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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26 07:23:35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篇(1)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汁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汁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足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足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收入项日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足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项Fj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町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所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日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汁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冉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条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两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表填列。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九条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篇(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外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中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四条项目审批。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立项申请。由县发展改革局依据中省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提供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资料。同时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五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各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包括图纸、施工图等)和概算。初步设计预(概)算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工程预算主要审查工程拦标价)发改部门依据评审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属省市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县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属县级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县发改局下达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要求。批复的建设内容以及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条方案变更。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审批后确需变更的需报请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重新批复。

第三章招标

第七条成立县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组成。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主要负责项目招投标相关业务。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对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招标投标。投资在30万元(含)以上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及设计、监理及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勘察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将招标实施方案报送县发改局审核、县监察局备案后。进入招标实施阶段。招标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已具备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招标组织机构、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方式,经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同时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及土地、定点规划等批复文件。没有招标方案或招标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须报县发改部门审批、县监察部门备案。未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招投标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但必须要坚持公开透明、集中决策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加强对市场主体、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凡进入县招标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招标、监理等机构)必须在县发改局、县监察局登记备案。对没有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得进入县招标市场。

第十三条成立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组成。投资评审领导小组下设投资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建设项目预算(包括拦标价的制定)结算、决算的审查工作。投资评审办公室制定的拦标价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确定为工程建设最高限价。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经县发改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计划。每笔资金必须由项目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县财政局依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首次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预付款(含备料款)项目主体竣工后拨付总价70%竣工验收后拨付总价90%预留总价10%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任何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发改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安评、环保等手续。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

第十七条合同价款不得超过概算投资(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设计变更的除外)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及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因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监理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予以变更。未经批准增加的建设内容,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意见。其所增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二)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发改局审批。不追加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和投资额调整较大的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予综合验收。

三)概算调整。因地质情况、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单项工程概算的5%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单项工程概算的3%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调整概算。调整概算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审查。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县政府同意后。项目总投资方可按调整后的概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验收。谁监管、谁验收”原则执行。

一)项目建成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竣工30日之内。项目单位应申请验收。申请验收项目必须先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消防、环保、建设等各项单项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投入使用。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修理基金。财政局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0%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结算资金予以结清。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

第六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成立县重大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发改、监察、财政、住建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日常工作。重大项目稽察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稽查;对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后评价,受理对国家、省投资政策执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举报;参与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造成总投资超概算。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或在招标过程中违规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六)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2年内,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取消其在境内参与建设项目咨询、等资格,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通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二)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篇(3)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大中型项目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  施工、设备供应投标保证金为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投标单位没有按招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设计、项目建设总承包、建设监理等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投标单位也可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七条  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八条  外省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跨地区的合作项目,如本省无投资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基础资料;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

(四)合同草案。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设计方案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三)设计进度的安排;

(四)主要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

(五)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六)设计费用取费办法和数额。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承发包方式;

(二)施工条件及施工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建设工期,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标价计算依据及取费等级标准;

(七)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草案。

第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承包内容、投标价、工期、钢材水泥用量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等。一个投标书只准有一个投标价;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地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十六条  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设备供应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承发包方式(含设备的提取、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

(二)招标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性能、交货日期,非标设备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付款方式,可提供的原材料、外汇等情况;

(四)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投标保证金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合同草案。

第十八条  设备供应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投标单价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供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技术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随机所附备品、配件;

(三)供应设备的数量,报价清单及交货日期、地点;

(四)售后服务范围及期限。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资金和地点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合同草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承包内容、承包价(即投标价)、建设工期及其阶段性安排、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估算或预算;

(三)设计方案及其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四)工程进度安排,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的安排;

(六)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合同草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单位概况、承担监理的业务范围,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监理费用取费方式和总费用;

(三)实施监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

(四)实施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被评定为优质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政府确认的特殊工程下达给该单位承包;对检举或揭发擅自将工程发包、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奖励,奖励金从招标的活动经费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单位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四)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篇(4)

1题答卷一:

该资料反映了现代城市在加速发展过程中所经常遭遇的问题:因传统遗留和盲目建设所造成的城市工农业生产布局不合理,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由于种种阻力,很难加以消除。但是,因为城市居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环保日趋迫切,这种城市布局不合理现象所引起的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成为当前城市建设的中心议题之一。

1题答卷二:

某省某市红星新村5号楼居民状告××印刷总公司噪声超标要求赔偿的事情,由于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和涉及面较大,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该事件充分暴露出城市规划的缺陷,居民生活区与工业区交错并存,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健康卫生,也使得工业发展重重受阻。同时,城市环保部门也积极研究出有效技术措施,以减轻工业污染。

【评析】

作答之一、之二,这是两份优等答卷。以20分为满分,这两份答卷均应属于一类,可在17~20分这一档以内评分。两份答卷都反映了很强的阅读分析能力,抓住了给定资料所反映的关键问题——城市建设布局不合理、城市规划不能适应各方面发展的需要。这虽然是以前遗留下来的问题,但造成的矛盾却十分尖锐。给定资料中的基本事件,是噪声污染带来的矛盾,是红星新村居民与印刷总公司之间令法院难以判决的官司。其中还牵扯到环保部门与印刷总公司的纠葛。而根子,则是城市规划与生产发展不适应。如不从这里着手,就只能治标,很难治本。两份答卷能在复杂的矛盾中发现病根所在,能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清楚地“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题干的要求),因此均属优等答卷。

两者的表述方式很不一样,“答卷一”开门见山,上来就对“主要问题”作出概括,接着着重指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迫切性。“答卷二”是先概述事实,然后分析该事件所暴露的问题。哪种方式都能较好地反映分析概括的深度。但“答卷一”用“城市工农业生产布局不合理”的提法欠妥当。给定材料中没有“农业”问题,而且“城市工农业”的说法也有些费解。“答卷二”最后一句“同时,城市环保部门也积极研究出有效技术措施”,不知何所指,与材料有点脱节。“答卷二”比“答卷一”稍逊一筹

综合起来看,“答卷一”可评19分,“答卷二”可评18分。

1题答卷三:

材料中反映出下述问题:

(1)小区建设规划不当,印刷总公司生产车间距居民区太近,造成噪声扰民。

(2)环保部门要求印刷总公司限期整改的决定未被印刷总公司全面执行,有禁不止,噪声依旧。

(3)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因考虑其他因素,判决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噪声污染仍困扰着小区居民。

1题答卷四:

表面为印刷总公司噪声污染与居民健康关系法律纠纷,但同时暴露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孰轻孰重,如何兼顾;

(2)市政建设布局的合理性问题;

(3)机关行政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而不是敷衍了事,阳奉阴违;(4)现行法律关于环保和健康损害赔偿的条文的完善性。

1题答卷五

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居民人数增多,而相应地城区内部规模建设问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企业、停车场等重污染单位扰民现象比较严重,如不加以合理解决,必然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本案即是一例因印刷嗓声为诱因,致人脑溢血,要求经济赔偿的典型案例。城市的规划,管理问题应得到充分重视和有效解决。

【评析】

答卷三、四、五均属于二类,可在13~16分这一档以内评分。这三份答卷都不是就事论事,都能对给定材料所反映的问题作出比较清楚的分析,阅读分析能力都比较好,但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明显问题。

“答卷三”的第一条分析,指出“规划不当”,但接着就说到其他方面去了。把环保部门“有禁不止”、法院判决受到干扰与“规划不当”并列起来,说明其在分析问题时有点主次不分;而且三点分析都归结到“噪声”难以解决上,说明其分析问题还欠缺深度。归结到“噪声”上并没有错,但这不是本质。这反映了应试者对复杂事物的抽象概括能力不足。不过总体来看,每一条分析也还是清楚的、言之成理的。

“答卷四”的四条分析都站得住,说明其抽象分析能力是不错的。但四个问题之间有什么联系还没有把握准。其实第一条的“如何兼顾”和第二条的“建设布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第三条谈的确属给定资料中的问题,是国有企业和地方行政的关系问题,但分析不够到位。第四条立法问题,与第三条可能相互联系,但很难在有限的文字里说清楚。而本题的要求,是在150字内概括“主要问题”。该应试者如能在给定材料中抓住主要矛盾,完全有可能分析得更好些,表达也会更清楚些。

“答卷五”在抓“主要问题”上,反映了应试者较强的分析能力,但表达上有“硬伤”。“城区内部规模建设”,“规模”、“规划”一字之差,完全是两个意思;“本案即是一例因印刷嗓音声……的典型案例”,造句能力较差,“嗓”字也错得离奇。不过从本题的要求来看,答卷之五”应优于前两者。

综合起来看,“答卷五”可评16分,“答卷四”可评15分,“答卷三”可评14分。

1题答卷六

某省某市居民H因脑溢血后遗症致一级伤残,超标噪声是导致其脑溢血的诱因之一。H因此向市环保局状告噪声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住宅附近的印刷总公司。印刷总公司不服环保局要其经济赔偿的决定,诉诸区法院。区法院的判决有利于印刷总公司,H又上诉市中级法院。市法院感到不好处理保护居民切身利益和支持国企改革、促进市政建设等方面之间的矛盾。

1题答卷七:

该给定资料通过红星新村居民H状告××印刷总公司,由此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这一具体事例,反映的主要问题有:

(一)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二)如何在保护企业、促进企业设备更新、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护公民正常的生活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1题答卷八

(1)不能一味强调经济建设而忽视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其他因素和环保。噪声污染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经济的发展,依靠社会整体的发展,综合因素不能偏废。

(2)居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反映出执法的不严。

(3)建厂时应作好整体规划,顾全长期因素,不能单纯追求眼前利益。

(4)类似诉讼增多,法院尚未找到合理的处理方法,也反映了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应提高执法效率。

1题答卷九:

××印刷总厂的噪声作为诱因之一,导致1998年10月17日与印刷总厂仅一墙之隔的小区居民H突发脑溢血。因印刷总厂与H夫妇均对环保局所作处理决定不满,先后向区法院。由于没能处理好企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很多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对人民身心健康造成巨大损害。上述事件即为一例。

【评析】

答卷六、七、八、九,这四份答卷均属于三类,可在8~12分这一档以内评分。

这四份答卷分析能力比较一般。四名应试者都能对给定资料有所分析,对材料中反映的问题有所理解,但都不能在较广阔的范围和较高的层面上驾驭资料,因而对“主要问题”是什么都若明若暗。

“答卷六”主要是概述事实,不是概括主要问题。概述到最后,说到法院不好办了,不好办的原因是什么呢?这才接触到一点主要问题。这说明在阅读理解过程中,分析概括相当吃力。

“答卷七”能比较快地进入对问题的概括,但思路不够开阔,局限在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这一对矛盾上,不能进一步上升到另一层面去思考。

“答卷八”在对问题的概括时,主要是被给定资料的顺序“牵”着走,大体是一部分资料概括一个问题,而不能在驾驭全部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概括。

“答卷九”兼有“六”与“七”的弱点,但表达比较清爽。

综合起来看,类似这样的答卷所占比例最大,因此所反映的问题也最值得引起重视。属于这一水平上的答卷,基本上可评“10分”左右。多一点或少一点,是阅卷人的主观好恶问题。

1题答卷十:

(1)某省某市××印刷总公司的生产噪声引起的环境污染对该地区居民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此事件反映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一对尖锐的矛盾,由于经济高速发展而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日益被关注。

(2)社会的广泛关注及社会各方压力使得居民H状告印刷总公司一案能否得到司法公正裁决成为给定资料反映出的另一重要问题。

1题答卷十一:

H以不顾生产过程中噪声严重超标,继续进行生产,导致其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但留下后遗症的事实状告××印刷总公司。但××公司以诱发脑溢血的原因众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噪声与H的病有直接的原因为由不服环保局作出的赔偿决定诉诸该区法院,区法院撤消了环保局的决定,H不服,上诉市法院。市法院由于诸多方面复杂原因至今没有开庭审理。

1题答卷十二

第一,工业区与居民区相邻过近容易引发问题,所以在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居民的躲避态度说明法律不健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效率低,不能保证最后的执行力。

第四,司法机关办案不从法律角度出发,而是情大于法,理大于法,违反司法程序。第五,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的力度不够。

1题答卷十三:

××印刷总公司的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虽有改善但亦无明显效果;并诱发红星新村5号楼H脑溢血,且致一级伤残;经环保局复议,双方均诉诸法院,一审后H上诉,致法院面临二律背反——保护公民权益还是服从国企利益,并且哪一方胜诉都会导致难题出现,故中院尚未开庭审理。

【评析】

答卷十、十一、十二、十三,这四份答卷均属于四类,可在4~7分这一档以内评分。

这四份答卷分析能力都比较差。除“答卷十”尚属有所分析外,其他三份都与恰当分析差距过大。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篇(5)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内举借的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的政府债务等,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形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及上级补助(含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应当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精神,严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原则,履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强化县政府执行职责,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其基本建设程序按下列顺序执行: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各类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省略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概算审查批复等;

(五)依法招标;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竣工验收;

(十)资产移交。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政府建立项目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县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安全、项目款使用、决算编制等工作。在项目单位确定前,由县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单位的有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管理和后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参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及项目竣工结算后的资产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经信、农业、水务、交运、卫生计生、教体、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经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三个阶段。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招标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前款规定的规模较大的项目是指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除征地拆迁费),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先会同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按照上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以及审计、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进行决策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项目单位在每年度9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要、优先考虑已列入储备库项目建设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在每年度10月底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有关镇、街道、县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意见,其中城市建设项目报县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在每年度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缓建项目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对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发展以及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持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年度调整计划。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报县审计部门审核。

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与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之和为项目预算,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实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政府授权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应当推行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执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应当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防止职能交叉、监管缺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体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县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督,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县住建、交运、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涉及项目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有关行政应诉工作。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平台管理、交易过程监督,协助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标及评标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项目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性质、标的额、履行可行性、风险控制及防范等基本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审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

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合同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审查意见由分管副县长根据情况提报县长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合同审查审批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本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将正式合同副本报有关合同审查部门备案。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第三方中介备选库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方中介备选库,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入库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从备选库中产生。根据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备选库、招标机构备选库、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分别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计局管理。

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备选库管理部门分别制定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选择途径、备选库规模、监督管理、考核退出等内容。采购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备选库管理部门统一支付。

第三十三条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国家规定,应审批项目开工报告的,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变更签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资金。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拨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工程尾款由县审计部门出具竣工结算或决算的审计结论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拨付程序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账,并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八条为掌握项目进度,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投资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后期管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报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送项目单位、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结论。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县国资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应当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四十三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验收合格备案手续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县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告县政府。

项目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制作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稽察结论意见。

第四十八条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对项目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决算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县审计部门可聘用外部审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由县财政或相关部门支付,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县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严格考核奖惩。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建设条件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以及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比例到位的;

(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三年内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七)项目代建机构违背国家有关代建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批准立项、环评、初步设计、规划、用地、建设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篇(6)

摘要:区域政策作为区域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内容的研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论文通过对区域政策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了阐述,旨在揭示区域政策在区域经济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区域政策在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区域政策;西部地区区域政策

一、区域政策

(一)区域经济政策的概念及特征

区域政策(要指区域经济政策)是指根据区域的差异而指定的以协调区域间关系和宏观运行机制的一系列政策之和,在宏观方面影响着区域的发展,包括了很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区域经济政策、结构政策、自然保护政策等。

区域政策的目的是让那些原本不会进入目标区域的资金和劳动力被吸引进去,不但包括了将资金引入到落后的区域使使劳动力能够充分就业,还包括了使落后区域通过内生发展来产生新的就业机会。

区域政策中最重要的就是区域经济政策,下面我就从区域经济政策方面来做分析研究。

区域经济政策:“所谓区域经济政策又称为区域政策,是政府(主要指中央政府)干预区域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它通过政府的集中安排,有目的地对某些类型的问题区域实行倾斜,以改变由市场机制作用形成的一些空间结果,促使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格局协调并保持区域分配合理。”

为了服从全国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服从国际形势变化和国家安全战略的需要,服从全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要制定区域经济政策。

在张可云《区域经济政策》一书中将特征归纳为两个方面

(1)积极的区域倾斜,即对选定的地域单元给予利益补助。对不同地区采取差别化的政府支持和权力下放是区域政策存在的基础。

(2)高度的集中化,即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价是由中央当局来进行的,是一个“来自上面”的策略。

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般而言,区域经济政策具有以下特点:差异性、综合性、协调性和阶段性。

综合而言,区域经济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以区域作为研究对象、区域层面上的差别政策导向、主要表现为一种结构性政策。

(二)区域经济政策研究的基本内容及目标

根据以往各国的经验,区域政策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区域政策的基本概念,区域政策研究的发展过程,区域政策研究的地位等。

(2)区域政策的宏观和微观的理论基础研究。

(3)区域政策的战略、目标与实现途径的研究。

(4)区域政策工具的选择和使用及其优缺点研究。

(5)区域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区域的分析性研究。

(6)区域经济政策好坏的评价方法研究。

(7)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手段的研究

图表1 区域经济政策子目标的宗旨和类型

区域政策子目标宗旨具体目标

经济目标解决区域经济问题缩小区际经济发展水平差距

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经济空间的扩大和新区开发

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增长

衰退地区的经济复兴

核心地区经济活动的扩散

提高衰退地区、落后地区就业率

降低衰退地区、落后地区迁移率

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

社会目标解决区域社会问题缩小区际生活质量的差异

缩小区际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

改善落后地区教育、文化、卫生状况

政治目标解决区域政治问题民族团结

国防安全

区域政治一体化

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生态目标解决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环境保护

国土整治

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废”治理

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

资料来源:丁四保:《区域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17页

还有很多相关的内容就不一一列举,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其侧重点将会有所不同,但大体的内容有相通之处。

区域经济政策的目标既是制定区域经济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又是进行区域经济政策效益评价的基本依据。区域经济政策的总体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的最大化。

子目标则根据实际的情况一般分解为经济目标、社会目标、政治目标、生态目标等。

(三)区域经济政策工具及效应评价

区域经济政策工具:为了实现区域经济政策的目标,需要采用一些政策工具的援助包括有直接援助(拨款、优惠贷款、税收减免);间接援助(发展基础设施、发展工业与科技园区)。

区域经济政策的效应评价:根据评价目的的不同,区域政策评价可以分为过程性的评价和总结性评价;根据评价者,区域政策评价又可以分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根据评价时期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事前评价、中期评价和事后评价。这里重点介绍事前、中期、事后评价。如下图所示:

图表2 评价与政策要素之间的关系

摘自 张可云《区域经济政策》2005年版第385页

由图可知,对于区域经济政策结构而言,三中评价都很重要,但事后评价是最重要的。事前评价是一种用来改善新项目的质量的手段,可以帮助决策者判断区域政策方案的价值。中期评价则的目的是检查区域政策项目的实施进展和所使用的监督制度是否适用。事后评价则是确定资源是否有效利用,报告政策干预的效率与效果以及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中国西部地区的区域政策

(一)中国西部概况

我们都知道,中国的三大经济行政区划包括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其中西部地区包括重庆、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甘肃、青海、宁夏、陕西、内蒙古、、新疆共12个省、市、区。中国西部地区土地面积约538平方公里,占了全国国土面积的56%;目前的人口数量约为287亿,占全国人口的2299%。

我国西部疆域辽阔但人口稀少,资源丰富但环境恶劣,发展潜力较大但发展困难很多,再加上西部经济欠发达,少数民族多聚居于此,因此需要更多的支援和关注。

(二)国家对西部的关注

中央政府多年来一直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推行区域协调发展的策略,为了缩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国家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这些政策和措施使得中国西部经济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表现的最为明显的是一直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从1998年的1464738亿元,增加到了2008年的5852658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142%,高于全国964%的水平。

(三)西部的区域政策最新动态

在刚过去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第一次提出了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域。

“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实现一个目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在最新的“十二五”规划中,区域政策对西部一样有所倾斜,其中不仅涉及到了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五年规划,并且把区域规划放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明确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空间布局以及结构调整的重点和方向。

在“十二五”规划指导思想上,指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推动区域成功转型,外延扩张冲动的制度设计,要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养老、住房等公共需求制定新的制度安排。其中设立了(1)综合性课题如――“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思路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十二五”时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转变发展方式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取向。这项课题是确立经济转型的总体思路的基础。(2)专项课题研究。专项课题主要是对分行业、分区域经济转型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发展方向、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深入研究,(3)专业课题的研究。

无论是“十一五”还是“十二五”规划,对区域经济的研究已经是大势所趋,而区域政策作为其中的一个部分,不仅引导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影响着区域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在西部民族地区,一个好的区域政策是尤为重要的。

(四)西部民族地区的区域政策

根据“十一五”规划的内容,区域政策的实施表现在西部地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从宏观上和生态区位来看,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大多分布在我国大江大河的上游,是我国生态平衡的源头。从微观方面看,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所处地带一般生态环境脆弱,禁不起破坏。所以很多民族地区都被划为限制开发区即:“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专栏列出的部分限制开发区域共22个,其中西部12省区(市)就有17个,占了77%,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西部民族地区。

图表3 西部地区的限制开发区空间分布限制开发区

空间分布限制开发区

东北地区1.大兴安岭生态功能区

2.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

3.东北三江平原湿地功能区

东部地区1.苏北沿海湿地生态功能区

中部地区1.大别山土壤侵蚀防治区

西部地区1.川滇森林生态及生物多样区

2.秦巴生物多样区

3.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

4.新疆塔里木河荒漠生态功能区

5.新疆阿尔泰山地森林生态功能区

6.青海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

7.新疆阿尔金草原荒漠生态功能区

8.四川若尔盖高原湿地生态功能区

9.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

10.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

11.川滇干河谷生态功能区

12.内蒙古呼伦贝尔草原沙漠化防治区

13.内蒙古科尔沁沙漠化防治区

14.内蒙古浑善达克沙漠化防治区

15.毛乌素沙漠化防治区

16.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流失防治区

17.贵黔滇等卡斯特石漠化防治区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五)西部民族地区实施区域政策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着对加强我国民族和谐,促进我国区域自治的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小结

区域经济政策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政策,但由于一般微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不会有目的地考虑空间问题。完善区域政策是一种必然性,所以对区域经济政策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四川省成都市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41)

参考文献:

[1] 邓宏兵 主编.《区域经济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王建廷 著.《区域经济发展与动力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

[3] 张可云 主编.《区域经济政策》.商务印书馆 2005年版

[4] 辛晓梅 著.《区域发展战略与规划》.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 哈维•阿姆斯特朗 吉姆•泰勒 著.《区域经济学与区域政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6] 黄海峰 马宏毅.《区域层面经济转型的研究》

[7] 张复明.《资源优势陷阱和资源型经济转型的途径》.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年第12卷第4期

[8] 王进文.《资源依赖型小区域(县域)经济转型发展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

[9] 杜辉.《区域“十二五”规划当以“经济转型"为主线》.博士论坛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篇(7)

关键词:公路隧道;造价编制;问题

Abstract: highway tunnel with other project of cost of cost have very big difference, in highway tunnel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preliminary design stage homework figure, and the cost of will choose corresponding different measuring fixed. In the cost of also can meet different should be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 Article lists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se problems, the cost of the tunnel for the highway to provide reliable basis for reference.

Keywords: highway tunnel; Compiled cost; question

中图分类号:U45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在我国,对于公路工程的造价编制有很多的可参照依据。例如,现行的《2007年编制办法》(JPGB06-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JPG/TB06-01-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以及《预算定额》(JPG/TB06-02-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其中,《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主要是包括公路隧道在进行预算、招标、投标报价时的造价编制的依据,它与《公路工程概算定额》有着不同的工作内容以及细目划分(以下分别简称为《预算定额》《概算定额》)。编制造价要采用不同的定额,其定额的计量选择上也就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同时也就存在不同的采用定额的工程量计算办法。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及探讨公路隧道造价编制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隧道定额

关于隧道定额的内容,在《概算定额》和《预算定额》中就有着很多不同的地方。

不同内容的隧道正洞机械开挖定额

在《概算定额》中,正洞机械开挖自卸汽车运输定额主要包括施工通风、出渣运输、高压风水管等综合运输定额。而在《预算定额》中,分别对开挖与出渣运输编制定额细目,此外,还有单独编制定额细目的工序,主要包括:施工通风、照明线路等。

不同的钢支撑与钢格栅计量单位

“在《概算定额》中,钢支撑与钢格栅的计量单位为“榀”,而在《预算定额》中,钢支撑与钢格栅以质量“t”为计量单位。

《预算定额》中的隧道侧沟、电缆沟等有单独的造价编制,而在《概算定额》中,隧道工程中,隧道侧沟以及电缆沟的编制造价相对于在《预算定额》中的单独计算造价,其已经规划到现浇混凝土衬砌的造价编制中。

在《预算定额》中,关于隧道的洞外金属标志牌基础,其不同于《概算定额》中的综合造价编制,而是单独设置造价编制细目。

二、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

在我国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关于隧道的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有着不同的工作内容。例如,在现行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的第一百章节里,将施工过程中的供水、供电等涵盖在内,但在第五百章节并没有单独计量通风或是照明,而在《预算定额》中却是将定额项目单独编制计量。招标文件还指出,不单独对隧道开挖工程时的施工防排水措施进行计量。此外,在《预算定额》中,钢架、连接钢板等也不单独计量,而是划入钢架的设计重量中。其他方面如不单独计量混凝土拌合站的安装以及拆除工程,在预算中将其规划为临时工程。

三、隧道的机电设备及系统材料

《预算定额》的第十五条说明规定:预算定额只包括公路工程需要的主要机械台班数量以及材料用量的定额,并不具体列出小型施工器具以及次要施工材料,同时将其纳入‘小型机具使用费’以及‘其它材料费’的细目范围内,依此进行造价编制预算。而《概算定额》的第十四条说明规定:概算定额只包括公路工程中需要用到的主要的机械台班数量以及材料用量的定额,不对小型施工器具及次要材料进行规定和划分,而是把其归入‘小型器具使用费’及‘其他材料费’细目中,依此进行造价编制预算。

从以上两个规定说明来看,二者的消耗量中,只有主要材料而没有具体设备的列出;在定额内容上,设备也没有在安装定额中说明。由此可见,设备就是能够构成工程实体但并未出现在安装定额中的的主要材料。例如,在《预算定额》中,由于单级离心水泵属于设备,所以并没有把它列入“单级离心水泵安装”中;在《概算定额》中,由于射流风机属于设备,所以也没有列入设备安装中;在《预算定额》中,由于电缆是材料,所以被列入“水平电缆铺设”中。

总体来说,设备就是能够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在安装定额中并未列出的主要材料,而在定额中被列出的材料就是材料。以此为划分原则,就可以轻易区分和辨别能够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是设备类别或是材料类别。

四、公路隧道工程费率

根据我国现行的《2007年编制办法》,公路工程以及其它工程费费率的类别具体分为:钢材和钢结构、高级路面、隧道、汽车运输、机械土方、构造物、人工土方等十三个细目。其中,关于隧道的工程费率的相关规定是:隧道工程的门洞以及在洞内进行的土建工程都是指隧道。简单说来就是:明洞的开挖、运输、回填以及边坡防护、绿化、排水等;道内的开挖、出渣运输、初期支护、预埋件等,是洞门以及洞内土建工程的具体施工项目。此外,隧道与汽车运输、高级路面等费率类别所包括的内容存在重复现象。例如,洞门的挖方、预埋件、隧道路面等等都与其他费率类别中的“构造物”、“钢材和钢结构”等在内容上存在冲突。因此,要考虑隧道工程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要时应按照“隧道”这一费率类别去计算相应工程费。

隧道造价编制中需注意的其它问题

(一)钢材支架的回收与再利用

钢材支架属于永久性的支护编制类别,一旦作为临时支护应用在隧道施工工程中,需依照相关要求进行回收。

在公路隧道的实际施工中,周转次数与钢材回收率呈现正相关的关系。施工技术以及钢材自身在环境作用下的物理变化等都会影响到钢材的回收率,进而影响到钢材的周转次数。

(二)根据隧道的施工长度不同,因此会选择不同的隧道衬砌现浇混凝土模版。对于长隧道或是短间距的隧道群,最好选择应用模板台车定额等。所以,在进行公路造价编制时,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关于隧道的通风、照明的定额选择,需选择与施工设计利用的材料相对应的定额,严禁改换相应定额的单价。

(四)以施工设计中选择的管道接头形式为依据选择安装消防水管的相应定额等。

(五)在公路隧道外部,需单独对照明设备以及情报板等进行费用计量。

(六)在隧道造价编制中,还应计算变压系统、接地系统等的调试费用。

(七)在隧道造价编制中,应以当前实行的建筑类相关定额的文件要求为标准,计算消防水池、变电所等工程费。此外,对于高位消防水池的安装工程费需考虑到其材料运输等费用。

六、总结

经济与技术的相互融合才会形成合理、有效的工程造价编制。在公路工程隧道造价编制的过程中,要清楚造价编制的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掌握施工现场的施工工序以及作业状况,此外,对计量定额的涉及范围以及计算工程量的办法等必须掌握。只要定额的选择以及工程量的计算合理、准确等等,最终就会形成合理、有效的隧道工程造价编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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