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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3 17:07:10

科研项目成果转化

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篇(1)

Abstract: Aiming at the problem of complex factors, low rate of transformation, lack of a mature selection model of civil aviatio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the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civil aviatio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and selection is established. Using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 to empower, using the TOPSIS method, an improved selection model is constructed by introducing the concept of credibility and decision threshold, The model is used to evaluate the civil aviation 5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project. Results show that the model can be used to determine the scientific sort and feasible project of evaluation items at a time. Through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combination, the influence of subjective factors in the evaluation process was reduced. To make the evaluation result more objective, the adjustment of credibility and decision threshold can also be adapted to different transformation entities, which makes the model more universal.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可信度;决策阈值;遴选评估;改进型TOPSIS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credibility;decision threshold;selection and evaluation;improved TOPSIS

中图分类号:G311;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3-0073-04

0 引言

科技成果转化 (technology transfer)是使已取得的科研成果产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重要过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普遍较低,据相关文献统计,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约1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仅为5%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1],主要由市场导向不足,政策激励机制欠缺,转化模式和保障体系不成熟,知识产权划分较为复杂等原因导致[2],但由于科研成果转化有各种风险,转化资金有限,对转化项目的遴选缺乏科学性论证和评价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民航属于技术高端、安全性强的行业,其科研成果的转化关系到民航高新技术装备能否实现国产化和建设民航强国目标的实现。因此,更有特殊的战略意义。张勇[3]对民航科研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建议。关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从检索的文献看,针对科研机构的转化能力或转化风险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较为普遍[4-7],而对转化项目的遴选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较少。禹慧明[8]通过4种视角定义了科技成果转化度的概念,通过转化度的大小分析转化项目顺序。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遴选的量化研究更深了一步,但其计算模式比较简单,颗粒度较大。

传统的成果转化项目遴选评价主要以主观评价为主,评价指标分值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得出的评价结论也不客观。当然,基于主观或客观赋权的比较成熟的排序模型也比较多,比如TOPSIS法、灰关联法和模糊数学法等,但这些方法的核心均是实现评价项目排序,不能解决评价指标分值的可信性问题,也不能解决最终结果确定问题,因此需要改进。TOPSIS方法是一种解决多属性决策问题的常用方法,其原理是确定正、负理想解,其中,正理想解是各个指标最大评分值构成的向量,负理想解是各个指标最小评分值构成的向量[9],通过计算各个评价方案与正、负理想解的欧式距离,获得各评价方案与正理想解的相对接近程度,作为评价优劣的依据进行排序。但该方法只是解决了评价对象的排序问题。本文尝试在使用TOPSIS方法的基础上引入可信度和决策阈值的概念进行改进,建立民航科技转化项目遴选模型,解决评价指标分值可信度的问题,实现项目可行性遴选排序和项目确定。

1 定义及相关问题描述

定义1可信度(Credibility):用于做出正确和准确判断的数据、信息、依据的真实可信程度或基于该信息和依据做出的判断结论的可信程度。

定义2决策阈值(Decision threshold):通过分析判断数据、信息和依据,为得到科学的决策结论而设置的临界值。

定义3正理想解X+:各评价方案在某项评价指标的最优值所构成的向量。

定义4负理想解X-:各评价方案在某项评价指标的最劣值所构成的向量。

定义5相对贴近度指数C:某评价方案相对正理想解的贴近程度。

4 结语

本文在构建民航科技成果转化遴选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AHP法对民航科研成果转化项目遴选的评价指标进行赋权,创新性引入可信度和决策阈值的概念对TOPSIS方法进行了改进,构建了改进型的TOPSIS评价模型,对民航5个科研项目的进行了实例验证,结果表明,该模型不但解决了判断数据的可信度问题,对其进行优化排序,而且可以通过决策阈值的大小筛选掉劣等项目,克服了主观决策的缺陷,使评估结果更为客观,更有操作性,也为民航科研项目转化的遴选和确定提供了参考。该模型具有通用性,可以针对不同评价对象的特点,通过调整可信度赋值和决策阈值的大小实现排序优选决策。

致谢:感谢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科研基金(J2013-46和J2014-53)对本文的支持。

参考文献:

[1]汪静,杨友文,李钢.基于AHP-FCE的高校国防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4(10):48-52.

[2]刘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及对策建议[J].科技管理研究,1996(3):3-8.

[3]张勇.中国民航科技成果转化现状与对策浅析[J].中国民用航空,2011,12(6):18-21.

[4]柴国荣,许崇美,闵宗陶.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及应用研究[J].软科学,2010,24(2):1-4.

[5]胡炎,周红,白振宇.科研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4):321-325.

[6]王立英,宋平,刘宗彬.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科技成果管理与研究,2006(4):38-40.

[7]袁博,王瑛,汪送.基于改进TOPSIS方法的航空装备预研项目技术风险评估[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7(1):34-37.

[8]禹慧明.论科技成果的可转化度及其应用[J].科技管理,2014(6):19-23.

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篇(2)

关键词: 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管理体制;产业环境

中图分类号:TN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8-0001-03

1 科技成果研发状况

我国通信科研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组成,具体包括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所等多家科研机构。参与通信科技研究的高等院校约30多所。承担通信科研的有8家国家级重点通信研究实验室,这些实验室承担了国家“863”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国际合作项目等科研项目数百项,申请专利400多项,获得多项国家级奖项,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为我国通信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1.1 科研活动投入

据中国科技统计数据显示,信息产业尤其是通信行业科研经费呈逐年上升趋势,且高于其他行业。信息产业在全国高技术产业科研活动中处于领先地位,其科研投入人员、经费比重较高,占到全国的50%以上。2009年信息产业科技活动人员76188人,占到全国的3.19%;研究与开发(R&D)经费投入157.5173亿元,占到全国的2.71%。2009年信息产业在全国高技术产业中R&D经费投入占到所有行业总投入56%,位居第一,详见表1。

1.2 科技成果产出

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4-2008年,我国登记的科技成果数量每年增加1000项左右。2009年比上年增加3029项,增长7.6%。其中登记的应用科技成果共获得1.5万项发明专利授权,其中企业占60.8%、大专院校占26%、独立科研机构占8.9%。2005-2009年,应用技术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中电子信息领域所占比重10.3%。

2008年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利申请数30386件,占到全国的25%。与2007年相比,电信技术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数增加3065件,提高8.4%;申请授权数增加6238件,提高67.9%。分类授权数大幅度提高,说明电信科技成果成绩显著。(见表2)

2009年,在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前10位的国内企业中,通信技术类企业5家,且通信类企业专利申请量占到65%(详见表3)。其中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量占到51.6%。说明电信科技成果成绩显著。电子信息行业科技投入较低,但成果产出比例较高,见表4。

在连续两届“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中,第九届收到申报项目186项,评选出7项入选项目,其中通信项目3项;第十届评选出5项入选项目,其中通信项目2项。

2 科技成果转化状况

2.1 科技成果转化法规 目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法规有11项。这些法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机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营造了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特别加大了鼓励高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保障了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激发了高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成果创新转化的积极性。此外,各地方政府还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为促进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2.2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通信业开放竞争环境的形成,极大地影响和推动了通信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的变革。尤其是在国家创新战略指导下,使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转化渠道与转化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由计划经济下单一的运行机制转变为多主体参与,多种转化模式并存的运行机制。

2.2.1 政府主导的转化模式 目前,科技部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在不同层次上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863”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主要是采用政府推行的方式进行转化。国家加大了对这些计划项目转化资金的投入,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大大提高了转化率。同时,通信行业及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中除了一般项目以外,特别增加了产业化培育项目。政府主导的转化主要通过产业化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产学研联盟组织形式实施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完成系统科技成果转化。例如,我国TD—SCDMA产业化过程,LED技术的研发等。

2.2.2 市场主导的转化模式 经过不断改革和技术发展,中国通信业真正进入了世界先进行列。中国通信业网络规模居世界第一,业务应用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渗透,通信制造与运营市场成长出具有雄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骨干企业和大量的产业链上的中小型企业,为通信科技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市场主导的转化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2.2.1 企业自主研发转化 目前骨干电信运营商与制造商已成为通信科技创新的主体,分别成立了自己的研究机构。如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在广州、四川建立自己的研究基地。中国电信成立技术创新中心,重点研究下一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创新,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推动中国电信未来基础性、前瞻性以及对通信和信息行业有重大影响的高端技术,以保持中国电信长期可持续的发展。中兴和华为在下一代网和3G核心技术研发方面已经走在世界前列,这些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大部分科技成果能自行转化。经过企业化改制的科研机构,大部分根据已有的科研优势,开发市场需求的各种应用技术产品,自行转化,转化率很高。如烽火集团成为光通信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成果转化率达到90%。

2.2.2.2 合作转化 大型骨干电信运营企业除了自行转化科技成果外,还与制造商通过客户关系建立了技术与市场结合的模式,双方在信息沟通、合作过程中基本形成科技成果合作转化机制。同时,他们还与科研院所进行各种技术合作,校企合作及产学研联合等。调查表明,改制后的科研机构30.4%的科技成果转化是通过合作完成的。例如,北京大学-中国移动联合实验室,重庆邮电大学采取“院所合作”、“走进园区”、“校企联盟”、“校地合作”等形成产学研联盟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调研表明,高校已经积极主动与市场接轨,在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中采取企业合作转化的占到38%,产学研结合转化的占到29%,技术转让的占到20%,三者所占比例87%,企业合作的模式尤为突出。

2.2.2.3 技术转让 中小型通信企业由于自主研发能力不强或者资金不足,主要通过从技术市场获取技术,或者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发产品应用,最终主要服务于大型制造商与各类电信运营商需求。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通过进驻科技园区获得人才、技术、资金和政策上的服务支撑。由于中小型通信企业研发能力弱,技术吸收能力不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有限,技术转让是其获取竞争优势的主要途径。

2.3 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用转化率来反映,即在登记的科技成果中已被转化为现实社会生产力的成果所占比例。从2010年中国科技统计报告的数据来看,2009年全国应用技术成果应用状态与2008年相比变化不大,稳定应用的成果仍保持较高的比例91.4%,未应用和应用后停用成果比例为8.2%和0.4%。成果未应用或停用的原因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其中资金问题尤为突出占50.2%,其次是技术问题占26.3%。根据我们可获得的资料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3.1 从中国科技成果网收集的资料来看,2009年通信类科技成果378项,转化52项,转化率为13.76%。转化项目中稳定应用的占63.5%。转化项目中21%是来源于高校或与高校合作研发转化的成果。

2.3.2 根据我们对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高校、独立科研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调查,不同性质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率有较大的差异。其中独立科研院所相对较高。在调查的8家研究院所中,成果转化率在60%以上的占87.5%。各类信息服务公司的成果转化率因企业规模的大小而不同。其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率均在60%以上;而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成果转化率介于20%-40%之间。

2.3.3 根据我们对通信科技产出相关高校调研可知,31.91%的科研人员的专利项目实现转化。拥有专利数的占47.06%,说明被调查人员中只有15.02%的专利实现了转化,转化比例较低,与我国每年20%以上的科研经费投入增长相比也是较低的。

2.3.4 据国家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表明,每年有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3万多项,但能大面积推广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10%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9%左右,其中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通信科技是高科技领域中的重要部分,无疑自主创新与转化成效也需要提高。

总之,从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总体的运行机制来看,企业自主转化的项目,基本上全部转化。科技部的科技计划项目中,重大项目或是涉及到整个行业、产业链的,转化速度较慢,但一般有政府支持;一般企业与高校合作的项目、产学研联合的项目,转化率较高;一般高校独立研究的项目,主要由于资金缺乏等,转化率较低。各省市科技厅(局)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况:产业化项目,由于在立项阶段要求与企业合作,转化率较高;其它项目尤其是高校独立研究的项目,转化率较低。

3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上所述,随着通信市场竞争加剧,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通信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对我国通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率仍不高,从宏观层面来看存在以下障碍。

3.1 管理体制方面

3.1.1 政府部门的条块划分难以形成创新合力 从我国现有的科研体制和产业发展体制来看,我国政府部门间条块划分以及责权范围割裂(科技部负责科技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产业发展,发改委负责宏观发展战略),没有统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科技与产业之间管理集成度不高,两个领域协同性不强。行业管理部门不能掌握科技研发投入资金,致使科技与产业在管理体制上脱节。此外,国家与地方科技计划相互独立、封闭、重复设置现象严重,出现中央、地方与部门的管理条块分割,无法形成合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的整体能力。

3.1.2 科技资源配置运行机制不协调 信息产业领域的科研机构如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在科技发展链上出现缺位、错位与越位现象,科技界过分强调竞争而忽视合作,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科技资源配置效率较低。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通信科研机构、大学被逐步推向市场,按照市场机制实现科技创新。各大科研机构在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同时,为了经济效益,大量基础性研究机构纷纷转向工程项目研究,科研骨干花费大量精力去争取项目,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研究越来越不被重视。由于基础研究滞后于应用研究,应用技术性能、成熟度和可转化性受到影响,科技对产业的支撑能力不强。

3.2 政策环境方面

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策的支持与引导。通信产业成果转化不仅受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般政策环境影响,同时还受到产业政策的影响。

3.2.1 一般政策环境问题

3.2.1.1 法律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例,关于国家财政收入、税收优惠、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过于原则,无程序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同时,本法的配套与具体落实措施没跟上,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无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等,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利益分配无法律依据。《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技术合同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法规中没有关于技术咨询、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及评估等中介组织的规定等,致使有法难依,制约科技成果的转化。

3.2.1.2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单调,企业税收负担重

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局限于所得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事实上对新投入市场的产品,可能前几年都是亏损的,基本上享受不到优惠。而国外通行的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基金、对研究开发投资准予费用列支、减免流转税等全方位的优惠政策在我国政策中很少体现。且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也很短。同时,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调动投资者和研发者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3.2.1.3 缺少面向技术成果需求者的激励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但实际执行力不足。以上海为例,上海世博会工程中的许多产品,上海电气集团是承担者,但最终使用的都是国外产品。这样就出现了一方面政府不断加大科研资金和政策投入,致力于提高本土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不少重大创新领域、创新项目和新产品订货,又往往不支持本土企业的技术实践。政府的发展政策和激励政策相脱节,缺少对技术成果使用者的激励。

3.2.1.4 缺少支持风险投资的政策

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风险投资的条款不清晰,对于研究资金的投入和转化资金的投入的比例没有相对较为明确的规定,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资金,无法转化为生产力。据估计,我国风险投资资金规模总量仅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的1%。由于体制缺陷,在风险投资领域,公共财政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功能和倍增机制难以实现,导致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的比例较低。

3.2.2 通信产业政策环境问题

通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与网络生产经营特征决定了政府通信产业发展一直在竞争与管制之间平衡。政府通信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结构政策通常会影响到通信科技成果的现实应用,制约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3.2.2.1 系统的科技创新政策还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完善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在此形势下,我国通信产业也不可能结合产业的特点与需求,系统利用国家已有政策建设自主创新环境。行业主管部门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科技成果管理方式,致使其在产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创新引导和协调等方面的职能未充分发挥,更多的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未能建立起适应通信产业技术经济特征的系统创新政策。

3.2.2.2 缺乏促进融合发展的产业政策

纵观通信业发展历史,无论技术还是业务应用都在不断地改变着通信产业的边界。通信技术创新不仅开拓了市场,同时也改变了整个产业组织。尤其是在“三网融合”和“两化融合”的发展背景下,现有的管制政策往往与通信科技成果转化环境要求产生一定的冲突。同时,通信的网络经济特征在技术应用中又受到运营网络的技术水平与吸收能力限制,例如入网检测,要求考虑互联互通、信息安全等,在缺乏系统的产业政策前提下,技术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就无法得到转化应用。因此,通信科技成果转化往往受政策的影响很大,甚至有些成果在研发后才发现与新出台的政策不相符而难以转化。

3.3 支撑服务方面

支撑服务系统是科技成果转化必不可少的动力和保障。目前通信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服务体系已初建成效,但仍然存在问题。

3.3.1 转化资金投入不足 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普遍存在着“虎头蛇尾”现象,即研发阶段有资金投入或较为充足,但转化阶段的资金严重短缺,许多科技成果停留在样机或样品上,致使科技向经济领域推进受阻。尤其是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从研发到中试、现网实验和产业化过程中,不仅政府直接投入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市场融资渠道和方式,特别是阻碍高校及中小通信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对高校科研人员的调查,成果转化的最大障碍是只完成实验室样机,无资金支持进一步研发(见图1)。同时50%的科技人员希望财政拨款获得资金,这既表明科技人员市场意识不强,又表明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的缺乏。

3.3.2 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强 在政府与市场的共同推动下,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行业协会、生产力中心、科技园区、创新工场等中介服务组织形式。服务功能在不断完善,由信息咨询、、融资服务到直接产业化推动。但是属于通信行业性中介服务组织少,既懂技术又了解市场的通信中介专家非常缺乏。另外,大部分能为通信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分散在各地区与部门之间,无法提供有效信息,服务能力相对较低。调查表明,64%高校科技人员急需资金支持和合作伙伴信息的服务,但中介机构难以满足。同时,信息产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的市场化模式尚不成功,多数仍依靠政府支持。

综上所述,目前通信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大量科技资源浪费,通信科技创新能力的合力无法体现,有碍于我国通信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已不适应通信业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也不适应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趋势。

参考文献:

[1]唐五湘,黄伟著.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论与实践[M].方志出版社.2006.3.

[2]徐辉,费忠华著.科技成果转化及其对经济增长效应研究[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12.

[3]张玉明等著.企业自主创新与多元资金支持[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9.

[4]张保胜著.网络产业技术创新与竞争[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12.

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篇(3)

【关键词】 科技资源 优势 创新 经济优势

1 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黑龙江省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和各项措施。值得一提的是,黑龙江省于2008年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加大了对传统优势产业的科研投入,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方式与效能,重点支持新兴产业科技研发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围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科技园区孵化能力、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制定了对院所科技创收部分省财政给予全额返还,支持科技人员提取科技开发经费的10%作为劳务津贴等若干扶持政策,极大地激励了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在资金上,2010年黑龙江省科技经费支出158亿元,比上年增长17.9%,其中,R&D经费支出114亿元,增长31%;R&D经费支出相当于地区生产总值的1.11%。省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资金在每年安排1.1亿元的基础上,从2009年开始新增预算9000万元,重点支持对产业发展具有牵动力的技术创新项目和重大科技新产品、新兴产业项目,以及对俄科技合作、国家高新区科技平台项目。在资金支持体系建设方面,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投入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逐步形成。同时,为加强省级政府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要求各地市(县)有关部门匹配项目经费,将风险资金引入专项投入,部分地市、有关部门及风险投资机构、科技担保机构也积极筹资支持科技成果的孵化和产业化。

总体来说,黑龙江省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科技成果多,但真正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成果少;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建设尚不完善,落实效果相对较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经费投入结构不合理等。

2 对策与建议

2.1 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研究开发与企业需求、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

充分发挥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在产学研联合中的作用,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依托,科技中介机构为支持的合作互动、互惠共赢的运行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创新资源与企业产业资源的紧密结合。完善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利益分配制度和技术入股、研发人员持股、知识产权归属等多种形式的政策激励机制,促进高校、科研机构更多的研发力量进入企业、进入产业竞争的前沿领域直接从事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发挥政府在项目组织管理中的作用,优先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承担重大专项和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项目,实现研发与企业需求、市场需求的有机结合。

2.2 设立“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资金”,调整和优化科技投入结构

通过政府的引导性资金吸引和带动企业、研发机构及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探索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机制。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设立“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资金”,调整和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重点转化项目的支持强度和重大项目经费支持比例。“专项资金”可采取拨款资助、有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转化后有可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高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与行政管理部门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2.3 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地位,提高企业承接和转化科技成果能力

通过产业导向、科技优惠和创业投资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激发企业对科技成果应用的内在需求,引导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和培养研发队伍,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研发机构和队伍建设、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和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引导和支持企业组建各种形式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战略联盟、技术研发机构,推动企业与高校、研发机构开展长期、全面的合作。创新项目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建立并完善由企业牵头组织和实施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新机制,实现研发与企业需求、市场需求的有机结合。

2.4 优化风险投资发展环境,构建风险投资体系

为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政策支持体系,制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力度、税收优惠、融资担保与再担保、人才、技术创新等更具操作性的风险投资政策,营造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优良环境。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建立政府性风险投资机构,按照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的原则提供风险资金,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风险资本、私人风险资本、保险公司风险资本等多种科研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发展。拓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以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为依托建立规范化、电子化交易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并逐步打破地区垄断,建立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产权交易市场。

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篇(4)

关键词 农业科技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制约因素;对策;浙江上虞

中图分类号 F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7-0298-02

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基础科学和边缘科学、交叉科学向农学基础科学的渗透,农业科学出现了新的特点。农业科学与生产结合越来越密切,以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为纽带正在趋向一体化和综合化。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要依靠农业科技的创新,要求农业科研和推广部门不断提供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并实现成果的有效转化和推广应用,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达到农业经济增长的目的。上虞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断增强,但是在农业科技成果的产生、引进、应用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上虞市农业经济的快速增长。为此,从农业科技项目实施、管理角度出发,阐述上虞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制约因素和发展对策,以供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参考。

1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1.1 农业科技项目的研发主体发生变化

2003—2012年上虞市共完成获奖农业科技项目390项。2003—2007年,其中第1完成单位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占53.6%,为市属农业推广单位、农业局的占13.7%,乡镇农技信息中心的占18.5%,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占8.3%。2008—2012年,其中第1完成单位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占46.6%,为业合作社的占40.3%(表1)。近5年,科技项目的研发主体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政府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承担科研的主力军作用有所减弱,而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科技项目的能力不断增强。

1.2 农业政策引导类项目逐年递增

近5年,上虞市作为国家级星火密集区,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政策引导类项目国家星火项目逐年递增,2012年达到10项,同时从2011年开始上虞市政府出台奖励政策,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极大地鼓励了企业项目产业化推广示范积极性。

l.3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的应用规模不断扩大

针对自主育成新品种比较少的实际,农业科技部门充分发挥其本身的职能和业务网络,加强产学研合作,帮助农业企业与高校院所联系,从国内外大量引进名、特、优、新品种,组织实施相应科研项目,进行试验、试种和示范,较快地实现了国内外优良品种在当地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推动了上虞市“四季仙果之旅”的品牌优势。同时开展了相应的配套技术试验与研究,为品种的进一步扩大和产量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每年引进新品种达50余个,通过在全市相应地点的实施试验试种项目,每年筛选出有苗头的后备品种(组合)近10个左右,进行科技成果推广。特别是在葡萄、蓝莓、红心猕猴桃等新品种引进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如葡萄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方面就实施了多个科技项目,如“巨峰葡萄优质稳产栽培新技术研究”、“葡萄极早熟大料新品种夏至红培育”、“醉金香葡萄无核化栽培技术研究”等,推广运用大棚避雨、滴灌、果穗套袋、限根栽培、控产提质等技术,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态农业生产技术,确保葡萄品质上乘,同时建立了新品种示范基地,先后引进夏黑、贵妃玫瑰、巨玫瑰等逾30个新优品种,同时成功组织实施了“功能型水果蓝莓规模化育苗关键技术研究”、“不同蓝莓品种的种植密植栽培法、环保除草法的技术探索”、“台湾哈密瓜早熟高效栽培技术研究”、“珍稀食用菌茶树菇优良菌种选育及示范”等新品种的示范推广项目。

1.4 新品种应用质量和水平有所提高

上虞市近年来推广的新品种科技含量有明显的提高,品种选育上逐步注重适应市场需求和内在品质的提高。科研和推广部门加强了新品种及配套技术的研究,现在推广的品种、应用的技术在国内比较先进,跟上了全国先进农业技术发展的步伐。通过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解决了生产技术难点,促进了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了生产水平。如猕猴桃种植在上虞市大面积推广,为解决猕猴桃优质高效栽培、采后储运、改施生态有机肥和间种套种等关键技术体系,共组织实施了“猕猴桃气动喷雾授粉技术研究”、“猕猴桃溃疡病综合防治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猕猴桃嫩芽修剪技术开发与应用”、“猕猴桃标准化综合栽培技术研究”、“不同肥料品种及施肥方式对猕猴桃品质影响研究”等多个科研项目,2009—2011年组织实施的“高维C、大果型毛花猕猴桃品种‘华特’中试示范”项目。该课题以毛花猕猴桃“华特”产品质量标准为基础,全生育期的监控毛花猕猴桃“华特”营养状况、干物质和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及Vc含量的变化,监控毛花猕猴桃“华特”的品质,确定采收标准和时期。对猕猴桃果园的病虫害进行监测,建立一套完善的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支撑园区发展。该项目通过逾2年的推广应用,建立了1.33 hm2“华特”猕猴桃良种母本园及苗木繁育基地和6.67 hm2毛花猕猴桃“华特”高科技示范区,种苗和果品产量均达到合同要求,并辐射带动“华特”猕猴桃标准化生产园666.67 hm2。培训逾500人次,累计新增产值1 680万元,新增利润785万元,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该项目于2010年列入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

2 影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制约因素

2.1 自主选育和开发的新品种少

上虞市目前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以引进为主,自主选育为辅,发展后劲不强。随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品种权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一定程度上给推广部门开发新品种、推广其应用增添了不少难度,甚至出现了一些新品种种子价格很高的现象,影响了种植农民的利益。而上虞市农业科研部门自主选育和开发新品种的能力较弱,致使推广部门推广难度增大,推广速度有可能放缓。

2.2 农业科技人员市场化意识有待加强

部分农业科技人员科研工作取向不正确,不是面向市场和经济建设,而是为科研而科研,为成果而成果;有的是为了目前如何生存,为了多争取经费而搞项目;有的成果侧重于单项技术,综合配套全面集成的较少;有的侧重于增加数量,很少注重品质的提高和改善,科研的连续性、针对性不够强,很难出好成果、大成果。因此,虽然有研究成果,但不一定适销对路,使得成果的应用、转化效率低、效果差。

2.3 农业科技经费投入不够多元化

近5年上虞市科技部门投入在农业科研项目配套的经费为793万元,并且在逐年增长,但农业科技经费总体投入不足,企业及其他民间资金的参与投入有待提高。随着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目前在试验研究、示范推广等方面投入的资金逐渐增大,否则试验质量就不高,目前所拨的经费总体上难以适应项目支出的需要。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经费也有所欠缺,这也成为制约上虞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

2.4 农业科技开发实力不强

尽管上虞市农业科技队伍在不断充实,作为市县一级,没有专门的农科院,科研资源得不到优化重组,总体实力不强,整体素质不高,面向市场去进行产品设计和科技攻关的水平不高,研究项目低水平重复。同时与上级农业科研机构联合与合作较少,没能充分利用其优势,对提高自身素质和研究水平不利。

2.5 成果转化的特色示范基地缺乏

成果转化的示范是科技成果从样品市场走向成品市场的必需环节,由于农业科研和推广部门都缺乏较好的产业示范基地或生产示范经费不足,使得有的农业科技成果只能停留在样品、展品的阶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

3 对策

3.1 加强农业科技政策扶持,加大农业科技资金投入力度

以政府为主,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解决科研、引种试验、示范及宣传等前期投入,特别要加强对公益性科研项目的投入。农业科技投入是长期、长效和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因此要求各级政府给予政策倾斜和增加投入[1-2]。同时,要根据产业和效益,逐步形成多方筹资办科研、搞推广的格局,并过渡到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新型的应用科研体系。建立农业科技与农业经济紧密结合的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增强科研自我发展活力和农业生产依赖科技支撑能力,最终实现科研、推广、生产产业化。

3.2 加强人才建设,培育和引进一批高素质农技人才

引进一批硕士、博士,特别是要引进一些上虞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学科带头人,从而使这些产业在大项目上得到支持,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为全市农业发展增添更有力的发展后劲和支撑。同时,也要注重和加强对现有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水平、道德素养和科学实践能力以及科研水平与转化效率。根据他们的专业特长、现有工作水平等有目的、有目标地培养一批行业能手、科技、推广带头人,向其倾斜一些重要项目,为全市都市农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3.3 大力实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加强新品种及配套技术的适应性试验和贮备

作为科技部门,要大力实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随着农产品产量与质量、农业增产与农民增收的矛盾日益突出,注重面向生产与市场的需求选题,解决目前存在的重大技术难题和影响当地生产力提高的诸多制约因素,以需为目标,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都市农业建设,对农业科技中技术含量高、物化强度大、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加工、贮运、保鲜以及新品种繁育等项目实行投资倾斜,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加强上虞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攻关力度。

同时,品种区试和鉴定是一项前期工作,是新品种大面积推广应用前必须要做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要全力做好此项工作。示范是成果转化的桥梁,目的在于摸清品种在较大面积种植条件下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稳定程度和真实表现,是对成果推广前的再次验证和检验,其配套技术也同样将决定成果应用的前景。

3.4 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业科技型企业,推进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发展和建设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使研究和推广应用通过更为密切的经济关系结合起来,更有效地激发科研和推广的积极性,从而达到研究投入与产出有机统一,使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市场更为直接,更有生命力,使科研工作更有目标和方向,切实解决一些生产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一步增强企业自身发展的原动力,促进农业的产业化,推进都市型农业发展,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3-4]。

3.5 强化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扶持企业成为创新主体

企业研发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核心。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推动上虞市农业科技产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提升技术水平,加强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的攻关与推广,以提高农业科技转化能力。

4 参考文献

[1] 张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5.

[2] 孙进昌,张翠萍,张必正.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其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6(11):179-182.

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篇(5)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知情权,可以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有权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获得奖励、报酬。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对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七条市科技部门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教育、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税务、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市设立和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可以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自行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四)申请、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五)制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本市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需要,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建设。

第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依法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价格。

第十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一)以本单位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二)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三)单位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约定的,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第十一条本市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本市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支持企业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集成应用,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独立实施或者联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本市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本市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公司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

本市采取信用担保等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拓展融资渠道。

本市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提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产品。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本市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方式,运用市场机制集成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本市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便利。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第十八条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取得、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转化收益分配等情况。

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至市财政、科技部门,并将其作为对相关单位实施绩效评价、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之一。

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技、教育部门。年度报告作为本市对相关单位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

对承担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本市成功转化科技成果,有突出业绩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符合技术交易规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建设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

第二十三条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引进、消化和吸收境外先进技术。

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第二十四条本市引导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提供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依法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规章制度,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等予以明确。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基础,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服务信息的采集、公开制度,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下列事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二)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三)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及示范应用;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市应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制定科技人才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时,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等作出规定。

对于引进的外省市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市户籍,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放宽条件、提供便利。

本市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招聘、绩效考核、科研管理等制度,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本市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编制限额内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前置备案。

第三十条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第三十一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前景作为立项评审的重要内容,并在立项时,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责任等事项。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项目验收范围;确有客观原因尚未转化的,可以先行验收成果完成情况,项目承担者应当在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方案。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及时将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总并报送至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本市通过政府首购和订购等方式,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鼓励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市场业绩为由限制其参与资格。

第五章技术权益

第三十三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允许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按照以下标准,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奖励期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第三十六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七条本市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八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和报酬,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的,由本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本条例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的,由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禁止其在五年内承担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四十二条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汇总并报送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禁止其在二年内承担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篇(6)

为了更直观的表现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现状,本文主要把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在产业化过程的初期阶段、中期阶段以及成熟应用三个阶段的项目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和国内一般五个成果水平的项目数和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上科技成果的总数作为研究目标。本文在分析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构成时采用的是国家科技成果网的科技成果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国家科技成果网的科技成果数据库收录了全国各省市、各行业经省、市、部委认定的科技成果近60万项,库容量以每年3~5万项的数量增加,充分保证了成果的时效性。但截至2013年10月12日,该数据库尚未更新2012年的科技成果数据,因此本研究采用2000-2011年的数据分析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数的变动趋势、行业构成、阶段构成、先进水平构成等。本文在收集阶段、农林牧渔业、各先进水平的数据时的关键字如下,中国、各省的项目总数的统计:国科网分类—农林牧渔,项目年份—2000-2011的每一年;福建省各个阶段2000-2011年的项目数的统计:国科网分类—农林牧渔,项目年份—2000-2011年,省份—福建省,阶段—初期阶段、中期阶段、成熟应用阶段;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项目处于各个水平的统计:国科网分类—农林牧渔,项目年份—2000—2011年,省份—福建省,成果水平—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国内一般;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各个阶段、各个水平的项目数的统计:国科网分类—农林牧渔,项目年份—2000—2011年,省份—福建省,成果水平—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国内一般,阶段—初期阶段、中期阶段、成熟应用阶段。但是,在统计过程中发现有少数项目并没有分类,所以本研究用其他表示这部分数量。

2数据分析

2.1福建省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数量在变化趋势上,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总数的波动比较大。从图1中可以看出,2000—2007年,福建省的科技成果总数总体呈现增长趋势,2007年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总数达到390项,大约是2000年农业科技成果此项目数的4倍。可能是由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2011年福建省的农业科技成果总数整体呈指数下降趋势。2009年,福建省的农业科技成果数下滑到149项。由于2010年前后的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因此2010年和2011年的数据与2010年前的数据并没有可比性。然而,2011年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数只有44项,比2010年下降了一倍,可知下降的趋势依然存在。从与其他省份的比较上讲,福建省的科技成果相较于其他农林牧渔总值较高的省份还是处于较高的水平,但仍落后于山东、江苏、河北等农业大省。2011年,全国农林牧渔总值排名前十的省份分别是山东省、河南省、江苏省、四川省、河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湖北省、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排名第13。为了保证统一的数据统计口径,本研究采用2009年的农业科技成果总数。从图2可以看出,2009年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数有149项,在11个省份中排名第6,但与山东省、河北省、广东省的差距较大。其中,山东省的农业科技成果总数是福建省的2倍多,达到337项。

2.2福建省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行业构成从行业构成上讲,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在行业间分布不均衡,农业的科技成果数居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科技成果数较少。如图3所示,2000年—2011年,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总数为2351,其中,农业类的科技成果项目数最多,达1359项,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技成果项目数分别是430项、165项、417项,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类的比例分别是57%、18%、8%、17%。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数在行业里的比例是由计划经济时代农业生产结构的需要决定的,但这不符合当前福建省农业结构的特点,特别是与畜牧业和渔业的蓬勃发展极不相称。

2.3福建省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阶段构成国家科技成果网的科技成果数据库将农林牧渔业科技成果的阶段划分为初期阶段、中期阶段、成熟应用阶段等三个阶段,而其他指未经过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数。福建省处于成熟应用阶段的农业科技成果大于处于中期阶段和初期阶段的农业科技成果数,但福建省未经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数为数不少。2000年—2011年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未经鉴定的有1137项,约占成果总数的45%;鉴定过的成果中,处于成熟应用阶段的项目有777项,约占成果总数的33%;处于中期阶段的农业科技成果数有315项,占成果总数的13%;处于初期阶段的农业科技成果项目数有142项,仅占成果总数的6%。

2.4福建省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先进程度构成国家科技成果网的科技成果数据库根据成果的先进性水平,将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划分为: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一般水平;而未经过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数用“其他”表示。福建省的农业科技成果项目中存在很多未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项目,而已经鉴定了的农业科技成果项目的先进性以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居多。福建省80%以上的农业科技成果项目处于国内水平的共1099项;其中654项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426项成果处于国内先进水平、19项处于国内一般水平。仅有64项成果处于国际领先水平,200项成果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3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存在的问题

福建省的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带动福建经济的快速发展。从数据分析上看,福建省的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还存在很多制约因素。这些因素不仅导致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率低下、科技含量低,而且阻碍了福建省的科技创新发展,阻滞了农业拉动经济的步伐。

3.1福建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先进性水平较低

福建省的农业科技成果总数较少,在成熟应用阶段的科技成果项目比例较低。这主要是由政府、科研院所、企业等各个相关机关导致的。首先,从制度环境上讲,福建省针对农林牧渔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制度政策较少,只涉及一些保护知识产权,人才激励、鼓励科技进步等法规条例,主要从侧面反映了科技、人才、知识的重要性并没有保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根本利益。事实上,福建省根本没有一项针对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具体政策,缺乏相关扶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政策;其次,从资本投入上讲,虽然福建省在科研上的投入逐年增多,但相对于产出来说,政府的投入远远不够且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渠道还较为单一。这主要因为政府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太低,政府资金占R&D经费内部支出的比重也偏低;最后,从技术的投入成本和产出角度考虑,企业往往选择引进成熟的技术来代替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对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的积极性。

3.2农林牧渔业发展不均衡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林、牧、渔业的全面发展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具有明显的山海优势、地理区位和优越的资源条件,目前,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现状并没有体现渔业的优势,反而导致农、林、牧、渔业结构发展的不均衡。这主要因为政府的政策、科研的投入、人才引进。福建省对于农业科技的高级人才引进不积极,直接导致福建省的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减缓,特别是针对畜牧业、渔业等的科技研究。其次,政府的保障制度不健全,缺少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相关政策的保障以及种鼓励政策。

3.3农业科技成果本身质量低农业科技成果本身质量的高低是影响转化的根本因素。福建省的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下,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中,重视“学术价值”而忽略了“市场价值”,导致农业科技成果的科研和生产脱节,大量的科技成果难以快速地转化为生产力;二是技术创新没有与农、林、牧、渔业的科技成果相结合,导致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低下、质量不高;三是科技人员投入较少,尤其是缺乏中高级专业、复合型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领军人物和复合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等。这些因素制约了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质量的提高。

3.4农林牧渔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效率低下近年来,福建省对农业科技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虽然增加了对农业科研的投资,也加大了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但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还是比较低。据2000—2011统计的数据,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对于农林牧渔产值较高的省份相比,福建省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山东省处于成熟应用阶段的农林牧渔业科技成果数约占38%,而福建省处于成熟应用阶段的农林牧渔业科技成果数仅有33%。总体上看,中国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效率低下,主要是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化机制不健全导致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政府、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没有形成完整高效的合作机制;二是由于科研工作者追求学术价值,忽略了市场价值和转化价值,使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与实际脱节;三是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数量偏少。所以,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林牧渔业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体制亟待完善。

4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对策建议

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只有有效制约各种影响因素,才能保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顺利进行,才能推进技术进步,为农业的发展提供原动力。

4.1健全完善农业科技制度体制,加强政府的支持与监督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保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顺利实现。当然,这需要政府的支持与监督,在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按照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切实保护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活动参与各方的切身利益,大力促进企业、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等各相关部门关注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充分考虑科研项目的实用性和效益性,加强成果形成后续跟踪和考察,实现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最优体制。同时,农业科技研发结构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结构上比例的失调,通过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政府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促成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形成互相依存有效的协作互动关系。此外,还需要加强建设与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将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纳入法制化轨道。

4.2提高农林牧渔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率农林牧渔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率的提高,可以通过改善资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培养;人才的培养和市场机制的完善等方面,保证农林牧渔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顺利进行。

4.2.1完善供需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是科技成果供给和需求有效衔接的过程。福建省创新活动的突出特点是前端技术研发和后端产业投资相对较强,但两者的衔接即科技成果转化环节却相对薄弱。因此,要加强科技成果供给和需求的衔接,应充分发挥信息传递网络的作用,如在报纸上开辟专门的版面科技成果的供求信息;继续完善海峡成果交易网建设,实时更新网站信息,为科技成果的网络对接提供更便利的渠道;建立与完善科技信息资源数据库,构建科技文献资料、科技项目、专利等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推动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形成规模化和常态化的同时,探索举办多种形式的成果交易会。交易会可以由政府主办,也可以由行业协会主办,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门针对某个产业或某项技术的。坚持需求拉动创新,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产业集群等创新发展模式,进一步激发创新资源活力,通过供给与需求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形成全社会协同创新局面。

4.2.2培养全能型企业培育集科研、推广、生产于一体的全能型企业。全能型企业必须结合研发机构、推广机构和产业化机构,在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产业化成效较显著。所以,为了低成本高效的实现全能型企业的培养,首先,政府要支持高校等科研院所的自办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实现成果生产、转化和产业化的融合;其次,支持校办企业等还可以促使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对接,避免出现无实际意义的成果;最后,鼓励相关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研发部门,减少企业适应等环节,这样科研成果属于内部转移,既可以提高效率又可以避免利益分配和产权出现纠纷等问题。

4.2.3改革农业科技体制,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质量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先决条件是农业科技成果本身具有创新性,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和生产上的可行性。为了保证农业科技成果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奠定基础,首先,应改革现行的农业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建立一个完善地具有灵活性的农业科技成果评估机制。其次,项目申报加强管理监督。一是要按照国家重大需求,抓好科研立项、申报工作,对那些技术先进、应用性强、有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能创造条件尽快完成研究的项目优先批准立项;二是在项目研究进程中,要实行跟踪管理,定期督促和检查,确保项目取得进展和突破,按立项要求如期完成;三是在项目验收、成果鉴定时,要邀请同行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参加,严格按照程序和方法进行,进一步完善评审机制,杜绝不端行为,保证评审质量,决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让不成熟的项目或没有任何价值的研究结果通过验收和技术鉴定,力争从农业科技成果源头上“把好关”。

4.2.4完善要素投入保障机制,改善科技成果转化率科技成果转化是建立在人才、技术、资金、信息、政策等一系列要素支撑基础上的,只有合理的要素投入,才能产出高质量的科技成果,并确保科技成果顺畅地转化为生产力。要素的投入要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按比例和需求在各部门和各环节分配,各要素之间要相互沟通和衔接,确保要素使用的高效化。在诸多要素中,人才和技术是核心要素,要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科技研发人才和产业化实施人才,注重培养善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人才、市场人才,适应市场需求推进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培育,特别是要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确保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同时,建立由政府、企业、银行、社会等共同投资和承担风险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体系,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完善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和政府的政策体系。

5结语

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篇(7)

1创新科技成果目标管理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管理

目标管理是以目标为导向,以人为中心,以成果为标准,而使组织和个人取得最佳业绩的现代管理方法。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成果验收(鉴定)、登记、建档、申报、评审、奖励、成果推广等项内容。重视和做好科研成果的目标管理工作,有利于正确评价和肯定科技人员的辛勤劳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使科技人员在“发展新产业”的科研竞争中固有优势、保持持续发展的后劲,从而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创新科技成果目标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创新科技成果目标管理主体。目前,我国科技队伍主力军在高校和科研单位,科技力量游离于企业之外。而企业是科学技术创新的主体,更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执行者。因此,在进一步的改革中,应创新加强对企业这一主体的科技成果管理。首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其次,企业科技经费的投入,应重点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要加大对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最后,积极鼓励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建立一批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产学研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解决产业集成创新中的科技、工程和装备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是创新以成果转化为核心的成果管理目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要以促进成果转化为核心目标,以社会市场需求为导向,一方面,建立健全成果管理的规章制度,用法律手段规范登记工作,掌握和提供科技成果信息资源,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另一方面,建立多种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形式得到评价,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是创新科技奖励管理制度。科技奖励是一种手段和措施,其目的是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科技管理中科技奖励工作应认真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前提下,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科技奖励制度,激励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2创新科技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促进科研工作开展

科技档案是科技生产、试验、管理等活动的真实记录,它生动载录和说明了整个科学研究过程的全部活动信息和科学事业发展进步历程信息。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科技档案是开展科研工作的前期基础,是科研成果、技术发明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对促进科研工作开展,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科技档案信息管理平台的创新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科研成果登记数据库。科研成果的登记、存档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环节。科研成果登记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有助于实现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办公自动化、现代化,有助于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同时,科研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成果登记的档案制度,督促所有科研人员积极主动地进行成果登记工作,引导科研人员积极使用成果登记数据库中的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充分地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科研成果的认知度。

其次,加强科技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利用工作不能仅局限于传统的提供简单查找利用单一的文字资料,信息的综合利用要形式多样化。因此,进一步开发科技档案资源信息,是服务好科技建设的关键。这就要求科技档案管理工作者不能局限于就档案工作而做档案工作,应随时关注科学研究发展的动态,积极参与科研课题的有关工作,全方位了解一个科技研究的全过程,以及该课题在实施发展过程中需借鉴的文献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利用。了解到最前沿的科技研究发展的动态信息,从而使科技档案工作更好地满足科研工作的发展需要。

最后,重视科技统计工作。科技统计工作的意义和地位在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客观、真实的数据,提炼、形成科学的概念,为正确的认识事物的本质提供依据。因此,科技管理应加强科技统计工作,不仅为科技决策者提供数据服务,而且参与科技政策研究,为科技政策制定提供咨询,对科技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促进科技管理工作科学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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