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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问题探讨精品(七篇)

时间:2024-04-08 16:14:44

民法典问题探讨

民法典问题探讨篇(1)

一、人格抑或人格权

尹文称:“罗马法上,‘人格’具有公法性质。用现代的法律观念来表达,‘人格’是人的一种宪法地位。”能否从罗马法上的人格推导出现代宪法上的人格,进而否定人格与人格权的私法化?

古罗马的家庭是为社会的秩序与防卫的目的应运而生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政治组织。“家父”代表家族,对城邦享有市民权,参与城邦事务;对其他市民享有自由权,不受他人支配;对家族内享有家父权,管辖、支配其家族成员和财产。一个人必须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能拥有完整的人格。该人格结构体现了这一事实,即罗马的大部分历史是以发达的父权制大家族为特征的。罗马法的精神实质是家族自治,而非个人自治与权利本位,所谓“罗马法视私人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猖獗怀抱警戒之心”,系出自近代欧陆学者以“现代主义罗马观”对罗马法之诠释,不足为训。即便后来父权制家族的解体也并不具有个性解放的进步意义,相反却从小共同体自治转向了大共同体本位的“拜占庭化”专制主义。事实上,公法文化滥觞于中世纪,发达于近代。梁治平先生指出,在广泛的政治自由和民主得以实现以前,无论是在学说还是在制度层面,公法想要获得如私法一样的发展都是不可想像的。古罗马公法和私法分类的提出,与其说有助于这两个领域的平衡发展,倒不如说更多是单方面确立了私法的合法性。近代以降,社会变迁,发生了一个罗马法上人格分裂的进程:市民权为近代主权国家中的公民或国民身份所替代;家父权衰落、消亡;自由权普遍化。在此基础上,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作为私法领域的一个抽象的普遍的法律人格粉墨登场。罗马法上人格的分裂与权利能力的出现,隐含着近代社会的结构,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峙。人分裂为公法领域的公民和私法领域的市民,从而获得了双重身份,以两种截然不同的面目,依照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不同逻辑参与社会交往。

综上,罗马法上的人格与近代宪法上的公民的一般法律地位不具有可通约性。在公、私法二元对立的情景下,宪法上的公民法律地位与民法上权利能力的制度设计也不存在实质性的紧张关系。所谓由宪法上的人格降格为私法上的人格,无法全面表达人类尊严和人权思想,有失偏颇。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与政治国家的基本法之间的关系殊堪玩味。人权思想的始祖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人定法的正当性源于自然法。人定法有三种: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为国际法;调整治者与被治者关系的为政治法;调整一切公民间关系的为民法。政治法不得凌侵民法。宪法属于政治法,是政治国家的基本法。而生命、自由、财产等被称作自然权利的基本人权,悉为私法上的权利。马克思言道:“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所以,民法是当之无愧的基本人权保护法。近代宪法之所以被称之为市民宪法,是因为其正是以市民权利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政治权力是手段,而人权保障是目的,宪法至上,其精神实质并非国家至上,而是人权至上。故有法谚曰:“公法易逝,私法长存”,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孟德斯鸠的名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关于人格与人格权之不同,已为大多数学者所承认,毋庸详细论证。所谓私法上的法律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系同义语,即人作为权利义务承受者的属性。而人格权保护的客体为生命、身体、姓名等利益,固然为主体所固有必备,但与主体资格不可混为一谈。拉伦茨即指出,能力不算是权利,它是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要素的前提,是权利或对权利处分的前提条件,这种能力是决定权利的。

二、宪法权利抑或私法权利

尹文倡导“人格权根本不是来源于民法的授予”,“私权化的人格权从观念上向宪法性权利的回归”,从而反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如何看待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厘清?

其一,宪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精神实质。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直接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提供“一个法治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制约绝对权力”。所以,宪法旨在约束政府,而非约束人民,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政”。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为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无论其基于“夜警国家”理念承担不侵害的消极义务,还是基于“福利国家”理念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归根结底都是国家的义务,而非公民之间承担的义务。人格权宪法化,将宪法的“限政”实质淹没于公私法不分的庞大架构之中,与宪法的精神背道而驰。

其二,宪法的适用。通说认为,宪法规范不是裁判规则,其条文不采“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逻辑结构,而仅是原则性规范,不能直接适用,只能通过其他部门法落实。即便我国将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得直接适用,但无论是采取立法审查还是司法审查模式,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的对象也只限于政府和政府行为,历来只有政府违宪,而无所谓“公民违宪”。可见,回归宪法不利于人格权的救济。

其三,宪法的私法效力,学理亦称对第三人效力,即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于何种范围、以何种方式具有拘束力的问题。主要有三种学说:无效力说;直接效力说;间接效力说。无效力说不承认宪法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的效力,认为基本权只是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是国家负担的义务,如私人权利出现基本权的空白或冲突,则应追究国家的立法不作为或立法违宪责任。直接效力说肯定宪法对私人的直接拘束力,法官得在裁判中直接适用。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权利不能直接调整民事关系,但可凭借价值补充的方法,以私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为通道,介入私人生活。现今日、德诸国均以间接效力说为通说。晚近,德国史瓦伯所倡的新无效力说有渐趋抬头之势。

其实,宪法私法化问题在我国是个老问题了,远有1988年天津“工伤免责”案,近有1999年齐玉苓案。学者以为,所谓宪法适用只是合宪性解释,而非赋予宪法以私法效力。该问题早已阐明,“正如冒领他人存款的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该他人依据宪法所享有的财产权,而是该他人依据与银行之间储蓄合同所享有的债权性权益”。

人格权宪法化须以宪法私法化为前提。宪法的直接私法效力说本来业已式微,在我国目前违宪审查尚未完善的初级阶段,更不值得提倡。否定人格权的私权性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将其宪法化并赋予直接适用的效力,将导致公、私法混同,法部门分工紊乱,以及宪法的不合理膨胀。退言之,即便在直接效力说的背景之下,也不意味着宪法基本权对私法权利的完全取代,而是以基本权补充私法权利的疏漏,宪法权利与私法权利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以人格权宪法化为依据否定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依此逻辑推而广之,任何私法权利皆不复存在。例如财产权也在宪法中有所规定,那么财产权岂不是也不属于民事权利了?当这些权利回归宪法之后,可想而知,宪法将成为诸法合体的国法大全。人格权宪法化将面临一个两难选择:要么是被虚置的人格权;要么是诸法合体、公私不分的大宪法。

若论及人格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而非民法所能赋予,那老百姓的生命权难道是因为1986年民法通则的确认才开始享有的?该问题饶有趣味,同样亦可反施诸己,难道在宪法没有规定之前,公民就不享有生命权了吗?翻开历史,1787年美国宪法中居然没有包含一个权利法案,直到1791年人权法案成为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方由宪法规定了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难道1791年之前美国人民就不享有生命权了?宪法史上,公民基本权真正获得重视,大规模地纳入宪法并赋予其实质效力,其实不过是魏玛宪法之后的事情。纵观历史,私法先于宪法乃不争的事实,在各国立宪之前,生命等人格权又是如何受到保护的呢?

三、原权利抑或救济权

尹文指出:“民法的任务仅在于用产生损害赔偿之债权的方式对之予以私法领域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否在民法上仅由侵权法保护即可?该问题涉及原权利与救济权之关系。所谓救济权,是由权利侵害发生的原状回复、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原来之权利为原权利。不同的模式选择与各法系的历史传统、法律观念密切相关。

英美法奉行判例法传统,救济先于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官造法,诉讼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所谓“汝给吾事实,吾予汝法律”。故英美法传统,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判例法先于成文法,诉权先于实体权,救济权先于原权利。无须实体法设定人格权作为原权利,当事人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申请侵权令状,即可获得救济,所以由侵权法保护足矣,有救济即有权利。

大陆法奉行法典法传统,权利先于救济,实体权利由法典立法设定,其诉讼仅为权利行使之手段,不具有创设实体权利的造法功能。法官适用法律,其推理采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故大陆法传统,程序法仅为实体法之助法,法官受成文法规范拘束,实体权先于诉权,原权利先于救济权。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将“权利受侵害”作为侵权行为要件之一,为无权利则无救济的典型特征。以德国为例,其侵权法一般条款第823条第1款即确定保护权利的范围,所谓一般人格权,其实质功能是将其纳入第823条第1款的“其他权利”,从而填补法律疏漏。总之,无原权利则无救济权,立法不确认人格权为原权利,仅靠侵权法提供救济反向设定,与大陆法传统和法典化逻辑不符。

诚然,现代大陆法系发生所谓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自由裁量,创造性司法,克服成文法局限。现代侵权法亦有日趋扩张之势,其保护客体突破法定权利而扩及一般法益。但无论如何,这些变革旨在拾遗补阙,而非无视、动摇成文法典的根本。人格权作为基本人权,不能尽由法官造法创设,也不能都作为一般法益由侵权法保护,否则,任何权利其实都可由侵权法和法官法保护,则编纂民法典意义何在?法官自由裁量,诚如王伯琦先生所言,“(法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

此外,单纯拘泥于侵权法保护人格权还有两点不足:其一,人格权除了受侵权法保护之外,基于其自身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还发生类似物上请求权的去除妨害、预防妨害请求权的效力。该请求权不问妨害人过错有无,甚至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旨在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故与侵权责任有别。其二,现代社会,人格权还衍生出公开权等商业化利用的新型权利内容,仅由侵权法调整,不免挂一漏万。

四、人格权关系存在与否

否定说理论依据在于,人格权是主体对自身的权利,不是主体对外部的关系,不是主体与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不能称为“人格权关系”或者“人格关系”。

该问题其实不难解答,只须明确法律关系到底是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抑或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一目了然。如肯定前者,则人格权体现为主体对自身的支配权,当然不发生外部关系;如肯定后者,则人格权当然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世权的关系,其他人负有不侵害的消极义务,一旦违反,则针对特定人发生请求权关系,权利人得请求去除妨害、消除危险,构成侵权还可请求损害赔偿。早在制定物权法时,关于物权是人与物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关系,即有所谓“见物不见人”的争论。但就在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上,几乎我国所有学者均达成共识。就人格权而言,虽然表现为主体对其自身利益的享有,但究其本质,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对世权关系,其逻辑结构与物权关系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划分群己权界,定分止争。脱离了社会关系,如鲁宾逊独居荒岛,就无所谓人格权了。拉伦茨在论述法律关系时道:“还有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如同人格权和所有权,它提供给一个人对于所有其他人的权利。在这里这个特定人可以排除所有其他的人。”

民国初年,学者赞同“人格权保护”而否定“人格权关系”,仔细品味,该判断中包含逻辑上的悖论,恐怕还是“见物不见人”思维在作祟。因为所谓权利,无非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承认人格权而否定人格权关系,无疑等同于说“白马非马”。主、客体之间是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的,权利义务只能在人与人之间发生,这种不构成主体间关系的权利,其义务的承担者何在呢?

五、法人得否享有人格权

关于所谓法人无人格权问题,毋庸置疑,法人不是真正的主体,而是法律技术的缔造物,主要担当交易工具的职能,不具有终极性的价值,故法人与自然人不可能享有相同和均等的人格权。但以此完全否定法人人格权,未免因噎废食。

第一,法人的名称、名誉受到财产法保护,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人格权属性。例如,名称是法人成立、取得主体资格的必要事项,该种权利为法人所固有必备,伴随始终,移转亦有特定限制,无不彰示其人格性。

第二,法人人格权较财产权保护更为充分。德国学说即认为,姓名权之保护亦及于法人。如法人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排他性、基于人格权的去除妨害请求权等。

第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有限。法人名称、商誉受到竞争法、工业产权法保护,其财产价值在于其所代表的特定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良好品质,及相关消费群体对其形成的信赖。以此解释营利性法人的名称、名誉的财产属性尚行得通。但非营利团体,如机关、教会、基金会等,其名称、名誉不具备财产因素和交易价值,归入财产过于牵强,不以人格权保护恐有不济。

民法典问题探讨篇(2)

日本法上的劳动合同性质之探讨

带薪休假工资支付法律问题探讨

《劳动合同法》实施5年的实况

论风险社会中工作安全性保护

护理保险法改革和新护理时间法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法治化探讨

2013年劳动法学术研究概况

自由职业者:劳动法上的中间群体

经济民主:一个社会法的分析框架

日本劳动法上的总工会与社区工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平竞争秩序构建的宪法保护机制研究

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与法律规制研究

论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与我国民法典

我国司法公开的主要障碍及其保障探析

二十一世纪初期美国劳动法制之发展趋势

毒树之果:车辆挂靠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关于我国劳动关系稳定问题的基本认识

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障碍与出路

公平工作:面向21世纪的联邦劳工标准

论我国社会保险争议民事可诉性的全面确立

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制选择与裁判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中心

全球视野下商业贿赂刑法规制问题再探讨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劳动法类研究生教育简介

发展中国家反避税执法能力建设及我国的对策

临时雇佣立法规制强度的国际比较:反思与借鉴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与路径思考

“用工”法律基本问题初论——逻辑分析与误区澄清

达到退休年龄就业的用工关系及经济补偿金分析

司改背景下法官、法院与司法程序的融合与共生

方圆法则:工业排污侵权者不明的民事责任探究

尊重生活、承续传统: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的功能扩展与发展模式调整

在现代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中重新定位劳动者公民权

法典化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现实困境与未来改革

“一带一路”战略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建构的思考

台湾地区实施劳退年金保险需注意之相关问题之探索

国际劳动法学者研究联盟及2015年阿姆斯特丹会议说明

对《劳动法解释四》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几点思考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工与保安集体维权调查报告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3年广州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性别主流化障碍:高校女生就业平等权法律保障实证研究

民法典问题探讨篇(3)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黑龙江大学俄罗斯语言文学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孙淑芳主持。中国辞书学会副会长何元龙致开幕词,他表示,此次会议是中国辞书学会两个分委员会首次合作举办,希望与会专家学者打破学术壁垒,在融合中交流、碰撞。黑龙江大学副校长严明致欢迎辞,他简介了黑龙江大学的历史,并对俄罗斯语言文学与研究中心在发展历程中的成绩进行了回顾。

开幕式后,会议进入学术研讨,分为大会主讲和分会场讨论两个环节。在大会主讲环节中,9位专家分别做了专业、精彩的学术报告。徐时仪梳理了上起鸦片战争下至抗战胜利的百年间的辞书编纂发展演进,展现了在大变革时期辞书编纂新旧交替的转型和新式辞书的萌芽;李尔钢以《汉语大词典》为例,提出了义项增设或分合的基础在于广泛地查阅文献和深入地辨析书证,为辞书义项设置提供了普遍参考;高永伟论述了邝其照《字典集成》的缘起和传承、《华英字典集成》的影响,梳理了《字典集成》的蓝本和修订版等;于淑敏以《新闻传播学大辞典》为例,总结了专科词典框架和词目设置的常见误区,对辞书编纂和出版过程中的框架和词目设置有启发意义;徐祖友以实例为基础,分析了汉语词典自造例排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造例排序的原则和方法,有助于汉语词典自造例排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田兵以《康熙字典》和约翰逊的《英语词典》为对象,抽取一定量的常用名词和科技名词,针对翻译进行对比研究,展现了两部词典的共性和差异;周琪系统梳理了戏曲辞典编纂的历史流变、分期和特征,论述了戏曲o典编纂发展等主要问题,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思考;张敏总结了当代中国辞书评论的种类,提出辞书评论发挥正面积极作用的条件,指出了目前辞书评论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建议;郑述谱指出,从事辞书史研究、进行辞书评论,一定要具有历史意识,编纂专科辞典,一定要具备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知识准备,有了这一纵一横,思维空间和创新空间就会有更大的拓展。

为加强与会人员的交流和沟通,本次会议在分会场设置上改变了以前按专业委员会分组的做法,根据论文议题设置了“中外辞书编纂史与词典学史”“大数据背景下的辞书编纂理论与实践”“辞书编纂理念手段创新及其应用”三大分会场。

在“中外辞书编纂史与词典学史”分会场,王德怀介绍了维吾尔语词典编纂出版的发展历程,说明了维吾尔语文化的多元性;温朔彬分萌芽期、发展期、繁荣期评述成语辞书的编纂历程;蒋文凭追溯专科学习词典的发展源流,探讨了我国专科学习词典研编的发展前景;杜翔说明了如何把握语文辞书编写中条目思想性的“时”和“度”,从而保障条目思想性的“性”;安志伟从多角度分析了《通俗常言疏证》这部辞书,阐述了俗语发展变化的过程;张晖认为术语与语文词的二分应该以对立统一的观点来对待;吴哲结合世界图景理论解析术语词典编纂的内在规律和外在原则;张金忠梳理了汉俄词典编纂的历史脉络,并介绍了汉俄词典编纂现状;窦可昀论述了不同类型的法律词典在俄语法律词汇研究中的作用;张春新分析了达里所编的《大俄罗斯语详解词典》,阐释了达里的词典编纂理念。

在“大数据背景下的辞书编纂理论与实践”分会场,潘正安指出了语文辞书中科技词条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张德意指出数字化背景下传统辞书边缘化的现状,提出了应对措施;赵福生分析了我国小语种专业辞书现状,讨论了该类辞书的必要性和社会意义等问题;马立东根据英国国家语料库的词频数据,验证大规模语料库词频数据在词典形态语义网络构建中的应用效果;陈丛梅介绍了《当代词典范式演进的后现代主义精神》一书,探讨了作者对词典范式精神的现代性守望;袁新民从收词、释义、应用等可操作性方面对英语学习型字典的数字化进行了全面探讨;何家宁、何永香回顾了CIF这一贸易术语汉译的相关研究,对该术语的译名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李家春以《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八版为例,探讨了汉英两种语言中运动事件表达方式的凸显性差异及词典编纂中的翻译问题。

在“辞书编纂理念手段创新及其应用”分会场,徐时仪指出语文辞书编纂应秉持求是与致用、规范与描写等理念;刘立香指出词目词的价值在双语词典环境下呈现出语内价值和语际价值之别,双语词典可借助词典手段和翻译策略来呈现价值差异;于峻嵘认为可以借鉴现象学“视域理论”,为研究同义词词典释义问题提供参考;张相明分析了词典中的语义网络信息,概述了词典学中的语义网络信息处理研究;叶其松对《俄语积极词典》中的释义元语言进行计算分析,论述其频率、语法和语义属性;王圣良论及专科词典编纂中的词目翻译补充问题,并提出了释文补充的基本要求;李静梳理了现代汉语词典中成语异形词立目的情况,并提出了自己的考量;张立娟对汉语工具书附形部首产生存在的原因、处理方式等进行了分析。

民法典问题探讨篇(4)

一、自学提示

为便于学生学习,笔者用课件显示导学提纲:

①古代希腊城邦雅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②雅典的各级官员是如何产生的?

③雅典的最高司法机构是什么?其陪审员是如何产生的?

④雅典人是如何限制权力过分集中的?

⑤结合伯利克在阵亡将士的葬礼上发表的演说来讨论:你对古代雅典的这种民主制度作何评价?

所谓“提纲”就是教师梳理教材、根据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确立的学习要点。所谓“导读” 就是教师引导学生进入课文的阅读学习之中,使学生的思维活动由课前的暂停状态进入到活跃状态,由被动接受的状态进入到主动接受的状态,也就是使学生尽快进入主动学习的“角色”。这个导学提纲是一个由5个设问组成的问题链。由此可以明确“自学提示”的设计要求。“自学提示”的问题,应既是教学目标,也是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既有纯识记性的,也要有理解性的;既有可以从教材上直接找到答案的,也要有需要加以理解、分析或归纳才能形成答案的。总体要求是:这些问题是由浅入深、由易而难、构成梯度的,从而为学生通过阅读教材、开展讨论,最后突破重点难点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二、学法指导

为指导学生学习,笔者用课件显示本课学习的五种方法:循序渐进、借助网络、学会归纳、突出重点和讨论交流。

“提纲导读”关键在“导”,即学习方法的指导。对尚在形成学习能力过程中的初中生来说,学习方法的指导很重要,它是学生形成学习能力的前提,是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保证。但是,学习方法的指导不能“一刀切”,而应因人因文而异。本课学习的五种方法分别对学生的学习程序、学习途径、学习要求、学习重点和学习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而为下一阶段的“自主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自主学习

学生根据笔者提示的五种方法进行有序而有效的学习。

按五种序号的先后顺序循序渐进,逐一解答问题。

借助网络,加深了对课文克里特岛的宫殿遗址、古希腊航海浮雕雅典学院、凯旋门等图片内容的认识,从中理解了欧洲的古典文明,感悟到图片是会说话的历史。

善于从课文中寻找答案:认为古代希腊城邦雅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男性公民参加的公民大会;雅典的各级官员是从公民中抽签产生;雅典的最高司法机构是陪审法庭,其陪审员也是从公民中抽签产生;雅典人为了防止某些人权力过大而破坏民主制度,发明了陶片放逐法,每年专门召开一次公民大会,公民们把他们认为是民主的敌人的名字写在陶片(或贝壳)上,如果出会的人数超过6000,得票最多的人就会受到为期10年的放逐。

学生们认为第五个问题是学习重点,即:结合伯利克在阵亡将士的葬礼上发表的演说来讨论:你对古代雅典的这种民主制度作何评价?于是,笔者先将这个问题分解为两个问题,即:雅典民主制度是何时通过什么方式建立的?我们应如何正确评价雅典的民主制度?再将全班同学分为四个学习小组,进行讨论交流。

经过5分钟的讨论,各小组选派代表发言。小组1代表说:雅典的民主制度确立于公元前6世纪,是在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改革(梯修斯改革、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建立起来的。公元前5世纪希波战争后,雅典民主制度获得高度发展,进入全盛期。小组2代表说:在雅典民主制度之下,城邦的政治和经济生活比较公开和民主,每个公民都可以直接参政、议政,这不仅协调了公民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而且充分调动了公民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这一制度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对雅典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小组3代表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雅典民主制度也具有十分突出的局限性。因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妇女,外邦人和奴隶是没有公民权的。而即使有公民权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由于忙于生计,也无法保证按时履行其公民义务。并且,由于私有财产引起的不平等,实际上绝大部分政治领袖都出自贵族阶层。小组4代表说:小组2代表说的是雅典民主制度的正面,而小组3代表说的是雅典民主制度的反面,而我们要学会辩证地看问题,既要看到问题的正面,也要看到问题的反面。凌老师不是说我们应如何正确评价雅典的民主制度吗?因此,我认为,将小组2代表说的和小组3代表说的加起来,就是对雅典民主制度的正确评价。

民法典问题探讨篇(5)

一、苏格拉底政治哲学的哲学基础

(一)德性论。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关注自然事物,探讨宇宙的规律,苏格拉底则认为除了自然科学知识,还有一种关于人和人性的知识,他开始探究关于人的学问,关注知识与美德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探究关于人的知识,就是要“认识你自己”。我们所能探讨的知识是关于人的德性的知识,德性包括了正义、虔诚、忠诚、勇敢、公民义务等。从德性论角度看,苏格拉底将人们追究事物意义的视线从天上拉回了人间,具有了西方古典人文精神,实现了古典人文精神的一次大转向,他明确提出了我们不需要探讨自然事物的意义和本质,而应探讨“人”的意义。

(二)方法论 。苏格拉底将关于自然事物的本原放在括号内悬置起来,而关注德性知识,这具有现象学的意义。苏格拉底的助产术也就是强论证法或者说是诱导论证法具有很深远的意义,智者运动就是教人们如何用强论证战胜弱论证的,苏格拉斯诱导的概念主要是与政治哲学有关的,例如正义、德性等。苏格拉底用这种方法探讨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公民不服从理论等公民政治哲学思想。

二、苏格拉底的政治哲学思想

(一)德性政治本体与知识政治本体的结合。苏格拉底政治哲学的本体论是关于德性政治和知识政治的关系问题,试图回答人在政治生活中的本体意义。所谓“美德”就是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要追求的德性,将这种政治美德放在公民身上,认为公民要为城邦承担义务,履行责任。这种责任和义务要像“牛虻”,时时给当下的雅典城邦以刺激,因为雅典城邦已走向衰落,其标志就在于德性的衰败。知识政治本体,是关于城邦和公民政治生活中的德性的知识。德性本体和知识本体在公民和城邦政治生活中实现统一。

(二)城邦与公民:政治生活方式的双重主题。城邦与公民是苏格拉底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对这一核心的论述,回答了古典政治哲学的主题问题。关于城邦政治生活方式的探究,具有整体主义国家观的倾向,苏格拉底主张城邦至上,过以正义、节制等为原则的追求城邦美德的政治生活。在德性城邦与法治城邦的选择中,苏格拉底是以纯粹的古希腊人崇尚的公共德性为城邦生活的方式。

在关于公民政治生活方式的探究方面,苏格拉底认为公民的生活方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卷入到政治生活的中心,追逐名利,正如一部分智者所教授的那样要热衷于城邦政治生活,学习演讲和辩论,热衷战争。另一种则是站在社会政治生活的边缘,做一个冷静的旁观者。苏格拉底认为公民需要做一个积极的沉思者,而不是冷漠的,无望的,不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旁观者,要探讨人间美德,关心政治、关注政治,要成为为城邦之善尽责任和义务的好公民。

(三)苏格拉底的“正义”观。在苏格拉底看来,正义就是知识,伦理是政治性的,而政治又是伦理性的。至高至大的美德是政治美德,苏格拉底将其看作是管理城邦事务的艺术,正是借助于这种艺术,人们才能成为优秀的政治家。正义是合乎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要考虑到正义,正义性并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苏格拉底认为公民必须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法律如契约,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契约,破坏法律就是破坏契约。

正义也在于公民美德的教育,苏格拉底认为,美德既然就是知识,因此城邦应当注意培育公民的美德。他虽强调天赋,但并不否定后天教育,认为自己就是一个负有培育美德责任的教师。他提出,绝大多数人都不是极善或极恶的,而是介于善良与邪恶之间,因此绝大多数人都需要教育和引导。他教育人们成为高尚、正直的公民,他说:“最幸福的人和达到最理想目的的人,是那些养成了普通公民具备的善良品质的人。这些品质就是所谓的节制和诚实。”

三、苏格拉底的政治哲学对柏拉图及后世政治哲学的影响

苏格拉底被认为是政治哲学传统的奠基者和真正源头。他的一生都是“述而不作”的,他的思想直接体现在他的学生柏拉图的著作之中,而且对整个西方的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西方世界称为古代思想家中的最伟大的人物。苏格拉底的方法论(助产术),知识本体与德性本体相融合的本体论,以及公民应该选择何种生活方式的思想,都对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苏格拉底的思想也通过柏拉图影响着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一个真正的城邦是一个追求正义和善的城邦,以追求德性为目标,应当选择的政治生活方式也是追求德性与知识的统一。希腊化时期城邦走向衰落,城邦式的公共德性已经破碎,人们向往、追求过个人宁静的生活,追求个体伦理德性的完善,苏格拉底的人文精神对希腊化时期和整个古典政治哲学思想也产生了影响。

参考文献

[1] 策勒尔.古希腊哲学史纲[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2] [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最后日子[M].上海:三联书店,1988.

民法典问题探讨篇(6)

一、欣赏电影、设计问题与讨论探究相结合,给予学生积极健康的思想影响。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应该让我们的学生在每一节课上都感受到热烈的、沸腾的、多姿多彩的精神生活。”优秀影视作品对于人心灵的净化与语文教学是相通的。许多经典影片中的精彩片段凸显出丰厚的文化积淀和人性内涵,提出一些人类精神生活的根本性问题并引人深思,这对我们认识生活、战争、生死、人性有时间难以磨灭的影响,在教学中我时常引导学生探究电影中的经典片段,比如你如何理解《勇敢的心》中华莱士行刑前高呼自由这一场景?《泰坦尼克号》中乐师在即将沉船时依然忘情演奏的情节给你怎样的启示?如何理解《七宗罪》中的阴雨背景,你认同原罪之说吗?谈谈《拯救大兵瑞恩》中美国的人道主义与对公民生命的保护?肖申克完成了几次救赎,你如何看待自救与他救?《东方快车谋杀案》中有哪些伏笔?《返老还童》有哪些时代意义?……这些问题引导学生通过欣赏电影,领悟电影的丰富内涵,探讨人生价值和时代精神,有利于学生逐步形成自己的思想、行为准则,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理想,增强为民族振兴而努力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养成独立思考、质疑探究的习惯,发展思维的严密性、深刻性和批判性。广泛的问题讨论探究使学生在思想碰撞相互切磋中,加深对电影的领悟对文学原著的理解。

二、赏析影视作品与表演相结合,充盈语文教学点亮心灯。

电影是文学的延续,很多语文教师在抱怨影视作品脱离了著作者的原意时,常常忽略它们之间的相通和不同之处,这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原著,从而进行理性的分析,并投入审美鉴赏活动中。比如学生在学习曹禺的《雷雨》时,常常很难把握好几个主要人物的性格与心理,人物之间的爱恋、同情、愤恨、忏悔、悲哀情感令人难以捉摸,阅历简单、人生经验缺乏的学生面对作者笔下的形象虽感到回味无穷,但在理解上困难重重。

我在课堂上带领学生观看影视作品《雷雨》,在分析剧本与电影两者不同的基础上,着重进行人物性格与矛盾冲突的分析。学生借助演员的场景、台词、动作、面部表情等初步了解作品内涵,而由此课引申出的课本剧表演、《雷雨》剧组记者招待会、辩论赛“如何看待当今社会的门当户对”更是充分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培养了他们合作学习的能力、展示了他们的青春风采,给学生提供了情感体验的平台。利用这些活动引导学生深入探究《雷雨》中人性的丰富和复杂,让他们深切感受到经典戏剧的艺术魅力。《雷雨》课本剧的成功演出,记者招待会的激烈讨论,那些智慧火花的碰撞交锋,成为学生高中生活的深刻印记,讨论、探究延伸出的正确恋爱观婚姻观也启发他们对爱情、人生有更深刻的理解,这一课程活动贯彻新课改中“语文教学要渗透文化功能和育人功能”的理念,广受学生的欢迎。

三、将影视作品与文学作品进行比较鉴赏,深层解读文学作品,提高学生的鉴赏、创造能力。

艺术是相通的,在影视作品的欣赏活动中,对比探究的学习方式避免了学生在封闭、独立的领域里学习语文,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开放、互补的学习意识。比如在欣赏《乱世佳人》后,我引导学生把电影和原著《飘》进行对比赏析,讨论电影中的人物形象、情节与原著的区别,进而对文本的思想主题等进行更深入的探究;引导学生对比《辛德勒的名单》与《钢琴师》的异同,鼓励他们积极发表不同的看法与创造性地解读;对比赏析《魂断蓝桥》与《北非谍影》的叙事艺术……这些做法拓展了学生思考问题的广度和深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了他们的探究意识,使语文学习的过程成了积极主动探索未知领域的过程,这一过程培养了他们的鉴赏与探究、创新能力。

语文教师也许担心,利用每周一节或每两周一节课的时间让学生进行影视鉴赏时,整个欣赏过程是否显得多余,因为我们本身的课时不多。实际上当学生对某影视作品产生感觉从而获得一系列心理活动的过程中,必然对其做出一些选择、分析和判断,并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学生在对影视作品进行欣赏的过程中,他的情感随作品涌动起伏,创作欲望适时而生。不少学生在观看了电影《可可西里》后,在课堂教学中对其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写作中也提到了它,这说明这部影片对他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又比如电影《辛德勒的名单》不但使学生对法西斯产生了强烈的憎恨,而且影片中色彩的运用成了学生进行影视评论的一个角度,从欣赏变为理性的分析和评论,这无疑可喜可贺。这样的创作欲望一旦产生,教师就要抓住时机,不遗余力地进行鼓励、指导,使这种欲望稳固化,教学的目标就会实现。

日光倾城而下,时光摆上的印记在身后层层腐朽。或许我们会遗忘某些细节,但学习过程中鉴赏、表达、写作能力的提高,精神后花园的构建足以让学生有所收获,而由欣赏电影衍生出来的剧本、配音、摄影、表演、服装、道具、舞蹈、建筑风格、民俗等问题,也会引起学生的注意,拓宽他们的就业视野,丰润他们的人生厚度。未来社会更崇尚对美的发现、追求和创造。审美教育有助于促进人的知、情、意的全面发展。今后,我们拟在此课程的基础上进行微电影拍摄的实践,积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拓展学校特色办学的重要渠道,以使我校特色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更丰富,从而扩大学校艺术素养培养的广度,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为他们的人生点亮艺术之光。

参考文献:

[1]倪文锦,主编.语文教学展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王丽娟,著.视听语言传播艺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

[3]魏楚豫,著.一生要看的50经典电影.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

[4]斯群,主编.世界经典电影荟萃.重庆出版社,2001.

[5]郑雪来,主编.世界电影鉴赏辞典(三编).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

[6]陈思和,著.人文教育的位置.社会科学,2001(10).

民法典问题探讨篇(7)

品德与社会课程是一门以儿童社会生活为基础,促进学生良好品德形成和社会性发展的综合课程。《全日制义务教育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明确指出:儿童是学习的主体,学生的品德形成和社会性发展,是在各种活动中通过自身与外界的相互作用来实现的。为此,教师要创设学生乐于接受的学习情境,灵活多样地选用教学组织形式,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生动活泼的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注意引导学生从自己的世界出发,用多种感官去观察、体验、感悟社会,获得对世界的真实感受,让学生在活动中探究,在探究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情感对于学生良好品德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列宁曾指出:“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真理的追求。”众所周知,一个好的节目主持人能将台下的观众牢牢地吸引,让台下成千上万的观众随着主持人情绪的变化或悲、或哀、或怒、或喜。一首好听的乐曲,只要前奏一响,就能拨动听众的心弦,可谓是“转轴拨弦三两声,未成曲调先有情”。新课程改革的课堂教学亦是如此,创设引人入胜的课堂情境,既能牢牢地吸引住学生,又能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为整个课堂的和谐发展做好铺垫,犹如磁铁般牢牢地吸引住学生,让学生“心随我动”,创设不同的情景去感染学生、打动学生的心灵,让学生如饮甘泉、如品香茗,流连忘返。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情感共鸣,使教育入情、入理、入耳、入心,达到提高课堂效率的目的。

一、对案例教学法的认识

1.了解概念。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内容的需要,用列举案例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积极思考、认真分析、努力探究的一种教学方法。它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把真实典型的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为课堂创设一个良好宽松的教学情景,让学生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去分析、去讨论问题,从而获得顿悟,达成教学目的。这对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2.复习效果好。品德与社会复习课偏重于说理论事,内容抽象枯燥,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果教师在课堂上适时地运用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生动、逼真的正反案例,给学生造成身临其境的感觉,加深感性认识,就能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若教师再巧妙地进行分组自由讨论,让学生大胆交流,给学生较大的自由度和较多的展示机会,让学生在没有压力和顾忌的良好心态下进行学习和探索,直接参与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评价,这就为锻炼、提高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了条件。

3.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类型:典型性案例教学、趣味性案例教学、生活性案例教学。

二、案例教学法在品德与社会复习课中的应用

1.在复习中需要为学生树立行为典范的内容时,使用典型性案例。“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当教育学生在思想和言行上都要着眼社会大众、服务大众时,这就需要使用典型性案例,为学生树立行为楷模。

案例:在复习好女孩好男孩时,可以设计找出自己崇拜的男性杰出人士和女性杰出人士。

他,有矫健的身影;他,有猎豹一般的速度;他,有一个响亮的名字――刘翔。他比别人付出了更多的努力,比别人挥洒了更多的汗水。有人问他为什么,他只说了两个字――中国。面对困难他不屑一顾,面对挫折他从不低头,他的速度突飞猛进,很快就成为国家队里的“飞人”。

讨论:从刘翔的故事中,你懂得了什么?作为一名小学生,从现在开始,你应该怎么做?

运用典型性案例比枯燥地要求学生要认真学习,要努力为社会作贡献,其效果要好得多。但教师在使用典型性案例教学时,最好少用或不用揭露社会阴暗面、丑恶面的案例,避免负面影响,做到选用案例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反面教育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