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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6-10 18:37:23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篇(1)

众所周知,我国工业基础差,经济不发达,建国初期国有经济只有少量的解放区军工企业和接管部分官僚垄断资本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资产量少。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我国国有资产总额只有12986亿元。经过建国后40多年来的经济建设,我国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得到高速的发展,国有资产越来越雄厚,到1995年底,我国国有资产已经达到5.7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4.5万亿元,非经营性资产1.2万亿元,统计表明,1949年以来,国有资产平均每年递增12.4%,其中1980年以来平均每年递增14.5%,1990年至1995年平均每年递增17.9%。

国有经济所创造的财富维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壮大了国防力量,保证了国家的安全,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可以说没有国有经济的物质基础,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但是国有经济的发展也同其他所有制经济一样,不是、也不可能是直线上升的,有时也带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种阶段性既受国有经济政策、政治环境制约,也与国际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然也有自然环境的影响。可以说,建国以后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在当时我国工业化程度低,生产力水平不高,供应不足的情况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但解决了占全世界1/5人口的吃饭和就业问题,而且为我国改革开放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是随着科学的进步,技术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继续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继续实行原有的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出现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亏损面逐年增大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1992年~1995年分别为22.7%、29.8%、32.7%、33.5%,1996年上半年则达到43.3%,并且1996年一季度出现了全国性的整体亏损,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也逐年增大,据1994年全国开展清产核资的12.4万户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统计,全部资产损失达2231.1亿元,全部资金挂帐22069亿元,损失与挂帐合计达4438亿元,占这些企业全部资产的10.7%。

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看法,有的归结为管理体制落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有的归结为企业目前存在三座大山:负债过高,冗员过多,社会包袱过重;有的认为主要是企业管理混乱,管理水平低。上面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我个人认为,其中最重要和最直接的原因是管理制度不顺,企业管理落后。虽然近10多年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放权让利,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际两权分离,进而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什么药方都用过了,但成效并不十分突出,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以往这些改革,停留在企业层面的多,政府层面的少,浅表性的多,深层次的少。因此,必须抓住问题的本质,改革才能见成效。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起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如上所述,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成效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仍困扰和阻碍着企业的发展。

传统的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被政府部门分割,造成了产权管理的多元化,政府各部门都可以所有者的身份向企业发号施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企业要对多个政府部门负责,但却没有哪个部门真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任。由于所有者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企业缺乏应有的监督的约束,尤其是那些直接归各级政府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其产权归政府所有,但政府是由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由于政府没有授权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结果是政府哪个部门都可以管企业,但谁都管不了,谁都不负责任。政府对企业的情况完全靠听汇报,对企业的内在情况不清楚,结果不出问题则可,一出问题就大得不得了,就要关闭乃至破产。

那么国有企业如何进行改革?这方面中央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目前,理论界、学术界对于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到中间或中介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再到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框架,在认识上是统一的。近年来,各地也根据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探索,目前全国已有上海、河北、内蒙古、吉林、安徽、浙江、青海、陕西、重庆、湖北、广西等11个省、市、自治区及深圳经济特区先后建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尽管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新的管理体系基本上是按照三个层次的框架建立的。其大致情况是: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一级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在中间层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在下层是由企业群组成。这三个层次,在上层通过国资委直接管理资产经营公司,而不是靠各部门分工把关,这样既能实现将政府各部门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又直接加强了对资产经营的监督和领导,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在中间层建立了国有出资人制度,为资本运营构建合格的载体,使企业对投资主体负责,投资主体对出资人负责,出资人向政府负责,实现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在下层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及合资企业群组成,这些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拥有法人财产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从而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理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

实践证明,这三个层次管理体制的推行和不断完善,对于从深层次上改变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多头管理的局面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具体可以从深圳和上海改革的成效得以说明。

深圳是全国最早建立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的城市。早在1987年7月该市就成立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及运营,成立初期也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1992年9月深圳市又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年后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资办)———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群”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新体制。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后,该市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其顺利运行。包括按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按行业类别和效益实行企业利润分类上缴办法;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向国有控股企业和全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监管国有资产运营,率先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约束和政府对企业监管等。到目前为止,已正式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几十个法规和规章,尤其是1995年该市《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体系日趋完善,为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打下了基础,取得显著的效果。截止1998年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为3477亿元,自1980年以来每年递增53%,1998年实现利润51亿元,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上海市1993年按照三个层次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后,到1995年底,先后将33家主管局撤销转制为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并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结合起来,把撤局、组建公司、改制和授权经营同步进行,将管资产、管人相一致原则与党管干部原则相统一,并享有对控股公司的监管权、考核权、奖惩权与收益权。

上海市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实践,实现了较大范围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调整和城市面貌的改观。一方面,以控股公司的产品为龙头,以产权为纽带,组建了一大批企业集团,实际专业化协作,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另一方面,通过退城进郊、土地置换和盘活资产存量等措施,进行企业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实现了优势企业的低成本扩张,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再是通过企业间相互持股和环形持股,一大批企业由工厂制改变成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增强了凝聚力和约束力,培育和发展了行业优势。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市区工厂进行调整和土地置换,新办第三产业1200多个,合资企业240个,改组有限责任公司14个,股份有限公司4个,关停并转企业196家,撤销138家,原所属国有企业由320家减少到180家,妥善分流下岗的17万人,控股公司由原55万人减少到38万人,继招收18名空中乘务员的空嫂旋风”之后,又相继推出了成千上万的呼嫂寻呼台”、“巴嫂(巴士)”、地嫂(地铁)”等服务行业,为上海减员增效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三、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坚持改革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当前在认识上有个误区,似乎体制改革了,就一通百通,一顺百顺,企业效益自然会提高,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光讲改革,不讲管理,改革是无法成功的,改革的目标也无法实现。事实上,当前国有企业管理弱化,管理混乱,损失严重,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据国家有关部门抽样调查显示,80%以上的亏损企业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就我省而言,在前几年清产核资中暴露的损失中,决策失误千万的损失比重较大,当中尤以对外投资最为突出。现在有的企业对外投资未经充分论证,盲目性较大,结果投资之时就是亏损之日。还有的盲目设点拉线,投资链条长,结果连自己有多少个子孙都搞不清楚。此外盲目借出款项,盲目对外担保,出现严重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由于外商资金不到位,有的是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后,以合资、合作企业的名义借款(或担保)作为外商投入资金,结果一旦造成损失债务全由中方背起来,这种例子也是不少见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水平问题,也有管理问题,但是最重要的是应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厂长(经理)感到有压力。现在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并没有与经营者的利益直接挂起钩来,经营好了没有得到实惠,经营差了也不负责任,出了问题只要自己没把钱装腰包仍然万事大吉,这个单位搞不好调到另外一个单位去照样可以当官,这样的一种机制打击了先进,保护了落后,也出现了一些投机钻营和短期行为。我认为,加强管理应该坚持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方针,内部管理主要是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内部人控制制度目前很难奏效,因为现在是厂长经理说了算,你要么坚持原则看饭碗,要么保饭碗说假话。因此,加强政府对企业管理尤其重要,但加强管理并不是捆住企业手脚,不能采取计划经济那一套行政办法,而应该用政策进行规范,用制度约束和监督考核的办法。

最近几年深圳市对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的管理方面有许多独特的做法。首先,该市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件》,加强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其次是采取下派财务总监的办法,财务总监不但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议,了解企业运作的全过程,而且审核财务报表、监督资金运作情况,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深圳市加强企业管理、监督,企业效益不断提高,即使遭受金融风波和自然灾害的冲击比较严重,1998年度仍然实现利润比1997年度上升。事实说明,只要坚持改革与管理相结合,企业不但可以走出困境,而且能够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国有企业改革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情况非常复杂,当前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以下几种倾向。

一是不能盲目追求速度。当前有的地方为了赶速度,不顾客观实际,搞指令性计划,要求在一段时间内全部完成改制计划。应该说,改制有个计划是对的,但计划应该实事求是,要因地制宜,不能强求一致,要成熟一个转一个。否则即使转了,也是换汤不换药。

二是改制应讲究实效。现在有的企业改制图形式,赶时髦,为组建企业集团搞拉郎配;改变主管厅(局)为公司,把牌子一换,结果机构没变,管理方法没变,职能也没改变;组建经营公司不但未能减少行政干预,而且增加了新的婆婆。这些不讲究实际的改革,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劳民伤财。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篇(2)

本文将探讨党的十六大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的实质性突破,并着重对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过程中,将会遇到的难点,作初步分析。前者使我们明确改革方向,坚定改革信心,以便沿着党的十六大指引的方向,努力构建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体制;后者则使我们明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要真正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将遇到一系列体制。这些障碍不除,改革难于奏效,甚至有可能误入歧途。不少经济学家曾经说过,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国有企业改革,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20多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历程,似乎使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集中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便不可能有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这正应验了那句至理名言,叫做经济管理体制,决定经济运行体制;经济运行机制,决定企业活力。用不少企业家的话来说,叫做“下动上不动,越改越被动”。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质性突破

(一)对“所有者缺位”的匡正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实现“所有者到位”这一最基本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这是国有资产发生经营性亏损,无人负责,国有资产流失,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根本原因。

社会主义国有资产所有者,看起来是十分明确的,即全民所有。但是,由于13亿所有者中的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只拥有1/13亿的资产所有权,因而都不能以“个体”身份“所有”国有资产。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问题在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国家,应当怎样认定?或者说,谁是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只要这样提问,就会发现,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十分不明确。至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组织人事等部门,都可以代表国家,都拥有部分实实在在的出资人权益。就是说,现行国有资产所有权被分割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这不仅是形成条块分割的深层次原因,而且也是国有资产产权责任主体缺位的体制性原因。当国有资产发生经营性亏损,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状况时,由于管资产的不管事,可以对此后果不负责任;由于管事的不管人,同样不应负责任;管人的,不管资产,就更有理由不对资产流失负责。

由此可见,所谓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不明确,实质是国有资产处于无人负责状态,国有资产责任主体不明确,国有资产缺少强有力的有效监督主体;所谓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缺少充分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出资人”。党的十六大针对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根本缺陷,明确提出,即将建立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这一个“统一”和一个“结合”,匡正了原有体制中的两个“分离”;“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对应于他所监管的那部分国有资产,是唯一的出资人,并且享有对国有资产主要经营者的任免奖惩权力。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终将“到位”。

还应当指出,党的十六大关于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决定,并没有否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但却对只有中央政府才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这一格局进行了重大改革,确认省市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实现了“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辩证统一。

(二)为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创造了体制前提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紧密地联结在一起,有着深刻的涵义。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并使之收到实效的体制前提。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实质,是国有资产(资本)的优化配置。这种优化配置,不仅仅是一个对国有资产存在空间重新布局的过程,也不仅仅是一个对国有资产投入方向重新定位的过程,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上下左右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我们越是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靠市场导向来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就越应当明确,关键在于要过经济利益调整这个“大关”,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企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中。所谓“条块分割”,就其实质来说,就是把部门的局部利益、地区的局部利益,放在国家(全民)利益之上,从而使国有经济的应有优越性难以发挥,国有资本的总体运营效益低下,也使对国有资产运行监督软化。明明是国家即全民的资产,只要布局在某一行政主管部门,就成了该部门的行政附属物,成为这个行政部门的所有财产,甚至成为其“寻租”的筹码。这是国有资产难以按市场经济规律自由合理流动的深层次原因,是国有资产专业化协作难于展开,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的体制。

党的十六大,扬弃了过去那种对国有资产实行行政性分割管理的体制,把国有资产置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统一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手中,这就切断了国有资产布局同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直接经济利害关系,为国有资产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为产业结构优化,创造了现实可能性。

二、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难点

(一)关于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动

任何一项经济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必然伴随着特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一般说来,改革引起的原有经济利益关系变动越大,这项改革引起的震动就会越大,这种改革遇到的阻力也会越大,这也是改革发展的一般规律性。

可以预料,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会违背上述这一改革发展的一般规律性。由于这项改革极其深刻地涉及到管资产的、管人的,以及管事的等各个方面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可能不受到一定的阻力。具体地说,党的十六大关于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决定彻底打破了原有条块分割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格局,过去那种凭借行政审批权力,只收取“管理费用”,而可以不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现象,再也不能存在下去了;过去那种掌握有人事任免奖惩权力,而对国有资产经营亏损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现象,再也不能存在下去了……总之,利用所有者缺位,出资人不清,责任难于界定而捞取“免费午餐”,甚至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将很难产生,至少有了有效的防范制度。而这一切,必将引发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阻碍,这种阻碍作为一种“摩擦阻力”,将不断延缓改革进程,甚至使改革停滞。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现行体制范围内经济利益关系调整的成功,同时,也呼唤着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关于可能出现的新的政企不分

正在构建中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序列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是“国家所有”,即“中央政府所有”,而地方政府只有“分级管理”的权了。新体制在坚持国家所有前提下,确立了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就是说,地方政府不仅拥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且同时拥有法定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相对所有权,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人”身份拥有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的权利。这种所有权对管理权在两个层次上的统一,无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的实质性突破。但是,同时应当指出,所有权与管理权的“重合”,特别是在地方政府这一级的“重合”,应当有必要的制度安排和配套改革予以保证和规范,否则,很有可能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在新形势下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从经济管理原理上说,所有权与经营权是辩证统一的。其中,有决定性作用、起最终支配作用的是所有权。所有权从根本上制约着经营权,经营权是所有权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体现。所谓“经营方式”,是所有者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选择的最佳实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在放权让利阶段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而在股份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推动下,有了实质性进展关键在于触动了产权制度,确认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实现了企业管理权与其法人财产权的辩证统一。由此可见,确认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相对所有权,确认地方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将极大地扩张其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力。这就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如果地方政府这种权力扩张,实现在政企分开、政资不分的旧格局中,实现在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的条件下,那就有可能强化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提出这个问题,不是说正在进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然会强化政企不分。而是说,即使政府作为出资人,也要把政府的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政府作为“出资人”,应当成为股东,并通过建立中介经营公司,搞好股权管理和资本运营,而不能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更不能用行政命令方法,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关于用人观念的转变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一直被当作党的干部来选拔和培养,我们姑且称之为“伯乐选马”机制。这种机制注重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忽视业务能力。我们知道,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和对企业家的要求存在重大差别,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能恰恰相反。如:要求企业家要敢于冒风险、善于冒风险,而对于政府官员则希望他稳健、四平八稳。资本采取市场化方式配置,企业家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本——人力资本也应按市场化方式配置,即采取“赛场竞马”机制。目前,由企业工委管理独立国有企业老总的“乌纱帽”的现状必须改变,管人、管事和管资产必须相结合。根据十六大精神,我们认为,未来我国的政治体制将这样发展,政府官员从公务员中通过组织部门考察、通过人大选举产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将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产生,即根据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聘任,经营者的来源将是人才市场中的职业经理。

三、新体制下运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论述大多是指南针性质的,有不少问题还有待深入探讨。

(一)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的分离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的时候,我们一定要重新审视国有企业的双重目标问题。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的大融合是必然趋势。资本是追逐利润的,国有资本莫能例外。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既然国有资本要介入竞争性经济活动,就必须讲究财务规律,不能同时追逐社会公平和效率双重目标。我们进一步认为,国有企业的提法应该完成历史使命了。建议使用“国资企业”(包括国家独资、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企业三种)提法。国资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都是市场主体,唯一的不同是这类企业国家各级政府有一定的资本投入。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在宏观上必须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为国有财产),前者追逐经济效益注重效率,后者追逐社会效益注重公平。混淆这两类不同性质资产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比如公检法军办企业、国有企业从事非盈利性的社会活动、国有股减持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等等。企业目标的唯一性会真正解放国资企业的生产力和生命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的效率。

(二)建立国有资本中介经营公司,搞好股权管理

地方政府可以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者职责,并不等于政府可以直接办企业,直接插手企业的事务,否则又将回到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我们认为,十六大报告所明确的仅仅是地方政府可以成为直接的股东,而不是让地方政府直接办企业或直接管理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政府公务员不能成为公司的董事。因此,在政府和国资企业之间必须有一个中介组织,完成政府对国资企业股权管理的需要。我们把这一组织称为国有资本中介经营公司,可以按行业来组建。中介公司必须办成市场化、专家化、企业化的组织,通过“用手投票”、“用脚投票”等方式进行虚拟资本的管理。组建国有资本中介经营公司,不仅较好地理顺产权关系,对所控制的企业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维护国有资本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由于其专家云集,控制的企业众多,可利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对下属的国资企业存量资产进行重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也可通过兼并等方式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明确了中介公司成为国资企业的投资主体身份,确立其权力、责任和义务,对于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对于产业结构的优化都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今后国有股产权的流动。

(三)建立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根据郭复初教授(2001)的研究,我国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行政色彩太浓;重行政级别,轻业务技能,专业色彩太浓;重对经营者的监督,轻中间层次管理者的监督,片面色彩太浓;重上面监督,轻企业职工监督,群众色彩太淡。结合十六大精神,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应该与营运体系同时构建。营运体系由政府来抓,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则应由人大的常务委员会(建议成立专家型的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通过设立举报信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方式进行监督)来抓,政协则对国有资产的营运、监督效果进行评议。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郭复初.国家财务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篇(3)

论文摘要:行政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其拥有的大量资产是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强大物质基础,管理好这些资产,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但是从目前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展开探讨。 论文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公共管理Public Administration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与行政体制以及财政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我国经济运行中的薄弱环节,不能有效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常出现重复购置资产或者闲置资产等现象的存在,影响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我国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这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更加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有资产可以分为对企业投资的经营性资产以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中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意义重大。首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改革,也要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改革,只有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改革,改变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过分浪费的现状,不使其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次,中国财政体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开始向公共财政方向发展,公共财政的建立不仅要求资金方面的分配,而且也强调管理方面的转变,要求加强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因此,只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才能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更好的实现公共财政的目的。第三,如果政府想转变自身的职能,就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合适的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让事业单位成为自主盈亏的单位,减轻国家的负担,进而达到政府转变职能的目的。而且,行政事业单位浪费国有资产的现象非常严重,经常成为政府官员贪污舞弊的工具,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第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但是财政支出仍然很庞大,政府只有降低运作成本,才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国家财力的最大效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十足的影响力,只有改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低下以及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才能更加适应国家节约财政支出的要求,以有限的财力发挥最大的效益,为人民造福。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由于分散管理以及国家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影响了公共财政的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明确的界定产权归属问题,管理体制不顺从理论上来,国有资产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主要是财政拨款形成的,但是长期以来,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都疏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也就不能准确的界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谁管理,怎么样管理的问题,导致产权归属问题不清晰,管理体制不顺。这就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自身的国有资产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不是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而经常把国家拨给的国有资产当作自身的资产来使用,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由哪个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而且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都是非常不利的,这都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起因。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各级管理部门中,职能划分不清晰,出现交叉现象,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晰,这都是国有资产容易出问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篇(4)

1.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以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和运作者,在一般的社会经济领域中实行企业管理和运作。中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存在于生产制造业、物流交通、服务经营、日用品、食品和轻工业等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和一般企业一样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那么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改革主要目标就是实现资产保值和经济增长。但是需要注意,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某些实物领域还具有进行市场的宏观调控的责任。如在社会出现特殊震荡,市场出现了诸如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规律和破坏民生的现象时,国有资产应当介入这一市场混乱中,通过国资注入冲抵临时资源匮乏的方式来稳定物价,从而达到保护民生稳定民心的目的。因此,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个对于市场危机管理的预判意识。在关键的时刻要能供出有底气的存货,不要被散户市场所绑架。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存在于基础民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国防交通等把控着国家命脉的公共领域。行政事业行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具有前景的领域。深化行政事业性的国有资产改革,应该准确评定一类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并以这个重要性为参考来活泛调节对它的经济增长的要求。如科研教育和环境卫生等关乎社会民生和宏观的国民发展大计的领域资源,应当有魄力的放弃短线的经营增长,而将调控的力度和重心放在起专业服务领域的执行力上。任何一门领域的发展都不可能做到健全健美,如果着重在经济增长,那么必然会在人性化服务上面出现短缺。作为这类具有重要民族前瞻性的领域,一定要保持系统的纯洁性和专业性,不要以短期的浮躁经济氛围来污染它,而造成了长线的不可估量的延误和损失。以我国的科研教育系统为例,目前的大学科研教育领域出现了严重的重职称轻学术之风,教授和专业导师等高级学术职称人士忙于拉赞助、跑关系等俗物而忽视了专业的科研工作,这是非常不利于国家科学发展的。因此,下一步的科研教育类国有资产改革应当明确区分公共服务和行政之间的界限,保持公共服务领域的纯洁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国家的政策调控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以及后续的销售等运作手段一体化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森林、石油、矿藏等。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虽然有国家支配,但这种支配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同时由于我国的地大物博的特性,某些自然资源的所有量蕴含着巨大的财富。因此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开发和市场管理一定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我国的资源性国有资产通常都是国家垄断的,某且相关企业更是涉足了从开发到经营的一整条路线。由于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资源的开发又是取自无需成本的自然,所以造成了这类企业严重的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以我国的中石油中石化为例,虽然在资本所有量上在世界五百强之列,却因为不是合理的市场竞争下所创造的产值而不被广泛业界所认同。同时,行业中频频爆出的天价消费、爆表的员工福利等负面消息也表明,这类垄断的“肥缺”领域存在的问题实在太多,国有资产的改革不仅要对自然负责、对民众负责、还要对这个社会负责。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任重道远。

二、所有者和决策者明确问责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

国资委成立之后,解决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臃肿,管理分散的问题,有效实现了问责机制的确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审查和监督机制的完善,重要行政力量的介入,大大触动国有资产腐败的根基。多年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编制一定与政府行政编制挂钩,不仅设有党组书记等职位,干部也全部享有对位级别的行政职称。一位中石化的副总,同时又享有副省部级的行政职称,这在进行企业问责管理时就会让审查者背负非常大的压力和面对巨大的阻力,明确划分所有者和决策者的问责机制后,让资本的管理和审查有一个纯洁而顺畅的环境,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改革。

三、总结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篇(5)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3)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

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3)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与被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

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4、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3)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篇(6)

1、固定资产的配置问题。国有企业中的固定资产配置问题主要是标准不统一以及配置不合理。在国有企业当中,固定资产所承担的任务量与固定资产所占用的资源无法达到合理的比重,在需要较多资产的单位中缺少资产,在不重要的、不需要太多资金的单位中固定资产配比过高,造成了工作效率上的负面影响,形成了较大的资源浪费。

2、固定资产价值与实际价值脱节。目前,在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中,由于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以及价值管理是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的,在账面上所反映的固定资产变化往往不全面,不能够反映出固定资产的各种变化,在这种管理状况之下,国有企业很容易出现账物不一致的现象,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账目的真实性也难以保障。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时,台账与财务账的脱节风险较大,在监督上也很可能出现缺失,容易导致固定资产的流失。

3、固定资产的后期处理不科学。固定资产的后期处理主要是指对企业当中的闲置资产以及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以及拍卖,在现今的国有企业当中,这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往往被低估,主要的资产流失现象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在固定资产的拍卖过程中,拍卖的竞买人与拍卖人、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出现恶意串通的状况,压价、霸市现象致使资产流失;二是有的固定资产没有经过评估备案,或者出现了越权处置以及压低评估价的现象,导致资产的流失;三是报废资产以及限制资产的处理不当,资产流失较严重;四是决策失误,这种状况一般是导致资产隐性流失的主要原因,流失数额较大,影响也较大。

二、加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分析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离不开健全的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首先应该从制度方面入手。首先,要制定长期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在固定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应该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明确管理的权责关系,形成良好的权利体制。其次,在企业中还应该设立一个资产管理委员会,加强国有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在固定资产的采购、调配使用、后期处置环节都应该采用统一的手段。最后,国有企业还应该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保障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2、规范固定资产的使用。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就是要将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完善,将固定资产的调拨程序规范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在国有企业当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都应该设置管理台账,管理台账要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单据登记,要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进行详细的记录。在企业当中,有的设备由于其移动性强,在企业相关单位调整之后会很难查清资产的使用情况,很容易形成账务不符的现象。因此,国有企业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的规范,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要有规范的程序控制,做好登记之后才能进行变动,才能进行实物转移。在运用固定资产台账的过程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使用情况实施变更财务账目,保证账务的一致性。此外,在企业内部还应该加强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要不定期地盘点以及抽查,保证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合理调配,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3、建立固定资产处置标准。国有企业应该依据现代管理思路,建立一套固定资产的处置标准,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以及后期报废。应该建立一套固定资产的考核标准,实施跟踪监督,用信息化手段来实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动态变化,并且依据这种变化状况制定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采购计划,依据变动情况作为固定资产的预算基础,形成完整的固定资产使用周期。此外,国有企业还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固定资产的操作流程,加强使用过程的监督,实现科学化的管理,达到部门注重资产使用及保管、注重实物的价值以及流通,通过规范化的操作实现固定资产人、财、物的统一。

4、及时处置闲置报废资产。闲置及报废的固定资产会占用国有企业的大量资金,对闲置报废资产及时处置是要将这些资产进行再优化,借助拍卖、报废的形式实现资源的再利用,从而杜绝浪费,减少企业成本。因此,在国有企业当中,必须树立起资产转化意识以及防止资产流失的意识,不能够偏重任何一面,应该建立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按照科学的方法处置这部分资产。在进行闲置报废资产处置的过程中,还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者外部机构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将固定资产的处理科学化,使固定资产的损耗降到最低,提高企业效益。

三、结语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篇(7)

1.企业国有资产笼统为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产权责任不清,缺乏责任约束,国有资产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状态。

2.许多政府部门既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又承担部分国家所有权职能,政企(资)职责不分。这使政府部门很难给自己准确定位,既妨碍了政府正常行使公共权力,又将国有企业作为行使公共职能的工具,让企业承担社会职能,造成政企职责错位。

3.政府部门在企业之外以行政方式多头干预;不是经营国有资本,而是管理国有企业。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为一谈的管理,造成了两个结果:一是行政干预的“越位”,抑制了企业市场活力,致使国有资产运作低效率;二是企业内所有者“缺位”,弱化了产权约束,所有者权益往往被侵蚀。

(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主要解决4个问题

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体制,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

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持有股份。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3.政府设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受政府委托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不再承担出资人职能,形成政企(资)分开的体制基础。

4.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受国家委托拥有股权,依《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不越权干预。

概括地讲,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任务,是使国家由管企业逐步转向运营资本;政府设立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政企(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对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拥有股权,按《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以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国家承担责任。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是涉及国有制实现形式,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监督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的体制和机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绝不是各级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涉及4个方面:

1.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如国有资产的立法,国有产权的界定、会计制度、统计、稽核、评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确定和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等。这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职能,应由公共管理部门管理,形成全国上下的管理系统。

2.国家所有权的委托。在政企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国家”行使所有权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委托。按目前的管理体制,委托的链条是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出资人机构;出资人机构控股重要企业,对部分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在这一体系中,核心的问题是委托的有效性。

3.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和公司治理。政企分开、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制度基础是公司制度。因此,国有企业必须进行公司制改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制度安排下,国家所有者由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管”企业,转变为委托出资人机构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包括国家出资人在内的所有者通过股东会或产权交易市场保持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以此实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4.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审计署,对出资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出资人机构对授权经营的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四)关于国有出资人机构

在要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缺位的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十六大要求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关键环节。

中央政府和省、市(地)政府分别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受同级政府委托,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职机构——出资人机构。这个机构的设立解决了3个问题:一是这个机构明确的定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不是“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责。这就有利于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的部门与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分开,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和行政目标。这就从组织上实现了政资分开,体制上实现了政企分开。三是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对政府而言,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地行使所有权,形成责权明晰的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主体;对企业而言,这就构造了排他性地行使国家所有权的“老板”。

出资人机构对受托运营国有资本,拥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以产权为纽带,承担投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垄断性企业的改革重组责任。出资人机构对同级政府负责:实现政府政策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政府的审计监督。

因此,出资人机构不是原政府各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手段的简单合并。由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转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机构的职能和行使职能的方式、手段都必须有重大转变。

国有出资人职责概括地讲主要有:

1.通过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做有进有退的调整,保证重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某些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控制地位,提高国有资本投资回报。

2.推进投资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保障国有资本的权益。

3.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以资产收益和现金收入处理显形负债(不良债务)和隐性负债(对职工社会保障的历史欠帐)。

4.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汇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表,编制和监控监管资产的资产负债总表,从总体上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国有资本的安全性。

5.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本级政府报告监管工作、监管资产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向公众披露。

6.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与抓大放小、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调整结合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与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放在一起考虑。国有资产管理最重要的是国有产权委托有效性的问题。目前尚存国有企业约18万户,由过去从中央到地方成百上千个政府部门分别管理,现在集中于约300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果一个机构涉足的企业过多,就鞭长莫及;如果层层委托,就没有效率。提高委托有效性,就要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坚持抓大放小的方针,专注关键的少数,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六)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

为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是关键的技术细节。要害是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严格区分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管企业”的本质性差异。

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两种倾向:一是防止企业内所有者继续缺位,所有者权益被侵蚀;二是防止出现“婆婆加老板”,把企业管死。

1.所有者到位又不越位。设立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这是为克服所有者缺位迈出的关键一步。“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中的“管”,决不是传统意义上政府在企业之外进行的行政干预或行政审批式的管。出资人机构要“管”的内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该“管”的内容,“管”的方式是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的方式。

所有权到位,就是出资人机构为行使所有权该管的人和事要理直气壮地管好、管到位,成为“真老板”,强化来自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这是维护所有者权益必须要做到的。

所有权不越位,就是出资人机构只当“老板”不当“婆婆”。只行使股东权利,决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这是增强公司活力和提高公司运行效率所必须的。

2.建立明晰的公司分权制衡机制。公司权利分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我国《公司法》对4项职权各有明确界定,并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行使。这是建立有法律保障的分权—制衡关系,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所有权:出资人行使所有权,就是保持对公司的最终控制地位。这是维护所有者权益所必须的。出资人的所有权体现为《公司法》赋予股东会的权利。

经营权:股东会选聘董事,组成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依《公司法》董事会拥有公司的经营权。

管理权:董事会选聘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董事会对公司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后,交由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依《公司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监督权:监事会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监督,《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监督权。

在公司治理中既要防止所有权侵犯经营权、管理权,也要防止经营权、管理权架空所有权,排斥监督权。只有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恪尽职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既保障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权,又使企业富有活力。

(七)国有企业有两种类型,国有资产管理有两种形态

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时,可以把国有企业分作两类,一类是在某些特殊行业承担或部分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企业,要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另一类是竞争性企业,以赢利为目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出资人机构管理和运营国有资本要承担两方面责任:一是在支撑国民经济增长、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实现政策目标;二是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实现保值增值。与此相对应,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有两种形态。

1.对特殊公司的监控。极少数关系经济命脉、国家安全、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天然垄断行业的重要企业,如电网、电讯、军工、石油和大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重要企业属特殊公司,它们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实现公共目标的重要资源。政府投资的目的不仅是资产的增值,更重要的是承担公共责任,保持国家的控制力。这类企业数量有限,但关系重大。为贯彻政府意图,对这类企业出资人机构应直接持股、控股或独资经营,国有资本不能轻易撤出,保持对这类企业的控制力,即进行企业形态的监控。

2.对普通公司的运营。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出资人机构并不依恋特定的企业,而是以投资回报最大化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为目标,不断优化资本布局,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由“管企业”,逐步转换为“运营资本”。显然,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大多数属于这一类。

划分两类形态管理,是为了使各自有明确的目标,可以使用相应的管理手段和评价体系,便于准确地考核,提高监管效率。

(八)出资人机构对特殊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的监管

特殊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都类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但不设股东会。尽管对它们的监管有某些特殊性,但决不能离开公司治理框架,退回到政企不分、所有权经营权不分的老路。

出资人机构承担监管责任,可以通过4个渠道进行。

1.拟定或批准独资公司、授权经营机构的章程,决定它们的设立、分立、合并、清算等事宜。

2.选择经营者——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其薪酬。

3.签定业绩合同。这是出资人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业务监管的重要手段。就政府意志、企业目标、年度预算、利润分配、投资计划等事项出资人机构与独资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签定1年或几年的业绩合同,形成硬约束。

在合同范围内公司自主经营,出资人机构不再干预;合同双方有超出业绩合同的重要事项,应协议修改合同。

4.出资人机构派出监事会,以业绩合同为准进行审计监督和业绩评估。监督结果报出资人机构,决定经营者的奖惩、去留。

(九)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难点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重大的体制创新,涉及多方利害关系的调整,我们必须克服许多困难才能实现初衷。主要的难点是:

1.面对庞大的国有企业群,鞭长莫及,即便中央和地市三级政府分别管理,将约18万户企业的国有股权分散给各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每个机构也要面对500~1000户企业。这样宽泛的管理幅度几乎不可能管好。党的十六大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统筹考虑是十分重要的。但“抓大放小”,减少国有资本覆盖企业的数量,并不是短期就能做到的。

2.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基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资产管理。因此,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基础是有效的公司治理。但是中国缺乏公司治理文化。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国家所有权委托关系不清,激励不足,约束软化,内部人控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有政府背景的一股独大普遍存在,大股东行为不端正、小股东无能为力。因此实际上存在着一股人为扭曲公司治理的力量。这一情况如果不能改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难以成功。

3.新设立的出资人机构如何正确行使所有权。市场经济中,在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条件下,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权利,即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用手投票”,和在产权交易市场的股权交易——“用脚投票”。目前,出资人机构“用脚投票”的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在用脚投票不成、用手投票又难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行政干预再度出现的可能性极大。况且以行政干预的方式“管企业”大家太熟悉了,以股东方式行使所有权又太不熟悉了。放下最熟悉的拿起最不熟悉的是有极大的难度的。

4.缺乏懂得和熟悉资本监管的人才。出资人机构的功能和性质实际上相当于国家控股公司或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机构成功的运作,需要有高水平的资本运营、企业评价、财务监管等专业人员;为使投资和控股的公司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派出合格的股东代表、有能力的董事、称职的监管人员。这些稀缺的人力资源的来源、选聘方式等都是没有解决的问题。

(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风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牵动全局,推进改革必须注意防范风险。

1.政府机构不再干预后,如果国家所有权继续不到位,这就为企业内部人控制留出了更大的空间,资产和效益的流失在所难免。

2.在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情况下,如果出资人机构不转变为“管资本”,而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成为“老板加婆婆”,那么就会把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原点。

3.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明确了产权责任后,如果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所监管企业的利益而强化区域分割、市场保护,就会为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进一步设置障碍。

4.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何行使产权责任。如果出资人机构的权力掌握不当或缺乏监督,比如出现争先“一卖了之”,或对经营者半卖半送等情况,很快就会把可能用于解决或部分解决对职工历史欠帐和银行不良债务的资源耗尽,那么就会进一步增加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负担,增加财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