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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与使命精品(七篇)

时间:2024-01-02 10:35:10

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与使命

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与使命篇(1)

关键词:常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3-0245-01

从上世纪90 年代起,受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冲击,许多国家民族的传统文化正在渐渐消逝,我国的文化生态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几千年来口传身授的传统民族民间活态文化面临着急剧的流变和消失,许多传统技艺也濒临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呈现出面临消失或变迁、演化的现状和趋势。我国众多拥有“非遗”的地区,传承人也青黄不接,有的地区传统技法更是受到了外国技法的改造和冲击。由此可见树立传承和保护意识,使我国众多具有悠久历史的“非遗”文化在新时期得到继承、创新与发展刻不容缓。

2011 年的《非遗法》的颁布更是体现了国家对其的重视程度。《非遗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非遗”教育。我国18 岁以下的少年超过了3 亿,但他们对“非遗”文化的热情并不十分高,娃娃们的视线一直被欧美、日韩流行文化长期占据。我国中小学“非遗”教育也不容乐观,长期以来,有的省份、地区的中小学在培养问题上,过分强调应试教育,而忽略素质教育,呈现出某种“封闭性”。也有些省份、地区虽然重视“非遗”在中小学中的教育教学,但往往实行“批量一刀切”灌输式的“非遗”教育,忽略了学生个体的阶段性、差异化等特征。这些都造成了“非遗”传承和保护工程中的少年参与严重不足的现状,“非遗”教学也很难真正融入课堂,很难真正做到“无缝焊接”,“非遗”在初等教育中的不兼容成为了突出的问题。

为贯彻文化部“非遗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宗旨,传播和弘扬非遗文化,2013年10月起,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多次组织非遗传承人来到沙河小学、旧堡小学、湖南小学、新陶小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展示展演”系列活动。非遗传人近距离教学生说评书、打快板、演皮影、练太极,传授技艺,传播非遗知识。让这些过上现代化生活的青少年,对非遗项目不再感到陌生和疏离。

“非遗”的保护在国际上的做法有两个版块:一是传承,让文化遗产活态延续。强化“非遗”的保护意识要从娃娃抓起。二是记忆,融入历史课程,用现代手段记录下来。“非遗”进课堂、进教材,是我国保持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举措,也是国外“非遗”保护的成功经验。通过“非遗”的教育传承,可以让一种民族古老生命记忆得以延续,这是一种长期被淡化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注入主流教育的渐进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对我国民族智慧和生存精神及活态文化存在的逐步认知过程,是极具理性精神和人性发现的民族情怀的融合过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非遗”教育实质上就是素质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重心在于“一老一小”,中小学传承“非遗”将一些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课堂与田野互动教学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个体差异化展示给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培养其生命血液,再从中选拔培养适合的传承人。中小学应当承担起“抢救”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以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为切入点,将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最富有创造生命力的初等教育融为一体,这对濒临消亡的“非遗”文化来讲,将是可持续发展的良性途径之一。把这一任务融入学校教学和科研,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教育的同时,完成保护和传承祖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对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而言,已不再仅仅只是单纯的课程,而是一种责任,一种初等教育对文化传承的责任。2014年,鞍山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与鞍山市教育局联合举举办“我们的中国梦”鞍山首届青少年剪纸技艺大赛活动。扩大了鞍山市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激发青少年对非遗的热情,承担起了“非遗”传承的职责

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与使命篇(2)

关键词: 高等艺术院校 “非遗” 责任 路径

“非遗保护,人人参与”是2010年中国第5个“文化遗产日”的活动主题。一方面它表达了国家行政部门对组织和引导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凸显出当前“非遗”保护缺乏社会力量有效支持的尴尬。自引入“非遗”概念以来,短短几年,我国已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87万项,其中被列入国家级“非遗”保护名目的约1400项,成为拥有世界级“非遗”项目大国之一。但是,在申报热潮的背后,是大量“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流失。据报载,60年间,我国传统剧种损失了三分之一,消失的舞蹈类遗产超过20多年前统计总量的三成。①事实证明,大量“非遗”项目传承链条断裂的趋势已日趋明显。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弘扬中华文化,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社会力量,高等艺术院校对繁荣发展民族“非遗”文化负有强烈的历史责任,必须从人类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肩负起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的历史使命。下文将从责任(必要性)与路径(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高等艺术院校具有传承“非遗”的天赋职责

全球化趋势承载了经济一体与文化多元两个重要特征。伴随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是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是学科知识的快速更新,是文化形态的多元共生和互相渗透。民族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文化概念的表述。一个民族如果没有自己独特的文化,那么民族的精神实体将荡然无存。而“非遗”正是民族文化里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它对一个民族的意义却非同寻常。作为文化传承最为重要的力量之一,作为新文化、新思想、新信息聚集的前沿阵地,高等艺术院校必须充分认识“非遗”文化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价值,在保护、继承的基础上创造、弘扬新时期民族文化的辉煌。

(一)当前“非遗”传承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呼唤传承方式的变革。

“非遗”在现代社会潮流下的式微,与“非遗”固守传统的单一传承方式有着密切关联。当前“非遗”传承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缺少科学的传承体系。

“非遗”是以人为第一要素的活态文化,主要依靠人类的口传心授才得以代代相传,因此,对传承人的发现、保护与发展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保护这些活态文化,政府制定了国家级、省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如何延续这些传承人却没有标准的模式可供参考。民间的传承方式以血脉相承、族内相传为主,传承对象的选择、考察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和简单的方式,与“非遗”庞杂的学科体系相比,传统传承方式缺乏科学、完整的体系支撑。

2.缺少必要的人才储备。

政府在不断地加大对“非遗”保护的投入,如资金、政策,但是,对“人”的投入仍显不足,而“人”正是传承的基础。比如“非遗”项目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需要大量的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人来完成;“非遗”的宣传、推广、传播与发展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来实施。资金和政策的投入是显性的,对改善“非遗”传承人的生活条件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对“人”的投入却是隐性的,虽然短时间内难以彰显其效,但确是潜移默化、不可或缺。而当前,更为急迫的问题是,“非遗”项目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人才的培养没有跟进,人才储备严重不足,使得“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3.存在维持与发展的利益矛盾。

文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适度的、合理的利用和开发有利于“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但是当前大部分“非遗”项目全靠政府津贴勉强支撑,维持尚可而发展无力,即使保住了眼下的这批“人”,“艺”仍有可能面临失传;有的在市场经济利益导向的作用下,以演代练、重商轻传,过多的商业活动干扰了传承人对于项目的钻研,开发过度而保护不足。维持与发展的矛盾也是生态文化与经济利益的矛盾,使二者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承问题。

4.缺少必要的创新环境。

多数“非遗”持有者出于自身生存和家族发展的需要,会极力保持技法的私密性和经营的垄断性,因而,传承人对“绝技”、“绝艺”或“绝活儿”密不传人,缺少美术工作者和工程师对其创作及工艺的交流指导,虽然有一些工艺口诀,但是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探索,致使部分工艺美术的表现形式陈旧老套,缺乏时代气息,市场萎靡。

(二)高等艺术院校在“非遗”保护中的责任担当。

据教育部2008年统计数据,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263所,其中艺术院校80所,另有开设艺术相关专业的院校在千所之上。作为艺术教育的高等学府,它们以艺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引领文化为主要职能,成为文化传承与交流的中心,在知识创造和传播的过程中悄然影响、改变着社会的文化形态,在保护传承“非遗”文化方面,更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无可推脱的使命。

1.艺术院校在“非遗”保护中具有独到的优势。

其一,具有完整的教育体系。保护文化最好的方式是通过传播文化、发展文化,促使大众接受文化、融入文化。保护“非遗”,保护传承人的最终目的是传承和发展。高等艺术院校具有完整的教育体系,可为“非遗”保护提供体系支撑。

其二,具有良好的创新平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艺术院校具有多学科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渗透整合的优势,能够从不同的学术视野、研究视角开展研究,这是其它研究机构难以企及的。

其三,具有突出的地缘优势。受区域经济和文化的影响,“非遗”具有鲜明的区域特征,充分反映了特定地域文化影响下的社会群体的艺术特性、审美情趣和价值观念。艺术院校扎根于地方,生于一方水土,养于一方水土,针对地方的文化资源具有近水楼台的科研优势。

其四,具有优厚的人力资源。艺术院校不仅学者云集,学生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艺术专业的学生经过高考的选拔,不仅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而且在学习锻炼的过程中提升了综合素质、专业素质和创新创造的能力。

天时、地利、人和的交融,给予了高校艺术院校从事“非遗”传承的无限自信,也使得高校具有了“非遗”人才培养的天然使命。但是,也有一些源于自身的制约因素阻碍了艺术院校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发挥。

其一,认知观念的滞后。我国当代高等艺术教育起步较晚,深受西方十八、十九世纪“学院派”教学体系的影响,西方视觉价值体系的文化方式占据了重要地位,甚至产生了“西方文化中心论”的观点。在这种教育环境的影响下,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注重外来文化而忽视本土文化、注重强势文化而忽视弱势文化、注重书本文化而忽视民间文化、注重整体文化而忽视区域文化的误区,在文化的时代性与区域性的关系上,出现了矛盾。

其二,师资力量的不足。大部分艺术教师并未接受过系统的“非遗”知识学习,很多高校开展“非遗”传习是以聘请代表作的自然传承人为基础的。而这些传承人有的年事已高难以从事教学活动,有的囿于文化水平而不具备基本的授课能力,导致了进行传习活动的师资力量严重匮乏。

其三,价值取向的偏移。在价值认知上,高校对“非遗”传承缺乏足够重视。对于“非遗”文化传习,有的师生认为是“过气”文化无需倡导,也有的师生认为是民间技艺何必钻研,对其文化价值缺少尊重和重视。另外,功利教育的影响还致使大学生在艺术创作时往往会出现思想狭隘、品位世俗、技术单一、脱离现实生活的弊端。

其四,评价体系的缺失。长期以来,艺术教育的考核评价体系存在重专业轻文化、重书本轻民间、重技巧轻理论、重课堂轻实践的现象,导致部分师生人文素质及理论基础较为薄弱,知识结构单薄而难以开展深层次的研究。而且,“非遗”传习活动在大部分艺术院校还没有纳入正常的教学课程体系,评价标准、认证体系的缺失不利于“非遗”的保护传承。

二、艺术院校进行“非遗”保护的实现路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针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针对人才培养的体制改革,指出要“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②,这些都为我们进行“非遗”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思路,即在“非遗”人才的培养上,也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非遗”人才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积极探索“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的新思路。

“培养什么人”和“如何培养人”不仅是确定办学方向的前提,而且是解决“非遗”传承人培养问题的核心。在“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理念上也必须强调以人为本,构建“艺术教育与传统文化相融、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结合、专业实践与服务社会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思路,为“非遗”保护、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积极输送大批优秀的艺术人才。

1.以本位回归促艺术教育与传统文化的相融。

民族传统文化是艺术行业蓬勃发展的“根文化”,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当下文化的发展,都是在传统基础上的传承、变革与创新。作为数千年来文化没有割裂的民族,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如果背离传统,就会迷失方向、丧失根本。文化本位的回归就是要提升高等艺术教育的人文自觉,在教育的知识体系中反映本土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文化价值,对丰厚的传统文化进行科学梳理、深入挖掘,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非遗”保护工作的新特点、新任务、新方法和新途径,让学生们在博大精深的“根文化”中充分汲取艺术创新的养分,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传承,并不断发扬光大,为德艺双馨的“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奠定思想基础。

2.以人尽其才促传授知识与传习能力的结合。

当代传习教育必须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学生个人选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基于“因材施教”的原则,“非遗”传习可采取“菜单式”培养计划,加强学生的兴趣引导工作,围绕两个课堂建设,有计划地聘请传承人作为第一、第二课堂教师,有组织地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传习活动,强化学生民族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此外,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非遗”传习基地,邀请民间艺术大师、专家学者、专家教授举办民俗文化讲座,组建学生民间文化社团组织,组织传习竞技活动,通过提供活动场所、给予经费支持、聘请指导教师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接受“非遗”文化教育的机会,为学生们提供自由选择的发展空间,为培养具有创新开拓精神的“非遗”人才奠定能力基础。

3.以学以致用促专业实践与服务社会的结合。

社会既是学习实践的载体,又是“非遗”传承与展示的平台。结合传统节假日、纪念日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传承“非遗”、服务社会的意识,提高学生运用学科知识进行实践和创新的能力,推进教育教学与社会生产、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一方面,积极搭建校外实践平台。与社会行业组织共同建设实习传习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和就业创业基地,实现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生就业“三基合一”,大大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面向社会开展实践活动。“非遗”传承要与地方政府紧密合作,围绕政府规划策划、组织专业实践活动,借助公开展览和媒体报道达到民众宣传的目标。实践活动既能为学生的专业技能锻炼提供平台,又能满足政府宣传地方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服务社会的过程也是艺术院校把握行业动态、适应市场需求、融入社会发展的过程,为培养社会适用的高素质的“非遗”艺术人才奠定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

(二)优化教育教学体系,努力打造“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1.优化专业设置,创新课程体系。

艺术院校应紧紧抓住教育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拓宽学科专业方向,加强公共平台的人文通识教育课程、民艺教育课程与专业教育课程的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构建灵活、连贯、系统的课程体系,并通过这种整合与优化使得“传统文化基础”、“艺术理论”、“专业基础”、“专业技能训练”、“公共选修”等课程群相互连接,相互支撑,形成从文化基础知识、传统艺术表达、现代艺术思维到实际操作的多层次的专业训练体系。新体系有利于改变原有教育体系中“传统”与“现代”相互割裂、“人文”与“科学”泾渭分明、专业局限突出的现象,还有利于突破学科藩篱,促进文理融合,理顺专业的关系,提升传习实效,既能彰显学校教育特色,增强创新优势,也能促进“非遗”保护走进现代科学的阵营。

2.适应传技要求,改进教学形式。

“非遗”传习活动与常规的教学要求不同,相较“言传”,更侧重于“身授”。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尤其注重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文化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证明,“体验式”教学形式的适用有利于“非遗”传习,即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呈现或再现还原原有的“非遗”情境,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建构科学知识,拓展实践能力,产生文化情感,提升创造意义。“体验式”教学是“以人为本”的教学观,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它在传习活动中的应用不仅仅使学生可以经由生动的教学形式而获得知识,还在于促使人从辩证发展的角度去认真考量生命的意义和文化的价值。它的意义还在于一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有利于对每个学生的潜能进行开发;二是鲜活生动的实践载体有利于知识灵活运用和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三是学生主动参与、自觉实践、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有利于提高学习的兴趣,增强自主学习的能力;四是民主、平等、互进的师生关系,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敢于质疑、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学术精神,完善健康人格。

3.依托科研平台,培育创新人才。

若要保护好民间文化的多样性,就必须重视其在现代城市中的创新发展。艺术院校要依托科研平台,致力于研究“非遗”保护领域中的应用与理论问题,促进“非遗”在当代社会的文化传承。一是大力加强高校“非遗”研究基地、研究所建设,筑巢引凤,凝聚优秀人才,尤其要吸纳经验丰富的老艺人加入传承研究。二是鼓励教师将当代艺术的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非遗”的创新传承之中,寻求民间文化元素在现代美术、设计、音乐、舞蹈等诸多艺术形式中的重生。三是整合社会力量,构建校企联盟,共同开发研究项目,在提升“非遗”传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实现经济开发、文化价值与文明传承的共赢。四是开展专项活动,以深入有效的传承研究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

总而言之,“非遗”传承的精髓在于以“人”为主导因素的文化的传承,艺术院校传承的不仅仅是“非遗”华丽的外表,更是其深沉的内涵,是民族的文化基因,也是民族的未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的十年,必将是高等教育腾飞发展的黄金时期,艺术院校必须紧紧抓住这个战略机遇,力争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等工作积极主动地融入“非遗”保护传承的伟大工程中,践履神圣职责,探索传承途径,完成本位回归,建设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

注释:

①中国青年报,2010-6-13,第1版.

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与使命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文化生态;活态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46-0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在一些国家兴起,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我国于2004年加入此公约。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官员、学者纷纷为非遗保护献言献策,但在这种“非遗热”的背后,非遗传承人却成为讨论的缺席者。而他们却是活态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与传递者。最该有话语权的传承人的失语注定我们的各种讨论在一开始就存在致命的弱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对他们的社区母体或族群的民众具有现实意义,他们对非遗的生存前景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作用,没有他们参与并适时反馈信息,保护措施是否得力就无法及时得到检验。所以,调查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措施的认知,了解传承人的真实意愿和面对的现实问题,对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具有基础意义。

河北省拥有不少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启动实施“河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6年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各地市县也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河北省同样缺少对非遗传承人的后续调查和跟踪研究。本文以河北省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的认知为视角,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再思考,希望能对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有所贡献。

一、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笔者对河北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行了调查,相关内容包括传承人对国家和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政策法规的认知、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入选名录后的传承情况、最佳保护方式和发展前景以及商业化等问题,综合分析有关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初步了解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一)关于“非遗”法律保护效果

传承人对相关保护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非遗”法律保护取得一定效果。他们普遍反映,被确定为“非遗”后,所传承的文化遗产知名度得到提升,媒体关注度增加,有媒体或机构、个人对其传承的“非遗”进行记录、拍照或录像,有的得到国际交流的机会,想拜师学习的人有所增加,也得到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生存情况较被确定为“非遗”前有所改善。

“非遗”中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美术、歌舞等属于民间文化表达的部分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一定保护,还有一些传承人主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也有一些传承人选择通过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那些已经投入市场竞争的“非遗”。一般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非遗项目,其传承人商标意识越强,生存能力也较强,反之则较弱。还有少数传承人使用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总体来看,传承人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弱,能主动为“非遗”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传承人目前还是少数。

(二)“非遗”的演变、传承情况

许多传承人都认为,与传统相比,现在所传承的“非遗”已经有不少变化或内容减少较多;使用的场合也有很大变化,尤其是民间音乐舞蹈类,传统的使用场合多为民间节日、庙会、庆典、拜神祭祖等活动,不少与民间有联系,在形式的背后有丰富的文化意蕴,而现在的使用场合很有限,有的已转为商业演出。即使这样,传承依然很难。相比而言,传统技艺类的生存、传承情况较好,有的还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安新芦苇画、曲阳石雕等。可见传承情况与“非遗”自身性质有很大关系。

(三)“商业化”问题

同样,因“非遗”自身性质的不同,传承人对商业化的看法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与民间、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的态度比较矛盾,他们了解商业化带来的好处,但也担心商业化会淡化、破坏所传承项目的文化底蕴与精神内涵,影响传承者的学习动机,不利于真正传承。更有一些传承人明确表示所传承项目完全不适合商业化,保护非遗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传承、光大传统文化。而与民间、文化传统等关系不太密切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持欢迎态度,甚至主动寻找商业化机会,其中不乏成功的例子,尤其是传统技艺类。

(四)影响传承的因素

传承人对影响传承的因素认识较为一致:缺乏有效地传承机制,年轻人不愿意传承;人们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非遗失去了生存环境;非遗缺乏创新,没有市场前景等,甚至传承区域群众对保护的认识问题也被提及。

(五)最好保护方式

鼓励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举办文化活动为非遗项目搭建平台,加大宣传;保留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希望政府加大投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保护等都在传承人的选择之中,而让文化产品商品化也是一些传承人的考虑方向。安新芦苇画传承人杨丙军说,传承非遗文化,一方面要把传统技艺完整地保护下来,延续民族的血脉,另一方面还要紧跟时代步伐进行创新,在坚守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载体的创新,使传统技艺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1]。杨丙军公司良好的销售业绩就是对他这种做法的一种肯定。而井陉拉花传承人武新全曾经着力创新拉花艺术,但他越来越感觉到拉花必须回归原生态,因为很多创新后的拉花都失去了原有的韵味,已经变成一般舞蹈了。所以,不论在什么时候做什么样的创新,古老的原生态的拉花艺术不能丢[2]。总之,让大家了解非遗,使用非遗,让非遗真正走进群众的生活,非遗才会有活力,才能传承下去。

(六)主要保护责任承担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传承人能用在传承、发展非遗项目上的时间较为有限(当然以此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传承人除外),事实上,不少传承人只是出于责任才坚守至今。面对现实难题,传承人非常强调传承区域群体的传承责任,同时认为传承人、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力量也应该承担责任,有了政府的支持,传承人对传承前景还是乐观的。

二、关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思考

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从传承人认知的角度来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一)保护内容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难保护,问题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性”,更在于其表现形式背后的与民间信仰、文化传统相关的精神内核。因而单纯技艺类的保护起来比较容易,越是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越困难,但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所在。所以对于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连同传承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一同考虑,这样才不会得其“形”而遗其“神”。

(二)文化意义与经济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远大于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人看重的实际是其经济效益,如果保护的出发点有问题却希冀得到好的结果无疑是自欺欺人。我们看到的“非遗异化”现象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我们必须摒弃那种以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非遗”是否值得保护的思维模式,更不能有把非遗当摇钱树的想法。

(三)原生态与创新问题

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来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对象,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原生态并不是排斥创新,而是排斥脱离所处环境、脱离传承区域文化认同、破坏非遗精髓的创新。相反,越是与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的创新,越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种创新反过来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四)行政干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原本就是一项自上而下推动的工作,行政干预从保护工作一开始就存在。实际上行政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抢救、保存了那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唤起人们保护非遗的意识。但是过度干预,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规律的干预不是保护而是破坏。有些学者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民俗”成了“官俗”。笔者认为,从国际、国内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完全去除行政干预是不可能的,对非遗保护也是不利的。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顺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给予良性干预,实现由濒临灭绝的民俗到政府扶持的民俗再到传承群体认同的活态民俗的转化,最终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

(五)传承机制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当前的难题是非遗后继乏人。非遗的传承不仅需要传承者,还需要有接受者,现在的年轻人原本对非遗就不感兴趣,再加上非遗的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但学习之后的前景并没有什么吸引力,仅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许多项目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而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对传承人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要关注被传承人的切身利益[3]。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提升传承群体的文化自觉,依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教育机构、传承区域群体、传承人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来传承。比如梅花拳的保护,广宗县政协协助政府采用民间传统形式向一些资深拳师授予“武术世家”的称号并赠送木刻门匾,还每年组织以梅花拳为主题的民间艺术节,让日渐式微的梅花拳文化重新得到社会关注。广宗县政府在农村小学体育课中专门增设了以了解梅花拳为主的课程。在县政协的积极推动下,广宗县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城镇、农村对梅花拳及其团队建设的重视和保护,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梅花拳焕发出新的活力[4]。这种群体认识的提高才是非遗传承的最好土壤。

三、建议

首先,政府必须彻底摒弃功利主义思想,提高认识,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角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次,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注重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

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讨一直强调“要尊重文化持有者自身的意愿”,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统保护的倡议”到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直贯穿了这一原则,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仅为了收集一些歌舞或故事,更重要的是要让它们在母体社区作为一种活体文化传承下去,留住我们多样的文化。“礼失求诸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乡野,其保护也应该回到乡野。我们必须尊重传统知识来源群体或个人的文化习俗与意愿,尊重他们对非遗的一切自然权利,尊重其自然的传承特点和传承方式,尊重他们发展所传承项目的自,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不能代替传承区域群体作决定,当然更不能命令必须如何发展。

现在所看到的“非遗”只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至于将来发展成什么样,我们只能引导,无法决定。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注重对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教育民众珍视当地文化传统,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这样非遗才不会失去生命力。

再次,把握个性,区别对待。非遗保护应把握个性,区别对待。对于适合商业化的,给予其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对于不适于商业化的,尽力打造展示的平台,加大宣传,在不破坏其自身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提供展示舞台,结合各地乡土教材建设,推动非遗进课堂,从娃娃抓起,解决后继乏人问题;增强传承人和传承区域群体传承的自豪感和使命感。鼓励、帮助传承人著书立说,对濒危项目作好抢救式记录,多收集其作品,使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有文献上失传的遗憾。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文化上的根,它的流失是我们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失,我们必须立足现实,从文化多样性的大视野上、从中华文化传承角度来理解非遗保护工作,培育文化生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课题组成员:董保莉,温芽清,王岩云)

参考文献:

[1]非遗博览会白洋淀芦苇画抢风头[N/OL].http://,2012-09-08.

[2]武新全.原生态的拉花不能丢[N/OL].http://.cn,2008-03-07.

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与使命篇(4)

【关键词】 主导作用、青年工作者、项目传承人、非遗爱好者

作者:许茂琦 重庆市文化艺术研究院

“截止2010年底统计的数据,共查明我国现有的非遗资源共计87万余项。其中入选世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有34项,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的有7万余项。”在惊叹我国传统文化如此丰富之时,同时我们也应感到这条非遗保护之路的“任重道远”。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6月日起正式实施。这表明国家以法律形式正式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国家对非遗越来越重视,促使其保护队伍也越来越壮大,除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单位的非遗工作人员以外,每个项目的传承人、高校非遗专业学生及社会中非遗爱好者形成了四个方面的主要保护力量。而在这几股力量中,青年人的主导作用日渐凸显。

首先,从专业保护机构来说,各省、市的非遗保护中心、群艺馆,以及文化馆等机构在对非遗项目进行数据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存档、展示中,其大量而繁琐的工作需要一群对工作认真负责,精力旺盛的工作人员来进行。而在这一系列的工作中需涉及到利用摄影、摄像、录音、图文绘制、建立数据库、网络宣传(网站)、制作图片展览等形式留存。在这一过程中,含有大量现代化科技的元素需我们利用新技术进行,这一部分技术的掌握则需大批不但有业务素质,且需有相关专业素养的工作人员来完成。青年工作者在高校因所学专业对口,做起现代化形式下的非遗保护应是驾轻就熟。

其次,作为项目传承人,在继承老艺人技艺的时候会融入自己的新思路、新方法,使传统工艺在新形势下展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既保留了传统文化的精髓,又不断融入创新。

作为非遗专业的高校学生来讲,学校里专业化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有利于日后以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式进入保护系统工作。壮大保护科研机构。

而作为非遗爱好者的青年一代,他们有热情、有干劲参与到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活动中,例如各地中小学将“非遗”引进进课堂、引进教材,得到热烈反响;通过成立非遗保护青年志愿者社团组织安排参观学习技艺制作工厂、访问传承人、游历非遗博物馆等方式激发年轻人的保护热情,与之深入交流。这种保护的新途径不仅加强了非遗保护的宣传力度,也能提高青年人的文化素养。

如此说来,非遗的保护大梁就完全由年轻人来挑行不呢?这里边会不会有什么弊端呢?俗话说:“嘴上没毛,办事不牢”,更何况这是关乎我国文化传统基业的大事。

保护工作老帮新,技艺传承老带青。无论是政府的保护工作,还是艺人的传承技艺,都需要一个渐进过程。

作为保护机构的年轻人来讲,除了青年一代同有的浮躁心理外,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实践调研,和对项目知识掌握不全面深入,是工作最大的障碍。特别是传统戏剧、传统音乐、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类别项目,由于深植乡野,且流传年代久远,加之没有足够实践去了解、研究,易造成“只知其名,不晓其涵”的普遍现象。保护工作不能扎实深入开展。

作为艺人来讲,前辈的技艺精湛、经验丰富,对传统技艺的感情深厚,对传承的工作责任感强烈。而青年一代,对新事物的本能附和,和受到金钱价值观的影响,容易产生浮躁心理,认为“这些老手艺不挣钱,什么东西都是越先进越好。”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容易造成对继承工作的疏远、抵触,甚至放弃。

同样,不论是非遗专业学生或是业余爱好人士,在仅凭的热情之后,又有多少是能支撑他们不渝投身保护事业中去的呢?

虽然如此,我们不可能停下非遗保护的脚步,青年一代也终将接过老艺人、老专家们肩上的大旗继续前行。“传承”,不光是针对传承技艺本身而言,更体现为保护工作中的承前启后、继往开来。青年是我国的未来和希望,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力量,加大对非遗保护队伍的人才培养才是挽救那些濒临失传的传统文化的最好办法。

一、对保护单位的青年工作者进行多方培训。

具体说来,开办专家讲座、定期组织研讨学习班、开办青年论坛、设立青年课题专项基金等方式,调动青年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将老一代“非遗人”的工作经验传给接任者。而作为青年工作者本身一定要树立起远大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学习文件法规,积极深入田间地头考察调研,将本职工作做到扎实、到位。

二、加大对新一代非遗传承人技能和资金上的扶持力度。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辽宁大学教授乌丙安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看不见的,它是以人为载体的,它的拥有者存在于民间,是他们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关键是传承人。年轻人对非遗缺乏热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大部分非遗项目难以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解决的措施在于一方面要提高自身技能,依靠生产性保护等措施实现传承,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这些项目的投入,解除传承人的后顾之忧。

三、“非遗”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举措。

各地“非遗”工作部门应积极向青年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鼓励青年开展非遗项目的调查研究,营造青年参与非遗保护的良好氛围。这种新途径,大力加强了对青年学子们的宣传教育,为提高青年的文化素养做出了积极努力。

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与使命篇(5)

1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河北省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通过劳动人民长期对生命的探索和通过在生活实践中感悟而创造出来的,它是我省各族人民辛勤劳动的智慧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包括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它的历史文化是丰富而珍贵的,它包含着劳动人民的精神、情感、品德、个性、亲和力和凝聚力,是一个地区地域特色的重要表现和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文化艺术发展的见证,具有精神文明、文化历史传承发展的重要价值。因此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保护以及合理的利用,对践行科学发展观、增强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2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现状

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深厚且有着较长的历史,拥有很多传统的民间文化遗产,被列入河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中的项目多达130项。但多数文化遗产的资源在延续过程中不断萎缩甚至消失。因此,研究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形成、特征以及延续和保护,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如果充分利用起来就可在保护的基础上促进文化、历史、艺术的发展。

在河北省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承与发展多半以举办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演出,举办举行各种民间音乐、舞蹈、绝技的表演,如河北鼓吹乐、常山战鼓、井陉拉花、唐山皮影、乐亭大鼓等。这些曲艺舞蹈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举办类似形式的表演、在庙会、集会、祭祀、重大节庆时表演,这些表演形式可以在民众中宣传保护遗产的意识,促成文化产业的正常发展。但也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人稀少,有些甚至后继无人,难以对此项文化进行行之有效的传承。为了可以使河北省的历史文化可以继承发展,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找出更加科学的方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3 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传承的重要性

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这其中,将以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引入大学,让高校肩负起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成为传承与保护非遗的一条有效途。因此,增强对河北省“非遗”的认识,扩大我省高校师生对“非遗”了解的知识面,同时增强保护遗产的意识及责任感,为“非遗”对文化事业的支撑与发展打好基础,进一步巩固提高“非遗”在我省的社会地位。

这些项目进入高校,不断得到了良好的传承与保护,而且还丰富了校园文化的内涵,拓展了大学生业余文化生活,提高了大学生的身心素质,使学生们深入地了解河北文化,从而更加热爱河北,激发大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热情。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来看大学生应承担起抢救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使命,把这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融入自己的教学和科研,使其成为有机的组成部。

4 河北省舞蹈类“非遗”在校园传承的问题

首先,因为专业舞蹈教学场地制约性较大,导致在没有开设艺术类学科的高校学生没有排练厅上课。其次,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稀少且大部分在河北山区,师资力量达不到高校开设课程的需求。再次,因为在高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较少,导致大学生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情有余,实践不足。对一些非遗项目如“昌黎大秧歌”“永年太极拳”“井陉拉花”等我省“非遗”项目约六成大学生表示不了解和不熟悉,即使在非遗项目开展较好的高校被调查学生的百分之四十表示对这些项目不感兴趣。因此在高校进行舞蹈类“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5 河北省舞蹈类“非遗”舞蹈教育传承形式

5.1《河北省“非遗”民族民间舞蹈教法》

通过《河北省“非遗”民族民间舞蹈教法》的课程设置,积累进入课堂传承的不同的非遗舞蹈项目的资料,量身打造具有河北鲜明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舞蹈教材,同时将《河北省“非遗”民族民间舞蹈教法》课程建设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课程。有针对性地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对高校中开设艺术类专业舞蹈学科的同学进行科学系统的教学,以课堂的形式传承保护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与使命篇(6)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传承人诉讼;私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0-476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实施至今,已近5年,从公法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化了政府部门保护、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从实际上来说,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犯、盗用、窃取,启动公权力进行干预的程序远远比及时的权利救济滞后得多。特别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日,任何停滞、固守的财产都无法实现完整意义的市场增值,因此“非物质”的财产已经大步进入了商法领域的流转轨道,比如各种脑力成果或知识产权的出资入股。在自由市场经济的视野下,“流转”才意味着财产权益的实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稀缺物,其市场价值的实现与流转增值,更需要强有力的私有财产规则。正如大卫・休谟的观点:“我们可以说任何在获得、使用与控制方面可能产生争议的物都需要财产规则,尤其是那些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比较稀缺的物。”[ ]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私法领域应有的经济价值得以流转体现,社会性保护意识的养成也就成顺理成章之事。因此,“在私法领域唤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与“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财产权利的流转与实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命题。在法律实践意义上,守卫一座权利的“孤岛”,往往造成权利理念的淡漠,不如实现权利的流转,往往能唤起实现权利的热情。

一、非遗权利保护的私法必要性:属性定位与二元结构

从一则案例说起:四川省某地一户郭姓人家传承自清代以来的手工豆腐干作坊手艺,一直用于生产经营,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曾申请商标权利保护。后一外来豆腐干企业在先注册“郭X豆腐干”商标,并提讼要求郭姓人家停止手工作坊的生产。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商标权进行了支持。同样的豆腐干生产工艺被一纸商标权的认定而做出了高下之判,基于商标权权利的垄断利益,该正宗溯源的郭姓人家还能不能在市场竞争中亮明旗号而不涉嫌侵权,并获得有力营销地位?后在法律专业人士协助下,该郭姓人家依托现有法律,将其手工作坊的传统工艺与传承文化进行申报,经认定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才在法律地位上扳回一筹,保留了作坊生产经营。问题的引出在于,如果商标等知识产权是一项伴随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应当是什么样的权利?

在长期的探讨中,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性质做出了多种解说,其中有代表的包括国内学者李发耀研究员提出的“传统资源权”说[ ];学者郭玉军、唐海清提出的“文化权利”说[ ];而最为集中的观点是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系“知识产权”说,其代表论著包括国内的甘明、刘光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 ]、严永和教授的《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张耕教授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 等。在诸多学说中,笔者更倾向于认同中央民族大学韩小兵教授的“新型民事权利说”。[ ]从法律属性的明确定位上来说,一项属性模糊的权利无法获得法律的全面保护,真正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还在于创设其为新型民事权利并给予其有效完善的民事权利救济规范,现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模式仅仅作为借鉴和学习吸收,类似可资借鉴的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单行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包含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明确归于民事权利项下。[ ] 知识产权最终纳入民事权利体系中,比较经典的论述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相并存在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单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来看,就已经可以明确其作为精神产品、具有权能和经济利益归属的效益。若知识产权作为精神产品,能与物质产品权(民法上“物”)相提并论,那么作为历史悠久、具有经济转换价值、文化传承功能的集体精神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有什么理由不赋予其民事权利客体的地位呢?

霍菲尔德与拉伦茨对“民事权利”的界定方法,为我们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属性提供了工具论意义。从权利创设角度来说,所有财产权利都是通过立法将公共资源,如国家的土地和物质财富给予某个民事个人,让其作出使用的决定,而不必考虑社会上其他利益的影响,从而缔结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试图寻找法律权利的“元形式”,在权利的概念下,进一步细分出“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的更小元素。[ ] 而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选择性的将法律关系进行了解构,将法律关系分析为“权利和权能”、“预期取得”、“法律义务”和“其他拘束、负担性义务”、“权限”等。[ ] 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属性进行上述两种解构方式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受到保护的特权要件,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形成一定权利流转的客体,主体能将其自能贯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备有实现预期取得的实践意义,包括当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推升旅游产业、知识产权经济等各种预期利益的实现。最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形成过程中,他人的行为不得侵犯该权利,还须承担一定容忍义务和拘束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具有民事权利性质无疑,即私法属性。

从社群共有、族群共有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具有“公物”的性质。德国学者提出的“公物的二元结构”,指出“公共产品”上存在“二元权利属性”[ ],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这种“公物”之上,实际存在着私法性质上的权利与公法性质上权利的并存,其所处法律关系同时接受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因此,单单通过公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就显得捉襟见肘。而稍对国际做法进行考量,就会发现在日本、韩国这样比较重视民族文化遗产的国家,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参照该国对知识产权产权的私法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二元保护进行了尝试,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类似的法律,如《文化资产保护法》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给予私法上权利的保护考量。

二、非遗权利私法保护的驱动力:市场契合与流转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增值与实现都离不开流转,民事权利传统的应有之义包含所有权人的支配、占有、处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也不例外。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次级问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正当性论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机制构建”,前一个问题是属法哲学问题,后一个问题是法律技术问题。

(一)公地悲剧:非遗权利流转的必要性

2003 年10 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 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或简称“《公约》”)。《公约》由此成为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呼应的国际公约, 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 这些措施包括“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认为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反对的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然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就不应当赋予其可用于民事权利的地位及流转的空间。事实上恰恰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转正是保护其作为人类共同遗产属性的唯一途径。有名的“公地悲剧”,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假设存在一块公共用地(在此处指代共有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每个人都用权去使用这块既定的土地,那么将没人有动力去关心庄稼是否已经播种,土地是否被滥用,每个单独个体对公共用地的滥用,都可能会造成由全体共同承担责任和损失的局面,并且滋生投机行为,因此集体行使权利最终导致的结果是集体冷漠和土地的贬值、损失。而如果将这块土地分割为许多小块,分配给个体种植经营(所有权仍然是集体),个人对于土地的使用权独享也就意味着要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土地不受损失,并且对土地使用的规划将明显走向效益增加的选择,最终每单块土地的增值部分加总,其总体效益也有所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也面临“公地悲剧”的范式,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仅仅停留在静态权利的层面,它就只具有象征意义,即该权利属于某群体、某民族、某社团等等,而只有当它的权利成为可以流转的动态权利,即使用人、所有人可以借此进行处分、交易,在流转过程中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真正得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既具有公权性,又具有可以直接转换经济利益的私权性,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流转驱动,仅靠行政立法,当然无法实现对该权利的最大化保障。

(二)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出资入股”的设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市场的流转可参照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方式与公司法进行对接。笔者认为,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流转机制建立在法律允许自由出资入股的制度基础上,使得其可以类似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一样,成为可投入市场流转的无形财产,这样更有益于整体效益的增长和无形财产的最大化应用。首先,要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估价的权威机构,如果没有估价,转让机制就无从谈起。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规定同时还降低了旧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与货币出资的门槛比例,在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如何市场化流转的过程中,其作价评估机制一方面要考虑社群、族群的集体利益量化,还要考虑对该权利市场价值的客观衡量以利于达到各类市场主体所法定的出资比例门槛。其次,在实体法的层面上应该尽快完善一整套权利行使制度,如非遗产权权利人可依据确权保护行使占有、支配、继承等权利。最后,在权利流转的过程中,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的物质产品,应当受到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而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进行表演、展示等服务活动,需经权利人或是传承人许可,权利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以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转经济利益的实现。完善现有无形产品市场的保护机制,才能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市场的契合,实现利益增长与效用的发挥。

三、非遗权利流转的困境:收益份额保障与权利主张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入市的接口,可以分别从旅游促进、艺术形式展示、传统知识传播三个方面展开,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困境,也在这个三个方面最为凸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旅游收益对接是最常见的一种权利流转模式,我国四川省、云南省等旅游大省,都不同程度的借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扩大了宣传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四川省2015年旅游宣传中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语的,占比高达66%,如“彝族火把节”、“羌笛演奏”、“川北薅草锣” 等 ,几乎成为当地旅游业的名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促进了旅游收益,可是旅游收益是否完全反哺该权利的族群社群,或者说能否完全回馈该族群社群的公共福利,就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私法上的权利流转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旅游收益中的权益份额就无法得到明晰界定,旅游景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旗号在宣传品上任意印制用作商业招揽而权利人得不到应有回报的现象比比皆是。

艺术形式展示的私法领域保护就更值得高度重视,在各类无形艺术形式的表演或者展示中,其产生的市场收益对权利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回馈作用,无偿取用和占用盗用屡见不鲜,如“苗家服饰”、“侗族大歌”为代表的民间艺术;“鼓楼”、“吊脚楼”等为代表的传统建筑艺术,被国外盗用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 ]而在艺术形式的展示中,权益归属的问题,也成为当前权利人面临的困境。

在四川省不乏传统知识传播与市场流转的成功尝试,如“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与泸州老窖酒业公司的结合、“井盐汲制技艺”与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的结合、甘孜州南派藏医药与当地医药业的结合等等,都成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经济效益发挥出:权利人或成为公司股东,或成为直接受益人,或得以设立文化基金回馈群体。但同时我们应看到,在传统知识的传播过程中,滥用盗用现象仍然不绝,甚至出现一些技术实力雄厚、法务力量强大的企业将传统知识进行包装修饰并取得知识产权。“灯台树等云南少数民族世代相传的医药,在成功被进行商业医药开发后,成为医治相应疾病的特效药,但信息提供人均未因贡献了关键的传统知识而得到任何回报。”[ ]而值此时刻,权利人不仅受到侵权损害,还将面临权利主张和救济的难题:当面对合法(至少形式上合法)、市场垄断的知识产权时,权利主张与举证将成为难以完成的任务。

四、非遗权利保护的私法底线:传承人诉讼与举证责任倒置

(一)主体确定是传承人诉讼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似乎只侧重于通过行政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甄别、认定、传播和保护,但众所周知,一项既定的民事权利固然离不开公法领域的保护,如用益物权的设立、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即便是形式审查,也要遵照行政法领域的司法流程进行管理、登记,如果出现问题,还可能引发撤销、注销、追责等后果。那么,最简单的逻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仅仅靠文化管理部门的行政保护是否就足够了呢?当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被侵犯的案例时,权利归属人(即主体)有没有主张权利去法院主张救济?由谁去主张救济呢?

从现实中来看,通过启动繁琐的行政申请、投诉流程,效率远远滞后,如同国有资产委员会代为管理国有资产一样,“直接所有者”的缺位,难以避免偶有的利益冷漠。云南省知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赵晓澜就曾指出:“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是特定民族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实际上,云南省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已经有意或无意地借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但在旅游经济发展中,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民族、群体或个人,除了少部分直接交易的民族服饰、手工艺品等能得到经济回报外,其他大部分的经济价值并未反馈到权利主体本身。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开发和利用时,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对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少数民族群体或个人的经济发展,未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明确传承人诉讼,就成为私法领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底线救济。

真正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为民事权利,那么直接赋予其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就是应有之义,任何高效率的行政机关都不可能比利益直接关联者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做出努力更为热情,确立传承人诉讼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从法律规定来看,传承人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受益者,其掌握该传统遗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开展传承活动,并可以随时将这种影响力转化为市场竞争力,获得经济利益,将其定位直接利益关系者是自然而然的事。

回到前面“郭X豆腐干”的案例中去看,传承人能利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进行利益转换、进行商业活动的保护、品牌亮明旗号的辨识等,一旦权益受到侵犯,传承人在寻求行政保护未果或者滞后的情况下,传承人作为该民事权利的直接利益享有者,理所当然成为诉讼的主体,反过来说,正是传承人诉讼主体的确认,才能完整意义上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地位。传承人诉讼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救济的底线,“有资金有技术实力的公司通过创新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形成专利、版权产品后,甚至可以进行市场垄断。”[ ]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主体权利主张的保护缺失,如何及时、快速的制止他人盗用或无偿滥用?当出现上文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会因“先天不足”而丧失与他权利平等博弈的机会。建立传承人诉讼机制,能直接改善这一局面,能在最大限度内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被侵犯和盗用的情况,对于社会保护意识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

(二)举证责任倒置是传承人诉讼的核心

1、举证难易程度的考量

而在传承人诉讼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资源与集体财产本来就应该被置于高于一般无形财产的保护地位,这也是符合国际公约与行政立法强化保护之思路的。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属性,无形、可塑、动态等,都造成了传承人在面临侵权诉讼中的取证难,而责任倒置,将举证负担归于被告或者侵权人,只有当被告或侵权人自证其活动未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活动具有另外的合法权利支持以外,都应该支持传承人的救济主张。举证责任倒置的设置,进一步强化了传承人受保护的程度,既是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国际精神,又是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

2、预防成本的考量

从侵权责任的法源来看,卡拉布雷西最早提出了严格责任的观点,这种观点要求让“能够以最低代价避免成本的人(the cheapest cost-avoider)”承担损失,这种理论即是有名的“市场预防”,或称“一般预防”。能够以最低的代价避免成本发生的人自己可以进行适当的成本――效益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行为。[ ] 如上文所述的“有资金有技术实力的公司”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提取出精华部分并形成知识产权进行垄断,传承人就有权对其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必须对其垄断权利的合法性、原创性进行自证,而如果该公司的权利取得本身就条件充分、原创性早就得以认可和固定,那么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被告公司也仅仅是非常简单的事,从这一角度来说,被告公司的举证责任并没有畸高,是与其在先使用在先权利已经具备条件相适应的;另一方面,如果传承人提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所受盗用、仿制等侵权行为进行对抗时,面对已经在先抢注的知识产权时,要苛求传承人对对方原创性进行举证,就将出现取证难甚至无法取证的尴尬局面。从现实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集群及传承人往往是民间弱势主体,并不具备侵权人的技术实力以及知识产权法务集团化的强势地位。

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与使命篇(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区;立法;保护;完善

【作者】陈文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武汉,430060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3)01-0195-005

广西是一个拥有11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自治区,每个民族都有着十分丰富、独特并且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这些内容概括起来有:神话、史诗、歌谣、音乐、舞蹈、戏曲、曲艺、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各种艺术、技艺及礼仪、节庆和体育竞技活动种类。如何保护好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防止其被全球性商业文化冲击而逐渐衰落乃至灭亡,是关系到自治区存续法理基础的重大研究课题。相比其他省市,作为享有自治区立法权限的广西,如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何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完备的、有广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现状

2005年广西曾制定过一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共6章40条,内容包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主体、保护的方式、法律责任等,是一部体例完整、逻辑严密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实施使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正式纳入了法制轨道。正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实施和指导下,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态势,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成功举办了“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桂林山水旅游文化节”、“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柳州奇石文化节”等一系列大型的民族文艺活动;还因此影响和带动了一批民间融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典型:如灵川县江头村群众自办的“博物馆”、靖西县的“绣球村”、阳朔县高田镇的“民间雕刻”和福利镇的“画扇”、融水县的苗族芦笙队等等。

由于各项基础工作的顺利推进,普查工作现已基本完成。收集到资源线索133290条,重点普查项目超过4500项,出版普查成果汇编450册。文字记录6745,09万字,拍摄照片72980张,录音1440.63小时,摄像5150小时,收集实物3296件。名录体制基本形成。截至2011年,共有37个项目列入国家级名录,193个项目列入自治区级名录,730个项目列入市级名录,5627个项目列入县级名录,国家级传承人16人,自治区传承人240人。

此外,还推进了如下工作:1,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工程。通过文字以及摄影、摄像、录音等影视记录,开展记忆工作。截止2011年已完成3项。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工程。一是建设具有生产、传习、展示、销售等综合功能的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二是建设具有保护、传承、展示、宣传等功能的传承示范基地。推行“五个有”标准建设传承示范性基地:有一个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师资队伍,有一个固定的传承活动场所和展示舞台(小广场);有一个包括文字、图片、实物等内容的宣传长廊;有一个规范可行的传承计划和管理制度;有一个学艺的传承群体。三是评选、命名一批青少年传承教育基地。截止2011年已建成一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8个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工程。继续完成好37个国家级名录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编撰工作,争取按计划完成全部丛书的出版任务;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编撰资料的前期收集整理出版工作。4,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工程。截至2011年,已建立自治区级铜鼓文化(河池)、壮族文化(百色)生态保护实验区,在建的有瑶族文化(金秀)、侗族文化(三江)生态保护实验区。

二、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律法规,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的规范作用。”在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在社会治理中享有至高无上地位。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归根到底是由立法上的缺失而导致的,这些问题只能通过加强和完善立法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性质与一般立法不同,由于各个利益主体都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诉权,这样就会引发各种利益和利害关系的冲突,所以一般立法的目的旨在平衡各种利益和利害的关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主要目的并非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而是要明确一种保护的责任和制度。如果立法中不把这种保护责任和制度细化,明确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则立法将被大打折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实施过程中,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同时也暴露了不少存在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在修订完善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加以改变和调整。

(一)认识不到位

1 各级领导干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当下,不少领导干部不能充分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含义,无法深层次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所具有的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以为然。主要原因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中。

2 社会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社会大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和源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但是,由于商品社会充斥着急功近利和浮躁无知的氛围,使得社会大众对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究其原因,这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媒体义务宣传责任有关,比起兄弟省区市,广西在宣传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着差距。

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也没有规定表彰制度和“逐步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影响公众了解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投入不到位

2011年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300万元,2012年又安排了350万元,这些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致使部分县(市、区)的专项经费短缺问题十分严重。此外,目前经费的拨付方式不利于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别是在广西这样经济不发达省区,专项资金往往由于当地财政困难被统筹或部分统筹使用,文化部门为“顾全大局”只好默认当地政府的做法。

究其原因,《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对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过于笼统,没有规定经费管理部门,也没有涉及经费的具体运用以及设立专项拨款制度,留下了立法上的空白。

(三)人才不到位

据各市县的普遍反映,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大因素是人才太缺乏,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不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存在于民风民俗、历史传承和现代生活之中,无声无息,让人看不见、摸不着。这个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较高的门槛,需要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队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课题,现有的体制和工作机制难于适应保护工作的需要。

主要原因是:1,现有人员文化素质相对较低;2,学科设置人才培养与现有保护形势不适应;3,没有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4,国家和自治区对项目分类保护的有效规范还没有形成;5,由于“”、应试教育等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交叉影响,社会民众已经被固化成为单一面孔,社会已经没有留下太多可供多样性传统文化生长选择的空间,而民间艺人似乎将要变成一个历史名词。只有当前社会中还存在着普遍的关注和热爱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才能为该项工作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

(四)政府责任不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没有凸显“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政府的责任,减弱了保护的力度。目前,广西绝大部分保护单位尚没有专门从事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除南宁市文广新局新设立有非遗科外,其它市、县、区的保护工作机构还在维持原有的工作格局,由原社会文化科或文化馆负责兼顾,在人员经费不增长的情况下,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使得保护工作任务不清、责任不明,加上社文工作任务重,只能见子打子,疲于应付。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国家机构编制改革、压缩的大环境影响,加上文化部也没有明文要求设立机构,全国多数省区都各自为政,地方要成立新的机构和增加编制难度很大。

三、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由于立法的原因,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体制和机制上,目前还存在许多缺失和漏洞,这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按总体目标、总体规划协调统一和有序地进行。令人欣喜的是,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和自治区民委、自治区文化厅等有关部门已经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这些问题都有望得到解决。

广西应该利用自治区的立法权限,尽快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一)坚持以宪法精神为指导

为了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以及立法的科学性,国家所有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宪法至上的立法原则,落实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宪法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立法工作应体现民主、、人权保障、法治和有限政府的价值追求,才能取得合宪性、合法性的基础。《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使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语言和风俗习惯等的保护和尊重有了具体的规范。《宪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一条款是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国家必须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的认定,是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最高指导。《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这是宪法对公民文化权、少数民族文化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宣示,以此来约束和规范国家公共权力,“其结果是获取公共利益”。非物质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是一种文化权,这一权利在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的应有之义。

(二)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就是合理开发利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焕发生命力。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将会使“输血”变为“造血”,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提升为地方文化产业优势,打造成地方的文化名片,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发展,则是为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凡到广西桂林旅游的中外人士,必定要到阳朔观看山水实景剧场《印象·刘三姐》。该剧涉及的广西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刘三姐歌谣、侗族大歌、采茶戏、瑶族服饰、侗族木构建筑营造等,该剧实现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转化为极具市场价值的商业产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的典型案例。当然,在现实中确也出现了某些乱象,有的歪曲、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意,故意使用民族文化中的禁忌内容哗众取宠;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丧失了尊严,沦为商业的“奴隶”,损害了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

广西在立法中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贯彻“保护为主、预防为先、合理利用、继承和发展”的方针,利用、继承和发展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必须强调合法性的原则。

(三)明确差别保护的原则

何谓平等?平等不是不加区分的一视同仁,而是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基础上,让每个个体得到它应得的部分。广西是多民族聚居区,丰富的少数民族构成,必然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壮族的嘹歌、布洛陀、刘三姐歌谣、那坡壮族民歌、壮剧、壮锦、铜鼓,瑶族的长鼓、盘王节,侗族的大歌、风雨桥,京族的哈节等。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不一致,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状况也各不相同,有的面临着生死考验、处在消亡的边缘,有的发展势头强劲、风景这边独好。广西还处在经济不甚发达的阶段,各项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在僧多粥少、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在保护这些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胡子眉毛一把抓,没有紧扣重点和中心工作,就必然是广种薄收、难见成效。解决这个难题的出路就是实事求是,在不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确立差别保护的原则。对特有的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特别关注,在立法中应当采取特别对待,特别保护的方式。对一般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一般关注,在立法中采取一般对待和保护的方式。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权利保障

子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孔子作为礼乐文化的传承人,是礼乐文化能否继承发扬下去的关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同样应该重视传承人和传承制度的建立。所谓的传承人制度是指,为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国家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地位,并给予财政支持和明确其职责的法律制度。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的作用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灵魂和载体,只要抓住保护传承人这个关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纲举目张。

正是立法的粗糙,才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现实生存状况陷入到难堪的窘境。当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出现生存危机时,由于法律规定太过笼统,没有对传承人进行物质保障的具体措施和步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承成为一句空话。建议广西在立法中对传承人的确立方式、物质保障、生活保障、权利范围、传承的具体人数和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切实将传承人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传承人的认定与选拔也应制定操作规范,建立传承人动态信息报告制度,执行奖励和退出机制,借鉴日本和韩国的“人间国宝”制度,建立评优表彰扶助激励机制。

(五)落实政府主导的原则

从2000年起,各级政府文化管理部门机构职责都普遍增加了“归口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一工作职能。然而,各地政府对基础保护工作投入仍然普遍不足。建议在立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以真正落实政府主导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政府层面的支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便是资金的支持。缺少必要的保护资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会成为空话。立法中应该明确各级政府资金投入的责任,明确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并随当地财政收入成正比例增长。各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机构应该建立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从而确立利益分配机制的基础。该基金由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协会负责管理,同时,在自治区层面改革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加强监督机制,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

(六)明确宣传教育的责任

广西应该通过立法上的先行先试,规定新闻媒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义务宣传的责任,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使得人们能够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同时在自治区层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解决各地进校园工作零敲碎打的局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之中,培养学生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意识,将传承工作前置,破解传承难题。同时,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工作写入立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宣传和弘扬构建平台。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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