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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5 16:03:40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1)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环境问题

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会议签订了《人类环境宣言》,呼吁发达国家应为环境保护做出主要贡献,宣言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的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必须考虑经济因素和生态进程。……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①”这被认为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DR)原则的理念正式萌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则正式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第七项原则规定:“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维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政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1]1997年签订2005年才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是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并规定严格适用该原则。在2009年12月19日顺利闭幕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各缔约方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条款(以下简称《公约》)均不太满意,尽管会议缔约方同意“意到”( taking note of)《哥本哈根协议》( Copenhagen Accord),但由于欧美等国家的强烈反对, 缔约方会议并没有真正意义上通过《哥本哈根协议》。在联合国条约中,“注意到”等术语的使用就意味着缔约方会议既没有批准也没有通过某项条约,也即持既不肯定也不持否定某条约的态度。在哥本哈根会议中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具体内容的确定性,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在承担保护全球环境责任中享有一定的片面优惠待遇问题上。中国、巴西、南非和印度(BASIC四国)曾多次在国际谈判场合重申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原则。然而,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甚至在12月18日的领导人会议上发言应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修改为“共同但有区别的回应”(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es) 。②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内涵

想要确切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涵并非一件易事目前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内涵的释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王曦教授在其1998年编著的《国际环境法》中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2] 该定义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内涵的主要方面,但尚有可进一步完善的余地,例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责任负担上的具体分配问题。

韩德培教授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内涵的定义为“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3] 该定义对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进行了粗略地界定,反映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美中不足的是:首先,该定义未将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基本的原因考虑在内,其次,区别责任的具体内容未予以进一步明确。

周训芳教授等人(2000年)指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定义应是:“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即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或者是由发达国家承担主要的责任。” [4]

深究以上各家观点可以看出,上述各定义虽然未能毫无破绽地表述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切内涵,但这些大胆且有益的尝试为我们了解该原则开启了新的篇章。基于此,笔者试图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又称“共同但有差异的责任”原则界定为:基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恶化因素的错综复杂性,国际环境法中的各主体均应携手承担起保护并改善全球环境并最终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但考虑到各国在经济、政治等能力上的差异,在责任的范围、大小、手段以及承担责任的时间先后顺序等方面又必须是有区别的,应当结合各主体的基本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相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应承担更多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基于此,笔者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划分为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一)“给平等③者以平等――共同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是指世界各国(不论国家体制的不同、经济实力的差距、国土面积的大小)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都是共同的、普遍的,不存在某些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责任,而某些国家对环境问题免责的情况。所有的国家都应当积极参与到国际环境保护队伍中来,成为拯救环境家园的一员。“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世界为整体,生态无国界”。环境问题高度形象的概括了全人类的前途、命运的统一性。地球是不可分割的、完整的一个生态系统,其中任何一国境内的环境问题都可能影响别国的甚至全球的环境整体质量。在环境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唇亡齿寒,荣辱与共,在环境问题上各国应当齐心协力,共同进退。[5]共同的责任可从这个方向来进行探讨:世界各国在共同责任承担的原因方面是明确的。首先,全球环境问题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且某些环境问题已发展到了极可能威胁人类生存的地步。“环境问题迅速从地区性问题发展成为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 从简单问题(可分类、可定量、易解决、低风险、近期可见性)发展到复杂问题(不可分类、不可量化、不易解决、高风险、长期形),出现了一系列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森林破坏与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及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等”。[6]其次,全球环境系统的不可分割性和内在有机联系性。世界各国共同生活在仅有的同一个地球上,它是不容分割的、完整的生态系统,各种不同的环境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一国境内的环境问题有可能影响到别国甚至全球的环境质量,而地球环境质量的恶化必然危及到全球各国和地区的根本利益。环境问题高度概括了全人类的前途、命运的同一性,形象深刻的向人们昭示了世界正在相对缩小成为“地球村”,各国、各民族之间正日益靠近。对待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问题我们所应持的唯一态度就是共同预防、携手治理,在生态环境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而成为可以逃脱生态灭绝的诺亚方舟。被输出国的污染物无论距离输出国多么遥远,仍然存在于全人类共同赖以生存的生物圈内,最终还是会随同这个庞大生态系统的物质流动循环而殃及输出国自身的。生态网络,天网恢恢。”④我们亦应深刻地意识到“……所有物种像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大家庭一样紧密联系……地球和其子民血脉相通,同呼吸、共命运。人类并非生命之网的编织者,他只是生命之网中的一根丝。人类在此 网中的一举一动都将作用于他自身。” [7]最后, 导致全球环境质量退化的因素是错综复杂和变化多端的。如人类思想观念的错位、人口问题、人类不合理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等, 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深刻地揭示了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的阶级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8]

(二)“给不平等⑤者以不平等”――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不等同于“平均主义”,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的责任在程度上的限定, 即对共同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的定量、定时及定性。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共同的责任的大前提下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问题所承担的责任在范围、大小、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所差别的,在确定各国的具体责任时,应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统筹兼顾,全面考虑各国引起环境问题所起的作用、各国的政治经济实力,以及防治和控制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危害的能力等诸多因素。之所以对责任的承担予以区别对待,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点原因。首先,纵观历史长河,发达国家是全球环境问题的始作俑者。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全球环境恶化到今天如此严重的程度,并非近几年、几十年的生产生活所能造成的,而是自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片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罔顾环境保护、肆意掠夺自然资源、大量排放废弃物品和有毒气体等多种非持续发展、非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所造成的。除了历史原因外,到现在为止,发达国家依然是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的罪魁祸首,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一项通用已久的国际惯例,既然发达国家是造成的环境恶化的主要凶手,其对环境承担主要责任则是义不容辞的。其次,“他们所掌握的先进技术和财力资源”。环境保护是一项巨大且持久的工程,它离不开财力和技术作为支撑。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技术状况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环境保护的能力和前景。据此,国际环境组织、世界各国等都可以通过构建包括减免债务、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和绿色发展等多形式在内的机制来保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全球保护行动中来,一起携手拯救地球。

(三)共同的责任与有区别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我们在肯定“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的同时,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共同的责任与有区别的责任的关系。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并不是毫无关联的两个独立部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的责任是前提条件和基础, 有区别的责任则是关键和核心,共同组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们在强调全世界各国都应该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忽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的同时,亦不能忽视在共同的责任的前提下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给予差别待遇,清楚地认识到基于实质的公平正义而产生的有区别的责任。只有同时把握这两种责任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才能真正保证该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律领域的正确适用。

二、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意义

首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明确了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使发达国家正视其应负有更大、主要的责任,而不再一味地以各种理由推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强调共同的责任的前提下更多的是聚焦有区别的责任,而且纵观国际环境法的相关条约也不难看出,其相关条约的诸多条款在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规定都呈现出越来越具体的趋势,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的大小、范围等也愈加明确。

其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积极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赋予了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事业中享有一定的“特权”的同时,还促进了例如绿色基金等多形式的国际组织的成立,该类机构组织的成立在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提供了资金力量的同时也利于发展中家抓紧时间,积极调整经济发展方向,作好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的准备。

最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真正平等的国际政治环境、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全新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中叶对发展中国家的殖民政治统治和资源掠夺式全球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纵观现今的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可以看出,在殖民政治统治逐渐退色的今天,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生态殖民的方式以达到继续雄踞世界霸主的地位的趋势已然逐渐明朗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法律地位的确立是发展中国家在诸多国际环境会议中经过多次唇枪舌战、不懈努力才有的成果。这不仅是发展中家抵制霸权主义和经济殖民的有力武器,更是逐步建立平等的国际政治环境、公平的经济秩序和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的有力依据!

三、结语

总之,要保护地球环境,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需要世界各国的通力配合,精诚合作,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的原则,从它开始萌芽到确立也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时期,笔者认为它是国际环境法中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其以实质的公平正义代替了形式的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家在治理环境问题上争取话语权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的环境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虽然在实践适用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的基本原则,其一定能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充实和发展,为治理全球的环境问题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①王曦.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669-670.

②President Obamas Remarks at the Copenhagen Conf erence.full Text[EB/OL].[2009-12-25].http: / / page.politicshome. com/ uk/ art icle/4633/

③此处的平等是指各国在国际上都是平等的。

④陈敏豪.生态 文化与文明前景[M].武汉出版社,1995:342-343.

⑤此处的不平等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上的不平等。

【参考文献】

[1]姚天冲,于天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刍议[J].社会科学特刊,2011(1).

[2]王曦.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8:338.

[4]周训芳.环境法学[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297.

[5]王晓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刍议[J].湖北社会科学,2008(1).

[6]曲格平.环境保护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

[7]Edith Brown Weiss. In Famines to Future Generations: International Law,Common Heritage, and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M].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1989.

[8]王树恩,等.人类与环境[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2.

[9]陶迎.对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法理分析[J].重庆环境科学,2001,( 6) .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2)

关键词:安全环保建设;存在的问题;管理;发展

一、石油矿区安全环保建设思路

(一)安全环保建设责任体系。监管责任体系是安全环保建设中一项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制度体系,可以根据HSE指标来详细的划分。由石油矿区的全体施工人员、工程承包商以及周遭社区共同签订责任协议计划书,确定各部门间的责任内容和负责的范围区域。对矿区燃气安全等隐患针对调查,制定相关预防方案,确定负责部门或负责人。

(二)加强安全管理。让全体施工人员亲自参与到石油矿区安全环保的实践活动中,带动安全环保的气氛,另外可以开展一系列相关活动,比如“矿区环保活动日”等等。对矿区内的生产设施进行能源分级管理,制定效能计划,最大化使用资源,真正做到节能减排。周期性的进行各项施工必要资源的检测,制定被过量使用资源的整改方案和使用计划,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不断推进安全环保建设。在落实相关安全环保措施的同时,推进新的安全环保思路。在使用HSE体系的前提下,确保各部门,各设施在受控制的安全环境下工作运行,避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环境清洁卫生,在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下,才能更好的完成下达的施工命令。严格控制施工排放,杜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的事故,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相关的石油企业谋得更好的发展。

(四)确立石油矿区良好的安全环保作风。在充分的安全环保建设实践中,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法,化为日常工作中的习惯,在达到工作要求的同时,保护周遭环境不受到破坏。以此达到上级指示的要求,并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工程与环境互不干扰,加快国内石油矿区的体系建设。

二、石油矿区安全环保的相关问题

安全是石油矿区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体施工人员需要保障的基本问题,是施工单位,工程企业计划并实行工作的基本要求。就目前的石油矿区安全环保来说,石油矿区的安全环保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究和解决。

(一)HSE管理体系的实施。HSE即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的管理体系。HSE在石油矿区安全环保建设方面是很重要的管理体系,它强调了工程和环境直接的平衡关系,注重施工过程的安全级别,保护环境最小程度的受到影响。在国内的石油矿区中,HSE体系是一项必要的知识,在干部级别人员的聘用和周期性检测中,HSE是一项核心的考核标准,未达标者不予聘用,入职的干部如果没有通过周期性检测,则进行HSE相关知识培训,培训后依旧不合格者,便予以免职。目前国内的HSE管理体系还处在干部级别的人员培训中,没有在全体施工人员中得到实施,这对石油矿区安全环保的持续建设有不利的影响因素。

(二)安全环保建设中隐患的排查不到位。目前的矿区隐患排查,主要是进行周期性的大型排查,在一段时间后对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大的检测,这但这样并不能全面的避免隐患、排除隐患。施工设备设施会有自然的使用损耗,人员的管理也会出现松懈和不集中等情况。石油矿区内隐患的排查应该做到自主排查,在日常的工作中进行自我完善,合理安排设备设施的使用时间,降低使用损耗从而减低隐患的发生几率,使安全环保建设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工程项目。

(三)风险识别能力不足。目前还没有做到矿区的所有施工人员均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只有少部分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具备条件。可以由这部分老员工制定关于风险识别的固定流程,在日常工作中言传身教,扩大有经验员工的范围面积。帮助施工人员养成对风险识别能力的习惯,将这种能力结合到日常工作当中。矿区内部的安全隐患因为级别的不同,应该划分为几个风险等级,不同的等级之间所需要人员的数量,以及人员的经验程度应该不尽相同,强化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相关的应对能力。在面对涉及多部门的大型风险时,应确保各部门间的协作效率,在风险识别能力达标情况下,安全快速的完成项目工程。

总结:石油矿区的安全环保建设是整个石油矿区系统的重中之重,是与矿区内生产安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工程项目。安全是石油矿区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体施工人员需要保障的基本问题,是施工单位,工程企业计划并实行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石油矿区安全环保建设真正实施并落实的情况下,才能做到对环境的最小程度影响,在保持工程速度以及工程质量的情况下,保护环境,保护自然。

参考文献: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3)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保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省环保厅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者需要区政府负责处置的跨乡镇行政区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

加强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责任感,提高公众的监督和防范意识,加强日常环境监察,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4.2、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污染防治、事故报告、控制和应急工作实施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4.3、属地负责

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依据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对我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对我区人力、物力资源统一指挥调度。

1.4.4、分级控制

根据污染事故大小,把污染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响应,并实施分级控制。根据不同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1.4.5、快速反应

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1.4.6、科学监控

加快环保热线系统、环境视频监控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环境管理及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完善,依靠高科技手段实现对污染源的全方位监控,实现污染事故处置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

2.0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区突发性环境与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2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

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区环保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防震减灾局、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区气象局、区消防大队、武警森林大队、区交警大队、供电分局、辖区各乡镇、街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3区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等应急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置治安组等应急工作机构。其职能分工和职责如下:

2.3.1办公室:日常工作中承办相关政策研究、预案起草与修订、预案演练、人员培训等工作;预案启动后负责沟通联络、组织协调、材料汇总、信息报送等工作。主要由区环保局、区政府应急办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应急办和区政府办分管环保工作副主任担任。必要时,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3.2处置与调查组:负责组织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污染控制和事故的调查处理。主要由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监察局、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组成,根据事件性质,指定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牧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组长由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

2.3.3信息与专家组: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事故影响情况,提交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主要由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环境监测站、指挥部指定的各种专家组成。组长由分管区环境监测站的区环保局副局长担任。

2.3.4宣传组:负责组织新闻,及时准确地对外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主要由区政府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各新闻媒体组成。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

2.3.5治安组:负责防止因污染事故引发,及的处置。主要由区委政法委、公安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组长由区委政法委指定。

2.4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也是我区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

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或影响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根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3.0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与预测

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加强对环境风险的排查和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区政府、区环保局和区级相关部门。

3.2预警行动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0应急处置

4.1事故分级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原省环保局《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将市区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针对我区实际情况对四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设立四级应急响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1.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Ⅰ级),包括: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4.1.2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Ⅱ级),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1.3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Ⅲ级),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4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Ⅳ级),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2事故报告

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事故情况应当立即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其中: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市、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国家环保部。需要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保部报告。国家环保部在接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

4.3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市、区环保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家环保部报告,并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调查的基本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由区、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4.4应急响应与处置

4.4.1总体要求: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区级预案;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市级部门预案视情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各专业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根据各自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一般(Ⅳ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并负责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工作。

(2)处置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并按本单位制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向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情况,加强防范。

区环保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并速报市环保局和区政府。

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级相关部门,区级部门视情启动部门预案。并根据需要派出处置与调查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环保局通知区级各监测部门按《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4.4.3较大(III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响应

发生较大(III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区级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商。指挥部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对市政府、省环保厅负责并报告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根据需要可设置治安组。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2)处置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并按本单位制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向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情况,加强防范。

区环保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并速报市环保局和区政府。

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各类资源投入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范围扩大。

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影响降至最低,确保社会稳定。

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通知各级监测部门按《市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4.4.4重大(Ⅱ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区级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设在市政府,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对市政府、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负责并报告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根据需要可设置治安组。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2)处置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并按本单位制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根据污染控制情况采取停产等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向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情况,加强防范。

市、区环保局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和市政府。

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市级部门启动部门预案。市政府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各类资源投入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采取有效措施,把影响降至最低,确保社会稳定。

根据污染事故发生原因及影响情况,通知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派出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通知各级监测部门按《市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各大水厂应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各饮用水源水加密监测,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当饮用水水源水质受到影响,需停止取水或供水时,应向指挥部报告,并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各水厂未经许可,擅自停止取水或供水。

主要居民区受到污染事故较大影响时(如需停供饮用水24小时以上),指挥部应通过宣传组,组织新闻。应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告知事故影响基本情况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不必要的恐慌。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可组织治安组加强事故区域的警戒巡逻,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4.4.5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区级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设在市政府,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对省政府、市政府、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负责并报告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根据需要可设置治安组。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2)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同时立即停产,并按本单位制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彻底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向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情况,加强防范。

市、区环保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和市政府。

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负责相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市级部门启动部门预案。市政府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各类资源投入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污染影响时间,把影响降至最低,确保社会稳定。

根据污染事故发生原因及影响情况,通知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派出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通知各级监测部门按《市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调用企业监测人员及设备投入应急监测。

各大水厂应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各饮用水源水加密监测,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当饮用水源水水质受到影响,需停止取水或供水时,应向指挥部报告,并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各水厂未经许可,擅自停止取水或供水。

主要居民区受到污染严重影响时(如需要组织撤离部分敏感人群),指挥部应通过宣传组,组织新闻。应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告知事故影响基本情况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不必要的恐慌。

主要居民区需停供饮用水48小时以上或需要撤离事故污染区部分人群时,指挥部应做好撤离人员安置工作,保证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市场物价、销售情况的监控,准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平抑物价,保持市场稳定;在饮用水匮乏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向特殊片区供水。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可组织治安组加强事故区域及需要重点保护区域的警戒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规范事发现场的安全管理,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做好涉险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管理。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工作,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4.6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派出信息与专家组,启动《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和相关部门专项监测预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7信息

由宣传组统一负责组织新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对外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4.8应急结束

当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危险因素及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得以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经区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I级和II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0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乡镇、街办人民政府为主,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环保部门监督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及时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环保部门要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形成专项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0保障措施

6.1财力支持

区、乡镇(街办)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污染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2物资保障

区、乡镇(街办)两级政府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系统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部门职责、本预案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部门的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并储存足够的处置物资。

污染事故发生时,区政府可根据事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6.3人力资源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或指导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

建立专家库,便于科学指导各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置。

培养一批志愿人员和拥有同行业从业经历的社会人员,作为事故应急处置后备力量。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应急指挥部每年举行一次本预案的演练,各相关单位特别是重点污染源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在演练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7.0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办)要及时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奖励。

7.2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理中工作不力或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8.0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4)

关键词 环境统计;环境保护投资;财政环保投入

中图分类号 X196;C829.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6-0212-04

环境统计是环境规划、污染减排、排污许可、政绩考核等的基础性工作,环境保护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融资、环保产业、环境经济等领域的重要课题。重庆市委、市政府自2000年起开展区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以来,环境保护投资始终是考核的重要内容。环保实绩考核制度草创至今,经历了“在摸索中实践、在实践中完善”的过程,已形成一套成熟、完备的制度体系,有力地推动了重庆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但在考核中我们发现现行环境保护投资统计口径不清,而财政环保投入这一重要范畴尚未进行统计,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

1 环境保护投资的考核指标

重庆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年度目标任务、突出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投资、社会评议等。其中,环境保护投资自2000年纳入考核后就从未取消过,其权重始终保持在10%左右,考核指标亦根据考核实践不断完善(表1)。

2000-2002年,考核指标仅“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即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百分比)一项,权重为10分,指数≥2%的可得满分。2003-2004年,新增了“财政环保投入指数”(即财政环保投入占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比)这一指标,其权重超过“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在计分标准上,将全市分为都市发达经济圈、渝西经济走廊、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计分标准: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的满分标准分别为2%,1.5%,1.2%,财政环保投入指数的满分标准分别为0.7%,0.5%,0.3%。

2005年的考核指标出现了重要变化:在总体权重增加的前提下,“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权重锐减,“财政环保投入指数”权重亦有所下降,新增了权重较高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2006年取消了“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这一指标,适当增加了“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的权重,但调高了其满分标准:三大经济区分别由2%,1.5%,1.2%调高为2.2%,1.8%,1.5%。同时,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增加了“财政环保投入增幅超过经济增长速度”的考核要求。2007年再次下调了“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的权重,在区域划分上不再用三大经济区,而是划分为“一小时经济圈”和其余地区。考虑到“一小时经济圈”主要由都市发达经济圈和渝西经济走廊所属区县构成、其余地区主要由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所属区县构成,事实上2007年再次调高了这两项指标的满分标准。

2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政绩考核对政府行为具有极强的导向性。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纳入考核以来,重庆市环境保护投资总额从2000年的24.75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08.20亿元,年均增长23.5%,环境保护投资指数亦从1.6%上升到2.6%,接近发达地区水平。从区间分布看,全市40个区县2000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0.5%的有4个,0.5%~1%的有10个,1.0%~1.5%的有16个,1.5%~2%的有6个,大于2%的有4个。到“十五”末期,各区间的区县数发生了梯级移动,1.5%~2%和大于2%的增加最多,分别达到13个和15个。到2007年,这一变化趋势更加明显,1.5%~2%和大于2%的区县分别达到11个和22个。

根据国际经验和文献资料,当环境保护投资指数介于1.0%~1.5%之间时,绝大部分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被人们接受;介于1.5%~2%之间时,环境形势逆转,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大于2%时,开始向环境舒适性目标迈进(表2)。将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的满分标准设为2%是有案可稽的,但统计结果令人惊讶:到“十五”末期,重庆市已有70%的区县环境形势逆转、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其中37.5%的区县(包括部分经济欠发达区县)开始向环境舒适性目标迈进;到2007年,这一比例分别达到82.5%,55%。事实上,部分投资指数较高的区县次级河流污染仍很严重,环境空气质量亦与国家二级标准相距甚远。为了适应越来越高的投资指数,考核者不得不游疑不定地调整这一指标的权重,并两次调高其满分标准。问题出在哪里呢?

问题出在环境保护投资的统计口径。重庆市的环境保护投资由5部分构成:①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②老污染源治理投资;③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④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⑤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

资。对投资结构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一直占投资总额的50%以上甚至更高,数额巨大且增长迅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统计口径过大,将具有环境效益的市政建设投资 (燃气、园林绿化、防洪、道路改造等)统计进来,无形中拉高了环境保护投资(表3)。我们不能因燃气、防洪设施、道路改良等具有环境效益就将其认定为环境保护投资,园林绿化虽具有生态效益但不能直接削减污染物,公园、生产绿化等大多不属于环境保护投资[3]。如果除去燃气、园林绿化、其它防治工程投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大幅缩水:2001,2003,2005年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分别缩水66.3%,28.9%,48.4%,环境保护投资分别缩水34.6%,21.6%,30.5%,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相应从1.8%,2.0%,2.1%下降为1.2%,1.6%,1.5%。这样的结果似与现阶段环境保护水平更加吻合。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这一统计口径源于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已有10年历史。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环财发〔1999〕64号),该文件对环境保护投资的统计口径界定如下:

Ⅰ.按保护对象分,环境保护投资包括: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老污染源治理投资、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燃气、河道整治等为改善城市环境的投资,这一口径沿用至今;②资源和生态保护投资。资源保护包括水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地和荒漠资源、湿地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和生物资源的保护,生态保护包括农村环境、特殊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③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科技投资。包括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能力建设投资、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环境管理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资。

Ⅱ.按使用方向分,环境保护投资包括:①固定资产投资;②设施运行费用;③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和科技投资。两种分法都认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科技投资”是环境保护投资的重要内容,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和“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均由固定资产投资和设施运行费用构成。

鉴于环境保护投资涉及面宽、计算方法复杂,环财发〔1999〕64号文件决定先开展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老污染源治理投资、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5个项目的统计,其余项目留待日后逐步完善。由于口径不全,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统计资料中仅公布过历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未公布过“环境保护投资总额”,当初未进行统计的项目至今也未再进行统计,各类研究文献中援引的“环境保护投资总额”数据均属概念混淆或讹传。

但在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验收标准中,“环境保护投资”指标又被纳入考核,其口径被重新界定为: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②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和科技投资。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者认为“环境保护投资”不应包含资源和生态保护投资。这一口径得到了部分省市环保部门的认同,环境保护投资的统计由此发生分野:部分地区按环财发〔1999〕64号文件精神统计、公布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暂不使用“环境保护投资”这一口径;部分地区则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的要求统计、公布环境保护投资,内容包括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老污染源治理投资、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重庆市采用后一种方法。

我们认为:资源与生态保护投资的对象、效果具有自身的特点,应作为独立范畴加以统计。另外,后一种统计口径也亟待完善:①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范围过大,应将其口径调整为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两项;②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中,道路、桥梁、水利等项目中的投资实际上不用于污染治理,而是用于资源与生态保护,应当剔出;③运行费用目前只统计了工业企业治理设施,随着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的大量兴建,这部分运行费用亦应纳入统计;④环保科技投资尚无统计报表和统计方法。

3 财政环保投入指数

由于环境保护投资统计失真,不能引导区县政府加大对工业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的投资力度,制度设计者在2003年提出“财政环保投入指数”这一考核指标。但该指标的定义和统计口径更加模糊,亦无文献资料可供研究,主要依靠区县自报、考核组复核的方法予以认定。因涉及党政主要领导政绩,各区县不自觉地扩大了统计口径;考核组亦感到无章可循,在2003-2004年的考核中认定范围较宽泛,农林、水利、地质灾害防治等的财政投入均被认定为财政环保投入,导致财政环保投入亦出现虚高。2005年,为了促使党政领导重视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制度设计者将“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单列出来并赋予较高权重,但该指标因“部门色彩浓重”遭到诟病,仅使用一次后被取消。

2006-2007年,制度设计者将“财政环保投入”严格界定为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和科研领域的财政投入;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财政投入已计入环境保护投资,不再计入财政环保投入,农林水利等资源和生态保护投入不计入环保投入。以A县为例:2007年其上报的财政环保投入包括农林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业污染防治等多项内容,总额达1.29亿元,占一般预算财政支出的比例达17.3%;经考核组复核,仅排污费安排的污染治理资金、环保部门业务经费及能力建设资金属于财政环保投入,总额476万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为0.6%(表4)。农林水利、城建等领域仍然是财政投入的重点,污染源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环保科研投入的额度、比重都非常小。

在实际工作中,农林水利、城建、地质灾害等领域的财政投入应否计入环保投入,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分歧较大:被考核者担忧不计入这部分资金,财政环保投入指数骤减,影响其政绩;考核者认为计入这部分资金会拉高财政环保投入,达不到考核目的。实际上,农林水利、城建、地质灾害等领域的财政投入渠道一直是畅通的,投资力度也很大,而财政环保投入渠道一直不畅,前几年连“环境保护”预算科目都没有;设置“财政环保投入”这一指标就是要引导财政资金关注污染防治、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环保科研等长期被忽视的领域。

由于没有统计体系,各区县财政环保投入的统计科目、数据来源也千差万别。以B区为例,其上报的财政环保投入包括蓝天行动、碧水行动、宁静行动、绿地行动等20多个科目,数据由环保、市政、水利等部门的财政拨款通知单汇总得来。而C县上报的统计科目仅环保部门行政预算经费、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3个,数据来源于财政部门出具的一纸证明。

4 启示及建议

(1)统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完善环境保护投资统计口径。环境保护投资的统计是固定资产投融资、环保产业、环境经济等领域的基础性工作,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该指标的内涵、外延、口径均处于模糊状态,科研和环境管理工作者常常感到困惑,甚至出现以“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代替“环境保护投资”的讹传,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明确环境保护投资统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不能囊括环境保护投资的全部外延,应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和科技投资等纳入统计,形成全口径的环境保护投资;②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口径过大,造成环境保护投资与污染治理水平脱节。应将其口径调整为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两项;③道路、桥梁、水利等项目中的“三同时”投资属于生态保护投资,不属于环境保护投资,应当剔出;④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设施运行费用应纳入统计;⑤建立环保科技投资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方法。

(3)将财政环保投入纳入环境保护投资统计体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并逐年增加”,各省市出台的决定也对财政环保投入作了规定。但财政环保投入是环境统计的新兴范畴,其定义、口径、统计科目等尚不明确。为了在宏观决策中科学调控财政环保投入,在政绩考核中正确计算财政环保投入,必须加强对这一基础性问题的研究。

(4)资源与生态保护投资的对象、效果具有自身的特点,应将其作为与环境保护投资并列的独立范畴加以统计。

(5)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环保投资统计体系,以利开展比较研究,充分利用国外环境保护投资领域的经验。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鲁玉龙.环境投资的定量考核探讨[J].环境导报,1995,(4):23~24.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5)

[关键词] 近岸海域 环境保护 管理 问题 对策

福建省是我国东南沿海主要海洋省份,海域面积13.6万km2,比陆地面积大12.4%,岸线漫长曲折,直线长度535km,曲线长度达3324km,曲折率高达1:7.01,居全国之首。沿岸岛屿众多,星罗棋布。全省共有500m2以上的岛屿1504个,仅次于浙江省,居全国第二。近年来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展,产业群、城市群、港口群发展壮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创新型省份建设迈出新步伐,本区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上越来越凸显重要的战略地位。

但是,“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的一个时期内,福建省仍然处于工业化时期,特别是处在轻型产业结构优化和向重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过程中。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沿海地区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在不断扩大,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入海,近岸海域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海水水质不断恶化,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总体上看,出现了过度利用海洋资源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地方“重开发,轻管理”,“无序、无度、无偿”用海现象较为严重,使得沿海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渔业和其它生物资源受到影响。这些现象制约了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的顺利实施。本文从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管理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

1 近岸海域环境管理现状

1.1 机构和法制建设工作现状

“十一五”期间,福建省先后颁布实施了《福建省“十一五”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规划》、《福建省“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九龙江流域水环境和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闽江流域水环境和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等。这些规划对我省海洋环境保护及陆域水体重点区域的水环境目标、主要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0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海洋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福建省海洋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海洋生态保护规划》。后来又通过了一系列《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方案》、《福建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报告》等整治方案。

在全省近岸海域已开展赤潮监视监测,建立了三都湾、闽江口和厦门近岸海域赤潮监控区,面积2270 km2,进行高频率、高密度的定时定点监测,及时发现,有效防灾。

宁德市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于2002年5月成立,重点保护典型港湾生态、海岛生态、红树林、中华白海豚、厚壳贻贝、龟足、尖刀蛏等,这是我国由地方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个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厦门国家级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平潭中国鲎保护区和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分别开展了建区和升级调查工作。长乐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颁布了《长乐市漳港海蚌资源保护实施办法》。

1.2 集水区段及海域执法工作现状

为了适应我省海洋开发需要,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沿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实施的海洋环境观测和监测基础上,2003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把海洋环境预报通报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发改委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方案》,重点迁建、扩建和改造我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站)。

国家863计划“台湾海峡及毗邻海域海洋动力环境实时立体监测系统”福建示范区项目2003年已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写,争取到500万美元的世界银行贷款。成立了福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示范区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和重大专项技术成果与福建示范区对接工作协调会议,开展项目选址、规划、征地等工作。先后出台《福建省环评分级管理规定》,大幅提高环境准入条件。对资源类及化工、造纸、制革等重污染项目的审批权上收到省级,有效减少了新污染源的产生;通过总量控制,统筹好行业发展与污染减排的关系;坚持清洁生产要求,将清洁生产作为环评及其专家评审、技术评估、行政审批的重要原则;并通过严格验收监管,确保达到环保标准和要求。

2009年,福建省已成立海监机构29个,其中省总队1个,市级支队6个,县级大队22个,在全省海域布点设置了2000多个监测站位,福建海监首次在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机构的框架下开展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1.3 主要生态保护成就

2009年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对遏制生态恶化趋势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采取了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封岛保护管理等措施,我省局部生态环境和部分物种得到保护和初步恢复。

一是海洋环保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了福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颁布了《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厦门市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等管理规定30多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逐步形成了海洋环境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基本建成海洋保护区体系。福建省建立了15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建立了20个海岛特别保护区,逐步建立了海洋保护区体系。

三是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环保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福建省政府批准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综合整治"五江两溪"重点流域水环境。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出台一系列政策,推进了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明显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四是加强海洋环境调查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高。到2007年,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及沿海6个设区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已经全部成立,并在全省海域布点设置了2000多个监测站位,全面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加强海洋环境的基础调查和研究工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 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海洋生态环境的总体压力加大,环境保护面临形势严峻

福建沿海域接纳的污染物来自陆源、海上交通、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其中80%以上来自陆域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面源排放),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无机磷、油类和耗氧有机物。局部海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密度过大、品种单一,养殖自身污染,加重了港湾的污染趋势,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海域环境承受能力,且污染物排放量增长速度快于治理设施的增长速度。造成污染源防治水平低,排污量大。

工业废水是福建省水体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而产业结构与布局影响着工业废水的排放情况及对水体污染程度。全省工业废水排放量占较大份额的行业分别为:化学工业,黑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等。这些行业是典型的高耗水、高排水的工业结构。而这些行业又以沿海6省所占比例较大,工业用水效率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工业节水和污水资源化潜力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我省海西建设的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石油化工等行业将成为新兴的重点产业,这可能对近海域水质构成了新的安全威胁。

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没有脱磷脱氮工艺,部分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失调,赤潮发生频率呈逐渐上升趋势,范围也不断扩大,给海水养殖业、捕捞业和滨海旅游业等造成危害。因此,对陆源污染物排海进行总量控制是保证近岸海域水质达标和控制海域水体富营养化的根本手段。

2.2 海洋面源污染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

由于海洋资源开发不当、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等原因,我省海洋珍稀物种的种群数量继续减少,面临着消失和灭绝的危险。中国鲎等原来分布较广且数量较多的物种也日趋减少,大黄鱼等已经不成渔汛,刘五店文昌鱼渔场已经消失,中华白海豚的数量不足百头。

2.3 沿海岸养殖业迅速发展,造成近岸海域水体富营养化

近些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加快,农作物产量的提高带来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在雨水冲刷和渗透作用下,大量含有氮、磷营养物质直接排向附近的河流及近海,加重了营养物质的负荷量。同时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带来了牲畜粪便的逐年增加,极大减少了水体由贫营养向富营养过渡所需要的时间。导致近年来海洋赤潮频繁发生,已严重威胁我省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已危及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2.4 重点区域、高污染产业集中的沿海海湾区域将是污染治理的重点

2008年福建省工业废水达标率达到了98.5%。但由于沿海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和处理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设施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由于多数乡镇民营企业规模偏小,生产设施简陋,环保治理设施不健全,再加上一些企业的环境法制观念不强,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或存在偷排漏排行为,造成大量污染物直排入海,导致局部区域近海污染严重。其次,陆域耕地施用大量化肥和农药,除部分被植物吸收外其余大部分随排沥雨水进入河渠,最后入海,造成局部重要河口区氮、磷污染严重,近海有机污染较大。

2.5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海上船舶和采油平台排污环境问题更加凸显

油类污染远海高于近海,且超标严重,主要来自海上船舶和采油平台排污。特别是海上事故性溢油,更是造成油污染的重要因素,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尚未形成。应加强采油平台和船舶排污监督管理,尽快组建海上油污染应急防治组织。

2.6 涉海环境科学研究投入不足,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

对于海洋环境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综合性预测性研究,投入不足,明显滞后于海洋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一批涉及全局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尚未开展深入、全面的研究。如氮污染来源的研究比较复杂,氮、磷基础调研差、数据少。

3 对策研究

3.1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3.1.1 制定《福建沿海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推动和保障福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征的基本法律规范。

3.1.2 进一步完善涉海的有关环境标准体系。

3.1.3 尽快制定“福建省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海水池塘养殖排水标准”、 “福建省沿海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沿海重点企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定办法”等部门规章。

3.1.4 沿海地区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保证福建碧海行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 制定政策措施,强化环境管理

3.2.1 各地在制订海洋产业发展规划或计划时,应当适度发展第一产业、重点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3.2.2 福建沿海地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于2015年底前达标排放。

3.2.3 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采用具有较高脱氮、脱磷能力的工艺;现有的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效率。

3.2.4 福建沿海6地市应根据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在海岸带因地制宜地划定海洋生态隔离带或生态保护区,在隔离带或保护区内禁止采沙、养殖、破坏植被等活动;不得建设新的建设项目和旅游设施。

3.2.5 根据国家制定的“生态旅游管理办法”,组织生态旅游示范,推动福建沿海地区生态旅游健康发展;加强旅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区污水、垃圾处理率,争取旅游事业发展,旅游人员增加,旅游污染不增加。旅游收入的一部分要用于生态恢复、生态建设及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上。

3.2.6 严格控制在福建沿海设立新的海洋倾废区。对已有的海洋倾废区要进行清理、评估。对海洋生态系统有明显影响的,在2015年前要全部停用、关闭。必须设立的新倾废区,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管理。

3.3 大力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3.3.1 福建沿海污染物来自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农业非点源、禽畜养殖、水产养殖、交通航运等多方面,只有实施综合治理进行总量控制,才能实现保护南海的目的。因此,省环保厅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确定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采取严格的监测、监视、检查措施,确保主要排污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从点源入手,逐步扩展到非点源;除控制COD外,还应扩展到氮、磷。

3.3.2 加强对工业企业、服务行业、医院排污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按照规定的权限,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6)

工程概况及工程分析评估要点

1工程概况。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及大临工程,主要关注工程内容是否完整,工程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流域规划、水资源规划、水电规划)及规划实施状况。

2环境保护目标的调查与识别。关注是否涉及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同时应关注施工期敏感目标。

3枢纽工程选址、正常蓄水位选择与运行调度方。结合工程库区、输水工程沿途的环境敏感目标分布及其与工程的区位关系,重点关注工程选址、选线与运行调度方案的环境可行性与环保措施合理性分析。

4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根据工程施工规划与工程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按照施工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及其保护要求,重点结合施工区的道路交通条件、施工交通组织与施工道路建设方案,关注工程施工规划与工程区布置的环境可行性与环保措施合理性论证[2]。

5施工期与运营期产排污分析。施工期产排污核算及运营期产排污分析时,关注产排污是否满足环保要求,涉及移民安置的,要关注安置区环保措施。

6其他关注点。关注人群健康、局地气候与土壤环境的影响,若工程具有城镇供水功能,应关注水质保护要求及清库方案,并明确清除物的处置方案(包括数量、性质、去向及处置点等)。

工程环境影响评估要点

1生态环境影响

(1)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生态完整性分析,对环境保护目标与自然景观的影响分析和生态保护、修复措施论证[3](如料场开挖的景观影响评价与景观保护要求、施工迹地的恢复等)。(2)应关注重要生境和敏感目标分布及与工程的位置关系,工程施工对重要生境和敏感目标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于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动植物,应根据其生活习性及生境的要求,细化保护措施(工程避让、移植、异地重建等)[4]。(3)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还应重点关注保护要素,工程与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位置关系以及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隧道工程应对输水隧洞建设造成疏水而导致的地表植被的影响预测评价与缓解措施论证,分析是否会导致其结构、功能改变,是否会对保护对象或重要景点造成不利影响,据此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4)水生生态评价范围的完整性,应包括库尾以上流水河段,关注评价河段的水域生境特点(特别是库尾以上流水河段、坝下减水河段与汇水支流)以及鱼类“三场”分布情况,结合流域水资源开发现状分析,阐明评价水域的水生生态特点、演变趋势及其变化原因。(5)大坝阻隔、泄水过程均化、鱼类生长繁殖期泄水水温下降、大坝泄洪气体过饱和等对坝下流水河段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资源的影响。同时,还应关注低温水对下游种植物的影响。(6)施工期鱼类保护措施,成库后对产漂流性卵鱼类繁殖的影响、库区水位消落对库区产粘沉性卵鱼类繁殖的影响及鱼类繁殖季节的环保对策措施;建设过鱼设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鱼类增殖放流方案的可行性、有效性分析,落实增殖放流站的选址,必要时提供增殖放流站建设方案和平面布置图。(7)工程施工期、运行期的生态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建议的可行性,水生生态监测方案中应包括增殖放流效果监测评价的内容。

2水环境影响

(1)据工程坝址下游支流入汇及区间汇流、主要用水区域及用水对象分布、水域功能分区等情况,合理选择水环境控制及影响评价的断面(如水域功能区划类别变化交接断面),按照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要求和评价河段的水环境特征,关注水质现状调查分析与特征水质因子(如高锰酸盐指数、重金属因子等)的水质现状评价。(2)关注减脱水段下泄生态流量问题,工程施工导流、水库初期蓄水期及永久减脱水段的下泄流量保障措施。同时,要特别重视工程坝址下泄流量是否满足其生态、环境与河道外综合用水需求,水库初期蓄水对下游水资源的影响及解决方案,以及设置生态小机组的可行性。(3)应关注受水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园区与重点工矿企业生产废水源强的现状调查与污染源变化趋势分析,据此有针对性地提出区域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敏感水质指标的控制要求;合理选择主要退水区域与重点水质保护河段,重视农灌退水对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影响问题,关注水质影响预测评价与相应的水质保护措施论证内容,明确区域水污染源的控制指标与特征水质控制因子(如氨氮、总磷等)。(4)区域需水量的分析,预测区域水资源量分配的变化及新的水资源平衡关系,包括流域的水量互调关系、调出和调入水量、河道生态流量、耗水量及退水量等。同时,还应关注水库富营养化与重金属富集问题。(5)低温水问题,对于大中型水库,重点关注分层取水,结合库区水温分布状况与水库运行特征,进行水温影响预测,重视缓解水温影响的措施论证,并将其纳入工程环保措施与投资估算内容。(6)地下水环境影响,主要是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保护目标及保护措施;隧址区上方涉水敏感目标分布(包括居民区及其饮用水源、水库、堰塘等);隧洞涌水量的预测、隧洞施工方法、治堵涌水的措施并分析其可行性与可靠性;地下水赋存特征、补给径流排泄特征、富水性和地下水水化学类型;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地下水环境现状(包括地下水位和水质两个方面)的调查;重要隧洞影响区的井泉位置、井水位、泉流量、出露层位、补给来源和地下水用途,施工中隧洞突水对这些敏感目标的影响分析;蓄水后库水漏失和渠道渗漏对周边地下水的影响与防治措施;对于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地下水监测,施工期应进行各隧洞上方代表性泉水流量、井水位的监测,营运期应进行渠道渗漏监测和灌区地下水位与水质的监测。

3环境空气和声环境影响

根据区域环境现状及其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结合工程施工规划、工程区布置与影响源强的界定,按照区域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质量保护要求,重点关注工程施工期料场开采、工程运输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及环保对策措施。运营期还应关注泄洪期间水雾对周边人群生产生活的影响及预警鸣笛对声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影响

重点关注工程弃渣处置方案,渣场选址及相应的环保措施。

移民安置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估要点

1移民安置

结合工程占、淹耕地及其所涉及移民数量,明确移民方式,关注移民安置的环境影响分析(如开垦土地对区域生态植被与水土流失的影响分析、用水排污对库区水质的影响分析等)与相应环保措施。

2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调查形式恰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相关要求,关注时间节点及代表性,意见分析及信息反馈。

环境风险影响评估要点

根据工程特性与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关注库区与渠道输水的水质污染事故、重点河段及敏感水域退水污染事故的环境风险分析,据此有针对性的提出水质污染风险应急预案等。对于施工期,还应关注为了加快混凝土凝固而使用制冷设备造成氨泄露的环境风险。

环境管理、监测及验收

一是关注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管计划和监测计划的有效性;二是是否提出相应的施工期环境监理要求;三是是否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464-2009)要求,细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明确监测点位、频率和因子。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7)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环境、建议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是我国关涉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们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水利水电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特别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中的环保标准和要求越来越严格规范。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

1.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导致水文地质被破坏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顺利进行。由于工程项目过大,需要大量的填方和挖方,极易导致施工地区沿线的地质地貌发生改变。特别是在南方地区,经常会出现塌方、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较多的动土开挖,对当地植被的影响也很大,特别是砍伐或者毁坏树木,导致山体土壤水土流失严重,造成河流渠道上升、湖泊淤积引发洪涝灾害等现象的出现。大型的机械设备参与到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中,由于其体重过高,长期对沿线的土壤进行碾压,会导致土壤硬化,土壤的透水能力也进一步退化,从而影响了该地区土壤的肥力和吸水性,不利于周围地区农作物的生长。

1.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导致生态和景观破坏

水利水电工程一般项目都比较大,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来建设基础场地,这样可能会影响到周围自然、文物和景观,造成景观的破坏,从而破坏了地区的整体环境。大坝的建设多为山岭地区,在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现象很严重,造成沿线河流、水域的沉积物不断增多,水文环境较差,影响水生生物的栖息,特别是一些稀有水生生物的生存;还有可能导致山体滑坡,泥石流现象的出现。在平原地带建设大坝则要综合考虑工程占用农田耕地的问题,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大量取土从何而来,破坏的农田和耕地该如何回复利用等等。

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影响水生生态环境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是一项巨大工程,它足以改变沿线的地域水文特征。工程的建设使陆地变成了水域、浅水变成了深水、流水变成了静水,正是这些改变必然影响着区域的水生生态环境。由于水域面积扩大、水资源流动能力变弱,致使水域内的污染物的扩散能力下降,从而影响了水体的自净能力,水域内的生物生存会受到严重威胁,特别是水体一旦缺氧,水生生物死亡率会增加。水域内水流速度的减缓很容易导致水底藻类接受到更多阳光,从而增加了植物的光合作用,藻类植物疯狂生长,致使水体富营养化现象的出现。加上水经常静止不动,水底的悬浮物质长期淤积,如果含有一些污染物的话,很容易造成水体大面积污染。另外,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影响和破坏了地区生物的栖息场所,岸上动物和鱼类水生动物被迫迁徙。

2.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影响陆生生态环境

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不但影响水生生态环境,而且对陆生生态环境也有一定的影响。工程项目的建设必然影响着当地的土壤环境,水库将河流的水资源拦截,使得河流下游的平原地区的肥源进一步减少,造成土壤肥力的不断下降;大坝的建设致使该地区土壤长期处在较高水位的挤压之下,很容易引起该地区的土壤盐渍化和次生沼泽化,影响作物产量。水库区一般占地比较大,淹没了该地区大量的土地资源,淹没植被,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地区正常生态循环。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几点建议

3.1 工程规划和施工阶段注意保护生态环境

工程的规划关系到水利水电工程的整体建设,对可能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规划,找出最合理的规划方案。规划设计过程中应避免占用大量的农田、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用地,确保不破坏沿线的生态平衡。施工设计中应一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力求达到区域自然与人文的和谐统一。在施工过程中,明确所要挖土的范围,注意保护土壤,综合考虑次生因素,确保土地将来的回复利用。施工取土时应注重对土地的平整和绿化,注重对库区和施工沿线的景观再造和美化,确保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3.2 加强水利水电环境保护的基本立法

有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确保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让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行。我国在这一方面相对欠缺,至今也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整的法规,早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了。随着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更需要一部能够解决我国当前及未来环境保护问题的基本法律。与此同时水利部相关单位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来实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3.3 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监管和后期保护

环境监管是建立在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和补偿措施前提下的一种有效手段,制定详细的环保监管职责,完善各项监管工作流程,对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要追究其责任。监管工作要做到透明化、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各个环节都不出现破坏环境的问题。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末期,要及时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如有不良影响的地方应及时解决,不留后患。工程结束后,制定相关的补偿措施,恢复沿线的土壤和植被,对一些施工临时用地应及时清理和进行水土保持,避免次生灾害的出现。

4.结语

总之,在实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要综合考虑保护生态环境,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发,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设计工程项目,严格把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的各个环节,确保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到整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中来,促使水利水电工程在不破坏任何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从而实现水利人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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