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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9 08:33:29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1)

一是组织领导有力。市政府成立了市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和相关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和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了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宣传发动深入。去年7月份,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动员大会。会后,各镇、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了具体工作计划,进行了层层宣传发动,确保了规划编制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是调查研究扎实。各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划编制要求,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市沿江办、国土局、商贸局等部门单位还组织人员赴外地进行考察学习,集思广益。通过调研,掌握了情况,理清了思路,为科学编制“十一五”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是规划思路明确。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分析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里确定了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12个重点研究课题、13个镇域规划和26个专项规划。经反复修改完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全市“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文本,全市镇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思路也已基本形成。

从总体情况看,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大多数镇和部门前期研究基础扎实,思路定位准确,发展方向和重点把握得当,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严格起来看,工作中还存在不平衡性,有些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二是对宏观形势研究不够,三是工作重点突出不够,四是工作思路创新不够。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编制好“十一五”规划,为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定战略方针、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建设蓝图和行动纲领,这是今年各级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下一步规划编制工作中,各镇、各相关部门重点要做到“四个坚持”,切实增强“四性”。

一、坚持解放思想,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时代性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力争“两个提前”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正确分析形势,把握时代背景,努力使“十一五”规划更好地体现时代特征。这一时期,我觉得我们正面临着六个方面的重大背景。

1、“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实现“两个率先”,是我市本世纪头20年发展的总定位,奋斗前进的总目标,各项工作的总任务。在此基础上,我市又提出了“两个提前”的奋斗目标,即在时序上提前,到2009年提前一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位次上提前,在苏中地区率先崛起,力争挤进全省县(市)前10强,进而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因此,“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做到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把实现“两个率先”、力争“两个提前”的目标体现在决策中,落实在规划中,融入到工作中,扎实有效地推进。

2、“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总结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和教训,提出的又一创新理论,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落实在“十一五”规划中,就是要更新发展理念,丰富发展内涵,开拓发展思路,不仅要注重物质财富的增加,而且要注重精神产品的提供和人的发展;不仅要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要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十一五”规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编制的五年规划。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得到加强。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划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各自作用范围,明确政府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向。

4、“十一五”规划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即将结束时编制的五年规划。“十一五”时期,随着加入wto承诺逐步兑现,我国将面临更加开放的发展环境,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将更加明显。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加剧、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等因素,用开放的思维、国际的眼光规划未来发展。

5、“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十一五”规划将是政府发展思路的直接反映,也是政府发挥经济调控职能、向社会公众传递发展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的重要形式。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分析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和举措,提高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进文化以及和谐社会的能力。

6、“十一五”规划是我市实施新一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我市于今年5月份实施了新一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通过区划调整,各镇发展的空间扩大了,优势增强了,发展的潜力更大了。但如何把发展的潜力转化为竞争的优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课题。通过编制好“十一五”规划,可以科学地引导各镇以区划调整为契机,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整合资源,明确发展方向,提升发展能力,科学制定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早把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潜在优势转变成加快发展的现实优势。

由此可见,编制好我市的“十一五”规划,对我市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推进“两个率先”、“两个提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真正把“十一五”规划编制成一个充分体现时代特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划,更好地指导的新一轮发展。

二、坚持统筹发展,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科学性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各项工作的全局性、根本性要求,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要坚持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原则。“十一五”期间,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期和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特征:沿江开发的黄金期,工业经济的转型期,城市化的加速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这一时期,发展仍然是主旋律,是各项工作的第一要务。只有加快发展,实现科学发展才有基础,解决各种矛盾才有条件,带领群众致富才有能力。因此,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能快则快,能超则超,在加快发展的基础上,做到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要坚持优化结构、提升质态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在继续扩大经济总量、保持发展速度的同时,更加注重经济运行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更加注重经济增长由速度型向速度效益型转变,更加注重经济拉动由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向提高要素使用效率转变。要把结构调整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关键措施。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着力发展特色农业,做大做强建筑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努力提高全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三要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制度创新。要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加快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要全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的着力点放在产业链和产业基地上来,不断提升利用外资的规模和层次,形成全方位、多领域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四要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做大做强中心城市,积极培育小型城市,重点提高中心镇,合理发展一般镇。要统筹区域发展,以沿江开发为主体,沿河开发为补充,形成沿江地区、沿运地区以及里下河地区三大区域共同发展格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快富民惠民步伐,高度关注民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大力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在“十一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各镇、各相关部门务必要将上述四项原则落实到规划的具体内容中,落实到评估指标体系中,落实到政策措施中,努力使“十一五”规划成为一个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更好地指导新一轮发展的规划。

三、坚持加快发展,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前瞻性

“奋战十一五,全面达小康”,是我市“十一五”期间发展的总定位。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围绕这一目标,“把握一个主题,突出五大战略”,精心编制“十一五”发展蓝图。

一个主题是:围绕“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一目标,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科学发展,好中求快,力争到2009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围绕这一主题,要大力实施五大战略:

一要大力实施沿江开发战略。沿江开发区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经济发展的主阵地、主战场,必须高起点规划、高强度建设、高速度推进。要加强对沿江地区产业布局、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的研究,加强对沿江开发总体规划与各项专项规划的研究,加强沿江开发战略性规划与操作性措施的研究,努力把沿江开发区建成具有滨江城市特点的新型城区、新型生态区、新型港区和新型园区。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各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整合资源、集约开发、扩大规模、打造特色的要求,加快各镇工业集中区建设,努力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布局有序合理、集聚效应突出的特色工业集中区。

二要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要认真研究分析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依托沿江、沿路、沿河优势,明确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区域重点,形成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产业带。要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突出汽车及零部件、机械冶金、石化医药、船舶制造及配套件四大支柱产业的发展。要重视规模企业的做大做强,加快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企业上市、技改投入、争创名牌等方面落实关键措施,实现有效突破。要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三要大力实施城市化战略。“十一五”期间,我市正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期。要以规划为先导,重点制定和完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城区重点地段建设详规、村庄布局和建设规划,突出中心城市(市区),积极培育大桥、邵伯、小纪3个小城市,择优扶强重点中心镇,合理调整一般建制镇。要以基础设施为抓手,完善城镇功能,着力提升城镇承载能力。要构建大交通体系,做到城市道路与交通干线相结合,外部通达与内部畅通相结合,镇村通达与干线畅通相结合,公路、水路与铁路联网相结合,形成“四纵七横”的框架。要以镇村建设为纽带,打造新型村居、新型社区。以镇村布局规划为依据,科学引导农民集中居住,逐步淘汰过小自然村,建设一批新型村庄。

四要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十一五”期间是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必须充分考虑社会转型加速的特点,在加快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科学发展、协调发展。要从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方面入手,着力打造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体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开发利用土地,加快提升资源环境承载力,着力建设节约型社会。要以农民增收为中心,大力发展市场农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鼓励民众自主创业,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和投资性收入。要整合社会事业资源,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开放,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投入机制。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五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充分认识科技和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提升整体素质。要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深化教育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较为完备的教育体系。要进一步强化人才工作,着力抓好人才队伍建设。要以创建“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为抓手,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为重点,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份额。

四、坚持求真务实,努力增强“十一五”规划的可行性

编制好“十一五”规划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安排,务求落实。

一要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前提就是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要把规划编制的理念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吃透上情、把握市情、了解下情,明确目标定位,找准发展思路,提出可行措施,在此基础上再编制各项规划。有条件的镇和部门要尽可能地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规划的层次和水平。

二要突出重点。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要突出规划重点,抓住关键,扎实推进。各镇、各相关部门编制的镇域和行业专项规划,要以市“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为指导,并与全市总体规划相衔接。行业规划要遵循行业发展规律,体现行业经济、技术特点,符合科技进步方向。镇域规划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合理确定地区发展战略和目标。无论是全市总体规划,还是各镇、各行业的规划,都要突出项目实施来支撑,需要向上争取和扶持的项目都要在规划中有所体现,并力求量化、细化,努力使规划目标落实在一个个项目上、一项项工程上、一件件实事上,以便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三要确保质量。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别要邀请市内外相关方面有建树的专家学者对规划进行业务指导,把各方面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到规划中来,要切实组织好规划评估论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2)

今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第四个年头。按照惯例,中共中央将在明年召开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省委、省政府已经在研究“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水利部也已开展了《全国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厅党组十分重视水利长远发展的研究 ,把研究提出我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报告作为今年重要的工作目标。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主要是明确思路、统一认识、全面部署,正式启动我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规划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球金融危机不断深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背景下编制的规划。与以往五年规划比较,“十二五”规划编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难。国家出台了“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提出要“大规模增加政府投资、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总体要求,<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出,“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这是“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所面临的大环境。要把握这些发展基础、动力等的变化,研究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发展思路、发展目标。

编制水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水利问题,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十二五”时期,是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转折阶段,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明确“十二五”水利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重点,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发挥水利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是我省水利各项事业发展和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规划依据,是我们争取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发展思路、目标、措施和各种保障条件进行肯定的最好载体,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思路、把握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贯穿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经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领会更加深刻。在“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五个更加注重”:

第一,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调整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妥善处理与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二,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继续把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利用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更加注重以改革促发展。改革和创新水利发展与管理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体制机制,克服水利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健全法制,依法治水,提高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全面增强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四,更加注重全面统筹协调。统筹考虑不同流域、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关系。

第五,更加注重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根据公共财政状况和投资政策,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优化配置水利建设资金。坚持民生为先,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先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保障问题。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谋划好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水问题,需要在水利发展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涉及规划思路和事关全局的重大水利问题,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编制好水利发展规划。要下大力气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科学确定水利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重点、改革措施和政策保障。

第一,要科学分析和正确把握形势。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围绕我省“十二五”期间的发展总体目标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状况、城市化进展情况、农业和农村发展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格局等,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水环境改善、民生水利以及水利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客观分析 和评价江河防洪形势、水资源供求状况、水环境变化趋势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民生水利的新要求,找出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准确把握水利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确定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思路、目标和任务。

第二,要重视对重大水利问题的研究。在规划编制中,要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前瞻研究,主要包括新时期水利发展方向及模式、水利发展目标、水利发展布局与重大工程问题研究、强化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利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重大水利课题研究要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提高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规划编制所采用。

第三,要认真研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制定规划思路和规划目标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在开展调查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要从宏观上、战略上提出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总体目标既要切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要在“十一五”的基础上体现浙江水利特色,在规划目标上发展创新。在制订水利工作各个领域的具体目标时,既要充分考虑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又要做到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四,要合理安排规划布局和发展重点。搞好规划布局和确定发展重点是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好城乡、区域水利发展,特别要注重解决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突出水利问题。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要求迫切的突出问题,譬如沿海平原的洪涝灾害、杭嘉湖平原的圩区整治,要作为“十二五”期间要解决的问题,重点予以研究。

第五,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对策和保障措施。对策和措施是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内容。对策措施既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措施,也包括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对策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操作性。要避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弊端,从实际出发,把工作做深做实,力戒空话套话。一个好的发展规划,要深化到有论证充分的项目、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可以求绩问效的问责目标。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标准完成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

第一,要深入学习,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背景,有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要求。做好水利“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认识,提高对新的发展观和发展内涵的认识,提高对规划编制重要性的认识;要学习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深刻理解我省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和发展布局。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把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和组织保障。这次会议上,成立厅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负责归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单位,组成规划编制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专项规划由厅有关处室、单位参与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全省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将在今后召开的全省水利规划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

第三,广泛沟通,加强协调。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涉及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配合。在规划编制中,要及时了解水利部和省发改委的有关工作要求,了解相关行业部门的对水利的要求和建议,了解各地水利发展的重点和需求。要做好水利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已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相协调,特别要注重水利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引导、对农业农村的服务、对资源环境的保障。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中各层次、各专项规划也要相互衔接,做到“上(上位规划)下(下位规划)统一,左右(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协调”。

第四,社会参与,集思广益。要重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要采取开放式的规划编制办法,把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作为对水利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过程。厅里将组成由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专家咨询组,发挥专家在规划编制、论证、咨询、审查等方面的作用。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3)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第八条 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省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

本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优化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协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对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情况突出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的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

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本市生态保护地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九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清洁生产。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排放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内。

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纳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

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可以采取差别电价、差别排污收费、限制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等措施。其中,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绿色改造,提升全产业链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设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本市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市交通、绿化市容、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方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使用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进绿色办公的指导。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二十五条 本市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居民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 宾馆、商场、餐饮、沐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励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市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对未达到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的排污单位,严格核定其排放总量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

本市推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市和区环保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

第三十条 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不计入审批期限。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乡、镇或者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本市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二)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重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政策措施不力的;

(三)未完成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污单位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应当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市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石油、化工、钢铁、电力、冶金等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 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市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本市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相关托运单位应当在托运合同中明确要求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运输活动。

船舶在上海港口水域航行、作业、靠泊时,应当符合本市船舶排放相关要求。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需要转换燃油的,应当记录燃油转换信息。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水务部门应当负责推进排污单位污水纳管工作。排污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污纳管要求,由水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黄浦江及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第五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储油库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企业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

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开展土壤修复。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且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予以修复。具体规定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市环保、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市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污染土壤、水体。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养殖环节投入品。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底泥用于农业生产。

非农业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二条 本市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

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开展环境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的能力,并根据有关技术导则进行评价。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应当使用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

第五十三条 本市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产生单位应当在资源化再利用前组织技术论证,并将技术论证报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内容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再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危险废物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境外或者外省市的危险废物以及不作为生产原料的其他固体废物转移到本市。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拟退役或者关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退役或者关闭前三个月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核准,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十四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行政许可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禁止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探伤源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禁止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

在本市从事移动探伤的单位应当在开始作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对移动探伤源建立实时定位跟踪系统。

发现无主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应当立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贮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市或者区财政负担。

第五十六条 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由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市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六十条 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本市推动发展环保志愿者组织,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本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七)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或者未对相关污染物以及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船舶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黄浦江或者其他内河水域,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修复的,可以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相关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或者未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危害的,责令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未进行环境安全评价提供微生物菌剂的;

(二)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擅自使用未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在资源化再利用前未组织技术论证或者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再利用单位接收未经备案的危险废物或者未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探伤源库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

(三)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活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于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排污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向其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中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第八十六条 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出租场所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出租人拒不配合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

(四)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八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本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是在个人、组织或政府层面,为大自然和人类福祉而保护自然环境的行为,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的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让人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概念。自1960年代起,环保运动已渐渐令大众更重视身边的各种环境问题。

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增强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4)

的说明

 

杞麓湖是通海县人民的“母亲湖”,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具有工农业用水、调蓄、防洪、旅游、水产养殖等功能。长期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杞麓湖水环境保护治理,“九五”开始,持续开展了大规模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从单纯的污染源治理转变为治污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流域治理。通过水环境保护治理工程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实施,杞麓湖水污染综合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

《杞麓湖水环境保护治理“十四五”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规划编制将为杞麓湖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形成良好的生态系统奠定基础。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充分听取了环保、水利、发改、农业、林业、国土、住建、财政、规划等部门意见。

《杞麓湖水环境保护治理“十四五”规划》以杞麓湖水质脱劣(V类)企稳,污染负荷得到根本性控制,水资源供需矛盾有效缓解,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改善,水环境综合治理被动局面得到扭转为目标,结合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坚持科学统筹,更加注重“人水和谐”,加强“十四五”规划与“十三五”规划及其确定工程措施的有效衔接,与通海县各项专项规划全面对接,并与通海县国土空间规划有机衔接。根据杞麓湖流域“十四五”保护治理目标、规划思路和主要任务,针对杞麓湖污染严重、水质下降、水量失衡、水动力不足、水生态退化的现状,从水资源保障、污染控制、生态修复、综合监管的角度,实现污染负荷削减,推动湖泊水质脱劣企稳。规划重点实施空间管控类工程项目、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类工程项目、水污染防治类工程项目、水环境治理类工程项目、水生态修复类工程项目、基础研究类项目等6大类项目,   共计14个项目,规划总投资225762万元。上述项目涵盖了杞麓湖流域的5个圈层,面山生态圈整治、城乡污染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圈治理、湖滨带生态圈修复和内源污染圈削减。                                              

《杞麓湖水环境保护治理“十四五”规划》于2020年8月底启动,9月技术组在杞麓湖流域开展了全面的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工作,针对规划方案和项目设计情况多次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按照《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关于制定“三湖”水环境保护治理“十四五”规划的意见》文件精神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杞麓湖水环境保护治理“十四五”规划(初稿)》, 12月29日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汇报,并按市级领导及各部门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于今年3月23日形成《杞麓湖水环境保护治理“十四五”规划(报批稿)》。

为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杞麓湖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根据通海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决定举行《杞麓湖水环境保护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草案)》听证会,对《杞麓湖水环境保护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草案)》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5)

一、编制“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等重大部署,加快关中—经济区建设步伐,抢抓国家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主体功能区战略、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承接产业转移、推进新型城镇化等政策机遇和有利条件,积极适应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市情和当前发展阶段特征,立足科学发展,围绕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能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快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扩大对外对内开放等重大问题,深入研究,着重解决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明确“十三五”时期发展的指导方针、主要任务、战略重点和保障措施,使其成为指导全市未来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

二、“十三五”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加强重大问题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从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依据新形势、新要求,突出重大问题研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相应的政策方向和举措。围绕“关天经济区引领、国家级园区支撑、现代化城市带动、县区组团式发展”的总体思路,加强对“十三五”发展重大战略研究,重点对“十三五”时期发展环境、思路目标、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区域发展、科教文化、改革开放、人民生活、生态环境和深化改革、扩大对内外开放等重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理清发展思路。全市“十三五”规划发展思路、重大问题等前期调研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县区结合实际,可自行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

(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依据“十三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既要突出总体规划纲要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又要突出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布局、优势产业发展方向与目标、重大建设工程与重点项目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措施等。总体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起草。

(三)编制专项规划。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以及“十三五”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重点产业、特定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使之成为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编制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其他专项规划由市直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编制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要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牢牢把握“一项重大使命”,始终坚持“八个发展取向”深入实施“十大重点行动”区域发展战略布局,给合《关中—经济区发展规划》、国家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主体功能区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等发展机遇,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尽快制定规划实施意见,落实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五)编制县区规划。依据推进市县规划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县区实际和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差别化发展目标,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县(区)级规划,强化空间布局和约束功能,优化生产力和重大项目布局,突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内容,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县区规划由县区政府负责编制。

(六)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十三五”规划编制要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宽广的视野和深远的谋划,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实现规划体制改革,探索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规合一”和“多规合一”要求。改革规划管理体制,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加强各类规划衔接,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

三、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国家和省上的部署,市级规划编制工作进度要先于国家和省上规划。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研究阶段):2014年12月底,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动员,下发全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安排意见,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部署,完成基本思路重大课题研究,确定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领域和编制方案。酝酿提出“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框架的初步意见,加强与省上规划基本思路的衔接,向省上提出我市规划的意见建议。完成“十二五”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基本分析评价工作。

第二阶段(基本思路形成阶段):2015年3月至5月底。研究提出全市“十三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组织召开县区及市直部门各方面专家座谈会,充分听取和吸纳市人大财经委和市政协经济委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议。起草制定重点专项规划并筛选确定各领域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阶段(纲要草案起草阶段):2015年6月至9月底。根据国家、省上“十三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意见,起草形成全市“十三五”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框架,并加强各方面协调衔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阶段(纲要起草完善阶段):2015年10月底,初步形成全市“十三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进一步征求社会各界对纲要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进一步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总体规划纲要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全市执行。完成重点专项规划审查论证工作。县区“十三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度由当地政府自行安排,原则上要与全市“十三五”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基本一致并略有提前。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界定规划编制范围及重点。明确规划编制范围,找准规划功能定位,使规划不越位、不缺位。科学设定规划编制目标,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差别化发展目标。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编制规划要重点突出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规划指导,对一般的竞争性领域,主要是制定产业引导和政策导向,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贯彻中央和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构想和重大决策为根本宗旨,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工作部署要求,加强经济运行中长期分析,把握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机遇,加快实施“3341”项目工程、工业“12341”行动计划和“1461”扶贫攻坚工程,把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与“十三五”规划结合起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研究和论证。从我市发展实际出发,紧密结合“3341”项目工程建设,研究确定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的重大工程。特别是需要国家和省上审批、平衡和协调的重大建设项目,要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并做好与国家、省上总体规划的衔接,力争纳入国家、省上规划。

(四)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规划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编制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在编制程序上,积极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衔接协调、论证咨询、公布和评估等有关制度。发挥好规划专家咨询、科研机构、名间智库等作用,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把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研究深、研究透。充分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平台,通过设立“十三五”规划编制建言献策平台等方式,广开言路,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规划编制过程真正成为汇聚民智、形成共识的过程。

(五)加强规划间的衔接协调。重点做好全市“十三五”总体规划纲要与国家、省上各类规划的衔接,包括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重大项目布局和重大政策等。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十三五”预期指标的测算,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增强规划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作用。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的相互衔接。总体规划纲要审议通过后,要进一步加强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全市总体规划纲要、国家和省上专项规划的衔接,保证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和实施。各县区总体规划草案要先报市发展改革委,与全市“十三五”总体规划衔接一致后,再经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全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编制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6)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67号文)的要求,我区将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掌握我区"十一五"规划实施进程,了解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客观评价规划确定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科学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外部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对象是管委会制定的《**经济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二)评估内容

1、目标实现程度评估。对重大指标是否达到预期进度作出说明,并视其完成程度及对后两年的判断分析,提出是否调整指标的建议。

2、发展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包括《纲要》提出的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纲要》提出的主要措施的落实情况。

3、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评估。《纲要》规划中的重大项目开工、进度情况等。

4、发展环境分析与预测评估。主要评估外部经济社会环境与规划编制时的预测出入情况;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外部经济局势以及突发事件引起的外部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对规划实施的制约或推进情况;如果规划预期与实际存在一定偏差,则提出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

十四五规划推进措施篇(7)

为了做好××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下称《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编制《规划》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的关键时期。“十一五”期间,全县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为“十二五”

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当前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伤亡事故总量偏大,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安全科技创新、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尚不健全。“十二五”时期又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做好这个阶段的安全发展战略、安全发展思路、安全发展目标及安全发展重点,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国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面加强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责任制落实,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应对能力,推动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安全监管与执法能力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培训体系和宣传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得到有效防范。全县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38.28%以上,控制在0.32以内。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20.85%上,控制在6.01以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62.64%以上,控制在1以内。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19.50%以上,控制在4.3以内。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及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磷化氢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控制在省、地的控制指标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三)基本思路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坚持安全发展,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增强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加快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进程作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主线,立足于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发展实际,坚持以科技兴安、安全兴纳、强化监管、协调发展为前提,全面分析新型工业化发展对安全生产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认真研究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和到20根本好转等战略目标对安全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着力解决关系安全与发展的关键问题,着力加快推进安全基层基础“双基”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方针、总体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使之成为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未来五年安全发展的行动纲领。

(四)编制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从全县实际出发,遵循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科学分析新型工业化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进一步理清安全生产领域的发展思路,创新安全发展模式,抓住重点,突出难点,探索安全管理有效途径和方法,在安全发展前提下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工作重点是防范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着力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工作重心逐步向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转移。既不要带血的gdp,更不能以牺牲人的健康为代价来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筹,实现安全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按照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实现安全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为全县实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坚持开拓创新。着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按照科技兴安、科技兴纳、科技创新的要求,实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努力推进安全科技“产学研”机制建设,加快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着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事故应对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注重实效。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坚持做到深入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经验和不足,承前启后。以调查研究为基础,进一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了解企业和基层情况,多方面、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安全发展需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体系总体架构

××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分三个层次:一是全县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二是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三是各乡镇安全生产规划。

全县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为指导性规划,深度达到纲要要求,主要作用用于阐述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地的战略意图,主要内容是提出全县安全生产的总体思路、总体目标、基本任务、战略重点、政策导向等。是贯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家、省、地安全生产规划精神,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

专项规划和乡镇规划主要以煤矿、道路交通和重点区域特点进行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关键问题、重要环节、重点工作为编制对象编制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成立“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推进“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安委办主任)

××(县煤管局局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环保局局长)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海事处处长)

××(县国土局局长)

××(县乡企局局长)

××(县建设局局长)

××(县质监局局长)

××(县农机中心负责人)

××(县教育局局长)

××(县经贸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旅游局局长)

××(县电力公司经理)

××(县交警大队队长)

××(县运管所所长)

××(县消防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负责规划编制的日常协调工作,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编写小组

成立“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编写小组,承担“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安监局局长、安委办主任)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员:陈中华(政府办)、何健(安监局)、柏云(安监局)、王家华(煤管局)、张先举(公安局)、张腾(交通局)、左祥(国土局)、丰奎(乡企局)、邓云(建设局)、李隆银(质监局)、林波(农机中心)、张锋(公安局交警大队)、杨学松(公安局消防大队)、郭峰(交通局运管所)、王强(交通局海事处)、朱天奇(教育局)、严文芬(经贸局)、刘兴平(林业局)、贾刚(水利局)、赵杰(工商局)、黎勇(旅游局)、罗文(电力公司)。

由县安监局组织协调编写工作。

五、编制要求、工作安排、时间安排

(一)规划编制要求

一一加强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密切关注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制定以及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规划》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要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一科学合理的编制方法。采用先进的编制方法,包括满足未来发展需求的新型工业化所依靠的先进技术,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选择的路径,引领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发展方向、创新轨迹、环境变化、量变与质变等,既有目标又有实现目标的路径选择,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更加清晰,实际与目标结合更加紧密,更加系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一一建立规划咨询与论证机制。根据《规划》的特点,多渠道、多形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征求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领域有关专家,科研机构的意见。

(二)工作安排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煤管局、公安局(含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交通局(含运管所、海事处)、国土局、质监局、乡企局、建设局、农机中心、教育局、经贸局、林业局、水利局、工商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要编制安全生产“十二五”专项规划,作为《××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子规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纳府办通〔2009〕164号)中其他县直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在本部门的“十二五”规划中用专节表述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内容。机改革后,撤销或合并的县直有关部门,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任务,由职能划入后的部门负责承担。

2、报请县政府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专项或子规划。

3、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编制资金保障,拨出专项资金保障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和前期准备阶段。

2010年1月5日前进行“十二五”规划工作动员,下发《××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开始组织规划编制研讨工作、基层调查调研以及考察学习等活动,1月20日编制初步《规划》(草案)上报地区。

第二阶段,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项目、措施)研究阶段。

2010年2月一2010年4月组织开展《规划》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项目、措施)研究,具体安排为:2010年2月确定“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方案及相关课题,并确定第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和措施。2010年4月前完成前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项目、措施)研究工作。新晨

第三阶段,规划编制阶段。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步骤:2010年5月前完成提出“十二五”规划思路,确定基本框架;2010年6—10月起草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草案)。

第四阶段,论证衔接阶段。

2010年1—12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进行衔接,组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安全生产领域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10年12月底前修改完成“十二五”规划(草案)并报县委、县政府和地区安监局审查。

第五阶段,规划报审阶段。

2011年1月一2011年4月,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地区安监局审查意见,补充论证、修改和完善《规划(草案)》,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2011年6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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