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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2-21 13:20:01

法律咨询论文

法律咨询论文篇(1)

[关键词]法律咨询课程固定社区影响因素教学方式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09-0025-03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检验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学学生的实践教学越来越被重视。法律咨询课程的开设便是其中一种。

法律咨询课程在全国很多高校法学专业都有所设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实效。但同其他法学实践教学一样,法律咨询课程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操作无统一要求、无统一指引和实效不强等问题。[1]本文结合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近几年探索的以固定社区为平台进行法律咨询课程的实践教学,总结经验教训,对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操作进行探索和思考,意图增强法律咨询课程的实效性。

一、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意义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法律知识对前来询问求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处理问题的一种法律活动。它不仅包括职业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事务所或受聘单位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解答,还包括其他法律工作者向公众提供的无偿法律咨询[2],高校开展的法律咨询活动主要指后者。

目前,各高校关于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开展广场咨询活动。在广场咨询活动中,师生们走上街头、广场,也邀请律师、法官等法律执业人员一起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二是建立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3][4],主要为在校学生维权提供法律帮助,也接受社会人员的咨询。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开设法律咨询课程以来,也曾尝试过以上两种教学方式。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了公民的法治观念,使学生们接触了社会,开阔了眼界。但是,经实践发现以上两种方式均存在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就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的设立而言,由于其设立在校园内,不能为社会人员所知悉,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在校大学生。而在校大学生遭遇的法律问题类型比较有限,一般仅包括了兼职纠纷、日常生活消费纠纷等,且在校大学生所遇法律纠纷数量也非常少。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们很少能接触到社会上真正存在的形形的复杂法律问题,学生们参与积极性也不高。这种方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发挥有限。

2.就广场咨询活动的开展而言,由于其活动场所往往在人流较多、人员身份复杂的广场,其服务的对象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有农民工、公司管理者、老年人、旅游者等。这些人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也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涉及劳资纠纷、公司经营管理纠纷、家庭婚姻纠纷、消费纠纷、上访纠纷等。虽说这种方式能满足学生渴求接触真正法律问题的热情,但由于涉及的法律纠纷类型太广,学生在接受咨询前,很难做针对性的准备,在接受咨询时往往不敢或不能独立接待咨询,对指导教师或其他共同咨询的执业人员依赖性比较大。因此,这种方式体现不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限。另外,广场咨询活动往往还受到场地、天气条件、布置经费等多方面的限制。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在法律咨询课程教学改革过程中,探索了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认为该种方式能克服上述两种方式带来的局限和不足,提高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能满足学生们渴求接触真正复杂法律问题的热情,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以某一社区为平台开展的法律咨询活动,其服务对象是社区形形的居民,他们所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远比在校大学生咨询的法律问题类型要广,不仅包括日常生活消费纠纷,还往往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他们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复杂程度也远远高于在校大学生咨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社区居民们法律问题咨询解答,学生们有机会接触到真正复杂的法律问题。这种方式能满足学生们渴求接触真正复杂法律问题的热情[5],激发学生们在活动中主动思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复杂问题,激发学生参与咨询活动的积极性。

(二)能长期、持续的观察、处理某一群体的法律问题,较快熟悉某类法律问题处理的流程和技能

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法律咨询课程所占学分为1学分,在法学专业第7学期开展。如果想通过此门课程的教学开展能熟练处理各类法律咨询问题,这样的目标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教学,学生们能根据该特定社区情况,就可能遇见的法律问题做些知识准备,能长期、持续的保持对该特定社区法律需求进行观察,不断地反馈和修正法律事务的处理,较快熟悉某类或某几类法律问题处理的流程和技能,真正提高法律咨询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二、影响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实效性的因素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教学过程是以某一固定社区为平台,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独立自主的、以小组协同合作的方式解答咨询的过程。该教学活动开展能否取得实效与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的指导作用和社区的配合程度均有一定影响。

(一)学生的主体地位

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独自或相互配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与人沟通的能力,锻炼学生协同工作的能力,加强对法律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学习。要实现此教学目的,必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6][7],要求学生独立、自主地参与到咨询活动中。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的法律咨询课程开展,改变过去实践活动“以教师为中心、学生为帮衬”[8]的局面,由学生独立、自主的充当起解答者的角色。[9]学生在咨询活动中,需要独立的接待当事人,耐心倾听案情,认真做好记录,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需要具有独立思考或协同工作,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需要负担职业责任。只有学生独立、自主的参与到咨询活动中,才能真正锻炼他们与人沟通的能力、与同伴协同工作的能力,才能促进他们对当前社会现象和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习惯,增强法律职业责任感。

(二)教师的指导作用

法律咨询课程固然重在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和自主学习能力的推进,但教师的指导作用始终不容忽视。[10]教师对咨询课程的指导不仅表现在对全体学生的综合指导,还表现在对个别学生、个案的特别指导;不仅表现在对特定社区的选取和联络,还表现在对该特定社区居民法律需求的观察引导;不仅表现在咨询礼仪和咨询技能的指导,还表现在对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三)社区的配合程度

以固定社区为平台的法律咨询课程的开展需要占用社区办公场所,甚至需要社区安排固定人员及时反映问题、沟通解决方案等,因此与该特定社区的配合是密不可分的。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在这几年的法律咨询课程教学实践探索中,往往选取有较强依法治理意愿的、能提供长期持续开展咨询活动场所的、能安排固定人员沟通咨询工作的社区作为教学平台。实践证明,在配合程度较高的社区,教学活动的开展较为顺利,教学活动的效果也较好。

三、以固定社区为平台开展法律咨询课程的教学探索

(一)咨询项目启动的前期准备

1.联络并选定项目合作社区。在选择合作社区方面,选择法律需求意愿比较强烈、社区人员构成比较多元、能提供基本的固定咨询场所、能指派专门联络人的社区。选定后,与该社区签订协议定期到固定地点开展咨询活动。

2.与社区商定法律咨询活动计划。根据学校的学年教学计划、社区的活动安排,结合学年将经历的法律活动日,与社区商定咨询活动计划。该计划不仅包括定期咨询活动的安排,也包括不定期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法律节目会演等内容,社区与学校各指派专人保持法律事务的联络。

3.制定学生法律咨询活动实施守则,从制度上明确法律咨询活动的宗旨、接受咨询和解答的礼仪、接受咨询和解答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学生参与法律咨询活动的权利义务。

4.咨询前的培训。咨询前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对开展项目社区情况的了解、项目社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准备、咨询礼仪的了解、咨询解答步骤的了解、根据项目社区特点设计《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见表1)并熟悉表格内容。

(二)咨询的接待与解答

1.根据事先商定的咨询活动计划,每周固定时间派2-3名学生前往社区接受现场咨询,现场咨询要进行记录,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情以及解答意见登记至《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对不能现场给予意见的要说明原因并登记,并留下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以便事后给予及时答复。

2.固定咨询时间外的社区居民咨询由社区专门联络人记录后与学生负责人保持电话、网络联系,负责人收到咨询后,将案件分派给接受咨询的学生,受指派处理的学生应当及时回复,并做好《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的记录。

3.咨询解答要求法律术语运用准确,解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完整填写《社区咨询登记表》。

4.文书或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咨询对象要求,可以代其草拟调解书、书、答辩状、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或为其参与的某一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援助或告知其获得援助的途径。草拟的法律文书、提供的法律援助、指明的援助途径均应记录在《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中或者附在《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后。

5.首次接待学生负责制。 为明确学生咨询解答的主体地位,咨询问题的解决由首次接待学生负责到底,该学生负责解答法律问题并指明法律依据,负责将疑难或重要案件提请集体讨论,并及时答复咨询对象,以此确保学生参与法律问题解决的全过程。

6.疑难或重要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对咨询中遇见的疑难问题或重要案件,由接待学生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内容由接待学生负责记录在《社区法律咨询疑难、重要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表》(见表2)上,讨论结果由接待学生及时回复咨询对象。

(三)法律咨询课程总结、评价

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职业责任,因此对咨询活动及时总结、客观评价非常重要。

1.每次的法律咨询工作后,认真填写《社区法律咨询登记表》,对于没能当场提供咨询意见的当事人要及时取得联系,对已提供咨询建议的当事人追踪反馈,并及时将追踪信息备注在登记表。

2.每个阶段结束后,学生就咨询中所涉法律问题、法律知识进行总结归纳,鼓励学生对咨询对象作特征化、个性化的分析总结,并总结法律咨询活动心得体会和意见建议。

3.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咨询准备、现场解答等环节表现以及咨询表格登记、咨询总结报告写作、社区工作人员反馈以及服务当事人信息反馈等情况综合、客观评定学生表现,对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成果进行评估。

[参考文献]

[1]刘蕾.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卓越人才培养[J].教育评论,2013(2):99-101.

[2]蒋超,陈如,梁家平.法学教育中引进法律咨询项目的意义及其运行模式探讨[J].高教论坛,2008(4):51-54.

[3]陈新,黎庆兴.建设高校法律咨询室构建大学生维权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有效平台[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8(6):67-70.

[4]姚畅.高职院校法律咨询室建设探微[J].高教论坛,2012(4):129-131.

[5]夏利民.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建设探究――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改革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14-16.

[6]耿强.创新型目标下的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J].中国人才,2012(4):173-174.

[7]王婧,赵丽莉.创新性法学实践教学方案的重构与实施[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9(2):84-87.

[8]匡旭峰,汪磊,盛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8(7):147-148.

法律咨询论文篇(2)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咨询事项

上述法律纠纷委托咨询的事项包括:详见《法律咨询报告纲要》列明的问题(附件一)。

第二条 咨询成果的提交方式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期限

乙方的咨询成果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含签订日)。

第三条 咨询费用及付款方式

1.咨询费采用包干式收费办法,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咨询费包括律师费、专家论证费、差旅费、翻译费、文书制作费及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咨询费的构成详见《收费预算构成及其说明》(附件二)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60%即¥_________元,提交成果时支付40%即¥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咨询费用;

3.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件;

4.对必须由甲方协助的事务,提供协助。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勤勉尽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关于本咨询论证项目的委托;

2.委托专家咨询前,报甲方确认专家名单;

3.签收甲方提交的文件;

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第六条 乙方所提交的报告仅供甲方未解决权益争议之用。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咨询论文篇(3)

1.建立机构健全制度,真正发挥“咨询室”的教育职能

学校将教学楼相对独立的一个功能室作为“咨询室”,“咨询室”宽敞明亮,不仅能够满足学生咨询的需要,还能够开展相应法制案例的情景表演活动。学校的工会主席具体负责“咨询室”的使用安排和活动开展。安全办公室主任、政教处主任、教导处主任为“咨询室”的常务理事,他们各有分工,分别负责“安全防护”“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咨询工作。

为了提高法律咨询的专业水平,真正发挥“咨询室”的普法功能,学校分别从辖区派出所、区检察院、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聘请专业人员担任“咨询室”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负责对全校师生进行普法知识的培训,使全校师生能够知法懂法。法律顾问还负责对学校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进行法律论证,负责对学校行使管理职权、执行管理制度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和决策咨询,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法律顾问根据预约时间定期面向全体师生进行法律咨询、疑点解答。但法律顾问的时间、精力毕竟有限,他们的服务时间、空间仅限于“咨询室”内及咨询时间段内,在服务的主动性、服务的覆盖面方面都存在不足,这样强化“咨询室”教育功能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为此,学校对安全办公室主任、政教处主任、教导处主任三位常务理事进行相关方面的法律培训,以保证“咨询室”向学生开放的质量和效果,能够对前来咨询法律事务的学生提供比较专业的、权威的解答,帮助学生释疑,从而间接达到维权的目的。维权不应只是学生在遭受侵权或可能遭受侵权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应该是学生如何预防自身对他人或社会的侵权甚至犯罪,这样的维权才是辩证的、科学的。这样,“咨询室”除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学生维权外,还要强化教育功能,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使学生先知法、懂法而后守法。

2.创新工作载体,打造有效的品牌平台

为更好地发挥“咨询室”的教育功能,打造有效的品牌平台,“咨询室”在工作细节上下了不少功夫。为充分保护学生的隐私,“咨询室”利用网络具有隐密性、即时性、互动性、平等性的特点,打造法制论坛,在校园网上设置了“政策法规”“心灵驿站”“成长博客”等特色板块,并通过这些平台实现师生互动提高学校普法工作的实效性。“咨询室”还建立了咨询热线,以热线的形式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服务方向,引导学生依法反映诉求和解决问题。考虑到小学生年龄小、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学校将“法律咨询室”和“心理咨询室”进行了有机整合,学校的心理咨询师为学生在校园、家庭和社会活动中造成的疑惑或阴影提供心理疏导和帮助,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创新工作内容,开展丰富的品牌活动

传统的、单纯的“你问我答”的咨询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为了增强“咨询室”对学生的吸引力,“咨询室”将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拍成情景剧,吸引大家积极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通过面对面式的零距离接触,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咨询室”还设立了“小包公断案”模拟法庭,大胆运用“古代人物打官司”“我是大法官”“小动物告状”等趣味创意,让学生在欢乐中熟悉法律条款,感受法律的庄严。另外成立“政策法规宣传队”,从学生中招募志愿者,利用周末时间走向街头、走进社区,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4.联系学生实际,注重“说法”实效

开展“每月一案”活动,“咨询室”工作人员组成案例搜寻小组,专门收集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与学生关系密切的典型案例,如因不懂交通规则引发的学生车祸案,因小摩擦引发的学生打架致残案,因玩网络游戏引发的学生偷盗案等。案件整理后,在每月底组织“咨询室”法律顾问授课,以案释法,详细讲解案件的始末、缘由,深入探讨案件的实质、危害,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教育广大学生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防止不必要的危险事件发生。

法律咨询论文篇(4)

[关键词]虚拟组织;咨询机构;被派遣劳动者

1 引言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分析数据显示,我国劳务派遣工总数已经高达 6千多万,占到我国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1]。但随着劳务派遣规模的发展,同工不同酬、用工不规范等问题逐渐突显,劳动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尽管2013年7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控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但是由于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周期较长、维权成本较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威胁[2]。因此说,研究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中虚拟咨询机构的设置这一问题,对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被派遣劳动者保护的问题,学者们做了许多研究。张荣芳从劳务派遣的理论基础、制度框架进行梳理,系统的构建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相关保护制度[3]。郑爱青就现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冗长等问题,并为制度完善提供了合理建议[4],但其建议对切实贯彻落实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有很大的距离。关于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便捷的、低收费的维权服务方面的研究成果目前甚少。本文通过分析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维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维权需求,提出设置低收费、专业性强的虚拟咨询机构,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更好地落实执行劳动合同法。

2 虚拟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分析

从政策角度分析,由于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复杂的社会劳动关系,很难直接套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条去调整实践中一些具体矛盾。它需要政府在完善劳动保护机制的同时,鼓励社会机构对被派遣劳动者加以保护。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劳动监管部门和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多在鼓励企业发展生产与扩大经营上,致使许多用工单位未能很好地遵循劳动法律。从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受到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薄弱的限制,在出现侵权行为迹象或者已经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不能进行有效判断,同时由于无法承担律师咨询的高额费用,不能找到合适的途径去维护合法权益。因此说设置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虚拟咨询机构,既符合政府的要求,也能满足被派遣劳动者的需求,具有很强的政策和市场方面的可行性。

为保障咨询机构正常、持续地运营,有必要针对不同的业务需求制定不同的收费原则。如被派遣劳动者法律知识咨询可以坚持免费提供服务的原则;劳动纠纷案件咨询可以坚持以服务为主,适当收取低额费用的原则;委托可以坚持根据申诉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及追回的经济额度收取费用的原则;企业劳务派遣制度设计可以坚持以合同形式合理收费的原则等。目前,市场上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机构有很多,但是许多劳动者对于高额的收费望而生畏。据初步了解,专业律师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5百至5千元/件,涉及财产的案件1万元以下收取1千元的费用。低收费的咨询模式更能适应被派遣劳动者的需求,具有更大的市场潜力。因此说设置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虚拟咨询机构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

3 虚拟咨询机构组织的设置

3.1虚拟组织的含义。虚拟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在法律意义上独立的并且具有核心能力的公司、机构或个人,为迅速向市场或用户提供某种产品和服务,组成的一种临时性的企业网络,建立非固定化的互相信任、合作的动态联盟。虚拟组织不具有固定的组织层次及命令系统,而是一种开放式的组织结构[5]。

3.2虚拟咨询机构内外部业务界定。对外可以开展法律法规查询和解读;可以开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咨询服务;可以开展案件委托服务;可以开展企业劳务派遣鼓励制度设计。对外建设还要开展关系维护,包括客户关系维护和顾问关系维护。客户关系维护主要对前来咨询的被派遣劳动者及企业进行关注,维持客户关系。顾问关系维护主要是与咨询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发更多地咨询渠道,保证咨询机构的正常运营。

对内建设开展网站维护,主要进行网站策划、网页设计、网站推广、信息更新、网站安全管理等基础建设,宣传法律知识,为咨询服务提供良好的平台。

3.3虚拟咨询机构团队构建与客户机制设计。虚拟咨询机构组织单位包括咨询组织团队及咨询顾问两部分。咨询组织团队主要成员由3-5人组成,分别负责团队管理、网站维护、关系维护及信息联络,共同设计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咨询机构的运营及发展规划。

咨询顾问分为业务咨询顾问和组织发展顾问,均由外部的专业人士兼任。业务咨询顾问向咨询方提供专业的咨询,与团队成员共享信息,形成资源互补的咨询整体。组织发展顾问负责为虚拟咨询机构的发展提供发展方向的指导,以便解决经营中的关键问题。最终形成虚拟咨询机构,如图1所示。

4 对虚拟咨询机构评价

4.1有利于促进劳务派遣的健康发展。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数据显示,劳务派遣工中农民工占劳务派遣总人数的52.6%[6]。大多数的被派遣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尽管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替代性”的岗位,但目前劳务派遣工仍主要集中在主营业务岗位上。在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三方主体关系中,劳动者迫于就业的压力,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面对不公平待遇时往往不敢主张,这些都为企业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机会。

咨询机构的引入,通过开放的网络平台,让被派遣劳动者能够随时了解到关于劳务派遣及劳动者保护的相关政策制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加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向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可以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规范企业劳务派遣方式的运用,促进劳务派遣的健康发展。

4.2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只有根本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确保劳动力市场的稳定。虚拟咨询机构在提供劳动纠纷案件的咨询服务时,鼓励被派遣劳动者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缓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冲突。同时,能够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被派遣劳动者法律素质,有助于建立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相互尊重、平等、和谐相处的劳动关系。

4.3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捍卫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建立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上,虚拟咨询机构模式将有效推进法律制度的执行,一定程度上降低有法不依现象的出现,在维护公平和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如虽然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7]。但是在一些企业,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执行工资标准相同,却不能享受到公司的福利和绩效奖励。咨询机构的介入,将会为被派遣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降低类似现象发生。

5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现有被派遣劳动者保护问题的分析,结合虚拟组织的理论,提出了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宗旨的虚拟咨询机构设置,并对其优势、作用和意义进行论证。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模式,当然,对于该模式下虚拟咨询机构的具体运营还有待进行深入研究。

基金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基于创业视角的保护哈市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管理咨询机制设计201210214043);哈尔滨理工大学高教所项目(基于就业需求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设计P200900044)

参考文献:

[1]全国总工会.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R].2011.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

定.新华社,2012,12,28.

[3]张荣芳.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利保护研

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

[4]郑爱青.关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

度的思考[ J ].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

2007,12:14-17.

[5]王心娟.认识虚拟组织[ J ].中国市场,

2007,9:35.

[6]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当前我国劳

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 J ].中国劳动,

2012,5:24.

法律咨询论文篇(5)

关键词: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咨询意见

一、咨询管辖权的界定

1.咨询管辖权的含义

翻开我国目前已经面世的各种国际法著作和教材,在其中基本找不到关于咨询管辖权具体的定义。纵观我国国际学者给有关名词下定义时的基本做法,无不务求定义能体现该名词的基本属性。笔者认为理解咨询管辖权的定义的关键不在于界定管辖权三个字上,因为与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相对应的咨询管辖权,至今为止一直没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学者对其是一种司法性质的管辖权的地位提出质疑,所以重点是在于理解法院经由行驶管辖权而发表的咨询意见所涉及的当事方,有关事项及效力。把咨询管辖权作一下定义: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通过发表原则上没有约束力的咨询意见的方式,对具有咨询资格的国际组织所提出的请求加以裁决的权力和权限。

2.咨询意见的性质

一般认为,咨询意见指的是一个国际法庭对某个法律问题的司法意见,而不讨论这个问题是否与某个国际实体向法庭递交的某项现行争端有关,该意见对提出请求的实体或任何其他机构,任何国家没有约束力,不能要求他们采取任何特定行动,充其量就是责成提出请求的实体在认为咨询意见对法律情势所表示的观点是正确的这一基础上调整自己的行为①。

二、 咨询管辖权的行使

原则上在经过申请机关提出咨询申请以后,法院行使管辖权必须以有关咨询申请符合三个条件为前提:申请机构必须依据享有咨询申请权或者经的适当授权,所申请的咨询意见必须是一个法律问题,该问题必须在其工作范围内。但是作为例外,国际法院对咨询管辖也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一款规定即便法院能够发表咨询意见时,为了保护法院的司法特征,它夜有权拒绝这么做,但与此同时,法院既声称发表咨询意见表明其参与联合国的活动,原则上不应该拒绝,也声称只有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它才会拒绝发表咨询意见。至今为止,法院从未表明令人信服的理由是什么。法院也从没有使用其自由裁量权而拒绝发表咨询意见,相反它做出的是加强联合国,他机关经行合作及引导联合国自身行为的内心想法。相反也有国家对此提出相关主张,一是法院没有管辖权却行使了管辖权,二是法院本应该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拒绝发表咨询意见却没有这么做,情形如下:

1.涉及当事国尚未达成一致同意的情形

在对保,匈,罗和约德解释问题案,纳米比亚案件=,西撒哈拉问题案和联合国人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22款适用问题案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该案中均有人主张不应回应发表咨询意见的要求。但是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均表明了一个一贯的观点,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目的在于引导申请机关自己的行为。所以不难发现在处理相关国家不同意见为由提出的对其行使咨询管辖权时,法院尽量坚持它对咨询案件的管辖权基本做法是强调申请机关提出的咨询申请的组织性质而相应的将其争议性质最小化。

2.涉及政治性或非法律性是相当情形

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法院只能回答法律问题提出的咨询申请。但是实践中要界定法律问题的外延并不容易,因为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并不是这么泾渭分明。即便一个问题即便是法律问题,也存在出于政治动机的可能性。

在接纳联合国会员国条件问题案件中,法院指出对于过但是国际法院看来对于以抽象术语提

出的要求法院履行其本质上为司法性的职责,解释条约条款的申请,法院不能认为它有政治性,它与可能诱发该申请的动机无关,也与提交到安理会进行审查的各种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构成在安理会中交换观点的 主题的考虑无关。自此以后法院一直将涉及条约解释的问题视为根据事实本身而定的法律问题,并将导致提出咨询申请的原因或者咨询意见可能产生的后果放在一边,并认为这些原因或者后果与所申请问题无关。

3.涉及解释联合国的情形

早在1948年在接纳联合国会员国的调解问题案件中一些国家针对联合国第四条提出反对法院就此行驶咨询管辖权,理由是这涉及条款的解释而并未,授权法院这么做,,法院对此主张以一种简单三段论的推理明确回答如下:国际法院可以解释条约,《联合国》是一个多边条约因此法院可以解释联合国法院用自己的语言表述为找不到任何条款可以禁止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来行使其解释只能,该职能是国际法院司法权力的正常行使。

三、 中国对咨询管辖权之利用

1.咨询管辖权对中国利用的利弊分析

如前所述,国际咨询管辖权所发挥的作用已经不限于咨询意见的提供,而是扩展到了解决国家争端的领域,所以利用咨询管辖权对中国来说也是大有裨益的。总的来说法院为暴力和使用武力提供了一种较为慎重和文明的替代办法,对于建立一个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更公正的国际体系而言,采取国际司法方式应该胜过各种偏激手段。

但弊端也是明显的,国际争端大多涂上了政治的色彩,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只能处理法律问题的原则的规定还是使得咨询管辖权的适用受到了限制,同时它作为一种司法手段也不免手段刻板,程序繁复和过程漫长,另外由于该管辖权的门槛较低可能被某些国家利用作为向其他国家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凡事有利则有弊,但是国际咨询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毕竟还是利大于弊,正确利用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有利于满足我国当前的国家需要。

2.对我国利用咨询管辖权的建议

(1)积极利用大会的咨询申请权,打造维护国家利益的外交武器

大会的职权范围和国家组成及咨询管辖权具有众多优点均为此提供了可能大会的职权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没有哪个领域不涉及,联大国家组成属于发展中国家,中国处于优势地位,多数国际争端通常具有某些成分,从而为大会利用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提供了合法性。

(2)深入研究法院的咨询案例,为合理利用咨询管辖夯实相应的法律基础

随着国际法院权威的不断增强在存在法院相应判决的所有国际法领域,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均被当成权威的判决标准,所以知晓国际判例相当重要,能够让我过在遇到争端时避免因为临时的,零星的和仓促的失误和被动。

(3)密切与法院的联系,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就人才培养而言,一方面可以组织对国际法院有兴趣的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及法学院学生到国际法院参观学习或进行相关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定向培养侧重研究国际法院的人才,即在法学院专业中培养具有国际法院专业知识并能流畅适用英语或法语的 专门人才。

注释:

①参见马克思普朗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主编《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争端的解决》陈致中,李飞南译,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92页

参考文献:

[1] [英]哈特尔.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

[2] 张永恒.国际法院诉讼案与咨询意见案.台北正中书局.1977.

[3] 杨泽伟.国际法析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 [奥]凯尔松.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玲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

[5] 周春明.经济全球化与中国

法律咨询论文篇(6)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参谋;咨询机制

探索建立检察委员会参谋咨询机制能更好地发挥专家咨询委员协助检察委员会民主科学决策的作用,有效增强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

一、目前检察委员会参谋咨询机制的现状及意义

目前,一些检察院进行了建立检察委员会参谋咨询机制的有益尝试。但有些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成员不够全面,既存在缺位,又存在选用不当。专家参与咨询的活动过于僵化,形式单一,大多局限于授课和案件咨询。对于检察业务中的宏观问题缺乏深层次的探讨。专家委员会的议事规程也缺乏明确的规范,尚未形成规范化的长效机制。

首先,探索建立参谋咨询机制是检察机关借助社会智力资源,保证客观公正讨论案件的有效措施。其次,高科技犯罪手段日趋明显,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探索参谋咨询机制是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的必然要求。第三,吸收本院检察人员、有关部门同志参与参谋咨询没有增加检察成本,同时也提高了检察委员会做出正确决定的可能程度,为检察委员会选拔和储备一批人才。

二、各地探索建立检察委员会参谋咨询机制的经验做法

(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专家咨询监督员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较为稳定的专家咨询监督员库,每年支付每位专家咨询监督员咨询费一千元。目前,入库专家咨询监督员共46人,成员涉及刑事、民商事、经济法等各个领域,除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外,还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家。但迄今为止,尚未对入库的专家咨询监督员进行分类管理。去年组织一次疑难案件专家咨询会,研讨论证岳某某、冯某涉嫌贪污案,应邀与会的专家六人,其中四名刑法学专家,两名民商法学专家,均为各大高校教授,此次论证为检委会议案决策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

1.探索建立检察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暂设六个专业研究小组,分别是:普通刑事案件研究小组;新型刑事案件研究小组;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研究小组;民事行政检察研究小组;检察改革与发展研究小组;法律政策研究小组。2010年7月15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专业研究小组外,常州市院、溧阳市院、江阴市院、高淳县院等多个检察院都从各个业务部门抽调骨干组成检察委员会刑事、侦查预防、民行、法律政策等若干研究小组。常州市院还制定《检察委员会议事研究小组活动细则》,积极推行议事研究小组成员列席基层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小组针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明确意见,各地普遍反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淮安市楚州区院出台《检察委员会智囊团工作暂行规定》,从业务科室、司法考试通过人员中通过民主推选产生7名检察委员会智囊团成员,参与检察委员会决策。

2.探索建立检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2000年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了10名专家学者和教授为检委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供专家意见。

(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建立专家咨询制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工作规则》,长春、吉林、辽源、通化等市级院相继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未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检察院也根据个案情况聘请专家进行咨询。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级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共召开专家咨询会或专题论证会近100次,为案件的正确定性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

(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专业研究工作机制

2009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成立了金融(证券期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网络(计算机)犯罪、职务犯罪、单位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民商事检察等7个专业研究小组。一年半以来,各研究小组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专业研究活动,有效辅助检委会发挥业务决策和专业实务研究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1.开展个案研讨咨询,积极发挥决策咨询和案例指导作用

各研究小组认真开展各专业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共研讨、咨询个案和类案30余件。民商事检察研究小组已先后举行了7场案件讨论会、5场专题研讨会。根据分管检察长要求,对业务处拟提请的10件抗诉案件研讨后,均提出了观点明确、论证充分、证据翔实的“案件指导性意见”得到采纳。小组还对法院再审维持的4件抗诉案件进行逐案论证,分析研究抗诉理由未被采纳的症结,并提出了改进和加强的办理意见。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犯罪研究小组主动关注本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就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骗取贷款案、信用卡诈骗案深入研究,提请市院检委会研讨后,以检委会通报形式指导同类案件办理,充分发挥了专业研究小组在案例指导工作中的作用。

2.组织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促成一类问题指导意见

各研究小组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和研讨活动,先后组织座谈研讨会20余次。单位犯罪研究小组先后联合基层院就“单位犯罪的立法、司法问题”召开研讨会,就单位犯罪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办案一线服务。金融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小组先后组织参与了“金融犯罪的惩治与防范”、“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与实践”、“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大型研讨会,将“金融主管机构对金融违法行为的确认能否作为金融犯罪的唯一依据”作为课题深入研究,形成倾向意见并经市委政法委确认后,由检法联席会议下发纪要,厘清了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理顺了办案中亟待达成共识的重要工作机制。知识产权犯罪研究小组在对全市今年来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指导意见》,指导全市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工作,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3.借助研究资源专业特长,提升检察干部能力水平

已有7位研究小组成员走上“专家讲坛”,其授课因专业性、实务性强,前沿问题掌握全面,分析透彻,受到广泛好评。各研究小组还充分运用其专业特长,主动关注、参与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立法活动,对《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修正案(八)》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努力将业务研究成果向更高层面转化。金融(证券期货)犯罪研究小组成员还成功申报了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对提升检察干部学习、研究能力,提高实务研究的层次,产生了良好的导向作用。

4.参与重点课题调查研究,推出一批质量较高的研究成果

各研究小组不仅围绕各自专业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还积极参与全市各级、各类课题的研究,共完成调研课题和论文40余篇。网络犯罪研究小组直接参与申报并完成市院重点课题《网络犯罪与电子证据问题研究》。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研究小组成员直接参与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重点课题研究工作。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小组成员除直接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务案例研究》课题任务外,还围绕少年司法改革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在业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专业研究小组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选择具有较强理论素养和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业务专家和骨干,成立了职务犯罪、普通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检察和业务规范性文件四个专业研究小组,通过专题调研、专题论证、理论研究等形式,为查办疑难复杂案件和完善制度规范提出积极建议,供检察委员会审议时参考。

三、改革检察委员会参谋咨询机制的思路

(一)规范机构设置,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1.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充实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委员成员分为两个体系,一是检察机关之外在金融证券期货犯罪、电信和计算机犯罪、电子证据、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的专家学者。除刑事法律专家外,还要充实民事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二是吸收本院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人员及在某领域具有颇深理论研究成果的有关部门同志。

2.专家咨询委员会分设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小组组长一名,小组成员若干。形成对某方面专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稳定机制和精干力量。可以借鉴江苏省省院设置检委会专业研究小组的经验,依据检委会讨论事项的需要予以设置,如普通刑事案件研究小组;新型刑事案件研究小组;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研究小组;民事行政检察研究小组;检察改革与发展研究小组;法律政策研究小组等等。

(二)采取多种形式丰富专家咨询的形式和内容

为了避免专家参谋咨询机制创设之后流于形式,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丰富专家参谋咨询的形式和内容。1.开展专家咨询研讨会。对检察委员会提出的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事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努力为检察委员会决策议事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意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专家咨询服务检委会决策的形式。2.专家咨询意见书。对检察委员会提出的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事项,组织相关专家事先开展深入的调研、分析、论证,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书,为检委会决策议事提供意见。3.理论研究成果报告书。各研究小组成员要加强对检察基础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重大问题的学习和研究,通过发表研究成果、参加学术研讨等方式,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能力。每年年底将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形成报告书,供检察委员会议事参考。

法律咨询论文篇(7)

1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学研究的现状和意义

1.1 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学研究现状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发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如今已成为一门较为成熟的临床心理科学ra。无论是其作用的领域还是从业人员规模都随社会需求的增长而急剧扩大,其理论体系和操作原则已逐步趋于完善,对咨询和治疗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逐步严格。国外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其发展有两条明确的主线:一是心理咨询理论、方法与技术的发展;二是心理咨询与治疗者职业道德规范和伦理建设,且两者相辅相成[2]。

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职业道德与伦理继承了医学和心理学职业道德规范的优良传统。继希波克拉底誓言之后,医学界和心理学界制订了相关的一系列伦理学准则和职业规范。如世界医学会1949年采纳的《医学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护士伦理学国际法(1953年通过,1965年重新修订,、美国医学会伦理学准则(1957年版,1980年重新修订)、美国医师协会(ACP)伦理学手册(1984年版)、美国内科医师协会伦理学手册(1987年版)、美国心理协会(APA)职业道德规范(1992年版)、加拿大安大略省心理治疗者协会职业规范(1994年版)等[2]。这些伦理法则和职业规范的制定,与其临床实践和研究紧密相关。职业伦理和道德守则的建立也是一个行业成熟的重要标志。美国在1951年成立心理咨询协会后,在1962年颁布了第一版《心理咨询伦理与道德守则》,为美国心理咨询的职业化进程铺平了道路,使得行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可能。同时,该守则的制定也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衔接提供了强大的专业支持。

中国关于医学伦理的探讨可以上溯到春秋战国时代扁鹊提出的“六不治”原则,他明确提出医生行医的准则,即医生应当不做什么。东晋时代’张湛提出一个圣贤的医生不但要技术精湛,还要做到医德高尚。自此中国历代医家对医生的人格和医德都有精辟的论述。自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后,中国医学界开始重视分析并解决医疗卫生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伦理道德问题,在高等医学院校、卫生系统开展医德教育,医学院校开设有医学伦理学课,部分医院成立有专门的医院伦理委员会。卫生部颁布有“医院工作人员守则和医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1-10-18颁发)、“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1988卫医字第40号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08颁发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各省市结合本省实际也颁布有相应的医德规范,如“广东省卫生系统职业道德建设纲要”试行,广东省卫生厅,1996-12)。医德规范和收费规定对心理咨询与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从一开始就超出了医学的范围,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更由于心理咨询与治疗职业、方法和手段的特殊性,因而仅仅以医德规范作为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学手册是远远不够的。

1.2 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规范研究的意义职业伦理和道德守则的建立也是一个行业成熟的重要标志。美国在1951年成立心理咨询协会后,在1962年颁布了第1版《心理咨询伦理与道德守则》,为美国心理咨询的职业化进程铺平了道路,使得行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可能。同时,该守则的制定也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衔接提供了强大的专业支持。美国心理咨询职业化发展道路对中国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发展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4]。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研究对促进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促进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本土化研究,规范中国日益发展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事业,促进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保障心理咨询与治疗者的权益,以及开展随后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法律问题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学研究的主要思想和观点陈国海[2]认为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学研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基本原理和思想为指导,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心理咨询与治疗实践的伦理道德问题。该研究的主要思想和观点包括:①高技术与高尚医德是发展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事业的两大支柱。心理咨询与治疗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除业务能力强、技术精湛外,还需有人格魅力和高尚情操。②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实践不规范,理论研究薄弱。而这种现状构成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事业发展的瓶颈,极大阻碍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发展。③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道德受不同社会、阶段(阶层)、文化的影响,存在地域、文化、民族的差异。④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实践受中华民族心理和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对西方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应结合中国社会文化和民族心理的特点加以改造。⑤由于伦理与政治、法律的交互关系,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学研究将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立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3心理咨询与治疗者的伦理教育内容

针对当前中国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实际,陈国海认为,心理咨询与治疗者伦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3.1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者伦理意识教育国家应当尽快制订统一的心理咨询与治疗者职业道德规范,以指导和规范当前中国蓬勃发展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实践,心理咨询与治疗者的伦理教育应当向从业人员灌输遵循心理咨询与治疗者职业道德规范的思想,运用正反

两方面的经验说明职业规范和伦理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他们自觉地树立起严格遵守心理咨询与治疗者职业道德规范的意识。

3.2 心理咨询与治疗者的基本伦理教育李霁0认为,心理咨询与治疗者的基本伦理教育主要包括规范作业、保守秘密、知情同意、平等原则等4个方面的内容。

    3.2.1规范作业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不同于一般说教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医学治疗工作,对任何一位当事人心理咨询与治疗者都必须采用规范的、恰当的、系统的程序和方法,并严格按照这些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对此,对心理咨询与治疗者的培训应当强调方法和技术规范,通过规范作业以避免出现临床伦理问题。

3.2.2保守秘密保密原则是心理咨询与治疗最为重要的一条原则。美国学校心理咨询家联合会对学校心理咨询员的保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来访者在咨询关系开始或之前有知情权;所有咨询的信息保密,但如果咨询员需要阻止来访者明确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的行为时,保密原则也有例外,主要有如下情况:

①当事人极有可能自伤、自残或自杀的时候,应当注意提醒他身边的人、家属、朋友、组织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看护。②当事人极有可能攻击、伤害他人的时候,应当注意提醒他身边的人提高警惕,准备应对措施,或建议将当事人转移、入住医院。③当法庭要取证,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信息可作为呈堂证物或证词,影响法官判决的时候咨询者一般要如实回答。

3.2.3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在近年西方心理咨询与治疗实践中引起了人们极大的重视。心理咨询与治疗者必须发展和遵守一套良好的知情同意程序。大多数心理咨询与治疗者赞同,在当事人同意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之前,他们应当被告知:①咨询与治疗的费用。

②约会的次数和频率。③失约的处理。④心理咨询与治疗者的资格和能力。更有一些心理咨询与治疗者认为,当事人同样应当被告知:①治疗的类型,包括对当事人的要求和咨询与治疗者将采取的行为。②咨询与治疗的危险和收益。③基于实证基础之上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有效性。④咨询与治疗所需的时间。

3.2.4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团体运作中很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主要是针对治疗师提出的伦理标准,要求治疗师公正、平等、尊重地对待每一个成员,不带种族、道德、性别、宗教取向、年龄以及其他因素的偏见。

3.3 结合特定心理咨询与治疗和方法的伦理教育西方心理咨询与治疗主要有精神分析、人本主义、行为主义和认知主义等四大流派[7&。各个学派对心理疾病的原因的认识、咨询与治疗的技术和方法、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各个学派有自身的伦理规范。

    4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学规范及其管理伦理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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