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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18 15:59:51

传统文化法规

传统文化法规篇(1)

关键词: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传统文化;人文素质教育;法律

思想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古今中外,都不会是自发形成一自然发展的。不论是社会风尚还是主体人格和全民思想道德素质,都依赖培养、塑造和规范,这种过程就是思想道德建设。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从经济建设而言,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精神建设而言,我们也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甚至相对滞后。因此,提出既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初级阶段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又具有现实可行性和操作性,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又要弘扬传统美德,既要体现鲜明的时代精神,又具备典型的民族特点之思想道德建设体系,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如何构建一个稳定坚固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体系呢?笔者认为:用优良的传统文化培养精神情操,通过人文素质教育塑造文化思想,以法律规范行为准则,这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体系的三大支柱。

一、用优息的传统文化培养人们的精神情操

中国素以文明礼仪之帮著称于世,重伦理、讲道德,并由此而构成优良的伦理道德文化。乃是中国文化精粹之所在。其代表就是儒家学说。儒家文化是哲学先验论与道德论的融合,它的一个重要涵义是:将伦理道德中心主义渗透于感知世界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中。它对中国人的精神情操和道德行为的影响。潜移默化,深远而广阔。作为儒家经典《四书》第一部一《大学》,第一句就开宗明义:“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其大意是:“大学的根本道理,在于弘扬光明善良的道德,使人民不断更新思想,达到至善至美的境界。”当今的人们不正是努力这样做么?

近三十年来,儒学的历史境遇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尤其是以儒家文化为背景的东亚地区经济的腾飞促成了“现代新儒家”的崛起。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列蒂亚·森精辟地论断:“尽管亚洲发生了金融危机,但从最近数十年东亚在经济领域取得的引人注目的发展来看,这一地区整个的经济状况仍然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一成功的取得部分地甚至可以说大部分应归于亚洲文化的价值观,特别是儒家价值观。”(《亚洲的价值观与经济发展》)二战以后,以日本、台湾、新加坡、香港、韩国为首的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和科技方面迅速发展,而他们的文化背景却基本上是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标志的,这种特征在日本尤为突出。

儒家文化与日本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相结合,已经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日本当代新文化和思想道德体系,而且已经在近几十年间,渗透到日本国民的精神世界。这已不是原始儒家文化,而是一种包容了儒家文化基因的新文化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

儒家文化在新加坡也赢得了巨大的荣誉。在儒家文化与现代精神文明关系方面,新加坡作出了以儒家文化为主导思想,以道德为立国之本的决策,认为要建立正直和谐的社会,必须弘扬儒家所代表的中华文化精神。

既然与两千年来封建专制社会结伴而行的儒家文化可以在异邦的资本主义土地上生根开花,那么为什么不能在社会主义的故土上结果呢?

这里有一个方法问题,即:如何用优良的传统文化来培养人们的精神情操?一是坚持批判与继承,二是坚持重建与创新。

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处于初级阶级的我们,必须把前代人的终点作为起点,努力找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结合点,继往开来,推陈出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尤其是对于思想道德建设,要突出重建与创造。中国在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传统道德文化,其内涵博大精深:中华民族向来有著称于世界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民族精神:有“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人和精神;有“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的宽容精神;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奉献精神: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主义精神;有“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牺牲精神,还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以及勤劳俭朴、自力更生、诚实守信的处世美德等等,这都是值得批判地继承和重建创造的优良传统文化遗产。不断发展和创造中国民族文化,重建东方文化价值观,这样既培养了我们的精神情操,又保持和增强了我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更重要的是激发了每一位中国人的民族自豪感,从而不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从初级向高级发展。而胡总书记的“八荣八耻”概括精辟,内涵深邃,这是对优良的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的典范,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鲜明导向。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思想文化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就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这其中的和谐思想,就源于传统的儒家文化,是儒家和谐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创造性发展。

二、通过人文素质教育塑造人们的文化思想

1989年政治风波前后,邓小平同志一再指出:我们的最大失误是教育,对年轻娃娃、青年学生教育不够,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了,教育发展不够。

针对邓小平同志这一极其重要的论断,我们必须很好地对历史和现实进行反思。中国在近代确实落伍了,对此,国人已达成共识,但很多人只认为是经济和科技的落后,其原因只归咎于传统与保守,而没有意识到另一个更根本的原因——教育的落后特别是人文素质教育的落后,带来一切落后。我国素有“人文学术之邦”之称,传统教育中历来强调以内在于人的“仁心善性”去谋求道德主体的完善,把“明人伦”作为教育的最高目的。从古代培养的君子和士的素养来看,要求有丰富的多层面的整体人格,要求仁、智、勇、忠、信、艺、礼、乐等诸方面的协调发展。当然,由于历史局限,人文教育良莠并存,但其中优秀传统的人文精神,依然值得我们人文素质教育吸收。然而,在我国现代教育体制中长期忽视人文素质的教育。以前流行“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观念,而现在则流行“学好英语计算机,迎接挑战和机”的思想。这些思想观念都十分偏激。美国科罗纳多大学AthamsiosMouhkis教授写了“BeyondUtilityLiberaleducationforatechnologicalage”一书,把这个时代称之为技术时代(technologicalage)。他指出:在这个时代,许多有聪明才智的人被吸引去学习工程技术,去学习“正确地做事(doing things right)”,但是,他们对人类的处境甚至自己的本性缺乏正确的理解。因此必须进行超越实用(BeyondUiility)的博雅教育。这样,他们才可以学会“做正确的事(doingtherightthings)”。他还作过一项调查:刚毕业的人希望学到更多的技术;具有十年左右工作经历的人们后悔没有学到更多的商业和管理知识;而工作了二十多年的人则后悔没有更多的学习文学、哲学和历史。古今中外大量事实证明: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是人类教育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世界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美国、法国和日本的人文社会科学课在工科本科教育中所占比例远高于我国高校。可见,我们许多高校的人文素质教育薄弱,淡化了思想道德的教育。这与《教育法》的“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要求是不相称的。

所以,在这个钢琴、电脑和互联网进入家庭,而做人的基本准则和信仰却被众多家长和子女共同遗弃的时代,在这个对各种价值观念充满怀疑嘲弄而又缺乏真正建设性批判的时代,社会对人文思想教育的呼唤该是多么的迫切。多么的急需啊!

韩愈在《师说》中写道:“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其中,“传道”是最基础、最核心、最首要的。但是由于现实的原因,我国的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过于“功利化”,道德方面实际上十分薄弱,对人的崇高情感等人文思想的培养较为淡薄。教书育人,往往只教书,而缺乏寓于教书中的育人;往往只务“实”而不寅“虚”;往往只计升学率及个人实利,而缺乏“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崇高理想;尤为严重的是,淡化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共产主义道德,滋长了拜金主义思潮。

基础教育要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高等教育也要从“重科技知识”转向“重素质教育”,国民教育也要进行“素质教育”。而国民素质教育的核心应该是人文素质。

在《论语》首章就提出“吾日三省乎吾身”这一修身警句。修身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修身就是要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儒家的思想就是要教育人正确看待自己,协调自己与他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乃至个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正确处理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需要两者的关系,而这正是在改善与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基础之上才能达到的。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表现。”明确地把“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并确定为社会伦理原则,而且在全体人民中大力提倡。为了达到这种境界,难道不也要努力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才能做到吗?

下决心改革现有的过分功利化的教育体系与内容,加强人文素质教育,特别是中国历史文化教育,从而不断提高人们的人文思想水平,是刻不容缓的任务。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迫在眉睫的如何去实践的问题。

三、以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

法律本身包含了人类共同的道德价值,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法律最大的责任在于它能维护良好的社会思想道德,最突出的作用在于能规范人们的一切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经济行为、社会行为、政治行为、文化行为等等。《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如果说教育从正面对思想道德的优化起到推动作用的话,那么法律是从另一面对思想道德的恶化起到制约作用。系统的封闭原理,说的是,系统是相对封闭的。这个原理大概从我们祖先太极图那里得到启发:一项工作的良性运转,各个环节之间必须形成一个循环回路。教育能使人们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法制观念得到普遍提高与增强,每一位社会成员会自觉讲文明,懂礼貌,礼让在先,行为高尚,严守公德,秩序井然;而当人们思想发生偏差。行为越轨的时候。法律及时制约了他为害社会,不仅惩治了他,更重要的是警醒了世人。这样,人们便明白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在这个法律实践过程中,广大的社会成员受到了深刻的思想教育,不仅提高了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而且更会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就是一个良性循环过程。

目前,最为重要的是尽快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长治久安的最基本条件,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重要的保障。

传统文化法规篇(2)

(一)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立法实践

从立法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时所适用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绝大部分来自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除此之外,各类中央或地方的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有关的各种规章也被作为法律依据。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过程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既体现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坚定决心,又表明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

(二)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 权利主体难以认定

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确定权利主体,这与知识产权法同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众所周知,任何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的形成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漫长的积累以及数代人的传承。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的主体时往往存在各类意想不到的问题:第一,通常来说,在进行知识产权认定时,时间和独创性的认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其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却与之相反,其形成过程往往需要不断修改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更加充实与丰富,因此,其价值通常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使得独创性认定非常艰难。第二,权利主体的认定十分困难,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并不是一个人创造的结果,它是由少数民族民众在特定的地区不断创新的产物。因此,要想确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主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三,无法明确地界定权利救济的性质。在实际的知识产权认定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究竟属于公权力还是私权利成了一大难题。当民族传统文化享有权遭受侵害时,通常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这样的方式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如果采用公权力来解决问题,则会使得个体的享有者无法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这就使得权利的救济陷入两难的境地。

2. 保护范围不够广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44条第1款规定:当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若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也符合应用。第2款规定: 对于传统的医药抑或是工艺美术进行保护时,如果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门抑或是其他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参考相关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仅仅只作为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明确地规定: 国家应当全力保护超过百年历史,工艺精良,制作程序完好无缺,使用纯天然原料,富有民族特色,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到极高的赞誉的手工艺品种以及富于技巧性的工艺。但遗憾的是,这一条例使用的是认定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传统工艺美术等都可以获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除此之外,此条例还对传统的美工技艺实施保密措施,以确保能够从根本上对工艺起到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13条中规定:各级政府尤其是主管文化的单位应该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了国家明确规定需要依法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余所有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向公众公开,方便公众查找和阅读相关信息。所谓的依法保密表示的是假若档案中的有关资料信息涉及到我国的机密,此时应该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保密。

3. 商业化开发导致对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

商业化表示的是由于开发当地特有的少数民族文化抑或是传统工艺而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参观,从而使得当地的文化旅游快速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当地的社会关系受到市场的影响,因此,旅游目的地的各类能够吸引旅游者的少数民族工艺的商品都被大众自然而然地贴上了商品的标签,并且使得淳朴而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从积极的角度看,大量外来旅游者的进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当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从消极的角度看,外来旅游者的进入将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当地的少数民族文化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巨大的变化。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会导致原本淳朴的少数民族文化向庸俗化发展,从而导致传统的艺术文化被歪曲篡改。除此之外,这样的行为也会使得传统技艺持有者的名誉遭受到极大的侵害,同时还会使传统文化无法完好无缺地展示在公众面前。在文化产业化进程中,这种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严重地损害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约。

4. 执法力度不够

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因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对其保护不够有效。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法制建设较为落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健全,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当地传统艺术文化档案及数据库,并未建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项目名录,导致目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在当地形同虚设。同时,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基础落后,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投入不足,相关的保护措施难以得到落实,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常常流于形式。第二,缺乏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对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商业化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并没有规定惩罚措施。在大部分情况下,仅仅是通过一些舆论来监督开发者进行整改,而对其过度商业化开发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惩戒行为。这也导致近年来存在大量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违法和犯罪现象的出现。

二、民商法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策略和建议

(一) 加快民族地区立法,明确权利主体

当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假如站在民商法的视角思考,在确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时应当尽可能地从中央和地方的角度出发,在国内应当尽可能地创建一个体系完善、结构严整的权利主体认定机制。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权利主体的认定这一问题,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建设远远超过了国家,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保护了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新疆、四川凉山、阿坝等地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能够更好地得到认定。因此,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和权利救济的方式上,可以由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来加以明确。这是因为民族地区往往对于本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更为了解,对于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更为有效。

(二) 与其他法律衔接,扩大保护的范围

针对目前法律适用范围存在漏洞的问题,可以通过与民商法中的其他法律进行衔接来解决。第一,可以与 《专利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少数民族的传统技艺也紧跟时代的潮流不断改良创新,使得产品越来越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此类少数民族传统产品便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传统工艺产品的制作流程不会对外公开,只有某些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掌握这样的技艺,这些技艺的传承者便可以通过创新和改革向国家申请专利。第二,可以与 《商标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使得这些经过上百年历史传承留下的传统技艺通过商标法的保护得到更好地延续和发展。第三,应当与 《著作权法》 以及国家正在积极修订的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 《著作权法》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效用,将各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别集结成册,使其得到更好地传承及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则可以真正从根本上使得各种传统技艺得到更好地保护。第四,从涉及范围来看,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很难使传统技艺的主体得到保护,只能保护其客体。除此之外,当前我国正在施行的知识产权法也对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进行保护,其余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民商法的管辖范围。

(三) 建立利益共担机制,防止侵权行为

针对目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过度商业化开发带来的侵权问题,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开发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同时创建一个科学实用的利益共担体系,通过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共同支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朝着更好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除此之外,为了使得少数民族文化继续发展、创新和传承,国家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这些优秀的传统技艺建立信息档案,既要鼓励这些传统技艺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快速创新,并且积极保护其创新成果。此外,还应当深入保护这些传统技艺的智力源泉,使得传统技艺能够源源不断地向前发展。通过科学合理的商业开发,少数民族技艺的传承者可以从生产出来的商品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开发绝大多数都存在过度商业化的情况,这种开发趋势是无法阻挡的,但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技艺和创作,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减少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行为,实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四) 加强执法力度,减少违法行为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目前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上,依然存在执法不严而导致的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上应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开展工作:第一, 应该在拥有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地区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整理相关的数据资料, 为优良的传统技艺以及文化项目创建相关的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此之外,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当从各个方面全力支持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使其发挥真正的艺术效用。与此同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保障各类制度的执行,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真正从根本上保护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第二,目前,无论是中央政府部门还是地方政府部门都从各个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传统艺术文化,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抑或是其他各个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依然会发生大量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有关的违法犯罪事件,针对此类事件,国家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者实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依法追究其责任。通过各级各部门的严格执法,从根本上杜绝犯罪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技艺文化。

传统文化法规篇(3)

一、浅析具体侦查行为——传统侦查措施

在传统侦查运行过程中,从《折狱龟鉴》中的因痕识奸、拷皮知主到《棠阴比事》里的狼简校正可以看到,具体侦查行为即侦查措施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一)侦查实验

唐时袁滋通过“秤金”的侦查实验,成功地侦破马蹄金失窃案。在案件侦破中,袁滋通过秤金实验的方式展示其侦查智慧。古近代侦查实验过程中还经常使用类比实验的方法,比如张举烧猪。传统侦查实验已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规则:尽可能地使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原物,并且在原来的犯罪行为地点进行实验。

(二)检验检查

秦汉时期,检验、检查措施在传统侦查领域中备受重视,睡地虎秦墓竹简中的《封诊式》几则案例则为明证,在“贼死”“经死”中都有检验尸体、头部、流产子、疠病的记载。传统的检验和检查展现了古近代中国较为发达的检验技术,发展出了包括物证检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等在内的发达体系。

(三)侦查辨认

在古近代侦查过程中,为了积极吸收民众参加侦查辨认,也为了使侦查效率实现最大化,往往采取公开辨认,例如南北朝时期的“司马悦视鞘”案件侦查过程中,司马悦组织了有关人员进行了公开的辨认。再者在古近代侦查实践中,辨认往往反复进行,比如在唐时的“张鹜括字”案中,侦查人员让犯罪嫌疑人对文书进行反复辨认,以此验证侦查推理。古近代侦查辨认往往混杂进行,如明朝的鲁穆利用混杂辨认方法,破获了“周允文侄侵占财产罪案”。

(四)控制赃证

控制赃证是侦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常规性侦查措施,它经常性地适用于“盗案”和其他涉财性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具体实施时,由侦查主体对赃物的隐藏、转移、销售、毁灭、使用等环节进行严密的控制,从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唐代“张鷟去辔”案即反映了控制赃证的侦查措施。

(五) “名捕”通缉

“名捕”即现在所指的通缉逮捕,这种侦查措施很早就存在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名捕”即“指其名而捕之”。在出土的汉简中,即有通缉人犯的“名捕”文书,它对在逃犯的描述相当详细:嫌疑罪名,嫌疑人姓名、肤色、体型、头发、年龄、身高、逃亡时交通工具等,这些刑事信息的提供有利于缉捕工作的顺利开展。 《大清律例》对通缉的规范集历代之大成,规定了通缉令以及相关文书的格式,对通缉令的流程也进行了规范确立了通缉期限,通缉始于“文到之日”,至年底即为第一段时限,可以重新起算时限再行“接缉”。

二、中国传统侦查行为准则的文化基础

同时期、不同地域都有各自不同的“地方性知识”,其与不同的文化模式相融合,孕育和发展出了不同的侦查文化;同时,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政权又孕育了各具个性的侦查文化。中国古近代侦查行为因受各个时期政治、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虽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但其行为准则都以古近代侦查文化为基础的特点趋同。

(一)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中的“重经验轻科学”

中国传统侦查非常注重经验的积累,并发展起较为丰富的传统侦查措施体系和谋略体系。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发展出了“五听”讯问法。到秦朝时,中国又进一步发展出 “笞掠为下”、不提倡拷讯的取证策略。传统侦查人员十分注重侦查经验的总结和整理,目前的传统侦查名着有五代和氏父子汇编的《疑狱集》、宋代郑克编撰的侦查名着《折[lunwen.1KEJIAN. com 第一论文 网]狱龟鉴》、宋代桂万荣编写的《棠阴比事》,最具有影响力的要数南宋提刑宋慈所着的《洗冤集录》,这是“13 世纪产生于中国的一部着名法医学着作”, 更得到千古流芳。虽然中国传统侦查有多项技术曾一度居于世界前列,但整体而言,中国传统侦查对科学技术并不重视,侦查科学水平相当有限。首先,自然科学水平限制了传统侦查的科学化发展;其次,即便在有一定科技含量侦查行为的运作过程中,侦查人员也不能深刻认知其所包含的科学性;最后,在绝大多数中国传统侦查着作中,科学性和学术性都略有欠缺,难易得到一定的体现。

(二)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中的“民本主义”

传统中国传统侦查较早地摆脱了对神的依赖,充溢着对人的关切,造就了一个高度关注“人”的侦查文化,并型塑了一个以言辞证据为中心的传统侦查措施体系。对“人”力量的充分认识,使得传统侦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得到高度关注,突出表现为在其引导之下现场勘验、检查体制日渐发达的结果。早在秦汉时期,就发展起了较为完整的现场勘验检查制度;到了南宋时期,出现了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着作——《洗冤集录》。

(三)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中的“专制集权”

中国传统侦查文化的价值取向是秩序,而这种秩序是等级制的,其中心问题和最高原则是确保专制王权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 传统侦查文化中的“专制”与“民本”构成一对相反相成的制衡机制,而中国传统社会虽历经数千年王朝更替、世道轮回,却从不曾摆脱君主制集权专制的宿命。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专制”才是中国传统侦查文化的根本品质。第一,“民本主义”在制约“专制主义”的同时,又沦为“专制主义”的工具;第二,在传统中国的侦查文化中,权力因素很早就侵入侦查权力配置领域,并内化为传统侦查文化中的专制品格;第三,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中虽没有出现过发达的、典型的法定证据制度,但并不意味着侦查职能官吏拥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苛严的侦查责任机制构成了专制权力控制侦查的最有效方式。

(四)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中的“工具主义”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视为一种治理工具,“尽管政府大力支持各种客观化的制度以维持行为的准则,但并没有发展出独立的司法制度,也没有出现过法律高于一切的概念。法律只是国家的工具而已,而且法律和其他的强制性工具都是由缺乏法律知识的官员去执行的。” 传统侦查得以如此展开,这和演绎的法律文化背景是分不开的,而侦查被作为一种工具对待,这使传统侦查文化中充斥着“工具主义”。

三、中国传统侦查行为准则

虽然传统中国没有把侦查作为独立活动来对待,但中国传统侦查措施的运作并非全无规律 可循。作为一种专门性的犯罪调查手段和有关刑事的强制性措施,传统侦查演绎出了一套规范的行为准则。

(一)传统侦查行为的“法治”准则

古近代侦查行为随着权力集中和君主专制的发展,传统侦查模式中的“纠问式”色彩愈加浓烈,为了加强对各级侦查权力的控制,传统中国要求侦查权力行使和侦查行为运作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秦朝时期,传统侦查措施“莫不皆有法式”,从而表现出秦朝侦查法律体系的发达程度,不仅包括了《秦律》中的盗、囚等专章性的侦查规范,而且涵盖了大量的《法律答问》、《封诊式》所规定的侦查法律规范。到了宋代,官方颁布的《验他伤及手[lunwen.1KEJIAN. com 第一论文 网]足伤死》,规范了相关的侦查措施,例如对“伤”做了严格界定:“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并不用刃,亦是”。元代对检验也有一定的描述,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如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

(二)传统侦查行为中的证据准则

在传统侦查领域,绝大部分官吏或出于仕途坦荡的考虑,或出于士人良心的驱使,或出于正义感的追求,都努力做到公正折狱,而公正判决的前提就是实事求是的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查明案情是离不开证据的,所以传统侦查行为的采取必须“证据”而行。在传统侦查模式定型前,侦查取证活动就已受到高度重视。早在西周时期的侦查活动中,“命理瞻伤、察伤、视折”可以用来收集法医物证;以“五听”的侦讯方法收集言辞证据、以“三刺”取证法收集证人证言,逐渐形成了粗疏的侦查取证措施体系。

传统刑事司法对侦查取证的重视,不仅表现在对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的具体措施方面,还表现为“据证”和“形迹”等侦查谋略理论的整体发展。传统侦查实践培养了“据证推事”的侦查理论,同时从传统侦查取证实践中还抽象出了“形迹推事”的侦查理论,最终也使得传统侦查实践在“情迹结合”的理论方面得到升华。

(三)传统侦查行为的逻辑准则

在案件事实真相的探求过程中,传统侦查官吏必须既要“据证”,又要“察情”,通过侦查取证的成果来重构犯罪现场,重现犯罪原貌。侦查活动必须遵循犯罪活动和回溯性推理的基本规律——情。在奴隶制时代,“五听”所根据的亦是“情”,即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做出言辞陈述的相关规律。汉时,赵广汉在讯问中采取的“钩距”法,所依据的也是情,即侦讯活动中被讯问人和讯问人之间的互动规律,在探求侦查规律和犯罪规律的“察情”过程中,传统侦查人员完成了对犯罪现场的重建。

(四)传统侦查行为的有限公开准则

传统侦查措施尊奉儒家伦理教化,强调侦查的教化功能、威慑功能,传统法律对教化的倡导使得中国传统侦查措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北宋时,陈襄将侦讯活动向公众公开,以此防止侦查活动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陈襄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以适度公开来遏制司法腐败,指派数名相关官吏到场,既能将审理过程公开来体现“权力的存在”,又可以进行相互监督。

传统侦查措施的适度公开同时也体现了“君王的威慑力量”。民众是侦查公开过程中最主要的配角,刑事司法权威的扩效“因民众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参与得以实现,其对于民众而言的儆戒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另外,古近代对传统侦查措施进行适度公开,有利于加强对刑事司法权力运作的监督,减少的不法侦查行为,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五)传统侦查行为的效率和协作准则

古近代侦查的效率原则有两个要求:一方面需要迅速及时地展开侦查,并以配套的责任机制保证侦查效率的实现。唐朝,法律规定“官司即检校、捕逐”的责任,并对侦查人员未能迅速及时采取侦查措施予以严惩。对于强盗、窃贼等犯罪嫌疑人,“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盗窃,各减二等”。另一方面,传统侦查效率原则还表现为各种侦查措施的时限制度。《唐律疏议》规定:逆反、叛逆等罪必须在半日内采取侦查措施,除非“人众既多,须得人兵器仗,如此经略,以故违时限而失罪人者,不坐”,否则,超过“五[lunwen.1KEJIAN. com 第一论文 网]十刻”的时限规定,就要负刑事责任。

在官吏治理地方时,传统中国按照一贯的限制人口流动的国策,也严禁官吏越界,即使在执行侦查任务中也不得越界。在古近代,臣民被严格地限制在划定的区域内,但犯罪行为人在作案后四处逃窜,以避免受刑事制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得不寻求侦查协助。唐律对侦查协助已有所规范,要求侦查官吏在需要协作时,提交请求协作的“牒”,接受请求的侦查人员即产生了协作的义务。在跨地域的侦查协作过程中,侦查人员向有关衙门提交“公牍”,提出侦查写作的申请,若没有“公牍”,越界的侦查措施可能因此变成违法的犯罪行为。

结语:中国传统侦查行为准则是通过对近现代侦查中具体侦查措施的研究以及传统侦查文化的特点分析概括出来的,古近代侦查发展史中具有规律性的,对古近代侦查行为具有本源性解读的内在规范。

传统文化法规篇(4)

何谓文化,至今学术界尚无定论。据《大英百科全书》统计,对文化的阐释在西方历史上就有160多种,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如有“理性的实体”、“理想的类型”、“社会的遗传”、“行为方式的总和”、“民族精神的体现”、“生活模式”等。文化的定义如此富有弹性,皆因它非一种确定不变的东西。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文化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受到其所处时代的经济基础的制约,人类历史发展的多样性导致了多元的文化,人们对其理解的多样性也乃情理之中的事了。尽管如此,文化中所包含的共同的东西已为大多学者所首肯,这正如19世纪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所述:“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依此定义,法律正是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传统是一种历史的沉淀。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逐渐创造了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但在看待传统法律文化的问题上,不同学者有不同见解。主要观点有:(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法典,惯于把有关社会规范和制度用文字记载下来;(2)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天理作为法的理论依据,并以合乎天理作为法的指导思想;(3)传统法律文化是礼法并用,以礼为主,传统法制与伦理道德交织在一起,本质上属于伦理法;(4)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刑律为核心,融道德习俗、家规、乡约为一体,强调礼治,重视德治,实行人治,将礼乐的教化与道德的约束置于重要地位,而把法作为治国的辅助手段;(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自君出,君权高于法律,官吏享有特权,缺乏权利意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律外有“法”等;(6)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与礼治的配合,法治与人治的并行;(7)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属于一种典型的农业文明法律文化形态,法律与世俗伦理浑然一体,重调解、息事宁人、平争止讼;(8)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是从维护社会整体安宁的角度出发来设计个人权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等等,不足而论。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

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属于剥削阶级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不合理的剥削制度服务的,从而使它不可避免地带有反人民性、反进步性的糟粕。这部分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一)义务本位观

中国古代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在这种经济结构中,人与人的关系只能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是以确认依附关系作为基本的价值目标,正是在这一法律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义务本位为特点的法律文化。这就导致了它与现代法治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以义务为本位,后者以权力为本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义务本位观把法律作为控制和规范被统治者的一种工具和手段,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被统治者从而使其缺乏了自身的独立性和应有功能,缺乏了对人民权利的保护。

(二)君权至上

在中国古代,皇帝是最高统治者,他的言行就是最高的法律。中国四千余年来一直是人治传统,崇尚等级、特权和服从,如“法自君出”,特权不仅合法而且还合乎天理,正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

(三)法律工具主义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从来就是作为工具而不是作为一种制度的精神或灵魂出现的。中国古代法律,尽管发展到唐朝时期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相当完备,从而成为亚洲各国效仿的范本,但究其内涵,也不过是相对完备的供统治者使用的工具而已。在这种法律中,没有也不可能有法治的精神,统治者可以法外行事、法外用刑,只要符合当时他们的统治需要,他们就可以任何统治意志用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四)泛道德主义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对于法律的介入是广泛的和普遍的,如“三纲五常”、“亲亲”、“尊尊”等,法律道德生活的表现形式,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各种道德信条被大量地纳入律条之中,被作为国家法律的意志固定下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法律文化实际上是伦理型的法律文化。在这种传统的支配下,我们就不难理解,古代最高的政治理想就是希望有贤明的君主出现,所以“文景之治”、“贞观之治”被历代统治者视为太平盛世而大加赞赏。但道德的广泛入律,恰好是君权至上、义务本位等文化传统在形式上的支持,也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走不上现代化之路的症结所在。

(五)民刑不分,刑罚残酷

在中国整个法律文化中,刑法文化的发展是最全面的。历代社会,尤其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们所指定的法典其内容往往都是刑法内容,即使就是纯粹的民事纠纷,官方也无一例外地使用刑法的手段加以处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如“主体平等”、“契约关系”、“不告不理”等在中国古代社会从未出现过。而且,古代社会的刑罚手段也是极其残酷、令人发指的,如“五刑”等。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

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给我们民族增添了光彩,它向世界传递过智慧之火,也为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笔宝贵的财富。这大致包括:

(一)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

前文我们谈到过泛道德主义,这是一种道德作用过极的现象,但我们并不否认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它只能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而不能洗涤人们的心灵,而道德恰恰相反,它主要着重影响人们的内心世界,教导人们“向上”、“重礼”。这也是当今我们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需要加强的部分。

(二)关注集体、国家和社会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集体”观念,“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这种“集体本位”精神虽然往往忽视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它却激励了我们一代又一代人为国捐躯,血洒沙场。

(三)重视生命

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创制了许多刑罚,但由于儒家的教化作用,自汉代汉文帝以来,几乎历代君主都比较重视生命,并为此创制了一些颇具特色的法律规定,诸如:录囚、秋冬行刑、复奏、秋审朝审等恤刑制度。在近代以前的世界范围内,这些规定和制度称得上是仁慈的、人道的。

(四)从严治吏

我们应该看到,在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官官相护的现象很普遍,但有许多君主也很重视治吏的作用,并制定了许多职官制度,明朝《大明律》就是一例证。《大明律》中设有“贡举非其人”、“举用有过官吏”、“擅离职役”、“官吏赴任过限”等罪名,其中有些规定至今仍不失为良法。

(五)朴素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

古代的中国人没有那种“人生即有罪”的赎罪感和禁欲主义倾向,也没有视犯罪为对神的凌渎的观念,殷商的平民就以“攘窃神抵牺牲”表示了无畏的精神,战国时的韩非曾明确指出:“治世之民,不与鬼神相害也”,“恃鬼神者慢于法”。这就完全排除了鬼神在立法中的地位。在立法上,他们总结出“维齐非齐”、“世轻世重”的原则,正确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

虽然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和形态上的反映,但文化具有延续性和继承性,我们不能割断历史。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文化建设也应包括法律文化建设。因此,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法律文化建设是个极其重要的方面。那么,怎么才能搞好法律文化建设呢?笔者认为,我们应从现实出发,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采取辩证的态度,对于糟粕部分,因其与我们现代法制建设相冲突,所以我们应予以坚决抛弃;对于精华部分,我们也需要与现代社会法律文化相整合,才能使其有效地发挥作用。要传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冲突问题。

(一)传统礼治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精神的冲突

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是以现代法制精神为基础的,也就是通过统一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来保障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而传统法律文化在行为模式和人格结构方面已积淀为固有的大众法律心理。人们的法律人格建立是以等级伦理为基础,自我权利意识淡薄,个体法律意识的价值尺度仍然是道德伦理的标准,而不是权利义务观念,从而使我国的法制建设缺乏个体意识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重义轻利,安贫乐道,轻视物质利益的传统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现代法制所要求的平等独立、等价有偿、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为基础的法制精神在人际物质利益关系中并未得到贯彻,代之而起的则是各种非法经营猖獗,执法不规范,使社会物质利益关系严重失衡。

(二)“官本位”与“主体权利意识”的冲突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官本位”体现于法律文化结构的各要素中。既体现于大众的心理和行为,又反映在社会法制之中。呈现出“官”高于“民”,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的制度性制约,官享有广泛的特权,从而淡化了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官”成为社会价值选择的唯一中心,社会价值选择严重失衡,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平等、多元、开放的结构。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司法权几千年来一直依附于行政权,没有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个人和团体的干涉”,但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行政权依然或轻或重地损害了司法权的独立性。当前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以权压法现象,就是典型的例证。

传统文化法规篇(5)

[论文摘要]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对促进社会进步,使中华民族复兴,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时代的呼唤,是法制现代化的需求,是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制文明的贡献。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和德的完美结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论的历史背景及基本含义

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两者的关系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早在两周时,“德”就是一个容道德、政治、宗教为一体的综合概念。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之美称,我国古代倡导的以礼治国,就体现了治国中的德法兼施。“礼”是一个包括着复杂内容的治理天下、国家的社会规范,其中当然包括德治与德育,也包含着法制与法治。“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重要指导原则。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主张以德治国,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孟子、董仲舒又先后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使其逐步完善成为治国方法,被后来历代统治者所尊崇和采纳。孔子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就是用道德统治民众,用礼义来约束百姓,民众就可知耻辱而且能够纠正自己的错误。孔子认为统治者只有实行德政、德治进行德育,才会在百姓中树立威信,才能得到拥护和爱戴,国家才会长治久安。孔孟作为儒家一代宗师主张德治同时,却极不赞成法治,否定法治的优越性及必要性,当然这是时代的制约性导致这样的结果。历史已向我们证明,只有法治和德治两者紧密结合,才能使国家秩序井然,百姓生活安定,才能长治久安,巩固统治。

与孔孟倡导“德主刑辅”的同时,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在治国方略上,主张用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作为治国的重要方法,他们强调法治而否定德治,“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不务德而务法”。法家主张法律的国家强制力,给百姓提供统一的行为准则,使之受制于法律的威慑力,接受统治者的统治,而不主张人的德性、道德的感化。商鞅、韩非作为法家的创始人也不接受儒家的德治观点,但是后来的荀子就将德、法很好地结合到一起,主张治国要“隆礼”重法,强调两者的重要性,还有“治之以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同样强调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法治和德治应和谐统一,不可偏废,同时发挥作用,做到相辅相成,这才是治国之理想之路,这样的理论对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依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中的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

每个国家的法律现代化都会存在它与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在今天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如何处理好传统现代化的关系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法制变革及现代化面对源远流长的法律传统,是丢弃?还是继承?如果是丢弃,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关系对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就意味着巨大的损失;是继承,我们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合理内核,又如何实现从传统向现代法制的转换。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传统法律文化就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一种人文力量,并且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传统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法律传统文化存在有其特定的意义,决不是历史就意味着过去,它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我们传统法律文化至今影响着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从传统农业向工商业转型过程中法制的转变过程。

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凝聚、规范、评价的功能,这些功能作为文化的积淀,被虔诚地保留在人们观念之中。它经久不衰,历代相传,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往往凝结为一种特定的法律传统,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放弃传统法律文化,就意味着放弃了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处理传统与现代化这一矛盾的统一体的过程。法律的现代化,一方面意味着对法律的传统性的历史性否定和超越,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加以继承。

我国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其目标是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说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构建新的法律体系,树立法治观念,它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否定与借鉴、吸收和传承的关系,是由(1)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4)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以上这些原因就要求我们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不能无视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今人们的影响力,不可忽视传统在法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巨大作用。传统法律精神依然以特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支配或影响今天每一个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况且,传统法律的价值系统本身确实存在着许多历史遗产,诸如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解决纠纷的方式等等,这些都为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提供借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主张在治理国家上德治为主要方法,德治的地位高于法治,刑罚的适用必须置于礼义德教基础之上,而刑罚目的在于实现道德教化,德治是评价法律的标准或尺度。与传统法律的重视道德相左,现代社会倡导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的迥异,就要求我们如何很好地将法律传统向现代化法制转换,这将是我们如何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为法制现代化服务的关键所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换的根本动力,在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动力,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推动作用。新型的现代法制系统只有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来,才能够摆脱掉小农式自然经济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才能对传统法制进行创造性、根本性地改革,法制现代化必须创建适应商品经济的新型法律系统。

三、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是从一个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从人治到法治标志着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过渡。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作为文明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伟大革命,其发展走势必然是要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特别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把市场经济运行纳入规范和法制轨道,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所在、目标所在。

在传统农业时代,由于自然经济社会的封闭分割性、自然经济时代文化的思想钳制性以及政治的专制奴役性,这些就注定实行“人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治理国家靠人的道德教化,靠君主的高尚道德,提倡“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对人行为的指引上也强调和重视个别指引,忽略了法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社会的竞争性,文化的多元创造性,政治的自由民主性,都呼唤法律的至上性、宽容性和正义性。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我们在进行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所倡导的法治、德治与古代的人治和法治有着界限上的不同,必须将两者区分开,才能够真正理解为什么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一)是古代人治与现代德治的界限

古代人治是以中国传统的道德体系为基础的,传统道德以君权为本位,现代道德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我们现代所讲的道德,是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体现“三个代表”的道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

(二)现代法治也不同于古代法治

1.法的来源不同。古代法产生自君主或一个集团,而社会主义法是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

2.法律地位不同。封建社会虽提倡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法律是在君力之下,实质仍为人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人和权力,是真正的法治。

3.执法原则不同。古代的法治,法律面前不平等,统治阶级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权,而现代社会主义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途径,是真正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出路。只有实现依法治国,才能使我国的政治实现民主,社会有序,保证国泰民安、长治久安。实施以德治国,能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做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增强责任心,以便赢得民心,提高整个国民的道德素质。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做到相互促进,相互辅佐,对增强我国国民法治观念与提高道德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彭立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J].新华文摘,2001,(12).

[2]段小红.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思想渊源及现代价值[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

[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传统文化法规篇(6)

关键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城乡规划新疆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定义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艺技、医药和立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4)传统体育和游艺;(5)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此前《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与2005年12月22日下发。这一通知首次明确了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从“非遗”的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是历史文化遗产内涵的不断延展,同样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和科技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是与生活紧密结合,是民族精神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艺术的精髓,是历代人们传统知识和实践的积累,这些技术往往不见典籍记载而存活于民间,体现了人类在与自然共生中的无穷无尽、丰富多彩的智慧。

2 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在空间展示的具体类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5]162号)的要求,文化厅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全区各地、州、市及区直单位按照有关程序申报的基础上,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认真评审、遴选,先后公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08项)[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78项)[2]。

列入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一、民间文学,二、民间音乐,三、民间舞蹈,四、曲艺,五、杂技与竞技,六、民间美术,七、传统手工技艺,八、民俗,九、传统医药。其中的每个项目都有所需要特定的空间来展示和表达,例如喀什市的阔子其亚尔比西居民区的土陶手工艺是世代相传的土陶烧制技艺,展示于原始的手工艺作坊生产。以和田为中心的维吾尔桑皮纸制作技艺也是在小作坊内生产。源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民族的鹰舞则可以在田间地头或是庭院室内,配合着鹰笛和手鼓随兴起舞。维吾尔《十二木卡姆》是流传于新疆的喀什、和田、阿克苏和伊犁地区,肇始于本土的民间文化,发展于各绿洲城邦国宫廷及官邸,[3] 现在不仅在民间生活中广为传唱表演,这样完整的音乐舞蹈套曲也已登上了大型的舞台有了更广阔的展示空间。再如塔什库尔干县每年的开春节都有叼羊比赛,此类大型的体育竞技项目则需要更广阔的竞技空间。

根据“非遗”名录的具体内容,各项目所需空间展示的类型有多种形式,可以概括为在作坊中进行的,例如维吾尔花毡技艺、印花布染织技艺;传统手工艺和民间美术也可以在博物馆或特定展厅进行多媒体展示;可在生活社区空间进行的如节庆、婚俗、丧俗等;体育竞技项目则需要在远离市区较大的空间进行;民间音乐和舞蹈都是可以在舞台表演或是在社区特定的场所表演;当然所有内容形式都可以同影视传媒的方式加以录制、采集、编排和传播出来。根据这些形式可将名录中的项目概括的做一下分类如: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活中展示所需要的空间类型

类型 项目举例 作坊 展示

场馆 社区

空间 郊区 文化广场或商业集市的一角 小型

舞台 大型

舞台 影视

媒体

民间文学

神话传说 三大史诗、叙事长诗、民间故事、神话传说、新疆杂话 √ √ √

民间音乐 木卡姆、赛乃姆、婚礼歌舞、民间器乐、长调、民歌 √ √ √ √

民间舞蹈 鹰舞、萨马瓦尔舞、鸡舞、顶碗盘子舞、萨玛舞 √ √ √ √ √

曲艺 新疆曲子、阿依斯特、汗都春 √ √ √ √

体育竞技 叼羊、马球 √ √

杂技与竞技 达瓦孜、方棋 √ √ √

民间美术 哈萨克民间图案 √ √

传统手工艺 土陶、花毡、印花布、小刀、皮帽 √ √ √

民俗 锡伯族西迁节、引水节、播种节、麦西热晋、婚俗、丧俗 √ √ √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涉及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中提到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在《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中提到对“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4]“区域性整体保护和“对村镇或街区空间规划”正是其具体内容。

如果说文物保护的首要目标是控制有形实体及其相关环境,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地内及周边原住民的生活状态,其所保护的是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精神遗产,不仅传承文化而且丰富生活的内容,是各族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使群众生活充满情趣,是“生活多样性”的表现。由于其带有浓郁地方特色,往往也成为地方旅游文化的宣传卖点,但法律保护的出发点是为公众文化传承提供保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先要着眼于公众的生活需要。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条例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依法保护,重在传承、服务公众、还原史实”的重要意义。

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城市规划的编制中的具体内容

4.1总体规划阶段内容

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应调查本地尚存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结果应有项目名称、在城市空间的分布、空间保护要求等。在区域行政中心除当地的项目外还可将行政辖区内的项目“集中展示”对需要在特定场所进行的项目保护要求包括:项目名称、展示形式、传承情况和对空间环境的具体要求。这些项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所需的空间类型中可以概括为:展示场馆、社区空间、文化广场或商业集市的一角等,其中有些类型能够在“规划总图”中确定空间位置,例如在当地建立塔吉克民俗博物馆,罗布淖尔博物馆;在民族聚居区进行的婚庆仪式的场所。有的分散在社区或商业集市一角进行的达瓦孜表演,木卡姆艺术表演和各种民间舞蹈、曲艺表演的场所;以及各种手工技艺的传习场所等。在总规阶段说明项目展示的内容和形式,提出对空间环境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在分区规划和详细中加以落实。涉及较大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总图”中可以做出用地范围的安排,例如在郊区宽阔场地进行的叼羊、马球等体育竞技比赛和姑娘追、锡伯族西迁节等民俗活动。

4.2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内容

分区规划则根据总体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落实到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明确划定。各种婚庆礼俗节日进行场所、各种手工技艺传承场所,各种舞蹈、曲艺、口头传唱艺术的表演场所,各种体育竞技比赛场所的空间环境提出控制要求,并需要对这些项目内容与场所的原始形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提出保护和控制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往往对保护对象存在的场所、划定的空间区域提出功能安排、平面布局和环境要求,使保护规划的确定性和操作性增强。例如,在农村居民点与农事活动有关的新疆塔吉克族引水节和播种节,这样的民俗节日应在规划中确定需要保留耕作的土地和使用牛耕等庆祝节日的环境范围。民间达瓦孜班社是服务于当地附近地区群众的表演,在详细规划中可划定出其表演场地和对周边环境提出要求以及对达瓦孜训练场地和设立传承保护地提出用地安排。模制法土陶烧制技艺在当地是作为重要内容保护的,在喀什市恰萨街道办事处古则尔社区阔子其居民区已建有土陶手工艺文化生态保护区,详细规划应对手工艺作坊、传承设施、陈列场馆、媒体展示场馆等做好具体的用地安排并在规划引导性方面提出对民俗建筑特色、传统制作技艺环境等方面的保护要求。

城市规划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存在于城市或城市之外在空间的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留存和展示最基本的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城乡规划为其传承和发展提供了展示空间,并对空间形式上做了有效指引和管理,更重要的是为法律中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内容奠定了基础,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信息和原始状况的完整存续、有效利用和真实展示得到了保护。

参考文献

[1] 新疆日报2002年2月17日

[2] 新疆日报2009年6月13日

[3] 罗卫华 刘堪海《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4

传统文化法规篇(7)

关键词:礼治;法治;“人天和谐”;和谐社会

文化传统即文化的传统,一个民族的传统无疑与其文化密不可分。离开了文化,无从寻觅和捉摸什么传统;没有了传统,也不成其为民族的文化。中国近现代以来的文化路径却拒斥自身的文化资源,视传统为腐朽,以西化为价值取向,在异常的西化路径中,使中华民族逐渐在失去文化的凝聚力。

庞朴说:“未来的陷阱原来不是过去,倒是对过去的不屑一顾。就是说,为了走向未来,需要的不是同过去的一切彻底决裂,甚至将过去彻底砸烂;而应该妥善地利用过去,在过去这块既定的地基上构筑未来大厦。如果眼高手低,只愿在白纸上描绘未来,那么,所走向的绝不会是真正的未来,而只能是过去的某些最糟糕的角落。”[1]

那么我们现在应该怎样重新审视文化传统,文化传统的现代价值在那里呢?

一、从“礼治”到“法治”

在整个中国古代,礼作为中国社会规范体系的核心,它所起的作用是保证这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调节人与社会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国文化认为“礼”既是社会制度,又是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和标准。孔子说:“一日克已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礼记·曲礼上》规定:“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于此“礼”是规定多层人际关系、多种行为的规范,为中国社会提供礼仪文明,号称“礼仪之邦”。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礼治型的社会,以礼治国是历代统治者采取的基本方略。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礼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保证了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国家的统一,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传承和保留了中国灿烂文化的命脉,创造了辉煌的文化奇迹。如此,才有今日中国人引以自豪的世界上唯一绵延不绝的中华文化。所以,历史地看,礼在中国古代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那么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传统“礼治”是不是就一概斥之为落后的、反动的呢?我们应该全面地看待它的历史作用,认识它的历史价值和现代价值,全面了解它在今天中国社会中具有的影响。

在费孝通先生看来,中国基层社会是乡土性的社会,或者是所谓“礼俗社会”。在这种社会里面,人们安土重迁,生活富于地方性。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人们彼此熟悉,因此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2]。在这样一个社会里,“规矩不是法律,而是‘习’出来的礼俗”[2]。根据费氏的定义,“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2]。仅就规范这一点来说,礼与法律无异。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要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礼却不需要有形的权力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传统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2],通过教和学而代代相传。就现代生活而言,在外在强制的法律与内在自觉的道德之间,有很大的空间,即包含社会礼俗在内的成文与不成文的规范,这就是“礼”。古今社会规范的差异不可以道理计,但提高国民的文明程度,协调群体、社区的关系,促成社会健康、和谐、有序地发展,不能没有新时代的礼仪文化制度、规矩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指导。中国历来是礼仪之邦,今天我们仍然面临提高国民的文明程度的任务,在这一方面,礼学有深厚的资源。

传统上中国是“礼治”社会,提倡礼治,反对法治。西方是法治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法制保障人的平等权利的实现。这是中西文化、中西社会的重大差异。中国文化认为“礼”既是社会制度,又是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和标准。西方的法治社会,处处用法律调适社会,行事都有章法可循,能够防止个人专断现象,使社会运转有序。但是西方法治社会一般缺乏人们之间的亲情和友谊,人际关系显得冷酷寡情。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中流砥柱,没有实现法治的社会不可能是现代化的社会;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抽去了法治这根“柱子”,整个社会就会“倒塌”。然而“礼治”也代表了中国传统社会乃至当前社会的一种秩序,是一种内在的、自发的约束力,我们需要一个法律体系来支撑社会规范,我们也需要一个个人内心的及社会的“礼”的操守来辅助维持法的秩序,这就是“礼治”与“法治”的互补与结合,既继承了文化传统又突破和超越了文化传统,在传统与现代之间重新找到了新的结合点。

二、“人天和谐”与和谐社会

中国传统的和谐思想可以概括为“人天和谐”,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与人与人的关系两方面。

在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重要思想,是华夏先人的基本世界观和语言价值观。儒家和道家都非常注重对天人关系的探究。庄子提出人与自然不是对立的,而是合一的“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易·系辞上》提出了著名的“与天地合其德”的精湛的天人合一思想:“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儒家经典《中庸》则为我们描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状态:“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人与自然界要相互适应,相互协调,达到“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矣”(《中庸》)天地人并列的最高境界。由于“天人合一”观念的深远影响,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把保护自然环境,按照自然规律来办事看做必须遵循的准则。中国农历有二十四节气,就是根据每年中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制定的,农民年年“不违农时”,按时耕种,是传统的习俗。

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一言以蔽之,曰“和谐”。这里的和谐不仅是人际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人类自身的内在和谐。传统的中国人保有敬天畏地的神圣境域,对自然和谐与包括自身在内的整个世界抱持爱怜心情与悲悯态度,在求将现世善作人文安排的努力中赋予历史以人文意义,于对人事的温习中温暖了人生。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仁、义、礼、智、信等,无不是以“和谐”为基本精神的。所谓的“仁”,实际上强调的是人内在心性的和谐;“义”则是强调平等关系的和谐;“礼”是强调上下关系的和谐;“智”是强调自我与外物的和谐;“信”是强调彼此心理联系上的和谐,都是以追求人类社会的和谐为宗旨的。儒家倡导以“人”为本,着重从人的角度来关注人生、社会和宇宙,强调人要在现实世界提升品德,从而形成了人本主义的传统。

从优秀传统文化中可找到家庭和睦的典范,而家庭的和睦则是建设现代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每个家庭都能和睦相处,那就为创建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中国传统文化以人伦关系为基本,历来讲究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伦理道德,它为封建时代家庭的和睦、国家的稳定所起的作用已载入史册。传统文化中也可找到人与人友好交往的模式,而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交往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要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己欲达而达人,己欲立而立人”(《论语·雍也》)。每个人都有在不影响他人同样权利的情况下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每个人的创造愿望与创造才能、创造成果都得到最大的发挥,并能得到社会的尊重与承认,《中庸》就提出:“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笃焉。故栽者培之,倾者覆之。”

自古中华民族就崇尚为政仁和、为人谦和、民风纯和、家庭和睦,“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但是,中华文化中“和”的前提是“和而不同”孔子将和同思想作为区别君子与小人的一个标准,谓之“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和谐社会是多元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都得到承认,各类矛盾和问题在不一致中得到化解。在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全社会形成合力,经济与社会才会得以协调发展。“和而不同”,只有不同的音符才能奏出和谐的乐章,只有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形式、不同的政治见解、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生活方式长期共存,才是和谐的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经过几千年发展,既有糟粕,又有精华:它曾一定程度上阻碍和束缚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又是中国几千年来人际关系的纽带,保持了中华民族的统一和绵延。”[3] 梁漱溟早在1921年出版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书中,就指出了“儒学复兴”的目标。他把人类文明分为三类:西方文化、印度文化、中国文化。西方文化是意欲向前看的;印度文化是意欲向后看的;中国文化是意欲调和的、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天人关系的和谐,自我心理的和谐。他认为三种文化比较,中国文化是最优秀的文化,未来的人类社会,将是中国文化在全世界的复兴[4]。文化传统中的“礼”学是一门“沟通”的艺术,“对话”的伦理。人类各族群、各宗教、各地域、各语言的文化方式、能力、传统、价值都是相对的、各别自我的,文明间的冲突与调和是对立的两元,中华文化在调和性上见长,协调、和合的过程就是文明间的理解与沟通过程,在沟通、对话、理解中,“礼”将逐渐地成为整个人类和谐化的大社会中的普遍化伦理。

恩格斯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5]。中国现代化文化模式要获得进步,既要从传统的现代化中寻找合理成分,又要从别人的经验里吸取有效营养,“背弃了传统的现代化是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化,而背向现代化的传统则是自取灭亡的传统。”[6] 礼治化、人格化的传统文化模式的现代化与理性思维、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理念的现代化文化模式的传统化,无疑是中国现代化文化模式在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庞朴.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第3卷[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8).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5:5-50.

[3]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448.

[4]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c]//梁漱溟全集:第1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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