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增值税纳税管理

增值税纳税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4 16:28:13

增值税纳税管理

增值税纳税管理篇(1)

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计算方法出发,对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进行分析,提出以下几项管理办法和筹划方案。

一、计税扣除项目金额筹划管理法

1.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支付工程施工方的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所发生的有关营业附加税金等,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对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税法规定是不给予扣除的,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扣税资料管理。企业征用土地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土地规费专用收据,拆迁房产的,对于支付补偿金给个人而无法取得票据的,对方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开取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只有做好成本资料管理工作才能顺利的清算。

(2)前期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前期工程费指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发生的费用。企业只有取得相应的服务业专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税前扣除,因此应管理好相关的财务票据资料。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建安工程费主要包括建筑承包商或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工程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和项目安装费用等。只有取得建筑安装发票、相关的服务业发票等财务资料才可列入成本。

(4)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基础设施费主要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园林绿化等费用。企业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列支成本。

(5)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公共配套设施费主要指安装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等所支付的费用,企业应当要求施工方提供工商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只有相关的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等票据资料合法齐全才能列入成本。

2. 对于比较大的房产项目,如某地产商在某楼盘里有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豪华别墅和商铺等不同类型产品,这些项目有些是分期开发的,有些是同时开发的。对于这项楼盘的清算,我国税法规定应按照各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实务中成本分摊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各种计算分摊方法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管理人员应管理和筹划好分摊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差异巨大。

3. 随着房产市场的激烈竞争,各个开发商为提升楼盘品质会推出会所、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如果这些项目完工后免费移送给政府等部门用于社会公共事业,那么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做为成本扣除;此外对于楼盘里的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邮电通讯等项目,如果能提供资料证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则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管理好不可售面积的证明资料,如开发企业书面报告、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文书》、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确认资料;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则相关费用不可扣除。

4. 人防车位面积销售方式、可售面积等管理及筹划。人防车位的不同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影响很大的。企业可转变销售方式,采取一次性车位转让使用权合同,或者是签订国税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20年使用权赠送等方式。这两种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其销售方式进行筹划。此外人防车位是如果是不可售的,其成本可以做税前扣除,这要求管理人员收集好人防车位是否属于移交全体业主或者移交人防部门的资料,这影响到开发成本的扣除金额。

5. 代收费用的筹划方法。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经常会代其他相关部门收取费用,如维修基金等。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种方法为代收费用不计入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中,此时代收费用不并入转让销售收入中,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第二种方法为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加计扣除基数。

例如,某房产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销售款为2000万元,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其他部门费用,假如各项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万元,则按第一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1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800×15%=480万元;按第二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2000+300)-(800+300)=1200万元,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300=1100万元,则增值率为100.0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1100×15%=435万元。

由此可见,采用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中的处理方法比第一种处理方法少纳4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当然如果增值率未超过50%时,这种筹划方法也就无意义了。

6. 费用转移筹划法。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房产开发企业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具体有: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扣除项目成本。但如果采用合理的管理和筹划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比如总部某处领导可以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这位负责人的有关费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减少并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则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二、精装修售房筹划管理方法

开发产品以精装修的方式进行销售的是一种新的管理方法。企业按商品房按销售和装修分开签合同,降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以达到减少土地增值额的筹划目的,而且原本计入房地产装修收入的这部分可按3%缴纳营业税。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成本为5000元/平方米,精装修后建筑成本65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预计售价8500元/平方米,则该房地产可以与购房者签7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合同,然后再签一份1500元/平方米的装修合同,则企业只就购房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改变建房方式的筹划方法

代建房行为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具备较好的品牌和较高的信誉,能取得客户的青睐和信任,提早获得客户的资金,则可使用以客户的名义来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各种材料设备等方法。这样对于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种代建房的形式,开发商无需缴纳数额巨大的土地增值税。

四、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未超过20%的,免交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应做好筹划工作。

具体做法是企业先测算好销售价格,制定最佳销售价,力争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比如某房地产企业销售楼盘每平方米定价为30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20%至25%,这时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使该比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免交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与少收的售房款对比一下,选择对企业利的销售方案。

增值税纳税管理篇(2)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增值税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入的增值额而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是重要的税收项目。我国的税收总额中,增值税所占的比重达到60%以上,因此,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税种,为我国创造了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在增值税体系中,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缴纳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务销项税额。针对增值税的重要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管理十分重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现状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中,受到税务审核、纳税人认定以及税务申报、税务稽查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1.注册资金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人合伙企业等经营实体在注册环节中,对注册资金申报方面进行了隐瞒,注册资金同企业的实际投资不符,这就给工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管理工作造成了困扰,税务机关无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投资进行增值税的征收。

2.经营场所问题

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场所存在“不固定”现象。例如,一些商贸企业采取的是租赁经营方式,生产地点都是租赁而来,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等特点,经营周期短,受到经营状况的影响,企业就可能更新经营地点,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征税管理造成了影响。

3.新创企业的不确定性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新创企业群体。新创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申请时,往往还没有投入正式生产经营,不能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税目标,只能对这些企业的经营场地、投资资金以及人员设置等方面进行核查和管理,进而对新创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审批。在这个活动中,新创企业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给一般纳税人管理造成了困难。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度审验问题

1.企业的年审认定问题

在一些企业的年审认定工作中,年审认定同相关的年审政策间关系不紧密,造成了企业年审工作开展成效不高。例如,我国工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我国商业企业年审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针对这种年审标准,一些小规模企业的增值税年审认定就存在问题,与我国的年审政策精神不相呼应。

2.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转正问题

一些新创企业的临时纳税人企业的年审工作中,针对临时纳税人的转正问题,在年审制度和年审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年审政策中,针对一些在上一年度认定的具有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进行销售额指标的考核,但是,当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时,就需要针对企业的应税销售额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的时间区间为企业认定期开始头一年。由此可见,这二者是存在矛盾的,这种政策使一些临时一般纳税人企业面临年审和转正两项管理工作。

3.年审政策的倾向性问题

在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中,一般倾向于对工业和商业两个行业的年审工作。其中,对商业企业的年审指标明显高于工业企业,这就容易造成年审政策以及年审工作出现重工业企业而轻视商业企业的问题,不利于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征收问题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征收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一般纳税人税务申报方式单一的问题,在实际税务申报工作中,很多地区采取的还是传统的纳税人上门进行申报的方式,申报方式单一而且手工申报效率低,也容易出现问题。此外,在税务申报和征收过程中,没有将各种有效的防伪税控认证技术应用到税务申报征收工作中,传统的税务征收制度比较落后,甚至还存在一些漏洞,不利于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规范合理的管理。

(四)对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查问题

对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核和总体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工作包括一般纳税人的各种增值税事项。在稽查工作中,只有将各种税务稽查交叉结合,才能对税务征收形成有效的监督。但是在一些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稽查手段比较单一,稽查职能的发挥有限。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策分析

针对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进行解决以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的有效管理。具体对策如下。

(一)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只有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才能形成准确清晰的纳税管理对象,促进税务征收的实现。对纳税主体的认定需要对认定标准进行综合全面的研究,通过对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的确定,来实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工业企业以及商业企业的认定区别对待,认定标准的制定以企业能否提供规范的纳税资料、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等方面指标为主,以企业的应税销售额为辅。同时,需要规范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活动,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进行规范登记,严格执行征税标准,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二)改进税务申报征收方式

传统的税务申报征收方式不利于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因此在现代化的增值税税务申报征收过程中,需要利用科技手段来进行。可以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税务申报信息系统,创新税务申报征收方式,鼓励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财务软件来进行记账工作,确保企业账目的准确、完整。税务申报工作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来进行,为申报工作提供便利,提高申报效率,确保申报规范。同样可以采用网络平台来进行税务征收税务缴纳,缩短征收时间,实现税务征收的时效性。

(三)做好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工作可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纳税人自觉按时按规定的缴纳应缴税款,保证税收规范。同时,税务稽查还可以检查税收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和打击,保证税收管理的成效,维护我国的基本税收制度,净化税收环境,减少国家的税务损失,保障税收收入。进行税收稽查工作时,可以相应的建立一般纳税人纳税状况评级机制,针对纳税人的纳税工作进行评级,竖立纳税人的纳税信誉,引导正确的企业纳税趋向。

三、结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我国的征税主体对象,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做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通过对税收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针对性地采取对策,做好税收主体认定工作,完善税收申报和征收方式,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等,通过有效的措施来做好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从而确保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规范,确保我国税收制度规范,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王碧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探析[J].企业经济,2004(9).

[2]费琳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的税务处理[J].商业会计,2012(15).

增值税纳税管理篇(3)

一、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以及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规定,除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增值税纳税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外,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办法》在第四条还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同时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了新开业企业等认定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的规定。

二、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降低了。

根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的;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均应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分别比原标准降低了50万元和100万元。

三、重新界定了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的期间和范围。

《办法》第三条及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下同),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并规定从2010年3月20日开始执行。

四、重新确定了已开业小规模企业超过标准后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及认定机关办理的时间。

《办法》第八条明确,已开业的小规模人法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标准时应当在到达月份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了原来按自然年度考核应纳增值税销售额集中在次年初1月底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限制性规定。对按规定不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不予认定的时间也提出要求,即: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较原规定时间缩短了10天。同时还规定,纳税人超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了新要求。

《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取消了原《办法》所有所有纳税人在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都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等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及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同时还取消对商业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过程中的约谈程序,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但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后,要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在查验报告上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六、明确了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的起始时间。

《办法》第十一条及国税函[2010]139号第十条、国税函[2010]1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自办理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不一的情况,突显了纳税人的权力。

七、取消了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

《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在年审过程中发现上在一年度从事商业经营(含兼营)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从事工业生产的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同时在会计、纳税、发票保管、纳税申报、经营场所(是否固定)等五个方面存在任何一项不达标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规定,而是按照销售额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应纳税额,也不准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进行了规范。

原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政策在原《条例》、《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又先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进行了规范,不但涉及文件多、同一问题政策规范不集中,而且有些政策在新《条例》、《细则》颁布后也需要修改和明确,因此,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办法》),除对应保留的政策进行归纳外,还突出了以下几点:

1、调整了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范围。

(1)缩小了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的范围。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企业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中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纳入辅导期管理,取消了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并且明确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2)增加了正式一般纳税人发生偷、骗税等行为转为辅导期管理内容。按照《办法》第十三条和《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已批准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但在运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转入辅导期管理,加大了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力度。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进入辅导期纳税人的性质不同,辅导期长短也不同。

《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新办企业及已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因故转入辅导期管理的辅导期限为6个月,而原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纳税辅导期一般至少为6个月。

3、提高了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较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提高了9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新晨

4、辅导期过后不合格的要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明确了超过标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强制措施。

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

增值税纳税管理篇(4)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改增 税务管理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流转税将不存在营业税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维护税制公平,减轻企业税负,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营改增制度设计是保证营改增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激发我国经济活力,实现经济总量增长。房地产行业纳入这次营改增试点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能否实现只减不增,与其能否按营改增相关政策进行涉税事项管理有很大关系,只有按营改增相关制度进行涉税事项管理才能享受政策给企业带来的红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营改增涉税事项管理。

一、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确认本企业增值税纳税人性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若本企业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年应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销售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和÷(1+税率或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应分别计算应税销售额,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没有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按规定选择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5%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用36个月内不得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正确理解税率、征收率与税负

增值税是价外税,一般情况下发生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分别列明应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是发生销售业务收取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增值税税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率,是增值税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和基本要素,是计算应交增值税额的基础;征收率是应纳增值税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率;税负是实际计缴的增值税税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率。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等于税负,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税负通常不等于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适用11%税率,采用简易征收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房地产开房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税负较原征收营业税税负降低了0.238个百分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其税负取决于与销项税额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可抵扣进项税额越大,税负越低。

四、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纳税申报期销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按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占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包括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一定是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并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土地价款,向其他单位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得在销售收入中扣除,应税销售额=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1+11%),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11%,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可以留待下期继续抵扣。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销售额=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征收率),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应纳增值税额=应税销售额×5%征收率。

五、分清可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一般纳税人用于应税项目的购进业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等合法的扣税凭证,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计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非正常损失负担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非正常损失。

六、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要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七、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于每月、小规模纳税人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便于试点期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税务机关会根据工作情况适当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密切关注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额=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适用11%税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房地产企业应在收到预收款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按期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申报已经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纳税人可以网上填报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八、清晰核算增值涉税业务

清晰核算增值税涉税业务,对增值税涉税管理十分必要。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应分开核算各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分开核算各项目的增值税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应分开核算应税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如果不能开分核算,主管国税机关核定从高适用税率,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四档,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业务特点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增值税业务,一般应设置“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下设置“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预缴增值税”“转出多缴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核算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相关业务;核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业务只需要通过“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核算即可。

十、堵塞增值税管理漏洞,避免增值税涉税风险

涉税事项管理不善会造成多缴税款或漏税造成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损失。因合同签订不严谨没有明确成交价格是否含税、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而未能抵扣税款或抵减收入、应分开核算而未分开核算造成从高适用税率等,都会造成多缴增值税款。应预缴增值税而未预缴、或抵扣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扣减了不能扣减的收入,会造成计税错误少缴增值税,引起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视涉税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遵守税收法规,避免税务风险。J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增值税纳税管理篇(5)

关键词: 征收范围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划分 专用发票管理

一、存在问题

(一)税制方面。

1.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消费环节,增值税应该像一根链条环环相扣,才能使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然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没有涵盖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娱乐业,这些行业统一征收营业税,导致了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中断。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也导致了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遭受威胁。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见表1,图1),从2008年到2013年,增值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已下降15.54个百分点,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明显降低。2013年全面营改增的实行,暂时未能使增值税比重下降的趋势得以缓解。

2.税收歧视,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偏高。

现行增值税按年应税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见表2),虽然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纳税人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这个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占了绝大多数。由此可见,大多数纳税人无法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规范化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这种障碍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3.增值税税率偏高。

国际上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已有100多个,基本税率为10%到20%之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相比于其他国家(见图2),仍然较高。

除了基本税率外,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比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普遍高于一般纳税人。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小微企业,由于资金来源匮乏,管理基础薄弱,企业平均毛利率很低,很多企业都没能达到3%,如果按照3%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在如今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这些小规模企业将难以承受。

(二)征管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扣税凭证不规范。

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专门的扣税凭证,强化了增值税管理的内在监督机制的制约作用,保证了扣税过程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递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现状越来越混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扣税凭证已不仅局限于专用发票,一些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都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一些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或者不具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又不能使用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就会导致增值税的抵扣不到位,无形中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2.治税环境不容乐观。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保障,良好的治税环境包含立法制度、纳税意识、执法责任、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内容。但是我国治税环境却不容乐观,从内部看,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甚至徇私枉法,内外勾结;从外部看,依法纳税和依法治税还没有渗透人心,纳税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动机强烈。2014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9.9万起,查获非法发票6005万分,抓获犯罪嫌疑人5818人,挽回税收损失129亿元。

如果治税环境不能得到明显改善,那么强化增值税和推行增值税改革将寸步难行。

3.管理技术落后。

增值税的征收对技术条件的要求比较高,要想使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有效,以计算机为主体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必不可少,但目前我国增值税管理的认定、申报、抵扣、稽核、查处等环节主要还是依靠手工管理,现代化程度较低,导致增值税管理质量和效率低下,防范和打击偷、漏、欠、抗的能力弱,大量增值税的管理信息难以有效采集,时效性差,不能及时发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二、完善措施

(一)稳步渐进地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明显的不合理。如前文所述,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的推行将明显减轻纳税人税负,促进大批市场主体提升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二)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税率。

目前中国增值税有6档税率,分别为17%、13%、11%、6%、零税率和3%的征收率。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应当越简化越好,最好实行一档税率。对五档税率简并后最好实施1档基本税率加2档优惠税率。其中,1档基本税率降低至13%~15%,2档税率分别为6%和零税率。适用低税率行业主要包括国家扶持产业、特殊部门提供的准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零税率行业包括民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书籍、农机具及化肥种子等商品。

经济放缓情况下,理应适当降低税率,有利于减轻税负,促进企业转型。

(三)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纳税人划分标准。

针对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划分带来的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24万元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要求其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24万元的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律给予免税待遇,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普通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免税政策后,虽然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免税待遇,其销售价格可以不高于其他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价格,这就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通常不会有损失。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仅免除了其增值税税负,而且有利于保障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交易正常进行。

(四)加强征管执法,提高征收管理质量。

牢固树立组织收入与征管执法同等重要的思想意识,是提高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证,税务干部素质的提高是增强税收管理的动力,不但要抓好收入质量,而且要抓好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质量,才能提高整个征收管理质量。

(五)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税务机关应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使用和抵扣问题都纳入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中。通过计算机的网络化与信息化不断完善普通发票抵扣的漏洞,有效提高征管质量。采用计算机的现代化手段进行税收征管,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使得负责的申报、检查、稽查迅速完成,有效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等违法行为。

三、结论

随着时代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国民收入也在不断提高,这就对增值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证增值税稳定财政收入增长、促进生产经营结构合理化等作用,增值税存在的税制和征管方面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只有这样增值税才能在经济腾飞时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豫峰.浅谈我国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教文汇,2008(05).

[2]赵海阳.对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设想[J].审计月刊,2004(03).

增值税纳税管理篇(6)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最新一、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xx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什么叫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4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北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四、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1.一般纳税人可以可开专用发票 (即可抵扣发票), 增值税发票 (17%);

2.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税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人员要求高,可以减少经营风险、涉税风险;

3.一般纳税人可以证明公司的实力,能与更大的公司合作,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生意容易做大;

4.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票可以抵扣,税负比较合理,毛利低一点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大。

五、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申请程序流程)?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领取、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或粘贴相关资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及书面申请提交受理国家税务机关。

3.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1)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机关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税务机关自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向纳税人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左上角加盖暂定一般纳税人章。

3)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时必须指派至少两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并据实写出调查报告,税政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后应派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增值税纳税管理篇(7)

1分析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

主要是指纳税人采取合法的、合理的手段,就税法、财政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等,最大限度的利用国家税收中的优惠政策,周密的安排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等,最终实现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管理活动[1]。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是内容包括一下几个方面:节税、避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以及涉税零风险等[2]。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是目的在于合法的避税、减轻税收的负担、实现企业的最大利润化,这样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收益性以及预期性等特征。根据近几年来市场的经济发展以及税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中要如何搞好纳税筹划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已经成为企业现代财务管理中日趋重要的工作之一。

2在企业中推行纳税筹划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2.1税收政策作为企业加以利用的一种外部环境。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就是进行税收,通常情况下,企业进行战略管理的时候在仔细研究了税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安排自己的投资区域、经营的规模、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充分的利用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促使税收政策成为企业在战略管理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的重要、可靠的途径。

2.2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战略管理中需要充分的利用自身的优势,将自身的弱势积极、主动的转化,充分的引进并创造相关的发展优势。由于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性、有效性,因此,它在整个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已经成为财务管理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所以,我们的企业在管理、发展中要充分的认识、了解并掌握纳税筹划,以便更好的组织企业相关的资。

2.3通过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能有效的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直接关系到企业在社会上、行业内的生存和发展,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成为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除此之外,企业纳税筹划可以利用免税技术、减税技术、资金延期纳税技术、扣除技术以及利用税率的差异技术来实现企业的财务利益。

3纳税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企业在生产、发展中所追求的是最大化的利润,那么如何进行节税增利,也就是纳税筹划就作为企业战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战略;它要求企业中的管理者、决策者在真正的掌握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合理、科学的采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随着近几年来市场的发展,纳税筹划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那么,如何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以及运用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在企业管理中已经成为十分重要、关注的问题。下面是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住,对纳税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实际应用进行分析并说明。

主要分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所谓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17%-销售额×(1-增值率)×17%=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的纳税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销售额×3%。

这两者之间税负相等的时候: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其增值率=35.29%。

通过以上说明,每当增值税为35.29%的时候,这两种税率促使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每当增值税低于35.29%的时候,适合选择税率为17%的一般纳税人;每当增值率高于35.29%的时候,适合选择3%的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将使纳税人负相同的增值率称之为无差平衡点增值率为17.65%,只要将企业销售产品的增值率与之进行比较,那么就可以做好相应的选择。

企业根据销售产品增值率的高低,不仅可以在一般纳税人和小估摸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合理的选择,同时还可以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根据有关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和货物的,应该是对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分开核算,对于不能分别核算或者是不能进行准确核算的,应该是一并征收其增值税,至于营业税就不征收了。依照该规定,企业具有一定的自利,有权做出对自身有利的选择。不过,仍然是需要使用增值税来进行比较的。

一般纳税人应该缴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当这两者的税负相等的时候,其增值率则为没有差别的平衡点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每当增值税的税率为17%的时候,其营业税的税率为5%,其增值率为29.41%,明显的可以看出,当企业的销售产品增值率高于29.41%的时候,应该将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以及货物的销售额来分开核算,且要缴纳营业额税;每当企业的销售产品的增值率低于29.41%的时候,应该将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以及货物的销售额一并核算,且要缴纳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追求最大化利益的时候,纳税筹划必须要个、符合企业的这一要求,这样才会在企业以后的发展、管理实际中被广泛的运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