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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的认识精品(七篇)

时间:2024-01-15 15:07:55

国际税收的认识

国际税收的认识篇(1)

即将到来的21世纪,知识经济的浪潮将席卷全球,这是一个必然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而这一趋势必然对包括各国税收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探索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的内在联系,是目前税收理论界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拟以知识与技术的应用将有效推动经济增长为背景,研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一国优化税制可能显现的新特征;讨论在我国具体国情下,应如何顺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加快我国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与优化进程。

一、对知识经济的几点基本认识

自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知识经济(knowledgeeconomy)的概念以来,人们已从不同角度对知识经济的涵义、特征及未来趋势尽可能地做出解释与预测。笔者认为,对知识经济的认识至少应从以下三方面出发。

其一,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它和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存在显著区别。为论述方便,我们不妨把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一并称为“发展经济”。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上看,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这两种经济形态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对应。

其二,知识经济具备以下两个最基本的特征:(1)技术要素作为一种内生变量的投入,使得要素收益递增,有力地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力量之一;(2)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改变着人们的交往范围,世界经济的运行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其三,在当前,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正日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我们更应该辩证地看待这一新趋势:一方面,必须认识到知识经济正在有力地推动世界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且从长远看,这一趋势将愈加强烈。另一方面,必须指出,知识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还未在全球正式形成。即使在美国,近几年的经济增长中也仅有1/4~1/3来自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那种认为知识经济已独立于工业经济等发展经济而成为当前一种主要经济形态的观点是不客观和不符合实际的。

因此,当前我们既要保持现有的发展经济形态下的税制优化结构的稳定性、连续性,又要重视加强新的知识经济形态下关于税源、税基、税种、税收征管能力及税收国际协调等方面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税制建设与改革既顺应我国具体国情,又迎头赶上动态发展的国际税制优化的、趋势。

二、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不断变化

80年代末以来,以斯蒂格里茨、米尔利斯为代表的优化税制理论逐步取代了现代新古典诸派税收理论的主流地位,对各国税制改革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优化税制理论究的是税收制度的不断优化、完善过程,强调的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在政府适度干预下获取税制优化状态的重要性与现实性,考虑的是在税制优化过程中税收效率目标。公平目标与收人目标的并重,并注意分析税制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问题。

具体说来,在已有的优化税制理论研究文献中,对税制不断优化过程的分析主要有两种思路:其一,从“市场约束”是否存在,即市场是否完全、竞争是否充分、信息是否对称等角度,将税制优化描述为“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不断迫近的一个过程。其中“理想优化”既是税制优化的目标,也是参照系。它是市场无约束状态下的税制优化,其主要特征包括税收完全中性、无超额税负损失、税收公平等,这些都是优化税制的目标集合。“现实优化”则指在现实市场约束下的税制优化。而由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迫近的过程,也就是市场约束逐步被突破的过程。现实优化的程度取决于市场约束集合的参数组成情况(如信息是否对称、竞争是否充分等)。其二,从优化税制的经济理论基础——“新政府──市场观”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诠释。该理论致力于重新认识政府的经济职能,希望在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之间寻求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平衡与结合点。例如,斯蒂格里茨强调一方面应像认识市场机制重要性一样认识政府干预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应像研究“市场失灵”一样研究“政府失灵”。以这些思想为核心的经济学观点在西方税收理论中的代表性体现就是优化税制理论。因此,优化税制理论的一个重要侧面就是致力于寻找包括税收工具在内的财税政策与市场调节机制之间的稳定平衡。

三、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新特点

将知识经济特征与优化税制理论思路结合起来,本文的立足点是结合知识经济背景下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收实践的变化,探寻与知识经济发展特征相符合的税制优化一般模式,并将此模式具体运用于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并重的现实经济发展阶段、对我国税制优化进程提出具体建议与对策。具体分析框架可以概括为:“两块基础、一个问题、一种模式、一组建议与对策”。其中“一个问题”即指本文所期望解决的核心问题──寻找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共存条件下我国税制优化的思路;“一种模式”则指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一般模式;“一组建议与对策”则对应于这一模式中各参变量对我国税收实践提出对策与建议。而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又必须建立在“两块基础”之上,即一是对知识经济的辩证理解及其有效推动经济发展的论证,二是对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优化进程之间关系的揭不。

必须指出,知识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对于广大经济研究工作者而言无疑是一件新生事物,对其的研究与讨论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研究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问题对我们来说是一种新的探索,这一探索本身就是不断完善、优化的过程,它既体现为对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一般过程理解的逐步加深,又表现为对知识经济下我国税制优化的不断实践。在深入探讨之前,应该承认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的许多问题的解决本身还取决于知识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将试图通过问题的提出与问题的回答两大部分,在给出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具体研究方向的同时,力求尽可能准确地把握税制优化的发展趋势。

四、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指导思想

一般而言,税制优化研究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提出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与指导思想,为税制改革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与发展方向;二是具体考察税制结构的优化内容,即税制要素的构成、组合及安排如何更好地实现税收原则。

首先,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在内容上必然具有历史延续性与继承性,在理论基础上也存在其相通性。从税收经济学角度看,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是,税制的优化是否有利于税收原则的实现;是否有利于促进与引导经济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否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是否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税收的效率、公平、收入诸原则是税收实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概括,具有各种经济形态社会税收活动的共性。以其来判断知识经济下税制的优化程度,在理论上是可靠的。

其次,应将优化税制理论与知识经济发展的特征相结合作为优化税制的指导思想。以前述的优化税制理论的思路为分析框架,这一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可表述为:完全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过程仍应该是税制由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不断迫近的过程,迫近的目标与参照系也仍然是理想税制,制约这一迫近进程的仍是现实的约束集,只是在知识经济下,税收优化的目标集除了原有的纯市场条件(完全竞争、信息完全对称等)之外,还应加入完全知识经济这一重要条件(如信息流动占据相当重要地位,信息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等)。这是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理论依据的新特点之一。新特点之二在于制约税制优化进程的约束集合中所包括的参数情况,在知识经济下,还应增加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即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长期共存这一现实情况对经济发展各方面产生的影响。这样,在上述税制优化理论依据与新特点基础上,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过程既要符合知识经济下税收中性的要求,又要兼顾现实两种经济形态并存条件下的税收其他目标的制约。

五、知识经济下税制结构优化问题

首先,知识经济下税负水平优化。我们发现,在世界上人均收入处于695美元左右的国家中,其平均税负分布于18.2%~36.6%之间,且总体显现上升态势。这说明,在目前条件下,决定一国税负水平的因素主要在于该国国民收人水平及政府支出规模,这也反映了一国税负水平的可能与需要的统一。从这一思路出发,研究知识经济下世界各国税负结构不断优化的趋势时,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在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中,目前影响国民收人水平与政府支出规模的主要因素是否仍然存在?如果存在,这些因素有无新的表现形式?如果原有因素发生变化,那么有没有增加新的影响因素?新因素对国民收入与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程度到底有多大?与这些问题相关的具体表现包括:(1)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支柱产业的转换,信息产业的发展对gdp增长的贡献到底有多大?(2)在这一过程中,信息产业的发展对政府职能是否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知识经济下政府参与市场调节的度是否与发展经济存在区别?如果存在,这种区别是否体现为参与的范围更广泛,力度更深刻?(3)在这一过程中,支柱产业转换,生产方式改变对gdp增长的贡献与其对政府支出规模改变的要求之间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弹性关系?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知识经济下税负水平优化问题的理解。结合现有的发展特征及趋势,笔者认为,知识经济下随着主导产业转换与生产方式改变,世界经济发展水平将获得很大的提高,但同时,由于经济的知识化与全球化,技术、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交换产品的流动性、公共性、外溢性将不断增强,这些都要求政府支出规模必须相应提高,而且在一定时期,这种提高幅度会更先于、高于知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及贡献程度。因此,在知识经济下,税负水平有一个提高的趋势。当然是否还存在某些导致税负水平下降的因素,也值得研究。

其次,知识经济下税种结构优化。税种的构成、组合及主体税种的选择是税制结构的主要内容之一。税收种类按照税收主体(纳税人)与税收实际负担者是否相同等标准划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目前,随着收入水平的上升,间接税所占比重不断下降,直接税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另一方面间接税由于其具有的税基大、税源稳定、易于征管等特点又在不少发达国家有受到重视的趋势。那么在知识经济下,税种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产业主体的改变与商品流动形式的转换——即信息产业成为主导产业,信息流动成为重要的商品流动形式。随着主导产业与商品流动形式的变化,间接税内部结构是否会产生变化?间接税是否会成为主体税种?直接税的主体作用是否会继续上升?等等。这些都需要加以研究。从理想的角度看,在完全知识经济下,出于征管损失最小化、税负公平与提高效率的目的,传统意义上的间接税的作用将下降,而直接税的主体作用将有所增强;而在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共存的现实约束下,由间接税为主向间接与直接税并重这样一种双主体结构过渡还是符合税制结构现实优化条件的。

第三,知识经济下税收征管优化。税收征管优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税收征管损失最小化。在现实中,税收征管损失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少,其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征管手段是否先进,税种结构设置是否合理,税负水平是否适当等。在完全知识经济条件下,随着税收征管手段全面电子化,随着税种结构的更加优化,税收征管构成的优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损失趋向于零。然而,在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共存下,税收征管手段电子化相对于交易电子化的发展具有不对称性,并且相对网络交易而言,税收征管收益的增长远落后于成本的增长。因此,就现实而言,应加强对知识经济下交易形式多样变化的研究,探寻一套与交易电子化相适应的征管手段。

第四,知识经济下的税收国际协调。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必将对税收国际协调内容与形式提出更高要求。从理想化角度出发,完全知识经济条件下,伴随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税收完全一体化显然是最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这也是税收国际协调优化的一个终极目标。然而,在现实中,当知识经济仅仅处于萌芽阶段,当国家与区域合作组织同时并存时,税收国际协调的优化不仅要考虑效率原则,更重要的是还必须考虑国际税收的原则与公平原则。这样,在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共存的约束之下,税收国际协调现实优化主要指:在充分尊重与公平前提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逐步参与国际协调与合作,从而逐渐减少由于税收政策在各国间的不协调而造成的效率损失。

国际税收的认识篇(2)

【关键词】洗钱;国际逃税;法律规制

一、洗钱及国际逃税行为概论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1. 洗钱

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洗钱具有方式多样性、过程复杂性、对象特定性及活动国际性等特点。

2. 国际逃税

国际逃税指的是跨国纳税人有意识地利用国际税收管理的苦难和漏洞,采取向税务当局隐瞒、谎报、虚报等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或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国际逃税具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手段的非法性等特点。

(二) 洗钱与国际逃税之间的关系

1. 洗钱是国际逃税最终生效的过程

洗钱通俗讲是将非法收入的来源进行掩盖,以使其合法化;而逃税则隐含着合法的交易利润,使得干净的钱变成脏钱。一笔通过国际逃税得来的钱都需要进行“清洗”,才可以被重新利用,即洗钱是国际逃税最终生效的过程。

2.二者的滋生环境及方法相同

两者都是在监管或执行能力不强的环境中萌发的;两者常用的方法之一是将资产放置于“避税天堂国家”。这些地方是指征税很少或者不征税的国家。

二、 规制洗钱和国际逃避税行为存在的法律困境

1.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

大多数国家都会规定逃税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样规定的好处是,在认定其洗钱罪的同时,可以一并查出其逃税行为;然而,有一些国家没有将逃税罪洗钱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就意味着,对仅仅来源于逃税罪的非法所得进行隐瞒、藏匿其真实情况等类似行为不能被定为洗钱罪。

2. 银行保密义务的阻碍

在国际税收征管和国际反洗钱工作中,银行保密制度常常会成为阻挠投资者母国获取税收情报等金融信息的重要阻碍。避税地的银行要保护其客户即外国投资者的金融隐私权,而投资者母国则出于保护本国税收公共利益和打击犯罪等目的要求避税地进行税收信息交换。

3. 双重定罪标准的限制

双重定罪标准是指,除了外国客户的本国法律认定其是税收犯罪外,依据东道国的法律也应当认定为税收犯罪,满足两国的法律的定罪标准才能真正认定为税收犯罪。双重定罪标准洗钱提供了安全保障,防止滥用外国管辖权来减损避税地国家提供的隐私权。

三、我国反洗钱与反国际逃税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反洗钱与反逃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

目前,我国《刑法》和《反洗钱法》中逃税罪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一规定使得我国落后于国际立法趋势。为此我们建议将逃税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立法上为通过打击洗钱追踪逃税行为提供正当性,更是为追踪国际逃税行为提供可靠依据。

2. 无有效的反洗钱管理体系及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

实践中获得情报信息最多的税务部门不是反洗钱的部门,而反洗钱部门很少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导致很多有用信息都获取不到。同时,反洗钱监管部门内部之间协调性差,反洗钱成员单位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导致我国反洗钱管理体一直低效运转,无法发挥作用。

3.我国税收透明度及信息交换水平不高

我国不高的税收透明度及信息交换水平,使得我国在打击洗钱及国际逃税行为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无依据可言;同时,由于我国自身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国家不愿意与我国合作,这一切使得我国在打击洗钱及国际逃税行为时变得越来越难做。

4.相关税务管理人员洗钱知识匮乏

国际税收的认识篇(3)

2000年3月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再次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至2006年,并强调:(1)即使征税,也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2)坚持透明简易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5)放宽税收征管。

2001年1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旨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保持互联网的免税贸易。

2、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拿大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要看不同的征税条目和不同税收地区的特别规定。加拿大对于不易确认的来源所得和网站是否属于常设机构,主要以电子商务的货物劳务销售者居住地为征税依据,或视非独立服务器为常设机构。当进行电子商务时,由于不易确定货物提供地、合约签订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须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从事营业活动。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为:(1)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

3、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此外,欧盟与美国在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EU的政体)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1)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开征新税;(2)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3)现行增值税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4)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5)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2002年5月,欧盟通过了一项针对现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原增值税法中要求非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要缴增值税的规定作了修正,非欧盟居民在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该法案2003年7月生效,并自生效日后三年内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免税。

4、OECD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

OECD于1997年在芬兰的土尔库召开部长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1)任何征税主张,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比特”税。(3)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4)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5)国际合作至关重要;(6)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和1999年的巴黎会议上。OECD国家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8)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华召开的部长会议上,OECD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原则上统一了认识,并通过了一些框架性条约。该条约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业团体共同起草的。这些条款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与APEC双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其内容被APEC1999年春季财政部长会议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税收组织所接受,并作为会议进一步讨论的基础。欧盟对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评价。

(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在飞速发展,这些国家的现行税制也面临着严重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政府在重新审视电子税务的涉税问题时,表明了本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立场和政策。

1、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发布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一举措不但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而且使印度成为了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

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新加坡于2000年8月31日发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1)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来源的依据。例如,公司在新加坡营运,所有营业利润包括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均属于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应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营运所得不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在境内设立网站及分支机构的所得为新加坡所得,应征收所得税。(2)在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3)在劳务及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提供的劳务,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属于零税率劳务。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分析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和是否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从1996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禁止对其征收任何新的联邦和地方税收。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欧盟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尽管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引起了发达国家内部的争议,但是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共识。1、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2、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二、对我国的借鉴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笔者认为,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税收中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应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2、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的规定。

3、对现行税法中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服务器能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主要应看企业是否通过服务器进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如果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则应认为服务器构成了常设机构;若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活动,则应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

(三)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之所以要求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因为电子商务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或地区则强烈反对,因为电子商务将把生产和贸易为主的税源转向以服务为主的税源,并且利用避税地轻易实现利润转移,会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同样的税收风险。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征税范围也未扩展到所有服务领域;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国只有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适时调整税制结构,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四)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显得非常重要。这种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避免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而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协调一致。我国应在推进国际经贸往来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加强税收协作监控,共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双方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office  of  Tax  Policy.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s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Novermber,1996.

[2] 黄京华.电子商务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3] 维托·坦兹.经济全球化对税收的影响[J].税收译丛,1999,(1).

[4] 陈卫东.电子商务发展对现行税制的影响[J].税务,1999,(10).

[5] 安德鲁·C.李,最后的新领域——对电子商务应怎样征税[J].税收译丛,1999,(5).

[6] 雷超.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冲击和挑战[J].税务研究,1999,(11).

[7] 朱炎生.论网络经济中的国际税收问题[J].涉外税务,2000,(2).

[8] 胡浩.OECD渥太华会议有关电子商务课税的讨论[J].涉外税务,1998,(8).

国际税收的认识篇(4)

中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发展,将导致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的交流不断扩大。为适应这种趋势,在消除关税避垒的基础上,减少其他税收障碍,在更大的范围内协调成员国的税制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引起人们更多地关注这一问题。本文拟在中国和东盟税制比较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和东盟的税制协调问题提出一些初步设想。 _、税收协调的必要性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的形势下,围绕区域经济体中各成员国之间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协调的问题,从对重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所持观点的不同,对税收协调的必要性问题有如下﹁些看法。 一部分持自由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主权国家出于本国经济目标的考虑,在税制上会有所不同,而主动的国际税收协调则有可能引发新扭曲.因此,主动的国际税收协调并不可取,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市场力量所引发的要素跨国流动最终会“铲平”各国的税制差异。也就是说,税收虽然是政府的行为,但是,市场竞争长期均衡的结果,将会使各国的税制走向趋同。 另一些持市场持干预主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要求主权国家政府应该立足于国际效率与国际福利的角度来制定税收政策,而协调的税收政策则可以提高国际范围的福利水平,因此,主动的国际税收协调是必须的。如果国际税收协调有可能导致一些国家获益而另一些国家损失,则可以建立某种补偿机制使所有的国家都实现福利增进。还有一些更为激进的学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建立超国家的税收机构,成员国将相当部分税收权力让度给这一机构,由这一机构统一组织征收,并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 第三种观点强调税收协调以国家主权实体存在为前提。该观点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并导致了国与国之间经济活动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依存程度增高的形.势下,当出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矛盾或国际税收问题时,可通过相互协商或合作途径解决,并且解决的方式可以独立国家基本主权实体存在为前提,因为税收国际协调的前提,就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税收管辖权。 我们认为,应辩证地看待区域税收协调问题。税收协调应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相一致,并应考虑协调各方具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国家间的公平问题。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阶段的不同,税收协调的层次和阶段也应有所不同。欧盟税收协调的历史经验也证明,在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内进行税收协调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否则,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区域经济合作就难以实现。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特点及税制比较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特点 1.成员国之间领土大小、人口、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最大的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最小的新加坡仅有600多平方公里;人口最多的中国有近13亿人,人口最少的文莱只有30万人;各个成员国之间没有共同的官方语言;成员国之间的宗教信仰相差较大;经济最发达的新加坡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4700美元,而柬埔寨只有237美元。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既要处理好经济较发达国家与较落后国家的矛盾,还要处理大国与小国之间的问题,做到求同存异难度很大。 2.起步较晚,与其经济的快速发展还不相称。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东亚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东亚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也越来越紧密,相互依存度日益提高。在经济实力增强之后,东亚国家也希望提高自身在国际谈判中的地位,突出“亚洲的力量和声音”。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由于东亚地区缺乏一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各国难以采取统一的行动来共同对付危机。东亚国家开始认识到,只有建立自己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才能共同抵御外部冲击,防止危机的扩大甚至发生。 3.各个国家的情况复杂,要建立真正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尚存在许多障碍。东亚的许多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曾是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因而民族主义意识比较强,非常看重主权,对建立超国家机构持十分保守的态度;东亚国家的国内市场大多比较封闭;东亚许多国家之间还存在历史积怨,有的还存在领土争端问题,尚缺乏真正的信任。 4.东亚国家都有促进经济紧密合作的愿望。只有合作,才能共赢,东亚的许多国家已经看到了WTO及各类区域性经济组织对成员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而,都在积极地拓展合作领域。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东亚国家一定能找到解决历史和现实问题的有效办法,经济合作会越来越 密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二)中国和东盟国家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 尽管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国家大小不一,但税收制度的差别并不突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宏观税负相差不大。各个成员国税收占GDP的比重都在15%左右,其中,最高的马来西亚为19.8%,最低的老挝为12.5%(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宏观税收负担趋同,表明各成员国政府参与收入分配的程度类似。不存在宏观税负特别高或特别低的国家,这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协调。 2.税收结构类似。成员国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都在50%左右,成员国之间的税收结构有差别,但不是十分突出。 3.设置基本相同。成员国大都对公司和个人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征收流转税。尽管名称不一,但所有成员国都开征了公司所得税,除文莱外,所有国家都开征了个人所得税。 (三)中国和东盟国家间接税的基本情况 就间接税而言,中国和东盟国家除关税以外的间接税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开征增值税国家有中国、韩国、菲律宾、柬埔寨、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等7个国家,马来西亚政府已计划把销售税和服务税合并为具有增值税性质的商品劳务税。其他国家则开征了不同的性质的间接税;征收商品劳务税和服务税两税种的国家;征收商品销售税和消费税的国家;只征一种商品和劳务税的国家。 (四)中国和东盟国家直接税的基本情况 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都开征了企业所得税,而且大多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仅文莱没有开征),还有部分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 1.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国、越南、老挝、缅甸、菲律宾等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是内外有别,即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优惠不同,且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比内资企业优惠。如越南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25%,优惠税率是10%、15%、20%;内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32%,优惠税率为15%、20%、25%。老挝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0%,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5%,个体经营企业适用10%-4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除中国、越南、老挝、缅甸、菲律宾等国家外,其他成员国的企业所得税都是内外统一的。即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同一标准。 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其税率分别是30%、24.5%、28%、30%。中国除优惠税率外,实际的税率也是单一税率,为33%。 印度尼西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中小企业有所照顾。 从标准税率来看,中国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 2.个人所得税方面 中国、越南、柬埔寨、缅甸等国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其他国家都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分类税制国家中,中国的分类最复杂。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项。而且不同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9类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家对国内居民和非居民适用不同的税率。如越南,对本国居民适用0—60%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国居民适用0—50%的6级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最高的是越南,达60%,其次是中国,为45%;边际税率最低的是柬埔寨,为20%,其次是新加坡,为26%。 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有标准扣除或各项费用扣除,只有中国等少数国家没有单列各项扣除费用。 总体上看,由于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较多,因而,许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 三、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税收协调初步设想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传统商品贸易的障碍主要是关税,而资本、劳务、知识产权及劳动力的流动还涉及 到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及财产税等国内税收的协调问题。目前的国际税收协定的重点是解决所得税的双重课税问题,对于如何促进资本、劳务、知识产权及人员,在自由贸易区内合理流动,减少各成员国之间的国内税收障碍还无能为力,只能靠各成员国之间通过谈判相互协调。此外,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问题,即某些国家可能为了吸引资金和人才,在国内税收政策上给予比别国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影响资本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对其他成员国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在成员国之间达成共识,形成各成员国认可的税收基本原则,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进行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国内税收政策也必须相互协调。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中,许多国家的税收制度或制度的某些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本身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因而如果各成员国政府重视,完全可以在税制改革的同时进行协调。 (一)间接税协调模式 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了税收政策协调的深度和广度。目前,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的税收政策协调处在以消除贸易障碍为主的基础阶段。从未来发展看,间接税协调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协调,重点在增值税。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1.间接税协调首要目的在于减少区域内阻碍商品自由流动的税收扭曲因素。东亚各国增值税在税基定义上有较大差异。同时,各国为了特定经济目的针对增值税征收环节实施的减免税,导致商品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零税率出口。一些国家利用出口退税进行间接出口补贴的现象依然存在。 2.间接税协调的目的还在于解决区域内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逃避税问题、走私问题和跨国境购物问题。由于东亚国家在间接税征管方面的合作较为松散,加上一些国家在税收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东亚国家的逃避税行为较为严重。 3.间接税协调应考虑东亚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合作水平和税制结构的特点,间接税协调涉及到税收征管、税率和税基的协调、间接税征收原则的协调以及税收收入的划分,等等。间接税的协调呈现出由低到高的阶段性特点:较低层次涉及的主要是税收征管方面的合作,再次为税率和税基方面的协调。如果致力于消除阻碍商品跨国流动的边界控制和边界税收调整,还需要进行间接税征收原则的协调。 因此,间接税协调应采取以下现实的模式:一是间接税税收征管方面的合作。东亚国家需要建立税收征管方面的合作机制,以保证税收信息能得到充分的、经常性交换。二是间接税税基的协调。东亚国家间增值税税基存在较大差异,阻碍了商品的正常流通,干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三是间接税税率的协调。考虑到部分东亚国家的现实税制结构,在税基协调的过程中,应逐渐推进税率的协调。从长远看,可以考虑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间接税的税率允许变动范围。 (二)直接税的协调问题 资本、劳务、知识产权及劳动力的流动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及财产税等直接税的协调问题。目前,按照经合组织《关于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专家起草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世界各国已签订了近2000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较好地解决了跨国纳税人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避免了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课税。但由于国际税收协定的重点是解决所得税的双重课税问题,但对于如何促进资本、劳务、知识产权及人员在自由贸易区内合理流动,减少各成员国之间的国内税收障碍,消除成员国之间的有害税收竞争还无能为力。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后,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会不可阻挡,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的流动会加快,各成员国之间的所得税收制度的差异对投资和贸易的影响会日益突出。当前,国际社会也没有较好的公认的解决方案,欧盟也只制订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较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是各成员国之间通过谈判相互协调或主动协调。 1.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协调 根据各成员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具体特点,在企业所得税协调上,可以从现在开始,结合各成员国国内税收制度改革,在如下方面逐步进行。第一步是要求各成员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应统一,强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致。第二步是在税率水平上进行协调,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中小企业进行优惠。第三步是在费用扣除规定上进行协调。 2.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协调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相差较大,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可结 合各成员国国内税收制度的完善,通过改革来协调。第一步是统一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税收政策。第二步是向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方向统一。第三步是在税率上,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上进行协调。第四步是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上进行协调。 (三)尽快建立相应的研究协调机构 建议由各成员国共同倡议成立“10+3”税收研究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税收专家和国际组织的税收专家共同组成,形成相对固定的非官方组织。主要任务是对“10+3”成员国税收政策协调问题进行大量的、长期的、超前的税收理论研究,定期将研究成果提交各成员国政府决策参考,对各成员国的税制改革提出建议,在“10+3”成员国中对一些重大的税收问题形成共识,为成员国国内税收政策协调作理论和舆论准备,以加快成员国国内税收政策协调的步伐,以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对于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能够提供一些借鉴,但是,欧盟与亚洲的作法存在根本性的差别。欧盟的目标是建立统一的一体化的内部市场,所有成员国都同意放弃一部分主权。而亚洲的区域经济合作目前还不存在放弃部分主权的问题。 亚洲地区的区域性税收国际协调起步,从总体上讲,要落后于欧盟和北美洲地区。虽然东盟早在1967年就成立了,但是直到1992年才开始启动东盟自由贸易区。由于东盟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差异很大,现行税收制度也存在着千差万别,所以,在全区域范围内进行广泛的税收协调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在21世纪,为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而消除税收障障碍将成为税收国际协调的重要特征,中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国际协调的历史进程应与地区税收国际协调的一般步骤大致相同,即关税协调、其他间接税协调和直接税协调。

国际税收的认识篇(5)

一、认真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不但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也是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实现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加强了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一是加强对政治理论的学习。一年来,我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尤其加强了对十六届四中全会相关文件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学习。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以后,我又把学习“两个条例”作为日常学习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认真研读有关文件,掌握了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政治学习中,我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并结合撰写心得体会、加强交流沟通等形式,以强化学习效果。通过政治学习,提高了政治素养,增强了大局意识、整体意识和政治意识。

二是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我是抓业务工作的,始终注重对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一年来,我全面加强了对税收专业知识、会计知识的学习。同时,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实际工作的需要,系统学习了相关经济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另外,按照上级的安排和阶段工作重点,着重学习了税源精细化管理、纳税评估等相关知识,使自己的知识结构得到优化,业务水平得到提高,工作能力不断增强。

三是努力营造文化氛围,丰富国税文化。在实际工作中,弘扬以“诚信自强,团结拼搏,求实创新,廉政为民”为主题的河南国税精神是每一名国税干部的职责。因此,我把向周围同志灌输新的工作理念,改善精神面貌和转变工作作风作为我的一项日常工作,以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丰富国税文化。在实践中,我的主要体会就是,只有把税收工作同河南国税精神有机结合在一起,在工作中体现,在工作中实践,在工作中发展,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在党组分工中,我主要负责税收业务工作,具体分管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涉外税收管理科以及组织收入工作。一年来,我针对自己的业务分工,认真做好了税源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

(一)努力做好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

一是积极组织有关人员,通过下企业实地查看,与法人、会计询问约谈,找业内人士座谈,从CTAIS提取数据精心测算等方式,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按时完成了市局分配我局的3个市级重点行业(平板玻璃制造、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非食用植物油加工)评估数学模型的初稿,并进行了初步验证工作。经过模式验证、案头分析和实地调查,为税务机关了提供准确真实的纳税资料。

二是完成了对加油站、面粉加工、福利、森工、废旧物资经营、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的专项评估。其中:面粉行业三户,已入库税款**万元;加油站1-12月份实现销售**亿元,入库增值税税款***万元,比去年同期**万元增长**万元,剔除中石化系统影响,其它加油站(包括个体加油站)税负由去年同期的0.47%增长到今年的1.78%,提高1.3个百分点。

三是做好了纳税评估工人。接收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 2139 户次,纳税评估考核指标均达到100%。重点评估企业 57户,补缴税款120万元。移交稽查处理5户。

四是抓好重点行业,重点纳税人的管理。通过认真开展税源清查,分行业进行重点管理。有重点地对汽车修理、医药、加油站、面粉加工等行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补入库税款5万多元。加强了对“四小票”企业的管理,通过实地调查,日常监控,设立税负预警线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我们还建立了行业税源基础信息档案,纳入纳税评估系统资料库,作为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的依据和信息。

五是努力做好所得税管理工作。首先,做好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3年,我局共有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企业80户。其中,就地纳税企业66户(盈利企业23户,盈利面为34.8%,盈利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01936 万元),利润总额1161 万元,企业年度申报应纳所得税425 万元,实际上缴所得税428万元。汇总纳税企业13户,汇总纳税就地预缴企业1户,年利润额337万元,实际上缴所得税34万元。其次,加强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的辅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逐户健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确保纳税申报资料的齐全。同时,对税前列支项目,严格税收政策,注重调查核实,严把审批关,这既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另外,我们还按照省局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市电业局、市郊区电业公司、市烟草公司和**区烟草公司2003年的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评估。

为巩固精细化管理成果,每月28号召开精细化管理例会,由各基层单位汇报当月精细管理情况,集中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同时,我们将其纳入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工资挂钩,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是把好年审关。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把关口,确保年审工作的质量。截止5月30,我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全部结束。在应年审的159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年审通过140户,占88%;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19户,占12%。

二是把好认定关。本着执行政策,严格把关,方便企业,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及取消工作。全年,我局共新认定一般纳税人46户;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24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61户。

三是把好日常管理关。对所管辖207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帐务核算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抵扣情况、商贸企业管理情况、金税工程设备管理情况等进行逐户检查和评估。采用查询电子数据与实地查看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座谈了解相结合,数据测算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取得了明显效果。责令限期健全帐户核算7户,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61户,补缴增值税100余万元,不仅起到了震慑纳税人的作用,也为税基精细化管理提供了范例。

(三)严格执法考核,建立客观有效的评价机制

根据市局制定的《一般纳税人税源管理责任人管理及考核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税源管理责任人管理及考核办法》和我局实际情况,加大对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制定了《**国家税务局2004年目标考核办法》,利用执法考核软件、CTAIS帮助系统、税务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实行政策法规科、职能责任科室、税源管理单位三重监控,积极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即时纠正,并要求全体国税人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执法理念,强化工作责任心,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税务人员执法质量与执法效率,取得了显著成效,执法考核全年实现“零过错”。

(四)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纳税服务

一是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征管前台咨询窗口功能,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公开办税制度、限时服务制度。二是建立岗位服务制度,根据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设置及其他业务分配需求,找准税务机关各个业务岗位与纳税人的接触环节,明确工作职责、服务标准以及责任追究事项,以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最终达到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即:税前,为纳税人无偿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保证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畅通,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及时宣传、贯彻到位;税中,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税后,建立征纳沟通渠道,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及时向纳税人提出改进建议。从而赢得了纳税人的好评。

由于工作踏实,措施得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局的组织收入工作。2004年,我局提前79天完成了全年税收计划。全年累计入库各税 万元,为年计划的 %,为去年同期的 %。为全市国税计划的提前超额完成做出了贡献。

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作为一名基层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具有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我深知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年来,我通过加强自我教育,廉政意识和廉政观念不断增强,真正做到了为官清正,为税清廉。

一是认真学习相关廉政法律法规。一年来,我通过参加所内廉政教育活动和自学等形式,系统学习《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六条禁令》、《禁酒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对两个条例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自我廉政教育,也使自己在日常工作中有所遵循,有所依托,确保不越雷池不步。

二是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我是抓业务工作中,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在实际工作中,我总是警省自己,要坚持原则,站稳立场,做到带头守纪、以身作则,办事公道、不循私惰,作风正派、严格落实税收政策,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损失。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廉洁奉公的国税形象。

三是做好“身边人”的廉政教育。在日常生活中,我经常提醒自己的家属和子女,在物质生活上要知足常乐,面对利益要有清醒的头脑,要站稳脚跟,要有自己的处世原则。同时,对自己周围的同志,坚持常吹廉政风,与他们常沟通,结合一些系统内外的典型案例,细致剖析,时刻告诫他们,要珍惜自己的岗位,珍惜今天的生活,要耐得住清贫,经得起诱惑,经受住考验,要慎独、慎行,不取不义之财,不做违心之事。通过以上方式,做好了“身边人”的工作,在自己的周围营造了一个清正廉洁的圈子。

当然,我的工作中尚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重视内部管理,对外部管理重视不够。虽然内部考核在全市名列前矛,但外部管理中仍存在个体税负较低、达到起征点户比例不高、个别行业税负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等问题。二是工作中有时存在畏难情绪。如在个体工商户建账、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管理等问题上,虽然知道是薄弱环节,但一直没有全力解决。

四、工作打算

针对**局的实际情况和我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做好2005年的各项工作。

一是紧紧围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确定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二是针对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增强其针对性,加大考核力度,以考核促质量,以考核促收入。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使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国际税收的认识篇(6)

根据《强力推进治庸问责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我处全体人员紧紧围绕业务素质、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四个主题,本着实事求是、解剖麻雀的态度,对存在的庸、懒、散、软等作风和效能问题开展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针对暴露的问题,制订了具体、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治思想方面。我处全体党员能够从思想上、行动上自觉政治思想方面。保持与党中央高度一致,政治学习也能做到认真、刻苦,党性修养不断提高。但在理论学习方面,存在不够系统、不够深入,问题浅尝辄止,学得不够、钻的不透;学习中缺乏结合本职工作进行深入思考,理论和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还不能很好的将学到的方法论用来指导实际工作。同时,支部检查督导也不够。

(二)工作作风方面。我处虽然人员不足,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工作作风方面。作风方面保质保量的完成总局和省局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但往往满足完成任务,对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考得不够。工作纪律方面,也存在办公环境不够整洁、上下班迟到早退、上网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等个别现象,遵章守纪的自觉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职业操守方面。工作做到了尽心尽职,但为基层和纳税人职业操守方面。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转型期间,基层国际税收管理工作还需要加大调研力度。对基层遇到的实际问题,有些还存在解决不及时的问题。

(四)业务工作方面。一是工作开展不平衡,少数地方的税收工业务工作方面。作主动性不高,工作还没有走上正轨;二是宣传工作有待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纳税人和各级政府部门对税收工作认识还不深、支持还不够;三是基础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关联申报率还不高、处罚力度还不大,非居民企业管理政策掌握情况还不理想,信息化建设还需要完善;四是对“走出去”企业管理缺乏有力抓手,服务水平也有待提高;五是培训力度还要加大,干部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对外开放和查处大案要案的需要,国际税收人才选拔和使用机制还需要改进,有事无人做、有人无事做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处两次召开民主生活会,支部党员对照查找出的问题,结合各自工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剖分析,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加大整治“庸、懒、散、软”现象的工作力度。加强学习学习。

(一)加强学习。一是切实加强支部党员的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从思想教育入手,通过学习教育促进干部增强党性,提高综合素质,解决精神和能力方面的问题。加强党性党风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纪政纪和爱岗敬业教育,引导全处干部增强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使处室干部推进科学发展、履职尽责、服务基层和纳税人的素质、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工作方式、方法得到进一步改进,工作质量、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工作精神、面貌得到进一步的振奋。

(二)改进作风。一是面向市州局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存在改进作风。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切实整改落实,并在省局处室内网网页上公开承诺。二是认真开展税收调研,做到调查前有提纲、调查后有总结,加强各项工作督促和落实,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有的放矢地指导国际税收工作。三是严格考勤制度,保持办公环境卫生、整洁,工作时间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四是在思想上建筑起坚实的防线,在制度上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同党风不纯、作风不正、税风不端的现象作坚决斗争,以良好的精神风貌、端正的工作态度和过硬的工作作风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优化服务。一是对现有税收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加快内部优化服务。文书流转速度,方便纳税人办税。二是热情应对纳税人政策咨询,做到热情接待,迅速查对,寻找依据,耐心解释。对有现成条文规定的,当场做出明确答复;对没有现成条文的,当天将情况请示上级机关,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反馈意见传达到位。三是定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务支持,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境外投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措施,主动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税收协定文本和投资所在国的税收制度,帮助其消除跨国双重征税和免受税收歧视。

(四)提高业绩。一是要在吃透上情、了解下情的基础上,从自提高业绩。身实际出发,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要敢于把创新的理念付诸实践,在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方式上下工夫、求实效,创造出适合我省经济发展、适应国际税收工作要求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和工作流程,使国际税收工作在基层岗位生根。同时,要认真按照各项国际税收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一条条的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防止工作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发生。三是加强宣传。将国际税收业务宣传落实到每年的税收宣传月中,并通过在线访谈、下发知识问答和发表系列文章等方式扩大国际税收工作的社会影响。指导各地对内

对外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使社会各界认识、理解并支持国际税收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三、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

国际税收的认识篇(7)

邓力平

在当前国内外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如何继续有效地运用包括积极财政政策在内的宏观调控手段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其中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确定则是关系到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运用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对宏观税负的确定既是一个实证问题,又须进行认真的理论分析。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的适度合理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和动几,还要考虑到国际经济因素的重要影响,尤其是应对当前世界新一轮减税浪潮所引发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挑战。本文从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这一特定角度入手,讨论我国目前适当调整宏观税负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以此出发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谈一点看法。

一、辩证地看等国际税收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变化的社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际税收竞争,它的存在使得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遇到新的挑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直接效应就体现在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和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趋势有直接的关系,国际财税理论界也加强了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因此,必须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这些影响深入加以分析。

一方面,国际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优惠的税收措施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其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文秘站:]税负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凭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进而,国际税收竞争会扭曲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不公平。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不仅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同时也是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财力。因此,在经济活动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必须确保税收收入的相对稳定。如果不是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税基受侵蚀造成的财政损失,则只有对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及经济活动课以重税。显然,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利用包括减税在内的税收竞争手段参与国际竞争属于一国。一国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课税安排,包括其税收优惠措施的设置。尤其是在全球资本市场已基本形成,各国货币政策运行受损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是成为各国实现短期稳定和长期结构调整的重要工具。因而,主动减低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同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也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手段。研究发现,那些选择通过向其他企业和公民征收较少税收收入进行竞争的国家里,经济增长得更快,而选择由高税收筹集资金的大政府和更多服务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就要慢一些。可以说,国家之间合理的税收竞争已成为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可选择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适度国际税收竞争也将有利于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不规范的税制内容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各国纷纷实行了一系列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如果基于全球视角,将全球视为一个共同市场,税率的降低带来的全球性税负减少从整体数量上削减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扭曲作用的削弱还源于税基的扩大。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歧视性课税范围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诱导作用。

因此,必须坚持对税收竞争进行客观、全面、辩证、发展的理解: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际税收关系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这是税收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过度的税收竞争将反而阻碍经济全球化进程。因而走“税收竞争----税收协调”之路是未来国际税收关系应取的趋向。简言之,坚持国际税收竞争的辩证观是考察宏观税负问题的重要也发点。

二、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新态势

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已出了不少新动向,而这与国际资本流动新特点与国际经济形势日趋严重这两方面密切相关。最近几年,国际资本流向最突出的特征是全球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入美国,导致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繁荣,并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但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了许多变化。美国近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开始放缓,所谓“新经济”乐观氛围下带来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扬开始了价值回归的过程,金融市场动荡不断。欧洲国家的经济受制于各国自身经济结构上的深层次矛盾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有确定性而增长乏力。日本则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而陷入长时期的衰退,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来说,金融危机造成的阴影还未退去,出口乏力和内需不足依然严重。

在这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市场也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谋求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际资本,刺激国内投资和需要,拉动经济增长。而税收工具则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重要组织部分。当前的世界经济正在引发新一轮的大规模减税运动。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税收竞争已成为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就发达国家而言,其减税的主要目标是刺激国内市场消费和投资,振兴经济。美国国会于2001年第5月底通过了今后10年内减税1.35万亿美元的法案,其重点是削减个人所得税。在全部减税金融中,个人所得税占近65%。这一减税法案希望不仅能拉动消费而且将对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加拿大在2000年的财政预算中制定了一个五年的税收计划,这项计划将减税580亿加元。其主要措施包括降低税率与其他减税的措施,期待在未来5年内使加拿大公司税率与西方主要工业国税率大体持平。法国在2000年9月开始在今后三年中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税总额估计高达1200亿法郎。减税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汽车印花税、石油内部产品税以及社会保险分摊费等五个税种。德国在2000年5月通过了一揽子措施来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方案,规定到2005年为止,每年削减450亿马克的税收,以此来促进德国的经济增长。而日本也于近期考虑采取包括减税在内的各种措施,以刺激低迷的股市和增强消费信心。

就新兴市场国家与地区而言,其减税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流入,以解决金融危机过后经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供给的巨大制品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资金的问题。东南来国家的减税和税收优惠的实施力度尤为强劲。印尼政府在2000年提出了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新 的外资政策。新加坡对生产和研究开发领域的设备投资采取了减税政策,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政府吸引外资的新政策也基本上是围绕新一轮减税的竞争而展开的。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巴西、匈牙利、俄罗斯等也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减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发巴西允许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制定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外资提供高于联邦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等。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供求矛盾的加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进行新一轮的减税改革,一求吸引外资,二求刺激国内经济。这种减税运动客观上造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这说明,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越来越成为政府对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减税是和税制规范和优化结合在一起的。税收中性、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多重原则之间的有效结合日益成为各国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三、应对国际税收竞争和积极财政政策的持续性

研究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态势的现实意义是多重的,这不仅包括我们应积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合理适度地运用税收竞争政策,也包括应加快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合理地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笔者在这里要说明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从税收在我国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中的内在作用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国际财税背景这一新角度,来研究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什么是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不少学者都发表了很好的观点,在笔者看来,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效应的最大化,二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风险的最小化,三是这一政策的适时调整乃至转换。从总体上说,我国自1998年以来执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或已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其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有目共睹的,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出发,以发债作为主要形式的积极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既表现在我们对这一政策实施妆对当时形势的准确判断,又表现在我倦该政府执行中对政策取向与政策组合的合理选择。其二,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控制,这几年的实践也已证明是成功的。中央对于这种带有阶段性、应急性特点的财政政策,已经明确指出并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在发债空间的把握、国债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抑制通货紧缩趋势与防范通货膨胀新苗头并重、短期财政政策运用与财政资源长期可供给性的协调等方面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其三,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是一政策持续成功的重要方面,这几年成功的实践包括了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控制、具体措施的选择、与稳健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等。与此同时,我们对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与长期财政平衡观的辩证关系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并逐步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来研究在一一历史条件下积极财政政策的转换问题。

在充分认识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所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从如何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这一特定角度出发,特别是随着积极财政政策运用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现有的政策组合选择中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许多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完整的财税政策组合,积极财政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税收作用。只有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可持续性才是完备的,因此应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内在化于积极财政政策之中,并结合税收这一内在因素的外部环境变化来调整积极财政政策。应该说,税收在近年来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与宏观调控中已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提供了财力支持,我们实行了鼓励投资与消费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改进与运作也收到了良好的效应。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并论证了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暂时不采用减税手段作为积极财政政策方式之一的客观性。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我们要充分注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积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清醒认识以举债为主要手段的积极财政政策可能积聚的财政风险,认真探讨对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必要调整是否会有助于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具体说来,适时考虑运用一定减税方式来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组合,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前述国际税收竞争加剧带来的外在压力,这一环境变化要求我们要适当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笔者认为,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进行税制改革和适度减税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其一,适当减税将有利于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税制设置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因素,一个良好、有效的减税方案可以增加企业的活力,从而在增加产出扩张经济的同时,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取得动态的同步增长。其二,应将减税和规范税制的改革同步进行。针对我国当前现实,减税有可能在短期进一步加万里我国的财政困难,因此,必须深化税制改革,规范税制,加强征管,有效保证必要的税收收入。其三,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适当减税,参与合理的税收竞争可以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下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减税、规范税制和扩大公共开支相互配合、同步实施的做法将会加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体现政策工具相机选择的稳定性,从而提高财政安全度,并达到在中长期有效发挥财政调控职能的作用。

在合理适度减税和规范税制改革的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减轻企业所得税负;二是加快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的步伐;三是减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负担;四是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鼓励汽车和住房等耐用品的消费;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征收范围,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六是在降低税率和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参考文献:

1.“‘深化税制改革中的税收负担问题’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税务研究》,2001年第4期。

2.“漂移的金山----国际资本流向新一轮调整透视”,《瞭望》,2001年第7月2日版。

3.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宏观部:“财政政策‘积极’的路还要走多远”,《财政与税务》,2000年第3期。

4.刘溶沧:“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分析与政策评价”,《中国财政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安体富:“税收应在宏观调控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国税务报》,2000年第4期。

6.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与我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00年第4期。

7.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现代税收发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8.邓力平:“经济热点都与税收有关”,《中国税务报》2000年3月20日。

9.邓力平:“当前研究税负问题应考虑的几个因素”,《福建税务》,2001年第3期。

10.邓力平陈涛:“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亚太经济》,2001年第7期。

11.邓力平陈涛:“研究我国宏观税负的国际背景”,《亚太经济》,2001年第4期。

12.陈贺菁:“关于税收竞争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01年第2期。

13.R.Gropp&K.Kostial:“外国直接投资与公司税收入:税收趋同还是税收竞争”,《金融与发展》,IMF,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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