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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一对一辅导方案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16 13:24:18

个性化一对一辅导方案

个性化一对一辅导方案篇(1)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 工作档案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4-0026-03

辅导员工作档案建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高校辅导员来说,建设好自己的工作档案是非常重要的。

一、建设辅导员工作档案的必要性

(一)辅导员工作档案的地位

1.辅导员工作档案是院系工作档案的必要组成部分

在档案管理走向制度化的今天,各项工作都应该做到有档可入,有案可查。就高等学校来说,二级系院的院务工作档案包含有许多方面,有教学工作档案、党建工作档案、学生工作档案,等等。辅导员工作包罗万象,其工作档案的涵盖面也就很广,涉及大学生学习、生活、党(团)建、学生管理等诸多方面,是二级系院整体工作档案的必要组成部分。

2.辅导员工作档案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档案的延伸和有益补充

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力量,辅导员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辅导员工作中所形成的档案,能直接反映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思路、整体构思及发展路径,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佐证,也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档案建设的一部分。建设辅导员工作档案有利于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建设辅导员工作档案的重要意义

1.辅导员工作档案有利于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辅导员工作档案记录了班级每名同学的家庭背景、个人兴趣爱好、特长志向、性格特点、能力及成长过程等,因此它有利于辅导员利用这些资料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的学习、生活,开展学业和职业生涯辅导、规划;辅导员工作档案还记录了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参加活动、与人交往等的实际状况,这些具有实效凭证作用的第一手资料,有助于辅导员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和联系,真正把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效结合起来。针对大学生各种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往往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2.辅导员工作档案是进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宝贵财富。

辅导员工作档案是辅导员开展班级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一份完善的辅导员工作档案不仅有辅导员与特殊学生的谈心教育记录、与学生家长联系的记录、对典型学生的思想情况及跟踪调查的记录等,更反映了每个辅导员开展具体工作所使用的方法和措施。因此,辅导员工作档案为学工人员进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宝贵素材。

3.辅导员工作档案是对辅导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为真实全面考查辅导员工作绩效,应把专家评估、同行评估、学生评估和辅导员个人评估综合起来进行考虑。无论是哪种评估方式,具体操作的时候都可以与辅导员工作档案记录相联系、相比对。实际上,查阅辅导员工作档案已经成为不少高校对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查的重要依据。因为辅导员工作档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辅导员工作的真实性,反映了辅导员对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记录了辅导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的过程、成绩、经验及各种活动,是辅导员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的反映。

4.辅导员工作档案建设有利于促使辅导员自身不断进步。

辅导员工作档案记录了辅导员工作的得失成败,有心的辅导员会充分利用这些档案资料,对自己和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反思、研究、总结,从而有助于辅导员正确认识自我,并逐渐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促使辅导员队伍的不断进步和成长。

可见,档案工作作为高校辅导员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有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每一个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都应该努力建好自己的工作档案。

二、辅导员工作档案体系

当前,不少高校因为人力、物力、财力等多种原因的限制,辅导员实际上集多种职责于一身,如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和职业生涯规划引导、日常生活管理、团建党建任务、课外素质活动拓展、安全维稳等等。

(一)在辅导员工作档案体系上应包含的内容

1.班级基本情况。这方面的内容很多,一般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生住宿分布情况,班级干部名单、分工、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困难学生、受资助学生情况,历年学生评奖评优、获奖及受处分情况,学生推优材料、党员发展与教育管理,学生综合测评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及班级制度建设情况等。

2.工作计划与总结。包括各学期班级工作计划、总结和各学期辅导员工作计划、总结。

3.学生思想教育。这方面的材料应包括与特殊学生谈心教育记录,与家长联系记录,学生思想教育典型案例(典型学生的思想情况)记录分析,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典型案例记录分析等。

4.学风建设。学风建设档案应包含有所带班级的专业培养方案,各学期课表、授课教师及联系方式,各学期学生成绩统计、分析材料,学生请假申请、安全责任书,学生上课、早操、活动、会议考勤记录等。

5.班级活动与素质拓展。班级活动与素质拓展应记录学生活动计划、过程(图片、视频等)、总结等,还包含有学生科技活动、论文资料的统计。

6.主题班会和班会。包括主题班会计划、过程(图片、视频)、总结以及班会记录或班级日志等。

7.辅导员本人资料。这方面的资料既包含有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文件、法规、学生手册及其他有利于提高辅导员个人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的学习培训材料,又包括辅导员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以及辅导员担任相关课程的教学计划、课表、大纲、教案等。

(二)上述辅导员工作档案体系具有的特点

1.灵活性。辅导员工作档案内容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实际上,由于各高校辅导员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各不相同,其工作档案的内容也会有所差异和变化。

2.系统性。辅导员工作档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了从学校、系院到班级,从学生、授课教师到辅导员本人,从思想政治、班风学风到素质拓展等诸多方面。

3.立体性。在辅导员工作档案中,既有工作叙事,又有工作分析、反思和总结;既有典型案例的介绍,又包含了有针对性的工作方式方法的展现;既有学生评奖评优等各种结果的揭示,又蕴藏着大量的平时实际表现的动态记录……可以说,一份工作档案,实际上把辅导员工作情况立体性地展现在人们面前。

4.细节化。辅导员工作档案非常注重细节性。比如说,学生基本信息档案除了要记录学生姓名、学号、性别、出生年月外,还要标明家庭成员情况、父亲或母亲姓名、父亲或母亲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详细住址、家庭电话等(如果需要的话,主要亲戚及其联系方式也应想办法了解到);困难学生档案要对家庭人数、家庭经济来源、家庭月(或年)收入以及困难情况的摘要说明等有清晰的记载,受到资助的学生材料更要记清困难等级、资助时间、资助类型、资助金额等。

三、辅导员工作档案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辅导员工作档案是衡量辅导员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实际操作上,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全面、正确地反映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各方面情况是建设辅导员工作档案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表明了档案建设的关键在平时,要注重平时的点滴记录和收集。

(二)动态性原则

辅导员工作档案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完成的过程性,也就是说,它的完成不是短时间内实现的,而是贯穿于从学生进校到学生毕业离校始终。该原则同时要求辅导员发生更换时,原辅导员要将有关档案移交给下一任辅导员,保持档案的连续性。

(三)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强、体系完整是辅导员工作档案的又一重要特点。该原则要求辅导员在建设工作档案时要考虑全面,力求完整,既有宏观布局,又有微观揭示;既要务实,又要务虚;既把学生的生活、学习作为工作的主要抓手,又要考虑到与学生相关联的方方面面。

(四)创新性原则

一般说来,辅导员工作档案的内容方面差异不是太大,但在档案的形式、管理等方面完全可以根据本系(院)、本人工作实际而有所创新和变化。比如说在档案的管理模式上,既可以按内容分类建立档案,也可以按专业、班级等形式管理档案;档案保存形式通常是纸质版,同时提倡既有纸质存档又有电子版备份;当然,在数字化、电子化高度普及的今天,开发使用专门的辅导员管理软件进行辅导员工作档案管理更受欢迎。

(五)公开与保密相结合原则

辅导员工作档案里记载了大量的信息,信息具有秘密和公开的双重特质。一方面要注意档案资料的保密性。辅导员工作档案必然记录一些与学生有关的个人信息,从保护学生出发,除工作检查和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外,不要向其他人公开有关信息。学生毕业后,有关资料要由系(院)统一保存。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起到教育、引导、警示和设置议题的作用,有些信息又是需要及时公开公布的,如班级制度、计划总结、考勤记录、奖励表彰等。

[ 参 考 文 献 ]

[1] 葛红丽.高校辅导员管理学生档案之我见[J].科技信息,2011,(10):472.

[2] 刘川生.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 尹忠恺.论高校学生工作档案的建设[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1):38-39.

个性化一对一辅导方案篇(2)

内容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亟待解决的课题。立足我国审判实践,建立符合我国司法规律的审判辅助事务管理体系,既是促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人民司法终极目标的现实基础。应从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对象(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审判辅助事务实施的主体(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及配比)以及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流程(辅助事务流程管理)三个维度建立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

关键词 :审判事务 辅助事务 辅助人员 分类管理

引 言

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动,社会矛盾时有发生,民众对司法产生了巨大需求。虽然国家加大司法投入,增加司法供给,但法院仍处于“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现状。就上海法院而言,2013年全年上海法院共受理案件48.6万件,法官人均办案数量为全国法官人均办案的2.25倍。在司法资源稀缺与诉讼爆炸强烈冲突的大背景下,增加法官的数量看似为可行之策,但域外多国的实证经验均表明,此举并非根本解决之道,况且盲目地增加法官人数也不切实际。应对当前司法现状,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集中于核心审判事务,使法官从繁杂的辅助事务中抽身,专司案件审理,以提升案件审理的绩效,从而最大限度地优化审判资源。对此,审判辅助事务管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审判辅助事务管理也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理论疏导:审判管理和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内涵及发展

(一)审判管理和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内涵梳理

在我国近三十年的法治进程中,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命题从“要不要审判管理”变为“要怎样的审判管理”。需要审判管理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对于怎么进行审判管理,却争议不断,尚未形成定论。“管理”一词在古老法文里的意思是“领导、执行的艺术”,在拉丁文里的意思是“以手领导”。现代意义上的管理,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共同目标而对被管理对象进行的计划、指挥和控制的活动的总称。〔1 〕管理具有诸多功能,主要有计划、组织、人事、领导、监视以及激励功能。〔2 〕

作为管理的分支领域,法院管理是指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能力而对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所作的规划、组织、监督、控制和协调。法院管理具体包括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以及司法政务管理等。〔3 〕其中,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内容。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以来,审判管理日益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研究热点。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以审判活动及与审判活动相关事务为对象,按照司法规律或原则的要求,通过对审判权及审判权运行方式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对审判公正、高效、廉洁保障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4 〕按照法院审判事务的性质和特点,审判管理可分为审判核心事务管理和审判辅助事务管理。审判核心事务管理是对开庭审理、法律文书制作等事务行使审判权事务的管理,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是对协助审判权行使的辅助性事务的管理。

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是审判管理的一项子课题,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伴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而不断深化。审判辅助事务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对此,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审判辅助事务。审判辅助事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审判辅助事务,是指与案件实体审判相关、以服务审判工作为宗旨的各类司法辅助性工作,具体包括立案审查、分案排期、诉讼材料发送、财产和证据保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和审计、调查取证、诉前调解、庭审笔录制作、法律文书印发、法律文书上网、上诉移送、案卷归档等一系列辅助性事务。广义上的审判辅助事务还包括归纳与整理诉讼争议焦点、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起草法律文书、完成与审判相关的调研、宣传等与审判事务紧密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在构建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时,应注意到我国基层法官承担大量案件,容易陷入机械化地处理案件而导致诉讼程序缓慢、案件积压和司法公信下降。如何实现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如何在现有的制度容量和法律框架之内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对与日俱增的案件数量,成为理论和实务亟需应对的重大课题。

(二)优化审判管理和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历程回顾

从1999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四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重点在于审判管理模式的探寻和构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审判管理和审判辅助事务管理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1.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视与开展

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倡导“程序控制的分权理念”,“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要求“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同一级别的法院实行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

2.从笼统评价模式走向精细化

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时期,改革重心从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构建向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方向转移,要求对审判流程管理改革,并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反馈机制、建立新型审判质效量化评估模式、完善审判管理协调机制等。〔5 〕审判质量评查,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对本院审结案件特别是发回重审率进行审查评估”。审判绩效评估,是指“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建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的量化模型,实现定性基础上的定量和管理”。审判质量评查和审判绩效评估两者共同促进审判评查的精细化。

3.审判管理走向信息化和技术化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尽快完成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信息网络建设”。审判管理改革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改革更加强调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实践领域的广泛运用,各地法院开始研发各类审判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科学量化的质效指标评估模式,推进覆盖三级法院的一体化管理网络建设。〔6 〕信息平台的构建和技术手段的充分利用,使得审判管理呈现日益技术化和信息化的特征。

二、如何构建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一个待解答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为司法改革确定了总纲要,明确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对此,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等等。

(一)司法改革的重要命题: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作为司法改革的试点城市,上海发布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四五改革纲要》基础上进行细化,将法院工作人员分成三类职务序列: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并对该三类人员实行员额制。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等,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法院办公后勤、人事监察、党务宣传等行政管理的人员。这三类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33%、52%和15%,这种人员配置不仅使更多的司法人员投入审判一线,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形成以法官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模式。

如前所述,司法改革之后,85%的法院工作人员投入审判业务工作,法官和其他人员的配比为1∶2,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法官的主体地位,使更多司法辅助人员承担法院的事务性工作,有助于提升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高司法效率和办案质量。

(二)追问:仍存在的疑惑

《四五改革纲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构建提供一个体系框架,但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审判辅助事务如何类型化(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客体);审判辅助人员如何实现分类管理,使得不同辅助人员承担各类辅助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实施的主体);审判辅助事务如何在诉讼程序上实现分段有序的配置(审判辅助事务的流程管理)。

三、司法困境: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现状考察

(一)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弊端

1.界限不清: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混同

(1)立法现状:规则的缺位。目前,我国现行《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立法和规则均未严格界定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两者应否区分、区分的标准及其承担主体均不明确。由于立法和相关规则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较为混乱。

(2)司法现状:界限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需承担审判核心事务,还要分心于大量的辅助性事务,使原本审判工作负荷很重的法官深陷辅助性事务“难以自拔”。法官将大量精力分散于审判事务之外的各类辅助性事务(如采取财产、证据保全措施、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从而无法专司核心的审判事务,对事务工作没有明确的分工,导致法官隐形的工作量加大,从而影响审判效率的提升。

2.配置模糊: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定位不清和分工不明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主要由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构成,审判辅助人员则由法官助理、委任制书记员、聘用制书记员及司法警察等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应加强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但在实践中,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定位不清、职责不明。

(1)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的职责仅在于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才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可见,助理审判员只是审判员的助手,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官。但在实践中,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两者实际上行使同一种职权,除名称有区别外并无实质性的差异。

(2)法官助理。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法官助理的试点工作,在部分地区逐步建立起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应协助法官工作,使法官专司审判事务,从辅助事务中解放出来,为法官“减负增能”。由于《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官助理均未作出规定,法官助理的地位及职能应如何界定而不至于沦为另一种类型的书记员,仍为司法上的难题。实践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权责分配不明,导致重复性、无实益的弊端,未能使法官从辅助事务中解脱出来。另外,法官助理的业务评价体系尚未建立,相关激励机制也不够完善,从而影响法官助理成长。

(3)委任制书记员与聘用制书记员。目前,法院的书记员分为委任制书记员与聘用制书记员两类,委任制书记员具有公务员身份,聘用制书记员由文职人员担任,代行书记员职务。书记员无专门序列,委任制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晋升法官解决,造成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委任制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法官队伍日益庞大,导致两者比例失衡。此外,对于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并未实现专业化,未区分不同书记员的类型而规定不同的职责,导致工作程序的链条缺失、工作效率低下。

(4)审判组织的配置:法官与辅助人员的配比不合理。实践中,在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上,未能突出法官的主体和核心地位,审判组织单位的配置模式仍处于自发和盲目的状态。为实现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法官和辅助人员的配比应呈现“金字塔形”,法官少而精,辅助人员多而广,唯有如此才能使各类辅助人员从不同方面协助法官,法官才能专司审判事务。而我国司法现状却与此相反,法官和其他辅助人员的配比呈现严重“倒三角”,全国法官人数已达19.6万人之多,约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58%,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之间的匹配失衡。由于审判辅助人员的缺乏,辅助事务性工作与审判工作无法有序推进,导致法官事必躬亲,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审判效率低下。

3.流于形式: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程序功能缺位

(1)立案阶段:多管齐下的缺位。在立案流量的控制上,未能充分发挥调解、和解、仲裁等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ADR)的优势,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单一化的特点,使得原本可由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处理的案件,源源不断地进入法院,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2)分案阶段:案件分类和评价规则的缺失。目前,法院对案件分配采取随机分案为主、个别调整为辅的模式。法院一般不设专人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法官工作量进行评估。在分案时,未充分考虑法官的现有工作量,从而容易导致法官之间忙闲不均。忽视各种具体案件的非同质性,而各个案件的难易程度、审理期限及所需审判精力均有所差异。建立在案件同质化基础上的分案模式及相应的审判绩效考核模式,导致法院难以科学合理进行分案,法官因而无法适度调配法院的工作负担,致使司法程序延缓、诉讼效率低下。

(3)案件排期:分工不明、缺乏理性。实践中,案件主要由立案庭排期,也存在业务庭自行排期。大部分案件都按部就班安排在十五天答辩期满后,没有灵活地根据个案情况进行繁简分流。未按照案件复杂程度而采取不同的程序加以处理,简单案件时常未做到简易处理(当即排期当即审理),无形中造成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周期拉长,削弱简易程序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7 〕

(4)诉讼材料送达:渠道单一、操作机械。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员流动性不断加大,“人户分离”、“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等现象越发普遍,加大了法院诉讼材料的送达难度。对此,诉讼材料送达渠道单一、操作机械,仍局限于传统的邮寄方式,未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技术带来的便捷的送达渠道,如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和其他电子送达平台等。此外,负责该项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对诉讼材料的寄送也相对被动,未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未千方百计查询、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重复送达或无效送达频发,造成重复劳动,诉讼程序进度缓慢,审限在无效的送达之中悄悄地流逝。

(5)鉴定评估审价:法院主动权旁落。鉴定、评估、审价动辄几个月,时间上的不可控性导致案件审理期限拉长。实践中,有由法官或辅助人员负责委托鉴定、评估、审价工作,相关负责人员对该项工作也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消极等待鉴定审计机构的结果,未积极主动联系、沟通并督促鉴定审价机构尽快完成委托事项,从而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审理进展较缓慢。〔8 〕

(6)庭前准备程序:进入庭审程序最后一道屏障功能的落空。《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庭审准备事项,但仅仅提供粗略的规范框架。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片面强调庭审中心主义,对审前准备程序认识不足,误以为庭审准备前程序仅是为正式庭审作准备,未认识庭前程序另一种功能价值:使争议在庭前化解的功能。此种观念使得原本应在庭前准备程序处理的证据调查与确定、争议点的整理和确定,延至庭审阶段,当事人往往又保留证据,在庭审阶段搞“突袭”,从而影响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未能有效实现庭审准备阶段化解争议的功能。实践中,庭前准备程序沦为一种摆设,未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实益性作用。

此外,由谁负责庭前准备程序,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案件的主审法官常参与庭前准备程序,在庭审前事先与当事人接触,容易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

(7)庭审阶段:庭审运行差强人意。由于庭前准备工作不足,证据未予固定,争议点也未确定,导致庭审常捉襟见肘,举证、质证及辩论未能围绕争议点进行,无法实现庭审集中化,导致庭审时间拉长,庭审效率低下。有些争议点在第一次庭审遗漏,于是又重复开庭,导致本该一次庭审就能调查清楚的案件事实,需要经过多次开庭才予明确,庭审运行状态并不理想,诉讼程序进度缓慢。

(8)庭后阶段:规避期限“重灾区”。庭审结束之后,发现案件审限不够,常通过隐性规避的手段,间接地延长审限。此外,一些重要程序成为审判流程管理的死角,易造成不规范操作。具体表现如下:①隐性延长审限。民事审判中,原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出现法定事由而将其转化为普通程序,并相应地延长审限。民事案件的简转普存在三种法定情形,即“案情复杂”、“公告送达”及“当事人异议”。〔9 〕“公告送达”和“当事人异议”相对明确,而“案情复杂”作为一个不确定概念,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沦为变相延长审限的工具,从而规避审限的束缚。②一些阶段性程序成为审判流程管理的真空地带,如案件移送阶段。目前,一般的审判流程管理是从立案开始到案件审结归档止,对因上诉或管辖权等原因需移送其他法院的移送时限未予规制,从而成为审判流程管理的真空地带。此外,对于案卷已经申请归档但未实际归档之间时限也未纳入审理流程管理之中而成为管理盲区,等等。

(二)实践中的积极探寻:在摸索中不断前进

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探寻,主要围绕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分类和配置展开。如: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多助多书”审判模式。〔10 〕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二一一”审判模式。〔11 〕

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三二一”审判模式。〔12 〕

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审判模式。

全国部分法院还存在其他各种审判模式,如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推行的“二助一”机制,即由两名法官助理辅助一名法官组成一个审判单元。这些试点工作无疑给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构建带来很多启发,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为:(1)未规范区分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两种事务常存在交叉混淆;(2)对司法辅助人员区分不明、职责不清,法官助理还常常承担书记员的事务工作,书记员未细致区分,未实现分工协作、分类管理的审判模式;(3)未充分发挥诉讼流程对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重大意义。

四、路径与比较:以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为起点

(一)两种路径之选择:混合模式和分离模式

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和经验,以是否区分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为主要标准,将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分为两种类型:一为混合管理模式;二为分离管理模式。混合管理模式,是指不对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进行细致的区分,法官承担审判核心事务和大部分的辅助事务。在该种模式下,法官和辅助人员分工不明、职权交叉错位,法官往往陷入各类辅助性事务而难以自拔,无法专司核心的审判事务(开庭审理和法律文书制作等)。在司法任务较轻的时期,此种模式尚能应付,但进入诉讼爆炸时期,此种模式常捉襟见肘。因此,各国纷纷弃之不用而改采分离模式。分离管理模式,不仅严格区分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同时也对辅助事务进行类型化管理,不同类型的辅助事务配置不同类型的辅助人员。辅助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并进行专业化管理,保障法官专司于核心的审判核心事务,从审判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

(二)两种模式下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配置

1.混合管理模式的人员配置

在混合模式下,由于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界限不明而导致法官与辅助人员之间权责不明,两者在事务的承担上常存在交叉错位,法官承担大量的辅助性事务,辅助人员有时甚至越权越位,行使实体审判权。

2.分离管理模式的人员配置

在审判事务的构建上,现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从混合模式向分离模式转变,并且对人员管理呈现日益精细化和专业化的特点。

(1)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各类辅助人员各司其职,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辅助人员主要包括:①法官助理由法官负责录用和管理,主要职责为法官整理案件的争议点,提供相关学术研究成果,草拟、校对法律文书等;②书记员,主要负责查找法条、判例及送达文书等;③秘书,主要负责安排开庭及日常工作事务;④法庭记录员,主要负责法庭记录;⑤法警。

(2)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同样,在德国司法辅助人员类型众多,分工明确:①司法辅助官,由有三年见习期并通过司法辅助考试的高级司法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办理非诉事务、强制拍卖地产、扣押债权、发放督促支付令和执行决定,办理破产案件、执行金钱罚金等;②书记官;③司法助理;④秘书;⑤职务检察官;⑥法警。〔13 〕

(三)审判辅助事务和审判辅助人员在诉讼流程的配置

域外司法的总体趋势是将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相分离,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在主体上,庭前准备程序呈现专门化特点,即在庭前准备阶段,由审前法官负责,审前法官与审判法官相分离,审前法官仅具有程序上控制权和监督权,不具有实体上审判权。庭审准备程序具有两方面的重要功能:(1)固定证据、整理争议和强化证据失权效力的功能。避免当事人在庭审时突袭,明晰争议,提高庭审效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强化证据失权效力,当事人在庭审时出示事先未提出的证据,法官有权不予采纳。(2)案件筛选功能。审前程序中,得以和解或不符合庭审条件的案件不得进入庭审程序,从而减轻法官的审判负担。在美国审前法官主要为主事法官,在德国为审前法官,在法国为准备程序法官。

五、反思与选择: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探寻

(一)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选择

1.比较:分离管理模式的优势

分离管理模式强调分工负责及专业化管理,审判事务分类、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工、审判辅助人员之间分工,法官专注于审判核心事务,不同类型审判辅助人员承担不同辅助事务,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形成专业化的产业链,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的优化配置。在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配比上,呈现“金字塔形”,突出法官在法院的主体和核心地位,有助于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以庭审为分界点,分为庭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分别由准备程序法官与审判法官负责。在庭审前,在当事人和审判法官之间设置一道屏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

2.分离管理模式:我国法院的必然选择

如前所述,我国法院在审判事务管理模式上采混合模式,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区分模糊,法院和辅助人员职权不清。混合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我国司法环境和现状促使我们必然选择分离模式:(1)我国近几年面临诉讼爆炸局面,案多人少问题极为突出;(2)我国要实行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也必然要控制法官的数量;(3)分离模式符合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要求。〔14 〕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程序缓慢、司法效率不高,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使得司法公信低迷不彰。

(二)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本土化

比较法上的经验为我国选择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提供更多的路径。但应注意的是,各国具有不同的司法运行环境,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吸收和借鉴的同时,应注重构建与我国司法环境和审判规律相适应的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

(三)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功能定位:服务与制约的关系

一种权力运行机制的设计受制于权力的性质、功能及其目的。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以公正为首要价值;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权是一种管理权具有一定行政性,以效率为首要价值。〔15 〕审判权和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权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1.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权应服务于审判权

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应以审判权为中心;法官作为审判主体,应以法官为中心。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权是从属于审判权的辅助性权能,不能超越审判权而独立存在,更不能取代审判权。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权应助力审判权的行使与运作,促进审判工作高效权威,其应处于辅助的地位,并服务于审判权。

2.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权应制约审判权

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两者权力制衡,互相监督。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权对审判权既是服务,也是制约。在权力分配上,体现制约的功能:审判辅助事务权只能由审判辅助人员行使,法官仅行使审判权。在制度设置上,也体现制约的功能:庭前准备程序的建立,设置了防止法官与当事人事先接触的屏障。〔16 〕

六、规制与体系化: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构建

笔者认为,应从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对象(审判辅助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实施的主体(审判辅助人员)和审判辅助事务在程序上管理三个维度,构建与我国审判实践和司法规律相适应的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

(一)二元体系: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和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

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严格区分,实则是将法院内部的审判功能和辅助审判功能分配给两个截然不同部门和人员去承担。在区分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框架下,再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细分。审判辅助事务大致可分为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和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两种类型:(1)所谓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主要是指“需要经过特殊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方可完成的事务”,如法律文书起草、庭审中的专业辅助事务。〔17 〕(2)所谓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是指除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之外,辅助审判业务的各类审判辅助事务。处理这类事务不需要经过特殊的法律专业训练,如庭审记录。此外,再将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分为:分案排期类、案件移送类、发送材料类、庭审记录类、卷宗归档类等。一些诸如文印、法律文书上网等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甚至得以服务外包的形式从审判辅助事务中剥离,借此减轻辅助人员的负担,使有限人力资源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构建审判辅助事务二元模式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根据审判辅助事务的不同特点和类型,将其分配给不同审判辅助人员承担,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由法官助理承担,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由各类书记员承担,从而达到辅助人员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人员配比和分类管理:构建以法官为主导的人员配置模式

按照专业标准和职业分工的要求,划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官、司法警察和行政管理人员等几种不同角色,建立健全分类科学、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根据“按岗定额”的要求,对法院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岗位性质和实际工作量进行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各部门职务序列及其员额目标数。对此,从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两个层面进行划分和分类管理。

1.法官层面:法官类型的划分

对法官实行员额控制,采取单独序列,逐步推行分类管理。法官可分为三类:一为攻坚型法官,主要由专业技能强、理论功底好的法官担任;二为经验型法官,由资历深、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三为速裁型法官,由年轻、刚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担任。在分案阶段,评估案件的非同质性,并根据法官类型的不同,有针对性进行分案。

2.审判辅助人员层面:辅助人员的划分

(1)法官助理。两大法系均将法官助理定位为审判辅助人员,但两者还是有所区别。英美法系强调法官助理对法官的依附性,法官助理对法官个人负责;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助理的相对独立性,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不仅存在指导和服务关系,还兼具协作和监督的关系。〔18 〕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今后法院将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法官助理成为未来法官的后备军、法官储备的蓄水池。〔19 〕如何保障这潭蓄水池流动畅通,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首先,明确法官助理的职权。法官助理不享有实体性审判权,只是协助法官完成与审判核心事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事务,法官助理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官从繁重的辅助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减少庭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另外,法官助理应与书记员严格区分,法官助理不负责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可以依据法官的授权调度书记员的工作。〔20 〕可见,在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客观上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

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在于承担上述的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具体而言: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宣传等工作。根据法官助理所处岗位和工作性质之不同,可将其分为民商刑事行政类法官助理和执行类法官助理。

此外,根据法官助理负责工作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负责程序性工作的程序类法官助理和负责文字性工作的文字类法官助理。〔21 〕

其次,法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将法官助理分为五级,每级任期一年。由低到高设置五级至四级初级法官助理,三级至一级高级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等级采取逐级晋升制,但应保持一定弹性空间,如法官助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可提前晋升一级,如此可激发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

再次,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完善法官助理的业绩档案。以庭前结案率、主持证据交换率、草拟法律文书数量、调研成果转化率等作为法官助理考核的主要标准。

(2)书记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书记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可对书记员管理制度作如下改革:①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的管理体系。成立书记员管理办公室,作为书记员的专职管理机构。根据各部门需要,统一分配书记员工作,避免书记员之间忙闲不一、苦乐不均。②对书记员分类管理、实现专业化。书记员工作在于立案、分案排期、移送卷宗、通知开庭、查明当事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作庭审笔录、印发法律文书、卷宗归档等。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将书记员分为分案排期员、移送员、送达员、记录员、归档员等,各类书记员分工明确、互相协调,可缩短案件在每个流程上的周期,从而提高案件在程序上流动性。③实现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对书记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实现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行以审判资源效能优化为目的的效能型管理模式。

3.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

根据民事、商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性质不同,配置不同的审判组合模式。以民事审判为例,普通程序数量化为3:N(法官助理):N(记录员、归档员和其他人员);简易程序则数量化为1:N:N。其中N数量如何确定,则根据案件难度(简单案件、中难度案件和复杂案件)而配以不同的数量。

(三)流程管理:辅助事务和辅助人员在流程上的流量分配

正所谓程序是实体之母,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在于恢复与实现实体中的预设的权利与秩序,从而彻底解决纠纷。〔22 〕审判流程管理在审判辅助事务管理中处于枢纽地位,审判辅助事务管理应遵循以程序管理为中心原则,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依托。审判流程管理,是对案件的审判流程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对其实施分段管理,从而使得审活动的各个环节得到有效衔接。〔23 〕将案件的实体审判权与流程控制权分立,形成分权制衡的格局。在诉讼流程上区分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具体再分为立案、分案、排期、送达、庭审、宣判、结案、执行、归档等阶段,实行分段管理。对此,探讨审判辅助事务和辅助人员在各个诉讼程序上的流量分配。

1.立案阶段:案件流量的控制

在立案阶段,充分发挥调解、和解、仲裁等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的优势,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立案流量进行控制,使得能由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处理的案件,阻挡在诉讼程序之外,让有限司法资源去应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2.分案阶段:案件分类和评价机制的建立

(1)设置案件难度系数。建立案件难易评估机制,以1-10为区间对案件难度系数进行评判。1-3区间为简单案件,4-6区间为中难度案件,7-10区间为复杂案件。评判标准可参照近年来上海法院各类型案件的平均审限、服判率、调撤率、改判率和发回率等。

(2)案件分配:以案件难度和法官工作量为基础。在前述法官分类的基础上,在分案阶段,分案排期组的书记员应以“繁简分流”为理念,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及法官现有的工作量配置不同审判组织单元模式:低难度案件,配备速裁型法官;中难度案件,配备经验型法官;高难度案件,配备攻坚型法官。在工作产出和总体评价上,应体现法官的差别化劳动,将案件难易度评量纳入案件分配之中。此外,此种分案模式避免了人工随意分案,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承办“人情案”、“关系案”及“金钱案”。

(3)根据案件特性,促进案件排期的合理化。负责排期的书记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形式审查,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判断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审限情况进行排期,不同类型案件不同处理,以保障简单案件快速开庭审理,复杂案件有序推进,从而高速有效地推进诉讼程序、提高审判绩效。

3.当日移送案件,确保程序高效运行

在分案之后,由案件移送组的书记员负责案件移送工作。应力争案件在分案之后一到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送至案件主审法官的法官助理处,减少中间流转时间,促进程序高效有序运行。

4.拓展多种渠道,促进材料送达途径多元化

改变单一的送达渠道,拓展多种途径:(1)扩大电子送达的应用。2012年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新民事诉讼法第87条,专门针对电子送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4 〕充分发挥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高效、准确的特点,通过短信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开庭及相关信息。(2)及时有效与当事人协调沟通庭审安排,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如遇到确实无法联系当事人或有效送达之情形,可由司法警察上门送达,避免公告送达的滥用,以保障诉讼材料高效准确无误地送达当事人。

5.多措并举,建立鉴定评估追踪机制

委托鉴定、评估、审价工作应由负责程序类工作的法官助理进行。法官助理应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重视鉴定中的跟踪、沟通等重要环节,督促审价、鉴定机构尽快完成委托事务。对此,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确保鉴定工作有序、高效运行:(1)建立跟踪登记制度。对委托鉴定工作做好跟踪登记,建立相关台账登记制度。(2)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结合案情确定鉴定方案,保证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与鉴定机关及鉴定人员的密切联系,及时、准确掌握鉴定进展过程。(3)建立催告督促程序。积极主动向未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鉴定程序的相关鉴定评估机构发出督办建议函,督促其尽快推进鉴定程序,以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强化法院对相关事项的职权管理。

6.庭前准备阶段:程序价值的充分发挥

(1)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定位。庭前准备程序应定位为固定证据和整理争议的程序。在庭前准备阶段,应充分利用其程序价值,完成如下目标:①归纳与整理争议焦点,确认无争议的事实;②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并固定证据材料,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的攻击与防御建立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③案件进入庭审的筛选功能。确认案件是否已经具备庭审条件,能庭前通过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处理的案件,将不进入庭审程序。〔25 〕

(2)谁负责庭前准备程序:法官的“隔离”与“介入”。第一种模式:设立专门小组负责。如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下设立立案审查组、庭前准备组、案件评查组、信访复查组和综合指导组,其中庭前准备组负责庭前准备工作。第二种模式:由审判庭的助理法官或法官助理负责。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法官分为主审法官和助理法官,助理法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又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设置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26 〕

第一种模式,法官完全隔离于庭前准备程序之外,不利于案件的开展。第二种模式,法官助理仍要在案件主审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庭前准备工作,法官在一定程序上可以介入:一方面,审理案件法官不参与庭前准备程序,避免先定后审;另一方面,也提供法官介入指导的可能性,有助于诉讼效率提高。第二种模式可以使法官专司于审判事务,减少与当事人直接接触,而随时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又无权干涉案件的审判,有利于保持法官公正裁判,保障司法的程序正义。〔27 〕但法官的隔离与介入如何把握,有待进一步研究。国外普遍选择法官助理人员协助法官进行审前准备工作,我国也可以由法官助理进行审前准备,司法实践亦存在此种操作模式。

7.庭审阶段

庭审阶段的审判辅助事务主要为检查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读庭审纪律、从事庭审记录工作等,这些应由记录类书记员完成。此外,在庭审中,法官助理主要负责协助主审法官明确争议焦点、开展调解等工作。由于法官助理需负责调解及草拟法律文书等工作,为了保障法官助理充分了解并准确查明案情、归纳与整理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应尽可能使法官助理列席参加庭审。先行试点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安排法官助理列席庭审,与书记员并座。

8.庭后阶段

在庭审结束之后,审判辅助事务主要有查明本院是否有类似的案件、草拟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印发、法律文书上网、案卷归档等事务性工作。对于草拟法律文书等与实体审判紧密相连的事务由负责文字性工作的法官助理承担,其他诸如法律文书印发等事务性工作则交由各类书记员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其他一些法院已经开始将卷宗归档等工作进行外包,大大减轻书记员负担。当然,此举应在充分保障卷宗安全前提下有序进行。此外,为了法律文书准确性和上网率,每个庭室可设置专人监督,定期排查,以提高法律文书准确度和上网率。

(四)审判辅助事务的动态监督管理

审判流程管理要达到公正高效的目标,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固然重要,但同时也需要辅之以相关的制度配套。对此,可从审判流程的规范体系和监督体系两个维度进行构建。

1.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审判流程规范体系

用企业管理方式来管理审判过程,每一道工序的设置、技术与包装均应符合严格标准。对立案、分案、排期、送达、保全、庭前调解、庭审、执行、归档等案件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在时限、质量等方面规定具体的工作标准,使案件流程管理有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可检测性的标准和依据。〔28 〕如对于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应对其过程严加控制,把好“进”和“出”两个关口,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严格控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申报时间节点,保障有所需案件及时转普通程序;(2)细化案件复杂的具体认定标准,使得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3)加强管理力度,提高审批级别,强化审批程序。〔29 〕

2.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流程监督约束机制和评估体系

实现事前防范、事中动态监督、事后检查,使得立案、分案、排期、送达、保全、庭前调解、庭审、执行、归档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全部纳入审判流程监督体系,保证每一阶段无死角,提高案件审判全程透明度。如将目前尚未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的案件移送阶段纳入审判监督体系之中。

(五)建立专业归口的辅助人员分配与流动机制

目前,法院缺乏畅通的人才流动机制,人才分配与流动主要通过组织调动来实现,对辅助人员的管理亦是如此。对此,建立和完善不同职务序列人员相互交流机制,根据辅助人员的特性和专长,建立专业归口的人才分配与流动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后,因工作需要,审判辅助人员之间可以在相应员额比例范围内进行跨类别交流。畅通司法辅助人员进入和退出机制,司法辅助人员作为法官储备蓄水池,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充满流动性的活水,应畅通其进出的渠道。法官助理等级原则上采用逐级晋升制,年限期满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正常晋升。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对此,应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

(六)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和职业保障机制

审判辅助人员的考核机制和职业保障机制对于调动审判辅助事务主体的积极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可采取如下措施:(1)建立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机制,完善分级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2)根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特性,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统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作为评价审判单元组织工作效率的标准之一;(3)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优化辅助人员配置的依据,等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1〕摘自《中国百科大辞典》,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363页。

〔2〕参见维基百科,网址zh.wikipedia.org/wiki/%E7%AE%A1%E7%90%86%E5%AD%A6#cite_ref-3,2014年9月30日。

〔3〕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法院管理的概念,并将其分为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和政务管理。

〔4〕孙海龙编著:《深化审判管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5〕沈志先主编:《法院管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页。

〔6〕沈志先主编:《法院管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页。

〔7〕葛治华、邓兴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反思与进路》,《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

〔8〕参见王庆廷:《审判的主动性旁路——以估价鉴定为例谈法官的不作为》,《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8期。

〔9〕陈旭:《在利益牵动中运行的超然裁量:民事案件简转普中法官“逆向选择”的现象解析与规制疏导》,载《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49页。

〔1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优化基层法院审判资源配置的调研报告——以审判人力资源配置为中心》,《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9期。

〔11〕〔12〕詹建红:《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以基层法官的改革为中心》,《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13〕周翠:《中国与德国民事司法的比较分析》,《法律科学》2008年第9期。

〔14〕邹碧华:《审判事务的分类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探讨》,《法律适用》2002年12期。

〔15〕前引〔4〕,孙海龙书,第31页。

〔16〕孙海龙、高翔:《审判事务管理权的回归》,《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9期。

〔17〕前引〔14〕,邹碧华文。

〔18〕章润、史乃兴:《反思与前瞻:对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再思考》,载《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19〕根据上海司法改革方案,法官助理选任条件有四个:(1)本科以上学历;(2)具备法律职业资格;(3)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4)公务员试用期满。委任制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院工作人员,符合条件,可以参加法官助理选拔。

〔20〕根据上海司法改革方案,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可代行书记员职责。问题是,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职责和界限如何认定,以避免法官助理沦为另一类书记员。

〔21〕张仲侠、于颖颖:《法官助理制度:中国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人民司法》2006年第12期。

〔2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23〕王琦:《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冲突与良性互动——以民事审判管理为视角》,《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24〕金可可:《电子邮件送达司法文书的现实考察和效果展望》,《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27日,第5版。

〔25〕〔26〕吴泽勇:《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正当化》,《法学》2005年第1期。

〔27〕前引〔21〕,张仲侠、于颖颖文。

个性化一对一辅导方案篇(3)

论文关键词:数民族大学生;职业决策自我效能;团体辅导方案

一、方案设计的提出

大学生就业难.是当今社会不争的现实。而其中的一个特定群体——少数民族大学生,当其脱离其母文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到社会主流的汉文化中进行跨文化就业时,由于其客观存在的经济、文化、教育、社会资源等方面的差距,就业更显艰难。关注大学生就业,在当今和谐的语境下,更应当关注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就业。

所谓职业决策自我效~,(careerdecision—makingself-emca.cy),是指决策者对自身成功完成职业决策任务所必需的能力的自我评估或信心程度。职业生涯决策自我效能是了解职业生涯行为的重要指标,掌管和监控着职业生涯认知与职业生涯行为的发展历程,是个人达成职业生涯目标的关键因素。因此,只有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职业决策自我效能,才能增强其职业生涯规划能力和发展能力。从根本上帮助其成功就业。

实践证明.团体辅导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大学生生涯辅导方式.它在欧美发达国家和我国的港台地区均得到广泛的应用。但要最大限度发挥团体辅导的功能,就必须设计出一个科学的团体辅导方案。所谓团体辅导方案设计,是指运用团体辅导理论,有系统地将一系列活动加以设计、组织、规划,以便领导者带领团体成员在团体内活动.达成团体辅导的功能与目标…。本文基于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心理特质和文化背景,尝试运用职业决策自我效能理论、团体辅导理论.设计出少数民族大学生职业决策自我效能团体辅导方案。

二、方案设计的理论依据

方案的设计必须基于一定的理论。本方案设计的理论依据主要是金兹伯格(ginzberg)、舒伯(super)的生涯发展理论,以及人本主义、社会学习等团体辅导理论。

金兹伯格、舒伯生涯发展理论认为,职业发展是一个与人的身心发展相一致的过程。应该用动态的观点来看待一个人的生涯选择历程。生涯辅导的基本假设是:生涯发展是一个终生的过程,职业生涯辅导应该依据个人在一生中各阶段的需求而设计舒伯认为,生涯发展可分为5个阶段:成长阶段(出生到十四、五岁)、探索阶段(十五到二十四岁)、建立阶段(二十五到四十四岁)、维持阶段(四十五到六十四岁)和衰退阶段(六十五岁以上)。每一阶段都有特定的发展任务需要完成。每一阶段的任务需要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准或成就水准,而且前一阶段发展任务的达成与否关系到后一阶段的发展。一个人的大学阶段正处在生涯发展的探索阶段。这个阶段发展的任务是:使职业偏好逐渐具体化、特定化并实现职业偏好。这就需要大学生通过学校的学习,参与各种类型的辅导活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对自我个性特点、素质、能力,以及职业内外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与分析,从而选择职业目标,制订职业规划,完成本阶段的发展任务。本方案的设计,正是根据大学生生涯发展的阶段性需要,紧紧围绕大学生的阶段发展任务而展开.从而促进大学生的生涯发展.切实提高其职业决策自我效能。

人本主义理论是1940年由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创立的一种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方法发展而来的理论。该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只要创造一种最优化的心理气氛,每个人都有一种内在的自我理解和改变其对自己、对他人看法的可能性;人都有一种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发展自我的倾向,并能表现出自我指导的行为方式。罗杰斯认为.自我实现是人格结构中唯一的动机,团体辅导应是非指导的,着重鼓励及激发这种动机,促进团体成员的成长。本方案的设计坚持人本主义的非指导性原则,通过设计营造出一种安全的气氛,相信每个少数民族大学生能自我探索、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并通过设计尽可能多的催化活动.让成员勇敢地自我开放.学会如何倾听自我、发现自我、信任自我、激励自我、实现自我。

社会学习理论(socialleanringtheory)是一种在刺激——反应学习原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该理论的重点是人类的学习主要是依靠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观察)的学习。它强调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不仅受直接经验的影响,也受间接经验的影响;强调行为与环境的交互作用;强调认知过程的重要性;强调观察学习;强调自我调节过程。此理论认为,人们通常是通过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观察和模仿来学习并形成一种新的行为方式。本方案根椐社会学习理论的原理,设计时注重提供更多机会.增加成员的直接经验的学习和问接经验(观察)的学习,鼓励成员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三、方案设计的因素考量

1.团体目标的考量

本方案设计的目标是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职业决策自我效能。betz和taylor将职业决策自我效能的可操作性定义确定为:个体对自身完成准确自知、收集职业信息、目标定向、制定计划、问题解决五项任务所需能力的信心水平。具体包括五个部分:一是了解自己能力、职业兴趣、与职业有关的需要和价值。以及自我概念等方面的自我评价能力;二是获得职业信息的能力;三是将个人属性与工作特点进行匹配的目标筛选能力;四是作出职业决策后,对决策实施职业规划的能力;五是解决或应付在职业决策过程中所遇到问题或障碍的能力。本方案围绕职业决策自我效能的五个维度——自我评价、收集信息、选择目标、制订规划、问题解决进行设计。共分8个单元,分别是“萍水相逢”、“我是谁”、“我想做什么”、“我与职业”、“美丽目标”、“我的生涯我作主”、“我的未来不是梦”和“笑迎未来”。再针对每个单元。设计出不同的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

2.达成团体目标的途径考量

班杜拉认为,提高个体自我效能有四种途径,即亲身体验、替代学习、言语说服和情绪唤醒。职业决策自我效能是自我效能的一种。因此,其提高遵循上述四种途径。

对于亲身体验,班杜拉认为,个体行为的成败经验,作为一种直接经验是个体在习得与操作中的亲身经历。这些经验是获得自我效能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影响自我效能的形成。本方案设计了“我的成功”、“20个我”、“他人眼中的我”等活动,让个体回忆以往的成功经历,总结自身的成功经验,挖掘自身的优点。增强自信心。

对于替代学习.班杜拉认为,人类的许多经验来自于观察他人所获得的间接经验,个体首先通过社会比较过程判断他人能力的高低,然后通过信息提供过程进行观察.从他人的成功操作中获取有效解决问题的策略。本方案设计了“毕业生访谈”,通过安排与团体成员同一专业、已在社会较为成功就业的毕业生回校与其面对面交流.与团体成员共同分享职业生涯发展过程中的得失成败,为团体成员提供一次很好的替代学习机会。另外,本方案设计强调分享,在辅导中,提供大量替代性学习的机会,强化成员“他行,我也行”意识,进而开始模仿他人的积极行动。

对于言语说服.班杜拉认为.个体拥有一定的言语说服和各类社会性影响的综合能力.包括说服性的建议劝告、解释和自我规劝。一个充满鼓励、信任的外部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自我效能。本方案设计了“热椅(优点轰炸)”活动,让每一个成员轮流坐在一张椅子上,面对大家,其他成员轮流大声说出他的优点,让每个成员在大家的言语肯定中强化自我意识。充分体验被尊重、被夸奖的感受,在赞美与信任的氛围中重塑自我形象。

对于情绪唤醒,班杜拉认为,个体的情绪有力影响着自我效能,当个体情绪经常处于消极状态时,则他们的自我效能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当个体情绪经常处于积极状态时,则他们的自我效能会不断提升,总体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本方案设计了“乐队总指挥”、“个人演唱会”活动,让成员设想自己是一位杰出的指挥家或歌唱家,在激昂、催人奋进的音乐声中唤起自身积极的情绪体验。设计了“生涯狂想曲”、“水晶球”活动,让每位成员畅想自我职业成功的美好场景,唤起他们对成功人生的积极情绪体验。让他们相信,只要有梦想,只要有努力,人生就有无限发展的可能。

3.团体成员的民族特性考量

少数民族大学生多来自少数民族聚居区.其成长有着独特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心理背景。与汉族大学生相比,其民族特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思想较为保守,观念较为落后。主要是因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处偏远,经济较为落后,信息相对滞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少数民族学生一旦身处思想开放、信息活跃、文化多元的大学环境,思想、观念难免落伍。本方案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生涯拍卖”、“墓志铭”活动,目的是通过人生观、价值观的讨论与碰撞,引导他们开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代共脉搏。

二是自我较为封闭,不懂得开放自我,缺乏与人沟通的愿望与能力。本方案有针对性地设计了“20个我”、“别人眼中的我”、“swot自我分析”、“面具脸”活动,目标促进成员自我开放,坦露自我,了解自我。设计了“同心圆”、“棒打薄情郎”活动,让成员学习与人沟通。了解和接纳他人。

三是自信心较为缺乏。主要表现为自我评价不高,底气不足,对生涯发展较为担忧,情绪容易焦虑等。本方案有针对性地设计了“我的成功”、“天生我才”、“目光炯炯”、“生涯狂想曲”活动,协助成员了解自我长处,学会肯定自我、欣赏自我,珍惜自我潜能,激发他们对未来的信心。设计了“热椅”活动,通过成员相互肯定,强化信心。设计了“微笑训练”、“形体训练”活动,从行动上培养成员自信心。

四是行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安于现状,裹足不前,不愿改变自己,瞻前顾后,小心翼翼,不敢放开手脚、大胆尝试等。本方案设计了“美丽目标”、“我的生涯我作主”、“我的未来不是梦”和“笑迎未来”四个单元的内容.就是促使团体成员对自我生涯发展进行系统的规划,制订明确的目标和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鼓励成员通过实际行动大胆改变自我、实现自我。

四、方案设计的内容

1.团体名称与性质:少数民族大学生职业决策自我效能的提高。属于结构式、发展性团体。

2.团体辅导目标: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职业决策自我效能。

3.团体辅导对象:少数民族大学生,新生更合适。

4.团体规模:l0一16人。

5.团体地点:团体辅导室或抗干扰性较好的教室。

6.活动时间及频率:共8次,每周一次,每次120分钟左右。

7.领导者:心理辅导工作者.有一定个案咨询和团体辅导工作经验。助手l人。

8.理论基础:职业决策自我效能理论、金兹伯格以及舒伯的生涯发展理论、马斯洛人本主义理论、班杜拉社会学习理论。

个性化一对一辅导方案篇(4)

甲方(教育方):大同市新星文化教育活动培训中心

甲方地址:三医院岗东20m路北,工商银行对面

乙方(受教育方):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

现新年级_____________

乙方监护人:    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庭地址:

乙方联系方式:(宅电)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最近学情:

      班级排名 ___________   学校排名____________ 考试时间___________

      各科成绩:语文____/___   数学_____/___  外语_____/___  物理____/__ 政治___/___ 历史____/____  地理____/____  生物____/____  化学__/____   

为了使乙方的学习兴趣得以激发,学习习惯得以培养,学习方法给以优化,应试能力得以提升,发扬其学习个性,提高学习成绩,甲方和乙方监护人本着自愿,平等,诚实的原则,就委托教学辅导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费用及相关内容:

1. 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包括:

一次性综合服务费300元,包括报名建档费,选派教员费,试听教师费,辅导方案费。

教育咨询费用________元/小时(包括教师授课费、教务服务费、研究分析费、授课计划制定费、教案制定费、考试费和批改费、试卷分析测试费、辅导资料费)。

2. 经过甲方的咨询和测试,并和乙方(乙方监护人)商定,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辅导要求学习,甲方严格对乙方进行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

  甲方对乙方的辅导日期:

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总费用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总计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 交费方式: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交定金________元,剩余部分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清。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即为乙方建立文本档案。档案含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委托辅导协议、甲方咨询乙方及其监护人记录,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解除前辅导过程中产生的辅导方案、学生个人总结、授课教师教案、授课计划、学生测试卷、学生不同时期存在的问题研究及分析报告、家长评价教师情况表和其它必要存档内容。为控制教学效果特增设中期测评试卷,结课验收试卷。两次检测时特邀家长全程监督,测评结果均通知家长知悉并签字确认。辅导结束后,本中心要根据学生学情及个性特征,本着一切从学生实际出发、科学发展的目标,向家长呈递书面可行性发展规划及合理化教育教学建议。

    2.甲方提供一套科学有效的测试题,对乙方进行综合学习水平测试等,乙方应如实作答或通过学生最近一次校方检测试卷的分析,甲方委派教育咨询师与乙方监护人沟通,全方面了解乙方学习情况、学校表现、教育历史、过往辅导经历及亲子关系等真实情况,并做详细记录,存入乙方档案。如因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甲方咨询判断失误,导致计划调整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3.甲方组织相关团队对乙方的测试结果和咨询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一份存档,该分析报告作为辅导乙方的重要依据。

    4.甲方负责指导和管理授课教师,乙方需配合教师按计划完成授课。甲方为乙方制定个性化辅导方案,教学计划。

    5.甲方不定时征求家长反馈意见,以利改进教学。

    6.甲方团队要在严谨、科学、可行的制度约束下,精诚合作,精细落实。对学生精心呵护、因材施教。注重基础夯实、方法传教、思路点拨、习惯培养,保证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学习能力上有较大幅度提升,学习习惯得到优化养成,成绩相比入学成绩显著提高,班级名次同比较大幅度提升。经得起本中心及家长的考查。

   三.乙方(乙方监护人)责任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按照约定的时间交清费用,甲方依据乙方的实际情况,测试结果和相关分析,为其选择授课教师,选课时间为3—5天,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试讲总计0.5小时,授课地点为甲方学习中心。如乙方,乙方监护人对授课教师的辅导不满意,应在第一次授课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老师在接课后,一般不再做更换和调整,以利学生发展。

2.乙方上课时间有变化须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收取乙方一半费用作为任课教师的补偿费用

3.学生听课后或无正当理由迟到,乙方承担损失。

4.乙方监护人须如实评价及时反馈教学意见,教学质量,以利改进教育教学效果。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计划执行完毕自动终止。

甲       方:                                 乙  方:

新星文教中心 (盖章)                       监护人:

 

个性化一对一辅导方案篇(5)

一、“导学案”辅助教学的模式构建及其特征

“导学案”顾名思义就是指:“引导学生学习的学习材料”,具体指的是全体的教学人员进行集体的备课,结合新课标要求,包括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校的教学条件以及教师自身的教学水平和教学特色,编写辅助政治教师教学和学生政治学习的材料,即“导学案”。“导学案”具有系统性、引导性和辅助性等几个特征。由于高中政治的学习难度加大,有些学习能力比较差的高中生无法跟进教师的教学进度,“导学案”就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难题。“导学案”内容丰富,涵盖了所有教师的智慧,将高中政治的教学内容以简洁、层次分明、系统地展现在“导学案”上,学生在课上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进度进行学习,课后就可以根据“导学案”的内容进行再次的查漏补缺。当然,“导学案”的种类是多样的,有的是起着预习的作用,在教师上课之前发放给学生;有的是在教师上课过程中使用,辅助学生新知识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有的是起着总结回顾和深化学习的作用,在课后发放给学生,让学生进行自我的提高。

根据“导学案”辅助教学的模式特征,可以知道这种教学模式不仅有利于教师对学生进行引导教学,还有利于学生进行自主的学习。对于提高高中政治的教学效率和教学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教师对“导学案”进行精心的编写和审定,进行有效利用

要想使得“导学案”在高中政治的教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就需要设计好一个优秀的“导学案”。“导学案”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师的教学效率。因此,全体政治教师要发挥自己所长,对“导学案”的内容、排版等进行精心的编写。另外,如果“导学案”的质量较好,并经过不断地加工和深化细节,教师也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将优秀的“导学案”进行装订,留待下一届的教师和学生使用。这样,不仅有利于节约资源,也是对教师智慧的保存和鼓励。

个性化一对一辅导方案篇(6)

【关键词】 乳腺癌; 新辅助化疗; 近期疗效

【Abstract】 Objective To observe and discuss the clinical effect of CEF new accessorial chemotherapy project in treating breast cancer. Methods 45 patients were treated with CEF new accessorial chemotherapy project after diagnoses. It lasted for 3 to 4 periods, while the interval was 21 days.Rsults The clinical complete rate (cCR) were 2 cases overall responses, effective responses was 35cases, partial response (PR) and middle response (MR) were 23 cases and 12 cases respectively. Effective rate was 82%. There was no serious toxicity reaction in the process of treating. Conclusion CEF new accessorial chemotherapy project can provide more choices to treat breast cancer.

【Key words】 breast cancer; new accessorial chemotherapy; curative effect in the near future

乳腺癌新辅助化疗作为开始于局部治疗之前的一种辅助化学治疗模式,目前已成为乳腺癌多种治疗手段当中的一种选择。治疗目的在于缩小肿瘤,为手术治疗创造条件;同时可通过消灭微转移病灶,从而降低复发转移的风险,增加乳腺癌患者接受“保乳”治疗的机会;通过新辅助化疗,可判断肿瘤对化疗方案的敏感性,结果可用于指导后续治疗。乳腺癌的新辅助化疗的确切疗效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对2001年5月—2006 年7月我院普外科病房收治的45例Ⅱ~Ⅲ期非炎性乳腺癌新辅助化疗患者进行回顾,并分析了其近期疗效及安全性。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45例患者均为女性,年龄 28~65岁,平均45.7± 20.6岁。绝经后 15例。全部病例均经穿刺组织学(CNB)或细针穿刺细胞学(FNA)明确诊断,并对CNB标本进行激素受体(ER和PR)和 HER-2基因的免疫组织化学检测。采用国际抗癌联盟(UICC) 1997年第5版乳腺癌TNM分期法, T1N0M0 5例, T2N0-1 M0 25例,T3N0-1 M012例,T43例。T1、T2 病例均拟行保乳手术。治疗前所有患者既往未用过任何治疗,心肝肾功能无严重损害。

1.2 术前准备 新辅助化疗前后行体检、乳腺彩超分别测量肿瘤最大径、垂直径及腋窝淋巴结状况,同一患者在化疗前后以同一方法测量对比,主要以临床体检测量为准,每21天复查1次以评价临床疗效,手术后根据病理结果评价疗效。

本组采用CEF方案,其中环磷酰胺(CTX) 500 mg/m2 d1、d8,表阿霉素(EPI) 60mg/m2 d1,5-氟尿嘧啶(5-FU) 500mg/m2 d1、d8 ,每21天为1周期。

新辅助化疗前及术前行常规体检、血液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心、肝、肾功能)、心电图、胸部X线检查、腹部B超等检查,评价全身状况及疾病分期,每个周期化疗前1天及化疗后1周重复体检、心电图等项目,对白细胞下降者,每1~3天复查1次,并评价不良反应。常规予格拉斯琼、地塞米松、胃复安等减轻副作用,予以集落细胞刺激因子防治骨髓抑制。

1.3 手术治疗 6例行保乳手术,39例行乳房改良根治术。

2 结果

临床完全缓解(cCR) 2例(T11例、T21例),其中1例病理学完全缓解 (pCR),病理检查为纤维化组织。临床部分缓解 (cPR )35例,其中肿瘤体积缩小 >50%者 12例 (T1 2例、T26例、T3 3例、T4 1例),缩小 25%~50%者 23例(T1 1例、T2 14例、T37例、T4 1例)。病情稳定 (SD)7例(T1 1例、T24例、T3 2例)。疾病进展 (PD) 1例。术后随访 6~37个月,平均 20个月,无死亡病例。1例 T4病例术后 9个月局部复发,为患侧胸壁广泛小结节,经放疗和内分泌治疗后消退;1例无效T4病例术后 20个月内出现骨转移,行泰素化疗后缓解。

3 讨论

目前普遍认为乳腺癌主要是一种全身性、系统性疾病。乳腺癌的一个重要特征为多病灶和多中心现象。在疾病的早期,肿瘤细胞就可以进入循环系统,引发血行转移,而且血行转移的发生有可能早于淋巴转移。因此,部分乳腺癌患者在治疗开始前就已存在亚临床阶段的微转移病灶,而这些亚临床病灶是日后发生复发转移的物质基础。研究表明,针对这些病灶的系统性治疗手段(辅助性化疗和辅助性内分泌治疗)可明显改善治疗效果[1]。因此,以新辅助化疗为乳腺癌综合疗效第一步治疗较手术后才开始化疗更为合理。

研究表明,实施新辅助化疗可获得与术后辅助化疗相同的远期效果,并因其有利于降低病期、争取保乳机会、筛选敏感的化疗药物和抑制外周微小病灶, 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于临床[1~3]。目前,笔者制定术后化疗方案主要依据之一就是新辅助化疗所证实有效的方案。治疗前获得乳腺癌确切的病理学(组织学) 诊断和与乳腺癌相关的某些必要的生物学信息如ER、PR以及HER-2等至关重要。ER、PR对内分泌治疗有指导意义。HER-2既是化疗耐药的预测指标,又是预后不良的指标。Gregory等[4]对比了283例新辅助化疗以及辅助化疗的疗效后,研究证实HER-2 与化疗缓解显著相关;HER-2过表达的患者缓解率低。评估化疗后疗效有临床和病理之分,临床评估,既往主要靠触诊测量肿块化疗前后大小变化计算疗效反应。本院给肿瘤做标记,并用影像学检查(钼靶、超声)能较准确反映客观疗效。

新辅助化疗术前疗程以3~4个疗程为宜。多数学者认为新辅助化疗4个疗程以后化疗作用已减弱,术前疗程不宜太长。新辅助化疗会造成手术时机的延迟,所以应该选择适当时机实施手术,如果化疗后肿瘤逐渐缩小,则提示化疗是有效的,对化疗后肿瘤进展的病人,则应更改更有效的化疗方案或终止化疗,否则会进一步增加手术的困难。通过对以上病例的观察,认为新辅助化疗应用于乳腺癌安全有效,其意义在于[5~7]:(1)减少或降低体内的亚临床微小转移灶;(2)缩小原发肿瘤的体积,降低临床分期,增加手术切除或保留乳房手术机会;本组患者中近期RR 达82%,与文献报道相近;(3)获得体内药敏试验结果,了解化疗敏感性,为指导术后化疗及判断预后提供依据。对于新辅助化疗是否能提高患者无瘤生存率和总生存率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此外,新辅助化疗前后,肿瘤标记物的变化与临床资料相关分析,有利于生物学行为的研究[8] 。

综上所述,采用新辅助化疗可观察到化疗前后肿瘤的大小、病理学及生物学指标的变化。直观地了解到具体肿瘤对所给的化疗药物、方案是否敏感、有效。这是最为可靠,也是难得的体内药敏试验。对某些化疗药物不敏感的,可及时调整、更换有效化疗药物,为制定高效化疗方案提供可靠依据,以最大可能提高化疗效果。与之相比,术后化疗,因无可观察的病灶评估疗效,多凭经验拟定化疗方案,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难以达到理想的个体化治疗效果。笔者认为,新辅助化疗可能对大多数乳腺癌患者是有益的,其中最大受益者是原本不可手术的患者以及部分拟行保乳手术的患者。乳腺癌综合治疗应以新辅助化疗后行手术治疗,然后放疗最后是辅助内分泌治疗。

参考文献

1 朱元喜,方志沂,马淑资. 乳腺癌新辅助化疗不同方案疗效与安全性比较. 中国肿瘤临床与康复, 2001, 8(3):18-20.

2 Fisher B, Mamounas EP. Preoperative chemotherapy: a model for studying the biology and therapy of primary breast cancer. J Clin Oncol, 1995, 13(3):537-540.

3 Swain SW, Sorace RA, Bagley CS, et al. Neoadjuvant chemotherapy in the combined modality app roach of locally advanced non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Cancer Res, 1987, 47(12):889-894.

4 Gregory RK, Powles TJ, Salter J, et al. Prognostic relevance of cerbB2 expression following neoadjuvant chemotherapy in patients ina randomised trial of neoadjuvant versus adjuvant chemoendocrine therapy. Breast Cancer Res Treat, 2000,59(2):171 -175.

5 邵志敏,沈镇宙. 新辅助化疗在可切除乳腺癌中的应用. 外科理论与实践,2001,6(4):255-258.

6 沈镇宙,陆劲松. 乳腺癌临床研究新进展. 中国癌症杂志, 2001,11(5):312 -316.

个性化一对一辅导方案篇(7)

关键词:辅导员;谈心;学生

当代大学生经常被学习、情感和社会问题困扰,不能解脱。辅导员作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非常需要对其进行心理疏通,提供解决的办法。辅导员对学生进行谈心的过程中,要实现把握和引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落差,运用科学的技巧性办法与学生谈心,指引学生更好地成长。辅导员要精心设计谈心的整体框架和方式方法,全面把握问题,注重解决问题,以期收获积极的效果。

一、确定谈心主题,明确谈心内容

辅导员与学生进行谈心时,必须要使学生产生倾诉的愿望,打开学生的对话状态。辅导员要事先根据谈心的主题确定基本的谈心提纲,并针对谈心对象已发生、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好预测和应对。怎样谈,谈什么,要达到怎样的效果,紧密围绕谈心的主题去设计内容,保证谈心的可控制性和整体性,防止中途跑题。比如某系有一名学生在全院歌手大赛的复赛中,出言不逊,公然扰乱会场,我及时了解了该生的情况后,当即便确定了谈话的主题和内容,通过一番心理疏导,打开了这名学生的心结,使事件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二、做好谈心准备,制定谈心方案

谈心是心和心的交流,谈话前要确定在哪里谈心,怎样谈,如何循序渐进地谈,抓住问题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制定疏导问题的方案,提升谈心效果。

辅导员要选好谈心的地点。在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之后,涉及隐私的话题要到僻静无人的场所进行。同时,选择轻松的话题开头,创造和谐的谈心氛围,使用委婉的谈话言语,从学生的自尊心、脾气特点和谈话的主题等角度,制定合适的师生交流方案。比如辅导员可采取启发性的语言,让学生放下戒心自我思考,主动抒发自己的想法。辅导员也可创造紧张的对话氛围,直奔主题,分析问题的危害性,同时“摆事实、讲道理”,一举让学生犹如当头棒喝,从而幡然醒悟。有一次笔者检查学生宿舍时,某宿舍两名学生对我极不礼貌,我及时与该生所属系部取得联系,当学生态度有所转变时,我抓住时机,及时和违规学生进行了语重心长的谈心,不仅解除了学生对我的误解,还达到了教育学生的目的。

辅导员要对谈话的内容进行必要预先设定,掌控谈话的尺度,保证谈话的流畅性,提高谈话成效。要重视前期的方案策划,采用开门见山、声东击西等科学方法,用环环相扣的问题或道理,快速达到谈心效果。

三、做好角色转换,控制谈心过程

辅导员要重视谈心过程中的独白、静听和互话过程,针对谈心对象的不同将自己“饰演”成不同的角色,对谈心内容、风格、方式进行多样化变换。在谈话的过程中,辅导员也要做一名好听众,从聆听中“看到”学生的心理世界,发现问题的成因,提高谈心的有效性。

在谈话过程中,辅导员要运用真诚的语言,并通过眼神、手势等副语言来辅助谈话。此外,还应坚持师生平等的原则,态度柔和,语气委婉,语调亲切自然,感情真诚,语言有分寸,拉近与学生的距离,考虑学生的自尊心和尊重其价值观,包容学生特定时期客观存在的逆反心理,努力达到情感的共鸣,激发有效的回应,从而使学生获得真正有效的帮助。

四、总结谈心过程,促进效果提升

在谈心结束以后,教师要认真总结谈心的过程,认真思考,从发现学生问题到解决问题这一过程,自己谈心的每一步,都要及时整理和总结,不断完善谈话工作的实施方案,不断优化谈心路径和效果,积累有效谈心的成功经验。比如在谈心中培养积极的洞察能力、准确的分析能力和高效的解决能力等是保证与学生谈心高成功率的一剂良药。

同时,辅导员应重视知识储备,积累交流技巧,抓住新时期学生出现的新特征,不断寻找解决新问题的新办法;重视理论和生活案例相结合,运用富有新鲜活力和生命力的语言,促进谈心实践效果的升华。

五、采用网络对话,提高谈心效率

随着网络的广泛发展和流行,新时期辅导员还应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网络交流模式,不断提升谈心工作的先进性、人性化和效率。利用网络这种学生喜闻乐见的平台去开展谈心工作,一方面能够使辅导员快速走进学生的世界,打开学生的心门,另一方面还能使学生不必像面对面那么拘谨和紧张,容易释放真实情感,更方便辅导员快速找准症结、对症下药。

总之,辅导员要实现成功的师生对话,就必须付出努力,精心构思谈心的方案,重视谈心的角色变化,科学把握谈心的技巧,适时总结谈心的经验,探索网络谈心的新路径,以全面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从而积极高效地开展谈心工作,既要讲原则又要讲方法,既强调“以情动人”,又讲究“以理服人”,才能做好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合格教育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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