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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7-01 07:20:41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1)

[关键词]消费税;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形成双层次调节。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45%,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企业的目标,不在于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就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五大类14个税目商品,这14个税目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另外,也要注意到,我国已加入WTO,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过去认为是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经不是奢侈品了(包括洗发水、护肤用品和金银首饰等),而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又有一些高档消费品和新兴消费行为出现,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今后像酒店会所、俱乐部的消费等,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向。

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现行制度规定: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方法。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

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1,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 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10%=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生的利息。

(二)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例2,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舍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30+10+15)×30%=16.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16.5=15(元)。

(三)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费者。因此,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要避免因发票开具不当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另外,在现实中还会经常出现“买二送一”等类似的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计算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3。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三、税率的筹划

(一)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将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

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又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四、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赞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虽然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筹划时应把握好“度”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2)

关键词:税收筹划 供给 需求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66-0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以及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愈演愈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除了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降低成本。税收作为企业总成本中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它的存在制约着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企业只有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才能降低成本,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含义

税收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很早就开始了税收筹划的研究,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美国就对该领域进行研究并在税收实践中加以广泛地运用。国际上对于税收筹划的概念不尽一致,概括地讲,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

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西方经济学中有两个著名的规律“需求规律”和“供给规律”。“需求规律”的内容是:消费者的需求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反方向变动。“供给规律”的内容是:生产者的供给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正方向变动(需要注意的是,两个规律中,商品价格都是自变量,分别影响着供需情况)。分别画出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如下:

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是该市场上供求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当供求力量达到一种平衡时,价格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此时,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就是均衡价格,供求相等的数量就是均衡数量。

政府征税会使商品价格上扬,但并非所有的税赋都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承担由税收造成的均衡价格上升的部分,而生产者则承担了另外的部分。分析如下:

根据需求规律,当商品价格上扬,消费者的需求量将会减少,以博弈的思维分析,若此时生产者仍维持甚至的生产规模,那么就会出现供大于求的状况,造成存货积压的现象,于是生产者开始减少供给量,供给曲线向左移动,直到与需求曲线达到新的平衡。

由于生产者也需要承担税收,税收是其支出中的一部分,是其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因此,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生产者产生了减轻税负的要求,税收筹划成为必要的手段。

三、税收筹划微观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来说明其经济效应。

(一)仅就企业分析企业进行与不进行税收筹划的区别

建立一个简化的市场模型,假设前提条件:(1)市场上只有两家生产企业A和B;(2)社会总需求始终保持不变。

由于市场上只有两家生产企业,所以社会总供给量Q等于A的供给量和B的供给量之和,即Q=QA+QB;

当两家企业均未开展税收筹划之前,在供需平衡的条件下总需求曲线D与总供给曲线S,交于E点,此时均衡价格为P,均衡产量为Q,且Q=QA+QB,同时,总供给曲线满足S=SA+SB

假设A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税负减轻,则其成本下降,则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A企业供给量增加,供给曲线向右移,由SA变成S'A。相应的,S'=S'A+SB。此时,新的总供给线S'与总需求线D交于新的平衡点E',此时新的均衡价格为P',新的均衡产量为Q',其中A企业的供给量为Q'A,B企业的供给量为Q'B,且Q'=Q'A+Q'B。

从图中可以看出,在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保持平衡的情况下,由于A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其税负减轻,进而成本下降,使得其自身均衡供给量得以增加(Q'A-QA)个单位,而社会均衡总供给量也得以增加(Q'-Q)个单位。由于市场上只有A、B两家企业,B企业的均衡供给量反而下降了,下降的量为(QB-Q'B)个单位(Q'B在图中位于QB的左边,表示下降)。为什么会下降呢?原因在于A企业供给量增加后,带来了社会总供给量的增加,当供大于求时,市场价格会下降,由P下降到P',而市场价格的下降,会使得B企业觉得这块市场利润空间变小,于是减少供给量。

从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在企业竞争中,某企业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不仅减轻了自身的税负,使其少缴税,并且还显著地降低了企业的总成本,提高了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不仅自身销量得到扩大,而且还从对手手中夺得了部分市场份额(前段理论分析中B企业下降的(QB-Q'B)个单位得供给量实质是被A企业夺得)。所以虽然社会总供给量增加会带来市场价格下降的反应,但是A企业在市场中更具价格优势,收益没有下降反而是上升的。一旦对手承受不了市场的低价而倒闭,那A企业就可以独占市场。

现以数学的方式进行验证说明:

由于生产者的供给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正方向变动,而生产者的供给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正方向变动,故知道供给曲线系斜率为正数的斜线,需求曲线系斜率为负数的斜线。现假设供给曲线的函数式为S=70P+26,需求曲线的函数式为D=-50P+122,当供需平衡时,S=D.。而S=SA+SB,进而设SA=40P+10,SB=30P+16。

假设A、B企业均未开展税收筹划:

由S=D,即70P+26=-50P+122,解得P=0.8

S=D=70*0.8+26=-50*0.8+122=82

SA=40P+10=40*0.8+10=42

SB=30P+16=30*0.8+16=40

假设A开展税收筹划,B企业未开展税收筹划:

A开展税收筹划,其成本降低,供给量增加,

假设S'A=45P+20,则S'=S'A+SB=(45P+20)+(30P+16)=75P+36

由S'=D(假设社会总需求保持不变,现仅考虑社会总供给变化带来的反应),则75P+36=-50P+122,解得P=0.688

S'A=45P+20=45*0.688+20=50.96

SB=30P+16=30*0.688+16=36.64

由以上数学计算,我们可以验证刚才的结论,A企业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确实可以产生三个反应:(1)市场价格下降(由0.8下降为0.688);(2)A企业的市场份额扩大(由42扩大到50.96);(3)B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由40下降为36.64)。

以上的分析以及数学验证都是建立在市场上只有两家企业,当一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利而对手企业却没有反应的假设前提。事实上,这是不可能。正是由于开展税收筹划可以带来收益,未开展税收筹划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无论是A还是B,均不会对对手的行为无动于衷,均会进行税收筹划,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二)综合分析税收筹划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政府征税使得商品价格上扬,消费者的需求量减少,需求曲线向左移(如图7)。由图中可以看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此时生产者的实际价格是下降的。也就是说,税收的征收,使得消费者面临上升为P的消费市场价格,而生产者面临下降为PS的生产市场价格。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因税收而发生了损失,即消费者和生产者一起负担了税收。这时消费者要损失的消费者剩余面积为PP0E0A,生产者要损失的生产者剩余面积为PP0E0A,社会总体(供求双方)的损失面积为PPSDA。

如果生产者进行税收筹划,转嫁给消费者的税负也会有所减轻,也即此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P'会低于生产者没有进行税收筹划时的价格P,当然,不可避免地会高于政府没有征税时的价格P0,也即存在以下关系式P0

现以数学的方式进行验证说明:

仍以前面假设的供给曲线函数式为S=70P+26,需求曲线函数式为D=-50P+122为例,当供需平衡时,S=D。而S=SA+SB,进而设SA=40P+10,SB=30P+16。当社会总供给发生变动时,社会总需求也会变化(此处是综合考虑,供给量的变化一定会带来需求量的变化)。

(1)假设A、B企业均未开展税收筹划:

由S=D,即70P+26=-50P+122,解得P=0.8

S=D=70*0.8+26=-50*0.8+122=82

SA=40P+10=40*0.8+10=42

SB=30P+16=30*0.8+16=40

假设A开展税收筹划,B企业未开展税收筹划:

此时A企业成本降低,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个别的供给曲线向右平移,假设变为S'A=40P+24,则S'=70P+40

假定价格下降为P'=0.5,

则S'A=40P+24=40*0.5+24=44

SB=30P+16=30*0.5+16=31

S'=S'A+SB=44+31=75

(注意:价格的单位为金额单位,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单位均为数量单位)

比较后知道,A企业收益增加(S'A-SA=44-42=2),B企业发生损失(S'B-SB=31-40=-9),消费者获益(0.8*82-0.5*75=65.6-37.5)

从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在理性决策的支配下,企业有能力就自然会选择税收筹划的行为,不仅企业本身的效用最大化,而且整个系统都会因此而增加效用。

四、税收筹划微观经济效应的现实体现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税务能力和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等有严格的区别,前者是在不违反税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而后者却是违法行为。税收筹划工作稍有不慎,就容易变成偷漏税。税收筹划的成功开展,建立在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的正确把握、熟悉、能够准确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的基础之上。由此,筹划过程可以促使纳税人主动学习、研究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提高纳税自查的能力,在汇算清缴之前进行全面的检查、过滤,消除隐患,避免税务风险;另一方面掌握纳税技巧,提高税收筹划的设计能力。相应地,在学习、研究与实践的过程中,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法制观念必然得到提升。

(二)有利于企业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税收筹划主要是谋划企业的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财务会计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依据,税收筹划化的资料均来自于财务会计,然后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令进行调整、计算或用税务会计的方法重新计算。比如,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税务信息“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进而求出应纳所得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配备高素质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核算过程、出具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创造这一系列条件的过程,有利于企业会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有利于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市场经济下,税收筹划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涉及企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并且贯穿于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始终,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最重要因素――现金流量,构成“刚性约束”。因此,企业在作决策时毫无疑问会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创立、筹资、投资、经营、分配等事项进行适当安排和筹划,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现金净流出,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由此可见,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可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加预测、决策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企业收获税收利益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通常首先会去考虑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因素来设计筹划方案选择低税负方案。通过对企业各项活动的统筹安排,充分考虑税收因素来设计筹划方案,然后在多种方案中选择税负低的方案,直接减少了企业现金支出这就是税收直接利益;其次,企业还可以利用纳税期限以及延期纳税的政策进行筹划,在税法允许期限内,尽量延迟税款缴纳的时间。这样操作,既没有违反税法规定,同时利用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无偿地占用了财务部门一笔资金,并且没有财务风险,这就是税收相对利益。可见税收筹划无论是直接降低实际税负还是延缓纳税时间,都会形成对应付税额现金流出量的有效控制,使企业当期可支配总资金增加,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企业最终获得的税收利益并不等于其少缴的税款,而是还要扣除筹划成本。即税收利益=少缴税款-税收筹划成本。所谓的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首先会发生一系列的相关费用;其次可能要对某些经济事项进行调整,这样就可能会放弃一些潜在的经济利益或造成潜在的经济损失(机会成本)。因此,税务筹划也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尤其更应关注机会成本。

五、结束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知道,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产生了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无论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是他的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都是政府对纳税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占有。税收筹划是税法战争中征纳双方的博弈,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进步。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税收筹划将与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税收筹划逐渐演变成为一种高智商的经济技巧和经济艺术,税收筹划并非允许企业做不诚信的纳税人,而是要求企业做智慧的诚信纳税人。

参考文献:

1.西方经济学.广西大学校本教材

2.叶子荣,张秀敏.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3.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南开大学出版社.2010

4.葛家澍等.企业有效避税定式.企业管理出版社.

5.陈国辉.会计理论研究(教材).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大连.2007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3)

[关键词] 加工方式;消费税;会计处理;纳税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03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05- 02

实务中,企业在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又分为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和直接对外销售两种情况。研究这3种不同加工方式下的消费税会计与税务处理,对于正确核算企业产品成本、依法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以及科学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的税务筹划,不应该仅仅以合法降低某种税收缴纳金额为目标,而是应该统筹考虑,计算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只有最终提高了企业净利润的筹划方案,才是最有效的方案。对于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下面我们分别分析并比较3种不同加工方式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最终的利润水平。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假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a,支付受托方加工费为b,加工后的半成品A运回委托方后继续加工成产成品B,继续加工的成本和分摊费用为c,B产成品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y,假设半成品A的消费税税率为t1,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时,均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a+b

贷:原材料a

银行存款b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应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a+b)/(1-t1)

应缴消费税=(a+b)/(1-t1)×t1

由于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加工,因此等继续加工完毕之后销售产成品时再缴纳消费税,此时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金额可以日后扣除,因此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而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作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a+b)/(1-t1)×t1

贷:银行存款(a+b)/(1-t1)×t1

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

借:生产成本a+b

贷:委托加工物资a+b

继续加工,发生加工成本:

借:生产成本c

贷:银行存款等c

委托方销售产成品B后,应缴消费税金额为y×t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y×t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y×t2

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企业还应缴消费税金额为:y×t2-(a+b)/(1-t1)×t1,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y×t2-(a+b)/(1-t1)×t1

贷:银行存款 y×t2- (a+b)/(1-t1)×t1

企业税后利润(指消费税,下同):r1=y-a-b-c-y×t2

2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直接对外销售

假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a,支付受托方加工费为d,加工成产成品B,运回委托方后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y,假设半成品A的消费税税率为t1,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a+d

贷:原材料 a

银行存款等 d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应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a+d)/(1-t1)

应缴消费税=(a+d)/(1-t1)×t1

由于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因此此时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应该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日后销售时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a+d)/(1-t1)×t1

贷:银行存款 (a+d)/(1-t1)×t1

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

借:产成品 a+d+(a+d)/(1-t1)×t1

贷:委托加工物资 a+d+(a+d)/(1-t1)×t1

公司消费税税后利润为:

r2=y-a-d-(a+d)/(1-t1)×t1

3 自行加工

假设企业将成本为a的原材料自行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e,售价为y,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时,

借:生产成本a+e

贷:原材料a

银行存款e

销售时,应交消费税=y×t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y×t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y×t2

消费税后利润如下:r3=y-a-e-y×t2

比较上述3种加工方式下利润大小,先比较r1与r2:

r1-r2=d-(b+c)+( a+d)/(1-t1)×t1-y×t2

由于r1、r2均大于0,即

r1=y-a-b-c-y×t2>0 (1)

r2=y-a-d- (a+d)/(1-t1)×t1>0 (2)

由式(2)推得:y>(a+d)/(1-t1)

在消费税法规规定的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中,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t1为30%,t2为30%或45%;其余几种扣除范围均为t1=t2,因此:

y>(a+d)/(1-t1)×t1/t2,即y×t2>(a+d)/(1-t1)×t1

在一般情况下,第二种加工方式支付的加工费要比第一种方式下总的加工费要少,即b+c>d,综合比较,r1-r2

再比较r1与r3,r1-r3=e-b-c,一般情况下,企业委托加工是因为考虑到受托方在生产技术等方面比自己更有优势,自己加工的费用会大于委托加工的费用,即e >b+c,因此r1-r3>0,r1>r3。

综上比较得出:r2>r1>r3,这说明,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利润最高,其次是委托加工收回后进一步加工再销售,最后是自行加工情形下利润最少。其原因在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是以原材料加委托加工费之和为基础计算的;而自行加工情形下,税基为产成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高于还是低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时,可以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降低税基,达到节税目的。即便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预测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降低税负、提高利润。

主要参考文献

[1]邱百鸣.应税消费品不同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

[2]张卫红.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的选择与筹划[J].财会月刊,2011(6).

[3]张源.试论化妆品加工方式的消费税纳税筹划[J].财务与会计,2011(1).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4)

Abstract: Chinese commercial bank operates independently at its own risk with a heavier tax burden. In order to better carry out tax planning, taxpayers must make a profound analysi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ax planning. Through outlining the meaning and the implementation steps of tax planning, the paper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banks'' tax planning, which is expected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ax planning practice.

关键词: 纳税筹划;特性;风险

Key words: tax planning;characteristics;risk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125-02

0 引言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经营绩效和竞争力的好坏对我国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全球一体化,我国银行业还要积极投身于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如何有效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一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尽快从各方面对我国银行业进行改革和完善。

然而,纳税筹划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筹划项目成功与否会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筹划特性本身及纳税筹划行为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会为筹划人员系统地开展筹划工作带来许多具体的困难,若处理不当,其产生的后果很可能会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被进一步的放大和叠加。只有在熟知我国商业银行纳税筹划本身特性的基础上再加以针对性地实施,才能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中做好纳税筹划,并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

1 纳税筹划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期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也因为纳税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而非其他涉税人,因为本文采用纳税筹划这个名词。

纳税筹划特性的剖析是以熟知整个筹划过程为前提的。纳税筹划有繁有简、有大有小,不一定每一项税务筹划都有完整的程序和步骤,笔者认为,完整的纳税筹划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纳税筹划风险评估,第二阶段是着手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第三阶段是筹划结果的跟踪与反馈。

1.1 纳税筹划风险评估 传统的纳税筹划步骤中并没有风险评估这一步,而实际上,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银行业不能忽视风险而单纯地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而应更多的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对等性,只有充分考虑到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才能做出是否进行纳税筹划的正确判断,也才能及时防范和处理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1.2 制定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首先应根据纳税筹划内容,确立纳税筹划的目标,在对目标进行了确定和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纳税筹划人可以着手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并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和纳税人预计经营状况,尽可能建立数学模型进行演算,模拟决策,定量分析,修改备选方案。同时,还要将风险评估结果考虑到纳税筹划方案中,确立主次风险的防范和应对策略;最后,在特定环境下选择最佳方案。

1.3 跟踪与反馈 税收制度的多变性和税收环境、纳税人情况的不稳定性的存在,必然对纳税筹划方案的有效实施和预期目标的实现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付诸实践后,必须运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对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证实际纳税筹划结果是否如当初测算、估算,通过对方案的评估,及时找出存在的问题或不适应的地方,或者通过对方案的适当调整,以降低方案的筹划风险,使筹划活动顺利进行,为今后纳税筹划提供参考依据。

2 我国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特性

2.1 筹划难度大 银行业是税负水平较高的行业之一,税收在商业银行总成本中占较大比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运营中经常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1个,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加上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为计费依据的法定政府收费项目—教育费附加,则经常性税费共有12项。

无论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还是与外资银行相比,商业银行是一个税负较高的弱势行业。从现行银行税制中的流转税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税收(高税负)不能较好地转嫁给银行的消费者,税负只能由银行企业内部消化,其结果是消耗银行自身的竞争力,也同样增加了银行与其他同业之间的竞争压力。而且,它面临着诸如不良资产比例高、资本充足率低、资产质量差、呆坏账比重大、盈利能力及风险防御能力低等困难,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着一部分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政策性货款,流转税负担过重不利于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这不仅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经营绩效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以及自身资本的积累,还将为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金融隐患。纳税筹划作为银行业盈利的一个重要途径,面对如此庞大的经营负担与税收负担,其实施和实践的难度也显而易见。

2.2 侧重所得税和营业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银行税收制度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体系,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其缴纳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商业银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营业税税率为5%(高于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适用3%的税率)。商业银行的营业额是营业收入扣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余额,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等;商业银行的所得收入包括存贷业务、资金业务、业务、理财业务等。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占到其纳税总额的90%,因此,在实践中筹划人员对商业银行纳税筹划问题的侧重点放在了这两个主体税种之上。

2.3 偏重依赖经济环境 一般筹划行为的影响因素中都包含经济环境因素这一项,但对其依赖程度却不深,银行业的纳税筹划行为则不同。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90%来自金融行为,如贷款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系统内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金融环境趋好,那么银行业的收入就会增加,相对应地,所应缴纳的税额就增加,但这种应缴税额的增加可以通过纳税筹划而进行相应地抵减,由此银行所获得的收益就会增大;若金融环境趋弊,银行业收入就会降低,税负可筹划空间就小,若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亏损。

2.4 筹划风险大 在国际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反避税措施不断增强,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幻莫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存在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因其收入来源复杂、纳税筹划难度大、经营结构不单一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导致商业银行的纳税筹划要比一般行业的纳税筹划具备更大的风险性,最终的纳税筹划收益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先前的预期结果,企业在运用各种政策开展纳税筹划时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导致风险明显增加。因此,纳税人必须要树立纳税筹划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制定之前,应对影响筹划结果的所有潜在风险因素进行确认并评估,在考虑风险是否可以化解或转嫁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开展筹划,同时还必须考虑因纳税筹划引致的各种涉税成本,包括显性和隐性成本,只有综合筹划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时开展税务筹划才有效率。

3 结论

熟知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特性对我国银行业顺利开展纳税筹划及实施风险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论文通过简述纳税筹划的含义及工作步骤,结合实际,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特性,为银行业的纳税筹划实践提供了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谭成.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评估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9.

[2]李瑞波.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J].经营管理,2009,(1).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5)

【关键词】 包装物; 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是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而企业在从事与包装物有关业务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税收负担,对于酒类企业来说,其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的税负将更为直接和沉重。为此,应探寻一种更为有效并且合法、合规的方法,来最大限度地节约酒类企业包装物的纳税负担,确保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

一、包装物的相关税收制度

作为以获取最大税后利润为目标的企业而言,要想做出一份比较满意的纳税筹划,首先必须要全面了解包装物的处理方法及相关的税法规定。包装物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税收规定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所包装货物的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二)收取包装物租金的税收规定

租金属于价外费用。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属于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货物销售额计税。

(三)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的税收规定

1.增值税制度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会计准则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但会计与税法对于“逾期”的认定,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上对“逾期”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一般由购、销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归还包装物的期限;税法上,则对“逾期”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一般以12个月为限定期限,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2.消费税制度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王树锋,2006)

3.所得税制度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包装物押金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未返还。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二是企业向有长期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确认为收入(梁文涛,2008)。

二、一般产品包装物纳税筹划的常规操作方式

税法对包装物不同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规定,这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充分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降低税负。从最近五年来相关学者对包装物纳税筹划的初步探索,总结以往的普遍筹划思路如下:

一是变“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收取包装物押金”。根据上述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逾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企业在发生包装物租赁业务时,决策层应考虑尽可能将出租意向转换为“出借”并收取押金的方式。

二是在适当降低产品价格的同时提高包装物押金。根据上述规定,为避免购买方不及时退还包装物的情况出现,企业可采取在适当降低产品价格的同时提高包装物押金的方法,并规定1年内不退还包装物,则押金全部没收。这样,一方面,购买方会及时退还包装物;另一方面,降低了产品价格,弥补了支付高额押金给购买方带来的损失,若购买方短期内归还包装物,还可为购买方带来收益(朱会芳,2011)。

三是企业应充分利用上述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利用好两种例外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合理的证据,以延缓或减少缴纳包装物押金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这些筹划方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节税作用,但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仅适用于非酒类企业,二是包装物在一年内或最多三年内归还,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节税效果更好。但对于非酒类企业一年以后再归还包装物,使用此方法在一年以后仍需缴纳税金,节税效果不佳;而对于酒类企业(黄酒啤酒除外),此方法则不会起到任何节税的效果。

三、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策略及应用

企业应摆脱以往的思路禁锢,采用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包装物筹划策略。

(一)企业将收取包装物押金变换为“无偿融资”的筹划策略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除了生产黄酒、啤酒以外的酒类企业(以下简称“酒类产品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一律并入押金收取当期的酒类产品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亦即企业从事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白酒、其他酒和酒精等这些特殊产品,包装物出借押金均受到严格的税收限制。为此,我们主张任何企业都可以在发生包装物未随同货物销售的对外“临时让渡使用”而形成现金流入需要计税情况下,采取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策略,即包装物押金转为“借用周转金”,从而形成包装物出借方向借入企业无偿地融入资金的事实。

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是指包装物单独出租出借,可以考虑以有条件的无偿方式借出,按照应收租金或押金标准,要求租用方提供无偿借款(张莉莉等,2011)。这样,客户无偿使用出借方的包装物,出借方则无偿使用客户的资金,互相调剂余缺,各取所需,从而合理地规避了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包装物押金转换为企业融资的纳税筹划策略实战操作

这些方法虽有一定可操作性,但容易引起税务审计产生“避税”怀疑。所以,决不能由财务人员在企业收取包装物出借的押金后简单地在账面上进行性质转换,而应通过纳税会计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策划,产生客观经济效果。事实上,包装物如何对外让渡使用,并非财务人员所能左右,完全是企业行政领导决策的结果。但从纳税筹划角度讲,财会人员应该发挥其参与管理的功能,积极为企业决策领导建言,提出包装物对外让渡使用形式调整可以带来税收效果的建议。当发生此类业务时,不论对方请求租用还是借用,都提醒领导不直接接受收取租金或押金的请求,而是“无偿出借”;继而提出“无偿”的条件,即本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请求对方给予友好支持。在该策略支配下,双方应书立两份协议:一份是对外无偿借出包装物的,一份是向对方无偿借用周转资金的。为避免引起税务检查不必要的质疑和调整,建议在与对方商定借用包装物之日,比如10月10日签订甲向乙无偿借用包装物协议,此时甲方只需要对乙方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在甲方携款提取包装物日如10月25日签订乙向甲“借用资金”之合同,财会部门依照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业务内容和流程办理手续,即为乙方出具借据,并据以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乙

当乙方如期退回包装物,甲方延后几日退回“借款”,财务办理汇款后依照银行付款通知等凭证,做相反会计分录冲销原借款业务即可。

通过筹划,酒类企业外借包装物不仅免除了会计的职业责任,也有效规避了企业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纳税筹划方案的实例分析

2011年1月5日,黑龙江省某市甲白酒厂(正处于资金短缺时期)因业务需要出借给乙企业(现金流充裕)两个容量为50吨价值120万元的酒罐,约期一年半。假设乙企业同意支付押金117万元,并承诺在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届时再如数收回其押金,如果逾期不归还或者损坏酒罐,甲方可以没收全部押金。乙企业于2012年6月30日将酒罐按期归还给甲企业。甲酒厂包装物的核算采用一次核销法。

【方案一】一般商业运行模式。按照传统商业思维惯式,企业借出资产通常要向借用方收取抵押金,以降低资产回收风险。但对于白酒厂来讲,出借酒罐等包装物采用收取押金方式,虽然能够起到保全资产的作用,但因税法规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甲酒厂将承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如下税费:

应纳增值税额=117÷(1+17%)×17%=17(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117÷(1+17%)×20%=20(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额=(17+20)×(7%+3%)=3.7(万元)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与包装物有关的税费合计为40.7万元,占收取押金额的34.79%。可见,白酒企业利用暂时闲置的资产帮助其他企业,收取押金降低资产风险维护财产安全完整却需要付出沉重的税收代价。

【方案二】采取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的思路。鉴于税法的相关规定及甲企业急需资金周转、乙企业急需甲企业包装物的实际情况,甲方经理按照会计的筹划提示进行磋商,愿意借给乙企业酒罐,随即书立了酒罐借用合同,约定如不按期归还和出现破损,乙方应照价赔偿现金。到了1月7日乙方来提取酒罐时,甲方经理向乙企业提出了借用资金120万元短期应急周转的求助,乙方同意了甲方请求,并答应在酒罐运回安装好后汇款,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该款在7月5日前归还,违约则收取10‰延期付款利息。1月10日,甲酒厂收到了乙企业汇款。甲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依次为:

1.2011年1月7日,乙企业提取酒罐时,结转酒罐的账面价值

借:周转材料——在用 1 170 000.00

贷:周转材料——在库 1 170 000.00

也可借记“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贷记“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

2012年6月30日乙方归还酒罐时做相反会计分录冲销。

2.2011年1月10日,接受乙企业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1 200 000.00

到7月5日还款时,会计做相反分录冲销。

由于甲酒厂采取了包装物与周转金相互拆借的谋划策略,资金往来不涉及任何税收问题,因此节税40.7万元。

总之,企业采用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方式纳税筹划方法,很好地规避了包装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更能确保企业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企业的运行是一个有机整体,而税收问题渗透到企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如采购、生产、分配、销售等,因此,当一项决策将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时,应综合权衡收益与成本,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 王树锋.纳税筹划[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79-83.

[2] 梁文涛.有关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8(4):26.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6)

[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个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6-0084-02

近一段时期,社会上涌现了一大堆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方面的质疑。这种声音愈演愈烈,逐渐形成一种民怨。而同时也由于缺乏有关的监管办法,对这一问题的管理还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而最近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以国务院的共同名义,了新的文件,意图在于加强关于国企高管薪酬的控制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表示,2011年将要分别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出台具体工资收入分配改革措施。对于当前比较受关注的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的问题,他同时也指出,对于改革企业负责人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最大限度控制高管的薪酬。而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规范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

1 税收筹划

(1)何为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的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并且从中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而美国南加州的W•B•梅格斯博士在他的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提出,“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同时,他还认为,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者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用以达到尽量的少交纳所得税。这个过程就称为税收筹划。

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出来,税收筹划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以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取得“节税”,并从而使得税负水平更加的合理,达到更大的财务利益。最重要是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表示税收筹划只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而筹划性则是说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目的性则表示的纳税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2)税收筹划作用。在我国,税收筹划仍然属于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仍然处于摸索学习,以及需要推进的开始阶段。而相对于征税的一方,如何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行为,并且鼓励和支持这样的税收筹划,打击以税收筹划为名目,逃税避税的行为,而对于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并且提高纳税人以致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都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并且由此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这很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这样有利于税收法规法律不断地完善。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上,仍然有一些不健全的地方,而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引导纳税人更加完善地投资和消费经营管理。再次,这样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而且能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而这样更加有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纳税人因为躲避税收从而陷入了税法的陷阱,从而也避免交纳更多无谓的税款。而比较重要的是,这样还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及会计管理的水平。资金、成本、利润三大要素是企业的关键,而税收筹划就是实现三者最优效果的前提保障,从而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 高管的个税筹划

上市公司正常地实施个税筹划,以及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这是很合理很正常的,在法律法规上也是正当的。但是这种法律法规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对于普通的文员和工作人员,这种个税筹划就能做得很透彻,很严厉。而对于高管,许多上市公司,就是另外的一种做法,这体现了态度上的问题。而我们要把工作做的妥当,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了解企业高管的薪酬税收筹划的意义,并且把这些知识贯彻给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3 高管个税筹划个案

王经理是杭州某环保设备制造上市公司的高级经理兼董事,该公司于2008年4月1日上市,预计股价将每年稳步提高,合同约定王总的标准年薪是50万元。公司为了留住王总,要求以3年聘用期为基础对他的薪酬进行税收筹划,帮助企业作出决策。根据王经理提供信息,他平时消费基本为:午餐费10元/天,每月理发15元,洗头费64元,洗澡10元,办公用纸26元/月,每年医药支出约1500元,职业进修1500元,通过公司福利,把每年的筹划余额下降为473060元。于是我们以此作出筹划设计:工资+奖金的方案。工资奖金平均发放,39421.7元/月×12=473060元。而每月纳税为7980.4元。每年纳税为95764.8元。3年纳税金额为287294.4元,所以3年内,王经理的总收益为1212705.6元。若发放模式为473060元=22000×12+209060,则工资每月应纳税金额为3625元,年终奖应纳税41437元,每年共纳税84937元,3年共纳税254811元,所以三年内王经理的收益为1245189元。通过合理的公司福利和红利政策,在不同的年薪区间,使得年终奖和月薪发放均在最佳的发放额,可以使得王经理的收入比之前增加32483.4元。这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法问题的通知》作为依据的。

4 促进高管个税筹划

明确税收筹划概念。有关的部门以及组织,应该尽快用合适的形式明确税收筹划的概念和范畴。这样可以消除他们对于个税筹划的误解,也能从这个概念引起的争论引申到如何很好地开展税收筹划的课题研究上面,这样高管对于税收筹划有了更好理解,开展也能更为顺利。而同时加大宣传广度以及深度,以及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从具体过程和具体实施中,进行他们思想和行为对于个税筹划的理解。

5 结 论

为了有效地实行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首先,我们可以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并从税收的角度来求得更大的操作空间。其次,我们能实行股票期权的方法,这样是实现税赋最小化的最佳方式。如此一来,高管受到如此激励和如此待遇,就能看到未来的希望,并且未来的收入也与公司的市场前景存在了较为直接的联系,这就在产生收益的同时更好地对公司高管进行了个税的筹划。但这一切都是以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前提的。若公司的发展前景较好,未来股票上市的增长幅度相应比较大,选择股票期权的发放方式是比较有利的,而对于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他们能采用“高工资、高福利加年终奖”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最后,无论作出何种高管个税筹划行为,都是要结合公司的战略目标的,采取的选择永远是对于企业有最大好处和利益的,而在此前提下,要保证人才的投资以及企业创造效益之间的平衡,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涉及是从点到面,再回归点上的。

参考文献:

[1]何士金.上市公司高管天价薪酬是否符合中国国情[J].股市,2009,(4).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7)

[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个税筹划

近一段时期,社会上涌现了一大堆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方面的质疑。这种声音愈演愈烈,逐渐形成一种民怨。而同时也由于缺乏有关的监管办法,对这一问题的管理还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而最近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以国务院的共同名义,发布了新的文件,意图在于加强关于国企高管薪酬的控制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表示,2011年将要分别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出台具体工资收入分配改革措施。对于当前比较受关注的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的问题,他同时也指出,对于改革企业负责人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最大限度控制高管的薪酬。而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规范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

1 税收筹划

(1)何为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的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并且从中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而美国南加州的WB梅格斯博士在他的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提出,“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同时,他还认为,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者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用以达到尽量的少交纳所得税。这个过程就称为税收筹划。

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出来,税收筹划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以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取得“节税”,并从而使得税负水平更加的合理,达到更大的财务利益。最重要是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表示税收筹划只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而筹划性则是说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目的性则表示的纳税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2)税收筹划作用。在我国,税收筹划仍然属于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仍然处于摸索学习,以及需要推进的开始阶段。而相对于征税的一方,如何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行为,并且鼓励和支持这样的税收筹划,打击以税收筹划为名目,逃税避税的行为,而对于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并且提高纳税人以致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都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并且由此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这很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这样有利于税收法规法律不断地完善。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上,仍然有一些不健全的地方,而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引导纳税人更加完善地投资和消费经营管理。再次,这样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而且能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而这样更加有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纳税人因为躲避税收从而陷入了税法的陷阱,从而也避免交纳更多无谓的税款。而比较重要的是,这样还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及会计管理的水平。资金、成本、利润三大要素是企业的关键,而税收筹划就是实现三者最优效果的前提保障,从而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 高管的个税筹划

上市公司正常地实施个税筹划,以及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这是很合理很正常的,在法律法规上也是正当的。但是这种法律法规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对于普通的文员和工作人员,这种个税筹划就能做得很透彻,很严厉。而对于高管,许多上市公司,就是另外的一种做法,这体现了态度上的问题。而我们要把工作做的妥当,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了解企业高管的薪酬税收筹划的意义,并且把这些知识贯彻给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转贴于

3 高管个税筹划个案

王经理是杭州某环保设备制造上市公司的高级经理兼董事,该公司于2008年4月1日上市,预计股价将每年稳步提高,合同约定王总的标准年薪是50万元。公司为了留住王总,要求以3年聘用期为基础对他的薪酬进行税收筹划,帮助企业作出决策。根据王经理提供信息,他平时消费基本为:午餐费10元/天,每月理发15元,洗头费64元,洗澡10元,办公用纸26元/月,每年医药支出约1500元,职业进修1500元,通过公司福利,把每年的筹划余额下降为473060元。于是我们以此作出筹划设计:工资+奖金的方案。工资奖金平均发放,39421.7元/月×12=473060元。而每月纳税为7980.4元。每年纳税为95764.8元。3年纳税金额为287294.4元,所以3年内,王经理的总收益为1212705.6元。若发放模式为473060元=22000×12+209060,则工资每月应纳税金额为3625元,年终奖应纳税41437元,每年共纳税84937元,3年共纳税254811元,所以三年内王经理的收益为1245189元。通过合理的公司福利和红利政策,在不同的年薪区间,使得年终奖和月薪发放均在最佳的发放额,可以使得王经理的收入比之前增加32483.4元。这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法问题的通知》作为依据的。

4 促进高管个税筹划

明确税收筹划概念。有关的部门以及组织,应该尽快用合适的形式明确税收筹划的概念和范畴。这样可以消除他们对于个税筹划的误解,也能从这个概念引起的争论引申到如何很好地开展税收筹划的课题研究上面,这样高管对于税收筹划有了更好理解,开展也能更为顺利。而同时加大宣传广度以及深度,以及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从具体过程和具体实施中,进行他们思想和行为对于个税筹划的理解。

5 结 论

为了有效地实行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首先,我们可以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并从税收的角度来求得更大的操作空间。其次,我们能实行股票期权的方法,这样是实现税赋最小化的最佳方式。如此一来,高管受到如此激励和如此待遇,就能看到未来的希望,并且未来的收入也与公司的市场前景存在了较为直接的联系,这就在产生收益的同时更好地对公司高管进行了个税的筹划。但这一切都是以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前提的。若公司的发展前景较好,未来股票上市的增长幅度相应比较大,选择股票期权的发放方式是比较有利的,而对于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他们能采用“高工资、高福利加年终奖”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最后,无论作出何种高管个税筹划行为,都是要结合公司的战略目标的,采取的选择永远是对于企业有最大好处和利益的,而在此前提下,要保证人才的投资以及企业创造效益之间的平衡,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涉及是从点到面,再回归点上的。

参考文献

[1]何士金.上市公司高管天价薪酬是否符合中国国情[J].股市,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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