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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教案设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5 17:18:25

民法典教案设计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1)

 

本期“我建议”专题选取三位人大代表:巨晓林作为农民工出身的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一直保持着朴实、务实的本色,积极为农民工的利益代言;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蔡继明围绕我国城镇化战略提出三项建议,体现着当代知识分子的担当;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法学研究所欧美法研究中心主任孙宪忠今年已经是连续第四次提出民法典相关议案,为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持续不断地努力,成为一个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强劲跳动的音符。

 

“我建议”,并不是仅仅在祖国的首都开几天会那么简单,而是体现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责任与使命。

 

作为公认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法典,民法典在学术界被称之为国计民生的根本大法。在今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也表示,民法典对一个国家来讲,是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其核心是要保障私权利。

 

然而,就是一部如此重要的法典,新中国成立后其编纂过程却四次“搁浅”,出台民法典也因此成了几代法学家的心中夙愿。傅莹“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预计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表示,让民法典编纂迎来了曙光。

 

作为曾经连续三年提出议案推动民法典编纂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在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仍旧提出了关于推动民法典编纂的相关议案。而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孙宪忠着重强调了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地位,并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需要慎之又慎。

 

民法典缘何四次搁浅

 

民法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编纂民法典也就成了新中国成立后几代法学家的夙愿。然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却可谓“一波四折”。

 

据了解,我国曾经四次启动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但都因各种原因而搁浅。

 

对于前三次编纂工作的搁浅,中国法学界泰斗级人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有过总结性表述:“民法典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1957年由于‘反右’运动停止;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开始起草,当时出了一个很不错的草案四稿。但为什么不再搞下去?主要是当时彭真委员长提出来,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还没有定型。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模式都还没有确定,这个民法典怎么写?这涉及很多重大问题,如农村土地是搞承包经营权还是其他?物权怎么写?是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开放到多大程度?证券、期货市场有没有?现代公司制如何组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这些商法内容无法解决,所以不便急于搞一个系统完整的民法典。当时提出先制定单行法,在此基础上再形成系统的民法典。按彭真同志话来讲就是‘变批发为零售’。”

 

按照这样的思路,一系列民法领域的单行法被先后制定。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们举手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新《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相继出台。

 

1998年,我国启动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到2002年,我国当时有一次比较大的民法立法行为,这是第四次民法典初期编制的行为,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公布中国民法典草案,但是当时的民法典草案做得相当不好、相当不成熟,学术界整体很不认可。原因就是民法典编纂至少要消除现行法律相互矛盾的地方,弥补明显的漏}同,同时就原来立法非体系性的篇章结构做重新的安排。而2002年的这一版草案就完全没有做到,只是把原来有效的法律和当时立法的大体方案简单地拼接在了一起。所以,这部草案不论是从立法指导思想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没有可取之处的。”孙宪忠教授说。

 

此后数年中,《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相继出台。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意味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曾连续三年提议案推动民法典编纂

 

作为始终关注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法学家,孙宪忠教授参与了梁慧星起草的民法典草案。

 

“这部草案应该说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部分后来被《侵权责任法》借鉴和使用。而当我在2013年提出关于民法典议案的时候,当时国内对于编纂民法典的呼声还是比较沉寂的。”孙宪忠教授说。

 

在2013年的议案中,孙宪忠教授提到了一个之后被立法机关不断使用的词:“掏空现象”。

 

“我在研究学习当时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的过程中发现,《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多数条文都被其他法律替代或者不能使用了,比如说法人制度的条文被公司法、企业法等替代,涉及物权的被物权法替代、民事责任部分被侵权责任法替代等等,有用的条文只剩下人身权当中生命权、健康权等一部分约10个条文还能继续发挥效用,这就是所谓的‘掏空现象’。”孙宪忠教授说。

 

孙宪忠教授就“掏空现象”提出了希望再次编纂民法典的议案,当年在没有收到立法机关回复的情况下,孙宪忠教授于2014年再次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建议,同时在议案中详细阐述了一套完整的民法典立法方案。

 

此后,2014年民法典编纂迎来转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标志着民法典第五次编纂工作正式启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后,法学界持非常欢迎的态度,但是民法典具体的编纂方法、路线等问题到了亟须解决的地步。”孙宪忠教授说。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孙宪忠教授就此提出了《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其中明确表示民法典编纂应分两步走的方案,即:近期,首先可以开展的工作是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中期到长期,整合现有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的群体;最后,做法律的最后整理和编纂,完成民法典的大业。

 

而在同一时间,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了先行编制单独的民法总则,继而将其他民商事法律整合为统一民法典的“两步走”立法计划。

 

“编纂民法典的决定由全国人大作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操作,还有五家单位参与编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编纂民法典是国家安排的任务。”孙宪忠教授说。

 

此后,孙宪忠教授负责的课题组起草编纂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关于“民法总则”建议稿》。

 

确保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

 

孙宪忠教授表示,这份建议稿贯彻了六方面的指导思想:一,全面贯彻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二,既强调立法的国情因素,也强调立法的现代化;三,强调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加强我国立法的可操作性;四,以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人民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五,坚持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体现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精神;六,强调概念的清晰明确、规范的合理、制度的完整和立法逻辑的清晰,强调语言的平直和简洁,实现立法技术和语言的重要更新。

 

孙宪忠教授还着重阐述了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地位,他表示,社科院的建议稿强调法律条文的编制采取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的格式,基本上不写入抽象空洞的政治口号。比如依据市场交易的实际和科学法理,比其他任何法律建议稿都扩大了“法律行为”一章的内容,一方面真正体现民事生活中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为引导和裁判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强调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地位,孙宪忠教授还在今年的两会中专门提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议案》。

 

此外,孙宪忠教授还提出了《民法总则应该规定“客体”一章及该章编制方案的议案》。孙宪忠教授认为,关于“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不规定不行,按照民法科学体例,这一部分内容也只能在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原因是,自古以来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一物一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客体,怎样进民法的范畴,也就是为民法所许可,成为社会经济或者人民生活的支配对象,这就是民法总则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民法总则不写“客体”或者“物”,没有权利客体的任何内容,必将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混乱。实际上这一部分内容十分重要,除了传统民法必须规定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之外,目前关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划分,虽然是民法一特别法一知识产权法的问题,但是也是民法一般法的问题。另外,目前社会反响很大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动物保护问题,也已经成为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环境和生态以及动物保护,虽然我们无法从民法的角度正面规定其权利,但是完全可以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写一些保护性的强制性规则。

 

第五次民法典编纂的期待

 

孙宪忠教授认为,民法典编纂需要按照四个原则,即:民法典必须是私法,不能承担公法的职能,不能解决宪法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行政法的问题;民法典是一般法、普通法,解决不了特别法的问题;民法典只能是实体法,不能是程序法,涉及民法程序的问题不能规定在民法典当中;民法典只能作为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在国际上产生的民事纠纷,还是要依据国际法。

 

具体到民法典总则的编纂上,孙宪忠教授认为需要处理几个重要问题:首先是体例选择。民法典总则的立法体例源于德国法系,按照法律关系规定民法上的基础制度。比如,关于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权利基本规则制度等。

 

民法典总则需要立足国情,着眼法律原理来构架,不能简单地在现有民法通则体系的基础上作修改。毕竟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内容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另外,在民法典总则中如何更好地规范法律行为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法律行为不能仅仅规定财产制度,还需要反映人身制度,因为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包括婚后财产等一些关系的约定都属于法律行为,都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都具有法律后果。而恰恰这些内容是以往民法通则不会涉及的,需要在民法典总则中有所体现。

 

再比如,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变动关系,如果仅仅把相应的法律行为理解为合同方式,法律只能解决其债权关系,但是对物权的处分也是法律行为,也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这就需要对民法总则提出具体的、科学的操作方案。

 

而对于将来民法总则跟其他分则如何对接的问题,孙宪忠教授表示,初步设想是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入手,以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的逻辑来划分民法的体系构成。民法典和民法典总则将来只规定基本权利,把特别权利放在分则中。其逻辑结构应以权利为主线。也就是说,民法典总则中除总则和分则之外,通过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的逻辑联系,构成

 

“大总则”模式。这样,即使民法典总则中没有规定特别权利,但是,通过民法典总则中关于权利基本联系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特别法。就像火车头后面有挂钩,特别法如果适合民法典总则后面的挂钩,就可以挂在上面。有民事权利的人应该重视权利的正确行使,不能伤及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这就需要在民法典总则中对权利的取得、享有、行使、消灭、限制甚至权利的剥夺,都要给出一般规则。

 

“从以往立法经验来看,民法典真正出台的时间预计在2020年左右,因为如此一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典籍,其出台过程一定要慎之又慎。”孙宪忠教授说。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2)

制定中国民法典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我这里提出三个要点:

(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这两点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邦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怎么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中国的实际当中,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际,教学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还应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还应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二)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以德国式的编制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及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作为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基础。德国式的这套概念为民法通则所采纳,民法通则的编制结构也基本上是德国式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以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亲属权所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也完全是德国式的。我们编纂民法典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德国式的概念体系和权利体系为基础。

(三)适应本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最新的立法经验。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工业、交通、通讯事业的进步,促成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并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民法典要有正确的对策和措施,要求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对此,我们当然要重视和参考20世纪新的民法典,如新荷兰民法典、新俄罗斯民法典、新蒙古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民法典的经验。

七、关于中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的建议

上述从中国实际出发的这个指导思想,我把它叫做“现实主义”。其他学者也曾提到这一点。当前民法学界讨论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路大概有三条:一条是“理想主义”,有的教授已明白表示,主张制定一部理想主义的民法典草案。另外一个思路,似可称为“浪漫主义”。其表现是有的教授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的民法典,其要点是不赞成严格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认为如像物权、债权这样的基本概念都应当抛弃。“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这两个极端的思路,当然都不是毫无道理。但是,从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向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根基的角度看问题,制定中国民法典一定要坚持现实主义的思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中国民法典,我提出这样几个要点:

(一)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二)制定民法典应当采取德国式五编制结构

各国民法典的结构,分为两种结构模式。一是法国式,即法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三编:第一编人,包括婚姻家庭法;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学者通说,认为德国式五编制优于法国式三编制。20世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大多采五编制或者以五编制为基础稍作变化。如前所述,德国式五编制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法律有严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正确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的公正,也便于人民学习和掌握法律。民法典作为社会的法制基础,保障民主、人权的基石,人民和企业的行为准则,人民学习法律的教科书,其逻辑性和体系性很重要。因此,制定民法典以采德国式五编制结构为宜。

(三)以民法通则和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结构

建议民法典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总则编。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理由在于:其一,所谓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人格权,就不是民事主体。其二,人格以及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请注意五十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民法理论中将人格权表述为“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其中所说的“不可分离”是有合理性的。基于这样的考虑,人格权摆在自然人一章较为妥当。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和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物权编。关于担保物权,各国民法典有规定在物权编的,也有规定在债权编的,也有单独设编的,考虑到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及其成立的法定性,应与用益物权一并规定在物权编。对“物权”概念应维持狭义的理解,严格按照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现实当中所接受的物权概念。所谓物权,指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如果像法国法那样采广义的概念,将导致把一切权利都包含在所有权概念之内。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还会有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仅一个所有权概念,将囊括尽一切民事权利。极而言之,所谓人格权也可以说成是对人格的所有权。这违背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因此,既不赞成改采广义物权概念,也不赞成取消物权概念和物权编,另设财产权编,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主张。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参考九十年代的几部新民法典的经验,设计民法典的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鉴于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关系、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法内容的极大膨胀,因此将债权分为三编,并以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仍在债权总则。这个设计在兼顾有的教授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作为独立一编的合理性的同时,强调保留债权总则。侵权行为与合同,区别在于: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债,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债;侵权行为法属于救济法,而合同法属于交易法。但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权利性质相同,均属于请求权,其履行、移转、变更、消灭以及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保留债权总则有其理由。债权总则,绝不仅是合同的总则,而是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总则。且对于亲属关系上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请求权,也有适用余地。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有的教授已经指出,总不能叫“侵权行为权”和“合同权”吧!因此,中国民法典不能没有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亲属编,并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监护制度作为亲属编的一章。我们注意到,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学者正在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当然要作为一编规定在民法典上,至于其名称是叫亲属编还是婚姻家庭编,没有太大的关系。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继承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私有财产的增加,继承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指出,继承权不是现实的权利,不能够和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亲属权并立。因此,建议取消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将关于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则安排在亲属法,将遗产分割、移转的规则安排在债权法。基于法律逻辑性和体系性及便于法官裁判案件的考虑,制定民法典应当维持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3)

[关键词]民法典 立法技术 立法程序 立法语言 条文标题 条次

自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的颁布开始,中国民法开始了其坎坷的历史。应该说,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历程发端于西方文明的冲击。百余年前,一个古老的民族在外来压力下,毅然抛弃固有传统体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1〕。目前关于私法现代化的讨论,理念和制定上的争议多于形式的技术上的争议。但是,技术上的合理性并不是无足轻重的,法学研究的一个就是要在实质合理的基础上形成简洁、清晰和逻辑性合理的规则体系,方便法律的适用和对法律的学习与掌握。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仅是民法理念和制度的现代化,同时也应是立法技术的现代化。对民法典制定中的技术层面问题不容忽视,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制定出来的民法典是否科学、进步和完善,而且关系到民法典的适用问题〔2〕。

一、 程序视角:“批发” VS. “零售”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草案都是分编审议,分编通过。即一次完成民法典的某一个编或某几编,整个民法典的完成有时间间隔达数十年,此谓“零售”。但有少数民法典是一气呵成,一公布就是完整版的,此谓“批发”。后者固然有明显的优点,但以现代国家的立法程序而言,除非是对特定外国民法典的全盘继受,多数无法做到一次完成〔3〕。

我国无论是制定一部“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还是一部“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它终究是由若干编组成的。对于上千条文鸿篇巨制式的的民法典,采用“批发”还是“零售”,也有一个决策过程。

从世界各国立法史来看,在各种部门法中,民法往往是比较难产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日本民法典》等法律的产生,都伴随着激烈的争论,经历了较长的曲折过程。在当代中国,由于经济领域中变化的频繁、加之13亿人口的大国、立法经验缺乏等原因,民法之难产也就可想而知了。早在5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曾曾一度着手于起草民法典,但这一工作不久就中断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属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组成民法起草小组,于1982年起草了《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整个社会发展方向还不是十分明确,许多经济、生活制度都没有定型,很难拿出一部成熟、完整的民法典。所以,当时的委员长彭真同志提出,“改批发为零售”,先搞单行法〔4〕。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条件还不成熟之时,只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成单行民事法律。同时考虑到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还需要有所规定,因而另行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几经审议,自1987年1月1日施行。在这个思路下,二十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及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基本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

到了20世纪末,我们国家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基本确定,社会生活也比较稳定。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以及同国际化接轨的客观需要使得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提上议事日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了“加快物权法起草和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要求。编纂一部适用于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已经成为立法机关和学界的共识。事实上,现在已进入到实质性的起草阶段。

2002年10月,在已有的民事法律及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人大法工委形成了民法草案。于2002年12月1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审议。这部草案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采用了现有法律规定,条文暂未做改动,其它五编则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重新起草的。

这次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是一个比较好的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成熟,是一个很有基础的草案〔5〕。但要达到最后通过的程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总的看来,仍有很多地方不够完善,还需要做大的修改。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任意性和轻视逻辑性的倾向,认为这只是一部“汇编”式的民法典〔6〕。

由于采用汇编的模式,所以,通过的方式应该也是分编审议,“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立法者自身对整部民法典草案被一体通过并没什么信心。从其工作安排上看,是想在2002年底搞出一个民法草案的初稿来,这算是第一阶段的工作。第二阶段,大约花费5年左右的时间,就民法草案各编研究修改,开展广泛调查,争取分编出台〔7〕。《物权法》应该最先出来〔8〕。因为按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是先审议通过《物权法》,认为《物权法》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已基本成熟。但也有学者主张先审议通过总则编。

虽然民法典的编纂表现为一个较长的周期,但它始终是再进行法典编纂的通盘考虑之下开展的,并且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下去,最终完成一项伟大的事业。先通过《物权法》未尝不可,在当前条件下,可能也是最好选择。但无论如何,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应当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有机组成部分〔9〕,其对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典理念的贯彻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故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在立法程度上,宜采用分编审议,分编通过。

二、立法语言视角:“通俗化”VS.“专业化”

法律应当用合乎语法规范的最准确的用语写成〔10〕。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一部分,它首先须具有法律语言的基本特点,即准确明晰、简洁凝练、严谨规范、庄重朴实。同时,立法于法治过程中,是不同于司法的一环节,与司法语言相比,也势必存在明显的差异。有学者将立法语言的特点概括如下:1、适度概括;2、使用模糊语言以提高其概括能力与准确程度,使之既可包容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现象与行为,又可给一些条文的司法解释留有余地;3、句类的选择上仅限于陈述句和祈使句,无须反问、设问,更无须感叹;4、分条列项〔11〕。

范式民法典的立法语言各具特色。《法国民法典》以概括、明确、精确著称,便于一般人理解和掌握;而《德国民法典》强调法律的系统化、抽象化和逻辑性,特别注意法律的概念、原理、分类和体系,使用的是较难理解的高度抽象化的用语,对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来说较难理解和掌握。这种风格上的不同,反映了两种思潮:法国民法典体现了18世纪理想主义思潮,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学说汇纂派的产物。

问题是,在我国国情下,我国民法典在立法语言风格上作出何种选择?有人为向通俗靠拢,主张放弃普通民众难以理解的“物权”、“债权”等基本概念。但我们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承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存在了一百年之久。从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传统来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以德国模式为主要参照对象。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12〕。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时效、物权、债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可见,从德国民法继承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法律语言自身讲究专业性和准确性,同时,法律语言的社会属性又要求我们及时将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人文进步的成就作出回应甚至界定。对立法语言的选择,应尊重科学,更多考虑与国际接轨,更多考虑法律专业人士的知识背景。如果能够用简洁、通俗的语言表达出来,并能使最广大的民众易于理解,当然是最好不过的。但在许多情况下,复杂的社会关系不可能用岐义丛生的“大白话”表达出来的,最后不得不创造专门语言,实无可避免。追求通俗而放弃法律语言的专业属性是十分有害的,其结果是法律专业人才无法把握其精神实质〔13〕。而大部分民法规范会成为裁判规则,需要专业人士准确把握,并对争议做出判断。一些高度抽象的法律术语已经为世界法律文化所确认。事实上,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许多专业化的法律概念术语已为大众接受,这也为我们追求立法语言的专业化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三、条文标题视角:“守成”VS.“创新”

一部法律尤其是内容较多的法律(如民法典)在结构上一般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等层次。一般而言,一部法律本身有一个名称,各编、章、节也需要有自己的标题,对此基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节以下的“条”是否需要标题呢?对次,立法例上有不同做法。许多国家的民法典的条文标题均以简练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概括出一个条文的基本内容〔14〕,但《法国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的条文没有标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文标题设置始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但这种做法并非推广,尤其是中央一级的立法基本未设〔15〕。例如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之中,刑法典并未规定条文标题,而是通过有关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为其“设置”了标题,诸如“抢劫罪”、“盗窃罪”等。

对于条文标题的设定,学者们进行了尝试。在统一《合同法》起草时,学者们拟定了条文标题,但立法部门最终没有采纳学者的意见。物权法的两部学者建议稿均设有条文标题,而人大法工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各条文不设标题〔16〕。

我们认为,设置条文标题,有利于立法者对整体法律文件结构的安排,保障立法质量;有利于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对于法典颁布后需要进行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从条文标题入手,也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体系层次标示视角:“通计条次”VS.“重计条次”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标示体系各单元层次的方式,多数民法典都是采用“通计条次”的方式,《荷兰民法典》比较特殊,采各编的“重计条次”的方式。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也是采用“重计条次”的方式。

“通计条次”方式,与只有数十条文的单行法相比,自能彰显其法典的“完整性”,且在引用上比较简单,仅引用条文号即可,这是其优点所在。但民法典乃百年之计,对其修改在所难免,增删条文势必影响其它条文的条次。采用“重计条次”方式,编纂方式较为开放,各编若日后有所增删,不至影响其它编的条次。但引用时稍嫌??拢??晔镜凇痢帘嗟凇痢撂酢?/P>

徐国栋教授在《“三根棒棒”还是雄伟石厦?这是一个问题》一问指出,即使是对可能发生的批评的预先欢迎,读者也不必就其绿色民法典草案不连续编号提出批评。因为“我们现在选择是荷兰民法典采用的各编条文单独编码的方式,以表明各单元对于整体的相对独立性”。〔17〕

我们认为,条次不轻易改正,日后修改之外,若充斥之一之二,或删除空条,采用我国惯用的“通计条次”亦无不可。

注释:

〔1〕 韩世远:《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法学研究,1995,(4)。

〔2〕 张新宝:《民法典制定的若干技术层面问题》,法学杂志,2004,(2)。

〔3〕 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

〔4〕 汇平教授接受采访报道,载《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2003,1,13。

〔5〕 王家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草案时的发言选登,《法律服务时报》(京),2003,1,17。

〔6〕 梁彗星:《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载《人民法院报》(京)2003,4,30

〔7〕 王胜明、 魏耀荣、 杨振山:《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8〕 马俊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看法》,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

〔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课题组:《物权法制定的若干问题研究》,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

〔10〕 吴大英等:《比较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702页。

〔11〕 王洁:《法律语言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12〕 梁彗星:《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载《人民法院报》(京)2003,4,30。

〔13〕 前引〔2〕,第23页。

〔14〕 《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立法者确定的条文标题是“禁止恶意”。

〔15〕 胡玉鸿:《法律原理与技术》,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4)

关键词 案例法 概率统计 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由于随机现象的普遍性,使得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具有极其广泛的应用,该课程不仅是理科、工科和经管专业学生学习后续课程,而且也是各个学科领域中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必要基础,并在学生未来的学习工作中对提高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该课程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法过分地注重了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同时理论往往与实际脱节,往往造成该课程教师讲得累、学生学得枯燥的现象。案例法,是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目标,以相关案例为媒介,以分析案例为切入点,以与学生共同探究为主的一种教学手段和方法。该教学法不仅具有独到的功能作用,而且有着广泛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是一种行之有效而被广泛采用的教学法,尤其在西方一些享有国际声誉的高校备受推崇。相对于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创新的教学理念,有利于调动教师与学生教和学的积极性,实现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个方面的互动,能够促进理论与实践有效地结合,实现理论向实践的转化,能够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文拟从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的目标出发,结合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的教学内容实际探讨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本文安排如下:首先,探讨教学案例的目标设计问题;其次,研究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问题;最后,对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应用的效果分析。

1 教学案例的目标设计

开展案例教学,必须首先要有针对性和适用性较强的教学案例,教学案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目标设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内容上,案例来源于实际生活又高于实际生活;每个案例都侧重于分析和研究利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来解决的实际问题;在案例之后均附有相关的思考与讨论题,用以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2)在方法上,考虑我校以师范为主的特点,强调了案例选材的专业特点,把案例的目标、要求、内容、学习方法等进行整体设计;在案例的教学中,进一步明确案例的具体背景、内容和分析等,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与研究,从而提高了学生寻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在体系上,注意与具体专业在内容体系上的一致性,保持整体的协调性;注意概率统计课程中各个章之间、各个案例之间的有效过渡,保持该课程的整体性;注意案例的内容与结构上的合理性。

2 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1)做好案例教学的理论准备。通过研究教材及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的了解。在明确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来有效开展案例教学,从而能够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案例,达到客观分析的效果。

(2)选择典型的案例。一个好的案例应同时具备目的性、启发性、生动性等特点。因此我们按照教学目标和要求来选择典型案例。

(3)利用多种教学方式来辅助案例教学。在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过程中,把案例教学的相关内容用文本、图形、声音、影像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机组合,按照课程大纲,做到先易后难,先感性后理性的过渡,体现学生的主体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概率论讲授泊松分布与二项分布的关系时,借助动画可以让学生非常直观地看出他们之间的渐近逼近的关系。

(4)丰富考核方式。该课程的考核方式不再局限于期末一张试卷,增加了很多的过程考核(包括课堂参与情况,学习态度,个人或小组案例分析报告等),在课程总评成绩中,加大了后者所占的比例。在期末考核中,可以尝试进行开卷考试,重点考查学生在处理实际问题时,运用概率统计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限于篇幅,笔者就以概率论中学习贝叶斯公式时,选用的案例为伊索寓言中“孩子与狼”的故事说明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课前按照小组(4~6人为一组,可以自由组合)布置任务:(一)学生去图书馆或网上查阅“孩子与狼”这个故事的具体内容,(二)提前预习贝叶斯公式的相关内容,(三)思考,为什么那个小孩最后会被吃掉?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的?能否定量刻画该变化过程?

上课时,首先让一至两位同学复述该案例的内容,即“孩子与狼”的故事,然后教师在PPT上打出具体内容,讲的是一个小孩每天在山上放羊,山里有狼出没。有一天,他在山上喊:“狼来了!狼来了!”山下村民闻讯便去打狼,可到了山上,发现狼没有来;第二天仍然如此;第三天狼真的来了,可无论小孩怎么喊叫,也没有人来救他,因为前两天他说了谎,人们不再相信他了。

附上相应的思考题:分析故事中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的?能否定量刻画该变化过程?

先让小组派代表发言,教师结合学生发言进行总结与补充!

解答步骤如下:

首先利用数学模型定量研究实际问题问题,需要引入变量及数学记号,令A=“小孩撒谎”,B=“小孩可信”,分析故事中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也就是计算和比较事件B在新的信息下的概率的变化,即条件概率;另外A=“小孩撒谎”认为是该试验中的结果,造成该结果的因素分别为B=“小孩可信”和“小孩不可信”,该问题属于典型的“由果求因”问题。

其次,为了进行定量分析,作必要的假设。为了计算,根据以往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印象作如下假设:P(B) = 0.8,另外假定“可信的孩子说谎”与“不可信的孩子说谎”的概率分别为第一次村民上山打狼,发现狼没有来,即小孩说了谎,村民根据这个信息,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改变为,由条件概率= 0.444,这表明村民上了一次当后,对这个小孩的信任程度由原来的0.8调整为0.444,也就是村民对这个孩子的最初印象P(B)= 0.8,调整为P(B)= 0.444,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用公式计算,亦即计算这个小孩第二次说谎后,村民对他的可信程度,即概率,经计算得以上结果表明村民经过两次上当后,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由最初的0.8下降到0.138。

思考题:请学生自己利用以上公式计算一下,这个小孩第三次说谎后村民对他的可信程度?请同学抢答,经计算得如此低的可信度,村民听到第三次呼叫时怎么会再上山去打狼呢?

还可以让学生进一步讨论通过这个故事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经过讨论得出结论:如果一个人有两次不守信用,到第三次还有人相信他吗?该案例也对“事不过三”做了很好的阐述。另外通过该例题的分析与解答给出课程中的有关贝叶斯公式的内容、能解决的问题和运用过程中的注意点。课后作为练习,可以让学生改变假设条件(先验概率)或通过抽样获得先验概率的估计值再次分析故事中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的?

注:这个故事学生都比较熟悉,但贝叶斯公式初次接触,把这两者通过案例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通过适当的课堂讨论,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还间接渗透诚信教育,可谓一举多得。通过课堂讨论和课后分组调研,学生不仅认真学习理论知识,还学会设计问卷建立模型,锻炼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对案例法应用的效果分析

(1)提高了教学效率。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促使他们做出分析与决策,变被动听课为积极思考,启发了学生的思维。

(2)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利用课堂讨伦、小组学习等多种形式来开展案例教学,因此,学习内容更加清晰、学习资源更加丰富,学习方法更加灵活,同时提高了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激发了学生深入探讨的兴趣,使得学习效果显著。

(3)提高了教师的业务能力。通过对案例搜集及后期对例子进行合理的加工、整理和课后对相关案例进行的修正和更新,提高了教师在概率统计课程中的教学及科研水平。

同任何事物一样,案例教学也具有两面性。下面结合笔者在使用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谈一下该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案例教学。首先来看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案例的统筹策划问题。比如,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中哪一部分以案例教学为主,哪些章节适宜用案例教学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应占多少比例合适等问题。

(2)案例缺乏质与量的保证。在教学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教学案例所涉及的行业过窄,或者借鉴国外的已有案例时效性和代表性都较差。

(3)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对学生的全程参与及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调动方面做得不够好。比如在课堂讨论上,有时未能及时给予必要的引导,而使得学生只是泛泛地了解而没有对案例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案例教学的一些建议:

(1)对教学案例的统筹设计。该教学设计应从整个课程体系层次进行统筹规划,案例教学实施前,必须制定科学的目标和计划,合理地设计出该教学的实施方案,设计配套的多元考核方式。

(2)加大对教学案例库的建设。要本着“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理念,筛选出典型的案例。同时在设计案例时,要强调案例与所学知识的相关性、案例素材的典型性和案例的时效性。

(3)加强对指导方法的设计。因为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前期准备、课堂中的积极思考和分析论证均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提高的程度则依赖于教师恰到好处的引导与总结,所以,加强对指导方法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俗话说:尺有所长,寸有所短。尽管该教学法在很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不能说案例法就可以一家独大,能够取代其他各种教学方法。因此,要求我们在进行该课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教学方法的多元性和合理性,处理好各种教学法的相互关系,使之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 梁周敏,章立敏,杨宝成.案例编写与案例教学[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7:149-151.

[2] 孙军业.案例教学[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4:69.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5)

【关键词】中国传统元素;家用纺织品;图案设计

一、传统图案元素运用到家纺设计的意义及前景

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现代艺术设计呈现“传统文化与地域化”的特征。我们的传统艺术积蓄着种种丰沛的可以借鉴的设计元素,这就是泱泱华夏几千年文化的智慧结晶,并源远流长是中华文明无可取代的艺术瑰宝。重新审视我们的家纺图案设计,从传统文化艺术的历史根源入手,对中国传统图案进行创新理解并探寻家纺图案现代设计新的方法,赋予图案新的的内涵和审美,将中国的图案打上“中国”烙印。

对传统图形的传承与创新也就是在传统图形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为其注入新的内涵,使其显现出新的功能、新的意义,成为具有新的审美或实用价值的形态。不是对其进行照抄照搬,而是进行深刻理解基础上的创造性运用。把传统图形的造型方法与表现形式运用到现代设计中来,以现代的审美观念对传统造型中的一些元素加以改造、提炼和运用,使其富有时代特色,同时也体现民族特性。

现代纺织品图案设计对传统文化的传承、融合与创新是永恒的主题。传承需要对传统文化进行深入研究,能深层次地理解内在的意蕴,转化成设计师内在的修养,在作品中自然地流露。融合传统与经典的设计样式和造型手法,真正融入到现代设计之中。那是传统性注入新鲜血液的想法、革新、我们理解自己制造新风格的传统魅力为基础。中国的发展现代性纤维设计的必要,那是设计文化在世界丰富词汇的重要方法。

二、图案创作中的元素提取及寓意表达

在以往的纺织品设计中出现了一种将传统与现代元素生硬地结合在一起,生搬硬套,结果设计出的作品牵强附会既没有美感也不具有现代流行时尚感。对少数民族传统图案的认识流于表面的形式,并没有把传统经典的设计样式和造型手法巧妙并深入的融入到现代纺织品图案设计之中。

西南少数民族装饰图案大都蕴含着深层的象征意义,这些含义不单单是一种观念的外在化体现,同时也寄托了少数民族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现代纺织品图案设计中少数民族图案元素的提取运用,不仅仅是因为其具有审美意义的外形和色彩,更在于蕴含在这些图形背后的深刻象征意义。这些内涵的所在才使得少数民族传统图形图案得以传承发展。现代人同样对美好事物心存向往,总希望万事如意,岁岁平安。

比如,壮族的图腾“青蛙”的内涵。壮族是有着多种图腾崇拜的民族,除了对始祖母洛甲(姆六甲)以及布洛陀等的崇拜外,壮族人民对龙、鸟、青蛙、牛、大山、森林等也都有着非常虔诚的崇拜,而青蛙崇拜只是多种崇拜之一。

壮族人民认为青蛙是他们的保护物。壮族人民在庆典的时候使用表面饰有青蛙的铜鼓,这从庆典这方面来讲,是为了壮族人民热烈庆祝当季的五谷丰收,而五谷丰收也是由于他们的保护神灵青蛙捉虫护禾的结果。青蛙作为一种图腾符号表达的是壮族人民对丰收的期盼和祝福。

对少数民族传统图案与现代纺织品图案设计的融合与创新,首先就是要搞清楚少数民族传统图案的来历以及其代表的意义。也就是说现代纺织品图案设计最应该关注的是少数民族传统图案文化的神韵。现代纺织品图案设计的作品应当把握中华民族深厚的民族文化精神,不失其神韵,而是以传神取胜,则设计作品才会变得更丰富,更具内涵和时尚性。

三、图案创作中的色彩搭配与情感传达

由于历史环境、文化背景、宗教习俗、信仰不同等,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民族代表色。但纵观中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服饰色彩,大多为浓郁低沉、强对比和高纯度。靛蓝色和红色为其主要色彩。强烈的对比色往往在黑白、金银、红黑等中性色的配合下使服装显得更加辉煌艳丽且不失浑朴大方的气质。中国民间对蓝色有传统喜爱,发明了蓝印花布、靛蓝蜡染布等。

红色在民间象征喜庆吉祥。结婚穿红色嫁衣、新年贴红色春联挂红色灯笼、燃放红色鞭炮。所以红色在中国是幸福、欢乐、吉利的象征。所以,直到今天,“中国红”、“中国蓝”也成为中国在国际时尚象征的代表色,具有独特的国际标识性。

壮族的服饰色彩主要以青黑色为主要色调。这也与壮族的民族图腾有关。壮族的民族图腾主要有青蛇、青蛙、乌鸦等,此类神兽的颜色均为青黑色。他们认为青色和黑色是一种神圣的颜色,具有驱邪祈福的作用。此外,由于壮族的印染工艺扎染所限制,靛蓝色也是其非常重要也最常见的色彩。

红色。红色是壮族的吉祥色,常常与新婚、新年有关。壮族人民认为红色能够表达出美好的愿望和喜庆的心情。同时,红色也有驱邪除病的含义。

白色。白色是壮族最忌讳的颜色。通常白色用于置办丧事。因此他们认为白色代表着不幸和死亡,是壮族不吉利的颜色。

四、图案创作中的组成形式的再创作

将传统图形图案再创作的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概括归纳的手法。用简练、概括的方式将自然界和生活中纷繁复杂的自然形象进行艺术归纳和调整,使得纹样的形象更加突出、表达精炼,从而呈现出高度概括又可以反映所描绘事物的形态和神韵特征。②重构组合。把不同风格、形态等的少数民族纹样造型有目的有意味的重新组合在一起,从而进一步丰富图案造型的语言表达和艺术想象力。现代大部分家纺图案设计的许多作品也成功的借鉴了这种艺术变化手法,从而使得所创作出的画面达到全新的令人满意的效果。③抽象夸张。将具有典型特征的元素通过提取或错位叠加的手法进行有创意的夸张变形,组成一个具有全新审美意味的图形图案,使其更加具有艺术感染效果。

总 结

中国传统图案艺术以其独特的东方魅力和璀璨夺目的艺术形式在世界艺术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中国的传统艺术独特的文化特色在世界上形成了独特的东方魅力。只有深刻发掘探究传统纹样元素的内质,才能更恰当地继承和创新经典。深刻发掘和总结传统图案中的形式美、色彩美和图案艺术变化手法且妥善运用到现代家纺图案设计中,就能开拓出更广域的创意思路,以进一步推动现代家纺图案设计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雨思.当代家居用品与中国传统图案在设计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1.

[2]诸葛铠.图案设计原理[M].江苏美术出版社,1992.

[3]常沙娜.应该坚持传统图案教学[J].装饰,1997(3).

[4]王传龙.中国传统图案与现代设计[D].重庆大学,2009.

[5]田青.文化——纺织品设计的灵魂[J].装饰,2003(9).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6)

同志曾深刻指出:“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目前公安机关很多基层所队在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往往是“说在嘴上,记在本上,挂在墙上,印在纸上,没有真正执行到行动上”。 反腐倡廉不仅仅是口号,更要落实到工作,生活,学习中去。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推进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工作:

1 从制度、教育方面入手

一是要找准切入点。“上梁不正下梁歪”,在制度执行上,科所队领导干部是重点,领导干部在执行制度上的典范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同样,领导干部违反制度,其造成的反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因此,应以科所队领导干部教育为切入点,将其教育效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规定,铸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廉洁从警的思想政治基础。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公安民警教育培训计划,在公安民警培训班中开设廉政教育专题课程。四是深入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要注意发现和总结本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模范典型,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积极开展向勤廉兼优典型学习活动。同时要以警示教育为抓手,着眼于身边人、身边事,开展及时有效的典型性警示教育。通过参观监狱、看守所,参与刑事庭审等现场活动,组织党员民警听取违纪违法人员现身说法、观看典型案例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把近在身边的正反面典型进行剖析,在民警思想上产生震憾,做到警钟长鸣。

2 着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从严治警,从优待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成功经验,借鉴成功做法,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措施和完善评估体系。当前在反腐倡廉教育中,个别基层所队本末倒置,为了出成果、树典型,在形式上挖空心思,面上搞得轰轰烈烈,各种台账、资料齐全,让人眼花缭乱,而实际效果上却是一般般。要建立起基层所队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评价体系,评价制度的优劣、评价制度建设的效力、特别要评价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成效和执行后达到目标的程度,对于那些热衷于形式执行却缺乏执行成效的单位及个人要坚决问责。尤其要注意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作法上升为制度,把那些通过查处和解剖案例得出的规律性认识运用于制度,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可行的制度措施,用制度规范公安民警的行为,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制度不能只挂在墙上,而是重在落实。要建立有效的领导体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监督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各警种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并落实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和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分工;要健全考核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公安机关各警种、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构建惩防体系的实施效果,及时进行科学的考评;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于政策、制度、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确保警令畅通。

3 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实处

只有狠抓制度的落实、执行,才能体现制度的严肃性。在执行力上既要“实用”更要“管用”。“实用”就是“需要”,既是监督管理的依据,又是广大民警遵守的规矩,不追求华而不实的形式和空泛的内容,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管用”就是有效,在实际操作中管得住人,管得住事,管得住权。把改进公安执法工作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以强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问题,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在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使全局上下都为实现公正执法尽好力、尽好责,使个别公安民警执法随意、执法不严、不文明等现象得到有效的改正。要充分发挥法制监督员、兼职法制员的作用,对民警执法办案进行指导、把关,在保证执法质量的同时,督促民警按规定时限办理案件,特别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和伤害案件办理进程进行监督,防止办案拖拉、、办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涉及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项目情况的监督,保证各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和拓展警务公开的范围,对原有的警务公开工作进行进一步充实、完善和规范。畅通拓展监督渠道,宣传公安工作,征求社会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建议,争取他们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特群众、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增强内部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内部审计、法制等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行政审批管理。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深入开展重大警务部署落实情况的明察暗访,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加强和改进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及其与业务部门之间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高效运作的监督工作机制和制度。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7)

一、“七五”普法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我区实施“七五”普法以来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办事效率的提升,区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区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和《区推进“一次不跑”改革实施方案》以及《“一次不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相关文件,对部门各单位改革事项和服务内容进行了梳理规划,进一步深化了“互联网+政务服务”办事模式,让群众少跑腿努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服务政务环境。截止目前,区政府常务会议出具合法性审查文件950份,共有31个行政执法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双随机系统对接“互联网+监管”平台同步事项230项,检查对象名录库35736条,办理新执法证237本,区政府全年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3件,仲裁案件3件,共梳理“一次不跑”事项到达241余件,政府科学决策、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效率明显提升。

(二)司法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七五”普法以来,区司法局打造了全省一流的司法行政信息指挥中心,以省司法厅“法务云”为依托,全面启动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监控平台、远程会见等平台建设,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律师公证、“12348”热线等司法业务系统全部接入司法纵向网,实现监控画面实时与国家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对接,同时指挥中心实现公安“天网”和政法委“地网”工程对接,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影像监控、实时对比、数据分析,实现了线上线下信息资源掌上移动办公。区法院稳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和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主动公开执法流程,全面实行了阳光执法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区检察院出台了《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能力和办案效率。“七五”普法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114件3278人,批准逮捕1781件2721人,不捕325件548人,案件2419件3585人,移送2844件4258人,不诉221件329人。区公安分局以改革强警为目标,深化公安改革,推动警务流程再造,要素重组、责权利统一,人财物匹配机制。“七五”普法以来两抢立案177起,破案33起,盗窃立案10184起,破案3829起。有力维护了全区的社会安全稳定,通过完善机制、加强监督、阳光司法等举措,赢得了民意,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三)法治文化阵地宣贯作用明显提升。我区按照“以点带面、全面开法”的工作思路,重点打造了以高坑茶亭村、城郊里善村、后埠街柑子园社区法治文化巷、区财政局法治文化进机关示范点等法治宣传文化阵地为中心大小43个,遍布全区各镇街委的村(社区),法治宣传文化阵地内容涵盖宪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居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的法律法规,使居民群众能够在日常生活和茶余饭后感受到法律无处不在,权益保障就在身边。去年11月全省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我区顺利召开,会上我区代表全市各县区就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作典型经验发言,为全省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打造了“样板”。同时区普法办借助法治文化阵地开展了“送法下乡”、“宪法进万家”、“法治文艺汇演”450余场次,受益群众达十万余人。

(四)“谁执法谁普法”格局效应明显提升。我区自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来,先后制定下发了《区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和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谁执法谁普法”任务分工、责任落实、牵头单位等具体措施要求,确保各项普法责任分解落实到位。同时,按照要求建立普法工作台账,对普法资料和文件分类归档,进行规范管理,及时报送各类统计表、计划、总结等材料。我区持续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及形式多样的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按照重点工作普法要求,针对青少年学生、农村村民、社区居民等重点普法对象选取与他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制作图文并茂、简明易懂、形象生动的普法宣传册,选取部分学校、行政村、社区开展“法律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活动,极大的提高了辖区居民的法律素养,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七五”普法工作完成的情况

(一)坚持高位推进,打造“七五”普法新高地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委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为抓好“七五”普法工作,我区成立了区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形成了主管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和处室配合抓的齐抓共管的普法格局,有利地促进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明确工作计划。为扎实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普法工作计划安排,结合我区实际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等相关文件,下发至全区各镇街委、各部门、各单位。同时,为了普法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我区每年都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当年普法工作,划分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措施,对每年普法工作做到了有计划,有安排,有督促,目前我区普法工作稳步推进,态势良好。三是强化经费保障。“七五”普法开展以来,在普法经费方面,区财政每年划拨22.86万元用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方面,2016年区财政安排5万元工作经费用于社区矫正工作,并于2018年起增加至每年40万元用于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方面,2016年区财政安排7万元用于法律援助工作,2020年增加至15万元,确保了全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建设工作经费方面,自2018年“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开展以来,区财政每年拨付10万元保障“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建设。

(二)坚持精准普法,形成学法用法新常态

一是狠抓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我区建立了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年初制定计划并严格执行。将领导干部学法融入“法德大讲堂”,每季度举办一次专题法治讲座。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查和年度考评,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二是狠抓青少年普法教育。坚持普法从青少年抓起,把普法教育列入国民教育体系”。每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都着重加强了青少年学法用法工作,同时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区教育局将青少年学生普法纳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内容,落实好中小学法治知识课程,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够得到基本的法治知识教育。目前,全区中小学都将法治教育列入了教学计划和课程表予以贯彻执行。三是狠抓企业管理人员法治意识提升。在“七五”普法中,对省、市驻区企业,积极主动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按照上级部署,加强督促检查,由企业自主抓好落实。对区内的民营企业,一方面根据企业的特殊性,加大培训力度,提出要求,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另一方面采取送法进企业等方式,将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紧密结合,努力营造企业的法治氛围,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定期到企业授课讲座,积极培育企业法治文化,提高了企业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四是狠抓农村法治宣传工作。贯彻落实“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在全区各涉农镇街,借助“法德讲堂”“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农家书屋”等平台,联合公、检、法、民政、环保等部门,结合扫黑除恶、美丽河湖等专项行动,现场为农民群众开展法治讲座,以案释法等普法活动175场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提高农村“法律明白人”法律素质。

(三)坚持依法治理,法治建设跑出新速度

一方面法治创建深入开展。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创建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打造有影响、有内涵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截至目前,已打造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2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0个,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3个,全区民主法治建设和乡村治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另一方面扫黑除恶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将扫黑除恶工作纳入普法工作要点,专门下发扫黑除恶专项法治宣传方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统筹联合各执法单位在广场、小区等人流较为密集的地区开展扫黑除恶主题宣传活动。

(四)坚持创新驱动,开创宪法、民法典宣传新局面

一方面将宪法学习宣传作为全区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七五”普法和依法治区考评内容。区委组织部和区普法办将宪法知识纳入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的必考内容。区党校把宪法列入了重点教学计划,将学习宣传宪法作为每期培训班的必修课程。并通过在全区开展宪法进机关进单位、宪法专题讲座和宪法朗读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掀起了全民读宪全民学宪的新热潮,使宪法学习走入日常生活、走入千家万户,推进了宪法宣传活动在大地落地生效,深入民心。另一方面成立区民法典普法讲师团,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全区开展民法典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机关等活动共计150余场次,受教育人数13000余人,使全区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掌握民法典知识。并与FM106.8电台合作,每天在黄金时段利用广播向市民及时、准确传播民法典知识,让老百姓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在普法深度上发力。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以创新精神科学谋划好“八五”普法。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地见效,注重引导,普治相融,将普法宣传与执法司法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深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二)进一步在普法广度上攻坚。坚持以落实领导干部“凡晋必考法”和年度统一考法为抓手,抓好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使青少年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新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企业职工等重点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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