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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06 14:50:19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1)

关键词:国际贸易理论;国际分工;世界市场;中国市场经济

一、引言

马克思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是在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通过研究国际贸易、世界市场和国际分工三者的关系,对国际贸易现象的产生提出了深层次的原因,阐明了资本主义国际贸易的动力、利益的来源等。而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是更好地为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服务,为了追寻超额利润而推动国际贸易,为了更好地促进贸易发展而提供理论指导。两者在研究方法上、侧重点、内容和对象上各有不同。通过对两者的比较研究,可以更好地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进程提供良好的借鉴,从而促进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二、政治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

马克思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是在西方经济学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之后提出来的,应该说,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是对西方经济学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借鉴与批判。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较为笼统地围绕着国际贸易、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这三者展开。在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上,来科学地揭示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规律。因此,马克思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是由国际分工理论、国际价值理论和世界市场理论组成,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背后,来统一地揭示这一现象的产生。可以说,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是源于它对资产阶级国际贸易实践的探究,不是简简单单地解释表面现象。通过对现象的观察,得出一个总体的规律。马克思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出现,是由于资产阶级追求超额利润而产生的。对马克思国际贸易进行研究,能更好地帮助我们参与国际贸易的进程。国际贸易的发展主要围绕着国际分工,通过国际分工,可以使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国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获得利润。这也是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中心思想。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国际分工的发展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马克思认为,科技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各国的国际分工,再加上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这使得国际贸易迅速发展。要真正地了解国际贸易,就要更好地了解国际分工。

国际分工的出现,促进了各国的生产效率,使得各国的劳动力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国际分工超越了社会分工的界限,如果没有了国际分工,就不会有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出现。一直到今天,国际分工在国际贸易中也起到巨大的作用。通过国际分工,使一种商品可以在各国利用各国的优势,比如技术、劳动力、土地、资源等,从而使成本较低,获取更大的利益。虽然国际分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有些落后的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是被迫的,资产阶级为了取得利润,通过战争等方式攫取落后国家的资源和劳动力,迫使落后国家参与国际分工。而这一现象,也是不合理的国际分工,这一点,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却忽视了社会和历史原因,只停留在经济手段上。除了国际分工,国际贸易的发展还与国际价值与国内价值有关。国际价值与国内价值的差异也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马克思认为,价值是商品交换的依据,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原理,可以体现在国内市场,也可以体现在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交换的商品,其价值,就是要通过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体现。国际价值与国内价值的不同,使得资产阶级国家通过开展国际贸易来获得差额。资产阶级通过国际分工产生的成本较小的商品,因为国际价值与国内价值的不同,将商品放在国际市场上售卖,所取得的利润,要远远大于国内取得的利润。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或者是由于商品的独特性,使其拥有国获得商品的垄断权,竞争规律受到限制,垄断价格取决于国际市场的需求量,这使得拥有国大大受益。因此,国际价值也是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因素之一。国际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巨大的舞台。而这个舞台,就是世界市场。

西方的资本主义,以殖民扩张的形式,将东西方国家联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西方的经济可以不仅在国内发展,还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更大程度地获益。因此,可以说,世界市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和关键,世界市场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养分。只扩大市场,这对资本家的生产和销售都是不可或缺的。世界市场的联结,可以将国内分工扩大到国际分工,可以提高商品的国际价值。而在马克思世界市场理论中,需要提到的理论家是卢森堡,她首创了世界体系论,认为资本主义是一种世界体系。她在世界体系方法论的指导下,提出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这一理论抛弃了传统的国际政治领域,而是把市场延伸到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间的交换。资本主义间的交换,只属于内部市场的交换。而资本主义和被其剥削的非资本主义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交换,就属于外部市场的交换,这属于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资本输出,这对马克思世界市场理论作了更深入地展开和论证。因此,从卢森堡的理论中我们可以得出,资本主义是不能独自存在的经济成分,资本主义如果没有同非资本主义交换,就不能生存。也可以说,国际贸易,是资本主义得以发展的首要条件。通过这一系列的研究,可以说,国际贸易在社会生产下的作用,既是有利的,也是有弊的。从经济的角度来看,通过国际贸易,可以实现各国的劳动力、资源、技术等要素的国际交换和合理配置,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成本,促进了一国的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扩大,促进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国际贸易的产生,并不是一个自愿和不流血的过程,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获得超额利润,扩大世界市场,必然要迫使落后国家参与国际分工。另一方面,如果生产的无限扩大和需求的有限减少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产生矛盾,这必然会产生经济危机,这在历史上也已经证明了。

三、西方经济学中国际贸易理论

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从重商主义开始,经过各个时代经济学家的补充,直到现在,已经大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主要可以提及的是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和新国际贸易理论。西方经济学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提及的是自由贸易,但是在这些理论中,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都是由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联结在一起的。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和新国际贸易理论虽然有一定的保护主义,但主要着重的是自由贸易。而比较着重保护主义的有汉密尔顿的保护关税论、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论和凯恩斯的对外贸易乘数理论等等。西方经济学从早期的重商主义开始,这是资本主义早期的国际贸易理论,呈现出国际贸易理论的萌芽,但不可避免地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接着亚当•斯密提出的绝对优势和大卫•李嘉图提出的比较优势对此进行完善,要素禀赋理论是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完成的,是现代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开端。随着时代的进步,传统国际贸易理论越来越无法满足新的国际贸易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又产生了新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有规模报酬递增理论、产业内贸易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等,这些理论可以解释当代国际贸易发展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但相对的每个理论都有其弊病,而需要应对新问题,需要多者统一起来讨论。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的距离已经无法阻挡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渐渐地融入国际贸易的潮流,而面对这一情况,西方经济学也相对应地提出了保护贸易理论,如普雷维什的中心-论。从而更好地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西方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从重商主义开始,都是围绕着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一中心来思考和研究的。如何在国际贸易这一浪潮中获取更大的利润,通过世界市场和国际分工来更方便地为资产阶级提高效率,这是西方经济学永恒不变的主题。从早期的重商主义贸易学说开始,其主张认为一国积攒财富的手段,就是要增加贵金属货币财富,而为了获取货币,需要发展对外贸易,促进本国商品输出,实现本国贸易顺差。早期的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已经有了贸易顺差的意识,扩大一国的出口,可以增加一国的财富,这为以后的国际贸易实践提供了很好的思路。然而早期的重商主义存在着较大的局限,资本主义只是把眼光局限于货币上,而没有注意到国际分工和贸易的发展可以带来多大的财富。基于这一思想,绝对优势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就把国际贸易注重在国际分工上,各国参与国际分工,可以通过各自的优势,而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双赢。之后,相互需求论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贸易分析模式,它提出了国际贸易是建立在两国的需求强度上,需求强度如果发生变化,则贸易条件也会随着发生变化。

综合以上的理论,在20世纪30年代,瑞典科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了要素禀赋理论,认为不同国家商品的相对价格的差异决定了比较优势和贸易模式。这一理论,也为日后的新贸易理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战之后,新形势下,国际贸易出现了新的特点,如何来解释这些变化,新国际贸易理论试图用多方面多理论来研究,比如规模报酬递增理论,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位成本的递减而取得成本优势,以规模报酬递增为基础的贸易分工可以使一国扩大产业规模而获利,从而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与规模递增从而成本递减不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通过技术的创新和扩散,来解释新形势下的国际贸易。新技术的创新,可以使一国在参与国际贸易中率先获利,但是随着模仿时滞的克服,新技术传播到各国,一些落后国家也拥有了该项技术。这一理论也符合当代国际贸易的新形势。这些理论都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意义,但是都具有片面性,无法解释全部的新特点。因此,新国际贸易理论只能解释表面现象,却不能挖掘国际贸易新形势更深层次的原因。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进程中,总有率先崛起的大国,也有落后的国家。

如何让这些稍显落后的国家,如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德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利润,西方国际贸易理论还相对应地提出了保护贸易理论,其主要的论点有汉密尔顿的保护关税论,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论,凯恩斯的对外乘数理论,这些贸易理论为一个稍显落后的国家如何在国际贸易中获利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是各个主张仍有其局限性,例如在幼稚工业保护论中,在具体操作上对保护对象的选择并没有做深层次的分析。如果保护手段选错,也难以达到预想的效果。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经济进程,中心-论提供了新的方向,发展中国家应该摆脱发达国家控制的体系,但其发展并不理想,中心-论抛弃了市场机制,想要争取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但是对于现在的经济状况来说,是很难做到的。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虽然组成的理论庞大,但是各个理论都有其优势和不足,各有其侧重点,不能一概而论。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是对国际贸易理论的主体和分工上进行综合的研究,新国际贸易理论又是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和新特点的不同解释,每一个理论虽然不同,但都有相关的关系。一个现象,可能是由多个理论来解释的。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并没有对背后的经济现象作深层次的研究,只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如何通过国际贸易取得利润,这与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重点不同。但是,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又值得我们好好研究深思,它为各国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了理论指导,每个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或多或少都借鉴了西方经济学,它对我们的影响重大。

四、比较与评价

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是在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之后诞生的。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在深刻地研究了西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其国际贸易理论。两者的相通之处都看到了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主动力,国际分工发展较快时,国际贸易发展也较快,国际分工还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利益分配,在传统的国际分工中,资本主义国家和落后的国家的分工是不平等的,资本主义国家剥削落后的国家。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在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中,并没有把社会差异和历史范畴这些因素考虑进去,而只是假设于参与国之间贸易位置的平等,通过这一方面来推导理论公式。可以说,在国际分工上,两者都注意到了,可是侧重点却有所不同。除此之外,在国际价值上,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是由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可以获得的利润更大,因此商品就更青睐于放到国际市场上去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思想,又与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中的要素禀赋理论类似。要素禀赋理论的一般均衡框架为不同国家相对价格的差异决定了比较优势和贸易模式。两者互相类似却又不完全相同。马克思揭示的是国际贸易商品交易的一般规律,是为了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要素禀赋则是通过了解各国商品相对差异,来更好地为国际贸易服务,出口该国相对富裕和便宜的要素密集型商品,进口该国相对稀缺而昂贵的要素密集型商品。可以这么来说,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和西方国际贸易理论都有其可以借鉴的地方。两者相互关联,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的提出为西方的国际贸易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且在时代的进步中不断完善,而马克思通过研究这些西方的具体实践和相对应的技术,更概括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参与国际贸易的基本矛盾和一般规律。

参考文献:

[1]蒋雅文,耿作石,张世晴.西方经济思想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2]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张彤玉,张桂文.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

[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陈其人.卢森堡资本积累理论研究[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9.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2)

贸易保护主义演进的基本规律与主要特征

考察后危机时期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趋势,首先需要对贸易保护主义演进的基本规律和主要特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和把握。

(一)贸易保护主义演进的基本规律

自国际市场形成以来,世界各国的贸易政策就分为截然不同的两大类: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沿着国际贸易发展的轨迹一路寻来,我们可以发现,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始终是形影相随的。从全球经济的角度看,当世界经济处于上行轨道的时候,自由贸易盛行,当世界经济处于下行轨道的时候,特别是进入危机状态的阶段,保护贸易当道。从国家的角度看,当一国国际竞争力与日俱增时,它往往是自由贸易的捍卫者,当一国国际竞争力每况愈下时,它会转变成保护贸易的急先锋。在一国内部,对于强势产业,政府往往倾向于实施自由贸易政策,而与此同时,对于弱势产业,政府通常都会倾向于保护主义。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无论哪个阶段、哪个国家、哪个产业,贸易保护的上述表征概莫能外。因而,没有一成不变的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只有一成不变的国家利益。

(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征

国际贸易发展的进程显示贸易保护主义有两方面突出特征:一方面,贸易保护主义随世界经济发展而不断变换着它的方式和手段;另一方面,贸易保护主义在区域性和全球性的自由贸易框架下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首先,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层出不穷。在wto框架之下,为保障国际贸易公平有序和可持续发展,wto允许成员方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技术贸易措施和环境贸易措施。但是,一旦这些合理合法的贸易措施被过度使用,它们就成为贸易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拥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是显在的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而包括技术法规与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在内的技术贸易措施,和包括环境技术法规与标准、产品检验检疫制度与措施、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在内的环境贸易措施,则更为灵活、隐蔽,成员方可以根据持续变化的经济、技术发展态势,不断出台技术和环境的新措施、新标准,从而有效地将他国产品阻滞于国门之外。这种动态变化和广泛出现的技术和环境贸易措施被称做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它们逐渐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流。wto运转以来,各成员方向wto通报的贸易保护新手段已经影响了全球贸易的80%。

其次,贸易保护主义受制于自由贸易框架的约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自由贸易是当代国际贸易政策的主导力量。在多边领域,随着2011年年底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球 98%以上的国际贸易覆盖在wto的多边框架之下。与此同时,世界各国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与多边框架共生共存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据wto统计,截至2010年,全球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近300个,平均每一个wto成员方参加的区域协定达13个。无论是区域集团中的成员还是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成员,世界各经济体都需要严守对区域集团和多边体制的承诺,遵守区域集团和多边体制的自由经贸规则。区域经济集团的深入发展和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扩展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制度保障。

后危机时期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态势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

依据贸易保护主义演进的基本规律和特征可以判断,后危机时期,贸易保护主义会因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景气而如阴云般笼罩着世界市场,会在全球经济、区域经济和国家经济陷入萧条衰退边缘之时而骤然加剧,会随着世界经济、技术和环境保护的发展而推陈出新,令全球经济的复苏与上行因之而颠簸不定、步履蹒跚。

后危机时期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贸易保护主义与气候问题紧密相连。近两年来,在全球应对气候变暖的挑战进程中,发达国家找到了一类新的似乎更加师出有名的保护主义工具,那就是以低碳的名义巧立名目,实施贸易保护。碳关税和碳标签就是这类保护手段的代表。

所谓碳关税,是指一国在进口环节对进口产品按其碳排放量征收税费等各种边境调节措施,由于增加了进口产品成本,其作用相当于关税。2012年起欧盟推行的航空碳管制就是碳关税的代表。尽管遭到了全球各国的抵制,欧盟却不仅不准备收手,而且还意欲将碳管制从航空延展到航海。据测算,全球航空公司将因欧盟碳管制而新增成本24亿欧元,盈利下降78%。中国航空公司仅2012年就将额外损失8亿元,到2020年,这一损失将超过30亿元。显然,通过征收碳税,欧盟不仅将改变全球经济的成本收益分配,打击贸易伙伴国家,而且还能为债务缠身的自己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

所谓碳标签,是指把生产过程中的碳足迹(即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量)在产品标签上量化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使用碳标签正在成为全球性潮流,日本、英国、法国、美国、瑞典、加拿大、韩国、澳大利亚等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参与其中并取得一定成效。国际标准组织正积极制定产品碳足迹标准 iso14067,目前已经完成草案的拟定。“碳足迹”认证国际标准一旦出台,将为核算产品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提供国际范围内的统一规范,全球范围内推行产品碳认证和加注碳标签将不可避免。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技术水平较低,往往具有较高的碳足迹,碳标签成为阻碍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有效手段。不仅如此,碳标签等一系列措施的推行实施,还将改变全球贸易和投资布局。在国际贸易中,亚洲国家和地区虽然拥有低成本优势,但远洋运输中耗费的碳排放难以忽视,“碳足迹”高企。因而,一旦“碳标签”成为强制性制度,墨西哥、东欧、南欧甚至北非这些与欧美近距离的地区将重新获得区位优势,那些积聚在亚洲的投资和加工制造链条不仅有可能转移到这些地区,甚至有可能重返欧美本土。

其次,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向边界内延展。在wto框架之下,伴随着传统的关税等边界措施效力的下降,发达成员方已经成功地将国际贸易规则从贸易领域本身扩展到与贸易相关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和投资措施。新世纪以来,在发达成员方的推动下,国际贸易规则正试图突破原有区域,进入越来越多的相关领域,包括劳工标准、经济安全、社会安全、贫困乃至外交关系和地缘政治等,贸易规则呈现出广覆盖和多功能的特点。伴随着贸易规则的广覆盖和多功能发展,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跨越了传统的边界贸易措施,稳步向边界内政策领域扩展,发展中国家的各项国内政策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国企改革、竞争政策、放松管制,等等,因与发达国家的差异而日益成为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的焦点,贸易保护主义正聚焦并试图改变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制度构架与政策措施,给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决策与发展形成新的挑战。

竞争中性原则及其条款就是贸易保护向边界内延展的典型。2011年以来,美国开始紧锣密鼓地在国际经贸领域推行竞争中性理念,意欲由此形成新的贸易规则。所谓竞争中性,即竞争不能受外部因素的干扰,让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美国正在经合组织内与其他成员国和经合组织秘书处针对中国国有企业制订“竞争中立框架”。据悉,该框架的部分起草工作已近尾声。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当中,竞争中性原则已经转化为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协议条款。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只有中国拥有强大的国有企业,推进竞争中性原则及其条款显然意在通过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压制和改变中国国有经济。

最后,区域贸易协定的保护主义色彩更加浓重。区域经济集团化发展对贸易自由化的作用与影响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区域贸易协定降低了区域内成员方的贸易壁垒,是全球自由贸易的一部分。但是,近年来区域贸易协定的排外性在世界格局动荡变幻之中变得尤为引人注目。区域贸易协定不仅包括贸易政策,而且越来越多地囊括投资政策,并不断地与劳工标准、竞争政策甚至社会政策挂钩,不仅地理相邻国家之间缔结区域联盟,而且跨区域的国家之间也纷纷签署区域协定。通过商签区域贸易协定巩固和扩大在各个区域的经贸利益,成为世界各国在后危机时期提高竞争力的战略手段,同时,通过协议条款向各国内部政策延伸,排斥和压制协议外的国家,也日益成为这种战略手段的题中之义。美国借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重返亚太,不仅是为了有效地稳固和加强美国在亚太的经贸利益与空间,而且也是为了精准地打压和制衡中国在本地区的成长与发展。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3)

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

1 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

以斯蒂德曼为代表的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坚持并继承了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论,认为贸易的真正来源在于各国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而并非资源禀赋的差距。新李嘉图主义以一种比较动态的、长期均衡的分析来解释国际贸易。新李嘉图主义贸易理论把收入分配置于突出位置,并贯穿分析的始终。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与李嘉图理论不同主要在于:李嘉图是从各国生产的角度即从各国的生产特点不同和劳动效率的高低不同上来解释比较优势的差异;新李嘉图主义不仅从各国生产的角度来分析和比较各国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而且强调要从各国分配领域,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动态角度来分析和比较各国比较优势的不同。

2 克鲁格曼的贸易理论

保罗·克鲁格曼提出“规模经济作为国际贸易产生原因”的解释,他在产业内贸易理论有关基本假设和结论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各种模型深入阐述了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成功的解释了战后国际贸易的新格局。克鲁格曼认为在“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式下的市场体系中,产业部门的扩张是通过更大的规模经济而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每个国家都以其产品供应世界需求,因而得到了双向的产业内贸易,若各国拥有相同的要素禀赋,就不存在产业间贸易,而存在大量的产业内贸易。克鲁格曼又考察了规模经济、产品差异与贸易型式的关系。其“产业内专业化分工与得自贸易的利益”理论模型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这两个基本假定,使新贸易理论向规范化方向迈进了重要一步。

新贸易政策理论的发展

贸易政策理论是较早发展起来的国际经济学理论之一。早在20世纪20年代末,作为“新重商主义”代表的凯恩斯在国际贸易方面主张政府干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利用贸易顺差保持国内充分就业。20世纪70年代之后,以弗雷德曼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占据了经济理论的中心位置,主张政府应该对国际贸易进行适度的干预。

1 贸易保护理论的新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贸易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形势下,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纷纷出现。目前较为代表性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包括:

(1)以英国学者蒂姆.朗和科林.海兹为代表的地区经济主义新贸易保护论认为:自由贸易无法解决贸易与发展、贸易与环境等问题,因此必须用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取代它。新贸易保护主义主张首先要加强地区间合作,实行地区性贸易保护主义。新贸易保护主义还主张一国根据预期的出口量控制进口量并且要使两者严格平衡,并制定高标准的进出口限制规则。

(2)国际劳动力价格均等化新贸易保护论的基本观点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如果西方国家不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造成发达国家工人的工资水平向低收入国家的工资水平看齐,从而导致发达国家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发达国家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性产品实行贸易限制。

(3)环境优先新贸易保护论主要表现在借保护世界环境之名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衰退的劣势产业,其主要论点是:由于生态系统面临巨大威胁,在国际贸易中应该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为了保护环境任何国家都可以设置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污染产品进出口,同时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成本,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

2 国际贸易的内生性增长的新理论

以哈伯勒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国际贸易是新观念、新技术、新管理和其他技能的传播媒介,国际贸易可以充分利用没有开发的国内资源,刺激国内生产者提高效率,同时通过市场规模的扩大,贸易使劳动具有了经济规模性,因此国际贸易可以称为“经济增长的动力”。为了从国际贸易和经济增长的长期关系角度进一步揭示国际贸易产生的正面作用,经济学家罗莫和卢卡斯提出了内生性增长理论,他们认为一国减少贸易壁垒并促进国际贸易后,将长期取得加快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效应,这主要因为国际贸易可以使该国加快技术引进、吸收、开发以及创新过程,扩大生产经济规模,减少价格扭曲提高资源利用率等。

3 不完全市场竞争下的新贸易政策理论

不完全竞争的贸易政策理论认为市场结构的类型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贸易形式,因此依据国内外市场结构的状况来选择指定贸易政策可以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利益。80年代初以来,以布兰德、斯本色、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以“战略性贸易”为核心的新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认为,在规模收益可变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政府干预的贸易政策只要使用得当能够使一国从相对自由贸易中获益。新贸易理论对市场运行的优化、干预政策的制定等均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

国际金融理论和政策

1997年发生在东亚地区并波及到整个世界的金融危机,推动国际经济学界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国家货币政策、国际资本流动、汇率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国际金融和政策理论有国际金融安全、克鲁格曼的货币汇率理论、国际货币一体化等。

国际金融一体化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已然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世界金融一体化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世界金融一体化是指各国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政策等方面互相依赖、影响而产生的逐步联合成为一个整体的趋势。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表现是:各国金融政策倾向一体化;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资本流动自由化、国际化,这是世界金融一体化最突出的表现,它包括货币兑换自由、资本在行业间转移自由和资金进出自由。

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对国际经济体系也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世界金融一体化使得国家金融政策的独立性受到削弱。在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场合下,资本力量已经超越了国家力量。包括最发达的国家,无论从实力、理论、法律还是从技术上都难以控制国际游资的冲击。世界金融一体化提升了国际金融组织在全球政治经济中的权力地位,在特定的时期对于民族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提出了挑战。

二战结束以来,金融霸权已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这一概念是以格拉斯为首的美国左派经济学家首先提出的,所谓金融霸权是指以大银行家和大机构投资者为核心的金融寡头及其政治代表,通过控制经济活动施以重大影响并以此牟取暴利或实现其他政治、经济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由金融霸权所主导的国际金融秩序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是发达国家内部对金融权力的争夺日趋激烈,另一方面,西方金融霸权又联合起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控制。金融霸权对国际关系影响主要有三

个方面:一是控制国际资本流动,二是进行国际金融投资,三是操纵各种国际经济组织。从对国内经济结构影响来看,金融霸权通过控制资本流动,不仅可以改变左右一国的产业结构对各个部门的经济发展起着决定作用,还会促成泡沫经济的形成,降低政策的效力并影响政府的行为。从对国际经济影响看,金融霸权控制国际资本流动的直接后果是加剧了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金融霸权会通过各种形式从发展中国家抽走极为稀缺的资金,同时又会扭曲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其经济与社会失衡加剧。 克鲁格曼的“萧条经济学回归”

保罗·克鲁格曼提出了一个国家经济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的所谓“三难选择”,即克鲁格曼早些时候所说的“永恒的三角形”。它指的是下述三个目标中,只能达到两个,不能三个目标同时实现:①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②汇率的稳定性;③资本的完全流动性。“永恒的三角形”的妙处,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一目了然地划分国际经济体系各形态的方法。克鲁格曼认为欧洲货币联盟和历史上的金本位制,均选择“汇率稳定”和“资本自由流动”,牺牲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而中国则是选择“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独立性”,放弃“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即只开放“经常帐户”,不开放“资本帐户”。克鲁格曼认为,“三中择二”是国际经济体系内在的“三难选择”的体现。他高度赞赏中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对于防止世界重演1930年代的大萧条意义重大。

货币一体化理论

货币一体化就是各成员国联合起来,结成固定的汇率,执行共同的货币政策。货币一体化理论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越不能靠经常的汇率变动来改变相互之间的贸易条件和本国的国际收支地位,这两国或多国走向货币一体化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货币一体化的主要收益来自于汇率稳定。汇率的经常性变动会影响正常贸易和投资的开展,使用单一货币能减少外汇风险,而外汇风险会像交易成本一样减少一国的进出口。当前货币一体化理论的最新进展就是运用理性预期的形成、时间不一致性、信誉问题,以及汇率决定等宏观经济学的新概念、新理论及分析方法,对货币一体化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4)

【关键词】新自由制度主义区域国际经济组织法多边贸易体制组织机构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十分紧密,其是国际关系法制化的结果。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流理论,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其价值论的不足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偏离了社会正义,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陷入困境。与之对应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推动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应全球形势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关系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他们合著的《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的世界政治》一书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巅峰之作。相互依赖、国际机制、全球主义等构成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

新自由制度主义摒弃了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冲突这样一种理念,更加倡导国与国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通过一种默契的行为使双方之间或多方之间达成一种双赢或共赢的利益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当中,国与国之间只有趋利避害,才能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达成一致,使参与其中的行为体在无政府状态这样一个国际大环境中,将这场博弈达成一种“非零和”(nor-zero-sum)的结局,从而使其在博弈中达到最优。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保证国际合作的有效机制是国际制度,因为国际制度可以通过加大或减少国际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提供可靠的信息、调整博弈效用结构、加强互信行为、加强对未来的重视,使行为体相互期望值趋同,达到促成国际合作的目的。①与新现实主义不同的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强调经济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地位,认为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至少同等重要,而且经济利益显然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证。②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各国为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制定符合世界市场统一趋势的国际经济规则便成为欲求之目标,拆除各种不利于经济自由化的法律壁垒成为晚近国际经济规则谈判的主要内容。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自由化立法的最重大成就。

新自由制度主义价值论的不足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在对国家行为的分析中,把道德因素排除在外,国际合作不需要依靠利他主义、理想主义、个人品德、共同目标、中立标准,或是共享深嵌在文化中的价值意识。这样一来,新自由制度主义在价值观上的缺失,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偏离“社会正义”的倾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现有立法倾向是对发达国家有力的形式的“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紧迫需要的“社会正义”。其表现在不顾南北方经济实力的差距,不切实际地要求南方国家加快自由化步伐,而对自由化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严重考虑不周。③

首先,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协议上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服务、农产品、知识产权等捆绑协议都要求发展中国家改变自身的国内经济政策以适应自由化发展需要,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其次,wto协议中包含了一些关于给予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有关差别和优惠待遇的规定。但实践中,这些特殊和优惠往往被大打折扣。第三,从wto的决策程序看,发展中国家也存在被边缘化倾向。wto在进行决策时,遵循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无法达成一致时,采用投票制,每个成员国拥有一票。协商一致和一国一票制相比,似乎更为民主,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常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往往都不在场,对wto而言,沉默就意味着同意,所以发展中国家很难得到真正的公平。④另外,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复杂,使发展中国家在启动或辩护上存在很大困难。况且,争端解决机制最终效力来源于成员方的报复能力,而发展中国家实施报复的能力很小,很难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毋庸置疑,多边贸易体制坚持的形式正义,没有考虑或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实力对比悬殊的事实,把发展中国家置于严重不利地位,发展中国家从多边贸易中得到的收益只占世界总收益的很小一部分,出现了穷国愈穷、富国愈富的情况。因此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各成员方动力不足,成为多哈谈判失败的关键。在多边自由贸易进展缓慢、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受阻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开始寻找新的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各个成员的首选,而且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向纵深发展。wto规定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主要为货物贸易自由化,包括降低或取消区内关税、消除非关税障碍等,以及与货物贸易自由化相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然而,目前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逐步超越了这一范围,除了货物自由贸易外,还包括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与贸易的便利化与产业合作等内容。

第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具有新的发展特征。其一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突破了国家的限制。传统上,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是一定地理区域的国家,即主权国家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唯一主体。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出现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成为主体的情形,比如apec的成员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近年来,伴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不同关税区亦成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如cepa,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但在wto框架内,又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其二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打破了地理上相连的特性。早期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在毗邻或地理距离较近的国家间组成,但晚近成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大多打破了地理上的相连性,表现出跨地区、跨洲际的特征。如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区等均打破了地理上相连性;其三是双边一体化组织成为新的亮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拥有易于达成、灵活多样、运作机制高效、涉及内容既广且深,较少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相邻等方面的限制等无可比拟的诸多优势,成为许多国家区域一体化战略的首选,现有的大多数fta都是两国间或一个国家与一个经济联合组织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国近年来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20个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生效的fta均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导致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呈现出双边化发展趋势;其四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交叉重叠。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边界清晰、成员关系单一,一般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是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立的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则互相交叉重叠,一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多个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或者大的区域组织包容次区域组织,相互关系错综复杂。

第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渐趋弱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为了保证本组织职能的常设性和稳定性,都设有一套常设机构,有具体的运行机制。传统上,按照每个机构所承担的职能来讲,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一般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的,主要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但由于晚近达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多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其具有运作机制高效的特点,无需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组织机构。大多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采用强化自由贸易规则、弱化组织机构的方式来推动区域贸易组织的运行。各自由贸易协定的法律规则十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于庞大的组织机构的需求就不是十分强烈。

目前,大多数双边自由贸易区均设立类似于自由贸易区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作为自贸区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考虑任何关于修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其附件的建议,并监督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实施;负责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执行有关的事项,并考虑任何可能影响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的其他问题;在必要时建立增设委员会及特别工作组,并向任一委员会或工作组就相关事宜征询意见。但在自由贸易委员会之下,并没有建立常设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只是就具体事项设立相应的委员会或工作组,如货物贸易委员会、服务贸易委员会以及投资委员会等,负责处理相关事项,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具体的职能。

此外,从新近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还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建立常设性的争端解决机构,只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以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代替常设性争端解决机构。(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注释

①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0页。

②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9~130页。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5)

【摘要】新自由制度主义价值论的不足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偏离了社会正义,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陷入困境。因此,世界各国转向区域经济一体化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而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载体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也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迅速发展,并以双边自由贸易区为主要表现形式。.

【关键词】新自由制度主义区域国际经济组织法多边贸易体制组织机构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十分紧密,其是国际关系法制化的结果。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流理论,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其价值论的不足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偏离了社会正义,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陷入困境。与之对应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推动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应全球形势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关系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着名的国际关系学者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他们合着的《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的世界政治》一书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巅峰之作。相互依赖、国际机制、全球主义等构成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

新自由制度主义摒弃了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冲突这样一种理念,更加倡导国与国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通过一种默契的行为使双方之间或多方之间达成一种双赢或共赢的利益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当中,国与国之间只有趋利避害,才能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达成一致,使参与其中的行为体在无政府状态这样一个国际大环境中,将这场博弈达成一种“非零和”(Nor-Zero-Sum)的结局,从而使其在博弈中达到最优。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保证国际合作的有效机制是国际制度,因为国际制度可以通过加大或减少国际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提供可靠的信息、调整博弈效用结构、加强互信行为、加强对未来的重视,使行为体相互期望值趋同,达到促成国际合作的目的。①与新现实主义不同的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强调经济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地位,认为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至少同等重要,而且经济利益显然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证。②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各国为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制定符合世界市场统一趋势的国际经济规则便成为欲求之目标,拆除各种不利于经济自由化的法律壁垒成为晚近国际经济规则谈判的主要内容。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自由化立法的最重大成就。

新自由制度主义价值论的不足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在对国家行为的分析中,把道德因素排除在外,国际合作不需要依靠利他主义、理想主义、个人品德、共同目标、中立标准,或是共享深嵌在文化中的价值意识。这样一来,新自由制度主义在价值观上的缺失,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偏离“社会正义”的倾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现有立法倾向是对发达国家有力的形式的“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紧迫需要的“社会正义”。其表现在不顾南北方经济实力的差距,不切实际地要求南方国家加快自由化步伐,而对自由化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严重考虑不周。③

首先,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协议上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服务、农产品、知识产权等捆绑协议都要求发展中国家改变自身的国内经济政策以适应自由化发展需要,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其次,WTO协议中包含了一些关于给予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有关差别和优惠待遇的规定。但实践中,这些特殊和优惠往往被大打折扣。第三,从WTO的决策程序看,发展中国家也存在被边缘化倾向。WTO在进行决策时,遵循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无法达成一致时,采用投票制,每个成员国拥有一票。协商一致和一国一票制相比,似乎更为民主,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常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往往都不在场,对WTO而言,沉默就意味着同意,所以发展中国家很难得到真正的公平。④另外,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复杂,使发展中国家在启动或辩护上存在很大困难。况且,争端解决机制最终效力来源于成员方的报复能力,而发展中国家实施报复的能力很小,很难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毋庸置疑,多边贸易体制坚持的形式正义,没有考虑或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实力对比悬殊的事实,把发展中国家置于严重不利地位,发展中国家从多边贸易中得到的收益只占世界总收益的很小一部分,出现了穷国愈穷、富国愈富的情况。因此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各成员方动力不足,成为多哈谈判失败的关键。在多边自由贸易进展缓慢、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受阻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开始寻找新的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各个成员的首选,而且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向纵深发展。WTO规定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主要为货物贸易自由化,包括降低或取消区内关税、消除非关税障碍等,以及与货物贸易自由化相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然而,目前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逐步超越了这一范围,除了货物自由贸易外,还包括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与贸易的便利化与产业合作等内容。转贴于

第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具有新的发展特征。其一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突破了国家的限制。传统上,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是一定地理区域的国家,即主权国家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唯一主体。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出现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成为主体的情形,比如APEC的成员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近年来,伴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不同关税区亦成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如CEPA,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但在WTO框架内,又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其二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打破了地理上相连的特性。早期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在毗邻或地理距离较近的国家间组成,但晚近成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大多打破了地理上的相连性,表现出跨地区、跨洲际的特征。如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区等均打破了地理上相连性;其三是双边一体化组织成为新的亮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拥有易于达成、灵活多样、运作机制高效、涉及内容既广且深,较少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相邻等方面的限制等无可比拟的诸多优势,成为许多国家区域一体化战略的首选,现有的大多数FTA都是两国间或一个国家与一个经济联合组织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国近年来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20个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生效的FTA均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导致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呈现出双边化发展趋势;其四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交叉重叠。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边界清晰、成员关系单一,一般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是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立的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则互相交叉重叠,一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多个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或者大的区域组织包容次区域组织,相互关系错综复杂。

第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渐趋弱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为了保证本组织职能的常设性和稳定性,都设有一套常设机构,有具体的运行机制。传统上,按照每个机构所承担的职能来讲,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一般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的,主要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但由于晚近达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多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其具有运作机制高效的特点,无需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组织机构。大多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采用强化自由贸易规则、弱化组织机构的方式来推动区域贸易组织的运行。各自由贸易协定的法律规则十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于庞大的组织机构的需求就不是十分强烈。

目前,大多数双边自由贸易区均设立类似于自由贸易区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作为自贸区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考虑任何关于修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其附件的建议,并监督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实施;负责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执行有关的事项,并考虑任何可能影响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的其他问题;在必要时建立增设委员会及特别工作组,并向任一委员会或工作组就相关事宜征询意见。但在自由贸易委员会之下,并没有建立常设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只是就具体事项设立相应的委员会或工作组,如货物贸易委员会、服务贸易委员会以及投资委员会等,负责处理相关事项,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具体的职能。

此外,从新近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还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建立常设性的争端解决机构,只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以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代替常设性争端解决机构。(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注释

①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0页。

②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9~130页。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6)

关键词:WTO法;法律交融;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引言:法律交融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显现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1][2]。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 2003(3): 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J]·政治与法律, 2006(2): 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3],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4]。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5]。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政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政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政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政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6],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图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政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 现代政府是行政政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政机关活动的产物[4] 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政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政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政法学、民政行政法学、海关行政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政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政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政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政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政诉讼。

(二)涉外性 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国的主权和法律[3] 70-7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起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 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政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 (二)主体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起诉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 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 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 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 USCS 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政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政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 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图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 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性功能。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篇(7)

【关键词】 贸易安全 贸易便利 海关

一、全球贸易安全的界定

1、贸易安全的涵义

维基百科中没有对“贸易安全”和“全球贸易安全”定义。关于传统的贸易安全的定义,国内学者的表述有两种:“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在面临来自国内外不利因素的冲击时,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和加强国际合作牢固地控制或占有国内外市场,从而为本国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国内外生存环境。”“贸易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正常的国际贸易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调整器,还能有效防范因别国经济波动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影响。一国的国际生产参与程度、国际经济关系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都会对其贸易安全产生影响。”

经济方面的专家一般都将考量国际贸易安全的指标归纳为几个方面,如国际市场的参与程度,如果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总额占生产总值(GDP)的比值相对较高,则该国经济受国际市场影响的潜在安全风险就更大;参与国际经济组织的程度,通过政治、社会、军事、外交等各种手段来维护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关系,可以防范潜在的贸易波动等。

有学者认为人们对贸易安全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消除国家贸易障碍,获得国家贸易利益的萌芽阶段;第二阶段,化解国家贸易风险,维护国家贸易安全的战略阶段;第三阶段,打击恐怖主义对国际贸易的破坏,保证世界贸易安全的国际联盟阶段。很多学者对于国际贸易安全威胁和恐怖主义活动等同,在翻译工作受字面意思所限尚情有可原,但是在著书立文中也将打击恐怖主义等同于保障国际贸易安全的全部内容则是欠妥的。

本文认为,国际社会对贸易安全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孤立地分为三个阶段,贸易安全应是一个内涵不断丰富、利益平衡日益复杂的发展过程。国际社会对贸易安全思想萌芽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源于各国急于恢复经济、遏制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初衷。该期间,国际贸易的增长使国际经济体系相互依赖性显著增加,各国国内经济对海外经济的发展更加敏感,国际贸易与国际经济安全联系更加紧密。90年代后,对外贸易在许多国家增长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家贸易安全被理解为减少贸易摩擦、消除贸易障碍、推行贸易自由化,这些国家纷纷将此上升为保障国家贸易利益的政策目标。2001年“9・11”恐怖事件转变了世界对贸易安全仅受市场波动影响的单一认识,而将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人为破坏性因素作为国际贸易安全的首要威胁。对恐怖主义威胁国际贸易安全的关注从2001年后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制定的纷繁的条约、协定和措施中可见一斑。

2、供应链安全的涵义

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供应链的定义是:“供应链(Supply Chain)是生产及流通过程中,涉及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活动的上游与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链结构。”供应链的提法在欧美发达的国家里也只有不到20年的历史,所以供应链的定义尚不一致,界限也不十分明晰,学者和民间组织对供应链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但大都包含三个内容,一是描述采购、供应管理相关联、用来表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二是注意与其他企业的联系,注意供应链的外部环境,认为它应是一个“通过链中不同企业的制造、组装、分销、零售等过程将原材料转换成产品,再到最终用户的转换过程”;三是注重围绕核心企业的网链关系,强调以核心企业为中心所结成的战略伙伴关系。

综上,供应链安全的定义可以归纳为从原材料采购到最终产品达到最终用户整个过程的安全,这种安全需要网链上所有参与企业的自身安全保障,并需要企业间结成战略同盟来保障。概而言之,即整个过程的安全和全体参与者的安全协作。

3、全球贸易安全与全球供应链安全关系(Secure global trade& Security to the global supply chain)

通过以上对贸易安全与供应链安全涵义的澄清,可见全球贸易安全与全球供应链安全并不等同,而且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全球贸易安全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全球供应链安全的范围,全球供应链安全是全球贸易安全的应由之义。全球贸易安全的考量标准很多,它不仅要求生产、流通等整个环节的安全,还要靠国家政策、外贸依存度、参与国际经济的程度、与他国关系的状态等众多的考量指标来衡量。

4、《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安全”的解读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国际贸易是经济繁荣的基本推动力”,“全球贸易体制极易被利用,造成对整个世界经济的严重损害”,“海关在加强全球供应链安全、通过征收税款和便利贸易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等方面有着独特的地位”,“世界海关组织有必要制定一项战略,用以保护全球贸易安全,加快而不阻滞贸易的流动”。可见,《框架》中“安全”主要是指“的利用”和“恐怖主义袭击”。但同时,《框架》也指出,加强海关管理仅是保护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的一个步骤;在保障贸易安全方面,海关虽起到关键作用,但是不可能由海关单独完成,必须有政府最高层参与,由多个行政部门共同完成。

《框架》在前言的第二部分列明了七项目标和原则,最终目标是在安全的前提下保证货物的国际贸易供应链顺畅流动。可见,《框架》保护的安全是供应链的安全,范围有限,而并非整个贸易领域的所有安全;《框架》在肯定了海关在保障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同时,也基于海关只是众多保障环节一环的立场,明确了海关的职责,即执行统一的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标准、适用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海关与海关间的合作、加强海关与商界的合作。

二、贸易安全与贸易便利的辩证发展关系

1、历史上的贸易保护主义时期――以国家贸易安全为主

贸易保护主义,通常简称保护主义,是一种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国外竞争压力而对进口产品设定极高关税、限定进口配额或其他减少进口额的经济政策。它与自由贸易模式正好相反,后者使进口产品免除关税,让外国的产品可以与国内市场接轨,而不使它们负担国内制造厂商背负的重税。

贸易保护政策,是指国家对商品进出口积极加以干预,利用各种措施限制商品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主要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措施。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较晚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常常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削弱外国产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发达国家则多提倡自由贸易,贸易保护主义只是用来作对付危机的临时措施。到了垄断阶段,垄断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已不仅仅是抵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手段,更成为消减国内日益激烈的社会矛盾、对外扩张、争夺世界市场的手段。

2、自由贸易推动贸易便利化发展

自由贸易政策是西方国家自由竞争时期的产物,国际社会一直在不遗余力的推进世界市场的自由贸易。随着自由贸易的发展,必然要求实行贸易的便利化,排除阻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而贸易的便利化则是自由贸易深化的前提条件。

(1)许多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世界海关组织(以下简称为WCO)、亚太经合组织(APEC)、联合国贸发大会(UNCTAD)、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都一直从多边或区域角度对贸易便利化问题给予关注,希望进一步减少和消除阻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降低交易成本、建立高效的贸易便利体系。

按WTO的定义,贸易便利化指简化和统一国际贸易程序,包括海关手续、国际运输、贸易保险和支付,以及过境时必须履行的正式程序和手续。《多哈部长宣言》规定了贸易便利化工作小组的工作内容。WCO的贸易便利化主要指海关程序的简化及标准化,并经制定了《京都公约》。 APEC合作集中于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经济合作等经贸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贸易便利化议题不断澄清和推进,在1998年逐步被作为一项单独的议题进行重点讨论。

(2)企业识别计划。《京都公约》的实施直接引发了“时时守法管理”理念,从海关监管和监管对象互益的立场出发,通过运用先进的技术,识别守法、信用度高的企业,给予其较少的法律负担和查验干预等,并集中有限资源对高风险货物和行业及企业进行监管。

瑞士海关的“阶梯系统”是“时时守法管理”的成功实践。瑞士海关的阶梯系统的初衷是有限的海关资源能够应对贸易的无限增长,为此必须建立一个系统以识别那些守法的企业,并为其提供奖励和便利,同时将有限的海关资源配置到高风险的领域。

3、贸易保护主义的复辟――新贸易保护主义

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倾向的反省,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期间,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两次经济危机,经济出现衰退,陷入滞胀的困境,就业压力增大,市场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在战后贸易自由化中起领先作用的美国,在世界市场的竞争中,日益面临着日本和欧共体国家的挑战,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从贸易顺差转为逆差,且差额迅速上升。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率先转向贸易保护主义,并引起各国纷纷效尤,致使新贸易保护主义得以蔓延和扩张。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引入环境、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等非关税贸易壁垒作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本国的借口。

4、近期贸易保护政策――安全至上,便利次之

美国“9・11”恐怖主义袭击等恐怖活动迫使西方国家一度放弃了多年来自由贸易政策, 而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卫和严格的过境检验检疫方案,甚至把安全的防范延伸到供应链的所有环节,时间上则提前到进口货物国外装运的阶段。安全第一、过度紧张的安保措施是与简化和统一国际贸易程序相违背的。

过度强调安全阻碍了便利,消融了多年来国际社会、WTO在贸易便利方面的努力。如果说全球化的方向和标准是由西方发达国家引领和制定的,但是发展中国家也从中获利,并不断在谈判和利益妥协中争取了自身的利益,也正在借此发展国内经济。西方发达国家再次对贸易安全的宣扬,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一个更有效的非关税贸易保障措施。

5、走向平衡,强调贸易安全的措施应更有利于贸易的便利和参与企业的发展

《框架》在目标和原则中阐述了“促进货物在安全的国际贸易供应链顺畅流动”的宗旨;在四个核心要素中规定了“成员海关要向达到最基本的供应链安全标准并采纳最佳做法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在两大支柱中确立了“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可见《框架》将贸易便利化与贸易安全紧密联系在一起,力求两者的平衡。

美国制定安全对策的理念就是为海关查验的目的而有效地将边界向外延伸,取得外国政府和企业的参与,加强国内外的协作,并承诺参与配合的私营企业得到贸易上的便利。如集装箱安全计划(CSI)向全球海运贸易网的战略性港口派驻美国海关官员,与当地海关合作,在集装箱运往美国之前就进行甄别并确定高风险目标;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TPAT)则是争取供应链各环节涉及的部门合作,并给予合作部门以便利。

但国内外理论界对目前《框架》和各国在贸易安全和贸易平衡方面的美好愿景和现实效果仍不乏有怀疑的声音。如世界海关组织专家David Widdowson认为一些经济体借供应链安全之名,对进出口贸易施加了偏重的规则方面的干预,实际上阻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且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一个政府当局要明确反对这些强制性规则以国家安全为名的推行是需要极大的勇气和胆量的。

三、海关担负保障贸易安全与促进贸易便利的重任

1、海关保障贸易安全和促进贸易便利之路

几个世纪以来,海关一直都充当国家“守门人”的角色,所有的进出口贸易都必须经过海关当局检验、征税,这种监管、征税的公权力强大而无处不在。甚至人们把海关在国际贸易往来的角色简单化为“为了干预而干预”。后来国际社会开始不能接受海关的无理由干预,于是提出了“干预例外”的原则,即只有在法律规定情况下,只有确定了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够干涉。此时也就进入“贸易便利化”帝王规则盛行的鼎盛时期。恐怖主义通过以供应链为突破口对全球安全的威胁又重新强调了海关作为“守门人”的角色,国际社会和各国纷纷赋予海关征税、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职能之外的安全保护职能,甚至直接将海关合并到边境与安全保障部门(如美国)。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脚步从来没有停止过,各国都能从一体化进程中获得利益,安全防范不可能永远处于最高级。在紧张和严格的实行安全措施后,经济还是要发展,贸易流通的便利化还是现实问题,因此平衡贸易安全与贸易便利的最终任务便成为海关目前和今后长期的工作宗旨。

应该说,2001年美国在遭遇“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国际社会意识到全球贸易体系在面对恐怖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时的薄弱性。在原来立足于边境负责国际贸易事务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又赋予海关保障全球贸易安全的新使命。新的安全保卫使命使海关关注点从传统的“进出口地”转向涵盖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供应链的整个过程。

2、《框架》对海关的定位

《框架》在引言中强调“海关在加强全球供应链安全、通过征收税款和便利贸易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等方面有着独特的地位”,“海关独立的权力和专业知识,使得它能够并应当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海关拥有其他政府部门所没有的重要权力,即查验进出境及过境货物和物品的权力”,“海关也拥有拒绝货物进出境和加速进境的权力”,“海关可要求提供有关进口货物的信息,也经常要求提供出口货物的信息”。

海关在保证贸易安全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但这一任务不可能由海关单独完成,必须有政府最高层的参与,由政策层的影响来推动政府部门间的协调。 同时,维护贸易安全与推进贸易便利是实现自身价值的双重价值目标,也是海关塑造自身职能的重要机会。偏离这两个价值目标或者孤立地追求某一价值目标,均会使海关改革与发展的进程遭遇挫折与困境。

四、结论

《框架》内的贸易安全,不是一国的贸易形势和受国际市场影响的程度,仅是供应链过程和参与因素的安全;不是供应链所涉全部安全内容,而是防止恐怖主义袭击的安全。贸易安全与贸易便利在历史上经历了此消彼长的历史发展过程,目前是以两者的平衡为价值取向。海关在全面贸易安全与便利具有重要、关键作用,但是还要依靠本国政府当局、供应链各环节的部门企业配合,甚至是他国政府和海关当局配合与合作。

我国政府和海关应保持清醒的立场,借助《框架》倡议积极调整我国贸易安全与便利相关政策,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和支持,既要积极参与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及海关规则的制定,筑巢引凤,配合国家建立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等方略的实现;又要维护捍卫国家利益,防止发达国家借全球贸易安全之名推行本国标准,阻碍我国贸易便利化和贸易流通。

(注:本文受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海关法教育部特色专业项目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人文社科类)“贸易便利与安全视角下的中国海关法制建设新思路”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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