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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1 16:53:48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1)

冷战结束后,世界呈多极化发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国都不断谋求在高技术,尤其在高端产业方面的领先优势。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谋求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各国共识。

税收减免

各国政府对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大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日本政府为实现科技振兴,实行了对实验研究费给予税额扣除、向海外出售技术等海外收入给予特别扣除等政策。日本在对增加实验研究经费给予减免的基础上,对部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用资产,再按购入价的7%免征所得税税金(最高限额为法人税的15%)。

美国在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将发生的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或实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凡是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1986年将25%的税收抵免减至20%),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三年,向后结转十五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带来“先进工艺”的高新技术外国公司投资设厂,可享有减免盈利33%的税收优惠,减免期为五至十年。印度为鼓励科技信息产业的发展,自1981年开始,对在“自由贸易区”生产电子出口产品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和所得,实行连续五年免税的政策。费用扣除

这一方式是允许企业将用于科研、试验及资源开发的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费用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

加拿大政府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经常性费用和资本性费用,以及在境内发生的费用和在境外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允许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对境外发生的资本性费用,则按资本折旧规定分期摊提。同时,对研发费用的20%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另行抵免。对由本国人控股的私营公司研发费用未超过200万加元的部分,抵免率可提高至35%。其优惠当年不足抵免的部分允许向前结转三年,向后结转十年。

美国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扣除。一是资本化,即采取类似于折旧的方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短于五年;二是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当年作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减免额的该项费用扣除可向前追溯三年,向后结转七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十五年。

澳大利亚政府对专门用于科研的建筑和设备的费用,可以按照不少于3年的时间扣除;对每年在澳大利亚使用的科研开发费用超过5万澳元的部分,可以准予升值按照150%进行扣除。澳大利亚还规定,企业研究与发展投资的60%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

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收入性支出,视为一般营业性支出,可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向政府认定的科研机构(包括大学、科研院所等)支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投资税收抵免

其措施是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

美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缴的所得税。凡是企业科研发展费用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同时规定最高限额为法人税的10%)。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如法定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缴所得税额;如法定使用年限为三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获得程度不同的税收抵免。对企业的研究与发展投资,可按20%的投资额抵免当年的应缴所得税。

日本政府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选择资本化,按照递延资产处理,也可选择当期全额扣除。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费用,还可按规定直接抵免应纳税额。如为促进基础技术的研究,对用于基础技术研究的折旧资产,按当年该项支出的5%从应纳税额中抵免;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规定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可按当年支出全额的6%抵免。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从事研究开发的高科技公司,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的50%,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的优惠政策。韩国税法规定对企业研究实验用的设备投资金额,按5%(进口产品)或10%(本国产品)给予税收减免。西班牙则对公司投资于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无形资产按15%,固定资产按30%给予税收抵免。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政府应考虑改变以往单纯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加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作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我国高科技企业收存的问题

税收优惠方式较为单一。目前我国对高科技产业的 税收优惠方式主要为直接优惠,即减免税。这种方式只 是奖励性优惠,是一种事后奖励。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一 定水平的情况下,这种奖励性税收优惠的负面作用越来 越大,影响了企业之间的非市场竞争,干扰了正常的市 场活动。

税收优惠重点较为片面。这种片面体现在两点上: 第一,我国税收优惠侧重点在高科技新办企业的投资优 惠上,对原有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扶持的广度和力 度都不够。第二,只注重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而在 流转税中未采取相应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只看重结 果,而对其投资活动,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

科技税收优惠的歧视现象。目前我国仅对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优惠,而对开发区外 的企业无此优待,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往开发区,甚 至在开发区内假注册,这样违背了税收优惠原则,也不利 于,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内外有别,企业的税收优惠着 重体现在外资企业所得税中,以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国外 先进技术。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2)

关键词:技术创新;优惠;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2

一、税收政策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

(一)税收政策介入企业技术创新的必要性

从经济增长和企业投入的角度来分析,市场不是万能的,由于公共物品、外部性、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的存在,企业技术的研究具有以上市场失灵的共同特性,由于技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使得其他企业可以成为“免费搭车者”,导致企业没有动力来进行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对于这一方面的市场活动要进行干预,税收政策是政府调节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所以税收政策体系介入技术进步是必不可少的。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税收政策工具

1.税收减免政策。减税是按标准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征一定额度的应纳税额的或按优惠税率进行减征的优惠方式。免税则是全部免除应纳税额或除增值税外按零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投资抵免政策。这种方式属于税额优惠,通过投资抵免实现的税负减免,只要在已决定的税负中减除一定数额即可,企业并不因此而使以后的税负有任何加重。

3.延期纳税政策。延期纳税是对一些特别的需要帮助的企业经批准允许在规定纳税期限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延迟纳税,适用于各个税种,特别是税额比较大的税种,其实质是对税金时间价值的放弃,从税式支出的角度看是向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

4.费用扣除政策。这种方式主要适用所得税,除了对正常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外,对人力资本投入、技术创新投资等规定的项目允许额外甚至加倍扣除,对允许扣除费用可以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或者是在发生当年一次性扣除。

5.亏损弥补政策。亏损弥补是指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方式又被成为“亏损后转”,或者可以用以前年度已纳税的利润进行弥补,退回以前年度的可纳税额,又被称为“亏损前转”。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问题分析

我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优化的空间,目前主要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结构不够完善、税收优惠覆盖范围有待扩展以及税收优惠方式略显单一等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结构不够完善

1.过多依赖所得税,缺乏相应的流转税优惠。我国在设计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时,采用的主要是以减免税额和退税为手段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所得税优惠是以取得所得为前提条件的,这就要求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必须到达产出和投放环节,取得收益。但是企业在创新成果的研发阶段是难以取得经济流入的,这一时期往往因研发经费等原因而折戟,所以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2.过多依赖企业所得税,缺乏必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在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中,几乎都是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新办的科技咨询、信息业企业两年内免征所得税、集成电路、软件生产等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以及一些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费用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而个人所得税政策寥寥无几,只包括了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编正式职工的相关优惠和科学技术成果奖以及国务院规定的特殊津贴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优惠。

3.优惠政策较为零散,缺乏内在统一性。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层级较低,主要体现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以暂行条例、通知和补充说明等形式出现,而不是统一立法。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忽略了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激励机制。

(二)税收优惠覆盖范围有待扩展

1.优惠对象“特惠制”条款不合理。目前,大部分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只针对特定对象,其他主体不能享受,形成了“特惠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区域“特惠”。企业所得税的科技创新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对大量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则无此优惠。二是行业“特惠”。现行税收对科技创新的政策主要针对软件、集成电路和医药等行业,而对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科技创新适用的税收政策相对较少。这种对某些高科技行业实行的“特惠制”显然不利于推动全社会企业科技创新的进步。

2.前期研发环节缺乏优惠力度。目前,推动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于研发、试制、产出、投放和市场反馈这五个环节中后三个环节,没有从研发到投放市场这样一个完整的过程进行统筹,制定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仅仅注重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给予税收政策优惠,即重视科研成果的生产投入方面,却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阶段不予关注,使得很多科技创新被迫止于此阶段。

三、完善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改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制度

1.推进流转税改革,完善增值税政策,公平税负。建议改变认定企业规模的标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作为认定标准的规定,改之以财务会计管理是否健全为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和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以公平税负。对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税收征收率征税,按法定税率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减少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和销售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让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2.完善企业所得税制,鼓励企业的研究和开发投入。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R&D投入方面的导向作用,建议借鉴OECD国家在R&D税收激励政策方面的经营,逐步以税收抵免的激励方式取代税前扣除方式,同时逐步取消对一些特定行业企业的优惠税率,从而实现对企业R&D投入由直接税收优惠向间接税收优惠的转变。

允许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科研开发准备金是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允许在计征所得税之前予以扣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准予高新技术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以弥补科研开发可能失败造成的损失,并允许此准备金在计算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制定针对高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1)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3)放宽应税工资扣除额,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4)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二是对公民的创新发明收入及成果运用取得的收入,可依据不同的创新项目,予以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配套政策

1.鼓励科技研发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科技投入水平同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要求相适应;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2.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扩大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职工福利费等几大费在规定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部分则又有相应的标准来扣除。但同国外相比较而言,其扣除比例是相当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高新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建议鼓励企业重视人力资本投入,适当的加大扣除比例,特别是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并且保证比此比例适用于各行业,从而为企业的科技创新培养高科技能人才。

3.构建和谐稳定税收环境。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公平原则,即保障对所有的技术创新企业一律平等对待,对创新主体采取统一的税收对策;全面系统原则,完善的税法体系应该涵盖技术创新的整个阶段包括:投入、研发、推广、运用等;防止滥用原则,我国技术创新税法应当明确技术创新企业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程序和批准部门,加强对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创新企业的动态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相关税收优惠。在以上原则指导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应该涵盖所得税法、增值税法、营业税法、风险投资税法、关税法等。在现阶段已有法律的基础上,以税法和科技进步法为框架主干,辅之以相关法律及法规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同时出台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技术创新税收法律体系,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技术创新产业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税收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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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源.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激励的国际启示.税收与税务,2011-1-1.

作者简介:赵春生(1989-),男,天津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财政学(税收理论与实务)研究。

黄 山(1989-),女,北京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税务(公司税务与税收筹划)研究。

赵东辉(1987-),女,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税务(公司税务与税收筹划)研究。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3)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165-02

1 引言

高科技产业在当今世界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地向前发展,各种高科技企业更是以异军突起之势迅速发展壮大。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是处于创建阶段和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因富有自主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创办,具有其独到的发展优势,能够灵活适应市场需求,为增强经济活力、扩大就业、促进科技创新等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由于科技研发、产品创新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性、效益外溢等特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受自身经营体制、规模较小、资金支持体系缺乏等因素的影响,而不能满足企业成长对资金的高度依赖和需求,在激烈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往往面临着种种发展及生存的困难和风险。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通过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不仅可以降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从事科技研发、产品创新活动的风险,而且还能降低企业投资R&D成本和人力资本成本、提高持有R&D资产的比例、增加收益,提高企业及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从而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以实现企业价值;此外,还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缓解科技型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融资难、创新难等问题。但是,现行针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完善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显得颇为重要。

2 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存在的缺陷

税收优惠应当针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研发、生产等环节制定,以最大程度直接帮助其度过种子期、孵化期、成长期,并针对投资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间接帮助中小企业企业扩大融资渠道。但是我国当前针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涉及税种虽多但缺乏整体的税收优惠体系。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不少,但大多以零散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见于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中,不同税种、不同地区在具体优惠措施和使用条件上存在很大差异,虽具一定的灵活性但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严重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二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优惠重点较片面。目前的优惠方式主要采用直接优惠方式,即税率优惠和减免税,而不是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扶持性间接优惠方式。直接优惠方式只看重结果,仅对企业利润给予减免,而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费用等而对事前资金投入及科研开发活动的税收激励不够,没有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事后奖励性优惠已日益影响到企业间非市场竞争和正常的市场活动。

三是优惠对象区别对待,税制不公现象突出。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税赋不公,如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税收政策不同,高科技产业区、经济开发区的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优惠有别,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个体私营企业存在双重纳税等等,加上中小型企业在社会中自我保护能力、承受能力和谈判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这些优惠措施往往很难落到实处。

四是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不合理,不全面。例如,在流转税方面,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不适应技术创新的要求,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在进项税中抵扣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企业加重了企业的税负;现行增值税是不完全增值税,将许多行业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使得流转链中断进一步加重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税负;出口退税没有实现真正的零关税降低了高科技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所得税中,“三新”费用的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期等优惠政策要求过高,许多中小型企业根本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而且个体私营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风险投资优惠政策空白,缺乏鼓励消费者使用新产品的政策,科技人员的个税普遍偏高又没有优惠政策不利于激发人力资本的积极性和创新行为。

3 促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实施税收优惠以给与资金支持来帮助其发展,从而推动整个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是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早在上个世纪的七十、八十年代如美国(1981)、法国(1983),加拿大(1986)等西方国家就已采用“税收抵免”政策来刺激本国企业的R&D投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这些国家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国外促进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有:税收减免以及退还、加快扣除研发费用、加速提取设备折旧、促进技术成果转让、鼓励科技风险投资等等。为促进我国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增强中小企业高科技创新投入,发挥税收政策的重大推动作用,还需完善一系列的税收支持措施:

第一,归类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对目前的一些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形成较为统一、完整的税收优惠体系,并在国家产业政策原则、公平原则、效益原则和适度原则的总体指导下,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动态调整,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税收扶持政策体系。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环节的优惠、中间试验阶段的优惠等标准,重点支持知识和技术所占比重较大的领先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并按照所属的全新高科技产业、半新高科技产业、改造高科技产业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类制定和管理。

第二,采取直接优惠的同时应注重间接优惠方式。采用税基式直接优惠,通过扣除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降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成本,对用于科研方面的先进设备、仪器以及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以增加中小企业研发投入的资金供给,适当给予这些设备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按照购置成本的一定比例抵免当年所得税税额。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允许高科技中小企业按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作为科技发展准备金,专款专用,以支持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

第三,合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制公平。尽量减少区域性税收优惠,应以产业性优惠为导向,以创新项目优惠为主。凡是符合技术先进程度、实践应用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标准的中小企业,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不论属于何种经济成分,只要达到国家认定的指标,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改革流转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方面,可以考虑实行地区与行业相结合的办法,在吸取东北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国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业率先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金;允许高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实行加速折旧,并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在投资当年采用“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彻底退税,增强其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五,调整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应该允许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高新技术开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扩大研发费用扣除适用范围,并在初始年度据实税前列支;尝试制定专门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与高科技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以鼓励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对于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支出,应视为企业的科技开发投入,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减免税待遇,以促进信用担保补偿机制的建立,改善高科技中小企业投融资条件。为鼓励企业对科技投人的长期稳定增长,只要在后续年度连续5年的平均投人比为每年增长10% 以上,均可按150% 的比例扣除,当年未扣除比例可结转以后扣除但不超过5年。对于个人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以提高其科研积极性和降低中小企业的人力成本上,例如放宽计税工资的扣除额,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创新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高科技人才以自己的技术创新发明作为对中小企业的入股资本,因此而获得的股息收入免征3-5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参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该项资本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

另外,为保证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应该建立科技投资项目审查立项、登记申报制度,定期评估,跟踪监控,把过时或不当的项目及早剔除;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价体系对税收优惠的刺激效应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对技术成果加以验收和鉴定,及时取消成果不合要求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4 总结

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要在国内外激烈竞争市场经济环境中谋生存、求发展,需要税收优惠发挥其降低企业研发投资的风险和资金使用成本以及人力成本支出的作用,政府应该变现行税收优惠中不合理的政策,更好更快地促进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促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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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4)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税收政策

一、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

1. 科技税收法律层次低,相互之间衔接差。

对于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法律中几乎没有规定。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还有一些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而且有些细则修改后未被广泛宣传,从而使有关政策不规范,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刚性。

2. 税法的单一立法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科技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这不仅不利于根据地方科技发展需要和可能制定税收规定,以促进地方科技和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因地制宜地调控配置区域性税收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及分税制的实施和完善,同时还可能诱发地方政府越权行为。

(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普遍较高, 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使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另外,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降低了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生产型”增值税实质上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税负,直接影响对高新技术的投入,阻碍了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最终使企业的科技开发和扩大生产无法正常开展和延续。

2.以区域优惠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或行业)优惠较少。目前利用区域优惠方式对开发区内外相同性质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更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布局。税收政策对产业性税收优惠的弱化,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不仅不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也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3.不合理的优惠对象和优惠环节降低了科技创新的效率。

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如“四技收入”),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及项目。这种不合理的优惠格局,一是将导致经济建设偏重于新建项目,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二是容易出现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使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和“四技”收入中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科技税收优惠。从税收优惠的实施情况看,当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大多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终端税种中,就科技进步而言其优惠的给予是在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之后,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这样不利于从源头上培育和壮大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也使税收支持科技进步的宏观调控作用大打折扣。

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从统筹规划的全局出发系统设计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政策重点,减少“撒胡椒面”式的盲目性。国家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政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实现税收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国税收优惠要以市场调节为依托,对某些技术明显落后,市场前景趋淡的行业、产品应“有所不为”,集中有限的政策资源于真正具有优势与前景的高新技术领域,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

(二)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法律体系,协调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

1.推进科技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目前现行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同时国家在完善科技税收政策时,应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把散见各处的科技税收政策集中在其中,统一颁布执行。另外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家应制订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全面性的法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本法》,从总体上考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赋予地方适度的科技税收立法权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迫于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在日益激烈的地区竞争压力下,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对需要支持的项目实行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专项返回或给予财政补贴等自行制定的“土政策”替代税收优惠,导致了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也动摇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为了促使中央和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允许地方政府根据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不同时期相应选择切合本地区人才结构、资源状况的重点项目和税收政策手段,进行政策扶持范围和重心的动态调适。这样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有条不紊地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的互动和飞跃。

(三)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制度

1.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改革。

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允许其购置的营运资产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金。此外,可允许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的研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外高新技术产品中所含折旧部分的增值税,允许在计算增值税税基时予以扣除。对技术含量高,增加值比率在60%以上的高科技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通过这些措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享受到较多的优惠。

2.实现以地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

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我国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尽量少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而要以产业性优惠为导向,以项目优惠为主。对一个企业是否该给予税收优惠,首先看其是否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然后看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凡是符合条件(技术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不论属于何种经济成分,只要达到国家认定的指标,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对象应侧重于具体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

国家应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在这方面首先应原则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环节的优惠、中间试验阶段的优惠等标准,最后由企业进行申报,经核准后享受间接优惠待遇。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科技税收的优惠重点应从企事业单位转向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项目、环节和关键阶段的税收优惠与支持,强化对企事业单位科技投入方面的税收鼓励措施。

(四)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要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就必须严格实行“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税收优惠的对象和范围,并对税收优惠的刺激效应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在管理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价体系,并以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核心进行监督。为保证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应考虑建立科技投资项目审查立项、登记申报制度,定期评估,进行跟踪监督,把过时或不当的项目及早剔除;实行对技术成果的验收及鉴定制度,对最终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取消所得税优惠,并加收滞纳金;对挪用资金者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视同骗税, 要求其退还税款, 并追缴罚金。对于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夏杰长。 经济发展与财税政策[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 66—68

[2] 许正中。 高新技术产业:财政政策与发展战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4

[3] 吴敬琏。 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制度重于技术[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92

[4] 曾国祥。税收政策与企业科技创新[j].财贸经济,2001,(3) .36—39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5)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创新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转化科研成果,在出资入股、个人奖励、税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涉及到技术创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技术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税收政策优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极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一批批实用新颖、经济效益卓著的创新技术应运而生。由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历的几个阶段以及今后技术的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研究方面时刻与税务发生关系,因此税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技术创新的实际运作中在税收方面遇到一些问题,对技术创新有所影响。

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

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2002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6)

[关键词]自主创新;激励机制;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10-0054-04

一、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税收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制度激励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体现出来的。最主要的制度安排有两项,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即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制度设计目标是增加企业的研发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二是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的优惠税率。与原所得税法的优惠范围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同,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新所得税法将优惠面扩大至全国范围。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制度安排,目标是鼓励企业向资格认定标准所设定的研发投入强度努力,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这些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产生了一定激励作用,但也表现出新的问题。

(一)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比重低

近几年,我国开展技术研发活动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数量有所提高,但是有R&D活动的企业比重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从表-1可以看出,2009年有R&D活动的企业比重为30.5%,达到历年的最高值,但这也反映出近70%的企业是没有任何研发活动的。

(二)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低

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办研发机构数量增幅较大,从2006年的10464个增加到2010年的16717个,增长了60%。用于自主研发的费用一直远高于购买技术的费用,2010年费用支出比为18.1:1,有向制度激励目标靠拢的趋势。但是R&D经费投入强度,即R&D经费内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却始终处于低于1%的水平,2009年达到0.96%,但2010年又下滑至0.93%,表明制度的激励效应较弱,且呈递减状态。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结果不实

根据资格认定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其中重要一条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即根据企业的不同销售规模,分别按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4%、6%三档)。与其他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不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于存在着较为复杂的程序和一定的技术难度,资格认定实质工作是由地方科技行政部门来行使的。税务部门在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时,是对科技部门证明材料的审核。这就为地方政府将这项税收优惠的权力用于招商引资提供了可能,即放宽标准或对曾经符合标准但事后丧失资格的企业不予及时取消,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权力。这项认定权力的委托,实际上又有将产业优惠还原为区域优惠的趋向。据审计署公告(2011年第34号)显示,审计抽查了18个省区市的148户高新技术企业,其中有9个省市的认定管理机构将17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合格率达11.5%,导致这些企业2009-2010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26.65亿元。

(四)高科技产业R&D经费的投入意愿不强

从表-2可见,我国高科技产业R&D经费投入强度近年来有所上升,由1995年的0.46%上升为2000年的1.11%,此后直到2008年研究发展费用增长趋势不明显,部分年份还出现下滑现象。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比例有明显上升,到2010年增长为130%,但总体上离企业所得税法设定的高新企业认定的最低标准3%,还有较大差距,说明高科技产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过低,研究发展费用的投入力度不够,所得税优惠的激励效应有待观察。

二、鼓励自主创新税收制度的作用机制分析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促使企业将研发部门内部化

对研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是国际通行做法。企业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为保持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是选择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还是通过购买知识产权(技术)来提高技术水平,决定于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问的成本。企业面临的选择是,设立研发部门或将研发业务外包的问题,即节约交易费用而替代市场还是通过市场来获取技术。显然,由于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制度激励,企业趋于选择研发部门内部化,从而扩大了企业的边界。工业企业与服务业不同点在于,工业企业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可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抵扣,而服务业则不能抵扣。制度综合效应是工业企业的研发内部化动机较高,这意味着在提高研发投入目标的实现过程中,研发资源配置重心发生了向工业企业的倾斜。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有限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实行15%的优惠税率,是一项力度更大的优惠措施,但其认定标准也是相当严格的。前提条件是这些企业的技术研究领域必须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内,这就决定了大部分工业企业不在优惠范围内,因此激励面有限。其次,税收制度的核心激励目标是研发费用的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收入的比重,制度设计的意图是通过提高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发挥企业对市场需求敏感的优势,将企业研发业务的内部化(而非购买技术),实现自主创新,从而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但是研发投入一是要有资金来源,二是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从我国高技术产业的营利水平来看,2000年的销售利润率为6.7%,2005年降为4.2%,2010年回升至6.6%,在各行业中属于较为平均的利润率水平,如要达到3%~6%的研发投入强度依靠自有资金是相当困难的。南于我国技术风险投资机制还不发达,企业在自身内部研究条件还不完备的情况下,难以做出融资开展技术研发的决策。因此总体来看,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还不高。

(三)事前激励重于事后激励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制度属于事前激励,即对已经具备条件的“优势”企业予以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属于成长型企业,能够通过某项核心技术的突破形成对市场的独占权,从而迅速发展壮大。因此,税率优惠制度的认定指标并不完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应当是对在规定程序内达到技术创新指标的企业,实施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退还的方式,即事后激励的方式来鼓励企业持续创新。否则,享受优惠的企业只要保证资格不丧失,即可处于相对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制度的形式激励就大于实质激励作用,这也是研发费用投入增量不能显著上升的原因。吴凤平(2009)将这种现象归结为,税收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再培育的激励机制缺失。

(四)税收优惠成为地方税收竞争工具

我国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主要是对于减免税优惠的竞争。即通过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来吸引有价值经济资源的流入,由此导致地方政府在高新企业资格认定过程中,存在放宽认定条件的动机。这就使得地方政府作为参与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一方面是通过扩大税基提高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则要设法完成上级政府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目标任务,从而与税收制度设计者的预想目标产生偏离,因而表现为激励不相容。

三、税收制度激励对我国自主创新体系产生的扭曲

(一)产学研合作研究机制脱节

税收制度对人力资本的配置效应充分发挥了作用。表-4说明,工业企业是当前我国技术研发的主要执行部门,其研发机构数量、研发人员、经费支出、研发设备价值四项分别占到全国总数的66.56%、62.79%、58.64%、61.13%,这个比例都大幅超过其他部门。非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仅为工业企业的11.5%,第三产业中企业的研发投入占比不会超过这个数值。因此,从经费投入看,税收制度鼓励自主创新的方向总体正确,只是制度要素指向还不够精确,并由此切断了企业同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我国在自主创新的意向和能力都是相当有限的局面,难以形成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的内在动力。匡小平等认为,这种对单一创新主体的激励不可能在多种创新主体间形成一种正常的竞争机制,其他创新主体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NGO组织以及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不利于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的培育。

我国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整体方略是,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十二五”规划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目标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对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要求加大企业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但要求“对面向应用、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这些政策目标都表明,企业的主体地位并不完全表现在经费的投入强度上,而是表现在合作的有效性上。因为,从社会分工的角度,一般规模的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是有限的,本身应选择与专业的科研机构来合作研发,而非独自研发;只有大型企业才有设置研发机构的规模优势,但在重大项目上仍然需要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二)R&D经费的配置结构严重不合理

从经费支出用途看,2009年企业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费用合计为2.1%,而用于试验发展的费用达到97.9%。试验发展与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相比,只是利用或综合已有知识创造新的应用,本身并不增加科学技术知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研发行为是服从其利益的。但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不能完全由企业来主导,因为建设一个创新型国家必须有新的知识创造,否则只能成为技术跟随国家。税收制度在对科技资源,包括人力资本的配置上都起到向企业倾斜的作用,但就我国企业的研究方向看,已经偏离了制度激励的本意。

(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缓慢

为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正式推出。按照政策目标,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在起步阶段,从事新能源开发的企业运营都是以财政补贴为前提的,技术研发的投入有限,处于技术引进阶段。无论是风电技术中的高强度碳纤维材料技术、物联网的射频识别技术以及云计算的国际规则,中国尚未掌握核心技术和发言权。以风电为例,中国风(电)机制造企业占国内市场份额超过50%,但主要技术专利仍掌握在GE、Vestas、Wobben等外国企业手中。

(四)对第三产业的激励作用较小

在第三产业内部一些高技术服务业,在研发费用投入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例降低,人力资本所占的比重高,研究开发费用并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同时,由于服务业研发活动所需科技设备的经费投入也要低于工业企业,如要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则难度更大。因此,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制度安排对深化了第二产业的激励作用要大于第三产业。四、促进技术自主创新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注重对研发投入的增量激励

美国高度重视运用税收手段鼓励高技术产业发展。一是对研发增量投入实行所得税抵免。凡是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可按超出部分的25%抵免当年公司所得税额。二是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将其长期资本收益的50%不纳入应税收入,相应下调资产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0%至17.5%。

(二)英国对各类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实行税收减免

英国注重运用税收激励手段对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驱动,而不局限于对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从2000年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享受支出额最高达150%的税收减免。如属新办企业,还可选择获得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24%的现金退款。这项政策在已取得明显成效,仅服务行业的研发费用2003年就比1998年提高23%。

(三)法国对研发投入增量实行税收优惠制度

法国规定凡研究与开发投资相比上年度增加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获得相当于研究与开发投资额2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后来进一步将优惠幅度提高到50%。这种政策与美国是基本类似的,即不看重企业研发投入的静态指标,无需事先进行高新企业资格认定,只核定研发投入的增量即可实现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制度激励作用。

(四)日本对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实行专门的税收制度安排

日本在一般性税收制度基础上,制定了两个专门用于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法律,分别是《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其中规定,企业购买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费用免税7%,对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免税6%。企业研发费用除选择当期全额扣除外,还可按递延资产处理。日本除了鼓励自主创新的通用税收制度,还有指向明确的特别税收制度,如1999年实施的“特定情报通信设备即时折旧制度”,其中微型计算机的法定折旧年限缩短为4年,从而提高了设备更新速度,减轻了企业研发负担。对策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7)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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