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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7 09:05:57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1)

关键词法律 咨询 欠条 借条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 A

笔者所在单位有一名员工,是个法律爱好者,拿着一份借款字据到笔者处咨询,字据文字为手书,内容如下:

欠条

今收到××同志人民币壹万元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

×年×月×日

字据的文书笔迹不一致,借贷双方的文化水平都不高,字据是请别人起草书写的,由借款人亲笔签名。

贷款人是该员工的亲属,担心字据里有什么“说道”,一定要找个明白人给看一下。该员工认为,字据的文字虽然不是很规范,但作为一份借款协议,其内容是完整的。双方当事人姓名、借贷事实、借款金额、借款日期都很清楚,借款金额文字为大写,并有借款人亲笔签名,虽然没有还款期限,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因此从法律上看,这份字据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笔者的意见如下:

1、该字据应该是“借条”,但却写成了“欠条”。借条与欠条虽然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却各有不同的含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凭证。借条是借款协议,反映的是借款合同关系;欠条反映的是欠款之法律事实,是一种“状态”,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背后的基础关系。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只是其中的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打欠条,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欠条只能算作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该字据误写成了欠条,如果债务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还款义务,需要诉诸法律,则对债权人很不利。首先,由于字据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如果是借条,诉讼时效从借条出具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计算(两年),而欠条的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相比于欠条,借条债权人的诉讼期限更加充分有利。其次,只有合法的欠款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到了法庭上,“借条”二字本身就足以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是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而欠条只能证明一方欠了另一方的钱,却不能证明欠款产生的事由,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欠款是因赌博、贩毒等非法事实而产生的,则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欠条上写明了产生欠款的合法事由,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而该字据中只写了“收到”钱款,没有写明因何而“收”,充其量只是一个收据,不能证明欠款事由,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在赌桌上收的钱。从这一点来看,该字据存在理论上的法律风险。

由于该字据刚出具不久,诉讼时效还早,并且证明欠款违法是债务人的责任,举证难度很大,所以该字据的形式虽然存在瑕疵,但实际风险并不大。

2、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所有文字都应该由债务人书写,而该字据只有债务人签名,其余部分由他人书写,债务人完全可以说该字据是别人用他签过姓名的空白纸张伪造的,一旦诉诸法庭,要由债权人来证明该字据的真实性,这对债权人很不利。但法院可以根据该字据上文字书写的位置等作出正确评判,债权人不见得会败诉, 但毕竟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一个借条居然有这么多的“讲究”,该员工感到很惊讶。他是一名法律爱好者,历次普法活动都积极参加,并经常与笔者交流探讨。在普通员工当中,他的法律水平应该不算低。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是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概念和理论,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在法理教材中也没有介绍,该员工作为非法律专业工作者,仅靠常规的普法和自学,接触不到这个法律知识点是正常的。但是从普法工作的角度来看,一个积极配合普法工作的法律爱好者,居然连一个小小的借条都搞不定,我们的普法工作成效何在呢?

仔细思考,这件事并不奇怪,就好比医疗知识普及,不可能让人们都会治病,一个热衷于卫生保健的非医务工作者不会治疗感冒是很正常的。普法工作也是同样道理,其目的不是让人们都成为律师,传播法律知识只是工作的一个方面,法律知识浩如烟海,不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光靠普法学到的只能是皮毛。普法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寻求专业法律服务,因此,不懂法律不要紧,重要的是要有寻求法律服务的意识。这就好比一个人不会治病不要紧,知道有病要上正规医院治疗是最重要的。

普法工作一定要刻意去树立人们寻求专业法律服务的意识,如果全社会的专业法律人员和机构都能够充分高效地加以利用,就一定能极大地加快法制建设进程。这方面的工作我们虽然也在做,但效果不明显。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现今社会的法律服务质量普遍不尽人意;二是我们普法工作者没有认真地去研究人们为什么不愿寻求法律服务。

至于第一方面原因,不属于普法工作范畴,本文不作探讨。第二方面原因,笔者认为,人们不愿寻求法律服务,主要不是经济上的问题,(我们石油系统很多单位遇到法律问题不找律师、自作主张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是认识上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法律很简单,不过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只要不打官司,用不着找律师。就拿本文借款字据的债权人来说,虽然写一个借条都要请人,但还是认为自己能够把握一个借款合同,如果事先知道一个借条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知识,他是不会如此草率的。在文化水平较高的群体中,对法律报有这种态度的也大有人在。他们在工作学习过程中虽然接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认为法律难就难在具体法条太多记不住,但用的时候现翻书看也来得及。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找律师。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2)

关键词:金融结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构建

一、我国洗钱活动的现状分析

首先,洗钱活动特点。随着金融的网络化与全球化发展,金融一体化趋势正在逐渐增强,尤其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洗钱活动主要包含三个特点:其一,隐蔽性。对于洗钱活动而言,洗钱犯罪的受害者缺乏可识别性,洗钱行为的可谴责性较低,因此,很难受到人们关注;其二,洗钱手段多样化。我国的洗钱活动,主要包含金融票证、化名存款、空壳洗钱、进出口贸易等洗钱方式,洗钱手段呈现多样化特点;其三,洗钱专业化。由于洗钱活动、犯罪活动的分工较为明确,出现了许多专业洗钱机构,部分专业人士参与到洗钱活动中,例如私人投资家、律师与会计师等。

其次,我国反洗钱体系构建的急需性。自我国入世以来,传统金融体系的封闭性必然得以改变,许多国际犯罪分子投机活动猖獗,对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冲击。另外,由于我国非法资金较多,为洗钱提供了客观环境。由于内外因素,使得我国打击、预防洗钱活动的需求极为迫切。加上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控制制度具有许多问题,使不法分子得以“钻空”。同时,由于民间的非法借贷活动较为猖獗,为洗钱拓展了第二渠道。由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较为缓慢,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缺乏法律保障,使得反洗钱效率明显降低。这些现状,使得我国金融结构迫切需要构建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

二、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控制制度的不足之处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制定诸多控制制度,采取诸多控制措施,加大反洗钱的控制与处理力度,获得了许多成果。然而和国家金融业比较,我国反洗钱措施局限性较大,具有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金融环境较为混乱,为洗钱活动创造“空隙”。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储蓄存在超范围存款问题,很难杜绝公款私存问题。由于储蓄单位对于单位存款超范围吸收,待客办理与收受票据问题十分普遍,实行实名制以后,仍然存在公款私存等问题。许多商业银行存在身份不明客户、储蓄账户的现金支付不限制,极大便利了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违规开设账户与使用账户,大额现金可任意提取,许多商业银行不遵守账户管理规范,一味追求存款增加,在无贷款条件下,为客户违规开设账户,不仔细审查客户资料,不认真履行银行申报制度;同时,票据承兑与票据贴现违规问题严重,现阶段,由于我国票据市场不够成熟,各个银行的上级银行向下级银行的汇票承兑权力较低,主要为个别国有企业服务,签发环节集中过度,各银行为了获得票源,而大力开展票据贴现与票据承兑业务,随意将利率降低,对持票人与交易行为不进行严格审查,无商品交易票据的转让极为容易,甚至部分商业银行存在非现金票据也可提现。另外,各银行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为保持客源与增加存款,甚至牺牲内控要求,不遵守金融法规要求、控制原则,经常出现超越制度的金融行为。

其次,民间的非法借贷十分猖獗,为洗钱开展了第二渠道。现阶段,因为我国的信用认证体系尚未完善,各银行为防止信用损失,通常要求贷款对象提供抵押、担保,而民间借贷则无需抵押、担保,非法侵入金融市场,使得民间借贷势力日益增长。对于民间借贷而言,主要是熟人与熟人的借贷,口头约定、借条即可实现借贷。这些不完善漏洞,为洗钱提供了渠道。根据相关资料表明,我国洗钱目的明确的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数额中约占14.1%,使得大量非法经济资金、非法经济组织资金在民间借贷市场大量流动,某些腐败官员、黑社会势力将大量资金交由民间借贷者管理与经营,某些非法地下钱庄是专业洗钱机构,使得民间的非法借贷逐渐成为洗钱的第二渠道。

第三,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缺乏反洗钱意识与反洗钱经验,对洗钱活动无法及时识别与防范。由于洗钱活动属于一种知识型与智力型犯罪,为有效遏制洗钱犯罪,除构建反洗钱制度外,还需提升金融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与业务水平,增加他们的反洗钱经验。然而就我国金融工作者而言,未强化反洗钱教育,综合素质整体较低,和反洗钱工作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反洗钱意识淡薄,未深入认识到金融机构内控制度重要作用,不清楚金融运作机理,对于反洗钱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够。金融机构缺乏一套装严密性、科学性的职员考核机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金融工作者的法制观念与政策水平不高,许多工作人员凭经验去开展金融工作,对于业务处理存在较大随意性,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现象十分严重,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四,金融法制建设较为滞后,对于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缺乏强有力法律保障。对于反洗钱,为制定专项法规,缺乏反洗钱的专门条例、专门规则。反洗钱的法规建设不匹配,对反洗钱效果造成影响。我国2000年即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对于单位账户交易,未作金融报告要求,以无记名方式即可存单;在银行体系中,对于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存在缺项。对于我国银行存款制度而言,属于开放式存款,存款人持工商营业执照、部门审批文件与个人身份证,即可办理开户,只要与结算法规相符合,就可以签发票据、办理委托支付,对于客户交易不审查,缺乏法定义务。在实际交易活动中,许多金融机构由于制定交易审查,经常被控越权。另外,由于金融法规建设较为滞后。近些年来,随着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日益更新,金融服务系统中广泛应用互联网技术,由于洗钱犯罪活动呈高科技化特点,银行管理较为滞后,对于反洗钱管理,金融机构缺乏网络立法。

第五,监管力度不足。对于反洗钱,法律尚未赋予银行法定义务,许多银行为建立针对反洗钱的专项防范机制,反洗钱监督力度较低。同时,由于监督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监管人员素质整体较低,监管方式较为单一,使得监管工作存在较大局限性。

三、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的构建措施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制定。对于金融反洗钱,我国虽然已经初步构建了反洗钱的法律规章、行政法规,然而我国已出台反洗钱法规,对于洗钱罪界定与处罚较为模糊,对于洗钱上游犯罪外延显著偏窄,因此,笔者认为从如下几点入手,构建反洗钱法律体系:其一,构建反洗钱法的核心体系。在构件法律体系时,必须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修订各种单行反洗钱法,覆盖范围包含保险与证、信托与投资,对于银行保密、调查取证、刑事处罚等方面确保法律一致性;其二,构建关于反洗钱的行政法规与规章体系。现阶段,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无序竞争问题,通过高息揽存方式,吸引存款客户。在商品流动过程中,使用现金情况较为普遍。同时,金融工作者不熟悉反洗钱工作,某些基层刑侦与司法人员,完全不清楚金融业务,使得反洗钱工作开展难度增加,降低反洗钱效果,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所以,无目的性学习国外经验,然后国内采用统一化规定十分不合理。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与国情、各区域实际发展状况相结合,实行有效失效法规,真正使法律落到实处;其三,构建“反洗钱”的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政策与规章制度。立足各国反洗钱的立法通例,对于泄露报告行为,必须明确纳入犯罪范畴,以确保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快速获取洗钱线索,司法部门及时实施调查工作。所以,对于现金交易报告,存在可疑性、大额行为,应作为特殊秘密,若泄露上述信息,必须明确定义为犯罪。

其次,构建健全的反洗钱制度。现阶段,缺乏反洗钱协调机制,反洗钱分析工作与信息收集工作具有诸多缺陷,未真正落实实名制存款制度,反洗钱人才较为匮乏,大多数金融机构并未认真过问资金来源,对于洗钱犯罪活动,通常采取一种事后抵制态度,使得金融机构逐渐沦为洗钱主渠道。因此,金融机构必须予以重视,健全金融制度。主要从如下方面入手:其一,强化货币出入境监管,由于洗钱形式多样化特点,转移黑钱是重要手段。所以,对于出入境货币,金融机构必须加强监管,实时监控进口付汇企业,强化重要票据管理。对于大额进口货物,必须给予追踪调查,实现公安与银行之间的电脑联网,提高监管实效性;其二,健全银行存款与账户管理制度。逐渐完善信用制度、金融服务制度,减少现金交易比重,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实行账户实名制,防止假身份证开户行为,认真核实开户资料。其三,对于交易报告,实行可疑性、大额报告的审查机制。对于金融交易,金融机构具有审查义务,在交易审查过程中,必须了解交易资金目的地、来源,交易双方基本信息资料。对于大额交易行为,通过内部程序,及时报告给金融情报局。其四,规范交易记录。在反洗钱调查时,金融交易记录是重要依据。因此,金融机构需设置专人负责岗位,负责整理、保管金融交易记录,以为公安、司法等部门调查。

第三,加强国家合作。洗钱活动是国际,在全球化发展趋势下,在反洗钱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十分重要,我国必须开展“反洗钱”的国际间交流,促进合作,参与反洗钱的数据库建设,和其它国家共同构建情报交流制度,强化国际刑警合作机制,通过各国金融、司法等部门合作,合理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强化司法合作,主要包含犯罪分子引渡,提供犯罪证据,加强协助调查与送达,没收犯罪收益等方面,加强各国之间的情报交流,实现经验交流与国际信息共享。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洗钱活动由于隐蔽性、手段多样化、专业化等特点,反洗钱面临着严峻挑战,面对我国金融环境较为混乱,民间的非法借贷十分猖獗,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缺乏反洗钱意识与反洗钱经验,金融法制建设较为滞后,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我们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定,构建健全的反洗钱制度,加强国家合作,进而构建完整性、系统性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孙英隽.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7,(9):35-37.

[2]云菲.反腐败洗钱制度体系构建与评价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8.

[3]吴锦蓉.我国金融业反洗钱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7.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3)

2009年4月22日,一位80岁高龄老人在其远方亲属的搀扶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手里拿着2张借据,其中一张借据盖有“抚松县城郊信用社新安信用站”的业务专用章。老人叫赵禄福,男,1928年生人,是抚松县松郊乡新安村的村民,因自己不识字,每次到信用社存款,都找信贷员梁某代办,常此以往,老人非常信任梁某。1999年梁某借老人的存单抵押贷款;2001年12月,信贷员梁某将老人在新安信用站的定期存款2.5万元借去,将老人的存款单变成了借款单,借款单上盖有“抚松县城郊信用社新安信用站”的业务专用章。老人一直将这2.5万元的借款单当做存款单保管,2004年老人又在此信用站存了8200元活期存款,也被梁某借去,老人一生的积蓄33200元全部被梁某利用职务之便借走。在此期间老人需要钱就去找梁某取,老人分别四次取回10500元,尚有22700元在梁某手中。2005年新安信用站被撤销,老人找不到人要钱,非常着急,在亲属的帮助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主任律师王虹接待了老人,得知老人只有一个精神病的儿子与其共同生活,因儿子有病住院急需用钱交医药费。老人原有的存款现已变成了借款,信用站撤销后,老人找不到人要钱,只好求助法律援助。为了帮助老人维权,王虹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当天她通过抚松县城郊信用社熟人打听到了梁某的联系电话,通过电话约梁某到法律援助中心调解此纠纷,否则将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二天,梁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她承认借款是她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老人的钱大部分已经偿还,只剩8000元未还。老人说还差22700元,而梁某说只差8000元,两人的说法不一致,究竟谁对、谁错没有证据,只能靠双方的良知和道德确认还款数额。对此承办律师非常自信,首先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道德和法律的教育,并对双方当事人还款的时间、地点以及还款数额一笔一笔的询问、核对、落实,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事实终于战胜了狡辩,梁某最终承认尚欠老人22700元。

【承办结果】

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1.梁某分两次偿还老人欠款22700元及利息5000元。2009年4月30日前还10000元(已给付);2009年12月30日前还12700元及利息5000元。2.乙方若不履行协议,甲方有权按协议内容向人民法院。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4)

不少学生都开启了清闲愉快的度假模式,

不过,一些在校大学生却因为欠下巨款,

被讨债的人追上了门。

其实为遏制无序发展的“校园贷”,

在2017年5月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确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

然而近段时间,

因“校园贷”引发的大学生安全事件为何仍频频发生?

校园贷究竟有什么套路?

能让这些学生进入连环套呢?

几千元的借款,又是怎么变成上百万的呢?

在陕西大学生关于“校园贷”的一项调查报告中显示,

77%大学生不懂资金借贷法律知识。

多达40.9%的大学生认为,

身边有同学或多或少地在使用“校园贷”。

而在使用“校园贷”的学生中,

并非用于急需,

而更多的是将贷款用于娱乐消费。

调查发现校园贷与消费需求高低没有直接关联,

而是取决于学生的消费观念和习惯。

因为对于法律、理财知识的欠缺,

导致很多学生存在有侥幸心理,

认为“校园贷”属于违法,

所以可以贷款而不用还款。

产生了类似近期案件的发生,

某些平台为满足大学生消费,

甚至不断向大学生推送广告。

那么目前有哪些平台会提供贷款给学生的机会?

这些平台各自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平台一:校园贷正规军

目前各大银行开始进入校园贷,

不只是为大学生开正门,

也是整治大学生贷款市场平台,

在办理条件方面,

凡年满18周岁以上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在校大学生。

在相关网点完成面签后均可通过银行APP等渠道,

申请办理贷款。

平台二:分期付款

据相关媒体报道,

虽然网贷平台选择放弃校园贷业务,

但是仍有多家校园贷平台已转型做年轻人消费分期业务。

例如学生买了手机卖给黄牛依然可以套现,

只不过要损失一些手续费,

然而分期购物的手续费,

本身就低于分期借款,

因此算下来手续费支出差不多,

目前也是学生变相贷款的一种方式。

平台三:非法校园贷

一些校园贷平台在国家三令五声禁止下,

仍然顶风作案,

利用额度低等特点吸引大学生。

套路一:

诱惑借款:借点短钱,利息不会高?

为了诱惑大学生借款,放贷者一般提供的金额起初只有3000-5000元,期限较短。这样基本年化利息高,但短期内的利息金额不会高,学生一般不会太敏感。但加上手续费和各类费用,实际利息非常高。一旦超过学生还款能力,就需要一直拆东墙补西墙。

套路二:

额外利息 签完合同再告诉你

签合同前,以为只是还本金,签合同后又被追加利息、手续费等内容,从此,借款人就被这份所谓的“借款合同”牢牢地把控住。

套路三:

还不起?给你介绍门路去平账

“平账”即由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

借贷公司会甚至故意让借款者违约,比如还款时借故到外地,让借款人无法联系到;或是违约的条款设置得非常苛刻,比如“逾期还款”的时限是按小时甚至分钟计算,债务就翻着倍地往上涨。

套路四:

规避法律风险,留有一手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利贷机构往往留有一手。如在借款过程中,因为法律不保护高利贷,他们往往会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与借款人一同到银行转账,他们先将欠条上允诺的金额20万元打入借款人卡中,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而借款人却没有拿到还款单。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除了以上这些,一些不良的校园贷,变着花样的围绕着学生周围。

譬如很多学生做什么整形、美容、买手机,因此不少“校园贷”公司开始与美容院、手机专卖店合作,将贷款与产品捆绑搭售,诱骗学生等等。而一旦还不起钱,各种花式“催债”的戏份马上就上演了。这不仅让许多家庭损失大笔钱财,身心也受到严重摧残,很多欠债人甚至被逼上绝路。

小贴士:远离非法“校园贷”,万一被“校园贷”诱骗后,应及时打电话报警,以免自身利益和安全受到伤害。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占领:

按照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贷款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网贷平台变换名目,收取服务费或者其他费用,导致最终的贷款成本非常高,折算成贷款利率的话,远远超出24%。这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导致很多贷款人不得不背负沉重的还贷负担,甚至难以足额偿还,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暴力催债等等。对此,建议监管部门出台规定,明确贷款利息之外收费的名目种类及上限,规范行业乱象。

如何防范校园贷?

1.逾期还款会登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以后买房、买车、借款,甚至个别单位的工作产生影响,因此量力而行,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攀比不盲从,杜绝高消费和超前消费。

2.学习金融知识,提高对金融诈骗和不良信贷的防范意识,谨防陷入诈骗陷阱。

3.遇到困难,多与老师父母沟通交流,主动向学校寻求帮助。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资助政策,同学们可以积极申请,学校会及时给予援助。

4.谨慎选择借贷服务机构。目前国家正在整顿校园网贷,若真有贷款需求,建议选择经银监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5.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若遭遇相关困扰要及时向学院和国家公权力寻求帮助。

6.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兼职或实习信息。可以关注学校网站及官方公众号,上面发布的招聘信息比较可靠。不过一定要记得平衡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网友有话说:

网友就此降落周小白: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多考虑父母,量力而行,抵制诱惑,做一个上进有为青年!

浦东理财男:学而不思则网,思而不学则贷,不思不学则网贷。

技术还是很好的:想禁止还要靠自己 不要攀比爱慕虚荣 要根据自己的能力消费。

法律专家赵占领提醒:

建议大学生结合自身的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理性选择贷款类型和贷款金额,特别是不能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盲目去贷款并用于超出自身生活和学习需要的非理性消费。同时,在贷款时应该了解清楚贷款的利率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费用,以及具体比例或数额,防止由于贷款时疏忽而选择了贷款利率及其他收费过高的贷款。

“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

应量力而行

在充分认识自我能力的前提下

理性消费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5)

约定利率要合法

案例:孙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李某。今年元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孙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协议签订后,孙某将20万元交给李某。但李某并未在借款到期后向孙某归还本金和利息。孙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以及所欠下的利息款2万元。法院认为,孙某和李某有关利息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向孙某归还本金并支付4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已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利息必须在借据中写明,否则视为无息借贷。

房屋抵押需登记

案例:一心想为自己积蓄找个出路的丁某,将20万元借给了做煤炭生意的王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4万元。为了防范风险,丁某提出要求王某提供住房抵押,王某很爽快地答应,并从家中取来房产证交给丁某。拿来房产证后,丁某如约将20万元交给王某。谁知王某在拿到钱后,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丁某获悉后,以该房屋已设立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但法院却认为,丁某和王某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80条、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到房管部门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非法用途勿借款

案例:为了使闲置的资金保值,李某一直寻思着给自己的20万元存款找个去处。而就在此时,老同学钟某找上门来,说自己准备开一家赌博游戏机室,想向他借款10万元,并允诺可以给予月息4分的高额利息。李某虽然知道开赌博游戏机室违法,但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还是将钱借给了钟某。然而,钟某的游戏机室开业不到一个月便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李某见此情形,赶紧向法院提讼,但法院不但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还对他进行了罚款。

说法:《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李某明知钟某借款用于开赌博游戏机室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属违法,当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借款到期莫忘讨

案例:2008年6月,王某的同学赵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还款期限为2008年12月30日前。借款到期后,赵某没有按约还款,王某也没有急着催要。今年元月,王某因结婚需要钱,便多次向赵某提出还款请求,但每次赵某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无耐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讼。庭审中,赵某辩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而王某又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内向赵某主张过权利,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6)

关键词:高利贷;黑恶势力;调查研究

随着世界金融业的日新月异和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高利贷已经在我国经济领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中民间借贷里的高利贷已成泛滥形态。然而,越来越多的高利贷行为开始与黑恶势力相勾结,而黑恶势力犯罪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高利贷以及黑恶势力的相联系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更加复杂,同时黑恶势力的滋长更加严重,所以此类案件的侦控刻不容缓。

若想理清高利贷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的方式途径,首先要了解它们各自的特有属性,即各自吸引对方并依赖对方生存的因素。

一、高利贷的表现形式及特征属性

(一)高利贷的表现形式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①。 也就是说,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为准。对于高利贷这种行为,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来进行约束,仅仅只规定了高利贷行为的界定。

从高利贷的名称我们知道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据调查,借高利贷者真正用于再生产的只有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八十九的钱都是用于消费,尤其在农村。根据会计文明的一般法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了解放贷者和接受高利贷的人的目的,就能弄清他们的组成结构存在的规律。

目前个人要从银行贷到款,除了房贷、车贷等消费类贷款,其它的个人贷款一般都要求有抵押物,虽然有少数银行提供不需要任何抵押物的信用贷款。但只面对银行认定的一些特定优质客户。银行的高门槛拦住不少人。正常、公开的渠道筹不到钱,民间借贷甚至一些地下高利贷就有市场。另外,由于多数民营企业缺乏诚信,一些金融机构担心借给民企的钱会变成坏账,所以也不敢轻易与企业合作。因此,一些小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当急需资金而又无法从银行取得的时候,他们只能通过借高利贷来“渡过难关”。

(二)高利贷中需要黑恶势力存在的必要性

1、南京已出现职业放贷者

“应该说,在多部门的打击下,高利贷借贷行为越来越隐蔽,都穿上了合法的外衣。”据我调查小组前往南京中院询问有关资深人士了解到,通过对大量案件的分析,很多“高利贷”都披上了民间借贷的“外衣”,出具借条时,只有总额,不写利息,“即便写了利率,但这个利率也不超过司法保护的幅度。”

2、放贷者拿回借出的资金困难

高利贷公司作为放贷者主要的组成部分,它们的资产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老板个人的财产,另一部分是老板通过各种手段吸储的钱。吸储的对象可能是老板的亲友、员工,也可能是通过各种关系发展的下线。老板借这些钱,一位知情人表示,一般支付2.5%至3%的月息,换算成年利率有30%以上,收益比存银行强,也比各种买理财产品强。如果是老板的储户再发展下线,下线能拿到的利息会更低一些。

3、高利贷实际涉及的行业调查

首先,我们来到典当行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它们同样从事借贷业务,不仅如此更有包括“资金运作”等服务。这其中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的突出。

其次,我们选择快要过年的时期来到高利贷公司进行走访。临近年关,不少企业在资金周转遇到困难时,都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高利贷行业不被法律许可,却是民间借贷市场的重要一部分。我们发现这个行业利润惊人,风险也很大。如今,高利贷公司不仅到处张贴小广告,还会通过网络营销。我们用百度搜索不难发现,搜索“南京 高利贷”这两个关键词时就能搜索到好几家的网站和电话,其中一些公司就是以这两个关键词购买了推广链接。我们当即决定对其中的多个公司进行联系,对方的答复都很相似,“借钱好商量,有没有抵押都行,但利息肯定比银行高一些,具体细节得见面说。”我们挑选了其中一家见面,这家高利贷公司藏身于大行宫一个写字楼里。一位“贷款经理”看了我们的身份证后才详细介绍,借钱分两种,一种无抵押的月息40%,另一种是有抵押的,月息7%。22天就算是一个月。接着我们又被问及借钱原因、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我们与其讨价还价了一番,最后他表示,无抵押可以借5万元,月息能降到30%,但利息得事先扣除。如果是按照月息40%算,就能拿到全额借款,事后再付利息。我们推说“利息太高”而得以脱身。

事后我们推算了一下,银行正常的贷款利率在6%左右,而高利贷公司无抵押贷款月息40%,以22天为一个月,一年有16个月,实际利率超过600%,是银行利率的100多倍。由此可见,高利贷行业的暴利之高和涉及面之广令人咋舌。

(三)现实中处理高利贷事件的难点

1、认定难。高利贷类犯罪的牵涉到的罪名有很多,比如非法经营罪和高利转贷罪等,但没有一个总括性的罪名对此进行约束。

2、查证难。因为它们知道自己从事违法活动,高利贷公司经营时都很隐蔽、谨慎,并且大多数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比如某某担保公司等,发现犯罪活动比较困难。

3、追赃难。一些违法经营民间借贷分子发现有资金链断裂的危险时往往会选择携款潜逃国外,追缉犯罪嫌疑人以及赃款赃物都很难。

二、黑恶势力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定

(一)黑恶势力的表现形式

一般来讲,黑恶势力是黑(社会)势力与恶势力的合称。这里所称的黑势力是指我国刑法所指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现行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而恶势力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刑事政策概念,是指犯罪主体以纠合性组织或群体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里,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肆意给犯罪对象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或危险,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黑恶势力的法律规定

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未出现大量的黑社会犯罪。在此情况下,我国立法一改以往经验性立法的立法,在《刑法》294条规定了黑社会犯罪,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超前立法。②当前,我国还不存在适合完整黑社会存在的摇篮,没有足够的土壤供其滋生,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就此问题给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称法。但如今,社会的日新月异已经让1997年的刑法内容显得有些老气,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已经出现并日趋严重,一些犯罪组织也已基本具备或接近于香港三合会、意大利黑手党和日本山口组等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典型的组织特征和犯罪手法。如山西侯百万、郭千万、海南王英汉等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组织严密,成员人数众多,具有暴力武装,拥有相当庞大的资产,操纵一定行业和区域的经济,并通过贿赂等手段拉拢相当数量和级别的国家干部充当其保护伞,严重危害一定区域内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因此,在立法机关看来,我国还没有完整的黑社会组织或很少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数是正在雏形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我们俗称的黑恶势力。显然,黑恶势力的范围明显比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宽泛很多。根据公安部提出的“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打黑除恶方针,黑恶势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应该及时发现并尽早除尽。

三、高利贷和黑恶势力相勾结的犯罪调查

截止到2012年7月19日,某公安机关共接收比中此类犯罪信息18865条。其中,已签收信息18796条,已核查反馈信息18395条,未签收信息69条,未核查反馈信息470条。根据比中信息,共串并案件4993条。其中指纹串并357串,足迹串并4823串,DNA串并120串。2012江苏省经济工作会议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江苏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非法集资案件1014起,涉案资金169亿元,参与人员16万人次,引发398次约1万5千人上访。接处借贷纠纷警情26483起,查处高利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件3980起,其中绑架、杀人案件27起。这其中不难看出,高利贷和黑恶势力相勾结的案件呈现激增态势,并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行动刻不容缓。

(一)形成此类案件高发的原因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我市民间资本借贷日趋活跃,其中高利贷这一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业沉渣泛起并愈演愈烈,成为当前黑恶势力极力染指的重点行业之一,但由于历史、社会、法律、认识方面因素的影响,打击处理难度很大。同时随着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黑恶势力为逃避打击惩处,往往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滋扰、撑场架势等“软暴力”手段,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隐蔽性、欺骗性明显增强,对公安机关取证水平和执法能力提出挑战。这其中,经济不景气和金融政策影响是高利贷盛行的外在原因;大量社会闲散资金的存在是高利贷盛行的物质基础;短周期、高回报是高利贷得以迅速蔓延的内在动力;法律意识淡薄是大部分人选择高利贷的内在原因;法律滞后、打击不力客观上纵容了高利贷的蔓延。

(二)此类案件自身所呈现的特点

1、内部分工明确。组织者考察放贷对象、组织放贷资金、指使成员暴力讨债、组织他人干扰司法;积极参与者使用暴力索要债务、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一般参与者管理房产、收取租金和利息、管理帐务、调集资金、发放贷款、倒换借条;被腐蚀的官员形成保护伞,并疏通各类关系、寻求保护,为放债、讨债出谋划策等。

2、有较强的组织纪律。相互间不准打听经办事项;不得打听收入;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服从安排;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向其关系人发放高利贷等。

3、经济特征。获得:在经营商业用房过程中,获利千万元;完成原始资本积累后,即转向高利贷领域。如按月息4%-10%、日息1%不等的利息,采取单利、复利等计息方法,多次向多家单位和个人发放高利贷本金并收回本息。给付: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交通工具过补助;允许成员以自有资金向提供的对象放贷以获取非法利益;向被打击的团伙成员发放“补助”;赠送柜台、组织成员外出旅游。

4、行为特征。一是高利放贷,非法经营;二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索要债务;三是取得相关房产后,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驱赶正在合法经营的商户,称霸一方;四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五是插手经济纠纷;六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七是寻求保护,干扰司法。

5、危害后果:直接冲击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削弱了信贷调节金融政策的杠杆作用;对中、小企业的经济造成极大损害;扰乱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在建工程的生产秩序;诱发其他社会治安事件或刑事犯罪;造成多人妻离子散,危害社会稳定。

(三)黑恶势力在高利贷中的存在形式、生存规律和经营性质

1、存在形式。大多以组织或保护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地下钱庄”、“讨债公司”;成为插手经济纠纷、债务纠纷、劳资纠纷、干涉民生问题解决的“地下执法者”、“地下出警队”等形式存在。

2、生存规律。黑恶势力抓住高利贷市场存在所应有的必要需求,适时的插手这些经济纠纷,并从中获取暴利。高利贷一经放出后如遇到老赖或其他因素难以收回,且资金量大,记帐困难,易被发现,再者易触碰犯罪底线或引发其他新的犯罪等等,这些都是高利贷所具备的劣势。然而我们不难发现,黑恶势力此时能完全满足高利贷的要求。(1)高利贷是见不得阳光的地下交易,是违法犯罪行为,黑恶势力依然是地下组织,拥有社会闲散人员众多,可谓臭味相投;(2)高利贷常遇到收不回来的坏帐,向法院主张行使债权又说不清,很难胜诉,且易暴露自己高利贷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此时的黑恶势力能够以一方“霸主”之名或倚仗某种权势来通过地下非法手段威逼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这其中存在暴力威胁造成人身、精神伤害或使用“软暴力”来迫使还钱。“软暴力”将在后文案例中详细说明。(3)黑恶势力之所以愿意和高利贷者合作很重要的一点是看上了中间的“高利”。黑恶势力需要金钱来养人,来花钱挥霍和消灾,甚至买通官员撑起“保护伞”来巩固自己一方霸主的地位。而这种赚钱必定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而高利贷赚来的钱可以使其在地下获利,以达到赚黑钱的目的。

3、经营性质。并不是所有的高利贷公司都愿意与黑恶势力勾结,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高利贷公司去找寻黑恶势力来帮自己追回欠款,当然不排除黑恶势力自己找上门。于是,黑恶势力开始选择广而告之却又隐蔽的方法来招揽客源。报纸成了它们之间最主要的交流工具之一。我们搜集了一周的南京晨报、金陵晚报和现代快报,发现在每天的商务信息广告栏里都存在这些字眼;“私家调查”、“专业清债”、“追债十点起成付”等等,当然不乏套上了合法外衣的高利贷公司打着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旗号在这里做着广告。很明显,它们已经在这里混为一体,优劣互补,相互依附着存在。

四、“高利贷”背后黑恶势力调查的意义和体会

本次调查,首先我们网罗各类有关资料和法律条文,充分熟悉和认识此类案件的概念和基础知识。其次,我们充分挖掘有效资源,在社会资料并不充裕的情况下,自己与犯罪分子打交道,深入了解黑恶势力在高利贷的大背景下不为人知的一面,做出有调查才有发言权的真实报告。这种实验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许多其他不确定因素,但作为一名公安学的调查者,我们必须努力深刻的进行探索,接近真相才能接近答案,最终我们也在一个个拥有谨慎防范措施的高利贷公司中调查出一系列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而本调查的目的就是为公安学的决策者提供调查信息的服务,为公安学的实践研究做出一份贡献。

对于此类案件,我们研究小组总结了四点建议:1、高度关注打击和防范高利贷风险。提高监控和管控能力,加强对此行业的监测和汇报。2、关注非法经营、诉讼诈骗以及软暴力等法律适用问题。尽快明确高利贷的法律界定问题,做到有法可依,以对违法犯罪产生震慑力。3、强化经营式打击意识。以经营一家高利贷公司而牵出与之有联系的其他高利贷公司和黑恶势力团伙。4、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对一个周期内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和记录,并适时做出每周期总结报告,制定下一周期工作方向与重点。

[注释]

①《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7)

1、借钱不写“借条”,写欠条

生活中,好多人都将“借条”“欠条”混为一谈,认为借条就是欠条,甚至有的还特意让对方给自己打欠条。殊不知,法律意义上的“借条”与“欠条”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证明的对象就不一样,借条证明的是借款事实,但欠条就不一定能够证明借款,只能够证明对方欠你,但不一定是因借而欠。其次是诉讼时效,如果两者都有还款日期的话,是一样的,从还款到期次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如果没写还款日期的话,可就差远了,欠条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而借条的诉讼时效可长达20年。

律师提醒:当借给别人钱时,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如果对方执意写欠条的,一定要让其写上具体的还款日期,切勿口头约定。

2、“今借”与“今借到”

一字之差,就可能给债务人有赖账的理由,“今借某某五万元”,对方可能会说我是想借钱,但是你没给我钱,你就傻眼了,需要提供证据去证明你给了对方钱,提供不了的话可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今借到”不仅能够证明对方借钱的意愿还能证明对方收到了钱。所以,区别还是很大滴。

律师提醒:借条书写一定要严谨,如果打借条时还未支付借款,借款人坚持“今借某某XX钱”,那么等款项支付后一定要让对方打个“收到条”,通过银行转账的,保留好转账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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