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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监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0 18:22:09

公共安全监管

公共安全监管篇(1)

关键词:公共管理视域;多元主体;食用菌安全;监管;路径研究

1食用菌安全监管概述

我国食用菌行业发展迅速,是食用菌生产和出口大国。但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问题也不断出现,为此我国制定了食用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行业进行监管[3]。

1.1食用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食用菌质量安全问题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食用菌行业提供安全保障,目的是要完善和维护食用菌行业能够有序发展,为食用菌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1.2食用菌安全相关的政策

面对频发的食用菌安全事件,…我国迅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管理,其中在《全国食用菌质量安全行动意见》中提出这样的目标:要务必保证避免重大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不断提高食用菌质量、品质,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吃上健康安全的食用菌。其中在食用菌安全方面对以下几点做出了要求:第一是给栽培食用菌的菇农、市场上的经营者等展开培训工作,使得菇农、经营者等树立食用菌质量安全意识、此外还要培训菇农、经营者的基本的食用菌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使他们在缺少专业仪器和设备的情况下也能对食用菌的品质有基本的判断;第二是要不断提高食用菌菌种的品质,这样做能够在源头上使得食用菌安全不出现漏洞;第三是要尽快制定食用菌菌种生产、食用菌生产、经营的安全标准,使得菇农和经营者能够按照标准来生产、经营,为了让菇农和经营者尽快使用质量安全标准,可以派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示范让菇农、经营者进行学习;第四是创建食用菌生产、经营、运输信息流动平台,给每批食用菌建立独立的编号用以识别,在进行到下一个环节之前进行安全验收并在信息平台上进行标注已表明之前的环节无差错,这样的平台能够保证食用菌质量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就能够迅速找到问题所在环节,有利于问题的高效解决;第五是要加大提高食用菌生产技术水平的投入,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能够生产出高品质的菌种进而能够生产出高质量的食用菌,此外在食用菌安全标准方面也要加大投入,制定出合理的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第六就是在食用菌安全监督方面要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定期检查菇农、工厂的生产规程是否满足安全标准,从菌种选育、生产到食用菌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方面进行全面监督[5]。

2多元主体参与食用菌安全监管的路径现状分析

食用菌质量安全的问题与社会多方面有关,包括: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目前是由政府为主导力量协调各方进行管理、保障食用菌质量安全,在市场层面,食用菌协会制定了行业相关的规程以及成立相关的检查小组对企业生产食用菌各个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在社会层面,主要是由社会媒体以及公众进行监督、监管食用菌安全问题。食用菌安全监管在各方的努力下目前己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2.1社会媒体与公众参与程度不够

社会媒体和公众本身参与监管的程度不够,部分媒体在曝光食用菌安全问题时具有片面性,不能全面分析;报道不及时导致带来更大的问题;为了获得更高的收视率,部分媒体人对报道信息进行夸大披露等。公众参与食用菌质量的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公众的积极参与有利于食用菌的安全监管。但是目前公众参与到安全监管的程度还不够,一方面是因为公众欠缺监督的意识,认为监督监管是政府的职责,与公众本身无关;另外一方面是一些企业从各方面阻碍公众的监督,认为群众的做法会损害到企业或者公司的利益,因此想尽办法来阻碍公众参与进来。这样会导致公众参与监督的程度不够。

2.2食用菌企业自身缺乏监管责任意识

近年来,由于企业自身缺乏监管意识导致食用菌行业发生多起质量安全事件,表2是部分食用菌安全事故,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食用菌行业的国内发展以及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影响[6]。分析这些食用菌质量安全事件,是由于部分食用菌企业自身缺乏自我监管意识造成的。这些企业为了赢得更高的市场份额,忘却了企业本身监管自己的责任,监管的缺失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的较为明显。第一,经营观念滞后。部分食用菌企业盲目追求企业利益,但由于经营观念落后,在食用菌安全出现问题后不知道在哪个环节有问题,这就直接导致了食用菌安全监管效率的降低。第二,缺乏自律。我国部分食用菌企业一直没有进行设备的更新与换代,生产食用菌时一直利用较为落后的设备导致食用菌品质不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但是质量安全问题频出,得不偿失。而随着食用菌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食用菌企业也会越来越多,监督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企业能够做到自律才能够有效保障食用菌的质量安全。第三,质量安全意识薄弱。食用菌企业自身也需要监管自身,但是不能忽视的问题是部分企业在监督、监管过程中体现出质量安全意识薄弱的特点。只顾盲目追求自身利润,在一定方面选择性忽视了食用菌质量导致诸多问题。因此,只有食用菌企业不断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才有利于食用菌安全的监督、监管。

2.3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缺失

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导致食用菌市场不安全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为:第一是监管部门职能划分交叉,这就意味着监管部门监管的范围有重叠,与此同时有些需要监管的地方却无人问津,导致监督、监管的效果不好;第二是政府的问责机制还不够健全,体现在一旦发生食用菌质量安全事件,那么部分部门推卸责任,互相踢皮球,不愿意承担本部门原来应该承担的责任;第三是政府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因为在监督过程中多是对生产者、经营者的监督,但是对这些监管者本身的缺乏监督;第四就是政府制定的监督标准和相应技术指标相对落后,这主要是因为目前较为缺乏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同时评价经验还较少,这样的情况对我国的食用菌安全监管非常不利。

3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食用菌安全监管路径研究

食用菌行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监管主体所采取的的监督机制及标准也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及时调整[7]。以政府为主导力量,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的监管模式。构建起这样的多元主体参与食用菌安全监管路径,政府、市场、社会大众及媒体有效联合监督方能起到“1+12”的作用,促进食用菌行业健康发展。

3.1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多元主体参与食用菌安全治理模式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食用菌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还较为缺乏。应当清楚各方的联合监管、协同配合监督是要靠各种公共机构以及私人个体共同参与进来,并且持续参与的过程。但目前食用菌安全监管多元主体尚不能做到采取联合行动对食用菌行业进行监管。

3.2搭建多元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发挥互联网作用

现代社会是一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在食用菌安全监管上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使得多元主体能够及时、有效的参与食用菌安全监管。可以搭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个主体之间有效协调与沟通,保证参与到食用菌安全监管。通过网络平台,社会公众、媒体等监管主体可以及时获得关于食用菌安全事件的信息,哪些质量不合格的食用菌信息都会公布在网上,以及政府或者食用菌协会颁布的相关法律政策、行业规定等。这样的综合性网络平台增强了食用菌食品安全相关问题透明度、公开性。这样监管主体之间联网加强联系,及时反映食用菌安全问题,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3.3增强主要监管主体力量,加大监管力度

食用菌质量安全联合、协调监管机制包括监管主体、监管政策、监督约束机制在内的整个系统工程。为了整合所有监管资源、信息要素、社会集体力量等,必须培育监管的主体力量来主导监管,显然食用菌行业安全监管的主导工作应由政府来完成。政府应强化主导职能。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为应当代表人民的意愿,因此政府部门不能推卸社会公共责任,要勇于承担,并且凭借着政府平台创建有效的监管、监督模式,让各方监管主体都参与进来,共同治理好食用菌质量安全问题。

公共安全监管篇(2)

【关键词】 食品安全;道德教育;道德存在;政府信用

Analysis on Ethics Education of Public Managers in Food Safety Regulation

HU Xiao-li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 of 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ianjin 300222

【Abstract】Could government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d reconstruct government credit by strengthening the ethics education of public manager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ssence of ethics education,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ethics education can not improve the morality Level of public managers, and the way to solve the ineffectiveness of 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d government credit crisis is strengthening the moralizing of public managers by institution design which core is moral existence and exerting the public managers ethics subjectivity.

【Key words】food safety; ethics education; moral existence; government credit

【中图分类号】 C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4128(2011) 09-0213-02

纵观人类历史,教育向来被人们视作祛除愚昧、传承文明、延续人类社会生命的最佳途径。人类但凡陷入自身发展问题的泥沼时,必然首先想到求助于教育。而道德教育因为有着被普遍认可的“内化于心”的功能,往往被社会治理者们当成型塑人格、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的法宝。于是乎,当政府部门不断出台严厉的监管措施却仍旧未能有效阻止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时候,“道德教育”,成为了理论家和实践者们倍加推崇的手段,认为加强道德教育能够重拾诚信,重新建立起消费者、食品生产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这些理论家和实践者中的大多数还认识到,虽然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在企业,但政府部门作为企业非法行为的强势制衡者,政府部门内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也应必须予以重点关注,必须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共管理者进行道德教育,以保证政府的监管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然而,惯性思维下的我们往往忽视了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道德教育真的有效么?”如果真的有效,为什么在我们这个一直强调道德教育的社会里,还有许许多多表里不一的“文明人”?如果真的有效,为什么在我们已经通过学校、通过传媒不断加强道德教育的背景下,人们对他人、对社会及其治理主体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不信任和失落感?本文试图在深入剖析“道德教育”内涵的基础上,探析如何有效地提升公共管理者的道德水平,从而增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

1 道德不可教

黑格尔曾说:“善是不能教的,而是包含在精神的本性之中的……一切有价值的东西,永恒的东西,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都包含在人本身之内,都要从人本身中发展出来。”[1]66

在黑格尔看来,教育并不能让人达到善的境界,善只能是人的内心的自发行为。

1.1 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道德教育的假性表征

随着人类走过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悄然来临。社会治理模式也相应地从管理型模式向服务型模式过渡,即到了我们常说的公共管理阶段。当我们站到公共管理这一平台上去回视前两种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教育的有效成果时,我们发现,所有的一切都仅是假象而已。所谓的道德教育,实为治理主体的精神强加。

在农业社会中,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秩序,除了在教义中添加“道德规范”之外,往往还利用宗教的力量对被统治者实行“双重洗脑”。在此种状态下,那些“规矩的文明人”们事实上已经被剥离了自我的独立人格,对被统治者产生强烈的精神依附。到了工业社会,虽然“公共利益”、“公共精神”在话语层面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由于处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主体实际上还是倾向于关注少数人的利益。对大众施行的道德教育,仍旧摆脱不了“使大众归附于治理主体”的嫌疑。所以说,在统治型和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下,道德教育所产生的行为规范化、行为道德化都是虚假的。

1.2 道德教育的终极依附:道德存在

“道德的领域应是自由的领域、创造的领域、选择的领域,一旦将这些核心内涵排除,道德也就只能处于一种外在他律层面,而丧失了自律层面的内在支持,道德也就必然走向虚无和毁灭”。[2]11只有道德主体能动的内在,才是道德行为产生变化的根本动因。在《公共管理伦理学》一书中,张康之教授用了大量的篇幅来探讨道德行为的基点:道德存在。“人的道德存在是人的本质,但不是先在于人的本质,是在社会发展、群体生成和个人成长中不断获得的本质。”[3]154“人是因为本来就有着道德存在才会对他人的道德行为作出回应”。[3]153“人的教育状况、学习程度和修养水平之所以能够影响人的德性,也基本上可以被理解成影响了人的情感,然后才影响人的道德存在。”[3]152

由此看来,真正要避开道德教育外加性的负面影响,让道德教育真正深入到个体的内心世界,关键在于拨动道德主体能动性的内在机制,唤醒个体道德潜能中积极的因素。张康之教授还强调,道德存在要与客观要求契合才能发挥正的功用,“公共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的实现就是公共管理者的道德存在与他的岗位、职务所包含着的责任和义务的契合和统一。而且,也恰恰是这种契合与统一,才在根本上使行政的、法律的责任义务完全转化为道德的责任义务。”[3]155

总括起来,“教育的功能更多地表现在知识的传承方面,许许多多社会问题都不应寄望于教育来加以解决,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不仅不是由于教育带来的,反而恰恰是教育功能有限性的证明。”[3]348

2 道德教育的重新定位

尽管“道德是否可教”在柏拉图和苏格拉底那里就有了最初的争论,但当代对道德教育有效性的质疑却是前所未有的,这使得人们迫切想找寻出一条解救“窘境中的道德教育”的道路。但人们又往往囿于“道德的确应该是可教的”这种惯有思维而无法自拔。于此,张康之教授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思路,认为“道德教育是可以包含在制度认同之中的,而且,只有在制度认同中才会获得真正的教育效果。当制度排斥道德时,在道德教育方面无论投入多大的精力,也无法收到实效。所以,道德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教育本身,甚至不能满足于伦理学的研究,而是要着力于伦理制度建设。当伦理学的研究服务于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而不是服务于直接的道德教育时,道德教育已在其中了”。[3]344

与西方重视个人价值与实践的理性精神相比,中国的传统思想则更加青睐于“内求于心”。越是内心的东西,越是难以掌控。斯宾诺沙曾说,“我们不能绝对地控制感情。要想控制和调节情感,需要艰苦的训练和奋斗。”[4]246这种“训练和奋斗”,既包括上面提到的作为根本途径的制度建设,也包括作为辅助路径的个人修养。

早在上个世纪初,亚瑟?史密斯在其著《中国人德行》中就深刻地指出,“为了革新中国,必须追溯性格的动因,使人格升华,良心必须得到实际的推崇。”[5]203无奈于当时的社会大背景和中国人心灵的严重麻痹,这种建议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基础,只是在某些激进作家的作品当中有几声类似于口号的话语表达罢了。而伴随着中国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升华人格”、“推崇良心”获得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从根本上消除某些社会治理中的痼疾的希望。公共管理者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其人格修养、良心程度是社会正向发展的核心之维。具体到食品安全监管视域下,道德教育的要义实际上就成了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道德化问题。

3 加强公共管理者行为道德化建设,实现食品安全有效监管

3.1 进行基于道德存在的制度设计

“近代以来,社会各个领域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基本上是从人的物理存在和人的物质要求出发的,而且,它让所有从精神存在出发提出制度设计的‘乌托邦’学说显得那样荒诞。……根据历史发展的逻辑,在后工业社会中,将会从人的道德存在出发去作出制度设计。”[3]332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公共管理者因为地位的特殊性面临着

各种各样的诱惑和难题。事实上,公共管理者既非统治者,也非公仆,他们只是从事公共管理职业的一个群体,只是职业神秘性为他们的道德失范提供了可趁之机。例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实质性地放纵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部门间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监管责任推诿;绩效考核未跟进,监管行为常限于样品检查,也不及时更新检查项目目录和改进检查技术;等等。

如何才能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唤醒公共管理者的道德存在呢?赏善惩恶机制的确立是最为关键的环节。这里的赏善和惩恶是属于精神和道德范畴的,需要借助于社会舆论的力量,同时要有专门的机构来引导这种力量,使公共管理者的荣辱感和良心得到激发,使其会为自己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道德行为感到自豪,会为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不道德行为感到羞愧。

3.2 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主体性

在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公共管理者的自主性得到归还,成为拥有充分自主性的治理者。独立自主靠历史前提定格,公共管理活动中的独立自主与以往各种治理模式中的权力执掌者的那种惯常表现出来的个人专断完全不同。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公共管理者的独立自主的人格主要表现为思想和意识层面的自由,表现为道德主体性的充分发挥。

除了基本的制度保障,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道德主体性的方法主要是提升道德修养。道德修养不同于道德教育,它所欲达到的是内在的人的道德存在的恢复和重建。如果一个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修养境界足够高,他在行使监管权力的时候就不再无奈地迫于外在强加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而是出于本心自觉去维护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去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由此,以往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腐败和寻租问题也得以有效解决。归根结底,公共管理者一旦拥有了独立自主的人格,他就能够在智力活动中凭着善的本心去自主选择行为方式,而不屈从于他主体。

当前,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已经刻不容缓。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直接诱发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从以往的方式来看,政府往往通过立法规定、政策制约来规范政府信用。而在实际效果上,这些手段的采用并未能消除政府信用下降、民众信任度低的梦魇。究其主因,关键在于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公共管理者的人格并未得到升华;再者,政府往往只关注可转嫁的行政责任和可以逃避的法律责任,而忽视道德责任。如果考虑使用道德责任,用其统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政府的许多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信用建设问题当然也不例外。

参考文献

[1]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 王啸.“人是价值的存在”及其教育学意蕴[J].高等教育研究,2001,22(5):7-11.

[3] 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 [荷]斯宾诺莎.伦理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

[5] [美]亚瑟?史密斯.中国人德行[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5.

基金项目

天津市2010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马克思的技术伦理思想及其对当代食品安全伦理指导的研究”(TJZX10-056)。

作者简介

公共安全监管篇(3)

20**年,**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工作在县安监局的精心指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本地实际,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明确安全管理工作总体思路:以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安全执法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细化安全生产考核,严格落实各个层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重、特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机制,为落实好工作思路,我们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主体、综合治理”基本原则,创新工作方法,落实主体责任,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简单汇报如下。

一、强化基础,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监管有章可循

一是抓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本村(社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要求,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到各个单位,分解落实到企业、村(社区)、组。街道分别与站所、辖区内村(社区)、企业等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严格考核,年终兑现。对未完成指令目标或隐瞒事故,安全隐患限期不整改的单位坚决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特别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委会紧盯不放,层层落实责任,一抓到底,严格监督管理。

二是抓监管机构网络建设,确保事事有人管

加强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明确政府主要领导为公共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在党政班子成员中明确一人分管公共安全工作;按照区人事局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选优配强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所长,配齐配强安监所人员。目前,要在抓紧做好50%人员进编到岗的基础上,确保其余人员在2010年底前补充到位;村(居、社区)建立起安全监管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并配备专(兼)职公共安全监管人员;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全区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全覆盖的公共安全监管网络格局。

三是抓制度建设,以完善的制度保障生产安全

第是一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安委会(食委会)以及所属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公共安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黄牌警告”和“责任追究”制。第二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根据公共安全状况,结合经济总量、人口比例、行业特征、环境特点等综合因素将公共安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逐年递增、使用规范、成效显著。第三是完善硬件设施。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基层基础硬件设施建设,安监所要根据工作实际,落实相应的办公用房,配发必要的工作制服,配备相应的电脑、数码相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想方设法解决监督执法车辆问题。

四是完善机制,确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要根据公共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加强公共安全等一系列要求,镇乡(街道)要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会议、宣传教育培训、(举报)处理、目标管理责任与考核、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演练、监督检查、高危行业与重大危险源监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经费投入保障与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十二项基本监督管理制度;工业园区(开发区)和村(居、社区)要根据公共安全状况和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是规范运作,台帐资料健全完善

要按照文书资料与档案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基本情况、基层基础、工作活动、监督管理(执法)、宣传教育培训、各类制度”等六大类台帐,做到文件资料齐全完备、整理归档规范、查询使用方便快捷,确保基层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更加健全、运作更加规范、效能更加显著。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安全监管到位

一是突出安全隐患整治

今年以来,安监所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等方面的专项整治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明确分工,归口负责,确定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先后由安监站、综治办、派出所、教育局、交管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对九个方面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排除了安全隐患,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一年来,安监所组织的集中安全检查4次,共查出各类大小安全隐患162处,全部限期整改到位。

二是突出日常安全监管

**街道所辖企业多,监管难度大,在做好安全生产重点隐患监管的同时,我们狠抓了日常监督管理,为此安监所坚持从基础做起,抓安全生产,细化工作,规范日常管理。一是对各种报表、台帐进行科学规范。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事故隐患台帐及“四主两员”管理台帐等分类造册并及时异动。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20**年成立以来,每月定期对各安全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全年定期检查出事故隐患13处(次),并全部整改到位。并要求所属村(社区)对辖区内的码头、船只每星期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上报相关部门。四是抓特护期值班备勤。坚持主要领导带班,做到24小时值班,矛盾纠纷隐患及时排查和化解,确保特护期间的安全稳定平安。

三、着眼长远,强化考核,激励先进

公共安全监管篇(4)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编办、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成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及时督导本区域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农业和畜牧分设的市州,商畜牧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实施方案。

二、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体的推进实施方案,在机构设置、编制及人员、经费保障、人员培训等方面要提出具体的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跟踪考核评价机制。在建设方式上要依托现有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和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单独规划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也可以跨乡镇建立区域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在建设进度上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年底前要完成“菜篮子”产品主产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年底前完成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

三、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各地要积极开展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省上将在第四季度,分期、分片举办2-3期以法律法规宣贯、政策文件解读和建设业务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培训的重点对象是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主管负责人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人。同时,要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宣传,对典型案例要认真加以提炼,及时上报省农牧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四、及时报送信息。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从今年10月份开始,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相关信息实行月报制。请各市州牵头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于每月8日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个月底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报表报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等请于9月30日前报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10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构成。

公共安全监管篇(5)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现状 应对策略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指的是城市政府部门与社会其他机构为了防范与控制多种重大灾难事件、危机事故的发生或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经济损失而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多种管理策略。我国对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与深入研究是在2003年非典病毒危机过去后的2011年2月,在“省级领导干部社会管理与创新专题研讨会”上指出,我国城市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然而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虽然近十年间中央到地方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实践依然集中在普通事件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层面,从城市可持续发展角度对其全方位安全管理的战略部署依然考虑不完善,政府部门并没有将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摆在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

由于现代化城市的公共安全是一个繁冗复杂的网络系统,与地区城市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因素紧密联系,在类型众多的事故灾难面前,如何分析研究威胁城市安全的原因,需要政府部门具有统筹兼顾的公共安全管理思维,整体协调地区公共安全管理与市场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而对城市公共安全策略进行整体布局。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界定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最开始源于西方国家,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开始出现,随后经过发展,在20世纪60到70年代逐渐形成了体系。我国对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实践与研究工作是从2003年非典之后开始的。公共安全管理是政府部门与其他公共组织为了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国家不受侵犯,运用军队、政治、法律、经济等管理方式,及时发现、制止多种公共安全隐患,提高社会安全管理水平与危机处理能力,有组织地学习、制定与实施一系列合理管制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划分,城市公共安全事件被分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城市公共卫生事件与城市安全事件等四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指出,目前我国正处在第五次安全事故频发的高峰阶段,平均每年国家直接损失超过10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国家财产损失总额超过2000亿元,此外,多种灾难事故使得我国平均每天死亡人数为300人。纵观这些伤亡与损失状况,主要集中于城市地区,因此可以看到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但是我国多数城市地区的公共安全管理保障体系与西方国家相比显得脆弱不堪,所以,我们要认识到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面临的现状与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策略,健全完善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现状及问题

近几年,由于影响我国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因此社会各界对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关注度逐渐提高,加强与完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根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我国平均每年因公共安全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0万人,伤残人数超过250万人,经济损失达7000亿元。笔者根据对资料的归纳总结,认为城市安全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由于公共安全涉及到多数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是每个国家与社会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因此应当设置完善的组织机构,并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尤其是要建立健全地区基层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因为多数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普遍发生在基层,地区基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范围较广,甚至一些城市边缘地区还存在交通不便利等困难,并且基层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相对不完善,编制人员较少,缺乏专业型技术人员,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差,这些状况会导致基层地区的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出现“盲区”现象。在2011年12月20日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中国食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提出,全中国有130个县没有设置独立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而是与地区卫生部门一个机构,两种牌子。在中国将近一百个县中,几乎每个县只有不超过两名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可以说这种人员配置状况是难以胜任当前繁重的监管任务。正是由于组织机构不完善、缺少资金投入、工作人员不足、交通不便利等原因,阻碍了我国基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发挥。

城市化进程过快带来的安全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诸多城市成为群众人口密集、经济集中、基础设施发达密集的地区经济中心。多种电器线路与易燃品大量使用、基础建筑设施年久失修、人为损害等隐患普遍存在,使我们不得不高度警惕科学技术发展在为个人与社会带来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所带来的危机因素。加上许多灾害具有突发性、频繁性、复杂性、衍生性等特征,一旦城市发生重大灾难,造成的连锁反应与放大反应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

政治机构与群众忧患意识缺乏,安全教育不够。培养群众“居安思危”的危机意识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并且也是衡量一个城市公共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在2004年发生在俄罗斯地铁中的爆炸事件,司机与乘客听从政府指挥,忙而不乱,处理突然灾难紧张有序,这直接反映出俄罗斯政府与公民具有较高的社会公共安全素养与应急事件指挥处理能力。但是反观我国政府部门与群众,从上到下缺少忧患意识,这是当前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由于现代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涉及范围广、事件难预料与效果不能立刻显示等特征,使得许多地区领导并没有将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城市自身发展战略规划中来,不愿意花费过多经费用在危机事件预防上,对城市公共安全一直持侥幸心理,得过且过。根据2003年以来我国城市重大灾难事件统计数据显示,有80%以上的灾难事故是人为导致的,并且在这些重大事故中,遇难的市民多数为女性、老人与儿童。由此可见,我国城市居民的个人习惯、生活规律、自救能力与防灾要求相差太多,缺少必要的防范意识与逃生能力。

完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措施

完善组织机构设置,拓展监管覆盖面。当前体制下,我国公共安全监管部门通常只设置到县级一层,并且工作人员较少,监管能力较低。为了消除地区基层公共安全工作的死角,实现安全监管工作的“纵向发展”,必须要努力完善基层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地区政府要在各地区建立食品药品监管站,设置相关的管理员,将其监管工作纳入年底考核成绩。另一方面,完善安全监管网络建设,解决地区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将公共安全监管触角延伸到城市每个社区,县镇,真正建立起“纵向发展”的公共安全监管网络。

强化风险意识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当前我国人均GDP超过两千美元,已跨入“风险社会”行列,并凸显出矛盾,公共危机一触即发。这就要求政府不但需要有计划地对各阶层党政干部进行必要的危机意识灌输与管理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基层领导干部的科学防范与处置公共危机事件的观念与能力,并且要对社会群众开展预防危机的宣传教育活动与自救能力培训。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这些都是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安全危机的有效途径,例如日本就在注重强化政府部门干部危机管理观念过程中,不惜斥巨资对本国民众进行危机意识的普及与自救能力的培训,使得日本国民面对灾难事件中可以沉着应对,从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灾害损失。因此我们要汲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强化政府与民众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危机教育与救助培训,最大程度上减少与避免公共危机事件发生。

加强城市应急制度建设。主要措施如下: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充分借助城市应急信息平台等先进的科学安全技术,可以实现准确预警,协助相关部门作好应对准备;完善公共安全应急信息传递机制,时刻保持信息通道畅通;完善社会其他机构沟通与动员制度,以城市主要媒介为依托,最快速度权威有效的公共安全信息;健全城市公共安全监督制度与协调机制等。

落实问责制度,优化公共安全治理结构。地区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负有一系列的责任,例如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所以要推行“公务人员问责制度”,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即相关人员在应对危机事件中如果出现渎职、失职等现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要严格执行问责制度,绝对不能以政治责任替代其法律责任,务必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达到权责一致的效果。

结语

总之,加强与完善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有效预防与处理公共安全危机,不但是对我国政府部门正确履行社会管理工作与公共服务职能的检验,更是对我党新时期执政能力的考验。我们需要客观合理判断、掌握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规律,扭转公共管理理念,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管理者综合管理能力与水平,进而维护与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共安全监管篇(6)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安全

公共场所指的是人们集聚、服务于大众或供公众使用的活动场所,其可以有效折射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物资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1]。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具有人流性大、用具易污染、易传播传染性疾病、患者和健康人员混杂等特征。因此,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极其重要,但也极其难以操作。如何有效的对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成为相关卫生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就我院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其他研究,现作如下综述:

1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只要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以及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且《条例》为1987年颁布,时间较为久远,很难跟上如今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部分规定甚至不合时宜[2]。如在《条例》中提及的公共场所有七大类别28个小项,但是随之经济的发展,我国涌现了大量的新型公共场所,如证券交易厅、棋牌室、网吧、大型建材超市、足浴店、婚纱出租店、按摩院、保龄球室、高尔夫球场、婚纱出租店、健身房等。这些场所涉及的人员流动性和卫生特征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判断标准,都可以归属于公共场所,但是《条例》中却缺乏这些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和卫生评判标准,执法时无法可依。由于该类的公共场所人流量极大,卫生安全隐患突出,极其容易成为传染病传播的据点,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

1.2执法力度不强

1.2.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素质较低我县是全国大陆人口最多的大县。全县共有各类卫生监督员仅有22位,承担着全县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监管等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员人数与监督工作量差距巨大。同时,该22位监督员本科学历有1人,大专学历2人。专业公共卫生1人。这些监督员对法律的了解层次较低,难以适应监督工作。而且,由于每人的工作量巨大,监督员无法安排多余的时间接受专业性的教育,其专业水平和执法水平难以有效提高。我国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也随之提高,但如卫生监督管理队伍专业水平和执法水平无法改善,执法经费不落实。这将严重影响我国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1.2.2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极其薄弱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是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部分,其可以有效规范从业、降低违规现象,同时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但是我国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以来,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存在有法不依情况,建筑选址和建筑卫生设计工作基本处于无序状态,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建筑卫生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卫生监督工作往往只在建筑工程开始后展开,预防性卫生监督难以作用,为以后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隐患。如部分高级酒店、宾馆存在通风设计缺陷,无消毒间,公共用具清洗、保洁、消毒工作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很大程度是由于建筑设计不合理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难以改造,也无法满足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

1.3守法意识不足

1.3.1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不足公共场所涉及行业多种多样,集中培训无法全面顾及,并相关教材稀缺。这都导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法律、卫生知识一直不足,严重制约公共场所卫生质量[4]。有调查显示,卫生知识匮乏、培训不到位或者缺失是导致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卫生知识缺乏的主要原因。大部分从业人员卫生守法意识不足,工作随意,公共场所卫生质量难以保证。

1.3.2小型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突出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大、中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已较为完善,其卫生制度、卫生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都较为全面。但是一些小规模的美容理发店、浴室、旅店等公共场所,其规模较小,人口流动性较大,从业人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卫生知识匮乏,“两证”持有率低,卫生问题突出。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改进对策分析

2.1健全法律法规为了适应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需积极健全《条例》、《细则》,使其满足我国现在的公共场所卫生需求,扩大监督管理范围,将新型公共场所纳入管理范围内。同时,国家还需积极修订、更改惩罚规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部分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与此同时,国家还需积极将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人大立法会议中,并通过基本法的形式给予确认,提高《条例》、《细则》的法律严肃性和威慑性,保证执法力度。

2.2做到“三个规范”,切实有效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现状

2.2.1规范卫生许可证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保证公共场所每个从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严抓卫生关,着重强调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重点审查,审查从基本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公用器具消毒、卫生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入手。每一个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都需具有“健康证”,同时还需定期到相关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对于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行业或经营单位,经营单位需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做到入职体检,不检不上岗,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从源头上得以改善。

2.2.2规范技术指导相关卫生部门需积极对公共场所进行调查研究,结合调查情况给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更换。同时,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检和自评工作,卫生部门还需积极派遣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逐项落实。相关卫生部门还需积极对薄弱环节和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诊断,并出示书面性的整改意见,保证卫生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2.2.3规范实施动态管理相关卫生部门需积极派遣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接受群众投诉,对擅自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布局以及群众投诉意见较多、日常卫生管理落后的公共场所经营人员予以警告,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同时,还需督促整改,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有效。

2.3健全卫生监管机制,推行卫生监督良好分级模式建立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卫生认知,从根源上改善卫生状况。相关卫生部门还需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工作,积极听取群众投诉,并给以正面回复,从社会舆论、监管部门、用人单位三个方面合着力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现状。同时,还需根据《条例》、《细致》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工作进行量化分级评价,并根据评分情况决定监督频率,保证监督管理工作有的放矢。

2.4加强卫生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提高为监督管理队伍素质,从引入专业新人才、在职培训等方面入手,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精专业的合格人才。引入的新人才需具有良好的卫生基础知识,精通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并诚实可信、吃苦耐劳。在职培训是提高卫生监督管理队伍素质的主要方式,相关卫生部门需积极从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入手培训,以建设出一只合格的监督管理队伍。

2.5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政府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5]。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上下级关系,提高监督管理效用。卫生监管部门还需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技术水平,保证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有效。

3结语

公共场所卫生情况关系着广大人们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是疾病预防、疾病控制的主要区域,是一个国计民生的大课题。国家对公共场所卫生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重视极高,对该项工作的投入也较大,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制度、监管队伍、监管力度等方面依旧存在一些问题,这给我国公共卫生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相关部门只有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健全管理机制以及提供监管队伍素质等方面入手,才能有效改善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进而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张奎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回顾与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15(04):68-69.

[2]吕春久,金晶,张薇.公共场所卫生程序化管理初探[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0,10(03):52-53.

[3]林孟端,江鹏飞,王琳,陈美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状况及展望[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1,05(01):63-64.

公共安全监管篇(7)

作者:纪云岭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安全

公共场所指的是人们集聚、服务于大众或供公众使用的活动场所,其可以有效折射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物资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1]。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具有人流性大、用具易污染、易传播传染性疾病、患者和健康人员混杂等特征。因此,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极其重要,但也极其难以操作。如何有效的对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成为相关卫生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就我院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其他研究,现作如下综述:

1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只要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以及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且《条例》为1987年颁布,时间较为久远,很难跟上如今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部分规定甚至不合时宜[2]。如在《条例》中提及的公共场所有七大类别28个小项,但是随之经济的发展,我国涌现了大量的新型公共场所,如证券交易厅、棋牌室、网吧、大型建材超市、足浴店、婚纱出租店、按摩院、保龄球室、高尔夫球场、婚纱出租店、健身房等。这些场所涉及的人员流动性和卫生特征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判断标准,都可以归属于公共场所,但是《条例》中却缺乏这些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和卫生评判标准,执法时无法可依。由于该类的公共场所人流量极大,卫生安全隐患突出,极其容易成为传染病传播的据点,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

1.2执法力度不强

1.2.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素质较低我县是全国大陆人口最多的大县。全县共有各类卫生监督员仅有22位,承担着全县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监管等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员人数与监督工作量差距巨大。同时,该22位监督员本科学历有1人,大专学历2人。专业公共卫生1人。这些监督员对法律的了解层次较低,难以适应监督工作。而且,由于每人的工作量巨大,监督员无法安排多余的时间接受专业性的教育,其专业水平和执法水平难以有效提高。我国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也随之提高,但如卫生监督管理队伍专业水平和执法水平无法改善,执法经费不落实。这将严重影响我国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1.2.2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极其薄弱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是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部分,其可以有效规范从业、降低违规现象,同时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但是我国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以来,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存在有法不依情况,建筑选址和建筑卫生设计工作基本处于无序状态,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建筑卫生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卫生监督工作往往只在建筑工程开始后展开,预防性卫生监督难以作用,为以后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隐患。如部分高级酒店、宾馆存在通风设计缺陷,无消毒间,公共用具清洗、保洁、消毒工作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很大程度是由于建筑设计不合理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难以改造,也无法满足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

1.3守法意识不足

1.3.1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不足公共场所涉及行业多种多样,集中培训无法全面顾及,并相关教材稀缺。这都导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法律、卫生知识一直不足,严重制约公共场所卫生质量[4]。有调查显示,卫生知识匮乏、培训不到位或者缺失是导致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卫生知识缺乏的主要原因。大部分从业人员卫生守法意识不足,工作随意,公共场所卫生质量难以保证。

1.3.2小型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突出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大、中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已较为完善,其卫生制度、卫生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都较为全面。但是一些小规模的美容理发店、浴室、旅店等公共场所,其规模较小,人口流动性较大,从业人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卫生知识匮乏,“两证”持有率低,卫生问题突出。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改进对策分析

2.1健全法律法规为了适应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需积极健全《条例》、《细则》,使其满足我国现在的公共场所卫生需求,扩大监督管理范围,将新型公共场所纳入管理范围内。同时,国家还需积极修订、更改惩罚规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部分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与此同时,国家还需积极将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人大立法会议中,并通过基本法的形式给予确认,提高《条例》、《细则》的法律严肃性和威慑性,保证执法力度。

2.2做到“三个规范”,切实有效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现状

2.2.1规范卫生许可证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保证公共场所每个从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严抓卫生关,着重强调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重点审查,审查从基本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公用器具消毒、卫生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入手。每一个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都需具有“健康证”,同时还需定期到相关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对于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行业或经营单位,经营单位需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做到入职体检,不检不上岗,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从源头上得以改善。

2.2.2规范技术指导相关卫生部门需积极对公共场所进行调查研究,结合调查情况给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更换。同时,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检和自评工作,卫生部门还需积极派遣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逐项落实。相关卫生部门还需积极对薄弱环节和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诊断,并出示书面性的整改意见,保证卫生工作顺利有序开展。2.2.3规范实施动态管理相关卫生部门需积极派遣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接受群众投诉,对擅自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布局以及群众投诉意见较多、日常卫生管理落后的公共场所经营人员予以警告,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同时,还需督促整改,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有效。

2.3健全卫生监管机制,推行卫生监督良好分级模式建立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卫生认知,从根源上改善卫生状况。相关卫生部门还需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工作,积极听取群众投诉,并给以正面回复,从社会舆论、监管部门、用人单位三个方面合着力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现状。同时,还需根据《条例》、《细致》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工作进行量化分级评价,并根据评分情况决定监督频率,保证监督管理工作有的放矢。

2.4加强卫生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提高为监督管理队伍素质,从引入专业新人才、在职培训等方面入手,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精专业的合格人才。引入的新人才需具有良好的卫生基础知识,精通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并诚实可信、吃苦耐劳。在职培训是提高卫生监督管理队伍素质的主要方式,相关卫生部门需积极从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入手培训,以建设出一只合格的监督管理队伍。

2.5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政府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5]。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上下级关系,提高监督管理效用。卫生监管部门还需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技术水平,保证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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