计量成本减少所导致的结果。折旧费用的减少降低了每期费用负担,由此提升企业利润。如上例所示,“营改增”后企业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减少120万元,相比“营改增”前折旧额,“营改增”后每年折旧费用减少了6万元。(3)处置不动产时的变化影响。在处置不动产时,“营改增”前后企业获得的转让利得差距较大。同样的转让售价,“营改增”前,转让方需承担售价5%的营业税,此部分税费直接被从转让利得中扣除。“营改增”后,企业不再缴纳营业税,企业向购买方收取转让收入的同时也收取了销项税,因此,企业获得的转让收入扣除不动产账面价值后即其转让利得。如例2中所示,“营改增”前后企业转让利得相差242万元,其形成原因为初始计量成本之间120万元差额的摊余价值102万元及无需再缴纳的营业税140万元之和。总体而言,对购买不动产的企业而言,房地产业“营改增”后会减少其在购买期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会增加其结算资金,但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性会减少该期间应交税费负债,而计提折旧期间企业费用减少,转让期间企业利得增加。

(三)“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从资产负债表分析,资产项目中非流动资产的金额有所减少,这是因为消除了转嫁到固定资产售价中的营业税,使得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降低;负债项目中流动负债的金额有所减少,这是因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税额可以用于销项税的抵扣。从利润表来看,费用项目中每期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减少,企业税前利润得以提高,从而也提高了企业净利。从现金流量表分析,在购置业务发生期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中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有所增加,如例2中所示,“营改增”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支付的银行存款多了55.56万,这是因为“营改增”后企业支付的增值税超过了“营改增”前所需支付的营业税部分。此外,由于有40%进项税需要在1年以后才能得以抵扣收回,这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负担,但是随着进项税额的抵扣,此项压力最终将会消除。从三张报表总体影响结果分析,对购买不动产的企业而言,房地产业“营改增”后会降低企业在非流动资产上的购置成本,减少企业当期的应交税费,促进企业财务状况的改善;由于购置成本减少了,企业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也相应减少,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一般而言,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较大,相应的增值税金额也较大,在没有足够的销项税予以抵扣以及存在待抵扣进项税期间会导致企业现金流负担增大。

三、“营改增”对租入资产的会计影响

(一)“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的变化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租赁需区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实行“营改增”前,开发企业提供出租不动产业务时,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都需要缴纳营业税,只是计税依据有所不同,融资租赁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经营租赁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都是5%。在实行“营改增”后,开发企业不动产的租赁业务变成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笔者仅就经营租赁的相关影响进行分析。[例3]某企业从开发企业租入门面房一幢,租期3年,用于企业门市经营。租赁合同规定,3年租金共计300万元,租赁开始日预付租金60万元,每年年末支付8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情况下,会计核算变化情况如下:在实行“营改增”前,由于开发企业租赁资产行为需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为保证能实际获得租金收入300万元,开发企业在确定租赁价格时,会将加计营业税,该门面房最终确定的3年租金为300÷(1-5%)=315.79万元,其中所含营业税为315.79×5%=15.79万元。根据营业税细则的规定,开发企业提供租赁业应税劳务应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后缴纳营业税,即预收的房屋租金应该立即申报缴纳营业税。开发企业具体租金收取额分别为预收租金63.16万元,每年年末收租金84.21万元。在实行“营改增”后,该开发企业需依据租赁不动产税目按照销售额的11%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为300×11%=33万元。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直接按预期价格确认租金收入。按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企业在支付租金的同时,就要支付增值税的进项税。“营改增”前后,相关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结果见表3。

(二)“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变化对会计要素的影响

(1)预付租金时的变化影响。实行“营改增”后,出租方不再承担租赁不动产的营业税,开发企业无需进行税负转嫁,相比之下“长期待摊费用”的入账价值少了3.16万元营业税的部分。但是企业需另外支付11%的增值税,6.6万元的进项税额被记入“应交税费”负债账户,可用于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2)租金费用确认期间的变化影响。“营改增”后,企业在租赁期的每个会计期间负担的租赁费用减少了。这是由于“营改增”后租金总额的降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直线法分摊租赁费用时,摊销费用也会相应减少,从而降低了每期负担的期间费用。如例3中所示,“营改增”后企业租金总额为300万元,按直线法每个会计年度负担100万元,相比“营改增”前每年105.26万元的分摊额,减少了5.26万元,为开发企业收取租金应缴纳的营业税,即105.26×5%=5.26万元。总体而言,对租赁不动产企业而言,“营改增”后会减少其所负担的租金总额,从而每次支付的租金金额也相应减少,包括预付租金部分形成的待摊资产项目也会减少;每个租赁期间分摊的租赁费用减少,企业利润增加;随同租金支付的增值税额会增加企业对结算资金的要求,但进项税的可抵扣性也减少了该期间应交税费负债金额。

(三)“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从资产负债表分析,由于开发企业不需再将营业税转嫁到租金总额中,使得承租企业租金总额降低,其中预付租金的降低会导致资产项目中非流动资产项目“长期待摊费用”的金额有所减少;负债项目中流动负债的金额会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而减少。从利润表分析,由于租金费用降低,企业租赁期间负担的期间费用会因而减少,企业税前利润增加,净利随之增加。从现金流量表分析,由于经营租赁活动属于企业经营活动事项,企业租金总额的减少会引起企业经营活动支付的现金流量减少,但在支付租金的同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会引起引起企业经营活动支付的现金流量增加。“营改增”前,租金中会包含有营业税的税负部分,但税负增加率只是5.26%,明显低于“营改增”后11%的增值税税率。相比之下,虽然企业支付的租金总额减少,但多支付的税额部分还是会导致企业现金支付压力增加。如例3中所示,“营改增”前企业租金总额为315.79万元,其中包含有15.79万元营业税,“营改增”后共需支付33万元增值税,形成的差额有17.21万元,增加了企业租金支付时的现金流负担。从三张报表总体影响结果分析,对承租企业而言,房地产业“营改增”后会降低企业租金的支付成本,减少企业当期的应交税费,从而有利于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租金成本的降低也减轻了企业以后各期负担的期间费用,为改善后期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了条件;结算租金时支付的进项税会增加企业租金支付日的现金流负担,但随着进项税的抵扣,这项负担会最终消除。

四、“营改增”对委托代建工程的会计影响

(一)“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的变化

在实行“营改增”前,开发企业代建工程行为可以被视为劳务活动,按“服务业———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即按代建费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但如果代建房屋,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委托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开发企业替委托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这种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即按建造成本及向委托方收取的其他各项收入之和的5%缴纳营业税;如果开发企业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其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即除了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之外,再按建造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只有土地使用权归委托方,委托方能提供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开发企业不垫付资金,开发企业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才可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上几种情况仅仅是营业税税目不同,但是由于每种税目下的计税依据也会各不相同,其中按“服务业”税目征收时是按代建手续费收入部分为计税依据,其他情况均按全部结算收入为计税依据,进而导致税负有明显差异,对开发企业最为有利的方式为按“服务业———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开发企业代建行为征税较为简单,一般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11%的增值税;若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的同时替委托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11%的增值税。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例4]企业委托开发企业建造厂房,该厂房预期造价为3800万元。该厂房由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厂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为3000万元,当地税务机构确定的建筑业成本利润率为15%。在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情况下,会计核算变化情况如下:在实行“营改增”前,由于开发企业的代建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同时对其自建行为,还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为保证能实际获得预期工程收入3800万元,开发企业在确定厂房造价时,会加计营业税。按“建筑业”计算的营业税为3000(1+15%)÷(1-3%)×3%=106.70万元,该厂房最终价款确定为(3800+106.70)÷(1-5%)=4112.316万元,其中含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的营业税为4112.316×5%=205.616万元,按“建筑业”计算的营业税106.70万元。在实行“营改增”后,开发企业依据销售不动产税目按照代建价款的11%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为3800×11%=418万元。增值税是价外税,开发企业无需将其记为成本负担,直接按预期工程造价确认收入。但委托方企业在给开发企业支付造价3800万元的同时,还需支付增值税418万元,这部分进项税在当月可以抵扣250.80万元,在1年后可以再抵扣剩余的167.20万元。“营改增”前后,相关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结果见表4。

(二)“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变化对会计要素的影响

对比“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结果的变化发现,在结算工程款项业务环节中,房地产业“营改增”会对委托方企业的资产、负债类会计要素产生相应的影响。在结算工程款时,企业“在建工程”的入账价值减少了。这是因为,在实行“营改增”前,无论开发企业代建工程行为被确定为劳务还是销售不动产,都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最终会被加计转嫁到委托方。实行“营改增”后,开发企业无需进行税负转嫁,建造工程合同价款即为其预期造价3800万元,相比之下“在建工程”的入账价值少了312.316万元。此外,“营改增”后,开发企业需对其代建工程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此形成了委托方企业“应交税费”账户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营改增”后,委托方企业需为代建工程项目支付的货币资金发生了增加,这是由于现在需要支付的增值税超出了原先负担的营业税。虽然增值税可以分两次从企业应交的销项税中抵扣,但会增加结算期间企业货币资金的压力。总体而言,对委托代建工程项目的企业而言,房地产业“营改增”后会降低其委托建造形成的在建工程入账价值,结算工程价款时支付的增值税额会增加其结算资金压力,但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性会减少相应期间应交税费负债金额。由于在建工程最终会结转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因而企业后期计提折旧期间每期折旧费用会减少,企业营业利润会相应有所增加。

(三)“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从资产负债表分析,资产项目中“在建工程”的金额有所减少,这是因为消除了开发企业会转嫁到代建工程造价中的营业税,使得企业在建工程的建造成本降低;负债项目中流动负债的金额由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而减少,并且这种抵扣效果有40%的部分要延续到1年之后,因而对连续2年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金额均有影响。由于在建工程属于固定资产在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资产项目,不需计提折旧,也就不会影响利润表。但从长远影响分析,在建工程迟早都会转入固定资产,进而在之后计提折旧的过程中,对利润表的费用及税前利润、净利项目带来影响。从现金流量表分析,在工程建造期间,随着工程价款的结算,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中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发生了增加。虽然“营改增”前企业在建工程支付的工程款中含有转嫁的营业税部分,但这部分税负增加率还是明显低于“营改增”后11%的增值税税率。如例4中所示,“营改增”前企业在建工程款中包含有312.316万元营业税,“营改增”后需支付418万元增值税,形成的差额有105.684万元,而这还是在营业税税负最高的情况下。如果开发企业只是利用其自身有利条件帮助企业建造工程,则按“服务业”税目来承担营业税,这项差额还会增加更多,这样会大大增加企业现金流的支出。由于企业只能在当期抵扣60%的进项税,还有40%的部分需要在1年后才能抵扣,推迟了进项税的回收时间,也增加了企业当期现金流负担。从三张报表总体影响结果分析,对委托代建工程项目的企业而言,房地产业“营改增”后会降低企业在非流动资产上的建造成本,减少企业当期的应交税费,从而有利于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建造成本的降低也减轻了企业以后各期负担的折旧费用,为改善后期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了条件;结算工程款时支付的进项税会增加企业现金流负担,分2年抵扣的规定又使得回收时间延迟,考虑到一般在建工程的工程款金额较大,对企业现金流会带来不少压力。总之,房地产业“营改增”不仅仅是影响该行业企业自身税负水平和核算内容的变化,对与其产生业务往来的需求方企业的税负水平和业务核算也带来了变化并产生了重大影响。实行“营改增”后,降低了需求方企业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上投入成本,消除了营业税负担,增加了增值税抵扣范围,从而有效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长远发展而言,将有利于提升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信心与能力。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企业所得税流程篇(6)

关键词:物流业税负;改革;增值税;税率

物流作为一项劳务,流转税的征收以营业税为主,但是不同的业务类型税率并不统一,其中运输、装卸、搬运执行3%的税率,仓储、配送、却执行5%的税率,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综合型物流企业经常承接“一条龙”的业务,很难区分运输与服务收入,而不能区分的就要从高税率。除了货代业务采取差额纳税外,其他业务类型重复征税的问题很普遍,只要货物还在流通环节,多一次分包就多一次征税,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减负政策指出了两个方向:扩大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研究解决物流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应该说,治标但不治本,因为物流并不是简单的劳务行为,它实际上是商品流通环节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既然参与了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就应该跟销售行为一样课征增值税,加入抵扣的链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一、运输与仓储业务的税收现状

现代物流经营中越来越推行供应链管理,但从具体的业务形态上看,仍离不开运输和仓储,以下是目前这两大业务的税收现状。

1.交通运输业税收现状

按照现行税制,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表面看来,似乎不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但其实不然。

以公路运输为例,运输企业要开展业务,最大的投入就是购置运输工具,例如:车辆、车架等,这些物品在购置时已征收了一次增值税,虽然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交通运输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所以购入运输工具所含的增值税无法得到抵扣。其次,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消耗最大的成本项目是燃油,在燃油的采购过程中,销售企业已缴纳过增值税,如果工贸企业在流通环节中采购相同的燃油,所含的增值税依照规定能够得到抵扣,但由于交通运输业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运输企业采购燃油所含的增值税还是无法得到抵扣。应该注意的是,运输企业在为工贸企业提供运输劳务以后,工贸企业又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的7%抵扣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在整个商品流通过程中,只有运输环节不在抵扣链条上,可见交通运输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十分突出。

2.仓储业税收现状

按照现行税制,仓储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除了试点物流企业外,其他企业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同样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仓储企业要开展业务,必须拥有一定面积的仓储场所,如果仓储场所是非自有的,向下家收取仓储收入的同时,也要向上家支付相应的仓储成本,赚到的仅仅是差价部分,但在缴纳营业税时,却要按收入总额纳税,虽然国税发[2005]208号文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但目前纳税试点企业的门槛很高,而且该政策只能适用于试点企业本身,即使是该试点企业在异地的分公司也不适用,可见绝大多数的企业是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

二、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一一增值税扩围

对如何解决物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物流国八条”给出了政策性指引,即扩大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以及统一物流环节营业税税率,这在业内虽广受好评,但普遍认为很务虚,因为2009年国务院出台《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后已提出类似的解决方案,但至今仍没有落地,难免给人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另外,即使这两条政策真正得以实施,仍无法解决在流通环节中,物流企业被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所以很多专家都对增值税政策缺席“国八条”感到很遗憾。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曾就此提出建议:“物流企业在新购固定资产时,享受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同的税收政策,即允许用新购进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所含增值税,扣抵当期应纳营业税,当期未抵扣完的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这个建议看似合情合理,但其实不然。在正常情况下,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不进行相互抵扣的,但也有例外,例如财税【1994】12号、财税【1994】60号和财税【1998】114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又如财税【2004】167号文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营业税税额”。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归属国税和地税征管,两个税种进行相互抵扣,征管难度加大,操作上也有困难。

在增值税抵扣问题上,经过多年的摸索,现已较完善和简便。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后,只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即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1年该抵扣事项又有最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指出:“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该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即在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上不再有时限的要求。

在营业税抵扣问题上,财税【2004】167号文明确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将税控收款机价款所含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营业税税额。可见营业税的抵扣还是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果允许物流企业以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抵扣当期应纳营业税,一是会加大地方税

务机关征管上的工作强度,二是物流企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允许增值税进行抵扣,将造成地方税收的流失,三是从纳税人角度看,抵扣环节的时间性也会延长。目前全国有大批重资产型的物流企业,每家物流企业都可能采购经营性固定资产,单是等待税务机关审批的时间都要很久,如果碰到跨年度,还可能造成无法抵扣的情况,容易激化税企矛盾因此,物流企业以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抵扣当期应纳营业税的建议并不可行。

除此之外,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将产生大量的变动成本,以运输企业为例,燃油成本占总成本的40%,作为流通环节,燃料所含的增值税如无法得到抵扣,还是不能切实减轻税收负担,所以要真正解决物流企业重复征税的各项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进行增值税扩围。

三、增值税扩围后的税率问题

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虽然能解决重复纳税问题,但如果税率设置不合理,将会适得其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民建中央物流工作小组副组长贺登才认为:“目前我国增值税率是17%和13%,大大超过了物流企业的承受能力。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原材料、成品都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物流企业大量的是人力成本,不能用来做抵扣。如果按照现行增值税率,反而更加重物流企业的赋税负担。”

目前,很多综合型物流企业在经营传统业务的过程中,都存在兼营行为,例如:运输业务加入包装服务、仓储业务加入分切服务、堆场业务加入修箱服务等。上述兼营业务大多属于“加工修理修配”范畴,都需缴交增值税。以笔者所在企业的修箱业务为例,2008年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率为6%;由于2008年的修箱收入超过50万元,2009年企业直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负率上升到10.5%,同比增加75%。对于税收成本的大幅上升,我们进一步分析原因,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17%,修箱业务能抵扣的只有修箱材料所含的增值税,对于装卸设备和水电费等所含的增值税则无法进行抵扣,因为一个堆场大都同时经营空箱、场装及修箱等业务,所有的设备和水电费都是共同使用的,无法严格区分哪种业务用了多少,也就无法将修箱业务使用部分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另外,修箱业务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50%,这部分成本也是无法进行抵扣的。可见,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业务形态,在相同的业务水平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要承担更高的税收成本,其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也就相应下降许多。

由此可见,增值税向营业税扩围,税率如何确定是最大的看点。增值税现行税率主要为17%,粮食、食用植物油、报纸、杂志等为13%,小规模纳税人为3%,出口货物为0。有专家认为,交通运输业很可能成为改革的第一刀,那么在税率的选择上,17%和13%显然过高,零税率也绝对不可能,所以只能新增税率。以物流企业为例,假设只增加一档统一的税率,虽说征管较为便利,但对于不同业务类型将产生不同的税负率,因为不同的业务类型可抵扣的情况不一样,对于重资产型的业务可抵扣的项目多,例如:码头、堆场和运输业务等;而对于轻资产型的业务基本上就没有可抵扣项目,例如:货代、船代和报关业务等。另外,不同的业务类型有不同的毛利率水平,也可能带来新的不平衡。假设增加多档税率,虽然在税负水平上可能带来平衡,但是征管难度无疑是加大了,而且如何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量身定做最适合的税率将会是更大的难题。这些都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详细地测算,在综合考虑各项要素的基础上,最终确定适用税率。

四、物流业实现增值税扩围,切实减轻税收负担

综上,物流企业要真正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要彻底解决税负水平过重的问题,不应该只是停留在营业税的层面上,差额纳税和统一税率只是权宜之计,要从根本上解决所有的问题,就要走增值税改革这条路,只有将物流行业纳入增值税领域,制定合理的征收率,才能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给物流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流程篇(7)

【关键词】 电网企业; 纳税筹划; 研究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然而无论如何,税负都是企业无效流出现金中的一部分,减少现金的流出,尤其是在电网企业电网建设资金不足,筹资压力巨大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减少现金的流出。企业既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不愿有过多的无效现金流出,纳税筹划无疑是解决上述矛盾的有效手段。也就是说通过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降低企业税负,达到减少企业现金流出的目的。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纳税筹划不同于偷漏税行为,主要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的合法行为。

(二)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于承担的税种较多,纳税税基、地点、时限、税率、纳税主体等各有差异,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税负就可能不同,加之我国税法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务规定得很死,其中不乏可以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税负的事项。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就是合法,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纳税筹划。

2.事前筹划原则。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业务方式方法,才能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负。

3.目标性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和做其他事情一样,事先应制定一个任务目标。在筹划之前必须了解与分析企业所纳税种类、适用税率、税负、经济业务流程、所在地区税率情况、行业特点等企业所处的纳税环境,并在此基础上,掌握存在哪些问题,再考虑筹划的可能性,制定筹划要达到什么目标。有了目标,才能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是通过延期纳税、转移税负,还是采取其他合理避税办法来实现目标。

二、电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纳税筹划是电网企业精益管理和增收节支的重要手段

作为建设和经营电网的供电企业在“十一五”以来,担负着艰巨的电网建设任务,在面临电价空间越来越小和电价出台困难的形势下,单纯靠自有资金难以保证电网建设资金的充足供应,大量融资又会带来资产负债率和利息费用的压力。因此,科学地运用纳税筹划手段减少税费支出,缓解资金的压力显得尤为重要。科技开发费加计扣除和购置科技设备,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减企业所得税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所有这些,无疑是利用纳税筹划为企业带来的效益。

(二)纳税筹划是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的有效途径

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与企业经营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财务管理并不是简简单单的算算账,纳税多少也不是税务机关让交多少税就交少税,而是需要用脑子、用知识、用智慧去管理,去筹划。同时,从这几年税务机关的各种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核情况看,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好多并不是主观上的故意违规,而是对税务政策研究得不够,筹划得不够。因此,纳税筹划的过程是税收政策研究的过程,只有在清楚地了解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税收筹划,进而有效规避税务检查风险。

(三)二级供电单位的科学筹划和正确申报是确保省公司科学纳税的重要基础

地市公司作为省公司的二级核算和汇算清缴成员单位,做好纳税筹划同样重要。一直以来,二级供电单位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省公司的影响,存在着纳税筹划等上级政策,纳税申报不规范的现象,给公司系统的纳税工作带来一定的被动和风险。作为电力业务的具体核算单位,二级供电企业纳税筹划的主动性和纳税筹划建议的深度,将对省公司纳税政策的研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因此二级供电单位的纳税筹划同样十分重要。

三、供电企业具体纳税筹划研究

电网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涉及到的纳税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涉税空间很广,纳税筹划的任务很重。但就税负金额和对企业的影响来说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下面着重对这两个税种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长期以来,电力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和二级单位在销售环节预征增值税的模式决定在销项税的筹划上可做的文章有限。因此,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点在进项税的抵扣方面。供电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大部分集中在地方小水、火电结算过程中购入电力费抵扣,除此之外应加大以下环节的进项税抵扣:

1.购进货物(包括材料、油料、备品备件等)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积少成多,提高抵扣率。从近几年来看,为满足电力生产需要,供电单位的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逐年增多,提高日常的抵扣率无疑会减少增值税的流出。

2.由于部分大修和一般修理项目由多经单位承担,但多经单位多为建筑安装企业,主体税种为营业税。发包工程时,如果采取大包方式(即施工单位负责供料和施工)则进项税得不到抵扣。因此,在发包此类工程时,材料部分要由建设单位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材料部分可以抵扣进项税,从而提高进项税抵扣额度。

3.合理抵扣运输费用的进项税。从近几年的税务稽查实践来看,运输费抵扣进项税的条件和要求越来越严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有以下几种:铁路运输费用,航空运输费用,管道运输费用,海洋运输费用,公路运输费用和内河运输费用。在提供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的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运输地点、运输距离、运输台班时间等详细证明材料,但往往由于企业的基础材料不全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如果在完善各项基础资料的基础上,利用政策进行合法抵扣,将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相比增值税来说,纳税筹划的空间更大,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更大。过去我们已经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给企业创造了很大利益,新税法的实施更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利用。按照新税法“为取得应税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都应该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原则,笔者结合供电企业的特点,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研究。

1.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筹划。新税法对大修理支出资本化的规定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法,而且规定条件较原税法规定的条件要宽松。原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符合“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寿命延长二年,修理后被用于新的用途”三个条件之一的均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进行摊销,不允许在税前直接扣除。而新税法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修理支出占资产原值的50%以上,寿命延长二年”两个条件才归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否则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因此,供电企业的大修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条件更加宽松,更加有利于通过大修项目提高电网设备的健康水平。

2.技术开发费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同时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就电网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大科技投入是建设一流企业的根本保证,利用这项优惠政策既促进了企业的科技进步,又获得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3.资产加速折旧筹划。新税法规定,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随着电网企业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深入和科技投入的加大,现有设备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对于符合条件的资产完全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降低税负,又可以加速资金的回流。

4.及时转增资产,尽早提取折旧。随着电网建设步伐的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不断增多,通过不断地加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水平,做好资产的及时暂估入账,尽早提取折旧,也是有效降低所得税负担的途径。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筹划。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007年河北省电力公司成功运用该项政策,针对农村电网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情况,抵免企业所得税2.4亿元,为企业节约了大量资金。可以看到,通过积极争取,电网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等工程完全可以进一步进行所得税抵免,在年度新增所得税有足够的空间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

6.积极争取政策,解决用户无偿移交资产的税务问题。随着一户一表改造和用户电力资产的投入加大,按照有关政策,用户电力资产均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但目前,这部分资产移交面临着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认为应作为无偿接受捐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供电企业角度来看,应从以下角度进行应对:用户资产移交后,供电企业将面临着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维护和维修,将承担巨大的用电事故责任;接收的用户资产价值确认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进行评估,将带来一大笔评估费用;更主要的是接收的用户资产的用电对象是固定的,接收资产并不会给供电企业带来用户和售电量的增长,而且接收的资产主要是配网设备和线路,线损率比较高。因此,应该积极争取免税政策,这样一来就会给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支出。

总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纳税筹划更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关键在于谁研究得深,谁研究得透。在电网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纳税筹划的任务很重,广大财务工作者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项责任,为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