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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09 16:30:49

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

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篇(1)

关键词:高职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 现状 需求 建议

课 题:本论文得到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资助,并受教育部高职高专旅游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高职高专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教学基本要求》(重大课题)支持(项目编号:GLJZDXM2008005)。

截至2011年,我国已有各类旅游景区2万多家,其中4A级旅游景区超过2000家,并且产生了120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29个,国家森林公园730处,国家地质公园182个,世界遗产41项。旅游景区已成为继旅游交通、旅行社、旅游饭店后旅游业的又一支柱行业。

尽管我国旅游景区数量迅速增加,但旅游者对景区服务、接待设施及管理水平的评价却不尽如人意。调查显示,城镇居民对国内旅游景区(点)服务质量评价“很好”与“好”的占调查总人数的53.2%,入境旅游者对我国景区(点)服务质量评价为4分和5分(总分为5分)的只占调查总人数的56%。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客观上形成了对旅游人才的巨大需求,旅游人才素质的高低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旅游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因此,政府、旅游组织对旅游专业教育应高度重视。

一、高职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建设现状

1.专业发展规格不断提升

在我国,旅游专业教育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旅游业的兴起而快速成长起来的。旅游业的飞跃大大促进了旅游教育的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主要是培养面向生产和社会实践第一线的实用人才。随着旅游业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对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旅游业的飞速发展,对旅游人才的需求在不断扩大。随着国内外旅游市场的不断开拓,会展旅游、生态旅游、科技旅游等旅游新产品的不断开发,旅游业将成为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支柱产业,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也逐渐成为旅游职业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专业发展起步较晚

从市场需求来分析,我国旅游景区管理、景区项目开发人才缺口很大。数据表明,被调查的旅游景区人才中,拥有旅游专业背景的仅为18.3%。景区需要一大批专业的人才,特别是一些懂得景区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的人才。在这样的背景下,从2000年开始,一些院校陆续开设了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或其他与景区相关的专业,相对于旅游产业的发展、行业的需求,以及旅游学科其他专业的发展,景区专业的发展是较为滞后的。

3.专业发展规模较小

从目前国内高校旅游教育情况看,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旅行社管理等专业逐渐成熟,而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的发展还非常薄弱,具体表现为“两个少”,即开设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及其相关专业的院校数量少,且培养景区相应专业的学生数量少。截止到课题结题,全国高校开设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的有44所,其中高职院校有37所,累计在校生人数15580人,累计毕业生人数3394人。

4.专业发展地区分布不均

从开设景区专业院校的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占27.27%,中部地区占43.18%,西部地区占29.55%。中部地区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都非常丰富,旅游景区带动下的旅游产业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中部崛起中充当着较为重要的角色,相对而言更加重视景区专业人才的培养;而东部地区的旅游管理偏重于旅行社、酒店等商业运作能力较强较成熟的行业,景区方向比较薄弱;西部地区还未进入景区大规模开发的成熟阶段,目前对景区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及中部地区。

而从专业毕业生去向来看,东部地区占63.51%,中部地区占4.67%,西部地区占31.82%。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往东部经济发达大城市和著名旅游城市流动的倾向。

二、景区行业人力资源和人才需求分析

据《旅游调研》资料,目前全国旅游业从业人员为600万人,而实际需要专业旅游人才800万人以上,人才市场需求“缺口”很大。这些数据随着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还在逐年呈现上升趋势。又据河北省100个旅游度假区调查,景区人力资源配置中,大专以上人才不足30%,而旅游资源开发和相关专业人才不足3%。从以上资料足见我国旅游景区专业人才严重缺乏,景区人才市场需求潜力很大,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任重而道远。

1.景区人力资源发展方向

(1)提升景区从业人员学历。目前我国旅游景区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学历低、职称低和旅游专业毕业生所占比例低的“三低”现象。

目前景区工作人员的学历在专科及以下水平的,占到总人数的97%,本科生只有6.2%。总体上看,自然风景区、植物园和主题公园未来对人才的需求量较大,需要高职高专毕业生较多,而红色旅游景区对人才需求量较小,但对人才的需求层次较高,需要部分研究型人才。

(2)提高景区员工专业技能。旅游产业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化,景区的人才需求也越来越专业化,如对度假管理、营销策划、生态维护、探险与漂流等专项人才的需求。

我国现有不少旅游景区因规划专业人才缺乏,导致规划设计不科学、管理不到位、营销无成效。由于缺少专业人士指导,一些地区的资源在开发中被破坏。一些景区在开发过程中,不按照规划进行,随意性严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巨大浪费。有些景区由于缺少景区营销策划人才,经营效益不佳。还有些景区由于缺乏战略人才,导致景区开发定位失误。因此,提高景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是今后景区良性经营管理的重要保障。

2.景区人力资源的素质要求

从对人才能力的需求上来说,景区需要具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以及较高动手操作能力、沟通能力、创造能力的技术人员,他们既能够按流程做重复性的劳动,还能按实际需要适时地应变、与他人较好地合作,同时还具备吃苦耐劳的品质和对企业起码的忠诚度、专业操守以及较高的个人素养。

旅游景区对景区类专业人才技能的要求大多体现在景区策划与设计、景区管理、景区营销和景区导游解说等方面。不容忽视的是,一些“特殊景区”需要培养一些“特别人才”,如上海野生动物园需要动物医学和绿化养护方面的人才,广东一些高尔夫球会需要高尔夫球陪练方面的人才,深圳锦绣中华和中国民俗文化村需要茶艺师和舞蹈演员,还有一些景区需要素质拓展教练等。

笔者就景区目标岗位群对人才的素质、知识和能力的要求进行了总结,见表1。

由此看来,培养旅游景区一线管理、营销和导游以及游客接待方面的人才是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的主要目标。而针对一些特殊景区培养相应人才也是该专业发展应考虑的一个方向。

三、高职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景区专业的开设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市场的需求和行业的发展,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与景区人才市场需求的对接,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体系无法实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的教学课程开发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课程体系必须与教学要求、发展目标及毕业生就业要求相吻合,使学生在能够承受的学习压力下,获取知识和职业能力。

目前很多高职高专院校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大多套用本科旅游专业的“三段式”(即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课程设置体系。从教学安排的顺序上看,位于三角形底部的通常是公共基础课,其次是专业理论课,位于顶部的是实践课。

这种课程体系反映出传统的“三段式”课程设置模式存在孤立性,使不同类型课程之间,尤其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几乎形成了一种互不联系、各自独立的状况,而没有形成相互渗透和有机融合的关系。这种课程模式以及在这种课程模式影响下的教学模式,是无法实现高职旅游人才培养目标的。

2.课程内容开发相对保守

近几年来,虽然在设置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课程方面有增加具有学科交叉性的课程或综合性内容的趋势,但从创新和教学内容引领性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上着重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必修课程的学习,选修课的量不仅小,而且覆盖面窄,忽视了对学生行业素质的培养。多数景区专业的选修课涉及的学科仅仅是人文方面的,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选修课非常少。

景区专业会涉及多领域知识的学习,但不应该只注重知识的广度,而不注重深度。该专业的课程应该加重实践环节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比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3.师资力量有待提升

教育的必备条件是师资、教材和教学设施,其中教师是灵魂、核心,只有具备高素质的专业教师,教学所需要的教材、设施、设备等问题才能逐一得到解决。

目前高职院校景区类专业教师的数量欠缺,资历不深。从职称上看,讲师级别的占到了被调查者的52%;从年龄上看,教师年龄主要集中在26-35岁;从学历上看,拥有硕士学历的教师占到了92%。这些专业教师大多从高校毕业后就直接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缺乏旅游专业教学和旅游行业的实践经验。既有教学素养又有旅游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所占的比例不足,使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与行业现实结合不足,理论与实际结合不够,不能充分体现旅游学科应用性强的特点。

4.实训基地建设需要加强

景区类专业教学的实训基地,就是围绕着教学发展目标,按照景区类相关行业或岗位的技能要求而设立的系统的技能训练场所。

景区类专业的实训基地主要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两大系统。在高职院校景区类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一些学校认为景区类专业人数不多,在实训方面,无需像酒店管理专业那样高要求,因而很多实训基地的规模小、设施设备不足。部分高职院校尚未建立起长期的、相对固定的、适合学生训练的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主要靠实训教师个人及学生自己联系,缺乏稳定性和可控性。

各高职院校景区类专业中实践经验丰富、眼界开阔、高质量的专业师资较为缺乏。大多数教师没有经过国内外景区工作实践的磨练。双师型教师在教师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从而影响了实训效果。

在实训环境方面,很多实训基地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没有反映专业实训要求且能严格执行的实训计划、实训大纲、实训规章等教学管理文件,同时学校也缺乏完善的实训教学考核体系。

四、对高职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发展的建议

1.找准专业办学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

高职院校景区专业人才的培养应坚持以行业发展为导向、以社会服务为宗旨、产学研结合的方针,同时还应立足高等教育层次,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

高职高专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应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较扎实的景区服务与管理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景区服务与管理的主要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旅游服务技能、旅游市场营销策划能力,知识面宽、适应性强、具有一定开拓能力的景区服务与管理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2.强化师资队伍提升,增强与行业的交流

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师的比例,帮助教师向双师型转变。创造教师的国外交流学习机会,鼓励教师参加并主持各级各类应用研究课题,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和职称晋升步伐,加强双语教师培养,评比出教学能手和科技标兵,完善专业教师定期赴旅游景区和政府部门挂职或任职制度。通过外引内培,提升高级职称教师所占的比例。扩大兼职教师规模,增加景区、高校及政府部门的专家、学者兼教的数量,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3.广泛吸纳先进理念,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在教学中应将理论教学与校外实训教学、校内模拟训练与景区现场教学、校内教师讲授与景区专家业务指导有机结合。在教学方法上,将案例教学、景区现场教学、多媒体辅助教学等灵活运用于教学活动之中,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所有课程均应建有电子教案和电子讲稿,还可以建立网站、开设论坛和课程QQ群,方便作业分发上交和网上主题讨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师生、生生互动,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

4.积极推进工学结合,拓展优化实训和实习基地

新建实训室时,结合现代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发展趋势,引进业界先进设施、设备与技术,支撑和引导专业课程改革与高技能职业人才培养。在实训教学设计中,根据景区业务流程,合理划分实训模块,模拟或仿真设计实训活动,细分实训项目流程,最终形成以职业能力为本位、以对客服务为主线、以实训项目为主体的实训教学模式。

加强校企合作,适时引进景区优质资源,拓展基地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功能。扩大校外实训基地的地域空间和类型,有选择地建立省内外知名景区作为实训研修基地,加强与民营景区、在线旅游企业的合作,将更多优质、新兴旅游企业纳入校企合作的实习基地行列。

参考文献:

[1]黄月明.高职院校专业特色的培育方式[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28(3).

[2]吴国清,叶欣梁.旅游人才培养与高等旅游教育的职业化发展[J].旅游学刊(人力资源与教育教学特刊),2004(S1).

[3]王虹,吴桐.校企合作:打通高职旅游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渠道[J].职业教育研究,2009,11(11).

[4]冯向东.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J].高等教育研究,2002,23(3).

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篇(3)

一、风景旅游景区的特性

(一)风景旅游景区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按照公共经济学原理,风景旅游景区内的自然风景资源和文物资源属于公共性资源,人们在对其观赏等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当人们通过设立门票等手段而成为旅游景区,对旅游消费者实施进入限制,使景区游客规模在合理容量内的情况下时,旅游景区作为一个产品便具备了消费的排他性。这样,一个依托风景名胜等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当设立门票进行游客管理时,这个旅游景区便从公共产品转变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可以让市场来经营。随着门票价格的提高,旅游景区对游客消费的排他性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公众对公共资源的消费权,就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干预,或采取补贴的方式降低门票价格,或将景区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直接提供。风景旅游景区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使得它既可以由政府直接经营和提供,也可由市场来经营。

(二)风景旅游景区在经营中产生外部不经济性。外部经济理论指出,外部经济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外部不经济性是指一个生产单位因其他生产单位生产行为的存在而受损的情况。在旅游景区经营中,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对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了风景名胜等公共资源的破坏,产生外部不经济性;二是旅游景区开发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从而增加了边际社会成本;三是景区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形成的外部环境成本。这些外部不经济性通常没有纳入旅游景区经营成本中,存在于旅游景区与旅游消费者交易之外,是难以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控制的。如果对旅游景区经营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不加以控制,则社会的边际成本就会越来越高于景区的边际成本,对整个社会造成的负担和危害就越来越大。因此,在旅游景区的治理中,必须构建避免景区经营造成外部不经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控制外部不经济性。这需要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管理加以实施。风景旅游景区在经营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决定了风景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和治理模式的多样性。

二、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影响因素

风景旅游景区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决定了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取,必然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些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是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生成的主要力量。

(一)国家法律法规是影响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首要因素。国家对风景名胜类公共资源的管理,是通过制度和监督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实现的。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风景旅游景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文物资源,都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产。既有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更负有满足全社会长远发展需要的职责。在现有法律法规约束下,风景旅游景区通常走向传统的治理模式,即实行非企业型治理。由于我国风景资源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旅游景区的发展,特别是滞后于景区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一些地方在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实践中进行了新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现行的政策框架,使风景旅游景区治理逐步走向市场化,治理模式也不断创新。

(二)地方政府是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创新的主导力量。我国公共类旅游景区实行属地管理。景区所在地政府对景区的控制力度和管理导向,对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择和确立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当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来增加财政收入,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时,就会采取多方面的有力措施,包括突破现有政策法规的框架,创新旅游经营管理体制,创造适应市场需要和经济发展的旅游景区治理新模式。因此,现阶段地方政府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设计者和实施主导者。

(三)风景旅游景区资本性质与结构影响其治理模式的选择与运用。作为资本性质的旅游景区经营投入,不论其来源,都主要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追求资本的价值增值。但不同性质的资本在景区经营总资本中所占比重不同,会影响景区治理模式的取向。由政府直接投入或有国有企业投入的资本,通常要兼顾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当国有资本比重较大时,国家对景区治理决策的控制程度就比较高。而私人资本以追求资本增值为目标。当这类资本比重较大时,景区治理将趋向高度市场化的模式。

(四)资源主管部门影响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创新。受原有管理体制的影响,风景旅游景区更多的是承担社会文化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功能。因而,风景旅游景区主要隶属于资源主管部门,在性质上被视为事业单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能否创新,取决于资源管理部门对景区的控制力度。目前,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旅游景区在我国旅游业中核心地位的凸现,资源管理部门也在通过加大旅游景区资源保护的监管力度,或是变更资源保护方式,来影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

(五)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影响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旅游业是一个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在旅游业发达的地区,人们易于接受新思想、新文化,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市场导向就会增强。旅游景区是旅游产业的核心要素,处于旅游产业链的中心环节,旅游产业的发展必然推动旅游景区经营的市场化水平,景区治理模式适应产业发展要求,从而影响景区治理模式的选择和确立。

(六)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旅游景区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构成了旅游景区主要的经营环境。旅游景区的经营是一个资源与资本相结合的生产过程,治理模式是实现这一产出过程的途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市场机制越完善,资本市场、人才市场等要素市场越发达,旅游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越有可能分离,景区治理结构越有可能完善。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旅游景区则主要依靠政府的主导,吸引社会资金,以经济发展为导向,带动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些都直接影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取。

(七)社会公众影响力度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选取的重要力量。社会公众对旅游景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旅游景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关注和监督上。这种关注和监督力度,将促使旅游景区经营者在选择经营模式时,必须充分考虑如何调整和处理好景区管理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关系、公众利益和经营企业利益的关系。公众的关注程度越高,监督力度越大,景区治理模式就越有可能采取保护和开发内在结合的方式。

三、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动力机制

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创新,我国旅游景区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这是旅游景区发展的动力所在。按风景旅游景区是否以市场机制进行经营管理,我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体系可划分为两大类,即企业化治理和非企业化治理。本文就几种主要模式,分析其动力机制。

(一)整体租赁经营模式的动力机制。这一模式是指在一个旅游景区内,将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控制和管理,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出资经营者共同分享经营收益。这是一种市场化经营公共资源的模式,体现公共性资源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市场化发展的特点。这一模式强调在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以经济发展带动社会发展。该模式的设计与实施由当地政府主导,旅游管理部门积极推动。它是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市场机制不健全,旅游产业不发达,但旅游资源优势显著,旅游业发展前景良好的介质环境中产生的。该模式以景区旅游规划约束和景区投资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经营合同约束为主。

(二)上市公司经营模式。这一经营模式,是指旅游景区经营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以后,受景区管理机构的委托,景区包括门票在内的一切旅游业务,成为景区内唯一负责旅游经营的机构,对景区实行垄断性经营的方式。在这一模式中,景区管理机构拥有所有权和资源保护权,上市公司拥有经营权和资源开发权。上市公司经营模式强调在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以经济发展带动社会发展。它的设计与实施以股份制景区经营企业为主导,当地政府积极协调和推动,旅游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努力配合。该模式是在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旅游产业较发达,市场机制较为发育健全的环境介质中产生的。它的构建以股份制景区经营企业与景区管理部门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约束为主。

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篇(4)

    关键词:旅游景区 行政管理 管理模式

    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共行政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观点,旅游景区行政管理可以初步理解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其授权的相关旅游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方针、遵循旅游景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本国、本地区的旅游景区进行总体管理和综合调控的过程。简言之,就是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景区的总体管理。

    张听竹对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规制研究中指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公共资源类景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变成一个小级别的行政单位,把资源保护的职能内生化,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收费权一体化,而刘秉升却认为旅游景区作为旅游经营单位,从事企业化经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的力度,尤其是法制管理、规划管理及技术管理。张凌云认为当前我国旅游景区实行行政事业性管理必须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推行企业化管理。张吉林在研究我国西部旅游景区管理模式时认为采用特许经营权委托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政府和企业目标的实现。

    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

    (一)景区资源垄断性特征

    旅游景区位置的独特性、资源特点的唯一性、景区资产的不可分割性、游客观光体验的差异性,决定了景区的不可替代性和自然垄断性。这种自然垄断性意味着对景区经营者收费必须实施经济管制,否则,景区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垄断地位,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制定较高价格,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实现。

    (二)景区资源公共物品特征

    经济学研究表明,公共物品在不具有排它性的同时,根据其有无竞争性又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拥挤性”,即公有资源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可能大的正数,即拥挤点时,公有资源消费就显得十分拥挤。在没有超过拥挤点的范围内,可以增加额外的消费而不会产生竞争,即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当超过拥挤点之后,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将减少所有消费者的效用,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按照以上理论,风景名胜资源无疑属于准公共物品。

    (三)景区资源外部性特征

    景区资源外部性表现为旅游者的消费不仅可以给景区带来收益,而且景区所在地居民也都能从中获利。因为旅游产品不仅可以给游客带来休闲和娱乐,提高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而且带动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增加了就业机会与隐性收入,从而提高了当地的整体社会福利,旅游地整体形象的推广能大大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会使旅游目的地的企业从形象推广中获得收益。

    (四)景区资源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性是指经济效益的双方对商品价格与质量的有关信息了解程度不一致。在选择出行旅游时,旅游目的地对旅游者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对象,旅游者在获得关于产品的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旅游产品的提供者与需求者显然在信息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甚至会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景区资源只有通过政府正确信息的发布才能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及社会公平。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

    (一)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通过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也广泛地存在于旅游业中, 但是在旅游业中的研究和应用却几乎空白。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实际上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为了使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委托人一方面对其代理人进行激励;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监督作用。

    (二)委托代理管理模式

    如果说公共型景区资源特征是旅游行政管理委托代理模式的必要性,那么旅游景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则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旅游景区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

    旅游景区实施委托代理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旅游区(点)经营管理上的主要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规划与评定》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旅游景区(点)的经营,促进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但是,也应看到,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景区在旅游业中的地位、作用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其所面临的制约性因素也相继发生了变化,一些条例在立法的高度和操作性上都已无法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此外,有很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等形式存在。这种法律的不成熟和不稳定大大削弱了旅游法律的权威性,使其对旅游活动的管理、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等功能被大大削弱。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现有的旅游法规、规章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对不同归口管理单位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至关重要;同时,应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的力度,统一处理旅游违法行为;此外,还可借鉴国际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经验,促进旅游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

    (二)合理规划旅游景区

    目前,在旅游景区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旅游资源大多属于公共资源,大部分经营者、管理者都只追求其经济利益,规划缺乏长远性,过度开发、先开发后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摒弃以往的资源导向的开发战略,转向创新规划开发。创新规划开发即景区必须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对内部资源进行筛选加工。因此,国家相关旅游行政部门特别是各地方政府旅游局首先应对旅游规划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在规划编制单位由旅游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规划编制完成后力求认真实施,使其在开发经营景区的过程中注重景区的长远发展,加强对景区资源的长远保护,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以实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景区的开发经营过程中要顾及到周围社区的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三)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景区景点多头管理是我国目前旅游景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顽疾,而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因此,政府作为国家的最高管理者应该继续推行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实现政企分开,把一部分职能转让给有能力、有责任的企业和承包商,从宏观上给予企业一定的指导;而且政府应根据景区资源隶属不同的行政管理主体的现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作为国家旅游资源归口管理的唯一代理法人,集中行使景区的行政管理权,原有归口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委托管理。这样一来,旅游管理部门就有了明确的权限和职能,企业有了明确的责任,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热情。

    (四)改善景区投资环境以扩宽资金来源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旅游业的发展,相继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单靠政府单方面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致使许多景区景点的开发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因此,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和引导投资成为摆在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眼前的迫切问题。首先,要积极促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中国旅游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因此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各个领域供给方面具有特殊意义。但是目前大多自有资本运作时,不能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外,在费改税之后,部分收费项目模糊,因企业而定,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企业通常要承担比其他企业重的费用负担。部分地区的相关部门巧立名目,对景区内的企业乱摊派,这就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对乱收费现象予以制止,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加企业投资的信心。其次,增大银行贷款力度。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本着发展旅游业的目的对旅游项目进行细化财务分析,做可行性研究和宣传,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努力增大银行的贷款规模;再次,采用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各出一部分资金的办法成立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给予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资金的实际用途。

    (五)注重交叉地带景区的开发与管理

    目前,处在交叉地带的许多景区景点,由于在行政划分上同时属于多个地区管理,导致出现了实际上的无人管理,或只从自己受益的角度规划与开发,注重局部利益,没有形成大旅游的观念。鉴于全国都存在许多处在交叉地带的旅游资源,建议在这些区域打破行政界限成立高于行政划分之上的专门的旅游发展组织,负责交叉地带旅游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地方不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而是托管形式。该组织直属上一级旅游局并对其负责,但在景区的规划与开发过程中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争取发挥特有资源的优势,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共赢局面。

    (六)加强景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虽然目前旅游从业人员日渐增多,但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层次不齐。根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首先制订旅游人才建设整体规划。其次,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指定地点的集中培训,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质量。此外,加强对旅游教育的管理,包括控制和调整旅游教育整体结构;强化旅游人才素质教育;加强旅游学科和课程建设等。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篇(5)

早在1997年,湖南省就分别以委托经营与租赁经营的方式转让了张家界黄龙洞与宝峰湖的经营权,成为我国第一个转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的省份。此后,其他各地省市相继效仿。目前已转让旅游景区经营权或决定、鼓励转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的省、市、区范围分布较广,既有经济发达省份,亦有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省区。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曾一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研究,尤其成为旅游学术界、政府管理部门及旅游相关企业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仍需对该问题做一关注与思考。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比较复杂,转让的可行、必要与否,不仅涉及到其合法性的问题,而且涉及到资源、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不乏出现赞成方(包括谨慎赞成者)及反对方,笔者则属于谨慎赞成者一方。

一、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就我国旅游景区资源的属性而言,属于准公共产品。景区资源产权与其他普通产权一样具有排他性、有限性、行为性、可分解性与可交易性。这一属性为旅游景区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提供了更多的理论依据。

第二,需要明确旅游景区经营权的概念。界定旅游景区经营权概念是探讨其能否转让的基础。其概念界定中应明确以下几点:旅游景区经营权只是所有权的一部分,是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权转让不等于所有权转让。这一概念的界定为景区所有权转让的可行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三,转让不等于出卖。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并非所谓的“卖山卖水”,卖“祖宗留下的基业”。需要明确的是,不论景区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于何种经营者,旅游景区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手里。这是典型的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的旅游投资模式,体现了国有资源与企业资本的较佳组合。

第四,旅游景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分离与合并是运作方式问题。将开发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运用市场化手段予以转让,在合理的规制合同制约下,可以确保各方对所有权、监督保护权和收益权的权利与义务。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景区资源更好地实现其价值高效率运作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五,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本身并不一定会造成景区资源的破坏。而遭遇破坏常常是认识不足、规划不周、景区管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结果,当然也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可以解决政府在旅游开发、资源保护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减轻政府负担,调动企业与政府的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会为旅游资源的保护上赢得一定的财力、物力与时间。

第六,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创新景区经营模式,克服以往出现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弊端,强化监管,搞活经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还需强调的是,并不是“经营权一分就灵”。从理论上讲,旅游景区经营权可以转让,有其可行性,但并不意味着必须转让,其转让与否关键要分析哪种形式更有利于景区的协调发展、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保护,有利于公众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在实践中要对一些保护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做一定的区别,适度引入特许经营权市场化,谨慎处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一些反对者提出的问题也不无道理,在转让过程中应予以充分重视与避免。简言之,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与否,必须至少在以下三个标准的前提考量下做出:第一,能否实行严格的资源保护;第二,能否有效促进景区品味的提升;第三,能否真正使景区资源让社会公众享用。

二、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面临及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无疑是景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改革,改革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面临一些阻力。换言之,虽然旅游景区经营权目前在我国不断兴起,部分景区尝试成功,但在经营权转让热的过程中,难免出现转让失败的景区,如贵州马岭河峡谷、山东曲阜“三孔”、贵州镇远古城、山西乔家大院等。故需从这些失败案例中分析失败原因,总结出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与亟需规避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规尚未健全

目前我国对旅游景区资源的产权、产权实现形式、景区管理体制、经营者权利与义务以及景区经营者转让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制度未作出明确界定。部分政策法规的出台滞后于景区开发、经营、管理实践,缺乏先导性。至今未出台有关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方面的专门法规,对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方、受让方、可整体或部分转让景区的类别以及对各方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权责范围、相互关系均未作出明确规定,难免会造成经营权转让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不规范操作等行为,致使部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夭折,引发各方利益主体间的矛盾。

(二)国有资产易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是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旅游资源属于无形资产,其通常具有的稀缺性、垄断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价值无法准确衡量,目前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价值评估环节还未形成统一标准,因此对旅游资源价值很难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估。加之部分地方政府考虑到政绩问题与经济利益,在未作出合理性评估就急于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低估旅游资源价值,廉价转让旅游景区经营权,对景区景点无偿委托企业经营管理等,这些均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致使私营资本侵蚀国有资产,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政府管理机构监管不当

旅游景区经营权实现转让,实现了旅游资源的市场配置,使政府管理部门角色发生转换。但在实际转让过程中,政府监管往往会出现过死或过松两个极端:一些政府及主管部门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虽然与经营者签订了合同,但仍坚持政府主导,只是名义上转让了经营权,企业缺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一些政府及主管部门在转让之后存在“甩包袱”心理,对景区经营行为基本不闻不问,削弱对其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力度,造成管理缺位,导致企业出现粗放式经营,对景区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开发。

(四)企业短视行为极易造成资源破坏

企业经济目的与资源保护间的矛盾不可忽视。部分企业在投资开发旅游资源时,更多的是考虑到经济利益,所以再取得旅游景区经营权后,易出现短视行为,急于收回成本,无计划、无限度地开发景区的资源而不注重保护,忽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一些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在景区建设内开发与景区建设相不协调的项目,超负荷接待游客,忽视景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致使景区资源严重破坏甚至流失,其损失不可估量且不能恢复。

三、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若干建议思考

(一)加强法制建设,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实现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但目前我国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甚少。为了确保景区两权、三权分离的改革能正常运转,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十分迫切。首先,要理顺旅游管理体制,解决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要进一步划清景区资源权属,着力解决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中景区内产权资源归属等问题;其次,要规范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程序及方式,成立专门的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机构,负责收集和信息、进行景区资源评估、组织拍卖会、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等,同时要通过各方力量严格评定受让企业的资质;第三,要尽快统一转让标准,严格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手段吸纳企业进行旅游景区开发经营,严禁暗箱操作,坚决杜绝寻租、设租等行为。

(二)科学评估景区资源价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价格是转让协议能否达成的关键因素之一。转让价格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转让效果。转让价格过低,很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可能会降低受让方的收益预期。因此,首先要建立科学的旅游资源评估体系,对经营权转让价格做出合理性评估。应尝试采用动态的思维方式考虑旅游资源的成长与增值性,合理考虑物价水平、旅游者消费水平、可支付能力、旅游景区价值与属性、旅游市场需求、旅游承载力等不同相关指标在不同时期的特点,来减少静态定价造成的价格与价值的非合理性偏差,较为合理地确定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价格。其次要组织旅游领域专家、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当地社区代表成立专门的资产评估小组,共同科学评估景区资源的价值及经营权转让的额度,确保资源可持续保护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强化政府监管,实现景区健康发展

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之后,政府的监督与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健全和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可以督促旅游企业完善经营体制,促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形成良性循环,有利于优化景区开发经营中的社会、环境效益。因此,政府要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运用行政、法律及其它社会手段,正确引导和约束旅游企业投资行为,引导其合法、健康成长与经营,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旅游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加强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市场秩序、人力资源的监督管理,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景区开发经营规范有序。同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和监督旅游企业行为,加大对合同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公益性状况的监督约束力度。

(四)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定期评估景区资源环境

资源环境的保护是获得旅游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基础。旅游企业的命运与景区的命运息息相关,对景区资源环境的保护是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政府要强化经营者保护资源环境的意识,定期组织专家对转让经营权的景区资源环境进行评价,督促企业采取合理措施,严格执行经审批后的规划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开发经营活动对资源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防止其掠夺式开发。同时增加资源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对不重视资源环保的企业绝不包庇,采取警告、罚款、收回旅游景区经营权等不同程度的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五)合理控制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保障各相关者利益

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在经营权转让过程中,要全面、慎重考虑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转让形式、转让内容、转让费用、给付方式、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等相关环节与程序,并且做出明细的约定,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要明确转让后政府与企业权利与责任,解决经营权转让后不同利益主体责、权、利不对等的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利益激励作用,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妥善协调旅游景区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使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政府、当地居民、企业、旅游者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帕累托最优。

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篇(6)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与繁荣,各旅游景区开始将发展重心由开发建设转移到了景区日常管理工作中来,并将游客管理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良好的游客管理对景区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他能够有效提升景区旅游体验质量,是塑造高品质旅游景区的一条重要的途径,为此必须加强游客管理建设,不断促进我国旅游业的繁荣发展。

1.旅游景区游客管理现状分析

1.1我国旅游景区游客管理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对游客管理进行探讨还属于新兴的话题,因而在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我国游客管理意识最早源于对林业背景的旅游目的地,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这些地方由于旅游资源稀少、品质高,对游客的吸引较大,因此需要通过游客管理的手段来控制游客的容量。景区游客管理主要以管理游客的行为为主,重点在于阻止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景区资源的目的。由于受到“游客即上帝”的服务理念的影响,游客管理在我国景区的实际运营管理中还未得到真正的重视,尤其是在旅游淡季时,游客管理工作更加比较懈怠,所制定的各项管理措施也并为真正落实到位。

1.2我国旅游景区游客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目前我国景区旅游管理的现状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游客管理的意识不高,缺乏科学有效的游客管理体系,当前游客管理在景区管理中所占的份额很小,并且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第二,游客管理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对游客管理的内容、方式、实施程序等方面都没有进行专门的界定和管理,游客管理工作仅仅流于表面。针对目前游客管理存在的问题,必须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促进景区健康有序的发展[1]。

2.旅游景区游客管理要素探讨

2.1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是景区的核心,也是激发游客兴趣并产生各类旅游活动的第一要素,也是景区旅游业获得不断发展的重要资源保障。一旦景区的旅游资源遭到损害,则会是景区的经营受损,因此必须将景区的开发与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2.2游客

游客是景区的消费者,也是旅游资源的欣赏者,更是旅游经营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倘若没有游客,那么景区就失去了开发的价值,旅游经营与管理也无需谈及。景区中几乎所有的活动都围绕游客展开,因此旅游经营者在进行景区的开发与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以游客的心里需求为主,依据市场需要,注重游客的消费心理,设计出符合游客心理且具有特殊风格的旅游产品,从而不断增加景区的经济效益。

2.3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是旅游的服务者,景区资源的开发者与管理者。通常,旅游管理者为了能够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出了提供观赏的旅游资源外,还为游客提供一些基本的餐饮服务、交通服务以及纪念品销售服务等。旅游管理者对景区的开发方式、程度以及经营理念等都会对景区的管理和游客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2]。然而,由于旅游管理者的主要目标是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必定会出现因为追求利益而加大景区的利用强度,使得景区环境遭到破坏[2]。为此,在进行游客管理管理的过程中,旅游经营者要注重把握经济利用与景区环境保护间的平衡。

2.4景区居民

发展旅游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带动景区经济的发展,使景区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所以发展旅游业,首先还是要获得当地居民的支持和认可,因为他们与景区构成了一定的利益关系,在景区中也扮演着很多重要的角色,他们本身获取都可以构成旅游资源,既可能是经营者,又是旅游业发展的受益者,因此将景区居民纳入旅游发展与管理过程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

3.提高景区游客管理水平的策略

3.1重视游客的管理规划

旅游规划对游客的旅游体验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像游道、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计以及游客的休息地点的设计都与游客对景区环境的体验有着密切的关联,而对景区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区分设计能够有效降低游客活动所带来的各类负面影响。但针对游客乱扔垃圾、在景区建筑物乱涂乱画以及在景区大声喧哗的现象必须通过加强游客的管理来加以解决。虽说,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将游客管理纳入了景区的管理规划之中,但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需要通过加大游客管理在景区管理中的份额来不断完善我国旅游管理的理论框架。

3.2提高游客管理技术

管理技术包括两方面内容,即物质技术手段和管理技巧。通过物质技术手段与管理技巧的运用可以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传递效率。由于我国游客管理起步较晚,因而发展较慢,在管理方法上也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依据。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景区游客管理的技术[3]。

3.3加强景区管理人员的培训

由于目前我国对游客管理的不够重视,使得景区管理人员在游客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表现出不足,加之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因而管理水平提升薄弱。所以,景区管理部门应该通过各类途径和方法全面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的游客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水平[4]。

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篇(7)

一、引言

由于旅游行业的飞速发展,相应的衍生服务行业也在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获得了很大的提升发展空间,人们的旅游体验和旅游质量也得到很大的提高。随着,人们的经济水平和物质条件的提稿,人们在经济条件富裕的条件下,也逐渐对精神方面有了更高的追求。从目前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来看,人们在享受精神追求时,就会对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产生一定的依赖性。对于旅游也来说,在某种程度上人们精神方面对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的追求,就会使得旅游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的态势。

然而,从目前旅游行业的管理现状来看,在旅游业发展迅速的期间,难免会碰到一定发展问题,尽管对于旅游业所面临的困境,有关管理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大力发展旅游业,但这些政策只执行过程中有些却很难获得良好的长期效果,因此,及时地对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对策进行探讨成为摆在旅游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基于此,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对改善我国旅游管理的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以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旅游管理面临的困境

(一)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

近几年来,我国旅游业的发展遇到了很多的困境,旅游行业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比较薄弱。同时,一些城市对于旅游景区的规划力度、投入力度和建设强度的不足,这些都使得游客的需求程度远远不能满足,影响了旅游业的扩大发展。从旅游行业的角度研究而言,我国的旅游管理面临着较为明显的困境,具体来说,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难题:

1、景区基础条件层次不齐。在许多旅游景区中,特别是一些发展较早的旅游景区中,交通问题常常困扰着景区的管理者和游客。从整体局面来看,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建设中,对于旅游景区建设中的交通规划常常不重视,由此导致景区的交通便利程度远远不能满足游客的要求。换个角度来看,交通是否便利直接影响着旅游景区对于游客的吸引力,而且还关系到景区未来的发展质量,因此,交通条件应当引起管理者的重视。同时,我国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程度不高,景区的周边环境也不能满足人们对旅游产业的发展需求。

2、景区环境遭到破坏。在一些旅游景区内,市场可以见到垃圾成堆的情形,在游客不注意景区环境的影响下,造成了污水的处理并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在我国的旅游环境的相关规章要求中,也缺乏对于这一方面的具体要求,使得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做起来也很艰难,这对于旅游产业的发展也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外,我国并没有针对具体的旅游景点的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还忽视了对于旅游景区的环境进行科学有效利用与持久保护。此外,在旅游景区的发展过程中,旅游景区的相关部门也忽视了对于长期利益的考虑,这些都使得景区的管理工作陷入了困境。

(二)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

在我国的旅游的经济发展中,许多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定制的时期都比较久远,制定的管理制度往往更新换代都比较滞后。在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中,如管理权限方面,很多旅游景区的相关规章体系中并没有及时对各部门及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的制定进行有效明确。针对旅游行业的发展,很多的规章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世界各地游客的风俗民情不同,有着不同的习惯和特色,这对我国的旅游事业的发展产生很多的阻碍。

此外,我国的旅游管理部门在进行旅游景区的相关事宜进行指定的管理规章时,就会由于考虑不周等原因造成旅游景区的管理不足,影响旅游景区的逐渐完善和发展。但是,对于旅游的规章制度制定时,一定要对旅游理念的构思进行适时调整。对于旅游业的管理过程中,就会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于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能不同,在进行景区的管理时往往会出现管理任务交叉,管理景区重叠的现象。针对旅游景区的管理很多地方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常常会有很多部门的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造成职权重合、管理混乱现象。

(三)旅游产品的开发相似度高

在现在我国内开发的旅游景区内,常常会出现管理景区的开发内容出现相似的状况,造成对于对旅游产品进行开发的过程中,由于旅游景区的产品过于相似,让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享受不到旅游景点的独特带给游客异样的体验,留下的都是相类似的景区自然环境和可视化景观的印象,并没有与众不同的旅游感觉,特别是缺少深入内心的感受。此外,在进行公园的主体建设中选择的建设方案水平太低,已经满足不了游客的精神需求,造成旅游景区的欣赏的价值功能与娱乐目标都无法获得充分发挥。

此外,在进行同类旅游景区的特点比较中,他们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使一些处于劣势条件不好的景区开始大肆模仿热销的旅游景区的旅游产品。这些旅游景点的建设完全忽视了建设重要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由于景区的建设雷同性,造成游客的审美疲劳,容易对景区的旅游产品产生不满情绪。游客内心会觉得自己的旅游不值等其他原因,导致游客不会进行再次的旅游观赏。这些都会给景区的旅游带来一定的负担,无法为其所在的旅游景区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缺乏完善的旅游管理法规

在进行旅游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总是会忽视对于旅游管理法规的制定具有针对性,大多数的法规的制定都是地域性、临时性的。在制定旅游景点的相关管理规范时,主要针对的法规的管理对象是对于本景点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法规的制定中往往忽视了对于游客的利益的保护,缺乏相应的保护管理保障措施。

在许多旅游管理法规的制定中,由于旅游管理法规的制定都是缺乏法律保障的。针对涉及游客的自身利益的,在实施的过程中,总是存在许多困难。此外,旅游管理法规的制定时,总是牵扯的范围面积较小,管理的范围小不够全面。如大多数旅游管理中的法律法规中,环境及景点总是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的,这对于景点的开发产生了一定的限制,不利于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五)旅游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较低

在进行旅游景区的管理过程中,大多数的旅游景点都是忽视了对于景区的信息化管理,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技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无比重要的角色。因此,在进行旅游景点的管理中,对于旅游景点的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信息的发展对于在旅游景区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旅游产业管理信息化的程度非常低。从游客的角度而言,旅游产品带给他们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视觉享受,他们渴望看到更加赏心悦目的旅游环境,这对于游客的消费过程中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在进行旅游景区的信息化管理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发游客的“流动”。而人的流动对于旅游景区的收益是十分重要的。这也势必会涉及到商品的销售及费用的支付等情况。这个过程需要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旅游景区的相互结合,促进景区给游客提供更多的服务,能够有效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及旅游景区的收益。

三、我国旅游管理困境的应对措施

(一)加大对旅游项目的建设

在旅游景区的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景区的环境优势,进行积极的研究设计,争取建设具有一定环境特色的旅游景区。在进行建设时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旅游建设项目时,要充分掌握开发资金的投入来源。确保进行旅游项目建设时,项目资金的投入充足,确保环境设施的强硬,以保证旅游环境的安全性。要想该地区的旅游产业得到充分的发展,就要十分注重旅游项目的开发,确保旅游项目对于游客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进行旅游项目的开发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旅游管理中的相关建设人员,一定要转注对专项资金的深入管理,使得资金都能最合理地应用到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去。对于某些影响因素的正确运用,使得旅游项目的开发都能够科学合理,能够带动当地的经济进一步提升,促进旅游项目的开发和管理进行有效结合。

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尚在初期阶段,后期工作的开发及管理对于以后的旅游事业甚至当地的经济收入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在进行旅游环境建设时,一定要确保经济资金的来源充足,使得旅游行业的发展得越来越好,进一步带动经济的发展,实现良好的相互促进的局面。

(二)注重我国旅游行业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完善

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正在朝着行业管理的方向进行,在进行旅游行业管理中,管理体制是否健全与完善对于我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完善与整改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在我国的旅游景区的建设与管理中,大部分旅游景点还处在针对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阶段,这种管理模式完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旅游业在一步步的发展中,越来越朝着行业管理的方向发展,这种发展趋势正是因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才产生的。同时,旅游行业管理中,不仅仅要考虑景区的管理保护政策,还要为游客的自身利益进行考虑。另外,管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是将景区管理进行进一步细分,分配到具体的企业进行管理。而现实中的景区的管理工作几乎还是由政府进行的掌控,旅游企业的发展方向,一直在向着不断的健全与完善我国旅游行业的管理制度的角度进行。

(三) 加强旅游业管理当中的监督与处罚力度

我国旅游业要是想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就必须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旅游景区的管理规章的滞后性也是造成旅游经济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管理体制的制定一定要严格根据经济的发展趋势进行,在旅游管理制度相对落后时,会导致旅游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弊端。在旅游管理体系的构思中,一定要符合先进的管理理念。

此外,在进行旅游业的管理过程当中,必须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手段进行有效的景区的监督管理,必须加强相应的处罚力度。我国旅游管理过程当中,监督以及处罚相关方面的相关的管理制度发展不健全,就会使得管理景区的有关措施不到位。造成了景区的管理工作手段缺失,因此一定要做好相应的监督与处罚制度,有关部门一定要对管理规章进行不断的改进与完善,要结合当前的突出问题,制定出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确保今后旅游管理工作的有序发展。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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