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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工作意见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0 14:57:06

财税工作意见

财税工作意见篇(1)

一、指导思想

以dxp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培植税源,促进工业企业规模和效益的快速提升;强化收入征管,提高一般预算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重抓财政管理,增强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主要目标

三、工作措施

1、狠抓招商引资,培植新兴税源。一要加强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在充分拓展集镇和??社区现有工业集中区基础上,重抓“两园一区”建设,力争年内实现集镇工业集中区道路土地指标争取到位、??民营经济园土地规划修编调整到位、中小企业创业园40000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到位。二要创新招商引资的方法。在实行全员招商、专业招商和以商招商的同时,突出做好工业集中区规划招商和鞋机特色产业招商。三要在项目招引上体现又好又大。明确镇三套班子成员重抓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确保每月有千万元项目开工竣工,每季度有5000万元以上项目(或亿元项目)开工。

3、坚持应收尽收,征足在手税源。一方面督促近年新上项目和扩能项目,确保完成年度协议税收指标。通过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履行税收约定和足额申报纳税,确保完成税收指标。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倾心倾力、千方百计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国税在坚持依法征管的同时,重点突出“四抓”,即一抓评估,采取以绩促评,达到以评促收;二抓所得税征管;三抓漏征漏管,加强核率征收;四抓税务稽查。地税围绕完成全年任务指标,应群策群力,合力征收。一是在确保每月正常申报评估的同时,动真碰硬正常抓好纳税稽查工作;二是由综合线牵头,继续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吸引纳税大户,同时帮助地税部门有效组织对门面房、工业厂房和征用土地的税收征管;三是由村建线牵头,配合地税做好村居民建房营业税(平房6元/m2,楼房8元/m2)的征收和组织对三产服务业的征管,同时加速土地开发经营,实行土地开发出让挂牌制度,加速集镇和??社区房产开发建设,力争达5万平方米,组织收入达400万元;财政要完成全年任务,必须着重抓好:一是足额征收当年新征建设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二是加强对集镇房地产开发契税的征收;三是由财政所牵头,土管、建管部门配合,全面清理全镇房地产隐形交易契税。

4、强化协税护税,广拓速效税源。一要竭力护好税。既对体量大的税收项目实行灵活招商,又积极吸纳外地公司到??注册纳税。既加强对集镇私营企业的核率征收,又要督促村居配合做好对零散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既要正常运作四方会计代记帐公司,拓宽会计记帐范围,又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本地办厂,异地开公司的现象。二要设法多协税。主动跑上跑外争取,确保引进财政拨款类项目资金和无偿资金600万元以上,同时继续把协税作为考核机关干部、财政在编工作人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一项重点工作,年中和年末组织考核到人。三要进一步发挥镇协护税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充实力量,征得国、地、财、工商、供电等部门有效配合,深排细查漏登漏管个体工商户,每月提供企业开票销售、税收和用电量等相关资料,多为领导决策和相关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工作提供有价值信息。

财税工作意见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应收尽收、一切从紧,有保有压”的财政收支方针,体现以制度管财、理财来考核促进各项财税工作,现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税收基金征收任务的通知》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级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2013年财税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2013年,我区财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县委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培植财源。2013年财税工作的要求是: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协税、护税狠抓创收,挖掘潜力狠抓清收,培植税源狠抓增收,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规范、从紧安排支出,保运转、促发展。

二、主要指标

二O一二年我镇财税收入的主要指标是:全口径税收总收入9278.46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4212.32万元,基金及规费收入按现行政策并结合部门预算由各执收部门完成征收标准的100%,做到应收尽收。

三、工作措施

(一)围绕财税增长,培值税源经济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项目落户,大力培植新兴税源经济。以招商引资为抓手,大力吸引外来资金的投入。加快融资步伐,尽可能地保障招商引资和项目投入的资金需求,为我区税源增收增添发展后劲打下坚实的基础。不断调整和完善经济发展特别是新区建设的相关激励措施,优化各种服务平台,强化为项目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2、巩固、壮大现有税源。对现有税源的存量进一步排查、核实。对紫菜、渔网、机械、磁材、电子、纺织、服装等板块经济和集中区内企业建立税收增长和激励机制,鼓励本土企业新上项目;对零散税收特别是建筑营业税、交通运输营业税以及个私经济按现行税收政策采取规范管理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征管措施,在政策范围内,本着尽可能增加地方财税收入的原则,优化税源、税费结构,为增加财政收入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集中精力组织税费收入

1、巩固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明确专人负责协税护税工作,建立以区管委会主任挂帅,分管主任为组长,纪工委、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经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税办公室,分别协助国税、地税和零散税费征收管理。同时对协税基础工作和协税人员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确保税费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2、建立征收激励机制。对协税护税工作严格考核的同时,加大对协税、护税和引税有功人员的奖励,调动部门组织基金和行政规费收入的积极性,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前提下,对超额完成收入基数的部门,按超额完成的数额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部门向上争取资金,对争取到市级以上资金可用于财政支出的个人或部门按到帐数剔除成本后给予引资人奖励,奖励标准由书记(主任)会讨论确定,对协税有功人员按财政净得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个人奖励。

3、强化护税意识。凡在区镇范围内所实施的管委会工程项目或村集体工程项目支出,税收一律入本区(镇)金库,否则不予资金兑付;凡是本区(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支出,鼓励税金入本区(镇)金库。

4、建立税费征管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地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检查分析征管情况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协调部门工作,解决征管和部门预算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三)积极搭建融资平台,扩大融资规模,弥补财政资金不足

1、加强融资平台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搭建更多的融资平台,当前要积极依托老坝港沿海开发有限公司、金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临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港发工贸有限公司等融资平台,进一步优化整合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融资平台资产注入机制,不断增强融资能力,为我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充足资金。

2、加强银政合作。财税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金融创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我区投融资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3、做好融资项目储备工作。建立完善融资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做好事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项目储备工作。要选择一批有优势、有潜力,符合融资政策并可迅速用于融资的优质项目,确保融入资金及时投到项目建设上。

(四)积极探索,推行支出制度化管理

1、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

(1)依法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以县财政包干体制核定数为基数,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结合区(镇)财力实际,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收支预算和部门收支预算。部门收入预算按照各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按照“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内外统一管理,综合平衡,不留硬缺口。区镇部门收支预算报区(镇)人代会审议通过。

(2)依法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经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给各单位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按照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积极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发生;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合理安排支出。各机关部门、各事业单位收支实行责任包干,超支自负,结余奖励或留用的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的所有项目支出必须先立项,先编制预算方案,经负责人批准后,再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财政年度预算经过区(镇)人代会通过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镇经济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在坚持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由调整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在预算收支总额范围内的项目调整,由各用款单位出具申请报管委会讨论确定。

2、严格实行“零户统管”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1)收支业务由区(镇)财政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解交县镇级财政收入专户,每月28日前必须将所有收入凭证交财政总预算会计记账。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账户,更不能私设"小金库"。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缴纳的款项,均通过县财政专户(或区镇财政资金户)上划,凡上级主管部门向本部门返还下拨的款项,均应由主管部门(县财政专户)通过转帐划拨到区镇财政专户

(2)加强现金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逐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支现金。所需零星支出,可根据本单位业务量的大小,由结报员向记帐中心借入适当的备用金3000-5000元,由记帐中心建立备用金使用登记簿,每月28日前结报并进行帐务核对。所有人员经费全部通过银行打卡结算,其他正常公用经费实行月报月结制度,有条件的当即安排付现,条件不具备的记入往来,年底视已入帐支出和资金到位情况另行安排。

3、加强支出制度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

(1)严肃支出范围和标准。区镇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所有支出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支出范围以县体制核定内容为准,支出标准以上级有关文件政策为依据。人员工资和津贴补助按上级批复执行。执行阳光工资以后,未经县批准,不得发放个人补贴、津贴和奖励。

(2)严格支出审批程序。财政预算内、外使用的资金,以及区镇安排的以企业实施的各项项目支出,应依据批准的年初预算和资金情况,按计划拨付使用。资金拨付时,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分管财政的负责人批准后拨付。

区镇部门、村(居)委员会及事业单位各项资金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区管委会所属各局办支出由管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

(3)严守资金安排顺序。按照“一吃饭,二运转,三必办”的原则,各局办安排支出时,先保证人员工资,再安排社会保障支出,最后安排其他支出。凡未按时发放工资、未按时办结社会保障的局办部门,一律不得结报费用。

4、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统一使用规范票据。

所有单位收取的各项政策性、服务性收入、押金或其他收入,必须到财税局(财政所)领用财政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以及其他专用收据,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解交县区(镇)级财政收入专户,做到票款同行。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局办收入规模大小限量供应统一票据。每月28日前各局办都必须将所领用的票据到财税局办理结报手续,每本票据使用结束后要及时缴销,前票不销,后票不领。各局办和单位必须明确票据专管员的责任,按照规定要求保管和使用票据,凡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将根据《票据法》、《行政违法乱纪处罚处分条例》及上级票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区镇集体资产包括区镇所属行政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所有用财政资金购置(划拨、赠予)取得的国有集体资产。所有资产均需由党政办和财政共同实行台账卡片管理,建立区镇机关财产物资登记薄,各局办必须建立保管使用台帐,定期盘点。党政办、财政和纪工委每年对各局办资产清查不少于一次,发生短少,由使用保管人按价赔偿。调出离职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将集体资产办理移交。否则,缓发退休金、缓签工资转移证。购建和维修实物资产,不论何种开支渠道,均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项目申报采购,否则公费不予报支。

6、严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区镇专项资金指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区镇财政安排以及村(居)自筹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具体为: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复垦资金、河道疏浚资金、路桥建设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拆迁资金、安置房建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等。

(2)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规定的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违规使用。

财税工作意见篇(3)

为了切实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重点镇和新型社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共志丹县委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财税政策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财政资金。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将跨级次、跨部门、跨行业的各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做到“收入一个笼子,计划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统筹安排,集中投放。结合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除救灾救济、退耕还林等对个人的政策性补助、普惠性项目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外,将产业发展、城乡基础建设、支农、扶贫、科技、教育、卫生等各类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优先保证重点镇、新型社区的基础设施和产业建设。

二、县财政列支专项扶持资金。在省、市重点镇安排资金(省级重点镇省上1000万元,市级重点镇市上1000万元、每个新型农村社区市上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为省市县重点镇各列支1000万元扶持资金,为每个新型社区各列支200万元扶持资金,连续三年不变,以保证重点镇和新型社区基本建设需要。

三、投放价调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要重点用于重点镇和新型社区产业建设,2011年安排1200万元价调基金用于重点镇和新型社区产业建设。

财税工作意见篇(4)

征集意见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养老金会计处理要求了小幅修订建议并征求公众意见。我国财政部积极参与,鼓励会计行业人士参与意见反馈。《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员工福利》(IAS 19)修订建议规定,实体需按规定使用更新后的信息来确定当前的服务成本和变化发生后的下一个会计期间的净利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第14号(IFRIC 14)――既定收益资产限制、最低供款要求及其相互影响》是针对IAS 19所做的解释,而针对IFRIC 14的修订建议则旨在解决其他各方的力量如何影响到实体收回计划盈余的权利。财政部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表中国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国的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联合国家档案局正式对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将在《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下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审计档案功能的充分发挥有了更大的空间。《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分为七个部分,其中除总体要求和附则之外,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移交与代管”“信息化管理”“保密、鉴定与销毁”以及“监督管理”等五大方面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范。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钢铁行业产品定义、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等内容;明确了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通常以生产工序为基础,以工序产出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规定了相关工序产品的具体内容;规范了钢铁产品成本的项目分类和主要费用要素项目和内容;适度引入作业成本法,规定了钢铁企业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和结转流程;附则中按照生产工序环节较为系统地介绍了钢铁行业生产工艺流程。

外贸会计退出职业资格舞台

最近,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外贸会计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被取消。外贸会计主要从事与进出口退税相关的会计工作,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设立的职业资格,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商务部。据了解,从此次取消的目录来看,与财务人相关的外贸领域涉及较多。此前,国务院决定分3批取消了149项职业资格,加上此次取消的62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达到211项,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34%。

保险公司推迟采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最近,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就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2015年5月提出的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认可建议提出反馈意见,反对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保险合同准则修订前保险公司不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这一建议。ESMA认为,鉴于保险合同准则完成时间的不确定性很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应推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此外,ESMA认为咨询组应当清楚地知道,2015年 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考虑并拒绝推迟保险业主体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这一建议。目前,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同意咨询组意见,认为应当允许具有重大保险业务的企业推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但不应当仅在欧洲范围内推迟采用。FEE建议咨询组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在全球范围内允许保险企业推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

负债会计处理免费教材

最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下属的教育倡议部门了其全面框架下的第三部分教材,内容主要集中在负债的会计处理问题上。据了解,这部分新教材主要涉及按IFRS要求对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新教材共分4个部分,针对的学生群体是刚接触财务报告的学生以及接近取得特许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学生。新教材介绍了如何进行负债会计处理、如何对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如何进行“远期”合约会计处理以及如何进行金融资产和负债会计处理。新教材还随附案例研究。

日本推出本国修改版

国际会计准则

最近,日本推出了一套新的会计准则,称之为“经日本修改的国际准则”。该套准则的引入使可供日本上市公司采用的不同会计框架达到以下4个。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以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作上市之用的非上市公司都允许使用IFRS。这意味着IFRS成为日本金融厅长官的指定准则。二是由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的“日本公认会计原则”(Japanese GAAP)。以往,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采用Japanese GAAP。三是经日本修改的国际准则(JMIS)。这套准则包含IFRS并经ASBJ修改。四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采用该准则需获得日本金融厅长官的批准。

9月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通知》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税征管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公告》明确了纳税地点,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公告》还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范围扩大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将财税2014年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

免征营业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通知》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对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公告》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无偿赠与免税手续简化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公告》明确,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财税工作意见篇(5)

1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主要国家财税体制和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要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财政管理绩效。

1月10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2010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做好增值税法、车船税法、耕地占用税法法律的立法工作,改革完善税收制度,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等。

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09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0年税收工作的要求: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调整。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小排量汽车购置税按7.5%征收。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加大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继续做好增值税转型工作,推进资源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落实和完善出口退税等政策措施。

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纲要中提出:实施促进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税金融政策。适当调整财政、税收政策,提高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的提取比例。通过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投资人才资源开发。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制定完善税收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

5月2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10月18日,中国其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中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12月10日~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财政政策在稳定增长、改善结构、调节分配、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作用;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积极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资源环境等领域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推进在at~生产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

20lO年12月21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十一五”时期的税收工作,研究“十二五”时期的税收发展思路,部署2011年的税收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对做好税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他指出,过去5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促进发展、推动改革、规范管理、加强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希望税务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征税、和谐征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落实结椅眭减税政策,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更好地发挥税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1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在全国财政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加强财税对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产业升级的支持。要深化财税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要充分发挥财税杠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功能。要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动摇,综合采取财税、金融、土地、市场监管等联动措施。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论述了有关税收工作。他在论述“十二五”财政发展时提出:深化财税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按照强化税收、规范非税收入的原则,继续推进税费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等。他在论述2011年税收工作时提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发挥财税政策稳定物价的作用。认真落实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做好增值税法、车船税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继续续开展重大财税政策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二、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交通与基础建设

1月1日~12月31日,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12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1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为了有效地缩减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开采量,合理引导市场需求,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耐火粘土和萤石的资源税税率。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落实、完善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和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

4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4个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作出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以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折旧或者摊销期满的资产作出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另行计人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另行制定。

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上述国际运输劳务指在中国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国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国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5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适时推进资源税改革。

5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即日起执行。

7月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

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4个部门发出《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自当年6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自2011年起,对加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即对相应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确需进口的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应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以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过渡期结束以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往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生产企业为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照规定退还。

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水土保持法》。该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12月31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宣布: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出口贸易与利用外资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始实施2010年关税调整方案。根据上述方案,中国降低了鲜草莓等6个税且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2010年的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与2009年相同,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至此,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低关税税率承诺已经全部履行。此外,中国2010年关税税目总数从2009年的7868个增加到7923个,对600多种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普通税率和出口税则税率不变。

3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4月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忙和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

5月25日,中国政府与芬兰政府在北京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自2011年起执行。

6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对埃塞俄比亚等32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6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共406种货物的出口退税。

7月25日。中国政府与赞比亚政府在卢萨卡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0月18日,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发出《关于统一内外资

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10月23日,中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在瓦莱塔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0月31日,中国政府与叙利亚政府在大马士革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2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据此,20Ii年中国的关税税目总数将由2010年的7923个增,7977个,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不变,对600多种资源性、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暂定税率;出口关税税率不变,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对部分化肥等产品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四、高新技术产业

1月21日,国务院印发《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提出:对三网融合涉及的产品开发、网络建设、业务应用和在农村地区的推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金融、财政、税收等支持。

3月17日,根据2009'~3月5日国务院印发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门《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上述意见提出:利用宽带、3G开展研发、技术改造和增值服务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7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发出《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11月5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5个部门发出《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房地产

自1月1日起,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或者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除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1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4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6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即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通知中规定:(1)公租房建设用地和公租房建成以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5)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6)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1)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和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3)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经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以按照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是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5)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和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个^所得税和契税。

9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以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导税。

六、就业、社会保障、民政

3月4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3日发出的《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2009年底到期以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底。

3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对“菜篮子”产品初加工和流通企业简化增值税抵扣手续,对“菜篮子”产品出口继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等16个单位报送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和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4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发出《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完善整合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月24日,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鉴于玉树地震受灾地区的特殊困难,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安排为主,同时采取更加优惠的税收、金融、土地、环保、就业、扶贫等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加大对恢复重建支持力度。

5月27日,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

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出《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0月18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i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

10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1)符合规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商贸企业、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以内按照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以上下浮动20%。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至2013年。

10Y1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仪通过《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七、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体育

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

1月29日,为了贯彻中共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和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国家文物局、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部门发出《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改制以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以后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4月11日,经中央领导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关于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及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和下一步意见》。意见中提出:认真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加快完善财政、金融、税收和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努力做到结构好、布局好、效益好、可持续,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卸要(2010―2020年)》。纲要中提出:按照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宴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7月24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5个部门发出《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5日起,承担徊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包

括软件工具和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等5个部门报送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意见中提出:(1)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2)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也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3)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区域发展

1月18日~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五次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屋务院总理在会议上提出:在继续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税收政策。

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支持在甘肃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6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率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件中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以原油、天然气的销售额(确定销售额的方法同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

6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耳所得,可以依法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推进资源税改革,煤炭、原油和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其他资源产品适当提高资源税税额标准,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关税。

8月31日,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规定免征关税。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

9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6月25日起。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2月21日,根据国务院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决定。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布《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1)离境退税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4个环节。上述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照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凭证;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以前退税物品没有启用或者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在指定的退税机构办理退税。

(2)境外旅客指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离境口岸暂为试点地区正式对外开放的空港口岸;退税定点商店指相关部门认定、按照规定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的商店;退税物品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包括纺织原料及其制成品,皮革、皮毛及其制成品,鞋靴,表、钟及其配件、附件,首饰,化妆品,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厕卫用具,家具,空调及其配件、附件,电冰箱及其配件、附件,洗衣设备及其配件、附件,电视机及其配件:附件,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影音家电及其配件、附件,计算机及其设备,文具用品,乐器,体育用品,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配件、附件,其他物品,共21类。

(3)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指同一境外旅客同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

(4)退税机构指相关部门认定的、按照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的机构。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现金或者银行转账两种方式,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或者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九、其他重要税收政策与制度调整

5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自2009年~2013年,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贷款,下同)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2)自2009年至20i3年,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90%计人收入总额。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至2009年的农村信用社自2010年起执行上述规定。(3)自2009年至2011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旗)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4)自2009年至2013年,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以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90%W2计收入。

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单位发出《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落实黄金市场相关税收政策。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的税收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

7月26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去也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9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2011年

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改革

现行军品税收政策,按照公平、高效的原则,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

12月2日,根据2009年4月14El国务院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当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该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然按照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税收法制与税收管理

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积极配台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分别自当年7月1日、4月1日和3月20日起施行。

2月11日,国务院公布修订以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分别自当年1月1日和2月20日起施行。

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建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意见》。

7月4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决定取消2个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9月14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11月1日,根据《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1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

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

财税工作意见篇(6)

今年以来,我们财税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第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以及全省财政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扎实推进“两创”总战略和市委“抓发展、求和谐、走前列”总体要求,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强化收入征管,努力优化支出结构,深化财税管理改革,全市财税收较快增长,事关民生等重点支出保障有力,财税运行继续保持了良好态势,促进了全市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20*年,全市财政总收入完成54.62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3.9%,同比增长18.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5.07亿元,完成年度预算100.0%,同比增长15.9%。全市地方财政支出26.78亿元,完成年度预算94.6%,同比增长13.3%。全市地税部门共组织各项收入28.91亿元,同比增长18.89%,其中:税收收入19.42亿元,同比增长17.66%,完成省局下达年度计划的103.44%;规费收入9.49亿元,同比增长21.46%。

(一)帮扶举措多管齐下,保稳促调积极有为。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影响的不断加深,我们创新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财税政策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支持经济保稳促调和工业转型升级。一是主动服务大局。积极贯彻新一轮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全年向省和*市财政共争取补助资金2.53亿元;及时向领导汇报我市财力状况“家底”和收入形势严峻问题,贯彻省政府增收节支工作意见,努力当好参谋;积极参与市政府“保稳促调”、经济转型升级、“退二进三”、稳定房地产市场及改善民生等政策的制定,及时提供引导资金保障。二是扶持企业发展。落实拨付企业奖励补助和贴息资金4048万元,争取省和*市补助资金2306万元,支持企业上市、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开放型经济等。在7月份开始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年终又实行社保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取消、暂停和降低7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落实好地方税费减免工作,减免各类涉企税费7000余万元,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8242万元。设立奖励资金鼓励市级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完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旅游业专项资金1057万元。三是扶持农业发展。全市用于“三农”支出的财政性资金达16.5亿元,增长24.1%;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强塘固房”工程、农业科技创新、高效生态农业和现代产业体系等建设,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达2268万元。四是支持科技创新。全市财政科技支出5344万元,新设2000万元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孵化创新园建设、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学研技术攻关;认真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落实省局贯彻省委“两创”决定的实施意见,为企业落实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2714万元。五是加大政府投资。筹措落实10.28亿元财政性建设资金,支持标准海塘、围垦、城市防洪、水库除险加固、104国道改建、甬台温铁路、城市道路、楠溪江引水工程、污水处理等33个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在年底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中争取1728万元国债建设资金,支持福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等;按照地方财政收入1%的要求筹措青川县三锅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2163万元。

(二)管治结合力保增收,组织收入应对有方。面对收入“高开低走”形势,克服种种阻力和困难,齐心协力抓收入,加强收入分析预测和调控,全年收入预测误差率仅为0.1%,确保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和持续平稳增长。一是强化征收管理。以深化应用《税友2006》为主线,加快推进地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推广应用快捷查询管理软件,认真抓好征管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强化地税“后台”信息技术支撑,加快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步伐,企业股权变更、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得到了工商、交警、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积极配合。推广电脑版发票应用工作,加大对发票管理的巡查;抓好日常税源案头分析,完善日常税源管理报告制度;开展2007年度税费结算,规范欠税管理。坚持“抓大、评中、定小”的管理思路,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达385户,占地税收入的60.76%;开展广告业、餐饮业纳税评估,进一步落实个体税收“参数定税”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衔接工作,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扩面,扎实推进年收入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工作;全面贯彻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两个新条例。二是坚持依法治税。积极稳妥的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加强规范性文件会签会审和备案。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部署开展房地产业、建筑业、烟草业、宾馆业等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汇总纳税企业专项检查,突出大要案查处重点,妥善处理好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加大打击制售假发票行为。全年共检查纳税户数237户,查处滞补罚共计1275万元。三是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全年组织社保“五费”5.86亿元。4月份开始全面实施养老、工伤保险“两费合征”征缴管理办法,“两费”登记率和覆盖面大幅提升;积极协调促成市政府出台社保费“五费合征”的实施意见和试行办法;全面接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对个人缴费户实行“一户通”自动扣缴,清理和核销社保费历史陈欠399万元。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建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加大欠缴非税收入催缴入库力度,及时停征个体工商“两费”和退付预收款,积极开发土地出让金软件,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四是优化纳税服务。认真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及时制定了实施意见。深入开展支持“创业创新”等税费优惠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专题调研。围绕第17个税收宣传月“税收·发展·民生”主题,分四片区召开税企座谈会,听取意见、开门纳谏,组织“行业风采展示暨税收知识电视大奖赛”。开展大规模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和宣传,培训人数2000余人;以“网送税法”为载体,开辟“财税百晓”栏目,拓展税法宣传新平台;继续实行“五免”服务,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和办税成本;清理撤销了全部税款过渡户,在办税服务厅大力推广POS机刷卡缴税(费),提高办税效率。

(三)统筹兼顾优化支出,民生保障切实有效。认真贯彻市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20*年全市财政支持民生支出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77.1%,财政支出增量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改善民生。一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全面实施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市财政落实教科书免费和提高教师福利待遇水平资金1.27亿元,筹措落实1.69亿元资金支持中小学校基建、校舍维修和食宿改造,安排185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二是支持医疗卫生和计生事业发展。新增3296万元资金,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健康体检、大病医疗救助的财政补助标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达到100元;支持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提升试点,制定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按人均19元标准足额安排计生事业费2368万元,加大特殊独生子女家庭生活保障投入,支持乡镇计生服务站建设。三是支持生态市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20*年市财政投入各类环保资金2985万元,建立生态功能禁入区生态补偿机制,支持“811”新三年环境保护行动、乡村清洁行动和区域性环境污染整治;运用“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支持44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四是支持“平安*”建设。市财政追加投入2067万元资金,支持公安“三基工程”、“民安工程”和消防抢险设备购置;加强农村社区公共安全,支持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奥运维稳和应急工作。五是支持文化大市建设。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支持2131数字电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普查工作和文化精品工程建设,实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支持体育运动项目发展,推动全民小康体育村建设。六是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3亿元,增长29.3%,确保被征地农民、企业干部、离退休职工、低保家庭、老党员节日慰问金等的按时足额发放;支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争取中央财政油价补贴资金2995万元并及时拨付。七是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筹措4800万元扶贫资金,深化“五动富民计划”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务实创新深化改革,财税监管规范有效。一是深化公共财政改革。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要求,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力度,开展经建口深化改革试点,全面编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完成16个项目绩效自评和6个重点项目评价,积极探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扩大政府采购定点协议采购范围,规范常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文件的备案管理,全年政府采购规模达1.39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4.7%。继续抓好农村综合改革,制定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方案,落实2700万元资金完成义务教育债务年度化解任务。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乡镇财政运转水平,鼓励乡镇积极化解乡村债务。完善和推广“金财工程”一体化软件,开通网上预算平台,完善非税收入征管软件。二是规范财政监督管理。深入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的调研分析。加强对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全程资金监管,全年概算、预算、结算送审金额10.97亿元,核减资金1.25亿元,核减率11.4%。强化产权管理,夯实资产管理基础,开展全市国有房屋租赁和权属登记情况调查,做好已改制和准备改制国有闲置房产的盘活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修订完善培训费、差旅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一般性财政支出过快增长。深入开展财政周转金清收扫尾工作,共组织催收326万元,出台周转金呆账核销实施意见。认真做好公务员津补贴规范工作。积极配合省审计组对我市的财政决算审计和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组织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单位专项检查、信息化建设资金、社会抚养费收支、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部分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专项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继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维护财税经济秩序。全面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做到主动公开全面细化规范。做好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做好东山南村2件行政应诉工作,经*和省两级法院审定以我局胜诉告终。

(五)堵疏结合提升素质,队伍建设扎实有效。扎实推进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集中学习、局领导上党课、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召开座谈会、提议案面商会、企业服务年活动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财税部门的意见、建议,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培育财税文化,征集财税格言,提炼财税文化核心价值理念,出台财税文化建设三年规划,加强系统思想、组织、业务、作风和制度建设,增强队伍软实力。加强“六型”机关建设,开通网上学习园地,开展分层次的干部岗位技能培训和中层干部能力提升培训,组织干部参加研究生班学习和省级人才库考试培训,加强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认真贯彻全省财税系统反腐倡廉建设会议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推进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制定全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12年工作要点,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深化机关行政事务管理“阳光政务”工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细致做好老干部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奥运维稳工作,确保机关平安。参加全市反腐倡廉辩论赛和公务礼仪风采大赛均获好成绩,开展迎奥运趣味运动会、新春卡拉OK大奖赛等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组建八个活动兴趣小组,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培养健康、文明、阳光的生活情趣。继续开展文明单位、“四好科室”、青年文明号、文明服务示范点等活动的创建,加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广大财税干部职工奉献爱心为汶川大地震捐款233300元,有力地支援灾后重建工作。

二、当前财税工作存在的问题

1.持续增收困难大。20*年我市财税收入因较多的一次性收入累计增幅较快,全年收入形势较为乐观,但是月份之间很不平衡,收入结构进一步下滑,后几个月收入调控任务重。受宏观调控的影响,经济增速回落,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滞后效应,次贷危机的影响、宏观调控的累积效应、企业经营效益的下降、企业景气度的下降、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等,给财政地税收入带来了不小的压力,要保持明年的收入的持续增收形势不容乐观

财税工作意见篇(7)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1.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3.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