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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23 03:07:13

财税体制

财税体制篇(1)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进一步合理划分市与区财政收入范围,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理顺税收征管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市、区财源共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市对区的财政体制与中央对地方分税制改革以及省对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相衔接。

(二)保持现行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稳定。按财政收入属地原则,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按税种划分市与区财政收入范围。

(三)按照区级现行承担的事权,下划相应的财权,保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四)规范统一,便于操作。统一市与各区固定收入税种和共享税税种划分、统一分享比例、统一属地征管、统一基期年核算;规范开发区财政管理。

(五)在保证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适应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适当提高区级财力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市级单列收入范围。除外地来肥建安企业、金融保险业、*卷烟厂和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共享税收入,以及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仍作为市级收入实行单列外,其余单列企业税收全部按属地下划各区。

(二)将省下划我市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所得税按属地下划各区,列入市区共享范围。

(三)以2002年市区财政决算数为基础,考虑区划调整、企业纳税变更以及市级单列企业和中央、省属企业所得税下划因素,计算确定各区区级共享税收入基数和属地范围内共享税收入总数。

(四)统一各区共享税分成比例。四个城区和三个开发区分别实行统一的共享税分成比例。四个城区共享税统一按30%比例分成;三个开发区共享税统一按60%比例分成。

对各区因实行统一共享税分成比例与以2002年为基期年确定的各区区级共享税收入基数占属地范围内共享税收入总数的比例不同而造成对各区财力的影响,由市财政年终与各区办理结算。各区补助(或上交)数,按核定的基数以及各区当年共享税收入比上年的增减幅度作同比例增减,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补助(或上交)基数。

(五)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在我市范围内属于我市收入范围的税收征管及收入缴库,按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执行。属市、区固定收入的税种,分别解缴市、区财政金库;市、区共享税收入,按各区核定的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解缴市、区财政金库。同时,以2003年各区属地范围内实际征收缴入市级金库的区级固定收入数为基数,由各区定额上交市。

(六)逐步降低开发区共享税分成比例。从2005年起,三个开发区共享税分成比例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到2010年实现城区与开发区统一共享税分成比例。2005-2010年期间,对三个开发区因降低共享税分成比例所减少的区级财力,由市财政年终结算返还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和建设性支出。

(七)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分配办法。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作市、区共享税。2004年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缴库及各区城市维护费经费供给渠道暂维持不变;从2005年起,各区属地范围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单列企业和行业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核定的各区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解缴市、区财政金库。有关各区城市维护、管护、养护、建设及管理方面的收支基数,由市级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区城市管理事权划分情况以及财随事转、财随人走的原则,另行核定下达。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按2002—2003年市实际下划各区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支出数占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例,结合市与区教育管理方面事权划分情况,核定市对区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分配比例,具体比例另行下达。市对区按比例切块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配合市教育局按各区的在校学生数量比例切块下达给各区财政,由各区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育布局建设。

(八)重新核定各区所得税基数。各区所得税基数以2002年各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绩(全口径),乘以75%比例计算核定。从2004年起,各区实际入库所得税达到基数的,市按核定的所得税返还基数全额返还;达不到基数的,市相应扣减对区的所得税返还基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别考核)。

(九)市区范围内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由市农税部门统一征收管理,收入全部作市级收入缴库。耕地占用税区级返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城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不予返还;三个开发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按市财政已核定的基数,基数内收入全额返还,超基数部分按40%予以返还。政务文化新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暂比照开发区的政策,返还用于政务文化新区建设。

(十)取消各区体制递增上交,简化市、区财政结算。各区体制上交以2003年实际上交数为基数,实行定额上交,不再逐年递增。将市对区各项补助以及区对市各项上交进行合并相抵,核定各区定额上交(或补助)基数。

四、配套措施

(一)各级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要配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做好税收征管和金库管理的配套工作。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所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分别解缴各级国库;同时,结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征管机制和手段,提高征管效率。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要及时调整收入入库程序,确保收入准确、及时入库。市财政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预算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各项重点支出需要。

(二)在本体制实施前,中央和省、市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收入与支出(返还)相对应”的原则,收入归哪一级财政即由哪一级财政兑现;各区要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凡优惠政策到期的,一律停止执行。实施新体制后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谁定政策谁负担”的原则兑现,重大项目需市、区共同负担的优惠政策,须经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使用好市下划的财权,强化预算约束。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保证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区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区对街道(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四)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分解细化市区两级的事权,并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财随事转、财随人走的原则,合理确定下划各区的财力基数,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步伐。各职能部门要制定资金使用细则和监管办法,确保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及时到位,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五、几项具体规定

(一)严禁利用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拉税”。从2004年起,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已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返,要求(或吸引)企业跨区变更纳税登记。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市财政将按其对企业的税收先征后返还数额,相应扣减所在区财力。

(二)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所有独立核算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办理纳税。对确因企业生产经营地点改变需跨区办理纳税变更的,对年地方收入超过3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国税、地税部门按季将跨区变更纳税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前一年度分税种入库情况提供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核实后相应调整有关区的财政体制基数。对年地方收入小于30万元的企业,不调整区级财政体制基数。非因企业生产经营地点改变,一律不得跨区办理纳税变更。

(三)关于市区范围内企业转移到3县进行生产经营的税收征管及收入分配。从2004年起,对原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转移到3县进行生产经营的,税收分配兼顾市与区、县利益。

对市区范围内的企业在3县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其税收征管和缴库级次不作改变,对企业的税收增量,按销售收入系数分配办法计算,市财政按30%比例补助给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县,市与企业所在区按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对市区范围内企业转移到3县进行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其税收由所在县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个税种地方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四税”)按7:3比例分别解缴市、县财政金库,其他税种全额解缴县级财政金库。对年税收收入规模(转移前一年度税收实绩之和,下同)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年度实际缴纳“四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的40%补助给企业所在县;对年税收收入规模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市与县不另行结算。年终,市财政以转移企业实际缴入市级金库的“四税”收入数以及各区共享税分成比例对转移企业原所在区给予补助。

(四)规范开发区财政管理。从2005年起,3个开发区财政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并表汇总,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报告制度。

六、实施时间

财税体制篇(2)

那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贯彻“五个统筹”、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今天,在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今天,我们进行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究竟应具备什么样的理念呢?笔者认为:

一、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应统筹兼顾、全面考量、整体设计

这既是贯彻“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的需要,也是财税工作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我们的人均国民收入2003年已经超过1000美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16万亿元;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增长,2003年超过2万亿元,而2004年仅上半年全国入库税款就近13万亿元(12991亿元,同比增长262%,增收2693亿元);高科技(神州5号等)和交通(青藏铁路等)、能源(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等)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日千里。但也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如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增收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生产力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体制,其中当然也包括财税体制方面的障碍。譬如,在城乡分割方面,地方财政困难尤其是乡镇财政困窘、农村财税制度不合理无疑是重要成因之一;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方面,也暴露出税收区域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的严重不足;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失衡方面,现行财政特别是地方财政比较热衷于搞经济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投资盲目,(可以说,我国目前经济过热的形势,在很大程度上和政府推动、和积极财政政策未能及时调整有关。)资金浪费惊人,而社会管理、教科文卫等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则严重短缺,财政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同时存在,这和我们的国家预算制度形同虚设、财经法纪废弛无疑有很大关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耕地锐减、原煤、原油等能源过度耗费、水资源严重短缺、二氧化硫排放世界第一、珍稀动植物品种数量减少,都或多或少地与我国房地产等资源税制保护的力度和广度不够、绿色环保税制依然阙如有关;在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方面,内外税制不统一、出口退税机制不畅等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制度性解决。而就财政工作的内在规律而言,财税法作为调整财政收入、支出及管理等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直接关系到经济资源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在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之间的配置;关系到经济利益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私人经济个体”(包括企业、家庭和个人)间的再分配;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经济周期的调整)、社会的稳定(如地区差距、城乡差别、贫富分化的调节)和国家政权的维护(如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支出的确保)。其涉及面之广、影响力之大、矛盾集中度之深,是任何其他法律制度的变革所无法比拟的。因此,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无论是中央与地方间事权、财权、财力的划分,税种的兴废、主体税种(税制结构)的选择、税率高低及结构的确定,还是具体税收征纳制度、国债发行制度、预算收支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出口退税制度、农村费税制度的改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业,都涉及到全国范围内方方面面利益的调整,都是在多方面“作战”,必须慎之又慎,统筹兼顾、全面考量、整体设计。否则,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也正是因为我们的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还面临着如此众多而又盘根错节的问题,故我们称之为“启动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制变革”以期全盘规划,也诚不为过。

二、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的一切工作要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出发点、着力点与归宿点,使人民的生活品质得到更快的提高,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反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财政发展的历程,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财政本质上是生产性财政、建设性财政,政企不分、政府包办经济是其特色。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片面地理解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政策方针,我们政府的工作、我们财政预算支出的着力点,不是提供好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搞好社会保障,以此为经济个体的经济运行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环境,而是继续“越位”热衷于经济建设,忙于上项目,搞达标工程、形象工程,没能真正从行动上把财政的“一要吃饭二才是建设”的位置摆正。如此一来,建设性财政连年超支,经常性财政也入不敷出,其必然结果是: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盛行,资源浪费、贪污受贿现象严重,政务支出、教科文卫等公共支出严重不足,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严重的冲击、扭曲和束缚。在税制建设方面,直接作用于生产流转过程的流转税比重过大(超过70%),而调节收入差异、平衡社会财富的所得税、财产税则明显不足(不足30%)。由于财政(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生产流转领域,所以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视点,更多地是关注当地经济“盘子”的大小,关注的是辖区内企业数量的多寡,而对纳税人尤其是个人纳税人的服务则明显不足,个人的公共服务需求受到漠视。为经济而经济,国家财政职能、政府服务职能与市场功能严重错位,一方面妨碍了市场对资源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充分发挥,妨碍了正常的私人经济秩序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漠视了人本身的最切身需要,忽视了贫富差别的调节,忽视了社会与经济的同步、协调发展,致使人民群众从改革开放中得到的实益与我国GDP的快速增长很不相称,也造成了国土资源、环境资源、财政资源的巨大浪费与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因此,这种状况必须通过颁布《财政收支基本法》、修改《预算法》、完善税法税制,建立、健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以经常性支出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予以改变。

三、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应以立法为主导,并与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配套实施

这既是“依法治国”的逻辑必然,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一系列深层次的财税问题的必由之路。财政本质上是公共经济、政府经济,财政工作、财税法制实践实质上是政府“公权力”全面介入“私人经济个体”的经济生活,它对私人经济的交易秩序、对私人的经济福利影响非常巨大。(在许多OECD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希腊、冰岛、瑞典、土耳其、美国等,其政府支出(财政支出)要占到GDP的40%、50%以上。在我国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为116694亿元,而全国财政收入达到21691亿元(不含债务收入),财政支出24607亿元,财政收入占GDP的19%,财政支出占GDP的21%。如果加上预算外资金等收支则占GDP比重当在30%以上。此说明财政活动对私人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它意味着“私人”劳动成果的1/3以上要无偿转移为财政资金,此亦说明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不仅是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更是税法的任务、财政法的任务。资料来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译:《比较预算》,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3页。《中国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关于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新华网:http://wwwqianlongcom/2004022700:55:55.)

正因为如此,西方现代社会的过程、西方社会“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过程实际上是与“民主财政”、“法治财政”相伴而行的。人们通过“契约”(立法),以对个人财产权的让渡(纳税)换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因之,政府的存在不是为其自身的存在而存在,而是为纳税人服务、为增进纳税人福利而存在。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其逻辑的结果就是政府的事权、政府的支出范围要依人民的公共需要而定,政府的收入要经由纳税人(或其代表)的同意始可征收,而其“同意”的方式即是立法机构的立法。因此,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在事关财政收入、支出及相关管理事项上,无一不是以法律定之;在关涉纳税人基本财产权的财政、税收的重大事项上更是在宪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反观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里,无论是80年代的财政“大包干”体制的确立和两步“利改税”的推行,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全面工商税制改革,都是在行政主导下,主要是以国务院的《条例》(或《暂行条例》),甚至是以《通知》、《决定》等政策文件形式下发实施的。据笔者初步统计,迄今为止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和决定只有20多件(其中正式的法律仅8部(这8部法律是《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1958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税条例》。)),25种税只有3部税种税法(其中《农业税条例》还是50年代通过的)。而国务院制定的财税法规与法规性文件有200多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制定的财税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达3000多件,此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地方性财税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其结果是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财税法律制度总体立法层次不高、透明度差、法律规定之间矛盾冲突之处甚多,由此而带来财税法律权威性差,财税法纪松弛,税外收费、乱收税(费)现象非常严重,财政资金随意流用、浪费惊人等弊病。这种行政主导下的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律的制度建设,80年代虽曾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空白授权(其后又经《立法法》再次确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之(八)和第9条的规定。)能收方便快捷之效,但其弊病也非常明显,突出表现在政府尤其是财政、税务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集财税立法、执法、用财、监督于一身),缺乏严格、公正、民主的立法程序,缺少民主监督与权威法律保障,极易产生权力膨胀、权力寻租、财败,诸多政府高官的腐败问题也多与其能随意掌控政府财政、财力有关。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行政体制、政治体制的配套改革,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财权与事权不相称、财力与服务不对应,精心设计规划的财税改革措施因此有不少未能如期出台,有的即使强力推行也业绩不佳。如“分税制”财政体制、如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如出口退税制度的实施等都曾出现过强烈反弹,显然表明在财税改革问题上,没有行政体制、政治体制的配套改革,没有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间事权、财权、财力的明确划分,不通过高位阶的立法如《财政收支基本法》、《财政支出管理法》、《税收基本法》等从制度上予以保障,是很难理顺中央与地方、理顺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的。

四、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应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

财税问题盘根错节,财税体制的改革与财税法制的变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再调整,它与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政治的稳定、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直接关联,所以应当统筹兼顾、全面规划设计,但在具体实施步骤上则必须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以尽量减轻对整个社会带来的震荡。

所谓“突出重点”,是指在众多的财税问题中,应抓住最主要的环节,着力解决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财税矛盾,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最突出的财税问题。前者如财政分税制立法的完善(即《财政收支基本法》的制定)、《预算法》的修改、增值税制的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出口退税机制的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税制的改革(证券交易税、信托税制等)、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确立,后者如《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社会保障税制的建立、财产税制的完善、农村费税制度的综合改革等,都是目前应当特别予以关切的财税法制问题。所谓“量力而行”,是指要把握好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变革的力度,把改革的力度和各方面(包括国家财力、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所能承受的程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国家的财税宏观调节保持在合理的“度”的范围之内,避免对经济、社会、政治和居民个人产生剧烈的冲击。所谓“分步实施”,是指要切实把握好各个具体财税制度变革措施的出台背景、时机,分轻重、别缓急、讲程序,有条不紊地渐进改革。

总之,突出重点,强调的是财税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性、迫切性,量力而行关注的是财税改革的现实可行性,而分步实施则强调对改革时机的把握。这一理念归根到底是要我们把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与现实可行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适时、适度地加以改革,而不能在目前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是极其脆弱)的阶段,再推行一揽子的整体改革,否则,将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震动。因此,我们的财税改革必须是整体设计,但应分步实施,作“有进有退”、“有增有减”地渐进式改革。

五、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既要面向国际,但更要立足于中国国情,要实现科学性、缜密性与现实的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

财税体制篇(3)

一、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成果分析

(一)财政支出体制的优化。在陆续推出的一系列财税制度的改革措施巾.以集中采购l为主要特征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和财政绩效评估等措施逐渐提高了咐政管理的效率随着财政:芷出结构的溯整加大了政府在公共基础建设、社会服务以及科技创新等方丽的财政支出.弥补了我嗣丰十会公共事业的发展缺陷。在农业一卜.深化税制改革.加强对农村的财政投入.注重农村9年义务教育以及投资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完善农村的公共服务事业时也加快了我隅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进程。

(二)预算体制的优化通过预算管理体制改革。预算监督体系完善.并借助部门预算制度、单一账户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额度制度,极大的提高了预算体制的整体效率。与此同时,财税制度的改革也拓展了预算管理体制的范围.建立健全了经营预算制度,对企业改革以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都产生了分晕大的积极作用。

(三)税制的合理转型。在新的财政税收制度中.一方面完成了增值税以及所得税的改革.建赢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新流转税体系,完成了产品税制向新型流转税的转变.保证了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增强了各级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度。另’方面,建立并完善了分税制体制使得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关系更加的合理.中央财政能力以及宏观调控能力更加的强劲。而且.新的财政税收还改进了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补助投入利用税收返还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解决了一直困扰地方政府的财力紧张的难题

二、我国现行财税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转移支付欠缺规范大量实践经验表明.如今我闻政府问的财政收支结构呈现出转移支付不够规范、资金使用率较低.甚至导致腐败的倾向,我国的转移支付三要包括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及专项转移支付3大类其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体现在:首先.显示财力均等化功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例远远小于带有维护地方既得利益性质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的总额,由此造成越发达的地区所得到的税收返还额越高.阻碍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其次,由于缺/少健全的制度以及规范化的监管.中央在向地方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指出不透明、截留漏损等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财政税收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预算体制改革不完全.有待深化。据了解,现行的财政预算覆盖范围比较小.导致资金挪用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而.由于缺乏中长期预算或周期预算的年度预算,使得财政税收制度很难和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发展规划楣适应。同时,预算体制也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丧失了预算审核和审批所应有的意义。

(三、税收的立法、执法水平不高.税收信用缺失一是税收立法、执法层次不高。目前.除了全同人大及国务院出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大多是来自于财政部、困家税务总局以及海关总署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导致立法缺失了必要的严谨性.容易产生冲突.不利于城乡经济的调节.也有损税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税收执法不健全。行政执法规范性差,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监督.预算缺乏硬性约束以及支出效率低下凰浪费巨大,严重降低_『治税的质量三是税收信用缺失。在我国很多的征税部门。一些税务干部无法摆正自己的位嚣.为人民服务意思欠佳。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还干预执法,严重影响了税收的公正执法.

财税体制篇(4)

关键词:财税体制民族区域转移支付财政自给

一、分税制条件下中央对实施的财税管理体制及其评析

(一)中央对实施的财税管理体制

1994年起,我国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也于1994年起开始试行分税制。1994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试行意见》(藏政发[1994]21号),1994年4月21曰,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分税制的具体内容和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994年,中央召开第三次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了中发[1994]8号文件,在确立中央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赋予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按照中央第三次工作座谈会确定的“税制﹁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政策,进行了民主改革以来力度最大、范围最广、影响最深的税收制度改革,而且第一次实现了与全国税收制度的接轨和基本统一。目前开征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等11个税种及教育费附加。

为加快发展,2001年,中央召开第四次工作座谈会,确定实行“核定基数、定额递增、专项扶持”的财政补贴政策,即除关税和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目前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全部留给;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对的定额补助,并逐年递增;继续执行全国统一的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中央出台的重大调价措施对造成的涨价影响,继续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助。继续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除关税、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其他各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政府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今后开征新的税种,按全国统一的税制执行,如需变通,应报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实行免征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政策。在内地所办企业,其所得税仍回缴纳。

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财政在规定的税种范围内,具有相对的自,收入征管积极性明显增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全区税收收入进入快速增长时期,年均增长速度达18%以上,各项税收累计完成65亿元。2033年,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超过11亿元,达到实行分税制前1993年税收收入的5倍。地方财政收入2002年完成72082万元,是1994年的7.7倍,平均每年增加7965万元,年均递增29.3%.

1996年中央开始对实行特殊的转移支付政策,到2002年,中央对过渡期转移支付累计达20.55亿元,年均递增32%,对社会经济发展。财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现行分税制财税体系的缺陷

1.中央与地方职责范围的界定仍然不够明确,未能建立起在此基础上的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而也未能实现长期以来一直想达到的既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效果,又能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目标。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各级政府的职责划分和相应的支出范围没有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的各个层次间的职责还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明确的界定,仍然存在事权不清问题。从的实际来看,政府行政成本过大,应由地方政府办好的事情不能完全办好。不该由地方政府处理的事务包揽太多。中央政府虽有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措施,但规模小,办法随意性大,作用有限。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政府职责和财力的矛盾。

2.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几年的运行,《中央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对缓解地方财政的困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地方特殊,按该办法计算的结果往往与实际产生巨大的差距。以《2002年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为例,中央在测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时,未考虑特殊津贴和生活补贴等免税因素,导致标准收入高估;而在测算支出时,又未考虑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在职进藏干部职工休假费用、物价水平远远高于内地的支出成本等因素,导致标准支出低估。此外,在中央对地方的补助中。转移支付比例过小。而没有统一纳入中央政府对地方转移支付范畴的专项补助比例过大,如,2002年中央下达专项补助(不含增发国债补助)和转移支付二者之比为71:29,由于转移支付规模过小,均衡各地市发展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3.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尽协调。实行分税制后,无论是在地方固定收入项目的划分上,还是在共享税收的分成比例上,都与其他省市没有区别;中央在国债分配、外汇留成、出口退税、中央驻地方企业的利润留咸、体制的转轨或局部调整等方面,无不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客观上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进一步拉大了与其他省市的财政差距。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税政策体系的几点设想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

由于目前分税制对事权的划分不够明确且交叉较多,同时存在中央政府由于财力不足,将本应由自己负责的事务下放给地方的问题。对而言,事权具有特殊性。全区的经济基础、经济总量、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在短期内是无法与内地省份相比。加之地处高原,地广人稀,气候恶劣,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农牧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常常发生的各类灾害对当地群众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生命威胁。同时,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政治地位,特殊的事权引发的地方财政支出与其他省份有着明显的差异,维护统一和保持社会稳定形成的支出成本高于其他地方。为了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活生产条件。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境的基层政权,这方面的支出逐年增加,边境县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应对中央与地方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和准确界定,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健全中央对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体系

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通过现行分税制收入划分办法及其财税政策的调整和改进,最终只能减少中央对地区创造的财力的输出,而不能解决地区财政向当地提供与全国大体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的问题,应合理运用中央财政对政府间转移支付政策,加大中央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变目前税收增量中央集中大头后转移支付没有相应到位的现状,以进一步体现中央对的财政援助。

一是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主要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方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支出需要。这部分转移支付补助同现行中央对的定额补助在内涵上不同,分配办法主要根据财政收支差额给予补助,不规定专门用途,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支出基数的确定,采用因素法,即根据影响支出的各主要因素

的影响程度确定标准系数,并据此确定财政支出水平。通过上述基本统一的客观标准,使中央对的一般性财政补助趋于合理规范。

二是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用于对地区的交通、能源、通信、邮电、教育、科研设施以及大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开发等方面。按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补助的目标,根据财力可能,提供配套资金,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扩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的总体财力投入量,从而对整个经济繁荣起到启动和牵引作用。

三是建立特殊转移支付补助。中央财政应适当增加现有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和“民族补助专款”拨款额。中央财政从每年预算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增设“民族自治区文化建设发展基金”和“民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等,增加等民族地区科技文化建设事业投入。中央财政恢复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民族法规赋予民族自治地区的有关预备费、民族机动金以及对民贸企业的照顾政策。自治区机动金、预备费占当地预算总支出的比例可高于其他省区。以上各项资金,每年由中央财政单独专项核拨。

四是增加对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主要目的是为的、风俗习惯和特有的语言、文字、教育、卫生、宣传等特殊支出需求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弥补其因特殊支出需求所引起的公共服务成本高、费用大而增加的财政支出。因此,中央财政在设计比较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及其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努力提高政策性转移支付比重,使政策性转移补助额占整个转移支付补助额的比重逐年提高。

五是减少财政资金配套。目前,中央安排各专项资金,通常还要求地方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但在配套资金比例的确定上,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一刀切”,未能很好地体现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投入力度的精神。据不完全统计,仅2000年用于中央专款配套的支出就达到约3亿元。因此,在专项配套资金的分配及其配套比例的确定上应切实体现对的重点照顾。应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应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配套项目。不属于共同事权,不应纳入共同配套项目范围。中央与地方财政配套比例的确定,应同中央与地方财力大体相适应,中央对的专项拨款增幅也应与中央财力的增幅大体保持同步,专项配套资金也不例外。

(三)赋予相应的财政自

一是财政收支自。自主地安排和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收入用途。在支出方面,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自主地决定支出规模、支出结构及其有关支出项目的标准和范围。

二是举借内债的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地区财政困难的局面将是长期的,即使中央健全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为了增加财政的发展能力,提高财政积累率,可考虑给予举借内债的自。举借内债可用国有资产作担保,在自我平衡的条件下,根据当地可用财力确定一定举借内债比例,如5%.

三是财政资金调剂使用权。对同一种用途的各项资金包括上级拨付的一些专款,允许捆绑起来统一安排,或者在上级拨付的各种专项补助之间适当调剂,以提高资金的规模使用效益。

财税体制篇(5)

在关于农村税费问题的讨论中,理论界存在多种看法,其中很多学者认为,目前的财税体系是造成农民税费负担的关键。中央利用分税制一方面将多数规模较大、征收成本较低的税种集中到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所控制的都是小税种,且难以征收。各省、地、市、县、乡之间的财政安排倾向也基本如此。更为重要的是,乡镇一级政府的日常开支无法从上级政府获取,但正是这些财政收入得不到确保的基层政府,却承担着绝大多数中央政策的实施任务。各级政府在责、权、利方面的不对称,必然使得基层政府想方设法地扩大收入来源,最终导致农民税费负担加重。

该论点指出了中国目前财税体系上的一个致命弱点,但财税体系设计上的缺陷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或者说不是最根本的问题。因为如果任何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政策的实施成本都是可以观测的,那么财税体系上的矛盾将很容易通过制度化、透明化的财政分权和转移支付体系去克服。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如果管制执行的成本不可观测、或难以观测,那么,就无法建立制度化和透明化的财政分权和转移支付体系。正是由于上述信息不对称,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实施的诸如粮食收购、计划生育、各种升级达标活动等管制政策在政府内部的传导过程,必然会引起政府规模的自然扩张。当然,目前我国财税体制的显著缺陷,客观上进一步为基层政府大肆收取税费直接提供了条件和借口。

更为关键的是,目前对于财政体制改革与农村税费负担的研究,始终将财税体制的缺陷当作一种既成事实,而没有分析其形成的深层根源。各级政府在责、权、利上的不对称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自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就已经存在),为什么中央政府至今都没有、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呢?

在目前情况下,中国的五级政府行政设置在财政职能分配上有一个明显异于发达国家的特性,即越低级的政府所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就越沉重。根据世界银行在2002年提供的一份报告指出,"县乡两级政府承担的70%的预算内教育支出和55%-60%的医疗支出,地级市和县级市负责所有的失业、养老保险和救济,而通常社会保障和救济通常由中央政府提供,教育和医疗则是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分税制改革以来,从中央财政支出的结构上看,不难发现中央虽然集中了一半的税收收入,却没有完全负担起弥补国有企业亏损和社会保障的任务(类似东欧国家那样)。中央的开支中,只有两项是占据了大头,一是资本建设性支出;二是清偿国债。这种只改财政收入划分,却不改财政支出责任的做法,在农村税改中再次重演。中央为什么在94年要强化财政收入的控制呢?中央最大限度地集中财政收入,而却始终没有承担各种社会服务性的支出,同时极力维持其在资本建设性支出的地位,其原因何在?

实际上,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财政收入分成和政府各种管制政策的实施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财税体制的设计一定程度上内生于中央政府的潜在政策动机。我们在这里不妨提出一个假说:中央政府为了维系管制政策,从而有意识地设计了目前这种扭曲的财政体制,以强化其在资源配置上的权力,从而可以有效地贯彻管制目标。这既包括中央政府直接的财政投入(到一些特殊的投资项目中去),又包括中央利用财政收入再分配的权力(税收返还),控制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中央在财政制度的安排上是一种维系政府干预能力(从支出角度)和激励地方积极性(从收入角度)上的权衡。事实上,无论是在分税制改革之前还是之后,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收入的分配规则上,都始终遵循着一个基本的激励原则,即对于那些财政收入和收入上缴均处于较高水平、或者增长较快的省份,其一直均具有更大的收入留成、或者税收返还。这从直觉上,无疑可能源于中央为了刺激地方政府提升财政收入。

从实施上级政府各种管制政策的角度来理解财税体制的内生性,一个可能的推论是,分税制作为一种划分收入,而不界定支出的改革,仅仅意味着中央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则利用执行管制政策之机,人为提高政策实施成本,扩大预算外收入(税费摊派)。

中央要保持对地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能力,导致了目前财政体制的缺陷。越落后的地方,干预就越多。不妨通过某些统计证据来说明财税体制的特征和政府管制之间的联系。我们曾经系统地测量了中国28个省1978-1999年政府总体管制强度的变化,及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统计结果表明,越落后的省份,管制强度就越高;80年代,几乎所有的省份的管制强度都处于下降趋势,而90年代,许多中西部省份的管制强度不降反升。注意,管制强度从下降转为上升是从92年前后开始的。这是否说明,当中央再度准备加强干预的时候,"分税制"改革就在所难免了呢?

与此同时,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一个重要特征是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相对于各省收入水平的严重累退性,其中"收入返还"一项尤为明显。但是在地方的财政收入中,中央所能够控制的部分占总收入的比重也同样具有收入的累退性。即,尽管转移支付在地区之间是及其不平衡的,而且完全向发达地区倾斜,但是越是落后的地区就越依赖中央的转移支付。换言之,各省的管制政策强度与其财政对中央的依赖度正向相关。因此,我们不妨推测,财政收入上越是制肘于中央的省份,在具体行为举措上也就要越听命于中央。一个例子是甘肃,随着其管制强度的上升,其经济发展日益落后,而到1999年,其省级财政收入中已经有80%来自中央的拨付。从宏观数据上讲,90年代落后省份的财政收支始终处于赤字状态,储蓄-投资缺口没有缩减,即落后省份是资本输入地区,发达省份反之。那么,是什么资本流入了落后地区呢?从直觉上讲,这显然不是私人资本直接投资的结果。原因要么是地方政府的借债行为;要么是中央的资金投入。

中央-地方关系的制度化情况也能够佐证上述观点:虽然每次财政体制改革都通过契约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央-地方财政关系,但中央政府并不真正受这些契约和协议的约束,而是根据财政形势的需要对中央-地方间财政关系进行变更。因此,一旦中央政府决定改变税制和中央-地方财政安排,后者必须接受,最多只能在边际上进行讨价还价:即中央政府始终不愿意放弃对地方经济的干预权及其所需要的财政能力。

因此,如果中央不放弃既有管制措施,只是扩大对落后地区和农村转移支付,可能最终会进一步加大落后省份对中央的财政依赖度,结果是地方经济自主性下降,管制在基层被不断强化(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所一起到来的是更多的政策性负担),最终反而促使农民负担和收入差距恶化。有学者建议从根本上调整税收征收和转移支付的地区结构。比如在增值税分成比例上,向贫困地区倾斜。但按照我们的分析,这种做法依旧只是治标不治本,且在很大程度上会负向激励地方政府。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地方财政收入中中央所控制的比例越高,经济干预就越严重。1978-84年间,中央在总体财政收入中所占份额持续提高,但是政府干预的程度却在下降。因为,在80年代中央可以通过其它方式(信贷配给、价格控制、指令计划等)干预经济,从而未见得一定要加强控制财政收入。另外,在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中,中央可以直接投资到地方,或者先返还给地方,并以此来影响、控制地方政府的决策。中央究竟采取哪一种方式,取决于所准备贯彻的政策的特性(政策的实施本身是否便于直接控制)。随着中央直属企业影响的下降,地方财政上对中央的依赖程度和其实际经济干预程度才逐渐联系在一起。二财税体制改革的出路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到,政府管制是造成农民负担及其累退性的主要原因,而财税体制的诸多是伴生的。寻求税费体制改革的根本出路,将无疑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为此,需要我们关注一下许多发达国家为什么不存在中国的农民负担之类的问题。以美国为例,我们大致上可以归纳如下几点:

1.如何划清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所谓的"财政联邦主义"以通过政府间契约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为标志,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不完备合约问题。按照美国的宪法规定,除了宪法规定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以外,其它所有的权力均归州政府。即剩余权力(ResidualClaim)均归地方。这样就比较明确地划定了中央/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从而抑制了其干预地方经济的可能。

相比之下,在1994年财政"分税制"改革之前,虽然每次的财政体制改革都通过契约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但中央政府并不真正受到这些契约和协议的约束,而是根据财政形势的需要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进行变更。例如在1980年和1985年中央政府两次对财政体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力图增加所谓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但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90年代早期中央政府又开始酝酿对税制进行新的改革以实现"两个比重"的提高,并最终在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以94年的财政改革为例,在这一过程中,尽管地方政府可以在某些条款或具体的转移支付项目上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但由于中国中央集权的体制特征,在是否接受新税制以及在整个财政体制的安排方面,地方政府并没有多少谈判能力。因此,一旦中央政府决定要改变税制和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安排,地方政府必须接受,后者最多只能在边际上进行讨价还价。即,中央政府始终不愿意放弃对地方经济的干预权及其所需要的财政能力。

2.地方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用手投票)。

基层税费征管权必须下放,这是由中国复杂的国情所决定的。这一方面意味着,在中央和地方分税法制化的前提下,必须给予地方自行设立部分税收体制和税收内容的权利,实现税收征管权和收入权的统一。地方财税体系的建立和设计协调方面必须进行较大程度的改革。另一方面,每个地区究竟应当收多少税,怎样收,均应由当地居民通过民主的形式来决定,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在目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颁布的条件下,对"村提留"资金的改革,既不应该将其"并税",也不应该由中央政府决定其是否应该保留或取消,更不应该硬性规定其收取的比例。我们要充分相信,只要允许实行彻底的村民自治,广大村民有能力、至少会在村民自治过程中逐步积累管理村社区事务的能力,村社区的自治组织建设、村公共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由村民民主解决。

3.地区竞争和要素的自由流动(用脚投票)

财政联邦化并不足以阻止政府干预,因为地方政府同样可以走上中央政府的老路。而即使有了地方选举的民主体制,也未见得就一定能够产生有效的公共品供给。所以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地区竞争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

要使得中国的政府组织结构和财政体制改革真正满足这三个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上述所有改革的前提却是中央政府首先要放松管制。否则,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关系将无从谈起。对于地方的经济发展而言,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所一起到来的,将是更多的政策性负担,而最终阻碍经济增长。强力的中央政府干预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扭曲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机制,使得各地方经济的民主自治和自由竞争成为空谈。当然,放松管制本身必须与其它制度改革相配套,而其中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配合极为关键。例如,倘若要重新规范中央、省、县、乡四级政府之间的财税关系,则至少要做三方面的工作:(1)在全国人大的领导下,实现中央和地方分税法制化;(2)基层税费征管权必须下放,税费的内容和征收方式均应由当地居民通过民主的形式来决定,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3)实现税收征管权和收入权的统一。显然,地方财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结论

总之,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放松以至彻底解除各种不合理的管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财政体制改革只是放松政府管制的一个配套措施和附带结果。但"放松管制"也绝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上级政府多数的管制措施没有解除、甚至有所强化的情况下,由国家层层下达的一系列政策、任务或指标,对各级地方政府而言都是硬性政治任务,是必须完成的,地方政府必须面临减轻农民负担和完成上级政府管制的两难处境,或者说上级政府的管制实施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之间本身就存在不相容。在目前行政体制所提供的激励下,地方政府往往选择首先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管制,毕竟,减轻农民负担还必须配合以官僚机构的改革和人员的裁减,势必触及地方官员的利益,并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

财税体制篇(6)

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财税体制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我们要按照的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

第一,建立完整、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规范有效、预算监督公开透明及其三者的有机衔接、相互制衡,是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一是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年度预算审核重点由财政收支的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二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三是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四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五是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六是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制度。

第二,建设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现阶段,深化税制改革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节社会财富分配、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二是坚持税费联动、有增有减,保持宏观税负相对稳定。三是有利于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四是尽可能不开征新税种,适当简并现有税种与税率,税制设计尽可能简单透明,减少自由裁量权,降低征管成本。五是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推进依法治税。要重点推进以下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加快房地产税立法,适时推进相关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

第三,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立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在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共事项的受益范围、信息的复杂性和不对称性以及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一是完善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包括:适度加强中央事权,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明确区域性公共服务为地方事权,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二是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根据税种属性特点,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收入周期性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其余具有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

财税体制篇(7)

论文摘要:我国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对科研开发及人力资本的投入,实行税收政策倾斜,对新经济给予税收支持,以适应和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1 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实施税费改革,增加财政收入。在我国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中,规范性政府收入与非规范性政府收入同时并存。据统计,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与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比例约为3∶2.按照这一比例推算,我国1999年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约为17000亿元,这一巨大的数字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冲击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收费收入缺乏约束,导致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我国政府应及时清理整顿各部门、各级政府名目繁多的基金和预算外收费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坚决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纳入税收管理,归入现行税种或重新设计税种。

增加政府对科研开发的投入。目前,我国r&d费用严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增加财政投入力度。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需从两方面着手:增加预算内投入。在财政预算上,打破基数法,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使预算内科技投入增长速度超过gnp增长速度;合理利用预算外资金。把财政部门管理的小型技改贷款、文教卫行政周转金、工交商贸企业周转金、支农周转金等各项周转金,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技术改造资金需要。

建立政府补贴基金。美、英、法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均建立了政府补贴基金,其用途主要有两个:对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无偿补助,分担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风险;对风险投资企业亏损提供亏损补贴。在这里,政府补贴不是指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而是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补贴,以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应从财政支出中单独划出一项政府补贴基金,专门用于风险投资补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国家采购政策。利用国内市场,扶持国内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是美、英、法等国惯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政府公共采购规模是巨大的,其需求量足以刺激新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技术开发。为了保护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的名单和办法。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把国家采购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制度化、经常化的政策。同时,还需要规定对违反国家采购政策责任人的处罚条例。

2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制度创新

国外企业界认为,r&d经费占销售收入1%以下的企业难以生存,达到5%以上才有竞争力。鉴于我国企业投入r&d经费比例较小,并呈下降趋势,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关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加大r&d投入的力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财政支持。在计划经济时期,部分企业由于政策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国家财政应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同时,政府应开辟多种融资、投资渠道,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加大对进行技术创新的财政补贴。建立一套以企业投入为基础、技术创新基金为补充、银行贷款为保证的技术创新融资机制,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

税收扶持。可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将税收作为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通过制定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税负,提高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将企业引进和应用高新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投资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所得税抵免;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对企业为提升技术水平而产生的r&d费用,按照10%的比例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准予所得税税前抵扣;对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按一定的比例予以减税,并可按受益年限折旧,加快无形资产周转速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服务报酬,可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

税,提高企业、科研单位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允许企业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3 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财税制度创新

增加财政投入,大力开发人力资源。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我国政府必须将“科教兴国”战略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及时调整财政政策,加大人力资本财政投资力度,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制定财税政策,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于人力资本。鼓励单位或个人对教育捐赠,在所得税前作较大比例的扣除;对家庭支付的子女教育费用准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鼓励增加教育支出;对企业为提升员工技能水平的投入,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开征教育税,确保对教育的稳定支出。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个人和企业都是收益者,政府应该以税收形式征集,然后以财政支出形式投入。应适时将目前的教育费附加改为征收教育税,确保国家财政对教育的稳定投入。

制定激励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人才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当提高扣除额;对高科技人才在转让其成果或提供科技咨询、培训服务时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科技人才获得国家、部门或企业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对环境的破坏也逐渐加大,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知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应及时采取对策,建立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体系,以税收的刚性来维持知识经济的持续性发展:(1)改排污收费为征税。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根本达不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必须改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将排放、遗弃污染物或制造其他社会公害的企业和个人列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税率设计上,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及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度来确定差别税率。如果排放量不易确定,则按照企业的产量或者某种关键生产要素的消耗量来确定。在设计税率时要体现效率与公平,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对排污水平低于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可实施环保退税。在税收征管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提高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同时保证中央政府对全国环保治理的需要。(2)扩大现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税范围过窄,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现实极不相称。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林业保护管理费、林地补偿费等并入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3)在税收优惠上向环保型的企业倾斜,特别是要对生产环境保护产品的环保工业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5 制定网络贸易税收政策

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电子商务在全球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有企业或迟或早终究会主动融入或被动卷入其中,我国政府应该根据形势的发展,站在战略的高度,引导企业将目光投向电子商务。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对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通过一系列的网络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向电子商务方向发展,并适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保护和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以免将来处于被动调整的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1]刘华.《关于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的财税政策研究》(载《科技进步与对策》1999年第3期).

[2]王冰.《重视人力资本投资,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载《经济问题》1999年第5期).

[3]文英.《发展知识经济的税收政策思考》(载《财金贸易》1999年第4期).

[4]梅阳.《知识经济的挑战及税收政策的选择》(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