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增值税改革论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19 11:57:36

增值税改革论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1)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征收范围;统筹改革

当前我国增值税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转型改革指的是,固定资产增值税由不得抵扣向可以抵扣的制度转型。征收范围改革指的是,在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领域里改征收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征税范围的改革尚未启动。本文着重探讨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的设想,进而分析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现状

增值税转型改革始于2004年7月,东北三省的8个行业首批进入试点领域。其后,2007年在中部26城市进一步扩大试点。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盟市也被纳入试点范畴。财政部2008年7月公布第四批试点的区域,包括地震受灾严重的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的51个县(市、区)。

总理在2008年11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①为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刺激内需,通过投资和减税拉动经济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意义重大。

增值税转型只是增值税改革的一部分,它只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完善的增值税抵扣制度,不仅依靠增值税转型改革,也离不开征收范围的改革。

国际上增值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对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征收营业税。

与国际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相比,我国的增值税范围偏窄,将与货物销售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货物在此环节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

统筹增值税转型与征税范围改革,在税收体制建设方面有其共性。另外,征收范围改革带来的税收收入效应,可以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推行的财力保障。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然引起增值税收入的增加,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使得各级政府的收入结构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受影响,必须重新调整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因此,统筹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必须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配套措施。

二、两个统筹改革设想

(一)统筹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

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是指,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协调同步进行。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之际,对目前营业税征收领域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也应该改征收增值税。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方面,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裂或重组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使增值税收入增加,其增加收入效应可以弥补转型改革引起的减收效应。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与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有着天然的互补性。

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相关数据为计算基础,以2006年度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投资额,来代替全社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机器设备的价值。税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

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忽略教育费附加的因素;又假定,所有征收营业税项目全面改征收增值税。

首先,固定资产增值税允许抵扣对税收收入的总影响。2006年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情况为: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

2749.9亿元、第二产业48479.1亿元,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设备投资额为51229亿元,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708.93亿元。那么,增值税的减少引起的城建税下降金额为435.4465亿元。因为,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基会相应提高,应纳所得税会有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9144.3765亿元,即(8708.93+435.4465),应纳所得税增加约2286亿元。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税收下降总金额约为6858.38亿元。

其次,营业税的征税领域全面改征收增值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006年营业税总额5128.71亿元,按3%的比例换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70957亿元。如果对该营业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应该征收29062.69亿元增值税,超过营业税收入23933.98亿元。同时按5%的城建税计算的多收城建税为1196.7亿元。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因此,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会提高,金额为5128.71-1196.7=3932.01亿元,相应按25%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增加额约为983亿元。

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总税收收入增加983+23933.98+

1196.7=26113.68亿元。

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税收收入减少6858.38亿元,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使税收收入增加26113.68亿元,税收收入净增加19255.3亿元。所以,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对弥补财政收入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二)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会引起税种的变化,它属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范畴。在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其中,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归于中央,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收入中75%归中央财政,另25%则归于地方财政。营业税中,除了中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属于中央外,其余归于地方财政。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调整,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使营业税收入减少。也就是说地方税收收入会降低,中央财政收入会提高。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应有财政收入的稳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分配财力,而税收收入分配则属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范畴。因此,税收体制的改革必然会牵动财政体制改革,缺乏财政体制配套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无法单独执行。所以,必须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总理在2008年“两会”新闻会上表示,在任期内要下决心进行财政体制改革。这说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可能为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提供有利的改革时机。

至于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重新分配,采用何种方式,是学界及政府部门目前正在研究的重大课题。不论财政收益是以中央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给地方政府,还是以改变收入的分享比例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或是以税种的重新分配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是财政收入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保持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也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动态博弈过程。

三、统筹改革的意义

在当前,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财税体制

增值税转型改革形式上表现为,要解决企业固定资产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本质上则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纵向疏通问题。而征收范围改革表现为,要解决行业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其本质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横向贯通问题。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对增值额环环抵扣税金。也就是说,完整的增值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制度。因此,从完善增值税体制角度来讲,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目标完全一致。目前的“增量抵扣”试点转型方案,在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方面,不仅没有起到积极效果,反而使增值税抵扣制度更复杂,因而也就更易混乱。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不仅在收入方面互补,在改善税收体制方面也有共性。

目前财政体制改革是个热门话题,其集中表现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合理分配收入的问题。而作为地方最大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和作为中央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重新分配是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所在,它的解决有助于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

(二)有助于保障转型期财政收入的稳定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说明增值税的税基会降低。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不论选择何种转型模式,都会使增值税收入降低。在“增量抵扣”等逐步转型方式下,转型期往往比较长,增值税收入下降相对缓慢些;而直接转入“消费型”增值税模式,转型过程比较快,相应的短期财政收入会有较明显的降低。所以,转型改革必须以相当的财力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

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除了经济发展自然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外,还有以下几种途径,如: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通过税目调整即将低税率税目纳入高税率税目等。政府开征新税种,首先要寻找合适的征税对象,其次要经过研究具体征税方案、制定法律、执行征收等很多环节。开征新税种带来的收入效应滞后于转型改革的税收减少步伐。提高税率方式,只有在特殊时期才可以采纳,它不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很大,而且也会引起纳税人的抵抗,执行难度很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轻易选择此种方式。

通过现有的征税领域内部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操作过程相对较简单,起效也比较快,甚至可以起到改善税收体制的作用。目前,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混乱,税负不公等矛盾已经比较突出,其改革势在必行。因为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会提高财政收入。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是缓解转型改革引起的财政收入下降的首选策略。

(三)能够加快改革进程,减少改革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全面启动,而征收范围改革还在酝酿中。逐步的一步一步的改革当然有其稳妥过渡的合理性,但是,改革成本也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某种意义上讲,酝酿的时间越延长,改革的成本会越高。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有成本或代价,税收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以缩短改革时间来降低成本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把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可以加速转型改革的进程,进而降低改革成本。

(四)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现象,不仅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导致企业之间的税负待遇不公平问题。通过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可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不该存在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税负公平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增进市场秩序的有序与和谐。

【参考文献】

[1]戴海先,江时益.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7,(08):46-51.

[2]高培勇.耐人寻味的增值税转型改革[J].经济,2007,(07):48.

[3]李玉彬.增值税转型试点相关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6.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2)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税制改革

1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实践现状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根据税基宽窄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消费型、收入型、生产型三种类型,按照国际惯例,在计算增值额时,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全部予以抵扣;收入型增值税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的那部分固定资产,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价值,世界各国实施增值税都必须面对增值税类型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对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等复杂因素决定的。目前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的国家中,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使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

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最多,消费型增值税收入最少;从鼓励投资的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效果最好,生产型效果最差。而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出于抑制通货膨胀和保证财政收入的考虑,选择了对投资课以重税的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起到了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保证了十多年来外国的财政收入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然而,长久以来,生产型增值税也一直是束缚企业更新改造和技术升级的重要障碍。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全民啊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主要表现在税基的缩减,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现金流,提高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

2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首先,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不仅是税负公平原则的充分体现也是增进企业活力,克服现阶段外部环境不利因素,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是被作为支持东北振兴的优惠政策而加以运用的,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决定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实行试点增值税转型。2007年7月1日起,我国继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之后,又在中部六省的26个老工业城市、12000多户企业进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至2007年底,共为这些企业抵退增值税34.5亿元,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担负着支持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与探索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任,终极目标是为今后进一步在全国推进增值税转型、建立规范化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积累宝贵经验。同时,使之由一种优惠政策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以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真正实现纳税人税负公平。纵观国内外的增值税实践,只有实行全面抵扣的消费型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才能真正体现增值税的公平及中性,保护纳税人权益。

其次,于2009年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已经具备了充要条件,存在良好的进行转型改革的土壤。

第一,财政状况的改善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其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转型后由于税基减除了固定资产价值,将会造成财政收入的急剧减少,据财政部测算,如果仅允许把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国家财政将减少收入200~400亿元;如果允许将原有的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减收800~1000亿元,转型使财政面临收入减少的风险,这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压力。但从另一方面讲,减少的财政收入又可得到部分弥补,①增值税转型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纳税人的成本费用降低,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企业所得税将增加,这样,减少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可以得到弥补,②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加快,财政状况逐年好转,统计显示,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累计完成51304.0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2543.83亿元,增幅达到32.4%,从财政收入总量的结构来看。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49442.73亿元,比上年增收11806亿元,增长31.4%,税收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为96%。自1998年以来。税收收入保持较快增长,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8年的11.82%上升到2007年的20%。财政税收连年大幅增收,为增值税的转型提供了物质基础。

第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税收制度的完善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特别是“金税工程”及“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逐步到位,使得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消费型增值税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来说,税款抵扣业务更加复杂,征管难度更大,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济信息具有充分的监控能力,要求税务系统征管力量对商品流转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提供了可能。3增值税转型路径研究与探索

有效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转型,应当适应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的实际,做出逐步而彻底的改革,具体说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改革策略上可实行分步走,在行业方面,先在一些税负较重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交通、电力等基础产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待时机成熟后,再推向重复征税矛盾不很突出的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业以及面向消费的餐饮、旅游业等;在地域上,可先在国有企业最集中、生产型增值税弊端最突出的地区进行,如目前的东北三省和中部地区的试点,为今后全国的增值税转型推广提供宝贵经验,此举能使税收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相协调。

其次,将现行的“增量扣税”改为“全额扣税”,具体操作中。可采取分段计算、逐步过渡的办法,即设置一个合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标准。一方面,对标准额度以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直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性从企业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无须考虑新增增值税及欠税抵减因素;另一方面,对标准额度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继续采取增量抵扣办法,在计算抵减新增增值税及欠税后仍有余的予以退税,不足的则留待以后年度抵扣。这种分段计算的操作办法,既可适当照顾中小企业的实际困难,又能将当期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税额控制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从中部地区和东北“三省一市”的试点情况看,在抵扣方式上,中部采用的是增量抵扣的办法,东北地区则在增量之外办理增值税抵、退税;从抵扣力度来看,中部地区小于东北地区,原因在于财政减收和对经济的影响问题,中部地区幅员辽阔,影响面较大,退税会影响到投资反弹及调控导向的问题,因此,抵扣方法只能稳步推进,这样的经验可用于今后的全国推广。

第三,适时开征新税种。为了弥补增值税转型后的财政收入缺口,要加大税费改革力度,适时开征财产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本利得税等,促进财政收入的增长。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3)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企业税收;企业经营

近些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形势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改革力度,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然而,对于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当今的社会环境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改革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好,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改革的要求却变得越来越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就现实情况下,税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性问题,如重复征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改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在现实中,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述与具体影响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2012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1.3%提高到4.2%,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看,它们很难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一点从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中就有所体现。尽管原有的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优惠性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不足以解决它们的资金问题。在本次试点当中,提出对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征收3%的增值税。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微型企业来说,这项新政策具有很强的动力。然而,在实际中,这些企业的一些行为,如自开发票等,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制改革的效果。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4)

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5)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上海试点;减税;过渡;难点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1994年我国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实现从计划经济的税收制度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的转换,适应了我国经济制度的转型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搭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出台时间短,论证不够充分,具有极强的实验性质。而且我国经济形势也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在保持税收制度的前提下,对税收制度适度地进行具体改革和调整。“营改增”就是为国家在宏观税负高涨而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而实施的具体税制改革内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深远。某种意义上说,这项改革可以与联产承包责任制、1994年财税改革的价值相提并论。”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表示。

增值税试点改革虽然意义重大,但是必然改革需要过渡,需要从试点中摸索符合实际的具体方针、政策,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相应的措施。而且这种调整会涉及到更深层的财政制度完善,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需进一步地合理匹配,分税制改革需要摸索中前行。

一、过渡阶段主要要解决的问题

1.如何衔接、统一税率

税收中性要求增值税税率尽量统一,在现行营业税税种中,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服务业税率为5%,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有17%和13%两档税率。此次改革又规定“在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个抵档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今后深化改革,需要考虑如何在现行过渡税率的基础上,寻找一个合适稳定的税率,以保持增值税的“中性”原则,达到不干扰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给所有行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制环境。

2.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

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而且几乎是唯一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种,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收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一般占地方税收总额的四成左右。增值税则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分成。

从数据来看,地方营业税收入比增值税收入几乎多50%,占地方收入的比重高达30%,可见营业税对地方收入来源的重要性。营改增必然导致地方收入的下降,其难度可想而知。即使此次试点增值税改革提出,在试点期间归属试点地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必须做统一规定,不能实行两种标准,不然不利于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建立。

3.如何核算抵扣成本

现实生活中服务业的增值额的衡量难度很大,比如银行、保险业涉及金融衍生品,很难准确计算。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形式不断出现,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比例也越来越难。在现代服务业中难度最大,一是服务业人工成本占比很高,而人工成本无法抵扣,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二是从2006年起,我国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制度,虽然此次试点规定营业税已有优惠全部保留,但依旧会削弱部分减税效果;三是进项往往容易遇上发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比理论额低。另一方面,在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又如何核定进项扣除额,实现公平,达到减税目的,这些都需在试点中系统评估和设计。

二、建议:完善分税制调整制度

深化增值税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分税制”,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格局。增值税的改革必须配合分税制的调整才能达到良好的预期结果,因为税制改革中必须注重中央和地方各自收支的变化,以及如何有效应对这种变化。由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调整:

1.改革和完善分税制度

1994年分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事权财权划分不合理,地方政府负担过重,但财力过小,因而导致近年的“土地财政”的现象。 在遏制土地财政的节骨眼上,地方税收下降再分土地财政一杯羹,削弱其财力,那么无异于给地方政府出难题,无法让政策到位执行。由此可以增加地方税收返还比例,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不仅局限于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

2.合理划分增值税比例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比例。从试点改革来看,短期仍将改革后的增值税全额划归地方,但长远来看,毕竟和目前税制存在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在现行基础上从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支划分问题,最好找到一个平衡点。首先仍由中央统一立法,统一征收征管,然后再确定划分的依据和划分的比例。

3.以房产税和资源税为主

在地方失去了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后,必须另行在地方确定新的主体税种。以目前的改革趋势来看,房产税和资源税无疑是最佳选择。最近两年对于这两个税种的改革也表明了这种努力的趋势,而目前的关键点则是要处理好房产税、资源税自身改革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国清.国家税收[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01.

[2]贾康.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J].财贸经济,2010(11).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6)

关键词:税费改革 农民收入 实证分析

一、 问题的提出

从2000年开始,中央政府首先在安徽省进行税费改革的试点;2002年,中央政府又将税费改革推广到其他省市;2004年初,中央政府决定将在五年内取消全部农业税,2006年1月1日废除《农业税条例》的行为表示我国提前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全部农业税的目标。

税费改革自2000年实施以来,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学者们就税费改革的实施效果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了大量探讨。从研究内容上来看,学者们关注较多的问题之一是税费改革能否增加农民收入。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一些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税费改革是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不在税费本身。持有该种观点的人认为税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农民收入,他们不反对税费改革,但反对过分强调税费改革。第三种观点认为税费改革对提高农民收入作用不大。

对于税费改革能否增加农民收入这一问题的现有研究成果,总的来说呈现如下两个特点:(1)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较少;(2)从全国角度来探讨税费改革对农民增收的影响的文章居多,只有个别学者从省市及税费改革试验点的角度来探讨税费改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总体上体现的特点是针对地区的实证分析较少。

模型介绍、数据的选取及来源

笔者所采用的模型是典型的事件研究模型,选取事件前后两个截面的数据进行分析,以探讨事件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在本文中,事件即为税费改革,是一虚拟变量,在文中用T表示,当某市在特定年份进行了税费改革自变量取1,否则取0。被解释变量为用来衡量农民收入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在文中用inc表示,并对其取了对数。解释变量除了税费改革这一虚拟变量外,笔者还选取了农业(狭义的农业)总产值、林业总产值、渔业总产值、牧业总产值以及在农林牧渔业以外行业工作的人数五个变量,在文中分别用nonye、Linye、Yuye、muye、nunemp来表示。用a表示影响农民人均纯收入但是不会发生变化或是变化很小的因素的集合,如一个地方的地形。用u表示除a外影响人均纯收入的其他因素。具体模型如下:

差分后得到:

笔者选取的是四川省21个市在2000年和2006年两个截面的相关数据。将2000年视为政策实施前的对照组,2006年的作为政策实施后的处理组。模型中的所有变量的数据均来源于《四川统计年鉴》。 

二  、计量结果分析

将2006年和2000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差分后,带入差分后的模型中,得到如下结果

= .5390948-.0039289nonye+.0385225 linye+ .0032284 muye

          (.0342444)    (.0036461)  (.0208848)      (.0022224)     

          -.0367789 yuye+.0021801 nunemp

            (.0169671)  (.0011354)

由于每个截面上的数据较少,因此,我们取较大的显著性水平10%来判断各个变量的统计显著性。通过表二可以看出

(1) 农业总产值和牧业总产值是统计不显著的,即通过样本做出来的回归结果显示在税改期间,农业总产值和牧业总产值的增加对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的增加几乎没什么影响。关于这一现象的解释比较容易,农牧品本身就是低附加值的产品,其价格本来就不高,另外农牧业生产具有较长的周期性,这期间农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变动较大,这种价格的波动很有可能导致农民入不敷出。而且,农牧生产对自然的依赖性较高,易受灾,更容易导致农牧民受损。

(2) 林业总产值和渔业总产值的回归结果是统计显著的,即税改期间,林业总产值和渔业总产值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有影响,结果显示:林业总产值的增加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具有积极的影响,渔业总产值的增加对农民人均收入具有消极的影响,但是二者对农民纯收入的影响并不大。笔者猜测,渔业总产值增加对农民纯收入增加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和川内气候有关,对于渔产品来说,这里可能不是“宜居”的。

(3) 用来衡量非务农因素的nunemp是统计显著的。即当更多的人们从事务农以外的工作时,农民人均纯收入会有所增加,但是增加的量较小。

(4) 我们的关键解释变量“税费改革”在统计上是非常显著的。即税费改革在2000——2006年有效的增加了农民纯收入。

参考文献:

[1]张娟.《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民增收影响的实证分析——以江苏为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1期

[2]彭代彦,《农村税费改革与村支书的分化和社会矛盾转型———基于湖北农村调查的分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增值税改革论文篇(7)

摘 要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项目,其主要目的是消除重复纳税,提高税制要素设置的合理性。税制改革的试点工作选择北京及上海的交通动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行业,而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将来税制改革的全面实施对其也会产生重大影响。文章就针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施工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 税制改革 营业税改增值税 施工企业

一、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征收营业税时,征税基础为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其收入总额即为整个工程价款的收入额,因此其应纳税额就是收入总额乘以行业的应税税率。比较增值税与营业税可知,二者征收机制最大的不同即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是以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基底的,而且材料费及直接费还可以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所以如果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当期成本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等因素,均会对其税负产生直接影响。

比如,未进行税改前,向施工企业征收3%的营业税,而税改后会向企业征税11%的增值税,所以根据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原则,税改前施工企业应交的营业税计算公式如下:

税制改革前施工企业应交营业税=企业营业收入*营业税率=营业收入*3%

而税改后施工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税改后企业应交增值税=企业营业不含税收入*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企业营业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营业收入/(1+11%)]*11%-当期进项税额

式中的当期进项税额即为施工企业的同期外购项目(比如材料或直接费用)的已纳税金额,主要参照外购项目的增值税发票。

二、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负变化

(一)流转税的变化

可以说税制改革最大的影响就是体现在企业的流转税方面,可以假设以下条件以简化分析:首先单纯只考虑进项税对应17%的基本税率;其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服务收入不会改变;最后在考虑附加税费时,仅考虑城市建设维护税与教育附加费。分析过程中,设企业可抵销项税额的购入设备、直接费用以及直接材料等金额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用k表示,企业服务收入用a表示:

在征收施工企业的营业税时,所缴税额即为a*3%,如果进行税改,以建筑施工企业11%的增值税率为例,则需征收施工企业的增值税额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a/(1+11%)*11%=0.099a

增值税进项税额=(k*a)/(1+17%)*17%=0.145k*a

应缴纳增值税=0.099a-0.145ka

此外,还要加上7%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3%的教育附加税,企业税改后流转税及相关附加费用的变化用Δs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由上式可知,如果k=0.476,则Δs即为0,而且Δs与k值成反比关系。

由此可见,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如果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假如k值低于47.6%,即企业所采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直接材料、设备在企业营业收入中的比例低于47.6%,则税制改革就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反之,k值大于47.6%,则税制改革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二)应交附加税的变化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还需要缴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税等项目,而附加税的征收基础为流转税,所以在税改前征收营业税时,施工企业需交的附加税就是营业税直接乘以附加税率;而将来改革为增值税后,企业需缴纳的附加税就是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乘以附加税率。由此可见,施工企业需缴附加税的变化,主要由企业应交流转税额来决定的,如果营业税高于增值税,就会减少企业的附加税,反之营业税低于增值税,则会增加附加税的税负。

(三)所得税的变化

税制改革对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由企业的经营利润来决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

未进行税制改革时施工企业所得税,是将其营业成本及营业税从营业收入中扣除后的金额乘以所得税税率,而如果实施税制改革,则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相应企业的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税改后施工企业所得税=[施工企业不含税收入-(营业成本-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税税率

=[(营业收入/(1+11%)-营业成本+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对地材采购管理的影响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砂料、石料以及砖料等地材占据较大比例,并且结合施工企业分散、项目地点多的特点,地材通常遵循就近采购的原则。由于地材供应商管理还存在一定问题,施工企业就地采购地材时可能无法及时取得发票,或者供应商提供的是抵扣税率较低的发票,有些供应商甚至无法提供发票,因此,施工企业的材料采购管理中长期存在地材采购管理不善的问题。如果将来进行税制改革,施工企业的地材采购可能存在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则工程总收入额中就无法抵扣地材的进项税额,即使取得税率发票,所能抵扣的税额也相对较低,相应的企业的税收负担就会增加。所以施工企业要从现在开始全面重视地材的采购管理制度,从正规供应商处采购地材,如果供应商无法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督促其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税制改革对施工企业税负影响实例分析

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其主要承包大中型建筑项目,其在2012年所承包的某小区项目部分资料如下表1所示:

上文中全面分析了营业税改革增值税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结合表1资料可知:

某公司需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3%,则该项目需缴纳的营业税金额即为:

176,913,350.00*3%=5,307,400.50元;

而如果要向建筑施工企业征收增值税,原则可以使用11%的增值税税率,那么该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项目可计算如下:

销项税:176,913,350.00/(1+11%)*11%=17,531,953.61元;

可抵扣进项税:89,596,383.55/(1+17%)*17%=13,018,277.95元;

需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扣除可抵扣进项税,则为:

17,531,953.61-13,018,277.95=4,513,675.66元;

由上述计算结果可以计算出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差额,为:

5,307,400.50-4,513,675.66=793,724.84元;

由此可计算出该施工企业的税负减轻比为:793,724.84/5,307,400.50=14.96%;

对于该施工企业而言,如果进行税制改革,仅仅一个项目就可以减轻企业将近15%的税负,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大大减少了资金的支出量,因此对企业的发展也更加有利。

参考文献:

[1]贺代将. 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形势及应对策略分析[J]. 经济师. 2013(1): 192-193.

[2]孙德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港口企业的影响研究.特区经济.2012(10):125-127.

[3]黄洁.试论江苏增值税改营业税后对企业的影响.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10):418-419.

[4]黄志宏.探讨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18):57-58.

[5]陈惠,王红军.浅析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重大影响.中国外资.2012(21):193.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