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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保护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0 10:45:24

非遗文化的保护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54-0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文化权利为其法律基石,相关国际公约亦奠基于文化权利基础之上。从基本人权保护对象的视角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的属性。目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保护问题仍困扰着学界与立法机关。笔者基于文化权利的基本人权视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以期有助于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作为基本人权的文化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理论基础

文化权利是属于特定文化的人对这些文化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国际社会和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是各族群和社区对其文化的参与、文化身份的保有和文化尊严的尊重方面的权利。“文化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相并列,是一个民族在保有和发展方面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文化性的权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基于发展人权和文化权利实现的高度,在参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制定和通过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文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方承认每个人有权利:(1)参与文化生活;(2)享受科学进步和对其实施所带来的惠益;(3)对其自身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带来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该条款是文化权利的重要国际法渊源。

1950年,T.H.马歇尔把21世纪描述为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被学者称为人权发展史上的第二代人权。与其他基本类型的人权相比,文化权利概念内涵丰富且处于动态的发展中。在相关人权国际文件中,精准的文化概念和文化权利的内涵还难以寻觅,但基于相关国际人权文书对文化权利有关列举性规定之内容,笔者赞同吴汉东教授把文化权利厘定为公众参与文化活动并从中享有相关利益之权利[3](P325)。

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一项关于人权的科学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人权事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推进。松浦晃一郎(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和平、发展与人权的基础性工作。20世纪以来形成的人权以及文化权利理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1 文化尊严和文化自由权

尊重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即要求尊重他人文化之尊严和文化选择之自由。文化自由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或群体有自由参与或不参与文化生活之选择;二是个人或群体享有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或缺的自由,个人或群体在参与文化生活过程中不受国家或政府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干预之自由。文化自由不仅指通常意义上的科研自由,还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选择个人身份的权利、接受信息权、使用选择的语言的权利和自决权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西方国家的强势文化,在存在状态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弱势。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与原住民或发展中国家的族群相联系,而发达国家的文化主要是工业或商业文化,相比较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劣势地位。应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官方机构和相关组织积极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和保护工作中去。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文化自由权应在一国或一个地区社会内部得到实现,相关民族、族群和社区享有文化尊严权。

2 文化认同权

文化认同权是各个国际人权公约关于文化权利首要界定的权利内容,意指每一个文化群体都有权保留并且发展自己特有的文化,不论在更广义的语境中自己的文化与其他文化是如何整合或如何相关联的。为表述思想、创造创作和传播作品,人人都可以通过利用包括自己的母语在内的其选择的语言进行上述活动的权利;接受尊重其文化特质的优良教育和培训是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人都有资格参与其选择的文化活动及从事自身所特具的文化生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某一族群和社区的人们对其自身特征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是维持该群体及其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桥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助于维护一个民族、族群和社区的文化权利,可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性和文化一体化过程中的竞争力量,从而更好地巩固处于弱势地位的该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

(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实施所带来的利益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知识产权保护

前 言

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2.主体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大多数已经与该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或寻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续继承人。

3.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当今各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

4.公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相对公开的,尤其是传统草药、舞蹈、技艺等,使得“盗用”现象时有发生。

5.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它们在传承的过程中产生、创新、完善,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存疑的观点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的标准机械化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两者在区别中也存在着联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主体上,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5]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它由特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人通过传承所掌握。

2.客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出现,具有固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民俗节庆或传统技艺,没有固定载体。

3.时效上,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灭,所涉及的知识产品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产物,其保护理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从私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不能理解为“个人化”的权利。个人主体与共同体主体的私法二元结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该类主体是知识产权主体保护的核心,后者为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利益的情形,如商标法中关于集体标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或一定数量的群体。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谋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他们所追求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

2. 从无形性角度看,知识产品由于其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价值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智力资源,具有非物质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结合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表现,它们可以被认知和再现。

总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并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从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延伸到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服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目标点,一是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利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如下保护: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特征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2.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前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使用。积极保护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地理标志,特别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意义。

3.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赋予的垄断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披露技术信息,保护期满以后,发明创造便进入公共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信息,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及公开程度诉求不同的保护机制。最后,对于无法诉诸著作权等形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结语

在一个越来越类同化、几乎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监视下的世界中,独特的文化将获得更大吸引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体系性的,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同时,任何的法律都不应当被理解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应当是一个工具箱,能够有足够的选项加以整合。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应立足其特殊属性,寻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因素。

参考文献:

[1].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3].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4].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

[5].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J].学术论坛,2007,(3).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保护措施;利用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资源、文化资源、科学资源和经济资源,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必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财富。然而,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我们大多数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还未建立,保护意识非常浅薄,大量极具保护价值的民间文化遗产正在逐渐从我们身边流失掉。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我们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入挖掘,并寻找其合理的利用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如下: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不足

当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实际上,对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已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中于世纪之交启动的一个新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或者说它之所以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陌生及认识不足,其原因:一是缺乏法规措施、缺乏智能资源、缺乏抢救保护资金;二是某些文化遗产的传承渠道不畅、原生态传承缺乏自觉、民俗流变冲击大;三是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识,造成教育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脱节,从而不能培养出提供文化遗产所需要的社会人才;四是缺乏对民族文化资源整体价值的评估,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相对滞后,缺乏正面主导参与等等。

2、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消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它承载着民族一代代人的文化记忆,是民族多样性的文化符号,但这些记忆和符号是极易消失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忽略和忘记,且较之有形遗产,它们更加脆弱和不可再生。

比如,有一位扎巴老人能够演唱世界最长的史诗《格萨尔》,它能够演唱其中的34部,当他1986年逝世的时候,我们仅记录25部半,其余随着他的逝世而亡佚;满族坤宁宫祭神音乐中三弦和琵琶的伴奏乐谱也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消失;千百年来传唱的川江号子曾经是长江的魂魄,如今已成没落的千古绝唱。类似的情况在国内,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还有很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全面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工程,它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天然的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承,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有的甚至是一种伴生现象,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其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其文化遗承的基础。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和宣传应该全面详细,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割裂开来。

2、提倡原生态保护,建立规模适当的保护区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能够依靠动物园圈养,必须依附相应的自然环境。与之相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要提倡原生态保护。

特定的文化空间产生了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依赖特定的文化空间而生存。只有在相应的文化空间中才能认识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面目,也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它所依存的环境中加以保护,才能是完整的保护,其相关信息丢失得最少。有鉴于此,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有必要建立适当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使被保护的遗产项目依其自然的生存方式得以延续。

3、利用地方文化馆,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文化馆作为政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群众文化的龙头,在社会群众文化中具有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人才优势、阵地优势和资源优势等三大优势。

地方文化馆的业务干部可以围绕自身的业务,承担起本专业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职责,还可以协调当地各类文化艺术骨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自身具有的人才优势。地方文化馆还拥有群众文化活动设施,便于开展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研究、展示的硬件,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另外,地方文化馆还有着雄厚的资源优势,可以把宣传和介绍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任务,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推广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层次、多角度的,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将成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魅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品类繁多,不仅有民间文学、民间美术、传统工艺、手工艺、还包括民族语言、服饰、饮食、风尚习俗以及民间仪式、节庆、竞技活动等表现形式,它们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如可将民间美术设计在人们的日常用品中,或产品的包装上面;将传统工艺、手工艺制作成有特色的纪念品;结合旅游开发,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让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一个鲜活再现的载体。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传承、延续、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文化魅力。

2、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一种永恒的精神的宝藏。旅游业在当今时代的快速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机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还是一种需要大力开发的旅游资源,它的发展潜力巨大。这种资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更体现了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充分展示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参考文献: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4)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按照这一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二、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出之后,社会各界纷纷把注意力投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过程中地方文化自觉的一种表现。在全球化面前,地方的人们开始认识、理解本土文化,并且意识到本土文化的重要性。所谓“文化自觉”,其意义在于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们对自身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文化的发展历程与未来有充分的认识。这种文化的自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直接推动力。

在全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并配合社会各界为打造和谐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全球重视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大背景下,开始把民族文化的保护纳入重要工作的范畴。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办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了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并对如何建立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做了重要阐述。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我国全面启动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搜集、记录、整理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形成普查报告、保护项目清单,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等。

在做好资源普查工作的同时,我国也注重从法律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管理、利用、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非常有利。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整体队伍不健全,专业类人才紧缺

我国各级文化部门大多数尚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的设置落后于工作的开展。原有的专业人才队伍或老化,或流失,到目前为止已荡然无存,现有人员岗位不定、业务不专、质量难以保证。

(二)经费资金不足,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经费资金不足是长期制约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最大瓶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更是极度匮缺,使该项工作启动难、开展难、深入难。特别是近年来市场经济意识在群众心目中越来越强,没有一定的经济力量做支撑,群众难以配合工作。

(三)认识不充分,缺乏力度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时间专注、艰巨但是十分光荣的事业,不仅可以传承和发扬我国的传统文化,而且可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利用。但是如果只是单纯的抢救和保护不能发挥其应用的作用,如何做到合理利用和动态性保护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课题。下面就这方面进行讨论分析。 

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由于开展时间较晚,概念较新,普遍存在较大的认识误区,有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混淆 

广大群众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的认识完全缺乏必要的概念,存在很大的认识误区。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应该充分遵照全面、详细、有针对性地来开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全面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工程,它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天然的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承,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有的甚至是一种伴生现象,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其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其文化遗承的基础。 

2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延续和传承 

(1)《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与《文物法》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使其得到充分的保护 

应该制定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其进行法律定位,使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受到法律的保护。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有相通和不可分割性,也可以采取对《文物法》进行修订,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内容,使其便于操作,有法可依。 

(2)强调政府主导,进行全面普查,制定抢救方案和长远计划 

应该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的领导和投入,建立专门的机构和班子,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案和长远规划。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有相通之处和内在的联系,为了使其在尽量少增加经费和机构的前提下有固定的班子专门开展工作,此项工作可以由政府职能部分牵头,同事责成各地博物馆负主要责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制定有效的目标任务开展抢救保护工作,这样就可以避免另外形成新的体系,加重财政负担。 

(3)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介标准,成立专门的评审班子,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应该通过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应完善的评价标准,以目标任务的形式,对每一个申报项目从申请、立项、批准、抢救、保护、开发利用等全方位进行一条龙服务。政府文化管理和事业部门都应该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3 抢救、保护的本质在于传承和利用,实施动态保护,提升其文化内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标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动态保护,其实质就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使用和流通中得到不断的自觉抢救和开发利用,使其从根本上解决其使用价值与遗产价值的矛盾。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发掘其文化内涵,不断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认知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受到现代文化的冲击,其社会群众基础开始出现动摇,有的面临着失传的危险。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口传心授,祖祖辈辈代代相传的,一无文字记载,二无图形图画,三无学校培训和政府支持,多数是个体行为或者是走乡串镇,流动性强,个性差异大,随意性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未经过很好的组织和提炼,只是感性的和经验的简单积累,在理论上没有很好的总结和系统化,其实用性、艺术性、理论性、对传统文化的影响力等方面均难以形成系统科学的立体形象。为此应该加大对它们的总结、梳理、归纳、提炼,使之上升到较高的理论高度,并赋予其独特的文化内涵,以获得其在当前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接受,保留并扩大其群众基础。 

(2)运用市场经济的杠杆,抢救、保护、利用三管齐下,拓展其进入市场的空间 

政府应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状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其存在范围、技术含量、艺术价值、民间传人、经济利用价值等进行全面掌握,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作为制定抢救保护计划的有力依据。 

(3)在符合抢救保护原则下的动态保护,应该严格尊重历史传承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不能抛弃传统的主体而用现代的加以取代,应该是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传承方式,保护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努力使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项目保留原生态形式,在此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商业包装和开发。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使其得以传承与发展,促进抢救、保护、利用、发展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4)动态保护不等于政府管理的缺位,而应该是政府管理工作的强化 

单纯的抢救和保护只能在短期内维持这个项目的现状,暂时解决濒危的局面。但是,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不能让濒危项目躺在政府的怀抱里,把它作为避风港,那样的保护是被动的、消极的,只有把抢救保护放到市场的环境中去经受考验,实施动态保护,提高全社会的保护热情,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抢救、保护和利用的问题,才能提高广大手工工艺者的生产积极性,变被动抢救为自觉保护,并不断发扬光大。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6)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实到具体的个案,落实到普遍的传承人,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分析与实践。不过,由于缺乏深层次的关于传承人性质差异的研究,因此很多保护方案只限于部分传承人才具有意义,或者说,一些地方性保护政策往往偏于一端,造成保护上的失误。

一、总体性保护

2003年9月29日至10月27日,联合国科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通过了重要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保护的迫切性,提出了明确的宗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同时,首次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确立了较为具体的总体性保护方案:(一)确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二)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三)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四)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既可促进相关保护机构的建立,也可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习俗予以尊重,还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机构并创造促进它的利用。(五)通过教育、宣传和能力的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和传承。(六)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方式,强化其价值和传承。

政策层面,总体性规范国家各个社会群体和个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与保护,总体性实施国家行为,以专门机构的方式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就是说,以国家意志来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分散的、无组织的、长期失去合法性的国家传统上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整理和保护。这样一些政策,无论在权威性、参与性方面,还是在整体性、系统性方面,都将一国一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很高的地位来认识并加以专门性管理,给予其合性身份,达到了实施保护的有效性目标。

研究层面,强调总体性的指导与合作,以研究的方法深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部分,寻找其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在人类学意义上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线索与传播规律,同时,为总体性政策提供支撑性条件。在这个层面上,研究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目标。

普及层面,强调总体性的范本和传播体系,以教育、公共传播体系和国家示范性代表作来引导国民关注和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长期的国家制度性努力来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理论和传承价值,是为上述层面目标的最终达成而确立的基础性方针,根本意义上,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传承的核心方式与必然策略,因此,普及层面的总体性要求,事实上已经奠定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坚实基础。

与之相适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沿袭了《公约》的思路,也主要从制度、研究和普及三个层面来推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是一个总体性保护方案。由此,我们可以将这些方案所强调的保护方法称之为总体性保护。

总体性保护基于自己的宏观目标而没有落实到传承人保护这一次级的保护项目上来。但从系统性的保护要求来讲,传承人必然是其重要的保护内容。可以将这一总体性保护方案看作传承人的总体性保护。从我国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命名现状来看,总体性保护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我国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第一批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和传统医药等五大类;第二批涉及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五大类;第三批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非遗的十大项目。这些保护名录,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传承人保护的意识与措施是明确而有力的,在这些众多项目中的传承人的评审中事实上也兼顾了整体性原则,注意到以国家力量来展开总体性保护的必要性。

另外,总体性保护的积极意义是,在各种文化力量并存共鸣的时代,在世界文化受到全球性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影响之际,总体性保护可以完成一种文化整合,既在文化系统内容,也在全球化将背景下的各种文化系统之间,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为一种文化形象,一种贯串于人类文化史之中,融汇于不同文化系统之中的具有文化核心价值地位的内容,并通过一系列的总体性运动和世界性传播,最终将几乎被现代文化与信息文明所淹没的文化遗产重新拉回到社会文化的台面上,重新唤起人们对文化传统的反思与兴趣,重新建立起人类智慧与理想的历史线路。在这个意义,总体性保护是一种起死回生的策略,它已超越了自身目标与宗旨,而成为人类文化在今天如此繁杂、多元的社会中必定要呈现出来的一种面貌。

与此相关,我们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发现了总体性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症结,必须要以某种方式去冲破,去打开。最大的问题是,总体性保护是以普遍性法则建立起来的保护方案。而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所必须反对的。也就是说,总体性保护走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反面。这样一种保护,如果没有认真的、细致的、批判的眼光来执行,就很可能回到了保护之前的状态,以一种原则去衡量无数的个性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么不得要领,没有实际效果,要么就会大量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保护成了摧残,总体性也就完全失去意义。

二、类型化保护:走向非遗保护实践的有效原则

在民间工艺传承人的保护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有较为宏观的保护政策,但对于十多类民间工艺传承人而言,则面临困惑。政府强调要保护传承人,主要以市场化方式加以保护。这显然是一个单一原则。在传承人当中一些有其他职业,不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也有传承人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传承人与所传承的工艺之间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情况,而是有着复杂的关系,有的以此为生,有的则在生活充分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一种创作,还有的在市场化中找到了传承的方式,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果以市场化来总体性保护,则很难从中为所有传承人找到一个统一的保护方案。因此,我们有必要来重新思考:这些传承人,是否可以重新找回其个性化的传承方式。

基于此,我们提出了类型化保护观念:即针对传承人在年龄、职业、民族、性别、传承方式、传承目的以及对非遗的态度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将传承人保护分为三大类: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和开发性保护,据此制定个性鲜明的传承人保护方案。扶持性保护是指保障传承人的生计与基本发展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尊重和捍卫传承人基本的生存权,理解和同情传承人的生活处境与人生际遇,将保护的第一原则落实到传承人的日常生活与家庭生计方面,充分鼓励传承人在生计困境中要志存高远,不弃艺术和传统,建立长期的扶持关系,为传承人恢复健康的身体与身心创造条件,为传承人自觉而坚定的担当传承使命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

引导性保护是指政府以政策咨询、知识推介、发展设计等方式协助传承人找到发展之路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注重并推动传承人走向社会,引导和提升传承人的传承意识与传承决策,将保护重点放到政策方面,有效利用传承人自身的良好环境与经济社会基础,创造一种整体性的传承氛围,为传承人更好地担当起传承使命。

开发性保护是指政府在施政实践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社会经济增长的一个积极因素加以运用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动力价值,将传承人纳入到社会发展的主轨道上加以运用,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社会保障,推动传承人开发所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空间与社会功能,将传承人的文化创造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融于一体,突显出传承人的历史地位和文化价值。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能体现我国历史文明和民族传统及其特色,它是中华民族发达文化的结晶和悠久历史的见证。然而,如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切需要我们的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

从词源的角度讲,遗产的英语为“heritage”,源于拉丁语,指父亲留下来的财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承人一旦消失无法再生。因此我们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度,首先从概念的理解及界定开始。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通过口传心授且代代相传的文化遗产,它是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及文化基因,且被誉为“人类的精神家园”。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文化多样性的突出体现。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文化意识、民族情怀,它是我国文化独立于外来文化的重要区别。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世界上最早是日本先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而廖明君和周星详细为我们介绍了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和经验,并表示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的系统不仅晚辈且详细,还很连续。而且“日本政府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可贵的是,他们发现问题不断修正该法律予以应对,与时俱进的法律使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走上规范道路”[1]。

而我国则由国务院2006年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等十大类。因此我国应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

张鸿雁和于晔二人则以赫哲族“乌日贡”大会为考察对象,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传承价值、经济开发价值、审美艺术价值、社会和谐价值。[2]可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重大。

1、历史“再现”的重要依据

所谓历史再现,即我们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还原历史,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追溯历史。对我们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它主要是通过活态流传、传承的途径来实现自身的历史认识价值和意义。总体而言,每一种传统的文化均具有历史认识价值,都从不同的角度给人类以启迪,但是作为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传更凸显在传承的过程中。

2、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

创新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前提条件。创新的源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吸收借鉴外来先进文化;二是向传统文化学习,从本土文化中汲取精华。作为传统委文化的典型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在文化、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新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我们认识历史的需要,同时也是我们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

3、有利于保护文化多元性

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以及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人类非物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与体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4、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

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个群体都需要凝聚力,而民族凝聚力最根本最重要的来源是文化认同感。我们今天所展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不仅对于保护中国千百年来积淀下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充分考虑到这些传统表现形式在传承中华文明,特别是传承中华道德文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5、与旅游业的相互促进作用

张军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价值及其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具有多样性,因此我们可以将非物质文化转化为文化的生产力,将它转化为丰富的旅游资源。特别是在现今各地自然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几乎面临开发殆尽的情况下,这种旅游越来越受到大众旅游者的青睐,引发了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与发展的热潮。

此外,旅游开发也用样成为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旅游开发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应该尽量减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害。

参考文献:

[1]廖明君,周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J].民族艺术,2007,(1):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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