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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估值的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17 16:22:01

投资估值的方法

投资估值的方法篇(1)

[关键词] 价值评估创业投资实物期权

我国创业投资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创业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十六大以后,创业投资业迎来了一个发展的良好时机,创业投资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正确评估创业企业的价值。正如成思危先生指出的:创业投资目前主要应支持真正有创新的技术,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而占领技术制高点。在创业企业初创、开拓、成长和成熟四个阶段中,初创和开拓发展期是培育创业企业的关键阶段,也是创业投资应突出的重点。

创业投资,是指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

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注入资本,并努力实现风险企业的高成长性,以获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一、创业投资的特点

1.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高科技领域。创业投资追求的目标就是高资本收益,而高资本收益往往存在于高科技领域,所以高新技术创业成为创业投资的重点。

2.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由于创业投资主要是支持创新技术与产品,技术及市场等方面的风险都相当大,其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据美国一些有丰富经验的创业资本家介绍,在他们所投资的项目中一般只有三分之一相当成功,三分之一持平,还有三分之一血本无归。但由于成功的投资项目回报率甚高,故仍能吸引一些投资人进行投资。

3.是一种长期和多阶段的重复投资。创业投资往往采用分阶段的投入方式,一般要经过3年~7年才能通过蜕资取得收益,而且在此期间通常还要在不同的阶段不断地对有成功希望的项目进行增资。因而常常被称为“勇敢而有耐心的资本”。

4.是一种专业投资。创业投资不仅向创业者提供资金,还提供投资者所积累的学识、经验,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并积极加入到与创业者共同创办的企业的经营管理,尽力帮助创业者取得成功。

二、传统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依据评估对象的性质、参照物及资料数据的渠道不同,形成了三种评估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cost approach),是从历史成本的角度评估企业价值。在成本法的价值评估中,评估的价值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以成本方法评估重置成本价格。

收益法(income approach),是从未来收益的角度评估企业的价值。收益法是依据资产收益,经本金化处理来评估资产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资产收益和收益的本金化两个方面,且只能用于收益现值的评估。在使用该方法时,对被评估对象有以下要求:第一,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量来计量;第二,与获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相联系的风险报酬可以估算出来。在收益现值法中,运用的最为广泛和普遍的就是NPV法。净现值(NPV)在工程经济中定义为:“把各年的收入与支出,按投资收益率折现后与初始投资现值相减的差值。”如果企业的寿命期里均利用统一折现率,则有净现值的表达式为:

如果NPV>0,该方案值得投资;如果NPV<0,则不值得投资;NPV=0,方案收支相抵,取决于投资者的意愿。

市场法(market approach),是从目前市场价格的角度出发,参照市场类似资产价格来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又称市场比较法。其出发点是:构成资产的生产要素如同一般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而且资产的绝大多数种类也确实在市场上流通。按照替换原则,市场可比较的价格就可作为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依据。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有活跃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二是有可比的资产交易活动。

三、基于期权方法的价值评估

在前文中,介绍了创业投资往往采用分阶段的投入方式。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创业投资家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相机地采取应变措施。在每一阶段进行投资之前,创业投资家都会对已投资的创业企业的运行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判断,再决定是否投资。他可以在环境好的时候扩大投资规模,也可以在环境不好的时候延迟投资、缩减投资规模甚至停止向企业投资。实际上,这种分段投入的操作方式在创业投资领域是相当流行的。这种经营灵活性应该具有价值,并为创业投资家所追求。另外,创业企业的战略成长也会带来效益,这也是传统的评价方法所没有考虑到的。创业投资家向创业企业注入第一笔资金以后,就相当于在未来得到了享有这种经营灵活性和战略成长效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期权,被称之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方法能够客观地处理一部分未知的信息,从而增加了投资机会在高风险情况下的价值。实物期权方法认为:不确定性产生了期权价值,而且不确定性越高,(在一定的范围内)期权的价值就越大。由此可知,正是对不完全信息的不同处理方式,导致了两种投资决策方法的不同。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投资企业用NPV方法判断不值得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而运用实物期权方法却认为其很有投资价值的原因所在。因此,探讨创业企业价值波动的随机过程,研究创业企业中所涉及的实物期权及其相互关系,对科学、准确地评价创业企业、项目的价值和创业投资的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我们从下面的一个例子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了解实物期权对价值评估产生的影响程度。

假设一个项目的初始投资为500万元,年现金流量为250万元,项目的寿命期为5年,项目的期末价值为100万元。假设创业投资家所要求的报酬率为50%,即用50% 作为该项目的折现率,创业家为了筹集500万元的创业资金,设计了以下三种融资方案:

1.直接要求创业投资家在项目开始时一次投入500 万元创业资金。

2.要求创业投资家分两年注入创业资金,每年投入250 万元,但是两次都必须投入,不能变更。即第二年的项目投资必然发生。

3.要求创业投资家分两年注入创业资金,每年投入250 万元,但是第二次投入与否由创业投资家根据企业第一年运作状况的好坏来做出决定,即是给创业投资家一个放弃投资和进一步扩大投资的选择权。

在第三种融资方案中,创业投资家有权利(即期权)决定是否在第二年继续投入资金250万元,而这种决策是在第一年末得知企业第一年的经营状况及现金流入信息后做出的。即:投资者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以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行使继续投资或终止投资的权利。如果创业投资家决定放弃,那么项目在第一年后就得不到任何现金流入,并且,项目的期末价值也和原来预计的100 万元不同,降为80万元。假设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概率各为50%。情形一:项目在获得第一年的250万元投资后,经营状况好,一年后其现金流为450万元,投资者决定继续投资。情形二:项目在获得第一年的250万元投资后,经营状况不好,一年后其现金流仅为100万元,投资者决定放弃投资。将上述两种情形作相应的现金流量分析如下:

两种情形下累计净现值的平均值:(378-206)/2=86(万元)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在50%预期报酬率的前提下:

第一种融资方案该项目价值为-12万元。

第二种融资方案该项目价值为71万元。

第三种融资方案该项目价值为86万元。

四、结论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如果不考虑期权价值,该项目的评估价值为负数,那么该项目的投资应予否定;但是考虑了期权价值,该项目的评估价值为正值,那么该项目的投资是经济合理的。从这一点上可看出,在创业投资中应用期权的方法进行价值评估,可以更真实、更全面的反映项目的价值,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也正是由于创业投资中体现的期权特性促使我们利用期权工具进行企业、项目的价值评估,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融资决策。

参考文献:

[1]陈州民: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资产与产权,2000年第6期

[2]成思危:发展风险投资应分三步走.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2年05月22日

[3]刘健钧: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对“风险投资”范式的检讨.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美)约翰・C・ 赫尔: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产品.华夏出版社,2000

[5]阚治东:创业投资在中国.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投资估值的方法篇(2)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评估准则 指导意见

一、投资性房地产含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范畴,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范围。2000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 40),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但不包括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SSAP 19中和中国香港在SSAP 13中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对有关土地和建筑物拥有的权益,这些土地和建筑物必须是:已完成的在建工程和开发项目,是为投资目的而持有,并且其租金收益可以公平协商,不包括企业为自己的目的拥有和占用的房地产、出租并由集团内另一公司占用的房地产。

二、中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会计准则制定关系较为密切,尤其是随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引入,国际会计界在对公允价值确定以及提高公允价值可靠性等方面与评估界进行沟通交流,以增进会计界对公允价值的正确认识和促进会计界对公允价值的推广,同时这也促进了会计界对评估行业的认识,对提高评估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样,在制定评估准则时,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欧盟等一些国家的资产评估协会也会十分关注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发展趋势,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部分关注度更高,比如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的制定。

(一)国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IVSC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即《IVS 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This standard examines the matters to be considered when valuing investment property that is 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on on the valuation date and identifies appropriate valuation approaches。

(二)英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操作规范,对涉及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等方面均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也就是说英国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是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规范中规定的,并没有专门的评估准则进行规范。

(三)中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是我国现代社会经济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也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发展起来的新兴资产评估行为。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准则对于适应会计准则的变化、规范执业行为、指导实践、提高执业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会计准则新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适应市场和提高执业水平的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于2008年3月成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项目组,收集、翻译了国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面的大量资料,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国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最后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规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突出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特点,并参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满足了会计信息的需要。

三、中国与国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对比

(一)相同点

1.理论来源相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理论来源是《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国际评估准则中的《IVS 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部分理论源自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不属于《IVS 230不动产权益》准则范畴。同时,IVS 233必须遵循《IVS 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在IVS 233注释3中其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

2.评估目的相同。《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和第十条分别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IVS 233注释4明确写明,“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由此可见,国内外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都侧重于对其公允价值的评估,即市场价值。

3.相似的估值方法。资产评估的估值方法常用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而言,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投资性房地产不适用于成本法估值,市场法和收益法能够很好地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而国内外也都是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四章评估方法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市场法、收益法的使用情况等做了详细描述,而国外IVS 233同样也十分强调投资性房地产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在IVS 233注释6中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

4.参数选取类似。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很重要的一点是可比案例的选取,案例选取的越具有可比性,评估结果越接近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对于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亦是如此。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指出了可比基础选择的重要性,并对相关比较因素比如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方便评估人员据此选取可比案例。IVS 233同样在注释6中表明了可比案例选取的重要性。同样,在使用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收益法最重要的三个参数――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选取国内外也都给予了相似的规定。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从“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三方面对收益法三大参数选取进行了规定。IVS 233则在注释11、注释9中分别阐明了对收益、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规定。

(二)主要区别

1.投资性房地产概念不同。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而IVS 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IVS 233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较为详细。

2.专业术语表述略不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评估方法分别以市场法、收益法等文字进行定义和描述,而IVS 233中并没有涉及“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相反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专业术语来描述。不过这些并不能造成国内外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实质性差异。

3.准则的详略程度不同。我国的准则倾向于给出具体的操作建议,而不仅仅是一个导向性作用。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上,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有关概念的解释上较为详尽、具体,而IVS 233则是给出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原则性指导。举例而言,在运用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关于对租约条款因素选取数据,IVS233要求用租约条款的可比市场数据进行计算,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则对租约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如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等。

4.准则体系结构不同。为符合国内读者的阅读习惯,《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采用了与国内其他准则相似的结构体系,分为“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以及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IVS 233准则则是采用了国际评估准则的通用惯例,准则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

5.侧重点不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估值时侧重于对土地使用权和区间值等有关事项的规定,例如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指导意见对土地使用权的分类、剩余使用年限等方面做出了多方面说明。区间值是我国评估准则的创新部分,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国际上,IVS 233则较为关注在建工程评估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说明,另外还特别指出了财务报告、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等评估注意事项。国内和国外准则的重点关注点不同,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等国情的不同导致的,并不影响它们在实务中的运用。

四、借鉴与启示

(一)评估方法方面

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加入假设开发法评估方法的使用。因为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往往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借款等,而此时的投资性房地产处在在建状态,很难采用以往常用的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就可以用假设开发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另外,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我国准则在运用市场评估时严格对可比案例的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进行限制,而实际上,投资性房地产往往缺乏实际交易可比案例。通过对比国内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中市场法的应用条件,笔者认为,我国的指导意见可以借鉴国际做法,放宽市场法的应用条件,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评估工作。

(二)注重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的衔接

投资性房地产不仅属于评估行业术语,也是会计行业的常用概念,并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专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会计处理、后续计量模式等方面做出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而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评估人员对其发表专业的估值建议,这一点上,国内外评估准则都与会计准则做了很好的衔接。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章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时需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未来,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行业中的兴起,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业务时会涉及到更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比如在企业合并或进行减值测试时就可能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业务,但是目前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并没有对这种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估值进行说明,指导意见可以依据会计准则对相关部分进行完善。

(三)完善评估目的

与国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相比,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缺乏对投资性房地产特定评估目的的说明,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并没有关于抵押、诉讼、收购合并等特定评估目的的说明。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抵押、收购兼并等经济业务频繁发生,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单一评估目的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活动的需要,我国评估准则应该顺应经济潮流进行及时修订,将符合经济行为的特定评估目的加入指导意见中,以使指导意见更好地指导评估实务。

(四)及时进行修订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并在2010年后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业务的复杂多变,国际化的进程也让我国经济与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资产评估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鉴证服务行业在我国经济腾飞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指导评估行业实践的评估准则的作用也日益彰显。为更好地服务资产评估实务工作,评估准则的实用性和国际性异常重要,因此及时修订资产评估准则很有必要。作为指导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实践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是在2009年颁布的,有些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等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评估实务需要,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地进行修订完善,以使其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服务我国评估实践。X

参考文献:

[1]陈静,厉国威.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的国际比较[J].会计之友,2011,(6).

[2]董娇娇,尉京红.美国评估准则与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比较[J].商业会计,2011,(22).

[3]郭化林.中外资产评估准则比较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4]刘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务应用――资产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J].会计之友,2010,(8).

[5]闻艳婷,孙国强.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与国际准则对比[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11).

[6]International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S].2010.

投资估值的方法篇(3)

风险投资就是投资者要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项目中,在项目成功的运作中获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在进行风险投资之前,最重要的就是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筛选,具体的风险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程序包括:

1.价值评估前的信息收集

风险投资家要对项目进行价值评估首先是要进行信息的收集,包括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2.评估方法的选择

由于单一的评估方法都有其局限性,因此投资者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并且要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根据企业的现金流以及市场预期,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以降低评估方法本身的缺陷所造成的风险。

3.折现率的选择

被投资者普遍接受的折现率为内部收益率,然而内部收益率会随着不断变化的市场以及不同的投资阶段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在选用折现率时要结合多种可能的影响因素分析。

二、实物期权在风险投资项目评估中的应用价值

风险投资的评估方法有很多种,实物期权方法可以减少对投资项目价值的错误估计风险,并且还可以为项目的投资和退出选择恰当的时机,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的激励风险投资家,使得投资项目的价值最大化。从具体的实物期权方法分析过程来看,这种方法可以很好的揭示影响项目价值的各种因素以及所造成影响的程度,为价值评估和管理行为提供了依据。

三、实物期权法在风险投资决策评估中的缺陷和建议

1.实物期权法的缺陷。

实物期权法作为风险投资过程中的一种战略分析思想,不仅是对传统方法的创新,更是一种突破。但是实物期权方法在作为资产定价方法和投资决策方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1)实物期权和金融期权有本质的区别,实物期权定价方法不能使用金融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计,由于实物期权的标的资产不具有非连续性和不可交易性,因此不得使用无风险套利均衡定价原理;

(2)实物期权的某些输入变量不容易被确定,例如波动率等难以观察或处理,而且实物期权没有像金融期权那样成熟的交易市场,另外实物期权比较容易随着时间变化给其时间应用操作带来很大的影响;

(3)复合期权的价值不易被确定,由于复合期权是由多个实物期权结合而成的,所以在确定价值时受多个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增加了确定价值的不易程度;

2.风险投资运作中应用实物期权方法的建议

在风险投资的过程中,理论上实物期权方法可以作为一种科学全面的评估方法,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使用这种方法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对于实物期权方法的运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项目的筛选阶段可以用这种方法来分析,在项目的评估谈判阶段可以用这种方法决策。实物期权方法在项目筛选过程中的应用在于它可以识别项目全部的潜在价值,是对投资项目价值的一种初步判断;实物期权方法应用于评估阶段是要系统的定量分析评估项目的价值,是对所投资项目的全方位评估和深入理解。实物期权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合理的安排投资的比例,也可以使投资者正确判断投资退出的时机问题。具体来说,遇到以下这样的情况是,可以应用实物期权的方法进行投资分析:

(1)涉及的投资数额量巨大;

(2)投资项目未来收益不确定性较强;

(3)实物期权的标的在产能够清楚的识别;

(4)有可比较的类似投资项目存在;

(5)投资项目不需要快速做出评估决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项目投资时,选定运用实物期权方法来进行评估决策后,要重点关注实物期权标的资产的识别以及对影响定价的变量要进行合理的估计和预测。对于非关键性环节的工作,比如复杂的计算过程,投资者可以合理的利用计算机来完成计算过程,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投资者的负担,也可以提高计算的准确性。

四、结语

投资估值的方法篇(4)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 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219-02

在我国日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公司逐步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受日常经济活动不断变化的影响,股份制公司自身价值也随着市场经济的波动不断变化,具体体现在股份制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动,进而如何对股权价值进行有效衡量成为一个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该文正是对股权价值的有效衡量提出实践中的差异性解决方案,通过对股权评估方法及不同股权类型在实际价值评估过程不同运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适用不同股权类型,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1 股权价值评估存在的广泛性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系中,经济体制形式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具活力大型经济体形式。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特点产生大量股权价值评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或认股人在公司出资、认股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和参加股东大会参入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出资、认股后,股东的出资和认股款除公司破产清算外是不能抽回的,但股东可从公司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参入被投资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带来利益,因此股权是有价值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并且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变化,股权价值是随之不断变化的。与购买时(或出资时)相比,价值既可能变小,也可能变成0;价值也可能变大,甚至大很多倍。股东虽然不能抽回出资和认股款,但其股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资,也可能因经济纠纷被查封用股权抵债,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股权价值评估。

2 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适用差异性

在我国较早的股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存在与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中。目前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形式多样,中国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股权价值既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也可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各种方法的选取和采用,主要根据被评估股权对象及相关背景资料搜集情况。目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根据对象适用而有所不同,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 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权价值评估

应首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和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确定控股股权价值或有重大影响股权价值,进而对于非控股小股东股权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股权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基本相符,则可先根据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2.2 上市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可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评估基准日前N天收盘均价确定评估值,对其中控股股权或大股东股权可按一般流通股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求出评估值,对于限制流通股可根据限制期及股权数量、性质按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前N天收盘价均价进行限制流通、大宗交易等因素调整得到评估值。

3 股权价值评估实务问题解析

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且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是股权价值评估操作的主要规范依据。根据应用《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体会,股权价值评估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股权价值评估注意事宜

(1)股权价值评估中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谨慎区分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全部负债价值。

应注意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权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一般地,控股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控股股东权益比例+控股权溢价;少数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少数股东权益比例-少数股东权益折价。

(2)对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股权20%以上或不足20%但为最大股东)的评估,一般先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价值来确定所要评估的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价值。特别是控股股权价值评估,必须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而不能只根据投资的原账面价值而不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出股权价值。股权评估常出现的错误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中,不对长期投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不对其中的控股股权的被投资企业再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甚至错误的将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100%股权时,把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进行评估。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既可以采用成本法(基础加和法)、收益法,也可以采用市场法,对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作为唯一的评估方法,一般应再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所选用的方法及选取理由。在对被投资企业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对形成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分析,需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3.2 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1)收益法适用前提

首先,用收益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区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收益法评估的价值只是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溢余资产价值。

其次,在用收益法评估时,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和剥离相对较重要。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也就是为企业持续运营中不需要的资产,溢余资产一般包括冗余现金、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已解禁上市公司原始股等都可界定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投资性房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闲置的房屋、土地及设备、在建工程、押金、代垫款、应付工程款、保证金、未支付的借款利息等,但上述项目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资产与经营相关的应该在收益预测中考虑,而不应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这就要在具体的评估工作当中认真分析。

最后,这些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等同于单项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应该注意的是资产已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其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在收益法评估经营性资产价值时收益预测中也应该剔除,否则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或虚增或虚减了评估结果。

(2)具体评估方法

应用收益法评估股权价值时,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间(未来收益折现法用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确定和选出是评估结论准确可靠的关键。

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运用收益法进行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且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概率及其影响,不能采取不合理的假设。收益期间应当根据评估的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评估的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合理确定应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确保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实践中,折现率一般采用无风险收益率+风险系数或贷款利率。这里应注意,当评估基准日利率水平较低时,往往折现率太低, 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价值虚高。

当被投资企业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时,采用收益法评估股权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Aij/(1+Rj)n+Mj/(1+Rj)n;Aij为第j种经营的第i年的收益;Rj为第j种经营的年收益率;N为企业有N种经营业务。i=1、2、3……n;j=1、2、3……N;Mj为第j种经营n年后资产余值。

3.3 市场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股权评估中涉及的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中常用的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选择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规模基本相同,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通过交易股价计算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EBIT、EBITDA或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比例 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乘数应用到被评估企业的分析参数中,并根据对比公司与股权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风险进行系数调整,从而得到委估股权涉及的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再由此确定委估股权的价值。

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评估关键是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的企业进行比较。对参考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4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比较

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用不同的指标且指标口径应一致。即全部资本(股权+债权)、企业的销售收入、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以及总资产都是全部资产口径的,选择的比率乘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也应口径一致,如折现率应是选择各指标对应的收益率指标。而评估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择净收益(利润)、净资产股权资本口径指标,一般的折现率也是选择口径一直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5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来确定评估值,但这里必须注意,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股权为超过总股权1%的解禁股,按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必须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解禁股。2008年6月30日前82宗大宗交易,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比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低0.14%~15.96%,平均低3.47%左右,因此对大宗股权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i为大宗交易折扣系数,根据市场情况一般掌握在0%~15%左右,i是根据公开股票市场不同时期是变化的,评估时可根据市场统计数据确定。目前许多大股东股权转让一般按基准日前20日或30日收盘均价×(1-i),i同样根据市场情况在0%~15%中选出。若为司法鉴定中执行阶段的股权价值评估,还应在特殊事项说明中说明评估值的确定方法,使用时应按使用日前一日的收盘价或前20~30日收盘均价及折扣系数进行调整。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16.24%的股权14032.41万股转让给其他公司就是按基准日前30日收盘价均价的90%转让的(需报证监会批准)。

3.6 限制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限制流通股评估,我国证券市场上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基本在2006年-2009年已股改完,目前只有极少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多数为定向发行限制流通股新发行原始限制流通股,一般限售锁定期为1-5年,对于限售股若有明确的限制期限,限制流通股股票股权评估值=同股份公司流通股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1)×(1-i2), i1为限制流通折扣率,可根据市场比较或期权确定(参考中国资产评估2011第四期P19W股份公司限制流通股评估案例);i2为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折扣率,当股权量少于1%,i2取0。

3.7 非上市的非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非上市的非流通股权除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评估外,当然也可采用市场法,当委估股权的被投资公司有近期交易的股权,可以将被投资企业近期交易的股权进行适当调整得到委估股权价值。如某公司持有某银行的2000万股股权,2008年12月购买,购买成本1.30元/股,2011年4月要进行抵押贷款,通过查被投资单位―某银行有关财务资料及股本情况和分红情况,该股权不到全部股本的1%,且购买后只分红一次40万元,因被投资的某银行在扩张发展阶段,经营收益较好但分红较少,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又不是控股和重大影响股东股权,不必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该银行2011年12月曾增发过股,估价为1.50元/股,故可采用市场法,经查被投资银行2011年12月和2011年3月会计报表账实基本相符,通过比较调整委估股权每股评估值=1.5+(1.5-1.3)÷2×〔(12-8)÷12〕=1.54(元)。

综上所述,股权价值评估需要按照股权性质进行分类,区分控股股权、有重大影响股权、小股东权益、是否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有限公司股权、是否流通股、是否限制流通股权等情况,充分调研被投资企业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2012年7月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11月28日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投资估值的方法篇(5)

关键词:初创企业 估值方法 重置成本法 市场法 现金流折现法

初创企业一般是指处于业务起步阶段的、规模较小的新设企业。通常,由于企业刚成立,在经营管理、收入效益等各个方面都无法与成熟企业相比,许多初创企业的创业者甚至只有一个想法或一个计划,并且普遍缺乏持续的资金支持。不过不少初创企业一旦获得融资,极有可能得到快速发展,为投资人创造出高额的回报。为培养创新精神,发展中小企业,不少国家的政府机构都会为特定的初创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或信用支持。除了政府部门的支持外,私人基金对初创企业的资金、技术以及管理支持也很大,并且占据了主导地位。

初创企业估值必要性分析

初创企业一般账面资产不多,有些甚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即使有些初创企业已经开始赢利,但在业务取得稳健发展之前,其财务指标仍不甚理想。创业者一般都会积极地向潜在的投资人游说,以期望获得资金支持。对初创企业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无论是对初创企业,还是对投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从初创企业的角度,合理的估值有助于引起投资人注意,有助于制定和实施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机制;从投资人的角度,合理的估值是其投资决策的依据,并且影响其兼并、收购、出售等后续的投资性经营活动,有时投资人也会出于税务等因素的考虑而进行投资。投资人在考虑是否给初创企业提供财务支持时,通常会依据独立的评估报告来决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的规模大小。因此,如何合理地评估其合理价值是投资人、创业者都比较关心的一个现实问题。

初创企业传统估值方法介绍及评价

(一)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估值和判断的基础,按资产的成本构成,以现行市价为标准来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基本思路是一项资产的价格不应高于重新建造或购买具有相同功能资产的成本,否则买方将会选择后者。

首先,重置成本法是一种静态的评估方法,从目前大多数案例来看,在兼并、收购、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资产抵押贷款、经济担保等情况下使用较为普遍。但在应用过程中,作为一种相对静态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更多反映的是企业的历史状况和现有状况,而无法准确反映企业未来的动态发展状况。其次,重置成本法假定初创企业的价值等同于已使用的资金总和,而没有考虑初创企业的无形价值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再次,重置成本法一般都没有考虑初创企业中人力资本的价值,而这对初创企业来说,却是较为重要的一个价值因素。所以,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初创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会低估其合理的价值。

(二)市场法

市场法以活跃、公平的市场存在为前提,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交易资产作为参照物,将参照物与评估对象进行对比分析、调整差异,最后修正参照物已交易价格,得出评估价值。为达到估值的正确性,市场法要挑选与初创企业处于同样或类似行业的可比参照上市公司,或在估值阶段有被收购的类似公司以进行比较。通过上市公司或并购交易中的各种定价依据,从市场得到的一个合理的定价乘数,然后利用该乘数并结合创业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计算出初创企业的价值。但是,如果初创企业财务指标不理想,则对估值计算的意义不大。

市场法参考相关公司的预测利润,并从中导出市场定价乘数,再对初创企业的预测利润运用定价乘数。但是,很多初创企业不能实现正的预测利润,运用定价乘数更多的是象征意义而不具有实践意义。此外,运用市场法对初创企业估值的另外一个难点是选取合适的参考公司。上市公司由于信息的公开性,以其为参考公司有方便的一面,但上市公司一般在收入和资产规模上已经比较成熟,而且经营更多样化,将初创企业的预测增长参考上市公司,会使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市场法需要有公开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如果缺乏比较对象,市场法就难以有所作为。所以一般而言,市场法是不适用于对具有专用机器设备、大量无形资产,以及地区、环境等具有限制的初创企业的评估。

(三)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是着眼于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通过估算企业未来的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立企业价值的方法。该方法以企业过去的历史经营情况为基础,考虑到企业所在的行业前景、未来的投入和产出、企业自身资源和能力、各类风险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进行预测。折现率可以为体现资金时间价值的无风险利率,或者是一定期限的借贷利率。现金流折现法的另一种计算形态是内部收益率法,即将内部收益率看作是折现率。投资人一般喜欢对初创企业采用内部收益率法来计算其投资的价值。投资人估计初创企业未来一定时间的净营运收入,然后在投资期内按一定的内部收益率折现后算出初创企业的目前价值,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其应该获得的股权比例。

现金流折现法是在对企业现有资产获利能力认同的基础上对初创企业未来价值的评估方法,可以认为是一种对初创企业动态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主要缺点就是其对现金流量的估计和预测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必须对市场、产品、定价、竞争、管理、经济状况、利率等参数作出假定,其准确性也会因而减弱。

初创企业估值方法拓展

(一)实物期权法

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人们对包括现金流折现法在内的多种估值方法提出了批评,认为这些方法在很多情况下对初创企业的估值不够合理,忽视了创业者、管理者根据环境变化而调整项目和企业运作的弹性。在现实情况下,创业者、管理者可以根据具体市场环境做出灵活决策,而成本重置法、市场法、现金流折现法等都不能反映这种灵活性的价值。于是有学者提出采用实物期权方法对初创企业进行估值。虽然期权定价理论在企业估值中还未被普遍接受,过多的限定和假设条件也限制了它的应用,但是这一方法为学者从另一角度来研究初创企业的估值问题提供了参考。 研究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可以发现,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具有以下性质:其一,期权性质。投资人对初创企业的投资就像购买了一份期权,一旦初创企业成功将获得巨大收益,而如果初创企业失败,则损失就是投入的风险资本。其二,投资人虽然向初创企业投入资本而获得初创企业的一定股权,成为了初创企业的股东,但投资人的目的却并不是为了拥有初创企业,而是为了在初创企业增值后出售其所占的股权以获得投资收益。所以本质上,投资人仅将初创企业看成是一种商品,相当于以投入的资本作为期权费,购买了一份看跌期权,它赋予投资人在未来某个合适的时刻以某一价格出售该商品的权利。很多初创企业的价值实际上是一组选择权的价值,因此在评估一家初创企业的价值时,对其发展前景、人员配置,尤其是其拥有什么样的机会和选择权的分析论证,将是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

期权估值方法的评价建立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同时该方法还需要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各种主要选择权进行定量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初创企业进行分割,对其多项资产进行期权评估,然后再运用现金流折现法进行估价。当然,运用期权定价理论进行估值时,也需要注意其局限性,比如,如何确定初创企业究竟拥有哪些现实选择权,如何对现实选择权进行合理定价等等。另外,对构成初创企业价值重要因素的管理者管理能力、企业外部环境因素等也很难估算到位。

(二)风险资产法

除了期权法外,对不少投资人来说,投资初创企业虽可能获得高收益,但也具有很高的风险,初创企业经营失败的案例也不少。所以有人将初创企业当做是一种风险资产 (VaR),而采用风险资产法来评估其价值。风险评估方法采用线性代数方法量化模型中各主要风险因子,最后通过计算结果确定风险资本的价值。这其中比较有名的是美国的Santa Clara大学的Tebjee和Bruno教授提出的模型。他们根据调查投资人的习惯,总结出影响初创企业价值的四大类因素:产品市场吸引力、产品差异度、企业管理能力和对环境威胁的抵制能力。其中,对产品市场吸引力、产品差异度设定期望收益率,对企业管理能力和对环境威胁的抵制能力设定风险权数,制定出相关估值模型。当然,这样的估值方法需要经过不断的修正才能达到目标。但由于比较复杂,在量化和权重设置方面都没有普遍适用的方法,因此也仅是具有参考价值,而不宜完全采用。

初创企业估值方法选择及其完善

综上所述,对初创企业进行估值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企业的价值往往由多个部分所组成,不同业务收入或现金流对创业企业的价值可能有不同影响。如果不考虑初创企业的特殊性而随意套用各种估值方法,则有可能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无论是创业者,还是投资人都应该明白不同的估值方法具有不同侧重点和适用性。比如,在一个资金的卖方市场中,投资人会倾向于使用重置成本法,而在资本市场比较健全的环境下,市场法将是比较好的参照方法。现金流折现法适合具有稳定和可预测现金流的初创企业,而期权法和风险资产法都比较适合投资人内部对初创企业的预先估值。另外,考虑到初创企业的初创特点,以及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在对初创企业进行估值时,还必须在上述评估方法中增加或者补充以下四方面的考虑因素,才能更好地权衡初创企业的真正价值和风险。

第一,是否具有股权激励机制。许多初创企业都想招募或留住人才。但是,初创企业的有限资金不允许他们给现有或潜在的人才支付市场价的薪水。初创企业通常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承诺股票期权的方式来弥补薪水的不足,以吸引和保留人才。一般而言,具有合理股权激励机制设计的初创企业成功概率比较大。

第二,无形资产估值。初创企业的创业者具备一些特别的无形资产,相对容易评估的是创业者的专利、商标、商誉、著作权的价值;比较难以评估的是创业者的管理能力、市场拓展能力等无形的管理技能。

第三,再融资需求。创业企业在每次再融资时价值将发生变化。如果在评估目前价值时忽略了今后再融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则初创企业在再次融资时,创业者会被认为经营不善,或者管理能力有限而影响对初创企业真实价值的确认。

第四,市场情况。市场情况主要关注市场上初创企业的竞争性和初创企业所在行业未来的发展情况。如果初创企业所在行业存在着激烈的竞争,那么该初创企业的发展就会比较困难,相应地,该初创企业的价值也会降低。同理,如果初创企业所在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不甚乐观,那么初创企业的投资价值也会被低估。这就是投资人一般会比较青睐投资于高科技类、非传统的初创企业的原因。

参考文献

1.丁亚明.创业企业估值的常用方法.科技创业(上海),2005(3)

2.卢长利,唐元虎.浅析创业投资中的真实期权思想.科学、经济、社会,2001(1)

投资估值的方法篇(6)

(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1)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2)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 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目。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转增资本(或股本)。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企业改制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企业会计人员在接到评估确认通知后,应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

按照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在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将该“资本公积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待评估资产增值价值实现后,该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只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部分计入成本费用的,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在计提折旧时,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 对于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另一种是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区别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

四、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93)财会字80号]文件规定: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评估增值的部分可计提折旧。

此外还有向银行贷款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财会二字[1995]25号文件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企业因向银行贷款,由贷款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只能作为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的依据,不属于法定重估业务,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参考文献:

投资估值的方法篇(7)

对于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估值问题,安永大中华区科技行业主管合伙人及大中华区风险投资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刘国华认为不应简单地理解为企业或投行各应注意哪些问题。“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企业和投行都站在不同的立场看问题。”刘国华表示,“企业除了做好思想准备和功课,也可以请一些估值的专家和公司,帮助他们对未来的利润、现金流做一个估算。”

不过,企业IPO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远没有如此简单。在企业上市前,除了要进行专业的上市辅导、审计及法律工作外,还需涉及许多复杂的多种估值事项。为此,我们特邀请安永相关专业人士,为我们解析企业IPO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估值。

估值方法论

公司估值是指着眼于公司本身,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一般来说,公司估值是投融资的前提,亦是IPO定价的基础,因为公司内在价值决定于公司的资产及其获利能力。目前几种常见的与公司募资及IPO相关的估值需求有:上市前私募融资、管理层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合并及无形资产、待定对价估值、某些特定资产或事项的评估等。此外,出现股东纷争、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纠纷时亦需要进行估值。

而估值的标的则多种多样,一般涉及到该公司具体业务、股份及其他权益性资产、各种类型的无形资产及商誉、员工股权参与计划及复杂的金融工具、固定资产及投资性物业等。

常见的价值基础一般有三类,分别是公允价值、投资价值和清算价值等。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清算价值则指公司放弃继续经营时股东从各类资产分批出售中获得的资金。

目前估值的基本方法也有三种,即收益法(该方法假设企业的价值可以通过衡量其未来经营年限内产生的经济收益的现值得到)、市场法(通过分析市场上实际交易案例的买卖价格来估算价值)、成本法(该方法认为企业价值为企业各个单项资产要素在现时价格的总和,即实体资产购建成本)。而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企业所处的阶段不同,交易双方的要求不同等原因,所采取的估值方法各有不同。

“如果是高科技企业,其PE的倍数市盈率都有可比性,在美国市场、中国香港市场都有类型的企业,还没有上市的企业都可以有一个参照。”刘国华表示,“企业也可以请一些估值的专家做一个估算,包括企业做的定单、网络流量多少,这些信息都可以给公司的管理层作一参考。管理层也可以做一个模型出来,用自己公司的模型跟现有的上市公司比较,心里就可以知道大概是多少钱。”

案例分析法

下面我们以一家进行了四轮融资的某生物制药公司为例,来详解不同阶段的估值方法的选择,参见图“某企业融资阶段与股权价值、销售收入及盈利变化关系”。

处于A时点时,该公司抗癌药技术研发获得成功,并成功申请到专利,由某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此时每股的价格为0.5美元。处于B时点的企业,其主要产品临床试验取得成功,开始正式投产,第二轮融资的估值为每股1美元。该公司在C时点进入广东省主要医院,并实现利润,此轮融资时其估值为每股2美元。待达到D时点时,该公司与某全国性医药销售公司达成协议,通过其进入全国市场,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利润率稳定在较高水平,此时,公司进行了另一轮上市前融资,估值为每股5美元。

安永专家建议,对于此类高速成长的公司,由于利润、收入等指标未达到稳定阶段,收益法往往更适合。通常对于初创和早期阶段的公司,投资人还会依据上轮融资估值结合公司重要成长事件的分析,以及行业特定指标来进行估值。此外,安永的专业的人士指出,对当前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采用市场法估值也需要特别慎重。

在企业兼并收购活动中,收购方必须进行收购价格分摊,这就涉及到有形及无形资产的估值。以图“企业合并时需逐项评估的项目”为例,假设一项权益为100%的收购,而且收购方在收购发生之前并不拥有被收购企业的权益,那么包括物业、厂房及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可辨认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技术、客户关系、商标等),其他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递延税项等项目,均需要进行评估。

在兼并收购活动中,有些常见的可识别的无形资产,很可能不存在于当前的资产负债表,所以对一些无形资产的估值需要特别引起重视。这些无形资产包括与市场相关商标、认证标志、互联网域名、非竞争协议等;与顾客相关的则有客户名单、尚未交付订单、客户关系等;基于合同的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许可证、供应合同、广告合同、租赁合同等;与技术相关的包括有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等;此外,还有涉及图书杂志版权及图片、照片、声音图像资料的艺术类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