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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7-10 22:42:3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增值税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篇(1)

1、非法取得抵扣凭证

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

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额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当年查补销项税的账务调整

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

如果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例1]甲公司从事机械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销项税额为7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10万元。2014年5月20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4月6日,用自产的机器设备一台对外投资,成本价100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2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4月20日,购进一批商品发放职工福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要进行调账:借:长期股权投资204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4000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进行调账:借:应付职工薪酬17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0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21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1000计算补交税款=221000-100000=1210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1000贷:银行存款121000

篇(2)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1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动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产的价值,如原材料、燃料等。因此,生产型增值税的增值部分实际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其税基最大,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流动资产的价值外,还可以扣除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其增值部分实际上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小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一次性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全部价值,实际上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而生产资料不征税,因此其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我国2009年1月开始实行的增值税改革,就是将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增值税转型。

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新形势下,我国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旨在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宏观经济的新一轮增长。其核心内容是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与以前实施的增值制度相比,此次增值税转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改变:

(1)允许企业新购譬如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明确:①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抵扣;②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③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为堵塞漏洞,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对企业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不再采用先征后退、增量抵扣的办法,增量抵扣是指纳税人当年新购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只能在纳税人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增值税额中抵扣,没有新增增值税额的不允许抵扣,而直接抵扣办法,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3)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把增值税的征收率分别由原来的6%和4%统一调低到3%。

(4)与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总的来说都是利好,它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增强了企业的获利能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等也有一定的作用。

2.1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可以增加企业盈利。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直接抵扣,减少企业税收支出。虽然同时降低了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提取额造成所得税有所增加,但总的来说企业利润还是有所提高的,如购入价值10万元的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在生产型增值说形式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11.7万元,每年的折旧额为1.17万元,每年可使企业少缴所得税0.386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2.3724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形式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10万元,可少缴增值说1.7万元,虽然第年折旧额为1万元,使企业少缴所得说为0.33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2.0277万元,比生产型增值税形式下少0.3447万元(2.3724—2.0277),但企业总利润还是增加了1.3553万元(1.7—0.3447)。

(2)增值税转型提升设备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值税转型最终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由于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由于增值税支出的大幅减少而有所上升,但以后各年的现金流量不再受增值税转型的直接影响,同时投资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除了受增值税抵扣的影响外,还有可能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作用而使净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有所增加,因当年投资固定资产对于现金支出的影响一般高于新增固定资产。而且,受其影响,融资现金流量中的利息支付也会有所上升。

2.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其他方面的影响

(1)有利于促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在原有的增值税制度下,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多投固定资产的压力,又要承担多缴税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增值税转型可使技术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有利于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2)有利于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固定资产增值税额不能抵扣,使许多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造成设备老化、技术陈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增值税转型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企业进行投资,更新设备、提高技术,从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将矿产品增值税恢复到17%,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转3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的应对措施

此次增值税转型总体上说对我国极大部分企业都是有利的,但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比较大的资本密集型企业,如橡胶制品业、印刷业和木材加工及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纺织业、家俱业、电力、熱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因这些企业在新税制下能得到较大额度的进项税抵扣,因此受益较为明显。而一些固定资产投入较少的企业,如劳动密集企业、商业企业以及还没有开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相对较小。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因将税率统一降至了3%,也能不同程度上受到制度的激励,获取一定的利益,各不同行业、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信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有利时机,采取相应措施,促使企业长期稳步发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加快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进行产品更新换代,以省下更多的资金,增加利润,扩大生产,同时要注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购入时机,加强发票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配合增值税转型的实施以获取更大利益,(1)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含改扩建、安装)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2)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在采购固定资产时,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有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因为这样才能使我们获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2)合理选择固定资产购入时机。因为当期进项税额只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未抵扣完的将结转至下期抵扣,所以企业应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期购入固定资产,以实现全额抵扣,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配合。

小规模纳税人要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时刻把握政策的变化,根据政策变化搞好生产经营。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2%,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提供了资金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可利用这些资金加大生产投入力度,扩大经营规模,加速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

篇(3)

1、减小税基额度

税基式筹划是指通过缩小税基的形式来获取税收负担减轻的方法。一般来说,税额的大小和税基是相互成比率的。税基小纳税负担就轻,因此,农产品在进行具体的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按照不同的筹划方式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基,以便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2、降低适用税率

税率式筹划是指农产品通过税率的降低来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确定的情况下,纳税负担程度和税率的大小呈现了正向关系。因此,农产品需要根据税额的不同而进行税务筹划。税率低,应纳税额就少,税后利益多;但是,税率低,不一定等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农产品需要根据不同的税负点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例如:某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企业经加工后销售,售价分别为55000元、56500元(均为含税价格),按55000元(毛利率为10%)销售,进项税额为:50000x13%=6500,销项税额为:55000/(1+13%)x13%=6327.4,应纳税增值税额为:6327.4-6500=-172.6(元),增值税为负税率;按56500元(毛利率为13%)销售,进项税额为:50000x13%=6500销项税额为:56500/(1+13%)x13%=6500,应纳税增值税额为:6500-6500=0(元),增值税为零税率。

3、减少应纳税额

税额式筹划是指农产品通过减少税收负担的形式来获得税收减免。例如,在进行农产品收购活动中,假设一项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是1万元,如果在进行销售活动中,开具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对方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是10000xl3%=1300(元),而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情况下,为10000/(1+13%)x13%=1150(元),从以上的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高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因此农产品收购企业就更倾向于幵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过销售活动的纳税筹划,可以减轻购买方的增值税纳税负担,进而可以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

二、农产品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纳税,悉心筹划

首先,农产品开展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农产品的税务筹划可能会变成偷漏税,进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其次,农产品要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纳税实际状况,对现有的纳税方案进行不断的调整。再次,农产品也要充分的去了解国家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在满足国家会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

2、注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农产品需要根据这些变化来积极的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调整,优化企业纳税环境,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能力。要积极的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还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又要按照税法的规定选择对企业税务筹划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进行方案选择的时候,要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纳税筹划问题,不是企业税负越低就是越优的纳税筹划方案,要加强机会成本管理的意识,将因为改变方案而可能增加的费用和放弃的收益进行比对。小的方案是可行的,否则就应该放弃。再次,不能仅仅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少缴纳税款,要拓展税务筹划的视野,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争取获取延长纳税期或者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不仅仅可以使企业减少税款缴纳中的资金压力,更能获取资金的时间成本,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效益。

3、全面提高有关人员素质

农产品税务筹划最终还是人来决定的,所以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非常重要。首先,要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培养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要诚实守信,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和灵魂,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税务筹划,而不能把税务筹划当成偷税漏税的工具。其次,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要组织人员到高校,或请税务机关专业人员来企业进行指导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税务知识,进而提高企业会计进行税务筹划的能力和水平。

4、加强纳税筹划管理

税务筹划是在农产品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用于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农产品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具体操作按照以下四种形式:

三、结语

篇(4)

关键词:增值税课税范围;公平税负;税收效率

一、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

(一)世界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概况

1954年法国首先开征增值税。在将近50年的时间里,各国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它从一开始仅限于货物的生产、批发环节发展到现在涉及于货物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等各个经济领域;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各国的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将课税范围局限在整个制造业产品上,这与传统的商品税没有太大的差别,增值税的优势根本无法体现;第二层次是对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以及比较严重的增值税税款在零售环节损失的问题,这是一种过渡型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第三层次则是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的各行各业!普遍征收增值税,有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并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人为中断而降低征管的效率。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选择第三层次的课税范围。中国的课税范围选择则介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之间,对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所有环节征收增值税,但仅对服务行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征收增值税,而对其他服务行业则征收营业税。

(二)影响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客观条件

从上述对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概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发展以及各国有差异的课税范围选择是由于受到诸多经济、社会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形态、税收法制环境等条件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生产和流通的市场化程度高低以及一国的税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与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大小基本呈正比。当然,由于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前述相关关系有时也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偏差。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符合我国开征增值税时的现实国情状况,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体制尚处于转型的起步阶段,第三产业发展尚不繁荣,很多服务性的第三产业是小作坊式的经营模式,根本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仅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本无法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内部制约机制,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影响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客观条件同时也对我国未来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在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前述客观条件的制约因素。

二、重新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存在的弊端

政治经济学中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告诉我们,生产力必须与生产关系相适应,滞后的生产关系必然会对不断前进的生产力发展产生负面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地变革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近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状况以及税收法制化程度都较增值税开征之初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导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已经出现了抑制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不利于入世后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税范围过窄导致税负不公。

对国内市场经济主体的课税范围仅限于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业,将第一产业的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全部排除在增值税征税的范围之外。这些行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虽然不用征收增值税,但是其为生产、服务需要外购货物或服务,根据税负转嫁理论这些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往往会成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税负承担者,然而由于其本身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进项税额无处抵扣,使他们的税负较之纳入课税范围的实际税负沉重得多。结果导致那些原先立法初衷想减轻税负的行业反而承担了过重的税负,扭曲了市场中原本均衡的成本与利益的关系。而部分纳税、部分不纳税的状况也使一些纳税企业税负加重,比如农业产品的再加工企业,法律规定其外购的农业原材料只能抵扣13%的进项税!,而其对外销售成品却要支付17%的增值税,中间4%的税收差价无疑增加了这类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与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紧密联系的行业,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外购原材料、应税劳务需要承担17%的增值税税负,而对外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劳务却无法获得抵扣,或者抵扣不足(交通运输行业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在客观上加重了这些行业的税负;由增值税课税范围狭窄造成的税负不公的现象,严重干扰了我国入世后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精神相悖,扭曲企业的经营决策,影响民间投资的引导方向,阻碍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增值税、营业税并行造成税收管辖权矛盾。

在我国的间接税体系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处于并行的地位,除了行业间造成税负不公以外,还造成两类税种之间在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矛盾。我国增值税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概念和税收管辖权归属。但是在税收实践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限区分却存在着相当的困难,比如酒店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运输业的货物价值和货物运费统一开票,建筑业提供劳务和销售建筑材料往往合二为一,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究竟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其直接结果造成增值税征收混乱,税基摇摆不定,对纳税人来说对是否要缴增值税感觉模棱两可,有的甚至伺机避税,偷逃国家税款。对征税机关来说,当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难以界定时,会造成国税和地税之间利益的冲突。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而营业税则是纯粹的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国税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会发生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与矛盾,出现双方争夺税源的状况,也可能会出现双方谁都不愿管的状况,这对我国税收的整体利益来说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扩展至全部的服务行业,才能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与矛盾。

3、降低了征税与纳税的效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不仅能够有效地计算应纳税款,更对增值税的征收起到内在约束的稽核作用,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因为交易双方同时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出于彼此间的利益驱使,都要求专用发票上的记载真实、准确。但这一稽核作用只有在将所有的交易都纳入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中后才能实现,而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将大部分的劳务销售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人为地出现了许多缺口,破坏了增值税的自动稽核体制,出现税款抵扣过多或过少的现象,使税务机关不得不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结果自然降低了增值税征管应有的效率。此外,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经济主体的经营范围跨度大,从事税法规定的兼营和混合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依法分立账册、分别记账,分别申报纳税,大大增加了纳税人为交纳增值税的额外支出,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效率。

(二)重新选择增值税范围的重要意义

笔者建议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不仅仅是因为它存在着上文中所列的一系列弊端,还因为重新选择有利于实现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与公平,税收制度是市场经济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之一,市场经济要求它为经济主体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对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不当干预,保持税收中性。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已经造成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其投资的方向产生非效率的干扰,违背了增值税所追求的中性价值目标,偏离了效率与公平原则。当这种不适当的干扰达到某种程度,影响经济正常发展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对其进行调整,重新选择增值税的课税范围。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能够基本实现普遍征收的公平效果,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增值税对经济运行的不适当干扰,使增值税回归中性税收的根本特征,符合经济效率的基本原则。

三、对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选择的具体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把握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尺度问题;二是重新选择的课税范围实施的步骤问题;三是确定需要免税范围问题,四是在重新选择课税范围过程中涉及某些具体行业的细节问题。

(一)把握好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调整的尺度

虽然理想的增值税要求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延伸至货物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各行各业,以确保增值税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效运行增值税内在的自动抵扣机制,但是,由于税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各国都不可能将增值税扩展至所有的行业。我国的增值税课税范围大小的确定除了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外,还要受到我国增值税征管能力、整个税收体系结构的影响。我国的增值税征管能力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比较低效,盲目大范围地扩大课税范围会造成因征税能力跟不上而导致税收效率依旧低下的尴尬局面,甚至对我国的增值税的发展还会产生不利的反向作用。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经济发展需要以国家财政为强大后盾,盲目扩大增值税课税范围会造成营业税税基急剧缩水,导致占我国税收主导地位的流转税体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从而阻碍我国经济的未来发展。在认清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改革的现状之后,我们也不应磨灭这样一个事实,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大多数国家的课税范围远远大于我国,他们的课税范围与我国相比向前拓展至餐饮、娱乐业等,向后则推及农业生产。应该说全面和广泛是增值税课税范围发展的国际趋势。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增值税范围的重新选择应当遵循这样的准则: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运行;有利于解决我国增值税现存的矛盾而不增加新的矛盾;有利于增值税内在抵扣链条的完整,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使我国的增值税税制设置与国际接轨。

增值税的优势之一就是准中性特质,每一种产品或劳务无论经过多少中间环节都不会影响税收负担,为了保证这一优势的发挥,我们应当将与生产、流通环节有关的行业都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否则会造成这些行业由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外加与增值税产生交集而支付的大额增值税大大加重相关行业的税负。在确定具体可以扩展课税范围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我国的第三产业作简单的介绍,这将有助于我们对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选择作进一步的阐述。我国的第三产业包括的范围很广,一般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勘查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社会服务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和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辅助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业、卫生业、体育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等;第四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等等。笔者认为,我国的第一产业!即农业生产行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安装行业、第三产业中第一层次的全部!以及第二层次中的部分劳务行业应当尽快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中第三产业第二层次中的部分行业具体包括房地产销售行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上述这些行业与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属于课税范围的各个生产经营行业所涉及的生产、流通等中间环节密切相关,将它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是公平税负、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为在增值税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形成完整的抵扣和制约机制的需要。第三产业中的第三层次基本属于直接面向消费的行业,它们与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中的各行各业在税收方面的前后关联不是非常密切,重复征税的矛盾也不是非常严重,因此在近期内尚无归入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必要。至于第三产业第二层次中的金融业和保险业和第四层次的公共服务行业,在近期内我国不宜考虑将其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中的原因笔者将在探讨有关细节问题部分作详细解释。

(二)我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实施步骤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我们在实施重新选择的增值税课税范围时也必须保持足够的耐性,在短时期内大范围地调整很可能会导致营业税急剧减少,影响分税制下的地方财政利益,同时增加原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因此,我们必须分阶段、分行业逐步扩围。

第一步,应当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现存重复征税及其他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交通运输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纯劳务行业性质,大多同时具有货物销售和劳务的双重性质,与货物销售的关系最为密切,是生产、流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之后有助于消除增值税内在制约机制的脱节造成的税负不公及对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和阻碍。

第二步,在增值税转型过渡期满及第一步骤稳步实施后,将邮电通讯行业、仓储行业、房地产销售行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这些行业与我国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不应排除在增值税课税范围之外。

第三步,在增值税整体改革效果比较稳定的前提下,考虑将农业生产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农业生产为我国的社会生产提供最原始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劳务的前提,将其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也是解决我国农民负担的最根本出路,具体理由和方案将在扩围的细节问题中展开。

第四步,是一个比较远期的目标,就是将几乎所有的经营性劳务全部都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中,这是成熟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形成的标志,是发达国家经济水平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等待这一天的到来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我国增值税免税范围的重新选择

在讨论重新选择我国增值税免税范围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个概念性的问题:增值税的免税和零税率之间的差别。二者从表面结果看有一定的相似性,纳税主体都无须缴纳增值税款,但是实质上二者是有本质差别的,前者是增值税征税范畴的概念,只是免除纳税人在某一环节增值额的纳税义务,并不免除其外购品所含的增值税;后者是增值税税率结构中的概念,零税率会产生某一环节之前所纳的所有增值税的退税结果,虽然同为很多国家用作减缓增值税累退性的工具,但效果却常常各不相同。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税交易或劳务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交易或劳务的计税依据的数量达不到法定的征税标准而给予的免税;另一类则是因为交易或劳务项目本身因为某些原因可以依法免除纳税义务。前者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而后者则多为社会福利因素的考虑。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中属于免税范围的交易和劳务项目占非免税项目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是比较高的,这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笔者认为,设置增值税免税项目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免税既不应作为解决增值税累退性问题的途径,也不应作为鼓励行业发展的主要手段。它应当集中在极少数出于社会福利因素考虑需要照顾的项目和仅限于鼓励科研、教学目的的项目之上。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减少增值税的累退性及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将免税作为照顾低收入群体和照顾医疗、教育、社会文化服务行业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增值税转嫁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很多,免税的结果往往无法拉开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消费支出中负担增值税数额的差距,反而造成免税行业无法抵扣外购产品所含增值税而增加税负。在增值税免税问题上,笔者认为必须考虑征税效率。在实践中对缺乏可操作性征管的行业强行征税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影响增值税的整体发展,因此在欧盟标准化增值税制度统一规定中,我们发现了金融服务业、赌博、不动产租赁等显然不属于需要照顾或鼓励发展的行业。这对于我国将来增值税扩围之后免税范围的选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有关某些行业是否纳入增值税范畴的细节问题在增值税扩展课税范围的改革中,笔者认为有三个行业在我国是否应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很值得探讨。

第一,农业生产行业的征税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将农业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之内,这既是增值税税制设置的需要,也是解决我国农业税收问题的最佳方案。

首先,农业为工业生产提供基础的生产资料,农产品的增值额较大,本身应当归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我国现行增值税将其排除在外的做法人为地切断了增值税基础部分的链条,表面上免税似乎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实际上农民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增值税款却因免税而无法获得抵扣,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税负。其次,农业是一切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其作为一个特种产业在市场经济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农业问题突出,其中农民负担重是影响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费改税”的举措很多,但是始终无法大幅度地减轻农民负担。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和工业采取的是一套税制的做法,我国对农业和工业分两套税制的传统做法显然不妥。笔者认为,将农业生产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将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出路。参照其他国家征收农业生产行业增值税的做法,我国应当先将农业生产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场、林场、草场和养殖场等;另一类是传统的小规模土地承包耕种。对于前一类农业生产者采取一般纳税人税收征管办法,正纳增值税,促进这些部门加速资本投入和技术更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对于后一类农业生产者,可以允许他们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同前一类生产者一样依法纳税,也可以选择成为非一般纳税人,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农民,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登记,也无需在销售其农产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农民为农业生产购买的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款一律通过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收取一个加价比例得到补偿!。对于农业生产力水平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农业生产者,甚至可采取零税率的政策,免除其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并且对于其外购的投入物所含税款予以抵扣,真正起到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

第二,金融服务行业的征税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即使是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各成员国对于核心金融服务“均采取免税的策略。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对金融服务的定义有困难,提供金融服务常常延伸出大量的补充,如众多的法律、财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债务托收和证券保存等,而在一次金融服务中往往融合了很多难以分离的补充,无法单独对这些补充征税,如果强行要将其从核心金融服务中剥离出来就会出现类似混合销售、兼营业务存在的缺陷。二是对金融服务征税存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困难,主要体现在计算应纳税时对投入和产出确定的困难,因为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附带的成本极为灵活,不易确定其服务的数量和成本。三是出于国家经济利益保护的考虑,对金融服务课税很可能导致本国资本流向国外资本市场。这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对国家的经济绝对是一大考验。正如很多经济学者所云:”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的范围之外尽管会有很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而且有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目前看来尚不失为一种最佳的办法。“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增值税的实行又比较晚,我国的金融部门发展水平还比较低,面对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挑战,显得十分脆弱,吸取其他国家的教训,我国还是应当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征税的范围之外比较妥当。

第三,公共服务部门的征税问题。

有人认为国家没有必要对公共服务部门征税,因为那样做只是将政府这个口袋里的钱掏出来放到另一个口袋中去的无效劳动,而且国家利用公共权力从事的活动是公益性的,是不参与市场竞争的。但是,笔者认为,为了保持增值税的完整性,完全有必要对公共服务部门征收增值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需求品也是与生产和流通有密切的关联,轻率地作出免税的决定是不利于增值税发展的。事实上,现在有相当多的政府行为生产和提供的公共消费品和劳务使企业或个人受益,并且这些公共消费品和劳务同市场上的商品和劳务一样定价出售,与市场主体产生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的规定比较合理,即当公共部门的免税对私人部门竞争产生重大扭曲时,公共部门应当缴纳增值税。这也同样适用于法定免税的非营利机构的收费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公共服务部门征税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行政垄断的产生。我国的增值税法乃至整个税法体系正在进行着一场意义深远的改革,税制设置还很不稳定,对公共服务部门征税不是增值税本身就能搞定的,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笔者认为,对公共部门征收增值税虽然很有必要,但还无法在我国展开,我们还需要继续观望其他国家运行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再作定夺。

四、结语

笔者认为,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的课税范围进行改革是必然的,但是这个必然应当建立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等现实国情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追求与发达国家次优税制的亲密接触。同时这个改革还必须谨慎、循序渐进,必须与增值税法改革的其他方面如增值税转型、税率的调整、纳税主体范围调整以及税收征管改革等互相配合、相互扶持,有利于我国现阶段及未来经济的发展。至于前述一些敏感领域中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重新选择问题,还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寻求适合中国发展的最佳途径。

①包括农业、金融、教育等领域。

②外购农产品的抵扣率原先为10%,但2002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2002年第56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③第三产业的第一层次中商业和物资供销行业属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在扩围问题中不再作解说。

④对于非一般纳税人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处理系借鉴欧盟第6号令中《加价补偿法》的规定设计。

⑤“核心金融服务”是指纯粹地对货币、股票、股份、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放款或贴现及活期存款、存款、储蓄账户业务等,不包括对财务咨询、安全存款箱、债务托收即证券保存等铺“金融服务,对于辅金融服务,欧盟规定必须按标准税率征税。—参见《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陈志嵋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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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剑宝。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几点意见[J].税务研究,2000,(10)

篇(5)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2.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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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德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篇(6)

关键词:税收管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一、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三、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四、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

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⑥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

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①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②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③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篇(7)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3.信息披露

重点应披露以下内容:(1)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2)在利润表中反映增值税费用信息;(3)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全面反映当期各种销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各种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上期未交税额、当期已交税额、期末未交税额或留待下期抵扣税额等信息;(4)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